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職 群 主 題 承 辦 學 校 次 協 辦 學 校 頁 碼 食 品 烘 焙 培 德 工 家 信 義 國 中 2-13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培 德 工 家 信 義 國 中 14-24 餐 旅 飲 料 調 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武 崙 國 中 25-33 廚 藝 製 作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明 德 國 中 34-41 家 政 美 容 光 隆 家 商 銘 傳 國 中 42-49 美 髮 光 隆 家 商 銘 傳 國 中 50-58 設 計 電 腦 繪 圖 光 隆 家 商 暖 暖 高 中 59-66 商 業 與 管 理 中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武 崙 國 中 67-74 動 力 機 械 機 車 基 本 認 識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安 樂 高 中 75-83 培 德 工 家 安 樂 高 中 電 機 電 子 基 本 電 子 應 用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南 榮 國 中 84-95 機 械 機 械 基 礎 工 作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南 榮 國 中 96-102 土 木 與 建 築 木 工 百 福 國 中 暖 暖 高 中 103-107 海 事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中 華 商 海 暖 暖 高 中 108-116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培 德 工 家 碇 內 國 中 117-121 舞 蹈 培 德 工 家 碇 內 國 中 122-126 農 業 觀 賞 植 物 栽 培 百 福 國 中 127-134 - 1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信 義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學 生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式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3 月 08 日 ( 星 期 二 ) 七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 二 ) 食 品 職 群 ( 烘 培 主 題 ):120 名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培 德 工 家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培 德 路 73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1.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2.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1. 由 考 務 中 心 依 評 審 迴 避 原 則, 遴 聘 該 職 類 檢 定 與 業 界 專 家 擔 任 監 評 委 員, 並 陳 報 教 育 處 核 - 2 -
備 2. 監 評 標 準 由 各 職 類 監 評 委 員 依 各 職 群 實 作 狀 況 訂 定 之, 並 依 參 賽 學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排 定 名 次 錄 取 十 二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20% 20% 30% 30%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術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序 以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等 項 目 分 數 高 低 為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4)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99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評 分 標 準 及 比 賽 規 則 ( 二 ) 評 分 表 內 容 : 本 辦 法 之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評 分 表 ( 三 ) 產 品 規 格 與 評 分 配 方 表 ( 如 附 件 ) ( 四 ) 考 場 位 置 : 培 德 工 家 考 場 位 置 與 交 通 方 式 ( 如 附 件 ) ( 五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學 科 題 庫 ( 公 告 於 基 隆 市 教 育 處 網 站 ) 十 三 錄 取 方 式 與 獎 勵 : ( 一 ) 本 職 群 ( 主 題 ) 錄 取 第 1 名 至 第 5 名 各 1 名 及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以 本 職 群 ( 主 題 ) 報 名 人 數 之 30% 為 上 限 ( 二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教 育 處 頒 發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 主 題 )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北 北 基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或 在 不 限 制 分 發 區 域 下, 可 輔 導 分 發 升 讀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十 四 頒 獎 典 禮 :104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承 辦 單 位 得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五 因 故 如 需 更 換 競 賽 選 手, 請 於 4 月 1 日 -4 月 8 日 通 知 培 德 工 家 承 辦 人 員 : - 3 -
實 習 處 蔡 西 濱 組 長 (2465-2121 分 機 64), 同 時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及 備 妥 新 報 名 表, 行 文 至 教 育 處, 核 准 後, 始 能 進 行 選 手 更 換 十 六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七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4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8:00-17:00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選 手 報 到 8:00~8:30 賽 前 說 明 8:30~9:00 學 術 科 預 備 9:00~9:10 第 一 場 術 科 9:10~11:10 2 小 時 第 一 場 學 科 11:20~12:20 1 小 時 第 二 場 術 科 13:00~15:00 2 小 時 第 二 場 學 科 15:10~16:00 50 分 鐘 選 手 離 校 全 部 選 手 測 試 完 畢 全 部 成 品 拍 照 成 績 計 算 12:30~ 16:10~ 考 場 恢 復 13:00~ 16:30~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實 際 報 名 選 手 人 數 公 告 術 科 題 目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調 整, 考 生 應 隨 時 聽 候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指 導, 進 入 考 場 應 試 成 品 展 示 時 間 成 品 展 示 方 式 : 考 試 內 容 為 當 場 操 作, 無 展 示 作 品 - 5 -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術 科 場 地 配 置 圖 冰 箱 冰 箱 冰 箱 展 示 台 烤 箱 2 烤 箱 1 烤 箱 3 烤 箱 4 展 示 台 展 示 台 烤 箱 5 烤 箱 6 材 料 區 基 本 發 酵 箱 基 本 發 酵 箱 最 後 發 酵 箱 展 示 台 展 示 台 烤 箱 7 烤 箱 8 烤 箱 9 烤 箱 10 烤 箱 11 烤 箱 12 工 作 台 2 攪 拌 機 工 作 台 4 工 作 台 6 工 作 台 8 工 作 台 10 工 作 台 12 工 作 台 14 工 作 台 1 工 作 台 3 工 作 台 5 工 作 台 7 工 作 台 9 工 作 台 11 工 作 台 13 門 公 共 材 料 區 洗 手 台 1 洗 手 台 2 爐 台 1 爐 台 2 洗 手 台 3 洗 手 台 4 爐 台 3 爐 台 4 洗 手 台 5 洗 手 台 6 爐 台 5 爐 台 6 洗 手 台 7 洗 手 台 8 爐 台 7 爐 台 8 洗 手 台 9 洗 手 台 10 爐 台 9 爐 台 10 洗 手 台 11 洗 手 台 12 爐 台 11 爐 台 12 門 實 作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題 名 稱 : 香 草 戚 風 瑞 士 捲 ( 製 作 麵 糊 重 1800 公 克, 香 草 戚 風 瑞 士 捲 1 盤 ) 備 註 : 1. 