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計 畫 報 告 書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申 請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邱 祈 榮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鍾 松 晉 副 教 授 計 畫 期 程 :103 年 9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25 日
摘 教 育 部 為 建 置 並 擴 大 融 合 氣 候 變 遷 思 維 的 防 災 校 園, 落 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體 系 整 合, 設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來 推 動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及 建 立 運 作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期 望 達 成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永 續 自 主 運 作 機 制 推 動 辦 公 室 本 年 度 執 行 成 果 計 有 : 1. 辦 理 5 場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分 別 針 對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教 材 發 展 與 廣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及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徵 詢 專 家 之 建 議, 調 修 各 委 辦 計 畫 之 關 鍵 積 效 指 標 (KPI) 及 工 作 內 容 2. 每 月 定 期 與 教 育 部 召 開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共 計 辦 理 3 次 工 作 會 議, 負 責 擬 定 議 程 主 持 會 議 及 會 議 紀 錄 3. 完 成 104 至 107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之 訂 定, 並 規 劃 各 年 度 各 項 指 標 之 工 作 內 容, 確 立 目 標 及 各 時 段 工 作 進 度 4. 完 成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中 程 個 案 及 綱 要 計 畫 報 告 書, 彙 整 並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表, 補 充 計 畫 內 容 5. 完 成 105 年 度 計 畫 審 議 之 105 年 度 計 畫 構 想 大 綱 簡 報, 簡 要 說 明 計 畫 目 標 及 內 容, 並 可 作 為 每 年 度 工 作 參 考 6. 於 103 年 11 月 辦 理 北 中 南 東 各 一 場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說 明 會, 向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級 學 校 解 說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詳 細 補 助 辦 法 和 申 請 流 程, 推 廣 計 畫 落 實 在 地 學 校 要 I
目 錄 摘 要... I 壹 前 言... 1 一 緣 起 與 依 據... 1 二 計 畫 目 標... 2 貳 計 畫 內 容... 3 一 成 立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3 二 建 置 及 運 作 工 作 小 組 之 資 訊 傳 遞 解 讀 與 建 議 機 制... 3 ( 一 )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 含 績 效 展 現, 初 步 規 劃 6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5 ( 二 )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10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5 ( 三 )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 初 步 規 劃 1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6 ( 四 )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7 個 細 項 工 作 重 點 )... 6 ( 五 )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 初 步 規 劃 2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7 三 研 擬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配 套 措 施... 9 四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交 辦 之 事 項... 10 參 執 行 方 法 與 步 驟...11 肆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12 一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12 ( 一 ) 成 立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12 ( 二 ) 建 置 及 運 作 諮 詢 小 組 並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12 二 建 置 及 運 作 工 作 小 組 之 資 訊 傳 遞 解 讀 與 建 議 機 制... 15 ( 一 )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 含 績 效 展 現 )... 15 ( 二 )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22 ( 三 )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25 ( 四 )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27 三 研 擬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配 套 措 施... 31 ( 一 ) 研 擬 徵 選 辦 法... 31 ( 二 ) 規 劃 整 體 推 動 策 略 ( 縱 向 串 接 )... 31 ( 三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課 綱 綱 要 草 案... 32 ( 四 ) 地 方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之 校 園 防 減 災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35 ( 五 ) 強 化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39 四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交 辦 之 事 項... 48 五 工 作 進 度 總 覽... 52 六 人 力 配 置 與 工 作 說 明... 53 附 表 一 :104-107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54 附 表 二 :104-107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台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55 附 表 三 :104-107 年 度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56 附 表 四 :104-107 年 度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57 附 表 五 :104-107 年 度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58 附 表 六 :104-107 年 度 22 縣 市 輔 導 團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59 附 表 七 :104-107 年 度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60 II
附 表 八 : 各 計 畫 之 104 年 度 KPI... 61 附 表 九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作 業 說 明 ( 草 案 )... 63 附 表 十 : 教 育 部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計 畫 作 業 說 明 ( 草 案 )... 67 附 表 十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徵 件 說 明 ( 草 案 )... 73 附 表 十 二 : 全 臺 灣 防 災 校 數 統 計... 81 附 表 十 三 : 全 臺 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131 附 表 十 四 : 課 程 綱 要 與 能 力 指 標 資 料 整 理... 165 III
圖 目 圖 一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課 題 架 構... 3 圖 二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整 體 計 畫 關 聯 圖... 4 圖 三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運 作 流 程... 11 圖 四 104-107 年 度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之 修 改 前 後 對 照 圖... 15 圖 五 104-107 年 度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KPI 之 執 行 計 畫 關 連 圖... 17 圖 六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之 機 制 建 立 架 構 圖... 26 圖 七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之 運 作 架 構 圖... 29 圖 八 計 畫 執 行 運 作 架 構 圖... 32 錄 IV
表 目 表 一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諮 詢 小 組 名 單 ( 初 擬 )... 8 表 二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諮 詢 小 組 名 12 表 三 計 畫 相 關 會 議 一 覽 表... 13 表 四 104-107 年 度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16 表 五 104-107 年 度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22 表 六 104-107 年 度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25 表 七 104-107 年 度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28 表 八 各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之 核 心 素 養 表... 34 表 九 地 方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36 表 十 統 合 視 導 行 政 與 管 理 評 鑑 項 目 表... 37 表 十 一 統 合 視 導 教 學 與 宣 導 成 果 評 鑑 項 目 表... 38 表 十 二 統 合 視 導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評 鑑 項 目 表... 39 表 十 三 103 年 度 計 劃 工 作 進 度 表... 52 表 十 四 計 畫 人 力 配 置 表... 53 錄 V
壹 前 言 一 緣 起 與 依 據 近 年 來, 受 到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世 界 各 國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的 頻 率 較 以 往 更 為 頻 繁, 加 上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土 地 過 度 開 發 導 致 環 境 脆 弱 度 日 益 升 高, 災 害 規 模 及 傷 亡 情 形 亦 隨 之 擴 大, 而 災 害 的 連 鎖 效 應 所 導 致 之 複 合 型 災 害 與 其 對 社 會 長 期 的 影 響, 更 不 容 忽 視 如 何 面 對 天 然 災 害, 降 低 其 影 響 程 度, 不 僅 考 驗 政 府 防 救 災 的 效 能, 也 挑 戰 民 眾 的 應 變 能 力, 進 而 影 響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若 處 理 不 當, 除 造 成 政 府 財 政 沉 重 的 負 荷 外, 也 衝 擊 社 會 的 安 定 與 和 諧, 對 社 會 發 展 產 生 深 遠 且 長 期 的 負 面 影 響 臺 灣 同 時 暴 露 在 地 震 颱 洪 和 坡 地 等 天 然 災 害 之 下, 面 臨 災 害 威 脅 居 世 界 之 冠, 加 上 近 年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急 遽 的 影 響, 極 端 氣 候 發 生 頻 率 日 益 增 加, 洪 澇 災 害 頻 率 規 模 與 損 失 之 廣 度 深 度 均 有 加 大 的 趨 勢 綜 觀 各 國 經 驗 得 知, 要 做 好 防 災 工 作, 除 需 配 合 環 境 特 性, 加 強 防 災 工 程 與 管 理 措 施 之 外, 更 應 透 過 教 育 宣 導, 使 民 眾 能 夠 建 立 正 確 的 認 知, 培 養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強 化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以 提 高 社 會 整 體 抗 災 能 力 防 災 教 育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使 學 生 及 社 會 大 眾 具 備 防 災 素 養, 藉 由 防 災 教 育 業 務 之 推 廣 與 落 實, 以 提 升 民 眾 對 災 害 的 認 識 了 解 準 備 和 緊 急 應 變 的 重 要 性 ; 若 全 民 對 於 防 災 認 知 提 升, 當 面 對 緊 急 情 況 時, 即 能 有 合 宜 之 應 變 措 施, 減 輕 災 害 造 成 的 衝 擊 故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和 國 際 減 災 戰 略 秘 書 處 於 2006 年 6 月 15 日 共 同 發 起 名 為 防 災 從 學 校 開 始 的 全 球 防 災 教 育 活 動, 以 促 進 世 界 各 國 推 廣 學 校 的 防 災 教 育 因 此, 災 害 防 救 不 但 是 政 府 施 政 對 策 的 重 要 課 題, 也 是 所 有 國 人 必 須 面 對 以 及 努 力 達 成 的 工 作 民 國 89 年 7 月 19 日 災 害 防 救 法 公 佈 實 施, 其 中 第 22 條 載 明 為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或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各 級 政 府 平 時 應 依 權 責 實 施 下 列 減 災 事 項 : 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擬 訂 經 費 編 列 執 行 及 檢 討 ; 二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及 觀 念 宣 導 教 育 部 為 中 央 政 府 教 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負 有 推 動 防 災 教 育 的 任 務, 為 強 化 校 園 安 全, 並 透 過 教 育 深 化 防 災 觀 念 與 知 識, 落 實 防 災 科 技 於 校 園, 更 進 而 提 升 全 民 因 應 災 害 的 能 力 由 於 近 年 氣 候 與 環 境 變 遷,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及 引 發 之 複 合 型 災 害 一 再 重 演, 對 國 家 及 社 會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已 非 同 日 而 語 有 鑑 於 此,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乃 檢 視 過 去 10 年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情 形, 並 參 考 國 際 重 大 災 害 經 驗 與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進 展, 於 103 年 3 月 規 劃 完 成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期 透 過 妥 適 實 施 策 略, 據 以 加 強 各 個 學 習 階 段 的 防 災 素 養, 推 廣 防 災 科 技 於 校 園, 並 納 入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之 課 題, 提 升 對 於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的 專 業 知 識, 精 進 人 才 之 培 育, 同 時 利 用 防 災 科 技 在 地 研 發 來 精 進 推 動 成 效, 逐 步 落 實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 ( 一 )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知 識 技 能 及 態 度 的 教 育 與 實 踐 ( 二 ) 防 災 校 園 的 建 構 與 落 實 ( 三 ) 防 災 科 技 於 校 園 應 用 的 研 發 與 創 新 ( 四 )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與 產 業 的 結 合 和 推 廣 ( 五 ) 全 民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共 識 及 文 化 素 養 的 建 立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利 用 過 去 已 建 置 完 成 的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防 災 校 園 之 具 體 成 果, 納 入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以 最 新 的 學 習 科 技, 結 合 科 技 服 務 精 髓, 做 全 國 性 的 推 廣 擴 大 與 落 實 1
二 計 畫 目 標 本 計 畫 目 標,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依 據 現 行 教 育 部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工 作, 研 擬 104 年 至 107 年 四 年 期 教 育 部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期 程 規 劃 與 徵 選 辦 法, 以 及 逐 年 細 部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等 ( 二 ) 針 對 教 育 部 有 關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教 育 業 務 提 出 專 業 建 議 與 分 析 報 告, 俾 利 落 實 施 政 目 標 ( 三 ) 推 動 三 層 ( 中 央 縣 市 與 學 校 ) 級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計 畫 整 體 推 動 策 略 規 劃 ( 縱 向 串 接 ) 各 縣 市 政 府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工 作 小 組 ) 與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強 化 及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2
貳 計 畫 內 容 為 達 上 述 計 畫 目 標, 擬 採 下 列 步 驟 進 行 : 一 成 立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本 團 隊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之 各 項 會 議, 將 借 用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之 會 議 室 舉 行 同 時,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也 能 提 供 推 動 辦 公 室 許 多 資 源 支 持 與 行 政 配 合 二 建 置 及 運 作 工 作 小 組 之 資 訊 傳 遞 解 讀 與 建 議 機 制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共 規 劃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及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等 五 大 面 向 工 作, 其 整 體 工 作 課 題 重 點 架 構 如 圖 一 所 示, 各 項 課 題 重 點 皆 有 橫 縱 向 連 結 的 交 互 關 係, 如 圖 二 所 示 各 面 向 工 作 課 題 規 劃 重 點 及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概 述 如 下 : 圖 一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課 題 架 構 3
圖 二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整 體 計 畫 關 聯 圖 4
( 一 )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 含 績 效 展 現, 初 步 規 劃 6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1. 規 劃 重 點 研 析 中 央 縣 市 與 學 校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組 織 人 力 經 費 及 負 責 業 務 項 目, 擬 訂 防 災 教 育 工 作 重 點 與 階 段 性 目 標, 負 責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將 所 開 發 建 置 完 成 的 數 位 學 習 資 源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種 子 師 資 及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等, 透 過 建 立 橫 向 與 縱 向 的 整 合 推 動 單 位 與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協 助 的 方 式, 將 成 果 轉 移 至 教 育 體 制 內, 形 成 落 實 推 動 支 援 體 制, 成 立 推 動 計 畫 辦 公 室 辦 理 計 畫 規 劃 審 查 管 考 等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強 化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三 區 服 務 推 廣 團 之 運 作 機 制,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的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達 到 常 態 及 永 續 推 動 之 目 的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A. 確 立 整 體 計 畫 各 項 階 段 性 推 動 目 標 B.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達 到 50% 的 學 校 參 與 C.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到 9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D. 中 學 校 至 少 達 到 5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E. 建 置 北 中 南 三 區 服 務 推 廣 團 F. 建 置 22 個 縣 市 輔 導 團 ( 二 )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10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1. 規 劃 重 點 編 訂 未 來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領 綱 學 習 重 點 和 師 資 專 業 知 能 標 準, 12 國 教 啟 動 時 與 出 版 社 合 作, 發 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之 教 材, 開 發 情 境 模 擬 之 學 習 環 境 與 演 練,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教 學 模 組 與 演 練 教 材, 定 期 審 查 編 修 各 學 習 階 段 教 材,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鼓 勵 發 展 多 元 化 教 材, 運 用 學 習 科 技 資 源 數 位 網 路 平 臺 加 強 老 師 與 學 生 一 同 學 習 之 效 果,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建 立 推 廣 教 材 機 制, 獎 勵 優 良 教 材 及 績 優 推 廣 人 員, 累 積 在 地 化 優 良 教 學 模 組, 於 各 學 習 階 段 強 化 運 用 資 訊 學 習 科 技, 落 實 推 動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提 升 學 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A. 103 年 完 成 研 訂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學 習 重 點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標 準,104 年 建 立 教 材 發 展 機 制 B. 104~105 年 完 成 12 國 教 教 材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學 習 重 點 達 100% 目 標 C. 106~107 年 配 合 出 版 業 者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達 100% 目 標 D. 每 年 至 少 完 成 一 項 示 範 性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的 研 發, 並 進 行 有 用 性 易 用 性 及 初 步 成 效 評 估 E. 四 年 完 成 四 件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的 開 發 及 初 步 評 估 F. 辦 理 健 康 土 利 地 用 規 劃 海 岸 與 基 礎 維 生 設 施 等 專 業 調 適 領 域 融 入, 產 業 現 況 分 析 4 份 產 業 課 程 關 聯 分 析 表 4 份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4 份 5
G. 制 定 複 合 性 災 害 教 材 至 少 10 種 H. 完 成 既 有 教 材 100% 更 新 目 標 I. 104 年 完 成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100% 目 標,105 年 起 每 年 完 成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100% 目 標 J. 104 年 完 成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獎 補 助 計 畫 及 運 作 說 明,105 年 起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與 人 員 評 選, 獎 勵 推 廣 學 校 目 標 20 所, 績 優 人 員 目 標 30 人 ( 三 )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 初 步 規 劃 1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1. 規 劃 重 點 為 了 能 落 實 與 科 技 服 務 結 合 的 新 學 習 科 技,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之 師 資 培 育 也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擴 大 推 動 完 整 的 各 層 級 種 子 教 師 認 證 回 訓 授 課 晉 級 遴 選 機 制, 規 劃 培 訓 課 程 與 研 習 工 作 坊, 建 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專 業 師 資 人 才 庫, 推 動 大 專 教 師 與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人 員 之 教 育 增 能, 善 用 資 訊 與 網 路 科 技 資 源, 加 強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方 面 師 資 人 才 之 培 育, 提 升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之 素 養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A. 規 劃 K-12 中 央 級 縣 市 級 及 在 地 級 ( 含 在 校 級 )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B. 規 劃 縣 市 級 ( 輔 導 教 師 級 ) 及 在 地 ( 校 ) 級 的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C. 北 中 南 區 各 舉 辦 一 場 縣 市 級 及 在 地 ( 校 ) 級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D. 培 育 縣 市 輔 導 團 級 師 資 每 年 至 少 250 人 E. 遴 選 中 央 級 師 資 至 少 50 人 ( 四 )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7 個 細 項 工 作 重 點 ) 1. 規 劃 重 點 將 科 技 服 務 結 合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計 畫 成 果 落 實 並 應 用 在 校 園, 包 含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擴 大 分 享 防 災 校 園 之 成 果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相 關 學 分 學 程 整 合 學 習 資 源 與 加 強 推 廣 方 式, 啟 動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建 立 產 業 與 人 才 培 育 之 連 結,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提 升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之 能 量, 將 防 災 科 技 與 產 業 應 用 於 學 習, 建 立 學 習 資 源 及 校 園 與 防 災 產 業 之 合 作 關 係, 提 出 相 關 回 饋 建 議, 落 實 科 技 建 立 在 地 化 防 災 校 園 環 境 之 理 念, 將 科 技 與 防 災 教 育 結 合, 建 立 遊 戲 產 業 與 新 的 學 習 模 式 將 數 位 媒 介 作 為 新 學 習 科 技 的 工 具, 以 網 路 平 臺 作 為 新 學 習 科 技 之 中 心, 透 過 網 路 平 臺 及 相 關 計 畫 串 接 推 廣, 擴 大 學 習 層 面, 並 達 到 資 訊 共 享 的 目 的, 平 臺 的 功 能 同 時 包 含 了 建 立 學 習 經 驗 分 享 平 臺, 提 供 老 師 學 生 分 享 學 習 資 訊 與 發 展 教 學 模 組, 與 科 技 服 務 結 合 建 立 專 業 知 識 資 料 庫 平 臺, 教 育 部 認 可 的 官 方 數 位 學 習 平 臺, 網 路 平 臺 學 習 資 源 相 輔 相 成, 增 進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社 會 大 眾 與 校 園 師 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的 知 能 推 動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的 實 作 與 創 新 活 動, 辦 理 防 災 相 關 多 媒 體 推 廣 或 宣 導 活 動 與 校 園 競 賽, 如 : 補 助 科 展 大 專 實 作 競 賽 微 電 影 紀 錄 片 競 賽 徵 文 等, 推 廣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6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A. 偏 鄉 型 示 範 學 校 每 年 補 助 10 所 建 立 校 園 與 社 區 防 災 結 合 演 練 B. 每 年 補 助 50 所 高 災 害 學 校 ( 近 年 受 災 學 校 優 先 ) C. 每 年 補 助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與 永 續 發 展 通 識 課 程 60 門 與 學 分 學 程 8 個 D. 每 年 補 助 10 所 實 驗 學 校 與 防 災 產 業 結 合 及 防 災 科 技 之 應 用 E. 推 動 8 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領 域 產 學 合 作,104 年 2 個 產 學 合 作 案,105 年 起 每 年 16 個 產 學 合 作 案 F. 補 助 至 少 1 件 動 畫 遊 戲 製 作 G. 防 災 工 具 或 產 品 年 產 出 10 件 以 上 H. 建 立 防 災 教 育 雲 端 資 料 庫, 與 三 大 防 災 教 育 網 路 平 台 資 源 連 結 I.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90% 以 上 上 網 填 報 及 查 詢 校 園 災 害 J. 三 大 防 災 教 育 網 路 平 台 使 用 流 量 達 百 萬 人 次 / 年 K. 成 立 3 個 以 上 經 驗 分 享 平 台 與 社 群 L. 每 年 與 科 教 館 合 作 宣 導 防 災 教 育 ( 五 )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 初 步 規 劃 2 個 細 部 工 作 重 點 ) 1. 規 劃 重 點 評 估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效, 檢 視 科 技 服 務 在 各 面 向 工 作 的 成 績,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老 師 與 學 生 防 災 素 養 的 變 化, 並 瞭 解 需 持 續 改 善 強 化 的 方 向 與 重 要 工 作, 擬 定 學 生 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評 量 架 構, 發 展 評 量 試 題 並 建 立 題 庫, 定 期 評 量 師 生 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籌 組 諮 詢 小 組 A. 完 成 防 災 素 養 評 量 試 題 庫 和 電 腦 施 測 系 統 B. 參 與 本 計 畫 師 生 之 防 災 素 養 提 升 5%( 以 102 年 檢 測 結 果 為 基 礎 ) 本 計 畫 擬 邀 集 對 過 去 執 行 狀 況 有 經 驗, 且 能 給 予 前 瞻 性 的 創 新 想 法, 並 參 與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規 劃 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諮 詢 小 組, 將 包 括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及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等 五 大 工 作 重 點, 初 擬 名 單 如 表 一, 俾 作 為 教 育 部 諮 詢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之 專 家 人 才 庫, 進 而 提 出 具 體 諮 詢 或 規 劃 建 議, 並 協 助 解 決 計 畫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可 能 遭 遇 之 困 難, 前 述 諮 詢 小 組 名 單 將 送 教 育 部 同 意 核 備 後, 始 進 行 邀 聘 作 業 7
表 一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諮 詢 小 組 名 單 ( 初 擬 ) 工 作 重 點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姓 名 運 作 與 支 援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水 環 境 再 生 協 會 / 終 身 榮 譽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名 譽 教 授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歷 史 暨 地 理 學 系 / 教 授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博 士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創 意 生 活 設 計 系 /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 副 教 授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 聘 任 督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網 路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 副 教 授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鳳 鳴 國 民 小 學 / 校 長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金 龍 國 民 小 學 / 教 師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環 境 教 育 與 資 源 研 究 所 /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 教 授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新 市 國 小 / 校 長 中 央 研 究 院 環 境 變 遷 研 究 中 心 / 特 聘 研 究 員 中 華 低 碳 環 境 協 會 / 理 事 長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 教 授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副 教 授 世 新 大 學 新 聞 系 / 副 教 授 西 基 電 腦 動 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動 畫 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 副 教 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副 署 長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環 境 教 育 與 資 源 研 究 所 /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學 系 / 教 授 8 歐 陽 嶠 暉 顏 清 連 鄧 國 雄 李 文 正 鍾 松 晉 邱 祈 榮 游 純 澤 吳 穎 沺 劉 文 章 簡 淑 娟 許 民 陽 林 明 瑞 林 建 棕 劉 紹 臣 柳 中 明 劉 格 非 陳 建 元 康 仕 仲 劉 新 白 吳 欣 穎 劉 湘 瑤 葉 欣 誠 高 翠 霞 陳 柏 熹 李 育 明 為 確 保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運 作 品 質 及 相 關 業 務 規 劃 工 作 之 完 整 性, 本 計 畫 擬 於 開 始 執 行 後 每 1 個 月 至 少 舉 行 1 次 學 者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 邀 集 專 家 參 與 至 少 6 人 次 ), 並 定 期 向 教 育 部 報 告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 每 月 至 少 1 次 )
三 研 擬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配 套 措 施 研 擬 徵 選 辦 法 為 使 未 來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運 作 順 暢 成 果 聚 焦 效 益 彰 顯, 擬 就 整 體 細 部 計 畫 之 規 劃 徵 求 與 審 查 作 業, 制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 一 ) 規 劃 研 擬 細 部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經 費 需 求 說 明 書 本 計 畫 擬 針 對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所 規 劃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17)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14)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4)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36) 及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5) 等 五 大 面 向 工 作, 研 擬 各 細 部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經 費 需 求 說 明 書, 內 容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目 標 工 作 項 目 及 經 費 需 求 等 要 項 在 重 新 檢 視 後, 若 有 必 要, 將 會 把 以 上 計 畫 類 似 者 合 併, 以 利 有 效 推 動 ( 二 ) 計 畫 徵 求 與 審 查 在 計 畫 徵 求 與 審 查 過 程 中, 本 團 隊 將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申 請 案 之 說 明 受 理 審 查 建 檔 等 行 政 作 業, 而 且 在 各 受 補 助 計 畫 資 料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本 團 隊 會 進 行 資 料 整 理 與 處 理 作 業, 除 了 將 有 用 資 料 完 整 編 號 存 放 以 利 後 續 使 用 外, 無 用 資 料 也 有 審 慎 之 銷 毀 作 業 規 劃 整 體 推 動 策 略 ( 縱 向 串 接 ) 本 計 畫 擬 研 析 中 央 縣 市 與 學 校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組 織 人 力 經 費 及 負 責 業 務 項 目, 期 建 構 常 態 及 永 續 推 動 機 制, 並 結 合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擬 訂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與 階 段 性 目 標 目 前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有 二 ; ( 一 ) 研 訂 學 習 重 點 考 量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即 將 推 展, 本 計 畫 擬 編 訂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於 各 學 習 領 域 領 綱 之 學 習 重 點 及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標 準, 俾 作 為 教 學 能 力 指 標 及 實 際 教 學 內 容 之 指 導 方 針 ( 二 ) 研 修 評 鑑 指 標 為 使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各 項 細 部 計 畫 推 動 成 果 落 實 應 用 於 各 級 學 校, 本 計 畫 擬 研 修 現 行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指 標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俾 實 際 反 應 推 動 成 果 逐 年 滾 動 落 實 強 化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目 前 22 個 縣 市 均 成 立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協 助 所 轄 各 學 習 階 段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 教 育 部 則 成 立 北 中 南 區 3 個 服 務 推 廣 團, 提 供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支 援 與 協 助, 未 來 將 協 助 高 中 職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本 計 畫 為 使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之 運 作 水 平, 能 更 有 一 致 性, 擬 研 擬 強 化 運 作 機 制, 並 提 出 可 行 性 推 動 方 案 目 前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有 二 ; ( 一 ) 縣 市 輔 導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1. 地 方 政 府 104~107 年 度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計 畫 規 劃 2. 研 擬 輔 導 團 作 業 ( 或 設 置 ) 要 點 : 目 的 任 務 組 織 運 作 方 式 團 員 權 利 義 務 經 費 來 源 9
3. 研 擬 團 員 甄 ( 或 遴 ) 選 要 點 : 依 據 條 件 資 格 類 別 名 額 辦 理 方 式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地 點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聘 期 認 證 回 訓 4. 研 擬 104~107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依 據 年 度 目 標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 教 學 輔 導 演 練 輔 導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輔 導 員 專 業 發 展 輔 導 訪 視 創 作 競 賽 宣 導 活 動 外 縣 市 績 優 學 校 參 訪 國 際 交 流 成 果 發 表 團 務 行 政 ) 年 度 行 事 曆 經 費 來 源 檢 核 機 制 預 期 效 益 考 核 與 獎 勵 經 費 利 用 方 式 5. 研 擬 輔 導 團 團 員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 依 據 目 的 辦 法 6. 編 撰 輔 導 手 冊 (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環 境 型 態 及 災 害 類 型 學 校 ) 7. 規 劃 輔 導 團 網 站 : 功 能 架 構 ( 二 )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1. 服 務 推 廣 團 運 作 機 制 強 化 : 落 實 團 員 遴 選 認 證 回 訓 等 機 制 2. 編 撰 服 務 推 廣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手 冊 :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 含 高 中 職 國 中 與 國 小 ) 環 境 型 態 ( 都 會 與 鄉 村 ) 及 災 害 類 型 ( 地 震 颱 洪 坡 地 - 土 石 流 為 主 人 為 - 火 災 為 主 核 能 海 嘯 ) 學 校 四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交 辦 之 事 項 本 團 隊 在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間, 將 積 極 配 合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臨 時 交 辦 或 其 他 應 辦 行 政 事 務 10
參 執 行 方 法 與 步 驟 為 達 成 前 述 計 畫 目 標, 本 計 畫 主 要 可 概 分 為 二 個 工 作 面 向, 分 別 為 建 置 及 運 作 工 作 小 組 之 資 訊 傳 遞 解 讀 與 建 議 機 制 研 擬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配 套 措 施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方 法 與 步 驟 如 圖 三 所 示, 首 先 擬 就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及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等 五 大 重 點 工 作,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籌 組 諮 詢 小 組, 針 對 三 個 主 要 工 作 面 向, 每 1 個 月 至 少 舉 行 1 次 學 者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提 出 建 言, 歷 經 三 次 循 環 檢 討 修 訂, 期 使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運 作 順 暢 成 果 聚 焦 效 益 彰 顯 圖 三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運 作 流 程 11
肆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一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主 要 工 作 成 果 如 下 : ( 一 ) 成 立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本 計 畫 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邱 祈 榮 副 教 授 擔 任 計 畫 主 人,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鍾 松 晉 教 授 擔 任 協 同 主 持 人, 共 同 執 行 本 計 畫 計 畫 團 隊 推 動 辦 公 室 設 置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系 館, 本 團 隊 之 各 項 會 議, 將 借 用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之 會 議 室 舉 行 同 時,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也 能 提 供 推 動 辦 公 室 許 多 資 源 支 持 與 行 政 配 合 目 前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著 重 於 擬 訂 防 災 教 育 各 工 作 重 點 之 階 段 性 目 標, 統 合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並 透 過 建 立 橫 向 與 縱 向 的 整 合 推 動 單 位 與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協 助 的 方 式, 以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常 態 性 與 永 續 性 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推 動 目 的 ( 二 ) 建 置 及 運 作 諮 詢 小 組 並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本 計 畫 邀 集 對 過 去 執 行 狀 況 有 經 驗, 且 能 給 予 前 瞻 性 的 創 新 想 法, 並 參 與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規 劃 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諮 詢 小 組, 將 包 括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及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等 五 大 工 作 重 點, 名 單 如 表 二, 俾 作 為 教 育 部 諮 詢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之 專 家 人 才 庫, 進 而 提 出 具 體 諮 詢 或 規 劃 建 議, 並 協 助 解 決 計 畫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可 能 遭 遇 之 困 難, 前 述 諮 詢 小 組 名 單 將 送 教 育 部 同 意 核 備 後, 始 進 行 邀 聘 作 業 表 二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諮 詢 小 組 名 單 工 作 重 點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姓 名 運 作 與 支 援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水 環 境 再 生 協 會 / 終 身 榮 譽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名 譽 教 授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歷 史 暨 地 理 學 系 / 教 授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博 士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創 意 生 活 設 計 系 /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 副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網 路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 副 教 授 中 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博 士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地 球 環 境 暨 教 育 資 源 學 系 / 教 授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 博 士 新 北 市 立 光 榮 國 中 / 教 師 12 歐 陽 嶠 暉 顏 清 連 鄧 國 雄 李 文 正 鍾 松 晉 邱 祈 榮 吳 穎 沺 李 文 正 吳 美 麗 陳 永 明 廖 婉 伶
工 作 重 點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姓 名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水 環 境 再 生 協 會 / 終 身 榮 譽 教 授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環 境 教 育 與 資 源 研 究 所 / 教 授 長 榮 大 學 科 技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與 環 境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 教 授 中 央 研 究 院 地 球 科 學 研 究 所 與 環 境 變 遷 研 究 中 心 / 研 究 員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環 境 教 育 與 資 源 研 究 所 / 教 授 世 新 大 學 新 聞 學 系 /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 教 授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 教 授 中 央 研 究 院 環 境 變 遷 研 究 中 心 / 特 聘 研 究 員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名 譽 教 授 經 國 耕 莘 東 南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系 / 講 師 台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中 / 教 師 中 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學 系 / 教 授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 教 授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地 球 環 境 暨 生 物 資 源 學 系 / 教 授 歐 陽 嶠 暉 許 民 陽 賴 信 志 汪 中 和 張 育 傑 劉 新 白 童 慶 斌 陳 建 元 劉 紹 臣 顏 清 連 周 鴻 騰 戚 居 姮 李 文 正 劉 湘 瑤 陳 柏 熹 李 育 明 劉 潔 心 徐 榮 崇 為 確 保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運 作 品 質 及 相 關 業 務 規 劃 工 作 之 完 整 性, 本 計 畫 於 開 始 執 行 後 每 1 個 月 至 少 舉 行 1 次 學 者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 邀 集 專 家 參 與 至 少 6 人 次 ), 審 議 本 推 動 辦 公 室 研 擬 之 各 委 辦 與 補 助 計 畫 之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目 標 細 部 工 作 項 目 及 經 費 需 求 等 說 明 書 定 期 向 教 育 部 報 告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 每 月 至 少 1 次 ), 擬 定 會 議 議 程 進 行 會 議 統 籌 與 會 議 議 程 統 整 會 議 名 稱 與 開 會 時 間 地 點 整 理 如 下 表 : 表 三 計 畫 相 關 會 議 一 覽 表 會 議 性 質 序 號 會 議 名 稱 開 會 時 間 開 會 地 點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1 九 月 份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103. 9. 25 教 育 部 資 科 司 2 十 月 份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103. 10. 30 臺 大 森 林 館 13
會 議 性 質 序 號 會 議 名 稱 開 會 時 間 開 會 地 點 3 十 一 月 份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103.12.03 教 育 部 資 科 司 1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工 作 項 目 : 第 一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103. 9. 30 臺 大 森 林 館 2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工 作 項 目 : 第 一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103. 10. 21 教 育 部 資 科 司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3 校 園 推 廣 與 學 習 工 作 項 目 : 第 一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103. 10. 23 臺 大 森 林 館 4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工 作 項 目 : 第 一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103. 10. 27 臺 大 森 林 館 5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工 作 項 目 : 第 一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103. 10. 27 教 育 部 資 科 司 14
二 建 置 及 運 作 工 作 小 組 之 資 訊 傳 遞 解 讀 與 建 議 機 制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共 規 劃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及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等 五 大 面 向 工 作, 依 據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並 透 過 橫 向 與 縱 向 之 整 合 推 動 策 略 研 析 後, 104-107 年 度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之 修 改 前 後 對 照 如 圖 四 所 示, 為 求 落 實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果 與 效 益 圖 四 104-107 年 度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之 修 改 前 後 對 照 圖 ( 一 )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 含 績 效 展 現 ) 1. 規 劃 重 點 研 析 中 央 縣 市 與 學 校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組 織 人 力 經 費 及 負 責 業 務 項 目, 擬 訂 防 災 教 育 工 作 重 點 與 階 段 性 目 標, 負 責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將 所 開 發 建 置 完 成 的 數 位 學 習 資 源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種 子 師 資 及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等, 透 過 建 立 橫 向 與 縱 向 的 整 合 推 動 單 位 與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協 助 的 方 式, 將 成 果 轉 移 至 教 育 體 制 內, 形 成 落 實 推 動 支 援 體 制, 成 立 推 動 計 畫 辦 公 室 辦 理 計 畫 規 劃 審 查 管 考 等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強 化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三 區 服 務 推 廣 團 之 運 作 機 制,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的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達 到 常 態 及 永 續 推 動 之 目 的 將 數 位 媒 介 作 為 新 學 習 科 技 的 工 具, 以 網 路 平 臺 作 為 新 學 習 科 技 之 中 心, 透 過 網 路 平 臺 及 相 關 計 畫 串 接 推 廣, 擴 大 學 習 層 面, 並 達 到 資 訊 共 享 的 目 的, 平 臺 的 功 能 同 時 包 15
含 了 建 立 學 習 經 驗 分 享 平 臺, 提 供 老 師 學 生 分 享 學 習 資 訊 與 發 展 教 學 模 組, 與 科 技 服 務 結 合 建 立 專 業 知 識 資 料 庫 平 臺, 教 育 部 認 可 的 官 方 數 位 學 習 平 臺, 網 路 平 臺 學 習 資 源 相 輔 相 成, 增 進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社 會 大 眾 與 校 園 師 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的 知 能 推 動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的 實 作 與 創 新 活 動, 辦 理 防 災 相 關 多 媒 體 推 廣 或 宣 導 活 動 與 校 園 競 賽, 如 : 補 助 科 展 大 專 實 作 競 賽 微 電 影 紀 錄 片 競 賽 徵 文 等, 推 廣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評 估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效, 檢 視 科 技 服 務 在 各 面 向 工 作 的 成 績 新 學 習 科 技 下 老 師 與 學 生 素 養 的 變 化, 並 瞭 解 需 持 續 改 善 強 化 的 方 向 與 重 要 工 作, 擬 定 學 生 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評 量 架 構 ; 發 展 評 量 試 題 並 建 立 題 庫, 定 期 評 量 師 生 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依 據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並 透 過 橫 向 與 縱 向 之 整 合 推 動 策 略 研 析 後, 104-107 年 度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之 建 議 修 改 如 下 表, 以 落 實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果 與 效 益 表 四 104-107 年 度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原 KPI A. 確 立 整 體 計 畫 各 項 階 段 性 推 動 目 標 B.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達 到 50% 的 學 校 參 與 C.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到 9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D. 中 學 校 至 少 達 到 5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E. 建 置 北 中 南 三 區 服 務 推 廣 團 F. 建 置 22 個 縣 市 輔 導 團 修 改 後 KPI 1. 滾 動 調 整 整 體 計 畫 階 段 性 推 動 目 標, 以 達 最 大 執 行 成 效 2.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1000 所 學 校 建 置 3. 輔 導 高 國 民 中 小 學,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90% 4. 輔 導 中 國 民 中 小 學,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50% 5. 成 立 與 運 作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協 助 22 個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運 行 及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與 執 行 6. 成 立 與 運 作 22 個 縣 市 輔 導 團, 落 實 各 項 地 方 工 作 執 行 7. 結 合 其 他 部 會 跨 領 域 推 廣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教 育, 四 年 至 少 4 件 8. 擴 大 校 園 災 害 應 用,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90% 以 上 上 網 填 報 及 查 詢 9. 推 廣 三 大 網 路 平 臺, 四 年 使 用 流 量 增 加 100% 人 次 10. 建 置 三 個 以 上 社 群, 提 升 經 驗 分 享,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11. 執 行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素 養 與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檢 測 與 追 蹤 12. 提 升 參 與 計 畫 師 生 防 災 知 識 素 養 5% ( 以 102 年 檢 測 結 果 為 基 礎 ) 16
3. 為 達 成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之 工 作 目 標, 以 下 分 為 四 個 工 作 方 向 推 行 :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與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台 兩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及 區 域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與 22 縣 市 政 府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兩 補 助 計 畫 兩 委 辦 計 畫 與 兩 補 助 計 畫 對 應 之 KPI 整 理 於 下 圖 五 所 示 圖 五 104-107 年 度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KPI 之 執 行 計 畫 關 連 圖 4. 104-107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之 KPI 與 工 作 細 項 統 整 於 附 表 一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及 內 容 如 下 :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本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將 依 運 作 組 織 策 略 與 機 制 計 畫 管 考 與 推 動 成 果 展 現 與 探 討 等 4 大 工 作 項 目 擬 定 內 容 如 下 : 一 運 作 組 織 ( 一 ) 成 立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應 有 足 夠 之 獨 立 專 用 辦 公 空 間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同 時 設 有 專 線 電 話 傳 真 與 e-mail 等, 及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與 合 理 之 對 外 服 務 時 間 ( 二 ) 建 置 專 家 諮 詢 小 組 : 至 少 召 開 5 場 次 會 議 並 邀 集 相 關 學 術 及 實 務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 至 少 20 名 ) 組 成 諮 詢 小 組, 作 為 本 部 諮 詢 相 關 業 務 之 專 家 人 才 庫, 及 針 對 本 部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有 關 事 項 提 出 具 體 諮 詢 或 規 劃 建 議 ; 前 述 諮 詢 小 組 名 單 需 經 本 部 同 意 核 備 17
二 策 略 與 機 制 ( 一 ) 擬 定 策 略 : 1. 視 環 境 變 異 情 況 歷 年 推 動 成 效 創 新 發 展 趨 勢 及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104~105 年 度 中 綱 計 畫 整 體 方 向, 針 對 下 年 度 計 畫 進 行 策 略 內 容 之 必 要 修 正 ; 提 出 下 年 度 之 績 效 指 標 KPI 之 彙 整 與 撰 寫, 並 詳 擬 徵 選 辦 法 與 細 部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等 內 容 2. 研 析 中 央 縣 市 與 學 校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組 織 人 力 經 費 及 負 責 業 務 項 目 3. 研 析 中 央 跨 部 會 教 育 部 跨 司 署 教 育 局 ( 處 ) 跨 科 室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相 關 資 源 整 合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等 4. 協 助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運 作 及 機 制 強 化 等 ( 二 ) 修 訂 要 點 : 依 據 104~105 年 度 中 綱 計 畫 之 目 標 與 內 涵, 協 助 本 部 滾 動 修 正 補 助 要 點 各 式 申 請 審 查 表 冊 受 補 助 計 畫 之 期 中 與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及 提 報 規 範 等 相 關 作 業,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應 用 科 技 方 案 要 求 與 本 部 相 關 規 定, 提 交 報 告 ( 三 ) 行 政 規 劃 : 協 助 本 部 辦 理 相 關 計 畫 之 說 明 受 理 審 查 建 檔 等 行 政 作 業, 以 及 配 合 輔 導 與 督 促 相 關 計 畫 之 執 行 需 求 工 作 內 容 與 運 作 方 向 ( 四 ) 成 果 考 核 : 協 助 本 部 進 行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團 隊 之 成 果 考 核 與 彙 整 提 報 作 業 ( 其 程 序 應 依 補 助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三 計 畫 管 考 與 推 動 ( 一 ) 召 開 各 計 畫 ( 委 辦 及 補 助 )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本 部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團 隊 每 月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並 協 助 提 供 其 執 行 標 準 程 序 及 運 作 諮 詢 及 相 關 需 求 協 助 等 事 宜 ( 二 ) 統 籌 及 支 援 各 計 畫 活 動 : 輔 導 與 協 助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團 隊 辦 理 說 明 會 研 習 會 或 成 果 發 表 等 活 動, 以 確 保 執 行 品 質 與 成 效, 必 要 時 提 供 辦 理 主 軸 授 課 師 資 等 支 援 協 助 ( 三 )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素 養 檢 測 追 蹤 1. 配 合 103 年 度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檢 測 計 畫 完 成 的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評 量 架 構, 發 展 評 量 試 題, 建 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檢 測 基 礎 題 庫, 預 計 完 成 大 專 及 高 中 評 量 題 庫 試 題 各 200 題, 並 完 成 試 題 評 估 工 作 2. 於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各 選 定 二 所 實 驗 學 校 ( 都 會 型 及 偏 鄉 型 各 一 ), 自 103 年 期 起 長 期 追 蹤 學 生 防 災 素 養 變 化 情 形 ( 四 ) 評 估 及 修 訂 各 類 型 災 害 資 料 1. 修 訂 各 級 學 校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災 害 分 級 評 估 作 業 規 範 高 災 害 因 應 對 策 與 校 園 災 害 檢 核 表 ( 需 於 104 年 3 月 底 完 成 ) 2. 針 對 幼 兒 園 研 修 相 關 配 套 作 業, 並 召 開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至 少 2 次 : 18
(1) 研 修 幼 兒 園 校 園 災 害 檢 核 表 ( 需 於 104 年 3 月 底 完 成 ), 提 供 本 部 及 部 屬 機 關 各 縣 市 輔 導 小 組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現 場 訪 視 使 用, 並 依 據 學 校 填 報 及 訪 視 結 果 檢 討 災 害 判 讀 正 確 性, 提 出 改 善 操 作 建 議 (2) 研 訂 幼 兒 園 高 災 害 因 應 對 策 校 園 災 害 檢 核 與 災 害 作 業 規 定 等, 提 出 中 央 縣 市 及 園 所 災 害 決 策 管 理 及 因 應 等 整 體 規 劃 策 略 ( 五 ) 推 動 大 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1.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及 第 二 學 期 通 識 補 助 課 程 期 末 成 果 審 查 暨 103 學 年 度 學 分 學 程 成 果 審 查 2.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及 第 二 學 期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識 課 程 104 學 年 度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學 分 學 程 補 助 徵 件 及 審 查 3. 辦 理 104 年 度 大 專 通 識 及 學 分 學 程 補 助 課 程 成 果 發 表 會 4. 配 合 辦 理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議 題 相 關 事 宜 5. 研 擬 大 專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補 助 與 退 場 機 制 ( 六 ) 規 劃 跨 領 域 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宣 導 與 推 廣 活 動 : 1. 規 劃 大 專 院 校 推 廣 活 動 : 規 劃 補 助 大 學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相 關 通 識 學 分 學 程 舉 辦 實 作 競 賽 結 合 大 專 院 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推 廣 防 災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工 作 2. 規 劃 防 災 微 電 影 拍 攝 : 鼓 勵 各 級 學 校 拍 攝 防 災 微 電 影, 辦 理 競 賽 活 動, 讓 記 者 等 不 同 領 域 大 專 生 認 識 災 害 3. 規 劃 宣 導 紀 錄 片 拍 攝 : 鼓 勵 學 校 結 合 公 視 等 多 媒 體 產 業 拍 攝 重 大 災 害 紀 錄 與 防 災 宣 導 紀 錄 片 4. 規 劃 輔 導 補 助 科 展 競 賽 : 成 立 輔 導 團, 鼓 勵 並 輔 導 高 中 以 下 學 生 在 科 展 競 賽 進 行 相 關 之 研 究 可 與 各 地 區 之 科 教 館 科 工 館 進 行 合 作 或 委 辦 共 同 進 行 5. 規 劃 大 眾 媒 體 方 式 推 廣 : 透 過 徵 文 宣 導 等 大 眾 媒 體 方 式 擴 大 防 災 教 育 宣 傳 與 推 廣 6. 發 行 電 子 刊 物 : 每 月 發 行 電 子 報 1 篇, 共 計 12 篇, 內 容 包 含 最 新 消 息 宣 導 資 訊 經 驗 分 享 等 ( 七 ) 辦 理 示 範 觀 摩 研 習 說 明 會 等 相 關 活 動, 及 統 整 各 計 畫 推 動 成 效 與 成 果, 提 供 新 聞 稿 數 則 ; 新 聞 稿 應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1 個 月,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 新 聞 稿 應 依 本 部 格 式 撰 擬 ) ( 八 ) 其 他 : 協 助 本 部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臨 時 專 案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推 動 等 四 成 果 展 現 與 探 討 ( 一 ) 分 析 檢 討 104~107 年 度 中 綱 計 畫 整 體 方 向 及 策 略 內 容, 並 就 104 年 度 本 部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提 出 執 行 後 整 體 成 效 分 析 及 落 實 應 用 情 形 ( 二 ) 辦 理 年 度 成 果 發 表 研 討 會 ( 三 ) 就 整 體 計 畫 104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進 行 歸 納 整 理, 並 彙 編 成 冊 19
