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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海 關 目 錄 CONTENT 財 政 部 100 年 稅 務 節 慶 祝 暨 表 揚 大 會 吳 院 長 敦 義 致 詞 財 政 部 關 政 司 / 楊 琇 雲 2 財 政 部 100 年 稅 務 節 慶 祝 暨 表 揚 大 會 李 部 長 述 德 致 詞 財 政 部 關 政 司 / 楊 琇 雲 4 ECFA 臨 時 原 產 地 規 則 介 紹 座 談 會 會 後 檢 討 與 成 效 分 析 臺 中 關 稅 局 / 賴 俊 男 6 高 雄 關 稅 局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作 業 關 稅 總 局 / 徐 仁 達 15 我 們 在 基 隆 修 工 作 手 冊 ( 上 ) 基 隆 關 稅 局 / 簡 進 國 賴 惠 美 25 希 望 真 的 存 在 -- 一 隻 拉 布 拉 多 犬 如 何 創 造 奇 蹟 讀 後 感 臺 北 關 稅 局 / 江 正 文 38 毒 品 管 制 藥 品 與 先 驅 化 學 品 之 簡 介 ( 上 ) 關 稅 總 局 / 楊 慧 敏 40 景 觀 改 造 卓 然 有 成 的 彰 化 王 功 海 岸, 和 全 臺 灣 燈 塔 身 形 最 高 的 芳 苑 燈 塔 郵 政 研 究 所 / 陳 文 樹 47 借 花 獻 佛 談 零 件 之 稅 則 分 類 ( 下 ) 關 稅 總 局 / 蕭 世 豪 51 淺 談 稅 則 第 十 一 類 貨 品 分 類 紡 織 材 料 與 紡 織 製 品 ( 下 ) 高 雄 關 稅 局 / 蔣 俊 武 59 回 應 基 隆 關 燈 火 已 黃 昏 - 通 關 風 情 更 與 何 人 說 退 休 同 仁 / 何 建 中 65 由 海 關 史 話 民 國 滄 桑 世 新 大 學 副 教 授 / 施 保 旭 68 齊 白 石 的 藝 術 和 成 就 成 耆 仁 71

今 日 海 關 財 政 部 100 年 稅 務 節 慶 祝 暨 表 揚 大 會 吳 院 長 敦 義 致 詞 財 政 部 關 政 司 / 楊 琇 雲 李 部 長 張 次 長 曾 次 長 黃 次 長, 各 位 關 務 稅 務 同 仁, 記 帳 業 者 報 關 業 者 及 各 位 同 仁, 今 天 是 稅 務 節, 我 同 林 秘 書 長 一 起 來 跟 大 家 賀 節! 財 政 部 定 7 月 1 日 為 稅 務 節, 我 想 一 定 有 它 的 涵 義, 因 為 以 前 7 月 1 日 為 政 府 會 計 年 度 之 始 日, 各 項 政 務 經 費 主 要 就 是 靠 稅 務 同 仁 未 來 一 年 辛 苦 徵 起 之 稅 收 支 應, 以 所 收 的 稅 供 應 國 家 各 級 政 府 辦 理 教 育 文 化 國 防 科 技 社 會 等 有 形 無 形 的 建 設 所 需, 由 於 稅 關 務 同 仁 的 努 力 及 貢 獻, 國 家 的 機 器 才 可 以 順 暢 地 運 轉 稅 關 務 同 仁 的 努 力 加 上 經 濟 成 長, 預 估 今 年 稅 收 會 成 長 180 億 元, 這 180 億 元 使 政 府 得 以 進 行 三 件 大 事, 第 一 件 是 7 月 1 日 生 效 施 行 的 社 會 救 助 法 修 正 案, 使 86 萬 人 得 以 納 入 社 會 救 助 法 照 顧 體 系, 較 原 來 的 26 萬 人, 增 加 了 約 60 萬 人 ; 第 二 件 是 教 育 方 面 的 補 助, 放 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補 助 標 準 從 原 來 的 所 得 額 90 萬 元 放 寬 到 114 萬 元, 為 我 們 國 家 未 來 12 年 基 礎 教 育 鋪 陳 較 好 的 路 另 外 一 件 是 軍 公 教 人 員 加 薪, 能 夠 在 不 舉 債 的 前 提 下 加 薪, 造 福 全 國 軍 公 教 同 仁, 是 李 部 長 率 同 所 有 海 關 稅 務 同 仁 的 努 力 及 貢 獻, 我 要 再 一 次 謝 謝 你 們, 謝 謝! 稅 務 同 仁 不 斷 地 精 益 求 精 不 斷 地 創 新, 使 稅 務 的 工 作 力 求 精 進, 最 近 兩 樁 事 我 都 公 開 讚 揚, 一 是 充 分 的 利 用 網 路 報 稅, 省 時 省 事 省 錢 省 油 省 紙, 今 年 5 月 底 用 網 路 報 稅 比 例 已 達 69.2%, 比 去 年 更 增 加 ; 二 是 今 年 度 更 進 一 步 推 出 稅 額 試 算 服 務 措 施, 利 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雲 端 運 算 裡 的 稅 務 雲 過 去 須 辛 苦 收 集 扣 繳 憑 單, 從 今 年 開 始, 這 些 通 通 免 掉, 由 國 稅 局 試 算, 非 常 方 便 這 兩 項 都 2

是 配 合 時 勢 進 步 環 境 改 善 之 創 新 措 施, 最 重 要 的 是 李 部 長 和 財 政 部 所 屬 同 仁 大 家 有 心 力 求 精 進, 使 為 民 服 務 的 工 作, 更 上 層 樓 所 以 我 非 常 感 謝 李 部 長 和 所 有 同 仁 這 兩 年 多 來, 看 到 很 多 稅 制 的 變 革, 如 遺 贈 稅 調 降 到 10%, 這 是 很 大 的 優 惠, 可 鼓 勵 將 國 外 的 資 金 移 回 臺 灣, 壯 大 臺 灣 又 去 年 5 月 1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是 稅 制 史 上 很 大 變 革, 營 所 稅 稅 率 配 合 該 條 例 之 施 行, 從 25% 調 降 至 17%, 稅 率 雖 然 降 低, 但 可 增 加 企 業 競 爭 力, 更 能 連 結 亞 太 布 局 全 球, 是 放 長 線 釣 大 魚 的 作 法, 讓 企 業 有 能 力 像 千 里 馬 一 樣 馳 騁 在 萬 里 平 原 之 上, 在 全 球 打 拼, 這 也 是 蓄 積 國 力 讓 民 間 有 活 力 之 作 為 以 上 的 作 為 讓 我 們 充 分 體 認 到 稅 關 務 同 仁 對 國 家 的 貢 獻 及 力 求 精 進 的 決 心, 今 天 要 表 揚 的 不 論 是 資 深 績 優 的 稅 關 務 同 仁, 不 管 是 機 關 單 位 或 是 個 人, 也 不 管 是 在 政 府 服 務 的 同 仁 或 是 在 民 間 從 事 報 關 從 事 記 帳 報 稅 業 務 的 工 作 大 家 對 於 稅 制 的 健 全 和 為 民 服 務, 都 做 出 很 大 的 貢 獻, 我 要 再 一 次 謝 謝 大 家, 祝 福 各 位 身 體 健 康 工 作 順 利, 同 時 我 有 四 句 話 與 大 家 共 勉 : 日 進 斗 金 賺 大 錢 守 法 重 義 繳 稅 多 善 待 員 工 闔 家 樂, 節 能 減 碳 愛 臺 灣 再 次 謝 謝 各 位, 祝 大 家 工 作 順 遂 家 庭 美 滿, 一 切 快 樂 成 功, 謝 謝! 3

今 日 海 關 財 政 部 100 年 稅 務 節 慶 祝 暨 表 揚 大 會 李 部 長 述 德 致 詞 財 政 部 關 政 司 / 楊 琇 雲 在 座 的 各 位 同 仁 立 法 院 費 鴻 泰 費 委 員 財 政 部 的 各 位 主 管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早 安 大 家 好! 欣 逢 中 華 民 國 建 國 100 年, 稅 關 務 在 政 府 的 體 系 裡 面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的 財 源 大 概 三 分 之 二 是 靠 我 們 所 有 稅 關 務 同 仁, 一 筆 一 筆 一 件 一 件 一 元 一 元 徵 起 來 的, 我 們 一 年 徵 起 的 稅 收 大 概 一 兆 七 千 多 億 元, 透 過 約 一 萬 四 千 多 位 同 仁 點 點 滴 滴 的 努 力, 也 透 過 報 關 行 報 稅 業 務 代 理 人 的 支 持, 共 同 來 達 成 任 務, 所 以 每 年 稅 務 節 表 揚 大 會, 除 表 揚 績 優 及 資 深 同 仁 外, 同 時 也 感 謝 一 直 給 我 們 協 助 與 支 持 的 報 關 業 記 帳 士 及 報 稅 業 務 代 理 人, 以 及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各 位 立 法 委 員 的 支 持 更 要 藉 此 機 會 跟 社 會 大 眾 報 告 我 們 過 去 一 年 做 了 什 麼, 以 及 未 來 一 年 打 算 改 革 什 麼 總 統 及 院 長 不 斷 提 示 施 政 要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深 耕 臺 灣 連 結 亞 太 布 局 全 球 財 政 部 為 落 實 這 個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我 們 運 用 稅 制 稅 政 打 通 國 家 發 展 的 任 督 二 脈 ; 第 一 是 ECFA 簽 訂, 使 我 們 與 國 際 門 戶 接 軌, 我 們 走 的 出 去, 別 人 進 的 來, 第 二 是 三 大 稅 制 的 改 革, 使 整 個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及 國 人 可 支 用 所 得 做 了 很 大 的 變 革 稅 制 改 革 涵 蓋 有 三 大 項, 第 一 個 是 遺 贈 稅 的 改 革, 稅 率 從 50% 降 至 10%, 解 決 了 30 年 的 問 題, 資 金 回 流 了 也 動 起 來 了 ; 第 二 個 是 所 得 稅 稅 制 改 革, 營 所 稅 從 25% 降 至 17% 綜 所 稅 稅 率 調 降 扣 除 額 提 高, 不 但 提 升 業 者 競 爭 力, 也 增 加 所 有 國 人 的 可 支 用 所 得, 縮 短 了 貧 富 差 距 ; 第 三 個 是 配 合 ECFA 所 作 的 關 稅 減 讓 措 施 尤 其, 今 年 6 月 1 日, 推 行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對 持 有 2 年 以 內 非 自 住 房 地 之 移 轉 課 徵 10% 到 15% 稅 負, 以 健 全 房 市, 或 者 對 於 高 消 費 者 行 為 課 徵 10% 稅 負, 主 要 目 的 在 確 保 租 稅 正 義, 這 些 都 是 一 萬 四 千 多 位 稅 關 務 同 仁 努 4

力 的 成 果, 在 座 的 各 位 更 是 我 們 精 挑 細 選 出 來 的 優 秀 同 仁,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的 努 力, 也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跟 我 們 一 起 打 拼, 跟 我 們 一 起 為 國 人 服 務 的 記 帳 士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人 報 關 業 者 稅 務 業 務 鉅 細 繁 雜, 業 務 量 非 常 大, 內 地 稅 17 種 稅 目, 國 稅 核 定 案 件 一 年 400 萬 件 地 方 稅 一 年 2,400 萬 件 ; 海 關 進 出 口 報 單 一 年 2,100 萬 張, 貨 櫃 700 至 800 萬 個, 進 出 觀 光 客 400 至 500 萬 人 次 旅 客 2,500 萬 人 次, 這 麼 多 的 量, 要 靠 各 位 的 服 務 過 去 這 幾 年 下 來, 尤 其 過 去 一 年, 在 各 位 的 努 力 之 下, 很 多 很 多 的 數 字 告 訴 我 們, 大 家 都 進 步 了 在 這 裡 期 許 大 家 好 還 要 更 好, 立 法 院 一 些 委 員 給 我 們 指 教 支 持 之 後, 稅 制 的 改 革 與 國 際 接 軌, 須 正 面 思 考 以 人 民 為 主 的 角 度, 也 是 院 長 所 講 同 理 心 的 角 度 之 下, 以 民 眾 的 思 維, 來 考 量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 像 今 年 我 們 推 出 了 綜 所 稅 的 稅 額 試 算 服 務, 這 就 是 流 程 的 再 造 ; 海 關 通 關 作 業 的 簡 化, 也 是 流 程 的 再 造 我 們 雖 然 在 公 務 部 門 服 務, 另 外 一 個 身 分 也 是 人 民, 我 常 期 許 所 有 的 同 仁, 以 民 眾 的 福 祉 為 先, 隨 時 隨 地 考 量 我 們 的 作 業 流 程 作 業 標 準 和 作 業 項 目, 便 民 也 便 官, 公 私 兩 利, 徵 納 和 諧, 尤 其 透 過 各 位 同 仁 的 努 力, 舉 辦 一 系 列 大 型 的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跟 納 稅 義 務 人 互 動, 讓 大 家 更 圓 融 更 和 諧 更 溫 馨, 在 這 裡 再 次 的 謝 謝 我 們 所 有 同 仁 的 努 力 我 們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散 在 全 國 各 地 82 個 點, 海 關 散 佈 在 全 國 各 地 及 離 島 地 區, 無 論 是 管 理 燈 塔 的 同 仁, 各 個 站 區 各 個 港 口 的 同 仁, 都 非 常 辛 苦, 有 時 尚 須 24 小 時 輪 班, 我 都 看 在 眼 裡, 也 都 記 在 心 裡, 我 一 直 在 想, 我 的 責 任 就 是 如 何 幫 助 同 仁 改 善 同 仁 工 作 環 境, 除 了 確 保 同 仁 工 作 權 利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透 過 稅 制 稅 政 的 改 革, 讓 國 家 的 經 濟 更 好 競 爭 力 更 強, 為 民 服 務 的 措 施 更 加 優 質 化 再 次 藉 這 個 機 會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的 努 力, 我 們 每 天 進 步 一 項, 這 一 項 就 不 得 了 了, 去 年 財 政 部 共 修 了 36 個 稅 關 務 法 規 370 則 行 政 規 則, 這 些 都 是 各 位 點 點 滴 滴 的 努 力, 希 望 各 位 在 座 主 管 同 仁 回 去 之 後, 轉 達 我 個 人 對 所 有 同 仁 的 感 謝, 也 希 望 各 位 同 仁 在 平 常 工 作 之 餘, 樓 上 樓 下 厝 邊 隔 壁 多 宣 導, 政 府 為 人 民 為 國 人 做 了 什 麼, 不 好 的 地 方 我 們 檢 討 好 的 地 方 大 家 一 起 來 鼓 掌, 感 謝 大 家 來 參 加 這 個 典 禮, 祝 福 大 家 心 想 事 成 平 安 如 意 5