奶 油 霜 飾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2. 成 品 需 整 條 捲 起 後, 再 切 成 2 條, 每 條 長 度 約 30 公 分, 表 皮 需 在 外 3. 蛋 糕 體 高 度 不 足 1 公 分 者, 以 零 分 計 4. 表 皮 裂 開 或 脫 皮 超 過 20% 以 上 者, 以 零 分 計 5. 蛋 糕 捲 中 央 切 開 中 心 有 空 洞 且 寬 度 超 過 1 公 分 者, 以 零 分 計 二 材 料 表 考 場 提 供 每 人 之 材 料 表 材 料 低 筋 麵 粉 細 砂 糖 數 量 500 克 700 克 - 6 -
鹽 新 鮮 雞 蛋 泡 打 粉 沙 拉 油 香 草 粉 塔 塔 粉 牛 奶 20 克 1000 克 20 克 300 克 15 克 20 克 300 克 備 註 : 1. 選 手 可 攜 帶 配 方 表 進 入 考 場, 但 比 賽 完 畢 須 將 配 方 表 交 給 考 場, 以 提 供 評 審 評 分 使 用 三 考 試 梯 次 : 每 梯 次 12 人 : 第 一 梯 次 先 考 實 作 ( 烘 焙 教 室 2 樓 ) 再 考 學 科 筆 試 第 二 梯 次 先 考 學 科 筆 試 ( 實 習 餐 廳 ) 再 考 實 作 ( 烘 焙 教 室 2 樓 ) ( 一 ) 評 分 項 目 1.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20% 2.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20% 3.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30% ( 二 ) 機 械 設 備 ( 每 人 一 崗 位 之 器 具 清 單 ) 器 具 數 量 器 具 數 量 1. 鋼 盆 5 個 11. 刀 子 1 支 2. 鋼 杯 5 個 12. 桿 麵 棍 ( 長 60cm) 1 支 3. 20cm 盆 3 個 13. 打 蛋 器 1 支 4. 篩 網 1 個 14. 烤 盤 4 個 5. 量 杯 1 個 15. 置 涼 架 2 個 6. 量 匙 1 個 16. 烤 盤 紙 1 張 7. 刮 刀 1 個 17. 直 立 式 攪 拌 機 具 1 台 8. 刮 板 1 個 18. 球 狀 ( 網 狀 ) 攪 拌 器 1 支 9. 切 麵 刀 1 支 19. 瓦 斯 爐 1 台 10. 剪 刀 1 支 20. 電 烤 爐 ( 雙 盤 式 ) 上 下 火 溫 度 控 制 1 台 21. 電 子 秤 1 台 22. 產 品 框 1 個 23. 出 爐 手 套 1 雙 24. 烤 盤 (40*65*4cm) 2 個 25. 鐵 尺 ( 長 60cm) 1 支 26. 鋸 刀 1 支 27. 抹 刀 (8 吋 ) 1 支 - 7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 評 分 標 準 及 比 賽 規 則 一 比 賽 產 品 名 稱 : 香 草 戚 風 瑞 士 捲 二 完 成 時 限 :2 小 時 製 作 三 評 分 標 準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20% 20% 30% 30% 四 測 驗 規 則 : 1 參 賽 選 手 一 律 著 國 中 學 校 規 定 制 服, 術 科 外 加 指 定 白 色 工 作 帽 與 白 色 工 作 服, 違 反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2 競 賽 學 生 請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競 賽 開 始 遲 到 10 分 鐘 以 上 者, 以 棄 權 論 3 競 賽 使 用 工 具, 由 競 賽 組 編 號 分 配,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4 競 賽 所 需 之 材 料, 由 命 題 委 員 統 籌 分 配 使 用, 選 手 不 得 攜 帶 材 料 進 入 競 賽 場 地 5 競 賽 時 間 內, 不 得 自 場 外 補 送 任 何 物 品 進 場 給 選 手 6 競 賽 時 間 參 加 選 手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依 照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 7 (1) 高 聲 喊 叫 者 扣 總 成 績 5 分 (2) 傳 遞 夾 帶 窺 視 他 人 操 作, 或 與 他 人 談 話 者, 均 各 扣 總 成 績 20 分 (3) 未 經 評 審 許 可, 擅 自 離 開 或 變 動 作 業 位 置 者, 各 扣 總 成 績 20 分 - 8 -
基 隆 市 104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術 科 評 分 表 姓 名 編 號 項 目 配 分 比 說 明 實 得 分 數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20% 請 視 情 形 酌 予 扣 分 20% 請 依 說 明 扣 分 30% 請 依 說 明 給 分 有 違 反 評 分 項 目 ( 一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中 之 細 項 者, 請 酌 予 扣 分 1. 動 作 熟 練 度 滿 分 為 10 分, 視 參 賽 者 操 作 表 現 酌 予 扣 分 2.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每 一 項 扣 2 分 : (1) 攪 拌 缸 未 事 先 擦 拭 乾 淨 (2) 烤 爐 未 事 先 設 定 溫 度 (3) 攪 拌 時 要 變 速 未 先 停 機 再 變 速 (4) 麵 粉 未 過 篩 (5) 整 型 不 整 齊 請 視 產 品 之 整 體 造 型 膨 發 程 度 焙 烤 顏 色 等 項 目 酌 予 給 分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30% 請 依 說 明 給 分 請 就 產 品 之 組 織 緻 密 度 彈 性 口 感 風 味 等 項 目 酌 予 給 分 術 科 總 分 評 審 委 員 簽 名 一 般 評 分 標 準 ( 一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項 目 A. 個 人 衛 扣 分 項 目 1. 考 場 内 抽 煙 嚼 檳 榔 或 口 香 糖 隨 地 吐 痰 擤 鼻 涕 或 隨 地 丟 廢 棄 物 等 ( 需 有 明 確 事 實 與 證 據 ) 2. 工 作 前 未 洗 手, 工 作 中 用 手 擦 汗 或 用 手 觸 碰 各 項 不 潔 之 衛 生 動 作 ( 含 上 洗 手 間 返 回 崗 位 ) 3. 手 部 有 傷 口 未 包 紮 未 戴 手 套 - 9 -
生 習 慣 B. 工 作 態 度 C. 工 作 衛 生 習 慣 4. 身 上 有 飾 物 ( 露 出 才 扣 分, 有 掩 飾 不 扣 分 ) A. 耳 環 B. 項 鍊 條 C. 手 鐲 D. 手 錶 E. 手 鍊 條.( 戒 指 ) F. 其 他 ( 需 註 明 ) 5. 服 裝 儀 容 A. 工 作 衣 或 圍 裙 不 乾 淨 B. 工 作 褲 不 乾 淨 C. 頭 髮 外 露 D. 穿 高 跟 鞋 E. 指 甲 過 長 F. 指 甲 上 色 G. 鬍 鬚 外 露 H. 感 冒 未 帶 口 罩 1. 工 作 時 A. 不 愛 惜 機 具 設 備 B. 共 用 材 料 放 桌 上 未 歸 位 C. 浪 費 食 材 D. 浪 費 瓦 斯 E. 故 意 製 造 噪 音 2. 工 作 中 A. 態 度 不 良 ( 需 註 明 原 因 ) B. 與 考 生 相 互 交 談 C. 未 帶 識 別 證 3. 工 作 後 A. 未 將 器 具 歸 位 B. 廢 棄 物 未 分 類 存 放 1. 工 作 前 A. 未 檢 視 用 具 及 清 洗 用 具 2. 工 作 時 A. 生 熟 原 料 或 成 品 混 合 放 置 B. 器 具 直 接 接 觸 地 面 C. 原 料 或 成 品 直 接 接 觸 地 面 D. 有 交 互 污 染 情 事 3. 工 作 中 A. 桌 面 凌 亂 B. 地 面 髒 污 C. 袖 口 碰 到 食 物 D. 地 面 潮 溼 4. 工 作 後 A. 用 具 未 清 洗 乾 淨 B. 桌 面 清 潔 不 乾 淨 C 地 面 清 潔 不 乾 淨 5. 離 場 時, 工 作 區 器 具 或 機 械 未 清 潔 - 10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術 科 產 品 製 作 配 方 表 配 方 表 應 考 生 姓 名 :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 產 品 名 稱 產 品 名 稱 原 料 名 稱 百 分 比 重 量 ( 公 克 ) 原 料 名 稱 百 分 比 重 量 ( 公 克 ) 註 : 本 表 由 考 生 試 前 填 寫, 可 攜 入 考 場 參 考 應 考 當 天 將 由 考 生 填 寫 製 作 流 程 表, 以 供 評 分 - 11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 術 科 產 品 製 作 流 程 表 應 考 生 姓 名 :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 產 品 名 稱 製 作 程 序 及 條 件 原 料 名 稱 百 分 比 重 量 ( 公 克 ) 註 : 本 表 應 考 當 天 將 由 考 生 填 寫 製 作 流 程 表, 以 供 評 分 - 12 -
