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业 快 讯 15 解 读 卫 计 委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意 见 鼓 励 个 人 购 买 执 业 险, 适 用 于 任 一 执 业 地 点! 在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1 年 后, 国 家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管 理 方 案 终 于 公 布 2015 年 1 月 12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布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和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盘 点 来 看, 文 件 最 大 的 亮 点 在 于 提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其 他 非 当 事 医 疗 机 构 均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同 时, 支 持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生 个 人 购 买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医 生 个 人 购 买 的 这 些 医 疗 执 业 保 险 适 用 于 任 一 执 业 地 点 附 一 : 口 腔 医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口 腔 医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是 2009 年 北 京 三 角 洲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与 华 泰 财 险 保 险 公 司 在 中 华 口 腔 医 学 会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研 发 的 全 国 首 款 也 是 迄 今 为 止 唯 一 一 款 专 门 针 对 口 腔 医 师 的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该 保 险 有 以 下 特 色 : 一 国 内 首 款 可 以 医 师 个 人 购 买 的 医 疗 执 业 保 险, 可 适 用 于 任 一 执 业 地 点 可 用 于 申 请 办 理 多 点 执 业 二 国 内 首 款 也 是 是 迄 今 为 止 唯 一 一 款 专 门 针 对 口 腔 医 师 的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三 独 创 的 快 捷 理 赔 模 式, 以 医 患 及 保 险 公 司 三 方 协 调 的 结 果 为 首 选 理 出 简 化 多 点 执 业 申 请 程 序, 鼓 励 探 索 备 案 管 理 和 区 域 注 册 制 度, 明 确 了 人 事 和 劳 动 管 理 原 则 亮 点 一 : 鼓 励 备 案 管 理 和 区 域 注 册 文 件 提 出 简 化 多 点 执 业 的 注 册 程 序, 提 出 探 索 备 案 管 理 的 可 行 性 条 件 成 熟 的 地 方 可 以 探 索 实 行 区 域 注 册, 而 过 去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在 注 册 程 序 方 面 表 述 模 糊 医 生 要 想 多 点 执 业, 需 要 得 到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同 意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探 索 医 生 向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履 行 知 情 报 备 手 续, 之 后 即 可 多 点 执 业 亮 点 二 : 需 和 各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明 确 权 责 多 点 执 业 的 医 生 要 分 别 与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以 及 其 他 执 业 地 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鼓 励 通 过 补 充 保 险 或 商 业 保 险 等 方 式 提 高 医 生 的 医 疗 养 老 保 障 水 平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劳 动 协 议 应 当 约 定 执 业 期 限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任 务 医 疗 责 任 薪 酬 相 关 保 险 等 多 点 执 业 医 生 的 薪 酬,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业 绩 等 因 素, 由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生 协 商 确 定 假 如 医 生 在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量 没 有 达 到 全 职 医 生 要 求, 不 能 领 取 全 职 薪 酬 文 件 提 出, 医 疗 机 构 同 意 医 生 多 点 执 业 后, 应 当 及 时 根 据 实 际 合 理 规 定 医 师 岗 位 职 责, 完 善 考 核 奖 励 处 分 竞 聘 上 岗 等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不 因 多 点 执 业 而 影 响 职 称 晋 升 学 术 地 位 等 亮 点 三 : 鼓 励 个 人 购 买 执 业 险, 适 用 于 申 请 的 任 一 执 业 地 点 文 件 也 明 确 了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后 的 处 理 原 则, 最 大 的 亮 点 在 于 鼓 励 多 点 执 业 的 医 生 个 人 购 买 执 业 险, 保 险 适 用 于 任 一 执 业 地 点 文 件 规 定, 假 如 医 生 在 其 他 执 业 地 点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由 当 事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16 行 业 快 讯 赔 依 据 进 行 理 赔, 结 案 周 期 短, 充 分 发 医 生 集 体 购 买 口 腔 医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口 腔 医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理 