( 四 ) 分 析 過 去 10 年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與 防 災 素 養 評 量 結 果 ( 五 ) 研 修 現 行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指 標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 六 ) 建 立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五 配 合 辦 理 本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交 辦 之 事 項 5. 104-107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台 之 KPI 與 工 作 細 項 統 整 於 附 表 二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台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及 內 容 如 下 :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台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成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工 作 小 組 : ( 一 ) 研 擬 各 平 臺 ( 包 含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平 臺 ) 之 整 合 運 作 機 制 及 成 效 驗 證 二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平 臺 三 大 平 臺 之 整 合 規 劃 : ( 一 ) 針 對 不 同 使 用 族 群 進 行 分 析, 包 括 管 理 端 教 師 學 生 一 般 民 眾 等, 定 義 不 同 使 用 族 群 的 平 臺 使 用 需 求, 提 出 使 用 者 操 作 性 建 議, 以 強 化 使 用 者 對 於 網 站 平 臺 功 能 之 互 動 性 ( 二 ) 在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現 行 架 構 下, 納 入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平 臺 之 內 涵, 針 對 上 述 使 用 者 操 作 性 評 估, 整 合 規 劃 三 大 平 臺 之 整 體 網 站 架 構 三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維 運 更 新 及 功 能 擴 充 ( 一 )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之 維 運 : 1. 管 理 各 單 位 機 關 學 校 帳 號 及 權 限, 定 期 更 新 系 統 各 項 功 能 之 內 容, 包 含 計 畫 相 關 訊 息 學 校 及 部 屬 機 關 資 訊 教 學 與 說 明 文 件 等, 並 於 每 3 個 月 提 出 更 新 報 告 2. 系 統 資 料 庫 之 維 護 備 份 與 更 新 3. 維 護 管 理 網 站 服 務 與 系 統 作 業 環 境 之 安 全 性 4. 檢 討 並 修 改 使 用 者 介 面, 調 整 操 作 功 能 流 程 與 畫 面 架 構 ( 二 ) 各 類 型 災 害 資 料 之 更 新 作 業 : 1. 定 期 辦 理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 含 幼 兒 園 ) 災 害 調 查 與 評 估 並 進 行 資 料 更 新 作 業 2. 依 據 本 部 校 安 通 報 之 各 類 災 害 事 件, 持 續 進 行 受 影 響 學 校 之 災 害 資 料 檢 定 與 驗 證 工 作, 並 提 出 校 園 脆 弱 度 分 析 3. 依 據 推 動 辦 公 室 修 訂 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分 級 評 估 作 業 規 範 與 各 級 學 校 高 災 害 因 應 對 策 更 新 校 園 災 害 檢 核 表, 並 新 增 幼 兒 園 校 園 災 害 潛 勢 檢 核 表 ( 需 於 104 年 5 月 底 完 成 ) 20
4. 協 助 本 部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結 果 申 復 作 業, 籌 組 各 類 型 災 害 檢 核 小 組, 確 認 申 復 學 校 災 害 判 勢 結 果 ( 三 )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之 功 能 擴 充 : 1. 整 併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平 臺 及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 需 於 10 月 底 完 成 ), 包 括 : 使 其 登 入 系 統 統 一 建 置 各 級 主 管 單 位 審 核 及 查 詢 系 統 等 2. 依 據 推 動 辦 公 室 修 訂 之 各 級 學 校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內 容, 更 新 並 改 版 相 關 網 頁 表 單 ( 須 於 6 月 底 完 成 ) 3. 新 增 人 數 流 量 計 數 器 4. 新 增 校 園 脆 弱 度 分 析 5. 新 增 地 方 教 育 局 處 填 報 各 縣 市 校 園 災 損 情 形 6. 強 化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對 颱 洪 災 害 的 預 警 研 判 與 自 動 發 佈 功 能 ( 四 ) 針 對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功 能 之 擴 充 與 調 整, 辦 理 各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及 全 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學 校 災 害 管 理 人 員 之 系 統 應 用 說 明 會 至 少 8 場 次 ( 北 中 南 東 4 區 至 少 需 各 辦 理 2 場 次, 需 於 11 月 底 完 成 ), 每 1 場 次 內 容 需 涵 括 各 類 型 ( 如 :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海 嘯 與 輻 射 ) 災 害 說 明 ( 五 ) 警 戒 簡 訊 傳 遞,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於 災 害 風 險 高 ( 如 發 佈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超 大 豪 雨 特 報 地 震 規 模 六 以 上 等 ) 時, 主 動 傳 遞 預 警 資 訊 ( 含 e-mail 及 簡 訊 ) 予 各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及 災 害 風 險 高 之 學 校, 俾 提 升 災 害 應 變 之 警 覺 作 為, 地 震 颱 洪 及 坡 地 災 害 各 至 少 1 次 四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之 維 運 ( 一 ) 管 理 各 計 畫 團 隊 帳 號 及 權 限 ( 二 )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執 行 資 料 維 護 與 備 份 作 業 ( 三 ) 管 理 網 站 服 務 與 系 統 作 業 環 境 更 新 與 安 全 性 ( 四 ) 檢 討 使 用 者 介 面 調 整 操 作 功 能 流 程 與 畫 面 架 構, 以 加 強 介 面 之 美 觀 性 簡 易 性 與 實 用 性 ( 五 ) 定 期 彙 整 檢 討 流 量 與 系 統 負 載, 適 時 調 整 系 統 設 定 與 資 源 以 達 最 佳 化 系 統 效 能 管 理 或 協 調 硬 體 與 網 路 等 支 援 配 合 設 施, 以 維 持 系 統 的 高 可 用 性 五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平 臺 之 維 運 協 助 維 持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平 臺 既 有 功 能 之 運 作 六 分 析 現 行 常 用 之 社 群 媒 介 ( 如 facebook google+ 等 ), 建 立 社 群 並 定 期 維 運 分 享 訊 息 七 邀 請 相 關 學 術 ( 計 畫 內 所 涉 災 害 類 型 ) 及 實 務 ( 計 畫 內 各 類 災 害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及 各 學 習 階 段 使 用 者 )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辦 理 諮 詢 會 議, 以 針 對 本 計 畫 提 出 具 體 諮 詢 或 規 劃 建 議, 確 保 計 畫 執 行 與 相 關 規 劃 工 作 之 品 質 與 效 能 21
八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及 文 件 ( 一 ) 幼 兒 園 校 園 災 害 檢 核 表 高 災 害 因 應 對 策 災 害 作 業 規 定 災 害 作 業 規 範 ( 二 ) 新 版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三 ) 修 訂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含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版 及 學 校 版 ) 系 統 技 術 手 冊, 並 於 專 案 結 束 時 移 交 本 部 關 於 本 系 統 建 置 之 所 有 軟 體 及 資 料 九 本 計 畫 屬 網 站 ( 應 用 系 統 ) 類 型 之 計 畫, 故 系 統 需 符 合 本 部 資 訊 系 統 與 資 安 需 求 之 相 關 規 範 於 附 錄 1B(102 年 度 防 災 校 園 網 絡 建 置 與 實 驗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系 統 需 求 說 明 ) 與 1C( 教 育 部 補 助 委 辦 採 購 維 護 伺 服 主 機 及 應 用 系 統 網 站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 配 合 辦 理 本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及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交 辦 之 事 項 ( 二 )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1. 規 劃 重 點 編 訂 未 來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領 綱 學 習 重 點 與 師 資 專 業 知 能 標 準,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啟 動 時 與 出 版 社 合 作,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之 教 材, 開 發 情 境 模 擬 之 學 習 環 境 與 演 練,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教 學 模 組 與 演 練 教 材, 定 期 審 查 編 修 各 學 習 階 段 教 材,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鼓 勵 發 展 多 元 化 教 材, 運 用 學 習 科 技 資 源 數 位 網 路 平, 加 強 老 師 與 學 生 一 同 學 習 之 效 果 ; 同 時 加 強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建 立 推 廣 教 材 機 制, 獎 勵 優 良 教 材 及 績 優 推 廣 人 員, 累 積 在 地 化 優 良 教 學 模 組, 於 各 學 習 階 段 強 化 運 用 資 訊 學 習 科 技, 落 實 推 動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以 提 升 學 生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依 據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並 透 過 橫 向 與 縱 向 之 整 合 推 動 策 略 研 析 後, 104-107 年 度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之 建 議 修 改 如 下 表, 以 落 實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果 與 效 益 表 五 104-107 年 度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原 定 KPI A. 103 年 完 成 研 訂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學 習 重 點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標 準,104 年 建 立 教 材 發 展 機 制 B. 104~105 年 完 成 12 國 教 教 材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學 習 重 點 達 100% 目 標 修 改 後 KPI 1.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納 入 12 年 國 教 課 程 綱 要 2. 推 動 出 版 業 者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3. 配 合 素 養 能 力 指 標, 建 立 教 材 研 發 審 定 與 淘 汰 機 制, 據 以 發 展 新 教 材 與 22
原 定 KPI C. 106~107 年 配 合 出 版 業 者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達 100% 目 標 D. 每 年 至 少 完 成 一 項 示 範 性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的 研 發, 並 進 行 有 用 性 易 用 性 及 初 步 成 效 評 估 E. 四 年 完 成 四 件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的 開 發 及 初 步 評 估 F. 辦 理 健 康 土 利 地 用 規 劃 海 岸 與 基 礎 維 生 設 施 等 專 業 調 適 領 域 融 入, 產 業 現 況 分 析 4 份 產 業 課 程 關 聯 分 析 表 4 份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4 份 G. 制 定 複 合 性 災 害 教 材 至 少 10 種 H. 完 成 既 有 教 材 100% 更 新 目 標 I. 104 年 完 成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100% 目 標, 105 年 起 每 年 完 成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100% 目 標 J. 104 年 完 成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獎 補 助 計 畫 及 運 作 說 明,105 年 起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與 人 員 評 選, 獎 勵 推 廣 學 校 目 標 20 所, 績 優 人 員 目 標 30 人 修 改 後 KPI 淘 汰 不 適 用 教 材 4.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開 發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教 材, 四 年 至 少 4 件 5.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模 組 與 演 練 教 材, 四 年 至 少 4 件 6. 建 立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辦 理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四 年 至 少 3 次 7. 建 立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獎 勵 機 制,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與 人 員 評 選, 四 年 至 少 3 次 3. 104-107 年 度 之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KPI 及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已 統 整 於 附 表 三 104 年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及 內 容 如 下 :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成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發 展 小 組, 提 供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研 擬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研 發 審 定 與 淘 汰 機 制, 並 負 責 執 行 推 動, 工 作 細 項 如 下 : ( 一 ) 研 發 永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議 題 教 學 概 念, 依 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總 綱 與 領 綱, 完 成 研 訂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相 關 部 分 ( 包 括 永 續 環 境 安 全 資 源 與 生 態 等 ) 之 學 習 重 點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標 準 ( 二 ) 配 合 學 生 素 養 能 力 指 標, 研 訂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之 新 教 材 新 教 材 發 展 機 制 應 包 括 檢 視 與 調 整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主 題 規 劃 重 點 先 後 次 序 評 定 與 發 展 方 式 ( 鼓 勵 以 團 隊 合 作 進 行 ) 主 要 包 含 優 先 教 材 編 撰 之 融 入 與 主 題 發 展, 加 強 生 活 教 材 與 非 科 學 性 教 材 輻 射 與 海 嘯 教 材 等 發 展 重 點 規 劃 優 先 由 幼 兒 園 教 材 進 行 ( 三 ) 新 教 材 審 定 機 制 應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定 教 材 審 定 辦 法, 啟 動 教 材 審 定 機 制 再 據 此 訂 定 審 定 組 織 運 作 要 點, 審 定 委 員 聘 任, 審 定 形 式, 審 定 規 範, 審 定 後 續 作 業 等 議 定 新 教 材 審 定 分 成 通 過 不 通 過 等 二 類 新 教 材 審 定 通 過 者, 採 認 可 制 推 薦 使 用 ( 四 ) 既 有 教 材 淘 汰 機 制 應 成 立 既 有 教 材 淘 汰 審 查 小 組, 研 擬 既 有 教 材 審 定 辦 法, 建 立 審 查 對 象 原 則 淘 汰 教 材 處 理 審 查 有 效 期 間 與 申 訴 等 相 關 規 範 既 有 教 材 審 定 分 成 通 過 不 通 過 二 類, 不 通 過 者 即 予 淘 汰 依 據 所 建 立 的 既 有 教 材 淘 汰 機 制,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的 12 份 既 有 教 材 進 行 審 查, 並 公 告 審 查 對 象 審 查 進 度 結 果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不 服 申 訴 審 查 通 過 之 運 用 並 於 試 辦 後 進 行 檢 討, 以 改 進 淘 汰 機 制 之 運 作 ( 五 ) 依 據 擬 定 教 材 發 展 機 制, 篩 選 示 範 性 學 校 至 少 2 所 ( 針 對 二 類 與 三 類 學 校 ) 研 發 教 材, 鼓 勵 教 師 以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協 同 設 計 教 材 教 材 完 成 後, 應 依 據 前 述 建 立 的 教 材 審 23
查 機 制 進 行 教 材 審 查 二 成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推 廣 小 組 研 擬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制 度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評 選 制 度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評 選 辦 法, 並 負 責 執 行 推 動, 工 作 細 項 如 下 : ( 一 ) 召 集 專 家 學 者 成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推 廣 小 組, 提 供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規 劃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制 度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評 選 制 度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評 選 辦 法 ( 二 ) 研 訂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應 包 含 獎 勵 對 象 ( 優 良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 獎 勵 方 式 獎 勵 分 級 獎 勵 名 額 獎 勵 金 額 報 名 方 式 評 選 期 程 等 ( 三 ) 研 訂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制 度 包 括 建 立 教 材 評 選 指 標 成 立 評 選 小 組 研 訂 優 良 防 災 教 材 評 選 辦 法, 包 括 評 審 委 員 人 材 庫 建 立 評 審 委 員 產 生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等 制 度 建 立 ( 四 ) 研 訂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評 選 制 度 及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評 選 辦 法,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評 選 制 度 包 括 建 立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評 選 指 標 成 立 評 選 小 組 研 訂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評 選 辦 法, 包 括 評 審 委 員 人 材 庫 建 立 評 審 委 員 產 生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等 制 度 建 立 三 開 發 及 驗 證 模 擬 情 境 之 學 習 環 境,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演 練 的 教 材 1 種 由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情 境 模 擬 : 包 含 地 震 水 災 坡 地 災 害 毒 化 物 輻 射 外 洩 等,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情 境 式 學 習 模 組 ( 可 透 過 互 動 式 情 境 的 演 練, 學 習 到 各 類 防 災 的 基 礎 觀 念 ), 並 完 成 學 習 成 效 驗 證, 包 含 深 度 質 化 學 習 經 驗 探 討, 量 化 指 標 建 立 及 初 步 驗 證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辦 理 方 式 須 與 本 部 研 議 規 劃 方 案 並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方 得 進 行 四 其 他 行 政 配 合 : ( 一 )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執 行 本 計 畫 所 需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並 配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計 畫 相 關 管 考 工 作 及 各 項 考 評 報 表 成 果 報 告 簡 報 資 料 之 彙 整 提 報, 並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 二 ) 協 助 本 部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相 關 諮 詢 答 覆 ( 三 ) 應 繳 交 上 述 相 關 成 果 之 電 子 檔, 包 含 相 關 文 件 圖 片 照 片 影 片 等 原 始 檔 資 料, 亦 須 符 合 著 作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註 :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研 發 示 範 性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教 材 一 項 ( 建 議 另 提 專 案 ) 運 用 各 種 新 興 教 育 科 技, 例 如 : 數 位 教 育 遊 戲 虛 擬 實 境 擴 增 實 境 體 感 技 術 等, 完 成 一 項 示 範 性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開 發, 並 完 成 有 用 性 易 用 性 及 初 步 成 效 評 估 24
( 三 )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1. 規 劃 重 點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為 國 民 重 要 的 基 本 能 力, 如 何 透 過 教 育 過 程 中 養 成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的 素 養, 師 資 培 育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因 此 以 過 去 的 師 資 培 訓 為 基 礎,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的 規 畫 重 點 包 含 :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整 體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規 劃 ; 規 劃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輔 導 認 證 進 階 培 訓 遴 選 機 制 ; 規 劃 融 入 12 年 國 教 之 培 訓 課 程 與 研 習 工 作 坊, 建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專 業 師 資 人 才 庫,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 包 括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及 大 專 ) 教 師 與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人 員 之 教 育 增 能 ; 結 合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運 作, 發 展 並 推 行 自 主 執 行 之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 善 用 資 訊 與 網 路 科 技 資 源 等, 以 加 強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方 面 師 資 人 才 之 培 育, 提 升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之 素 養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依 據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並 透 過 橫 向 與 縱 向 之 整 合 推 動 策 略 研 析 後, 104-107 年 度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之 建 議 修 改 如 下 表, 以 落 實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果 與 效 益 表 六 104-107 年 度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原 定 KPI A. 規 劃 K-12 中 央 級 縣 市 級 及 在 地 級 ( 含 在 校 級 )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B. 規 劃 縣 市 級 ( 輔 導 教 師 級 ) 及 在 地 ( 校 ) 級 的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C. 北 中 南 區 各 舉 辦 一 場 縣 市 級 及 在 地 ( 校 ) 級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 已 整 併 入 縣 市 輔 導 團 補 助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D. 培 育 縣 市 輔 導 團 級 師 資 每 年 至 少 250 人 ( 已 整 併 入 縣 市 服 導 團 補 助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E. 遴 選 中 央 級 師 資 至 少 50 人 ( 依 據 新 增 之 KPI-A, 以 滾 動 調 整 原 定 KPI 之 遴 選 人 數 ) 修 改 後 KPI 1.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規 劃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體 系 2. 建 構 三 級 種 子 師 資 能 力 指 標 與 發 展 培 訓 教 材, 四 年 完 成 各 級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至 少 1 套 3.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在 校 級 縣 市 級 與 中 央 級 種 子 師 資 認 證 制 度 4. 規 劃 及 推 行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完 善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措 施 5. 落 實 縣 市 輔 導 團 在 校 級 與 縣 市 級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四 年 至 少 培 育 1000 名 認 證 師 資 3. 104-107 年 度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KPI 及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已 統 整 於 附 表 四 104 年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及 內 容 如 下 :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一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規 劃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體 系 ( 一 ) 邀 集 相 關 學 術 及 實 務 領 域 之 專 家 成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小 組, 提 供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商 討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整 體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體 系, 以 提 出 具 體 諮 詢 或 規 劃 建 議, 確 保 相 關 工 作 規 劃 與 執 行 之 品 質 與 效 能 25
圖 六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之 機 制 建 立 架 構 圖 ( 二 ) 檢 討 目 前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現 況 ( 三 ) 建 構 三 級 種 子 師 資 能 力 指 標 與 發 展 培 訓 教 材 ( 四 ) 研 擬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種 子 教 師 之 認 證 回 訓 晉 級 與 遴 選 制 度 ( 五 ) 規 劃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完 善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措 施 ( 六 ) 發 展 落 實 縣 市 輔 導 團 在 校 級 與 縣 市 級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二 各 級 種 子 教 師 能 力 指 標 建 構 與 教 材 發 展 ( 一 ) 建 構 各 級 種 子 師 資 之 素 養 能 力 指 標 配 適 度, 規 劃 各 級 種 子 師 資 之 整 體 配 套 課 程, 明 確 建 立 各 級 教 材 間 之 區 隔 性 與 進 階 性 ( 二 ) 建 構 各 級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之 統 整 性, 除 了 著 重 於 一 致 性 與 範 例 性 外, 尚 能 具 備 擴 充 於 在 地 化 之 教 案 模 組 之 彈 性 ( 三 ) 配 合 12 年 國 教 課 程 綱 要, 與 課 程 綱 要 規 畫 小 組 協 調 融 入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於 其 核 心 理 念, 並 修 正 檢 討 師 培 之 課 程 設 計 項 目 三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在 校 級 縣 市 級 與 中 央 級 種 子 師 資 認 證 制 度 ( 一 ) 檢 討 現 行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師 專 業 人 員 之 培 育 及 認 證 機 制, 綜 合 教 學 現 場 人 員 回 饋 意 見, 研 擬 規 劃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人 員 之 認 證 制 度 ( 二 ) 防 災 師 資 已 有 系 統 性 之 培 訓 及 認 證 發 放 機 制, 將 規 劃 更 新 為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認 證 之 機 制, 配 合 過 去 24 小 時 防 災 受 訓 課 程 機 制, 增 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之 培 育 元 素, 發 展 為 進 階 課 程 ( 三 )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認 證 制 度 應 考 量 第 一 線 人 員 之 教 學 與 行 政 負 擔 來 設 計, 以 落 實 計 畫 整 體 26
師 資 之 培 育 與 後 續 之 教 學 成 效 四 規 劃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完 善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措 施 ( 一 ) 針 對 現 有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設 計 進 行 檢 討, 參 考 國 外 相 關 教 育 課 程, 規 畫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各 學 科 中 心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培 育 配 套 措 施 ( 包 括 教 材 之 研 擬 教 案 之 設 計 課 程 之 規 劃 及 整 體 教 師 增 能 之 架 構 規 劃 ) 與 推 動 方 式 ( 包 括 研 習 營 工 作 坊 與 服 務 團 之 運 作 ) ( 二 ) 規 劃 結 合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各 縣 市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團 之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措 施, 以 跨 組 織 共 同 辦 理, 讓 資 源 互 補 元 素 整 合 ( 三 ) 教 育 部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需 整 合 課 程 及 建 立 專 業 派 遣 講 師 人 才 庫, 納 入 己 培 訓 之 種 子 師 資, 結 合 教 學 經 歷 及 核 心 概 念 進 行 基 礎 師 資 培 訓, 確 保 各 縣 市 師 資 受 訓 過 程 中, 時 數 內 容 及 實 作 之 一 致 性 五 發 展 縣 市 輔 導 團 在 校 級 與 縣 市 級 之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針 對 現 有 防 減 災 之 師 資 培 育 運 作 機 制 進 行 檢 討, 同 時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制 度 進 行 整 併, 以 發 展 適 用 於 縣 市 輔 導 團 自 行 運 作 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進 而 普 遍 提 升 教 師 素 養 與 能 量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辦 理 方 式 須 與 本 部 研 議 規 劃 方 案 並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方 得 進 行 六 其 他 行 政 配 合 : ( 一 )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執 行 本 計 畫 所 需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並 配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計 畫 相 關 管 考 工 作 及 各 項 考 評 報 表 成 果 報 告 簡 報 資 料 之 彙 整 提 報, 並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 二 ) 協 助 本 部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相 關 諮 詢 答 覆 ( 三 ) 應 繳 交 上 述 相 關 成 果 之 電 子 檔, 包 含 相 關 文 件 圖 片 照 片 影 片 等 原 始 檔 資 料, 亦 須 符 合 著 作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 四 )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1. 規 劃 重 點 將 科 技 服 務 結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計 畫 成 果 落 實 並 應 用 在 校 園, 以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台 作 為 主 軸, 研 擬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之 成 果 分 享 ;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與 永 續 發 展 通 識 課 程 與 學 分 學 程, 以 逐 年 退 場 機 制 發 揮 階 段 性 任 務, 並 轉 型 為 教 學 聯 盟 ; 以 整 合 學 習 資 源 與 加 強 推 廣 方 式, 啟 動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建 立 產 業 與 人 才 培 育 之 連 結,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以 提 升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之 能 量 ; 將 防 災 科 技 與 產 業 應 用 於 學 習, 建 立 學 習 資 源 及 校 園 與 防 災 產 業 之 合 作 關 係, 提 出 相 關 回 饋 建 議 ; 落 實 科 技 建 立 在 地 化 防 災 校 園 環 境 之 理 念, 將 科 技 與 防 災 教 育 結 合, 建 立 遊 戲 產 業 與 新 的 學 習 模 式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依 據 整 體 計 畫 運 作 的 架 構 與 支 援 方 向, 並 透 過 橫 向 與 縱 向 之 整 合 推 動 策 略 研 析 後, 27
104-107 年 度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之 建 議 修 改 如 下 表, 以 落 實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之 成 果 與 效 益 表 七 104-107 年 度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對 照 表 原 定 KPI A. 偏 鄉 型 示 範 學 校 每 年 補 助 10 所 建 立 校 園 與 社 區 防 災 結 合 演 練 ( 已 整 併 入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補 助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B. 每 年 補 助 50 所 高 災 害 學 校 ( 近 年 受 災 學 校 優 先 ) ( 已 整 併 入 推 動 計 畫 辦 公 室 計 畫 KPI 項 目 中 :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90% 參 與 之 KPI 項 目 ) C. 4 年 補 助 60 門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與 永 續 發 展 通 識 課 程 及 學 分 學 程 (104 年 30 門 105 年 20 門 106 年 10 門 107 年 0 門 ), 每 年 補 助 教 學 聯 盟 至 少 4 個 D. 4 年 補 助 40 所 實 驗 學 校 與 防 災 產 業 結 合 及 防 災 科 技 之 應 用 ( 已 整 併 入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補 助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E. 推 動 8 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領 域 產 學 合 作, 104 年 1 個 產 學 合 作 案,105 年 起 每 年 10 個 多 元 產 學 合 作 案 F. 補 助 至 少 1 件 動 畫 遊 戲 製 作 G. 發 展 創 新 防 災 工 具 或 產 品 年 產 出 10 件 以 上, 促 進 業 者 量 產 產 品 ( 已 整 併 入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補 助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H. 建 立 防 災 教 育 雲 端 資 料 庫, 與 三 大 防 災 教 育 網 路 平 台 資 源 連 結 ( 已 整 併 入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委 辦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I.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90% 以 上 上 網 填 報 及 查 詢 校 園 災 害 ( 已 整 併 入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委 辦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J. 三 大 防 災 教 育 網 路 平 台 使 用 流 量 達 百 萬 人 次 / 年 ( 已 整 併 入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委 辦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K. 成 立 3 個 以 上 經 驗 分 享 平 台 與 社 群 每 年 與 科 教 館 合 作 宣 導 防 災 教 育 ( 已 整 併 入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委 辦 計 畫 之 KPI 項 目 ) L. 每 年 與 科 教 館 合 作 宣 導 防 災 教 育 ( 已 整 併 入 推 動 辦 公 室 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宣 導 與 推 廣 活 動 工 作 項 目 ) 修 改 後 KPI 1. 深 化 大 專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補 助, 四 年 補 助 100 門 課 程, 培 育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才 至 少 3000 名 2. 推 動 8 大 領 域 專 業 融 入 計 畫, 接 續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四 年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至 少 800 名 3. 整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與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縮 小 學 用 落 差, 四 年 推 動 40 個 產 學 合 作 案,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至 少 100 名 3. 104-107 年 度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KPI 與 工 作 細 項 規 劃 已 統 整 於 附 表 五 104 年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及 內 容 如 下 : 28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委 辦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學 習 與 推 廣 圖 七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之 運 作 架 構 圖 ( 一 ) 高 中 以 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學 習 與 推 廣 與 防 災 教 育 整 合, 配 合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與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計 畫, 納 入 縣 市 輔 導 團 運 作 執 行 ( 二 ) 大 專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補 助 1. 104 年 3 月 開 始 大 專 院 校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識 及 學 分 學 程 補 助 徵 件 2. 104 年 5 月 徵 件 截 止,6 月 辦 理 審 查 預 計 7 月 公 布 補 助 結 果 3. 訂 定 大 專 通 識 課 程 補 助 與 退 場 機 制 在 達 成 促 進 大 專 院 校 開 授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的 階 段 性 任 務 後, 應 訂 定 大 專 通 識 課 程 補 助 退 場 機 制, 逐 年 停 止 補 助 4. 未 來 補 助 審 核 標 準 將 以 配 合 推 動 調 整 方 向 配 合 為 優 先, 例 如 教 材 使 用 專 業 融 入 教 材 實 施 教 學 聯 盟 及 產 學 合 作 之 推 動 等 ( 三 ) 推 動 大 專 能 源 健 康 農 業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專 業 領 域 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計 畫 1. 統 整 彙 集 專 業 領 域 科 系 學 群 組 成, 發 展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策 略 2. 統 整 彙 集 現 有 專 業 領 域 產 業 佈 局 現 況 與 特 色, 探 究 產 業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方 案, 以 建 構 產 業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能 力 3. 規 劃 產 業 專 業 人 力 培 育, 研 議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與 模 式, 落 實 學 生 就 業 與 產 業 調 適 能 力 的 聯 結 ( 四 ) 推 動 大 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整 合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專 業 科 系 及 學 分 學 程, 組 成 專 業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規 劃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系 列 課 程 之 課 程 架 構 與 課 程 大 綱 2. 跨 校 協 調 整 合 或 開 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系 列 課 程, 並 協 調 建 置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聯 盟 特 色 實 驗 室 3. 辦 理 推 動 教 學 聯 盟 合 作 機 制 與 資 源 共 享, 配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系 列 29
課 程 計 畫, 規 劃 與 推 動 系 統 整 合 專 題 4. 編 撰 發 展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教 材 一 份 實 驗 教 材 一 份 5. 建 立 並 維 護 網 路 交 流 平 臺 及 教 材 資 料 庫, 提 供 國 內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相 關 教 師 交 流 服 務 6. 媒 合 學 校 與 產 業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完 成 至 少 1 件 產 學 合 作 案, 且 至 少 10 名 學 生 可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案 7. 從 修 習 補 助 課 程 學 生 中 甄 選 學 生 至 少 10 名,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提 供 產 學 合 作 學 習 前 教 育 訓 練 及 產 學 合 作 學 習 後 成 果 評 估 8. 辦 理 教 學 聯 盟 成 果 發 表 會, 展 現 與 提 升 整 體 教 學 聯 盟 人 才 培 育 之 效 能 9. 配 合 計 畫 辦 公 室 之 規 劃, 協 助 各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領 域 系 列 課 程 計 畫 推 廣 上 述 各 項 工 作 辦 理 方 式 須 與 本 部 研 議 規 劃 方 案 並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方 得 進 行 二 其 他 行 政 配 合 : ( 一 )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執 行 本 計 畫 所 需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並 配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計 畫 相 關 管 考 工 作 及 各 項 考 評 報 表 成 果 報 告 簡 報 資 料 之 彙 整 提 報, 並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 二 ) 協 助 本 部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相 關 諮 詢 答 覆 ( 三 ) 應 繳 交 上 述 相 關 成 果 之 電 子 檔, 包 含 相 關 文 件 圖 片 照 片 影 片 等 原 始 檔 資 料, 亦 須 符 合 著 作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30
三 研 擬 整 體 計 畫 推 動 配 套 措 施 ( 一 ) 研 擬 徵 選 辦 法 為 使 未 來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運 作 順 暢 成 果 聚 焦 效 益 彰 顯, 就 整 體 細 部 計 畫 之 規 劃 徵 求 與 審 查 作 業, 制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1. 規 劃 研 擬 細 部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經 費 需 求 說 明 書 本 計 畫 針 對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所 規 劃 運 作 與 支 援 機 制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6)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3)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1)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11) 及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建 立 ( 初 步 規 劃 計 畫 數 :2) 等 五 大 面 向 工 作, 並 研 擬 各 細 部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 已 於 肆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中 各 委 辦 計 畫 中 詳 述 ) 及 經 費 需 求 說 明 書, 內 容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目 標 工 作 項 目 及 經 費 需 求 等 要 項 在 重 新 檢 視 後, 已 將 以 上 計 畫 類 似 者 合 併, 以 利 有 效 推 動 2. 計 畫 徵 求 與 審 查 在 計 畫 徵 求 與 審 查 過 程 中, 本 團 隊 協 助 教 育 部 辦 理 申 請 案 之 說 明 受 理 審 查 建 檔 等 行 政 作 業, 而 且 在 各 受 補 助 計 畫 資 料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本 團 隊 會 進 行 資 料 整 理 與 處 理 作 業, 除 了 將 有 用 資 料 完 整 編 號 存 放 以 利 後 續 使 用 外, 無 用 資 料 也 有 審 慎 之 銷 毀 作 業 ( 二 ) 規 劃 整 體 推 動 策 略 ( 縱 向 串 接 )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運 作 架 構 如 圖 八 所 示, 本 計 畫 以 推 動 辦 公 室 為 主 導, 由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把 關 篩 選 學 校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助, 由 縣 市 輔 導 團 為 計 畫 運 作 之 核 心, 透 過 師 資 培 育 教 材 發 展 與 數 位 學 習 平 臺 等 三 大 團 隊 之 支 援, 加 上 既 有 之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之 協 助, 輔 導 及 推 動 不 同 類 型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與 執 行 同 時, 為 將 科 技 服 務 結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計 畫 成 果 落 實 並 應 用 在 校 園, 以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作 為 主 軸, 透 過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與 永 續 發 展 通 識 課 程 及 學 分 學 程, 以 逐 年 退 場 機 制 發 揮 階 段 性 開 課 任 務 後, 轉 型 為 教 學 聯 盟, 以 整 合 學 習 資 源 與 加 強 推 廣 方 式, 啟 動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建 立 產 業 與 人 才 培 育 之 連 結,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並 回 饋 至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以 提 升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之 能 量, 落 實 科 技 建 立 在 地 化 防 災 校 園 環 境 之 理 念, 將 科 技 與 防 災 教 育 結 合 31
圖 八 計 畫 執 行 運 作 架 構 圖 本 計 畫 擬 研 析 中 央 縣 市 與 學 校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組 織 人 力 經 費 及 負 責 業 務 項 目, 期 建 構 常 態 及 永 續 推 動 機 制, 並 結 合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擬 訂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與 階 段 性 目 標 目 前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有 二 : 1. 研 訂 學 習 重 點 考 量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即 將 推 展, 本 計 畫 編 訂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於 各 學 習 領 域 領 綱 之 學 習 重 點 及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標 準, 俾 作 為 教 學 能 力 指 標 及 實 際 教 學 內 容 之 指 導 方 針 2. 研 修 評 鑑 指 標 為 使 104~107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各 項 細 部 計 畫 推 動 成 果 落 實 應 用 於 各 級 學 校, 本 計 畫 研 修 現 行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俾 實 際 反 應 推 動 成 果 逐 年 滾 動 落 實 本 計 畫 稍 整 理 九 年 一 貫 及 高 中 職 與 防 災 教 育 氣 候 變 遷 此 兩 相 關 課 程 的 課 程 綱 要 學 習 能 力 指 標 與 知 識 內 涵, 此 資 料 於 附 表 十 四, 可 參 閱, 供 未 來 擬 作 防 災 教 育 氣 候 變 遷 之 相 關 課 程 融 入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課 綱 之 參 考 用 而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課 綱 綱 要 草 案 及 地 方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資 料, 於 下 列 出 ( 三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課 綱 綱 要 草 案 1. 基 本 理 念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課 程 發 展 本 於 全 人 教 育 的 精 神, 以 自 發 互 動 及 共 好 為 理 念, 強 調 學 生 是 自 發 主 動 的 學 習 者, 學 校 教 育 應 善 誘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與 熱 情, 引 導 學 生 妥 善 32
開 展 與 自 我 與 他 人 與 社 會 與 自 然 的 各 種 互 動 能 力, 協 助 學 生 應 用 及 實 踐 所 學 體 驗 生 命 意 義, 願 意 致 力 社 會 自 然 與 文 化 的 永 續 發 展, 共 同 謀 求 彼 此 的 互 惠 與 共 好 依 此,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以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適 性 揚 才 終 身 學 習 為 願 景, 兼 顧 個 別 特 殊 需 求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與 民 族 差 異 關 懷 弱 勢 群 體, 以 開 展 生 命 主 體 為 起 點, 透 過 適 性 教 育, 激 發 學 生 生 命 的 喜 悅 與 生 活 的 自 信,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的 渴 望 與 創 新 的 勇 氣, 善 盡 國 民 責 任 並 展 現 共 生 智 慧, 成 為 具 有 社 會 適 應 力 與 應 變 力 的 終 身 學 習 者, 期 使 個 體 與 群 體 的 生 活 和 生 命 更 為 美 好 2. 課 程 目 標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在 前 述 基 本 理 念 引 導 下, 訂 定 如 下 四 項 總 體 課 程 目 標, 以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與 發 展 (1) 啟 發 生 命 潛 能 啟 迪 學 習 的 動 機, 培 養 好 奇 心 探 索 力 思 考 力 判 斷 力 與 行 動 力, 願 意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持 續 的 動 力 進 行 探 索 與 學 習 ; 從 而 體 驗 學 習 的 喜 悅, 增 益 自 我 價 值 感 進 而 激 發 更 多 生 命 的 潛 能, 終 達 到 健 康 且 均 衡 的 全 人 開 展 (2) 陶 養 生 活 知 能 培 養 基 本 知 能, 在 生 活 中 能 融 會 各 領 域 所 學, 統 整 運 用 手 腦 並 進 地 解 決 問 題 ; 並 能 適 切 溝 通 與 表 達, 重 視 人 際 包 容 團 隊 合 作 社 會 互 動, 以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進 而 勇 於 創 新, 展 現 科 技 應 用 與 生 活 美 學 的 涵 養 (3) 促 進 生 涯 發 展 導 引 適 性 發 展 盡 展 所 長, 且 學 會 如 何 學 習, 陶 冶 終 身 學 習 的 意 願 與 能 力, 激 發 持 續 學 習 創 新 進 取 的 活 力, 奠 定 學 術 研 究 或 專 業 技 術 的 基 礎 ; 並 建 立 尊 嚴 勞 動 的 觀 念, 淬 煉 出 面 對 生 涯 挑 戰 與 國 際 競 合 的 勇 氣 與 知 能, 以 適 應 社 會 變 遷 與 世 界 潮 流, 且 願 意 嘗 試 引 導 變 遷 潮 流 (4) 涵 育 公 民 責 任 厚 植 民 主 素 養 法 治 觀 念 人 權 理 念 道 德 勇 氣 社 區 / 部 落 意 識 國 家 認 同 與 國 際 理 解, 並 學 會 自 我 負 責 進 而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與 族 群 差 異, 追 求 社 會 正 義 ; 並 深 化 地 球 公 民 愛 護 自 然 珍 愛 生 命 惜 取 資 源 的 關 懷 心 與 行 動 力, 積 極 致 力 於 生 態 永 續 文 化 發 展 等 生 生 不 息 的 共 好 理 想 以 上 課 程 目 標 應 結 合 核 心 素 養 加 以 發 展, 並 考 量 各 學 習 階 段 特 性 予 以 達 成, 期 落 實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發 互 動 與 共 好 的 課 程 理 念, 以 臻 全 人 教 育 之 理 想 3. 核 心 素 養 (1) 涵 義 為 落 實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的 理 念 與 目 標, 茲 以 核 心 素 養 做 為 課 程 發 展 之 主 軸, 以 裨 益 各 教 育 階 段 間 的 連 貫 以 及 各 領 域 / 科 目 間 的 統 整 核 心 素 養 主 要 應 用 於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33
學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的 一 般 領 域 / 科 目, 至 於 技 術 型 綜 合 型 高 中 的 專 業 科 目 與 實 習 科 目, 則 依 其 專 業 特 性 及 群 科 特 性 進 行 發 展, 核 心 素 養 可 供 作 彈 性 參 考 核 心 素 養 是 指 一 個 人 為 適 應 現 在 生 活 及 面 對 未 來 挑 戰, 所 應 具 備 的 知 識 能 力 與 態 度 核 心 素 養 強 調 學 習 不 宜 以 學 科 知 識 及 技 能 為 限, 而 應 關 注 學 習 與 生 活 的 結 合, 透 過 實 踐 力 行 而 彰 顯 學 習 者 的 全 人 發 展 (2) 三 大 面 向 與 九 大 項 目 A. 自 主 行 動 : 強 調 個 人 為 學 習 的 主 體, 學 習 者 應 能 選 擇 適 當 學 習 方 式, 進 行 系 統 思 考 以 解 決 問 題, 並 具 備 創 造 力 與 行 動 力 學 習 者 在 社 會 情 境 中, 能 自 我 管 理, 並 採 取 適 切 行 動, 提 升 身 心 素 質, 裨 益 自 我 精 進 B. 溝 通 互 動 : 強 調 學 習 者 應 能 廣 泛 運 用 各 種 工 具, 有 效 與 他 人 及 環 境 互 動 這 些 工 具 包 括 物 質 工 具 和 社 會 文 化 工 具, 前 者 如 人 造 物 ( 教 具 學 習 工 具 文 具 玩 具 載 具 等 ) 科 技 ( 含 輔 助 科 技 ) 與 資 訊 等, 後 者 如 語 言 ( 口 語 手 語 ) 文 字 及 數 學 符 號 等 工 具 不 是 被 動 的 媒 介, 而 是 人 我 與 環 境 間 正 向 互 動 的 管 道 此 外, 藝 術 也 是 重 要 的 溝 通 工 具, 國 民 應 具 備 藝 術 涵 養 與 生 活 美 感, 並 善 用 這 些 工 具 C. 社 會 參 與 : 強 調 學 習 者 在 彼 此 緊 密 連 結 的 地 球 村 中, 需 要 學 習 處 理 社 會 的 多 元 性, 以 參 與 行 動 與 他 人 建 立 適 切 的 合 作 模 式 與 人 際 關 係 每 個 人 都 需 要 以 參 與 方 式 培 養 與 他 人 或 群 體 互 動 的 素 養, 以 提 升 人 類 整 體 生 活 品 質 社 會 參 與 既 是 一 種 社 會 素 養, 也 是 一 種 公 民 意 識 核 心 素 養 需 透 過 適 切 的 課 程 轉 化, 並 落 實 於 課 程 教 學 與 評 量 中 各 領 域 / 科 目 的 課 程 綱 要 研 修 需 參 照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指 引, 考 量 領 域 / 科 目 的 理 念 與 目 標, 結 合 或 呼 應 核 心 素 養 具 體 內 涵, 以 發 展 及 訂 定 各 領 域 / 科 目 之 核 心 素 養 及 各 領 域 / 科 目 學 習 重 點 ( 含 學 習 表 現 與 學 習 內 容 ) (3) 各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的 核 心 素 養 依 學 生 個 體 身 心 發 展 狀 況, 各 階 段 教 育 訂 有 不 同 核 心 素 養 之 具 體 內 涵 以 下 分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等 三 階 段 說 明, 期 培 養 學 生 在 自 主 行 動 溝 通 互 動 與 社 會 參 與 等 三 大 面 向 上 循 序 漸 進, 成 為 均 衡 發 展 的 現 代 國 民 表 八 各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之 核 心 素 養 表 核 心 素 養 面 向 自 主 行 動 核 心 素 養 項 目 身 心 素 質 與 自 我 精 進 系 統 思 考 與 解 決 問 題 核 心 素 養 具 體 內 涵 具 備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的 素 質, 擁 有 合 宜 的 人 性 觀 與 自 我 觀, 同 時 透 過 選 擇 分 析 與 運 用 新 知, 有 效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探 尋 生 命 意 義, 並 不 斷 自 我 精 進, 追 求 至 善 具 備 問 題 理 解 思 辨 分 析 推 理 批 判 的 系 統 思 考 與 後 設 思 考 素 養, 並 能 行 動 與 反 思, 以 有 效 處 理 及 解 決 生 活 生 命 問 題 34
核 心 素 養 面 向 溝 通 互 動 社 會 參 與 核 心 素 養 項 目 規 劃 執 行 與 創 新 應 變 符 號 運 用 與 溝 通 表 達 科 技 資 訊 與 媒 體 素 養 藝 術 涵 養 與 美 感 素 養 道 德 實 踐 與 公 民 意 識 人 際 關 係 與 團 隊 合 作 多 元 文 化 與 國 際 理 解 核 心 素 養 具 體 內 涵 具 備 規 劃 及 執 行 計 畫 的 能 力, 並 試 探 與 發 展 多 元 專 業 知 能 充 實 生 活 經 驗, 發 揮 創 新 精 神, 以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增 進 個 人 的 彈 性 適 應 力 具 備 理 解 及 使 用 語 言 文 字 數 理 肢 體 及 藝 術 等 各 種 符 號 進 行 表 達 溝 通 及 互 動, 並 能 瞭 解 與 同 理 他 人, 應 用 在 日 常 生 活 及 工 作 上 具 備 善 用 科 技 資 訊 與 各 類 媒 體 之 能 力, 培 養 相 關 倫 理 及 媒 體 識 讀 的 素 養, 俾 能 分 析 思 辨 批 判 人 與 科 技 資 訊 及 媒 體 之 關 係 具 備 藝 術 感 知 創 作 與 鑑 賞 能 力, 體 會 藝 術 文 化 之 美, 透 過 生 活 美 學 的 省 思, 豐 富 美 感 體 驗, 培 養 對 美 善 的 人 事 物, 進 行 賞 析 建 構 與 分 享 的 態 度 與 能 力 具 備 道 德 實 踐 的 素 養, 從 個 人 小 我 到 社 會 公 民, 循 序 漸 進, 養 成 社 會 責 任 感 及 公 民 意 識, 主 動 關 注 公 共 議 題 並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關 懷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類 永 續 發 展, 而 展 現 知 善 樂 善 與 行 善 的 品 德 具 備 友 善 的 人 際 情 懷 及 與 他 人 建 立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並 發 展 與 人 溝 通 協 調 包 容 異 己 社 會 參 與 及 服 務 等 團 隊 合 作 的 素 養 具 備 自 我 文 化 認 同 的 信 念, 並 尊 重 與 欣 賞 多 元 文 化, 積 極 關 心 全 球 議 題 及 國 際 情 勢, 且 能 順 應 時 代 脈 動 與 社 會 需 要, 發 展 國 際 理 解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觀 與 世 界 和 平 的 胸 懷 ( 四 ) 地 方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之 校 園 防 減 災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1. 量 化 目 標 及 工 作 項 目 : 依 據 教 育 部 防 災 教 育 成 效 訂 定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以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訪 視 1 日 為 原 則, 實 地 訪 視 月 份 為 每 年 1-2 月 訪 視 前 一 年 度 執 行 成 果, 獲 得 優 等 之 項 目 次 年 得 免 視 導 由 教 育 部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擔 任 視 導 委 員, 並 由 本 部 次 長 參 事 督 學 領 隊, 國 教 署 擔 任 幕 僚 工 作 35
量 化 目 標 (KPI) A. 前 置 作 業 B. 自 我 檢 核 C. 實 地 訪 視 D. 結 果 決 定 2. 視 導 內 容 分 項 說 明 : 表 九 地 方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之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36 工 作 項 目 年 度 視 導 指 標 修 訂 初 稿 繳 交 徵 詢 縣 市 意 見 修 訂 年 度 視 導 指 標 定 稿 業 務 單 位 輔 導 縣 市 完 成 待 改 進 事 項 年 度 訪 視 場 次 期 程 及 人 員 規 劃 訪 視 場 次 期 程 及 人 員 確 認 受 訪 縣 市 進 行 自 我 檢 核 整 備 受 訪 縣 市 上 傳 並 提 交 各 項 目 訪 視 表 及 附 件 受 訪 縣 市 訪 視 受 訪 縣 市 視 導 報 告 初 稿 視 導 結 果 檢 討 會 議 受 訪 縣 市 提 出 意 見 申 復 業 務 單 位 完 成 意 見 申 復 處 理 彙 整 統 合 視 導 結 果 教 育 部 完 成 視 導 報 告 及 決 定 結 果 運 用 訪 視 內 容 共 分 為 防 災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教 學 與 宣 導 成 果 及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等 3 個 主 項 目, 再 根 據 各 項 防 災 教 育 重 點 推 動 工 作, 分 為 7 大 項 進 行 評 鑑, 各 項 目 分 述 如 下 : (1) 行 政 與 管 理 : A. 訂 定 當 年 度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本 項 指 標 之 重 點, 在 於 縣 市 應 依 在 地 災 害 分 析 結 果, 據 以 釐 清 防 災 教 育 執 行 方 向 以 訂 定 防 災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並 能 明 確 各 近 中 程 量 化 與 質 化 目 標, 以 維 防 災 教 育 長 遠 發 展 並 務 實 推 動 此 外, 本 項 指 標 亦 包 含 應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推 動 防 災 教 育 年 終 檢 討 會 亦 應 納 入 專 家 諮 詢 建 議, 以 利 計 畫 檢 討 落 實 並 符 合 實 需 B. 縣 市 政 府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小 組 ) 運 作 情 形 : 本 項 指 標 強 調 輔 導 團 ( 小 組 ) 運 作, 應 促 進 相 關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並 廣 納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在 地 災 害 之 專 業 諮 詢 另 為 強 化 輔 導 團 成 員 各 項 知 能, 增 進 輔 導 能 量, 成 員 應 依 本 部 規 劃 縣 市 級 防 災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研 習 課 程 完 成 研 習 另 本 項 指 標 將 2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學 校 及 辦 理 情 形 不 佳 學 校 提 供 到 校 輔 導 與 改 善 作 為, 列 為 推 動 重 點, 以 期 完 善 校 園 安 全 暨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發 揮 輔 導 小 組 之 功 能 (2) 教 學 與 宣 導 成 果 : A.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辦 理 教 學 與 宣 導 情 形 : 防 災 教 育 之 落 實, 除 提 升 學 生 的 知 識 態 度 及 技 能 外, 教 師 與 主 管 人 員 更 應 充 實 知 能, 以 發 揮 示 範 作 用, 爰 透 過 本 項 指 標 要 求 將 防 災 教 育 納 入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課 程 中, 縣 市 並 能 有 效 結 合 不 同 局 處 資 源 共 同 辦 理 全 縣 性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與 宣 導 活 動, 以 擴 大 推 廣 效 益 B.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辦 理 教 學 與 宣 導 情 形 : 本 項 指 標, 旨 在 促 進 縣 市 所 屬 學 校 應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教 學 與 宣 導 活 動, 並 能 透 過 回 饋 與 素 養 檢 測 等 成 效 分 析, 釐 清 學 校 推 動 防 災 教 育 可 再 改 善 之 處, 加 強 後 續 各 項 防 災 教 育 作 為 執 行, 另 亦 將 結 合 社 區 納 入 辦 理 活 動 之 考 量, 以 使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能 量, 得 拓 展 至 家 庭 及 社 會, 發 揮 整 合 之 效 並 將 爭 取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表 揚 獎 項 情 形 納 入 本 項 指 標, 鼓 勵 縣 市 能 自 辦 相 關 評 鑑 競 賽 或 活 動 表 揚 以 獎 勵 所 屬 (3)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 A.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本 項 指 標 是 學 校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基 礎, 透 過 完 善 的 計 畫 訂 立 結 合 實 務 情 形 執 行, 方 能 確 保 校 園 防 災 工 作 務 實 延 續 之 前 年 度 就 本 項 指 標 在 量 化 達 標 的 規 範, 本 年 度 並 應 由 各 縣 市 輔 導 與 審 核 學 校 辦 理 情 形, 逐 步 完 善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修 訂 應 變 組 織 編 成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製 作 張 貼 及 學 校 辦 理 自 評 等 工 作, 促 進 質 量 的 提 升 B. 全 校 性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 本 項 指 標 之 訂 定, 期 使 縣 市 所 屬 學 校 每 學 期 均 能 落 實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並 能 依 演 練 結 果 進 行 檢 討 改 善 學 校 除 配 合 國 家 防 災 日 辦 理 地 震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亦 應 依 在 地 環 境 特 性 考 量 納 入 不 同 災 害 之 避 難 演 練, 其 中 核 電 廠 周 邊 緊 急 應 變 區 內 學 校, 每 學 期 亦 應 考 量 所 處 情 境, 至 少 辦 理 1 場 輻 射 災 害 演 練 而 學 校 辦 理 演 練 重 點, 應 著 眼 於 後 續 檢 討 工 作 執 行, 具 體 檢 視 各 項 應 變 作 為, 發 揮 演 練 實 效 3. 整 體 評 定 標 準 : 地 方 政 府 依 據 訪 視 項 目 先 行 就 執 行 成 果 填 具 自 評 分 數 及 說 明, 並 透 過 書 面 與 網 站 呈 現 各 項 佐 證 資 料, 視 導 當 日 由 本 部 進 行 複 評 佐 證 資 料 不 足 者, 則 請 承 辦 單 位 補 件 說 明, 本 部 再 行 計 分, 未 具 佐 證 資 料 不 予 計 分, 所 附 資 料 不 明 確 者, 視 情 形 酌 予 扣 分 整 體 總 分 共 100 分, 每 一 訪 視 細 項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給 予 執 行 成 果 上 之 訪 視 說 明, 並 依 積 分 方 式 計 分 整 體 等 第 評 比 標 準 : 優 等 (90 分 以 上 ), 甲 等 (80 分 以 上 - 未 滿 90 分 ), 乙 等 (70 分 以 上 - 未 滿 80 分 ) 丙 等 (60 分 以 上 - 未 滿 70 分 ), 丁 等 ( 未 滿 60 分 ) 訪 視 內 容 共 計 3 個 主 項 目, 總 分 100 分, 分 別 為 行 政 與 管 理 佔 36%; 教 學 與 宣 導 成 果 佔 32%;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佔 32% 項 下 再 根 據 不 同 之 辦 理 成 效, 再 細 分 為 6 大 項 及 18 個 細 項 進 行 評 鑑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及 配 分 詳 如 下 表 (1) 行 政 與 管 理 (36%) 表 十 統 合 視 導 行 政 與 管 理 評 鑑 項 目 表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配 分 A.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18%) (a)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情 形 0-9 (b) 防 災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及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防 災 工 作 情 形 0-6 37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配 分 (c) 當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成 果 年 終 檢 討 情 形 0-3 B.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小 組 ) (18%) (a)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小 組 ) 運 作 情 形 0-6 (b)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小 組 ) 檢 核 所 轄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情 形 (c) 具 特 色 防 災 教 育 作 為 及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資 訊 網 運 作 情 形 0-7 0-5 各 評 鑑 項 目 之 評 分 說 明 : A.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18%): 本 項 評 鑑 細 項 為 3 項, 分 別 為 地 方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情 形 防 災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及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防 災 工 作 情 形 及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年 終 檢 討 情 形, 逐 項 配 分 依 次 為 9 分 6 分 及 3 分, 依 前 述 訪 視 重 點 檢 視 執 行 實 況 給 分 B.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小 組 ) 運 作 情 形 (18%): 本 項 評 鑑 細 項 為 3 項, 分 別 為 縣 市 輔 導 團 ( 小 組 ) 運 作 情 形 輔 導 團 ( 小 組 ) 檢 核 所 轄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情 形 及 編 制 具 特 色 防 災 教 育 作 為 及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資 訊 網 運 作 情 形, 逐 項 配 分 依 次 為 6 分 7 分 及 5 分, 依 前 述 訪 視 重 點 檢 視 執 行 實 況 給 分 (2) 教 學 與 宣 導 成 果 (32%) 表 十 一 統 合 視 導 教 學 與 宣 導 成 果 評 鑑 項 目 表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配 分 A. 縣 市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與 宣 導 情 形 (13%) (a) (b) 辦 理 全 縣 校 長 主 任 等 學 校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培 訓 納 入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結 合 其 他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全 縣 性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與 宣 導 研 習 活 動 ( 包 含 防 災 觀 摩 演 練 ) 0-4 0-6 (c) 教 學 與 宣 導 研 習 活 動 成 效 估 評 分 析 情 形 0-3 (a) 學 校 辦 理 全 校 性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與 宣 導 活 動 情 形 0-6 B.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與 宣 導 情 形 (19%) (b) 學 校 辦 理 上 述 活 動 結 合 其 他 單 位 資 源 共 同 辦 理 情 形 0-5 (c) 學 校 辦 理 上 述 活 動 成 效 評 估 分 析 情 形 0-5 各 評 鑑 項 目 之 評 分 說 明 : (d) 榮 獲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獎 項 表 揚 情 形 0-3 38
