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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研 究 与 实 验 2015 年 第 2 期 大 学 治 理 : 背 景 解 析 实 践 迷 思 与 变 革 路 向 李 曼 [ 摘 要 ] 大 学 治 理 研 究 面 临 的 困 境 在 于 概 念 界 定 不 清, 导 致 后 续 研 究 不 在 同 一 基 点 上 展 开, 甚 至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现 象 基 于 大 学 治 理 提 出 的 学 科 社 会 与 时 代 背 景, 发 现 目 前 大 学 治 理 的 实 践 迷 思 在 于 治 理 主 体 界 定 模 糊 治 理 过 程 断 裂 治 理 目 标 缺 失 而 廓 清 大 学 治 理 实 践 迷 思 的 变 革 路 向 在 于, 实 现 变 革 结 构 与 优 化 过 程 相 结 合 推 动 线 性 关 系 向 网 络 关 系 过 渡 促 进 单 一 主 体 向 多 元 主 体 转 化 [ 关 键 词 ] 大 学 治 理 背 景 解 析 实 践 迷 思 变 革 路 向 一 大 学 治 理 的 背 景 解 析 大 学 治 理 研 究 都 是 在 特 定 的 背 景 中 展 开 的, 大 学 治 理 理 念 的 创 生 与 实 践 的 推 进 也 不 例 外 概 括 来 说, 它 的 生 成 与 发 展 导 源 于 宏 观 的 时 代 背 景 中 观 的 社 会 背 景 和 微 观 的 学 科 背 景 的 指 引 与 规 约 下 面, 我 们 从 微 观 的 学 科 背 景 谈 起 ( 一 ) 学 科 背 景 : 治 理 理 论 视 域 的 边 界 延 展 众 所 周 知, 治 理 理 论 的 出 现 打 破 了 社 会 科 学 中 长 期 存 在 的 二 维 对 立 的 思 维 模 式, 将 国 家 对 公 营 部 门 的 管 理 看 作 是 多 方 互 动 与 合 作 的 过 程, 强 调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平 衡 协 作 和 对 话, 同 时, 治 理 理 论 也 提 出 了 改 革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行 政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如 提 升 政 府 的 公 正 性 与 灵 活 性, 降 低 管 理 重 心, 在 政 府 中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开 发 公 民 社 会 和 第 三 部 门 在 公 共 事 务 治 理 方 面 的 能 力 等 等, 这 些 措 施 在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公 共 部 门 的 改 革 中 都 得 以 应 用, 且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效 与 此 同 时, 伴 随 着 科 技 革 命 的 蓬 勃 兴 起 和 社 会 民 主 意 识 的 不 断 觉 醒, 高 等 教 育 的 结 构 和 职 能 日 趋 复 杂 化, 成 为 丹 尼 尔 贝 尔 所 描 绘 的 现 代 社 会 的 轴 心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校 长 克 拉 克 克 尔 在 哈 佛 大 学 演 讲 中 提 出 了 多 元 大 学 这 一 理 念, 他 认 为 : 多 元 大 学 不 是 一 个 社 群, 而 是 若 干 个 社 群 本 科 生 社 群 和 研 究 生 社 群 人 文 主 义 者 社 群 社 会 科 学 家 社 群 和 自 然 科 学 家 社 群, 一 个 社 群 应 当 有 一 个 灵 魂, 多 元 大 学 有 若 干 个 灵 魂 在 克 尔 看 来 当 校 园 的 边 界 演 变 为 国 家 的 边 界, 将 内 部 与 外 部 区 分 开 来 的 界 限 就 会 变 得 相 当 模 糊, 把 校 园 带 进 国 家 就 是 把 国 家 带 进 校 园 [1] 而 事 实 上, 大 学 校 园 中 存 在 着 多 个 利 益 相 关 主 体, 包 括 教 师 学 生 行 政 人 员 等, 还 存 在 着 教 授 会 董 事 会 等 多 个 利 益 团 体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大 学 就 需 要 建 立 平 衡 各 利 益 主 体 关 系 的 责 权 利 结 构 制 度 框 架 与 运 行 机 制 治 理 理 论 在 公 共 管 理 领 域 取 得 的 成 功, 促 使 发 达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将 其 引 入 到 大 学 管 理 领 域, 政 府 将 原 先 由 其 独 揽 的 权 力 移 交 给 大 学 的 利 益 者 相 关 者, 多 元 主 体 的 利 益 均 在 大 学 中 得 到 了 表 达 与 体 现, 并 建 立 了 相 互 依 赖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当 大 学 权 力 受 到 外 部 侵 犯 时, 这 一 举 措 能 够 确 保 各 利 益 主 体 采 取 一 致 行 动, 协 力 同 心 保 持 大 学 自 身 组 织 机 构 的 完 整 性 严 格 意 义 上 讲, 大 学 治 理 的 理 论 源 头 是 公 司 治 理 理 论 公 司 治 理 理 论 源 于 经 济 学 家 对 公 司 产 权 和 决 策 权 之 间 关 系 的 研 究, 其 基 本 观 点 是 : 古 典 企 业 制 度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是 统 一 的, 企 业 主 具 有 完 整 的 剩 余 索 取 权, 现 代 企 业 则 不 同, 法 人 治 理 模 式 是 在 经 营 权 与 所 有 权 完 全 分 离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决 定 了 代 理 风 险 的 存 在, 导 致 产 权 与 决 策 权 的 关 59