赔 案 例 : 采 取 措 施, 日 后 也 会 脱 落 保 险 公 司 可 骨 质 疏 松 的 患 者 老 年 患 者 及 体 质 较 差 挥 第 三 方 协 调 解 决 医 患 纠 纷 的 优 势 目 险, 总 计 保 费 38332.8 元, 每 位 医 师 1 种 植 失 败 引 发 医 患 纠 纷 以 赔 付 种 植 失 败 后 后 续 治 疗 的 费 用 及 由 者 更 要 谨 慎 前, 该 保 险 是 国 内 唯 一 一 款 以 医 患 协 调 保 费 1916.64 元, 每 位 医 师 保 额 10 万 患 者 刘 某 60 岁,2012 年 3 月 11 日 到 此 引 起 患 者 不 良 反 应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2 种 植 压 迫 下 颌 神 经 引 发 的 医 的 结 果 作 为 首 要 理 赔 依 据, 其 他 医 疗 执 元 西 南 地 区 口 腔 诊 所 就 诊, 医 疗 机 构 给 和 在 此 过 程 中 患 者 产 生 的 营 养 费 误 工 患 纠 纷 业 保 险 都 以 医 调 委 和 法 院 的 判 定 作 为 首 2 江 苏 地 区 多 家 医 疗 机 构 100 名 患 者 做 了 6 颗 种 植 牙, 术 后 一 周 患 者 的 费 交 通 费 经 过 医 患 及 保 险 公 司 三 方 患 者, 李 某, 女 性, 63 岁, 于 选 理 赔 依 据 医 生 联 合 集 体 投 保 口 腔 医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左 上 3 种 植 牙 脱 落, 且 患 者 持 续 口 腔 感 的 多 次 沟 通, 最 终 保 险 公 司 向 医 疗 机 构 2013 年 3 月 在 华 中 地 区 某 连 锁 口 腔 医 四 国 内 首 款 也 是 唯 一 一 款 对 医 险, 总 计 保 费 172497.6 元, 每 位 医 师 保 费 染 并 伴 有 高 烧 患 者 家 属 认 为 医 疗 机 理 赔 6 万 元 疗 机 构 就 诊, 在 做 右 下 5 6 7 手 术 疗 意 外 及 并 发 症 进 行 理 赔 的 医 疗 执 业 1724.98 元, 每 位 医 师 保 额 10 万 元 构 存 在 医 疗 差 错, 向 医 疗 机 构 提 出 索 温 馨 提 示 : 做 种 植 手 术 前 一 定 要 后 出 现 右 下 唇 部 及 面 部 有 麻 木 和 蚂 蚁 责 任 保 险 3 某 医 生 在 深 圳 执 业, 购 买 口 腔 赔 20 万 元 资 料 显 示 : 医 疗 机 构 为 患 分 析 患 者 的 骨 量 是 否 足 够 能 够 接 受 种 爬 的 感 觉, 患 者 得 知 诊 断 结 果 后 要 求 投 保 举 例 : 医 生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年 交 保 费 2108 元, 者 种 植 了 6 颗 种 植 体, 其 中 左 上 3 种 植, 并 要 分 析 患 者 的 身 体 能 否 承 受 同 时 赔 偿 10 万 元, 并 威 胁 机 构 如 果 得 不 到 1 某 口 腔 门 诊 在 北 京 执 业,20 名 保 额 10 万 元 植 失 败, 已 经 脱 落 左 上 6 右 下 6 不 进 行 的 多 个 种 植 手 术, 尤 其 是 对 于 患 有 足 额 赔 偿, 将 会 找 媒 体 对 该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曝 光 资 料 显 示 : 患 者 的 右 下 7 种 植 体 压 迫 下 颌 神 经 1.5mm, 但 取 出 种 植 体 待 神 经 恢 复 后 可 以 再 次 进 行 种 植 经 医 患 及 保 险 公 司 多 次 沟 通, 患 者 同 意 接 受 2 万 元 理 赔, 作 为 案 发 后 医 疗 费 用 营 养 费 的 补 偿 及 后 续 治 疗 费 用 温 馨 提 示 : 种 植 前 一 定 要 确 认 骨 量 和 神 经 位 置, 应 仔 细 确 认 种 植 深 度 和 位 置, 确 保 能 够 避 开 神 经 再 进 行 种 植 3 侵 犯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引 发 的 医 患 纠 纷 患 者 王 某, 男,35 岁, 于 2011 年 12 月 上 旬 在 北 京 某 口 腔 诊 所 接 受 治 疗, 医 生 拔 除 右 上 8 后 发 现 患 者 的 右 上 7 也 出 现 严 重 龋 齿, 医 生 在 征 求 患 者 口 头 同 意 后 拔 除 右 上 7, 但 此 操 作 未 签 知 情 同 意 书! 患 者 事 后 称 未 同 意 对 右 上 7 进 行 拔 除! 因 此 向 医 疗 机 构 索 赔 6000 元! 保 险 公 司 认 为 该 案 件 虽 然 不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但 由 于 医 生 在 对 右 上 七 的 治 疗 未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侵 犯 了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因 此 医 生 存 在 过 失 经 医 患 保 险 公 司 三 方 沟 通 后 确 定 理 赔 5500 元 温 馨 提 示 : 医 生 在 进 行 医 疗 行 为 前, 一 定 要 与 患 者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知 情 权 很 值 钱! 4 正 畸 拔 错 牙 齿 引 发 的 纠 纷 患 者 李 某, 男,14 岁,2013 年 6 月 29 日, 到 西 南 地 区 某 口 腔 诊 所 进 行 正 畸 治 疗 按 方 案 要 求 该 治 疗 需 拔 除 右 上 5 和 右 下 4, 实 际 操 作 时 却 误 拔 除 左 上 5 和 左 下 4, 病 人 要 求 口 腔 诊 所 赔 偿 5 万 元 保 险 公 司 接 到 报 案 后 赶 到 诊 所, 先 同 诊 所 负 责 人 商 讨 案 情, 明 确 责 任, 并 确 定 处 理 方 案 随 后 保 险 公 司 病 人 法 定 监 护 人 与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三 方 谈 判, 三 方 最 终 商 定 赔 偿 患 者 3.7 万 温 馨 提 示 : 医 生 在 进 行 拔 牙 治 疗 时 一 定 要 先 确 认 好 需 要 拔 除 的 牙 齿 位 置 再 进 行 操 作, 在 看 X 光 片 时 也 要 先 确 认 片 子 的 反 正 再 做 判 断 和 操 作 5 种 植 击 穿 上 颌 窦 造 成 患 者 上 颌 窦 炎 引 发 医 患 纠 纷 患 者, 于 某,50 岁, 在 北 京 某 口 腔 医 院 进 行 6 7 左 上 牙 种 植 手 术, 手 术 后 患 者 出 现 发 热 出 汗 乏 力 等 症