考 場 地 圖 與 交 通 動 線 1.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下 右 轉 交 流 道 ( 往 文 化 中 心 方 向 ) 右 轉 沿 田 寮 河 邊 直 行 > 經 過 郵 政 總 局 > 電 力 公 司 > 中 華 電 信 > 地 方 法 院 > 信 義 區 公 車 總 站 > 直 行 上 坡 > 培 德 工 家 2. 搭 乘 公 車 : 由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或 循 環 站 搭 乘 201 202 及 107, 至 培 德 工 家 站 下 車 培 德 工 家 交 通 資 訊 直 達 公 車 :201 202 詳 細 公 車 行 經 路 線 圖,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www.ptvs.kl.edu.tw 查 詢 本 校 附 有 停 車 位 - 13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信 義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學 生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式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3 月 08 日 ( 星 期 二 ) 七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 二 )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120 名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培 德 工 家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培 德 路 73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 14 -
( 一 ) 由 考 務 中 心 依 評 審 迴 避 原 則, 遴 聘 該 職 類 檢 定 與 業 界 專 家 擔 任 監 評 委 員, 並 陳 報 教 育 處 核 備 ( 二 ) 監 評 標 準 由 各 職 類 監 評 委 員 依 各 職 群 實 作 狀 況 訂 定 之, 並 依 參 賽 學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排 定 名 次 錄 取 十 二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30% 30% 10% 20% 10% 註 : 術 科 競 賽 題 目 及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說 明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術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等 順 序 項 目 分 數 高 低 為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術 科 試 場 配 置 圖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術 科 試 場 配 置 圖 ( 如 附 件 3)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個 人 評 分 表 及 成 績 總 表 ( 如 附 件 5) ( 六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學 科 題 庫 ( 公 告 於 基 隆 市 教 育 處 網 站 ) ( 七 ) 考 場 位 置 : 培 德 工 家 考 場 位 置 與 交 通 方 式 ( 如 附 件 ) 十 三 錄 取 方 式 與 獎 勵 : ( 三 ) 本 職 群 ( 主 題 ) 錄 取 第 1 名 至 第 6 名 各 1 名 及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以 本 職 群 ( 主 題 ) 報 名 人 數 之 30% 為 上 限 ( 二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教 育 處 頒 發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 主 題 )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北 北 基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或 在 - 15 -
不 限 制 分 發 區 域 下, 可 輔 導 分 發 升 讀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十 四 頒 獎 典 禮 :104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承 辦 單 位 得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五 因 故 如 需 更 換 競 賽 選 手, 請 於 4 月 1 日 -4 月 8 日 通 知 培 德 工 家 承 辦 人 員 : 實 習 處 蔡 西 濱 組 長 (2465-2121 分 機 64), 同 時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及 備 妥 新 報 名 表, 行 文 至 教 育 處, 核 准 後, 始 能 進 行 選 手 更 換 十 六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七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16 -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術 科 競 賽 題 目 四 人 份 西 餐 餐 具 擺 設 ( 一 ) 考 場 準 備 之 器 皿 設 備 ( 個 人 使 用 ): 西 餐 餐 具 擺 設 設 備 器 皿 規 格 數 量 設 備 器 皿 規 格 數 量 會 議 長 桌 180*60 1 紅 茶 杯 組 4 標 準 方 桌 1 餐 叉 4 標 準 椅 4 橢 圓 湯 匙 4 方 檯 布 已 鋪 設 桌 上 1 圓 湯 匙 4 口 布 標 準 5 奶 油 刀 4 服 務 巾 1 茶 匙 4 托 盤 1 麵 包 8 水 杯 高 腳 4 奶 油 4 麵 包 盤 4 麵 包 籃 1 鹽 罐 胡 椒 罐 各 1 服 務 叉 匙 各 1 花 瓶 1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依 據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及 試 題 規 則 進 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模 擬 餐 廳 作 業 流 程 完 成 指 定 題 目, 評 審 依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等 項 目 評 分 其 他 事 項 : 其 他 未 及 備 載 之 違 規 事 項, 依 評 審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其 他 規 定 : 現 場 說 明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30% 30% 10% 20% 10% - 17 -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一 參 賽 學 生 請 於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學 生 證 報 到, 如 未 於 時 間 內 報 到 或 未 帶 證 件, 以 棄 權 論, 不 得 異 議 術 科 順 序 由 主 辦 單 位 亂 數 排 定 並 事 前 公 告, 報 到 當 日, 於 每 場 比 賽 前 10 分 鐘 開 始 報 到, 各 場 次 比 賽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再 