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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備 使 用 需 知 一 建 材 設 備 ( 一 ) 氣 密 鋁 門 窗 1. 平 時 清 洗 可 用 抹 布 沾 摻 有 中 性 清 潔 劑 之 水 溶 液 擦 拭, 然 後 用 清 水 洗 淨 後, 拭 去 水 分 2. 建 議 視 污 染 情 形 請 於 三 個 月 或 半 年 清 洗 一 次, 平 時 保 養 時 可 在 鋁 質 部 分 上 一 層 水 臘, 以 保 光 澤 3. 沾 有 膠 漆 油 漆 時, 可 用 去 漬 油 或 煤 油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松 香 水 之 類 溶 劑 或 使 用 強 鹼 剝 離 漆 劑 磷 酸 及 具 有 研 磨 粒 的 清 潔 劑, 以 免 溶 解 鋁 窗 表 面 之 塗 裝 材 料 4. 請 勿 使 用 尖 銳 或 粗 糙 等 硬 物 刮 除, 如 刀 片 鐵 刷 挫 刀 紗 布 等 物 刮 除 鋁 窗 表 面, 以 免 破 壞 表 面 處 理 膜 及 光 澤 5. 使 用 中 性 清 潔 劑 以 溫 水 沖 泡 稀 釋 成 1~2% 洗 滌 液, 用 柔 軟 的 抹 布 或 海 綿 清 鋁 框 表 面, 可 常 保 鋁 框 美 觀 6. 請 勿 隨 意 混 合 清 潔 劑, 以 免 造 成 危 險 7. 門 窗 軌 道 市 最 易 殘 留 飛 塵 污 垢 的 地 方, 為 減 少 輥 輪 的 磨 損 及 維 持 輕 快 的 開 閉 狀 況, 必 須 予 以 定 期 的 清 除 用 毛 刷 先 將 沙 塵 掃 落, 在 用 筷 子 前 端 絆 以 濕 布 擦 拭 乾 淨, 用 水 壺 沖 水, 一 邊 擦 拭, 不 失 為 一 種 好 方 法 8. 請 選 擇 於 溫 和 的 天 氣 下, 進 行 清 潔 作 業, 避 免 產 生 斑 點 或 水 痕 9. 請 於 清 潔 完 成 後, 應 以 大 量 清 水 將 清 潔 劑 清 除, 以 避 免 殘 留 ( 二 ) 油 漆 - 牆 面 平 頂 1. 遇 灰 塵 時, 可 用 抹 布 或 雞 毛 撢 將 灰 塵 除 去 即 可 2. 若 強 面 沾 有 污 垢 時, 可 用 濕 布 擦 拭, 必 要 時 可 用 清 潔 精, 小 心 地 將 污 垢 刮 除 3. 切 忌 用 松 香 水 或 香 蕉 水 等 溶 劑 擦 拭, 以 免 油 漆 被 溶 解 4. 新 建 物 室 內 濕 氣 較 重, 門 窗 不 常 打 開 之 情 形 時, 室 內 應 裝 設 除 濕 機, 以 防 產 生 黑 斑 霉 味 ( 三 ) 磁 磚 拋 光 石 英 磚 1. 地 上 若 沾 有 污 漬 水 油, 請 立 即 擦 拭 乾 淨, 以 防 止 滑 倒 2. 請 勿 使 用 重 物 敲 擊 磁 磚 拋 光 石 英 磚 表 面, 以 免 磁 磚 損 壞 或 脫 釉 3. 如 磚 面 出 現 少 許 刮 痕, 在 刮 痕 處 塗 上 牙 膏, 用 柔 軟 的 乾 布 用 力 擦 拭, 可 將 刮 痕 淡 化 4. 下 述 列 舉 各 種 污 源 之 參 考 處 理 步 驟 : 1

污 染 源 處 理 步 驟 一 處 理 步 驟 二 酒 精 飲 料 血 液 可 樂 茶 等 碳 酸 飲 料 果 汁 水 沙 拉 脫 磁 磚 清 潔 劑 咖 啡 及 醬 汁 等 牛 油 食 物 油 汁 口 紅 鞋 油 奶 油 沙 拉 醬 等 沙 拉 脫 磁 磚 清 潔 劑 蠟 燭 油 水 溶 性 酒 精 磁 磚 清 潔 劑 巧 克 力 尿 漬 油 性 顏 料 指 甲 油 鐵 繡 水 泥 灰 工 業 用 雙 氧 磁 磚 清 潔 劑 等 水 墨 水 筆 酒 精, 漂 白 水 磁 磚 清 潔 劑 工 業 用 雙 氧 工 業 用 雙 氧 油 性 簽 字 筆 原 子 筆 水 水 二 電 器 / 弱 電 設 備 ( 一 ) 設 備 概 要 1. 電 力 : 大 公 共 設 備 用 電 : 由 受 電 箱 至 大 公 共 錶 箱 至 大 公 共 總 配 電 盤 至 各 公 共 動 力 電 盤 至 設 備 小 公 共 設 備 用 電 : 由 受 電 箱 至 小 公 共 錶 箱 至 各 梯 總 配 電 盤 至 小 公 共 分 電 盤 至 梯 間 照 明, 電 梯 及 揚 水 泵 浦 等 設 備 各 住 戶 用 電 : 由 受 電 箱 至 地 下 室 各 戶 集 中 錶 箱 至 各 戶 內 總 開 關 箱 供 各 戶 設 備 2. 發 電 機 : 當 台 電 停 電 或 緊 急 時 供 安 全 上 必 要 之 機 械 設 備 及 照 明 用 電 主 要 供 應 為 消 防 設 備 污 廢 水 泵 浦 揚 水 泵 浦 緊 急 照 明 播 音 設 備 警 報 設 備 進 排 風 設 備 電 梯 梯 廳 及 停 車 場 部 份 照 明 3. 供 電 方 式 : 各 戶 : 單 相 三 線 110/220V 各 戶 提 供 緊 急 電 源 ATS 迴 路, 供 各 戶 客 廳 電 視 插 座 客 廳 照 明 主 臥 照 明 廚 房 冰 箱 插 座 等 使 用 照 明 及 插 座 :110V 冷 氣 插 座 :220V 各 戶 設 開 關 箱 一 只, 內 設 總 開 關 一 只 及 分 開 關 數 只 ( 含 漏 電 斷 路 器 ) 2

