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卷 代 号 : 1130 中 央 厂 播 电 视 大 学 2012-2013 学 年 度 第 二 学 期 开 放 本 科 期 末 考 试 ( 开 卷 ) 卫 生 法 学 试 题 2013 年 7 月 注 意 事 项 一 将 你 的 学 号 姓 名 及 分 校 ( 工 作 站 ) 名 称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栏 内 考 试 结 束 后, 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放 在 桌 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均 不 得 带 出 考 场 监 考 人 收 完 考 卷 和 答 题 纸 后 才 可 离 开 考 场 二 仔 细 读 懂 题 目 的 说 明, 并 按 题 目 要 求 答 题 答 案 一 定 要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指 定 位 置 上, 写 在 试 卷 上 的 答 案 无 效 三 用 蓝 黑 圆 珠 笔 或 钢 笔 ( 含 签 字 笔 ) 答 题, 使 用 铅 笔 答 题 无 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共 30 分 ). 下 列 法 律 规 范 中 属 于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的 是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B. 氏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D. 执 业 医 师 法 9.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了 严 重 医 疗 事 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吊 销 该 医 疗 机 构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吊 销 执 业 许 可 证 属 何 种 法 律 责 任 (). 刑 事 责 任 B.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D. 全 部 责 任 3.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卫 生 法 律 由 ( )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总 理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628 C.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D. 中 国 共 产 党 总 书 记
4. 下 列 有 关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 哪 个 说 法 不 正 确 () A. 行 政 复 议 实 行 一 次 复 议 制 原 则,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B. 行 政 复 议 的 申 请 人 负 主 要 举 证 责 任 C.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被 中 请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停 止 执 行 D. 行 政 复 议 要 遵 循 便 民 高 效 的 原 则 5.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中, 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多 少 日 内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A. 7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30 日 6. 下 列 哪 项 符 合 中 请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条 件 () A. 某 甲, 医 学 本 科 学 历, 在 医 院 试 用 期 已 满 6 个 月 B. 某 乙, 医 学 本 科 学 历, 在 医 院 试 用 期 已 满 1 年 C. 某 丙, 医 学 专 科 学 历, 取 得 助 理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在 医 院 工 作 满 1 年 D. 某 丁, 医 学 中 专 学 历, 取 得 助 理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在 医 院 工 作 满 2 年 7.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种 的 是 () A. 国 务 院 B.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C. 卫 生 部 D.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中 心 8. 关 于 医 疗 单 位 制 剂 管 理, 下 列 叙 述 中 错 误 的 是 () A.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的 制 剂, 应 当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配 制 凭 医 师 处 方 在 本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B.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的 制 剂 可 在 市 场 销 售 C.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制 剂, 必 须 具 有 能 够 保 证 制 剂 质 最 的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仪 器 和 卫 生 条 件, 必 须 配 备 依 法 经 过 资 格 认 定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D.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制 定 和 执 行 药 品 保 管 制 度, 采 取 必 要 的 冷 藏 防 冻 防 潮 防 虫 防 鼠 等 措 施, 保 证 药 品 质 量 629
