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議 題 探 討 人 權 教 育 鄧 佳 恩 老 師 G04570018 教 研 所 碩 一 吳 文 祺 G04720116 音 樂 碩 一 陳 宛 廷 S1016527 畜 產 4B 陳 青 妘 何 謂 人 權?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不 論 其 種 族 性 別 社 會 階 級 皆 應 享 有 的 權 利, 不 但 任 何 社 會 或 政 府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侵 犯, 甚 至 應 積 極 提 供 個 人 表 達 和 發 展 的 機 會, 才 能 尊 重 個 人 尊 嚴 包 容 差 異, 達 到 追 求 美 好 生 活 的 目 標 何 謂 人 權 教 育? 尊 重 與 包 容 : 尊 重 人 類 尊 嚴 和 人 性 的 行 為 法 則, 加 強 種 族 族 群 宗 教 語 言 群 體 之 間 的 瞭 解 包 容 與 發 展 自 由 與 平 等 : 不 論 其 種 族 性 別 社 會 階 級 皆 享 有 之 自 由 平 等 公 平 與 正 義 : 民 主 法 治 社 會 中 每 個 人 所 應 謹 守 的 共 同 契 約 課 程 目 標 協 助 學 生 澄 清 價 值 與 觀 念,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的 價 值 體 系, 並 於 生 活 中 實 踐 維 護 與 保 障 人 權 認 知 層 面 : 瞭 解 人 權 存 在 的 事 實 基 本 概 念 價 值 等 相 關 知 識 情 意 層 面 : 發 展 自 己 對 人 權 的 價 值 信 念, 增 強 對 人 權 之 正 面 感 受 與 評 價 行 為 層 面 : 培 養 尊 重 人 權 的 行 為, 及 參 與 實 踐 人 權 的 行 動 力 相 關 案 例 與 反 思 教 學 案 例 以 臺 中 市 龍 井 區 龍 峰 國 小 邱 淑 娟 鍾 素 碧 老 師 之 低 年 級 人 權 教 育 教 案 為 例, 老 師 們 利 用 繪 本 - 是 蝸 牛 開 始 的, 講 解 何 謂 包 容 與 接 納, 學 習 公 平 正 義 以 及 同 理 心 在 繪 本 的 帶 領 之 下, 很 輕 易 地 可 以 將 概 念 傳 遞 給 孩 子, 不 過 在 中 學
端, 繪 本 相 對 的 過 於 簡 單, 甚 至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幼 稚 的, 似 乎 不 太 適 用 於 中 學 生 在 報 告 時, 我 們 小 組 也 選 用 了 新 加 坡 鞭 刑 以 及 同 性 婚 姻 兩 個 案 例 來 做 討 論, 然 而 在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對 於 教 材 或 是 實 際 案 例 的 選 擇 也 必 須 慎 重 思 考, 避 免 內 容 中 的 其 他 議 題 模 糊 了 焦 點, 偏 離 了 我 們 所 要 探 討 的 人 權 議 題, 師 培 的 學 生 都 面 臨 了 這 樣 的 問 題, 在 中 學 端 更 應 該 仔 細 小 心 人 權 相 關 法 令 及 公 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一 條 : 人 民 平 等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第 九 條 : 人 權 保 障 : 各 項 人 權, 除 為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者 外, 不 得 以 法 律 限 制 之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是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 在 法 國 巴 黎 夏 樂 通 過 的 一 份 旨 在 維 護 人 類 基 本 權 利 的 文 獻 (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217 號 決 議, A/RES/217) 宣 言 起 草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對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反 省, 是 第 一 份 在 全 球 範 圍 內 表 述 所 有 人 類 都 應 該 享 有 的 權 利 的 文 件 既 包 括 了 第 一 階 段 的 公 民 的 政 治 權 利, 也 包 括 了 更 進 一 步 的 第 二 階 段 的 公 民 的 經 濟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利 用 一 個 公 約 同 時 保 證 這 兩 個 階 段 的 公 民 權 利 較 難 在 國 際 上 達 到 共 識 例 如, 一 些 國 家 比 較 關 心 公 民 的 政 治 權 利, 而 另 一 些 國 家 則 偏 重 於 公 民 的 經 濟 社 會 和 文 化 的 權 利 為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聯 