4. 電 信 : 各 戶 室 內 均 配 電 話 線, 客 廳 各 臥 室 均 設 置 電 話 插 座, 各 臥 室 並 設 置 資 訊 出 口, 客 戶 僅 需 申 請 電 話 線 路, 即 可 享 有 最 方 便 之 通 訊 用 戶 申 請 裝 設 電 話 門 號 後 僅 需 將 電 話 機 插 座 插 入 電 話 出 口 即 可 通 話, 若 超 過 二 組 門 號, 需 由 電 信 公 司 再 增 加 插 座 及 配 線 各 用 戶 應 自 行 向 所 在 地 電 信 公 司 申 請 外 線 ; 若 援 用 舊 號 碼, 亦 須 向 原 電 信 公 司 申 請 移 機 對 講 機 : 各 戶 對 講 機 可 直 接 與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聯 絡, 此 外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並 可 透 過 對 講 機 告 知 來 客 或 留 言 5. 監 視 系 統 (CCTV): 社 區 門 廳 各 棟 電 梯 地 下 室 停 車 場 等 之 重 要 定 點 位 置 設 有 CCTV 監 視 系 統 螢 幕 連 線 至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監 視 及 錄 影 ( 二 ) 設 備 維 護 與 保 養 要 點 1. 電 器 設 備 : (1) 各 戶 開 關 箱 設 有 110V 用 電 迴 路,220V 分 離 式 空 調 主 機 電 源, 每 迴 路 均 有 無 熔 絲 開 關 之 保 護, 浴 室 插 座 迴 路 更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可 免 於 發 生 超 載 或 觸 電 之 危 險 (2) 無 熔 絲 開 關 (NFB)/ 漏 電 斷 路 器 (ELB) 跳 脫 大 半 皆 因 電 器 用 品 受 潮 或 同 時 使 用 超 過 用 電 容 量 所 致 檢 查 時 首 先 將 電 器 用 品 部 分 切 離, 再 將 開 關 往 OFF 押 後 在 上 推 至 ON, 即 可 恢 復 正 常, 如 仍 無 法 復 歸, 則 協 請 專 業 廠 商 檢 修 (3) 電 線 發 熱 常 見 於 電 器 種 類 數 量 超 載 所 致, 因 而 易 造 成 超 過 電 線 負 荷 發 熱, 乃 至 絕 緣 膠 體 劣 化 著 火, 故 使 用 電 器 請 勿 超 過 預 定 容 量 (4) 延 長 線 及 變 換 插 座 此 為 居 家 常 用 之 用 品, 應 避 免 使 用 過 多 電 器 用 品 及 高 負 載 電 器, 如 電 熱 器 電 暖 爐 電 鍋 冰 箱 吹 風 機 烤 箱 飲 水 機 等, 以 免 發 生 電 線 走 火, 產 生 危 險 3

(5) 插 座 及 插 頭 鬆 動 應 立 即 檢 修 以 免 因 接 觸 不 良 導 致 器 具 受 損 或 電 線 走 火 手 腳 潮 濕 時, 誤 任 意 觸 摸 插 頭 插 座 開 關 以 免 觸 電 (6) 裝 潢 變 更 或 增 加 電 力 供 應 設 備 應 先 請 專 家 評 估 再 委 由 專 業 廠 商 施 工, 勿 任 意 由 裝 潢 工 人 擅 自 施 作 (7) 屋 內 器 具 如 果 部 分 不 良 ( 如 開 關 插 座 等 ) 應 修 理 或 更 換 時, 應 將 所 屬 線 路 之 分 路 無 熔 絲 開 關 先 行 切 斷, 再 進 行 工 作 (8) 用 戶 有 時 無 電, 並 非 台 電 公 司 停 電 需 先 觀 察 鄰 戶 是 否 有 電, 如 只 有 自 己 家 裡 電 燈 不 亮, 則 可 能 是 總 開 關 或 分 路 無 熔 絲 開 關 跳 脫, 排 除 原 因 後 再 自 行 開 啟 無 熔 絲 開 關 使 用 或 協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檢 修 (9) 凡 遇 燈 泡 ( 管 ) 損 壞 應 先 將 分 路 之 開 關 切 斷, 再 行 換 裝 新 燈 泡 或 燈 管 (10) 有 人 不 慎 觸 電 時 不 可 用 手 去 拉 開 他, 需 用 乾 燥 不 導 電 的 木 棍 或 絕 緣 物 體 將 電 線 撥 開 或 立 即 切 斷 總 開 關 如 觸 電 者 發 生 窒 息 或 休 克 時, 應 立 即 實 施 人 工 呼 吸, 口 對 口 或 胸 腔 壓 迫 法 並 呼 叫 119 送 醫 急 救 (11) 任 一 分 路 無 熔 絲 開 關 容 量 請 勿 超 量, 以 防 超 載 發 生 危 險 (12) 如 欲 自 行 雇 工 檢 修 房 屋 內 電 器 設 備, 請 委 託 合 格 電 器 行 檢 修 4