今 日 海 關 ECFA 臨 時 原 產 地 規 則 介 紹 座 談 會 會 後 檢 討 與 成 效 分 析 臺 中 關 稅 局 / 賴 俊 男 壹 緣 起 99 年 11 月 3 日 財 政 部 假 臺 中 關 稅 局 6 樓 禮 堂, 由 關 政 司 楊 專 門 委 員 崇 悟 主 持 ECFA 臨 時 原 產 地 規 則 介 紹 座 談 會, 邀 請 報 關 業 進 出 口 業 保 稅 工 廠 加 工 出 口 區 及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等 相 關 業 者 120 位 及 海 關 同 仁 12 位 共 計 132 位 參 加 會 中 除 了 詳 細 說 明 ECFA 臨 時 原 產 地 規 則 ECFA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加 工 證 明 書 第 三 國 出 口 管 理 事 項 及 所 涉 之 關 務 行 政 程 序 等 事 項 外, 並 安 排 了 25 分 鐘 的 綜 合 討 論 與 交 流 時 間, 對 業 者 諮 詢 問 題 立 即 給 予 解 答, 業 者 提 問 踴 躍, 迴 響 熱 烈 為 探 求 業 者 對 此 次 座 談 會 之 服 務 滿 意 度 與 需 求, 並 促 進 廠 商 與 海 關 間 之 雙 向 溝 通, 亦 希 冀 藉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以 為 日 後 舉 辦 是 類 座 談 會 或 講 習 會 持 續 改 進 之 參 考, 爰 針 對 與 會 120 位 業 者 代 表 現 場 分 發 問 卷, 該 問 卷 共 有 11 問 項, 茲 將 該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及 建 議 事 項, 彙 整 臚 列 如 下 : 貳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一 受 訪 者 性 別 分 布 情 形 表 1 受 訪 者 性 別 分 布 表 性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男 生 35 29.2% 29.2% 29.2% 女 生 85 70.8% 70.8%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80% 70.8% 60% 40% 29.2% 20% 0% 男 生 女 生 圖 1 受 訪 者 性 別 分 布 圖 6

就 性 別 而 言, 本 次 調 查 之 受 訪 者 中 以 女 生 居 多 數 占 70.8%, 男 生 占 29.2% 二 受 訪 者 之 年 齡 分 布 情 形 表 2 受 訪 者 之 年 齡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19-35 歲 43 35.8% 35.8% 35.8% 36-55 歲 69 57.5% 57.5% 93.3% 56 歲 以 上 8 6.7% 6.7%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60% 50% 40% 30% 35.8% 57.5% 20% 10% 6.7% 0% 19-35 歲 36-55 歲 56 歲 以 上 圖 2 受 訪 者 之 年 齡 分 布 圖 以 年 齡 而 言, 受 訪 者 在 36~55 歲 者 有 57.5% 最 多,19~35 歲 者 有 35.8% 次 之, 56 歲 以 上 者 有 6.7% 三 受 訪 者 之 行 業 別 分 布 情 形 表 3 受 訪 者 之 行 業 別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進 出 口 業 者 32 26.7% 26.7% 26.7% 報 關 業 者 50 41.7% 41.7% 68.4% 保 稅 工 廠 業 者 17 14.2% 14.2% 82.6% 加 工 出 口 區 業 者 10 8.3% 8.3% 90% 科 學 園 區 業 者 11 9.2% 9.2%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7

今 日 海 關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26.7% 41.7% 14.2% 8.3% 9.2% 進 出 口 業 者 報 關 業 者 保 稅 工 廠 業 者 加 工 出 口 區 業 者 科 學 園 區 業 者 圖 3 受 訪 者 之 行 業 別 分 布 圖 在 受 訪 者 之 行 業 別 中, 以 報 關 業 者 占 41.7% 最 多, 進 出 口 業 者 占 26.7% 次 之, 其 餘 依 序 為 保 稅 工 廠 業 者 占 14.2%, 科 學 園 區 業 者 占 9.2%, 加 工 出 口 區 業 者 占 8.3% 四 受 訪 者 知 道 本 座 談 會 訊 息 之 途 徑 表 4 受 訪 者 知 道 本 座 談 會 訊 息 之 途 徑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新 聞 媒 體 21 17.5% 17.5% 17.5% 網 際 網 路 38 31.7% 31.7% 49.2% 報 關 公 會 47 39.2% 39.2% 88.4%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處 8 6.7% 6.7% 95.1%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6 5% 5%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40% 35% 31.7% 39.2% 30% 25% 20% 17.5% 15% 10% 6.7% 5% 5% 0% 新 聞 媒 體 網 際 網 路 報 關 公 會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處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圖 4 受 訪 者 知 道 本 座 談 會 訊 息 之 途 徑 分 布 圖 受 訪 者 得 知 本 座 談 會 的 訊 息, 以 透 過 報 關 公 會 之 39.2% 最 高, 其 次 為 網 際 網 路 占 31.7%, 其 餘 依 序 為 新 聞 媒 體 占 17.5%,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處 占 6.7%,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占 5% 8

五 受 訪 者 對 本 次 活 動 的 宣 傳 及 報 名 便 利 性 滿 意 程 度 表 5 受 訪 者 對 本 次 活 動 的 宣 傳 及 報 名 便 利 性 滿 意 程 度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非 常 滿 意 34 28.3% 28.3% 28.3% 滿 意 75 62.5% 62.5% 90.8% 普 通 11 9.2% 9.2% 100% 不 滿 意 0 0% 0% 100% 非 常 不 滿 意 0 0% 0%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普 通 9.2% 不 滿 意 0% 非 常 不 滿 意 0% 非 常 滿 意 28.3% 滿 意 62.5% 圖 5 受 訪 者 對 本 次 活 動 的 宣 傳 及 報 名 便 利 性 滿 意 程 度 受 訪 者 對 於 本 活 動 的 宣 傳 及 報 名 便 利 性 滿 意 度 中,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與 滿 意 者 占 90.8%, 認 為 普 通 者 占 9.2%, 無 認 為 不 滿 意 及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六 受 訪 者 對 講 師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知 識 滿 意 程 度 表 6 受 訪 者 對 講 師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知 識 滿 意 度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非 常 滿 意 41 34.2% 34.2% 34.2% 滿 意 76 63.3% 63.3% 97.5% 普 通 3 2.5% 2.5% 100% 不 滿 意 0 0% 0% 100% 非 常 不 滿 意 0 0% 0%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9

今 日 海 關 普 通 2.5% 不 滿 意 0% 非 常 不 滿 意 0% 非 常 滿 意 34.2% 滿 意 63.3% 圖 6 受 訪 者 對 講 師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知 識 滿 意 度 分 布 圖 受 訪 者 對 於 講 師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知 識 之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與 滿 意 者 占 97.5%, 認 為 普 通 者 占 2.5%, 無 認 為 不 滿 意 及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七 受 訪 者 對 活 動 內 容 及 資 料 提 供 滿 意 程 度 表 7 受 訪 者 對 活 動 內 容 及 資 料 提 供 滿 意 程 度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非 常 滿 意 43 35.8% 35.8% 35.8% 滿 意 74 61.7% 61.7% 97.5% 普 通 3 2.5% 2.5% 100% 不 滿 意 0 0% 0% 100% 非 常 不 滿 意 0 0% 0%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普 通 2.5% 不 滿 意 0% 非 常 不 滿 意 0% 非 常 滿 意 35.8% 滿 意 61.7% 圖 7 受 訪 者 對 活 動 內 容 及 資 料 提 供 滿 意 程 度 分 布 圖 受 訪 者 對 於 活 動 內 容 及 資 料 提 供 之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與 滿 意 者 占 97.5%, 認 為 普 通 者 占 2.5%, 無 認 為 不 滿 意 及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10

八 受 訪 者 對 場 地 設 施 及 工 作 人 員 滿 意 程 度 表 8 受 訪 者 對 場 地 設 施 及 工 作 人 員 滿 意 程 度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非 常 滿 意 47 39.2% 39.2% 39.2% 滿 意 54 45% 45% 84.2% 普 通 19 15.8% 15.8% 100% 不 滿 意 0 0% 0% 100% 非 常 不 滿 意 0 0% 0%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普 通 15.8% 不 滿 意 0% 非 常 不 滿 意 0% 非 常 滿 意 39.2% 滿 意 45% 圖 8 受 訪 者 對 場 地 設 施 及 工 作 人 員 滿 意 程 度 分 布 圖 受 訪 者 對 於 場 地 設 施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滿 意 度, 表 示 非 常 滿 意 與 滿 意 者 占 84.2%, 表 示 普 通 者 占 15.8%, 無 表 示 不 滿 意 及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九 受 訪 者 對 課 程 時 數 安 排 滿 意 程 度 表 9 受 訪 者 對 課 程 時 數 安 排 滿 意 程 度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非 常 滿 意 29 24.2% 24.2% 24.2% 滿 意 73 60.8% 60.8% 85% 普 通 18 15% 15% 100% 不 滿 意 0 0% 0% 100% 非 常 不 滿 意 0 0% 0% 100% 總 和 120 100% 100% 11

今 日 海 關 普 通 15% 不 滿 意 0% 非 常 不 滿 意 0% 非 常 滿 意 24.2% 滿 意 60.8% 圖 9 受 訪 者 對 課 程 時 數 安 排 滿 意 程 度 分 布 圖 受 訪 者 對 於 課 程 時 數 安 排 之 滿 意 度 方 面, 表 示 非 常 滿 意 與 滿 意 者 占 85%, 表 示 普 通 者 占 15%, 無 表 示 不 滿 意 及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十 經 過 這 次 活 動 後, 受 訪 者 對 本 局 的 印 象 是 否 與 以 前 不 同 之 情 形 表 10 經 過 這 次 活 動 後, 受 訪 者 對 本 局 的 印 象 是 否 與 以 前 不 同 之 情 形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更 好 34 28.3% 28.3% 尚 可 83 69.2% 69.2% 没 沒 什 麼 不 同 3 2.5% 2.5% 没 沒 有 比 較 好 0 0% 0% 總 和 120 100% 100% 80% 69.2% 60% 40% 28.3% 20% 2.5% 0 % 0% 更 好 尚 可 沒 什 麼 不 同 沒 有 比 較 好 圖 10 經 過 這 次 活 動 後, 受 訪 者 對 本 局 的 印 象 是 否 與 以 前 不 同 之 情 形 分 布 圖 受 訪 者 經 過 這 次 活 動 後, 對 本 局 的 印 象 是 否 與 以 前 不 同, 認 為 更 好 者 占 28.3%, 認 為 尚 可 者 占 69.2%, 認 為 沒 什 麼 不 同 者 占 2.5%, 無 認 為 沒 有 比 較 好 者 12

十 一 受 訪 者 最 需 要 本 局 提 供 之 關 務 相 關 資 訊 與 服 務 項 目 ( 本 題 可 複 選 ) 表 11 受 訪 者 最 需 要 本 局 提 供 之 關 務 相 關 資 訊 與 服 務 項 目 分 布 表 人 數 百 分 比 有 效 百 分 比 出 版 品 37 18.0% 18.0% 法 令 規 定 84 41% 41% 没 座 談 會 84 41% 41% 其 他 0 0% 0% 總 和 205 100% 100% 50% 41% 41% 40% 30% 20% 18% 10% 0% 0% 出 版 品 法 令 規 定 圖 11 受 訪 者 最 需 要 本 局 提 供 之 關 務 相 關 資 訊 與 服 務 項 目 分 布 圖 在 受 訪 者 最 需 要 本 局 提 供 之 關 務 相 關 資 訊 與 服 務 方 面, 表 示 最 需 要 法 令 規 定 及 座 談 會 者 各 占 41.0% 最 高, 其 餘 以 需 求 出 版 品 者 占 18.0% 座 談 會 其 他 參 業 者 反 映 意 見 與 建 議 事 項 一 因 ECFA 臨 時 原 產 規 定 介 紹 說 明 不 易 理 解, 又 由 於 時 間 太 緊 湊, 所 以 有 些 內 容 未 能 詳 細 解 說, 實 在 有 點 可 惜, 建 議 提 供 諮 商 專 線 (4 則 ) 二 日 後 若 有 相 關 資 訊, 例 如 : 未 來 更 新 的 發 展 狀 況 及 未 來 陸 續 會 開 放 之 產 品, 希 望 關 稅 局 能 與 業 者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1 則 ) 三 ECFA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以 後, 通 關 實 務 上 一 定 會 遭 遇 很 多 問 題, 建 議 後 續 再 舉 辦 ECFA 原 產 地 規 則 相 關 講 習 會, 再 加 強 推 廣 和 宣 導 (3 則 ) 四 淺 顯 易 懂, 但 課 程 過 於 趕 時 間, 講 解 速 度 太 快 及 範 例 太 少, 來 不 及 消 化, 建 議 可 增 加 時 數, 再 詳 細 些 (5 則 ) 五 若 有 最 新 海 關 規 定 訊 息, 建 議 主 動 提 供 廠 商 知 悉 (3 則 ) 六 關 稅 局 將 來 若 有 舉 辦 座 談 會 或 講 習 會 等 活 動, 建 議 可 透 過 email 通 知, 早 先 收 到, 以 利 工 作 安 排 (2 則 ) 七 建 議 關 稅 局 多 舉 辦 海 關 各 項 法 令 的 宣 導 及 多 提 供 法 令 相 關 資 料 小 冊 子 (2 則 ) 八 為 維 護 講 座 品 質 及 對 老 師 之 尊 重, 建 議 餐 點 在 課 後 才 發 放 (1 則 ) 九 有 桌 子 可 以 做 筆 記 很 貼 心 哦! (1 則 ) 十 在 座 談 會 會 後 有 準 備 小 點 心, 感 覺 很 窩 心 (1 則 ) 13