9. 血 站 在 采 血 前 应 对 献 血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采 血 后 应 发 给 无 偿 献 血 证 甸 次 采 血 量 一 般 为 _ 毫 升,Jl- 多 不 超 过 _ 毫 升, 两 次 采 集 间 隔 期 不 少 于 6 个 月 () A. 200,400 B. 200,300 C. 300,400 D. 400,500 10. 根 据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办 法 ))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应 当 经 () A. 卫 生 部 批 准 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会 批 准 C.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D.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11. 医 疗 法 律 关 系 中 最 常 见 最 基 本 的 一 类 是 () A. 不 当 得 利 关 系 B. 无 因 管 理 关 系 C. 医 疗 合 同 关 系 D. 强 制 医 疗 关 系 12.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了 医 疗 事 故 罪, 即 医 务 人 员 由 于, 造 成 就 诊 人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的, 可 以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A.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严 重 损 害 B. 不 负 责 任, 死 亡 或 者 严 重 损 害 C.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死 亡 或 者 严 重 损 害 1). 不 负 责 任, 严 重 损 害 13. 根 据 我 国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的 门 诊 病 历 的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_ 年, 住 院 病 历 的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年 () A. 10;30 B. 10;15 C. 15;20 D. 15;30 14. 医 务 人 员 实 施 特 殊 于 预 权 的 范 围 不 包 括 () A. 急 危 患 者 拒 绝 治 疗 B. 择 期 手 术 患 者 拒 绝 治 疗 C. 在 人 体 试 验 治 疗 中, 受 试 者 要 求 继 续 有 碍 其 身 体 健 康 的 临 床 试 验 630 D. 对 甲 类 传 染 病 患 者 的 强 制 治 疗
15. 知 情 同 意 的 实 质 是 患 者 方 在 实 施 病 人 自 主 权 的 基 础 上, 向 医 疗 方 进 行 医 疗 服 务 授 权 委 托 的 行 为 在 知 情 同 意 的 三 个 要 素 中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是 () 八. 告 知 B. 同 意 C. 理 解 D. 书 面 签 字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共 0 分 ) 16. 我 国 现 有 卫 生 法 律 包 括 ( ) A. 母 婴 保 健 法 B. 药 品 竹 理 法 C.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D.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17. 下 列 可 以 成 为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是 ( ) A. 公 民 的 健 康 利 益 B. 药 品 C. 克 隆 技 术 D. 诊 疗 行 为 18. 我 国 卫 生 法 的 立 法 原 则 包 括 ( ) A. 保 障 公 民 健 康 权 益 B. 遵 循 医 学 科 学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 C.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立 法 经 验 1). 保 障 公 民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参 与 立 法 活 动 19.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效 力 包 括 ( ) A. 确 定 力 B. 执 行 力 C. 拘 束 力 D. 惩 罚 力 20.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的 原 则 ( ) 八. 公 正 性 原 则 B. 合 法 性 原 则 C. 及 时 性 原 则 D. 便 民 性 原 则 631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l 分. 共 20 分 ) 21. 卫 生 法 22. 生 殖 技 术 23, 医 疗 法 律 关 系 24. 脑 死 亡 25. 传 统 医 学 四 选 答 题 ( 只 选 答 3 题, 多 答 不 给 分 每 题 10 分, 共 30 分 ) 26. 请 简 述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27. 什 么 是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我 国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哪 些 种 类? 28. 根 据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请 论 述 在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可 以 适 用 的 抗 辩 事 由, 即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29. 何 为 知 情 同 意 权, 试 分 析 知 情 同 意 权 包 括 哪 些 构 成 因 素? 30.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论 述 国 家 对 药 品 广 告 有 哪 些 特 别 规 定? 五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31. 某 省 去 年 发 生 水 灾, 省 卫 生 厅 要 从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和 省 传 染 病 医 院 抽 调 卫 生 人 员 组 成 医 疗 队 下 乡 传 染 病 医 院 领 导 要 派 张 医 生 等 3 人 参 加, 但 张 医 生 借 口 小 孩 近 日 患 肝 炎 不 能 参 加 医 疗 队 2 个 月 后 有 人 向 医 院 反 映 张 医 生 小 孩 当 时 并 未 患 肝 炎, 其 化 验 结 果 也 是 用 其 他 肝 炎 患 者 的 血 液 样.In 院 领 导 找 张 医 生 谈 话, 开 始 张 医 生 不 肯 承 认, 后 经 过 做 思 想 工 作 承 认 上 述 事 实, 并 说 出 自 己 不 考 虑 参 加 抗 灾 医 疗 队 原 因 一 是 怕 艰 苦, 二 是 正 在 做 股 票 生 意 张 医 生 的 认 错 态 度 较 好 后 医 院 将 该 情 况 报 告 给 卫 生 厅 后, 卫 生 厅 决 定 给 张 医 生 行 政 处 罚 请 问 : 应 当 给 予 张 医 生 何 种 行 政 处 罚? 处 罚 的 依 据 是 什 么? 632