合 國 另 外 撰 寫 了 人 權 兩 公 約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和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其 一 規 定 了 公 民 個 人 所 應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基 本 自 由 主 要 包 括 :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權 利, 不 得 使 為 奴 隸 和 免 於 奴 役 的 自 由, 免 受 酷 刑 的 自 由, 法 律 人 格 權, 司 法 補 救 權, 不 受 任 意 逮 捕 拘 役 或 放 逐 的 自 由, 公 正 和 公 開 審 訊 權, 無 罪 推 定 權, 私 生 活 家 庭 住 房 或 通 信 不 受 任 意 干 涉 的 自 由, 遷 徙 自 由, 享 有 國 籍 的 權
利, 婚 姻 家 庭 權, 財 產 所 有 權,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的 自 由,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結 社 和 集 會 的 自 由, 參 政 權 規 定 了 公 民 個 人 所 應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基 本 自 由 主 要 包 括 :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權 利, 不 得 使 為 奴 隸 和 免 於 奴 役 的 自 由, 免 受 酷 刑 的 自 由, 法 律 人 格 權, 司 法 補 救 權, 不 受 任 意 逮 捕 拘 役 或 放 逐 的 自 由, 公 正 和 公 開 審 訊 權, 無 罪 推 定 權, 私 生 活 家 庭 住 房 或 通 信 不 受 任 意 干 涉 的 自 由, 遷 徙 自 由, 享 有 國 籍 的 權 利, 婚 姻 家 庭 權, 財 產 所 有 權,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的 自 由, 享 有 主 張 和 發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結 社 和 集 會 的 自 由, 參 政 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其 二 明 確 了 部 分 權 利 的 有 條 件 性 或 者 絕 對 性 比 如, 第 四 條 允 許 締 約 國 在 國 家 生 存 受 到 威 脅 並 且 正 式 宣 布 社 會 緊 急 狀 態 的 情 況 下, 減 少 原 本 應 承 擔 的 義 務, 但 減 少 的 程 度 必 須 是 客 觀 需 要 前 提 下 的 最 低 限 度, 而 且 不 得 包 括 純 粹 基 於 種 族 膚 色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或 社 會 出 身 的 理 由 的 歧 視 而 生 命 權, 人 格 權 等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同 時 也 明 確 了 部 分 權 利 的 有 條 件 性 或 者 絕 對 性 比 如, 第 四 條 允 許 締 約 國 在 國 家 生 存 受 到 威 脅 並 且 正 式 宣 布 社 會 緊 急 狀 態 的 情 況 下, 減 少 原 本 應 承 擔 的 義 務, 但 減 少 的 程 度 必 須 是 客 觀 需 要 前 提 下 的 最 低 限 度, 而 且 不 得 包 括 純 粹 基 於 種 族 膚 色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或 社 會 出 身 的 理 由 的 歧 視 而 生 命 權, 人 格 權 等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按 照 聯 合 國 憲 章 所 宣 佈 的 原 則, 對 人 類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的 固 有 尊 嚴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權 利 的 承 認,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正 義 與 和 平 的 基 礎, 確 認 這 些 權 利 是 源 於 人 身 的 固 有 尊 嚴, 確 認, 按 照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只 有 在 創 造 了 使 人 可 以 享 有 其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正 如 享 有 其 公 民 和 政 治 權 利 一 樣 的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才 能 實 現 自 由 人 類 享 有 免 於 恐 懼 和 匱 乏 的 自 由 的 理 想 ( 共 31 條 文 ) 性 別 平 權 第 三 條 : 本 公 約 締 約 