今日海關 十一 在座談會會前及休息時間播放輕音樂心情很輕鬆 另 Power Point 生動 活潑及會場佈置得很有氣氛 (1 則 ) 肆 結論 誠如耶胡達 席納 你可以不只這樣 書中提及 檢討是獲致成功的關鍵 步驟 透過拆解並分析事件的構成元素 能幫助我們了解成功與失敗的原因 本座談會會前我們主辦同仁殫精竭慮地策劃 討論 溝通與聯繫等準備工作 期能盡善盡美 以符業者需求 依上述問卷調查之統計分析結果綜合觀察 已 經呈現效果 與會業者對於辦理此次座談會之各項服務滿意度中 在 講師授 課方式及專業知識之滿意度 與 活動內容及資料提供之滿意度 方面 表示 滿意者 ( 含非常滿意與滿意者 以下均同 ) 為 97.5 最高 對於 本活動的宣 傳及報名便利性滿意度 方面 表示滿意者為 90.8% 次之 對於 課程時數 安排之滿意度 方面 表示滿意者為 85% 對於 場地 設施及工作人員之 滿意度 方面 表示滿意者為 84.2% 就整體成效而言 滿意度均在 84 以上 代表業者對於臺中關稅局努力的肯定與支持 不過 觀察業者反映意見與建議 事項方面 仍有進一步改進之空間 嗣後我們將依業者反映意見內容檢討原因 並修正改善 俾提升服務品質 並符合業者未來之期待與需求 14

高 雄 關 稅 局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作 業 一 前 言 關 稅 總 局 / 徐 仁 達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為 配 合 99 年 度 財 政 部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計 畫 --- 採 無 預 警 不 定 期 不 連 續 之 方 式, 特 開 辦 如 何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並 由 資 訊 室 同 仁 擔 任 講 師 其 目 的 有 三 :( 一 ) 透 過 上 課 宣 導, 以 檢 測 所 有 同 仁 對 於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手 法 之 防 護 能 力 ( 二 ) 透 過 上 課, 強 化 同 仁 資 安 意 識 與 警 覺 性, 降 低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風 險, 以 精 進 整 體 資 安 防 護 作 為 ( 三 ) 達 成 財 政 部 訂 定 之 99 年 度 總 目 標 : 惡 意 郵 件 開 啟 率 低 於 8%, 點 閱 率 低 於 5% 二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簡 介 ( 一 ) 社 交 工 程 社 交 工 程 (Social Engineering) 是 一 種 攻 擊 行 為, 即 攻 擊 者 利 用 人 際 關 係 間 的 互 動 特 性, 所 進 行 的 攻 擊 法 當 受 攻 擊 目 標 開 啟 駭 客 寄 來 之 E-mail 或 點 選 E-mail 中 的 超 連 結, 就 可 能 下 載 病 毒 或 惡 意 程 式 ; 通 常 駭 客 利 用 電 子 郵 件 的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成 功 率 約 80% ( 二 )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模 式 : 1 傳 統 網 路 攻 擊 模 式 ( 圖 一 ): 駭 客 通 常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入 侵 海 關 內 外 部 網 路, 散 播 病 毒 等 惡 意 程 式, 企 圖 影 響 電 腦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圖 一 傳 統 網 路 攻 擊 模 式 : 15

今 日 海 關 2 最 新 攻 擊 模 式 : 駭 客 傳 統 攻 擊 手 法 由 於 較 易 受 本 局 (1) 防 火 牆 (2) 入 侵 偵 測 / 防 禦 系 統 等 資 安 設 備 阻 擋, 致 攻 擊 成 功 率 不 高 故 目 前 駭 客 攻 擊 手 法 已 改 採 電 子 郵 件 夾 帶 惡 意 程 式 的 方 式 入 侵 為 主 ( 圖 二 ) 圖 二 最 新 攻 擊 模 式 ( 三 )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型 態 : 1 假 冒 寄 件 者 ( 圖 三 ): 2 聳 動 的 主 旨 與 內 文 ( 圖 四 ): 本 文 整 理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月 舉 辦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之 實 際 案 例 如 下 : 情 色 新 聞 政 治 新 聞 休 閒 新 聞 影 劇 新 聞 圖 三 假 冒 寄 件 者 圖 四 聳 動 的 主 旨 與 內 文 3 含 惡 意 程 式 的 附 件 -- 以 木 馬 病 毒 的 植 入 為 例 : 目 前 駭 客 要 將 木 馬 病 毒 植 入 他 人 電 腦 最 主 要 不 外 乎 是 透 過 Port 139 入 侵 後 植 入 利 用 漏 洞 入 侵 後 植 入 網 頁 或 電 子 郵 件 夾 帶 下 載 檔 案 中 夾 帶 ( 透 過 P2P MSN Yahoo Messenger Blog Crack 檔 案 遊 戲 外 掛 程 式 ) 等 四 種 方 式 16

4 利 用 零 時 差 攻 擊 : 零 時 差 攻 擊 就 是 利 用 當 漏 洞 剛 被 發 現 不 久, 還 沒 有 任 何 補 丁 文 件 被 發 布 並 對 已 知 問 題 進 行 修 復 時 發 起 的 攻 擊, 或 是 在 補 丁 發 布 的 當 天 就 被 利 用 來 發 起 的 惡 意 攻 擊, 這 使 得 IT 專 家 們 沒 有 時 間 來 堵 上 這 個 漏 洞 防 範 辦 法 之 一 即 為 時 常 執 行 WINDOWS UPDATE 功 能 ( 圖 五 ) 圖 五 時 常 執 行 WINDOWS UPDATE 三 高 雄 關 稅 局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作 業 : 當 收 件 人 開 啟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或 點 閱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所 附 連 結 或 檔 案 時, 即 留 下 紀 錄, 做 為 後 續 統 計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開 啟 率 及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點 閱 率 之 依 據 又 收 件 人 雖 未 開 啟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或 點 閱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所 附 連 結 或 檔 案 時, 但 轉 寄 給 他 人, 即 使 他 人 開 啟 或 點 閱 而 留 下 紀 錄, 紀 錄 歸 為 第 一 個 收 件 人 ( 非 被 轉 寄 的 人 ) ( 一 )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依 據 1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96 年 10 月 5 日 函 頒 之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施 行 方 案 2 行 政 院 96 年 2 月 15 日 核 定 修 正 之 建 立 我 國 通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安 全 機 制 計 畫 3 財 政 部 99 年 3 月 17 日 台 財 資 字 第 09928000120 號 函 4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99 年 3 月 22 日 高 書 字 第 0991005800 號 局 長 書 函 ( 二 )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目 的 : 1 透 過 上 課 宣 導, 以 檢 測 所 有 同 仁 對 於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手 法 之 防 護 能 力 2 透 過 上 課, 強 化 同 仁 資 安 意 識 與 警 覺 性, 降 低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風 險, 以 精 進 整 體 資 安 防 護 作 為 3 達 成 財 政 部 訂 定 之 99 年 度 總 目 標 : 惡 意 郵 件 開 啟 率 低 於 8%, 點 閱 率 低 於 5% ( 三 )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對 象 : 17

今 日 海 關 1 行 政 院 不 定 期 針 對 主 管 機 關 或 資 安 責 任 等 級 A B 級 機 關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次 演 練 ( 本 局 核 列 為 B 級 機 關 ) 2 主 管 機 關 ( 財 政 部 ) 每 年 至 少 對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2 次 演 練 3 每 年 10 月 底 前 提 報 演 練 成 果 報 告 ( 四 )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方 式 : 一 般 採 用 隱 匿 郵 件 來 源 方 式, 使 寄 發 的 信 件 不 能 被 看 出 是 由 本 局 ( 或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 所 寄 出, 否 則 將 無 法 達 到 測 試 的 目 的 故 其 方 式 有 : 1. 隱 匿 使 用 之 IP: 原 則 上 不 採 用 本 局 所 屬 的 IP, 而 改 以 ADSL 撥 接 的 方 式 取 得 ISP 業 者 所 配 發 的 動 態 IP 2. 網 域 名 稱 : 申 請 網 路 上 免 費 之 網 域 轉 址 服 務, 其 E-mail Address 將 以 正 常 網 域 名 稱 顯 示, 而 不 是 用 IP 方 式 顯 現 3. 寄 件 者 : 以 顯 示 寄 件 者 名 稱 方 式 寄 送, 不 直 接 顯 示 E-mail Address ( 五 )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方 法 : 1 辦 理 如 何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教 育 訓 練 : 由 高 雄 關 稅 局 人 事 室 開 辦 如 何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對 象 為 本 局 各 單 位 具 有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帳 號 之 同 仁, 並 由 資 訊 室 同 仁 擔 任 講 師 2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實 作 : (1) 代 理 伺 服 器 (Proxy Server) 不 開 放 SMTP (PORT 25 及 POP3 (PORT 110) 等 通 訊 協 定, 故 無 法 使 用 Outlook 及 Outlook Express 等 郵 件 軟 體 來 收 發 信 件 僅 能 透 過 瀏 覽 器 來 讀 取 郵 件, 可 有 效 避 避 免 郵 件 軟 體 之 信 件 自 動 開 啟 功 能 (2) 教 導 使 用 Outlook 之 同 仁 : A 務 必 關 閉 Outlook 預 覽 功 能 ( 檢 視 / 版 面 配 置 / 顯 示 預 覽 窗 格 ): 不 勾 選 ( 因 預 覽 郵 件 亦 算 開 啟 郵 件 ) B 務 必 關 閉 Outlook 預 覽 圖 片 功 能 ( 工 具 / 選 項 / 安 全 性 / 阻 擋 郵 件 中 之 圖 片 內 容 ): 要 勾 選 ( 因 預 覽 圖 片 亦 算 開 啟 郵 件 ) (3) 建 請 每 位 同 仁 以 公 用 ( 本 局 webmail 帳 號 ) 和 私 用 ( 以 yahoo pchome hinet 及 gmail 其 他 帳 號 ) 電 子 信 箱, 分 開 使 用 A 在 家 或 私 事 使 用 [ 其 他 帳 號 ] 信 箱 如 :xxx@yahoo.com.tw xxx@pchome.com.tw 或 xxx@gmail.com.tw 等 B 在 本 局 使 用 [xxx@webmail.customs.gov.tw] 信 箱 (4) 教 導 同 仁 使 用 過 濾 郵 件 功 能 : 18

A 使 用 本 局 webmail 帳 號, 請 在 偏 好 設 定 設 定 過 濾 郵 件 條 件 : 步 驟 1 進 入 信 件 匣 ( 左 邊 選 項 ), 點 選 新 增 信 件 匣 名 稱 定 為 社 交 工 程 過 濾 信 件 步 驟 2 將 所 有 熟 識 的 寄 件 人, 增 加 至 [ 通 訊 錄 ] B 完 成 前 二 個 步 驟 後 : 步 驟 1 再 進 入 偏 好 設 定 點 選 過 濾 信 件 步 驟 2 點 選 [ 新 增 ], 各 項 選 項 如 下 如 果 通 訊 錄 不 包 含 寄 件 人, 則 將 此 信 件 放 入 社 交 工 程 過 濾 信 件 步 驟 3 點 選 [ 確 定 ] 爾 後 進 入 信 箱 為 [ 收 件 匣 ] 之 信 件 為 通 訊 錄 熟 識 寄 件 人 所 寄, 但 [ 社 交 工 程 過 濾 信 件 ] 之 信 件 ( 圖 六 ), 即 為 陌 生 人 來 信, 須 一 封 一 封 人 工 詳 加 過 濾 圖 六 社 交 工 程 過 濾 信 件 郵 箱 (5) 教 導 同 仁 設 定 不 自 動 回 覆 功 能 : 使 用 本 局 webmail 帳 號, 請 在 偏 好 設 定 設 定 不 自 動 回 覆... 步 驟 1 以 IE 瀏 覽 器 開 啟 http://webmail.customs.gov.tw, 並 登 入 之 步 驟 2 點 選 左 列 偏 好 設 定, 再 點 選 右 側 自 動 回 覆 步 驟 3 不 勾 選 啟 用 ( 圖 七 ), 再 點 選 確 定 圖 七 偏 好 設 定 設 定 不 自 動 回 覆 19

今 日 海 關 (6) 教 導 同 仁 設 定 不 自 動 轉 寄 功 能 : 使 用 本 局 webmail 帳 號, 請 在 偏 好 設 定 設 定 不 自 動 轉 寄... 步 驟 1 以 IE 瀏 覽 器 開 啟 http://webmail.customs.gov.tw, 並 登 入 之 步 驟 2 點 選 左 列 偏 好 設 定, 再 點 選 右 側 自 動 轉 寄 步 驟 3 不 勾 選 啟 用 自 動 轉 寄 ( 圖 八 ), 再 點 選 確 定 圖 八 偏 好 設 定 設 定 不 自 動 轉 寄 (7) 不 定 期 辦 理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演 作 業, 並 將 演 綀 結 果 公 告 於 本 局 內 網 首 頁 ;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成 績 不 佳 人 員, 並 以 密 件 函 該 單 位 主 管 請 其 督 導 改 善 四 實 例 演 練 -- 以 99 年 度 財 政 部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第 1 次 演 練 為 例 本 節 以 99 年 度 財 政 部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第 1 次 演 練 為 例, 分 別 介 紹 ( 一 ) 設 計 模 擬 駭 客 信 件 內 容 ( 二 ) 發 信 時 程 安 排 ( 三 ) 演 練 結 果 ( 四 ) 演 練 結 果 分 析 等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設 計 模 擬 駭 客 信 件 內 容 1 新 知 (2 封 ) 演 練 辦 理 情 形 (2/6) 演 練 辦 理 情 形 (2/6)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1: 吃 辣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2: 地 震 來 時 躲 在 生 命 三 角 內 存 活 機 會 最 大! 14 15 圖 九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1 圖 十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2 20

