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2003-04)18 第 2 頁 (c) 刪 除 以 下 常 額 職 位 2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第 4 / 第 3 / 第 2 點 ) ( 145,150 元 至 149,600 元 /127,900 元 至 135,550 元 /113,520 元 至 120,553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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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2003-04)18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04 年 2 月 11 日 總 目 37 生 署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以 便 在 生 署 設 立 生 防 護 中 心 (a) 由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設 以 下 新 職 系 和 職 級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第 4 點 )(145,150 元 至 149,600 元 ) (b) 由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設 以 下 常 額 職 位 1 個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職 位 第 4 點 )(145,150 元 至 149,600 元 )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第 2 點 )(113,520 元 至 120,553 元 )

EC(2003-04)18 第 2 頁 (c) 刪 除 以 下 常 額 職 位 2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第 4 / 第 3 / 第 2 點 ) ( 145,150 元 至 149,600 元 /127,900 元 至 135,550 元 /113,520 元 至 120,553 元 ) ( 整 體 晉 升 比 率 為 2:3:6) ( 由 2004 年 4 月 1 日 及 6 月 1 日 起 刪 除 ) 1 個 生 署 副 署 長 職 位 第 3 點 )(127,900 元 至 135,550 元 ) ( 由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刪 除 ) (d) 把 生 署 其 他 科 部 / 辦 事 處 的 12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第 4 / 第 3 / 第 2 點 ) 一 個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以 及 四 個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第 1 點 ) 轉 撥 生 防 護 中 心 (e) 擴 大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 第 2 點 ) 的 職 責 範 圍, 並 將 其 職 銜 改 為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 個 人 生 服 務 ) 第 2 點 ) 問 題 為 確 保 新 設 的 生 防 護 中 心 順 利 運 作, 須 在 生 署 署 長 之 下 開 設 一 個 新 職 系 和 職 級, 即 一 個 職 銜 為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的 職 位 這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需 要 一 名 高 級 政 務 人 員 的 支 援, 以 便 推 動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新 設 的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多 元 化 的 工 作

EC(2003-04)18 第 3 頁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開 設 (i) 一 個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的 新 職 系 職 級 和 新 職 位 第 4 點 ), 負 責 督 導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運 作, 以 及 (ii) 一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第 2 點 ), 負 責 掌 管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開 設 這 些 職 位 的 時 候, 當 局 會 刪 除 兩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第 4 / 第 3 / 第 2 點 ) 和 一 個 生 署 副 署 長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以 作 抵 銷 理 由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擬 議 組 織 架 構 3. 在 2003 年 10 月 2 日 發 表 的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專 家 委 員 會 報 告 提 出 了 多 項 建 議, 其 中 包 括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生 防 護 中 心, 該 中 心 在 預 防 和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範 疇 內, 必 須 擁 有 職 權 和 責 專 家 委 員 會 建 議, 生 防 護 中 心 應 在 政 府 及 其 現 有 公 共 醫 護 架 構 內 設 立, 因 為 中 心 的 多 項 核 心 功 能, 如 蒐 集 病 人 和 曾 與 患 者 接 觸 人 士 的 敏 感 資 料, 供 健 康 監 測 用 途, 以 及 規 定 醫 護 機 構 遵 照 指 引 辦 事 等, 都 不 是 非 政 府 機 構 能 夠 勝 任 的 4. 我 們 在 考 慮 海 外 經 驗 本 地 人 口 的 醫 護 需 要 和 情 況 專 家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建 議, 以 及 由 本 地 醫 護 專 家 和 學 者 組 成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意 見 後, 建 議 設 立 下 列 各 個 分 處, 負 責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工 作 - (a)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這 個 分 處 將 負 責 監 察 與 本 港 人 口 有 關 的 疾 病, 並 協 助 預 防 及 控 制 這 些 疾 病 這 個 分 處 之 下 設 有 傳 染 病 部 及 非 傳 染 病 部 傳 染 病 部 屬 下 有 流 行 病 學 組 及 傳 染 病 監 測 組 流 行 病 學 組 負 責 專 門 處 理 傳 染 病 爆 發 和 疾 病 呈 報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就 傳 染 病 控 制 提 供 意 見, 以 及 為 專 業 人 員 安 排 在 職 訓 練 傳 染 病 監 測 組 將 成 為 各 種 傳 染 病 感 染 個 案 資 料 的 中 樞, 負 責 整 理 生 署 和 相 關 機 構 的 監 測 系 統 所 蒐 集 的 數 據 和 資 料, 定 期 編 製 流 行 病 學 報 告, 並 就 對 本

EC(2003-04)18 第 4 頁 港 公 眾 健 康 有 深 遠 影 響 的 傳 染 病 進 行 研 究 此 外, 傳 染 病 監 測 組 亦 負 責 蒐 集 流 行 病 情 報 資 訊 系 統 數 據 管 理 和 跨 境 監 察 1 非 傳 染 病 部 則 負 責 監 測 和 控 制 對 本 港 市 民 有 重 要 影 響 的 非 傳 染 病, 以 及 負 責 制 定 有 關 預 防 癌 病 心 血 管 系 統 健 康 及 男 性 健 康 等 的 策 略 (b) 感 染 控 制 處 這 個 分 處 將 包 括 設 於 瑪 嘉 烈 醫 院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聯 網 內 五 間 醫 院 的 流 行 病 學 及 感 染 控 制 小 組 感 染 控 制 處 將 制 訂 公 布 和 評 估 適 用 於 醫 護 及 非 醫 護 環 境 的 感 染 控 制 指 引, 就 醫 院 層 面 爆 發 的 傳 染 病 協 助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以 及 為 不 同 職 級 醫 護 人 員 的 感 染 控 制 訓 練 提 供 支 援 (c)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除 提 供 化 驗 服 務, 以 及 藉 提 供 化 驗 結 果 和 進 行 化 驗 監 測 以 協 助 控 制 疾 病 外, 此 分 處 亦 會 負 責 訓 練 化 驗 所 感 染 控 制 專 業 人 員, 並 與 醫 管 局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政 府 化 驗 所 本 港 大 學 和 海 外 機 構 的 化 驗 所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d) 公 共 生 服 務 處 這 個 分 處 將 提 供 專 科 臨 服 務 ( 結 核 病 愛 滋 病 及 經 由 性 接 觸 傳 染 的 疾 病 ), 並 就 這 三 個 範 疇 與 醫 院 及 其 他 臨 服 務 機 構 協 作 (e)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這 個 分 處 將 監 督 有 關 傳 染 病 應 用 研 究 項 目 的 發 展 策 略, 並 為 指 定 的 生 防 護 項 目 的 專 家 小 組 在 組 織 和 討 論 方 面 1 目 前, 監 察 珠 江 三 角 州 一 帶 傳 染 病 的 工 作, 主 要 倚 靠 去 年 八 月 生 署 和 廣 東 / 內 地 生 當 局 聯 合 設 立 的 資 訊 通 報 系 統 生 署 也 積 極 透 過 與 海 外 生 當 局 和 機 關 的 網 絡, 蒐 集 傳 染 病 資 訊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成 立 後, 將 有 助 整 合 和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監 測 功 能