l 试 卷 代 号 : 1130 座 位 号 口 口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 12-2013 学 年 度 第 二 学 期 开 放 本 科 期 末 考 试 ( 开 卷 ) 卫 生 法 学 试 题 答 题 纸 牙 习 二 丁 下 一 四 五 总 分 分 数 { 2013 年 7 月 得 分 评 卷 人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共 30 分 ) 11 12 13 9. 14 尸 匀 1 1 1 1. n ) 亡 d 得 分 评 卷 人 l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共 5 分 ) 16 17 18 I9 20 得 分 评 卷 人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4 分, 共 20 分 ) 9 一 Q 口 口 9 9 一 L 2. 4. 乐 3. 633
得 分 评 卷 人 四 选 答 题 ( 只 选 3 题, 多 答 不 给 分 每 题 10 分, 共 30 分 ) 夕 9 产 匕 : 勺 z 请 简 述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什 么 是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我 国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哪 些 种 类? 28. 根 据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请 论 述 在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可 以 适 用 的 抗 辩 事 由, 即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29. 何 为 知 情 同 意 权, 试 分 析 知 情 同 意 权 包 括 哪 些 构 成 因 素? 30.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论 述 国 家 对 药 品 广 告 有 哪 些 特 别 规 定? 得 分 评 卷 人 五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634
试 卷 代 号 : 1130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O12-2O13 学 年 度 第 二 学 期 开 放 本 科 期 末 考 试 ( 开 卷 ) 卫 生 法 学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 供 参 考 ) 2013 年 7 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之 分. 共 30 分 ) 1.B 2.4 3.B 4.B 5.C 6.H 7.A 8.B 9.A 10.A 11.C 12.C 13.D 14.B 15.C 三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共 5 分 ) 16. ABC 17. ABCD 18. ABCD 19. ABC 20. ABCD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1 分, 共 20 分 ) 21. 卫 生 法 : 卫 生 法 是 指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并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的, 调 整 在 保 护 人 体 生 命 健 康 活 动 中 所 形 成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22. 生 殖 技 术 : 指 用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的 知 识 技 术 及 方 法 改 变 或 替 代 自 然 生 殖 过 程 的 某 一 步 骤 或 全 部 步 骤 的 人 工 技 术 手 段, 又 称 人 类 辅 助 生 狱 技 术 23. 医 疗 法 律 关 系 : 受 患 者 委 托 或 其 他 原 因, 由 医 务 人 员 对 患 者 实 施 诊 断 治 疗 等 行 为 所 形 成 的 法 律 关 系 24. 脑 死 亡 : 由 于 外 伤 或 其 他 疾 病, 使 脑 功 能 全 部 不 可 逆 丧 失, 最 终 导 致 人 体 的 死 亡 25. 传 统 医 学 : 即 中 国 医 药 学, 是 我 国 人 民 在 与 疾 病 长 期 斗 争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具 有 独 特 理 论 体 系 并 以 自 然 药 物 为 主 的 诊 疗 实 践 科 学 四 选 答 题 ( 只 迭 答 3 题, 多 答 不 给 分 每 题 10 分, 共 30 分 ) 26. 请 简 述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答 案 :(1)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是 基 于 保 障 和 维 护 人 体 健 康 而 结 成 的 法 律 关 系 ((2 分 )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是 在 卫 生 管 理 和 医 药 卫 生 预 防 保 越 服 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种 关 系, 其 内 容 体 现 了 个 人 和 社 会 的 健 康 利 益,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障 人 类 键 康 (2 分 ) 635
(2)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是 由 卫 生 法 调 整 和 确 认 的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特 定 的 范 围 (2 分 ) (3)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是 一 种 纵 横 交 错 内 外 交 叉 的 法 律 关 系 (2 分 )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平 等 性 : 如 医 患 关 系 以 及 从 事 药 品 食 品 保 健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企 业 与 其 产 '}{: 的 利 用 者 之 间 形 成 的 法 律 关 系 (1 分 )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不 平 等 性 : 如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与 医 疗 卫 生 预 防 保 健 等 专 业 机 构 之 间 的 行 业 竹 理 关 系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之 间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1 分 ) 27. 什 么 是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我 国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哪 些 种 类? 