A. 縣 市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與 宣 導 情 形 (13%): 本 項 評 鑑 細 項 為 3 項, 分 別 為 防 災 教 育 納 入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活 動 結 合 其 他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全 縣 性 防 災 教 育 活 動 及 活 動 成 效 評 估 分 析 情 形, 逐 項 配 分 依 次 為 4 分 6 分 及 3 分, 依 前 述 訪 視 重 點 與 執 行 比 率 給 分 B.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與 宣 導 情 形 (19%): 本 項 評 鑑 細 項 為 4 項, 分 別 為 學 校 辦 理 全 校 性 防 災 教 育 活 動 結 合 其 他 單 位 資 源 共 同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活 動 情 形 活 動 成 效 評 估 分 析 情 形 及 學 校 榮 獲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獎 項 表 揚 情 形, 逐 項 配 分 依 次 為 6 分 5 分 5 分 及 3 分, 依 前 述 訪 視 重 點 與 執 行 比 率 給 分 (3)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32%) 表 十 二 統 合 視 導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評 鑑 項 目 表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細 項 配 分 (a)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0-6 A.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6%) (b) 學 校 校 園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0-4 (c) 學 校 推 廣 家 庭 防 災 卡 運 用 情 形 0-3 (d)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自 評 情 形 0-3 B. 全 校 性 防 災 避 難 演 練 (16%) (a)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避 難 演 練 情 形 0-16 各 評 鑑 項 目 之 評 分 說 明 : A.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6%): 本 項 評 鑑 細 項 為 4 項, 分 別 為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更 新 學 校 校 園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學 校 推 廣 家 庭 防 災 卡 運 用 情 形 及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自 評, 逐 項 配 分 依 次 為 6 分 4 分 3 分 及 3 分, 依 前 述 訪 視 重 點 與 執 行 比 率 給 分 B. 全 校 性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16%): 本 項 評 鑑 項 目, 係 就 學 校 每 學 期 依 所 在 環 境 特 性 辦 理 全 校 性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並 附 影 像 紀 錄, 且 學 校 依 據 演 練 紀 錄 內 容 做 成 檢 討 改 善 之 比 率, 依 前 述 訪 視 重 點 與 執 行 比 率 給 分 ( 五 ) 強 化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目 前 22 個 縣 市 均 成 立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協 助 所 轄 各 學 習 階 段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 教 育 部 則 成 立 北 中 南 區 3 個 服 務 推 廣 團, 提 供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支 援 與 協 助, 未 來 將 協 助 高 中 職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本 計 畫 為 使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之 運 作 水 平, 能 更 有 一 致 性, 擬 研 擬 強 化 運 作 機 制, 並 提 出 可 行 性 推 動 方 案 目 前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有 二 : 39
1. 縣 市 輔 導 團 強 化 與 其 機 制 之 探 討 (1) 104 年 度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工 作 執 行 重 點 : 成 立 縣 市 輔 導 團, 建 立 自 主 運 作 模 式, 推 動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教 育 永 續 發 展, 透 過 區 域 輔 導 團 循 序 漸 進 提 升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輔 導 能 量, 並 將 逐 年 強 化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輔 導 項 目 及 各 學 齡 階 段 之 學 校 於 104 年 度 輔 導 本 部 補 助 之 國 中 小 第 一 類 學 校 ( 建 置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105 年 度 輔 導 本 部 補 助 之 幼 兒 園 及 國 中 小 第 一 類 ( 建 置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 與 第 三 類 學 校 學 校 ( 創 新 加 值 運 用 ),106 年 度 輔 導 本 部 補 助 之 幼 兒 園 及 國 中 小 第 一 類 ( 建 置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 第 二 類 ( 建 置 推 廣 基 地 ) 與 第 三 類 學 校 學 校 ( 創 新 加 值 運 用 ),107 年 度 全 面 提 升 縣 市 輔 導 團 能 量 可 自 行 運 作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A. 成 立 與 運 作 22 縣 市 輔 導 團, 落 實 各 項 地 方 工 作 執 行 B. 落 實 縣 市 輔 導 團 在 校 級 與 縣 市 級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四 年 至 少 培 育 1000 名 認 證 師 資 C.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1000 所 學 校 建 置 D. 輔 導 高 國 民 中 小 學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90% E. 輔 導 中 國 民 中 小 學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50% (3) 104-107 年 度 22 縣 市 輔 導 團 KPI 與 工 作 細 項 規 劃 已 統 整 於 附 表 六 104 年 度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規 劃 如 下 :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組 織 運 作 ( 一 ) 訂 定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近 中 長 程 計 畫, 依 在 地 特 性 及 教 育 政 策 需 求 完 善 各 項 質 化 及 量 化 目 標, 且 考 量 適 度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或 屬 氣 候 變 遷 八 大 領 域 (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 之 議 題, 並 辦 理 成 果 檢 討 會 據 以 修 訂 下 一 年 度 之 計 畫 ( 二 ) 訂 定 輔 導 團 團 員 遴 選 ( 薦 ) 聘 任 及 考 核 機 制, 由 行 政 人 員 縣 市 所 屬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或 具 從 事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之 退 休 人 員 等 遴 選 擔 任 團 員, 並 依 在 地 化 災 害 類 別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或 縣 市 相 關 局 ( 處 室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等 人 員 擔 任 顧 問,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並 執 行 團 務 運 作 團 員 以 至 少 十 人, 顧 問 以 至 少 五 人 為 原 則, 得 因 應 區 域 差 異 調 整, 成 員 名 單 應 呈 報 縣 市 核 備 並 呈 報 本 部 備 查 ( 三 ) 配 合 參 加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團 ) 辦 理 之 輔 導 團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會 及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諮 商 會, 以 促 進 輔 導 團 團 務 運 作 及 輔 導 工 作 交 流 學 習 ( 四 ) 配 合 全 國 性 防 災 教 育 與 本 部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相 關 事 務, 辦 理 相 關 事 項 及 參 與 活 動 ( 五 ) 提 出 輔 導 團 強 化 及 運 作 機 制 改 進 建 議 之 分 析 報 告 二 辦 理 全 縣 ( 市 )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教 學 及 宣 導 活 動, 以 普 及 防 災 教 育 觀 念,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重 視 防 災 議 題, 提 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之 防 災 素 養 三 輔 導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執 行 ( 一 ) 掌 握 具 一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情 形, 並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40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優 先 辦 理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其 次 再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以 上 中 災 害 之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為 對 象 ( 二 ) 辦 理 所 屬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坊, 藉 以 指 導 學 校 了 解 修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填 報 災 害 資 料 和 使 用 查 詢 等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及 有 助 於 改 善 校 園 安 全 之 事 項,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 三 ) 執 行 所 屬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進 行 到 校 輔 導, 每 校 至 少 二 次, 每 次 到 校 輔 導 專 家 至 少 二 位, 且 專 家 必 須 具 該 校 高 災 害 之 專 長 ( 四 ) 到 校 輔 導 依 學 校 周 遭 環 境, 進 行 在 地 化 災 害 檢 核,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並 協 助 學 校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事 項 : 1. 輔 導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2. 輔 導 並 協 助 檢 視 學 校 修 訂 完 成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3. 輔 導 學 校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4.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執 行 例 行 性 之 校 園 安 全 檢 核 及 防 災 演 練 等 工 作, 並 給 予 指 導 建 議 5.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 五 ) 應 持 追 蹤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辦 理 及 改 善 情 形, 並 得 再 進 行 到 校 輔 導 ( 六 ) 協 助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書, 並 將 檢 核 完 成 之 成 果 置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進 行 分 享 交 流 ( 七 ) 提 出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進 建 議 分 析 報 告 ( 八 ) 規 劃 並 參 酌 本 部 輔 導 模 式 推 動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並 賡 續 完 成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2.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1) 104-107 年 度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工 作 執 行 重 點 提 升 22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輔 導 能 量, 循 序 漸 進 逐 年 強 化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輔 導 項 目 及 學 齡 階 段 學 校, 將 防 災 及 氣 變 遷 教 育 推 動 模 式 向 下 推 廣 與 札 根 104 年 度 輔 導 本 部 補 助 之 高 中 職 第 一 類 學 校 ( 建 置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105 年 度 輔 導 本 部 補 助 之 高 中 職 及 第 二 類 學 校 ( 建 置 推 廣 基 地 ),106 及 107 年 度 輔 導 本 部 補 助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達 到 全 面 提 升 縣 市 輔 導 團 能 量 可 自 行 運 作 關 於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計 畫 作 業 說 明 詳 細 文 件 內 容 請 閱 附 表 九 (2) 主 要 量 化 目 標 KPI A. 成 立 與 運 作 北 中 南 三 區 服 務 推 廣 團 B. 區 域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C. 提 供 22 縣 市 輔 導 團 支 援 與 協 助 D. 協 助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與 執 行 E. 建 置 偏 鄉 型 示 範 學 校, 強 化 校 園 與 社 區 防 災 結 合 演 練, 四 年 建 置 至 少 40 所 F. 推 動 實 驗 學 校 與 防 災 產 業 結 合 及 防 災 科 技 之 應 用, 四 年 至 少 10 件 以 上 防 災 產 品 或 工 41
具 G. 推 動 大 學 示 範 性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3) 104-107 年 度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KPI 與 工 作 細 項 規 劃 已 統 整 於 附 表 七 104 年 度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規 劃 如 下 : 104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一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 一 )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各 縣 市 政 府 人 員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卓 越 的 學 校 核 心 人 員 ( 校 長 主 任 )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教 師 及 相 關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加 入 服 務 團, 負 責 服 務 團 運 作 及 協 助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以 下 簡 稱 輔 導 團 ), 成 員 至 少 十 五 人 1. 到 校 服 務 的 專 家 須 符 合 在 地 化 災 害 專 長, 服 務 團 並 應 辦 理 服 務 團 成 員 災 害 檢 核 行 前 說 明 會 至 少 三 小 時 2. 將 團 員 列 冊 提 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並 公 布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後, 始 能 到 校 服 務 3. 服 務 團 之 成 員 為 無 給 職, 但 得 視 實 際 輔 導 需 求 支 領 出 席 費 輔 導 費 訪 視 費 審 查 費 或 旅 費 等 必 要 費 用 ( 二 ) 服 務 團 應 針 對 現 行 輔 導 運 作 機 制 予 以 強 化 及 檢 討, 於 輔 導 團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工 作 執 行 及 辦 理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諮 商 會 前, 完 成 服 務 推 廣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以 提 供 輔 導 團 運 作 依 循 之 參 考 : 1. 將 現 行 服 務 規 劃 執 行 重 點 服 務 流 程 常 見 問 題 及 解 決 對 策 等 推 動 工 作 之 內 涵, 予 以 文 件 標 準 化 流 程 制 式 化 及 表 單 規 格 化, 並 彙 整 為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輔 導 工 作 手 冊, 本 項 工 作 由 ( 北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中 區 ) 及 ( 南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2. 制 定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量 化 及 質 化 評 估 表, 並 設 計 教 職 人 員 參 與 計 畫 之 調 查 問 卷, 用 以 檢 核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落 實 之 程 度 及 人 員 執 行 計 畫 之 成 效, 本 項 工 作 由 ( 中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北 區 ) 及 ( 南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3. 制 定 校 園 防 災 地 圖 繪 製 流 程, 內 容 宜 包 含 製 作 目 的 適 用 對 象 及 時 機 呈 現 方 式 種 類 設 定 製 作 原 則 繪 製 程 序 地 圖 內 容 地 圖 規 格 設 定 等, 用 以 提 供 學 校 繪 製 時 之 標 準 化 範 例, 本 項 工 作 由 ( 南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北 區 ) 及 ( 中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4. 規 劃 服 務 團 辦 理 之 災 害 檢 核 行 前 說 明 會 會 議 流 程, 用 以 讓 服 務 團 成 員 可 完 整 知 悉 計 畫 推 動 及 服 務 運 作 模 式 並 達 成 共 識, 確 保 各 區 及 各 成 員 服 務 品 質 並 符 合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本 項 工 作 由 ( 北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中 區 ) 及 ( 南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5. 上 列 各 項 工 作 應 呈 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 三 ) 辦 理 區 域 內 複 合 式 防 災 演 練 之 示 範 觀 摩 一 場, 並 參 加 其 他 各 區 之 示 範 演 練 進 行 交 流 ( 四 ) 辦 理 示 範 觀 摩 研 習 說 明 會 等 相 關 活 動, 依 本 部 格 式 撰 擬 事 前 新 聞 稿 至 少 二 則 事 前 新 聞 稿 及 活 動 相 關 資 料 應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一 個 月 提 報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並 視 活 動 之 性 質 提 供 事 後 新 聞 稿 ( 五 ) 針 對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服 務 團 部 分 撰 寫 科 技 部 績 效 評 估 報 告 42
( 六 ) 定 期 與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以 及 協 助 本 部 推 動 宣 導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或 計 畫, 並 配 合 交 辦 之 事 項 提 交 相 關 文 件 或 報 告 二 提 供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支 援 及 協 助 ( 一 ) 協 助 各 縣 市 規 劃 近 中 長 程 推 動 計 畫, 並 彙 整 區 域 內 各 縣 市 之 輔 導 團 運 作 特 色 成 功 策 略 及 經 驗 作 法, 提 出 輔 導 紀 錄, 並 能 提 供 其 他 縣 市 參 考 ( 二 ) 辦 理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諮 商 會, 提 供 區 域 內 縣 市 之 輔 導 團 執 行 輔 導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之 學 校 時 相 關 工 作 之 諮 詢 及 協 調, 以 利 輔 導 團 了 解 年 度 計 畫 實 行 績 效 指 標 及 執 行 方 式, 健 全 輔 導 團 功 能, 每 半 年 辦 理 一 次, 第 一 次 應 於 輔 導 團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工 作 執 行 前 辦 理 ( 三 ) 提 供 區 域 內 縣 市 之 輔 導 團 相 關 講 師 及 教 材, 以 協 助 輔 導 團 辦 理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坊 ( 四 ) 依 輔 導 團 之 需 求, 提 供 諮 詢 座 談 或 講 座 服 務 等, 並 協 助 整 合 區 域 內 各 縣 市 之 資 源, 推 動 整 體 區 域 防 災 工 作 ( 五 ) 辦 理 區 域 內 輔 導 團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會, 以 促 進 輔 導 團 團 務 運 作 及 輔 導 工 作 交 流 學 習, 至 少 辦 理 兩 次 ( 六 ) 提 出 分 析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建 立 永 續 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模 式 各 縣 市 輔 導 團 推 動 架 構 及 運 作 特 色 執 行 成 果 及 具 體 成 效 三 協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執 行 ( 一 ) 掌 握 具 一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情 形, 並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國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優 先 辦 理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其 次 再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以 上 中 災 害 之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為 對 象 ( 二 ) 辦 理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之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坊, 藉 以 指 導 學 校 了 解 修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填 報 災 害 資 料 和 使 用 查 詢 等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及 有 助 於 改 善 校 園 安 全 之 事 項,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 三 ) 執 行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進 行 到 校 服 務, 每 校 至 少 二 次, 每 次 到 校 服 務 專 家 至 少 二 位, 且 專 家 必 須 具 該 校 高 災 害 之 專 長 ( 四 ) 到 校 服 務 依 學 校 周 遭 環 境, 進 行 在 地 化 災 害 檢 核,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並 協 助 學 校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事 項 : 1. 輔 導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2. 輔 導 並 協 助 檢 視 學 校 修 訂 完 成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3. 輔 導 學 校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4.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執 行 例 行 性 之 校 園 安 全 檢 核 及 防 災 演 練 等 工 作, 並 給 予 指 導 建 議 5.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 五 ) 應 持 追 蹤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辦 理 及 改 善 情 形, 並 得 再 進 行 到 校 服 務 ( 六 ) 協 助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書, 並 將 檢 核 完 成 之 成 果 置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進 行 分 享 交 流 ( 七 ) 提 出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進 建 議 分 析 報 告 43
四 協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執 行 ( 一 )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及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之 學 校 進 行 到 校 服 務, 每 校 至 少 二 次, 完 善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推 動 模 式 及 進 階 推 廣 之 創 新 作 為, 以 成 為 在 地 典 範 學 校 ( 二 ) 每 次 到 校 服 務 專 家 至 少 二 位, 且 專 家 應 具 該 校 高 災 害 之 專 長 為 原 則 ( 三 )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配 合 建 置 需 求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防 災 工 具 或 教 具, 例 如 幼 兒 專 用 地 震 防 災 頭 套 學 生 專 用 緊 急 避 難 包 教 職 人 員 演 練 用 道 具 組 實 體 模 型 教 學 掛 圖 或 示 範 器 材 等, 除 供 學 校 師 生 使 用 外, 尚 須 評 估 後 續 推 廣 之 可 行 性 ( 四 )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所 屬 八 大 領 域 (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 以 建 立 校 園 防 災 創 新 作 為 及 典 範 模 式 ( 五 )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書, 並 將 檢 核 完 成 之 成 果 置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進 行 分 享 交 流 ( 六 ) 提 出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進 建 議 分 析 報 告 ( 七 ) 除 須 協 助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進 行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等 相 關 工 作 外, 必 須 提 供 區 域 內 各 級 學 校 及 輔 導 團 有 關 技 術 性 諮 詢 服 務 至 少 十 次, 內 容 包 括 普 及 推 動 相 關 教 材 供 教 師 融 入 教 學 協 助 學 校 擬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建 立 學 校 及 社 區 防 救 災 體 系 結 合 等 相 關 諮 詢, 必 要 時 可 提 供 到 校 服 務 五 規 劃 及 建 置 示 範 性 偏 鄉 型 防 災 校 園 ( 一 )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屬 偏 遠 地 區 或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學 校 ( 偏 鄉 型 )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並 結 合 社 區, 辦 理 在 地 化 教 材 研 發 及 試 教 編 撰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辦 理 防 災 演 練 等 工 作 ( 二 ) 研 擬 偏 鄉 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結 合 社 區 之 推 動 流 程 及 輔 導 模 式 六 規 劃 示 範 性 大 專 校 院 防 災 校 園 ( 一 ) 於 區 域 內 選 定 一 所 大 專 校 院, 參 考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之 學 校 應 執 行 工 作 項 目, 協 助 研 擬 推 動 策 略, 並 據 以 提 出 大 專 校 院 可 行 之 執 行 方 案 以 建 立 完 善 校 園 輔 導 機 制 ( 二 ) 研 擬 大 專 校 院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推 動 流 程 及 輔 導 模 式 七 上 述 各 工 作 事 項 皆 須 經 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並 依 本 部 要 求 呈 報 備 查 八 團 隊 工 作 執 行 成 效, 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進 行 評 核, 並 將 結 果 呈 報 本 部 備 查 3.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為 將 歷 年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研 發 成 果, 予 以 落 實 於 校 園, 已 持 續 提 升 師 生 之 防 災 知 識 態 度 及 技 能, 特 此 說 明 此 文 件 詳 細 內 容, 請 閱 附 表 十 另 外, 也 分 別 整 理 出 全 臺 灣 防 災 校 園 已 補 助 清 單 (96 年 至 103 年 ), 以 及 全 臺 灣 防 災 校 數 統 計 (96 年 至 103 年 ), 請 分 別 詳 閱 附 表 十 三 附 表 十 二 104-107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44
一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計 畫 申 請 分 為 基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及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其 中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計 畫 申 請 應 包 括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 一 ) 建 置 防 災 校 園 1. 運 作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 學 校 應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妥 善 組 織 校 內 人 力 共 同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作 業, 包 含 定 期 召 開 校 內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推 動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與 宣 導 活 動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等 工 作, 以 落 實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2.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調 查 及 在 地 化 災 害 檢 核 : 學 校 應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調 查, 由 相 關 處 室 提 供 資 料, 並 邀 請 校 內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之 老 師 進 行 協 助, 調 查 項 目 包 含 地 理 位 置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環 境 概 況 校 內 各 建 物 之 平 面 配 置 救 災 設 備 器 材 配 置 及 校 內 曾 發 生 之 災 害 及 災 害 特 性 分 析, 並 對 校 園 儀 器 設 備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並 將 所 調 查 出 危 險 之 項 目 進 行 改 善, 降 低 災 害 來 臨 時 可 能 帶 來 之 危 害 關 於 災 害 調 查, 可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或 校 外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團 體 協 助, 並 運 用 本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及 相 關 部 門 公 布 之 災 害 資 訊, 以 檢 視 釐 清 學 校 災 害 情 形 3. 製 作 防 災 地 圖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災 害 情 形, 因 應 不 同 災 害 類 型 繪 製 校 園 防 災 地 圖, 地 圖 應 呈 現 疏 散 避 難 方 向 之 引 導 安 全 避 難 處 所 或 安 全 地 點 以 及 顯 示 出 現 有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源 及 可 能 致 災 區 等 相 關 訊 息, 製 作 成 看 板 海 報 設 置 於 明 顯 處 所 並 沿 避 難 路 線 標 示 方 向 指 示 牌, 且 應 依 據 實 況 踏 勘 並 定 期 檢 討 修 訂, 另 可 進 一 步 結 合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含 部 落 ) 等 防 災 地 圖 強 化 運 用 4.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學 校 應 參 考 本 部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系 統 及 校 園 災 害 管 理 工 作 手 冊, 結 合 校 內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及 學 生, 共 同 研 擬 符 合 學 校 現 況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依 學 校 災 害 修 訂, 其 內 容 包 含 學 校 概 況 資 料 計 畫 擬 定 減 災 與 整 備 災 害 應 變 災 害 復 原 計 畫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與 稽 核 其 他 等 七 個 項 目, 據 以 作 為 學 校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之 綱 要, 學 校 並 依 校 內 人 員 調 動 或 更 換 汛 期 或 業 務 執 行 需 求 等, 進 行 計 畫 之 檢 討 與 補 強 5. 整 備 防 災 器 具 : 學 校 應 依 據 在 地 化 災 害 之 特 性, 檢 視 盤 點 學 校 實 務 所 需 整 備 相 關 防 災 器 具, 器 具 應 放 置 固 定 地 點 進 行 管 理, 應 有 專 人 保 管 且 定 期 檢 查 進 行 替 換, 主 要 整 備 項 目 包 含 個 人 防 護 具 ( 保 護 搶 救 人 員 之 裝 備 ) 檢 修 搶 救 工 具 ( 搶 救 時 可 能 用 到 之 器 材 ) 安 全 管 制 工 具 ( 將 受 損 之 建 物 劃 定 危 險 區 域 警 戒 及 交 通 指 揮 之 工 具 ) 通 訊 聯 絡 工 具 ( 搜 救 人 員 間 之 互 相 聯 絡 或 校 外 單 位 協 助 救 援 之 器 具 ) 等 ( 二 )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及 宣 導 活 動 : 教 育 課 程 可 結 合 校 內 相 關 領 域 之 教 師, 妥 善 運 用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本 部 及 各 縣 市 研 發 之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資 源, 共 同 建 立 具 在 地 化 災 害 特 性 之 教 學 課 程 且 融 入 各 科 領 域 中, 並 進 行 試 教, 進 而 提 出 未 來 供 其 他 教 師 應 用 之 教 學 模 組,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並 應 參 與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及 培 訓, 並 進 行 相 關 經 驗 回 饋 交 流, 以 增 進 防 災 知 能 及 推 廣 工 作 效 益 宣 導 活 動 以 發 揮 校 園 環 境 特 色 或 結 合 社 區 組 織, 營 造 有 助 於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之 宣 導 項 目 為 原 則, 包 括 動 態 或 靜 態 之 校 園 防 災 宣 導 活 動, 或 創 意 競 賽 活 動 等, 或 如 1991 報 平 安 留 言 及 家 庭 防 災 卡 45
之 使 用, 亦 應 進 一 步 宣 導 以 使 家 長 參 與 及 了 解 ( 三 ) 辦 理 防 災 演 練 : 演 練 目 的 在 於 使 人 員 熟 悉 不 同 災 害 情 境 之 應 變 作 為, 並 提 升 應 變 技 能, 學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防 災 演 練, 可 結 合 火 災 等 其 他 災 害 演 練 一 併 舉 辦, 演 練 情 境 可 依 該 年 度 規 劃 重 點 進 行 腳 本 研 擬, 而 演 練 可 依 各 年 級 施 行 或 以 樓 層 ( 棟 別 ) 為 劃 分, 依 據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類 型 規 模, 依 實 際 需 求 來 設 計 實 務 演 練, 如 通 訊 對 講 機 練 習 避 難 疏 散 演 練 警 報 測 試 與 廣 播 等 針 對 每 次 演 練 之 缺 失 應 於 次 年 或 下 次 演 練 規 劃 前 即 加 以 改 進, 並 進 一 步 考 量 逐 步 朝 無 預 警 無 腳 本 之 演 練 模 式 以 符 合 實 況 操 作, 提 升 整 體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二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案 計 畫 申 請, 應 包 括 前 款 基 礎 建 置 案 各 工 作 項 目, 及 依 推 動 規 劃 選 擇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1. 災 害 警 示 系 統 建 置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災 害, 建 置 災 害 警 示 所 需 設 備 設 施 架 設 位 置 運 作 及 管 理 機 制, 並 結 合 納 入 校 內 教 學 與 訓 練 規 劃,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及 強 化 校 園 應 變 能 力 2. 防 災 空 間 規 劃 建 置 : 依 據 學 校 所 處 區 位 空 間 及 資 源, 規 劃 防 災 教 室 或 防 災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等 防 災 空 間 之 完 備, 並 提 出 空 間 運 用 於 應 變 教 學 或 提 供 參 訪 之 規 劃, 以 成 為 區 域 內 防 災 空 間 之 典 範 3. 防 災 維 生 設 施 建 置 : 評 估 現 有 防 救 災 設 施 之 功 能, 規 劃 設 計 收 容 避 難 空 間 學 校 維 生 系 統 之 確 保, 包 括 電 力 自 來 水 瓦 斯 道 路 通 訊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系 統 強 化 其 防 災 能 力 及 維 護 管 理, 並 考 量 規 劃 有 別 於 平 時 使 用 之 災 時 備 援 機 制, 將 維 生 系 統 運 作 情 形 納 入 學 校 防 災 演 練 情 境 及 師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中 4. 減 災 設 施 建 置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災 害 及 受 災 實 況, 規 劃 建 置 可 減 緩 學 校 臨 災 時 所 受 災 害 衝 擊 之 減 災 設 施, 並 於 建 立 減 災 設 施 之 運 用 模 式 及 機 制, 實 務 驗 證 其 減 災 效 能, 並 將 建 置 經 驗 模 組 化 以 提 供 相 近 災 害 情 境 之 學 校 作 為 參 考 5. 其 他 建 置 及 作 為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之 特 性, 自 主 發 展 有 別 上 列 各 工 作 項 目 之 建 置 內 容, 其 建 置 及 作 為 有 助 於 改 善 校 園 安 全 或 促 進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推 動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精 進 措 施 三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進 階 推 廣 案 計 畫 申 請, 應 包 括 第 一 款 基 礎 建 置 案 各 工 作 項 目, 並 依 推 動 規 劃 選 擇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1. 防 災 校 園 進 階 推 廣, 應 就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至 少 擇 一 執 行 : (1) 無 預 警 全 校 同 步 演 練 : 項 目 內 容 包 括 任 務 編 組 與 分 工 行 前 教 育 訓 練 情 境 模 擬 與 桌 上 演 練 實 兵 演 練 無 預 警 全 校 同 步 演 練 學 校 需 進 行 應 變 小 組 編 組 任 務 分 工 及 擬 定 代 理 機 制, 並 於 執 行 各 項 任 務 前 先 行 教 育 訓 練, 如 兵 棋 推 演 行 前 訓 練 實 兵 演 練 行 前 訓 練, 學 校 模 擬 情 境 並 依 時 序 推 演 災 害 境 況 (2) 社 區 防 災 基 地 : 項 目 內 容 包 括 建 立 學 校 與 社 區 防 災 推 動 組 織 辦 理 社 區 防 災 推 廣 說 明 會 建 立 專 業 人 才 防 救 災 器 具 弱 勢 人 口 等 資 訊 名 冊 或 清 單 辦 理 社 區 聯 合 培 訓 與 社 區 共 同 研 擬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書 與 社 區 共 同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與 社 區 共 同 撰 寫 防 災 避 難 演 練 腳 本 與 社 區 聯 合 辦 理 防 災 避 難 演 練, 並 於 演 練 後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2. 防 災 教 育 創 新 作 為, 應 就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至 少 擇 一 執 行 : (1) 研 發 創 新 防 災 工 具 或 教 具 : 學 校 配 合 建 置 需 求,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防 災 工 具 或 教 具, 例 如 幼 兒 專 用 地 震 防 災 頭 套 學 生 專 用 緊 急 避 難 包 教 職 人 員 演 練 用 道 具 組 實 體 模 型 教 學 掛 圖 或 示 範 器 材 等, 除 供 學 校 師 生 使 用 外, 並 評 估 46
後 續 推 廣 之 可 行 性 (2)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所 屬 八 大 領 域 : 學 校 規 劃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或 屬 氣 候 變 遷 八 大 領 域 (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 等 推 動 工 作, 以 建 立 校 園 防 災 創 新 機 制 及 典 範 模 式 四 未 曾 參 與 過 本 部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實 驗 專 案 計 畫 之 學 校, 應 以 申 請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為 原 則, 歷 曾 執 行 防 災 校 園 計 畫 已 完 成 基 礎 建 置 之 學 校, 則 以 申 請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及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為 原 則 五 惟 係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推 動 所 需 或 有 特 殊 原 因 者, 經 本 部 審 酌 實 況 得 不 受 前 款 申 請 原 則 之 限 制 六 學 校 如 有 廢 ( 裁 ) 併 校 或 校 舍 校 區 異 動 等 影 響 計 畫 執 行 範 圍 之 規 劃, 應 衡 酌 實 況 提 出 申 請, 如 仍 提 出 申 請 應 併 提 具 相 關 規 劃 說 明 以 為 審 查 參 據, 避 免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因 變 動 而 影 響 計 畫 執 行 目 標 及 進 度 七 學 校 如 為 分 校, 且 當 年 度 和 本 校 同 時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者, 如 經 審 查 後 和 本 校 同 獲 補 助, 本 部 將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及 申 請 狀 況 調 降 核 定 經 費 八 學 校 如 有 附 設 幼 兒 園,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應 將 幼 兒 園 之 情 形 併 同 納 入 執 行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47
四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交 辦 之 事 項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之 徵 件 說 明 會, 北 中 南 東 四 場 已 辦 理 完 成 一 徵 件 說 明 會 辦 理 成 效 ( 一 ) 徵 件 說 明 會 議 程 : 時 間 ( 以 上 午 場 次 為 例 ) 議 程 09:30~10:00 報 到 10:00~10:10 長 官 致 詞 10:10~11:10 104 年 度 計 畫 徵 件 說 明 11:10~12:00 綜 合 座 談 主 持 人 / 主 講 人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邱 祈 榮 副 教 授 ( 北 東 區 ) 鍾 松 晉 副 教 授 ( 中 南 區 )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邱 祈 榮 副 教 授 ( 北 東 區 ) 鍾 松 晉 副 教 授 ( 中 南 區 ) ( 二 ) 各 區 參 與 人 數 ( 不 含 長 官 及 工 作 人 員 ): 共 604 人 場 次 區 域 參 與 人 數 場 次 區 域 參 與 人 數 北 區 中 區 200 ( 新 北 市 政 府 )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195 東 區 南 區 68 ( 花 蓮 宜 昌 國 小 )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 141 ( 三 ) 徵 件 說 明 會 會 議 照 片 呈 現 北 區 東 區 48
中 區 南 區 ( 四 )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與 全 國 教 師 研 習 時 數, 已 登 入 完 成 二 徵 件 說 明 會 Q&A 彙 整 ( 一 ) 申 請 流 程 部 分 1. 第 二 類 學 校 申 請 補 助 校 數 是 否 有 限 制? 第 二 類 學 校 補 助 經 費 較 多, 建 議 剛 開 始 計 畫 執 行 以 1 校 為 限, 各 縣 市 的 申 請 原 則 以 申 請 1 間 第 二 類 學 校 綁 定 5 個 第 一 類 學 校, 未 來 計 畫 有 四 年, 可 以 逐 年 調 整 申 請 數 量 2. 如 何 知 道 學 校 過 去 有 無 申 請 過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將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中 呈 現 100-103 年 度 學 校 參 與 之 名 單 ( 目 前 資 料 尚 於 最 後 統 整 中 ) 49
3. 如 果 有 學 校 曾 經 申 請 過, 是 否 可 以 再 申 請 第 一 類? 100-103 年 度 有 申 請 過 的 學 校 不 能 再 申 請 第 一 類 ; 但 是 申 請 過 92-99 年 的 學 校 可 以 申 請 第 一 類 ( 執 行 內 容 不 同 ) 4. 相 關 申 請 表 單 及 說 明 會 簡 報 是 否 會 公 告 於 網 站 上? (1) 本 計 畫 說 明 會 簡 報 會 公 告 於 本 部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一 般 公 告 區 及 熱 門 下 載 區, 請 各 校 可 上 網 參 閱 http://disaster.edu.tw/ (2) 有 關 正 式 申 請 文 件 及 相 關 說 明, 本 部 預 計 於 12 月 中 旬 以 正 式 公 文 發 出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網 站 和 本 部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請 各 校 確 遵 所 附 格 式 及 說 明 予 以 填 列 申 請 5. 學 校 如 果 包 含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等 不 同 年 段 之 情 形, 應 以 何 者 為 主 體 提 列 申 請? (1) 本 計 畫 申 請 原 則 以 各 校 可 以 獨 立 發 文 之 單 位 為 主 體 提 報, 並 註 明 要 執 行 之 年 段 別 為 何 者 (2) 然 不 同 年 段 若 在 同 一 校 地, 校 區 亦 無 分 隔, 過 往 學 校 多 是 以 最 高 年 段 為 主 體, 併 同 執 行 操 作 計 畫, 以 符 學 校 整 體 應 變 運 作 (3) 若 屬 本 校 和 分 校 一 同 申 請 之 狀 況, 因 所 處 校 地 不 同, 會 視 實 況 考 量 分 別 核 定, 但 整 體 經 費 亦 會 予 以 調 整 ( 二 ) 計 畫 執 行 部 分 1. 災 害 的 判 定 似 乎 有 錯, 災 潛 系 統 判 定 學 校 為 淹 水 高 災 害, 但 是 學 校 並 無 淹 水 紀 錄, 且 專 家 來 訪 視 後 說 明 並 非 淹 水 高 災 害, 是 否 計 畫 內 容 需 要 做 淹 水 高? 還 是 只 需 做 地 震 就 好? 災 潛 系 統 判 定 若 有 問 題, 可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申 覆, 若 經 專 家 檢 視 後 並 非 高 災 害 則 可 調 整 淹 水 的 是 依 據 水 利 署 的 圖 資 判 讀 學 校 周 遭 可 能 淹 水 的 區 域, 可 能 因 此 而 被 判 勢 為 高 災 害 關 於 計 畫 內 需 執 行 哪 項 災 害 類 別 由 學 校 彈 性 發 揮, 重 要 的 是 學 校 需 瞭 解 校 區 的 在 地 化 特 性 後, 延 伸 相 關 的 防 災 作 為 及 教 學 2. 學 校 執 行 是 否 一 定 需 要 操 作 地 震 災 害 項 目? 還 是 可 以 只 執 行 其 他 災 害 類 別? (1) 地 震 災 害 是 本 島 多 數 學 校 會 遭 遇 之 情 境, 故 在 計 畫 執 行 上 多 會 建 議 學 校 應 考 量 納 入 (2) 但 因 為 各 校 所 處 在 地 化 情 境 均 有 所 異, 故 本 計 畫 執 行 學 校 本 可 應 因 地 制 宜, 規 劃 構 思 自 身 所 處 情 境 所 需 要 操 作 之 項 目, 並 不 限 於 必 只 操 作 地 震 災 害 項 目 3. 學 校 各 項 執 行 工 作 是 否 有 數 量 上 一 定 要 達 成 的 要 求? 50
(1) 本 計 畫 執 行 在 第 一 二 三 類 均 有 基 本 執 行 項 目, 屬 於 學 校 在 計 畫 執 行 上 必 須 完 成 之 工 作 內 容, 然 其 執 行 數 量 的 多 寡 可 由 學 校 在 行 考 量 決 定 ( 如 防 災 地 圖 繪 製 張 數, 學 校 可 考 量 以 繪 製 一 幅 全 校 性 地 圖 為 主, 或 是 要 多 繪 製 各 樓 層 別 的 疏 散 地 圖 等 ) (2) 若 基 本 執 行 項 目 在 申 請 時 有 一 項 無 法 填 寫, 即 不 符 資 格 視 為 放 棄 計 畫 申 請 (3) 第 二 三 類 之 分 類 執 行 項 目, 則 視 學 校 申 請 時 所 選 擇 之 類 別 予 以 填 寫 (4) 第 一 二 三 類 並 有 進 階 執 行 項 目, 學 校 可 依 自 身 實 際 執 行 考 量 要 辦 理 之 工 作 ( 三 ) 經 費 執 行 部 分 1.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是 否 可 以 另 外 加 入 經 費 補 助? 建 議 較 積 極 主 動 的 學 校 預 編 列 差 旅 費, 或 是 這 樣 的 經 費 可 以 在 縣 市 輔 導 團 編 列 預 算 2.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有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項 目 各 別 占 比 的 限 制? (1) 本 計 畫 經 費 之 編 列, 是 以 經 常 門 項 目 編 列 為 優 先, 經 費 編 列 可 全 數 為 經 常 門 項 目, 若 編 列 資 本 門, 因 資 本 門 項 目 因 資 源 有 限, 有 予 以 限 制, 請 參 照 第 一 二 三 類 對 資 本 門 項 目 各 別 之 限 制 占 比 及 金 額 (2) 本 計 畫 建 議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的 學 校 可 優 先 考 量 均 以 經 常 門 項 目 編 列, 有 基 礎 執 行 經 驗 後, 爾 後 申 請 第 二 類 或 第 三 類 的 學 校 再 進 一 步 考 量 資 本 門 項 目 (3) 若 在 經 費 編 列 上 有 逾 於 本 部 限 制 原 則, 應 另 外 提 列 執 行 說 明 及 原 由, 由 本 部 審 酌 實 況 後 決 定 是 否 予 以 核 定 3.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一 定 需 要 有 配 合 款? 配 合 款 應 由 誰 負 責 支 應? (1) 本 計 畫 採 部 分 補 助 ( 非 指 定 項 目 ), 依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次 級 給 予 不 同 補 助 比 率, 且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90% (2) 為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除 本 部 補 助 之 金 額 外, 需 另 外 提 列 至 少 10% 以 上 配 合 款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之 學 校, 原 則 由 地 方 政 府 統 一 配 合 支 應 ; 國 私 立 學 校, 原 則 由 各 校 自 籌 配 合 支 應 (3) 惟 實 際 配 合 支 應 情 形, 由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審 酌 提 列 之 校 數 及 配 合 款 數 額, 在 不 違 相 關 規 定 之 原 則 下 予 以 提 報 4. 經 費 編 列 上 是 否 一 定 要 編 列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等 業 務 費 項 目? 或 是 可 以 均 編 列 為 經 常 門 之 物 品? (1) 本 計 畫 所 提 供 之 業 務 費 編 列 參 考 指 引, 是 過 往 學 校 在 執 行 計 畫 上 所 可 能 會 支 應 之 項 目, 其 編 列 與 否 則 與 學 校 執 行 之 工 作 內 容 有 關, 並 非 所 有 學 校 均 一 定 要 編 列 所 有 參 考 指 引 中 有 羅 列 的 項 目, 可 視 自 身 需 求 調 整 (2) 在 符 合 各 項 必 須 完 成 之 基 本 執 行 項 目 下, 學 校 若 要 將 經 費 全 數 編 列 於 採 買 經 費 門 51
之 物 品, 亦 屬 可 行 (3) 惟 在 旅 運 費 印 刷 費 雜 支 這 類 項 目, 在 計 畫 執 行 上 有 其 必 要 性, 仍 會 建 議 學 校 要 保 留 編 列 一 定 數 額, 以 利 後 續 參 加 計 畫 辦 理 之 工 作 坊 活 動 競 賽 成 果 展 及 報 告 印 刷 等 必 要 之 支 出 (4) 非 屬 本 計 畫 提 供 之 防 災 相 關 物 品 / 設 備 編 列 參 考 指 引 內 所 列 之 項 目, 學 校 亦 可 參 酌 實 際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由 本 部 審 查 核 定 五 工 作 進 度 總 覽 103 年 9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為 本 計 畫 案 執 行 期 間, 工 作 內 容 與 進 度 安 排 如 下 : 表 十 三 103 年 度 計 劃 工 作 進 度 表 工 作 內 容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成 立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資 料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籌 組 諮 詢 小 組 召 開 學 者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研 擬 徵 選 辦 法 計 畫 徵 求 與 審 查 規 劃 整 體 推 動 策 略 ( 縱 向 串 接 ) 強 化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或 工 作 小 組 ) 及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交 辦 之 事 項 撰 寫 期 末 報 告 協 助 中 程 個 案 綱 要 計 畫 報 告 書 撰 寫 辦 理 四 場 防 災 校 園 徵 件 說 明 會 52
六 人 力 配 置 與 工 作 說 明 本 計 畫 人 力 配 置 與 工 作 說 明 如 下 : 表 十 四 計 畫 人 力 配 置 表 類 別 1. 主 持 人 2. 協 同 主 持 人 3. 計 畫 顧 問 姓 名 邱 祈 榮 副 教 授 (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系 ) 鍾 松 晉 副 教 授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歐 陽 嶠 暉 教 授 ( 臺 灣 水 環 境 再 生 學 會 ) 在 本 計 畫 內 擔 任 之 具 體 工 作 性 質 統 籌 計 畫 之 進 行 及 主 持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協 助 撰 寫 計 畫 徵 選 辦 法 協 助 計 畫 各 項 運 作 提 出 建 言 ( 不 支 薪, 支 領 出 席 費 ) 4. 學 者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如 表 二 所 示, 共 26 人 針 對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提 出 建 言 5. 專 任 助 理 張 嘉 修 ( 碩 士 級 ) 協 助 計 畫 各 項 運 作 作 業 進 行, 包 括 計 畫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會 議 安 排 經 費 核 銷 成 果 撰 寫 彙 整 等 有 關 事 項 53
附 表 一 :104-107 年 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辦 公 室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量 化 目 標 (KPI) 1. 滾 動 調 整 整 體 計 畫 階 段 性 推 動 目 標, 以 達 最 大 執 行 成 效 2. 結 合 其 他 部 會 跨 領 域 推 廣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教 育, 四 年 至 少 4 件 3. 執 行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素 養 與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檢 測 與 追 蹤 工 作 細 項 /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研 析 三 層 級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整 體 推 動 策 略 規 劃 研 析 中 央 地 方 跨 單 位 資 源 整 合 及 運 作 機 制 研 擬 規 劃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產 業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行 動 方 案 評 估 及 修 訂 各 級 學 校 各 類 型 災 害 資 料, 並 針 對 幼 兒 園 研 修 相 關 配 套 作 業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成 果 展 現 與 成 效 機 制 探 討 研 擬 跨 領 域 推 廣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規 劃 跨 領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宣 導 與 推 廣 活 動 建 立 基 礎 素 養 評 量 題 庫 與 和 電 腦 施 測 系 統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評 估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大 專 院 校 人 才 培 育 及 非 制 式 教 育 推 廣 方 案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及 修 訂 各 級 學 校 與 幼 兒 園 各 類 型 災 害 資 料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成 果 展 現 與 成 效 機 制 探 討 增 進 國 際 視 野 方 案 推 動 跨 領 域 推 廣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推 動 跨 領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宣 導 與 推 廣 活 動 至 少 一 件 試 行 並 修 正 基 礎 素 養 評 量 題 庫 K-12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評 估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大 專 院 校 人 才 培 育 及 非 制 式 教 育 推 廣 方 案 成 效 評 估 推 動 中 央 輔 導 團 並 持 續 檢 討 改 進 其 運 作 機 制 年 度 整 體 計 畫 成 果 展 現 與 成 效 機 制 探 討 增 進 國 際 視 野 方 案 擴 大 推 動 跨 領 域 推 廣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推 動 跨 領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宣 導 與 推 廣 活 動 至 少 一 件 K-12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專 業 知 能 評 量 K-12 學 生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評 量 整 體 計 畫 總 成 果 彙 編 普 及 跨 領 域 推 廣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推 動 跨 領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宣 導 與 推 廣 活 動 至 少 兩 件 K-12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專 業 知 能 評 量 K-12 學 生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素 養 評 量 4. 提 升 參 與 計 畫 師 生 防 災 知 識 素 養 5% ( 以 102 年 檢 測 結 果 為 基 礎 ) 擬 訂 適 合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素 養 評 量 架 構 追 蹤 北 中 南 東 各 2 所 實 驗 學 校 素 養 變 化 情 形 施 行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設 計 之 素 養 評 量 檢 測, 並 檢 討 改 進 持 續 追 蹤 北 中 南 東 各 2 所 實 驗 學 校 素 養 變 化 情 形 推 行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設 計 之 素 養 評 量 檢 測, 並 持 續 檢 討 改 進 分 析 並 持 續 追 蹤 北 中 南 東 各 2 所 實 驗 學 校 素 養 變 化 情 形 比 較 分 析 並 持 續 追 蹤 北 中 南 東 各 2 所 實 驗 學 校 素 養 變 化 情 形 推 行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設 計 之 素 養 評 量 檢 測, 並 滾 動 修 正 54
附 表 二 :104-107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台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量 化 目 標 (KPI) 1. 擴 大 校 園 災 害 應 用,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90% 以 上 上 網 填 報 及 查 詢 2. 推 廣 三 大 網 路 平 臺, 四 年 使 用 流 量 增 加 100% 人 次 3. 建 置 3 個 以 上 社 群, 提 升 經 驗 分 享,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工 作 細 項 /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維 運 及 更 新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整 合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及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系 統 修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書 改 版 內 容 檢 視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分 級 評 估 作 業 規 範 高 災 害 因 應 對 策 校 園 災 害 檢 核 表, 及 新 增 幼 兒 園 校 園 災 害 檢 核 表 辦 理 災 害 系 統 應 用 說 明 會 落 實 填 報 率 達 30% 以 上 定 義 三 大 平 臺 之 使 用 者 對 象 及 目 的 全 面 性 規 劃 三 大 平 臺 之 整 體 架 構, 以 簡 易 性 與 操 作 性 為 原 則, 並 強 化 其 加 值 運 用 功 能 維 運 三 大 平 臺 之 架 構 與 使 用 性 及 功 能 之 精 緻 化 網 路 使 用 流 量 較 103 年 增 加 20% 使 用 人 數 評 估 與 規 劃 經 驗 分 享 社 群 之 建 置 分 析 現 行 常 用 之 社 群 媒 介, 建 立 社 群 並 定 期 維 運 分 享 訊 息 維 運 及 更 新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完 善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內 容 及 相 關 配 套 作 業 辦 理 災 害 系 統 應 用 說 明 會 落 實 填 報 率 達 50% 以 上 推 動 整 合 三 大 平 臺 之 架 構, 並 檢 討 修 正 之 持 續 維 運 三 大 平 臺 之 架 構 功 能 及 使 用 性 網 路 使 用 流 量 較 104 年 增 加 20% 使 用 人 數 在 既 有 資 源 下, 規 劃 經 驗 分 享 社 群 之 各 項 建 置 及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維 運 及 更 新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辦 理 災 害 系 統 應 用 說 明 會 落 實 填 報 率 達 70% 以 上 試 行 整 合 之 平 臺, 並 持 續 檢 討 修 正 之 規 劃 並 建 置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素 養 網 路 檢 測 系 統 網 路 使 用 流 量 較 105 年 增 加 20% 使 用 人 數 維 運 並 廣 推 經 驗 分 享 社 群 維 運 及 更 新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辦 理 災 害 系 統 應 用 說 明 會 落 實 填 報 率 達 90% 以 上 維 運 整 合 之 平 臺, 擴 展 學 習 與 政 策 宣 導 管 道 推 行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素 養 網 路 檢 測 系 統 網 路 使 用 流 量 較 106 年 增 加 20% 使 用 人 數 維 運 並 完 備 經 驗 分 享 社 群 55
附 表 三 :104-107 年 度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量 化 目 標 (KPI) 1.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納 入 12 年 國 教 課 程 綱 要 工 作 細 項 /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完 成 統 計 整 理 12 年 國 教 領 綱 之 進 度 及 資 料 研 發 永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議 題 教 學 概 念 配 合 12 年 國 教 課 綱 規 劃, 協 助 融 入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於 其 核 心 概 念 ---- ---- 2. 配 合 素 養 能 力 指 標, 建 立 教 材 研 發 審 定 與 淘 汰 機 制, 據 以 發 展 新 教 材 與 淘 汰 不 適 用 教 材 建 立 教 材 研 發 審 定 與 淘 汰 機 制 研 訂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教 材 辦 理 新 教 材 研 發 與 審 定 檢 核 既 有 教 材, 並 淘 汰 不 適 用 之 教 材 鼓 勵 團 隊 統 合 教 材 發 展 持 續 辦 理 新 教 材 之 研 發 與 審 定 持 續 檢 核 既 有 教 材, 並 淘 汰 不 適 用 之 教 材 廣 推 團 隊 統 合 教 材 發 展 持 續 研 發 新 教 材 與 審 定 持 續 檢 核 既 有 教 材, 並 淘 汰 不 適 用 之 教 材 普 遍 化 團 隊 統 合 教 材 發 展 3. 推 動 出 版 業 者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 遴 選 出 版 公 司, 研 發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之 配 套 教 材 至 少 1 套 遴 選 出 版 公 司, 研 發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之 配 套 教 材 至 少 2 套 遴 選 出 版 公 司, 研 發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之 配 套 教 材 至 少 3 套 4.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開 發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教 材, 四 年 至 少 4 件 ---- 示 範 性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的 研 發 及 成 效 評 估 ( 至 少 一 件 )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研 究 與 開 發 示 範 教 材 及 成 效 評 估 示 範 性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的 研 發 及 成 效 評 估 ( 至 少 一 件 )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研 究 與 開 發 示 範 教 材 及 成 效 評 估 示 範 性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的 研 發 及 成 效 評 估 ( 至 少 兩 件 )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研 究 與 開 發 示 範 教 材 及 成 效 評 估 5.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模 組 與 演 練 教 材, 四 年 至 少 4 件 開 發 及 驗 證 模 擬 情 境 之 學 習 環 境,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演 練 的 教 材, 至 少 1 件 開 發 及 驗 證 模 擬 情 境 之 學 習 環 境,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演 練 的 教 材, 至 少 1 件 開 發 及 驗 證 模 擬 情 境 之 學 習 環 境,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演 練 的 教 材, 至 少 1 件 開 發 及 驗 證 模 擬 情 境 之 學 習 環 境,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演 練 的 教 材, 至 少 1 件 6. 建 立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辦 理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四 年 至 少 3 次 建 立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推 行 並 檢 討 獎 勵 機 制 辦 理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推 行 獎 勵 機 制, 並 持 續 檢 討 辦 理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廣 推 獎 勵 機 制, 並 滾 動 修 正 辦 理 優 良 教 材 評 選 7. 建 立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獎 勵 機 制, 辦 理 績 優 學 校 與 人 員 評 選, 四 年 至 少 3 次 建 立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評 選 制 度 及 運 作 說 明 推 行 並 檢 討 評 選 制 度 辦 理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評 選 推 行 評 選 制 度, 並 持 續 檢 討 辦 理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評 選 廣 推 評 選 制 度, 並 滾 動 辦 理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學 校 及 人 員 評 選 56