系 日 益 复 杂, 这 种 复 杂 的 关 系 促 进 了 公 司 治 理 理 论 的 诞 生 利 益 相 关 者 共 同 治 理 理 论 认 为, 公 司 是 一 个 责 任 主 体, 企 业 追 求 的 不 能 仅 仅 限 于 股 东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任 何 一 个 企 业 的 发 展 都 离 不 开 各 种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投 入 或 参 与, 这 些 利 益 相 关 者 在 公 司 经 营 中 投 入 了 专 用 性 资 产 并 分 担 了 一 定 的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因 而 也 应 该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后 来 人 们 发 现, 委 托 代 理 并 非 只 存 在 于 企 业 当 中, 各 种 非 营 利 组 织 也 存 在 着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因 此 公 司 治 理 模 式 也 就 被 逐 步 拓 展 到 了 企 业 之 外 1995 年, 全 球 治 理 委 员 会 (Co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在 我 们 的 全 球 伙 伴 关 系 里 将 治 理 定 义 为 : 个 人 或 组 织 公 共 部 门 或 私 营 部 门 管 理 其 一 般 事 务 的 多 种 方 式 的 总 和, 它 是 一 个 使 冲 突 和 多 元 利 益 得 到 妥 协 并 采 取 合 作 行 为 的 持 续 过 程 [2]p2 大 学 毫 无 疑 问 属 于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大 学 的 治 理 理 念 治 理 结 构 与 运 行 机 制 与 公 司 治 理 有 着 某 种 程 度 的 相 似 性, 因 此, 公 司 治 理 理 论 就 被 引 入 到 了 大 学 治 理 之 中 今 天 人 们 谈 论 的 大 学 治 理, 往 往 是 指 的 是 大 学 决 策 中 不 同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的 权 力 平 衡 问 题 ( 二 ) 社 会 背 景 :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范 式 的 转 换 由 于 在 公 共 教 育 规 制 型 治 理 范 式 中, 政 府 扮 演 了 提 供 者 与 生 产 者 双 重 角 色, 这 引 发 了 两 个 例 外 情 况 : 一 是 政 府 在 官 僚 体 制 内 无 法 提 供 充 分 的 激 励 机 制, 以 鼓 励 其 组 织 内 成 员 做 好 分 内 工 作 ; 二 是 政 府 难 以 满 足 公 民 对 公 共 教 育 的 多 样 化 需 求 [3] 政 府 对 公 共 教 育 独 揽 的 单 一 规 制 型 治 理 范 式 也 因 之 遭 遇 了 治 理 危 机 对 此, 政 府 试 图 将 危 机 干 预 的 主 体 转 向 市 场, 随 即 在 公 共 教 育 领 域 进 行 了 市 场 化 与 民 营 化 改 革, 希 望 通 过 市 场 选 择 与 竞 争, 提 高 教 育 治 理 绩 效,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教 育 服 务 由 于 信 息 不 对 称 以 及 市 场 本 身 缺 陷 造 成 的 教 育 资 源 配 置 的 真 空 地 带, 以 及 政 府 和 市 场 并 不 是 相 互 促 进 的 零 和 搏 弈, 致 使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依 然 在 困 境 中 徘 徊 因 此, 需 要 借 助 第 三 只 手 即 公 民 社 会 来 弥 补 单 一 的 政 府 治 理 与 市 场 治 理 的 缺 陷, 以 逐 步 建 立 起 以 政 府 市 场 和 公 民 社 会 三 位 一 体 的 服 务 型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范 式, 以 此 来 发 挥 第 三 部 门 在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建 基 于 社 会 逻 辑 基 础 上 的 服 务 型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范 式 意 味 着 政 府 将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权 力 回 归 社 会, 政 府 处 于 附 属 地 位, 仅 提 供 制 度 安 排, 扮 演 着 协 调 者 和 监 督 者 的 角 色, 倡 导 运 用 法 律 限 制 政 府 权 力 对 公 民 事 务 的 介 入, 认 为 公 民 有 能 力 处 理 好 自 己 的 事 情 美 国 学 者 萨 拉 蒙 认 为 公 共 教 育 权 归 还 公 民 社 会, 应 该 以 社 会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生 产 为 主, 提 出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制 度 化 民 间 性 非 利 益 分 配 性 自 治 性 志 愿 性 公 益 性 六 大 特 征 这 也 意 味 着 非 营 利 组 织 在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中 发 挥 以 下 功 能 : 第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对 公 民 ( 家 长 和 学 生 ) 的 教 育 需 求 非 常 敏 感, 并 能 及 时 开 展 满 足 家 长 和 学 生 需 求 的 教 育 服 务 ; 第 二,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立 足 于 社 会 的 底 层, 其 提 供 的 公 共 教 育 价 值 能 代 表 社 会 的 价 值, 这 有 利 于 国 家 在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时 获 得 充 分 信 息 ; 第 三,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基 于 对 本 身 宗 旨 的 维 护 而 成 为 捍 卫 社 会 正 面 价 值 推 广 公 益 价 值 的 中 流 砥 柱 ; 第 四, 非 营 利 组 织 类 型 众 多, 可 以 提 供 满 足 不 同 公 民 教 育 需 求 的 多 元 化 服 务 [3] 实 践 是 检 验 真 理 唯 一 标 准, 理 论 终 究 带 有 极 大 的 理 想 主 义 色 彩 实 践 证 明,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因 缺 乏 强 大 的 政 治 暴 力 无 法 代 替 政 府, 也 不 可 能 具 有 市 场 自 发 配 置 资 源 的 能 力 因 此, 网 络 治 理 范 式 成 为 新 的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手 段 进 入 人 们 的 视 野 网 络 治 理 就 是 为 了 实 现 与 增 进 公 共 利 益, 政 府 部 门 和 非 政 府 部 门 ( 私 营 部 门 非 营 利 部 门 和 公 民 个 人 ) 等 众 多 公 共 行 动 主 