行 业 快 讯 17 状, 局 部 症 状 包 括 头 痛 鼻 阻 塞 鼻 费, 营 养 费 和 交 通 费, 误 工 费 患 者 要 构 向 患 者 支 付 赔 款 局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各 保 监 会, 新 疆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分 泌 物 增 多 患 者 因 此 咨 询 给 自 己 进 提 供 工 资 证 明, 营 养 费 和 交 通 费 患 者 温 馨 提 示 : 上 颌 种 植 时, 由 于 骨 量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行 手 术 的 医 生, 询 问 身 体 的 一 系 列 反 要 提 供 发 票 5 为 了 安 抚 患 者, 我 不 足, 容 易 穿 通 上 颌 窦 或 鼻 底 粘 膜, 势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理 局 应 是 否 有 可 能 与 种 植 手 术 有 关, 医 生 方 可 以 带 患 者 去 北 京 市 医 调 委 进 行 鉴 必 造 成 种 植 体 周 围 感 染, 因 此 如 果 击 穿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中 国 保 监 会 在 没 有 进 行 任 何 检 查 的 情 况 下 非 常 肯 定, 确 定 心 脏 搭 桥 与 种 植 手 术 是 否 有 上 颌 窦 应 及 时 去 除 种 植 体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中 医 2014 年 11 月 5 日 定 的 回 答 患 者 没 关 系, 并 告 诉 患 者 自 己 直 接 关 系, 如 果 两 者 之 间 有 关 联, 那 药 管 理 局 中 国 保 监 会 制 定 了 关 于 推 每 年 种 植 许 多 种 植 体 从 来 没 有 失 败 的 案 么 心 脏 搭 桥 产 生 的 的 医 药 费 用 保 险 公 附 二 :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和 规 范 医 进 和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关 于 推 进 和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例, 让 病 人 不 用 担 心, 推 断 患 者 是 心 理 司 可 以 报 销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的 若 干 意 见 问 题, 希 望 患 者 先 修 养 一 下, 观 察 一 下 此 后, 医 患 及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了 多 国 卫 医 发 2014 86 号 落 实 各 地 在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问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身 体 情 况 是 否 有 好 转 再 说 但 是 该 患 者 次 沟 通, 最 终 三 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保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题, 请 及 时 向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相 关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实 施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修 养 一 段 时 间 后 症 状 并 未 消 退 且 有 加 重 险 公 司 赔 付 医 疗 机 构 9 万 元 用 于 医 疗 机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部 门 报 告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的 趋 势, 因 此 又 找 到 医 院 询 问, 医 院 立 即 将 患 者 转 诊 到 专 科 耳 鼻 喉 医 院 治 疗, 由 于 患 者 病 情 较 重, 耳 鼻 喉 医 院 要 求 患 者 住 院 治 疗, 患 者 治 疗 上 颌 窦 炎 花 费 医 疗 费 20600 元 患 者 出 院 后 回 到 该 口 腔 医 院 将 种 植 体 取 出, 并 进 行 消 炎 处 理 种 植 体 取 出 后, 患 者 又 感 觉 心 脏 不 适 后 在 安 贞 医 院 做 了 心 脏 搭 桥 手 术, 又 花 费 34000 元 2013 年 9 月 14 日, 患 者 找 到 口 腔 医 院, 要 求 口 腔 医 院 12 万 元 作 为 误 工 费 后 续 治 疗 费 用 心 脏 搭 桥 手 术 费 交 通 费 及 营 养 费 医 院 与 患 者 沟 通 未 果, 患 者 称 如 不 能 满 足 索 赔, 将 会 找 一 些 社 会 闲 杂 人 员 闹 事, 并 找 自 己 的 媒 体 朋 友 对 该 医 院 进 行 曝 光 医 疗 机 构 因 此 向 我 公 司 报 案 求 助, 我 们 询 问 案 件 经 过 后 约 定 了 三 方 会 面 的 时 间 见 面 后 患 者 及 其 夫 人 坚 持 12 万 的 索 赔 我 方 告 知 患 者 只 要 索 赔 合 理, 能 提 供 相 应 的 票 据 保 险 公 司 都 可 以 进 行 赔 偿, 如 果 保 险 公 司 的 可 理 赔 金 额 不 能 满 足 患 者 的 要 求, 医 疗 机 构 也 会 出 一 部 分 资 金, 尽 量 满 足 患 者 的 要 求, 因 此 我 们 希 望 患 者 不 要 以 非 理 性 和 过 激 的 行 为 解 决 问 题 且 我 们 告 诉 患 者 我 们 也 曾 经 是 患 者, 非 常 理 解 患 者 的 心 情, 我 们 一 定 会 尽 量 争 取 满 足 患 者 的 索 赔 请 求 同 时 我 们 告 知 患 者 诉 讼 也 不 是 最 好 的 解 决 办 法, 首 先, 诉 讼 周 期 较 长, 北 京 医 疗 诉 讼 的 周 期 是 1-2 年 甚 至 更 长, 十 分 牵 扯 患 者 精 力 ; 其 次, 诉 讼 是 严 格 遵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确 认 不 如 保 险 公 司 灵 活, 判 赔 金 额 很 可 能 会 比 三 方 协 调 的 确 定 的 金 额 低 ; 第 三, 诉 讼 患 者 还 要 承 担 律 师 费 用 听 完 我 们 的 陈 述 后, 患 者 表 示 不 再 考 虑 诉 讼 与 过 激 行 为, 愿 意 坐 下 来 协 商 理 赔 事 宜, 且 索 赔 金 额 可 以 商 议 我 们 随 后 摆 明 了 我 方 观 点,1 患 者 在 治 疗 耳 鼻 喉 期 间 花 费 的 医 疗 费, 虽 然 已 经 由 医 疗 机 构 垫 付, 因 属 于 合 理 的 施 救 费 用, 保 险 公 司 会 赔 付 给 医 疗 机 构 2 医 疗 机 构 应 退 还 与 患 者 治 疗 上 颌 窦 炎 症 相 关 的 医 药 费 3 保 险 公 司 负 责 支 付 患 者 的 后 续 治 疗 费 用 4 赔 偿 患 者 误 工