2. 弱 電 設 備 : (1) 電 話 : 插 座 設 於 各 戶 內, 電 話 機 可 以 插 頭 插 接, 惟 應 盡 量 避 開 濕 氣 水 高 溫 灰 塵 等, 以 免 造 成 故 障 用 戶 通 話 品 質 不 良 或 無 法 通 話, 應 聯 絡 電 信 公 司 障 礙 台 112 查 修 並 考 慮 是 否 因 裝 潢 移 位, 接 線 不 良 所 致 (2) 電 視 : 若 用 戶 發 現 電 視 收 訊 不 良, 可 能 是 電 視 天 線 移 動 分 歧 器 接 觸 不 良 電 視 插 座 與 電 視 接 頭 未 接 合 或 共 同 收 視 電 纜 損 壞 或 斷 線 或 因 裝 潢 移 位 元, 造 成 接 線 不 良 所 致 觀 察 其 他 用 戶 是 否 亦 收 視 不 良 如 係 有 線 電 視 故 障 或 收 視 不 清, 則 洽 該 系 統 業 者 修 復 之 (3) 對 講 機 / 安 全 防 盜 系 統 : 使 用 方 式 如 附 件 之 方 式 操 作 如 發 生 故 障 請 洽 原 設 備 廠 商 修 復 (4) 網 路 插 座 : 各 戶 已 預 先 於 客 廳 預 留 專 用 網 路 出 線 口, 用 戶 可 逕 向 設 備 廠 商 申 請 網 際 網 路 專 線 及 其 服 務 專 案 上 述 弱 電 設 備 常 因 裝 潢 施 工 忽 略 其 專 業 性 由 非 專 業 人 員 施 工 造 成 完 工 後 無 法 使 用 或 收 訊 不 良, 或 有 增 設 移 位 等 工 程, 建 議 由 專 業 廠 商 施 作 三 給 排 水 及 污 水 設 備 ( 一 ) 設 備 概 要 1. 給 水 採 用 間 接 供 水 方 式, 自 來 水 經 由 各 棟 總 錶 流 入 各 棟 地 下 室 至 蓄 水 池, 再 由 揚 水 泵 浦 送 至 水 塔, 經 由 各 戶 獨 立 分 錶 以 重 力 方 式 給 水 至 各 戶 2. 污 排 水 污 水 與 生 活 廢 水 分 別 設 置 管 路, 採 分 流 方 式 排 入 公 共 衛 生 下 水 道 ( 二 ) 設 備 維 護 與 保 養 要 點 1. 給 水 設 備 5

(1) 無 水 可 能 自 來 水 公 司 停 水 蓄 水 池 清 理 或 揚 水 泵 浦 故 障 等 因 素, 請 通 知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代 為 處 理, 其 他 如 用 水 住 戶 設 備 損 壞, 用 戶 可 自 行 檢 修 或 請 水 電 專 業 廠 商 代 為 處 理 ( 如 係 水 錶 給 水 閥 誤 關, 請 自 行 開 啟 即 可 ) (2) 漏 水 若 管 路 漏 水 請 立 即 通 知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洽 請 水 電 專 業 廠 商 代 為 修 復 ; 另 水 龍 頭 馬 桶 水 箱 之 零 件 逾 齡 老 化, 橡 皮 墊 破 裂 等, 住 戶 可 自 行 檢 修 或 請 水 電 專 業 廠 商 代 為 檢 修 (3) 水 量 過 大 或 過 小 可 調 整 出 水 閥 至 適 當 水 量, 並 定 期 清 理 水 龍 頭 出 水 濾 網 雜 質 ; 如 係 水 壓 問 題, 則 請 水 電 專 業 廠 商 處 理 之 ( 三 ) 污 排 水 設 備 1. 排 水 不 良 或 阻 塞 請 先 檢 查 落 水 頭 是 否 被 毛 髮 廚 餘 菜 渣 阻 塞, 住 戶 可 備 簡 單 工 具 ( 例 : 通 樂 ) 自 行 清 理 之 如 仍 無 法 解 決, 可 能 管 路 發 生 阻 塞 現 象, 應 由 專 業 水 電 人 員 疏 通 之 2. 馬 桶 不 通 常 因 不 當 雜 物 丟 棄 於 內 致 使 阻 塞, 住 戶 可 先 行 清 理 可 視 雜 物 設 法 排 除 之, 若 仍 阻 塞 應 請 水 電 專 業 廠 商 代 為 清 理 3. 廁 所 異 味 (1) 首 先 檢 查 浴 室 通 風 扇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再 檢 視 器 具 存 水 彎 或 存 水 式 地 板 落 水 頭 之 水 封 是 否 有 水, 若 沒 水 封 只 要 倒 些 水 即 可 (2) 另 應 隨 時 保 持 浴 廁 之 清 潔, 應 避 免 堆 放 換 洗 衣 物 及 定 期 清 理 垃 圾 桶 浴 廁 內 抽 煙, 其 異 味 可 能 藉 由 通 風 扇 排 進 室 內 請 特 別 注 意 另 應 隨 時 保 持 浴 廁 之 清 潔, 應 避 免 堆 放 換 洗 衣 物 及 定 期 清 理 垃 圾 桶 6