体 彼 此 合 作, 在 相 互 依 存 的 环 境 中 分 享 公 共 权 力, 共 同 管 理 公 共 事 物 的 过 程 [4]p81 与 其 他 治 理 范 式 相 比, 网 络 治 理 范 式 秉 承 以 下 理 念 : 第 一, 强 调 参 与 者 的 相 互 依 赖 关 系, 即 参 与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的 各 主 体 利 益 诉 求 虽 然 不 同, 但 彼 此 利 益 的 实 现 是 以 对 方 掌 握 的 资 源 为 基 础 的, 强 调 彼 此 合 作 促 进 共 同 目 标 的 实 现 ; 第 二, 强 调 多 元 利 益 主 体 间 相 互 协 调 的 过 程, 即 网 络 治 理 中 不 存 在 着 唯 一 的 权 力 中 心, 各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政 府 也 是 社 会 团 体 中 的 一 元, 没 有 哪 一 个 团 体 有 足 够 的 能 力 决 定 其 他 参 与 者 的 决 策 行 动, 各 团 体 是 在 相 互 沟 通 协 调 和 平 衡 的 过 程 中 达 到 正 合 搏 弈 ; 第 三, 网 络 治 理 意 味 着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的 分 散 化, 以 前 资 源 是 掌 握 在 政 府 手 中 的, 现 在 资 源 趋 于 分 散 化, 政 府 不 能 以 自 己 掌 握 的 资 源 直 接 强 制 性 的 分 配, 只 能 作 为 中 间 人 发 挥 自 身 的 影 响 作 用 ; 第 四, 网 络 治 理 决 定 着 管 理 重 心 的 下 移, 意 味 着 更 加 扁 平 的 管 理 结 构, 在 这 种 结 构 中 不 可 能 以 某 一 团 体 单 方 面 的 治 理 目 标 作 为 考 核 整 个 网 络 绩 效 的 标 准 ( 三 ) 时 代 背 景 : 世 界 公 民 社 会 兴 起 的 催 化 实 践 表 明, 公 民 参 与 从 来 都 是 人 类 政 治 民 主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世 界 上 最 早 的 公 民 参 与 可 以 追 溯 到 古 希 腊 的 城 邦 时 期 二 十 世 纪 60 70 年 代 以 后, 随 着 信 息 革 命 的 勃 发 以 及 第 三 部 门 的 兴 起, 西 方 各 国 公 民 参 与 治 理 的 运 动 此 起 彼 伏 民 主 参 与 诉 求 与 日 俱 增, 可 以 说 它 构 成 了 二 十 世 纪 90 年 代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重 要 政 治 议 题 在 美 国 的 社 会 文 化 中, 公 民 参 与 具 有 不 可 侵 犯 60

的 地 位, 西 方 的 行 政 学 界 一 直 试 图 实 现 托 马 斯 - 杰 斐 逊 的 理 想, 即 将 公 民 引 入 到 公 共 治 理 领 域, 美 国 向 贫 困 宣 战 运 动 开 启 了 公 民 与 现 代 公 共 行 政 携 手 的 先 河, 在 反 贫 困 行 动 纲 领 中, 明 确 指 出 贫 困 公 民 的 最 大 化 可 行 参 与, 随 后 各 种 公 民 参 与 运 动 成 为 西 方 社 会 发 展 的 潮 流 与 西 方 各 国 公 民 参 与 的 蓬 勃 之 势 相 比, 中 国 的 公 民 社 会 才 刚 刚 起 步 近 些 年 来, 听 证 会 讨 论 会 等 形 式 的 公 众 参 与 逐 渐 成 为 中 国 立 法 与 决 策 的 一 道 风 景, 因 而 也 承 载 着 促 进 立 法 和 公 共 决 策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的 功 能 期 待 十 六 大 报 告 业 已 提 出 : 健 全 民 主 制 度 丰 富 民 主 形 式 扩 大 公 民 有 序 的 政 治 参 与, 保 证 人 民 依 法 实 行 民 主 选 举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当 前, 我 国 民 主 制 度 已 经 展 开 了 从 宏 观 管 理 到 微 观 治 理 的 画 卷, 社 会 转 型 所 带 来 的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迁 权 力 时 代 公 众 主 体 意 识 的 觉 醒 现 代 社 会 对 公 众 公 共 生 活 公 共 性 的 呼 求, 这 些 都 从 自 下 而 上 和 自 上 而 下 两 个 方 向 推 动 了 公 众 参 与 的 兴 起 [5] 教 育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温 度 计 和 晴 雨 表, 伴 随 着 民 众 权 力 意 识 的 增 强, 大 学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纷 纷 要 求 参 与 到 学 校 的 决 策 中, 于 是 大 学 治 理 领 域 发 生 了 巨 大 的 变 化 在 美 国, 新 左 派 组 织 学 生 争 取 民 主 社 会 组 织 [6]p112~137 (SDS) 得 以 成 立 并 领 导 了 校 园 民 主 运 动, 学 生 采 取 激 进 的 校 园 运 动 方 式 提 高 自 身 在 大 学 中 的 地 位, 教 师 们 通 过 成 立 教 授 会 或 修 正 教 授 会 章 程, 进 一 步 巩 固 了 在 决 策 中 的 权 力 [7] 继 而, 德 国 成 立 了 德 国 社 会 主 义 学 生 联 盟 (SDS) 社 会 民 主 党 高 校 联 盟 (SHB) 等 组 织, 提 出 了 高 校 改 革 要 和 社 会 民 主 化 结 合 起 来 的 诉 求 [8] 法 兰 克 福 大 学 还 成 立 了 未 获 教 授 资 格 者 争 取 大 学 民 主 化 联 合 会, 希 图 捍 卫 低 职 称 教 师 在 大 学 决 策 中 的 地 位 和 影 响 [9]p243~253 在 学 生 民 主 运 动 中, 学 生 教 师 行 政 人 员 要 求 参 与 大 学 的 决 策, 以 此 来 满 足 自 身 的 利 益 诉 求 在 此 背 景 下, 为 了 平 衡 大 学 内 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矛 盾 与 冲 突, 大 学 治 理 概 念 应 运 而 生, 其 关 键 点 就 是 寻 求 一 种 理 想 的 治 理 结 构, 扩 大 决 策 主 体 的 参 与 范 围 几 乎 同 时, 我 国 大 学 也 面 临 着 社 会 转 型 经 济 文 化 迅 速 发 展 的 时 代 挑 战 随 着 市 场 逻 辑 引 入 高 等 教 育 领 域, 以 及 公 民 社 会 的 逐 步 兴 起, 高 校 利 益 相 关 主 体 要 求 参 与 大 学 治 理 的 民 主 诉 求 也 日 渐 强 烈, 由 此 传 统 单 一 的 政 府 权 力 中 心 受 到 了 