附 表 四 :104-107 年 度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量 化 目 標 (KPI) 1.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規 劃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體 系 2. 建 構 三 級 種 子 師 資 能 力 指 標 與 發 展 培 訓 教 材, 四 年 完 成 各 級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至 少 1 套 3.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在 校 級 縣 市 級 與 中 央 級 種 子 師 資 認 證 制 度 4. 規 劃 及 推 行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完 善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措 施 5. 落 實 縣 市 輔 導 團 在 校 級 與 縣 市 級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四 年 至 少 培 育 1000 名 認 證 師 資 工 作 細 項 /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成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試 行 並 檢 討 防 減 災 及 持 續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全 面 推 廣 防 減 災 及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培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育 小 組 商 討 整 合 防 資 人 才 培 育 之 整 合 制 人 才 培 育 之 整 合 制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之 整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度 度, 並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合 制 度 教 育 之 完 善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措 施 建 構 三 級 種 子 師 資 能 力 指 標 研 擬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及 規 劃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配 套 措 施 等 建 構 各 級 種 子 教 師 之 能 力 指 標 配 適 度 規 劃 各 級 總 子 教 師 之 整 體 配 套 課 程 與 統 整 性 教 材 之 研 發 配 合 12 年 國 教 課 程 課 綱, 規 畫 融 入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於 其 核 心 概 念 研 擬 規 劃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人 員 之 認 證 制 度 檢 討 現 有 師 資 培 訓 之 課 程 設 計, 規 劃 完 善 之 專 業 師 資 培 育 配 套 措 施 與 推 動 方 式 規 劃 結 合 縣 市 輔 導 團 及 各 縣 市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團 之 師 資 培 育 措 施 建 立 專 業 派 遣 講 師 人 才 庫 發 展 適 於 縣 市 輔 導 團 自 行 運 行 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試 行 並 檢 討 各 級 種 子 教 師 之 能 力 指 標 配 適 度 試 行 並 檢 討 各 級 總 子 教 師 之 整 體 配 套 課 程 與 教 材 之 統 整 性 持 續 配 合 12 年 國 教 課 綱 規 劃, 修 正 檢 討 課 程 設 計 檢 討 師 資 培 育 認 證 規 畫, 實 際 試 行 評 估 修 正 持 續 建 立 專 業 培 育 課 程 與 專 業 派 遣 講 師 人 才 庫 推 動 亮 點 縣 市 進 行 培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典 範 協 同 高 中 職 學 科 中 心 之 業 務 推 動 進 行 不 同 學 科 教 師 培 育 課 程 之 規 劃 試 行 並 檢 討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持 續 檢 討 並 修 正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之 整 合 制 度, 並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推 動 各 級 種 子 教 師 之 能 力 指 標 配 適 度, 並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推 動 各 級 總 子 教 師 之 整 體 配 套 課 程 與 教 材 之 統 整 性, 並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推 動 師 資 培 育 認 證, 擬 定 相 關 之 鼓 勵 與 輔 導 辦 法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之 課 程 講 義 及 施 行 SOP 持 續 建 立 專 業 培 育 課 程 專 業 講 師 人 才 庫 推 動 亮 點 縣 市 進 行 培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典 範 協 同 高 中 職 學 科 中 心 進 行 跨 科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評 估 與 檢 討 推 動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並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全 面 推 廣 各 級 種 子 教 師 之 能 力 指 標 配 整 體 配 套 課 程 與 統 整 性 教 材 全 面 實 施 推 動 師 資 培 育 認 證 由 中 央 輔 導, 各 縣 市 自 主 運 作 師 資 培 育 之 實 施 持 續 建 立 專 業 培 育 課 程 專 業 講 師 人 才 庫 協 同 高 中 職 學 科 中 心 進 行 跨 科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評 估 與 檢 討 全 面 推 廣 縣 市 輔 導 團 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57
附 表 五 :104-107 年 度 校 園 學 習 與 推 廣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量 化 目 標 (KPI) 1. 深 化 大 專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補 助, 四 年 補 助 100 門 課 程, 培 育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才 至 少 3000 名 工 作 細 項 /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30 門 培 育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才 至 少 600 名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30 門 培 育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才 至 少 700 名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25 門 培 育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才 至 少 800 名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永 續 發 展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課 程 15 門 培 育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通 才 至 少 1000 名 2. 推 動 8 大 領 域 專 業 融 入 計 畫, 接 續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四 年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至 少 800 名 推 動 大 專 能 源 健 康 農 業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專 業 融 入 計 畫 提 升 與 擴 大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之 運 作 成 效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至 少 50 名 推 動 大 專 土 地 利 用 海 岸 為 生 基 礎 設 施 專 業 融 入 計 畫 提 升 與 擴 大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之 運 作 成 效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至 少 150 名 持 續 提 升 與 擴 大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之 運 作 成 效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至 少 250 名 持 續 提 升 與 擴 大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專 業 課 程 融 入 之 運 作 成 效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至 少 350 名 3. 整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與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縮 小 學 用 落 差, 四 年 推 動 40 個 產 學 合 作 案,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至 少 100 名 推 動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結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媒 合 產 業 與 學 校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完 成 1 個 示 範 型 產 學 合 作 案 維 運 並 完 善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結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媒 合 產 業 與 學 校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完 成 3 個 示 範 型 產 學 合 作 案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至 少 20 名 持 續 維 運 並 擴 大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結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媒 合 產 業 與 學 校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完 成 10 個 示 範 型 產 學 合 作 案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至 少 30 名 持 續 擴 大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災 害 專 業 領 域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結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結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媒 合 產 業 與 學 校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完 成 16 個 示 範 型 產 學 合 作 案 培 育 產 業 人 才 至 少 50 名 58
附 表 六 :104-107 年 度 22 縣 市 輔 導 團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量 化 目 標 (KPI) 1. 成 立 與 運 作 22 個 縣 市 輔 導 團, 落 實 各 項 地 方 工 作 2. 落 實 縣 市 輔 導 團 在 校 級 與 縣 市 級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四 年 至 少 培 育 1000 名 認 證 師 資 3.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1000 所 學 校 建 置 工 作 細 項 /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成 立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協 助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輔 導 第 一 類 學 校 縣 市 輔 導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辦 理 24 小 時 在 校 級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10% 以 上 至 少 1 位 在 校 級 師 資 辦 理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各 縣 市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至 少 15 位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辦 理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師 資 培 育 研 習 營 至 少 1 次 研 發 輔 導 團 精 進 培 育 課 程 教 案, 並 辦 理 全 縣 ( 市 )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教 學 與 宣 導 活 動 輔 導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推 動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學 校 建 置 達 200 所 運 作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協 助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輔 導 第 一 類 學 校 及 第 三 類 學 校 縣 市 輔 導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辦 理 24 小 時 在 校 級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15% 以 上 至 少 1 位 在 校 級 師 資 辦 理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各 縣 市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至 少 20 位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辦 理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師 資 培 育 研 習 營 至 少 1 次 試 行 輔 導 團 精 進 培 育 課 程 教 案, 並 辦 理 全 縣 ( 市 )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教 學 與 宣 導 活 動 輔 導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推 動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學 校 建 置 達 500 所 持 續 運 作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協 助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輔 導 第 一 二 及 三 類 學 校 縣 市 輔 導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辦 理 24 小 時 在 校 級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20% 以 上 至 少 1 位 在 校 級 師 資 辦 理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辦 理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師 資 培 育 研 習 營 至 少 1 次 各 縣 市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至 少 25 位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推 動 輔 導 團 精 進 培 育 課 程 教 案, 並 辦 理 全 縣 ( 市 )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教 學 與 宣 導 活 動 輔 導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推 動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學 校 建 置 達 800 所 持 續 運 作 22 縣 市 輔 導 團, 協 助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輔 導 第 一 二 及 三 類 學 校 縣 市 輔 導 團 強 化 與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辦 理 24 小 時 在 校 級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30% 以 上 至 少 1 位 在 校 級 師 資 辦 理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研 習 課 程 至 少 1 次 辦 理 防 減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師 資 培 育 研 習 營 至 少 1 次 各 縣 市 培 育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至 少 30 位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擴 大 輔 導 團 精 進 培 育 課 程 教 案, 並 辦 理 全 縣 ( 市 )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教 學 與 宣 導 活 動 輔 導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與 執 行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推 動 基 礎 防 災 校 園, 學 校 建 置 達 1000 所 4. 輔 導 高 國 民 中 小 學,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90% 5. 輔 導 中 國 民 中 小 學, 四 年 至 少 完 成 50% 訪 視 一 高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20% 參 與 訪 視 一 中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中 學 校 至 少 達 10% 參 與 訪 視 一 高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40% 參 與 訪 視 一 中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中 學 校 至 少 達 20% 參 與 訪 視 一 高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65% 參 與 訪 視 一 中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中 學 校 至 少 達 35% 參 與 訪 視 一 高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90% 參 與 訪 視 一 中 以 上 災 害 潛 勢 學 校 中 學 校 至 少 達 50% 參 與 59
附 表 七 :104-107 年 度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KPI 與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量 化 目 標 (KPI) 1. 成 立 與 運 作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2. 區 域 內 之 縣 市 輔 導 團 運 作 與 強 化 機 制 之 探 討 3. 提 供 縣 市 輔 導 團 支 援 與 協 助 工 作 細 項 /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成 立 服 務 推 廣 團 協 助 與 輔 導 高 中 職 及 私 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輔 導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學 校 服 務 推 廣 團 運 作 機 制 探 討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環 境 型 態 與 災 害 類 型 之 學 校 及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研 擬 對 應 之 服 務 規 劃 及 解 決 對 策 制 定 服 務 推 廣 SOP 並 整 理 分 析 彙 整 為 服 務 團 工 作 輔 導 手 冊 提 供 縣 市 輔 導 團 支 援 與 協 助 培 育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運 作 服 務 推 廣 團 協 助 與 輔 導 高 中 職 及 私 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輔 導 第 二 類 學 校 服 務 推 廣 團 運 作 與 轉 型 機 制 探 討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環 境 型 態 與 災 害 類 型 之 學 校 及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推 行 對 應 之 服 務 規 劃 及 解 決 對 策, 並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推 行 服 務 推 廣 SOP 並 彙 整 為 服 務 團 工 作 輔 導 手 冊, 且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協 助 縣 市 輔 導 團 發 展 自 主 性 與 永 續 性 運 作 之 機 制 強 化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師 資 運 作 服 務 推 廣 團 協 助 與 輔 導 高 中 職 及 私 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服 務 推 廣 團 轉 型 與 退 場 機 制 探 討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環 境 型 態 與 災 害 類 型 之 學 校 及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推 行 對 應 之 服 務 規 劃 及 解 決 對 策, 並 進 行 評 估 與 滾 動 修 正 持 續 推 行 服 務 推 廣 SOP 並 彙 整 為 服 務 團 工 作 輔 導 手 冊, 且 進 行 評 估 與 滾 動 修 正 提 供 縣 市 輔 導 團 發 展 自 主 性 與 永 續 性 運 作 機 制 之 諮 詢 協 助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培 育 縣 市 級 與 在 校 級 師 資 運 作 服 務 推 廣 團 服 務 推 廣 團 退 場 機 制 之 試 行 與 檢 討 針 對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環 境 型 態 與 災 害 類 型 之 學 校 及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施 行 對 應 之 服 務 規 劃 及 解 決 對 策 普 遍 推 廣 服 務 推 廣 SOP 與 服 務 團 工 作 輔 導 手 冊 提 供 縣 市 輔 導 團 發 展 自 主 性 與 永 續 性 運 作 機 制 之 諮 詢 提 供 縣 市 級 輔 導 團 培 育 縣 市 級 與 在 校 級 師 資 之 諮 詢 4.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及 進 階 推 廣 案 之 建 置 與 執 行 完 善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推 動 模 式 與 進 階 推 廣 之 創 新 作 為 並 成 為 在 地 典 範 學 校 辦 理 區 域 內 複 合 式 防 救 逃 生 演 練 之 示 範 觀 摩 1 場 協 助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之 建 置 與 執 行 完 善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推 動 模 式 與 進 階 推 廣 之 創 新 作 為 並 成 為 在 地 典 範 學 校 辦 理 區 域 內 複 合 式 防 救 逃 生 演 練 之 示 範 觀 摩 1 場 提 供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及 進 階 推 廣 案 建 置 與 執 行 之 諮 詢 完 善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推 動 模 式 與 進 階 推 廣 之 創 新 作 為 並 成 為 在 地 典 範 學 校 辦 理 區 域 內 複 合 式 防 救 逃 生 演 練 之 示 範 觀 摩 1 場 廣 推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及 進 階 推 廣 案 之 建 置 完 善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推 動 模 式 與 進 階 推 廣 之 創 新 作 為 並 成 為 在 地 典 範 學 校 辦 理 區 域 內 複 合 式 防 救 逃 生 演 練 之 示 範 觀 摩 1 場 5. 建 置 偏 鄉 型 示 範 學 校, 強 化 校 園 與 社 區 防 災 結 合 演 練, 四 年 建 置 至 少 40 所 6. 推 動 實 驗 學 校 與 防 災 產 業 結 合 及 防 災 科 技 之 應 用, 四 年 至 少 10 件 以 上 防 災 產 品 或 工 具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偏 鄉 型 學 校 至 少 10 所,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結 合 社 區 擬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學 校, 配 合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由 學 校 主 導, 廠 商 配 合,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的 防 災 產 品 或 工 具, 至 少 2 件 以 上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偏 鄉 型 學 校 至 少 10 所,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結 合 社 區 擬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學 校, 配 合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由 學 校 主 導, 廠 商 配 合,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的 防 災 產 品 或 工 具, 至 少 2 件 以 上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偏 鄉 型 學 校 至 少 10 所,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結 合 社 區 擬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學 校, 配 合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由 學 校 主 導, 廠 商 配 合,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的 防 災 產 品 或 工 具, 至 少 3 件 以 上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偏 鄉 型 學 校 至 少 10 所,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結 合 社 區 擬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輔 導 第 二 三 類 學 校, 配 合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由 學 校 主 導, 廠 商 配 合,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的 防 災 產 品 或 工 具, 至 少 3 件 以 上 7. 推 動 大 學 示 範 性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研 擬 大 專 校 院 防 災 輔 導 機 制 及 示 範 校 園 之 推 動 策 略 由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各 篩 選 一 所 適 當 大 專 院 校, 輔 導 成 為 大 專 示 範 性 防 災 學 校 60 輔 導 大 專 示 範 性 防 災 學 校 發 展 自 主 性 與 永 續 性 之 運 作 機 制 提 供 大 專 示 範 性 防 災 學 校 推 行 自 主 性 與 永 續 性 運 作 之 諮 詢 推 廣 大 專 示 範 性 防 災 學 校 自 主 性 與 永 續 性 運 作 之 機 制
附 表 八 : 各 計 畫 之 104 年 度 KPI 104 年 度 KPI 委 辦 計 畫 1. 確 立 整 體 計 畫 各 項 階 段 性 推 動 目 標 2. 完 成 素 養 評 量 試 題 庫 和 電 腦 施 測 系 統 3. 規 劃 結 合 其 他 部 會 跨 領 域 推 廣 防 災 與 氣 候 變 遷 教 育 1. 推 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納 入 12 年 國 教 課 程 綱 要, 建 立 教 材 研 發 與 審 定 機 制 2. 研 發 永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議 題 教 學 概 念 3. 配 合 素 養 能 力 指 標, 建 立 教 材 研 發 審 定 與 淘 汰 機 制, 據 以 發 展 新 教 材 與 淘 汰 不 適 用 教 材 4. 推 動 出 版 業 者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材 5. 結 合 新 興 科 技, 開 發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教 材, 至 少 1 件 6. 發 展 複 合 性 災 害 模 組 與 演 練 教 材, 至 少 1 件 7. 建 立 優 良 教 材 獎 勵 機 制 8. 建 立 教 材 推 廣 績 優 獎 勵 機 制 1. 整 合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規 劃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體 系 2. 建 構 三 級 種 子 師 資 能 力 指 標 與 發 展 培 訓 教 材, 規 劃 各 級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至 少 1 套 3. 發 展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在 校 級 縣 市 級 與 中 央 級 種 子 師 資 認 證 制 度 4. 規 劃 及 試 行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完 善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措 施 5. 落 實 縣 市 輔 導 團 在 校 級 與 縣 市 級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至 少 培 育 100 名 認 證 師 資 1. 維 運 及 更 新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平 臺, 擴 大 校 園 災 害 應 用,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30% 以 上 上 網 填 報 及 查 詢 2. 全 面 性 規 劃 三 大 平 臺 之 整 體 架 構 強 化 其 加 值 運 用 功 能, 並 推 廣 三 大 網 路 平 臺, 使 用 流 量 增 加 20% 人 次 3. 評 估 與 規 劃 經 驗 分 享 社 群 之 建 置, 提 升 經 驗 分 享,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推 動 辦 公 室 ( 運 作 與 支 援 成 效 評 估 ) 教 材 發 展 與 推 廣 師 資 人 才 培 育 數 位 學 習 推 廣 平 臺 61
104 年 度 KPI 補 助 計 畫 1. 建 置 22 個 縣 市 輔 導 團 2. 北 中 南 區 各 舉 辦 一 場 縣 市 級 及 在 地 ( 校 ) 級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3.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達 到 200 所 學 校 參 與 建 置 22 縣 市 輔 導 團 4. 緊 急 性 高 中 小 學 至 少 達 到 2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5. 緊 急 性 中 中 小 學 至 少 達 到 1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1. 擴 大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達 到 200 所 學 校 參 與 2. 緊 急 性 高 學 校 至 少 達 到 2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3. 緊 急 性 中 學 校 至 少 達 到 10% 的 學 校 參 與 為 原 則 4. 建 置 與 運 作 北 中 南 三 區 服 務 推 廣 團 5. 偏 鄉 型 示 範 學 校 每 年 補 助 10 所 建 立 校 園 與 社 區 防 災 結 合 演 區 域 服 務 推 廣 團 練 6. 推 動 實 驗 學 校 與 防 災 產 業 結 合 及 防 災 科 技 之 應 用, 產 出 至 少 2 件 以 上 防 災 產 品 或 工 具 7. 規 劃 示 範 性 大 專 院 校 之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1. 補 助 20 門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與 永 續 發 展 通 識 課 程 及 學 分 學 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課 程 補 助 ( 通 識 及 學 分 學 程 ) 1. 推 動 專 業 融 入 及 專 業 性 學 分 學 程, 並 規 劃 轉 型 成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以 整 合 教 學 資 源 與 提 高 推 廣 學 習 成 效 2. 結 合 教 學 聯 盟 中 心 與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縮 小 學 用 落 差, 推 動 10 教 學 聯 盟 及 產 學 合 作 個 多 元 產 學 合 作 案 62
附 表 九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作 業 說 明 ( 草 案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作 業 說 明 ( 草 案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補 助 辦 理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計 畫 要 點 二 目 的 : 本 部 為 強 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輔 導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健 全 校 園 防 災 教 育 知 能 及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以 提 升 學 生 防 災 素 養 及 學 校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建 構 安 全 之 校 園 環 境,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說 明 三 補 助 對 象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四 計 畫 期 程 : ( 一 )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自 計 畫 執 行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至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二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者, 至 遲 應 於 期 程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備 文 說 明 原 因 並 敘 明 預 計 完 成 之 日 期,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始 得 延 期, 並 以 展 延 一 個 月 為 原 則 如 係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推 動 所 需 辦 理 延 期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計 畫 申 請 原 則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設 置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以 下 簡 稱 輔 導 團 ),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以 協 助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落 實 導 入 常 態 運 作, 計 畫 應 包 括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 一 )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組 織 運 作 1. 訂 定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近 中 長 程 計 畫, 依 在 地 特 性 及 教 育 政 策 需 求 完 善 各 項 質 化 及 量 化 目 標, 且 考 量 適 度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或 屬 氣 候 變 遷 八 大 領 域 (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 之 議 題, 並 辦 理 成 果 檢 討 會 據 以 修 訂 下 一 年 度 之 計 畫 2. 訂 定 輔 導 團 團 員 遴 選 ( 薦 ) 聘 任 及 考 核 機 制, 由 行 政 人 員 縣 市 所 屬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或 具 從 事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之 退 休 人 員 等 遴 選 擔 任 團 員, 並 依 在 地 化 災 害 類 別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或 縣 市 相 關 局 ( 處 室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等 人 員 擔 任 顧 問,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並 執 行 團 務 運 作 團 員 以 至 少 十 人, 顧 問 以 至 少 五 人 為 原 則, 得 因 應 區 域 差 異 調 整, 成 員 名 單 應 呈 報 縣 市 核 備 並 呈 報 本 部 備 查 3. 配 合 參 加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團 ) 辦 理 之 輔 導 團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會 及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諮 商 會, 以 促 進 輔 導 團 團 務 運 作 及 輔 導 工 作 交 流 學 習 4. 配 合 全 國 性 防 災 教 育 與 本 部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相 關 事 務, 辦 理 相 關 事 項 及 參 與 活 動 5. 提 出 輔 導 團 強 化 及 運 作 機 制 改 進 建 議 之 分 析 報 告 ( 二 ) 辦 理 全 縣 ( 市 )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教 學 及 宣 導 活 動, 以 普 及 防 災 教 育 觀 念,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重 視 防 災 議 題, 提 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之 防 災 素 養 ( 三 ) 輔 導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執 行 63
1. 掌 握 具 一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情 形, 並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優 先 辦 理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建 置, 其 次 再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以 上 中 災 害 之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為 對 象 2. 辦 理 所 屬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坊, 藉 以 指 導 學 校 了 解 修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填 報 災 害 資 料 和 使 用 查 詢 等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及 有 助 於 改 善 校 園 安 全 之 事 項,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3. 執 行 所 屬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進 行 到 校 輔 導, 每 校 至 少 二 次, 每 次 到 校 輔 導 專 家 至 少 二 位, 且 專 家 必 須 具 該 校 高 災 害 之 專 長 4. 到 校 輔 導 依 學 校 周 遭 環 境, 進 行 在 地 化 災 害 檢 核,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並 協 助 學 校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事 項 : (1) 輔 導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2) 輔 導 並 協 助 檢 視 學 校 修 訂 完 成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3) 輔 導 學 校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4)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執 行 例 行 性 之 校 園 安 全 檢 核 及 防 災 演 練 等 工 作, 並 給 予 指 導 建 議 (5)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5. 應 持 追 蹤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辦 理 及 改 善 情 形, 並 得 再 進 行 到 校 輔 導 6. 協 助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書, 並 將 檢 核 完 成 之 成 果 置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進 行 分 享 交 流 7. 提 出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進 建 議 分 析 報 告 8. 規 劃 並 參 酌 本 部 輔 導 模 式 推 動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並 賡 續 完 成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六 補 助 原 則 : ( 一 ) 經 費 額 度 : 1. 每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限 申 請 一 計 畫 案 2. 每 一 計 畫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為 基 礎 額 度 3. 依 據 當 年 所 屬 學 校 提 送 申 請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情 形, 每 獲 補 助 一 校, 將 於 本 計 畫 基 礎 額 度 外 增 予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依 此 累 計 增 予 補 助 數 額, 至 多 以 增 額 補 助 至 新 臺 幣 八 十 萬 元 為 上 限 4. 前 一 年 本 部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統 合 視 導 防 災 教 育 績 效 評 鑑 優 良 或 前 一 年 執 行 本 計 畫 績 效 優 良 或 當 年 所 屬 學 校 積 極 提 送 申 請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符 合 以 上 條 件 者, 亦 將 作 為 補 助 額 度 之 參 據 5.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衡 酌 情 況, 詳 實 編 列 計 畫 總 經 費, 實 際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部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及 申 請 狀 況 調 整 核 定 ( 二 ) 經 費 編 列 原 則 : 1. 計 畫 經 費 以 補 助 經 常 門 為 原 則, 且 不 予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2. 本 案 採 部 分 補 助, 依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次 級 給 予 不 同 補 助 比 率, 且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九 十 ( 三 )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1.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計 畫 所 需 之 出 席 費 講 師 鐘 點 費 諮 詢 費 ( 輔 導 費 ) 訪 視 費 工 作 費 審 查 費 評 鑑 費 印 刷 費 資 料 蒐 集 費 道 具 材 料 費 場 地 布 置 費 膳 費 住 宿 費 稿 費 旅 運 費 交 通 費 保 險 費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網 頁 維 護 設 計 使 用 費 及 雜 支 2. 視 計 畫 性 質 及 規 模 得 編 列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等 項 目, 以 所 屬 學 校 具 防 災 教 64
育 推 動 經 驗 之 校 長 教 師 承 辦 人 擔 任 為 原 則 3. 前 所 未 列 其 他 因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有 助 於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及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之 項 目, 應 提 出 完 整 說 明 及 使 用 規 劃, 經 本 部 衡 酌 實 況 視 有 其 必 要, 經 審 核 同 意 後 得 予 以 補 助 或 以 自 籌 款 編 列 4. 補 助 經 費 編 列 及 支 用 基 準,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按 實 際 需 求 核 給 七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 ( 一 ) 申 請 期 間 : 自 本 部 每 年 公 告 日 起 於 公 告 指 定 期 限 內,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 二 ) 申 請 文 件 : 1. 依 公 告 之 申 請 計 畫 書 格 式 及 補 助 項 目, 提 出 計 畫 書 及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一 份 ( 併 附 電 子 檔 一 份 ); 其 計 畫 書 格 式 及 相 關 內 容 於 當 年 度 另 行 公 告 2. 申 請 資 料 請 使 用 長 尾 夾 於 左 上 角 固 定 並 依 順 序 排 放, 請 勿 膠 裝 或 裝 訂 3. 計 畫 書 執 行 內 容 應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項 目, 並 配 合 在 地 化 災 害 狀 況 4. 計 畫 應 於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備 文 向 本 部 申 請, 並 以 發 文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內 容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本 部 得 不 予 受 理 ( 三 )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部 以 書 面 審 查 為 原 則, 決 定 審 核 結 果 及 補 助 額 度,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書 面 或 會 議 審 查 作 為 補 助 額 度 之 參 據,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到 場 說 明 計 畫 內 容 ( 四 ) 審 查 原 則 : 1. 計 畫 整 體 規 劃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目 標 及 精 神 2. 計 畫 主 題 與 內 容 之 妥 適 性 方 法 與 策 略 可 行 性 及 預 期 成 效 3. 計 畫 經 費 及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4. 計 畫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狀 況 八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各 受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受 補 助 單 位 ) 應 於 收 到 計 畫 核 定 公 文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備 文 及 領 據 辦 理 領 款 手 續 ( 二 ) 經 費 請 撥 支 用 核 銷 結 報, 應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與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 三 ) 經 費 核 銷 應 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支 出 為 原 則 但 於 計 畫 期 程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所 發 生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必 要 支 出, 且 該 項 支 出 無 需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得 敘 明 原 因,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四 ) 前 一 年 度 已 獲 補 助 而 尚 未 結 報 者, 應 先 行 報 部 辦 理 核 銷 結 案, 本 部 始 核 撥 當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倘 經 本 部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結 報 者, 本 部 得 視 其 性 質 及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止 補 助 九 補 助 成 效 考 核 : ( 一 ) 計 畫 應 於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前 執 行 完 畢, 並 於 計 畫 執 行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核 銷 結 案,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書 一 式 三 份 ( 併 附 電 子 檔 一 份 ) 及 檢 附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部 備 查, 執 行 成 果 並 作 為 本 部 統 合 視 導 防 災 教 育 執 行 成 效 及 相 關 訪 視 之 參 據 ; 其 未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者, 視 為 計 畫 未 完 成, 本 部 得 要 求 受 補 助 單 位 繳 回 全 額 或 部 分 補 助 經 費 ( 二 ) 受 補 助 單 位 推 動 成 效, 得 作 為 將 來 補 助 經 費 增 減 是 否 續 予 補 助 之 參 考 及 相 關 計 畫 審 議 補 助 之 參 據 計 畫 表 現 優 異 之 受 補 助 單 位 及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 含 地 方 政 府 業 務 承 辦 人 ), 予 以 表 揚 及 頒 發 獎 狀 或 獎 牌, 相 關 獎 勵 方 式 另 行 公 告 之, 受 補 助 單 位 並 依 權 責 從 優 辦 理 敘 獎, 其 人 員 名 單 並 應 以 正 式 公 文 副 知 本 部 65
十 其 他 事 項 : ( 一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及 最 終 成 果 應 登 載 於 本 部 指 定 單 位 建 置 之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 二 ) 依 本 計 畫 補 助 產 生 之 講 義 教 材 軟 體 或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等 著 作, 本 部 得 要 求 於 公 開 印 製 或 出 版 前 送 本 部 審 查, 受 補 助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上 開 完 成 之 相 關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除 經 認 定 歸 屬 本 部 所 有 者 外, 歸 屬 受 補 助 單 位 所 有 但 受 補 助 單 位 對 於 相 關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應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本 部 及 本 部 所 指 定 之 人 為 不 限 時 間 地 域 或 內 容 之 利 用, 並 依 據 創 用 CC 授 權 條 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同 意 本 部 有 權 使 用 成 果 中 之 文 字 照 片 圖 面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以 為 公 開 宣 傳 之 用 著 作 權 人 並 應 承 諾 對 本 部 及 本 部 所 指 定 之 人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各 該 著 作 如 有 第 三 人 完 成 之 部 分 者, 本 部 授 權 受 補 助 單 位 代 理 本 部 與 第 三 人 簽 訂 上 述 授 權 本 部 利 用 著 作 之 相 關 契 約 ( 三 ) 計 畫 之 成 果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其 他 權 利 如 有 涉 及 使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糾 紛 或 任 何 權 利 之 侵 害 時, 悉 由 受 補 助 單 位 及 執 行 人 員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受 補 助 單 位, 得 列 為 本 部 防 災 教 育 長 期 追 蹤 資 料 庫 研 究 對 象, 各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配 合 本 部 相 關 研 究 活 動 ( 五 ) 受 補 助 單 位 相 關 活 動 公 告 及 活 動 資 訊 應 副 知 本 部, 俾 利 本 部 於 計 畫 辦 理 期 間 辦 理 相 關 訪 視 活 動 ( 六 ) 本 部 得 委 請 專 案 輔 導 團 隊 協 助 受 補 助 單 位 辦 理 教 學 與 研 究 活 動 等 推 動 及 諮 詢, 並 辦 理 相 關 說 明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配 合 本 部 指 定 單 位 進 行 相 關 之 輔 導 紀 錄 工 作 ( 七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協 助 並 參 與 本 部 辦 理 之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成 果 研 討 會 及 活 動 ( 八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之 目 標 及 規 範, 專 款 專 用, 不 得 挪 用 ; 計 畫 如 有 延 期 變 更 或 增 刪 調 整 一 級 用 途 別 經 費 項 目, 應 於 事 前 報 本 部 核 准 後 始 得 執 行 之 惟 屬 各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互 相 勻 支, 得 循 執 行 單 位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66
附 表 十 : 教 育 部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計 畫 作 業 說 明 ( 草 案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計 畫 作 業 說 明 ( 草 案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辦 理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二 目 的 : 為 強 化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研 發 成 果 之 推 動, 爰 透 過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團 ) 之 運 作, 健 全 地 區 性 災 害 管 理 之 機 制 及 整 合 現 有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以 就 近 提 供 區 域 內 縣 市 及 學 校 相 關 支 援 與 協 助, 期 藉 由 執 行 相 關 輔 導 訓 練 及 推 廣 工 作, 落 實 在 地 化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說 明 三 對 象 :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及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關 ( 構 ) 四 計 畫 期 程 : ( 一 )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自 執 行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至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二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者, 至 遲 應 於 期 程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備 文 說 明 原 因 並 敘 明 預 計 完 成 之 日 期,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始 得 延 期 如 係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推 動 所 需 辦 理 延 期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計 畫 申 請 原 則 : 計 畫 以 推 動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廣 服 務 為 重 點, 計 畫 申 請 依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 ( 一 )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1.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各 縣 市 政 府 人 員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卓 越 的 學 校 核 心 人 員 ( 校 長 主 任 )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教 師 及 相 關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加 入 服 務 團, 負 責 服 務 團 運 作 及 協 助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 以 下 簡 稱 輔 導 團 ), 成 員 至 少 十 五 人 (1) 到 校 服 務 的 專 家 須 符 合 在 地 化 災 害 專 長, 服 務 團 並 應 辦 理 服 務 團 成 員 災 害 檢 核 行 前 說 明 會 至 少 三 小 時 (2) 將 團 員 列 冊 提 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並 公 布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後, 始 能 到 校 服 務 (3) 服 務 團 之 成 員 為 無 給 職, 但 得 視 實 際 輔 導 需 求 支 領 出 席 費 輔 導 費 訪 視 費 審 查 費 或 旅 費 等 必 要 費 用 2. 服 務 團 應 針 對 現 行 輔 導 運 作 機 制 予 以 強 化 及 檢 討, 於 輔 導 團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工 作 執 行 及 辦 理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諮 商 會 前, 完 成 服 務 推 廣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以 提 供 輔 導 團 運 作 依 循 之 參 考 : (1) 將 現 行 服 務 規 劃 執 行 重 點 服 務 流 程 常 見 問 題 及 解 決 對 策 等 推 動 工 作 之 內 涵, 予 以 文 件 標 準 化 流 程 制 式 化 及 表 單 規 格 化, 並 彙 整 為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輔 導 工 作 手 冊, 本 項 工 作 由 ( 北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中 區 ) 及 ( 南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2) 制 定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量 化 及 質 化 評 估 表, 並 設 計 教 職 人 員 參 與 計 畫 之 調 查 問 卷, 用 以 檢 核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落 實 之 程 度 及 人 員 執 行 計 畫 之 成 效, 本 項 工 作 由 ( 中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北 區 ) 及 ( 南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67
(3) 制 定 校 園 防 災 地 圖 繪 製 流 程, 內 容 宜 包 含 製 作 目 的 適 用 對 象 及 時 機 呈 現 方 式 種 類 設 定 製 作 原 則 繪 製 程 序 地 圖 內 容 地 圖 規 格 設 定 等, 用 以 提 供 學 校 繪 製 時 之 標 準 化 範 例, 本 項 工 作 由 ( 南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北 區 ) 及 ( 中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4) 規 劃 服 務 團 辦 理 之 災 害 檢 核 行 前 說 明 會 會 議 流 程, 用 以 讓 服 務 團 成 員 可 完 整 知 悉 計 畫 推 動 及 服 務 運 作 模 式 並 達 成 共 識, 確 保 各 區 及 各 成 員 服 務 品 質 並 符 合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本 項 工 作 由 ( 北 區 ) 服 務 團 執 行,( 中 區 ) 及 ( 南 區 ) 服 務 團 協 辦 (5) 上 列 各 項 工 作 應 呈 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3. 辦 理 區 域 內 複 合 式 防 災 演 練 之 示 範 觀 摩 一 場, 並 參 加 其 他 各 區 之 示 範 演 練 進 行 交 流 4. 辦 理 示 範 觀 摩 研 習 說 明 會 等 相 關 活 動, 依 本 部 格 式 撰 擬 事 前 新 聞 稿 至 少 二 則 事 前 新 聞 稿 及 活 動 相 關 資 料 應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一 個 月 提 報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並 視 活 動 之 性 質 提 供 事 後 新 聞 稿 5. 針 對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服 務 團 部 分 撰 寫 科 技 部 績 效 評 估 報 告 6. 定 期 與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以 及 協 助 本 部 推 動 宣 導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或 計 畫, 並 配 合 交 辦 之 事 項 提 交 相 關 文 件 或 報 告 ( 二 ) 提 供 縣 市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團 支 援 及 協 助 1. 協 助 各 縣 市 規 劃 近 中 長 程 推 動 計 畫, 並 彙 整 區 域 內 各 縣 市 之 輔 導 團 運 作 特 色 成 功 策 略 及 經 驗 作 法, 提 出 輔 導 紀 錄, 並 能 提 供 其 他 縣 市 參 考 2. 辦 理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諮 商 會, 提 供 區 域 內 縣 市 之 輔 導 團 執 行 輔 導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之 學 校 時 相 關 工 作 之 諮 詢 及 協 調, 以 利 輔 導 團 了 解 年 度 計 畫 實 行 績 效 指 標 及 執 行 方 式, 健 全 輔 導 團 功 能, 每 半 年 辦 理 一 次, 第 一 次 應 於 輔 導 團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工 作 執 行 前 辦 理 3. 提 供 區 域 內 縣 市 之 輔 導 團 相 關 講 師 及 教 材, 以 協 助 輔 導 團 辦 理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坊 4. 依 輔 導 團 之 需 求, 提 供 諮 詢 座 談 或 講 座 服 務 等, 並 協 助 整 合 區 域 內 各 縣 市 之 資 源, 推 動 整 體 區 域 防 災 工 作 5. 辦 理 區 域 內 輔 導 團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會, 以 促 進 輔 導 團 團 務 運 作 及 輔 導 工 作 交 流 學 習, 至 少 辦 理 兩 次 6. 提 出 分 析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建 立 永 續 之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推 動 模 式 各 縣 市 輔 導 團 推 動 架 構 及 運 作 特 色 執 行 成 果 及 具 體 成 效 ( 三 ) 協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執 行 1. 掌 握 具 一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情 形, 並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以 上 高 災 害 之 國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優 先 辦 理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其 次 再 以 輔 導 具 一 種 以 上 中 災 害 之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為 對 象 2. 辦 理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之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坊, 藉 以 指 導 學 校 了 解 修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填 報 災 害 資 料 和 使 用 查 詢 等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工 作 及 有 助 於 改 善 校 園 安 全 之 事 項, 完 善 校 園 防 災 實 務 3. 執 行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進 行 到 校 服 務, 每 校 至 少 二 次, 每 次 到 校 服 務 專 家 至 少 二 位, 且 專 家 必 須 具 該 校 高 災 害 之 專 長 4. 到 校 服 務 依 學 校 周 遭 環 境, 進 行 在 地 化 災 害 檢 核,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並 協 助 學 校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事 項 : (1) 輔 導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2) 輔 導 並 協 助 檢 視 學 校 修 訂 完 成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68
(3) 輔 導 學 校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4)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執 行 例 行 性 之 校 園 安 全 檢 核 及 防 災 演 練 等 工 作, 並 給 予 指 導 建 議 (5) 輔 導 學 校 完 成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5. 應 持 追 蹤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辦 理 及 改 善 情 形, 並 得 再 進 行 到 校 服 務 6. 協 助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書, 並 將 檢 核 完 成 之 成 果 置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進 行 分 享 交 流 7. 提 出 區 域 內 國 私 立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進 建 議 分 析 報 告 ( 四 ) 協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執 行 1.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及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之 學 校 進 行 到 校 服 務, 每 校 至 少 二 次, 完 善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推 動 模 式 及 進 階 推 廣 之 創 新 作 為, 以 成 為 在 地 典 範 學 校 2. 每 次 到 校 服 務 專 家 至 少 二 位, 且 專 家 應 具 該 校 高 災 害 之 專 長 為 原 則 3.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配 合 建 置 需 求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防 災 工 具 或 教 具, 例 如 幼 兒 專 用 地 震 防 災 頭 套 學 生 專 用 緊 急 避 難 包 教 職 人 員 演 練 用 道 具 組 實 體 模 型 教 學 掛 圖 或 示 範 器 材 等, 除 供 學 校 師 生 使 用 外, 尚 須 評 估 後 續 推 廣 之 可 行 性 4.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所 屬 八 大 領 域 (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 以 建 立 校 園 防 災 創 新 作 為 及 典 範 模 式 5.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書, 並 將 檢 核 完 成 之 成 果 置 於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進 行 分 享 交 流 6. 提 出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進 建 議 分 析 報 告 7. 除 須 協 助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學 校 進 行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等 相 關 工 作 外, 必 須 提 供 區 域 內 各 級 學 校 及 輔 導 團 有 關 技 術 性 諮 詢 服 務 至 少 十 次, 內 容 包 括 普 及 推 動 相 關 教 材 供 教 師 融 入 教 學 協 助 學 校 擬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建 立 學 校 及 社 區 防 救 災 體 系 結 合 等 相 關 諮 詢, 必 要 時 可 提 供 到 校 服 務 ( 五 ) 規 劃 及 建 置 示 範 性 偏 鄉 型 防 災 校 園 1. 協 助 區 域 內 獲 本 部 補 助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屬 偏 遠 地 區 或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學 校 ( 偏 鄉 型 ) 推 動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以 學 校 為 中 心 並 結 合 社 區, 辦 理 在 地 化 教 材 研 發 及 試 教 編 撰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辦 理 防 災 演 練 等 工 作 2. 研 擬 偏 鄉 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結 合 社 區 之 推 動 流 程 及 輔 導 模 式 ( 六 ) 規 劃 示 範 性 大 專 校 院 防 災 校 園 1. 於 區 域 內 選 定 一 所 大 專 校 院 為, 參 考 防 災 校 園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之 學 校 應 執 行 工 作 項 目, 協 助 研 擬 推 動 策 略, 並 據 以 提 出 大 專 院 校 可 行 之 執 行 方 案 以 建 立 完 善 校 園 輔 導 機 制 2. 研 擬 大 專 校 院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推 動 流 程 及 輔 導 模 式 ( 七 ) 上 述 各 工 作 事 項 皆 須 經 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審 核 通 過 並 依 本 部 要 求 呈 報 備 查 ( 八 ) 團 隊 工 作 執 行 成 效, 由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進 行 評 核, 並 將 結 果 呈 報 本 部 備 查 六 經 費 原 則 : ( 一 ) 經 費 額 度 : 1. 計 畫 經 費 額 度 以 北 中 南 三 區 建 置 區 域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服 務 推 廣 團 隊, 各 區 至 多 以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為 原 則 2. 計 畫 經 費 得 由 本 部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狀 況 及 三 區 服 務 之 實 務 需 要 調 整 核 定 ( 二 ) 經 費 編 列 原 則 : 69
1. 計 畫 執 行 屬 跨 校 整 合 且 屬 整 體 層 面 並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推 動 重 點, 採 行 政 協 助 方 式 辦 理 2. 計 畫 編 列 以 經 常 門 經 費 為 原 則, 經 常 門 經 費 為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 三 ) 經 費 項 目 及 基 準 : 1. 人 事 費 : (1) 計 畫 主 持 人 一 位, 月 支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至 八 千 元 (2) 視 需 要 得 編 列 協 同 主 持 人, 月 支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至 六 千 元 (3) 計 畫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薪 資 比 照 科 技 部 ( 國 科 會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參 考 表 若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一 日 仍 在 職 者, 始 得 按 當 年 工 作 月 數 依 比 例 編 列 年 終 獎 金 (4) 視 需 要 得 編 列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月 支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至 五 千 元 (5) 行 政 助 理 勞 健 保 費 及 計 畫 人 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6) 計 畫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四 人 為 原 則, 若 逾 此 人 數 應 提 出 完 整 說 明 及 人 力 運 用 規 劃, 經 本 部 衡 酌 實 況 視 有 其 必 要, 獲 本 部 同 意 後 得 予 以 編 列 2. 業 務 費 : (1) 共 通 性 項 目 :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之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諮 詢 費 ( 輔 導 費 ) 工 作 費 審 查 費 印 刷 費 資 料 蒐 集 費 場 地 使 用 費 膳 費 住 宿 費 稿 費 國 內 旅 運 費 交 通 費 保 險 費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2) 雜 支 : 郵 費 中 心 辦 公 空 間 所 需 之 碳 粉 匣 光 碟 片 電 源 線 等 電 腦 耗 材 及 文 具 用 品 紙 張 資 料 夾 場 地 清 潔 費 茶 水 誤 餐 費 等 其 他 上 述 經 費 項 目 未 能 細 列 等 開 支 3. 前 所 未 列 其 他 因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有 助 於 計 畫 執 行 之 項 目, 申 請 單 位 應 提 出 完 整 說 明 及 使 用 規 劃, 經 本 部 審 查 小 組 衡 酌 實 況 視 有 其 必 要, 經 審 議 同 意 後 得 予 以 編 列 4. 經 費 編 列 及 支 用 基 準,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七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 ( 一 ) 申 請 文 件 : 1. 依 本 部 徵 求 之 申 請 計 畫 書 格 式, 提 出 計 畫 書 及 經 費 申 請 表 加 裝 封 面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七 份 ( 併 附 電 子 檔 一 份 ); 其 計 畫 書 格 式 及 相 關 內 容 於 當 年 度 申 請 時 併 同 公 告 之 2. 計 畫 應 於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隨 文 送 達 本 部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或 公 告 之 指 定 地 點 採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資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本 部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請 單 位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資 格 : 1. 申 請 單 位 :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2. 計 畫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之 資 格 : (1) 申 請 單 位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給 待 遇 支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具 有 專 門 學 識 與 研 究 經 驗, 且 有 具 體 研 究 成 績,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助 理 教 授 級 以 上 人 員 [2]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專 任 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3] 擔 任 講 師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並 有 著 作 發 表 於 國 內 外 著 名 學 術 期 刊 專 利 技 術 報 告 或 有 審 查 機 制 之 專 書 者 [4] 研 究 機 構 副 研 究 員 技 正 或 相 當 副 研 究 員 資 格 以 上 人 員 (2) 具 有 計 畫 主 持 人 資 格 者, 且 依 相 關 規 定 被 借 調 之 人 員, 得 由 原 任 職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3)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於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範 圍 內,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聘 任 之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按 月 支 給 待 遇, 經 學 校 各 級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遴 聘, 符 合 第 一 幕 計 畫 主 持 人 資 格 者 70
