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意 见 发 布 时 间 :[2013-4-15] 鲁 人 社 发 2013 13 号 各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各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高 等 院 校 : 事 业 单 位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提 供 公 益 服 务 的 主 要 载 体,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对 于 深 化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调 动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创 造 性, 提 高 事 业 单 位 公 益 服 务 水 平 和 加 快 各 项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0-2020 年 深 化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9 43 号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11 28 号 ) 等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现 就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正 确 把 握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目 标 任 务 1. 基 本 原 则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要 贯 彻 党 的 干 部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和 党 管 人 才 ;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和 人 人 皆 可 成 才 的 科 学 人 才 观,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和 以 德 为 先, 坚 持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注 重 工 作 实 绩 与 能 力, 不 拘 一 格 选 人 用 人 ; 坚 持 统 一 规 范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管 理 ; 坚 持 责 权 利 相 结 合, 维 护 事 业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2. 目 标 任 务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要 以 转 换 用 人 机 制 和 搞 活 用 人 制 度 为 核 心, 以 健 全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为 重 点, 不 断 完 善 岗 位 管 理 公 开 招 聘 竞 聘 上 岗 考 核 奖 惩 等 制 度, 逐 步 形 成 权 责 清 晰 分 类 科 学 机 制 灵 活 监 管 有 力,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实 现 由 固 定 用 人 向 合 同 用 人 转 变, 由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管 理 转 变 二 全 面 实 施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制 度
3. 岗 位 是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要 按 照 科 学 合 理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都 要 实 行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4. 科 学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事 业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省 确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标 准 设 置 程 序 及 管 理 权 限 等 政 策 规 定, 根 据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需 要 和 人 员 结 构 特 点 等 因 素,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并 报 送 审 核 核 准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一 经 核 准,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单 位 的 功 能 任 务 和 机 构 编 制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5. 认 真 落 实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事 业 单 位 要 根 据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的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岗 位 名 称 任 职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考 核 标 准 等, 作 为 竞 聘 上 岗 签 订 合 同 人 员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要 广 泛 听 取 工 作 人 员 意 见, 并 由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通 过, 按 规 定 程 序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6. 大 力 推 行 竞 聘 上 岗 制 度 竞 聘 上 岗 应 成 为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人 员 选 拔 聘 用 的 主 要 方 式 事 业 单 位 要 在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总 量 类 别 等 级 及 其 数 量 内, 根 据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与 要 求, 实 行 竞 聘 上 岗 通 过 竞 聘 上 岗, 促 进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逐 步 实 现 能 上 能 下 竞 聘 上 岗 要 遵 循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建 立 和 完 善 科 学 的 人 才 评 价 机 制, 坚 持 把 品 德 知 识 能 力 和 业 绩 作 为 衡 量 人 才 的 主 要 标 准, 采 取 个 人 自 荐 民 主 推 荐 组 织 推 荐 等 方 式 报 名, 按 照 规 范 的 程 序, 根 据 岗 位 的 不 同 特 点, 采 取 笔 试 面 试 民 主 测 评 实 际 操 作 等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聘 用, 及 时 将 人 员 聘 用 到 不 同 层 次 具 体 等 级 的 岗 位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人 员 均 可 根 据 岗 位 的 竞 聘 条 件 参 加 竞 聘 ; 聘 用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控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应 包 括 准 入 控 制 的 要 求 ; 首 次 聘 用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首 次 聘 用 到 高 一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一 般 应 聘 用 在 该 层 次 的 最 低 等 级
事 业 单 位 出 现 岗 位 空 缺 的,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或 定 期 组 织 空 缺 岗 位 的 竞 聘 上 岗 工 作 7. 及 时 进 行 聘 用 备 案 和 兑 现 工 资 事 业 单 位 竞 聘 上 岗 程 序 完 成 后, 要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手 册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情 况 表,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报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 经 审 核 备 案 后,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或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公 布 聘 用 结 果 ; 并 从 聘 用 起 始 时 间 的 下 个 月 起, 按 所 聘 岗 位 确 定 岗 位 工 资 待 遇 8. 