挑 战 : 如 何 在 治 理 主 体 多 元 化 的 现 实 背 景 下, 实 现 高 等 教 育 各 利 益 相 关 者 共 同 治 理 的 局 面, 并 提 高 大 学 的 治 理 绩 效, 业 已 成 为 高 等 教 育 治 理 问 题 的 重 中 之 重 因 应 这 种 时 代 吁 求,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提 出, 要 完 善 高 等 教 育 治 理 结 构, 建 设 依 法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参 与 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构 建 政 府 高 校 社 会 之 间 新 型 关 系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更 是 进 一 步 体 现 了 社 会 参 与 高 校 治 理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大 学 治 理 的 实 践 迷 思 客 观 地 说, 大 学 治 理 是 一 个 内 涵 复 杂 异 见 纷 呈 的 话 语 实 践 公 共 管 理 学 取 向 的 学 者 认 为 : 大 学 内 外 利 益 相 关 者 介 入 大 学 重 大 事 务 决 策 的 结 构 和 过 程 ; [10]p1 而 经 济 学 取 向 的 学 者 则 强 调 : 大 学 各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利 益 与 权 力 搏 弈 应 当 均 衡 [11] 这 里, 我 们 采 用 提 取 公 因 子 的 方 法, 梳 理 出 以 上 两 类 学 者 都 能 接 受 的 理 路,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对 大 学 治 理 的 实 践 迷 思 进 行 深 入 剖 析 ( 一 ) 大 学 治 理 的 主 体 边 界 模 糊 两 种 定 义 都 将 大 学 治 理 主 体 界 定 为 大 学 利 益 相 关 者 目 前 有 关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定 义 约 有 30 种, 根 据 研 究 范 围 分 为 三 类 : 第 一 类 为 最 宽 泛 的 定 义, 凡 是 能 够 影 响 企 业 目 标 实 现 的 个 体 或 群 体 都 属 于 利 益 相 关 者 ; 第 二 种 定 义 范 围 稍 窄, 是 指 没 有 他 们 支 持 企 业 就 无 法 生 存 的 群 体 或 个 体 ; 第 三 种 定 义 范 围 最 窄, 专 指 那 些 向 企 业 投 入 专 用 性 资 产 的 个 体 或 群 体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大 学 利 益 相 关 者 采 用 哪 种 范 围 的 定 义 指 代 不 明, 如 采 用 第 一 种 定 义, 将 所 有 影 响 大 学 组 织 目 标 实 现 的 个 体 或 群 体 都 纳 入 到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范 围, 是 否 会 因 为 过 于 宏 大 而 缺 乏 针 对 性 呢? 毕 竟 亚 洲 的 蝴 蝶 拍 拍 翅 膀 就 能 引 起 几 个 月 后 美 洲 疯 狂 的 龙 卷 风, 事 物 之 间 具 有 普 遍 联 系 性 的 特 点 使 大 学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界 定 更 加 混 沌 ; 如 采 用 第 二 种 观 点, 将 大 学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界 定 为 能 够 影 响 大 学 组 织 目 标 实 现 的 个 体 或 群 体, 那 么 那 些 受 到 大 学 影 响 但 却 不 能 左 右 大 学 决 策 的 个 体 或 群 体 是 否 属 于 大 学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呢? 比 如 企 业 社 区 职 业 经 理 人 媒 体 等 ; 如 大 学 利 益 相 关 者 采 用 第 三 种 定 义, 专 指 那 些 向 大 学 投 入 专 用 性 资 产 的 个 体 或 群 体, 是 否 会 因 为 范 围 相 对 较 窄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呢?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一 是 所 有 投 入 专 用 性 资 产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都 参 与 大 学 治 理, 会 造 成 管 理 成 本 的 增 加, 二 是 不 同 治 理 主 体 权 力 中 心 性 与 决 策 专 业 性 存 在 差 别, 都 参 与 到 大 学 治 理 当 中 容 易 造 成 激 励 丧 失 与 治 理 边 界 的 模 糊 从 理 论 演 绎 的 视 角 看, 凡 是 向 大 学 投 入 专 用 资 产, 无 论 是 有 形 的 物 质 资 产 还 是 无 形 的 精 神 资 产 的 个 体 或 群 体 都 有 权 参 与 大 学 治 理, 这 是 无 需 质 疑 的, 但 是 参 与 主 体 的 维 数 是 否 有 边 界, 还 需 要 作 出 论 证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一 个 数 学 模 型 来 说 明 这 个 问 题 :S N= N 0(F 1(n) 61

dn F 2(n)dn,S 1-S N<0,(N>1), 其 中 F 1 为 治 理 收 益 函 数,F 2 为 组 织 成 本 ( 或 交 易 费 用 ) 函 数, 当 N=1 时, 治 理 主 体 太 少, 由 此 引 起 社 会 总 收 益 水 平 降 低, 进 一 步, 当 N 时 ( 从 理 论 上 说, 权 力 主 体 可 以 增 加 至 无 穷 多 ), 由 于 权 力 维 数 不 断 增 加 导 致 交 易 费 用 不 断 上 升 而 交 易 收 益 不 断 下 降, 社 会 总 收 益 有 可 能 变 为 负 值, 即 S = N 0((F 1(n) dn F 2(n))dn<0, 受 组 织 交 易 成 本 的 控 制, 社 会 收 益 曲 线 的 变 化 一 般 要 经 历 递 增 达 到 极 值 (N=N 1) 和 递 减 三 个 阶 段, 即 有 n<n 1,F 1(n)>0, n>n 1,F 1(n)<0 [12]p212 由 此 可 见, 治 理 主 体 增 加 数 量 所 带 来 的 收 益 与 所 增 加 的 组 织 成 本 相 等 时, 决 定 了 有 效 治 理 的 最 佳 数 量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可 以 将 大 