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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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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办 公 室 文 件 浙 树 办 科 2014 37 号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已 经 学 校 党 政 班 子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办 公 室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促 进 学 校 科 研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11 号 ) 及 教 育 部 和 浙 江 省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包 括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和 学 校 资 助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由 我 校 主 持 或 参 加, 并 经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纳 入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各 级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经 费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由 企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机 构 委 托 我 校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 咨 询 ) 的 项 目 经 费 科 技 成 果 或 专 利 转 让 费 等 学 校 资 助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学 校 内 部 为 纵 向 课 题 提 供 配 套 以 奖 代 助 及 学 校 立 项 课 题 的 经 费 第 三 条 所 有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均 为 学 校 收 入, 都 具 有 公 共 经 费 的 属 性, 必 须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计 划 财 务 处 统 一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并 按 国 家 和 省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及 时 公 开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权 限 第 四 条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本 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负 总 责, 分 管 科 研 和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对 本 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第 五 条 科 研 处 是 学 校 科 研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的 合 同 ( 含 经 费 预 算 ) 审 查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和 结 项 管 理, 并 配 合 财 务 部 门 做 好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决 算 审 核 使 用 监 督 工 作 第 六 条 计 划 财 务 处 是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制 订 和 完 善 校 内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及 运 行 流 程, 指 导 监 督 项 目 主 持 人 规 范 有 效 地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第 七 条 纪 监 审 办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审 计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并 按 项 目 管 理 要 求 出 具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报 告 第 八 条 科 研 项 目 实 行 项 目 主 持 人 负 责 制 项 目 主 持 人 负 责 编 制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执 行,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以 合 同 为 依 据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按 规 定 使 用 经 费, 接 受 学 校 科 研 财 务 审 计 及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业 务 部 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立 项 单 位 或 委 托 单 位 的 检 查 与 监 督, 同 时, 应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负 责,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条 科 研 项 目 主 持 人 归 属 的 学 院 学 科 或 研 究 机 构 应 协 助 做 好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管 理 第 三 章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及 开 支 范 围

第 十 条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1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按 立 项 单 位 批 准 的 预 算 使 用 经 费 2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到 账 后, 由 科 研 处 开 立 项 目 经 费 卡, 财 务 处 按 规 定 统 一 管 理 经 费 使 用 其 中 : 省 财 政 下 拨 经 费 设 立 C 码 经 费 卡, 学 校 资 助 经 费 设 立 P 码 经 费 卡 项 目 主 持 人 须 按 照 项 目 批 准 预 算 提 交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分 配 单 3 科 研 项 目 组 成 员 办 理 经 费 报 销, 需 由 经 办 人 报 请 项 目 主 持 人 审 批 ; 项 目 主 持 人 办 理 经 费 报 销, 需 由 所 在 学 院 或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若 项 目 主 持 人 为 学 院 或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则 由 学 校 科 研 处 负 责 审 批 4 学 校 专 门 设 立 以 奖 代 助 经 费 ( 科 研 项 目 奖 励 总 额 的 60%), 用 于 资 助 较 高 级 别 的 纵 向 项 目, 以 补 充 研 究 经 费 不 足 以 奖 代 助 经 费 在 立 项 文 件 下 达 时,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申 报 并 提 供 经 费 预 算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除 弥 补 外 来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不 足 外, 纳 入 其 它 费 用 条 目 进 行 预 算 5 按 项 目 申 报 书 需 向 合 作 单 位 外 拨 的 科 研 经 费, 应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合 同 文 本 ( 文 本 中 应 明 确 研 究 任 务 分 担 等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及 具 体 经 费 预 算 ), 提 交 学 校 科 研 处 和 计 财 处 共 同 审 核, 并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6 项 目 主 持 人 不 得 借 协 作 科 研 之 机, 将 科 研 经 费 挪 作 他 用 或 转 入 与 项 目 主 持 人 有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关 联 单 位 有 外 拨 经 费 的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责 成 合 作 单 位 按 时 提 交 年 度 项 目 研 究 进