妥 善 处 理 岗 位 兼 职 问 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因 行 业 特 点 和 工 作 需 要, 个 别 确 需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兼 职, 并 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进 行 管 理 的, 须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核 批 准 后, 在 核 准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额 内,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竞 聘 上 岗, 确 定 其 具 体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完 成 该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经 批 准 兼 职 的, 按 为 主 的 岗 位 进 行 管 理, 执 行 为 主 岗 位 的 工 资 待 遇 9. 做 好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是 省 重 点 设 置 的 专 任 岗 位, 全 省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统 一 核 准 和 聘 用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核 准 的 数 量, 组 织 好 岗 位 聘 用 和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自 核 准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未 完 成 岗 位 聘 用 备 案 的, 将 自 动 收 回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不 再 是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的, 岗 位 自 动 撤 销 三 全 面 实 行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10. 事 业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除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上 级 任 命 及 涉 密 岗 位 等 确 需 使 用 其 他 方 法 选 拔 任 用 人 员 外, 一 律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事 业 单 位 要 在 岗 位 空 缺 的 前 提 下, 编 报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经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下 达 后,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进 一 步 清 理 规 范 与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不 一 致 的 政 策 规 定, 不 得 实 行 给 予 特 定 群 体 加 分 等 有 违 制 度 公 平 的 规 定 确 需 给 予 政 策 倾 斜 的, 应 当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省 级 以 上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的 政 策 依 据 建 立 健 全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各 级 各 部 门 每 年 年 底 前 要 将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有 关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11. 严 格 执 行 公 开 招 聘 各 项 政 策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规 定 的 范 围 条 件 组 织 程 序 信 息 发 布 资 格 审 查 考 试 考 核 公 示 聘 用 等 要 求, 严 密 组 织 实 施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禁 止 设 置 与 岗 位 要 求 无 关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歧 视 性 指 向 性 条 款, 对 专 业 条 件 的 要 求 应 参 考 教 育 部 相 关 专 业 学 科 目 录 规 范 表 述 要 将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审 查 贯 穿 招 聘 工 作 全 过 程, 按 照 公 布 的 招 聘 条 件, 认 真 核 对 相 关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加 大 对 基 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的 指 导 力 度, 县 ( 市 区 ) 级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的 招 聘 方 案, 须 经 县 ( 市 区 ) 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报 设 区 的 市 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未 经 核 准 的 不 得 组 织 招 聘 12.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要 做 到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信 息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限, 经 审 核 备 案 后, 在 同 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网 站 招 聘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发 布, 发 布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信 息 一 经 发 布,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合 理 确 定 招 聘 报 名 时 间, 报 名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3 天 招 聘 单 位 应 按 照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的 程 序 办 法, 及 时 公 布 资 格 审 查 笔 试 面 试 体 检 考 核 等 环 节 信 息, 有 关 取 消 考 试 成 绩 体 检 考 核 不 合 格 取 消 应 聘 资 格 等 涉 及 应 聘 人 员 自 身 利 益 的 相 关 信 息, 应 按 规 范 方 式 通 知 应 聘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结 果 应 在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内 容 应 包 括 招 聘 单 位 名 称 招 聘 岗 位 情 况 以 及 拟 聘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等 信 息 13. 认 真 做 好 新 进 人 员 的 聘 用 备 案 工 作 公 示 合 格 的 拟 聘 用 人 员, 由 聘 用 单 位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聘 用 意 见,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报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符 合 备 案 条 件 的, 由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发 放 通 知 书 聘 用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人 应
及 时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确 立 人 事 关 系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工 资 档 案 等 相 关 手 续 14. 不 断 创 新 完 善 公 开 招 聘 组 织 方 式 方 法 公 开 招 聘 坚 持 统 一 规 范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管 理, 充 分 体 现 不 同 行 业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单 位 不 同 岗 位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根 据 行 业 专 业 和 招 聘 岗 位 所 需 知 识 技 能 特 点, 采 取 笔 试 面 试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测 试 等 多 种 方 式, 合 理 确 定 考 试 内 容 和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命 题 质 量 ; 科 学 选 拔 面 试 考 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面 试 考 评 组 中, 专 家 和 一 线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具 备 条 件 的 设 区 的 市 可 对 所 辖 各 级 事 业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实 行 统 一 组 织 四 认 真 落 实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15. 