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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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公務人員履歷表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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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2 公 告 簡 章 考 試 地 點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等 相 關 事 項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起 網 路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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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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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三 民 校 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 民 生 校 區 )40343 臺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一 段 193 號 網 址 :http://www.nutc.edu.tw 招 生 專 線 :(04)2219-5114 傳 真 :(04)2219-5111

重 要 變 革 四 技 三 年 級 ( 二 升 三 ) 考 試 方 式 依 招 生 系 所 分 別 自 筆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口 試 擇 項 辦 理, 詳 細 考 試 項 目 請 見 壹 招 生 類 別 (P.2) 一 報 名 流 程 重 要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ATM 轉 帳 )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彙 整 表 件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註 :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個 系 組 ( 類 別 ), 敬 請 謹 慎 選 擇 二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三 報 名 網 址 :https://recruit.nutc.edu.tw/trans/regis/login.asp 四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期 間 及 地 點 郵 寄 繳 件 日 期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止,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現 場 繳 件 日 期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9:00~16:00 收 件 地 點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三 民 校 區 ) 中 正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五 准 考 證 : 請 考 生 自 行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4:00 起 上 網 列 印 六 筆 ( 口 )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七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日 期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八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錄 取 方 式 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 符 合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之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採 現 場 作 業 方 式 由 考 生 在 所 報 考 之 類 別 ( 系 科 ) 中 自 行 選 填 志 願, 至 各 類 別 ( 系 科 ) 額 滿 為 止 ; 若 至 分 發 結 束 尚 有 缺 額, 低 於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之 考 生 亦 不 予 分 發 ( 總 成 績 雖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須 視 實 際 分 發 是 否 額 滿 而 定 ) 九 本 次 筆 試 作 答 方 式, 除 四 技 二 年 級 - 考 試 科 目 ( 一 ) 設 計 素 描 ( 設 計 類 ) 及 五 專 二 年 級 - 考 試 科 目 ( 二 ) 國 文 外, 餘 筆 試 科 目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採 以 黑 色 2B 鉛 筆 於 答 案 卡 上 劃 記 十 本 簡 章 第 1 2 頁 為 目 前 各 系 科 缺 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則 以 表 列 數 字 加 上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其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將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4:00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十 一 考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其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 附 錄 五 ) 辦 理 若 考 生 因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過 少, 以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須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空 中 專 科 ( 大 學 ) 進 修 學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I

1050607 本 校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目 錄 重 要 變 革..I 重 要 資 訊..I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III 重 要 日 程 表 IV 壹 招 生 類 別 ( 年 級 代 碼 類 別 招 生 系 科 別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1 貳 報 考 資 格......3 參 報 名 作 業......5 肆 報 名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8 伍 准 考 證 列 印......9 陸 筆 ( 口 )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9 柒 總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10 捌 錄 取 方 式.......10 玖 錄 取 報 到........12 拾 考 生 疑 義 申 訴........14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4 附 錄 一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流 程.......15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6 附 錄 三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18 附 錄 四 報 考 四 技 三 年 級 各 系 別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對 照 表.....19 附 錄 五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20 附 錄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22 附 錄 七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22 附 錄 八 冷 氣 開 放 試 場 應 考 須 知........23 附 表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24 附 表 二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切 結 書........25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26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27 附 表 五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28 附 表 六 考 生 申 訴 表.......29 附 表 七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資 格 不 符 退 費 申 請 表........30 聯 絡 電 話 :(04)2219-5114 綜 合 業 務 組 傳 真 :(04)2219-5111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admission.nutc.edu.tw/bin/home.php II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報 名 網 址 :https://recruit.nutc.edu.tw/trans/regis/login.asp 進 入 轉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輸 入 : 1.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2. 自 設 密 碼 3. 選 取 報 考 類 別 是 否 已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YES 網 路 權 益 說 明 同 意 上 述 權 益 說 明 內 容? 初 次 使 用 者?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是 否 已 繳 費? 是 否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YES NO NO NO 繳 費 1. 輸 入 各 欄 位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2. 送 出 所 填 各 欄 位 資 料 NO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輸 入 : 1. 2. 設 定 密 碼 選 取 報 考 類 別 身 分 別 NO YES YES 列 印 : 1. 報 名 表 2.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3.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郵 寄 或 自 行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YES 不 合 格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傳 真 證 明 文 件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確 認? 合 格 1.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可 於 網 路 上 免 費 下 載 完 整 簡 章 2.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聯 繫 電 話 或 手 機 設 定 密 碼 選 取 報 考 類 別 身 分 別 等 資 料 3.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時 間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4. 繳 交 報 名 費 截 止 時 間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30 止 5.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此 為 考 生 繳 費 唯 一 帳 號, 不 可 重 覆 使 用 6.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須 先 將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本 會 FAX:(04)2219-5111 7. 完 成 ATM 轉 帳 30 分 鐘 後, 再 次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自 設 密 碼 選 取 報 考 類 別,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8. 上 傳 證 照 用 照 片 電 子 檔, 請 再 次 仔 細 核 對 各 項 資 料 欄 位 是 否 正 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送 出 資 料 9. 考 生 姓 名 及 輸 入 資 料 若 無 法 顯 示,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時 以 符 號 代 替, 並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上 用 紅 筆 註 記 正 確 文 字 寄 回 10.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截 止 時 間 為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16:00 止 11.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後, 點 選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12.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均 不 得 修 改 任 何 資 料 13.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信 封, 貼 妥 網 路 列 印 下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14.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資 格 完 成 報 名 III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方 式 郵 寄 繳 件 ( 郵 戳 為 憑 ) 現 場 繳 件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9:00 起 至 16:00 止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公 告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4:00 准 考 證 開 放 列 印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4:00 起 筆 ( 口 )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選 擇 題 答 案 公 佈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18:00 總 成 績 : 查 詢 及 列 印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12:00 總 成 績 複 查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 登 記 資 格 公 告 及 通 知 單 寄 發 僅 符 合 登 記 標 準 者 寄 發 通 知 單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12:00 至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12:00 止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2:00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錄 取 生 報 到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10:00 至 105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6:00 止 至 本 校 日 間 部 新 生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9:00~11:00 14:00~16:00 現 場 報 到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會 正 式 通 知 為 準 註 請 務 必 詳 閱 玖 錄 取 報 到 (P.12) 並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IV

壹 招 生 類 別 ( 年 級 代 碼 類 別 招 生 系 科 別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一 五 專 二 年 級 ( 一 升 二 ) 考 試 方 式 代 碼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科 目 ( 一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科 目 ( 二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備 註 筆 試 501 會 計 資 訊 科 1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科 0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科 1 企 業 管 理 科 1 應 用 日 語 科 0 應 用 英 語 科 1 資 訊 管 理 科 0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科 0 護 理 科 0 4 英 文 50% 國 文 50% 不 限 科 二 四 技 二 年 級 ( 一 升 二 ) 考 試 方 式 代 碼 類 別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科 目 ( 一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科 目 ( 二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備 註 201 設 計 類 商 業 設 計 系 ( 日 間 部 ) 1 商 業 設 計 系 ( 進 修 部 ) 0 1 設 計 素 描 50% 筆 試 202 語 文 類 應 用 英 語 系 ( 日 間 部 ) 1 應 用 英 語 系 ( 進 修 部 ) 1 應 用 中 文 系 ( 日 間 部 ) 1 資 訊 管 理 系 ( 日 間 部 ) 0 3 語 文 能 力 綜 合 測 驗 50% 英 文 50% 不 限 系 組 203 資 訊 類 資 訊 管 理 系 ( 進 修 部 ) 1 資 訊 工 程 系 ( 日 間 部 ) 1 3 計 算 機 概 論 50% 資 訊 工 程 系 ( 進 修 部 ) 1 204 健 康 類 護 理 系 ( 日 間 部 ) 6 6 護 理 綜 合 科 ( 基 本 護 理 學 (50%) 生 理 解 剖 學 (50%) ) 50% 限 原 護 理 系 科 學 生 報 考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表 列 數 字 加 上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將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4:00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1