四 廚 房 及 衛 浴 設 備 廚 房 設 備 ( 一 ) 廚 具 部 分 : 廚 房 內 主 要 的 家 事 備 膳 料 理 等 活 動 均 在 檯 面 上 進 行, 應 特 別 注 意 水 的 使 用, 避 免 大 量 水 分 淤 積 在 檯 面 上, 或 用 大 量 清 水 沖 刷 清 洗 檯 面 和 櫥 身 1. 檯 面 (1) 工 作 檯 面 避 免 敲 擊 或 受 重 力 重 擊, 更 不 可 用 尖 銳 刀 具 或 粗 操 表 面 之 器 具 刮 除 表 面 (2) 切 剁 食 物 時, 請 以 砧 板 襯 墊 以 免 刀 傷 檯 面 (3) 每 次 在 工 作 檯 使 用 後, 清 潔 工 作 不 能 少 應 定 期 使 用 中 性 清 潔 液 沾 濕 棉 布 輕 拭 擦 洗 或 使 用 半 濕 海 綿 輕 拭, 再 用 乾 淨 棉 布 拭 淨, 保 持 廚 房 工 作 檯 面 清 潔 乾 燥 與 衛 生 ( 嚴 禁 以 水 沖 洗 或 已 菜 瓜 布 擦 拭 ) (4) 櫥 櫃 與 壁 面 接 縫 黏 合 之 矽 利 康 膠 並 不 防 水, 使 用 後 請 立 即 擦 拭 乾 淨, 以 防 黑 斑 發 霉 之 現 象 發 生 (5) 請 勿 將 熱 湯 鍋 底 直 接 放 置 於 檯 面 2. 內 崁 把 手 門 板 (1) 保 持 廚 具 外 觀 整 潔 明 亮, 需 定 期 擦 拭, 保 持 潔 淨 乾 爽 可 使 用 中 性 清 潔 液 沾 濕 棉 布 拭 淨 (2) 嚴 禁 以 水 沖 洗 或 以 菜 瓜 布 擦 拭 (3) 避 免 敲 擊 或 受 重 力 重 擊, 更 不 可 用 尖 銳 刀 具 或 粗 糙 表 面 之 器 具 刮 除 表 面 3. 吊 櫥 吊 櫥 內 適 合 放 置 輕 的 物 品 調 味 罐 玻 璃 杯 等 物 4. 櫥 台 (1) 盡 量 將 重 物 擺 在 櫥 台 內 下 層 7

(2) 爐 檯 下 可 放 置 米 桶 或 常 用 的 炒 菜 鍋 湯 鍋 盆, 櫥 台 內 注 意 保 持 乾 燥, 若 有 水 分 滴 落 應 儘 速 用 乾 布 擦 拭 (3) 廚 具 內 慎 防 漏 水, 如 有 漏 水 現 象, 請 盡 速 通 知 維 修 5. 壁 面 強 化 玻 璃 ( 烤 漆 玻 璃 ) (1) 平 時 烹 煮 完 畢 應 即 用 抹 布 將 油 漬 擦 拭 乾 淨 (2) 避 免 瓦 斯 爐 點 火 過 大, 以 免 下 燒 鍋 底 至 牆 面 玻 璃, 造 成 熱 硬 化 玻 璃 過 熱 而 引 起 破 裂 (3) 切 勿 強 力 撞 擊 玻 璃 ( 二 ) 配 件 部 分 : 1. 瓦 斯 爐 (1) 瓦 斯 爐 使 用 中 屋 內 應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以 免 長 時 間 使 用 下 來 空 氣 中 的 氧 氣 漸 漸 減 少, 瓦 斯 有 不 完 全 燃 燒 之 現 象 產 生, 易 造 成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之 危 險 (2) 使 用 後 即 外 出 就 寢 時, 請 務 必 檢 查 瓦 斯 器 具 是 否 確 實 關 閉 (3) 烹 煮 時, 注 意 火 焰 顏 色 正 常 情 況 為 藍 色 火 焰, 若 產 生 橘 紅 色 火 焰 則 表 示 瓦 斯 燃 燒 不 完 全, 宜 請 瓦 斯 公 司 服 務 人 員 檢 查 處 理 (1) 注 意 事 項 不 可 讓 孩 童 靠 近 以 免 造 成 意 外 操 作 時 請 注 意 不 要 碰 觸 高 溫 爐 面,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請 保 持 鍋 具 把 手 乾 燥, 避 免 水 分 在 高 溫 爐 面 上 產 生 蒸 氣, 引 起 傷 害 ; 把 手 請 勿 碰 觸 高 溫 爐 面 爐 具 在 高 溫 操 作 時, 使 用 時 不 要 遠 離 鍋 具 把 手 不 要 轉 向 其 他 操 作 中 的 爐 面, 避 免 取 鍋 時 被 高 溫 燙 傷 不 可 將 鋁 箔 包 或 微 波 食 物 直 接 放 置 在 爐 面 上 加 熱, 鋁 箔 遇 高 溫 後 會 損 害 爐 面 不 可 將 罐 頭 類 食 品 放 置 在 爐 面 上 加 熱, 壓 力 會 使 罐 頭 爆 裂 8

爐 面 不 可 直 接 烹 煮 食 物, 必 須 使 用 鍋 具, 並 且 不 可 當 切 菜 板 使 用 爐 面 破 裂 時, 請 勿 操 作 爐 具,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請 確 定 所 有 控 制 旋 鈕 已 回 復 到 "OFF" 位 置, 且 電 源 指 示 燈 也 已 滅 掉 爐 面 餘 溫 警 示 燈 尚 未 熄 滅 時, 請 勿 碰 觸 爐 面, 以 免 燙 傷 待 爐 面 冷 卻 後, 再 行 清 潔, 以 免 危 險 ; 如 有 油 污, 可 沾 少 許 軟 式 清 潔 液 擦 拭, 可 時 時 保 持 光 潔 如 新 爐 具 不 可 使 用 蒸 氣 式 清 潔 器 2. 抽 油 煙 機 (1) 開 關 按 鍵 上 面 可 覆 蓋 保 鮮 膜, 避 免 油 漬 堆 積 在 開 關 縫 隙 中, 且 易 清 理 不 油 膩 (2) 當 油 污 已 結 成 硬 塊, 擦 洗 不 易 時, 可 小 心 地 將 其 刮 除 後 再 清 洗, 請 勿 以 金 屬 或 尖 銳 物 敲 打 菜 瓜 布 用 力 刷 洗, 以 免 表 面 琺 瑯 刮 傷 (3) 油 網 式 的 抽 油 煙 機, 將 油 網 卸 下, 以 熱 鹼 水 浸 泡 後 清 洗 (4) 故 障 排 除 狀 況 燈 泡 不 亮 1. 檢 查 燈 泡 是 否 燒 壞 排 除 方 式 2. 檢 查 燈 泡 開 關 是 否 故 障 抽 風 機 無 法 轉 動 1. 檢 查 馬 達 開 關 是 否 燒 壞 2. 若 開 關 正 常 則 需 要 更 換 馬 達 機 體 震 動 檢 查 風 葉 是 否 損 壞, 若 損 壞 則 需 要 更 換 馬 達 五 衛 浴 設 備 及 浴 室 五 金 1. 銅 器 之 保 養 水 龍 頭 銅 器 等 一 般 都 是 金 屬 表 面 加 以 電 鍍, 長 期 使 用 而 不 擦 拭 則 會 生 鏽, 通 常 都 是 以 柔 軟 布 沾 一 點 機 油 或 牙 膏 來 擦 拭 就 會 很 光 亮, 但 千 萬 不 可 使 用 酸 性 清 9