EC(2003-04)18 第 5 頁 提 供 管 理 支 援, 以 及 負 責 培 訓 專 職 和 輔 助 醫 護 人 員 及 業 外 人 士, 以 執 行 生 防 護 工 作 (f)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這 個 分 處 將 負 責 協 調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規 劃 應 變 措 施 制 定 風 險 信 息 傳 遞 策 略 協 助 制 定 預 防 策 略, 以 及 推 動 跨 界 別 的 後 勤 支 援 在 傳 染 病 爆 發 或 遇 有 其 他 緊 急 公 共 生 事 故 時, 這 分 處 也 會 動 員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人 力 物 力, 協 助 生 防 護 中 心 和 醫 護 界 防 止 疫 情 惡 化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人 手 安 排 附 件 1 5.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將 統 領 擬 議 之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整 體 運 作, 並 直 接 承 責 自 生 署 署 長 生 署 署 長 會 負 責 策 劃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各 項 使 命 和 工 作 方 針, 而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則 協 助 署 長 監 督 中 心 的 整 體 運 作, 就 日 常 管 理 專 業 事 務 和 執 行 工 作 等 作 決 定, 並 制 定 有 效 地 防 禦 及 監 控 疾 病 的 工 作 方 針 和 策 略 總 監 將 有 完 全 自 主 權 援 引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 第 141 章 ) 執 行 公 共 生 管 制 措 施, 但 不 包 括 對 社 會 會 有 深 遠 影 響 的 措 施, 例 如 隔 離 整 座 住 宅 樓 宇 的 措 施 2 擬 議 總 監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1 6. 由 於 總 監 會 肩 負 履 行 生 防 護 中 心 使 命 的 重 任, 並 要 在 各 機 構 之 間 進 行 統 籌 和 協 商, 加 上 中 心 又 涵 蓋 多 方 面 工 作, 我 們 建 議 新 職 位 的 職 級 應 定 為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4 點, 即 等 同 於 醫 學 專 科 高 級 顧 問 醫 生 的 薪 級 新 設 的 總 監 職 位 負 責 管 轄 六 個 直 屬 分 處 主 管, 包 括 三 個 生 署 顧 問 醫 生 第 4/ 第 3/ 第 2 點 ) 一 個 醫 管 局 顧 問 醫 生, 一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第 2 點 ), 以 及 一 個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第 2 點 ) 由 於 設 立 生 防 護 中 心 旨 在 強 化 本 港 生 當 局 的 現 有 職 能, 從 生 署 內 部 遴 選 醫 生 或 顧 問 醫 生 出 任 總 監 一 職, 會 是 最 恰 當 和 合 理 的 安 排 有 關 人 選 須 具 備 預 防 和 控 制 疾 病 方 面 的 專 科 資 格 和 經 驗, 並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生 當 局 有 良 好 的 聯 繫 2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生 署 署 長 會 視 乎 需 要 在 諮 詢 有 關 高 層 官 員 後, 才 決 定 行 使 權 力

EC(2003-04)18 第 6 頁 7.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委 任 一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負 責 監 督 緊 急 附 件 2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的 運 作 鑑 於 這 個 分 處 的 工 作 性 質 多 元 化 和 跨 專 業, 宜 委 派 高 級 政 務 人 員 掌 管 這 個 分 處 由 於 現 時 署 內 的 工 作 與 該 分 處 的 多 項 工 作 ( 如 總 體 策 劃 風 險 傳 達 信 息 策 略 跨 專 業 的 緊 急 應 變 ) 並 不 相 近, 我 們 須 在 生 署 以 外 物 色 分 處 主 管 我 們 認 為 由 一 位 工 作 經 驗 及 涉 獵 層 面 較 廣 且 在 行 政 和 跨 專 業 統 籌 方 面 證 實 具 備 所 需 技 巧 的 通 才 掌 管 該 分 處, 會 是 最 佳 的 安 排 擬 議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2 8. 至 於 生 防 護 中 心 其 他 分 處 的 主 管 和 首 長 級 人 員, 則 會 從 生 署 和 醫 管 局 調 派 人 手 出 任 - (a)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附 件 3 至 6 生 署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部 和 個 人 生 服 務 部 兩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和 兩 個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將 調 撥 這 分 處 有 關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3 至 附 件 6 當 中 一 名 顧 問 醫 生 將 擔 任 這 分 處 的 行 政 主 管 (b) 感 染 控 制 處 附 件 7 當 局 會 從 醫 管 局 調 派 一 名 顧 問 醫 生 擔 任 這 分 處 主 管 有 關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7 (c)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附 件 8 至 12 生 署 病 理 化 驗 服 務 部 的 五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將 調 撥 這 分 處 有 關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8 至 附 件 12 當 中 一 名 顧 問 醫 生 將 擔 任 這 分 處 行 政 主 管 (d) 公 共 生 服 務 處 附 件 13 至 17 生 署 特 別 預 防 計 劃 社 會 生 科 和 胸 肺 科 的 五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將 調 撥 這 分 處 有 關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13 至 附 件 17 當 中 一 名 顧 問 醫 生 將 擔 任 這 分 處 行 政 主 管

EC(2003-04)18 第 7 頁 (e)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附 件 18 和 19 生 署 個 人 生 服 務 部 一 個 助 理 署 長 職 位 和 一 個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將 調 撥 這 分 處 有 關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18 和 附 件 19 (f)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附 件 20 生 署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部 一 個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將 調 撥 這 分 處, 以 協 助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的 工 作 有 關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20 9. 由 於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人 手 主 要 來 自 生 署 的 現 有 職 員, 生 署 會 以 重 行 調 撥 資 源 方 式 支 付 中 心 的 大 部 分 經 常 開 支 除 本 文 件 建 議 開 設 的 兩 個 首 長 級 新 職 位 外, 生 署 須 聘 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員 工, 主 要 包 括 醫 生 和 護 士 香 港 賽 馬 會 已 承 諾 捐 出 五 億 元 資 助 設 立 生 防 護 中 心 我 們 會 向 香 港 賽 馬 會 申 請 把 部 分 撥 款 用 作 聘 請 中 心 新 員 工 所 需 的 開 支 我 們 會 視 乎 情 況 需 要, 借 調 醫 管 局 大 學 和 其 他 機 構 的 人 員 擔 任 部 分 新 職 位 重 組 生 署 10. 為 善 用 資 源 和 避 免 職 務 重, 我 們 須 重 整 和 精 簡 生 署 架 構, 以 配 合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開 設 主 要 的 改 動 是 解 散 分 區 辦 事 處, 減 少 架 構 層 以 提 高 效 率, 節 省 開 支 在 分 區 辦 事 處 解 散 後, 其 原 有 的 控 制 傳 染 病 爆 發 工 作, 將 會 交 由 中 心 的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負 責, 而 規 管 工 作 則 交 由 生 署 的 生 行 政 及 策 劃 部 負 責 目 前, 分 區 辦 事 處 隸 屬 由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主 管 的 個 人 生 服 務 部 除 了 解 散 分 區 辦 事 處 外, 隸 屬 個 人 生 服 務 部 的 中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連 同 其 教 育 和 推 廣 健 康 資 訊 的 工 作, 將 會 轉 交 中 心 的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負 責 改 組 後, 個 人 生 服 務 部 會 與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部 合 併 此 外, 由 於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與 現 時 隸 屬 個 人 生 服 務 部 的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的 功 能 相 近, 且 互 有 關 連, 把 二 者 納 入 同 一 分 部, 將 較 為 恰 當 故 此, 助 理 署 長 (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 的 職 銜, 將 會 改 為 助 理 署 長 ( 個 人 生 服 務 ),