事 业 单 位 与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确 定 聘 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要 把 聘 用 合 同 作 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基 本 依 据, 通 过 聘 用 合 同 规 范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关 系, 建 立 起 以 合 同 管 理 为 基 础 的 用 人 机 制 16. 落 实 聘 用 合 同 的 订 立 工 作 除 政 策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事 业 单 位 与 正 式 在 册 人 员 都 应 及 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首 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时, 工 作 人 员 拒 绝 与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的, 单 位 给 予 其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择 业 期 ; 择 业 期 满 后 未 就 业 的, 应 当 劝 其 辞 职 ; 未 就 业 又 不 辞 职 的, 予 以 辞 退 各 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在 审 核 备 案 岗 位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情 况 时, 对 未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不 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17. 完 善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应 根 据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 范 本 ) 的 有 关 内 容 和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完 善 聘 用 合 同 的 具 体 条 款 和 内 容, 切 实 维 护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18. 合 理 确 定 聘 用 期 限 事 业 单 位 与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订 立 3 年 至 5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 对 人 员 流 动 性 强 的 岗 位, 可 以 订 立 3 年 以 下 的 聘 用 合 同 ; 对 相 对 稳 定 的 岗 位, 可 以 订 立 5 年 以 上 的 聘 用 合 同 ; 对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目 的 的 聘 用 合 同,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确 定 合
同 期 限 其 中, 四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一 个 聘 期 一 般 不 少 于 5 年 对 工 龄 已 满 25 年 或 者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已 满 10 年 且 年 龄 距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10 年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与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至 退 休 合 同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其 订 立 聘 用 至 该 人 员 退 休 的 合 同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与 新 进 人 员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一 般 不 超 过 6 个 月, 新 进 人 员 属 初 次 就 业 的,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12 个 月 19. 做 好 聘 用 合 同 的 动 态 管 理 聘 用 岗 位 发 生 变 化 或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事 业 单 位 与 工 作 人 员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或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做 好 聘 用 合 同 的 解 除 终 止 等 工 作, 自 聘 用 合 同 依 法 解 除 终 止 之 日 起, 事 业 单 位 与 该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关 系 终 止 事 业 单 位 与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解 除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要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的 衔 接 工 作, 办 理 档 案 接 转 手 续 对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人 员, 若 符 合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规 定 应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情 形 的, 聘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补 偿 事 宜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建 立 健 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20. 不 断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以 聘 用 合 同 和 岗 位 职 责 为 依 据 以 工 作 绩 效 为 重 点 内 容 以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为 基 础 的 考 核 办 法, 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调 整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以 及 解 除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基 本 依 据 在 考 核 时, 坚 持 单 位 内 部 评 价 与 服 务 对 象 评 价 相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平 时 考 核 与 定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采 取 个 人 总 结 民 主 测 评 绩 效 分 析 综 合 评 价 等 符 合 单 位 和 岗 位 特 点 的 方 法, 按 照 规 范 的 程 序 和 比 例 要 求, 全 面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绩 效 经 批 准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兼 职 的, 考 核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两 类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考 核 分 为 平 时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的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次, 聘 期 考 核 的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21. 探 索 建 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奖 励 制 度 结 合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具 体 特 点,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坚 持 精 神 奖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及 时 奖 励 与 定 期 奖 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按 照 规 定 的 条 件 种 类 标 准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22. 建 立 健 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制 度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清 理 规 范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确 保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严 肃 性 给 予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应 当 坚 持 公 正 公 平 和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应 当 与 其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情 节 危 害 程 度 相 适 应, 应 当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程 序 合 法 手 续 完 备 处 分 的 种 类 包 括 警 告 记 过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者 撤 职 开 除 六 完 善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23. 