潔 劑 來 擦 拭, 否 則 會 侵 蝕 銅 器 2. 面 盆 (1) 面 盆 請 勿 用 力 撞 擊 放 置 重 物 或 在 上 踐 踏 (2) 混 合 水 龍 頭 應 定 期 保 養, 開 關 水 請 輕 啟 輕 閉 (3) 避 免 使 用 面 盆 直 接 清 潔 頭 髮 而 造 成 排 水 管 因 毛 髮 阻 塞, 且 須 定 時 清 理 面 盆 排 水 管 (P 管 ) 污 物, 保 持 水 流 量 暢 通 (4) 請 勿 使 用 強 酸 鹼 等 清 潔 用 品 (5) 浴 室 天 然 大 理 石 檯 面 請 避 免 使 用 酸 鹼 性 清 潔 劑 接 觸 之, 遇 水 請 即 擦 乾 3. 花 灑 蓮 蓬 頭 (1) 出 水 方 式 : 將 水 量 / 水 溫 控 制 柄 外 拉 (2) 請 勿 以 強 酸 / 強 鹼 性 清 潔 劑 清 洗 本 產 品, 以 免 破 壞 電 鍍 表 層 4. 馬 桶 (1) 若 需 更 新 不 同 廠 牌 或 類 型 之 馬 桶 時, 應 先 確 認 給 水 排 水 管 的 管 徑 及 安 裝 位 置 是 否 一 致 (2) 抹 布 生 理 用 衛 生 棉 紙 尿 布 等 容 易 阻 塞 馬 桶 管 路, 請 勿 將 其 丟 入 馬 桶 內 (3) 如 有 原 子 筆 梳 子 牙 刷 等 物 品 掉 入 馬 桶 內, 在 沖 水 前 應 將 它 拾 起, 以 免 阻 塞 馬 桶 管 路 (4) 馬 桶 蓋 髒 污 的 時 候, 可 用 抹 布 沾 中 性 清 潔 劑 加 水 較 容 易 來 擦 拭, 然 後 用 水 將 清 潔 劑 洗 乾 淨 5. 淋 浴 拉 門 淋 浴 拉 門 其 材 質 門 窗 部 分 係 採 用 安 全 玻 璃, 其 清 潔 及 保 養 方 式 如 下 : (1) 外 框 部 分, 部 分 使 用 金 屬 表 面 加 以 電 鍍 處 理, 長 期 使 用 而 不 擦 拭 則 會 氧 化 通 常 使 用 汽 車 水 臘 以 細 軟 質 棉 布 輕 擦 就 會 很 光 亮 (2) 切 忌 使 用 鹽 酸 或 腐 蝕 性 清 潔 液 如 魔 術 靈 等 (3) 玻 璃 部 分, 請 噴 玻 璃 穩 潔 後 以 清 水 沖 洗 或 細 軟 質 棉 布 輕 擦 亦 可 10

(4) 切 忌 以 菜 瓜 布 或 粗 糙 布 擦 拭, 以 免 造 成 刮 痕 六 消 防 設 備 消 防 設 備 概 分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滅 火 設 備 緊 急 避 難 設 備 等, 住 戶 必 須 熟 稔 各 項 消 防 設 備 操 作, 充 實 基 本 消 防 常 識, 以 維 居 家 環 境 安 全 一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包 括 火 警 探 測 設 備 手 動 警 報 機 警 報 警 示 燈 火 警 警 鈴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緊 急 電 源 及 緊 急 廣 播 系 統 等 ( 一 ) 自 動 探 測 設 備 1. 功 能 火 警 探 測 器 為 室 內 溫 度 急 遽 升 高 或 煙 霧 過 大 時, 會 發 出 警 訊 以 便 及 時 發 現 處 理, 避 免 火 勢 擴 大 一 般 可 分 為 三 種 (1) 差 動 式 探 測 器 當 室 內 溫 度 急 遽 升 高, 即 會 感 應 發 出 訊 號 有 效 感 應 範 圍 :40 m2 (2) 定 溫 式 探 測 器 當 室 內 溫 度 升 高 達 一 定 溫 度, 即 會 感 應 發 出 訊 號 (3) 偵 煙 式 探 測 器 當 火 災 發 生, 煙 霧 達 危 險 程 度 時, 即 會 感 應 發 出 訊 號 2. 設 置 裝 置 於 公 共 場 所 梯 廳 及 住 戶 房 間 平 頂 上 3. 注 意 事 項 (1) 注 意 日 常 生 活 所 產 生 的 煙 溫 度 及 溼 度 變 化 (2) 確 認 探 測 器 有 無 變 形 損 傷 脫 落 等 現 象 (3) 探 測 器 受 煙 溫 度 急 遽 上 升 及 過 熱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偶 而 會 產 生 誤 報 動 作, 應 立 即 確 認 警 報 現 場, 並 設 法 改 善 誤 報 原 因 11