2 娛 樂 (2 封 ) 演 練 辦 理 情 形 (2/6) 演 練 辦 理 情 形 (2/6)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3: 男 人 們 看 完 別 哭 -- 什 麼 是 老 婆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4: 請 細 細 品 味 16 圖 十 一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3 圖 十 二 模 擬 惡 意 郵 件 之 4 17 ( 二 ) 發 信 時 程 安 排 1 信 件 總 數 :15,043 人, 每 人 4 封 2 發 信 時 間 :4 月 7 日 ~4 月 29 日 3 統 計 時 間 :4 月 7 日 ~4 月 29 日 ( 三 ) 演 練 結 果 表 一 每 封 信 件 開 啟 率 及 點 閱 率 一 覽 表 信 件 主 旨 信 件 類 型 發 信 總 數 開 啟 數 開 啟 率 點 閱 數 點 閱 率 吃 辣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地 震 來 時 躲 在 生 命 三 角 內 存 活 機 會 最 大 男 人 們 看 完 別 哭 什 麼 是 老 婆 請 細 細 品 味 新 知 15043 59 0.39% 4 0.03% 新 知 15043 30 0.2% 5 0.03% 娛 樂 15043 25 0.17% 4 0.03% 娛 樂 15043 45 0.3% 11 0.07% ( 四 ) 演 練 結 果 分 析 1 網 路 實 體 隔 離 機 關 之 成 績 優 於 無 實 體 隔 離 機 關, 顯 示 無 實 體 隔 離 之 環 境 更 容 易 遭 受 攻 擊, 請 此 類 單 位 加 強 宣 導 或 利 用 垃 圾 郵 件 過 濾 設 備 攔 截 信 件 2 郵 件 連 結 或 附 加 檔 案 之 點 閱 率 較 低, 顯 示 同 仁 對 於 連 結 或 附 件 之 警 覺 性 較 高 21

今 日 海 關 3 實 務 上 垃 圾 郵 件 大 多 為 惡 意 郵 件, 請 提 醒 同 仁 切 勿 使 用 公 務 信 箱 開 啟 垃 圾 郵 件 五 結 語 與 建 議 ( 一 ) 結 語 感 謝 高 雄 關 稅 局 各 級 長 官 的 支 持 及 全 體 同 仁 的 用 心 及 努 力,99 年 度 財 政 部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第 1 次 演 練 已 於 4 月 實 施 ; 演 練 成 績 : 本 局 開 啟 率 (1.13%) 與 其 他 關 稅 局 比 較 為 最 低 ( 表 二 ), 榮 獲 第 一 名 最 後, 仍 請 本 局 各 位 同 仁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對 屬 於 社 交 工 程 過 濾 郵 件 信 箱 內 之 來 路 不 明 郵 件, 不 要 隨 意 開 啟 ( 二 ) 建 議 建 議 海 關 同 仁, 養 成 在 收 取 電 子 郵 件 時 應 有 的 習 慣 : 1 檢 查 寄 件 者 的 真 偽 2 確 認 信 件 內 容 的 真 實 度 3 不 輕 易 開 啟 郵 件 中 的 超 連 結 以 及 附 件 4 勿 使 用 預 覽 ( 或 透 過 純 文 字 ) 模 式 檢 視 信 件 5 開 啟 超 連 結 或 檔 案 前, 確 認 對 應 軟 體 都 保 持 在 最 新 的 修 補 狀 態 6 提 高 警 覺, 加 強 危 機 意 識 圖 十 三 高 雄 關 稅 局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作 業 團 隊 22

表 二 99 年 度 財 政 部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第 1 次 演 練 結 果 一 覽 表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惡 意 郵 件 開 啟 人 數 統 計 表 ( 按 惡 意 郵 件 開 啟 率 排 序 ) 參 演 機 關 名 稱 受 測 人 數 開 啟 郵 件 人 數 惡 意 郵 件 開 啟 率 備 註 財 政 部 325 32 9.85% 開 啟 3 封 :1 人 開 啟 2 封 :5 人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43 2 4.65% 國 庫 署 161 6 3.73% 基 隆 關 稅 局 972 31 3.19% 開 啟 4 封 :1 人 開 啟 3 封 :1 人 開 啟 2 封 :4 人 賦 稅 署 282 8 2.84% 開 啟 2 封 :1 人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413 10 2.42% 開 啟 2 封 :1 人 臺 中 關 稅 局 280 5 1.79%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312 5 1.60% 關 稅 總 局 486 7 1.44% 台 北 關 稅 局 1002 12 1.20% 開 啟 3 封 :1 人 開 啟 2 封 :1 人 高 雄 關 稅 局 1058 12 1.13% 開 啟 3 封 :1 人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1998 5 0.25% 開 啟 2 封 :1 人 高 雄 市 國 稅 局 1068 0 0.00%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2585 0 0.00% 臺 灣 省 中 區 國 稅 局 2025 0 0.00% 臺 灣 省 南 區 國 稅 局 1754 0 0.00% 國 有 財 產 局 70 0 0.00% 國 有 財 產 局 臺 灣 北 區 辦 事 處 25 0 0.00% 國 有 財 產 局 臺 灣 中 區 辦 事 處 54 0 0.00% 國 有 財 產 局 臺 灣 南 區 辦 事 處 21 0 0.00%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83 0 0.00%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26 0 0.00% 合 計 15,043 135 0.90% 23

今日海關 參考文獻 1 顏榮昌 電腦駭客入侵網路相關模式之分析與防範 清流月刊 民國 97 年 10 月 2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第 1 次演練辦理情形及演練結 果報告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民國 99 年 5 月 3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98 年度高雄關稅局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防制方法 操作手冊 高雄關稅局資訊室 民國 98 年 3 月 4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 http://www.icst.org.tw/ 5 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 http://www.customs.gov.tw/ 6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網站 http://kaohsiung.customs.gov.tw/ 7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請防範社交工程的攻擊 http://www.yuntech.edu.tw/index.php 8 私立南台科技大學 資安案例分享 --e-mail 社交工程及防護 http://www.stut.edu.tw/stut_index/news_doc/security/ 9 網路文官學院 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宣導與防範相關措施 行政院研考會 http://www.cgu.edu.tw/ic/8security/security03/mail.pdf 10 溫廷彰 社交工程的介紹與防範 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http://icsc.net.fju.edu.tw/doc/icscedudoc20090428.pdf 24

我 們 在 基 隆 修 工 作 手 冊 ( 上 ) - 建 置 一 部 智 慧 型 工 作 手 冊, 以 提 供 便 捷 搜 尋 多 元 瀏 覽 及 永 不 間 斷 維 護 的 知 識 庫 基 隆 關 稅 局 / 簡 進 國 賴 惠 美 在 數 位 匯 流 的 年 代, 讓 關 務 資 訊 與 知 識, 經 由 有 系 統 地 發 現 瞭 解 分 享 及 使 用, 並 以 創 造 價 值 的 方 法, 能 在 適 當 時 流 向 適 當 的 人, 成 為 海 關 的 " 知 識 +" 壹 本 局 工 作 手 冊 簡 史 沿 革 工 作 手 冊 是 關 員 執 行 業 務 遵 循 的 標 準, 海 關 工 作 手 冊 的 歷 史 可 上 溯 民 國 60 年 ; 當 時, 本 局 即 奉 海 關 總 稅 務 司 署 ( 註 : 關 稅 總 局 前 身 )60 年 10 月 4 日 (60) 臺 基 研 字 第 1275 號 令 示, 對 於 各 業 務 單 位 均 發 給 各 該 單 位 之 工 作 手 冊, 同 時 分 發 關 員 每 人 一 冊, 並 要 求 列 入 交 代 事 項, 倘 關 員 調 職 時 須 移 交 接 任 者 相 關 公 文 亦 曾 如 此 諭 示 : 各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細 則 應 遵 照 所 發 各 該 單 位 之 工 作 手 冊 規 定 施 行, 各 單 位 並 應 隨 時 研 究 修 訂, 精 進 不 已, 至 少 不 使 其 與 現 行 法 規 脫 節, 各 項 新 規 定 並 應 列 入 有 關 工 作 手 冊 及 訓 練 班 講 義 內, 作 為 擔 任 該 項 工 作 關 員 閱 讀 及 訓 練 教 材 之 用, 以 免 不 明 規 定 或 於 案 發 後 推 諉 責 任 之 情 事 發 生, 其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斑 當 年 必 須 以 紙 本 編 印 成 冊, 並 送 海 關 總 稅 務 司 署 ( 關 稅 總 局 ) 總 務 處 備 查, 至 88 年 6 月 印 製 最 後 一 版 工 作 手 冊, 已 然 歷 經 28 個 寒 暑 紙 本 工 作 手 冊 人 手 一 本 使 用 極 方 便, 然 編 輯 程 序 及 使 用 面 向 發 生 諸 多 問 題 例 如 : 公 開 招 標 程 序 冗 長 印 製 工 作 耗 時 耗 力 耗 財 經 費 有 無 牽 涉 刊 印 時 效 無 法 跨 單 位 作 全 面 性 查 詢 等, 至 90 年, 本 局 配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政 策, 為 各 關 稅 局 中 最 先 於 內 部 網 站 建 置 電 子 化 工 作 手 冊, 解 決 上 述 紙 本 工 作 手 冊 困 擾, 亦 便 利 關 員 使 用, 減 少 人 力 物 力 成 本 投 入, 在 當 時 實 屬 創 舉 本 局 採 用 電 子 化 工 作 手 冊 後, 大 幅 提 升 工 作 手 冊 使 用 頻 率, 但 是 內 容 不 一 致 性 問 題 依 舊 存 在 原 因 在 於 授 權 各 單 位 建 置 其 專 用 共 同 進 口 作 業 共 同 出 口 作 業, 衍 生 相 同 作 業 而 其 程 序 卻 不 一 的 困 擾 因 此,93 年 建 請 進 口 組 出 口 組 五 堵 分 局 六 堵 分 局 桃 園 分 局 等 五 個 使 用 單 位 分 工 統 整 並 編 修 本 局 唯 一 一 套 共 同 進 出 口 作 業 規 定 回 顧 當 時 打 破 本 位 的 整 併 作 為, 同 時 也 減 少 日 後 維 護 人 力 重 複 投 入, 乃 海 關 的 一 大 進 步 為 了 維 護 內 部 網 站 建 置 工 作 手 冊, 訂 定 維 護 作 業 規 定 之 需 求 乃 醞 釀 而 生 自 60 年 至 94 年 工 作 手 冊 之 維 護 工 作, 皆 無 訂 定 相 關 維 護 作 業 規 定 以 資 遵 循, 由 各 單 位 依 據 書 函 法 令 等 逕 自 更 新, 至 於 是 否 落 實 更 新, 幾 無 紀 錄 可 稽, 往 往 維 護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亦 未 察 覺, 衍 生 良 多 問 題 因 此 為 免 維 護 工 作 25

今 日 海 關 延 宕 並 達 到 即 時 更 新, 維 護 作 業 規 定 明 文 化 實 刻 不 容 緩, 爰 於 95 年 1 月 16 日 訂 頒 基 隆 關 稅 局 工 作 手 冊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規 定, 以 內 部 網 站 建 置 電 子 化 工 作 手 冊 ( 含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為 維 護 對 象, 其 內 容 如 圖 1-1 從 紙 本 進 化 到 電 子 化 的 軌 跡, 說 明 本 局 與 時 俱 進 勇 於 創 新 的 特 殊 文 化 值 此 本 局 電 子 化 工 作 手 冊 實 施 10 年, 仍 有 很 多 不 足 地 方, 藉 此 本 局 吸 取 前 人 經 驗, 抱 持 繼 往 開 來 的 精 神, 從 99 年 5 月 起 至 100 年 1 月 止, 近 8 個 月 的 時 間 全 局 動 員, 從 事 以 業 務 導 向 整 併 工 程, 改 革 幅 度 前 所 未 見, 特 此 拋 磚 引 玉, 並 記 錄 這 段 海 關 知 識 管 理 歷 程 鱗 爪 始 末 圖 1-1 原 工 作 手 冊 分 成 2 個 共 同 規 定 及 19 個 單 位 基 隆 關 稅 局 工 作 手 冊 工 作 手 冊 資 料 維 護 作 業 規 定 工 作 手 冊 異 動 申 請 書 共 同 規 定 進 口 作 業 共 同 規 定 出 口 作 業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共 同 作 業 ) 進 口 組 出 口 組 稽 核 組 倉 棧 組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五 堵 分 局 六 堵 分 局 稽 查 組 總 務 室 法 務 室 資 訊 室 緝 案 處 理 組 桃 園 分 局 復 查 會 花 蓮 分 局 臺 北 港 機 動 巡 查 隊 五 堵 分 局 馬 祖 派 出 課 貳 修 訂 緣 起 與 目 的 一 緣 起 本 次 修 訂 乃 源 自 財 政 部 部 長 及 本 局 局 長 的 核 ( 裁 ) 示 : ( 一 ) 財 政 部 98 年 10 月 1 日 業 務 會 報, 部 長 核 示 : 就 主 管 ( 督 導 ) 業 務 中 應 一 致 性 處 理 之 事 項, 協 調 統 一 作 業 規 範 或 標 準 ( 二 ) 本 局 蔡 局 長 秋 吉 於 99 年 4 月 19 日 業 務 檢 討 會 中 指 示 : 請 主 任 秘 書 召 集 總 務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檢 視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及 架 構, 作 全 面 修 改 與 調 整 26