EC(2003-04)18 第 8 頁 附 件 21 有 關 職 位 的 載 於 附 件 21 原 來 的 助 理 署 長 ( 個 人 生 服 務 ) 一 職, 則 會 轉 撥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11. 此 外, 現 時 非 分 區 健 康 服 務 之 下 的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部 和 病 理 化 驗 服 務 部, 將 會 分 別 歸 入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和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至 於 現 有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則 會 連 同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服 務 醫 學 遺 傳 科 專 業 發 展 及 質 素 保 證 和 法 醫 科, 歸 入 生 署 新 設 的 專 科 服 務 在 生 署 的 新 架 構 下, 現 時 由 生 署 副 署 長 (1) 主 管 的 公 共 健 康 護 理 部 會 歸 入 生 行 政 及 策 劃 部 附 件 22 和 23 12. 按 上 述 計 劃 重 組 的 生 署, 其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進 行 醫 療 規 管 健 康 教 育 和 提 倡 公 共 生 的 功 能, 將 維 持 不 變, 不 會 影 響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水 平 和 質 素, 而 過 去 所 作 的 一 切 服 務 承 諾, 也 維 持 不 變 隨 生 防 護 中 心 不 斷 發 展, 日 後 或 需 進 一 步 重 整 生 署 的 架 構 生 署 現 時 和 擬 議 生 防 護 中 心 成 立 後 的 組 織 圖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22 和 附 件 23 刪 除 顧 問 醫 生 和 生 署 副 署 長 的 職 位 13. 生 署 署 長 認 為 牙 科 服 務 部 的 運 作 可 作 合 理 調 整, 及 其 顧 問 醫 生 的 職 責 可 予 重 新 分 配, 以 提 高 運 作 的 成 本 效 益 牙 科 服 務 部 現 有 11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我 們 建 議 刪 除 以 下 職 位 - (a) 由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自 牙 科 服 務 部 刪 除 一 個 主 任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該 顧 問 醫 生 負 責 管 理 整 個 牙 科 服 務 在 刪 除 這 個 職 位 後, 會 從 餘 下 顧 問 醫 生 挑 選 一 名 合 適 人 員 兼 任 牙 科 服 務 主 管 的 工 作 (b) 由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自 矯 齒 服 務 刪 除 一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附 件 24 和 25 14. 待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和 多 項 專 科 服 務 的 工 作 轉 交 生 防 護 中 心 後, 在 運 作 上 便 無 需 要 保 留 生 署 副 署 長 (1) 的 職 位, 屆 時 該 職 位 可 予 刪 除 現 時 生 署 副 署 長 (2) 的 職 銜 則 會 改 為 生 署 副 署 長 生 署 副 署 長 的 現 時 及 建 議 的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24 和 附 件 25

EC(2003-04)18 第 9 頁 實 施 時 間 表 15. 為 可 早 日 使 用 該 中 心, 並 有 充 裕 時 間 制 定 較 長 遠 的 制 度 和 模 式, 我 們 建 議 由 2004 年 年 中 起 分 階 段 設 立 生 防 護 中 心, 首 先 會 開 設 立 兩 個 分 處, 即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和 感 染 控 制 處 我 們 預 計 上 文 第 4 段 所 述 具 有 完 備 功 能 的 生 防 護 機 構, 可 望 於 2005 年 暢 順 地 運 作 16. 為 使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和 感 染 控 制 處 在 2004 年 中 期 成 立 後 可 暢 順 地 運 作, 須 及 早 開 設 總 監 職 位, 同 時 物 色 合 適 人 選 出 任 這 職 位 我 們 建 議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開 設 總 監 一 職 在 中 心 其 餘 四 個 分 處 正 式 開 設 之 前, 總 監 將 會 督 導 現 時 由 生 署 副 署 長 (1) 主 管 的 非 分 區 健 康 服 務, 但 不 包 括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因 為 該 項 服 務 由 2004 年 4 月 起 將 會 轉 撥 專 科 服 務, 歸 由 職 銜 改 為 生 署 副 署 長 的 人 員 管 轄 此 外, 應 同 時 開 設 一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以 便 及 早 物 色 合 適 人 選 出 任 這 職 位, 為 中 心 的 總 體 規 劃 開 設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以 及 制 定 風 險 信 息 傳 達 策 略 進 行 籌 劃 工 作 這 些 工 作 在 策 略 上 至 為 重 要, 須 於 2005 年 中 心 全 面 運 作 之 前 完 成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17. 實 行 這 項 建 議,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可 節 省 143 萬 元, 而 按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計 算 ( 包 括 薪 金 和 職 員 附 加 費 用 ), 則 可 節 省 192 萬 元 詳 情 如 下 - 開 設 常 額 職 位 職 位 數 目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元 ) 每 年 員 工 開 支 ( 元 )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1 1,795,200 2,523,360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1 1,404,420 2,085,120 小 計 (a): 2 3,199,620 4,608,480 刪 除 常 額 職 位 顧 問 醫 生 2 3,046,930 4,321,064 生 署 副 署 長 1 1,580,400 2,207,952 小 計 (b): 3 4,627,330 6,529,016 節 省 淨 值 (b)-(a): 1 1,427,710 1,920,536

EC(2003-04)18 第 10 頁 背 景 18. 行 政 長 官 在 2003 年 5 月 5 日 宣 布, 政 府 開 始 研 究 在 本 港 設 立 一 個 類 似 疾 病 控 制 及 預 防 中 心 的 組 織, 以 對 抗 和 預 防 傳 染 病 在 2003 年 10 月 2 日 發 表 的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專 家 委 員 會 報 告 亦 有 提 及 這 項 措 施 19. 目 前, 生 署 擔 當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這 些 工 作 可 歸 納 為 四 個 範 疇 - (a) (b)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進 行 健 康 規 管 (c) 提 倡 和 促 進 公 共 生 (d) 預 防 和 控 制 疾 病 在 預 防 和 控 制 傳 染 病 方 面, 生 署 現 時 的 工 作 包 括 在 傳 染 病 爆 發 時 即 時 採 取 控 制 措 施 推 行 防 疫 注 射 等 預 防 計 劃, 以 及 為 愛 滋 病 結 核 病 和 經 由 性 接 觸 傳 染 的 疾 病 提 供 專 科 治 療 服 務 20. 專 家 委 員 會 報 告 指 出 現 行 公 共 生 制 度 的 不 足 之 處 我 們 檢 討 現 況 後, 已 找 出 可 予 改 善 的 地 方, 並 以 此 為 基 礎 擬 定 中 心 的 組 織 架 構 這 中 心 之 下 將 新 設 多 個 功 能 單 位, 包 括 流 行 病 學 組 傳 染 病 監 測 組 感 染 控 制 處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以 及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此 外, 還 會 設 立 新 生 防 護 計 劃, 匯 集 不 同 機 構 和 專 科 的 專 家 處 理 危 害 健 康 的 重 要 因 素 經 重 整 架 構 和 增 加 / 融 合 資 源 後, 生 防 護 中 心 可 望 能 改 善 生 署 現 時 與 : (i) 社 區 ;(ii) 國 際 和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 (iii) 醫 管 局 和 私 家 醫 院 / 醫 生 ; 以 及 (iv) 大 學 的 協 作 生 防 護 中 心 也 會 逐 步 實 現 以 下 三 個 目 標 : 實 時 監 察, 快 速 干 預 及 時 解 決 以 及 準 確 傳 達 風 險 訊 息 21. 為 推 行 設 立 中 心 的 規 劃 和 籌 備 工 作, 生 署 署 長 於 2003 年 10 月 15 日 按 獲 授 權 開 設 一 個 生 署 副 署 長 編 外 職 位, 職 銜 定 為 生 署 副 署 長 ( 特 別 職 務 ), 為 期 六 個 月 過 去 四 個 月 來, 在 參 考 海 外 經 驗 和 相 關 人 士 和 組 織 的 意 見 後, 生 署 副 署 長 ( 特 別 職 務 ) 及 組 內 人 員 已 就 中 心 的 架 構 安 排 組 織 結 構 運 作 模 式 和 功 能 制 定 建 議