報 到 ; 各 場 比 賽 如 有 調 整, 應 以 考 場 公 告 為 最 正 確,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學 科 競 賽 : 參 賽 學 生 請 穿 著 各 校 制 服 ( 運 動 服 ) 或 餐 廳 外 場 服 勤 制 服 參 加 學 科 筆 試,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1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滿 3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術 科 競 賽 : 參 賽 學 生 得 穿 著 餐 廳 外 場 服 勤 制 服 或 襯 衫 + 黑 色 長 褲 + 背 心 + 領 結 ; 大 會 可 提 供 背 心 + 領 結 四 競 賽 使 用 工 具, 由 競 賽 組 編 號 分 配,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五 競 賽 所 需 之 材 料 與 器 具, 由 命 題 委 員 統 籌 分 配 使 用, 競 賽 學 生 不 得 攜 帶 材 料 與 器 具 進 入 競 賽 場 所 六 競 賽 時 間 內, 不 得 自 場 外 補 送 任 何 物 品 進 場 給 競 賽 學 生 七 競 賽 時 間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依 照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 ( 一 ) 高 聲 喊 叫 者, 扣 總 成 績 5 分 ( 二 ) 傳 遞 夾 帶 窺 視 他 人 操 作 或 與 他 人 談 話 者, 均 分 別 扣 總 成 績 20 分 ( 三 ) 未 經 評 審 監 場 委 員 許 可, 擅 自 離 開 或 變 動 作 業 位 置 者, 分 別 扣 總 成 績 20 分 ( 四 ) 其 它 不 法 情 事, 經 評 審 監 場 委 員 共 同 認 定 者, 應 予 扣 分 ( 五 )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經 評 審 委 員 認 定, 得 令 其 出 場,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八 承 辦 單 位 供 應 之 工 具 於 競 賽 中 更 換, 所 耗 時 間, 不 予 折 計 亦 不 予 扣 分 九 術 科 考 試 題 型 以 模 擬 餐 廳 中 的 作 業 流 程 ( 依 抽 題 公 告 為 主 ), 術 科 競 賽 時 間 為 15 分 鐘 十 競 賽 同 學 於 競 賽 途 中, 如 因 故 須 離 開 試 場 時, 經 評 審 委 員 核 准, 並 派 人 員 陪 同, 始 可 離 開 但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5 分 鐘, 時 間 不 能 折 計 十 一 競 賽 時 間 截 止, 即 停 止 作 業,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及 由 主 辦 單 位 供 應 之 工 具 物 品 與 材 料 等,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十 二 各 校 領 隊 指 導 老 師 學 生 及 其 他 人 員, 不 得 在 競 賽 試 場 外 逗 留 窺 探 十 三 為 維 護 競 賽 公 平 性, 未 完 成 測 驗 學 生 不 得 離 開 競 賽 會 場, 測 驗 完 畢 學 生 可 先 行 離 開 但 不 得 接 近 競 賽 場 地, 由 大 會 進 行 人 員 管 制 另 各 校 帶 隊 老 師 為 因 應 會 場 突 發 狀 況 而 進 行 決 議 時, 若 離 開 會 場 者, 不 得 對 大 會 相 關 臨 時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異 議 十 四 本 規 則 經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會 議 桌 會 議 桌 會 議 桌 會 議 桌 評 審 老 師 標 準 方 桌 標 準 方 桌 標 準 方 桌 標 準 方 桌 材 料 區 入 口 19
菜 單 奶 油 蘆 筍 湯 * * * * * * 義 大 利 肉 醬 麵 * * * * * * 紅 茶 20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8:00-17:00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選 手 報 到 8:00~8:30 學 科 預 備 8:30~8:40 學 科 測 驗 8:40~9:30 50 分 鐘 第 一 場 術 科 9:50~10:0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一 10:00~10:15 15 分 鐘 第 二 場 術 科 10:15~10:25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二 10:25~10:40 15 分 鐘 第 三 場 術 科 10:40~10:5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三 10:50~11:05 15 分 鐘 第 四 場 術 科 11:05-11:15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四 11:15-11:30 15 分 鐘 第 五 場 術 科 11:30~11:4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五 11:40~11:55 15 分 鐘 中 午 休 息 第 六 場 術 科 12:20~12:3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六 12:30~12:45 15 分 鐘 第 七 場 術 科 12:45~12:55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七 12:55~13:10 15 分 鐘 第 八 場 術 科 13:10~13:2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八 13:20~13:35 15 分 鐘 選 手 離 校 全 部 選 手 測 試 完 畢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實 際 報 名 選 手 人 數 公 告 術 科 題 目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調 整, 考 生 應 隨 時 聽 候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指 導, 進 入 考 場 應 試 成 品 展 示 時 間 成 品 展 示 方 式 : 考 試 內 容 為 當 場 操 作, 無 展 示 作 品, 全 程 攝 影 21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個 人 評 分 表 應 考 者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崗 場 次 位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30 分 30 分 10 分 20 分 10 分 實 際 得 分 總 分 合 計 評 審 簽 章 : 2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成 績 總 表 應 考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術 科 分 項 應 考 者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場 次 崗 位 學 科 正 確 性 30 分 流 暢 性 30 分 服 裝 儀 容 10 分 時 間 20 分 清 潔 衛 生 10 分 術 科 小 計 總 分 名 次 總 分 = 學 科 * 0.2 + 術 科 小 計 * 0.8 23