二 目 的 本 局 99 年 5 月 3 日 啟 動 第 1 次 研 商 工 作 手 冊 修 訂 會 議 ( 如 圖 2-1), 與 會 者 皆 為 各 業 務 單 位 的 菁 英 本 次 決 議 確 立 修 訂 目 的 為 : ( 一 ) 達 到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一 致 性 ( 二 ) 簡 化 工 作 手 冊 維 護 作 業 ( 三 ) 完 整 呈 現 工 作 執 行 所 需 資 訊 ( 四 ) 建 置 一 套 方 便 查 閱 使 用 的 工 作 手 冊 三 推 動 願 景 圖 2-1 研 商 工 作 手 冊 修 訂 會 議 召 開 情 形 圖 2-1 研 商 工 作 手 冊 修 訂 會 議 召 開 情 形 ( 一 ) 重 新 思 維 工 作 手 冊 之 定 位 及 導 向, 以 業 務 的 知 識 管 理, 將 e 化 介 面 升 級 本 局 原 工 作 手 冊 之 制 定 以 組 織 導 向 為 主, 業 務 導 向 為 輔 ; 除 進 出 口 二 類 作 業 須 各 單 位 共 同 訂 定 外, 授 權 19 個 單 位 各 自 修 訂 所 需 個 別 規 定 同 時 運 用 附 加 word 檔 案 另 開 視 窗 瀏 覽 方 式 呈 現 各 項 作 業 內 容 各 單 位 工 作 手 冊 一 目 瞭 然, 列 印 版 面 亦 美 觀, 但 隨 著 時 空 轉 換, 數 位 整 合 科 技 蔚 為 潮 流, 實 施 近 10 年 的 工 作 手 冊 亟 需 變 革, 例 如 : 1 共 同 規 定 進 出 口 作 業 僅 占 全 部 項 目 5%, 各 單 位 個 別 規 定 約 占 95%( 表 2-1), 各 單 位 之 間 缺 乏 橫 向 聯 繫, 造 成 同 一 作 業 可 能 因 承 辦 單 位 不 同 執 行 標 準 程 序 產 生 差 異, 讓 同 仁 無 所 適 從 表 2-1 原 工 作 手 冊 共 同 規 定 與 各 單 位 個 別 規 定 篇 數 及 比 例 項 目 篇 數 比 例 1. 共 同 規 定 進 口 作 業 2. 共 同 規 定 出 口 作 業 3. 個 別 規 定 : 進 口 組 出 口 組 稽 核 組 倉 棧 組 稽 查 組 緝 案 處 理 組 五 堵 分 局 六 堵 分 局 桃 園 分 局 花 蓮 分 局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總 務 室 法 務 室 資 訊 室 臺 北 港 蘇 澳 派 出 課 馬 祖 派 出 課 復 查 委 員 會 80 5% 1,455 95% 總 計 1,535 100% 2 各 單 位 制 訂 的 作 業 名 稱 不 一 致, 造 成 維 護 內 容 歧 異 及 人 力 重 複 投 入 例 如 : 原 工 作 手 冊 關 於 進 口 作 業 之 收 單 項 目 ( 圖 2-2), 已 於 共 同 規 定 進 口 作 業 中 編 訂 3 篇, 各 單 位 個 別 規 定 復 編 訂 17 篇,20 篇 內 容 相 近 名 稱 相 異, 且 有 8 個 通 關 單 位 同 時 負 責 維 護 27

原 項 次 內 容 今 日 海 關 4 進 口 業 一 第 一 ~ 四 股 001: 連 線 報 關 人 傳 輸 之 C1C2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進 口 組 1 2007/7/24 5 進 口 業 一 第 一 ~ 四 股 002: 進 口 人 或 報 關 人 未 連 線 傳 輸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及 資 料 鍵 檔 進 口 組 1 2007/7/24 1 共 同 規 定 進 口 作 業 01: 收 單 進 口 共 同 規 定 1 2009/10/30 2 共 同 規 定 進 口 作 業 02: 收 單 進 口 共 同 規 定 1 2007/11/13 47 五 堵 進 業 一 一 ~ 四 股 001: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五 堵 分 局 1 2007/7/24 68 五 堵 進 業 一 五 股 007: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與 分 送 五 堵 分 局 1 2007/7/24 18 六 堵 進 口 一 至 四 股 015: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與 分 送 六 堵 分 局 1 2009/2/27 77 六 堵 徵 稅 課 一 股 004: 逾 期 未 報 關 案 件 之 處 理 六 堵 分 局 1 2008/9/19 4 桃 園 業 一 第 一 二 股 001: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審 核 及 放 行 桃 園 分 局 1 2007/7/24 12 桃 園 業 一 第 一 二 股 009: 進 口 報 單 之 分 派 桃 園 分 局 1 2007/7/24 40 桃 園 業 三 第 一 股 001: 受 理 連 線 C2 C3 補 收 單 放 行 及 未 連 線 收 單 件 鍵 檔 桃 園 分 局 1 2007/7/24 1 0710101- 一 連 線 報 關 人 傳 輸 之 C1 C2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臺 北 港 辦 事 處 1 2009/5/20 2 0710102- 一 進 口 人 或 報 關 人 未 連 線 傳 輸 進 口 報 單 之 收 單 及 資 料 鍵 檔 臺 北 港 辦 事 處 1 2009/5/20 24 花 蓮 業 務 進 口 001: 船 舶 進 口 有 關 業 務 之 受 理 花 蓮 分 局 1 2007/7/24 25 花 蓮 業 務 進 口 002: 收 單 花 蓮 分 局 1 2007/7/24 26 花 蓮 業 務 進 口 003: 檔 花 蓮 分 局 1 2007/7/24 135 蘇 澳 派 出 課 第 一 股 028: 進 口 報 單 之 受 理 花 蓮 分 局 1 2007/7/24 136 蘇 澳 派 出 課 第 一 股 029: 檔 花 蓮 分 局 1 2007/7/24 1 馬 祖 業 務 01 船 舶 進 口 有 關 業 務 之 受 理 馬 祖 辦 事 處 1 2007/7/24 24 共 同 規 定 進 口 作 業 05-008: 進 口 報 單 之 簽 收 與 分 派 進 口 共 同 規 定 1 2007/7/24 圖 2-2 進 口 收 單 20 篇 作 業 內 容 重 複 性 維 護 缺 乏 一 致 性 組 別 大 項 分 類 修 改 日 期 3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呈 現 缺 乏 整 體 性, 未 記 載 工 作 相 關 書 表 及 所 使 用 作 業 系 統 ( 如 海 空 運 通 關 系 統 安 控 系 統 進 出 口 貨 櫃 動 態 查 核 系 統 等 ) 之 電 腦 程 式 交 易 代 碼 等 ( 圖 2-3), 對 於 接 任 新 職 位 的 同 仁, 無 法 即 時 給 予 協 助, 必 須 歷 經 較 長 適 應 期 圖 2-3 原 工 作 手 冊 缺 乏 電 腦 程 式 代 碼 情 形 4 作 業 項 目 受 限 於 附 加 word 檔 之 設 計, 僅 能 由 工 作 手 冊 一 級 單 位 名 稱 進 行 查 詢, 無 法 提 供 橫 向 跨 單 位 查 詢 服 務, 使 用 不 便 利, 點 閱 率 長 期 偏 低, 如 圖 2-4 所 示 進 口 組 業 務 一 課 第 一 至 四 股 002 作 業 項 目, 從 96 年 7 月 24 日 至 100 年 1 月 為 止 未 曾 辦 理 修 訂, 且 人 氣 僅 23 次, 平 均 每 月 點 閱 率 不 到 1 次 28

圖 2-4 查 詢 畫 面 僅 限 作 業 名 稱 及 自 己 單 位 查 詢 5 個 別 規 定 工 作 手 冊 授 權 各 單 位 自 我 維 護, 缺 乏 考 核 的 機 制, 使 得 工 作 手 冊 無 法 即 時 更 新 及 管 控 品 質 ( 二 ) 將 工 作 手 冊 蛻 變 成 捕 捉 海 關 分 散 或 內 隱 核 心 知 識 的 金 手 套 各 關 稅 局 中 本 局 具 所 轄 通 關 港 埠 最 多 轄 區 最 遼 闊 通 關 單 位 最 多 等 特 色, 業 務 項 目 包 羅 萬 象, 各 項 施 政 措 施 之 宣 達 執 行 與 查 核 往 往 費 時 費 力 傳 統 上 以 組 織 內 部 單 位 導 向 所 訂 定 的 工 作 手 冊, 未 針 對 核 心 業 務 訂 定 一 致 性 作 業 標 準 及 作 業 流 程, 再 加 上 本 局 近 年 來 新 舊 世 代 交 替 速 度 為 空 前 未 見, 形 成 雪 上 加 霜, 因 此, 我 們 思 索 運 用 資 訊 能 力 已 成 普 世 知 識 之 優 勢, 在 極 短 時 間 內 將 散 見 各 單 位 的 核 心 知 識 建 制 成 海 關 業 務 百 科 全 書, 突 破 困 境 : 1 運 用 虛 擬 師 徒 制 精 神, 促 進 知 識 分 享, 新 人 不 必 從 零 開 始 : 年 經 世 代 工 作 者 具 有 熱 情 及 創 造 性 的 想 像 力, 經 由 中 高 齡 世 代 內 化 知 識 及 經 驗 所 適 時 提 供 的 指 引, 老 人 帶 新 人, 擴 散 關 務 知 識 之 能 量, 提 升 關 員 對 於 關 務 知 識 的 認 知 應 用 能 力 與 方 法 2 擴 大 參 與 授 權 分 工 : 打 破 本 局 數 十 年 靜 態 作 業 模 式, 將 一 貫 公 文 簽 辦 辦 理 修 訂 方 式, 改 成 廣 邀 實 務 社 群 共 同 參 與 分 工 合 作 ; 不 囿 於 既 有 組 織 導 向 框 架, 跨 越 界 限, 透 過 單 位 知 識 代 表 面 對 面 會 談, 或 者 各 組 委 員 分 工 討 論 的 橫 向 聯 繫, 導 入 適 合 海 關 的 標 準 化 作 業 3 活 用 本 局 優 勢 精 進 知 識 管 理 之 無 紙 化 : 本 局 關 員 學 歷 高 但 平 均 年 齡 略 嫌 老 化 電 腦 作 業 基 本 訓 練 充 足, 且 內 部 網 站 已 建 置 其 他 關 稅 局 所 無 之 知 識 管 理 (KM) 系 統, 電 腦 軟 硬 體 設 ( 配 ) 備 亦 足, 所 以 由 全 流 程 思 考, 建 置 工 作 手 冊 之 使 用 維 護 無 紙 化 介 面, 以 線 上 辦 理 維 護 及 考 核 29

今 日 海 關 參 修 改 流 程 為 打 造 建 置 一 部 智 慧 型 工 作 手 冊, 本 局 訂 定 3 大 修 訂 原 則 11 個 實 施 步 驟 及 專 案 期 程 : 一 修 訂 原 則 ( 一 ) 業 務 導 向 架 構 : 以 通 關 業 務 單 位 1,331 篇 工 作 手 冊 為 修 訂 整 併 對 象, 以 達 成 各 單 位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之 一 致 性 ( 二 ) 簡 併 作 業 類 別 和 項 目 : 從 原 1,331 篇 訂 定 出 作 業 類 別, 並 從 作 業 類 別 中 依 作 業 流 程 或 相 關 作 業 內 容 再 細 分 作 業 項 目 ( 三 ) 充 實 作 業 內 容 : 增 列 作 業 所 需 相 關 資 訊, 如 電 腦 畫 面 使 用 書 表, 並 配 合 本 局 設 計 的 資 料 庫 表 格 的 設 計, 使 編 輯 內 容 達 到 整 體 資 訊 二 修 訂 步 驟 ( 一 ) 召 開 研 商 工 作 手 冊 會 議 : 成 立 工 作 手 冊 推 動 小 組 及 選 定 成 員, 共 同 推 動 修 訂 作 業 ( 二 ) 檢 視 原 工 作 手 冊 : 整 併 編 輯 前 先 由 各 單 位 檢 視 原 工 作 手 冊 的 正 確 性, 若 有 不 符 的 情 況 先 進 行 修 改, 以 利 下 一 階 段 整 併 作 業 之 推 動 ( 三 ) 擬 定 作 業 類 別 及 項 目 : 首 先, 透 過 業 務 單 位 專 家 參 與, 擬 訂 本 局 核 心 的 作 業 類 別, 例 如 進 口 作 業 出 口 作 業 倉 儲 管 理 其 次, 各 單 位 提 報 各 作 業 類 別 下 層 架 構 之 作 業 項 目, 以 備 將 原 組 織 導 向 工 作 手 冊 之 導 入 新 分 類 原 則, 並 利 各 編 輯 委 員 著 手 整 併 例 如 進 口 作 業 可 再 細 分 為 艙 單 收 單 驗 貨 分 估 放 行 審 核 理 單 等 16 個 作 業 類 別 ( 四 ) 現 有 工 作 手 冊 盤 點 及 分 類 : 依 照 所 上 述 所 訂 定 的 作 業 類 別 作 業 項 目, 將 業 務 單 位 1,331 篇 予 以 分 類 並 導 入, 同 時 指 派 各 作 業 類 別 之 各 分 工 權 責 單 位, 以 利 執 行 整 併 作 業 ( 五 ) 編 輯 委 員 受 訓 : 各 分 工 權 責 單 位 就 指 派 編 修 之 作 業 項 目, 推 薦 其 整 併 編 輯 委 員, 並 由 總 務 室 規 劃 培 訓 課 程, 預 為 培 訓 編 輯 委 員 如 何 操 作 工 作 手 冊 平 台, 以 確 保 正 確 使 用 資 料 庫 新 格 式 表 單, 編 修 整 齊 劃 一 的 新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 六 ) 彙 整 作 業 內 容 : 各 編 輯 委 員 以 新 格 式 彙 整 不 同 單 位 工 作 手 冊, 將 具 有 重 複 性 的 篇 數 整 併 成 單 篇, 完 成 作 業 內 容 的 正 確 性 和 一 致 性 ( 七 ) 審 核 彙 整 結 果 : 進 行 全 局 149 個 股 共 同 檢 視 編 輯 完 的 工 作 手 冊, 並 填 報 檢 視 表, 各 單 位 彙 整 檢 視 結 果 送 交 總 務 室 企 考 股 ( 八 ) 再 修 正 內 容 : 經 由 各 股 全 面 檢 視 後 所 發 現 問 題, 交 由 總 務 室 企 考 股 彙 送 編 輯 委 員 再 次 進 行 修 訂, 並 於 修 訂 完 畢 後, 回 報 檢 視 單 位, 以 確 認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正 確 無 訛 ( 九 ) 張 貼 內 部 網 站 預 告 : 提 供 2 週 內 網 再 檢 視 期, 請 各 單 位 若 發 現 預 告 30