EC(2003-04)18 第 11 頁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2. 過 去 兩 年, 生 署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04 年 1 月 1 日 ) 2003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職 位 數 目 2002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01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58+(1)# 58 58 58+(3)^ B* 790 948 944 947 C* 4 553 5 300 5 496 5 700 總 計 * 5 401+(1)# 6 306 6 498 6 705+(3)^ 註 : A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同 等 薪 級 的 職 級 B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C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2003 年 10 月 15 日 增 設 一 個 生 署 副 署 長 編 外 職 位, 為 期 六 個 月, 負 責 設 立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規 劃 和 籌 備 工 作 ( 詳 見 上 文 第 21 段 ) 截 至 2004 年 1 月 1 日 為 止, 沒 有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 在 2003 年 4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 月 1 日 期 間, 整 體 編 制 顯 著 地 縮 減, 是 因 為 2003 年 7 月 起 已 將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已 交 由 醫 管 局 接 管 ^ 包 括 一 個 生 署 副 署 長 一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及 一 個 首 席 醫 生 共 三 個 編 外 職 位, 以 協 助 籌 劃 醫 護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內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23. 我 們 已 於 2004 年 1 月 5 日 就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擬 議 組 織 架 構 和 實 施 程 序 諮 詢 立 法 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與 會 委 員 對 政 府 的 建 議 明 確 地 表 示 支 持 就 擬 議 開 設 的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職 位 和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委 員 會 沒 有 反 對

EC(2003-04)18 第 12 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24. 鑑 於 本 文 件 所 載 述 的 理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上 述 擬 議 開 設 的 新 職 系 及 職 級 和 兩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以 及 刪 除 其 他 三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擬 設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和 工 作 所 需 的 專 業 成 分, 認 為 擬 設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25.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如 按 建 議 開 設 / 重 行 調 配 上 述 職 位, 有 關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級 是 恰 當 的 ----------------------------------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2004 年 2 月

EC(2003-04)18 附 件 1 擬 設 的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職 位 1. 協 助 生 署 署 長 制 訂 發 展 及 檢 討 有 關 策 略, 達 致 有 效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2. 負 責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整 體 管 理 3. 就 制 訂 公 共 生 防 護 計 劃 向 生 署 署 長 提 供 意 見 4. 敲 定 擬 訂 執 行 及 評 估 生 防 護 項 目, 並 擔 任 專 業 委 員 會 及 專 家 小 組 的 主 席 職 務 5. 就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擬 訂 研 究 議 程 和 支 援 應 用 研 究, 並 進 行 全 面 的 公 共 生 疾 病 監 測 6. 就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事 宜, 與 本 港 相 關 各 方 及 內 地 與 國 際 生 當 局 建 立 及 維 持 網 絡 以 便 積 極 溝 通 7. 擬 訂 及 檢 討 應 變 計 劃, 並 就 疾 病 爆 發 及 新 近 出 現 與 再 度 肆 虐 的 傳 染 病 作 出 有 效 的 應 變

EC(2003-04)18 附 件 2 擬 設 的 生 防 護 中 心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 1. 統 籌 生 防 護 中 心 整 體 的 事 務 籌 劃, 並 協 助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監 察 工 作 進 度, 以 確 保 適 時 達 到 所 訂 目 標 2. 在 爆 發 傳 染 病 或 出 現 其 他 公 共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協 調 政 府 部 門 及 相 關 機 構 的 應 變 及 應 急 措 施, 並 向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建 議 應 予 採 取 的 溝 通 方 式 3. 為 不 同 公 共 生 緊 急 情 況 所 需 的 應 急 計 劃 提 供 意 見, 並 定 期 安 排 演 習 4. 擬 定 全 面 的 風 險 傳 達 策 略, 並 為 主 要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5. 協 助 擬 訂 預 防 策 略 和 跨 界 別 後 勤 支 援, 並 維 持 有 關 機 制 有 效 運 作, 以 便 迅 速 作 出 回 應 6. 就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以 強 化 生 防 護 中 心 日 常 運 作 的 整 體 策 略 提 供 意 見

EC(2003-04)18 附 件 3 社 會 醫 學 ( 非 傳 染 病 )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 1. 就 預 防 和 控 制 非 傳 染 病 的 整 體 策 略 及 相 關 健 康 項 目 的 優 先 次 序 提 供 意 見 2. 負 責 非 傳 染 病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3. 在 現 行 的 本 港 及 國 際 溝 通 網 絡 中 代 表 生 防 護 中 心, 並 與 關 注 非 傳 染 病 的 本 港 醫 護 機 構 專 業 協 會 及 醫 療 研 究 人 員 建 立 新 的 溝 通 網 絡 4. 擬 訂 籌 劃 及 執 行 有 關 策 略 和 措 施, 以 改 善 非 傳 染 病 的 監 測 及 控 制 5. 找 出 有 關 非 傳 染 病 的 公 共 健 康 問 題 設 計 並 執 行 改 善 健 康 的 介 入 方 法, 以 及 評 估 改 善 健 康 的 成 果 及 效 用 6. 擬 訂 及 執 行 有 關 非 傳 染 病 的 公 共 健 康 風 險 傳 達 及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並 就 此 提 供 意 見 7. 籌 劃 組 織 及 監 督 有 關 非 傳 染 病 的 健 康 研 究 項 目 8. 就 其 項 目 / 建 議 對 公 共 健 康 的 影 響 向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9. 督 印 公 共 健 康 報 告 書 及 公 共 生 及 流 行 病 學 期 刊, 並 監 督 向 本 港 社 區 及 海 外 機 構 發 放 健 康 資 訊 的 事 宜 10. 監 督 公 共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的 發 展 並 維 持 其 日 常 運 作

EC(2003-04)18 附 件 4 社 會 醫 學 ( 傳 染 病 )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 1. 就 預 防 和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整 體 策 略 及 相 關 健 康 項 目 的 優 先 次 序 提 供 意 見 2. 負 責 傳 染 病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3. 在 現 行 的 本 港 及 國 際 溝 通 網 絡 中 代 表 生 防 護 中 心, 並 與 關 注 傳 染 病 的 本 港 醫 護 機 構 專 業 協 會 及 醫 療 研 究 人 員 建 立 新 的 溝 通 網 絡 4. 擬 訂 籌 劃 及 執 行 有 關 策 略 和 措 施, 以 改 善 傳 染 病 的 監 測 及 控 制 5. 找 出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公 共 健 康 問 題, 設 計 並 執 行 改 善 健 康 的 介 入 方 法, 以 及 評 估 改 善 健 康 的 成 果 及 效 用 6. 擬 訂 及 執 行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公 共 健 康 風 險 傳 達 及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並 就 此 提 供 意 見 7. 籌 劃 組 織 及 監 督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健 康 研 究 項 目 8. 就 其 項 目 / 建 議 對 公 共 健 康 的 影 響 向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9. 就 傳 染 病 方 面 建 立 公 共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並 維 持 其 日 常 運 作

EC(2003-04)18 附 件 5 首 席 醫 生 ( 流 行 病 學 ) 職 位 (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 1. 統 籌 部 門 處 理 疾 病 爆 發 的 人 力 物 力, 並 提 供 感 染 控 制 方 面 的 意 見 2. 在 接 獲 傳 染 病 的 報 告 後 督 導 疾 病 調 控 小 組 的 工 作, 並 調 配 人 手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及 追 蹤 曾 與 患 者 接 觸 的 人 士 3. 與 政 府 部 門 本 港 / 海 外 醫 療 專 家 及 內 地 / 海 外 生 當 局 合 作, 以 便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追 查 傳 染 病 源 頭 及 執 行 有 關 措 施 以 遏 止 疫 情 4. 統 籌 較 高 層 次 的 回 應 工 作, 例 如 新 聞 發 布 會, 以 及 有 關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跨 部 門 會 議 等 5. 為 疾 病 調 控 小 組 的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以 確 保 他 們 能 有 效 及 迅 速 地 執 行 職 務 6. 籌 劃 組 織 及 監 督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健 康 研 究 項 目