附 件 6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考 場 地 圖 與 交 通 動 線 1.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下 右 轉 交 流 道 ( 往 文 化 中 心 方 向 ) 右 轉 沿 田 寮 河 邊 直 行 > 經 過 郵 政 總 局 > 電 力 公 司 > 中 華 電 信 > 地 方 法 院 > 信 義 區 公 車 總 站 > 直 行 上 坡 > 培 德 工 家 2. 搭 乘 公 車 : 由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或 循 環 站 搭 乘 201 202 及 107, 至 培 德 工 家 站 下 車 培 德 工 家 交 通 資 訊 直 達 公 車 :201 202 詳 細 公 車 行 經 路 線 圖,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www.ptvs.kl.edu.tw 查 詢 2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武 崙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餐 旅 職 群 (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9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25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舉 辦,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術 科 題 目 : 椰 果 奶 茶 請 拿 取 正 確 材 料 與 杯 器 皿 後, 依 照 配 方 成 份, 使 用 正 確 調 製 方 法, 現 場 製 作 一 杯 椰 果 奶 茶 測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含 前 置 製 作 及 善 後 過 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飲 料 名 稱 成 份 調 製 法 杯 器 皿 冰 椰 果 奶 茶 6 公 克 伯 爵 紅 茶 葉 25 公 克 奶 精 粉 25ml 果 糖 2 咖 啡 匙 椰 果 搖 盪 法 可 林 杯 / 吧 叉 匙 / 沖 茶 器 / 雪 平 鍋 / 量 酒 器 / 搖 酒 器 / 公 杯 / 沖 壺 / 粗 吸 管 二 評 分 標 準 : 衛 生 及 服 儀 操 作 技 術 成 品 外 觀 善 後 作 業 ( 時 間 掌 控 ) 20% 40% 30% 10% 三 材 料 及 器 具 : 請 參 酌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飲 料 丙 級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27
附 件 2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15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28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29
附 件 3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1. 競 賽 使 用 所 有 器 具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準 備 2. 請 穿 著 學 校 制 服, 頭 髮 梳 理 整 齊, 長 髮 過 肩 者 須 往 後 紮 成 一 束 ( 綁 成 馬 尾 ) 3. 一 律 不 得 留 長 指 甲, 不 著 指 甲 油, 雙 手 潔 淨, 不 帶 任 何 飾 品 30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10 學 術 科 測 試 09:10-09:20 換 場 09:20-10:0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一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01~A12) (B13~B24) 10:00-10:20 第 二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10:20-10: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30-11:10 學 術 科 測 試 11:10-11:20 換 場 11:20-12:0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二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25~A36) (B37~B48) 12:30-12:50 第 三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12:50-13: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00-13:40 學 術 科 測 試 13:40-13:50 換 場 13:50-14:3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三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49~A60) (B61~B72) 14:30-14:50 第 四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14:50-15: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5:00-15:40 學 術 科 測 試 15:40-15:50 換 場 15:50-16:3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四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73~A84) (B85~B96) 31
說 明 : 各 梯 次 之 A 組 同 學 先 考 術 科,B 組 同 學 先 考 學 科, 請 各 組 同 學 完 成 學 術 科 考 試 後, 再 離 開 飲 料 調 製 試 場 32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職 群 評 分 表 競 賽 地 點 :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選 手 姓 名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選 手 序 號 梯 次 題 目 序 號 組 別 ( 一 ) 成 品 : 茶 類 飲 料 製 作 ( 二 ) 衛 生 => 符 合 飲 調 丙 級 檢 定 之 項 目 ( 三 )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評 分 表 : 項 目 衛 生 服 儀 操 作 技 術 成 品 展 現 ( 含 裝 飾 ) 善 後 作 業 ( 時 間 掌 控 ) 百 分 比 20% 40% 30% 10% 術 科 評 分 術 科 成 績 (100%) (80%) 學 科 成 績 (100%) (20%) 總 分 評 審 簽 章 : 3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明 德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餐 旅 職 群 (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1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34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物 品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105 年 5 月 19 日,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5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菜 名 : 銀 芽 炒 三 絲 米 粉 二 設 備 器 具 : 中 式 炒 鍋 炒 菜 鏟 漏 杓 碗 3 個 配 菜 盤 2 個 砧 板 菜 刀 各 一 湯 匙 3 個 筷 子 2 雙 量 匙 1 只 10 吋 瓷 盤 1 個 三 材 料 : 主 材 料 : 乾 米 粉 1 片 綠 豆 芽 50g 副 材 料 ( 自 行 選 3 種 材 料 ); 紅 蘿 蔔 80 公 克 乾 木 耳 10 公 克 薑 1 片 青 椒 1/4 個 黃 甜 椒 1/4 個 一 調 味 料 : 個 人 : 鹽 醬 油 糖 沙 拉 油 太 白 粉 白 胡 椒 粉 共 用 : 蕃 茄 醬 咖 哩 粉 辣 椒 油 黑 胡 椒 粒 油 炸 用 油 醬 油 膏 醬 油 五 評 分 標 準 : ( 一 ) 成 品 (1) 食 材 刀 工 之 形 狀 大 小 應 力 求 一 致 (2) 調 味 力 求 適 中 盤 內 不 可 浮 油 (3) 成 品 應 以 2 人 份 量 為 主 不 可 浪 費 食 材 (4) 成 品 需 以 炒 的 方 式 呈 現 (5) 成 品 盤 中 不 可 浮 油 ( 二 ) 衛 生 : 符 合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檢 定 之 項 目 (1) 未 穿 著 工 作 服 含 帽 子 ; 衛 生 扣 10 分 (2) 工 作 服 要 保 持 清 潔, 污 損 衛 生 扣 5 分 (3) 食 物 未 熟 ; 衛 生 火 候 皆 以 0 分 計 算 ( 三 )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 四 ) 盤 飾 需 以 熟 食 為 主 ( 五 ) 配 分 比 標 準 如 下 : 衛 生 火 候 刀 工 觀 感 調 味 創 意 10% 20% 20% 20% 20% 10% 36