(4) 電 樓 梯 間 禁 止 焚 燒 紙 錢 等 祭 祀 活 動 4. 改 裝 時 注 意 事 項 (1) 火 警 探 測 器 不 可 塗 上 油 漆 (2) 竣 工 後 務 必 接 受 機 能 試 驗 及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3) 因 位 置 移 動 或 隔 間 牆 變 動, 應 經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同 意 並 於 斷 線 後 15 分 鐘 內 由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接 回 以 利 系 統 運 作 ( 二 ) 手 動 警 報 機 / 警 報 標 示 燈 / 火 警 警 鈴 1. 功 能 (1) 手 動 警 報 機 : 火 警 警 報 手 動 報 知 用 (2) 報 警 標 示 燈 : 標 示 燈 係 全 天 候 亮 著, 已 表 示 火 警 監 視 系 統 警 戒 中 (3) 火 警 警 鈴 : 通 常 手 動 報 警 機 報 警 標 示 燈 組 合 於 匣 內, 稱 為 火 警 綜 合 盤 2. 使 用 方 法 如 發 現 火 災 時, 將 本 機 上 面 之 手 動 發 信 器 以 手 指 按 壓 中 央 壓 克 力 保 護 片, 並 按 下 按 鈕 開 關 即 可 發 信 至 授 信 總 機, 使 本 機 上 之 火 警 警 鈴 鳴 響, 且 紅 色 標 示 燈 變 為 閃 爍 方 式 告 警 3. 設 置 一 般 設 置 於 各 警 戒 處 明 顯 處, 如 梯 廳 內 4. 注 意 事 項 (1) 應 避 免 影 響 手 動 報 警 機 之 操 作, 不 可 在 火 警 綜 合 盤 前 方 堆 置 雜 物 (2) 注 意 報 警 標 示 燈 是 否 亮 著, 已 確 定 火 警 監 視 系 統 處 於 警 戒 中 5. 維 護 事 項 確 認 火 警 綜 合 盤 內 各 項 功 能 正 常 ( 三 )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1.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為 系 統 之 控 制 中 樞, 每 當 各 樓 層 區 域 發 生 火 災 情 況 能 立 刻 顯 示 出 火 警 區 域, 並 發 出 警 報 12

2. 注 意 事 項 (1) 本 系 統 為 自 動 火 災 警 報 系 統, 平 時 不 需 人 員 操 作, 只 要 將 總 機 上 的 開 關 推 制 定 位, 即 可 自 動 監 視 (2) 當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動 作 時, 管 理 人 員 應 立 刻 至 總 機 所 顯 示 的 樓 層 區 域 察 看, 若 確 為 火 災 情 況, 應 即 撥 119 電 話 報 警, 並 使 用 滅 火 器 或 消 防 栓 設 備 撲 滅 火 源 ; 若 情 況 允 許, 更 可 利 用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指 示 各 樓 層 人 員 不 要 驚 慌, 並 告 知 火 災 情 況 及 樓 層, 冷 靜 正 確 的 引 導 住 戶 疏 散 逃 生 (3) 若 總 機 接 收 到 火 警 信 號 而 非 真 的 有 火 警 發 生 時, 其 可 能 原 因 為 手 動 警 報 器 被 押 下, 火 警 探 測 器 本 身 物 動 或 裝 潢 時 不 當 之 處 理 所 引 發, 若 將 故 障 排 除, 總 機 系 統 即 可 恢 復 正 常 3. 維 護 事 項 (1) 確 認 警 報 開 關 是 否 在 正 常 位 置 (2) 確 認 日 常 警 示 燈 的 燈 泡 有 無 毀 損 ( 四 ) 緊 急 電 源 1. 功 能 (1) 火 災 發 生 時, 能 提 供 必 要 的 照 明 且 使 排 煙 機 及 防 火 閘 門 切 換 器 發 生 效 用, 進 行 滅 火 及 避 難 救 助 活 動 (2) 提 供 火 災 時 消 防 人 員 進 行 滅 火 及 避 難 救 助 活 動 2. 設 置 (1)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設 置 於 火 警 綜 合 盤 側 (2) 裝 設 於 樓 梯 間, 緊 急 升 降 機 間 (3) 裝 設 高 度 離 樓 地 板 1~1.5 尺, 並 有 明 顯 之 紅 色 字 體 標 示 於 蓋 面 3. 注 意 事 項 (1) 以 檢 電 器 測 試 電 壓 是 否 相 符 合 13

(2) 以 相 位 計 測 試 運 轉 方 向 是 否 正 轉 4. 改 裝 時 注 意 事 項 (1) 進 行 改 裝 工 程 時, 需 確 認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具 紅 色 字 體 標 示 之 蓋 面, 不 要 塗 油 漆 (2) 確 認 其 供 電 是 否 正 常 (3) 緊 急 電 源 插 座 防 止 脫 落 裝 置 不 可 拔 除 或 破 壞 ( 五 ) 緊 急 廣 播 系 統 1. 功 能 緊 急 廣 播 系 統 包 括 擴 音 器 送 話 器 配 線 及 揚 聲 器 等, 係 警 報 設 備 之 一 火 災 發 生 時, 可 廣 播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迅 速 避 難 減 少 傷 害, 亦 可 配 合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自 動 警 告 有 關 人 員 2. 設 置 主 機 位 於 一 樓, 揚 聲 器 位 於 梯 廳 電 梯 間 及 地 下 室, 使 用 方 法 為 管 理 人 員 以 麥 克 風 廣 播, 整 棟 大 樓 便 都 能 收 聽 到 3. 注 意 事 項 平 時 應 確 認 緊 急 廣 播 系 統 有 無 故 障 ( 六 ) 滅 火 設 備 火 災 發 生 時, 建 築 物 本 身 具 備 初 步 的 滅 火 設 備, 如 應 用 得 當, 則 可 以 有 效 避 免 火 警 擴 大, 釀 成 巨 災 一 般 而 言, 滅 火 設 備 包 括 室 內 消 防 栓 滅 火 器 自 動 灑 水 等 設 備 ( 一 ) 消 防 栓 系 統 1. 功 能 每 只 消 防 栓 箱 內 接 有 消 防 水 帶, 使 用 時 只 需 要 快 速 接 頭 套 上, 消 防 栓 開 關 閥 打 14