EC(2003-04)18 附 件 6 首 席 醫 生 ( 傳 染 病 監 測 ) 職 位 (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 1. 統 管 傳 染 病 監 測 組 的 運 作, 並 籌 劃 其 日 後 發 展 2. 就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及 發 放 有 關 須 呈 報 疾 病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的 監 測 數 據 進 行 監 督 3. 建 立 並 不 時 強 化 中 央 傳 染 病 資 訊 系 統 4. 管 理 既 定 的 定 期 資 訊 匯 報 機 制, 就 跨 境 傳 染 病 的 監 測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5. 就 向 疾 病 調 控 小 組 提 供 傳 染 病 資 訊 進 行 監 督, 以 便 小 組 人 員 處 理 疾 病 爆 發 6. 統 籌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私 家 醫 院 私 家 診 所 及 其 他 醫 護 機 構 合 作 發 展 全 港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的 協 作 項 目 7. 督 導 並 培 訓 傳 染 病 監 測 組 的 人 員, 以 確 保 他 們 有 效 及 迅 速 地 執 行 職 務 8. 籌 劃 組 織 及 監 督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健 康 研 究 項 目

EC(2003-04)18 附 件 7 臨 床 微 生 物 學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感 染 控 制 處 ) 1. 就 感 染 控 制 的 整 體 策 略 提 供 意 見 2. 監 督 醫 院 診 所 及 社 區 場 所 的 感 染 控 制 方 法, 並 就 此 提 供 意 見 3. 統 管 感 染 控 制 處 的 運 作, 包 括 人 力 和 財 政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策 劃 及 發 展 進 度 評 估 及 監 察, 以 及 人 員 培 訓 等 4. 與 生 防 護 中 心 其 他 分 處 的 專 家 共 同 擬 訂 籌 劃 及 執 行 有 關 策 略 及 措 施, 以 便 加 強 監 測 及 控 制 感 染 風 險 5. 負 責 監 測 醫 護 場 所 的 感 染 風 險, 並 籌 劃 組 織 及 監 督 有 關 感 染 控 制 的 研 究 計 劃 6. 監 察 感 染 控 制 項 目 的 執 行 情 況, 並 檢 討 評 估 及 制 訂 相 關 策 略, 以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7. 與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其 他 分 處 學 術 界 提 供 醫 護 服 務 的 機 構 醫 院 政 府 部 門 及 機 構 聯 絡, 以 便 協 調 各 方 力 量, 並 促 使 他 們 採 取 有 效 的 感 染 控 制 方 法 8. 督 印 感 染 控 制 指 引, 並 監 督 向 相 關 各 方 發 放 資 訊 的 事 宜

EC(2003-04)18 附 件 8 醫 務 微 生 物 學 顧 問 醫 生 (1) 職 位 (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 1. 就 品 質 控 制 及 實 行 安 全 措 施 與 做 法 方 面, 監 督 政 府 病 毒 科 及 生 物 產 品 化 驗 室 的 化 驗 方 法, 並 確 保 資 源 運 用 得 宜 2. 就 預 防 及 控 制 感 染 的 工 作, 與 醫 院 內 及 社 會 上 的 化 驗 單 位 緊 密 合 作, 另 亦 須 對 各 種 病 毒 感 染 維 持 有 效 監 測, 並 就 感 染 控 制 的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3. 促 進 及 加 強 政 府 病 毒 科 的 品 質 保 證 工 作 4. 籌 劃 化 驗 室 認 證 事 宜 5. 發 展 及 監 察 化 驗 室 資 訊 系 統 6. 就 預 防 及 控 制 感 染 調 查 疾 病 爆 發 及 建 議 相 關 控 制 措 施 方 面, 與 設 於 英 國 美 國 荷 蘭 法 國 及 澳 洲 的 認 可 海 外 化 驗 室 和 參 考 中 心, 以 及 本 港 的 大 學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互 相 合 作 7. 為 醫 療 / 科 研 / 技 術 人 員 籌 辦 培 訓

EC(2003-04)18 附 件 9 醫 務 微 生 物 學 顧 問 醫 生 (2) 職 位 (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 1.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及 指 引, 監 督 和 管 理 公 共 生 化 驗 室, 核 證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的 公 共 生 微 生 物 學 化 驗 室 有 關 食 物 水 乳 產 品 傳 染 病 監 測 流 行 病 學 及 疾 病 爆 發 調 查 的 化 驗 報 告 2. 監 督 和 管 理 細 菌 學 化 驗 室, 核 證 臨 床 細 菌 學 化 驗 樣 本 及 中 央 瘧 疾 參 比 化 驗 室 樣 本 的 化 驗 報 告 3. 監 督 結 核 病 參 比 化 驗 室 的 發 展, 就 結 核 病 培 養 物 的 陽 性 化 驗 結 果 及 流 行 病 學 個 案 的 化 驗 調 查 核 證 有 關 化 驗 報 告 4. 監 督 例 行 測 試, 核 證 免 疫 流 式 細 胞 術 化 驗 室 有 關 感 染 愛 滋 病 病 毒 人 士 病 情 監 察 的 化 驗 報 告 5. 監 督 和 參 與 研 究 新 的 化 驗 測 試, 並 評 估 應 用 於 公 共 生 細 菌 學 結 核 病 及 免 疫 流 式 細 胞 術 的 化 驗 室 的 新 檢 驗 方 法 6. 就 公 共 生 及 醫 務 微 生 物 學, 包 括 結 核 病 食 物 及 經 性 接 觸 傳 染 的 細 菌 性 疾 病 等 相 關 課 題, 為 醫 療 技 術 及 其 他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7. 參 與 分 區 辦 事 處 公 共 生 護 士 及 其 他 公 共 微 生 物 學 化 驗 室 舉 辦 有 關 公 共 生 及 醫 務 微 生 物 學 的 培 訓 計 劃 8. 策 劃 成 立 感 染 控 制 化 驗 室, 並 監 控 有 關 的 發 展 工 作 及 服 務 9. 監 督 瘧 疾 及 結 核 病 化 驗 測 試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的 發 展

EC(2003-04)18 附 件 10 病 理 科 顧 問 醫 生 (1) 職 位 (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 1. 負 責 組 織 病 理 學 化 驗 室 細 胞 學 化 驗 室 及 初 生 嬰 兒 普 檢 化 驗 室 的 日 常 行 政 工 作 2. 就 病 理 學 相 關 事 宜 向 生 防 護 中 心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或 指 引, 並 指 導 病 理 化 驗 服 務 處 的 醫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3. 檢 查 和 匯 報 子 宮 頸 抹 片 及 其 他 細 胞 學 製 片 的 資 料 4. 協 助 建 立 化 驗 室 資 訊 系 統 5. 確 保 對 內 及 對 外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能 有 效 地 持 續 推 行 和 監 察 6. 協 助 化 驗 室 認 證 事 宜 的 策 劃 工 作 7. 參 與 專 業 研 討 會, 會 見 外 界 組 織 的 高 層 代 表, 與 外 界 團 體 建 立 網 絡, 加 強 溝 通 8. 與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的 同 事 保 持 合 作, 提 供 有 效 的 服 務 9. 推 廣 服 務 計 劃, 並 發 放 健 康 資 訊