內 容 有 誤, 立 即 通 知 總 務 室 企 考 股, 由 其 移 送 編 輯 委 員 進 行 修 正, 使 內 容 更 臻 正 確 ( 十 ) 修 訂 維 護 考 核 要 點 / 公 布 實 行 : 透 過 各 單 位 擴 大 參 與, 檢 討 原 工 作 手 冊 維 護 資 料 作 業 規 定 之 不 合 時 宜 之 處 後, 另 訂 定 基 隆 關 稅 局 工 作 手 冊 維 護 及 考 核 要 點 又 為 避 免 各 類 考 核 疊 床 架 屋, 併 案 檢 討 88 年 12 月 27 日 發 布 之 平 時 業 務 檢 查 要 點 並 予 停 止 適 用, 將 其 考 核 項 目 ( 經 辦 業 務 公 文 處 理 服 務 精 神 環 境 整 潔 ) 併 入 各 相 關 考 核 ( 工 作 手 冊 考 核 公 文 檢 查 為 民 服 務 考 核 ) ( 十 一 ) 辦 理 工 作 手 冊 推 廣 宣 導 : 為 推 廣 新 工 作 手 冊 介 面, 辦 理 全 局 推 廣 宣 導 活 動, 期 使 每 位 關 員 能 熟 悉 介 面, 發 揮 知 識 共 享 的 效 果 三 專 案 期 程 為 依 照 上 述 步 驟 實 施 整 併 編 修 工 作, 設 定 8 個 月 工 作 期 程, 由 總 務 室 企 考 股 負 責 專 案 時 間 之 管 控, 其 執 行 情 形 如 表 3-1 月 份 工 作 項 目 表 3-1 工 作 手 冊 專 案 各 工 作 項 目 期 程 99 05 99 06 99 07 99 08 99 08 99 10 99 99 11 12 100 01 召 開 工 作 手 冊 修 訂 會 議 成 立 工 作 手 冊 推 動 小 組 檢 視 原 工 作 手 冊 擬 訂 作 業 類 別 項 目 現 有 工 作 手 冊 分 類 編 輯 委 員 受 訓 彙 整 修 訂 作 業 內 容 審 核 修 訂 結 果 再 修 正 內 容 張 貼 內 網 預 告 修 訂 維 護 規 定 / 公 布 施 行 註 : 表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肆 第 1 階 段 作 業 - 全 面 檢 視 原 工 作 手 冊 為 利 進 行 整 併 編 修 作 業, 本 局 依 99 年 5 月 13 日 研 商 工 作 手 冊 修 訂 第 1 次 會 議 結 論, 首 先 進 行 現 行 工 作 手 冊 之 文 件 盤 點 及 內 容 檢 視 31

今 日 海 關 一 各 一 級 單 位 必 須 全 面 檢 視 原 工 作 手 冊 ( 含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章 或 函 示 規 定? 如 法 令 規 章 及 函 示 已 變 更, 是 否 已 檢 討 作 業 程 序? 作 業 程 序 如 須 修 正, 是 否 已 變 更 編 修? 期 間 為 99 年 6 月 1 日 至 7 月 2 日 其 結 果 如 下 表 4-1 負 責 單 位 表 4-1 原 工 作 手 冊 檢 視 修 改 情 形 表 總 筆 數 已 修 訂 上 傳 未 修 訂 總 筆 數 百 分 比 總 筆 數 百 分 比 出 口 組 五 堵 分 局 六 堵 分 局 桃 園 分 局 24 24 100% 0 0% 進 口 組 五 堵 分 局 六 堵 分 局 桃 園 分 局 55 35 64% 20 36% 六 堵 分 局 119 119 100% 0 0% 倉 棧 組 83 83 100% 0 0% 資 訊 室 50 50 100% 0 0% 臺 北 港 152 152 100% 0 0% 機 動 巡 查 隊 18 18 100% 0 0% 馬 組 派 出 課 36 36 100% 0 0% 五 堵 分 局 178 177 99% 1 1% 總 務 室 65 64 98% 1 2% 人 事 室 42 39 93% 3 7% 稽 查 組 94 74 79% 20 21% 出 口 組 83 59 71% 24 29% 緝 案 處 理 組 38 25 66% 13 34% 法 務 室 19 12 63% 7 37% 進 口 組 120 50 42% 70 58% 花 蓮 分 局 172 31 18% 141 82% 桃 園 分 局 112 15 13% 97 87% 稽 核 組 21 2 10% 19 90% 復 查 會 13 0 0% 13 100% 會 計 室 26 0 0% 26 100% 總 計 1520 1065 70% 455 30% 備 註 共 同 規 定 出 口 作 業 共 同 規 定 進 口 作 業 二 本 次 檢 視 各 單 位 目 前 工 作 手 冊 修 改 情 形, 全 局 平 均 修 改 率 為 70% 三 修 改 率 大 於 60% 的 單 位 如 下 : 共 同 規 定 出 口 作 業 ( 由 出 口 組 五 堵 分 局 六 堵 分 局 及 桃 園 分 局 共 同 負 責 ) 六 堵 分 局 倉 棧 組 資 訊 室 臺 北 港 機 動 巡 查 隊 馬 祖 派 出 課 五 堵 分 局 總 務 室 人 事 室 稽 查 組 出 口 組 緝 案 處 理 組 及 法 務 室 等 14 單 位 都 已 更 新 原 工 作 手 冊 32

伍 第 2 階 段 作 業 - 辦 理 整 併 過 程 一 工 作 手 冊 業 務 類 別 及 作 業 項 目 說 明 ( 一 ) 本 局 將 原 業 務 單 位 工 作 手 冊 1,331 篇, 再 扣 除 原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股 職 掌 表 等, 合 計 1,237 篇, 並 經 兩 個 月 的 彙 整 後, 將 業 務 單 位 的 工 作 手 冊 依 其 性 質 分 成 17 大 類 ( 進 口 出 口 貨 棧 管 理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稽 查 行 政 救 濟 大 陸 物 品 管 理 緝 案 處 理 事 後 稽 核 其 他 稅 費 徵 收 智 慧 財 產 權 機 動 巡 查 毒 品 槍 械 等 危 安 物 品 保 稅 小 三 通 業 者 管 理 及 其 他 ) 不 過, 經 以 風 險 管 理 觀 念 及 核 心 業 務 流 程 再 次 討 論, 決 議 再 次 簡 併 為 8 大 類 63 個 作 業 項 目, 茲 介 紹 如 下 : 1.A 大 類 進 口 作 業 : 共 387 篇, 依 進 口 作 業 流 程 分 成 16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1 表 5-1 A 大 類 進 口 作 業 分 成 16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艙 單 34 09 審 核 30 02 收 單 13 10 簽 證 14 03 驗 貨 20 11 理 單 6 04 分 估 89 12 化 驗 9 05 放 行 8 13 貨 樣 管 理 14 06 郵 務 處 理 7 14 大 陸 物 品 4 07 徵 稅 85 15 其 他 代 徵 稅 費 17 08 保 稅 及 沖 退 稅 26 16 其 他 11 2.B 大 類 出 口 作 業 : 共 175 篇, 依 出 口 作 業 流 程 分 成 11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2 表 5-2 B 大 類 出 口 作 業 分 成 11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收 單 15 07 理 單 11 02 驗 貨 24 08 核 銷 7 03 分 估 44 09 貨 樣 管 理 2 04 放 行 3 10 智 慧 財 產 權 7 05 審 核 48 11 其 他 9 06 簽 證 5 33

今 日 海 關 3.C 大 類 倉 儲 管 理 : 共 291 篇, 依 倉 儲 管 理 的 倉 儲 種 類 分 成 7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3 表 5-3 C 大 類 倉 儲 管 理 分 成 7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貨 棧 之 管 理 89 05 免 稅 商 店 2 02 貨 櫃 集 散 站 之 管 理 120 06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45 03 物 流 中 心 1 07 其 他 21 04 保 稅 倉 庫 13 4.D 大 類 查 緝 作 業 : 共 182 篇, 依 查 緝 作 業 流 程 分 成 11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4 表 5-4 D 大 類 查 緝 作 業 分 成 11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風 險 管 理 13 07 事 後 稽 核 18 02 船 舶 檢 查 38 08 海 上 查 緝 2 03 岸 邊 抽 核 15 09 旅 客 行 李 檢 查 13 04 倉 庫 查 核 5 10 安 康 專 案 2 05 機 動 抽 核 11 11 其 他 64 06 市 面 查 緝 1 5.E 大 類 緝 案 處 理 : 共 37 篇, 依 緝 案 處 理 性 質 分 成 5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5 表 5-5 E 大 類 緝 案 處 理 分 成 5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私 貨 逾 期 貨 之 處 理 11 02 私 貨 倉 庫 之 管 理 5 03 緝 案 帳 務 處 理 11 04 緝 案 之 管 控 7 05 其 他 3 6.F 大 類 業 者 管 理 : 共 36 篇, 依 服 務 對 象 登 記 辦 理 分 成 報 關 業 運 輸 業 倉 儲 業 免 稅 商 店 其 他 等 5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6 表 5-6 F 大 類 業 者 管 理 分 成 5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報 關 業 16 02 運 輸 業 6 03 倉 儲 業 5 04 免 稅 商 店 2 05 其 他 7 34

7.G 大 類 行 政 救 濟 : 共 25 篇, 依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分 成 通 則 復 查 案 件 訴 願 案 件 行 政 訴 訟 其 他 等 5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7 表 5-7 G 大 類 行 政 救 濟 分 成 5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通 則 11 02 復 查 案 件 8 03 訴 願 案 件 1 04 行 政 訴 訟 1 05 其 他 4 8.H 大 類 行 政 業 務 : 共 91 篇, 根 據 各 通 關 業 務 單 位 輔 助 工 作 人 事 總 務 會 計 等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分 成 人 事 總 務 會 計 其 他 等 4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其 原 篇 數 如 表 5-8 表 5-8 G 大 類 行 政 業 務 分 成 4 個 主 要 作 業 項 目 項 次 作 業 項 目 篇 數 01 人 事 5 02 總 務 68 03 會 計 15 04 其 他 3 二 內 容 整 併 說 明 ( 一 ) 原 工 作 手 冊 作 業 名 稱 相 同 或 類 似 者 整 併 為 一 例 如 圖 5-1 船 舶 檢 查 類 作 業 項 目, 其 作 業 項 目 排 序 第 2 至 6 篇 共 5 篇 名 稱 雷 同, 即 可 整 併 為 " 受 理 出 口 船 舶 結 關 " 另 圖 5-2 艙 單 類 作 業 項 目, 其 排 序 第 6 至 7 篇 名 稱 類 似, 經 查 看 原 作 業 所 編 撰 內 容, 確 認 其 可 整 併 為 一 篇 " 艙 單 申 報 及 傳 輸 " 圖 5-1 查 緝 作 業 原 工 作 手 冊 分 類 檔 35

今 日 海 關 圖 5-2 進 口 作 業 原 工 作 手 冊 分 類 檔 ( 二 ) 整 併 後 可 依 作 業 項 目 內 容 重 新 訂 定 作 業 名 稱 例 如 圖 5-3 艙 單 類 作 業 項 目, 其 作 業 項 目 排 序 從 第 1 至 3 篇 共 3 篇 名 稱 相 似, 經 編 輯 委 員 整 併 後, 將 作 業 名 稱 改 為 " 船 舶 進 口 登 記 海 關 掛 號 之 編 列 艙 單 預 行 報 關 之 處 理 " 圖 5-3 A 大 類 進 口 作 業 工 作 手 冊 分 類 檔 ( 三 ) 可 依 作 業 流 程 或 業 務 現 況 重 新 分 類 原 8 大 業 務 類 的 分 檔 僅 供 參 考, 若 編 輯 委 員 編 輯 過 程 中 發 現 該 篇 應 非 本 業 務 類 別, 可 通 知 其 他 編 輯 委 員 予 以 納 入, 使 原 分 類 更 正 確 例 如 查 緝 作 業 - 風 險 管 理 作 業 項 目 2 篇 "C1 C2 免 驗 進 出 口 貨 物 ( 櫃 ) 抽 核 檢 視 作 業 "( 圖 5-4), 經 編 輯 委 員 調 併 為 1 篇, 並 移 至 倉 儲 管 理 作 業 貨 櫃 集 散 站 之 管 理 " 項 下 ( 如 圖 5-5 之 C-020-75) 圖 5-4 D 大 類 查 緝 作 業 新 舊 工 作 項 目 對 照 表 圖 5-5 C 大 類 倉 儲 管 理 作 業 項 目 36

圖 5-5 C 大 類 倉 儲 管 理 作 業 名 稱 ( 四 ) 簡 併 後 內 容 依 新 版 格 式 編 寫 原 工 作 手 冊 係 ( 圖 5-6) 用 word 檔 編 輯, 其 所 提 供 資 訊 不 完 整, 無 法 作 全 文 檢 索, 故 採 用 資 料 庫 設 計 的 格 式, 供 編 輯 委 員 於 內 網 填 報, 不 再 採 用 word 編 輯 其 格 式 如 下 圖 5-7 圖 5-6 原 工 作 手 冊 word 格 式 圖 5-7 新 工 作 手 冊 表 單 格 式 37

今 日 海 關 希 望 真 的 存 在 - 一 隻 拉 布 拉 多 犬 如 何 創 造 奇 蹟 讀 後 感 臺 北 關 稅 局 / 江 正 文 讚 歎 以 及 感 動 的 漣 漪 母 親 節 期 間, 回 到 溫 暖 的 家 中, 吃 完 母 親 準 備 的 豐 盛 大 餐 後, 有 感 於 物 質 糧 食 充 足, 而 精 神 糧 食 些 許 地 匱 乏, 雖 然 填 飽 了 肚 子, 卻 餓 壞 了 腦 子, 於 是 趁 母 親 午 休 小 憩 之 時, 騎 乘 著 她 心 愛 的 腳 踏 車, 奔 馳 到 專 門 提 供 各 式 精 神 糧 食 的 書 店 覓 食 一 踏 入 書 店 之 門, 眼 光 即 被 這 本 書 的 書 名 : 希 望 真 的 存 在 - 一 隻 拉 布 拉 多 犬 如 何 創 造 奇 蹟 及 標 題 : 放 棄 一 個 人, 有 多 麼 容 易? 這 個 故 事 要 向 你 證 明, 希 望 真 的 存 在 所 吸 引, 內 心 更 是 因 為 書 中 所 描 述 的 真 實 故 事 而 激 起 陣 陣 訝 異 這 真 實 的 故 事 是 由 年 輕 的 主 角 黎 恩 所 親 自 撰 寫, 作 者 從 小 就 罹 患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 簡 稱 過 動 症 ), 在 學 校 經 常 會 衝 動 易 怒 不 經 意 地 對 人 惡 言 相 向 甚 至 有 暴 力 傾 向 等 症 狀, 但 其 本 性 是 相 當 的 善 良 雖 然 過 動 症 可 以 藉 由 藥 物 來 治 療, 但 卻 很 難 時 時 刻 刻 控 制 住 自 己 的 言 行 舉 止 可 想 而 知, 對 此 疾 病 不 甚 了 解 的 普 羅 大 眾, 一 定 會 將 過 動 症 患 者 視 為 避 之 唯 恐 不 及 的 兇 神 惡 煞, 也 無 法 打 從 心 裡 接 受 他 們, 這 往 往 也 是 患 者 本 身 與 其 家 人 最 感 到 無 奈 以 及 無 助 的 地 方 所 幸, 作 者 的 父 母 親 仍 給 於 其 充 滿 愛 與 關 心 的 照 養, 而 學 校 的 老 師 也 沒 有 遺 棄 他, 並 且 幫 助 作 者 尋 找 到 可 以 改 變 他 的 " 希 望 "--- 爭 取 參 與 英 國 BBC 電 視 台 紀 錄 片 DOG HOUSE - 狗 狗 訓 練 學 校 的 機 會 這 部 紀 錄 片 拍 攝 目 的 是 想 藉 由 問 題 少 年 參 與 幫 助 殘 障 人 士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的 協 助 犬 之 訓 練 過 程 中, 了 解 是 否 也 能 同 樣 地 幫 助 他 們 訓 練 面 對 自 己 並 處 理 問 題 不 難 想 像, 對 於 患 有 過 動 症 的 作 者 本 身 而 言, 參 與 這 樣 的 紀 錄 片 會 是 多 大 的 考 驗, 畢 竟 自 己 本 身 就 常 常 無 法 控 制 自 我, 更 何 況 是 要 控 制 跟 他 一 樣 好 動 活 潑 的 拉 布 拉 多 幼 犬 阿 洛 然 而, 作 者 並 沒 有 因 害 怕 自 己 的 症 狀 而 放 棄 這 個 可 以 改 38