答 案 :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是 卫 生 法 律 规 范 的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以 及 由 于 这 些 形 式 的 权 威 性 质 而 具 有 的 相 应 的 法 律 效 力 (3 分 ) 我 国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 宪 法 ((1 分 ) 卫 生 法 律 ((1 分 )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1 分 ) 地 方 性 卫 生 法 规 卫 生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1 分 )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1 分 ) 地 方 性 卫 生 规 章 (1 分 ) 卫 生 国 际 条 约 ((1 分 ) 28. 根 据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请 论 述 在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可 以 适 用 的 抗 辩 事 山, 即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答 案 : 根 据 医 疗 李 故 处 理 条 例 规 定, 在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可 以 适 用 的 抗 辩 事 由, 即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情 形 有 :(1)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而 采 取 紧 急 医 学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2 分 )(2)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由 于 患 者 病 情 异 常 或 患 者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的 医 疗 意 外 的 (2 分 )(3) 在 应 用 现 有 医 疗 科 学 技 术, 发 生 无 法 预 料 和 难 以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2 分 )(4) 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2 分 )(5) 因 患 方 原 因 延 误 诊 疗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1 分 )(6)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不 良 反 应 的 (1 分 ) 29. 何 为 知 情 同 意 权, 试 分 析 知 情 同 意 权 包 括 哪 些 构 成 因 素? 答 案 : 知 情 同 意 权, 是 指 病 人 有 权 知 晓 自 己 的 病 情, 并 可 以 对 医 务 人 员 所 采 取 的 防 治 医 疗 措 施 决 定 取 舍 的 权 利 (4 分 ) 例 如 术 前, 医 务 人 员 要 用 通 俗 的 语 言 告 知 病 人 及 家 属, 目 前 病 人 的 病 情 可 采 取 的 手 术 方 案 以 及 不 同 的 治 疗 方 案 将 会 有 什 么 样 的 后 果 可 能 发 生, 并 最 终 由 病 人 决 定 选 择 何 种 治 疗 方 案 或 是 否 手 术 (3 分 ) 知 情 同 意 的 实 质 是 患 者 方 在 实 施 病 人 自 主 权 的 葵 础 上, 向 医 疗 方 进 行 医 疗 服 务 授 权 委 托 的 行 为 知 情 同 意 权 是 山 知 情 理 解 同 意 三 个 要 素 所 构 成 而 且 理 解 是 知 情 同 意 权 实 施 的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3 分 ) 636
30.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论 述 国 家 对 药 品 广 告 有 哪 些 特 别 规 定? 答 案 : 国 家 对 药 品 广 告 的 特 别 规 定 包 括 :(1) 对 处 方 药 可 在 国 家 卫 生 部 和 国 家 药 监 局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学 药 学 专 业 刊 物 上 介 绍, 但 不 得 以 大 众 媒 介 等 方 式 向 公 众 进 行 宣 传 ;(2 分 )(2) 广 告 内 容 必 须 以 国 家 药 监 局 批 准 的 说 明 书 为 准, 不 得 有 虚 假 或 不 科 学 的 表 示 功 效 的 断 言 为 保 证,(2 分 ) 不 得 表 明 治 愈 率 或 有 效 率 的 言 辞,(2 分 ) 不 得 利 用 国 家 机 关 科 研 单 位 学 术 机 构 及 专 家 学 者 医 师 患 者 的 名 义 与 形 象 做 证 明,(2 分 ) 不 得 有 与 其 他 药 品 功 效 和 安 全 性 进 行 比 较 的 内 容 (2 分 ) 五 案 例 分 析 15 分 ) 31. 本 案 处 理 的 法 律 依 据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张 医 生 违 反 了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遇 有 自 然 灾 害 传 染 病 流 行 突 发 性 爪 大 伤 害 事 故 等 危 急 时 刻, 医 师 应 当 服 从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调 遣 (3 分 )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医 师 不 得 隐 峨 伪 造 或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3 分 )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违 反 任 何 一 条 执 业 规 则 的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给 予 警 告 或 责 令 暂 停 6 个 月 以 上 I 年 以 下 的 执 业 活 动,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 (3 分 ) 本 案 当 事 人 张 医 生 在 遇 到 自 然 灾 害 需 调 遣 医 疗 卫 生 人 员 到 前 线 救 灾 时 不 服 从 政 府 调 遣, 违 反 了 上 述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2 分 ) 张 医 生 谎 称 其 他 患 者 的 化 验 结 果 为 自 己 孩 子 的 化 验 结 果, 应 属 于 伪 造 医 学 文 书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上 述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2 分 ) 综 合 考 虑 张 医 生 的 行 为 和 后 来 的 认 错 态 度, 应 给 予 其 锌 告 和 暂 停 6 个 月 至 1 年 的 执 业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2 分 ) 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