EC(2003-04)18 附 件 11 病 理 科 顧 問 醫 生 (2) 職 位 (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 1. 匯 報 外 科 病 理 學 及 細 胞 學 樣 本 資 料, 並 向 臨 床 醫 生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2. 監 督 初 級 醫 生 匯 報 細 胞 學 樣 本 資 料 3. 管 理 組 織 病 理 學 及 細 胞 學 化 驗 室, 使 之 可 提 供 有 效 率 和 具 效 益 的 服 務, 並 就 有 關 專 科 的 培 訓 品 質 保 證 及 安 全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4. 加 入 子 宮 頸 癌 檢 查 工 作 小 組, 參 與 子 宮 頸 癌 檢 查 計 劃 的 各 項 策 劃 和 推 行 工 作 5. 評 估 培 訓 需 要, 為 技 術 和 醫 務 人 員 策 劃 培 訓 計 劃, 以 拓 展 細 胞 學 檢 查 工 作, 並 為 初 級 醫 生 及 技 術 人 員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6. 確 保 對 內 及 對 外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能 持 續 推 行 和 有 效 監 察 7. 確 保 該 專 科 轄 下 的 臨 床 醫 生 同 事, 以 及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互 諒 互 助, 提 供 有 效 的 服 務 8. 協 助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主 任 顧 問 醫 生 處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種 種 問 題

EC(2003-04)18 附 件 12 病 理 科 顧 問 醫 生 (3) 職 位 (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 1. 管 理 位 於 瀝 源 健 康 院 的 臨 床 病 理 化 驗 中 心, 確 保 該 中 心 提 供 有 效 率 的 優 質 化 驗 服 務 2. 建 立 化 驗 室 管 理 系 統, 監 控 不 同 的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3. 監 控 化 驗 室 資 訊 系 統 第 1 階 段 的 運 作, 處 理 有 待 解 決 的 相 關 問 題, 並 參 與 聯 繫 生 署 / 醫 院 管 理 局 化 驗 室 資 訊 系 統 的 聯 絡 小 組 4. 在 臨 床 病 理 化 驗 中 心 發 展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並 策 劃 病 理 化 驗 服 務 處 的 發 展 工 作 5. 籌 備 化 驗 室 認 證 事 宜 6. 就 血 液 及 生 物 化 學 測 試 結 果 的 解 釋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7. 匯 報 細 胞 學 樣 本 的 資 料, 就 醫 務 人 員 診 症 的 組 織 病 理 學 及 細 胞 學 染 片 提 供 意 見 8. 確 保 臨 床 病 理 化 驗 中 心 的 所 有 化 驗 室 手 冊 指 引 及 化 驗 室 安 全 手 冊 提 供 最 新 的 資 料, 並 監 控 化 驗 室 安 全 指 引 的 執 行 情 況 9. 與 使 用 者 及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保 持 合 作, 提 供 以 客 為 本 的 化 驗 服 務, 改 善 彼 此 的 溝 通 合 作 10. 為 醫 務 及 技 術 人 員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EC(2003-04)18 附 件 13 特 別 預 防 計 劃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 1. 協 助 香 港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制 定 預 防 及 控 制 愛 滋 病 病 毒 / 愛 滋 病 的 整 體 策 略, 就 健 康 相 關 事 宜 訂 定 緩 急 先 後 次 序 2. 代 表 生 防 護 中 心 參 與 現 有 的 本 地 及 國 際 網 絡, 就 愛 滋 病 病 毒 / 愛 滋 病 事 宜 與 專 業 人 士 市 民 及 學 者 建 立 新 的 網 絡 3. 制 定 策 劃 並 執 行 愛 滋 病 病 毒 / 愛 滋 病 的 監 控 工 作 4. 制 定 和 推 行 愛 滋 病 病 毒 / 愛 滋 病 的 健 康 保 障 計 劃, 並 訂 定 各 項 計 劃 的 緩 急 次 序, 推 薦 值 得 推 行 的 計 劃, 並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及 健 康 效 益 5. 舉 辦 統 籌 並 監 督 愛 滋 病 病 毒 / 愛 滋 病 的 臨 床 診 治 工 作 6. 針 對 愛 滋 病 病 毒 / 愛 滋 病 及 相 關 疾 病 的 臨 床 及 公 共 生 範 疇, 推 廣 策 劃 並 指 導 有 關 研 究 7. 配 合 臨 床 管 理, 策 劃 並 監 督 愛 滋 病 藥 物 使 用 的 培 訓 8. 掌 管 紅 絲 帶 中 心, 該 中 心 相 當 於 聯 合 國 愛 滋 病 規 劃 署 國 際 社 會 網 絡 合 作 中 心

EC(2003-04)18 附 件 14 皮 膚 科 主 任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公 共 生 服 務 處 ) 1. 就 預 防 及 控 制 性 病 的 整 體 策 略 提 供 意 見 2. 監 督 社 會 生 科 的 整 體 運 作 ; 策 劃 及 管 理 該 科 的 人 力 及 財 政 資 源 ; 策 導 該 科 的 發 展 ; 檢 討 及 調 整 該 科 的 策 略 及 資 源 分 配 ; 確 保 達 到 指 標 和 目 標 ; 以 及 向 屬 下 的 醫 務 護 理 其 他 專 業 及 輔 助 人 員 提 供 指 引 及 指 導 3. 負 責 監 測 香 港 的 性 病 情 況, 以 及 策 劃 統 籌 及 督 導 與 性 病 有 關 的 研 究 項 目 4. 監 督 有 關 預 防 及 控 制 性 病 的 項 目 的 推 行, 以 及 評 估 其 成 效 5. 督 導 該 科 的 醫 務 人 員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培 訓, 確 保 為 市 民 提 供 高 水 準 的 服 務 6. 為 皮 膚 及 性 病 患 者 提 供 診 症 服 務, 以 及 施 行 小 型 手 術 7. 與 中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合 辦 與 性 病 及 皮 膚 病 有 關 的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8. 就 性 病 和 皮 膚 病 事 宜 與 本 地 及 國 際 醫 療 及 非 醫 療 組 織 建 立 網 絡 及 保 持 聯 繫

EC(2003-04)18 附 件 15 皮 膚 科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公 共 生 服 務 處 ) 1. 提 供 以 客 為 本 的 服 務, 為 性 病 及 皮 膚 病 患 者 提 供 門 診 及 住 院 診 症 服 務 2. 督 導 及 監 察 該 科 員 工 的 表 現 3. 定 期 舉 辦 行 政 會 議 培 訓 計 劃 及 延 續 醫 學 教 育 活 動 4. 到 診 所 進 行 視 察, 並 在 該 科 進 行 審 計 工 作, 以 保 證 服 務 質 素 5. 監 察 該 科 內 的 藥 物 開 支 及 新 藥 的 應 用, 確 保 達 到 高 成 本 效 益 6. 通 過 講 座 刊 物 或 傳 媒 訪 問, 提 倡 健 康 教 育 並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7. 領 導 該 專 科 的 專 業 發 展, 如 培 訓 皮 膚 科 及 性 病 學 見 習 員 並 為 他 們 審 定 資 格 參 與 本 地 或 國 際 會 議 進 行 該 專 科 的 研 究 工 作 及 在 本 地 或 國 際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8. 聯 絡 學 術 機 構 醫 護 服 務 機 構 醫 院 及 政 府 部 門, 協 力 加 強 對 性 病 及 可 預 防 的 皮 膚 病 的 監 測 預 防 及 控 制 9. 參 與 其 他 聯 誼 醫 學 會, 以 建 立 溝 通 網 絡 10. 就 性 病 及 可 預 防 的 皮 膚 病 的 事 宜 向 生 防 護 中 心 提 供 意 見