学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范 围 界 定 为 大 学 核 心 利 益 相 关 者, 即 治 理 主 体 的 维 数 带 来 的 组 织 效 益 提 升 与 管 理 成 本 耗 蚀 所 带 来 的 成 本 消 解 时 参 与 大 学 治 理 的 主 体 ( 二 ) 大 学 治 理 的 过 程 断 裂 从 词 性 上 来 说, 治 理 是 一 个 动 词 无 论 公 共 管 理 学 视 角 的 定 义 还 是 经 济 学 视 角 的 定 义 都 体 现 了 大 学 治 理 的 动 态 性, 但 二 者 还 有 细 微 的 差 别, 公 共 管 理 学 定 义 将 大 学 治 理 看 做 是 结 构 和 过 程 的 联 合, 即 治 理 结 构 是 一 种 制 度 安 排, 治 理 过 程 即 是 指 大 学 利 益 相 关 者 参 与 大 学 的 决 策, 而 经 济 学 定 义 将 大 学 治 理 看 作 是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利 益 的 协 调 与 平 衡, 这 本 身 就 体 现 出 治 理 的 动 态 性, 但 问 题 在 于 两 种 视 角 下 的 大 学 治 理 概 念 界 定 都 只 体 现 出 问 题 的 点, 并 未 展 现 出 问 题 的 面, 不 免 有 失 偏 颇 管 理 学 视 角 下 的 大 学 治 理 概 念 体 现 出 结 构 与 过 程 联 合, 本 文 认 为 是 相 对 科 学 的 结 构 是 一 个 基 础 性 条 件, 所 有 治 理 活 动 都 是 在 治 理 结 构 中 展 开 的, 治 理 过 程 需 要 关 注 两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是 人 的 因 素 对 治 理 的 影 响, 二 是 文 化 因 素 对 治 理 的 影 响 [10] 治 理 结 构 体 现 了 治 理 主 体 之 间 权 责 利 划 分, 治 理 过 程 则 是 依 据 治 理 结 构 的 制 度 安 排 展 开 的, 从 行 政 过 程 论 视 角 来 看, 决 策 仅 仅 是 治 理 过 程 的 一 个 环 节, 完 整 的 治 理 过 程 包 括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这 是 治 理 过 程 中 人 的 因 素 决 策 负 责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定, 保 证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连 贯 性 ;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完 成 决 策 机 构 的 决 定, 保 证 政 策 执 行 的 专 门 化 和 高 效 率, 监 督 负 责 对 决 策 和 执 行 进 行 监 控, 保 证 二 者 规 范 运 转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治 理 过 程 是 刚 性 的, 需 要 加 入 文 化 的 维 度, 即 激 励 对 大 学 治 理 的 影 响 因 此, 大 学 治 理 过 程 包 括 :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和 激 励 四 个 方 面 经 济 学 视 角 下 的 大 学 治 理 概 念, 揭 示 出 了 大 学 治 理 的 本 质, 即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利 益 的 协 调 与 平 衡, 现 代 人 性 论 将 人 定 义 为 经 济 人, 人 的 一 切 社 会 活 动 都 是 从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本 能 出 发 的, 但 马 克 思 说 过 : 人 是 一 切 社 会 关 系 的 总 和 人 是 生 活 在 社 会 中 的 人, 也 具 有 社 会 属 性, 因 此 人 也 是 社 会 人, 本 研 究 认 为 经 济 人 与 社 会 人 之 间 并 不 是 矛 盾 的 对 立 面, 而 是 互 相 依 存 的, 人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但 却 理 性 的 限 定 在 制 度 或 规 则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因 此, 更 确 切 的 说, 大 学 治 理 的 本 质 在 于 大 学 核 心 利 益 相 关 者 根 据 权 责 利 的 划 分 不 断 调 整 他 们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从 而 达 到 平 衡 的 过 程 从 科 学 研 究 的 严 谨 性 来 看, 一 个 科 学 的 概 念 界 定 既 包 括 本 质 性 定 义 也 包 括 操 作 性 定 义, 因 此, 我 们 将 大 学 治 理 的 核 心 部 分 界 定 为 : 大 学 核 心 利 益 相 关 者 根 据 权 责 利 的 划 分, 对 大 学 重 大 事 务 进 行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和 激 励 的 活 动, 其 本 质 是 不 同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不 断 调 整 利 益 冲 突 从 而 达 到 平 衡 的 过 程 ( 三 ) 大 学 治 理 的 目 标 缺 失 组 织 目 标 是 一 个 组 织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要 实 现 的 目 的, 是 组 织 内 一 切 成 员 的 行 动 指 南 管 理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告 诉 我 们, 在 所 有 的 管 理 问 题 中, 明 确 目 标 是 最 重 要 的, 大 学 作 为 一 种 学 术 性 组 织, 具 有 一 般 社 会 组 织 的 共 同 属 性, 不 同 的 是 大 学 组 织 的 目 标 不 能 将 个 人 利 益 作 为 衡 量 组 织 绩 效 的 标 准, 而 要 将 公 共 利 益 作 为 终 极 目 标 大 学 管 理 转 向 大 学 治 理, 虽 然 一 字 之 差, 但 谬 之 千 里, 在 不 同 的 学 科 视 角 下, 更 具 有 不 同 的 目 标 取 向 公 共 管 理 学 视 角 下 的 治 理 导 源 于 国 家 治 理, 而 国 家 治 理 是 建 立 在 马 克 斯 韦 伯 (Max Weber) 所 谓 的 科 层 制 基 础 上 的 随 着 大 学 规 模 的 扩 大, 行 政 事 务 从 学 术 事 务 中 分 离 出 来, 科 层 制 实 施 显 的 尤 为 必 要 科 层 制 将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奉 