附 件 2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37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着 規 定 之 服 裝 ( 如 附 件 3)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除 個 人 物 品 外, 嚴 禁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及 任 何 物 品 入 場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9. 未 穿 著 規 定 之 工 作 服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38
附 件 3 1. 競 賽 使 用 所 有 器 具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準 備 2. 參 賽 選 手 服 裝, 如 下 所 示 : 參 賽 選 手 服 裝 參 考 圖 一 帽 子 1. 帽 型 : 帽 子 需 將 頭 髮 及 髮 根 完 全 包 住 ; 髮 長 未 超 過 食 指 中 指 夾 起 之 長 度, 可 不 附 網, 超 過 者 須 附 網 2. 顏 色 : 白 色 二 上 衣 1. 有 領 無 領 均 可 2. 顏 色 : 不 拘 三 圍 裙 1. 型 式 不 拘 ; 全 身 圍 裙 下 半 身 圍 裙 皆 可 2. 顏 色 : 不 拘 3. 長 度 : 過 膝 四 長 褲 : 長 度 至 踝 關 節 五 鞋 1. 包 鞋 皮 鞋 球 鞋 ( 前 腳 掌 後 跟 不 能 外 露 ) 2. 不 得 著 雨 鞋 3. 內 須 著 襪 4. 需 具 止 滑 功 能 39
備 註 :1. 不 可 留 指 甲 化 妝 及 擦 拍 甲 油 2. 不 可 戴 飾 品, 如 耳 環 戒 指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4 日 105 年 4 月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30 學 術 科 考 試 聖 心 高 中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09:30-10:30 學 術 科 考 試 10:20-10:3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0:30-10: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40-11:40 學 術 科 考 試 聖 心 高 中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11:40-12:40 學 術 科 考 試 13:00-13: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3:20-13: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30-14:30 學 術 科 考 試 聖 心 高 中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14:30-15:30 學 術 科 考 試 15:20-15:3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5:30-15: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聖 心 高 中 15:40-16:40 學 術 科 考 試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16:40-17:40 學 術 科 考 試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40
G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職 群 評 分 表 競 賽 地 點 :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參 賽 者 姓 名 :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場 : 工 作 檯 組 : 場 次 : ( 一 ) 成 品 (1) 食 材 刀 工 之 形 狀 大 小 應 力 求 一 致 (2) 調 味 力 求 適 中 盤 內 不 可 浮 油 (3) 成 品 應 以 2 人 份 量 為 主 不 可 浪 費 食 材 (4) 成 品 需 以 炒 的 方 式 呈 現 (5) 成 品 盤 中 不 可 浮 油 ( 二 ) 衛 生 : 符 合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檢 定 之 項 目 (1) 未 穿 著 工 作 服 ; 衛 生 扣 10 分 (2) 工 作 服 要 保 持 清 潔, 污 損 衛 生 扣 5 分 (3) 食 物 未 熟 ; 衛 生 火 候 皆 以 0 分 計 算 ( 三 )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 四 ) 盤 飾 需 以 熟 食 為 主 ( 五 ) 配 分 比 標 準 如 下 : 評 分 表 :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銀 芽 炒 三 絲 衛 生 火 候 刀 工 觀 感 調 味 創 意 10% 20% 20% 20% 20% 10% 小 計 (100%)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名 : 4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私 立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銘 傳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國 中 選 讀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之 9 年 級 學 生 ( 包 括 合 作 式 自 辦 式 ), 限 104 學 年 度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 二 ) 參 賽 選 手 由 國 中 高 中 職 進 行 推 舉, 由 國 中 負 責 報 名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組 少 女 彩 妝 )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候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光 隆 家 商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4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42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頒 獎 典 禮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舉 辦,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四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評 分 內 容 配 分 備 註 一 粉 底 11 二 眉 型 11 三 眼 影 13 四 腮 紅 8 五 眼 線 5 六 脣 膏 5 七 睫 毛 5 八 整 體 美 感 16 九 工 作 態 度 3 十 環 境 整 潔 3 總 分 80 43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個 人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個 人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六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4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美 容 考 題 : 少 女 彩 妝 外 出 郊 遊 妝 ( 時 間 90 分 鐘 ) 二 美 容 說 明 事 項 : ( 一 ) 參 賽 選 手 請 自 行 攜 伴 一 名 女 性 模 特 兒 ( 二 ) 考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學 生 證, 著 校 服 ( 三 ) 模 特 兒 頭 髮 不 做 造 型 亦 不 加 髮 飾 ( 四 )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學 生 證 及 必 需 自 備 化 妝 用 品, 模 特 兒 不 得 事 先 打 底 但 可 先 行 做 基 礎 保 養, 可 事 先 修 眉 毛, 不 可 燙 睫 毛, 不 可 用 眼 影 膠 ( 液 ), 競 賽 中 不 需 裝 假 睫 毛, 不 擦 指 甲 油 ( 五 ) 眼 影 不 限 色 系 45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一 參 賽 學 生 請 