EC(2003-04)18 附 件 16 胸 肺 科 主 任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公 共 生 服 務 處 ) 1. 就 有 關 結 核 病 及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事 宜 和 相 關 計 劃 / 建 議 對 市 民 健 康 的 影 響, 向 生 防 護 中 心 提 供 意 見 2. 策 劃 推 行 及 評 估 各 項 策 略, 以 有 效 監 測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以 及 監 察 公 共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的 相 關 範 疇 3. 鑑 別 與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有 關 的 公 共 生 問 題, 以 及 設 計 推 行 及 評 估 適 當 的 改 善 健 康 介 入 措 施 4. 制 訂 監 察 及 評 估 門 診 服 務, 以 控 制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和 提 供 相 關 的 臨 床 診 治 5. 就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控 制 及 病 人 治 理 事 宜, 與 公 立 醫 院 及 其 他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聯 絡 6. 就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提 供 專 科 意 見 及 臨 床 服 務 7. 培 訓 及 督 導 醫 務 及 其 他 人 員 治 理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患 者 8. 統 籌 及 督 導 有 關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生 研 究 項 目 9. 在 本 地 及 國 際 網 絡 中 代 表 生 防 護 中 心, 以 及 就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事 宜 與 本 地 生 機 構 專 業 協 會 及 生 研 究 人 員 建 立 新 的 網 絡

EC(2003-04)18 附 件 17 胸 肺 科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公 共 生 服 務 處 ) 1. 就 預 防 及 控 制 結 核 病 肺 塵 埃 沉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整 體 策 略 提 供 意 見 2. 就 結 核 病 肺 塵 埃 沉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提 供 專 科 意 見 及 臨 床 服 務 3. 培 訓 及 督 導 醫 務 及 其 他 人 員 治 理 結 核 病 肺 塵 埃 沉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患 者 4. 協 助 胸 肺 科 主 任 顧 問 醫 生 制 訂 及 評 估 策 略, 以 有 效 監 測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以 及 監 察 公 共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的 相 關 範 疇 5. 協 助 胸 肺 科 主 任 顧 問 醫 生 制 訂 及 評 估 門 診 服 務, 以 控 制 結 核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和 提 供 相 關 的 臨 床 診 治 6. 制 訂 及 評 估 為 肺 塵 埃 沉 病 患 者 提 供 的 評 估 預 防 治 療 及 復 康 服 務 7. 擔 任 肺 塵 埃 沉 病 判 傷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根 據 肺 塵 埃 沉 病 ( 補 償 ) 條 例 評 估 肺 塵 埃 沉 病 患 者 的 病 情 8. 策 劃 推 行 及 評 估 有 關 結 核 病 肺 塵 埃 沉 病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生 研 究 項 目 9. 就 結 核 病 的 控 制 工 作 肺 塵 埃 沉 病 的 補 償 評 估 及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的 病 人 治 理 事 宜, 與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及 相 關 本 地 及 國 際 機 構 聯 絡

EC(2003-04)18 附 件 18 衞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職 位 (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 1. 制 訂 及 推 行 全 面 策 略, 以 有 效 益 及 有 效 率 地 管 理 生 防 護 項 目 2. 監 督 及 監 察 生 防 護 項 目 和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的 推 行, 以 及 評 估 其 成 效 3. 就 有 關 傳 染 病 及 非 傳 染 病 的 生 防 護 項 目 的 工 作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4. 與 學 術 機 構 醫 護 服 務 機 構 醫 院 政 府 部 門 及 海 外 相 關 機 構 聯 絡, 以 協 調 及 籌 辦 生 防 護 中 心 專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活 動 5. 監 督 生 防 護 中 心 專 業 人 員 在 職 培 訓 的 策 略 及 推 行, 以 提 升 他 們 處 理 公 共 生 微 生 物 學 臨 床 傳 染 病 及 健 康 促 進 事 務 的 能 力 6. 監 督 有 關 進 行 應 用 研 究 的 策 略, 應 用 研 究 的 內 容 涉 及 有 礙 市 民 健 康 的 生 風 險 的 鑑 別 特 性 分 析 監 察 預 防 及 控 制 7. 確 保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的 疾 病 控 制 當 局 保 持 有 效 的 網 絡, 以 加 強 疾 病 監 測 協 作 介 入 工 作 及 技 術 交 流

EC(2003-04)18 附 件 19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 1. 協 助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使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得 以 順 利 運 作 2. 協 助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管 理 國 際 事 務 部 的 運 作 3. 建 立 與 加 強 本 地 地 區 及 國 際 性 的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網 絡 4. 監 督 研 究 及 發 展 辦 事 處 項 目 辦 事 處 及 社 區 教 育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及 表 現 5. 協 助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制 定 策 劃 執 行 及 檢 討 生 防 中 心 及 相 關 員 工 之 培 訓 策 略 及 計 劃 6. 聯 繫 海 外 的 相 關 機 構, 為 員 工 的 專 業 發 展 統 籌 組 織 有 關 的 培 訓 活 動 交 流 計 劃 及 學 術 活 動

EC(2003-04)18 附 件 20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 1. 協 助 制 定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爆 發 控 制 計 劃, 以 加 強 香 港 對 抗 傳 染 病 的 準 備 2. 檢 討 各 政 策 局 / 部 門 對 抗 傳 染 病 的 一 般 應 變 計 劃, 並 就 其 計 劃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3. 統 籌 及 策 劃 應 付 傳 染 病 的 演 習 與 模 擬 演 練 4. 協 調 社 區 層 面 / 全 港 性 的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並 向 其 他 部 門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以 確 保 它 們 能 暢 順 和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公 共 生 措 施 5.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協 助 制 定 風 險 信 息 傳 遞 策 略, 以 提 高 信 息 傳 遞 的 成 效 6. 為 其 他 部 門 的 員 工 提 供 基 本 醫 療 訓 練, 使 其 可 以 支 援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的 行 動

EC(2003-04)18 附 件 21 衞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 個 人 生 服 務 ) 職 位 1. 制 訂 及 檢 討 有 關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和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的 策 略 與 相 關 項 目, 以 期 更 有 效 地 推 行 這 些 服 務 2. 策 導 子 宮 頸 癌 檢 查 計 劃 育 兒 及 親 職 教 育 計 劃 及 康 健 樂 頤 年 運 動 的 發 展 與 實 施 方 略 3. 監 督 個 人 生 服 務 部 的 整 體 運 作, 包 括 資 源 管 理 員 工 培 訓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診 所 及 護 理 行 政 事 務 等 4. 與 各 福 利 機 構 社 團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建 立 及 保 持 積 極 的 溝 通 網 絡, 從 而 加 強 各 界 別 之 間 的 協 作 5. 監 督 有 關 長 者 婦 女 及 兒 童 健 康 方 面 的 資 料 管 理, 包 括 資 料 的 蒐 集 模 式 數 據 的 分 析 與 發 佈, 以 及 研 究 計 劃 的 制 訂 等 6. 策 導 發 展 各 項 質 素 保 證 計 劃 以 及 加 強 顧 客 服 務 質 素 的 項 目 / 計 劃 7. 監 督 顧 客 關 係 組 的 運 作, 並 確 保 所 有 投 訴 均 能 得 到 公 正 合 理 的 回 應 和 跟 進