为 圭 臬, 强 调 权 力 的 等 级 体 系, 从 而 实 现 组 织 的 秩 序 理 性 和 稳 定 性, 但 大 学 独 特 的 二 元 权 力 结 构 决 定 了 大 学 治 理 与 国 家 治 理 有 着 本 质 的 不 同 科 恩 和 马 奇 在 领 导 与 模 糊 性 一 书 中 指 出 : 在 大 学 里, 每 个 人 都 可 以 单 独 作 出 决 定, 教 授 决 定 讲 授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学 生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学 习, 以 及 学 习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议 员 决 定 如 何 资 助 以 及 资 助 的 数 目 等 等, 都 没 有 统 一 的 协 调 和 控 制, 而 且, 每 一 个 目 标 与 更 高 的 目 标 似 乎 没 有 什 么 关 系 [13]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有 组 织 的 无 政 府 状 态, 科 层 制 则 不 同, 本 身 就 是 为 了 特 定 目 标 而 组 织 起 来 的, 如 果 每 个 人 都 可 以 作 出 决 策, 那 么 工 作 将 无 法 协 调 因 此, 基 于 国 家 治 理 的 科 层 制 与 大 学 本 质 属 性 既 有 融 合 的 一 面 也 有 冲 突 的 一 面, 可 以 说 大 学 治 理 不 但 追 求 科 层 制 的 效 率 也 追 求 学 术 性 的 品 质, 我 们 将 大 学 治 理 的 目 标 界 定 为 : 提 升 大 学 组 织 绩 效 ; 基 于 国 家 治 理 的 科 层 制 的 治 理 目 标 界 定 为 : 提 高 组 织 效 率 绩 62

效 与 效 率 从 字 面 来 看, 仅 有 一 字 之 差, 但 内 涵 迥 异, 效 率 是 以 速 度 维 来 衡 量 的, 而 绩 效 不 仅 包 括 速 度 维 也 包 括 质 量 维 经 济 学 视 角 下 的 大 学 治 理 脱 胎 于 企 业 治 理, 有 关 企 业 治 理 理 论 学 界 也 存 在 两 大 分 歧, 一 种 是 股 东 至 上 理 论, 认 为 股 东 是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企 业 的 财 产 是 由 他 们 投 入 的 物 质 资 本 形 成 的, 他 们 理 所 当 然 的 享 有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和 剩 余 索 取 权 ; 一 种 是 利 益 相 关 者 理 论, 认 为 包 括 股 东 在 内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都 对 企 业 投 入 了 专 用 性 资 产, 因 此 都 应 该 享 有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基 于 不 同 的 理 论 基 点, 两 者 所 持 的 目 标 截 然 不 同, 股 东 至 上 理 论 理 所 当 然 追 求 的 是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而 利 益 相 关 者 理 论 对 此 的 回 答 是 : 为 所 有 利 益 相 关 者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两 者 都 将 利 益 最 大 化 作 为 追 求, 区 别 在 于 受 益 范 围 的 不 同 大 学 治 理 经 济 学 定 义 显 然 来 自 于 利 益 相 关 者 理 论, 但 大 学 是 否 能 以 满 足 不 同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个 人 需 求 为 目 标 呢? 大 学 组 织 与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根 本 的 区 别 在 于 大 学 的 学 术 性, 大 学 一 切 活 动 都 是 以 学 术 性 为 根 基 的, 学 术 的 非 功 利 性 与 资 本 的 功 利 性 是 无 法 相 融 的, 同 时 大 学 是 一 个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与 资 本 逐 利 的 天 性 也 有 着 本 质 的 区 别, 因 此 大 学 治 理 的 目 标 不 是 治 理 主 体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而 是 在 协 调 与 平 衡 利 益 相 关 者 利 益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减 少 管 理 成 本, 提 升 大 学 组 织 绩 效 行 文 至 此, 我 们 认 为 本 真 意 义 上 的 大 学 治 理, 是 指 为 了 提 高 组 织 绩 效, 大 学 核 心 利 益 相 关 者 不 断 调 整 他 们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从 而 达 到 平 衡 的 过 程, 各 核 心 利 益 相 关 者 依 据 权 责 利 的 划 分, 对 大 学 重 大 事 务 进 行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和 激 励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三 大 学 治 理 的 变 革 路 向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大 学 治 理 是 一 个 既 包 括 治 理 结 构 又 包 括 治 理 过 程 的 多 维 架 构 笔 者 认 为, 变 革 的 路 向 在 于 : 将 大 学 管 理 转 变 为 大 学 治 理, 推 动 模 糊 主 体 向 明 确 主 体 转 换, 以 多 元 共 治 的 网 状 扁 平 式 管 理 取 代 传 统 的 垂 直 线 性 管 理 方 式 ( 一 ) 变 革 结 构 与 优 化 过 程 结 合 治 理 内 涵 的 差 异 很 多 时 候 取 决 于 对 象 范 围 和 角 度 的 不 同, 学 者 俞 可 平 根 据 已 有 文 献 将 治 理 概 括 为 六 种 涵 义 : 作 为 有 限 政 府 宏 观 活 动 中 的 自 身 治 理 ; 作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运 行 机 制 的 治 理 ; 作 为 一 种 新 的 公 共 管 理 方 式 的 治 理 ; 作 为 国 家 及 地 方 管 理 手 段 的 治 理 ; 作 为 社 会 政 治 体 制 的 治 理 ; 作 为 自 组 织 网 络 的 治 理 治 理 概 念 的 复 杂 性 和 多 样 性 有 