展 报 告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7 项 目 经 费 购 买 的 仪 器 设 备 均 为 学 校 财 产 ( 立 项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由 校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财 产 入 库 单, 并 经 科 研 处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报 销,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统 一 管 理 其 中 购 置 前 报 请 学 校 审 批, 经 学 校 招 投 标 购 置 并 安 装 于 实 验 室 的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 不 含 办 公 设 备, 且 单 价 应 在 5 万 元 以 上 ), 学 校 将 以 设 备 额 的 40% 追 加 配 套 经 费 并 记 入 项 目 经 费 帐 户 申 请 追 加 配 套 经 费,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仪 器 设 备 后, 由 实 验 室 验 收 入 帐 学 院 院 长 ( 实 验 室 归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确 认, 并 经 科 研 处 审 核 校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与 设 备 报 销 手 续 一 并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应 符 合 立 项 预 算 及 对 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应 用 于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科 研 业 务 费 劳 务 费 和 管 理 费 等 各 项 合 理 支 出, 严 禁 将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用 于 与 科 研 无 关 活 动 ( 如 支 付 罚 款 捐 款 赞 助 投 资 等 ) 有 关 科 目 开 支 规 定 : 1 设 备 费 : 凡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除 立 项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属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和 管 理 报 销 所 购 置 的 外 协 设 备 时, 须 附 相 关 合 同 书 或 接 收 单 位 的 签 收 证 明 2 材 料 费 : 采 购 单 价 在 固 定 资 产 规 定 值 以 上 的, 应 附 采 购 合 同 与 清 单

3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须 附 测 试 或 加 工 协 议, 测 试 报 告 4 差 旅 费 : 开 支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使 用 自 备 车 辆 ( 汽 油 费 过 路 费 停 车 费 ) 所 发 生 或 租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可 在 科 研 经 费 中 支 出 ( 报 销 以 上 费 用 要 符 合 两 条 原 则 : 一 是 费 用 直 接 与 项 目 研 究 相 关 ; 二 是 支 出 使 用 合 乎 情 理 该 类 费 用 报 销, 应 事 先 向 科 研 处 提 交 报 告, 说 明 开 会 或 调 研 的 地 点 及 汽 油 费 租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预 算, 经 批 准 后, 计 财 处 方 可 在 差 旅 费 内 列 支 凭 票 据 报 销 ) 总 额 不 得 超 出 差 旅 费 预 算 5 会 议 费 : 举 办 会 议 前, 须 向 科 研 处 提 出 会 议 申 请 并 编 制 会 议 用 款 计 划, 按 规 定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报 销 时 须 附 会 议 通 知 6 专 家 咨 询 费 : 发 放 标 准 参 照 相 应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须 专 家 本 人 在 专 家 咨 询 费 发 放 表 上 签 字 7 科 研 协 作 费 : 收 款 单 位 须 为 立 项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中 或 立 项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合 作 单 位, 不 允 许 向 未 载 明 的 单 位 转 拨 经 费, 或 以 其 它 名 义 变 相 转 拨 经 费 8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通 信 网 络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9 劳 务 费 : 纵 向 项 目 劳 务 费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成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人 员 ( 如 在 校 学 生 ) 和 项 目 组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项 目 聘 用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10 数 据 采 集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与 问 卷 调 查 数 据 跟 踪 采 集 案 例 分 析 等 有 关 的 费 用 11 印 刷 费 :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的 打 印 费 印 刷 费 和 誊 写 费 等 12 管 理 费 : 指 主 要 用 于 弥 补 科 研 项 目 所 占 用 的 学 校 水 电 费 等 公 共 费 用 支 出 从 2015 年 起, 纵 向 项 目 管 理 费 按 立 项 经 费 总 额 3% 或 按 立 项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标 准 ( 合 同 规 定 标 准 ) 收 取 ( 管 理 费 不 超 过 10%) 13 其 它 费 用 : 可 包 括 不 能 列 入 设 备 费 的 办 公 用 品 费 等 与 项 目 研 究 直 接 有 关 的 其 它 支 出 第 十 二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1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签 订 横 向 项 目 合 同 时, 需 根 据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合 同 书 上 详 细 列 明 需 开 支 的 经 费, 并 附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表, 经 费 的 收 支 必 须 符 合 合 同 预 算 条 款 要 求, 按 合 同 预 算 使 用 经 费 合 同 未 明 确 经 费 预 算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计 财 处 收 到 委 托 方 的 汇 款 后, 根 据 财 政 厅 对 票 据 的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对 票 据 的 管 理 要 求 开 具 发 票 ( 收 据 ) 科 研 处 依 据 完 备 的 项 目 合 同 或 协 议, 办 理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卡 项 目 主 持 人 按 合 同 及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经 费 预 算, 并 填 写 经 费 使 用 分 配 单, 凭 项 目 经 费 卡 和 合 同 经 费 分 配 计 划 使 用 经 费