三 四 技 三 年 級 ( 二 升 三 ) 考 試 方 式 筆 試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日 間 部 ) 3 301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進 修 部 ) 4 會 計 資 訊 系 ( 日 間 部 ) 1 302 會 計 資 訊 系 ( 進 修 部 ) 6 財 務 金 融 系 ( 日 間 部 ) 2 303 財 務 金 融 系 ( 進 修 部 ) 4 合 計 科 目 ( 一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科 目 ( 二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7 經 濟 學 50% 會 計 學 50% 7 中 級 會 計 學 100% -- -- 6 財 務 管 理 50% 金 融 市 場 ( 包 含 國 際 金 融 ) 50%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304 互 動 內 容 組 ( 日 間 部 ) 4 4 程 式 設 計 50% 資 料 結 構 50% 305 應 用 中 文 系 ( 日 間 部 ) 1 1 文 字 學 40% 國 文 60% 備 註 限 相 近 系 組 報 考 ( 附 錄 四 ) 306 資 訊 管 理 系 ( 日 間 部 ) 1 資 訊 管 理 系 ( 進 修 部 ) 10 11 程 式 設 計 50% 資 料 結 構 50% 考 試 方 式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科 目 ( 一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科 目 ( 二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備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企 業 管 理 系 ( 日 間 部 ) 1 307 企 業 管 理 系 ( 進 修 部 ) 3 308 財 政 稅 務 系 ( 日 間 部 ) 2 2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 日 間 部 ) 0 309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 進 修 部 ) 1 310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 日 間 部 ) 2 2 資 訊 工 程 系 ( 日 間 部 ) 1 311 資 訊 工 程 系 ( 進 修 部 ) 1 應 用 英 語 系 ( 日 間 部 ) 1 312 應 用 英 語 系 ( 進 修 部 ) 3 313 室 內 設 計 系 ( 日 間 部 ) 1 1 商 業 設 計 系 ( 日 間 部 ) 1 314 商 業 設 計 系 ( 進 修 部 ) 0 4 1 2 4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註 100% -- -- 40% 口 試 60% 100% -- -- 50% 口 試 50% 100% -- -- 100% -- -- 100% -- -- 1 口 試 100% -- -- 註 須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項 目 請 詳 見 參 報 名 作 業 - 八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P.7), 並 於 報 名 時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同 繳 交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表 列 數 字 加 上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新 增 出 缺 名 額 將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4:00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限 相 近 系 組 報 考 ( 附 錄 四 ) 2

上 列 各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係 為 暫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均 不 含 退 伍 軍 人 ; 惟 各 系 科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4:00 公 告 之 各 系 科 實 際 缺 額 為 準 本 學 期 ( 有 缺 額 ) 之 系 科 皆 外 加 一 名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名 額 (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 依 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限,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詳 細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辦 法 歡 迎 電 洽 (04)2219-5115 查 詢 )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報 考 四 技 二 年 級 ( 一 升 二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 即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者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五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本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六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二 報 考 四 技 三 年 級 ( 二 升 三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 即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者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五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本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六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3

三 報 考 五 專 二 年 級 ( 一 升 二 )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五 專 二 年 級 : ( 一 )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者 ( 二 )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者 ( 三 )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一 學 年 ( 段 ) 以 上 者 四 考 生 除 具 上 述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符 合 下 列 年 級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之 特 殊 規 定 : ( 一 ) 四 技 二 年 級 ( 一 升 二 ) 護 理 系 限 原 就 讀 護 理 系 科 之 學 生 報 考 ( 二 ) 四 技 三 年 級 ( 二 升 三 ) 各 系 所 限 原 就 讀 相 近 系 組 之 學 生 報 考 (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其 他 事 項 : 1. 公 費 生 及 須 實 習 或 有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雖 達 錄 取 分 數, 但 因 上 述 相 關 規 定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者,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2.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須 符 合 以 下 法 規 規 定 : ( 一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為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且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繳 驗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無 成 績 證 明 者, 需 檢 附 畢 業 學 校 開 立 之 相 關 證 明 ) 影 本,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戳 記 正 本 一 份 ( 含 中 或 英 譯 本 ) 2.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之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一 份 ( 二 ) 持 大 陸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繳 驗 : 1. 畢 業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 錄 取 報 到 時 檢 驗 正 本 ), 及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 或 副 本 ) 2.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肄 業 者 免 附, 錄 取 報 到 時 檢 驗 正 本 ), 及 經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 或 副 本 )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 或 副 本 ) 4.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之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或 入 出 國 日 期 電 子 證 明 書 正 本 ( 三 )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繳 驗 : 1.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須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3.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僑 生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部 ) 4

4. 現 役 軍 人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退 伍, 均 需 經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核 定, 並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且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5. 退 伍 軍 人 ( 義 務 役 ) 於 退 伍 後 三 年 內 即 102 年 6 月 28 日 ( 含 ) 以 後 退 伍 ; 退 伍 軍 人 ( 志 願 役 ) 於 退 伍 後 五 年 內 即 100 年 6 月 28 日 ( 含 ) 以 後 退 伍 未 曾 因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考 生 (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 加 分 優 待 相 關 規 定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1031222 修 正 發 布 ) 辦 理 (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參 報 名 作 業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辦 法 請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4) (1) 符 合 上 述 身 分 之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於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須 填 寫 入 伍 及 退 伍 日 期, 另 需 填 寫 附 表 二 之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切 結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2 除 役 令 ;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以 上 表 件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件 規 定 位 置 (2) 報 名 時 未 將 上 述 規 定 證 件 之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件 規 定 位 置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且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並 郵 寄 資 料 (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完 成 登 錄 資 料 或 繳 費, 而 逕 寄 報 名 表 件 者, 視 同 報 名 未 成 功 ) 二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16:00 止 註 :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個 系 組 ( 類 別 ), 敬 請 謹 慎 選 擇 三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一 ) 初 次 使 用 者 註 冊 :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P.Ⅲ)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手 機 號 碼 設 定 密 碼 報 考 系 組 ( 類 別 ) 身 分 別 等 資 料 ( 二 )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時 間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四 繳 費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 二 ) 繳 費 方 式 ( 註 ): 取 得 一 組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後 ( 至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取 得 ),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付 ) 註 :1.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 參 閱 第 15 頁 附 錄 一 ) 2.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郵 局 及 各 公 民 營 銀 行 ( 三 )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繳 費,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量 欲 報 考 類 別 後 再 行 繳 費 2. 考 生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繳 交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及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者, 且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繳 審 查 資 料,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5