18 行 业 快 讯 ( 中 发 2009 6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化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政 策 环 境 发 挥 政 策 导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医 疗 机 构 对 医 师 多 点 巡 回 医 疗 义 诊 突 发 事 件 或 灾 害 事 故 续 两 个 周 期 的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无 不 合 格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向 作 用, 鼓 励 医 师 到 基 层 边 远 地 区 执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医 师 岗 位 管 理, 医 疗 救 援 工 作, 参 与 实 施 基 本 和 重 大 公 记 录 国 发 2013 40 号 ),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医 疗 资 源 稀 缺 地 区 和 其 他 有 需 求 的 医 疗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医 疗 服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不 属 于 本 意 见 规 定 ( 二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注 册 管 理 源 平 稳 有 序 流 动 和 科 学 配 置, 更 好 地 为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务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和 连 续 性 的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外 出 会 诊 按 照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实 行 注 册 管 理, 相 应 简 化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经 国 务 院 ( 二 )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坚 持 放 医 师 外 出 会 诊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注 册 程 序, 同 时 探 索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的 可 同 意, 现 就 推 进 和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提 管 结 合, 制 定 完 善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管 理 政 二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注 册 关 规 定 执 行 行 性 条 件 成 熟 的 地 方 可 以 探 索 实 行 区 出 以 下 意 见 : 策, 明 确 相 关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促 进 医 师 管 理 允 许 临 床 口 腔 和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域 注 册, 以 促 进 区 域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充 分 多 点 执 业 有 序 规 范 开 展, 逐 步 建 立 符 合 ( 一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资 格 条 件 多 点 执 业 多 点 执 业 的 医 师 应 当 具 有 有 序 流 动,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省 ( 区 市 ) 一 总 体 要 求 国 情 的 医 师 执 业 和 管 理 制 度, 维 护 正 常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是 指 医 师 于 有 效 注 册 期 内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一 ) 推 进 医 师 合 理 流 动 加 快 转 工 作 秩 序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定 期 从 事 执 从 事 同 一 专 业 工 作 满 5 年 ; 身 体 健 康, 医 师 在 参 加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支 变 政 府 职 能, 放 宽 条 件 简 化 程 序, 优 ( 三 ) 确 保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强 化 卫 业 活 动 的 行 为 医 师 参 加 慈 善 或 公 益 性 能 够 胜 任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工 作 ; 最 近 连 援 基 层, 或 在 签 订 医 疗 机 构 帮 扶 或 托 管 协 议 建 立 医 疗 集 团 或 医 疗 联 合 体 的 医 疗 机 构 间 多 点 执 业 时, 不 需 办 理 多 点 执 业 相 关 手 续 其 中 在 公 立 医 院 担 任 院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除 前 述 情 形 外 一 般 不 能 从 事 其 他 形 式 的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在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外 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执 业 类 别 应 当 与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一 致, 执 业 范 围 涉 及 的 专 业 应 当 与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二 级 诊 疗 科 目 相 同 经 全 科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的 医 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的, 在 执 业 类 别 不 变 情 况 下, 可 增 加 注 