(4)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協 同 主 持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僅 得 支 領 一 份 主 持 費 ( 三 )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部 籌 組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審 議,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會 議 審 查, 決 定 審 核 結 果 及 經 費 額 度,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申 請 單 位 到 場 說 明 計 畫 內 容 ( 四 ) 審 查 原 則 : 1. 計 畫 整 體 規 劃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本 部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計 畫 之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目 標 及 精 神 2. 計 畫 主 題 與 內 容 之 妥 適 性 方 法 與 策 略 可 行 性 及 預 期 成 效 3. 計 畫 經 費 及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4. 計 畫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狀 況 八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本 計 畫 經 費 分 二 次 撥 付, 方 式 如 下 : 1. 第 一 期 :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於 收 到 計 畫 核 定 公 文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備 文 檢 附 領 據 報 部 辦 理 經 費 請 撥 事 宜 並 依 核 定 之 計 畫 執 行, 撥 付 委 辦 經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2. 第 二 期 :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依 指 定 期 限 繳 交 期 中 成 果 報 告, 經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 核 ) 通 過 後, 始 得 進 行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並 撥 付 委 辦 經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3. 第 三 期 :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依 指 定 期 限 繳 交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經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 核 ) 通 過 後, 辦 理 結 案 ( 二 ) 領 據 抬 頭 請 寫 教 育 部, 並 標 註 銀 行 帳 戶 相 關 資 料 ( 三 ) 經 費 核 銷 應 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支 出 為 原 則 但 於 計 畫 期 程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所 發 生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必 要 支 出, 且 該 項 支 出 無 需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得 敘 明 原 因,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三 ) 本 計 畫 屬 科 技 計 畫, 其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計 程 車 資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購 買 郵 政 禮 券 等 項 目 支 出, 得 另 依 本 部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 教 會 ( 三 ) 字 第 一 二 六 二 一 六 號 函 之 補 充 說 明 及 行 政 院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月 八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一 一 五 八 一 七 號 函, 適 用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所 稱 彈 性 經 費 之 額 度, 係 以 核 定 計 畫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核 計, 且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萬 五 千 元 計 畫 執 行 中 如 有 核 定 追 ( 加 ) 減 經 費 者, 彈 性 經 費 額 度 不 予 調 整 九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 ( 一 ) 期 中 及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之 審 查, 由 本 部 及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籌 組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考 核, 邀 請 受 委 辦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以 簡 報 答 詢 方 式 為 之,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實 地 查 訪 ( 二 ) 期 中 成 果 報 告 審 查 通 過 者, 應 依 審 查 意 見 進 行 後 續 必 要 之 修 正 檢 討 及 補 強 審 查 限 期 改 善 者, 應 依 審 查 意 見 進 行 後 續 必 要 之 修 正 檢 討 及 補 強, 並 送 交 期 中 成 果 修 正 報 告 至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辦 理 審 查, 修 正 報 告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撥 付 委 辦 經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 三 )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應 依 審 查 之 決 議, 限 期 進 行 後 續 必 要 之 修 正 檢 討 及 補 強, 並 送 交 期 末 成 果 修 正 報 告 定 稿 一 式 三 份 ( 併 附 電 子 檔 一 份 ) 至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備 查 ( 四 ) 計 畫 應 於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執 行 完 畢, 並 於 計 畫 執 行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核 銷 結 案,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二 份 ( 併 附 電 子 檔 一 份 ) 及 檢 附 委 辦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部 備 查 十 其 他 事 項 : ( 一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及 最 終 成 果 應 登 載 於 本 部 指 定 單 位 建 置 之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 二 ) 依 本 計 畫 委 辦 產 生 之 講 義 教 材 軟 體 或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等 著 作, 本 部 得 要 求 於 公 開 印 製 或 出 版 前 送 本 部 審 查, 受 委 辦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上 開 完 成 之 相 關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除 經 認 定 歸 屬 本 部 所 有 者 外, 歸 屬 受 委 辦 單 位 所 有 但 受 委 辦 單 位 對 於 相 關 成 果 71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應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本 部 及 本 部 所 指 定 之 人 為 不 限 時 間 地 域 或 內 容 之 利 用, 並 依 據 創 用 CC 授 權 條 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同 意 本 部 有 權 使 用 成 果 中 之 文 字 照 片 圖 面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以 為 公 開 宣 傳 之 用 著 作 權 人 並 應 承 諾 對 本 部 及 本 部 所 指 定 之 人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各 該 著 作 如 有 第 三 人 完 成 之 部 分 者, 本 部 授 權 受 委 辦 單 位 代 理 本 部 與 第 三 人 簽 訂 上 述 授 權 本 部 利 用 著 作 之 相 關 契 約 ( 三 ) 計 畫 之 成 果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其 他 權 利 如 有 涉 及 使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糾 紛 或 任 何 權 利 之 侵 害 時, 悉 由 受 委 辦 單 位 及 執 行 人 員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受 委 辦 單 位, 得 列 為 本 部 防 災 教 育 長 期 追 蹤 資 料 庫 研 究 對 象, 各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配 合 本 部 相 關 研 究 活 動 ( 五 ) 本 部 得 委 請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及 相 關 團 隊 協 助 受 委 辦 單 位 辦 理 教 學 與 研 究 活 動 等 推 動 及 諮 詢, 並 辦 理 相 關 說 明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配 合 本 部 進 行 相 關 之 輔 導 紀 錄 工 作 ( 六 )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協 助 並 參 與 本 部 辦 理 之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成 果 研 討 會 及 活 動 ( 七 ) 受 委 辦 單 位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之 目 標 及 規 範, 專 款 專 用, 不 得 挪 用 ; 計 畫 如 有 延 期 變 更 或 增 刪 調 整 經 費 項 目, 應 於 事 前 報 本 部 核 准 後 始 得 執 行 之 惟 屬 各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互 相 勻 支, 得 循 執 行 單 位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72
附 表 十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徵 件 說 明 ( 草 案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徵 件 說 明 ( 草 案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補 助 辦 理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計 畫 要 點 二 目 的 : 本 部 為 將 歷 年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研 發 成 果, 予 以 落 實 於 校 園, 以 持 續 提 升 師 生 之 防 災 知 識 態 度 及 技 能, 特 訂 定 本 徵 件 說 明 三 補 助 對 象 :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四 計 畫 期 程 : ( 一 )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自 計 畫 執 行 年 度 一 月 一 日 至 當 年 度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二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者, 至 遲 應 於 期 程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備 文 說 明 原 因 並 敘 明 預 計 完 成 之 日 期, 經 本 部 同 意 後, 始 得 延 期, 並 以 展 延 一 個 月 為 原 則 如 係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推 動 所 需 辦 理 延 期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計 畫 申 請 原 則 : ( 一 )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計 畫 申 請 分 為 基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及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其 中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計 畫 申 請 應 包 括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1. 建 置 防 災 校 園 (1) 運 作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 學 校 應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妥 善 組 織 校 內 人 力 共 同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作 業, 包 含 定 期 召 開 校 內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推 動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與 宣 導 活 動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等 工 作, 以 落 實 防 災 校 園 之 建 置 (2)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調 查 及 在 地 化 災 害 檢 核 : 學 校 應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調 查, 由 相 關 處 室 提 供 資 料, 並 邀 請 校 內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之 老 師 進 行 協 助, 調 查 項 目 包 含 地 理 位 置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環 境 概 況 校 內 各 建 物 之 平 面 配 置 救 災 設 備 器 材 配 置 及 校 內 曾 發 生 之 災 害 及 災 害 特 性 分 析, 並 對 校 園 儀 器 設 備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進 行 危 險 評 估 並 將 所 調 查 出 危 險 之 項 目 進 行 改 善, 降 低 災 害 來 臨 時 可 能 帶 來 之 危 害 關 於 災 害 調 查, 可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或 校 外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團 體 協 助, 並 運 用 本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災 害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及 相 關 部 門 公 布 之 災 害 資 訊, 以 檢 視 釐 清 學 校 災 害 情 形 (3) 製 作 防 災 地 圖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災 害 情 形, 因 應 不 同 災 害 類 型 繪 製 校 園 防 災 地 圖, 地 圖 應 呈 現 疏 散 避 難 方 向 之 引 導 安 全 避 難 處 所 或 安 全 地 點 以 及 顯 示 出 現 有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源 及 可 能 致 災 區 等 相 關 訊 息, 製 作 成 看 板 海 報 設 置 於 明 顯 處 所 並 沿 避 難 路 線 標 示 方 向 指 示 牌, 且 應 依 據 實 況 踏 勘 並 定 期 檢 討 修 訂, 另 可 進 一 步 結 合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含 部 落 ) 等 防 災 地 圖 強 化 運 用 (4) 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學 校 應 參 考 本 部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系 統 及 校 73
園 災 害 管 理 工 作 手 冊, 結 合 校 內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及 學 生, 共 同 研 擬 符 合 學 校 現 況 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依 學 校 災 害 修 訂, 其 內 容 包 含 學 校 概 況 資 料 計 畫 擬 定 減 災 與 整 備 災 害 應 變 災 害 復 原 計 畫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與 稽 核 其 他 等 七 個 項 目, 據 以 作 為 學 校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之 綱 要, 學 校 並 依 校 內 人 員 調 動 或 更 換 汛 期 或 業 務 執 行 需 求 等, 進 行 計 畫 之 檢 討 與 補 強 (5) 整 備 防 災 器 具 : 學 校 應 依 據 在 地 化 災 害 之 特 性, 檢 視 盤 點 學 校 實 務 所 需 整 備 相 關 防 災 器 具, 器 具 應 放 置 固 定 地 點 進 行 管 理, 應 有 專 人 保 管 且 定 期 檢 查 進 行 替 換, 主 要 整 備 項 目 包 含 個 人 防 護 具 ( 保 護 搶 救 人 員 之 裝 備 ) 檢 修 搶 救 工 具 ( 搶 救 時 可 能 用 到 之 器 材 ) 安 全 管 制 工 具 ( 將 受 損 之 建 物 劃 定 危 險 區 域 警 戒 及 交 通 指 揮 之 工 具 ) 通 訊 聯 絡 工 具 ( 搜 救 人 員 間 之 互 相 聯 絡 或 校 外 單 位 協 助 救 援 之 器 具 ) 等 2.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及 宣 導 活 動 : 教 育 課 程 可 結 合 校 內 相 關 領 域 之 教 師, 妥 善 運 用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本 部 及 各 縣 市 研 發 之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資 源, 共 同 建 立 具 在 地 化 災 害 特 性 之 教 學 課 程 且 融 入 各 科 領 域 中, 並 進 行 試 教, 進 而 提 出 未 來 供 其 他 教 師 應 用 之 教 學 模 組,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並 應 參 與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及 培 訓, 並 進 行 相 關 經 驗 回 饋 交 流, 以 增 進 防 災 知 能 及 推 廣 工 作 效 益 宣 導 活 動 以 發 揮 校 園 環 境 特 色 或 結 合 社 區 組 織, 營 造 有 助 於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之 宣 導 項 目 為 原 則, 包 括 動 態 或 靜 態 之 校 園 防 災 宣 導 活 動, 或 創 意 競 賽 活 動 等, 或 如 1991 報 平 安 留 言 及 家 庭 防 災 卡 之 使 用, 亦 應 進 一 步 宣 導 以 使 家 長 參 與 及 了 解 3. 辦 理 防 災 演 練 : 演 練 目 的 在 於 使 人 員 熟 悉 不 同 災 害 情 境 之 應 變 作 為, 並 提 升 應 變 技 能, 學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防 災 演 練, 可 結 合 火 災 等 其 他 災 害 演 練 一 併 舉 辦, 演 練 情 境 可 依 該 年 度 規 劃 重 點 進 行 腳 本 研 擬, 而 演 練 可 依 各 年 級 施 行 或 以 樓 層 ( 棟 別 ) 為 劃 分, 依 據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類 型 規 模, 依 實 際 需 求 來 設 計 實 務 演 練, 如 通 訊 對 講 機 練 習 避 難 疏 散 演 練 警 報 測 試 與 廣 播 等 針 對 每 次 演 練 之 缺 失 應 於 次 年 或 下 次 演 練 規 劃 前 即 加 以 改 進, 並 進 一 步 考 量 逐 步 朝 無 預 警 無 腳 本 之 演 練 模 式 以 符 合 實 況 操 作, 提 升 整 體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 二 )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推 廣 基 地 案 計 畫 申 請, 應 包 括 前 款 基 礎 建 置 案 各 工 作 項 目, 及 依 推 動 規 劃 選 擇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1. 災 害 警 示 系 統 建 置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災 害, 建 置 災 害 警 示 所 需 設 備 設 施 架 設 位 置 運 作 及 管 理 機 制, 並 結 合 納 入 校 內 教 學 與 訓 練 規 劃,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及 強 化 校 園 應 變 能 力 2. 防 災 空 間 規 劃 建 置 : 依 據 學 校 所 處 區 位 空 間 及 資 源, 規 劃 防 災 教 室 或 防 災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等 防 災 空 間 之 完 備, 並 提 出 空 間 運 用 於 應 變 教 學 或 提 供 參 訪 之 規 劃, 以 成 為 區 域 內 防 災 空 間 之 典 範 3. 防 災 維 生 設 施 建 置 : 評 估 現 有 防 救 災 設 施 之 功 能, 規 劃 設 計 收 容 避 難 空 間 學 校 維 生 系 統 之 確 保, 包 括 電 力 自 來 水 瓦 斯 道 路 通 訊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系 統 強 化 其 防 災 能 力 及 維 護 管 理, 並 考 量 規 劃 有 別 於 平 時 使 用 之 災 時 備 援 機 制, 將 維 生 系 統 運 作 情 形 納 入 學 校 防 災 演 練 情 境 及 師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中 4. 減 災 設 施 建 置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災 害 及 受 災 實 況, 規 劃 建 置 可 減 緩 學 校 臨 災 時 所 受 災 害 衝 擊 之 減 災 設 施, 並 於 建 立 減 災 設 施 之 運 用 模 式 及 機 制, 實 務 驗 證 其 減 災 效 能, 並 將 建 置 經 驗 模 組 化 以 提 供 相 近 災 害 情 境 之 學 校 作 為 參 考 5. 其 他 建 置 及 作 為 : 依 據 學 校 在 地 化 之 特 性, 自 主 發 展 有 別 上 列 各 工 作 項 目 之 建 置 內 容, 其 建 置 及 作 為 有 助 於 改 善 校 園 安 全 或 促 進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推 動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精 進 措 施 ( 三 )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進 階 推 廣 案 計 畫 申 請, 應 包 括 第 一 款 基 礎 建 置 案 各 工 作 項 目, 並 依 推 動 規 劃 選 擇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1. 防 災 校 園 進 階 推 廣, 應 就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至 少 擇 一 執 行 : 74
(1) 無 預 警 全 校 同 步 演 練 : 項 目 內 容 包 括 任 務 編 組 與 分 工 行 前 教 育 訓 練 情 境 模 擬 與 桌 上 演 練 實 兵 演 練 無 預 警 全 校 同 步 演 練 學 校 需 進 行 應 變 小 組 編 組 任 務 分 工 及 擬 定 代 理 機 制, 並 於 執 行 各 項 任 務 前 先 行 教 育 訓 練, 如 兵 棋 推 演 行 前 訓 練 實 兵 演 練 行 前 訓 練, 學 校 模 擬 情 境 並 依 時 序 推 演 災 害 境 況 (2) 社 區 防 災 基 地 : 項 目 內 容 包 括 建 立 學 校 與 社 區 防 災 推 動 組 織 辦 理 社 區 防 災 推 廣 說 明 會 建 立 專 業 人 才 防 救 災 器 具 弱 勢 人 口 等 資 訊 名 冊 或 清 單 辦 理 社 區 聯 合 培 訓 與 社 區 共 同 研 擬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書 與 社 區 共 同 繪 製 防 災 地 圖 與 社 區 共 同 撰 寫 防 災 避 難 演 練 腳 本 與 社 區 聯 合 辦 理 防 災 避 難 演 練, 並 於 演 練 後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2. 防 災 教 育 創 新 作 為, 應 就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至 少 擇 一 執 行 : (1) 研 發 創 新 防 災 工 具 或 教 具 : 學 校 配 合 建 置 需 求, 共 同 發 展 創 新 性 防 災 工 具 或 教 具, 例 如 幼 兒 專 用 地 震 防 災 頭 套 學 生 專 用 緊 急 避 難 包 教 職 人 員 演 練 用 道 具 組 實 體 模 型 教 學 掛 圖 或 示 範 器 材 等, 除 供 學 校 師 生 使 用 外, 並 評 估 後 續 推 廣 之 可 行 性 (2)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所 屬 八 大 領 域 : 學 校 規 劃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或 屬 氣 候 變 遷 八 大 領 域 (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 等 推 動 工 作, 以 建 立 校 園 防 災 創 新 機 制 及 典 範 模 式 ( 三 ) 未 曾 參 與 過 本 部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及 實 驗 專 案 計 畫 之 學 校, 應 以 申 請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為 原 則, 歷 曾 執 行 防 災 校 園 計 畫 已 完 成 基 礎 建 置 之 學 校, 則 以 申 請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及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為 原 則 ( 四 ) 惟 係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推 動 所 需 或 有 特 殊 原 因 者, 經 本 部 審 酌 實 況 得 不 受 前 款 申 請 原 則 之 限 制 ( 五 ) 學 校 如 有 廢 ( 裁 ) 併 校 或 校 舍 校 區 異 動 等 影 響 計 畫 執 行 範 圍 之 規 劃, 應 衡 酌 實 況 提 出 申 請, 如 仍 提 出 申 請 應 併 提 具 相 關 規 劃 說 明 以 為 審 查 參 據, 避 免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因 變 動 而 影 響 計 畫 執 行 目 標 及 進 度 ( 六 ) 學 校 如 為 分 校, 且 當 年 度 和 本 校 同 時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者, 如 經 審 查 後 和 本 校 同 獲 補 助, 本 部 將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及 申 請 狀 況 調 降 核 定 經 費 ( 七 ) 學 校 如 有 附 設 幼 兒 園,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應 將 幼 兒 園 之 情 形 併 同 納 入 執 行 工 作 項 目 規 劃 六 補 助 原 則 : ( 一 ) 經 費 額 度 : 1.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 每 校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為 基 礎 額 度, 至 多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為 上 限, 其 中 資 本 門 經 費 至 多 占 補 助 經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且 不 逾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原 則 應 以 經 常 門 經 費 優 先 編 列 2.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 每 校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十 五 萬 元 為 上 限, 其 中 資 本 門 經 費 至 多 占 補 助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十 且 不 逾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3.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 每 校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為 基 礎 額 度, 至 多 以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十 五 萬 元 為 上 限, 其 中 資 本 門 經 費 至 多 占 補 助 經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且 不 逾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4. 學 校 於 前 一 年 度 執 行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績 效 優 良, 或 該 校 具 多 項 高 災 害 威 脅 者, 將 視 狀 況 酌 予 增 加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每 校 補 助 上 限 至 多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其 中 資 本 門 經 費 至 多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5. 補 助 校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部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及 申 請 狀 況 調 整 核 定, 並 得 增 加 數 校 備 取 ( 二 ) 經 費 編 列 原 則 : 1. 計 畫 得 編 列 經 常 門 與 資 本 門 經 費, 經 常 門 經 費 之 補 助 得 為 業 務 費, 資 本 門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必 要 之 設 備 及 投 資 75
2.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之 學 校 依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3. 本 案 採 部 分 補 助, 依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次 級 給 予 不 同 補 助 比 率, 且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九 十 ( 三 )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1. 因 應 災 害 所 需 優 先 整 備 之 項 目, 包 括 個 人 防 護 具 檢 修 搶 救 工 具 通 訊 聯 絡 工 具 緊 急 救 護 用 品 安 全 管 制 用 工 具 防 災 教 育 教 材 教 具 避 難 收 容 所 整 備 品 及 其 他 災 害 應 變 器 具 等 2.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檢 核, 因 應 所 需 建 置 校 園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地 圖 及 指 標 系 統 等 3.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之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工 作 費 稿 費 ( 撰 稿 費 審 查 費 設 計 完 稿 費 ) 印 刷 費 資 料 蒐 集 費 場 地 布 置 費 膳 費 住 宿 費 旅 運 費 保 險 費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及 雜 支, 應 編 列 於 業 務 費 項 目 並 為 經 常 門 支 應 4. 屬 業 務 費 項 目 之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名 稱 之 填 列, 應 以 附 錄 參 考 指 引 所 列 經 費 項 目 名 稱 為 原 則, 各 項 目 之 細 部 內 容 亦 宜 優 先 參 考 附 錄 參 考 指 引 編 列 用 途 及 項 目 說 明 所 列 品 項 填 列 於 經 費 說 明 中 5. 前 所 未 列 其 他 因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有 助 於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及 防 災 教 育 推 動 之 項 目, 學 校 應 提 出 完 整 說 明 及 使 用 規 劃, 經 本 部 審 查 小 組 衡 酌 實 況 視 有 其 必 要, 經 審 議 同 意 後 得 予 以 補 助 6. 單 價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耐 用 年 限 二 年 以 上 設 備 或 工 程 施 作, 應 編 列 於 設 備 及 投 資 項 目 並 為 資 本 門 支 應, 本 部 補 助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應 於 設 備 上 以 標 籤 註 記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樣, 並 在 財 產 帳 上 列 明, 備 供 查 核 7. 補 助 經 費 編 列 及 支 用 基 準,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按 實 際 需 求 核 給 七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 ( 一 ) 申 請 期 間 : 自 本 部 每 年 公 告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國 私 立 學 校 逕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之 學 校 由 地 方 政 府 統 一 收 整 後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 二 ) 申 請 文 件 : 1. 依 公 告 之 補 助 項 目 及 申 請 計 畫 書 格 式, 提 出 計 畫 書 及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一 式 七 份 ( 併 附 電 子 檔 一 份 ); 其 計 畫 書 格 式 及 相 關 內 容 於 當 年 度 徵 件 時 併 同 公 告 之 2. 申 請 文 件 請 採 雙 面 列 印, 並 使 用 長 尾 夾 於 左 上 角 固 定 並 依 順 序 排 放, 請 勿 膠 裝 或 裝 訂 3. 計 畫 書 之 執 行 內 容 應 符 合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之 工 作 項 目, 並 配 合 在 地 化 災 害 類 別 或 校 園 災 害 狀 況 4.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之 學 校 請 將 申 請 文 件 寄 至 各 地 方 政 府, 由 地 方 政 府 統 一 收 件, 經 初 步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者 提 報 本 部, 並 將 申 請 文 件 寄 至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註 明 申 請 104 年 度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6 號 13 樓 ) 5. 國 私 立 學 校 請 將 申 請 文 件 逕 寄 至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註 明 申 請 104 年 度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6 號 13 樓 ) 6. 申 請 文 件 應 於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免 備 文 送 達 本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採 郵 寄 方 式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資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本 部 不 予 受 理 ( 三 ) 提 送 校 數 原 則 : 1. 國 私 立 學 校 逕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各 類 申 請 案 提 送 之 校 數 不 受 限 制 2.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之 學 校 由 地 方 政 府 統 一 收 整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除 離 島 縣 市 外, 每 縣 市 應 至 少 提 出 一 校 申 請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且 每 提 出 一 校 申 請 第 二 類 推 廣 基 地 案, 應 併 同 至 少 提 出 五 校 申 請 第 一 類 基 礎 建 置 案, 第 三 類 進 階 推 廣 案 提 送 之 校 數 以 不 逾 四 校 為 原 則 76
3.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提 送 之 第 二 類 學 校 以 三 校 為 限 ;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提 送 之 第 二 類 學 校 以 二 校 為 限 ;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提 送 之 第 二 類 學 校 以 一 校 為 限 4. 惟 係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推 動 所 需 或 有 特 殊 原 因 者, 經 本 部 審 酌 實 況 得 不 受 前 款 提 送 校 數 原 則 之 限 制, 准 予 增 列 提 送 之 校 數 ( 四 ) 審 查 方 式 : 1.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之 學 校, 由 地 方 政 府 經 初 步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者 提 報 本 部, 可 參 考 下 列 審 查 重 點 進 行 檢 視, 不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校 應 予 優 先 汰 選 或 視 地 方 政 府 整 體 規 劃 予 以 協 助 學 校 完 備 申 請 文 件 之 撰 擬 : 甲 學 校 申 請 文 件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本 部 規 範 並 齊 全 乙 學 校 經 費 填 列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本 部 規 範 並 編 列 合 理 丙 學 校 災 害 威 脅 是 否 迫 切 或 相 較 於 他 校 有 優 先 推 動 之 需 要 丁 學 校 相 關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是 否 積 極 主 動 且 配 合 度 良 好 戊 其 他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整 體 之 規 劃 考 量 2. 國 私 立 學 校 由 本 部 初 步 審 查 計 畫 書 資 格, 後 併 同 地 方 政 府 統 一 提 報 之 申 請 文 件 由 本 部 籌 組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審 議 ( 五 ) 審 查 原 則 : 1. 基 本 評 選 原 則 : (1) 計 畫 內 容 及 可 行 性 : 包 括 計 畫 構 想 內 容 是 否 具 體 詳 實 工 作 範 疇 及 預 期 成 果 是 否 合 理 明 確 執 行 方 法 及 步 驟 之 可 行 性 等 學 校 應 優 先 考 量 在 地 化 災 害 類 別 作 為 重 點 發 展, 亦 得 選 擇 多 種 災 害 類 別 並 結 合 氣 候 變 遷 八 大 領 域 之 議 題, 以 發 展 系 統 化 教 學 與 示 範 項 目 為 重 點 (2) 計 畫 人 力 及 運 作 方 式 :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之 領 導 與 協 調 能 力 工 作 團 隊 之 作 業 人 力 是 否 充 足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是 否 均 已 納 入 考 量 並 妥 善 分 工, 及 運 作 方 式 是 否 具 充 分 之 協 調 與 整 合 機 能 等 (3) 專 業 領 域 作 業 能 力 或 與 其 他 單 位 組 織 之 互 動 : 包 括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各 專 業 領 域 及 防 災 教 育 人 員 是 否 齊 備 工 作 團 隊 於 專 業 領 域 之 研 究 能 力 及 實 務 經 驗 是 否 良 好, 或 與 其 他 單 位 組 織 互 動 及 協 調 整 合 等 (4) 經 費 編 列 合 理 性 :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務 實 合 理, 執 行 單 位 可 配 合 提 供 之 資 源 ( 例 如 : 空 間 人 力 設 備 與 經 費 等 ) 2.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ㄧ 者, 酌 予 加 分 : (1) 學 校 具 多 項 高 災 害 威 脅, 或 有 曾 受 天 然 災 害 而 造 成 損 害 之 紀 錄 (2) 學 校 屬 偏 遠 地 區 或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學 校 (3)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狀 況, 防 災 相 關 議 題 已 有 推 動 成 效 八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 一 ) 各 校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於 收 到 計 畫 核 定 公 文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備 文 檢 附 領 據 報 部 辦 理 經 費 請 撥 事 宜 並 依 核 定 之 計 畫 執 行 國 私 立 學 校 以 校 為 單 位 個 別 向 本 部 請 款,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之 學 校, 由 地 方 政 府 統 一 向 本 部 請 款 ( 二 ) 領 據 抬 頭 請 寫 教 育 部, 並 標 註 銀 行 帳 戶 相 關 資 料, 私 立 學 校 並 請 加 註 統 一 編 號 ( 三 ) 經 費 核 銷 應 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支 出 為 原 則 但 於 計 畫 期 程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所 發 生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必 要 支 出, 且 該 項 支 出 無 需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得 敘 明 原 因,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四 ) 經 費 請 撥 支 用 核 銷 結 報, 應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與 本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處 理 原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 五 ) 前 一 年 度 已 獲 補 助 而 尚 未 結 報 者, 應 先 行 報 部 辦 理 核 銷 結 案, 本 部 始 核 撥 當 年 度 補 助 經 費, 倘 經 本 部 催 辦 仍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結 報 者, 本 部 得 視 其 性 質 及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77
止 補 助, 並 得 由 備 取 學 校 依 序 遞 補 九 補 助 成 效 考 核 : ( 一 ) 期 末 成 果 之 審 查, 由 本 部 或 本 部 指 定 單 位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於 期 末 進 行 考 核, 必 要 時 得 至 學 校 實 地 查 訪 ( 二 ) 計 畫 應 於 當 年 度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前 執 行 完 畢, 並 於 計 畫 執 行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核 銷 結 案,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書 一 式 三 份 ( 併 附 電 子 檔 一 份 ) 及 檢 附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報 本 部 備 查 ; 其 未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者, 視 為 計 畫 未 完 成, 本 部 得 要 求 受 補 助 學 校 繳 回 全 額 或 部 分 補 助 經 費 ( 三 ) 受 補 助 學 校 推 動 成 效, 得 作 為 將 來 補 助 經 費 增 減 是 否 續 予 補 助 之 參 考 及 相 關 計 畫 審 議 補 助 之 參 據 計 畫 表 現 優 異 之 防 災 校 園 及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 含 地 方 政 府 業 務 承 辦 人 ), 予 以 表 揚 及 頒 發 獎 狀 或 獎 牌, 相 關 獎 勵 方 式 另 行 公 告 之 十 其 他 事 項 : ( 一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及 最 終 成 果 應 登 載 於 本 部 指 定 單 位 建 置 之 防 災 教 育 數 位 平 臺 ( 二 ) 依 本 計 畫 補 助 產 生 之 講 義 教 材 軟 體 或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等 著 作, 本 部 得 要 求 於 公 開 印 製 或 出 版 前 送 本 部 審 查, 受 補 助 學 校 不 得 拒 絕 上 開 完 成 之 相 關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除 經 認 定 歸 屬 本 部 所 有 者 外, 歸 屬 受 補 助 學 校 所 有 但 受 補 助 學 校 對 於 相 關 成 果 及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應 同 意 無 償 授 權 本 部 及 本 部 所 指 定 之 人 為 不 限 時 間 地 域 或 內 容 之 利 用, 並 依 據 創 用 CC 授 權 條 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同 意 本 部 有 權 使 用 成 果 中 之 文 字 照 片 圖 面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以 為 公 開 宣 傳 之 用 著 作 權 人 並 應 承 諾 對 本 部 及 本 部 所 指 定 之 人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各 該 著 作 如 有 第 三 人 完 成 之 部 分 者, 本 部 授 權 受 補 助 學 校 代 理 本 部 與 第 三 人 簽 訂 上 述 授 權 本 部 利 用 著 作 之 相 關 契 約 ( 三 ) 計 畫 之 成 果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其 他 權 利 如 有 涉 及 使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糾 紛 或 任 何 權 利 之 侵 害 時, 悉 由 受 補 助 學 校 及 執 行 人 員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受 補 助 學 校, 得 列 為 本 部 防 災 教 育 長 期 追 蹤 資 料 庫 研 究 對 象, 各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配 合 本 部 相 關 研 究 活 動 ( 五 ) 本 部 得 委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專 案 輔 導 團 隊 協 助 受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教 學 與 研 究 活 動 等 推 動 及 諮 詢, 並 辦 理 相 關 說 明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配 合 本 部 指 定 單 位 進 行 相 關 之 輔 導 紀 錄 工 作 ( 六 )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協 助 並 參 與 本 部 辦 理 之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成 果 研 討 會 及 活 動 ( 七 )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之 目 標 及 規 範, 專 款 專 用, 不 得 挪 用 ; 計 畫 如 有 延 期 變 更 或 增 刪 調 整 一 級 用 途 別 及 資 本 門 經 費 項 目, 應 於 事 前 報 本 部 核 准 後 始 得 執 行 之 惟 屬 各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互 相 勻 支, 得 循 執 行 單 位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78
附 錄 一 經 費 項 目 名 稱 業 務 費 編 列 參 考 指 引 編 列 用 途 及 項 目 說 明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工 作 費 稿 費 印 刷 費 1.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又 本 機 關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亦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2. 聘 請 專 家 指 導 防 災 教 材 計 畫 及 演 練 等 會 議, 每 人 次 2,000 元 1.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2.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五 十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為 九 十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3. 辦 理 研 習 講 座 等 課 程, 外 聘 - 專 家 學 者 1,600 元 內 聘 -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800 元 1.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等, 所 需 臨 時 人 力 以 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 2.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訂 每 人 每 小 時 最 低 基 本 工 資 (115*8 時 =920 元 ) 1.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辦 理 2. 委 託 學 校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編 審 或 設 計 完 稿 等 費 用 1. 為 撙 節 印 刷 費 用 支 出, 各 種 文 件 印 刷, 應 以 實 用 為 主, 力 避 豪 華 精 美 2. 印 刷 費 須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招 標 或 比 議 價 3. 各 項 會 議 資 料 教 學 手 冊 宣 導 品 之 印 製 費 用 資 料 蒐 集 費 計 畫 所 須 購 置 或 影 印 必 需 之 參 考 圖 書 資 料 或 資 料 檢 索, 上 限 1 萬 元 場 地 布 置 費 膳 費 住 宿 費 旅 運 費 保 險 費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充 保 費 雜 支 1. 補 助 案 件 不 補 助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2. 辦 理 教 師 研 習 師 資 培 訓 活 動 成 果 展 示 績 優 學 校 大 會 師 1.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研 習 活 動 餐 費, 膳 費 每 人 以 80 元 為 原 則 2. 住 宿 費 每 人 以 1,600 元 為 原 則 1. 國 內 旅 費 之 編 列 及 支 給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2.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出 差 旅 運, 教 師 至 外 地 演 講 參 與 各 項 防 災 會 議 研 習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等 活 動 3. 聘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到 校 諮 詢 授 課 4. 執 行 計 畫 辦 理 活 動 所 需 租 車 費 參 加 防 災 觀 摩 與 訓 練 等 活 動 人 員 保 險, 依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不 得 再 為 其 公 教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險 1.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加 計 2% 補 充 保 費 2. 出 席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工 作 費 稿 費 等 機 關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凡 前 項 費 用 未 列 之 辦 公 事 務 費 用 屬 之, 如 文 具 用 品 紙 張 電 池 碳 粉 匣 光 碟 片 電 源 線 等 資 訊 耗 材 資 料 夾 郵 資 場 地 清 潔 費 茶 水 誤 餐 費 等 未 能 細 列 之 開 支 79
附 錄 二 經 費 項 目 名 稱 個 人 防 護 具 檢 修 搶 救 工 具 防 災 相 關 物 品 / 設 備 編 列 參 考 指 引 編 列 用 途 及 項 目 說 明 安 全 帽 ( 建 議 各 班 級 教 師 需 各 有 一 頂 ) 防 災 頭 套 簡 易 式 口 罩 工 作 手 套 耐 有 機 溶 劑 手 套 耐 酸 鹼 手 套 工 作 靴 ( 可 耐 有 機 溶 劑 或 耐 酸 鹼 或 防 滑 ) 安 全 鞋 雨 具 哨 子 破 壞 工 具 ( 防 爆 工 具 套 組 斧 電 鋸 撬 桿 ) 挖 掘 工 具 ( 圓 鍬 鏟 子 ) 緊 急 照 明 燈 ( 手 提 式 緊 急 照 明 燈 LED 緊 急 照 明 燈 頭 燈 ) 移 動 式 發 電 機 抽 水 機 清 洗 機 推 水 器 通 訊 聯 絡 工 具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收 音 機 隨 身 廣 播 器 ( 掛 式 擴 音 器 背 握 兩 用 喊 話 器 ) 緊 急 救 護 用 品 安 全 管 制 用 工 具 防 災 教 育 教 材 教 具 避 難 收 容 所 整 備 品 地 圖 及 指 標 系 統 其 他 災 害 應 變 器 具 擔 架 急 救 箱 保 暖 用 大 毛 毯 骨 折 固 定 板 抗 生 素 慢 性 病 備 用 藥 品 冷 敷 袋 止 血 帶 紗 布 無 酒 精 碘 酒 棉 墊 塑 膠 手 套 安 全 剪 刀 壓 舌 板 三 角 繃 帶 體 溫 計 點 滴 架 夜 間 警 示 燈 (LED 充 電 式 警 示 燈 手 把 警 示 燈 ) 警 示 指 揮 棒 反 光 型 指 揮 背 心 手 電 筒 (LED 手 電 筒 L 型 胸 掛 手 電 筒 手 搖 式 多 功 能 手 電 筒 ) 攜 帶 式 揚 聲 器 隔 離 警 示 帶 警 戒 錐 ( 反 光 型 錐 連 桿 ) 監 視 器 用 於 防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使 用 之 書 刊 ( 書 籍 刊 物 課 程 使 用 書 冊 ) 數 位 教 材 實 體 模 型 ( 校 園 避 難 推 演 用 模 型 疏 散 避 難 路 線 模 型 災 害 演 示 模 型 ) 教 學 掛 圖 ( 課 程 使 用 掛 圖 製 作 輸 出 裝 設 ) 示 範 器 材 ( 安 妮 水 式 滅 火 器 急 救 訓 練 教 具 災 害 與 氣 象 觀 監 測 ) 及 相 關 教 學 材 料 及 用 具 等 帳 篷 睡 袋 爐 具 乾 糧 衛 浴 帳 攜 帶 式 應 急 廁 所 整 備 品 置 物 架 大 型 全 校 防 災 地 圖 A0 大 圖 與 安 裝 各 教 室 樓 層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分 色 避 難 引 導 指 標 反 光 型 疏 散 標 示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緊 急 避 難 包 應 變 器 具 置 物 箱 不 斷 電 裝 置 專 用 電 池 蠟 燭 防 火 毯 化 學 洩 漏 處 理 桶 打 火 機 80
附 表 十 二 : 全 臺 灣 防 災 校 數 統 計 1. 全 臺 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1 全 臺 灣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4 1 5 5 二 高 3 2 2 29 11 72 171 290 243 一 高 48 33 10 145 78 308 1115 1737 1423 一 中 以 上 41 48 11 96 48 278 1129 1651 1407 三 低 38 31 7 80 38 93 343 630 436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2 9 11 11 一 高 0 0 0 2 1 17 35 55 52 一 中 以 上 0 0 0 6 2 12 47 67 59 三 低 0 0 0 0 0 9 13 22 22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0-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5 1 28 15 49 43 一 高 0 0 1 15 9 101 39 165 140 一 中 以 上 0 0 1 8 5 97 37 148 134 三 低 0 0 1 9 4 26 13 53 39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1-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1 4 5 5 一 高 0 0 0 0 0 1 13 14 14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0 9 13 22 22 三 低 0 0 0 0 0 0 2 2 2 81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1-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 3 2 一 高 0 0 1 5 0 1 15 22 16 一 中 以 上 0 0 1 0 0 5 14 20 19 三 低 0 0 0 0 1 2 7 10 9 82
1.2 地 震 災 害 全 臺 灣 校 數 分 布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1 3 63 28 153 390 638 543 中 3 3 5 66 33 321 1201 1632 1522 低 128 110 20 221 114 280 1168 2041 1448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0 1 7 17 25 24 中 0 0 0 4 1 20 53 78 73 低 0 0 0 4 1 13 34 52 47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0-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13 6 23 49 91 72 中 0 0 0 8 2 41 123 174 164 低 0 0 3 16 11 40 80 150 120 已 補 助 建 置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1-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0 0 1 12 13 13 中 0 0 0 0 0 4 13 17 17 低 0 0 0 0 0 6 7 13 13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1-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3 1 2 6 12 8 中 0 0 0 0 0 4 17 21 21 低 0 0 2 2 1 3 14 22 17 83
1.3 核 災 災 害 全 臺 灣 校 數 分 布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0 0 2 9 11 11 中 0 0 0 2 2 3 20 27 23 低 3 7 3 16 7 25 100 161 125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0 3 4 7 7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0-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0 0 1 4 5 5 中 0 0 0 2 1 0 6 9 6 低 0 0 1 2 2 5 8 18 13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1-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3 3 3 低 0 0 0 0 0 0 1 1 1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校 數 (101-103 年 ) 大 學 院 校 技 職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學 校 總 數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1 1 0 0 2 0 低 0 0 1 0 0 0 0 1 0 84
2. 宜 蘭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2.1 宜 蘭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1 2 0 7 25 35 32 一 中 以 上 1 2 0 2 1 9 37 52 46 三 低 1 1 0 2 4 8 21 37 2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2 4 6 6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1 1 7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1 1 0 0 4 6 4 一 中 0 0 0 2 4 6 6 以 上 三 低 0 0 1 1 4 6 5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1 1 2 2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1 0 0 0 0 1 0 一 中 0 0 0 1 0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1 1 1 85
2.2 地 震 災 害 宜 蘭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1 0 2 2 5 4 中 0 0 0 3 1 12 32 48 44 低 2 3 1 2 4 10 49 71 5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2 4 6 6 低 0 0 0 0 1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1 0 0 1 2 1 中 0 0 0 2 4 6 6 低 1 0 1 1 7 10 8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1 0 1 1 低 0 0 0 1 0 1 1 低 1 0 0 0 1 1 1 2.3 核 災 災 害 宜 蘭 縣 已 補 助 建 置 防 災 校 園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0 0 1 1 1 第 一 類 (96-99 年 ): 核 災 學 校 0 所 第 一 類 (100-103 年 ): 中 核 災 潛 勢 國 小 1 所 第 二 類 : 中 核 災 國 小 1 所 第 三 類 :0 所 86
3. 花 蓮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3.1 花 蓮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3 1 5 29 38 34 一 中 以 上 1 1 0 0 2 11 55 70 66 三 低 3 2 2 5 6 8 23 49 3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1 0 1 4 6 5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0 1 1 一 中 以 上 0 0 0 4 1 5 5 三 低 0 0 0 1 0 1 1 三 低 0 1 0 4 4 9 8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2 2 2 一 中 0 0 0 2 0 2 2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2 0 0 1 3 1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1 0 1 1 87
3.2 地 震 災 害 花 蓮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2 1 2 15 20 17 中 1 0 0 0 2 11 55 69 66 低 3 3 2 6 6 11 37 68 48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1 0 0 0 1 0 中 0 0 0 1 0 1 1 中 0 0 0 3 4 7 7 低 0 0 0 1 0 1 1 低 0 1 0 6 5 12 11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1 1 2 2 低 0 0 0 1 0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2 0 0 0 2 0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1 0 1 1 88
4. 金 門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4.1 金 門 縣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3 3 3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0 4 7 12 11 三 低 0 1 0 0 1 1 10 13 11 (96-99 年 ): 無 (100-103 年 ): 一 中 以 上 國 中 1 所 一 高 國 小 1 所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4.2 地 震 災 害 金 門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3 3 3 中 0 0 0 1 0 4 7 12 11 低 0 1 0 0 1 1 10 13 11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96-99 年 ): 無 (100-103 年 ): 高 地 震 國 小 1 所 中 地 震 國 中 1 所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89
5. 南 投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5.1 南 投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1 1 0 1 0 1 1 5 2 一 高 2 0 1 3 4 8 45 63 53 一 中 以 上 5 0 0 5 3 22 101 136 123 三 低 0 0 0 0 0 0 1 1 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0 0 0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0 1 1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0 0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1 0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1 0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90
5.2 地 震 災 害 南 投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1 2 1 1 5 2 中 0 0 0 1 0 3 6 10 9 低 8 1 1 7 5 27 141 190 168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1 0 1 1 中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0 0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1 0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1 0 1 1 91
6. 屏 東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6.1 屏 東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1 13 12 一 高 0 1 0 5 3 14 58 81 72 一 中 以 上 0 3 1 3 2 17 105 131 122 三 低 2 3 0 5 2 3 17 32 20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1 0 2 3 2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1 3 2 4 10 6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3 3 3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11 11 11 三 低 0 0 0 0 1 1 1 三 低 0 0 0 0 2 2 2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2 2 2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1 0 0 1 0 一 高 0 1 0 0 1 2 1 一 中 0 0 0 0 1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92
6.2 地 震 災 害 屏 東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2 3 8 34 47 42 中 0 0 0 3 2 17 99 121 116 低 2 7 1 8 3 10 58 89 68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3 1 4 8 5 中 0 0 0 0 1 1 1 中 0 0 1 0 9 10 9 低 0 0 0 0 3 3 3 低 0 1 0 6 1 8 7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國 中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1 1 1 國 中 小 總 數 高 0 0 1 0 1 2 1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1 0 0 0 1 0 93
6.3 核 災 災 害 屏 東 縣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3 3 3 中 0 0 0 0 1 1 6 8 7 低 0 1 0 0 0 2 7 10 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0 0 0 0 中 0 0 1 0 2 3 2 低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1 1 1 已 補 助 第 三 類 學 校 (101-103): 中 核 災 高 職 2 所 高 核 災 濳 勢 國 小 1 所 94
7. 苗 栗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7.1 苗 栗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0 3 4 8 7 一 高 1 0 0 0 1 9 31 42 40 一 中 以 上 1 3 1 4 5 16 66 96 82 三 低 0 0 0 6 1 5 19 31 24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1 0 3 1 5 4 一 高 0 0 0 1 1 2 2 一 高 0 0 0 2 2 4 4 一 中 以 上 0 1 0 5 1 7 6 一 中 以 上 0 0 1 5 4 10 9 三 低 0 0 0 0 1 1 1 三 低 0 1 1 0 1 3 1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0 0 0 0 1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1 1 2 2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95
7.2 地 震 災 害 苗 栗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1 0 6 14 21 20 中 0 0 0 1 3 12 39 55 51 低 2 3 1 9 4 15 67 101 82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1 1 1 高 0 1 0 3 3 7 6 中 0 0 0 1 2 3 3 中 0 0 1 3 4 8 8 低 0 1 0 1 4 6 5 低 0 1 1 4 1 7 5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2 2 2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1 1 2 2 低 0 0 0 0 0 0 0 96
8. 桃 園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8.1 桃 園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2 7 20 30 27 一 高 6 5 1 20 5 43 128 208 171 一 中 1 2 0 3 3 5 33 47 38 以 上 三 低 0 0 0 2 1 2 9 14 1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4 5 9 9 一 高 0 0 0 2 0 2 2 一 高 0 1 1 5 8 15 13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0 1 1 一 中 以 上 0 0 0 2 1 3 3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1 1 1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1 0 0 0 1 0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97
8.2 地 震 災 害 桃 園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2 1 9 21 33 30 中 0 0 0 6 0 25 93 124 118 低 7 7 1 18 10 23 76 142 9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4 5 9 9 中 0 0 0 2 0 2 2 中 0 0 0 4 7 11 11 低 0 0 0 1 0 1 1 低 0 1 1 3 3 8 6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1 0 0 0 1 0 98
9. 高 雄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9.1 高 雄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2 0 2 2 二 高 0 0 0 2 2 13 16 33 29 一 高 5 1 1 17 9 27 94 154 121 一 中 以 上 2 9 1 11 5 37 117 182 154 三 低 1 9 2 4 3 3 21 43 24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0 1 1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2 2 2 一 高 0 1 0 3 4 8 7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2 2 2 一 中 以 上 0 0 0 2 6 8 8 三 低 0 0 0 0 1 1 1 三 低 0 0 1 1 1 3 2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1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1 0 0 2 3 2 一 中 0 0 0 0 1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1 1 2 2 99
9.2 地 震 災 害 高 雄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7 4 24 38 73 62 中 0 0 1 8 3 30 125 167 155 低 8 19 3 19 12 28 85 174 113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1 1 2 2 高 0 0 1 4 4 9 8 中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2 6 8 8 低 0 0 0 0 3 3 3 低 0 1 0 0 1 2 1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2 2 2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1 0 0 1 2 1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1 2 3 3 100