3. 繳 費 時 如 因 帳 號 戶 名 或 金 額 等 資 料 填 寫 有 誤,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或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須 先 將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本 會 FAX:(04)2219-5111 5. 完 成 ATM 轉 帳 30 分 鐘 後, 再 次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6.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留 存 備 查 ( 四 ) 報 名 費 退 費 報 名 截 止 後,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退 費 外,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退 費 對 象 退 費 金 額 申 請 日 期 及 手 續 1.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時 報 名 而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者 2.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規 定 而 以 退 件 處 理 者 3.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未 報 名 者 4. 重 複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5.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但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退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扣 除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 全 部 報 名 費 1. 填 妥 附 表 七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資 格 不 符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3.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會 約 於 105 年 8 月 下 旬 撥 款 至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內 五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 一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期 間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 二 ) 上 傳 證 照 用 照 片 電 子 檔 : 上 傳 格 式 如 下 1. 證 照 用 照 片 電 子 檔 2.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及 合 成 相 片 3. 不 得 配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4. 黑 白 或 彩 色 不 拘, 但 須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背 景 5.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之 大 頭 照 6. 數 位 照 片 之 影 像, 像 素 參 考 值 為 300x450 pixels( 寬 x 高 ) 7. 檔 案 大 小 請 勿 超 過 600kb 8. 符 合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94 年 全 面 換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之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亦 予 採 用 9. 只 接 受 JPG 或 JPEG 格 式 檔 案 上 傳, 請 注 意 副 檔 名 是 否 為.jpg 或.jpeg 若 您 的 照 片 非.jpg 或.jpeg 格 式, 請 以 小 畫 家 打 開 圖 檔 另 存 新 檔 存 檔 類 型 選 擇.jpg 或.jpeg 儲 存 ( 三 ) 請 再 次 仔 細 核 對 各 項 資 料 欄 位 是 否 正 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送 出 資 料 六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交, 且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並 經 確 認 後, 始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及 郵 寄 用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述 各 項 印 表 請 用 A4 白 色 紙 張 列 印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17:00 按 下 列 印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系 統 即 不 允 許 更 改 任 何 資 料, 請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行 印 表 6

七 依 報 考 身 分, 將 下 列 彙 整 之 各 項 繳 交 證 件 影 本 貼 於 規 定 之 表 件 上, 並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自 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信 封 上, 依 序 裝 入 且 密 封 後, 郵 寄 至 本 會 報 考 身 分 繳 交 證 件 彙 整 如 下 表 身 分 證 件 身 分 證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影 本 ( 須 含 每 學 期 註 冊 章 ) 應 繳 證 件 畢 業 ( 或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修 業 ( 或 休 學 ) 證 明 書 影 本 其 他 證 明 大 學 ( 技 術 校 院 ) 在 學 生 大 學 ( 技 術 校 院 ) 畢 業 生 大 學 ( 休 ) 退 學 生 軍 警 校 院 退 學 生 專 科 畢 業 生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專 科 ( 或 大 學 ) 肄 業 生 空 大 肄 業 生 及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員 高 中 職 在 學 生 學 分 證 明 高 中 職 畢 業 生 高 中 職 ( 休 ) 退 學 生 備 註 1. 軍 警 校 院 退 學 生, 須 繳 驗 退 學 證 明 書 及 教 育 部 核 准 入 學 資 格 之 日 期 及 文 號 2. 學 生 證 無 註 冊 章 者 或 不 完 整 者, 應 繳 交 就 讀 學 校 註 冊 組 開 立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惟 正 式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如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有 註 記 表 示 須 檢 具 該 項 文 件 八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僅 部 分 四 技 三 年 級 ( 二 升 三 ) 招 生 系 所 ): 考 試 科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影 本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審 查 應 繳 交 資 料 ( 報 名 時 繳 交 ) 備 註 2. 個 人 簡 歷 及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讀 書 計 畫 等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 3.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證 照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獲 獎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書 研 究 或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等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 須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之 招 生 系 所, 請 見 壹 招 生 類 別 - 四 技 三 年 級 ( 二 升 三 ) (P.2) 九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方 式 ( 一 ) 郵 寄 繳 件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於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前, 逾 期 (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收 件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 現 場 繳 件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9:00~16: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肆 報 名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收 件 處 :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三 民 校 區 ) 中 正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一 考 生 在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時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E-mail 帳 號 應 詳 實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郵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二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凡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子 女,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惟 須 於 報 名 時 勾 選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選 項 後, 先 將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傳 真 至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一 經 本 會 確 認, 考 生 應 上 網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惟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應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應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 寄 ( 或 送 ) 達 本 會, 若 有 不 符 者, 視 同 報 名 程 序 未 完 成,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本 會 傳 真 :(04)2219-5111, 電 話 :(04)2219-5114 三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均 於 錄 取 後 驗 證,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錄 取 後 經 查 獲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故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四 考 生 報 考 之 系 科 若 沒 有 限 制 須 與 原 就 讀 系 科 相 關 時, 考 生 需 自 行 考 慮 分 發 錄 取 後 因 所 選 系 科 與 原 就 讀 系 科 不 同 所 產 生 之 補 修 學 分 過 多, 影 響 修 業 年 限 之 問 題 五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六 筆 試 - 特 殊 試 場 安 排 及 服 務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報 名 期 間, 繳 費 後 登 錄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之 特 殊 需 求 欄 內 先 予 註 明, 另 須 填 妥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併 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時,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或 醫 療 單 位 證 明 正 本 ) 黏 貼 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上 郵 寄 至 本 會, 逾 時 申 請 則 請 依 附 錄 七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辦 理 ( 二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 請 參 閱 附 錄 七, 申 請 期 間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填 妥 附 表 五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正 本,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會 再 予 郵 寄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申 請 之 特 殊 需 求 進 行 審 查, 以 協 助 應 考, 但 本 項 服 務 並 不 具 有 任 何 成 績 加 分 功 能 聯 繫 電 話 (04)2219-5114, 週 一 至 週 五 9:00 至 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傳 真 :(04) 2219-5111 七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考 生 本 人 即 表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其 建 置 於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範, 為 合 理 且 必 須 之 應 用, 運 用 範 圍 : ( 一 ) 本 入 學 管 道 相 關 試 務 階 段, 由 各 教 學 暨 行 政 單 位 依 權 限 管 理 及 使 用 ; 另 如 需 以 姓 名 公 告 ( 如 試 場 名 單 現 場 分 發 名 單 或 簡 訊 通 知 等 ), 您 的 姓 名 將 會 出 現 於 本 校 門 口 試 場 門 口 或 本 校 網 頁 上 8

伍 准 考 證 列 印 ( 二 ) 若 經 錄 取 本 校 且 辦 理 報 到 後, 則 會 自 動 運 用 於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及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業 務 一 請 考 生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4:00 起, 逕 上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網 頁 列 印 准 考 證 : https://recruit.nutc.edu.tw/trans/regis/login.asp 二 准 考 證 列 印 後, 請 詳 加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者, 務 必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6:00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陸 筆 ( 口 )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筆 ( 口 )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二 應 試 時 間 : (1) 筆 試 : 節 次 筆 試 科 目 註 預 備 鈴 測 驗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節 考 試 科 目 ( 一 ) 9:20 9:30-10:30 考 試 前 一 天 試 場 不 開 放 查 看, 考 生 請 於 考 第 二 節 考 試 科 目 ( 二 ) 11:00 11:10-12:10 試 當 日 提 前 20 分 鐘 到 校 查 看 試 場 (2) 口 試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8:30 起 ( 依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網 路 公 告 為 準 ) 註 考 試 方 式 及 系 所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1 2 頁 壹 招 生 類 別 ( 系 名 名 額 ) 及 考 試 科 目 三 筆 ( 口 ) 試 地 點 : 設 於 本 校 三 民 校 區, 住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四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 ( 一 ) 一 般 生 : 總 成 績 = 考 試 科 目 ( 一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 考 試 科 目 ( 二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 二 ) 退 伍 軍 人 : 原 始 成 績 = 考 試 科 目 ( 一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 考 試 科 目 ( 二 ) 佔 總 成 績 比 率 總 成 績 = 原 始 成 績 +( 原 始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比 ) (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請 逕 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4 網 址 查 詢 ) ( 三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1) 考 試 科 目 ( 一 ) (1) 考 試 科 目 ( 一 ) (2) 考 試 科 目 ( 二 ) (2) 考 試 科 目 ( 二 ) (3) 加 分 優 待 比 五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並 先 詳 閱 附 錄 二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二 )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招 生 筆 試 試 場 一 律 開 放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26~28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考 試 進 行 當 中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9