册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医 师 变 更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以 及 变 更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应 当 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后 原 多 点 执 业 注 册 同 时 失 效 三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人 事 ( 劳 动 ) 管 理 和 医 疗 责 任 ( 一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人 事 ( 劳 动 ) 关 系 医 师 与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明 确 人 事 ( 劳 动 ) 关 系 和 权 利 义 务,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与 拟 多 点 执 业 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分 别 签 订 劳 务 协 议, 鼓 励 通 过 补 充 保 险 或 商 业 保 险 等 方 式 提 高 医 师 的 医 疗 养 老 保 障 水 平 ( 二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劳 务 协 议 医 师 与 执 业 的 医 疗 机 构 在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执 业 期 限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任 务 医 疗 责 任 薪 酬 相 关 保 险 等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的 薪 酬,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业 绩 等 因 素, 由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与 医 师 协 商 确 定 其 中, 医 师 在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量 未 达 到 全 职 医 师 要 求 的, 不 能 领 取 全 职 薪 酬 拟 多 点 执 业 的 医 师 应 当 获 得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同 意, 选 择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探 索 医 师 向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履 行 知 情 报 备 手 续 即 可 开 展 多 点 执 业 试 点 ( 三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医 疗 责 任 承 担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医 疗 损 害 或 纠 纷, 应 当 由 发 生 医 疗 损 害 或 纠 纷 的 当 事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师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行 业 快 讯 19 规 处 理, 其 他 非 当 事 医 疗 机 构 均 不 承 担 强 监 管, 抓 好 落 实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的 衔 接 支 持 各 地 结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作 用,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及 相 关 的 医 疗 损 害 或 纠 纷 处 理 责 任 医 疗 ( 二 ) 推 进 试 点 工 作 各 地 要 根 合 实 际 改 革 创 新, 探 索 简 化 注 册 审 批 手 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完 善 医 师 执 业 管 理 的 机 构 和 医 师 应 当 通 过 合 同 或 协 议 明 确 发 据 实 际, 对 开 展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涉 及 的 续, 促 进 人 才 流 动 鼓 励 支 持 大 医 院 医 政 策 法 规 生 医 疗 损 害 或 纠 纷 时 各 自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人 事 管 理 收 入 分 配 社 会 保 险 等 工 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 四 )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医 师 多 点 任 及 解 决 方 法 支 持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师 个 作 尽 快 研 究 制 订 试 点 方 案, 积 极 开 展 试 构 多 点 执 业 坚 持 强 化 基 层, 对 到 基 层 执 业 政 策 性 强,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各 地 人 购 买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等 医 疗 执 业 保 险, 点, 取 得 经 验 后 逐 步 推 开 国 家 选 择 若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的, 要 明 确 政 策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做 好 政 策 解 读 医 师 个 人 购 买 的 医 疗 执 业 保 险 适 用 于 任 干 重 点 联 系 省 份, 加 强 跟 踪 指 导 各 省 给 予 支 持 和 鼓 励 健 全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和 舆 论 引 导, 宣 传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重 一 执 业 地 点 ( 四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管 理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支 持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并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医 