開, 便 可 使 用 達 成 滅 火 之 目 的 2. 設 置 在 公 共 區 域 以 便 於 緊 急 便 於 取 用 之 位 置 3. 注 意 事 項 消 防 栓 箱 上 的 指 示 燈 如 果 不 亮, 應 立 即 檢 修 或 更 換 燈 泡 4. 維 護 事 項 (1) 確 認 消 防 泵 浦 的 電 源 供 應 正 常 (2) 確 認 室 內 消 防 栓 的 前 面 沒 有 堆 置 雜 物 (3) 平 時 應 定 期 測 試 消 防 水 泵 浦, 確 保 火 災 發 生 時 能 立 即 啟 動 (4) 確 認 室 內 消 防 栓 箱 上 的 紅 色 指 示 燈 會 亮 ( 二 ) 滅 火 器 放 置 要 點 1. 功 能 使 用 時 只 需 將 插 梢 拉 開, 壓 下 握 把, 噴 嘴 對 準 火 源, 即 可 使 用 滅 火 2. 設 置 3. 注 意 事 項 確 認 滅 火 器 的 藥 劑 之 有 效 期 限, 超 過 期 限 應 立 即 更 換 藥 劑 4. ABC 乾 粉 滅 火 器 本 設 備 適 用 於 A 類 火 災 : 一 般 可 然 性 固 體 木 材 紙 張 紡 織 品 橡 膠 塑 膠 等 所 引 發 之 火 災 B 類 火 災 : 可 燃 性 液 體 如 汽 油 溶 劑 燃 料 油 酒 精 油 脂 類 ; 可 燃 性 氣 體 如 石 油 氣 溶 解 乙 炔 氣 等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C 類 火 災 : 通 電 之 電 氣 設 備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必 須 使 用 不 導 電 之 滅 火 劑 以 撲 滅 之 電 源 切 斷 後 視 同 A B 類 火 災 處 理 D 類 火 災 : 可 燃 性 金 屬 如 鉀 鈉 鈦 鎂 銻 等 所 引 起 之 火 災 則 必 須 使 用 特 種 化 學 乾 粉 以 撲 滅 之 15

七 避 難 設 施 ( 一 ) 緊 急 避 難 設 施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如 何 迅 速 離 開 災 害 現 場, 逃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為 首 要 防 災 要 務 一 般 而 言, 緊 急 避 難 設 施 包 括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避 難 通 路 等 ( 二 )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 公 設 部 分 ) 本 設 備 對 於 無 法 利 用 安 全 梯 逃 生 之 住 戶, 提 供 輔 助 避 難 逃 生 之 器 具, 又 為 便 於 引 導 避 難 逃 生, 始 能 找 到 安 全 門 梯, 亦 要 求 設 置 標 示 設 備 及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等, 總 稱 為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1. 緊 急 照 明 燈 (1) 功 能 a. 當 電 源 中 斷 時, 緊 急 照 明 燈 能 自 動 利 用 本 身 電 池 照 明, 使 工 作 得 以 繼 續 進 行 或 指 引 逃 生 之 方 向 b. 此 燈 平 時 自 動 充 電 至 飽 和 時 能 自 動 停 止 充 電, 確 保 電 池 之 功 能 c. 此 燈 為 AC/DC 兩 用, 停 電 時 用 蓄 電 池 (2) 設 置 a. 當 電 源 中 斷 時, 緊 急 照 明 燈 能 自 動 利 用 本 身 電 池 照 明, 使 工 作 得 以 繼 續 進 行 或 指 引 逃 生 之 方 向 b. 此 燈 平 時 自 動 充 電 至 飽 和 時 能 自 動 停 止 充 電, 確 保 電 池 之 功 能 c. 此 燈 為 AC/DC 兩 用, 停 電 時 用 蓄 電 池 (3) 注 意 事 項 及 管 理 要 點 : a. 自 屋 內 通 達 避 難 樓 層 出 口 所 需 經 過 之 梯 間 走 廊 通 道 及 其 他 平 時 依 賴 人 工 照 明 部 分 b. 距 地 面 2 公 尺 至 2.5 公 尺 處 ( 崁 頂 式 不 在 此 限 ) c. 確 認 緊 急 電 源 是 否 隨 時 保 持 在 通 路 狀 況 d. 內 藏 電 池 之 壽 命 與 充 放 電 有 關, 請 每 四 個 月 檢 查 一 次, 且 必 須 全 數 放 電 再 行 16