試 場 請 考 生 先 行 詳 閱 附 錄 八 - 冷 氣 開 放 試 場 應 考 須 知 ( 三 ) 筆 試 作 答 方 式 : 除 四 技 二 年 級 - 考 試 科 目 ( 一 ) 設 計 素 描 ( 設 計 類 ) 五 專 二 年 級 - 考 試 科 目 ( 二 ) 國 文 採 答 案 卷 ( 本 ) 作 答, 餘 考 試 科 目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採 答 案 卡 劃 記 方 式,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答 案 卡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2. 答 案 卡 劃 記 要 粗 黑 清 晰 不 可 出 格, 擦 拭 要 清 潔, 若 劃 記 過 輕 或 污 損 不 清, 或 未 按 規 定 劃 記, 致 電 腦 判 讀 系 統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或 掃 描 器 無 法 讀 取 條 碼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 四 ) 各 類 ( 系 ) 考 試 科 目 若 需 使 用 計 算 機, 請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 本 會 不 予 提 供 ), 其 功 能 僅 能 有 加 減 乘 除 開 根 號 百 分 比 等 基 本 功 能 ( 五 ) 選 擇 題 答 案 公 佈 時 間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18:00 ( 六 ) 選 擇 題 答 案 申 請 釋 疑 時 間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18: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2:00 止 ( 七 ) 筆 ( 口 ) 試 日 期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 如 地 震 颱 風 等 ) 必 須 更 改 時, 將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電 子 看 板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柒 總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 一 總 成 績 單 公 告 及 列 印 日 期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12:00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並 提 供 考 生 查 詢 及 下 載 個 人 總 成 績 單 ( 本 校 不 另 寄 成 績 單 ) 查 詢 網 址 :https://recruit.nutc.edu.tw/trans/regis/login.asp 二 總 成 績 複 查 ( 一 ) 複 查 期 限 :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12:00 至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12: 00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複 查 方 式 : 申 請 時 請 填 妥 附 表 一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於 郵 寄 前, 先 行 傳 真 (04)2219-5111), 並 於 傳 真 後 10 分 鐘 內 以 電 話 (04)2219-5114(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總 成 績 單 及 複 查 費 等 郵 寄 至 本 會, 逾 時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 三 ) 複 查 費 : 請 向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每 科 目 新 臺 幣 50 元 ; 未 郵 寄 複 查 費 用 者, 本 會 不 予 受 理 郵 寄 地 址 :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四 ) 總 成 績 複 查 以 複 查 答 案 卡 ( 卷 ) 面 分 數 及 分 數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卡 ( 卷 )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卡 ( 卷 ) 標 準 ; 複 查 結 果 將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或 E-MAIL 方 式 回 覆 ( 五 )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造 成 考 生 分 數 增 減 或 登 記 分 發 異 動,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10

捌 錄 取 方 式 : 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一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資 格 公 告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2:00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並 提 供 考 生 查 詢, 網 址 :https://recruit.nutc.edu.tw/trans/regis/login.asp 二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寄 發 ( 僅 符 合 登 記 最 低 標 準 者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2:00 考 生 應 依 簡 章 及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規 定,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按 本 校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 如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但 五 專 考 生 如 係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其 委 託 書 須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三 登 記 分 發 日 期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四 登 記 分 發 地 點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三 民 校 區 五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 ( 一 )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登 記 分 發 前 訂 定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 符 合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之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採 現 場 作 業 方 式 由 考 生 在 所 報 考 之 類 ( 系 科 ) 別 中 自 行 選 填 志 願, 至 各 類 ( 系 科 ) 別 額 滿 為 止 ; 若 至 分 發 結 束 尚 有 缺 額, 低 於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之 考 生 亦 不 予 分 發 ( 總 成 績 雖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須 視 實 際 分 發 是 否 額 滿 而 定 ) ( 二 )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考 試 科 目 缺 考 零 分 或 因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扣 減 之 分 數 後 合 計 為 0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亦 不 得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 三 ) 分 發 作 業 梯 次 : 先 分 發 ㄧ 般 生 梯 次, 再 分 發 退 伍 軍 人 梯 次 ( 四 ) 本 會 各 梯 次 ( ㄧ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說 明 如 下 : 1. 四 技 二 年 級 : 本 會 依 不 同 類 別 分 別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同 一 類 別 之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考 生 可 同 時 選 填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之 志 願 2. 四 技 三 年 級 : 本 會 依 不 同 系 別 分 別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同 一 系 之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考 生 可 同 時 選 填 該 系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之 志 願 3. 五 專 二 年 級 : 本 會 採 不 分 科 方 式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 五 ) 錄 取 至 最 後 1 名 時,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亦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 六 ) 逾 時 登 記 之 考 生 ( 指 考 生 未 按 時 於 本 會 規 定 時 間 內 參 加 登 記 者 ) 考 生 逾 時 登 記, 請 至 逾 時 等 候 區 補 辦 登 記 手 續 本 會 工 作 人 員 將 引 導 至 分 發 現 場, 並 安 排 在 當 時 正 進 行 中 所 屬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之 梯 次 最 末 一 位 考 生 後 面 等 候 分 發 ; 若 所 屬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之 梯 次 已 經 分 發 完 畢, 即 安 排 在 正 進 行 中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之 梯 次 最 末 一 位 考 生 後 面 等 候 分 發 ( 七 )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 1. 原 始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之 各 系 科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者, 得 選 擇 持 原 始 成 績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一 般 生 梯 次 登 記 分 發, 經 錄 取 後 即 不 得 再 參 加 退 伍 軍 人 梯 次 登 記 分 發 2. 未 參 加 或 放 棄 一 般 生 梯 次 登 記 分 發, 且 總 成 績 達 各 系 科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者, 得 參 加 退 伍 軍 人 梯 次 登 記 分 發, 其 名 額 以 外 加 方 式 計 算, 但 錄 取 分 數 不 得 11

