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无 花 果 产 业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协 会 的 名 称 为 浙 江 省 无 花 果 产 业 协 会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是 由 浙 江 省 从 事 无 花 果 种 植 流 通 加 工 科 研 教 学 消 费 领 域 的 法 人 单 位 自 愿 联 合 组 成 的 行 业 性 社 会 组 织, 属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 本 协 会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本 协 会 致 力 于 浙 江 省 无 花 果 产 业 发 展, 以 互 通 行 业 信 息 优 化 行 业 资 源 诚 信 行 业 行 为 开 展 行 业 活 动 反 映 行 业 诉 求 维 护 行 业 利 益 建 立 行 业 联 系 推 动 行 业 发 展 为 己 任, 整 合 规 范 推 动 无 花 果 产 业 在 浙 江 地 区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办 公 住 所 为 嘉 兴 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团 体 的 业 务 范 围 ( 必 须 具 体 明 确 ): ( 一 ) 调 查 搜 集 和 整 理 全 省 无 花 果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研 究 国 内 外 无 花 果 产 业 发 展 动 向, 向 政 府 部 门 提 出 全 省 无 花 果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法 规 等 方 面 的 建 议 ( 二 ) 协 调 指 导 无 花 果 产 业 发 展 协 调 本 行 业 产 供 销 关 系, 促 进 行 业 多 层 次 多 渠 道 多 方 位 的 合 作, 促 进 生 产 科 研 教 学 加 工 和 贸 易 的 联 合, 加 强 行 业 与 政 府 部 门 地 区 间 的 联 系 引 导 和 推 进 全 省 无 花 果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实 现 无 花 果 产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 三 )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组 织 无 花 果 有 关 项 目 的 实 施 ( 四 ) 协 助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组 织 本 行 业 新 品 种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产 品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评 审 鉴 定 和 推 荐 工 作 ( 五 ) 向 会 员 提 供 本 行 业 的 技 术 和 信 息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与 国 内 外 无 花 果 同 行 的 科 研 信 息 生 产 加 工 贸 易 合 作 与 交 流 活 动 ( 六 ) 协 调 会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促 进 会 员 之 间 的 合 作 和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正 常 的 生 产 流 通 秩 序, 保 护 会 员 的 正 当 权 益 ( 七 ) 组 织 会 员 学 习 政 策 法 规,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 提 供 培 训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八 ) 加 强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联 系, 贯 彻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代 表 会 员 的 利 益, 向 政 府 反 映 情 况 和 提 出 建 议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团 体 的 会 员 种 类 ( 单 位 会 员 名 誉 会 员 ) ( 一 ) 在 浙 江 省 内 从 事 无 花 果 科 研 信 息 种 植 加 工 贸 易 的 有 关 单 位,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成 为 协 会 单 位 会 员 ( 二 ) 浙 江 省 内 的 从 事 无 花 果 产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生 产 大 户 销 售 经 纪 人 可 以 申 - 1 -
请 成 为 协 会 名 誉 会 员 ( 三 ) 浙 江 省 无 花 果 行 业 相 关 的 政 府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经 一 定 的 程 序 批 准, 可 以 以 个 人 名 义 成 为 名 誉 会 员 ( 四 ) 国 内 外 ( 指 浙 江 省 境 外 ) 热 心 研 究 无 花 果 的 与 本 协 会 会 员 有 合 作 关 系 的 专 家 企 业 家, 关 心 支 持 浙 江 省 无 花 果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关 领 导, 可 接 受 邀 请 成 为 本 协 会 的 名 誉 会 员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 ( 二 ) 自 愿 加 入 本 协 会 ; ( 三 ) 有 志 发 展 浙 江 省 无 花 果 产 业, 在 本 行 业 中 起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与 退 会 : ( 一 ) 入 会 1 申 请 入 会 的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2 经 协 会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成 为 会 员 ; 3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 4 会 员 退 会 办 理 退 会 手 续 ; ( 二 ) 退 会 1 会 员 申 请 退 会, 应 予 批 准 ; 2 鉴 于 无 花 果 的 特 殊 性, 会 员 的 无 花 果 基 地 无 花 果 ( 含 加 工 品 ) 经 检 测 未 达 到 无 公 害 标 准 的, 或 抽 检 送 检 不 合 格 的, 一 票 否 决 予 以 辞 退, 并 在 三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入 会 ; 3 经 举 报 使 用 违 禁 农 药, 调 查 属 实 的, 一 票 否 决 予 以 辞 退, 终 身 不 得 重 新 入 会 ; 4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一 票 否 决 予 以 辞 退, 终 身 不 得 重 新 入 会 ; 5 工 作 中 严 重 失 误, 或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一 票 否 决 予 以 辞 退, 终 身 不 得 重 新 入 会 ; 6 理 事 会 成 员 无 故 缺 席 会 议 两 次 及 以 上 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 7 其 他 情 况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本 团 体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参 加 本 团 体 的 活 动 ; ( 三 ) 获 得 本 团 体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 四 ) 对 本 团 体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五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执 行 本 团 体 的 决 议 ; ( 二 ) 维 护 本 团 体 合 法 权 益 ; ( 三 ) 完 成 本 团 体 交 办 的 工 作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 ( 五 ) 向 本 团 体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2 -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团 体,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如 果 1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或 两 次 不 参 加 本 团 体 活 动 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大 会, 会 员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 五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大 会 每 届 四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团 体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 三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六 )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 ( 七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八 ) 领 导 本 团 体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 理 事 人 数 较 多 时, 可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项 的 职 权,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常 务 理 事 人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的 1/3)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 3 -
开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的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团 体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的 ;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任 期 每 届 四 年 本 协 会 正 理 事 长 ( 会 长 ) 不 能 连 任,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七 条 经 大 会 选 举 通 过,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由 理 事 长 (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副 会 长 )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团 体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团 体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团 体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团 体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 4 -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团 体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团 体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团 体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本 团 体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四 十 条 本 团 体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前, 须 在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2016 年 1 月 18 日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团 体 的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