於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學 生 證 報 到, 如 未 於 時 間 內 報 到 或 未 帶 證 件, 以 棄 權 論, 不 得 異 議 每 場 比 賽 前 30 分 鐘 開 始 報 到, 各 場 次 比 賽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再 報 到 ; 各 場 比 賽 如 因 故 延 誤, 得 由 評 審 議 決 後 重 新 訂 定 二 學 科 競 賽 : 參 賽 學 生 請 穿 著 各 校 制 服 ( 運 動 服 ) 參 加 學 科 筆 試 準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1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術 科 內 容 : 請 穿 著 規 定 工 作 服 ( 工 作 服 由 大 會 提 供 ) 四 競 賽 使 用 器 具 設 備, 除 非 有 損 壞,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五 競 賽 所 需 材 料 : 依 競 賽 選 手 個 人 工 具 表 規 定 如 附 件 3 六 競 賽 期 間, 參 賽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依 規 定 扣 分 : 1. 大 聲 喧 嘩, 扣 總 分 10 分 2. 傳 遞 夾 帶 或 與 其 他 參 賽 者 談 話 者, 扣 總 分 20 分 3. 未 經 評 審 同 意, 擅 自 更 換 器 具 或 調 換 作 業 位 置 者, 扣 總 分 20 分 4. 經 評 審 認 定 有 重 大 不 法 情 事 或 危 及 其 他 參 賽 學 生 安 全 或 權 益 者, 經 由 評 審 規 勸 後 仍 再 犯 者 得 令 其 出 場, 取 消 資 格 5. 未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作 品 則 不 予 計 分 七 參 賽 選 手 於 競 賽 時, 如 因 故 需 離 開 試 場, 需 經 評 審 同 意, 並 由 承 辦 單 位 派 人 陪 同, 時 間 繼 續 計 算, 不 另 折 計 八 比 賽 會 場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由 評 審 議 決 處 理 之, 承 辦 單 位 協 助 九 競 賽 時 間 截 止 時, 即 應 立 即 出 場, 違 者 該 術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競 賽 成 品 需 依 評 審 指 示, 置 於 評 審 室, 不 得 攜 出 十 一 各 校 領 隊 指 導 教 師 或 參 賽 同 學 不 得 在 試 場 外 逗 留 窺 探, 違 者 趨 離 考 場 46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個 人 工 具 表 請 留 意 選 手 需 自 備 之 物 件 競 賽 選 手 個 人 工 具 表 編 號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化 妝 刷 組 1 組 1 組 2 眼 影 組 1 盒 1 盒 3 口 紅 組 1 盒 1 盒 4 粉 底 液 1 瓶 1 瓶 5 化 妝 水 1 瓶 1 瓶 6 乳 液 1 瓶 1 瓶 7 睫 毛 膏 1 支 1 支 8 眉 筆 ( 咖 啡 色 & 黑 色 ) 各 1 支 各 1 支 9 眼 線 筆 ( 黑 ) 1 支 1 支 9 白 色 工 作 服 1 件 1 件 10 化 妝 圍 巾 1 條 1 條 11 白 毛 巾 2 條 2 條 12 頭 巾 1 條 1 條 選 手 自 備 13 化 妝 棉 1 盒 1 盒 14 卸 妝 紙 巾 或 卸 妝 油 ( 二 擇 一 ) 1 盒 1 盒 15 衛 生 紙 1 盒 1 盒 16 粉 撲 1 個 1 個 17 粉 底 海 綿 1 包 1 包 18 眼 影 棒 1 包 1 包 19 棉 花 棒 1 包 1 包 20 挖 勺 2 支 2 支 賽 程 當 日 由 大 會 提 供, 賽 程 結 束, 用 具 歸 還 * 不 可 帶 眼 影 膠 ( 液 ) 47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四 ) 日 期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00~8: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顏 教 室 8:2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8:30~9:30 筆 試 時 間 9:30~11:00 實 作 競 賽 105 年 4 月 14 日 11:00~12:00 成 績 核 計 307 教 室 13:00~13: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顏 教 室 13:20~13: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30~14:30 筆 試 時 間 14:30~16:00 實 作 競 賽 307 教 室 16:00~17:00 成 績 核 計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48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評 分 表 評 分 表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內 容 編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評 分 內 容 姓 名 項 目 美 容 化 妝 操 作 時 間 9 0 分 鐘 備 註 : 配 分 一 粉 底 11 二 眉 型 11 三 眼 影 13 四 腮 紅 8 五 眼 線 5 六 脣 膏 5 七 睫 毛 5 八 整 體 美 感 16 九 工 作 態 度 3 十 環 境 整 潔 3 總 分 80 評 審 簽 章 : 49
一 依 據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私 立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銘 傳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候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光 隆 家 商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4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 二 ) 競 賽 分 筆 試 及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筆 試 20% 術 科 實 作 80% 十 二 評 審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50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3.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內 容 項 目 創 意 編 髮 操 作 時 間 9 0 分 鐘 評 分 內 容 編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姓 名 配 分 一 髮 片 亮 度 15 二 細 膩 度 15 三 整 體 感 15 四 表 現 技 巧 15 五 創 意 技 巧 20 總 分 80 4.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 如 附 件 3)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六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51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六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七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2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題 目 : 創 意 編 髮 單 股 雙 股 三 股 無 限 多 股 自 由 創 意 編 髮, 唯 不 可 使 用 鐵 絲 或 假 髮 片 髮 飾 等 用 品 二 競 賽 時 間 ( 一 ) 筆 試 競 賽 時 間 為 60 分 鐘 ( 選 擇 50 題 由 命 題 委 員 自 題 庫 200 題 中 任 選 出 (50 題 ) ( 二 ) 術 科 競 賽 時 間 為 90 分 鐘, 考 題 為 創 意 編 髮 三 評 分 標 準 ( 一 ) 評 分 項 目 髮 片 亮 度 細 膩 度 整 體 感 表 現 技 巧 創 意 設 計 15% 15% 15% 15% 20%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不 可 使 用 假 髮 片 飾 品 鐵 絲 緞 帶 2. 