低 於 該 系 ( 科 )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3. 參 加 退 伍 軍 人 梯 次 登 記 分 發 但 未 錄 取 或 放 棄 者,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回 一 般 生 身 分 登 記 分 發 ( 八 ) 考 生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內 各 欄 務 必 詳 細 正 確 書 寫 清 楚, 如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考 生 之 印 章 或 簽 名 玖 錄 取 報 到 一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報 到 : ( 一 ) 報 到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資 料 登 錄 並 將 報 到 相 關 資 料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或 現 場 送 件 至 本 校 日 間 部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三 民 校 區 中 正 大 樓 2 樓, 週 一 至 週 五 8:30~17:00, 例 假 日 無 法 收 件 ), 逾 期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諮 詢 專 線 :(04)2219-5130 1. 網 路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10:00 至 105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6:00 止 2.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 日 間 部 新 生 報 到 管 理 系 統 ( 系 統 網 址 http://academic.nutc.edu.tw/registration/nstu_data/login.asp) ( 二 ) 報 到 資 料 寄 送 : 以 下 資 料 請 務 必 於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或 現 場 送 件 至 本 校 日 間 部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三 民 校 區 中 正 大 樓 2 樓, 週 一 至 週 五 8:30~17:00, 例 假 日 無 法 收 件 ), 逾 期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郵 寄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或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1) 持 中 華 民 國 學 歷 者 : 繳 交 中 文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或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2) 持 境 外 學 歷 者 : 應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及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詳 細 繳 驗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4 頁 - 其 他 事 項 ( 報 名 時 已 繳 交 則 無 需 再 繳 ) (3) 如 因 暑 修 等 因 素, 未 能 於 報 到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務 必 請 原 就 讀 學 校 開 立 緩 繳 學 歷 ( 力 ) 證 明 單 並 簽 立 新 生 切 結 書 方 可 報 到 可 至 本 校 日 間 部 - 新 生 報 到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選 擇 列 印 寄 送 資 料 畫 面 上 方 可 下 載 上 述 二 表 ( 最 後 緩 繳 切 結 日 期 105/09/06 前 ), 如 原 就 讀 學 校 有 其 他 格 式, 亦 可 依 原 校 格 式 開 立 (4) 如 未 於 本 校 新 生 切 結 書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5)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係 指 各 該 證 件 之 原 件, 不 得 以 影 本 取 代 2. 新 生 資 料 表 : 請 於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至 日 間 部 - 新 生 報 到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資 料 不 全 者 請 補 齊, 錯 誤 者 請 更 正 ) 並 上 傳 兩 吋 彩 色 證 件 照 片 ( 製 作 學 生 證 用 ) 後 列 印, 再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報 到 資 料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完 成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登 錄 及 照 片 上 傳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報 到 資 料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按 清 單 所 列 表 件,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郵 寄 或 現 場 送 件 ( 三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12

( 四 ) 繳 驗 之 證 件 若 與 報 名 填 列 之 資 料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持 境 外 學 歷 之 錄 取 生, 若 未 通 過 本 校 國 外 學 歷 查 驗 程 序,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進 修 部 轉 學 生 報 到 : ( 一 ) 報 到 方 式 : 考 生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應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9:00~11:00 14:00~16:00, 依 報 到 通 知 單 上 之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二 ) 繳 驗 ( 交 ) 證 件 : 1. 轉 學 考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 驗 訖 發 還 ) 2.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驗 訖 發 還 )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或 修 業 ( 或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持 境 外 學 歷 者, 應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及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詳 細 繳 驗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4 頁 - 其 他 事 項 ( 報 名 時 已 繳 交 則 無 需 再 繳 ) 5. 兩 吋 彩 色 相 片 1 張 ( 製 作 學 生 證 用 ) ( 三 ) 逾 時 未 報 到 或 已 報 到 而 未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諮 詢 專 線 :(04)2219-5130 日 間 部 註 冊 組 ;(04)2219-5720 進 修 部 註 冊 組 三 考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八 條 規 定 : 學 生 入 學 前 五 年 內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抵 免 經 申 請 准 予 抵 免 學 分 者,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須 在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日 起 二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完 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若 考 生 因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過 少, 以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須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空 中 專 科 ( 大 學 ) 進 修 學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四 學 雜 費 參 考 資 料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 一 ) 日 間 部 : 五 專 : 護 理 科 : 前 三 年 - 學 費 7012 元 雜 費 6605 元 後 二 年 - 學 費 9702 元 雜 費 8104 元 其 餘 各 科 : 前 三 年 - 學 費 7020 元 雜 費 5660 元 後 二 年 - 學 費 9890 元 雜 費 6270 元 大 學 部 : 商 業 設 計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護 理 系 美 容 系 及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等 九 系 學 費 17960 元 雜 費 7700 元 ; 其 他 各 系 學 費 14980 元 雜 費 6540 元 ( 二 ) 進 修 部 : 註 冊 費 = 總 學 分 數 學 分 學 雜 費 + 平 安 保 險 費 +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1. 商 業 設 計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 學 分 學 雜 費 = 每 一 學 分 學 費 (700 元 )+ 每 一 學 分 雜 費 (250 元 ) 2. 其 他 各 系 : 學 分 學 雜 費 = 每 一 學 分 學 費 (600 元 )+ 每 一 學 分 雜 費 (200 元 ) 13

拾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一 考 生 對 於 報 名 筆 ( 口 ) 試 及 登 記 分 發 過 程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訴 ; 考 生 申 訴 時 應 詳 載 申 訴 日 期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系 ( 科 )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二 申 訴 期 限 : ( 一 ) 報 名 過 程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於 准 考 證 列 印 當 日 17:00 前, 提 出 申 訴 ( 二 ) 筆 試 過 程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請 於 筆 試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至 試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 三 ) 登 記 分 發 過 程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於 登 記 分 發 當 日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至 登 記 分 發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會 組 成 招 生 疑 義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乙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本 會 於 1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錄 取 後,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證 明 之 文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取 消 其 學 籍, 除 不 發 給 任 何 就 讀 有 關 證 明 外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三 考 生 欲 了 解 各 系 科 特 色 與 課 程, 可 至 本 校 (http://www.nutc.edu.tw) 系 科 網 站 查 詢 各 系 科 諮 詢 電 話 如 下 : 系 科 別 電 話 系 科 別 電 話 系 科 別 電 話 會 計 資 訊 系 ( 科 ) (04)2219-6130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 科 ) (04)2219-6140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科 ) (04)2219-6120 財 務 金 融 系 (04)2219-6180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04)2219-6230 應 用 英 語 系 ( 科 ) (04)2219-6410 財 政 稅 務 系 (04)2219-6170 室 內 設 計 系 (04)2219-6220 應 用 中 文 系 (04)2219-6420 企 業 管 理 系 ( 科 ) (04)2219-6150 商 業 設 計 系 (04)2219-6210 資 訊 管 理 系 ( 科 ) (04)2219-6310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04)2219-6510 護 理 系 (04)2219-5880 資 訊 工 程 系 (04)2219-6320 四 考 生 經 錄 取 本 校 後, 各 系 ( 科 ) 設 有 語 文 能 力 及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請 詳 閱 該 系 ( 科 ) 網 頁 公 告 五 本 校 進 修 部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18:00~22:05, 週 六 13:40~21:40 六 軍 事 訓 練 期 間, 如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者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七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會 決 議 辦 理 14