各 國 承 擔 保 證 男 子 和 婦 女 在 本 公 約 所 載 一 切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方 面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人 權 教 育 之 影 響 它 並 非 一 個 強 制 性 的 國 際 公 約 一 些 國 際 法 律 師 認 為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是 一 部 習 慣 法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的 第 五 條 (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或 施 以 殘 忍 的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罰 ) 是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如 果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生 命 自 由 與 人 身 安 全, 那 麼 死 刑 必 須 廢 止 如 果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自 由, 那 麼 監 禁 的 刑 罰 也 應 該 廢 止 2009 年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馬 英 九 聲 明, 在 中 華 民 國 轄 內, 司 法 判 決 可 以 立 即 引 用 國 際 人 權 法 案 融 入 學 習 領 域 之 建 議 人 權 教 育 議 題 以 融 入 各 學 習 領 域 進 行 教 學, 可 分 為 七 大 領 域 : 語 文 健 康 與 體 育 數 學 社 會 藝 術 與 人 文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不 僅 突 顯 人 權 的 普 世 性 價 值 可 以 展 現 在 不 同 的 學 習 面 向, 更 可 培 育 未 來 國 民 具 備 國 際 觀, 深 切 理 解 今 日 世 界 多 元 豐 富 的 文 化 面 貌 與 歷 史 淵 源 因 而 幫 助 學 習 者 獲 得 有 意 義 的 學 習 經 驗, 統 整 運 用 學 校 所 學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奠 定 民 主 社 會 的 基 石 以 語 文 領 域 之 英 文 科 為 例 : 學 習 領 域 指 標 可 融 入 人 權 教 育 * 能 力 指 標 2-2-8 能 以 簡 易 的 英 語 介 紹 國 內 外 風 土 民 情 2-4-1 6-1-7 不 畏 犯 錯, 樂 於 溝 通 表 達 意 見 1-1-1 1-1-2 6-1-8 主 動 向 老 師 或 同 學 提 出 問 題 1-1-3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編 號 說 明 : a-b-c 的 編 號 中, a 代 表 課 程 核 心 內 容 序 號, b 代 表 階 段 序 號,c 代 表 流 水 號 小 組 心 得 我 們 在 教 育 部 人 權 教 育 諮 詢 暨 資 源 中 心 看 到 這 句 話 : 所 謂 寬 恕, 並 非 要 求 人 們 遺 忘 相 反 的, 記 憶 是 重 要 的, 如 此 我 們 才 不 會 讓 這 樣 的 暴 行 再 度 發 生 --Archbishop Desmond Tutu. 屠 圖 大 主 教 是 南 非 的 黑 人 宗 教 領 袖, 他 和 曼 得 拉 致 力 於 了 解 以 前 的 歷 史 真 相, 及 尋 求 寬 恕 和 解, 終 於 能 和 平 走 過 黑 暗, 邁 向 未 來 我
們 知 道 人 權 雖 是 人 類 天 生 既 有 的 權 利, 但 種 族, 階 級, 貧 富 差 距, 性 別 歧 視 等 等 不 平 等 的 衝 突 卻 是 天 天 都 在 發 生 因 此 我 們 有 需 要 藉 由 教 育 從 基 礎 認 知, 情 意 認 同, 進 而 由 自 身 行 動 反 應 在 生 活 態 度 中, 逐 漸 建 構 一 個 美 好 的 社 會 人 權 教 育 的 中 心 思 想 是 藉 由 不 斷 探 索 尊 重 人 類 尊 嚴 和 人 性 的 多 樣 性, 我 們, 作 為 社 會 的 一 份 子, 必 須 意 識 到 個 人 尊 嚴 及 尊 重 他 人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九 年 一 貫 課 綱 即 訂 定 完 整 的 課 程 目 標, 並 具 體 由 三 種 層 面 教 導 學 生 對 人 權 有 正 向 並 一 致 的 觀 念 : 認 知 層 面 ( 瞭 解 事 實, 人 權 價 值 ), 情 意 層 面 ( 發 展 自 我 對 人 權 之 正 面 評 價 ), 行 為 層 面 ( 實 踐 人 權 的 行 動 力 ) 在 讀 到 此 網 站 列 舉 的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與 十 大 基 本 能 力 的 關 係 表 中, 中, 小 學 老 師 們 可 以 根 據 此 表 預 計 達 到 的 目 標 設 計 自 己 的 教 案, 讓 學 生 們 達 到 認 知, 和 情 意 層 面 的 理 解 體 驗, 但 我 較 好 奇 的 是 要 如 何 得 知 學 生 們 是 否 會 知 而 後 行, 反 應 在 生 活 中? 