助 于 我 们 全 面 准 确 的 认 识 治 理 概 念 的 外 延, 本 文 认 为 大 学 治 理 服 从 于 微 观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的 目 标, 因 此, 大 学 治 理 的 概 念 与 同 属 于 微 观 组 织 的 公 司 治 理 的 概 念 相 同, 微 观 组 织 治 理 的 概 念 只 有 从 新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视 角 解 释 才 能 揭 示 其 本 质 新 制 度 经 济 学 家 澳 利 弗 E 威 廉 姆 森 (Oliver E.williamson) 认 为, 治 理 关 注 的 是 各 种 形 式 的 合 约 风 险 的 鉴 别 解 释 与 缓 解, 治 理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一 次 交 易 或 一 组 相 关 交 易 的 制 度 框 架, 另 外, 交 易 的 制 度 框 架 有 利 于 消 除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实 现 共 同 利 益, 因 此, 治 理 还 是 一 种 实 现 最 优 秩 序 工 具 从 这 个 角 度 理 解, 大 学 治 理 是 一 系 列 契 约 的 安 排, 大 学 的 契 约 体 现 在 大 学 章 程 中 对 治 理 主 体 权 责 利 的 划 分, 但 任 何 契 约 都 是 不 完 备 的, 由 于 信 息 不 对 称, 在 签 定 之 前 不 可 能 对 所 有 履 约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不 确 定 性 全 部 预 测, 因 此, 大 学 章 程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一 定 的 策 略 空 间 和 自 由 裁 量 权 大 学 虽 然 不 是 一 个 纯 粹 的 经 济 组 织, 但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与 企 业 有 着 共 同 之 处, 大 学 不 属 于 义 务 教 育 范 畴, 可 以 将 其 看 作 准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也 可 以 将 其 看 作 准 经 济 组 织 机 构, 已 有 的 研 究 虽 然 将 大 学 治 理 看 作 微 观 组 织 的 概 念, 但 却 将 治 理 与 治 理 结 构 混 为 一 谈, 笔 者 认 为 完 整 的 大 学 治 理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大 学 治 理 结 构 和 大 学 治 理 过 程 治 理 结 构 是 治 理 范 畴 的 一 部 分, 是 治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安 排, 体 现 在 大 学 治 理 的 组 织 设 计 当 中, 具 有 静 态 特 征, 而 治 理 过 程 是 根 据 治 理 结 构 所 作 的 权 责 利 的 划 分, 各 参 与 主 体 对 重 大 事 务 进 行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和 激 励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体 现 的 是 大 学 治 理 的 运 行 机 制, 具 有 动 态 性 特 征 完 善 的 治 理 结 构 是 提 升 大 学 治 理 绩 效 必 要 但 非 充 分 的 条 件, 如 何 把 握 大 学 治 理 的 策 略 空 间 以 及 自 由 裁 量 权 才 是 影 响 大 学 治 理 的 重 要 因 素 ( 二 ) 线 性 关 系 转 换 为 网 络 关 系 现 代 性 组 织 理 论 认 为 组 织 是 一 个 严 格 按 照 物 理 学 运 行 的 实 体, 如 果 能 够 找 到 预 先 就 存 在 那 里 的 确 定 的 理 性 技 术 和 方 法, 组 织 就 可 以 更 好 的 实 现 其 目 标 [14]p75 韦 伯 的 科 层 制 就 是 以 此 种 理 论 导 向 为 依 托 的, 因 此 注 重 垂 直 的 自 上 而 下 的 管 理, 认 为 线 性 和 严 密 的 逻 辑 是 组 织 运 行 的 本 质 性 规 律 从 发 生 学 来 看, 中 国 大 学 属 于 后 发 外 生 型, 是 在 国 家 权 力 的 推 动 下 建 立 的, 现 代 大 学 从 诞 生 之 日 就 具 有 浓 厚 的 官 本 位 倾 向, 是 在 科 层 制 的 基 础 上 运 转 的, 勿 庸 置 疑, 科 层 制 提 高 了 大 学 组 织 的 运 行 效 率, 但 却 忽 略 了 大 学 组 织 与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独 特 性 知 识 性 是 大 学 区 别 于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本 质 属 性, 而 教 师 作 为 知 识 的 载 体, 他 们 忠 实 于 自 己 的 学 科, 所 以 大 学 的 管 理 中 心 在 基 层 院 系 与 此 同 时, 知 识 63

的 分 化 与 专 业 性 更 加 剧 了 不 同 系 别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使 不 同 系 别 联 系 更 趋 松 散 在 大 学 组 织 内 部, 系 科 间 松 散 状 态 有 助 于 各 系 科 相 对 独 立 地 应 对 环 境 提 出 的 多 样 化 要 求, 增 强 组 织 的 整 体 适 应 性, 松 散 状 态 为 基 层 的 学 术 自 由 提 供 了 制 度 性 的 保 障, 虽 然 显 得 有 些 混 乱 和 无 序, 但 无 序 中 却 存 在 一 种 非 设 计 的 秩 序 [15] 因 此, 松 散 联 合 的 组 织 样 态 是 大 学 创 新 和 发 展 的 动 力, 但 这 种 组 织 形 式 也 造 成 了 大 学 多 个 权 力 中 心, 加 剧 了 大 学 组 织 的 复 杂 性, 使 大 学 治 理 具 有 浓 厚 的 非 线 性 特 征 线 性 管 理 与 非 线 性 的 网 络 管 理 的 区 别 在 于 : 线 性 管 理 认 为 学 校 应 以 一 种 稳 定 的 方 式 运 行, 主 张 通 过 复 杂 的 规 划 和 预 算 制 度 保 证 所 做 决 策 的 正 确 性, 而 非 线 性 的 网 络 管 理 更 尊 重 差 异, 强 调 组 织 间 理 解 与 合 作, 这 与 大 学 松 散 有 序 的 组 织 形 态 有 着 天 然 的 契 合 性 因 此, 非 线 性 的 网 络 管 理 是 大 学 治 理 改 革 的 走 向 ( 三 ) 单 一 主 体 到 多 元 主 体 与 管 理 相 比, 治 理 打 破 了 传 统 的 国 家 或 者 政 府 