附 錄 一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一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持 繳 費 帳 號 及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或 繳 費 功 能 ( 註 1)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4 ( 臺 灣 銀 行 ) ( 註 2) 輸 入 報 名 考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註 3)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註 5-7)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註 4) 註 1:(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註 2: 若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請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4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註 3: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請 自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取 得 註 4:ATM 轉 帳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或 手 續 費 欄 ( 持 臺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臺 灣 銀 行 ATM 轉 帳 免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表 示 繳 款 失 敗,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以 完 成 繳 款 註 5: 繳 款 時 如 銀 行 代 號 和 繳 款 帳 號 均 輸 入 無 誤 但 仍 繳 款 失 敗 時, 請 向 開 戶 銀 行 確 認 持 有 的 金 融 卡 帳 號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註 6: 繳 費 期 間 逾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時, 若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出 現 次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仍 選 擇 同 意 並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但 請 注 意 最 後 一 日 (105 年 7 月 6 日 ) 繳 費 時 間, 逾 時 則 系 統 將 不 接 受 繳 款 註 7: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繳 費 二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止 三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到 本 校 網 址 https://recruit.nutc.edu.tw/trans/regis/login.asp, 進 入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後, 即 可 查 詢 是 否 入 帳 成 功 ( 完 成 ATM 轉 帳 30 分 鐘 後 ), 確 定 入 帳 成 功 後 始 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四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五 考 生 如 有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之 問 題, 請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4)2219-5114 週 一 至 週 五 9:00 至 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15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考 生 須 於 考 試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身 分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可 備 妥 其 他 證 明 身 分 ( 如 駕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之 證 件, 以 便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是 否 為 考 生 本 人 ; 如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於 交 卷 後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檔,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條 考 生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於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應 即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三 條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應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作 檢 查 即 逕 自 作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考 生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惟 抵 達 規 定 試 場 時 超 過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四 條 考 生 須 將 准 考 證 號 碼 填 寫 於 試 題 上, 並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在 考 生 簽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筆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第 六 條 答 案 卷 作 答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須 修 正 答 案 時 請 使 用 軟 性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嚴 禁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違 者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第 七 條 設 計 類 ( 系 ) 之 考 試 需 自 備 下 列 工 具 : 直 尺 比 例 尺 素 描 用 鉛 筆 彩 色 鉛 筆 及 麥 克 筆 等 應 試 第 八 條 除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直 尺 三 角 板 外,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 如 放 置 桌 面 上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隨 身 攜 帶 等 ) 其 他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記 憶 工 具 通 訊 設 備 (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MP3 等 ) 電 子 翻 譯 機 個 人 PDA 電 腦 數 位 相 機 或 任 何 足 以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且 考 生 應 考 所 使 用 之 計 算 機, 其 功 能 僅 能 有 加 減 乘 除 開 根 號 百 分 比 等 基 本 功 能,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卡 ( 卷 ) 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手 機 及 所 有 物 品, 若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安 寧 者, 仍 依 前 項 規 定 議 處 ( 惟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考 生 自 負 )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文 具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肢 體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相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不 得 將 答 案 卡 ( 卷 )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毀 損 條 碼 ; 亦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 卷 ) 任 何 一 處 ( 含 封 面 ) 書 寫 ( 或 顯 示 ) 自 己 身 分 姓 名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及 記 號, 16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若 將 答 案 卡 ( 卷 ) 汙 損, 或 選 擇 題 型 未 以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卡, 導 致 電 腦 判 讀 系 統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或 掃 描 器 無 法 讀 取 條 碼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四 十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亦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持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或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交 換 試 題 或 答 案 卡 ( 卷 )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除 非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否 則 一 經 離 座, 即 應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交 監 試 人 員 點 收,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繳 交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間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外, 再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二 十 條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足 以 影 響 本 項 考 試 試 務 時, 本 會 即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通 知 媒 體 播 報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17

附 錄 三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因 應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遭 逢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之 重 大 事 故, 以 致 全 部 考 區 或 局 部 考 區 之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必 須 延 期 考 試,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重 大 事 故, 包 括 如 下 : ( 一 ) 颱 風 地 震 豪 ( 大 ) 雨 或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 二 ) 法 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大 疫 情 ( 三 )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三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組 成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於 考 試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遇 有 下 列 重 大 事 故 時, 因 應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 一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並 預 測 考 試 前 12 小 時 內 登 陸, 或 考 試 期 間 將 影 響 考 試 之 進 行 ( 二 ) 考 試 期 間 任 一 通 報 作 業 權 責 機 關 或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宣 布 停 止 辦 公 或 上 課 ( 三 )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並 公 告 於 考 試 期 間 限 制 或 禁 止 上 課 集 會 宴 會 或 其 他 團 體 活 動 ( 四 ) 因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 五 ) 考 區 發 生 各 種 重 大 災 害 疫 情 或 事 故, 致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考 試 之 進 行 四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對 延 期 考 試 所 為 之 決 定, 應 即 時 通 報 各 相 關 單 位, 且 各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即 配 合 執 行 五 延 期 考 試 之 決 定,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3 小 時 前 對 外 公 布, 並 即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通 知 媒 體 播 報 六 延 期 考 試 應 重 新 公 告 有 關 考 生 重 要 權 益 之 事 項, 包 括 考 試 對 象 考 試 日 程 表 及 試 場 地 點 等, 並 同 步 提 供 電 話 語 音 及 電 腦 網 路 之 查 詢 七 延 期 考 試 發 生 考 試 場 地 洽 借 試 務 人 員 不 足 等 困 難 時, 應 即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之 八 因 延 期 考 試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應 由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擬 處 理 措 施,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處 九 延 期 考 試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以 編 列 之 試 務 經 費 支 應 但 因 非 試 務 事 項 增 加 之 經 費, 得 另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專 案 補 助 之 十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得 另 訂 補 充 規 定, 報 請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一 其 他 各 類 試 務 工 作 之 辦 理, 準 用 本 注 意 事 項 18

附 錄 四 報 考 四 技 三 年 級 各 系 別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對 照 表 招 生 系 別 性 質 相 近 之 系 組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會 計 資 訊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政 稅 務 系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中 文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互 動 內 容 組 註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會 計 資 訊 系 會 計 系 會 計 統 計 系 統 計 系 財 政 稅 務 系 財 稅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金 融 系 財 經 法 律 系 商 業 教 育 系 金 融 與 風 險 管 理 系 金 融 保 險 系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銀 行 保 險 系 保 險 系 保 險 營 運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經 濟 系 經 營 管 理 系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系 商 業 自 動 化 與 管 理 系 不 動 產 經 營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物 流 管 理 系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系 行 銷 物 流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事 業 經 營 系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餐 旅 事 業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管 理 系 休 閒 暨 遊 憩 管 理 系 流 通 管 理 系 等 與 左 列 招 生 系 別 有 關 之 商 業 及 管 理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系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處 理 系 資 訊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傳 播 系 電 子 商 務 學 系 電 子 通 訊 系 電 子 計 算 機 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設 計 系 網 路 通 訊 學 系 計 算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商 業 自 動 化 與 管 理 系 商 業 文 書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等 與 左 列 招 生 系 別 有 關 之 資 訊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系 組 外 文 系 英 語 系 西 洋 語 文 學 系 英 美 文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系 翻 譯 系 觀 光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等 與 英 文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系 組 ( 中 ) 國 文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中 國 文 學 系 應 用 中 文 系 應 用 華 語 系 應 用 華 語 文 ( 學 ) 系 台 灣 文 學 系 文 化 相 關 系 組 人 文 歷 史 相 關 系 組 人 文 學 院 相 關 系 等 與 中 文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系 組 商 業 設 計 系 商 品 設 計 系 美 術 工 藝 系 美 術 系 空 間 設 計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系 工 業 設 計 系 公 共 傳 播 系 大 眾 傳 播 系 大 眾 傳 播 藝 術 系 視 訊 傳 播 系 傳 播 藝 術 系 圖 文 傳 播 系 資 訊 傳 播 設 計 系 視 覺 ( 訊 ) 傳 達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視 覺 藝 術 應 用 系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系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系 建 築 設 計 系 景 觀 設 計 系 等 與 左 列 招 生 系 別 有 關 之 設 計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系 組 註 : 除 上 列 為 相 關 系 別 外, 資 訊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系 組 亦 屬 性 質 相 關 之 系 組 19