在 閱 讀 教 案 資 料 中 也 發 現 了, 大 多 數 人 權 教 育 的 實 施 都 是 在 小 學 進 行, 也 讓 我 們 反 思 了 一 點, 人 權 教 育 不 應 該 只 在 小 學 端 進 行, 中 學, 甚 至 是 大 學 生 都 還 是 需 要 建 立 這 些 觀 念, 才 能 達 到 真 正 的 人 權 教 育, 也 才 能 讓 學 生 理 解 何 謂 人 權 與 包 容, 畢 竟 價 值 觀 的 養 成 並 不 是 在 幼 兒 時 期 就 可 以 完 成 的, 而 是 循 序 漸 進 的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進 行 的, 甚 至 成 人 的 價 值 觀 都 能 有 所 改 變, 所 以 即 將 面 對 中 學 教 育 的 我 們, 更 應 該 努 力 將 人 權 教 育 融 入 教 學, 甚 至 是 生 活 中 過 去 半 個 世 紀 以 來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就 算 是 一 些 深 入 人 心 的 重 要 價 值, 要 真 正 普 遍 地 實 現 於 社 會 並 不 容 易, 從 理 念 到 執 行 始 終 是 一 條 漫 長 艱 難 的 路 不 同 文 化 的 核 心 價 值 發 生 矛 盾 及 緊 張, 相 對 主 義 的 論 述 亦 時 常 將 人 權 貶 低 為 西 方 的 特 殊 文 化 產 物, 東 方 社 會 不 必 全 盤 接 受 而 在 西 方 社 會, 人 權 的 發 展 不 單 是 執 行 問 題, 理 念 上 仍 有 很 多 模 糊 或 不 確 定 的 領 域, 需 要 澄 清 及 認 定 例 如, 自 九 一 一 恐 怖 攻 擊 以 來 在 美 國 所 掀 起 的 國 家 安 全 與 個 人 自 由 權 利 的 衝 突, 同 性 婚 姻 對 家 庭 價 值 的 衝 擊 等 等, 都 涉 及 個 人 權 利 跟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之 間 的 矛 盾 同 樣 的, 在 臺 灣 每 年 都 會 提 到 的 二 二 八 事 件, 也 都 淪 於 政 治 有 心 人 士 操 作 的 民 粹 議 題 在 這 些 矛 盾 與 衝 突 中, 究 竟 權 利 的 應 有 界 線 在 哪 裡? 社 會 的 公 共 利 益 應 否 有 優 先 的 考 量? 這 些 都 不 是 大 是 大 非 的 簡 單 問 題, 需 要 更 多 的 探 討 及 公 開 的 討 論
多 數 學 者 專 家 們 都 同 意 人 權 教 育 並 不 需 要 專 門 開 立 一 門 課 來 教 導 學 生 人 權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人 權 議 題 必 須 漸 進 式 地 融 入 在 各 學 科 知 識 當 中 例 如, 語 文 學 科, 透 過 閱 讀 歷 史 知 名 的 人 權 鬥 士 的 故 事, 除 了 讓 學 生 們 了 解 歷 史, 更 能 習 得 不 同 文 化 的 特 色, 由 了 解 進 而 尊 重, 建 立 國 際 觀 在 社 會 學 科 的 學 習 中 能 對 不 同 價 值, 文 化 背 景, 風 土 民 情 有 基 本 認 識, 由 老 師 導 引 至 討 論 國 際 衝 突 的 癥 結 與 化 解 衝 突 的 途 徑 透 過 經 驗 式, 互 動 式, 參 與 式 的 學 習 活 動, 營 造 人 權 教 育 環 境, 陶 冶 人 權 文 化, 建 立 人 權 價 值 不 管 人 權 和 主 權, 或 社 會 制 序 法 是 否 有 其 相 互 矛 盾 與 衝 突 的 地 方, 我 們 作 為 社 會 公 民 的 一 份 子, 都 應 該 對 於 人 權 與 生 俱 來 的 自 由, 基 本 權 力, 有 一 主 觀 的 普 世 價 值 認 知 就 像 近 年 來 日 漸 受 到 重 視 的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的 工 作 權 與 憲 法 賦 予 的 基 本 權 利 受 到 限 制 議 題, 社 會 氛 圍 的 因 不 了 解 所 產 生 的 誤 解, 嚴 重 者 侵 犯 勞 動 者 的 宗 教 信 仰, 如 僱 主 逼 迫 穆 斯 林 幫 傭 吃 豬 肉 等 社 會 新 聞 事 件, 皆 應 該 要 有 法 律 條 文 保 障 其 不 受 侵 害 的 自 由 也 要 藉 由 基 本 國 民 教 育 培 養 學 童 具 備 基 本 的 素 養 參 考 資 料 : 國 民 教 育 社 群 網 教 育 部 人 權 教 育 諮 詢 暨 資 源 中 心 專 題 引 言 : 人 權 在 台 灣 的 反 思, 應 用 倫 理 研 究 通 訊 第 39 期 2006 年 八 月 數 位 教 學 資 源 網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重 大 議 題 ( 人 權 教 育 ) 人 權 教 育 - 推 廣 與 深 耕 人 權 教 育 -- 教 什 麼 ( 陳 玉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