充 電 如 燈 亮 時 間 未 滿 20 分 鐘 即 為 電 池 故 障 請 速 更 換 電 池 以 確 保 緊 急 時 之 正 常 使 用 2. 出 口 及 方 向 指 示 燈 本 設 備 為 指 示 逃 生 方 向 及 逃 生 門 位 置 之 指 針, 此 燈 須 為 長 亮 燈 如 停 電, 則 由 24V 自 動 充 電 蓄 電 池 供 應 電 源 八 電 梯 設 備 ( 一 ) 電 梯 使 用 管 理 應 注 意 事 項 電 梯 的 安 全, 全 靠 平 時 良 好 管 理 來 維 持, 適 當 的 保 養 與 正 確 使 用 可 使 電 梯 經 常 保 持 良 好 且 安 全 的 運 轉 狀 態 ( 二 ) 日 常 管 理 要 點 1. 管 理 人 員 每 天 定 時 至 少 做 一 次 來 回 的 運 轉, 確 認 對 講 機 是 否 暢 通 及 其 他 是 否 異 常 2. 請 維 持 梯 箱 之 整 潔, 勿 用 水 沖 洗 車 廂 及 門 板, 並 保 持 車 廂 及 坑 道 的 乾 燥, 尤 其 踏 板 溝 槽 請 不 要 被 雜 物 阻 塞 3. 梯 箱 天 花 板 之 救 出 口, 非 經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指 示 不 得 開 啟 嚴 禁 利 用 救 出 口 搬 運 長 物 4. 機 械 室 梯 門 開 啟 及 運 轉 盤 之 鑰 匙 應 加 以 管 控, 除 專 任 者 外 禁 止 使 用 5. 機 械 室 須 加 鎖 禁 止 閒 雜 人 員 及 兒 童 進 入, 通 往 電 梯 機 械 室 通 道 物 堆 置 物 品 6. 機 械 室 或 升 降 路 內, 如 須 進 行 建 築 或 電 梯 有 關 之 工 事, 請 事 先 聯 絡 永 大 機 電 派 人 會 同 處 理,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7. 機 械 式 之 通 風 須 維 持 室 溫 40 以 下, 通 風 設 備 應 保 持 良 好 8. 機 械 室 之 照 明 設 備 應 保 持 良 好 9. 應 聘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做 定 期 保 養, 才 能 保 證 電 梯 之 使 用 安 全, 並 延 長 電 梯 之 使 用 期 限 10. 颱 風 或 豪 雨 來 臨 時, 請 注 意 電 梯 機 械 式 窗 戶 之 防 措 施 及 頂 樓 之 排 水, 防 雨 水 17

侵 入 機 房 及 升 降 路 內, 造 成 電 梯 機 件 受 潮 損 壞 或 劣 化 ( 三 ) 使 用 電 梯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能 長 久 安 全 舒 適 搭 乘 電 梯, 乘 客 應 有 正 確 的 使 用 方 法, 必 要 時 電 梯 管 理 人 員 應 隨 時 指 導 乘 客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遵 守 容 量 限 制 之 規 定, 當 超 載 蜂 鳴 器 響 起 時, 只 要 減 輕 車 廂 內 重 量 即 可 恢 復 正 常 運 轉 2. 如 因 按 錯 欲 停 止 之 樓 層 的 鈕, 僅 須 按 相 同 的 樓 層 兩 秒 則 立 刻 自 動 取 消 車 廂 錯 誤 的 呼 叫 3. 車 廂 內 禁 止 吸 煙, 以 保 新 鮮 空 氣 4. 請 勿 在 行 駛 中 的 車 廂 內 搖 動 或 跳 動, 以 免 故 障 造 成 危 險 5. 請 勿 按 下 不 關 之 按 鈕, 以 免 錯 誤 動 作 造 成 困 擾 6. 請 勿 倚 靠 車 門 或 將 手 置 於 門 邊, 以 免 捲 入 門 縫 內 造 成 危 險 7. 避 免 幼 童 獨 自 搭 乘 電 梯, 必 須 大 人 隨 側 保 護 注 意 安 全 8. 請 勿 讓 孩 童 在 車 廂 內 或 乘 場 當 遊 戲 場 所, 以 策 安 全 9. 隨 時 保 持 乘 場 門 溝 周 圍 清 潔, 避 免 煙 蒂 垃 圾 信 件 鑰 匙 等 掉 入 門 檻 溝 內 ; 若 不 慎 將 物 件 掉 入 踏 板 溝 槽 升 降 路 內, 請 聯 絡 電 梯 公 司 處 理, 請 勿 自 行 處 理,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10. 發 生 火 災 時 切 勿 搭 乘 電 梯, 設 法 利 用 逃 生 樓 梯 或 其 他 避 難 方 法 11. 強 烈 地 震 過 後 電 梯 未 經 安 全 檢 查, 請 勿 搭 乘 ( 四 ) 緊 急 時 的 處 理 18

1. 一 般 輕 微 故 障 的 處 理 故 障 狀 況 處 置 方 式 門 扇 無 法 關 閉 時 檢 查 各 開 關 是 否 已 切 離 試 按 關 門 按 鈕 (DOOR CLOSE) 檢 查 車 廂 內 開 門 按 鈕 有 卡 住, 試 按 2~3 次 故 障 狀 況 門 扇 關 門 途 中 停 止 不 動 或 自 動 打 開 處 置 方 式 按 開 關 按 鈕, 使 門 打 開 確 認 門 溝 是 否 有 異 物 卡 住, 有 則 清 除 之 通 知 服 務 公 司 派 員 檢 查 按 開 門 按 鈕, 或 乘 場 門 開 啟 後 確 認 門 溝 是 否 有 異 物 卡 門 關 上 後 也 不 啟 動 住, 有 則 清 除 之 通 知 服 務 公 司 派 員 檢 查 2. 有 人 被 困 於 車 廂 內 的 處 理 乘 客 萬 一 被 困 於 車 廂 內 時, 請 使 用 對 講 機 設 法 與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聯 絡 管 理 人 員 應 將 發 生 的 狀 況 迅 速 通 知 叫 修 並 對 乘 客 做 適 當 的 指 示 或 處 置 3. 若 預 先 知 道 何 時 停 電 時, 應 事 先 張 貼 公 告, 讓 乘 客 了 解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