生 署 組 織 圖 ( 截 至 2004 年 1 月 1 日 ) EC(2003-04)18 附 件 22 生 署 署 長 表 第 6 點 )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1) 表 第 3 點 ) 生 署 副 署 長 (2) 表 第 3 點 )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 特 別 職 務 ) 表 第 3 點 ) # 牙 科 服 務 11 名 顧 問 醫 生 表 第 4/3/2 點 ) 1 名 首 席 牙 科 醫 生 表 第 1 點 ) 非 分 區 健 康 服 務 13 名 顧 問 醫 生 表 第 4/3/2 點 ) 1 名 首 席 醫 生 表 第 1 點 )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表 第 2 點 ) 1 名 顧 問 醫 生 表 第 4/3/2 點 ) 個 生 服 務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表 第 2 點 ) 6 名 首 席 醫 生 表 第 1 點 ) 公 共 健 康 護 理 部 1 名 護 士 總 監 表 第 1 點 ) 非 分 區 健 康 服 務 6 名 顧 問 醫 生 表 第 4/3/2 點 ) 特 別 生 服 務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表 第 2 點 ) 2 名 首 席 醫 生 表 第 1 點 ) 1 名 總 藥 劑 師 表 第 1 點 ) 醫 藥 事 務 部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表 第 2 點 ) 生 行 政 及 策 劃 部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表 第 2 點 ) 3 名 首 席 醫 生 表 第 1 點 ) 行 政 及 政 策 部 1 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表 第 2 點 ) 1 名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表 第 1 點 ) 管 理 局 及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1 名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表 第 1 點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1 名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表 第 1 點 ) 生 防 護 中 心 籌 劃 辦 事 處 學 童 牙 科 保 健 服 務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部 公 共 健 康 及 外 展 服 務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服 務 港 口 生 處 公 共 生 組 生 行 政 醫 院 員 工 部 醫 院 牙 科 服 務 特 別 預 防 計 劃 診 所 服 務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醫 學 遺 傳 科 放 射 生 部 藥 組 服 務 及 手 策 劃 部 門 行 政 處 公 務 員 牙 科 服 務 口 腔 健 康 教 育 組 胸 肺 科 社 會 生 科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分 區 辦 事 處 顧 客 關 係 組 專 業 發 展 及 質 素 保 證 法 醫 科 毒 品 管 理 部 藥 劑 事 務 部 控 煙 辦 公 室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香 港 藥 材 標 準 辦 事 處 私 家 醫 院 及 診 所 發 牌 訓 練 組 診 所 行 政 及 策 劃 組 新 聞 及 公 共 關 係 組 病 理 化 驗 服 務 # 編 外 職 位

建 議 生 署 組 織 圖 ( 生 防 護 中 心 成 立 後 ) 生 署 署 長 第 6 點 ) EC(2003-04)18 附 件 23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第 4 點 )* 生 署 副 署 長 第 3 點 ) 牙 科 服 務 9 名 顧 問 醫 生 第 4/3/2 點 ) 1 名 首 席 牙 科 醫 生 第 1 點 ) 監 測 及 流 行 病 學 處 2 名 顧 問 醫 生 第 4/3/2 點 ) 2 名 首 席 醫 生 第 1 點 ) 項 目 管 理 及 專 業 發 展 處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第 2 點 ) 1 名 首 席 醫 生 第 1 點 )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訊 處 1 名 首 長 級 級 政 務 官 第 2 點 )* 1 名 首 席 醫 生 第 1 點 ) 公 共 生 服 務 處 5 名 顧 問 醫 生 第 4/3/2 點 ) 公 共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5 名 顧 問 醫 生 第 4/3/2 點 ) 感 染 控 制 處 1 名 顧 問 醫 生 + 專 科 服 務 7 名 顧 問 醫 生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3/2 點 ) 個 生 服 務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第 2 點 ) 1 名 顧 問 醫 生 第 4/3/2 點 ) 3 名 首 席 醫 生 第 1 點 ) 特 別 生 服 務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第 2 點 ) 2 名 首 席 醫 生 第 1 點 ) 1 名 總 藥 劑 師 第 1 點 ) 醫 藥 事 務 部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生 行 政 及 策 劃 部 1 名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第 2 點 ) 3 名 首 席 醫 生 第 1 點 ) 1 名 護 士 總 監 第 1 點 ) 行 政 及 政 策 部 1 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第 2 點 ) 1 名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第 1 點 ) 管 理 局 及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1 名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1 名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第 1 點 ) 學 童 牙 科 保 健 服 務 傳 染 病 部 研 究 及 發 展 辦 事 處 緊 急 應 變 及 應 急 計 劃 組 特 別 預 防 計 劃 微 生 物 學 化 驗 室 監 測 及 研 究 部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服 務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港 口 生 處 公 共 生 組 生 行 政 醫 院 員 工 部 醫 院 牙 科 服 務 非 傳 染 病 部 國 際 事 務 辦 事 處 整 體 籌 劃 風 險 傳 達 及 電 子 政 府 計 劃 組 社 會 生 科 組 織 病 理 學 及 細 胞 學 化 驗 室 諮 詢 辦 事 處 醫 學 遺 傳 科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放 射 生 部 藥 組 服 務 及 手 策 劃 部 門 行 政 處 公 務 員 牙 科 服 務 項 目 事 務 辦 事 處 胸 肺 科 化 學 病 理 學 及 血 液 學 化 驗 室 技 術 支 援 部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顧 客 關 係 組 毒 品 管 理 部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私 家 醫 院 及 診 所 發 牌 診 所 行 政 及 策 劃 組 口 腔 健 康 教 育 社 區 教 育 辦 事 處 * 建 議 增 設 的 新 職 位 + 醫 院 管 理 局 借 調 員 初 生 嬰 兒 普 檢 化 驗 室 病 毒 學 化 驗 室 專 業 發 展 及 質 素 保 證 法 醫 科 藥 劑 事 務 部 控 煙 辦 公 室 香 港 藥 材 標 準 辦 事 處 訓 練 組 公 共 健 康 護 理 部 新 聞 及 公 共 關 係 組

EC(2003-04)18 附 件 24 生 署 副 署 長 (2) 職 位 現 行 1. 協 助 生 署 署 長 構 思 及 制 定 部 門 有 關 港 口 生 放 射 生 毒 品 管 理 中 醫 藥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醫 學 遺 傳 專 業 發 展 及 質 素 保 證 以 及 法 醫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向 市 民 提 供 相 關 的 生 服 務 2. 就 上 文 第 (1) 段 所 述 的 全 港 生 服 務 提 供 意 見 及 進 行 協 調 3. 督 導 下 列 範 疇 的 工 作 : (a) 特 別 健 康 服 務 部 ; (b) 涉 及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醫 學 遺 傳 專 業 發 展 及 質 素 保 證 以 及 法 醫 方 面 的 非 分 區 服 務 ; (c) 中 醫 藥 事 務 部 ; (d) 生 行 政 及 策 劃 部 ; (e) 行 政 及 政 策 部 ; (f)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 及 (g) 管 理 局 及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4. 擔 任 專 業 及 法 定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成 員, 並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EC(2003-04)18 附 件 25 生 署 副 署 長 職 位 1. 協 助 生 署 署 長 構 思 及 制 定 部 門 有 關 生 行 政 法 例 制 訂 及 疾 病 預 防 計 劃 方 面 的 政 策 2. 督 導 部 門 的 人 力 及 財 政 資 源 職 能 以 及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3. 監 察 管 理 局 及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並 擔 任 若 干 專 業 及 法 定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成 員 4. 監 察 生 署 履 行 下 列 範 疇 的 法 定 職 能 : (a)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b) 西 藥 及 中 醫 藥 註 冊 (c) 私 家 醫 院 及 診 所 註 冊 (d) 強 制 執 行 輻 射 條 例 (e) 執 行 港 口 生 職 能 5. 監 督 專 科 服 務 及 個 人 健 康 服 務 的 運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