附 錄 五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技 ( 四 ) 字 第 八 九 一 六 五 一 八 八 號 函 核 備 95.05.02.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 部 )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10.16.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 部 )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3.24.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 部 )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06.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 部 )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29.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 部 )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3.29.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 部 )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5.21.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臨 時 教 ( 部 )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僅 供 考 生 參 考, 請 以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一 為 辦 理 學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依 據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學 則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下 列 學 生 得 依 據 本 要 點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 一 ) 轉 系 ( 科 ) 生 或 轉 學 生 ( 二 )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學 生 重 ( 補 ) 修 學 生 ( 三 )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 四 ) 本 校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選 讀 生 考 取 正 式 生 ( 五 )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之 學 分 班 及 隨 班 附 讀 學 生 考 取 正 式 生 ( 六 )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及 雙 聯 學 制 辦 理 辦 法 規 定 於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取 得 學 分 者 ( 七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前 曾 先 修 習 碩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三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皆 相 同, 或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者, 得 互 為 抵 免 ( 二 )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皆 不 同 而 類 科 相 同 者, 必 要 時 得 酌 予 抵 免 ( 三 ) 附 設 專 科 部 共 同 科 目 各 學 群 內 選 開 科 目 得 互 為 抵 免 ( 四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學 科 目 得 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免 五 專 一 二 年 級 科 目 學 分 ( 五 ) 二 專 教 學 科 目 得 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免 四 年 制 一 二 年 級 科 目 學 分 ( 六 ) 等 同 學 制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第 一 款 規 定, 互 為 抵 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必 要 時 得 依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互 為 抵 免 ( 七 ) 因 學 分 不 可 分 割, 學 生 取 得 之 各 科 學 分 數 不 可 拆 割 抵 免 ( 八 ) 已 申 請 抵 免 之 學 分 不 得 再 次 申 請 抵 免 其 他 科 目 ( 九 ) 凡 修 習 科 目 為 學 年 課 時, 若 僅 修 一 學 期 或 有 一 學 期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核 給 學 分 ( 十 ) 因 課 程 調 整 致 原 科 目 不 再 開 設 者, 經 系 ( 科 ) 所 主 任 同 意, 得 以 相 近 科 目 抵 免 之 ( 十 一 ) 空 中 大 學 ( 專 科 ) 進 修 學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四 不 同 學 分 數 之 抵 免 依 下 列 原 則 處 理 : ( 一 ) 以 多 抵 少 者, 以 少 之 學 分 數 登 記 ( 二 ) 以 少 抵 多 者, 若 學 分 數 足 以 抵 免 上 學 期, 准 予 抵 免 ; 若 不 足 以 抵 免 下 學 期 或 學 期 課 者, 該 學 期 學 分 應 予 重 ( 補 ) 修,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以 指 定 相 近 科 目 抵 免 其 所 缺 修 之 學 分 數 ; 若 無 性 質 相 近 之 科 目, 則 不 准 抵 免 20

五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之 辦 理 方 式 應 完 成 期 限 及 審 查 單 位 : ( 一 ) 辦 理 方 式 :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所 有 可 抵 免 學 分 之 科 目 向 各 審 查 單 位 一 次 辦 理 完 成 抵 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完 成 期 限 : 1. 新 生 轉 系 ( 科 ) 生 或 轉 學 生, 以 其 入 ( 轉 ) 學 前 或 轉 系 ( 科 ) 前 已 取 得 之 科 目 學 分 申 請 抵 免 者, 應 於 入 ( 轉 ) 學 轉 系 ( 科 ) 後 當 學 期 開 學 兩 週 內 辦 理 完 成 2.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或 重 ( 補 ) 修 學 生, 應 於 選 課 當 學 期 開 學 兩 週 內 辦 理 完 成 3. 核 准 赴 國 外 學 校 修 習 學 分 者, 應 於 取 得 成 績 ( 學 分 ) 證 明 兩 週 內 辦 理 完 成 ( 三 )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單 位 : 1. 專 業 科 目 : 各 所 系 科 2. 博 雅 通 識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3. 校 必 修 科 目 : 開 課 單 位 4. 軍 訓 科 目 : 軍 訓 室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之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或 進 修 部 註 冊 組 登 錄, 合 於 抵 免 之 科 目 學 分 其 原 有 成 績 本 校 不 計 入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僅 於 各 項 成 績 登 記 文 件 中 註 明 抵 字 表 示 抵 免 六 原 修 舊 課 程 學 生 復 學 後 修 課 及 抵 免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復 學 生 自 復 學 年 級 開 始 應 依 新 課 程 標 準 修 習 學 分 ; 復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者, 全 部 採 計, 未 修 或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依 規 定 重 ( 補 ) 修 ( 二 ) 復 學 生 應 修 畢 復 學 後 各 年 級 所 訂 之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若 復 學 後 續 修 各 學 期 之 科 目 學 分, 於 舊 課 程 標 準 中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得 免 修 ( 三 ) 學 生 於 下 學 期 復 學 時, 對 於 有 學 習 先 後 順 序 之 全 學 年 必 修 科 目, 應 先 行 補 修 先 修 之 科 目, 或 以 相 近 選 修 科 目 代 替 七 學 生 辦 理 抵 免 後 應 修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者,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數 經 抵 免 後 不 得 少 於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且 仍 應 修 滿 入 學 時 各 該 所 系 科 組 原 規 定 之 課 程 標 準 之 畢 業 學 分, 方 可 畢 業 ( 二 ) 新 生 轉 學 生 或 轉 系 ( 科 ) 生, 在 原 校 所 系 科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轉 入 後 非 該 所 系 科 課 程 標 準 所 定 之 科 目, 經 轉 入 所 系 科 主 任 同 意, 可 列 為 選 修 學 分 計 算 ; 但 大 學 部 及 附 設 專 科 部 至 多 以 該 轉 入 系 科 畢 業 選 修 總 學 分 四 分 之 一 為 上 限, 而 研 究 所 則 以 九 個 學 分 為 上 限 ( 三 ) 復 學 生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應 達 其 復 學 後 所 編 入 班 級 之 該 屆 課 程 標 準 所 訂 之 學 分 數 ; 其 選 修 總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新 舊 課 程 所 訂 最 低 學 分 數 八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後, 以 不 超 過 各 所 系 ( 科 ) 所 訂 畢 業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並 得 視 其 免 修 學 分 數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始 可 畢 業 九 本 要 點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或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 部 )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1

附 錄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本 服 務 要 點 申 請 時 間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服 務 之 考 生, 其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以 下 各 點 :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所 服 務 對 象 係 指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二 ) 領 有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證 明 者 ( 三 ) 其 他 因 重 大 傷 病 嚴 重 影 響 應 試 者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考 試 等 事 項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考 時,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另 須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證 明 或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1 份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種 或 多 種 方 式 : ( 一 ) 預 備 鈴 ( 鐘 ) 響 前 5 分 鐘 提 早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二 ) 安 排 於 低 樓 層 ( 或 電 梯 能 到 達 ) 之 試 場 為 原 則 ( 三 )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四 ) 選 擇 題 以 A4 答 案 紙 作 答 ( 五 ) 以 放 大 成 A3 之 答 案 紙 作 答 ( 六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之 試 題 本 ( 七 ) 宣 布 事 項 寫 在 黑 板 上, 或 以 紙 板 大 字 提 醒 ( 八 ) 其 他 因 障 礙 或 傷 病 所 致 之 特 殊 需 求 或 必 要 協 助 五 提 供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並 由 本 會 審 議 小 組 就 考 生 所 提 申 請 資 料 審 定 之 ; 審 查 結 果 將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六 本 會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內 容, 以 現 有 資 源 及 一 般 性 事 務 設 備 為 原 則 ;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輔 具 ( 如 放 大 鏡 檯 燈 等 ) 或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輪 椅 等 ) 等 物 品, 須 於 考 前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七 未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依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辦 理 附 錄 七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要 點 於 考 試 前 突 發 傷 病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予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應 考 服 務 之 內 容 及 申 請 方 式 如 以 下 各 點 : 一 考 生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二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下 列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中, 申 請 一 種 或 多 種 方 式 : ( 一 ) 預 備 鈴 ( 鐘 ) 響 前 5 分 鐘 提 早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二 ) 將 試 場 安 排 於 低 樓 層 ( 或 電 梯 能 到 達 ) 之 試 場 為 原 則 ( 三 ) 選 擇 題 以 A4 答 案 紙 作 答 ( 四 ) 以 放 大 成 A3 之 答 案 紙 作 答 ( 五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之 試 題 本 ( 六 ) 宣 布 事 項 寫 在 黑 板 上, 或 以 紙 板 大 字 提 醒 ( 七 ) 其 他 不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之 類 似 服 務 三 申 請 時 間 及 受 理 單 位 : ( 一 ) 第 三 點 各 款 申 請 時 間 依 簡 章 所 規 定,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因 特 殊 重 大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第 二 點 以 外 之 服 務 事 項 者, 應 於 考 試 前 兩 天 ( 含 )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本 會 得 酌 情 協 助 ( 三 ) 凡 申 請 本 要 點 服 務 事 項, 請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9:00 至 17:00 洽 辦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洽 詢 電 話 (04)2219-5114) 22