10. 基 隆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0.1 基 隆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1 0 1 1 一 高 1 3 0 2 1 4 9 20 13 一 中 以 上 0 0 1 4 3 9 33 50 42 三 低 0 0 0 1 0 0 1 2 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0 1 1 一 高 0 0 0 1 0 1 1 一 高 0 1 0 0 1 2 1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1 1 1 一 中 以 上 1 0 2 1 2 6 3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0 0 0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1 0 0 0 0 1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101
10.2 地 震 災 害 基 隆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2 0 2 1 5 3 中 0 0 0 0 1 8 27 36 35 低 1 3 1 5 3 4 15 32 1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1 0 1 0 2 1 中 0 0 0 1 0 1 1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1 1 1 低 1 0 2 1 2 6 3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1 0 0 0 0 1 0 102
10.3 核 災 災 害 基 隆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1 1 1 低 1 3 1 7 4 14 42 72 56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低 0 0 0 1 1 2 2 低 1 1 2 2 3 9 5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低 核 災 濳 勢 特 教 1 所 103
11. 連 江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1.1 連 江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1 0 1 1 一 高 0 0 0 0 0 0 2 2 2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0 2 0 3 2 三 低 0 0 0 0 0 2 5 7 7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1.2 地 震 災 害 連 江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1 0 1 1 中 0 0 0 1 0 2 1 4 3 低 0 0 0 0 0 2 6 8 8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4
12. 雲 林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2.1 雲 林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3 3 1 12 19 13 一 高 1 4 1 6 5 23 119 159 142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0 6 22 29 28 三 低 0 1 0 3 0 3 11 18 14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3 3 3 一 高 0 0 0 1 4 5 5 一 高 1 1 0 3 9 12 12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0 0 0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1 2 2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0 0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1 0 1 1 一 中 0 0 0 1 0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105
12.2 地 震 災 害 雲 林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3 3 1 13 20 14 中 0 0 0 1 2 20 83 106 103 低 1 5 1 9 3 12 68 99 80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0 4 4 4 中 0 0 0 2 1 3 3 中 0 0 0 3 4 7 7 低 0 0 0 0 2 2 2 低 0 0 0 1 5 6 6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2 0 2 2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0 0 0 106
13. 新 北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3.1 新 北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1 1 2 2 二 高 0 0 0 8 1 22 42 73 64 一 高 5 5 0 23 12 26 107 178 133 一 中 4 7 1 11 5 17 66 111 83 以 上 三 低 1 1 0 1 0 1 5 9 6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2 2 2 二 高 0 1 0 5 4 10 9 一 高 0 1 0 3 2 6 5 一 高 0 1 0 5 13 19 18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3 3 3 一 中 以 上 0 1 0 1 7 9 8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0 0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4 4 4 一 中 以 0 0 0 0 2 2 2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5 5 5 一 中 以 0 0 0 0 0 0 0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107
13.2 地 震 災 害 新 北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10 1 30 58 99 88 中 0 1 0 8 4 27 121 161 148 低 10 12 1 25 13 10 42 113 52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2 2 4 4 高 0 1 0 6 5 12 11 中 0 1 0 1 2 4 3 中 0 2 0 5 16 23 21 低 0 0 0 0 3 3 3 低 0 0 0 0 3 3 3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2 2 2 中 0 0 0 0 3 3 3 低 0 0 0 0 1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0 4 4 4 低 0 0 0 0 0 0 0 108
13.3 核 災 災 害 新 北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2 6 8 8 中 0 0 0 2 1 2 12 17 14 低 1 1 0 2 1 8 34 47 42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1 3 4 4 中 0 0 0 0 0 0 0 中 0 2 0 0 3 5 3 低 0 0 0 2 2 4 4 低 0 0 0 1 4 5 5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中 核 災 災 害 國 小 2 所 低 核 災 災 害 國 小 1 所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9
14. 新 竹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4.1 新 竹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0 0 3 4 3 一 高 1 1 0 2 1 4 5 14 9 一 中 以 上 3 0 0 4 0 6 18 31 24 三 低 2 0 0 4 1 3 6 16 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3 3 3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2 0 4 4 10 8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0 0 0 一 中 以 上 0 4 0 5 7 16 12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2 0 2 2 6 4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10
14.2 地 震 災 害 新 竹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院 校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總 數 高 0 0 0 3 1 3 6 13 9 中 0 0 0 3 0 4 16 23 20 低 6 1 0 5 1 6 10 29 16 國 中 小 總 數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2 0 3 5 10 8 中 0 0 0 0 0 0 0 中 0 3 0 4 6 13 10 低 0 0 0 0 0 0 0 低 0 3 0 4 5 12 9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11
15. 新 竹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5.1 新 竹 縣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1 2 3 3 一 高 0 0 0 0 0 5 25 30 30 一 中 以 上 0 3 0 2 0 14 44 63 58 三 低 1 1 1 6 1 10 18 38 28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1 2 2 一 高 0 0 0 1 3 4 4 一 高 0 0 0 2 3 5 5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2 3 3 一 中 以 上 0 0 0 4 4 8 8 三 低 0 0 0 4 1 5 5 三 低 0 1 0 3 1 5 4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2 1 3 3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1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112
15.2 地 震 災 害 新 竹 縣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4 9 13 13 中 0 0 0 1 0 10 44 55 54 低 1 4 1 7 1 16 36 66 52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1 1 1 高 0 0 0 2 1 3 3 中 0 0 0 1 4 5 5 中 0 0 0 3 5 8 8 低 0 0 0 5 1 6 6 低 0 1 0 5 3 9 8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2 1 3 3 低 0 0 0 0 1 1 1 113
16. 嘉 義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6.1 嘉 義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一 高 1 0 0 0 1 2 2 6 4 一 中 以 上 1 1 1 3 3 3 15 27 18 三 低 1 1 0 5 2 4 5 18 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2 1 3 3 一 高 0 0 0 1 0 1 1 一 中 以 上 0 0 0 3 15 18 18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6 6 6 三 低 0 0 0 3 3 6 6 三 低 0 1 0 1 2 4 3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1 0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1 0 1 1 一 中 0 0 0 0 4 4 4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2 2 2 114
16.2 地 震 災 害 嘉 義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1 2 1 4 3 中 0 0 0 1 3 3 12 19 15 低 3 2 1 7 2 4 9 28 13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2 1 3 3 高 0 0 0 1 0 1 1 中 0 0 0 3 12 15 15 中 0 0 0 0 6 6 6 低 0 0 0 3 6 9 9 低 0 1 0 1 2 4 3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1 0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1 0 1 1 中 0 0 0 0 4 4 4 低 0 0 0 0 2 2 2 115
17. 嘉 義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7.1 嘉 義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1 3 4 4 一 高 1 0 0 1 1 8 47 58 55 一 中 以 上 2 3 0 2 2 12 69 90 81 三 低 2 1 0 3 1 3 23 33 26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 一 高 0 0 0 0 3 3 3 一 高 0 0 0 0 11 11 11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4 5 5 一 中 以 上 0 0 0 1 10 11 11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2 2 2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0 0 0 1 2 3 3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4 4 4 一 中 0 0 0 2 2 4 4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116
17.2 地 震 災 害 嘉 義 縣 大 學 技 職 院 校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國 小 總 數 高 0 0 0 1 0 4 18 23 22 中 1 0 0 1 1 12 65 80 77 低 5 4 0 4 3 8 59 83 67 國 中 小 總 數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0 5 5 5 中 0 0 0 1 5 6 6 中 0 0 0 1 12 13 13 低 0 0 0 0 2 2 2 低 0 0 0 0 7 7 7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1 1 1 高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1 2 3 3 中 0 0 0 2 2 4 4 低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3 3 3 117
18. 彰 化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8.1 彰 化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1 0 0 3 0 3 10 17 13 一 高 1 1 2 9 10 26 125 174 151 一 中 以 上 3 1 0 4 2 7 27 44 34 三 低 0 0 0 1 0 1 14 16 15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4 5 5 二 高 0 2 0 0 3 5 5 一 高 0 0 0 2 11 13 13 一 高 0 2 2 5 19 28 28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4 4 4 一 中 以 上 0 0 1 1 7 9 9 三 低 0 0 0 0 2 2 2 三 低 0 0 0 0 0 0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2 2 2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1 1 1 以 上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0 0 0 118
18.2 地 震 災 害 彰 化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4 1 3 14 22 17 中 0 0 1 4 1 23 95 124 118 低 5 2 1 9 10 10 67 104 77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1 4 5 5 高 0 3 0 0 4 7 4 中 0 0 0 1 15 16 16 中 0 0 0 4 15 19 19 低 0 0 0 1 2 3 3 低 0 1 3 2 10 16 12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2 2 2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0 0 0 119
19. 臺 中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19.1 臺 中 市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1 2 0 1 5 9 6 一 高 1 1 1 9 2 22 59 95 81 一 中 以 上 11 9 1 20 7 39 133 220 172 三 低 3 1 1 8 2 10 43 68 53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 一 高 0 0 1 1 1 3 2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以 上 0 5 2 2 2 11 4 一 中 以 上 0 2 0 2 10 14 12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1 0 0 0 1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3 3 3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2 2 2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120
19.2 地 震 災 害 臺 中 市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2 9 1 11 27 50 38 中 0 2 0 4 4 32 81 123 113 低 15 9 2 26 6 29 132 219 16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1 1 0 2 1 高 0 0 0 0 1 1 1 中 0 2 1 2 1 6 3 中 0 0 0 1 5 6 6 低 0 3 1 0 2 6 2 低 0 3 0 1 6 10 7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2 2 2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2 2 2 121
20. 臺 北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20.1 臺 北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1 0 1 1 二 高 1 1 1 7 2 13 28 53 41 一 高 21 10 2 38 15 47 110 243 157 一 中 4 2 1 4 2 2 15 30 17 以 上 三 低 4 1 0 1 0 0 0 6 0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3 3 3 二 高 0 1 0 1 2 4 3 一 高 0 1 0 3 1 5 4 一 高 0 3 0 3 8 14 11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0 0 0 一 中 以 上 0 1 0 1 0 2 1 三 低 0 0 0 0 0 0 0 三 低 0 0 0 0 0 0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0 1 1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1 1 2 2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122
20.2 地 震 災 害 臺 北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1 1 10 2 15 30 59 45 中 0 0 1 14 5 34 76 130 110 低 30 13 0 26 12 14 47 142 6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高 0 0 0 0 3 3 3 高 0 1 0 1 3 5 4 中 0 1 0 3 1 5 4 中 0 3 0 3 6 12 9 低 0 0 0 0 0 0 0 低 0 1 0 1 1 3 2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高 0 0 0 1 0 1 1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0 0 0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高 0 0 0 1 1 2 2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0 0 0 123
20.3 核 災 災 害 臺 北 市 大 學 技 職 院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校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0 0 低 1 2 2 7 2 1 16 31 17 無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1 0 2 0 3 2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24
21. 臺 東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21.1 臺 東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3 9 12 12 一 高 0 0 0 0 3 10 38 51 48 一 中 以 上 1 0 0 1 1 5 46 54 51 三 低 1 1 1 4 0 4 5 16 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2 2 2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1 0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0 0 1 0 6 7 6 以 上 三 低 1 1 0 0 0 2 0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0 0 0 0 1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0 0 0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25
21.2 地 震 災 害 臺 東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3 12 42 57 54 中 1 0 0 0 0 4 32 37 36 低 1 1 1 5 1 6 24 39 30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2 2 2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1 0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0 6 6 6 低 1 1 1 0 1 4 1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2 2 2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0 0 0 0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26
22. 臺 南 市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22.1 臺 南 市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5 5 5 一 高 1 1 0 5 4 18 51 80 69 一 中 以 上 1 2 3 10 2 30 110 158 140 三 低 16 6 0 18 12 12 59 123 7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1 1 1 一 高 0 0 0 0 4 4 4 一 高 0 1 2 2 4 9 6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2 2 2 一 中 以 上 0 0 0 2 7 9 9 三 低 0 0 0 0 3 3 3 三 低 0 1 1 0 5 7 5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2 2 2 一 中 0 0 0 0 0 0 0 以 上 三 低 0 0 0 0 1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1 1 1 一 中 0 0 0 0 1 1 2 以 上 三 低 0 0 1 0 3 4 3 127
22.2 地 震 災 害 臺 南 市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5 4 13 40 62 53 中 0 0 2 5 1 23 82 113 105 低 18 9 1 23 13 24 103 191 127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總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中 小 國 小 總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數 學 校 中 職 中 總 數 高 0 0 0 0 2 2 2 高 0 1 2 1 5 9 6 中 0 0 0 0 3 3 3 中 0 0 0 2 6 8 8 低 0 0 0 0 4 4 4 低 0 1 1 1 6 9 7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01-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2 2 2 中 0 0 0 0 0 0 0 低 0 0 0 0 1 1 1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1 1 1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1 0 3 4 3 128
23. 澎 湖 縣 災 害 學 校 分 布 ( 災 害 資 料 年 份 :102 年 ) 23.1 澎 湖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3 3 3 一 中 以 上 0 0 0 0 0 5 10 15 15 三 低 0 1 0 1 1 10 27 40 37 無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學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三 高 0 0 0 0 0 0 0 二 高 0 0 0 0 0 0 0 一 高 0 0 0 0 0 0 0 一 中 0 0 0 0 1 1 1 以 上 三 低 0 0 0 1 1 2 2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29
22.2 地 震 災 害 澎 湖 縣 大 學 技 職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院 校 院 校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3 3 3 中 0 0 0 0 0 5 10 15 15 低 0 1 0 1 1 10 27 40 37 無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一 類 防 災 校 園 (100-103 年 ) 特 教 學 高 高 國 國 總 國 中 小 校 中 職 中 小 數 總 數 高 0 0 0 0 0 0 0 中 0 0 0 0 1 1 1 低 0 0 0 1 1 2 2 無 已 補 助 建 置 第 二 三 類 防 災 校 園 130
附 表 十 三 : 全 臺 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宜 蘭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縣 市 校 名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宜 蘭 縣 縣 立 中 山 國 小 國 小 99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利 澤 國 小 國 小 99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員 山 國 小 國 小 99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龍 潭 國 小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東 光 國 中 國 中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大 同 國 小 國 小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大 同 國 小 松 羅 分 校 國 小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大 同 國 小 樂 水 分 校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公 正 國 小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成 功 國 小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竹 林 國 小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宜 蘭 國 小 國 小 99 N 103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東 興 國 小 國 小 N 101 N 102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南 澳 國 小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寒 溪 國 小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低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冬 山 國 中 國 中 N 100 103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慈 心 華 德 福 實 驗 國 中 ( 小 ) 國 中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復 興 國 中 國 中 99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縣 立 蘇 澳 國 中 國 中 N 102 N 103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131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縣 市 校 名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宜 蘭 縣 縣 立 內 城 國 ( 中 ) 小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縣 市 校 名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宜 蘭 縣 國 立 宜 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特 教 102 N N 103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高 中 102 N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宜 蘭 縣 國 立 蘇 澳 海 事 高 職 101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32
花 蓮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玉 里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99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中 原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化 仁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光 華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秀 林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和 平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東 竹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新 社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瑞 穗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102 103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三 民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化 仁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99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化 仁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102 N 103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化 仁 國 中 水 璉 花 蓮 縣 國 中 無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分 校 縣 立 平 和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玉 東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國 風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N 103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富 北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富 源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富 源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萬 榮 國 中 花 蓮 縣 國 中 N N 103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富 源 國 小 花 蓮 縣 國 小 N N 103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133
花 蓮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花 蓮 縣 高 中 N 101 N 101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花 蓮 縣 高 中 N N N 102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花 蓮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私 立 海 星 高 中 花 蓮 縣 高 中 N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34
金 門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縣 立 金 沙 國 中 金 門 縣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多 年 國 小 金 門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135
南 投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太 平 國 小 南 投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桃 源 國 小 南 投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北 梅 國 中 南 投 縣 國 中 N 100 N 101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社 寮 國 中 南 投 縣 國 中 N 102 103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營 北 國 中 南 投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南 投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國 立 仁 愛 高 農 南 投 縣 高 職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無 無 136
屏 東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民 生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長 樂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低 縣 立 歸 來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東 港 高 中 屏 東 縣 高 中 N 100 N 101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中 縣 立 九 如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土 庫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大 光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高 縣 立 石 門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光 華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西 勢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車 城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低 縣 立 來 義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武 潭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中 中 高 中 無 縣 立 建 興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低 無 縣 立 建 興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低 無 縣 立 恆 春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中 縣 立 崇 蘭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勝 利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復 興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1 102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塔 樓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103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塭 子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96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僑 勇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中 137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潮 州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低 無 縣 立 霧 臺 國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林 邊 國 中 屏 東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萬 巒 國 中 屏 東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屏 東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國 立 屏 東 教 大 實 小 屏 東 縣 國 小 98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國 立 佳 冬 高 農 屏 東 縣 高 職 N 103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國 立 東 港 海 事 屏 東 縣 高 職 N 100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國 立 屏 東 高 工 屏 東 縣 高 職 N 100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低 無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屏 東 縣 高 職 N 101 N 103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中 138
苗 栗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內 灣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文 華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南 庄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後 龍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97 N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僑 育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低 無 縣 立 鶴 岡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97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大 湖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96 N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低 無 縣 立 苑 裡 高 中 苗 栗 縣 高 中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興 華 高 中 苗 栗 縣 高 中 N 101 N N 二 高 高 中 高 中 無 縣 立 竹 南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栗 林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N 101 103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海 寶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N 101 103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啟 明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97 100 103 101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新 開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福 星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豐 田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雙 連 國 小 苗 栗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三 義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三 灣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大 西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1 N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西 湖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南 湖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139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致 民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苗 栗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一 高 低 中 高 中 無 縣 立 通 霄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96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獅 潭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3 N N 二 高 高 中 高 中 無 縣 立 頭 屋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0 N 102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中 中 無 縣 立 頭 屋 國 中 苗 栗 縣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中 中 無 苗 栗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苗 栗 縣 高 中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國 立 大 湖 農 工 苗 栗 縣 高 職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低 無 苗 栗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私 立 中 興 商 工 苗 栗 縣 高 職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40
桃 園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幸 福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低 無 縣 立 觀 音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96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低 無 縣 立 觀 音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97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低 無 縣 立 大 成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仁 和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0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仁 善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北 勢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百 吉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自 強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忠 貞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東 門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低 無 縣 立 東 勢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南 興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迴 龍 國 ( 中 )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低 無 縣 立 高 義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祥 安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0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復 旦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楊 心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霄 裡 國 小 桃 園 縣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大 成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大 崗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中 中 無 141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大 園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介 壽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內 壢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凌 雲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桃 園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慈 文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低 無 縣 立 經 國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二 高 低 高 高 中 無 縣 立 興 南 國 中 桃 園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桃 園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桃 園 縣 高 職 N 100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桃 園 縣 高 職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桃 園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私 立 育 達 高 中 桃 園 縣 高 中 N 100 N 101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142
高 雄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壽 山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96 N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光 華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96 N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六 龜 高 中 高 雄 市 高 中 N 102 N 103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小 林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市 立 山 頂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99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中 壇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99 100 102 103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中 壇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六 龜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99 101 103 102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市 立 多 納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低 無 市 立 美 濃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荖 濃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新 發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中 高 中 無 市 立 廣 興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低 無 市 立 龍 山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寶 來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英 明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圓 富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N 102 N 103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鳳 林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N 100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低 無 市 立 潮 寮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彌 陀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N 102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寶 來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高 雄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14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私 立 高 英 工 商 高 雄 市 高 職 N 100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基 隆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武 崙 國 小 基 隆 市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低 市 立 百 福 國 中 基 隆 市 國 中 96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低 市 立 安 樂 高 中 基 隆 市 高 中 N 102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低 市 立 忠 孝 國 小 基 隆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低 中 高 低 低 市 立 長 興 國 小 基 隆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中 中 低 市 立 深 美 國 小 基 隆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低 市 立 中 正 國 中 基 隆 市 國 中 N 103 N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低 市 立 武 崙 國 中 基 隆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低 基 隆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國 立 基 隆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基 隆 市 特 教 N 100 N 101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低 基 隆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私 立 培 德 工 家 基 隆 市 高 職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無 低 144
雲 林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斗 南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97 N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臺 西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山 峰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中 溪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仁 愛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低 無 縣 立 永 定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光 復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低 無 縣 立 成 功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泉 州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馬 光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莿 桐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華 南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僑 真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97 100 N 102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僑 真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98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豐 安 國 小 雲 林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古 坑 國 中 雲 林 縣 國 中 N N 102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東 仁 國 中 雲 林 縣 國 中 N 100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東 勢 國 中 雲 林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崇 德 國 中 雲 林 縣 國 中 N 102 103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樟 湖 生 態 國 中 雲 林 縣 國 中 ( 小 ) 96 101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145
新 北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板 橋 高 中 新 北 市 高 中 99 N N N 0 0 0 0 0 0 市 立 瓜 山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低 市 立 忠 山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低 市 立 海 山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96 N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低 無 市 立 海 山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97 N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低 無 市 立 莒 光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97 N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新 興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中 中 無 市 立 坪 林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98 N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樟 樹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96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低 市 立 石 碇 高 中 新 北 市 高 中 N 103 N N 二 高 高 低 高 低 無 市 立 金 山 高 中 新 北 市 高 中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中 市 立 雙 溪 高 中 新 北 市 高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中 中 中 市 立 三 和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大 成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市 立 大 坪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中 市 立 大 鵬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高 市 立 正 義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N N 103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民 安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96 101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石 門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中 中 高 市 立 同 榮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0 101 102 一 高 高 中 中 中 無 市 立 同 榮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N 103 N 一 高 高 中 中 中 無 市 立 有 木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146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老 梅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0 101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中 中 中 市 立 老 梅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N 103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中 中 中 市 立 明 志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武 林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1 N 102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武 林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N N 103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青 山 國 ( 中 )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低 市 立 乾 華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高 市 立 猴 硐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0 101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低 市 立 義 方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低 市 立 鳳 鳴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0 101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德 音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1 N 103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樟 樹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1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低 市 立 鄧 公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興 南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豐 年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雙 峰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市 立 雙 峰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市 立 雙 溪 國 小 新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中 高 中 中 市 立 八 里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中 中 高 中 無 市 立 土 城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中 和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0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五 股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石 門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高 市 立 瑞 芳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96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低 147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福 營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3 N N 二 高 中 高 高 中 無 市 立 鳳 鳴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積 穗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頭 前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蘆 洲 國 中 新 北 市 國 中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低 無 148
新 竹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成 德 高 中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建 功 高 中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香 山 高 中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2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三 民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大 庄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內 湖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民 富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西 門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虎 林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南 寮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建 功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低 無 市 立 科 園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茄 苳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香 山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高 峰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市 立 陽 光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新 竹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舊 社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關 東 國 小 新 竹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三 民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內 湖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中 中 無 市 立 內 湖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中 中 無 149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光 武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光 華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竹 光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市 立 育 賢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虎 林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南 華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建 華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培 英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2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富 禮 國 中 新 竹 市 國 中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新 竹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國 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實 驗 高 中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一 高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0 N N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高 低 中 中 無 新 竹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私 立 世 界 高 中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私 立 光 復 高 中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私 立 磐 石 高 中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私 立 曙 光 女 中 新 竹 市 高 中 N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50
新 竹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六 家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98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東 海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新 湖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98 N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嘉 興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低 無 縣 立 嘉 興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97 N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低 無 縣 立 竹 北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97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竹 北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98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新 豐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98 N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精 華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97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精 華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98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大 坪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0 101 102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中 興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五 峰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2 N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北 埔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99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北 埔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竹 北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松 林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花 園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花 園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雙 溪 國 小 新 竹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中 正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五 峰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2 103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51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石 光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96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忠 孝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2 103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華 山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照 門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橫 山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關 西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3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低 無 縣 立 寶 山 國 中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2 N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寶 山 國 中 莒 光 分 部 新 竹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新 竹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新 竹 縣 高 中 N 100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52