作 品 未 完 成 不 予 計 分 3. 作 品 完 成 後 請 將 假 人 頭 扶 正 並 且 在 作 品 上 面 ( 假 人 頭 頸 部 正 前 方 ) 貼 上 姓 名 標 籤 4. 作 品 完 成 後, 須 清 理 桌 面 及 周 圍 環 境, 並 將 試 題 以 及 大 會 所 提 供 的 工 具 材 料 全 部 放 置 於 拉 鍊 袋 繳 回,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5.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6. 若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項 者, 術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53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考 試 通 知 單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54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着 大 會 提 供 之 工 作 服,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汽 機 車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55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個 人 工 具 表 名 稱 固 定 式 20 吋 假 人 頭 腳 架 噴 水 器 ( 含 水 ) 尖 尾 梳 釘 梳 鴨 嘴 夾 數 支 橡 皮 圈 小 髮 夾 髮 麗 香 髮 膠 1 個 1 個 1 個 1 把 1 把 4 支 1 包 1 包 1 瓶 兩 人 共 用 一 桶 數 量 以 上 用 品, 賽 程 當 日 由 大 會 提 供, 賽 程 結 束 後 請 歸 還 用 具 56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四 ) 日 期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00~8: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髮 教 室 ( 二 ) 8:2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8:30~9:30 筆 試 時 間 9:30~11:00 實 作 競 賽 105 年 4 月 14 日 11:00~12:00 成 績 核 計 美 髮 教 室 ( 一 ) 13:00~13: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髮 教 室 ( 二 ) 13:20~13: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30~14:30 筆 試 時 間 14:30~16:00 實 作 競 賽 美 髮 教 室 ( 一 ) 16:00~17:00 成 績 核 計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57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評 分 表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 一 ) 注 意 事 項 1. 不 可 使 用 假 髮 片 飾 品 鐵 絲 緞 帶 2. 作 品 未 完 成 不 予 計 分 3. 其 他 未 及 備 載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 二 ) 評 分 表 : 內 容 編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評 分 內 容 姓 名 項 目 配 分 創 意 編 髮 操 作 時 間 9 0 分 鐘 備 註 : 一 髮 片 亮 度 15 二 細 膩 度 15 三 整 體 感 15 四 表 現 技 巧 15 五 創 意 技 巧 20 總 分 80 評 審 簽 章 : 58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技 藝 課 程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私 立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五 參 加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國 中 選 讀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之 9 年 級 學 生 ( 包 括 合 作 式 自 辦 式 ), 限 104 學 年 度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者 ( 二 ) 參 賽 選 手 由 國 中 高 中 職 進 行 推 舉, 由 國 中 負 責 報 名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學 生 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候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光 隆 家 商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4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59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頒 獎 典 禮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四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3.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創 意 設 計 配 色 構 圖 主 題 傳 達 整 體 美 感 20% 20% 20% 20% 4.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海 報 設 計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3) ( 四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海 報 設 計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海 報 設 計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5) 60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1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術 科 試 題 一 題 目 : 友 善 校 園 二 設 備 工 具 : ( 一 ) 硬 體 設 備 : 雙 核 心 電 腦 彩 色 列 表 機 白 色 A4 相 片 紙 ( 二 ) 軟 體 程 式 :Adobe Photoshop CS6 Adobe Illustrator CS6 Adobe Flash CS6 ( 三 ) 不 開 放 網 路 系 統 三 競 賽 時 間 : ( 一 ) 筆 試 競 賽 時 間 為 60 分 鐘 ( 選 擇 50 題 由 命 題 委 員 自 題 庫 200 題 中 任 選 出 50 題 ) ( 二 ) 術 科 競 賽 時 間 為 90 分 鐘, 考 題 為 友 善 校 園 海 報 設 計 四 評 分 標 準 : ( 一 ) 題 材 : 請 以 關 懷 平 等 安 全 尊 重 友 善 為 主 軸, 倡 導 溫 馨 和 諧 的 校 園 環 境, 讓 學 生 免 於 恐 懼 的 自 由, 使 學 生 能 夠 進 行 快 樂 而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為 主 題 設 計 海 報 一 張 ( 二 ) 作 品 規 格 : 五 評 分 項 目 1.A4 大 小 2. 橫 式 直 式 不 拘 3. 請 於 電 腦 上 繪 圖 後 列 印 出 作 品 評 分 創 意 設 計 配 色 構 圖 主 題 傳 達 整 體 美 感 20% 20% 20% 20% 六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62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考 試 通 知 單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63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着 大 會 提 供 之 工 作 服,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汽 機 車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