附 錄 八 冷 氣 開 放 試 場 應 考 須 知 一 冷 氣 開 放 地 點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暨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之 筆 試 試 場 二 冷 氣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7 月 16 日 ( 六 ),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15 分 鐘 至 第 二 節 考 試 結 束 三 冷 氣 溫 度 設 定 : 所 有 試 場 溫 度 統 一 設 定 為 26 C~28 C 四 考 試 當 天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遇 有 冷 房 效 果 不 佳 之 現 象, 監 試 人 員 可 加 開 試 場 電 扇 吊 扇 若 干, 以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但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試 場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遇 有 冷 氣 發 生 噪 音 或 滴 水 現 象 : 1. 以 該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改 善 為 原 則 2. 考 生 得 向 監 試 人 員 報 備 使 用 自 備 之 耳 塞, 經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惟 考 生 須 自 行 斟 酌 是 否 影 響 收 聽 考 試 鈴 聲 之 清 晰 度 3. 若 噪 音 過 大 無 法 改 善, 經 監 試 人 員 通 知 試 務 中 心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得 關 閉 冷 氣 只 使 用 電 扇 吊 扇 4. 若 有 滴 水 問 題 影 響 考 生 作 答, 監 試 人 員 須 立 即 更 動 考 生 位 置 或 啟 用 備 用 卡 作 答 5.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試 場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三 ) 遇 試 場 冷 氣 故 障 之 處 理 : 1. 以 該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改 善 為 原 則 2. 經 監 試 人 員 通 知 試 務 中 心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得 使 用 電 扇 吊 扇 並 打 開 門 窗 保 持 試 場 通 風,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試 場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3. 下 節 應 試 若 需 更 換 試 場, 試 務 人 員 將 使 用 廣 播 以 及 在 試 場 以 書 面 公 告 該 試 場 考 生 更 換 試 場 及 相 關 事 宜,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加 分, 亦 不 得 因 此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四 ) 遇 大 規 模 跳 電 或 冷 氣 故 障 ( 指 一 半 以 上 試 場 發 生 此 事 件 ) 1. 監 試 人 員 應 立 即 打 開 門 窗 ( 電 扇 吊 扇 ) 以 保 持 試 場 通 風 2. 若 無 法 復 電, 監 試 人 員 應 告 知 考 生 相 關 訊 息, 繼 續 考 試 3.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試 場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五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自 備 之 外 套 衣 物 口 罩 及 耳 塞 等 物 品, 須 向 監 試 人 員 報 備 後, 方 可 使 用 23

附 表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 系 ) 別 四 技 二 年 級 : 四 技 三 年 級 : 五 專 二 年 級 : 聯 絡 電 話 ( ) 考 生 手 機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 接 收 複 查 結 果 ) E-MAIL ( 接 收 複 查 結 果 ) 複 查 科 目 查 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複 查 科, 每 科 目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注 意 事 項 1.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12:00 至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12:00 止 2. 複 查 方 式 : 填 妥 本 表 後, 先 行 傳 真 (04)2219-5111, 並 於 傳 真 後 10 分 鐘 內 以 電 話 (04)2219-5114(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 確 認 是 否 收 件,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總 成 績 單 及 複 查 費 等 郵 寄 至 本 會, 逾 時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概 不 受 理 3. 複 查 費 : 請 向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每 科 目 新 臺 幣 50 元 ; 未 郵 寄 複 查 費 用 者, 本 會 不 予 受 理 以 下 附 本 會 地 址 條, 寄 送 本 校 4. 總 成 績 複 查 以 複 查 答 案 卡 ( 卷 ) 卷 面 分 數 及 分 數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卡 ( 卷 )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卡 ( 卷 ) 標 準 ; 複 查 結 果 將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或 E-MAIL 方 式 回 覆 5.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造 成 考 生 分 數 增 減 或 登 記 分 發 異 動,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請 沿 此 線 剪 下 本 會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一 二 九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准 考 證 號 碼 24

附 表 二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未 曾 因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而 錄 取 (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 若 有 不 實, 願 依 規 定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地 址 : 報 考 類 ( 系 ) 別 : 聯 絡 電 話 : 考 生 手 機 號 碼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類 別 ( 系 科 ) 四 技 二 年 級 : 四 技 三 年 級 : 五 專 二 年 級 :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日 ): 聯 絡 電 話 ( 夜 ): ( 考 生 手 機 號 碼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免 填 ) 注 意 事 項 通 過 審 查,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不 予 減 免, 仍 須 繳 交 全 額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會 章 戳 : 1.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提 出 申 請 ( 證 明 文 件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仍 屬 有 效 ),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即 予 全 免 優 待 2. 請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低 收 入 證 明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先 行 傳 真 至 (04)2219-5111, 再 電 詢 (04)2219-5114 確 認 本 會 是 否 收 件 3. 經 本 會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請 將 本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隨 報 名 表 件 正 本,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 寄 ( 或 送 ) 達 本 會 ;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電 話 :(04)2219-5114 26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緊 急 聯 絡 人 ( 家 長 或 親 屬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手 機 電 話 ( 日 ): ( 夜 ): 手 機 : 傳 真 電 話 : 預 備 鈴 ( 鐘 ) 響 前 5 分 鐘 提 早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安 排 於 低 樓 層 ( 或 電 梯 能 到 達 ) 之 試 場 申 請 項 目 ( 請 勾 選 ) 上 肢 障 礙 影 響 寫 能 力 考 生 腦 性 麻 痺 及 多 障 生 :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證 明 ) 選 擇 題 以 A4 答 案 紙 作 答 ( 由 試 務 人 員 代 謄 ) 國 文 - 作 文 以 放 大 成 A3 之 答 案 紙 作 答 ( 試 務 人 員 不 代 謄 ) 視 障 生 :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證 明 ) 選 擇 題 以 A4 答 案 紙 作 答 ( 由 試 務 人 員 代 謄 ) 國 文 - 作 文 以 放 大 成 A3 之 答 案 紙 作 答 ( 試 務 人 員 不 代 謄 ) 提 供 放 大 之 A3 之 試 題 本 聽 障 生 : 宣 布 事 項 寫 在 黑 板 上, 或 以 紙 板 大 字 提 醒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輔 具 : 檯 燈 放 大 鏡 輪 椅 擴 視 機 醫 療 器 具 ( ) 其 他 :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 安 排 獨 立 或 人 數 較 少 的 試 場 應 試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試 場 安 寧 或 秩 序 之 證 明 )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人 代 簽 並 註 明 原 因 ) 說 明 : 1. 本 表 需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無 需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繳 2.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申 請 之 特 殊 需 求 進 行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但 本 項 服 務 並 不 具 有 任 何 成 績 加 分 功 能 3. 考 生 申 請 之 放 大 國 文 - 作 文 答 案 紙 尺 寸 為 297mm 420mm(A3 尺 寸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