嘉 義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大 同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文 雅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世 賢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志 航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9 N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育 人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9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垂 楊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低 無 市 立 宣 信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港 坪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8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精 忠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9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低 無 市 立 興 嘉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蘭 潭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大 業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低 無 市 立 北 園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6 N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低 無 市 立 民 生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6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玉 山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南 興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嘉 義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8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北 園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6 101 N 102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民 族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9 102 N 102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民 族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N N N 103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林 森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8 101 N 102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崇 文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7 102 N 102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153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崇 文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N N N 103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博 愛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7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僑 平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8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低 無 市 立 嘉 北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6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興 安 國 小 嘉 義 市 國 小 97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北 興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6 N 103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蘭 潭 國 中 嘉 義 市 國 中 99 103 N 103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嘉 義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私 立 宏 仁 女 中 嘉 義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54
嘉 義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三 和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低 無 縣 立 光 華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98 N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義 竹 國 中 嘉 義 縣 國 中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下 楫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下 潭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N 103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大 南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大 湖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大 湖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中 山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中 中 無 縣 立 中 和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96 N 101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中 和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98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中 興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98 101 N 103 一 高 低 中 高 中 無 縣 立 仁 和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六 美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太 平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98 102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文 昌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N 102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文 昌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N N 103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好 美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竹 園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忠 和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96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後 塘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梅 北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55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貴 林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縣 立 新 美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0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新 塭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溪 口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義 竹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低 無 縣 立 龍 崗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N 102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龍 港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縣 立 雙 溪 國 小 嘉 義 縣 國 小 N 101 102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鹿 草 國 中 嘉 義 縣 國 中 N 100 101 102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鹿 草 國 中 嘉 義 縣 國 中 N N N 103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嘉 義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國 立 員 林 高 中 彰 化 縣 高 中 N 101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低 無 國 立 溪 湖 高 中 彰 化 縣 高 中 N 103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國 立 員 林 崇 實 高 工 彰 化 縣 高 職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低 無 國 立 員 林 農 工 彰 化 縣 高 職 N 101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嘉 義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私 立 達 德 商 工 彰 化 縣 高 職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156
臺 中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西 屯 區 永 安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96 N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東 勢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96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四 張 犁 國 中 臺 中 市 國 中 99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育 英 國 中 臺 中 市 國 中 96 N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和 平 國 中 臺 中 市 國 中 96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低 無 市 立 土 牛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N 103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文 昌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白 冷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低 低 高 中 無 市 立 吉 峰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N 103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協 成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和 平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忠 信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低 無 市 立 東 園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峰 谷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低 無 市 立 逢 甲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3 N N 二 高 高 中 高 中 無 市 立 樹 義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99 100 102 101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豐 田 國 小 臺 中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安 和 國 中 臺 中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沙 鹿 國 中 臺 中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中 中 無 157
臺 中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國 立 文 華 高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97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低 無 國 立 臺 中 一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97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國 立 臺 中 二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97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低 無 國 立 臺 中 二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98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低 無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97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尚 無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臺 中 市 高 職 N 97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法 判 無 定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臺 中 市 高 職 N 97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國 立 臺 中 高 農 臺 中 市 高 職 N 97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臺 中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私 立 弘 文 高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103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私 立 明 道 高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中 低 中 無 私 立 嘉 陽 高 中 臺 中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低 無 158
臺 北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建 國 中 學 臺 北 市 高 中 98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士 林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96 N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西 園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97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三 民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96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長 安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99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興 福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97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臺 北 市 高 中 N 100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內 湖 高 中 臺 北 市 高 中 N 101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低 市 立 百 齡 高 中 臺 北 市 高 中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力 行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低 無 市 立 大 直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公 館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0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社 子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97 100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芝 山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0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清 江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0 N 102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清 江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1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華 江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低 無 市 立 逸 仙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萬 芳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興 隆 國 小 臺 北 市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成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N 101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至 善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N 100 N N 一 高 中 高 中 中 低 159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市 立 重 慶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N 100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格 致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低 市 立 福 安 國 中 臺 北 市 國 中 N 100 101 103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臺 北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國 立 政 大 附 中 臺 北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臺 北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災 潛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私 立 復 興 實 驗 高 中 臺 北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160
臺 東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利 嘉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德 高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96 N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初 鹿 國 中 臺 東 縣 國 中 96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低 無 縣 立 三 間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竹 湖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尚 武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1 N N 一 高 中 低 高 低 無 縣 立 長 濱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萬 安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1 102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萬 安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N 103 N 二 高 高 低 高 中 無 縣 立 嘉 蘭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0 101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廣 原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縣 立 霧 鹿 國 小 臺 東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中 中 無 臺 東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中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臺 東 縣 特 教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臺 東 縣 高 中 N 101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國 立 成 功 商 水 臺 東 縣 高 職 N 101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161
臺 南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市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市 立 安 南 區 南 興 國 小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計 畫 (96~99 年 )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臺 南 市 國 小 97 N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低 無 市 立 新 生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8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學 東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7 N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樹 林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高 中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錦 湖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8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鎮 海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7 N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土 城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7 100 N 102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土 城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1 N 103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大 新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五 甲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仁 愛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永 信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宅 港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103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安 慶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0 N N 二 高 高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那 拔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7 100 101 103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那 拔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98 N 102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河 東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虎 山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重 溪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1 102 103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港 尾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新 山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162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市 立 新 市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新 嘉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龍 崎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3 N N 一 中 以 上 低 低 中 中 無 市 立 東 山 國 中 臺 南 市 國 中 N 100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市 立 柳 營 國 中 臺 南 市 國 中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新 化 國 中 臺 南 市 國 中 N 100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新 化 國 中 臺 南 市 國 中 N 102 N N 一 高 低 高 低 中 無 市 立 學 甲 國 中 臺 南 市 國 中 N 100 N N 一 高 高 中 低 中 無 市 立 善 化 區 大 同 國 小 臺 南 市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臺 南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教 育 部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國 立 臺 南 女 中 臺 南 市 高 中 N 103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無 無 國 立 北 門 農 工 臺 南 市 高 職 N 101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臺 南 市 高 職 N 100 N N 一 高 高 低 低 中 無 臺 南 市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私 立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私 立 光 華 女 中 臺 南 市 高 中 N 100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私 立 陽 明 工 商 臺 南 市 高 職 N 100 N 103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63
澎 湖 縣 已 補 助 學 校 清 單 ( 縣 政 府 管 轄 ) 校 名 縣 市 階 段 深 耕 實 驗 學 校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災 潛 計 畫 (96~99 年 ) (100~103) (100~103) (100~103) 地 震 淹 水 坡 地 人 為 核 災 縣 立 中 正 國 小 澎 湖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一 中 以 上 中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虎 井 國 小 澎 湖 縣 國 小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縣 立 鳥 嶼 國 中 澎 湖 縣 國 中 N 102 N N 三 低 低 低 低 中 無 164
附 表 十 四 : 課 程 綱 要 與 能 力 指 標 資 料 整 理 課 程 綱 要 與 能 力 指 標 資 料 整 理 一 九 年 一 貫 高 中 職 之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與 能 力 指 標 ( 一 ) 資 料 一 來 源 : 教 育 部 網 站 提 供 領 域 序 號 指 標 內 容 1-3-4 利 用 地 圖 數 據 坐 標 和 其 它 資 訊, 來 描 述 和 解 釋 地 表 事 象 及 其 空 間 組 織 1-4-1 分 析 形 成 地 方 或 區 域 特 性 的 因 素, 並 思 考 維 護 或 改 善 的 方 法 分 析 自 然 環 境 人 文 環 境 及 其 互 動 如 何 影 響 人 類 的 生 活 型 1-4-2 態 社 會 1-4-4 探 討 區 域 的 人 口 問 題 和 人 口 政 策 1-4-8 評 估 地 方 或 區 域 所 實 施 的 環 境 保 育 政 策 與 執 行 成 果 7-3-5 了 解 產 業 與 經 濟 發 展 宜 考 量 本 土 的 自 然 和 人 文 特 色 舉 出 全 球 面 臨 與 關 心 的 課 題 ( 如 環 保 飢 餓 犯 罪 疫 病 9-4-5 基 本 人 權 經 貿 與 科 技 研 究 等 ), 分 析 其 因 果 並 建 構 問 題 解 決 方 案 5-1-1 分 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的 安 全 與 不 安 全 5-1-2 說 明 並 演 練 促 進 個 人 及 他 人 生 活 安 全 的 方 法 5-1-3 思 考 並 演 練 處 理 危 險 和 緊 急 情 況 的 方 法 5-1-4 認 識 藥 物 及 其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並 能 正 確 使 用 健 康 5-2-1 覺 察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潛 在 危 機 並 尋 求 協 助 與 5-2-2 判 斷 影 響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的 因 素 並 能 進 行 改 善 體 育 5-2-3 評 估 危 險 情 境 的 可 能 處 理 方 法 及 其 結 果 5-3-1 評 估 日 常 生 活 的 安 全 性 並 討 論 社 會 對 促 進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的 影 響 5-3-2 規 劃 並 參 與 改 善 環 境 危 機 所 需 的 預 防 策 略 和 行 動 5-3-3 規 劃 並 演 練 緊 急 情 境 的 處 理 與 救 護 的 策 略 和 行 動 1-1-4-1 察 覺 事 出 有 因, 且 能 感 覺 到 它 有 因 果 關 係 1-2-1-1 察 覺 事 物 具 有 可 辨 識 的 特 徵 和 屬 性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1-2-5-3 能 由 電 話 報 紙 圖 書 網 路 與 媒 體 獲 得 資 訊 2-1-1-2 察 覺 到 每 種 狀 態 的 變 化 常 是 由 一 些 原 因 所 促 成 的, 並 練 習 如 何 去 操 作 和 進 行 探 討 活 動 2-1-3-1 觀 察 現 象 的 改 變 ( 如 天 氣 變 化 物 體 狀 態 的 改 變 ), 察 覺 現 象 的 改 變 必 有 其 原 因 2-2-3-1 認 識 物 質 除 了 外 表 特 徵 之 外, 亦 有 性 質 的 不 同, 例 如 溶 解 性 質 磁 性 導 電 性 等 並 應 用 這 些 性 質 來 分 離 或 結 合 它 165
綜 合 活 動 環 境 教 育 們 知 道 物 質 可 因 燃 燒 氧 化 發 酵 而 改 變, 這 些 改 變 可 能 和 溫 度 水 空 氣 等 都 有 關 知 道 可 用 氣 溫 風 向 風 速 降 雨 量 來 描 述 天 氣 發 現 天 2-2-4-1 氣 會 有 變 化, 察 覺 水 氣 多 寡 在 天 氣 變 化 裡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長 期 觀 測, 發 現 太 陽 升 落 方 位 ( 或 最 大 高 度 角 ) 在 改 變, 在 2-3-4-1 夜 晚 同 一 時 間, 四 季 的 星 象 也 不 同, 但 它 們 有 年 度 的 規 律 變 化 2-3-4-2 認 識 天 氣 圖 上 的 高 低 氣 壓 線 鋒 面 觀 察 ( 資 料 搜 集 ) 一 個 颱 風 的 興 衰 2-3-4-3 知 道 溫 度 高 低 不 同, 使 水 的 存 在 形 態 改 變, 是 形 成 霜 露 雲 雨 雪 的 原 因 2-3-4-4 知 道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大 氣 大 地 與 水, 及 它 們 彼 此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探 討 台 灣 的 天 氣, 知 道 梅 雨 季 風 寒 流 颱 風 氣 壓 2-4-3-3 氣 團 鋒 面 等 氣 象 語 彙, 認 識 溫 度 濕 度 及 紫 外 線 對 人 的 影 響 4-1-1 觀 察 住 家 和 學 校 週 遭 環 境, 並 知 道 保 護 自 己 的 方 法 4-1-2 整 理 自 己 的 生 活 空 間, 成 為 安 全 的 環 境 4-2-1 辨 識 各 種 人 為 的 危 險 情 境, 並 演 練 自 我 保 護 的 方 法 4-2-2 妥 善 運 用 空 間, 減 低 危 險 的 發 生 4-3-1 認 識 各 種 災 害 及 危 險 情 境, 並 實 際 演 練 如 何 應 對 4-3-2 探 討 環 境 的 改 變 與 破 壞 可 能 帶 來 的 危 險, 討 論 如 何 保 護 或 改 善 環 境 4-4-1 覺 察 人 與 自 然 的 關 係, 並 能 對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事 物 做 有 系 統 的 觀 察 與 探 究, 發 現 及 解 決 問 題 4-4-2 分 析 人 為 和 自 然 環 境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與 危 機, 擬 定 並 執 行 保 護 與 改 善 環 境 之 策 略 與 行 動 1-2-2 覺 知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2-1-1 認 識 生 活 周 遭 的 自 然 環 境 與 基 本 的 生 態 原 則 2-2-1 能 了 解 生 活 周 遭 的 環 境 問 題 及 其 對 個 人 學 校 與 社 區 的 影 響 2-2-2 能 持 續 觀 察 與 記 錄 社 區 的 環 境 問 題 並 探 究 其 原 因 2-2-3 能 比 較 國 內 不 同 區 域 性 環 境 議 題 的 特 徵 2-3-2 認 識 經 濟 制 度 傳 播 政 治 組 織 與 環 境 管 理 行 為 的 互 動 3-2-1 了 解 生 活 中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相 互 關 係, 並 培 養 與 自 然 環 境 相 關 的 個 人 興 趣 嗜 好 與 責 任 3-2-2 能 主 動 親 近 並 關 懷 學 校 暨 社 區 所 處 的 環 境, 進 而 了 解 環 境 權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3-3-1 了 解 人 與 環 境 互 動 互 依 關 係, 建 立 積 極 的 環 境 態 度 與 環 境 166
倫 理 3-3-3 能 養 成 主 動 思 考 國 內 與 國 際 環 保 議 題 ( 如 : 永 續 發 展 全 球 變 遷 生 物 多 樣 性 非 核 家 園 ) 並 積 極 參 與 的 態 度 3-3-4 能 關 懷 未 來 世 代 的 生 存 與 永 續 發 展 4-2-1 能 歸 納 思 考 不 同 區 域 性 環 境 問 題 的 原 因 與 研 判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式 4-2-3 能 分 析 評 估 國 內 區 域 性 環 境 問 題 發 生 原 因, 並 思 考 解 決 之 道 4-2-4 能 運 用 簡 單 的 科 技 以 及 蒐 集 運 用 資 訊 來 探 討 了 解 環 境 及 相 關 的 議 題 4-3-1 在 面 對 環 境 議 題 時, 能 傾 聽 ( 或 閱 讀 ) 別 人 的 報 告, 並 且 理 性 地 提 出 質 疑 4-3-4 能 運 用 科 學 方 法 研 究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的 可 行 策 略 4-3-5 能 運 用 科 學 工 具 去 鑑 別 分 析 了 解 周 遭 的 環 境 狀 況 與 變 遷 5-1-2 能 規 劃 執 行 個 人 和 集 體 的 校 園 環 保 活 動, 並 落 實 到 家 庭 生 活 中 5-2-1 能 具 有 參 與 調 查 與 解 決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問 題 的 經 驗 5-3-1 參 與 學 校 社 團 和 社 區 的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活 動 5-3-2 具 有 參 與 地 區 性 和 國 際 性 環 境 議 題 調 查 研 究 與 解 決 問 題 的 經 驗 ( 二 ) 資 料 二 來 源 :http://www.lkjh.ntct.edu.tw/ezfiles/36/1036/img/653/169753276.pdf ( 鹿 谷 國 中 )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2003 年 建 立 之 九 年 一 貫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能 力 指 標 及 與 九 年 一 貫 能 力 指 標 之 對 照 課 程 目 標 在 目 前 國 中 小 學 習 階 段 的 教 育 課 程 安 排 下, 防 災 教 育 可 以 融 入 式 主 題 式 之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以 達 成 下 列 課 程 目 標 : 1. 培 養 學 生 對 各 種 災 害 之 警 覺 心 及 敏 感 度 2.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的 防 災 概 念 及 知 識 3. 培 養 學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4. 培 養 學 生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及 處 理 災 害 的 能 力 能 力 指 標 < 編 號 說 明 > 下 列 a-b-c 的 編 號 中,a 代 表 本 課 程 目 標 內 容 序 號,b 代 表 學 習 階 段 序 號,c 代 表 流 水 號 第 一 學 習 階 段 為 一 至 三 年 級, 代 號 為 1; 第 二 學 習 階 167
段 為 四 至 六 年 級, 代 號 為 2;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為 七 至 九 年 級, 代 號 為 3 一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1-1-1 能 運 用 五 官 及 身 體 的 接 觸 來 察 覺 環 境 中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的 環 境 1-1-2 能 說 出 災 害 對 人 類 及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1-1-3 能 指 出 活 動 場 所 中 可 能 發 生 災 害 的 地 點 1-1-4 能 隨 時 隨 地 察 覺 環 境 的 變 化, 以 保 持 對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1-2-1 能 說 出 災 害 預 防 與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及 身 心 安 全 的 關 係 1-2-2 能 覺 知 災 害 對 人 及 環 境 帶 來 之 影 響 及 嚴 重 性 1-2-3 能 分 辨 不 同 的 活 動 場 所 內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的 災 害 1-2-4 能 預 先 察 覺 生 活 環 境 中 潛 在 的 危 機 1-3-1 能 找 出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與 災 害 預 防 的 關 係 1-3-2 能 覺 知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可 以 減 低 災 害 的 發 生 1-3-3 能 時 時 刻 刻 持 有 多 一 分 防 備 少 一 分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1-3-4 能 保 持 警 覺 心, 留 意 日 常 生 活 環 境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害 並 注 意 其 逃 生 方 式 二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2-1-1 能 解 釋 災 害 的 定 義 2-1-2 在 平 日 即 能 說 出 生 活 周 遭 災 害 的 種 類 2-1-3 能 在 新 環 境 中, 分 辨 環 境 的 安 全 性 2-2-1 能 說 出 各 項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2-2-2 能 當 人 類 不 當 的 開 發 環 境 時, 說 出 對 自 然 可 能 產 生 的 災 害 2-2-3 在 個 人 生 活 環 境 中, 能 指 出 生 活 周 遭 既 有 及 潛 存 的 災 害 2-2-4 能 在 危 難 發 生 前, 瞭 解 影 響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的 危 險 因 素 2-2-5 能 知 道 災 害 發 生 時, 個 人 應 具 有 的 應 變 知 識 2-3-1 能 從 探 討 環 境 的 改 變 與 破 壞 可 能 帶 來 的 災 害 結 果, 討 論 如 何 防 止 災 害 的 發 生 2-3-2 能 說 出 災 害 發 生 對 個 人 生 命 安 全 和 國 家 社 會 成 本 所 帶 來 之 影 響 2-3-3 能 於 平 日 即 提 出 防 範 災 害 於 未 然 之 優 點 2-3-4 能 分 別 說 明 本 土 性 和 國 際 性 的 災 害 議 題 三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3-1-1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養 成 災 害 預 防 的 積 極 態 度 3-1-2 能 分 析 防 災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3-1-3 能 敘 述 存 在 於 環 境 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與 傷 害 3-1-4 能 主 動 積 極 配 合 政 府 和 學 校 的 防 災 宣 導 3-2-1 能 說 出 個 人 生 活 中 與 災 害 相 互 關 係 之 正 確 防 災 態 度 3-2-2 能 隨 時 關 懷 災 害 發 生 的 人 事 物 3-2-3 能 瞭 解 生 活 中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相 互 關 係 並 培 養 與 自 然 環 境 相 關 的 個 人 興 趣 嗜 好 與 責 任 3-2-4 能 主 動 關 懷 個 人 所 處 的 環 境, 以 便 達 成 災 害 防 生 時 及 時 逃 生 之 安 全 目 標 3-2-5 能 隨 時 發 揮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體 認, 人 饑 己 饑, 人 溺 己 溺 的 精 神 168
3-3-1 能 主 動 關 懷 受 災 民 眾 之 生 活 環 境 3-3-2 能 主 動 參 與 國 內 與 國 際 防 災 議 題 之 討 論 3-3-3 能 分 析 災 後 復 建 應 有 的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3-3-4 能 從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分 析 協 助 災 區 救 濟 及 重 建 計 劃 四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4-1-1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以 清 楚 的 言 語 和 文 字, 適 切 地 描 述 災 害 的 過 程 4-1-2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前, 規 劃 自 己 的 生 活 空 間, 使 之 成 為 安 全 的 環 境 4-1-3 能 具 有 災 害 應 變 並 處 理 危 險 和 緊 急 狀 況 的 能 力 4-1-4 能 在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潛 在 危 機 後 主 動 尋 求 協 助 4-1-5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前 確 實 配 合 做 到 防 災 演 練 之 工 作 4-2-1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做 出 正 確 的 急 救 措 施 4-2-2 能 說 出 救 災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4-2-3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參 與 人 為 防 災 之 宣 導 活 動 4-2-4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配 合 執 行 與 防 災 減 災 救 災 及 災 後 重 建 的 關 懷 行 動 4-2-5 能 歸 納 不 同 區 域 性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提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法 4-3-1 能 蒐 集 國 內 外 人 為 防 災 相 關 議 題 與 策 略 4-3-2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參 與 規 劃 及 改 善 環 境 危 機 所 需 的 預 防 策 略 和 行 動 4-3-3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參 與 規 劃 及 演 練 緊 急 情 境 的 處 理 與 救 護 的 策 略 和 行 動 4-3-4 能 歸 納 思 考 不 同 類 型 人 為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並 提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式 4-3-5 能 運 用 科 學 工 具 分 析 災 害 發 生 地 之 現 況 與 變 遷 4-3-6 能 就 自 己 的 防 災 知 識, 適 時 提 醒 周 遭 的 人 們 做 好 預 防 或 處 理 災 害 的 工 作 五 防 災 教 育 融 入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與 六 大 議 題 之 對 應 表 領 域 能 力 指 標 可 融 入 之 防 災 教 育 指 標 語 文 A1-5-4-1 能 應 用 注 音 符 號, 輔 助 表 達 自 己 的 經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 國 語 ) 驗 和 想 法 ( 如 : 寫 日 記 便 條 等 ) A1-5-10-4 能 就 所 讀 的 注 音 讀 物, 提 出 自 己 的 看 防 災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法, 並 做 整 理 歸 納 B2-2-10-12 能 從 聆 聽 中, 思 考 如 何 解 決 問 題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B3-2-10-13 能 從 聆 聽 中, 啟 發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C1-1-3-8 能 清 楚 說 出 自 己 的 意 思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C1-1-4-9 能 清 楚 覆 述 所 聽 到 的 事 物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C2-2-2-2 能 針 對 問 題,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見 或 看 法 防 災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C3-4-10-6 能 和 他 人 一 起 討 論, 分 享 成 果 防 災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F-3-1 能 應 用 觀 察 的 方 法, 並 精 確 表 達 自 己 的 見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聞 健 康 5-1-1 分 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的 安 全 與 不 安 全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與 體 育 5-1-2 說 明 並 演 練 促 進 個 人 及 他 人 生 活 安 全 的 方 法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169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5-1-3 思 考 並 演 練 處 理 危 險 和 緊 急 情 況 的 方 法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5-1-4 認 識 藥 物 及 其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並 能 正 確 使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用 5-2-1 覺 察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潛 在 危 機 並 尋 求 協 助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5-2-2 判 斷 影 響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的 因 素 並 能 進 行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改 善 5-2-3 評 估 危 險 情 境 的 可 能 處 理 方 法 及 其 結 果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5-2-4 評 估 菸 酒 檳 榔 及 成 癮 藥 物 對 個 人 及 他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人 的 影 響 並 能 拒 絕 其 危 害 可 改 成 : 化 學 藥 劑. 判 斷 化 學 藥 劑 對 人 體 的 傷 害 5-3-1 評 估 日 常 生 活 的 安 全 性 並 討 論 社 會 對 促 進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的 影 響 5-3-2 規 劃 並 參 與 改 善 環 境 危 機 所 需 的 預 防 策 略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和 行 動 5-3-3 規 劃 並 演 練 緊 急 情 境 的 處 理 與 救 護 的 策 略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和 行 動 5-3-4 演 練 拒 絕 菸 酒 檳 榔 成 癮 藥 物 的 有 效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策 略 並 實 踐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7-2-5 調 查 分 析 生 活 週 遭 環 境 問 題 與 人 體 健 康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的 關 係 1-1-4-1 察 覺 事 出 有 因, 且 能 感 覺 到 它 有 因 果 關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係 1-2-1-1 察 覺 事 物 具 有 可 辨 識 的 特 徵 和 屬 性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1-2-5-3 能 由 電 話 報 紙 圖 書 網 路 與 媒 體 獲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資 訊 2-1-1-2 察 覺 到 每 種 狀 態 的 變 化 常 是 由 一 些 原 因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所 促 成 的, 並 練 習 如 何 去 操 作 和 進 行 探 討 活 動 2-1-3-1 觀 察 現 象 的 改 變 ( 如 天 氣 變 化 物 體 狀 態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的 改 變 ), 察 覺 現 象 的 改 變 必 有 其 原 因 2-2-3-1 認 識 物 質 除 了 外 表 特 徵 之 外, 亦 有 性 質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的 不 同, 例 如 溶 解 性 質 磁 性 導 電 性 等 並 ( 化 學 物 質 的 性 質 與 毒 應 用 這 些 性 質 來 分 離 或 結 合 它 們 知 道 物 質 可 性 ) 因 燃 燒 氧 化 發 酵 而 改 變, 這 些 改 變 可 能 和 溫 度 水 空 氣 等 都 有 關 2-2-4-1 知 道 可 用 氣 溫 風 向 風 速 降 雨 量 來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描 述 天 氣 發 現 天 氣 會 有 變 化, 察 覺 水 氣 多 寡 在 天 氣 變 化 裡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2-3-4-1 長 期 觀 測, 發 現 太 陽 升 落 方 位 ( 或 最 大 高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170
度 角 ) 在 改 變, 在 夜 晚 同 一 時 間, 四 季 的 星 象 也 不 同, 但 它 們 有 年 度 的 規 律 變 化 2-3-4-2 認 識 天 氣 圖 上 的 高 低 氣 壓 線 鋒 面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觀 察 ( 資 料 搜 集 ) 一 個 颱 風 的 興 衰 2-3-4-3 知 道 溫 度 高 低 不 同, 使 水 的 存 在 形 態 改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變, 是 形 成 霜 露 雲 雨 雪 的 原 因 2-3-4-4 知 道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大 氣 大 地 與 水, 及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它 們 彼 此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2-4-3-3 探 討 台 灣 的 天 氣, 知 道 梅 雨 季 風 寒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流 颱 風 氣 壓 氣 團 鋒 面 等 氣 象 語 彙, 認 識 溫 度 濕 度 及 紫 外 線 對 人 的 影 響 社 會 1-2-3 覺 察 人 們 對 地 方 與 環 境 的 認 識 與 感 受 具 有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差 異 性, 並 能 表 達 對 家 鄉 的 關 懷 1-3-4 利 用 地 圖 數 據 坐 標 和 其 它 資 訊, 來 描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述 和 解 釋 地 表 事 象 及 其 空 間 組 織 1-4-7 說 出 對 生 活 空 間 及 周 緣 環 境 的 感 受, 願 意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提 出 改 善 建 言 或 方 案 7-3-5 了 解 產 業 與 經 濟 發 展 宜 考 量 本 土 的 自 然 和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人 文 特 色 綜 合 4-1-1 觀 察 住 家 和 學 校 週 遭 環 境, 並 知 道 保 護 自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活 動 己 的 方 法 4-1-2 整 理 自 己 的 生 活 空 間, 成 為 安 全 的 環 境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法 4-2-2 妥 善 運 用 空 間, 減 低 危 險 的 發 生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4-3-1 認 識 各 種 災 害 及 危 險 情 境, 並 實 際 演 練 如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何 應 對 4-3-2 探 討 環 境 的 改 變 與 破 壞 可 能 帶 來 的 危 險,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討 論 如 何 保 護 或 改 善 環 境 4-4-1 覺 察 人 與 自 然 的 關 係, 並 能 對 日 常 生 活 中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的 事 物 做 有 系 統 的 觀 察 與 探 究, 發 現 及 解 決 問 題 4-4-2 分 析 人 為 和 自 然 環 境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與 危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機, 擬 定 並 執 行 保 護 與 改 善 環 境 之 策 略 與 行 動 數 學 N-1-08 能 解 決 生 活 中 簡 單 的 四 則 混 合 問 題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N-2-03 能 熟 練 整 數 四 則 混 合 運 算, 並 解 決 日 常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生 活 的 相 關 問 題 N-2-17 能 認 識 測 量 的 常 用 單 位, 應 用 到 生 活 中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的 實 測 和 估 測 活 動 中, 並 處 理 相 關 的 計 算 問 171
題 N-3-05 能 理 解 比 比 例 比 值 比 率 的 意 義,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並 解 決 日 常 生 活 的 相 關 問 題 N-3-06 能 理 解 速 度 的 概 念 與 應 用, 認 識 速 度 的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常 用 單 位 及 換 算, 並 處 理 相 關 的 計 算 問 題 D-3-02 能 報 讀 生 活 中 有 序 資 料 的 統 計 圖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防 災 技 能 ( 了 解 災 害 好 發 的 統 計 ) 家 政 3-1-1 察 覺 生 活 中 的 有 用 資 源 與 其 對 生 活 的 影 響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環 境 1-1-1 能 運 用 五 官 觀 察 探 究 環 境 中 的 事 物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教 育 1-2-1 覺 知 環 境 與 個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關 係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1-2-2 覺 知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2-1-1 認 識 生 活 周 遭 的 自 然 環 境 與 基 本 的 生 態 原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則 2-2-1 能 了 解 生 活 周 遭 的 環 境 問 題 及 其 對 個 人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學 校 與 社 區 的 影 響 2-2-2 能 持 續 觀 察 與 記 錄 社 區 的 環 境 問 題 並 探 究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其 原 因 2-2-3 能 比 較 國 內 不 同 區 域 性 環 境 議 題 的 特 徵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2-3-2 認 識 經 濟 制 度 傳 播 政 治 組 織 與 環 境 管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理 行 為 的 互 動 3-2-1 了 解 生 活 中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相 互 關 係, 並 培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養 與 自 然 環 境 相 關 的 個 人 興 趣 嗜 好 與 責 任 3-2-2 能 主 動 親 近 並 關 懷 學 校 暨 社 區 所 處 的 環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境, 進 而 了 解 環 境 權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3-3-1 了 解 人 與 環 境 互 動 互 依 關 係, 建 立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環 境 態 度 與 環 境 倫 理 3-3-3 能 養 成 主 動 思 考 國 內 與 國 際 環 保 議 題 ( 如 :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永 續 發 展 全 球 變 遷 生 物 多 樣 性 非 核 家 園 ) 並 積 極 參 與 的 態 度 3-3-4 能 關 懷 未 來 世 代 的 生 存 與 永 續 發 展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4-1-1 能 以 清 楚 的 言 語 與 文 字, 適 切 描 述 自 己 的 自 然 體 驗 與 感 覺 4-2-1 能 歸 納 思 考 不 同 區 域 性 環 境 問 題 的 原 因 與 研 判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式 4-2-3 能 分 析 評 估 國 內 區 域 性 環 境 問 題 發 生 原 因, 並 思 考 解 決 之 道 4-2-4 能 運 用 簡 單 的 科 技 以 及 蒐 集 運 用 資 訊 來 探 討 了 解 環 境 及 相 關 的 議 題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172
資 訊 教 育 生 涯 發 展 人 權 教 育 4-3-1 在 面 對 環 境 議 題 時, 能 傾 聽 ( 或 閱 讀 ) 別 人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的 報 告, 並 且 理 性 地 提 出 質 疑 4-3-2 能 客 觀 中 立 的 提 供 各 種 辯 證, 並 虛 心 的 接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受 別 人 的 指 正 4-3-4 能 運 用 科 學 方 法 研 究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的 可 行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策 略 4-3-5 能 運 用 科 學 工 具 去 鑑 別 分 析 了 解 周 遭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的 環 境 狀 況 與 變 遷 5-1-2 能 規 劃 執 行 個 人 和 集 體 的 校 園 環 保 活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動, 並 落 實 到 家 庭 生 活 中 5-2-1 能 具 有 參 與 調 查 與 解 決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問 題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的 經 驗 5-3-1 參 與 學 校 社 團 和 社 區 的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活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動 5-3-2 具 有 參 與 地 區 性 和 國 際 性 環 境 議 題 調 查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研 究 與 解 決 問 題 的 經 驗 5-3-2 能 利 用 光 碟 DVD 等 資 源 搜 尋 需 要 的 資 防 災 行 動 技 能 料 3-2-1 覺 察 如 何 解 決 問 題 及 作 決 定 災 害 的 警 覺 心 1-1-3 討 論 分 享 生 活 中 不 公 平 不 合 理 違 反 規 則 受 到 傷 害 等 經 驗, 並 知 道 如 何 尋 求 救 助 的 資 訊 與 管 道 1-4-2 瞭 解 關 懷 弱 勢 者 行 動 之 規 劃 組 織 與 執 行, 表 現 關 懷 寬 容 和 平 與 博 愛 的 情 懷, 並 尊 重 與 關 懷 生 命 防 災 概 念 與 知 識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 三 ) 資 料 三 來 源 :http://goo.gl/vkmpsy 防 災 教 育 納 入 課 程 綱 要 ( 融 入 部 分 ) 之 能 力 指 標 ( 永 靖 國 小 ) 一 防 災 素 養 意 涵 架 構 ( 根 據 葉 欣 誠 教 授 最 新 版 ) 名 詞 定 義 防 災 對 於 可 能 造 成 人 類 生 存 威 脅 及 生 命 危 害 的 各 類 災 害, 具 備 一 定 程 度 的 素 養 認 識 與 正 確 的 知 識, 並 能 主 動 的 擷 取 災 害 相 關 訊 息, 對 災 害 產 生 知 覺 且 對 防 災 具 有 正 面 積 極 的 態 度, 及 具 備 相 當 程 度 的 能 力 與 技 能 面 對 災 害 威 脅 防 災 知 識 對 於 災 害 相 關 知 識 知 悉 與 了 解 的 程 度, 包 括 能 了 解 生 活 環 境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害 種 類 性 質 與 因 果 關 係, 以 及 災 害 對 於 人 類 傷 害 的 程 度, 並 具 備 災 害 預 防 措 施 與 災 害 應 變 行 動 的 知 識 等 173
防 災 態 度 防 災 技 能 災 害 認 知 防 備 知 識 應 變 知 識 防 災 警 覺 性 防 災 價 值 觀 防 災 責 任 感 準 備 行 動 應 變 行 為 對 於 災 害 關 心 的 程 度 災 害 嚴 重 性 的 知 覺 程 度 對 防 災 救 災 所 抱 持 的 信 念 與 價 值 觀, 以 及 對 於 防 災 的 責 任 意 識 等 包 括 具 備 積 極 之 防 災 態 度, 對 於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能 主 動 吸 收 防 災 相 關 之 訊 息, 積 極 參 與 學 校 或 社 區 防 救 災 工 作 與 防 災 演 練 具 備 災 前 準 備 災 時 應 變 以 及 災 後 復 原 的 能 力 包 括 災 害 發 生 前 的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災 變 時 的 因 應 行 動, 以 及 災 後 復 建 工 作 的 執 行 等 對 於 災 害 認 識 與 了 解 的 程 度, 包 含 對 各 類 災 害 的 了 解 災 害 成 因 的 理 解, 並 具 備 災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險 和 傷 害 等 相 關 知 識 對 於 災 害 防 範 與 防 治 的 知 識, 包 含 如 何 防 範 災 害 發 生 災 害 發 生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如 何 降 低 災 害 所 造 成 傷 亡 與 損 失 的 知 識 等 對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變 與 災 害 發 生 後 處 置 的 知 識, 包 含 對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變 方 法 與 災 害 發 生 後 處 理 程 序 的 了 解 等 對 於 自 身 與 他 人 安 全 的 關 心 程 度, 包 含 個 人 能 意 識 到 環 境 中 的 危 險 因 子, 主 動 察 覺 周 遭 環 境 的 改 變, 以 及 警 覺 環 境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害 等 個 人 對 於 災 害 與 防 災 工 作 所 抱 持 的 信 念, 包 含 對 自 身 與 他 人 生 命 安 全 的 重 視 程 度, 能 體 認 災 害 發 生 的 必 然 性 與 防 災 工 作 的 重 要 等 個 人 對 於 防 災 工 作 應 盡 職 責 的 認 同 程 度, 包 含 能 認 同 並 積 極 主 動 承 擔 防 災 工 作 責 任, 及 履 行 承 諾 完 成 防 災 準 備 工 作 等 對 於 災 害 未 發 生 前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的 執 行 能 力, 包 含 災 前 準 備 工 作 與 防 災 救 災 演 練 的 落 實, 以 及 規 劃 防 災 計 畫 及 擬 定 減 災 策 略 的 能 力 等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時 與 災 害 發 生 後, 個 人 能 產 生 正 確 的 因 應 行 為 與 應 變 行 動, 包 含 正 確 的 避 災 動 作 與 應 變 措 施, 以 及 災 後 復 原 復 建 工 作 的 執 行 等 二 各 學 習 階 段 防 災 素 養 之 架 構 類 別 項 目 與 內 涵 ( 九 年 一 貫 ) ( 一 ) 國 小 1-3 年 級 學 習 階 段 國 民 小 學 (1-3 年 級 ) 宗 旨 建 立 災 害 基 本 知 識 與 危 險 認 知, 訓 練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1.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的 災 害 知 識 與 概 念 目 標 2.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各 類 災 害 之 警 覺 意 識 3. 培 養 學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4.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自 我 保 護 的 能 力 素 養 類 別 項 目 編 號 對 應 之 素 養 內 涵 A1 能 明 白 災 害 的 意 義 災 害 A2 能 知 道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中 曾 發 生 過 的 災 害 類 型 防 災 知 識 認 知 A3 能 知 道 災 害 對 人 類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防 備 A4 能 知 道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中 潛 存 的 災 害 類 型 174
防 災 態 度 防 災 技 能 知 識 A5 能 了 解 災 害 預 防 與 個 人 安 全 之 間 的 關 係 應 變 A6 能 知 道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逃 生 方 式 知 識 A7 能 知 道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求 救 方 法 防 災 A8 能 運 用 五 官 來 察 覺 環 境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害 警 覺 性 A9 能 注 意 周 遭 環 境 的 變 化 防 災 A10 能 了 解 維 持 生 命 是 最 重 要 的 價 值 觀 A11 能 知 道 做 好 防 範 災 害 的 工 作 是 必 要 的 防 災 A12 能 將 防 災 準 備 工 作 視 為 日 常 工 作 中 的 一 部 份 責 任 感 A13 能 隨 時 注 意 自 己 與 同 伴 的 安 全 準 備 A14 能 配 合 執 行 防 災 減 災 相 關 的 準 備 工 作 行 動 A15 能 參 與 防 災 減 災 相 關 的 演 練 行 動 A16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做 出 正 確 的 避 災 動 作 應 變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或 災 害 發 生 後 迅 速 脫 離 災 害 環 行 為 A17 境 ( 二 ) 國 小 4-6 年 級 學 習 階 段 國 民 小 學 (4-6 年 級 ) 宗 旨 建 立 基 礎 防 災 知 識, 培 養 積 極 防 備 態 度, 認 同 防 災 工 作 之 價 值, 並 具 備 自 我 避 難 求 生 技 能 1.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的 防 災 知 識 與 概 念 目 標 2. 培 養 學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3.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避 難 求 生 的 能 力 素 養 類 別 項 目 編 號 對 應 之 素 養 內 涵 B1 能 分 辨 各 種 不 同 災 害 的 類 型 災 害 B2 能 知 道 災 害 發 生 前 的 徵 兆 認 知 B3 能 知 道 災 害 對 於 生 活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防 災 知 識 防 備 B4 能 知 道 災 害 預 防 的 準 備 工 作 知 識 B5 能 了 解 各 項 災 害 的 防 範 措 施 應 變 B6 能 具 備 災 害 發 生 後 的 求 生 知 識 防 災 態 度 防 災 技 能 知 識 防 災 警 覺 性 防 災 價 值 觀 防 災 責 任 感 準 備 行 動 應 變 行 為 B7 能 知 道 災 害 發 生 後 尋 求 協 助 的 管 道 B8 能 主 動 關 心 災 害 相 關 訊 息 B9 能 主 動 關 懷 所 處 生 活 環 境 的 安 全 程 度 B10 能 了 解 防 災 工 作 的 意 義 與 重 要 性 B11 能 知 道 做 好 防 災 工 作 能 減 少 災 害 造 成 的 損 失 與 傷 亡 B12 能 在 災 時 主 動 關 懷 同 伴 並 適 時 提 供 幫 助 B13 能 主 動 幫 助 他 人 脫 離 危 險 環 境 B14 具 備 得 知 災 害 相 關 訊 息 的 能 力 B15 能 依 據 不 同 災 害 類 型 進 行 防 備 工 作 B16 能 判 斷 災 害 訊 息 並 做 出 正 確 的 反 應 B17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主 動 尋 求 協 助 175
( 三 ) 國 中 學 習 階 段 國 民 中 學 宗 旨 建 立 完 整 之 防 災 與 應 變 知 識, 具 備 災 害 警 覺 意 識 救 助 他 人 之 能 力 與 初 步 救 護 之 技 術 1. 建 立 學 生 完 整 災 害 防 範 與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目 標 2. 加 強 學 生 災 害 警 覺 意 識 3. 培 養 學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4.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初 步 救 災 救 護 的 能 力 素 養 類 別 項 目 編 號 對 應 之 素 養 內 涵 災 害 C1 能 了 解 不 同 災 害 類 型 與 其 定 義 認 知 C2 能 分 辨 國 內 與 國 際 的 災 害 類 型 並 能 加 以 說 明 防 災 知 識 防 備 C3 能 了 解 防 範 災 害 的 方 法 與 程 序 知 識 C4 能 知 道 降 低 災 害 傷 亡 與 損 失 的 方 法 應 變 C5 能 知 道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應 變 方 法 知 識 C6 能 了 解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救 護 措 施 C7 能 留 意 生 活 環 境 中 災 害 防 範 的 資 訊 防 災 能 時 時 刻 刻 保 持 警 覺 心 留 意 環 境 中 潛 在 的 危 警 覺 性 C8 機 防 災 態 度 防 災 C9 能 肯 定 防 災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價 值 觀 C10 能 認 同 災 害 發 生 的 必 然 性 與 防 災 工 作 的 重 要 防 災 C11 能 主 動 關 切 個 人 所 處 周 遭 環 境 之 安 全 責 任 感 C12 能 主 動 關 心 他 人 的 安 危 並 提 供 協 助 準 備 C13 能 察 覺 生 活 環 境 中 可 能 造 成 傷 害 的 危 險 因 素 行 動 C14 能 參 與 災 害 救 援 救 護 相 關 的 訓 練 防 災 技 能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做 出 適 當 的 判 斷 以 及 因 應 行 應 變 C15 為 行 為 C16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做 出 正 確 之 救 護 措 施 ( 四 ) 高 中 高 職 學 習 階 段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校 宗 旨 建 立 完 整 救 災 知 識, 養 成 積 極 主 動 之 防 災 救 災 態 度, 並 具 備 完 整 之 救 災 及 救 護 技 能 1. 充 實 學 生 防 災 救 災 與 應 變 之 知 識 目 標 2. 培 養 學 生 積 極 主 動 之 防 災 救 災 態 度 與 觀 念 3. 加 強 學 生 所 具 備 之 防 災 應 變 與 救 災 救 護 技 能 素 養 類 別 項 目 編 號 對 應 之 素 養 內 涵 防 災 知 識 災 害 D1 能 了 解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成 因 與 特 性 認 知 D2 能 了 解 災 害 發 生 的 過 程 以 及 其 與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176