对 公 共 权 力 的 垄 断, 政 府 的 角 色 发 生 了 转 变, 只 是 众 多 治 理 主 体 中 的 一 元 传 统 管 理 模 式 中, 政 府 处 于 官 僚 科 层 金 字 塔 的 顶 端, 管 理 者 与 被 管 理 者 之 间 是 一 种 垄 断 性 的 命 令 - 服 从 关 系, 而 多 元 治 理 主 体 之 间 是 一 种 相 互 独 立 而 又 相 互 依 赖 的 平 等 关 系 从 本 体 论 的 角 度 出 发, 管 理 是 主 体 对 客 体 施 加 影 响 的 过 程, 整 个 管 理 过 程 就 是 从 高 到 低 的 主 客 关 系 链 条 的 传 导 从 本 质 上 说, 被 管 理 者 是 管 理 者 实 现 自 身 目 的 的 工 具, 即 使 管 理 者 内 部 之 间 也 属 于 目 的 工 具 的 主 客 体 关 系, 根 据 康 德 的 道 德 律, 管 理 者 与 被 管 理 者 这 种 主 客 关 系 是 缺 乏 道 德 合 法 性 的 在 治 理 模 式 中, 治 理 主 体 之 间 超 越 了 主 客 二 分 法, 演 变 为 主 体 与 主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即 主 体 间 性 或 称 互 主 体 性 在 大 学 治 理 过 程 中, 各 利 益 相 关 者 之 间 是 一 种 互 相 理 解 互 相 认 同 的 平 等 合 作 关 系, 教 师 学 生 校 友 等 作 为 相 对 独 立 的 个 体 都 有 权 利 参 与 到 大 学 重 大 事 务 的 决 策 中, 每 个 利 益 主 体 的 利 益 诉 求 都 能 在 协 商 中 得 以 表 达, 治 理 主 体 间 性 体 现 了 康 德 人 是 目 的 的 道 德 律, 因 此 大 学 治 理 体 现 了 道 德 上 价 值 除 了 主 体 间 性, 大 学 治 理 的 主 体 性 还 体 现 为 主 体 能 动 性 上, 大 学 治 理 强 调 各 利 益 主 体 的 共 同 参 与, 即 各 利 益 主 体 必 须 以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标, 出 于 自 身 公 共 责 任 意 识, 并 非 在 外 界 强 迫 的 状 态 下 参 与 到 大 学 治 理 当 中 美 国 学 者 雪 莉 阿 恩 斯 坦 根 据 参 与 程 度 提 出 了 公 民 参 与 阶 梯 理 论 将 公 民 参 与 划 分 为 四 个 层 次 : 知 情 咨 询 协 商 和 共 同 决 定 [16] 随 后 的 研 究 者 根 据 这 一 理 论, 用 参 与 广 度 和 参 与 深 度 两 个 指 标 来 衡 量 社 会 事 务 中 公 民 的 介 入 如 果 将 这 一 理 论 引 入 到 大 学 治 理 中, 笔 者 认 为, 知 情 和 咨 询 只 能 算 做 虚 假 参 与 或 表 面 参 与, 变 革 的 路 向 在 于 把 大 学 的 管 理 转 变 为 治 理, 各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身 份 同 时 也 应 转 换, 即 以 参 与 主 体 的 角 色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以 极 高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深 度 介 入 大 学 事 务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过 程 毕 竟, 被 动 参 与 形 式 参 与 或 有 限 参 与, 都 不 是 大 学 治 理 的 本 质 内 涵 注 : [1]Kerr Claek.The Uses of the University.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1-27. [2]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3] 吴 景 松. 西 方 公 共 教 育 治 理 范 式 的 变 革 及 其 启 示 [J]. 中 国 教 育 学 刊,2010(11). [4] 陈 振 明. 公 共 管 理 学 : 一 种 不 同 于 传 统 行 政 学 的 研 究 途 径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03 [5] 王 锡 锌. 公 众 参 与 : 参 与 式 民 主 的 理 论 想 象 及 制 度 想 象 [J]. 政 治 与 法 律,2008(6) [6] 吕 广 庆.60 年 代 美 国 学 生 运 动 [M]. 南 京 : 江 苏 人 民 出 版 社,2005. [7] 甘 永 涛. 美 国 大 学 共 同 治 理 制 度 的 演 进 [J]. 清 华 大 学 教 育 研 究,2009(3). [8] 朱 家 德. 从 回 应 民 主 诉 求 到 提 高 治 理 绩 效 : 西 方 大 学 治 理 范 式 的 发 展 演 变 [J]. 中 国 高 教 研 究,2013(3). [9] 曹 卫 东. 思 想 的 他 者 [M].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2006. [10] 刘 献 君. 序 [M]// 于 杨. 现 代 美 国 大 学 共 同 治 理 理 念 与 实 践.[M]. 北 京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2010( 序 ). [11] 孟 韬. 高 校 治 理 的 本 质 机 制 与 国 际 经 验 [J]. 教 育 研 究, 2011(2). [12] 王 国 成. 企 业 治 理 结 构 与 企 业 家 选 择 - 博 弈 论 在 企 业 组 织 行 为 选 择 中 的 应 用 [M]. 北 京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2002:212. [13] 姚 加 惠. 现 代 大 学 的 科 层 管 理 及 其 改 造 [J]. 高 等 教 育 研 究,2005(6). [14] 于 显 扬. 组 织 社 会 学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1. [15] 阎 光 才. 大 学 组 织 的 管 理 特 征 探 析 [J].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2004(4). [16]Sherry Amstein.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 Journal of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1969,35(4). 作 者 单 位 : 西 南 大 学 教 育 学 部 邮 编 :400715 ( 责 任 编 辑 陈 佑 清 )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