疗 机 构 同 意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后, 应 当 及 时 根 据 实 际 ( 区 市 ) 可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确 定 省 级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 三 )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加 强 公 立 医 院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与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和 执 业 风 险 保 险 制 度 完 善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职 称 晋 升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监 管 制 度 提 高 医 师 执 业 管 理 信 息 化 水 平, 实 行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信 息 公 开 积 极 要 意 义 和 政 策 措 施, 争 取 广 大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机 构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努 力 营 造 有 利 于 推 进 改 革 的 良 好 舆 论 氛 围 全 国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4006099069 18901231925 口 腔 保 险 微 博 : http://weibo.com/u/2256387175 北 京 三 角 洲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理 规 定 医 师 岗 位 职 责, 完 善 考 核 奖 励 处 分 竞 聘 上 岗 等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不 因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而 影 响 其 职 称 晋 升 学 术 地 位 等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或 协 议 合 理 安 排 在 各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执 业 时 间, 保 证 履 行 合 同 和 协 议, 确 保 各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如 处 理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治 等,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应 当 服 从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工 作 安 排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及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等 对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进 行 考 核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不 得 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损 害 各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及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情 形 的, 由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为 公 立 医 院 的 医 师, 在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违 规 违 纪 情 形 的, 由 当 事 医 疗 机 构 通 报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由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进 行 处 分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违 反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规 定 情 形 的, 由 当 事 医 疗 机 构 依 据 本 医 疗 机 构 相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或 协 议 进 行 处 理 四 组 织 实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全 面 推 进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是 优 化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重 要 举 措, 事 关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深 入 推 进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转 变 观 念, 及 时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坚 决 破 除 阻 碍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合 理 流 动 的 束 缚 和 障 碍, 加 快 推 进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要 求,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密 切 协 作 配 合, 抓 紧 制 订 并 落 实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各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针 对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进 一 步 转 变 职 能, 创 新 管 理,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