防 災 態 度 防 災 技 能 防 備 知 識 應 變 知 識 防 災 警 覺 性 防 災 價 值 觀 防 災 責 任 感 準 備 行 動 應 變 行 為 連 D3 能 知 道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與 步 驟 D4 能 分 析 生 活 環 境 之 安 全 程 度 D5 具 備 災 害 發 生 時 救 援 的 知 識 D6 能 了 解 災 害 發 生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D7 能 留 意 各 項 安 全 ( 逃 生 ) 設 施 之 運 作 正 常 與 否 D8 能 主 動 改 善 自 身 生 活 空 間 使 之 成 為 安 全 之 環 境 D9 能 了 解 災 害 預 防 與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之 間 的 關 係 D10 能 了 解 災 害 預 防 與 國 家 社 會 成 本 之 間 的 關 係 D11 能 體 認 防 災 工 作 之 推 行 是 個 人 應 盡 之 責 任 D12 能 主 動 將 防 災 知 識 傳 遞 給 他 人 D13 能 擬 定 個 人 防 災 的 工 作 項 目 D14 能 熟 悉 各 項 援 救 設 備 與 器 具 的 使 用 D15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選 擇 正 確 的 避 災 方 式 與 地 點,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並 協 助 他 人 避 災 D16 能 在 災 後 配 合 參 與 重 建 工 作 之 執 行 三 防 災 課 程 ( 融 入 部 分 ) 能 力 指 標 九 年 一 貫 ( 一 ) 第 一 學 習 階 段 (1~3 年 級 ) 1. 防 災 課 程 ( 融 入 部 分 ) 主 題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領 域 與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內 涵 學 習 主 題 學 習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之 領 域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建 立 災 生 活 自 然 與 生 活 瞭 解 地 震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1. 地 震 災 害 害 基 本 科 技 災 害 減 災 方 法 知 識 與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2. 颱 風 災 害 危 險 認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颱 風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知, 訓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3. 水 災 災 害 練 自 我 生 活 科 技 水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保 護 能 4. 土 石 流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力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5. 雷 擊 災 害 瞭 解 雷 擊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生 活 科 技 1. 建 立 學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正 確 的 6. 旱 災 災 害 瞭 解 旱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生 活 科 技 災 害 知 識 7. 流 行 病 災 害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何 謂 流 行 病 與 概 念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9. 火 災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原 因 10. 交 通 安 全 生 活 社 會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13. 燒 燙 傷 的 預 防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2.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各 1. 地 震 災 害 生 活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177 瞭 解 地 震 災 害 預 防 之 重 要
類 災 害 之 警 覺 意 識 3. 培 養 學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4.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自 我 保 護 的 能 力 2. 颱 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颱 風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3. 水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水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4. 土 石 流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5. 雷 擊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雷 擊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6. 旱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旱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7. 流 行 病 災 害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何 謂 流 行 病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9. 火 災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10. 交 通 安 全 生 活 社 會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13. 燒 燙 傷 的 預 防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1. 地 震 災 害 生 活 自 然 與 生 活 教 導 地 震 逃 生 守 則, 讓 學 生 科 技 知 道 災 時 該 如 何 應 變 2. 颱 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颱 準 備 之 重 要 性 3. 水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範 水 災 的 方 法 4. 土 石 流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避 開 土 石 流 的 方 法 5. 雷 擊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免 雷 擊 的 方 法 6. 旱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省 水 方 法 7. 流 行 病 災 害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正 確 預 防 方 法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9. 火 災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10. 交 通 安 全 生 活 社 會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13. 燒 燙 傷 的 預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急 救 要 點 瞭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防 解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1. 地 震 災 害 生 活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在 校 外 發 生 地 震 該 如 何 應 變 2. 颱 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颱 準 備 之 重 要 性 3. 水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範 水 災 的 方 法 4. 土 石 流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避 開 土 石 流 的 方 法 5. 雷 擊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免 雷 擊 的 方 法 6. 旱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省 水 方 法 178
7. 流 行 病 災 害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正 確 預 防 方 法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9. 火 災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10. 交 通 安 全 生 活 社 會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慎 防 瓦 斯 漏 氣 13. 燒 燙 傷 的 預 防 生 活 綜 合 活 動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急 救 要 點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溪 邊 戲 水 的 注 意 事 項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2.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能 力 指 標 與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學 習 領 域 生 活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各 學 習 領 域 能 力 指 標 認 識 周 圍 環 境 1-1-2 描 述 住 家 與 學 校 附 近 的 環 境 1-1-3 了 解 住 家 及 學 校 附 近 環 境 的 變 遷 發 展 科 學 過 程 技 能 8-1-6 認 識 與 使 用 日 常 生 活 家 用 產 品 ( 含 傳 播 設 備 交 通 工 具 安 全 設 備 ) 安 全 生 活 5-1-1 分 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的 安 全 與 不 安 全 5-1-2 說 明 並 演 練 促 進 個 人 及 他 人 生 活 安 全 的 方 法 5-1-3 思 考 並 演 練 處 理 危 險 和 緊 急 情 況 的 方 法 生 活 經 營 操 作 一 般 的 家 庭 工 具 及 家 電 用 品, 參 與 家 庭 生 活 並 增 進 與 家 人 互 動 品 質 保 護 自 我 與 環 境 辨 識 各 種 人 為 的 危 險 情 境, 並 演 練 自 我 保 護 的 方 法 妥 善 運 用 空 間, 減 低 危 險 的 發 生 舉 例 說 明 保 護 及 改 善 環 境 的 活 動 內 容 觀 察 住 家 和 學 校 週 遭 環 境, 並 知 道 保 護 自 己 的 方 法 整 理 自 己 的 生 活 空 間, 成 為 安 全 的 環 境 知 道 環 境 保 護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認 識 物 質 2-2-3-2 認 識 水 的 性 質 與 其 重 要 性 認 識 環 境 2-2-4-1 知 道 可 用 氣 溫 風 向 風 速 降 雨 量 來 描 述 天 氣 發 現 天 氣 會 有 變 化, 察 覺 水 氣 多 寡 在 天 氣 變 化 裡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生 活 科 技 科 學 應 用 7-2-0-3 能 安 全 妥 善 的 使 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器 具 人 與 空 間 1-2-7 說 出 鄉 土 的 交 通 狀 況, 並 說 明 這 些 交 通 狀 況 與 生 活 的 關 係 生 產 分 配 與 消 費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A1 A2 A3 A4 A5 A6 A7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8 A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8 A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179
7-2-2 辨 識 各 種 資 源 並 說 明 其 消 失 再 生 或 創 造 的 情 形 並 能 愛 護 資 源 ( 二 ) 第 二 學 習 階 段 (4~6 年 級 ) 1. 防 災 課 程 ( 融 入 部 分 ) 主 題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領 域 與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內 涵 學 習 主 題 學 習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之 領 域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建 立 基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瞭 解 地 震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1. 地 震 災 害 礎 防 災 生 活 科 技 災 害 減 災 方 法 知 識,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瞭 解 颱 風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2. 颱 風 災 害 培 養 積 生 活 科 技 災 害 減 災 方 法 極 防 備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水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與 災 害 減 災 3. 水 災 災 害 態 度, 生 活 科 技 方 法 認 同 防 4. 土 石 流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社 會 瞭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災 工 作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瞭 解 雷 擊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之 價 5. 雷 擊 災 害 生 活 科 技 災 害 減 災 方 法 值, 並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瞭 解 旱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與 災 害 具 備 自 6. 旱 災 災 害 生 活 科 技 減 災 方 法 我 避 難 7. 流 行 病 災 害 健 康 與 體 育 社 會 瞭 解 何 謂 流 行 病 與 預 防 方 法 求 生 技 1. 建 立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與 能 8. 蜂 螫 與 蛇 咬 生 正 確 的 活 動 預 防 災 害 知 識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9. 火 災 災 害 瞭 解 火 災 之 原 因 與 預 防 方 法 與 概 念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0. 交 通 安 全 社 會 綜 合 活 動 與 預 防 方 法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與 預 防 11. 電 器 災 害 生 活 科 技 方 法 2. 培 養 學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12. 瓦 斯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預 防 方 法 13. 燒 燙 傷 的 預 防 綜 合 活 動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預 防 方 法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與 預 防 活 動 方 法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與 預 活 動 防 方 法 1. 地 震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教 導 地 震 逃 生 守 則, 讓 學 生 生 活 科 技 知 道 災 時 該 如 何 應 變 2. 颱 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颱 準 備 之 重 要 性 3. 水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範 水 災 的 方 法 4. 土 石 流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社 會 瞭 解 避 開 土 石 流 的 方 法 5. 雷 擊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免 雷 擊 的 方 法 6. 旱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省 水 方 法 7. 流 行 病 災 害 健 康 與 體 育 社 會 瞭 解 正 確 預 防 方 法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9. 火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180
3.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避 難 求 生 的 能 力 10. 交 通 安 全 社 會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13. 燒 燙 傷 的 預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急 救 要 點 瞭 綜 合 活 動 防 解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1. 地 震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在 校 外 發 生 地 震 該 如 何 應 變 2. 颱 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颱 準 備 之 重 要 性 3. 水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範 水 災 的 方 法 4. 土 石 流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社 會 瞭 解 避 開 土 石 流 的 方 法 5. 雷 擊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免 雷 擊 的 方 法 6. 旱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省 水 方 法 7. 流 行 病 災 害 健 康 與 體 育 社 會 瞭 解 正 確 預 防 方 法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9. 火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10. 交 通 安 全 社 會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慎 防 瓦 斯 漏 氣 13. 燒 燙 傷 的 預 防 綜 合 活 動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急 救 要 點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溪 邊 戲 水 的 注 意 事 項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綜 合 活 動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2.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能 力 指 標 與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學 習 領 域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各 學 習 領 域 能 力 指 標 認 識 物 質 2-2-3-2 認 識 水 的 性 質 與 其 重 要 性 認 識 環 境 2-2-4-1 知 道 可 用 氣 溫 風 向 風 速 降 雨 量 來 描 述 天 氣 發 現 天 氣 會 有 變 化, 察 覺 水 氣 多 寡 在 天 氣 變 化 裡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2-3-4-2 認 識 天 氣 圖 上 的 高 低 氣 壓 線 鋒 面 觀 察 ( 資 料 搜 集 ) 一 個 颱 風 的 興 衰 2-3-4-3 知 道 溫 度 高 低 不 同, 使 水 的 存 在 形 態 改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B13 B14 B15 B16 B17 181
社 會 綜 合 活 動 健 康 教 育 變, 是 形 成 霜 露 雲 雨 雪 的 原 因 2-3-4-4 知 道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大 氣 大 地 與 水, 及 它 們 彼 此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科 技 與 社 會 4-3-3-1 了 解 社 區 常 見 的 交 通 設 施 休 閒 設 施 等 科 技 科 學 應 用 7-2-0-3 能 安 全 妥 善 的 使 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器 具 人 與 空 間 1-2-7 說 出 鄉 土 的 交 通 狀 況, 並 說 明 這 些 交 通 狀 況 與 生 活 的 關 係 1-3-10 列 舉 地 方 或 區 域 環 境 變 遷 所 引 發 的 環 境 破 壞 並 提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法 生 產 分 配 與 消 費 7-2-2 辨 識 各 種 資 源 並 說 明 其 消 失 再 生 或 創 造 的 情 形, 並 能 愛 護 資 源 全 球 關 連 9-3-4 列 舉 全 球 面 臨 與 關 心 的 課 題 ( 如 環 保 飢 餓 犯 罪 疫 病 基 本 人 權 經 貿 與 科 技 研 究 等 ), 並 提 出 問 題 解 決 的 途 徑 生 活 經 營 觀 察 野 外 生 活 中 自 然 現 象 的 變 化 操 作 一 般 的 家 庭 工 具 及 家 電 用 品, 參 與 家 庭 生 活 並 增 進 與 家 人 互 動 品 質 保 護 自 我 與 環 境 認 識 各 種 災 害 及 危 險 情 境, 並 實 際 演 練 如 何 應 對 探 討 環 境 的 改 變 與 破 壞 可 能 帶 來 的 危 險, 討 論 如 何 保 護 或 改 善 環 境 辨 識 各 種 人 為 的 危 險 情 境, 並 演 練 自 我 保 護 的 方 法 妥 善 運 用 空 間, 減 低 危 險 的 發 生 舉 例 說 明 保 護 及 改 善 環 境 的 活 動 內 容 安 全 生 活 5-2-1 覺 察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潛 在 危 機 並 尋 求 協 助 5-2-2 判 斷 影 響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的 因 素 並 能 進 行 改 善 5-2-3 評 估 危 險 情 境 的 可 能 處 理 方 法 及 其 結 果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B13 B14 B15 B16 B17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B13 B14 B15 B16 B17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B12 B13 B14 B15 B16 B17 ( 三 )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7~9 年 級 ) 1. 防 災 課 程 ( 融 入 部 分 ) 主 題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領 域 與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內 涵 學 習 主 題 學 習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之 領 域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建 立 災 瞭 解 地 震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1. 地 震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害 基 本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知 識 與 1. 建 立 學 2. 颱 風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颱 風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危 險 認 生 完 整 災 3. 水 災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水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知, 訓 害 防 範 與 瞭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練 自 我 應 變 的 知 4. 土 石 流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保 護 能 識 與 概 念 瞭 解 雷 擊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力 5. 雷 擊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182
2.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各 類 災 害 之 警 覺 意 識 3. 培 養 學 生 正 面 積 極 的 防 災 態 度 與 價 值 觀 6. 旱 災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旱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7. 流 行 病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何 謂 流 行 病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9. 火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原 因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10. 交 通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13. 燒 燙 傷 的 預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綜 合 活 動 防 知 識 與 概 念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與 災 害 應 變 的 知 識 與 概 念 1. 地 震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地 震 災 害 預 防 之 重 要 2. 颱 風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颱 風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3. 水 災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水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4. 土 石 流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5. 雷 擊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雷 擊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6. 旱 災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旱 災 災 害 的 成 因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7. 流 行 病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何 謂 流 行 病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9. 火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10. 交 通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11. 電 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12. 瓦 斯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13. 燒 燙 傷 的 預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綜 合 活 動 防 性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與 災 害 的 警 覺 性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1. 地 震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教 導 地 震 逃 生 守 則, 讓 學 生 知 道 災 時 該 如 何 應 變 2. 颱 風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颱 準 備 之 重 要 性 3. 水 災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範 水 災 的 方 法 4. 土 石 流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開 土 石 流 的 方 法 5. 雷 擊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免 雷 擊 的 方 法 6. 旱 災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省 水 方 法 7. 流 行 病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正 確 預 防 方 法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183
4.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初 步 救 災 救 護 的 能 力 9. 火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10. 交 通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11. 電 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13. 燒 燙 傷 的 預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急 救 要 點 瞭 綜 合 活 動 防 解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游 泳 池 戲 水 注 意 事 項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1. 地 震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在 校 外 發 生 地 震 該 如 何 應 變 2. 颱 風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颱 準 備 之 重 要 性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3. 水 災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防 範 水 災 的 方 法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4. 土 石 流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開 土 石 流 的 方 法 5. 雷 擊 災 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瞭 解 避 免 雷 擊 的 方 法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6. 旱 災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省 水 方 法 7. 流 行 病 災 害 社 會 瞭 解 正 確 預 防 方 法 8. 蜂 螫 與 蛇 咬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被 蜂 螫 與 蛇 咬 的 反 應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9. 火 災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火 災 之 防 範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10. 交 通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瞭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11. 電 器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瞭 解 電 器 災 害 之 成 因 12. 瓦 斯 災 害 綜 合 活 動 慎 防 瓦 斯 漏 氣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13. 燒 燙 傷 的 預 燒 燙 傷 之 預 防 與 急 救 要 點 及 綜 合 活 動 防 救 護 的 能 力 14. 戲 水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溪 邊 戲 水 的 注 意 事 項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15. 校 園 安 全 健 康 與 體 育 在 教 室 走 廊 之 安 全 行 為 及 救 護 的 能 力 2.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能 力 指 標 與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學 習 領 域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各 學 習 領 域 能 力 指 標 認 識 環 境 2-4-3-2 知 道 地 球 的 地 貌 改 變 與 板 塊 構 造 學 說 ; 岩 石 圈 水 圈 大 氣 圈 生 物 圈 的 變 動 及 彼 此 如 何 交 互 影 響 2-4-3-3 探 討 台 灣 的 天 氣, 知 道 梅 雨 季 風 寒 流 颱 風 氣 壓 氣 團 鋒 面 等 氣 象 語 彙, 認 識 溫 度 濕 度 及 紫 外 線 對 人 的 影 響 認 識 常 見 的 科 技 認 識 天 氣 圖 及 其 表 現 的 天 氣 現 象 2-4-8-5 認 識 電 力 的 供 應 與 運 輸, 並 知 道 如 何 安 全 使 用 家 用 電 器 2-4-8-7 認 識 房 屋 的 基 本 結 構 維 生 系 統 及 安 全 設 計 人 與 空 間 1-4-7 說 出 對 生 活 空 間 及 周 緣 環 境 的 感 受, 願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C1 C2 C3 C4 C5 C6 184
綜 合 活 動 健 康 教 育 意 提 出 改 善 建 言 或 方 案 1-4-8 評 估 地 方 或 區 域 所 實 施 的 環 境 保 育 政 策 與 執 行 成 果 社 會 全 球 關 連 9-4-5 舉 出 全 球 面 臨 與 關 心 的 課 題 ( 如 環 保 飢 餓 犯 罪 病 基 本 人 權 經 貿 與 科 技 研 究 等 ), 分 析 其 因 果 並 建 構 問 題 解 決 方 案 9-4-7 關 懷 全 球 環 境 和 人 類 共 同 福 祉, 並 身 體 力 行 保 護 自 我 與 環 境 覺 察 人 與 自 然 的 關 係, 並 能 對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事 物 做 有 系 統 的 觀 察 與 探 究, 發 現 及 解 決 問 題 分 析 人 為 和 自 然 環 境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與 危 機, 擬 定 並 執 行 保 護 與 改 善 環 境 之 策 略 與 行 動 安 全 生 活 5-3-1 評 估 日 常 生 活 的 安 全 性 並 討 論 社 會 對 促 進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的 影 響 5-3-2 規 劃 並 參 與 改 善 環 境 危 機 所 需 的 預 防 策 略 和 行 動 5-3-3 規 劃 並 演 練 緊 急 情 境 的 處 理 與 救 護 的 策 略 和 行 動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四 防 災 課 程 ( 融 入 部 分 ) 能 力 指 標 高 中 職 ( 一 ) 高 中 1. 防 災 課 程 ( 融 入 部 分 ) 主 題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領 域 與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內 涵 學 習 主 題 學 習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之 領 域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建 立 完 整 救 災 知 識, 養 成 積 1. 地 震 災 害 地 理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基 礎 生 物 極 主 動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2. 颱 風 災 害 之 防 災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救 災 態 度, 並 識 應 用 地 理 地 理 基 礎 生 物 具 備 完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整 之 救 3. 土 石 流 災 害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災 及 救 識 應 用 地 理 護 技 能 1. 充 實 學 生 防 災 救 災 與 應 變 之 知 識 4. 雷 擊 災 害 5. 火 災 災 害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基 礎 物 理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185 了 解 地 震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地 震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颱 風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颱 風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雷 擊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火 災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火 災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用 電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交 通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6. 瓦 斯 災 害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7. 用 電 安 全 基 礎 物 理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8. 交 通 安 全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9. 溺 水 災 害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了 解 溺 水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2. 培 養 學 生 積 極 主 動 之 防 災 態 度 與 觀 念 3. 加 強 學 生 所 具 備 之 防 災 應 變 與 救 災 救 護 技 能 1. 地 震 災 害 2. 颱 風 災 害 3. 土 石 流 災 害 4. 雷 擊 災 害 5. 火 災 災 害 6. 瓦 斯 災 害 7. 用 電 安 全 8. 交 通 安 全 9. 溺 水 災 害 1. 地 震 災 害 2. 颱 風 災 害 3. 土 石 流 災 害 4. 雷 擊 災 害 5. 火 災 災 害 6. 瓦 斯 災 害 7. 用 電 安 全 8. 交 通 安 全 通 識 健 康 與 休 閒 地 理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基 礎 生 物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應 用 地 理 地 理 基 礎 生 物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應 用 地 理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基 礎 物 理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基 礎 物 理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休 閒 地 理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基 礎 生 物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應 用 地 理 地 理 基 礎 生 物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應 用 地 理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國 防 通 識 基 礎 物 理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基 礎 物 理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溺 水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各 項 安 全 設 施 之 運 作 了 解 災 害 預 防 之 重 要 了 解 防 颱 設 施 之 運 作 防 颱 之 準 備 與 重 要 性 了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雷 擊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與 避 免 雷 擊 災 害 雷 擊 災 害 預 防 之 方 法 了 解 火 災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火 災 災 害 之 預 防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瓦 斯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瓦 斯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用 電 火 災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用 電 火 災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交 通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交 通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溺 水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溺 水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正 確 的 避 難 地 點 與 防 災 知 識 設 定 個 人 防 災 工 作 項 目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了 解 颱 風 災 害 避 難 之 防 災 知 識 避 難 地 點 擬 定 颱 風 自 救 守 則 確 保 人 身 安 全 熟 悉 颱 風 災 害 時 避 難 器 具 之 使 用 了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難 之 原 則 設 定 個 人 防 災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雷 擊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火 災 災 害 之 發 生 滅 火 器 具 之 使 用 火 災 避 難 逃 生 之 原 則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瓦 斯 災 害 之 發 生 滅 火 器 具 之 使 用 瓦 斯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難 原 則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用 電 災 害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難 原 則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交 通 災 害 發 生 時 處 理 之 原 則 186
9. 溺 水 災 害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休 閒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溺 水 災 害 溺 水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救 助 原 則 2.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能 力 指 標 與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科 目 各 科 目 學 習 目 標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學 習 目 標 地 理 ( 通 論 地 理 ) 地 理 ( 區 域 地 理 ) 應 用 地 理 ( 選 修 ) 第 4 單 元 地 形 (9 節 ) 第 5 單 元 氣 象 與 水 文 (9 節 ) 第 16 單 元 臺 灣 之 區 域 特 色 與 區 域 發 展 問 題 (4 節 ) 第 21 單 元 鄉 土 地 理 專 題 研 究 (4 節 ) 第 9 單 元 資 源 ( 二 ) 水 (6~8 節 ) 第 11 單 元 環 境 與 疾 病 (4~6 節 ) 第 12 單 元 災 害 防 治 (1)- 洪 患 (4~6 節 ) 第 13 單 元 災 害 防 治 (2)- 土 石 流 (4~6 節 ) 基 礎 物 理 主 題 六 電 與 磁 (6 節 ) 基 礎 生 物 主 題 四 人 類 與 環 境 (4~5 節 )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地 球 與 環 境 ( 選 修 ) 健 康 與 護 理 健 康 與 休 閒 ( 選 修 ) 國 防 通 識 ( 選 修 ) 主 題 三 動 態 的 地 球 主 題 四 天 然 災 害 (11 節 ) 主 題 二 地 球 環 境 的 探 索 (11~13 節 ) 主 題 四 日 常 生 活 與 地 球 環 境 (17~ 19 節 ) 主 題 五 人 類 與 地 球 環 境 的 互 動 (15 ~17 節 ) 主 題 一 周 遭 的 自 然 環 境 (16~18 節 ) 主 題 三 地 球 環 境 與 社 會 (16~18 節 ) 主 題 六 安 全 與 急 救 (3~4 節 ) ( 高 一 課 程 ) 主 題 五 安 全 與 急 救 (14~18 節 ) ( 高 二 課 程 ) 主 題 七 健 康 生 活 類 五 野 外 求 生 (18 節 ) D1 D2 D3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4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5 D6 D7 D9 D10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4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4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4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5 D6 D14 D3 D5 D6 D14 187
( 二 ) 高 職 1. 防 災 課 程 ( 融 入 部 分 ) 主 題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領 域 與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內 涵 學 習 主 題 學 習 單 元 建 議 整 合 之 領 域 學 習 內 容 說 明 建 立 完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整 救 災 1. 地 震 災 害 論 國 防 通 識 知 識, 養 成 積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極 主 動 2. 颱 風 災 害 論 國 防 通 識 之 防 災 救 災 態 地 理 B 基 礎 生 物 度, 並 A 基 礎 生 物 B 環 具 備 完 3. 土 石 流 災 害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整 之 救 通 識 災 及 救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護 技 能 4. 雷 擊 災 害 論 國 防 通 識 1. 充 實 學 生 防 災 救 災 與 應 變 之 知 識 2. 培 養 學 生 積 極 主 動 之 防 災 態 度 與 觀 念 5. 火 災 災 害 6. 瓦 斯 災 害 7. 用 電 安 全 8. 交 通 安 全 9. 溺 水 災 害 1. 地 震 災 害 2. 颱 風 災 害 3. 土 石 流 災 害 4. 雷 擊 災 害 5. 火 災 災 害 6. 瓦 斯 災 害 7. 用 電 安 全 8. 交 通 安 全 9. 溺 水 災 害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基 礎 物 理 A 基 礎 物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休 閒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基 礎 生 物 A 基 礎 生 物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基 礎 物 理 A 基 礎 物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了 解 地 震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地 震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颱 風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颱 風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雷 擊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火 災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火 災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瓦 斯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用 電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交 通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溺 水 災 害 之 形 成 原 因 與 災 害 災 害 預 防 的 工 作 項 目 溺 水 災 害 後 處 理 的 程 序 了 解 各 項 安 全 設 施 之 運 作 了 解 災 害 預 防 之 重 要 了 解 防 颱 設 施 之 運 作 防 颱 之 準 備 與 重 要 性 了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土 石 流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雷 擊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與 避 免 雷 擊 災 害 雷 擊 災 害 預 防 之 方 法 了 解 火 災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火 災 災 害 之 預 防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瓦 斯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瓦 斯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用 電 火 災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用 電 火 災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交 通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交 通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了 解 溺 水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溺 水 災 害 之 避 免 方 法 188
3. 加 強 學 生 所 具 備 之 防 災 應 變 與 救 災 救 護 技 能 1. 地 震 災 害 2. 颱 風 災 害 3. 土 石 流 災 害 4. 雷 擊 災 害 5. 火 災 災 害 6. 瓦 斯 災 害 7. 用 電 安 全 8. 交 通 安 全 9. 溺 水 災 害 康 與 休 閒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基 礎 生 物 A 基 礎 生 物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基 礎 物 理 A 基 礎 物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地 理 B 健 康 與 護 理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休 閒 了 解 正 確 的 避 難 地 點 與 防 災 知 識 設 定 個 人 防 災 工 作 項 目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了 解 颱 風 災 害 避 難 之 防 災 知 識 避 難 地 點 擬 定 颱 風 自 救 守 則 確 保 人 身 安 全 熟 悉 颱 風 災 害 時 避 難 器 具 之 使 用 了 解 土 石 流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難 之 原 則 設 定 個 人 防 災 工 作 項 目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雷 擊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火 災 災 害 之 發 生 滅 火 器 具 之 使 用 火 災 避 難 逃 生 之 原 則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瓦 斯 災 害 之 發 生 滅 火 器 具 之 使 用 瓦 斯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難 原 則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用 電 災 害 災 害 發 生 時 避 難 原 則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災 害 交 通 災 害 發 生 時 處 理 之 原 則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發 生 溺 水 災 害 溺 水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救 助 原 則 2.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能 力 指 標 與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能 力 指 標 科 目 各 科 目 學 習 目 標 可 融 入 防 災 教 育 之 學 習 目 標 地 理 B(I) 基 礎 物 理 A 基 礎 物 理 B 基 礎 生 物 A 基 礎 生 物 B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6 災 害 1. 自 然 災 害 ;2. 人 為 災 害 5 電 與 磁 -- 3. 家 庭 用 電 安 全 6 電 與 磁 -- 3. 家 庭 用 電 安 全 4 生 物 與 環 境 -- 2. 自 然 保 育 與 永 續 經 營 5 生 物 與 環 境 -- 3. 自 然 保 育 與 永 續 經 營 1 緒 論 -- 4. 可 能 的 環 境 危 機 3 自 然 生 態 -- 4. 人 類 與 生 態 系 D1 D2 D3 D4 D5 D6 D7 D8 D9 D10 D11 D12 D13 D14 D15 D16 D1 D2 D3 D5 D6 D7 D14 D15 D1 D2 D3 D5 D6 D7 D14 D15 D1 D2 D3 D5 D6 D7 D14 D15 D1 D2 D3 D5 D6 D7 D14 D15 D1 D2 D3 D4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189
健 康 與 護 理 I 健 康 與 護 理 II 國 防 通 識 3 安 全 與 急 救 1. 安 全 教 育 之 概 念 ;2. 事 故 受 傷 處 理 緊 急 原 則 ;3. 簡 易 急 救 處 理 2 安 全 與 急 救 1. 心 肺 復 甦 術 及 異 物 梗 塞 的 急 救 法 4 學 生 安 全 教 育 ( 第 一 學 年 ) 1. 安 全 應 變 與 危 機 管 理 ;2. 意 外 事 件 的 防 範 及 處 置 ;3. 災 害 的 防 範 及 處 置 D1 D2 D3 D4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D3 D5 D6 D7 D14 D1 D2 D3 D4 D5 D6 D7 D11 D13 D14 D15 D16 190
二 九 年 一 貫 高 中 職 之 氣 候 變 遷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與 能 力 指 標 ( 一 ) 九 年 一 貫 領 域 序 號 指 標 內 容 語 文 5-4-5-4 透 過 語 文 學 習 體 認 本 國 及 外 國 之 文 化 習 俗 能 喜 愛 閱 讀 海 洋 生 態 性 別 族 群 等 具 有 當 代 議 題 內 涵 的 文 學 作 品 7-1-5-1 體 認 人 類 是 自 然 環 境 中 的 一 部 分, 並 主 動 關 心 環 境, 以 維 護 促 進 人 類 的 健 康 7-1-5-2 進 行 戶 外 自 然 環 境 探 索 活 動, 並 分 享 親 近 欣 賞 體 驗 自 然 環 境 的 心 得 7-1-5-3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與 維 護 社 區 環 境 衛 生 是 個 人 與 社 會 共 同 的 責 任 健 康 體 適 能 社 會 7-2-6 7-3-4-1 7-3-4-2 表 達 溝 通 分 享 並 參 與 社 區 中 環 保 活 動 或 環 保 計 畫, 並 分 享 其 獲 致 的 成 果 關 心 瞭 解 全 球 性 重 要 的 環 境 議 題, 如 : 臭 氧 層 的 損 害 酸 雨 的 產 生 核 能 輻 射 的 外 洩 溫 室 效 應 等 討 論 科 技 對 環 境 生 態 的 正 負 面 影 響, 及 其 對 人 類 健 康 的 促 進 或 危 害 7-3-4-3 瞭 解 公 害 對 生 態 與 健 康 的 影 響 7-3-5-3 認 識 政 府 環 保 單 位 與 民 間 環 保 團 體 所 推 動 與 健 康 環 境 相 關 之 環 保 議 題 9-3-1 探 討 全 球 生 態 環 境 之 相 互 關 連 以 及 如 何 形 成 一 個 開 放 系 統 1-4-2 分 析 自 然 環 境 人 文 環 境 及 其 互 動 如 何 影 響 人 類 的 生 活 型 態 探 討 當 前 全 球 共 同 面 對 與 關 心 的 課 題 ( 如 環 境 保 護 生 9-4-5-1 物 保 育 勞 工 保 護 飢 餓 犯 罪 疫 病 基 本 人 權 媒 體 經 貿 與 科 技 研 究 等 )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以 及 問 題 可 能 的 解 決 途 徑 9-4-5-2 9-3-4 7-4-6 全 球 環 境 議 題 說 明 在 高 度 經 濟 發 展 下 造 成 的 全 球 環 境 問 題 ( 如 氣 候 變 遷 溫 室 效 應 生 物 多 樣 性 水 資 源 ) 及 其 解 決 方 案 ) 列 舉 當 前 全 球 共 同 面 對 與 關 心 的 課 題 ( 如 環 境 保 護 生 物 保 育 勞 工 保 護 飢 餓 犯 罪 疫 病 基 本 人 權 經 貿 與 科 技 研 究 等 ) 舉 例 說 明 某 些 經 濟 行 為 的 後 果 不 僅 及 於 行 為 人 本 身, 還 會 影 響 大 眾 生 態 及 其 他 生 物, 政 府 因 此 必 須 扮 演 適 當 的 角 色 9-1-3 舉 出 自 己 周 遭 重 要 的 全 球 性 環 境 問 題 ( 如 空 氣 污 染 水 污 染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 並 願 意 負 起 維 護 環 境 的 責 任 3-3-3 瞭 解 不 能 用 過 大 的 尺 度 去 觀 察 和 理 解 小 範 圍 的 問 題, 反 之 亦 然 4-1-1 藉 由 接 近 自 然, 進 而 關 懷 自 然 與 生 命 4-4-2 在 面 對 爭 議 性 問 題 時, 能 從 多 元 的 觀 點 與 他 人 進 行 理 性 辯 論, 並 為 自 己 的 選 擇 與 判 斷 提 出 理 由 191
自 然 綜 合 活 動 環 境 教 育 海 洋 教 育 4-4-4 探 索 促 進 社 會 永 續 發 展 的 倫 理, 及 其 變 遷 的 原 因 7-2-2 認 識 各 種 資 源, 並 說 明 其 受 損 消 失 再 生 或 創 造 的 情 形, 並 能 愛 護 資 源 8-2-2 舉 例 說 明 科 學 和 技 術 的 發 展, 改 變 了 人 類 生 活 和 自 然 環 境 9-4-7 關 懷 全 球 環 境 和 人 類 共 同 福 祉, 並 身 體 力 行 1-3-10 舉 例 說 明 地 方 或 區 域 環 境 變 遷 所 引 發 的 環 境 破 壞, 並 提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法 2-3-4-4 知 道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大 氣 大 地 與 水, 及 它 們 彼 此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1-1-4-1 察 覺 事 出 有 因, 且 能 感 覺 到 它 有 因 果 關 係 1-4-3-1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獲 得 有 意 義 的 資 訊 知 道 可 用 氣 溫 風 向 風 速 降 雨 量 來 描 述 天 氣 發 現 2-2-4-1 天 氣 會 有 變 化, 察 覺 水 氣 多 寡 在 天 氣 變 化 裡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2-4-8-1 認 識 天 氣 圖 及 其 表 現 的 天 氣 現 象 認 識 常 見 的 科 技 2-1-1 天 氣 與 氣 候 變 化 全 球 變 遷 5-1-0 生 物 和 環 境 5-1-1 人 類 與 自 然 界 的 關 係 觀 察 4-1-4 體 會 環 境 保 護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並 主 動 實 踐 自 然 界 的 生 命 現 象 與 人 的 關 係 4-3-3 覺 察 環 境 的 改 變 與 破 壞 可 能 帶 來 的 危 險, 並 珍 惜 生 態 環 境 與 資 源 4-4-5 參 與 保 護 或 改 善 環 境 的 行 動, 分 享 推 動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的 感 受 1-2-3 察 覺 生 活 周 遭 人 文 歷 史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變 遷 1-2-4 覺 知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2-3-3 認 識 全 球 性 的 環 境 議 題 及 其 對 人 類 社 會 的 影 響, 並 瞭 解 相 關 的 解 決 對 策 2-4-1 瞭 解 環 境 與 經 濟 發 展 間 的 關 係 2-4-2 認 識 國 內 的 環 境 法 規 與 政 策 國 際 環 境 公 約 環 保 組 織, 以 及 公 民 的 環 境 行 動 4-4-7 認 識 氣 溫 與 氣 壓 的 交 互 關 係 ( 如 風 和 雲 的 形 成 原 因 ) 4-4-8 認 識 臺 灣 的 氣 候 型 態 ( 如 春 雨 梅 雨 颱 風 等 ) 與 海 洋 的 關 係 192
( 二 ) 高 中 職 領 域 目 標 能 力 內 涵 實 踐 關 懷 生 命, 保 護 與 改 涵 養 尊 重 生 配 合 學 校 社 區 需 要, 實 善 自 然 環 境, 以 涵 養 關 愛 命, 關 懷 自 施 計 畫 性 的 服 務 學 習 活 綜 合 自 己 社 會 與 自 然 環 境 的 己 他 人 與 自 動, 如 校 園 志 工 社 區 服 活 動 情 懷 然 環 境 的 態 度 務 公 共 服 務 休 閒 服 及 能 力 務 環 保 服 務 等 國 文 英 文 歷 史 養 成 廣 泛 閱 讀 的 習 慣, 理 解 文 明 社 會 的 基 本 價 值, 經 由 文 化 經 典 與 當 代 生 存 環 境 的 對 話, 開 發 文 化 反 思 的 能 力 與 尊 重 多 元 的 精 神 涵 育 學 習 英 語 文 的 興 趣 與 積 極 的 態 度, 主 動 涉 獵 各 領 域 知 識,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與 科 技 知 能 促 進 對 多 元 文 化 的 了 解 與 尊 重 ; 培 養 國 際 視 野 與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的 世 界 觀 藉 由 歷 史 問 題 的 探 討, 提 升 歷 史 思 維 的 能 力 1. 分 析 與 評 論 演 講 報 導 的 內 容 2. 分 析 與 評 論 各 類 影 音 資 料 的 內 容 3. 廣 泛 利 用 文 化 知 識, 輔 助 閱 讀 語 言 能 力 邏 輯 思 考 判 斷 與 創 造 力 學 習 方 法 語 言 能 力 文 化 涵 養 與 世 界 觀 邏 輯 思 考 判 斷 與 創 造 力 歷 史 理 解 時 序 觀 念 能 分 析 及 判 斷 文 章 內 容, 瞭 解 敘 述 者 的 觀 點 及 態 度 能 評 估 不 同 資 訊, 提 出 合 理 的 判 斷 或 建 議 能 利 用 工 具 書 ( 如 字 典 ) 或 其 它 資 源, 主 動 了 解 所 接 觸 英 文 的 內 容 能 大 致 聽 懂 英 語 影 片 及 國 內 英 語 新 聞 報 導 的 內 容 能 養 成 地 球 村 的 觀 念, 尊 重 生 命 與 全 球 的 永 續 發 展 能 評 估 不 同 資 訊, 提 出 合 理 的 判 斷 或 建 議 設 身 處 地 認 識 過 去, 學 生 應 嘗 試 學 習 有 意 義 的 理 解 討 論 經 濟 與 工 業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與 環 保 等 問 題 與 國 際 ( 含 中 國 ) 經 濟 變 動 的 挑 戰 社 會 和 文 化 的 變 遷 多 元 文 化 史 觀 與 世 界 公 民 意 識 價 值 觀 學 生 藉 由 史 事 排 序, 建 立 時 間 架 構, 觀 察 時 代 差 異, 理 解 歷 史 變 遷 193
地 理 地 理 認 識 地 理 學 地 形 及 人 類 活 動 氣 候 氣 候 類 型 水 文 農 業 發 展 的 變 遷 當 代 重 要 地 理 議 題 地 理 議 題 研 究 流 程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及 暖 化 問 題 面 對 全 球 暖 化 的 措 施 地 理 學 研 究 的 範 疇 及 主 題 地 理 學 的 任 務 與 角 色 地 形 資 源 地 形 災 害 地 形 變 遷 及 土 地 利 用 天 氣 與 氣 候 氣 候 要 素 洋 流 行 星 風 系 地 方 風 系 氣 壓 分 布 天 氣 系 統 氣 候 分 類 水 循 環 逕 流 水 平 衡 水 資 源 地 下 水 補 注 安 全 出 水 量 水 文 歷 線 水 平 衡 圖 農 業 政 策 WTO 農 業 企 業 化 農 業 轉 型 環 境 系 統 永 續 發 展 空 間 規 劃 全 球 化 及 國 際 關 聯 提 出 地 理 問 題 研 究 方 法 問 題 解 決 環 境 失 衡 的 現 象 溫 室 效 應 環 境 倫 理 環 境 監 測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京 都 議 定 書 世 界 熱 帶 雨 林 計 畫 能 了 解 地 理 及 生 活 之 關 係 能 認 識 不 當 地 形 利 用 可 能 引 發 的 災 害 能 了 解 影 響 氣 候 之 要 素 能 辨 識 氣 候 要 素 及 氣 候 之 關 係 能 認 識 天 氣 系 統 中 的 鋒 面 和 颱 風 能 了 解 水 平 衡 及 水 資 源 的 關 係 能 認 識 科 技 發 展 對 農 業 的 影 響 能 認 識 當 代 重 要 自 然 資 源 分 布 及 環 境 災 害 的 種 類 能 提 出 探 究 當 代 重 要 地 理 議 題 的 相 關 策 略 能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蒐 集 並 討 論 全 球 環 境 失 衡 的 現 象 能 了 解 人 類 活 動 及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的 關 係 能 體 認 減 少 CO2 排 放 量 應 由 個 人 做 起, 並 了 解 如 何 實 踐 能 列 舉 國 內 外 執 行 環 境 監 測 的 單 位 或 組 織 能 關 切 並 支 持 國 際 抑 制 全 球 暖 化 的 措 施 或 活 動 194
公 民 認 識 公 益 公 共 利 益 的 代 表 者 多 元 文 化 與 全 球 視 野 國 際 組 織 的 功 能 與 運 作 地 球 村 與 反 思 永 續 的 經 濟 發 展 台 灣 的 環 境 與 生 態 問 題 化 學 化 學 與 化 工 生 物 人 類 與 環 境 公 益 與 其 他 利 益 的 關 係 輿 論 與 公 民 團 體 的 倡 議 全 球 化 與 全 球 在 地 化 聯 合 國 的 重 要 議 題 運 作 污 染 無 國 界 京 都 議 定 書 經 濟 成 長 與 永 續 發 展 資 源 與 環 境 聯 合 國 與 永 續 發 展 台 灣 的 環 境 污 染 與 生 態 破 壞 國 際 約 束 與 民 間 環 保 運 動 化 學 與 永 續 發 展 人 類 對 生 態 的 影 響 說 明 公 益 與 其 他 利 益 可 能 衝 突 互 斥 或 包 容 互 補, 彼 此 的 關 係 也 可 能 因 為 社 會 變 遷 而 有 所 改 變 說 明 在 民 主 政 治 中, 人 民 透 過 平 等 參 與 和 表 達, 輿 論 與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可 代 表 人 民 對 國 家 政 黨 進 行 監 督 遊 說, 推 動 公 共 利 益, 又 稱 倡 議 (advocacy) 討 論 全 球 化 帶 來 的 文 化 交 流 以 及 對 於 各 地 區 文 化 的 形 塑 與 壓 力 作 用 ; 檢 視 全 球 在 地 化 說 明 聯 合 國 的 重 要 議 題 的 運 作, 如 : 人 權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等 經 濟 全 球 化 也 產 生 了 貿 易 利 益 合 理 分 配 的 議 題 ( 含 國 內 及 國 際 ) 及 跨 國 界 的 汙 染 ( 如 : 暖 化 ) 等 問 題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省 思 以 及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策 略 和 共 同 責 任 說 明 經 濟 成 長 率 高 並 不 一 定 能 保 證 永 續 發 展 說 明 地 球 資 源 的 有 限 ; 綠 色 GDP; 永 續 發 展 觀 念 的 演 變 及 與 其 他 發 展 觀 念 的 比 較 討 論 台 灣 的 環 境 污 染 與 生 態 破 壞 問 題 台 灣 必 須 遵 守 國 際 公 約 的 理 由 以 及 民 間 的 環 保 運 動 簡 介 化 學 化 工 對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簡 介 都 市 化 過 度 開 發 自 然 資 源 的 過 度 使 用 棲 地 破 壞 簡 介 污 染 全 球 暖 化 臭 氧 層 破 壞 對 生 物 的 影 響 195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科 學 自 然 保 育 與 永 續 經 營 生 質 能 源 生 質 能 源 的 應 用 人 與 地 球 環 境 的 綜 覽 地 球 的 結 構 大 氣 與 海 洋 的 變 動 氣 象 災 害 地 質 災 害 氣 候 變 化 地 球 適 合 生 命 發 展 的 條 件 人 與 環 境 唇 齒 相 依 大 氣 的 結 構 大 氣 變 化 颱 風 洪 水 山 崩 與 土 石 流 從 地 球 歷 史 看 氣 候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短 期 氣 候 變 化 全 球 暖 化 應 含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污 染 防 治 及 生 態 工 法 ( 生 態 工 程 )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保 育 知 道 人 類 生 存 所 必 須 依 賴 的 條 件 察 覺 人 類 生 活 脫 離 不 了 地 球 現 有 的 環 境 欣 賞 地 球 環 境 與 生 態 的 巧 妙 互 動 察 覺 人 類 活 動 已 對 環 境 產 生 衝 擊 了 解 大 氣 層 氣 溫 氣 壓 的 分 布 特 性 了 解 蒸 發 與 凝 結 的 過 程 及 在 大 氣 中 發 生 的 條 件 了 解 高 低 氣 壓 系 統 與 風 向 風 速 大 氣 垂 直 運 動 的 關 係, 及 其 與 天 氣 變 化 的 關 係 知 道 風 和 洋 流 會 將 能 量 傳 送 到 不 同 區 域 了 解 颱 風 形 成 原 因 與 侵 台 時 的 風 雨 變 化 知 道 侵 台 颱 風 路 徑 及 其 可 能 造 成 的 災 害 了 解 造 成 水 災 的 原 因 不 僅 是 降 水 太 多 的 問 題 知 道 山 崩 土 石 流 和 地 質 環 境 天 候 狀 況 有 關 知 道 地 球 歷 史 上 經 常 有 長 短 期 冷 暖 交 替 的 氣 候 變 化 及 其 可 能 的 原 因 與 影 響 知 道 冰 期 與 間 冰 期 海 平 面 的 升 降, 對 全 球 生 物 與 自 然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響 知 道 人 類 歷 史 中 的 短 期 氣 候 變 化, 察 覺 氣 候 變 化 有 多 重 時 間 尺 度 的 特 性 知 道 近 期 全 球 平 均 氣 溫 持 續 上 升 的 變 化 情 形 與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現 象 196
地 球 科 學 地 球 科 學 永 續 發 展 觀 風 雲 地 球 環 境 的 現 代 觀 測 技 術 多 變 的 天 氣 礦 產 能 源 與 日 常 生 活 水 資 源 與 日 常 生 活 遊 憩 活 動 與 地 球 環 境 生 物 人 類 與 地 球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的 理 念 氣 象 觀 測 與 預 報 在 地 面 上 觀 測 成 雲 致 雨 大 氣 運 動 水 力 潮 汐 地 熱 風 能 太 陽 能 水 資 源 的 開 發 與 利 用 地 球 環 境 知 識 與 旅 遊 物 種 與 地 球 環 境 的 互 動 知 道 節 用 資 源 與 合 理 開 發, 可 以 降 低 人 類 對 地 球 環 境 的 影 響, 以 利 永 續 發 展 知 道 氣 象 觀 測 與 預 報 的 重 要 性 知 道 地 面 與 高 空 氣 象 觀 測 的 項 目 與 方 法, 例 如 : 氣 壓 溫 度 溼 度 風 雲 探 空 氣 球 等 知 道 氣 象 預 報 的 流 程 與 限 制 知 道 開 發 即 時 預 報 技 術 的 必 要 性 知 道 觀 測 技 術 的 發 展 對 認 識 地 球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知 道 在 地 面 上 觀 測 大 氣 海 洋 及 固 體 地 球 的 方 式 與 項 目 的 多 元 性 水 在 大 氣 中 的 角 色 : 三 態 變 化 與 能 量 的 轉 換 傳 遞 知 道 大 氣 垂 直 運 動 與 雲 雨 的 關 係 知 道 海 陸 差 異 及 地 形 變 化 對 天 氣 的 影 響 知 道 各 種 能 源 與 資 源 知 道 如 何 利 用 能 源 與 資 源 的 特 性 知 道 礦 產 與 能 源 的 探 勘 方 法, 例 如 : 野 外 考 察 鑽 探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了 解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才 能 促 進 水 資 源 的 永 續 經 營 與 利 用 知 道 可 以 運 用 對 地 球 環 境 的 認 識, 增 加 旅 遊 的 安 全 了 解 生 物 與 地 球 變 遷 之 間 的 關 係 197
地 球 科 學 表 演 藝 術 生 活 科 技 面 對 地 球 環 境 的 變 化 地 球 環 境 與 社 會 表 演 與 社 會 文 化 科 技 發 展 科 技 世 界 能 源 動 力 與 運 輸 科 技 資 訊 資 訊 科 技 與 人 類 社 會 健 康 自 我 管 理 促 進 健 康 支 持 環 境 人 類 活 動 與 地 球 環 境 的 互 動 慎 重 面 對 地 球 環 境 變 遷 環 境 保 育 環 境 態 度 傳 統 戲 曲 與 民 俗 技 藝 科 技 的 演 進 科 技 的 影 響 科 技 的 範 疇 能 源 產 業 資 訊 科 技 與 生 活 建 立 愛 健 康 愛 地 球 的 生 活 價 值 觀 了 解 環 境 變 化 與 物 種 變 遷 間 的 關 係 知 道 各 種 環 境 因 素 改 變 對 人 類 生 存 的 影 響 人 類 如 何 因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而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文 明 察 覺 人 類 活 動 可 能 使 地 球 環 境 的 變 化 加 劇 知 道 人 類 對 地 球 環 境 變 遷 的 因 應 有 可 能 避 免 災 害 擴 大 知 道 重 大 地 球 環 境 議 題 與 國 際 公 約 的 關 係 了 解 人 類 其 他 生 物 與 地 球 環 境 間 的 依 存 關 係 察 覺 環 境 的 保 育 與 人 類 生 存 息 息 相 關 人 類 活 動 都 會 對 自 然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自 然 環 境 遭 受 破 壞, 常 需 長 時 間 才 可 能 恢 復 瞭 解 在 社 區 或 社 群 的 各 類 民 間 表 演 活 動, 並 理 解 自 然 地 理 海 洋 等 環 境 與 其 之 關 係 科 技 的 本 質 與 意 義 科 技 發 展 的 進 程 台 灣 的 科 技 發 展 現 況 科 技 與 生 活 社 會 文 化 的 關 係 科 技 引 發 的 環 境 變 化 及 污 染, 環 境 保 護 意 識 的 培 養 新 興 科 技 ( 如 能 源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等 ) 的 原 理 及 應 用 能 源 產 業 的 概 況 能 源 科 技 對 社 會 與 生 活 的 影 響 能 源 科 技 發 展 趨 勢 資 訊 科 技 的 優 點 與 限 制 未 來 的 資 訊 科 技 愛 健 康 與 愛 地 球 的 生 活 價 值 觀 198
健 康 與 休 閒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休 閒 旅 遊 類 防 衛 動 員 探 討 生 命 倫 理 與 科 技 倫 理 的 基 本 議 題 探 討 與 省 思 動 物 實 驗 與 動 物 倫 理 生 態 與 環 境 倫 理 之 相 關 議 題 生 態 旅 遊 災 害 防 制 與 應 變 什 麼 是 生 命 及 科 技 倫 理 學 為 何 探 討 生 命 與 科 技 倫 理 此 探 討 之 重 要 性 何 在 生 態 與 環 境 倫 理 災 害 防 制 與 應 變 機 制 簡 介 人 類 生 活 型 態 與 科 技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影 響 人 類 為 何 有 責 任 維 護 環 境 介 紹 為 維 護 環 境 與 生 態 已 擬 定 的 國 際 公 約 ( 如 京 都 議 定 書 ) 國 內 法 規 等, 並 加 以 倫 理 批 判 反 省 ( 三 )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氣 候 變 遷 ) 97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http://teach.eje.edu.tw/9cc2/9cc_97.php 2014/12/17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http://teach.eje.edu.tw/data/files/class_rules/all.pdf 2014/12/17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 教 育 部 - 法 規 內 容 ( 外 部 版 ) http://goo.gl/a6nlnf2014/12/17 九 年 一 貫 能 力 指 標 一 覽 表 http://www.hyes.tyc.edu.tw/nine/ 2014/12/17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http://goo.gl/i2kw89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 教 育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3015&page=8657&index=3 2014/12/17 99 課 綱 - 普 通 班 - 高 中 課 程 計 劃 - Google Sites https://sites.google.com/a/cyhs.tc.edu.tw/whole/99whole-g 2014/12/17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http://goo.gl/gbqqal 南 e 高 中 99 課 綱 資 訊 網 http://www.nani.com.tw/nani/steacher/99/s_99.jsp 2014/12/17 課 程 綱 要 ( 教 育 部 高 中 數 學 學 科 中 心 ) http://goo.gl/6ezmyg 2014/12/17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綱 要 - 教 育 部 綜 合 高 中 資 訊 網 綜 合 高 中 中 心 學 校 http://page.phsh.tyc.edu.tw/com/course.htm 2014/12/17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國 文 與 社 會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微 調 之 說 明 - 教 育 部 http://goo.gl/5dbsla 2014/12/17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