變 他 的 " 希 望 ", 反 而 在 與 阿 洛 的 互 動 中, 作 者 漸 漸 地 將 自 己 的 心 房 打 開, 體 會 當 阿 洛 活 潑 調 皮 不 聽 話 時, 自 己 的 氣 餒 及 難 過, 正 如 過 去 這 幾 年 來, 周 遭 人 們 對 於 他 的 感 受 同 時, 作 者 也 了 解 到 他 們 訓 練 協 助 犬 所 做 的 努 力, 對 於 需 要 幫 忙 的 殘 障 人 士 來 說 是 多 麼 的 重 要, 進 而 慢 慢 的 接 受 自 己 改 變 自 己 肯 定 自 己, 最 後 也 獲 得 大 眾 的 接 納 及 讚 賞 希 望 真 的 存 在 - 一 隻 拉 布 拉 多 犬 如 何 創 造 奇 蹟 這 本 書 讓 人 動 容 之 處, 除 了 作 者 不 放 棄 自 我 使 自 己 找 到 生 命 的 熱 忱 與 人 生 的 志 向 之 外, 其 中 更 讓 我 有 感 觸 的 是 拉 布 拉 多 犬 所 扮 演 " 希 望 " 是 真 的 存 在 的 角 色, 其 指 引 作 者 克 服 許 多 的 困 難, 也 協 助 殘 障 人 士 解 決 眾 多 生 活 種 種 不 便 的 問 題 同 時, 這 份 " 希 望 " 也 在 我 國 海 關 緝 毒 犬 單 位 蔓 延 著 目 前 我 國 海 關 在 協 助 查 緝 毒 品 走 私 所 使 用 的 緝 毒 犬 正 是 拉 布 拉 多 品 種 的 犬 隻, 其 嗅 覺 靈 敏, 智 商 高, 性 格 穩 定 溫 和, 適 宜 接 受 緝 毒 訓 練, 查 緝 成 果 也 頗 為 豐 碩 倘 若 往 後 在 機 場 抑 或 進 出 口 通 關 單 位, 看 見 海 關 緝 毒 犬 認 真 盡 責 地 替 我 國 查 緝 毒 品 走 私 業 務 執 勤 把 關 時, 相 信 您 絕 對 可 以 同 樣 地 感 受 到 本 書 中 所 傳 遞 的 那 份 " 希 望 " 及 " 感 動 " 39

今 日 海 關 毒 品 管 制 藥 品 與 先 驅 化 學 品 之 簡 介 ( 上 ) 緣 起 毒 品 之 定 義 品 項 及 分 級 原 則 管 制 藥 品 之 定 義 品 項 及 分 級 原 則 毒 品 與 管 制 藥 品 之 區 別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關 稅 總 局 / 楊 慧 敏 緣 起 行 政 院 於 96 年 12 月 21 日 以 院 臺 法 字 第 0960056026 號 公 告 將 鹽 酸 羥 亞 胺 (Hydroxylimine HCl) 增 列 為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所 定 第 4 級 毒 品 之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查 第 4 級 毒 品 中, 屬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共 計 8 項, 除 無 醫 療 用 途 之 鹽 酸 羥 亞 胺 外, 其 餘 7 項 均 屬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 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之 執 掌 業 務, 於 99 年 1 月 1 日 整 併 改 隸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 公 告 管 制 藥 品, 因 此, 無 醫 療 用 途 之 化 學 品 鹽 酸 羥 亞 胺 (Ketamine 前 驅 物 ) 僅 列 入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管 制, 並 非 屬 管 制 藥 品 之 範 疇 ; 又 因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認 為 目 前 並 無 廠 商 使 用 鹽 酸 羥 亞 胺, 其 亦 非 屬 先 驅 化 學 品 工 業 原 料 之 範 疇, 自 無 法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31 條 規 定, 納 入 先 驅 化 學 品 工 業 原 料 列 管 因 此 僅 經 簡 單 加 熱 即 可 製 成 Ketamine 之 鹽 酸 羥 亞 胺, 經 行 政 院 公 告 列 為 第 4 級 毒 品 之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後, 雖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規 定, 該 化 學 品 已 禁 止 輸 出 入 製 造 販 售 及 轉 讓, 但 其 進 出 口 時, 因 非 屬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主 管 之 管 制 藥 品, 不 適 用 522 之 輸 出 入 規 定, 亦 非 屬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主 管 之 先 驅 化 學 品 工 業 原 料, 應 如 何 進 行 相 關 管 控 措 施? 藉 由 此 案 例, 本 文 將 對 毒 品 管 制 藥 品 與 先 驅 化 學 品 之 定 義 品 項 區 別 及 其 對 應 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等 作 一 概 略 性 介 紹 毒 品 之 定 義 品 項 及 分 級 原 則 : 毒 品 之 分 級 及 品 項, 係 由 法 務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組 成 審 議 委 員 會, 每 三 個 月 定 期 檢 討, 報 由 行 政 院 公 告 調 整 增 減 之, 其 定 義 品 項 及 分 級 原 則 如 下 : 一 定 義 : 法 律 上 的 定 義 :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所 稱 毒 品, 指 具 有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醫 學 上 的 定 義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將 藥 物 ( 毒 品,drug) 定 義 為 任 何 一 種 會 造 成 腦 部 功 能 的 變 異 而 導 致 情 緒 或 行 為 異 常 的 化 學 物 質 稱 之 二 品 項 : 40

毒 品 分 級 原 則 品 項 附 表 及 項 次 數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4 級, 其 品 項 如 下 : 第 1 級 : 海 洛 因 嗎 啡 鴉 片 古 柯 鹼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附 表 1) 第 2 級 : 罌 粟 古 柯 鹼 大 麻 安 非 他 命 配 西 汀 潘 他 唑 新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附 表 2) 第 3 級 : 西 可 巴 比 妥 異 戊 巴 比 妥 納 洛 芬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附 表 3) 第 4 級 : 二 丙 烯 基 巴 比 妥 阿 普 唑 他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附 表 4) 三 分 級 原 則 :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四 級, 其 分 級 原 則 表 1 毒 品 之 分 級 原 則 及 品 項 禁 止 醫 療 使 用, 高 成 癮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cocaine opium morphine 除 外 禁 止 醫 療 使 用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或 成 癮 性 較 第 1 級 為 低 之 麻 醉 藥 品 大 麻 除 外 醫 療 上 使 用 且 成 癮 性 較 第 2 級 為 低 之 麻 醉 藥 品 或 醫 療 上 使 用, 國 內 有 濫 用 之 虞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濫 用 性 較 第 3 級 為 低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或 有 管 制 必 要 之 前 驅 化 學 物 質 海 洛 因 嗎 啡 鴉 片 古 柯 鹼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罌 粟 古 柯 鹼 大 麻 安 非 他 命 配 西 汀 潘 他 唑 新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西 可 巴 比 妥 異 戊 巴 比 妥 納 洛 芬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二 丙 烯 基 巴 比 妥 阿 普 唑 他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如 下 : 第 1 級 : 禁 止 醫 療 使 用, 高 成 癮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惟 cocaine ( 古 柯 鹼 ) opium( 鴉 片 ) morphine( 嗎 啡 ) 除 外 第 2 級 : 禁 止 醫 療 使 用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或 成 癮 性 較 第 1 級 為 低 之 麻 醉 藥 品, 惟 大 麻 除 外 第 3 級 : 醫 療 上 使 用, 且 成 癮 性 較 第 2 級 為 低 之 麻 醉 藥 品, 或 醫 療 上 使 用, 國 內 有 濫 用 之 虞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第 4 級 : 濫 用 性 較 第 3 級 為 低 之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或 有 管 制 必 要 之 前 驅 化 學 物 質 茲 將 毒 品 之 分 級 原 則 品 項 對 應 之 附 表 及 項 次 數 整 理 如 表 1( 資 料 截 止 至 行 政 院 100 年 4 月 26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1000017642 號 公 告 )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附 表 1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皆 包 括 其 異 構 物 Isomers 酯 類 Esters 醚 類 Ethers 及 鹽 類 Salts 共 9 項 次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附 表 2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皆 包 括 其 異 構 物 Isomers 酯 類 Esters 醚 類 Ethers 及 鹽 類 Salts 共 168 項 次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附 表 3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皆 包 括 其 異 構 物 Isomers 酯 類 Esters 醚 類 Ethers 及 鹽 類 Salts 共 29 項 次 ( 其 中 2 9 14 項 已 刪 除 ) 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附 表 4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皆 包 括 其 異 構 物 Isomers 酯 類 Esters 醚 類 Ethers 及 鹽 類 Salts 共 72 項 次 ( 其 中 24 44 64 項 已 刪 除 )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共 8 項 次 41

今 日 海 關 管 制 藥 品 之 定 義 品 項 及 分 級 原 則 : 一 定 義 : 依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第 3 條 所 稱 管 制 藥 品, 係 指 下 列 藥 品.. ( 一 ) 成 癮 性 麻 醉 藥 品 ( 二 ) 影 響 精 神 藥 品 ( 三 ) 其 他 認 為 有 加 強 管 理 必 要 之 藥 品 前 項 管 制 藥 品 限 供 醫 藥 及 科 學 上 之 需 用 二 品 項 管 制 範 圍 :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及 品 項 自 行 政 院 88 年 12 月 8 日 臺 88 衛 字 第 44501 號 公 告 起, 迄 100 年 1 月 14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1000090729 號 公 告 止, 歷 經 15 次 公 告 修 訂, 其 品 項 管 制 範 圍 為 : ( 一 )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各 品 項 皆 包 括 其 異 構 物 Isomers 酯 類 Esters 醚 類 Ethers 及 鹽 類 Salts ( 二 ) 不 包 括 其 管 制 藥 品 成 分 含 量 ( 或 依 產 品 標 示 規 定 稀 釋 後 之 含 量 ) 每 公 撮 1 毫 克 以 下, 單 位 包 裝 規 格 所 含 每 一 管 制 藥 品 成 分 總 量 2 毫 克 以 下, 以 有 機 溶 劑 尿 液 血 液 或 水 配 製, 經 放 射 物 質 抗 原 抗 體 標 幟 或 添 加 一 種 以 上 之 摻 加 物, 使 不 具 濫 用 潛 在 性, 非 用 於 人 體 之 檢 驗 製 劑 三 分 級 原 則 :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原 則 乃 參 採 聯 合 國 之 分 級 精 神, 其 分 級 及 品 項,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管 制 藥 品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之 管 制 藥 品 依 其 習 慣 性 依 賴 性 濫 用 性 及 社 會 危 害 性 之 程 度, 分 4 級 管 理, 其 分 級 原 則 如 下 : 第 1 級 : ( 一 ) 成 癮 性 較 高, 有 高 度 濫 用 可 能 性 之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 二 ) 國 內 未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 如 海 洛 因 ), 或 雖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而 國 內 有 造 成 濫 用 之 虞 者 ( 如 嗎 啡 鴉 片 ) 第 2 級 : ( 一 ) 有 高 度 濫 用 可 能 性 之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 如 MDMA LSD PCP 古 柯 鹼 等 ) ( 二 ) 國 內 未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 如 安 非 他 命 methamphetamine 大 麻 等 ), 或 須 嚴 格 監 督 控 管 方 可 使 用 於 醫 藥 或 科 學 上 之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 如 codeine fentanyl pethidine methadone 等 ) ( 三 ) 濫 用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第 3 級 : ( 一 )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其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第 1 級 及 第 2 級 為 低 者 ( 二 ) 國 內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 三 ) 濫 用 可 能 導 致 中 度 至 輕 度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 如 ketamine FM2 buprenorphine nimetazepam pentobarbital 等 ) 第 4 級 : ( 一 )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其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第 2 級 為 低 者 ( 二 ) 國 內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或 先 驅 化 學 品 或 有 加 強 管 理 必 要 之 藥 品 ( 如 pseudoephedrine methylephedrine 等 ) 42