健 全 领 导 人 员 选 拔 任 用 和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加 大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竞 争 性 选 拔 力 度, 结 合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探 索 实 行 领 导 人 员 聘 任 制, 进 一 步 完 善 委 任 选 任 等 多 种 选 拔 任 用 方 式 建 立 健 全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24.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健 全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体 现 岗 位 绩 效 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起 机 制 健 全 关 系 合 理 调 控 有 力 秩 序 规 范 的 管 理 运 行 体 系 积 极 推 动 落 实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各 地 在 统 筹 提 高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水 平 时, 将 新 增 部 分 按 一 定 比 例 纳 入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由 单 位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和 内 部 分 配 办 法 搞 好 分 配 ; 引 导 单 位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结 构 进 行 分 配, 确 保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平 稳 顺 利 实 施 25. 改 进 完 善 职 称 评 审 制 度 认 真 搞 好 事 业 单 位 职 称 评 审 与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机 衔 接,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核 准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等 级 及 数 量 专 业 特 点 和 需 求,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申 报 评 审 完 善 以 能 力 和 业 绩 为 导 向, 以 岗 位 聘 用 为 基 础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评 价 制 度 贯 彻 公 正 公 平 和 综 合 评 价 原 则, 把 品 德 知 识 能 力 和 业 绩 作 为 评 审 的 主 要 依 据, 突 出 业 绩 贡 献
和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应 与 所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系 列 ( 专 业 ) 相 一 致, 本 单 位 未 设 置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不 得 推 荐 评 审 相 应 系 列 ( 专 业 )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26. 加 强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事 业 单 位 要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要 求,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单 位 的 要 求, 参 加 岗 位 培 训 在 岗 培 训 转 岗 培 训 和 为 完 成 特 定 任 务 的 专 项 培 训 要 注 重 培 训 的 效 果, 将 培 训 情 况 和 学 习 成 绩 纳 入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内 容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的, 可 以 在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27. 完 善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组 织 建 设, 探 索 预 防 调 解 的 有 效 方 式, 鼓 励 通 过 调 解 解 决 人 事 争 议,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争 议 内 部 预 防 协 商 处 理 机 制 建 设 和 源 头 治 理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工 作, 健 全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公 平 公 正 及 时 有 效 地 处 理 人 事 争 议, 维 护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立 健 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申 诉 办 法, 制 定 申 诉 规 则, 规 范 复 核 申 诉 的 受 理 和 办 案 程 序 七 切 实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28.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坚 持 加 强 政 府 宏 观 管 理 与 落 实 事 业 单 位 用 人 自 主 权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不 断 完 善 统 一 规 范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体 制 各 级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作 为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综 合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有 关 工 作 ; 事 业 单 位 在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尊 重 事 业 单 位 的 法 人 地 位, 落 实 事 业 单 位 用 人 自 主 权 29. 加 强 纪 律 监 督, 严 格 政 策 规 定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大 对 事 业 单 位 贯 彻 落 实 人 事 政 策 法 规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建 立 制 度 化 经 常 化 的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严 肃 查 处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健 全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和 工 会 的 职 能 作 用 要 畅 通 监 督 渠 道, 及 时 受 理 有 关 投 诉 或 者 举 报, 发 挥 社 会 舆 论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作 用, 建 立 健 全 舆 情 监 测 报 告 制 度, 制 定 并 落 实 舆 情 处 置 应 急 预 案, 提 高 处 置 舆 情 事 件 的 能 力 认 真 落 实 公 开 招 聘 关 于 回 避 制 度 的 规 定, 凡 与 应 聘 人 员 有 规 定 的 亲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影 响 招 聘 公 正 的, 必 须 实 行 回 避 要 严 肃 组 织 人 事 纪 律, 对 在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收 受 贿 赂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0.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各 级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切 实 把 各 项 政 策 和 任 务 落 到 实 处 要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加 大 培 训 力 度, 不 断 提 高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化 管 理 技 术, 建 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尽 快 实 现 人 事 管 理 的 信 息 化 规 范 化 处 理 好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之 间 的 关 系, 确 保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和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本 意 见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