( 三 ) 濫 用 產 生 之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性 較 第 3 級 低 者 ( 如 alprazolam oxazepam phenobarbital zolpidem tramadol 等 ) 茲 將 管 制 藥 品 之 分 級 原 則 品 項 及 項 次 數 整 理 如 表 2( 資 料 截 止 至 行 政 院 100 年 1 月 14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1000090729 號 公 告 )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原 則 品 項 項 次 數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成 癮 性 較 高, 有 高 度 濫 用 可 能 性 之 如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及 品 項 之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第 1 級 管 制 藥 品 品 項 名 稱 : 國 內 未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海 洛 因 嗎 啡 鴉 片 等 品 物 質 ( 如 海 洛 因 ), 或 雖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而 國 內 有 造 成 濫 用 之 虞 者 ( 如 嗎 啡 鴉 片 ) 有 高 度 濫 用 可 能 性 之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如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及 品 項 之 質 第 2 級 管 制 藥 品 品 項 名 稱 : 國 內 未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MDMA LSD PCP 古 柯 鹼 品 物 質, 或 須 嚴 格 監 督 控 管 方 可 安 非 他 命 ethamphetamine 使 用 於 醫 藥 或 科 學 上 之 藥 物 或 其 他 大 麻 codeine fentanyl 物 質 pethidine methadone 等 濫 用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其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如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及 品 項 之 第 1 級 及 第 2 級 為 低 者 第 3 級 管 制 藥 品 品 項 名 稱 : 國 內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ketamine FM2 buprenorphine 物 質 nimetazepam pentobarbital 等 濫 用 可 能 導 致 中 度 至 輕 度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藥 物 或 其 他 物 質, 其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第 3 級 為 低 者 國 內 核 准 使 用 於 醫 療 用 途 之 藥 品 物 質 或 先 驅 化 學 品 或 有 加 強 管 理 必 要 之 藥 品 濫 用 產 生 之 心 理 或 生 理 依 賴 性 較 第 3 級 低 者 毒 品 與 管 制 藥 品 之 區 別 : 毒 品 與 管 制 藥 品 之 級 別 品 項 大 多 相 同, 表 3 為 管 制 藥 品 與 毒 品 之 級 別 及 品 項 差 異 表 : 第 4 級 管 制 藥 品 Mifepristone( 俗 稱 RU486) Clobenzorex Thiamylal 未 列 入 毒 品 ; PMMA 為 第 2 級 管 制 藥 品, 毒 品 僅 列 入 第 3 級 毒 品 管 理 ; 而 Ketamine 前 驅 物 - 無 醫 療 用 途 之 化 學 品 鹽 酸 羥 亞 胺 列 入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管 制 另 外, 行 政 院 於 100 年 4 月 26 日 以 院 臺 法 字 第 1000017642 號 公 告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應 行 表 2 管 制 藥 品 之 分 級 原 則 及 品 項 如 管 制 藥 品 分 級 及 品 項 之 第 4 級 管 制 藥 品 品 項 名 稱 : p s e u d o e p h e d r i n e methylephedrine alprazolam oxazepam phenobarbital zolpidem tramadol 等 第 1 級 管 制 藥 品 共 9 項 次 第 2 級 管 制 藥 品 共 169 項 次 第 3 級 管 制 藥 品 共 24 項 次 ( 其 中 2 9 14 項 已 刪 除 ) 第 4 級 管 制 藥 品 共 74 項 次 ( 其 中 24 44 項 已 刪 除 ) 第 4 級 管 制 藥 品 原 料 藥 共 7 項 公 告 調 整 增 減 毒 品 之 分 級 及 品 項 部 分 分 級 及 品 項, 該 公 告 增 列 1- 戊 基 -3-(1- 萘 甲 醯 ) 吲 哚 (JWH-018 Naphthalen-1-yl-(1-pentylindol-3- yl)methanone) 1- 丁 基 -3-(1- 萘 甲 醯 ) 吲 哚 (JWH-073 Naphthalen- 1-yl-(1-butylindol-3-yl)methanone) 1,1- 雙 甲 基 庚 基 -11- 羥 基 - 四 氫 大 麻 酚 (HU-210 1,1-Dimethylheptyl- 11-hydroxy-tetrahydrocannabinol) 及 2-[(1R,3S)-3- 羥 基 環 己 基 ]-5-(2- 甲 基 辛 基 -2- 基 ) 苯 酚 (CP47,497 2-[(1R,3S)-3-hydroxycyclohexyl]- 43

今 日 海 關 5-(2-methyloctan-2-yl)phenol) 為 第 三 級 毒 品, 並 自 100 年 4 月 26 日 生 效, 此 公 告 新 增 之 第 3 級 毒 品 JWH- 018 JWH-073 HU-210 CP47,497 等 4 項, 依 據 衛 生 署 資 料, 目 前 並 未 列 入 管 制 藥 品 之 範 疇 中 表 3 管 制 藥 品 與 毒 品 之 級 別 及 品 項 差 異 表 資 料 統 計 至 100 年 4 月 26 日 止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 品 項 管 制 藥 品 毒 品 Mifepristone (RU486) 第 四 級 未 列 入 Clobenzorex ( 體 內 代 謝 成 Amphetamine) 第 四 級 未 列 入 PMMA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Hydroxylimine (Ketamine 前 驅 物 ) 未 列 入 ( 不 具 醫 療 用 途 ) 第 四 級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Thiamylal 第 四 級 未 列 入 1- 戊 基 -3-(1- 萘 甲 醯 ) 吲 哚 (JWH-018 Naphthalen-1-yl-(1- pentylindol-3-yl)methanone) 1- 丁 基 -3-(1- 萘 甲 醯 ) 吲 哚 (JWH-073 Naphthalen-1-yl-(1- butylindol-3-yl)methanone) 1,1- 雙 甲 基 庚 基 -11- 羥 基 - 四 氫 大 麻 酚 (HU-210 1,1-Dimethylheptyl-11-hydroxy-tetrahydrocannabinol) 2-[(1R,3S)-3- 羥 基 環 己 基 ]-5-(2- 甲 基 辛 基 -2- 基 ) 苯 酚 (CP47,497 2-[(1R,3S)-3-hydroxycyclohexyl]-5-(2-methyloctan-2-yl)phenol 未 列 入 未 列 入 未 列 入 未 列 入 第 三 級 第 三 級 第 三 級 第 三 級 依 據 衛 生 署 資 料, 毒 品 與 管 制 藥 品 是 一 體 之 兩 面, 非 醫 療 使 用 目 的 而 濫 用 之 藥 物 即 為 毒 品, 而 由 醫 師 診 斷 開 列 處 方 供 合 法 醫 療 使 用 則 為 管 制 藥 品, 我 國 對 毒 品 之 管 制, 係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來 規 範,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係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第 4 項 : 醫 藥 及 科 學 上 需 用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之 管 理,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之 規 定 制 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主 政 機 關 為 法 務 部 ( 檢 察 司 ),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之 主 政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 兩 者 為 相 配 套 之 法 律 機 構 業 者 或 使 用 管 制 藥 品 人 員 須 依 照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後, 始 得 合 法 從 事 管 制 藥 品 之 輸 入 輸 出 製 造 販 賣 購 買 使 用 等 業 務, 否 則 將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論 處 兩 者 之 區 別, 簡 言 之, 合 於 醫 藥 及 科 學 上 需 用 之 合 法 藥 品 為 管 制 藥 品, 否 則 即 為 毒 品 復 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之 管 制 藥 品, 相 關 貨 品 號 列 項 下 大 多 有 522 之 輸 入 ( 出 ) 規 定, 又 輸 入 規 定 代 號 522 係 屬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合 訂 本 肆 輸 入 規 定 欄 使 用 說 明 一 輸 入 規 定 ( 三 ) 其 他 相 關 輸 入 規 定 四 之 範 疇, 輸 入 此 類 貨 品 時, 廠 商 仍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違 者, 應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爰 此, 輸 出 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管 制 藥 品, 不 論 其 所 屬 CCC 號 列 下 是 否 有 522 之 輸 入 ( 出 ) 規 定, 廠 商 均 應 自 行 依 輸 入 ( 出 ) 規 定 代 號 522 之 規 定 辦 理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之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教 材 及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資 料,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主 要 分 為 麻 醉 藥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藥 物 二 種, 簡 44

述 如 下 : ( 一 ) 麻 醉 藥 品 其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之 名 稱 俗 名 分 級 醫 療 用 途 濫 用 方 式 及 濫 用 危 害 如 圖 1 1. 鴉 片 類 (1) 天 然 及 半 合 成 類 : 海 洛 因 嗎 啡 可 待 因 (2) 合 成 類 : 潘 他 唑 新 (Pentazocine 速 賜 康 ) 配 西 汀 (Pethidine) 特 拉 嗎 竇 (Tramadol) 及 美 沙 冬 (Methadone) 2. 古 柯 類 : 古 柯 鹼 快 克 3. 大 麻 類 : 大 麻 煙 大 麻 脂 ( 二 ) 影 響 精 神 藥 物 其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之 名 稱 俗 名 分 級 醫 療 用 途 濫 用 方 式 及 濫 用 危 害 如 圖 2 至 4; 影 響 精 神 藥 物 又 可 分 為 : 中 樞 神 經 迷 幻 劑 類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類 及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類 1. 中 樞 神 經 迷 幻 劑 類 ( 圖 2): 紅 中 白 板 青 發 FM2 有 機 溶 劑 強 力 膠 Ketamine( 愷 他 命 ) GHB( 液 態 快 樂 丸 G 水 ) 笑 氣 2.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類 ( 圖 3): 古 柯 鹼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MDMA( 搖 頭 丸 ) 3.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類 ( 圖 4): 如 LSD( 搖 腳 丸 ) PCP ( 天 使 塵 ) 西 洛 西 賓 (Psilocybine) 圖 1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 麻 醉 藥 品 類 ) 45

今 日 海 關 圖 2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 中 樞 神 經 迷 幻 藥 及 其 他 圖 4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圖 3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圖 4( 續 )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46 待 續

景 觀 改 造 卓 然 有 成 的 彰 化 王 功 海 岸, 和 全 臺 灣 燈 塔 身 形 最 高 的 芳 苑 燈 塔 郵 政 研 究 所 / 陳 文 樹 王 功 海 岸 之 地 理 形 勢 漁 產 盛 況 和 漁 業 活 動 位 於 彰 化 縣 西 南 沿 海 一 帶 芳 苑 鄉 境 內 的 王 功, 屬 大 肚 溪 與 濁 水 溪 的 沖 積 平 原, 並 緊 臨 後 港 溪 的 出 海 口, 而 擁 有 寬 闊 潮 間 帶, 潮 差 明 顯 的 王 功 漁 港 則 是 全 彰 化 最 具 規 模 的 漁 港, 也 曾 經 是 全 臺 灣 西 部 沿 海 地 區 捕 撈 烏 魚 等 漁 獲 極 重 要 之 漁 港 近 年 來, 每 年 各 個 不 同 季 節, 皆 會 由 不 同 單 位 假 王 功 漁 港 主 辦 各 具 訴 求 重 點 之 慶 典 活 動, 其 中 以 彰 化 縣 政 府 自 95 年 起 連 年 舉 辦 的 王 功 漁 火 節 最 為 盛 大 ; 另 在 每 年 11 月 上 旬, 行 將 邁 入 冬 季 時, 漁 會 團 體 則 會 舉 辦 旨 在 慶 賀 捕 撈 烏 魚 之 活 動, 俾 維 繫 傳 統 的 捕 烏 熱 潮 以 上 之 活 動, 每 次 皆 能 吸 引 大 批 觀 光 人 潮 慕 名 前 往, 讓 遊 客 感 受 到 王 功 漁 港 捕 魚 剝 蚵 捉 蝦 和 嚐 鰻 的 樂 趣, 並 透 過 海 洋 音 樂 季 的 熱 情, 而 塑 造 出 北 貢 寮 中 王 功 南 墾 丁 音 樂 季 的 概 念, 將 王 功 之 美 行 銷 至 全 國 您 可 知 道, 在 清 朝 嘉 慶 年 間 位 處 鹿 港 之 南 的 王 功 港 還 曾 是 鹿 港 的 外 港, 當 時 從 福 建 廈 門 等 地 駛 至 臺 灣 的 船 舶, 即 有 不 少 係 在 王 功 港 的 泊 區 停 靠 卸 貨, 再 藉 由 小 船 舨 或 竹 筏 將 貨 物 轉 運 至 鹿 港, 惟 由 於 泥 沙 淤 積 及 河 口 改 道 之 故, 王 功 亦 繼 鹿 港 之 後 失 去 了 泊 碇 商 船 的 功 能, 但 其 漁 捕 養 蚵 的 歲 月 卻 仍 延 續 有 百 餘 年 之 久, 漁 民 的 生 計 福 祉 遠 較 在 平 原 或 山 坡 地 種 植 稻 蔬 果 物 的 農 民 為 佳 據 地 方 史 籍 之 記 載, 王 功 之 開 發 始 於 明 朝 末 年 時 期 的 一 戶 林 姓 人 家 他 們 的 男 丁 從 福 建 渡 海 抵 臨, 而 為 當 地 移 民 開 墾 之 發 軔, 故 現 今 林 姓 居 民 仍 是 王 功 人 口 數 中 比 率 最 高 者, 且 可 過 半 其 地 名 由 來, 又 與 壽 山 宮 的 池 府 王 爺 具 有 密 切 的 關 連, 傳 謂 在 清 嘉 慶 年 間, 海 盜 蔡 牽 率 領 徒 眾 前 來 打 劫, 但 因 王 爺 顯 靈 庇 佑 民 眾 擊 退 盜 寇, 深 深 感 念 王 爺 恩 澤 的 民 眾 乃 將 地 名 稱 為 王 宮 或 今 之 王 功, 且 嗣 後 蔡 牽 再 也 不 敢 侵 犯 而 芳 苑 鄉 的 居 民 早 期 亦 是 從 福 建 移 徙 而 來, 大 皆 從 事 農 漁 業, 該 鄉 早 期 名 為 番 仔 挖, 日 治 時 代 因 地 方 上 有 多 座 沙 丘 遂 改 地 名 為 沙 山 庄, 臺 灣 光 復 甫 再 定 名 為 芳 苑 鄉 王 功 所 在 的 芳 苑 鄉, 冬 季 屢 因 西 北 季 風 挾 帶 鹽 分 強 力 吹 拂, 嚴 重 損 及 農 作 物 之 生 長, 且 因 烏 溪 大 肚 溪 諸 河 川 易 致 氾 濫, 鄉 民 頗 有 風 頭 水 尾 之 嘆, 但 以 漁 業 和 養 殖 牡 蠣 ( 即 蚵 ) 文 蛤 等 漁 產 品 著 名 的 王 功 卻 是 芳 苑 鄉 中 民 眾 較 無 需 憂 慮 謀 生 和 溫 飽 者, 除 最 主 要 的 漁 業 外, 另 亦 兼 有 種 植 蘆 筍 花 生 和 畜 養 羊 群 蛋 雞 之 農 牧 事 業, 得 與 沿 續 良 久 的 傳 統 漁 業 相 為 互 補 廿 餘 年 前, 每 逢 年 冬 捕 撈 烏 魚 的 季 節, 清 晨 時 分 常 有 船 舶 開 航 出 海 漁 船 上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