3 根 据 国 税 函 [2004]825 号 浙 地 税 函 [2004]361 号 杭 地 税 一 [2004]317 号 文 件 的 精 神, 所 取 得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收 入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的 相 关 税 费, 由 计 财 处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该 返 还 的 由 计 财 处 负 责 符 合 免 税 政 策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科 研 处 共 同 完 成 申 报 备 案 等 相 关 工 作 4 我 校 主 持 的 横 向 项 目, 如 有 外 单 位 参 与 的, 我 校 须 与 外 单 位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并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具 体 的 合 作 内 容 和 经 费 预 算, 报 科 研 处 审 批 备 案 转 出 经 费 可 纳 入 科 研 业 绩 分 计 算, 但 不 计 入 经 费 分 的 奖 励, 提 取 的 管 理 费 不 退 5 横 向 项 目 办 理 经 费 报 销, 同 前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6 按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购 买 仪 器 设 备 部 分, 参 照 前 第 十 条 第 七 款, 其 中 申 请 设 备 追 加 配 套 经 费 计 入 该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账 户 第 十 三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学 校 按 项 目 合 同 经 费 预 算 表 核 批 经 费 使 用,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列 明 需 开 支 经 费 的, 课 题 经 费 除 用 于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差 旅 费 办 公 用 品 费 印 刷 费 通 讯 费 交 通 费 ( 小 额 零 星 维 修 费 汽 油 费 等 ) 仪 器 设 备 费 鉴 定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材 料 费 数 据 采 集 费 劳 务 费 ( 含 项 目 组 成 员, 应 照 章 纳 税 ) 专 家 咨 询 费 ( 税 费 自 理 ) 等 开 销 外, 还 可 支 付 以 下 费 用 : 1 业 务 招 待 费 : 应 与 研 究 工 作 相 关,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到 账 经 费 的 15%

2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检 查 项 目 验 收 或 鉴 定 等 活 动 而 举 办 会 议 发 生 的 费 用 3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需 经 学 院 同 意 校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核 批 4 管 理 费 : 按 协 议 经 费 3% 收 取 5 其 他 费 用 : 与 项 目 研 究 直 接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资 助 科 研 项 目 的 经 费 管 理 一 般 应 按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列 支, 有 以 奖 代 助 经 费 的, 允 许 列 支 一 定 数 量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不 超 过 以 奖 代 助 经 费 总 额 的 15%), 同 时 计 入 学 院 招 待 费 额 度 第 四 章 预 决 算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当 按 照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或 委 托 合 同 的 要 求 认 真 编 制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先 预 算 后 使 用 要 同 时 编 制 经 费 来 源 预 算 和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不 得 编 制 赤 字 预 算 经 费 来 源 预 算 包 括 用 于 同 一 项 目 的 各 种 不 同 渠 道 的 经 费,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包 括 与 项 目 研 究 有 关 的 所 有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审 核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 计 财 处 原 则 上 按 经 费 预 算 对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进 行 审 核,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若 项 目 主 持 人 经 费 分 配 单 中 使 用 科 目 与 原 立 项 批 准 预 算 不 一 致 时,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依 据 原 预 算 表 作 出 科 目 上 的 调 整, 保 持 两 者 的 一 致 性

第 十 七 条 经 批 准 的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由 于 项 目 研 究 目 标 重 大 技 术 路 线 或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调 整,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意 外 损 失 等 原 因, 需 对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进 行 调 整 的, 必 须 按 程 序 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项 目 总 预 算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费 用 中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预 算 如 需 调 整,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实 施 过 程 中 科 研 活 动 的 需 要 提 出 申 请, 由 科 研 处 与 立 项 单 位 协 调 确 认 设 备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合 作 协 作 研 究 与 交 流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原 则 上 只 能 调 减 不 能 调 增, 如 需 调 减, 可 按 上 述 程 序 调 剂 用 于 项 目 其 他 方 面 支 出 第 十 八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原 则 上 在 项 目 研 究 中 期 检 查 后 调 整,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科 研 处 计 财 处 共 同 审 核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科 研 项 目 准 备 结 题 时, 项 目 主 持 人 应 主 动 梳 理 帐 目, 如 实 编 报 经 费 决 算, 并 经 科 研 处 计 财 处 和 审 计 部 门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方 能 进 入 结 题 管 理 程 序 第 五 章 相 关 经 济 政 策 第 二 十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审 批 程 序 劳 务 费 支 出 1 万 元 ( 含 )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其 它 费 用 支 出 2 万 元 ( 含 )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由 科 研 处 负 责 审 批 ; 劳 务 费 支 出 超 出 2 万 元 其 它 费 用 支 出 超 出 5 万 元, 在 学 院 初 审 科 研 处 核 查 基 础 上 还 须 报 业 务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计 财 处 负 责 审 核 手 续 及 票 据 合 法 性

第 二 十 一 条 中 止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延 期 未 完 成 作 撤 项 处 理 的, 以 及 无 故 不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或 自 行 中 止 研 究 工 作 的 项 目, 将 通 知 财 务 处 冻 结 支 出 账 户, 并 追 回 已 支 取 的 款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管 理 1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按 照 各 级 各 类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学 校 资 助 的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所 在 学 院 提 取 20% 作 为 学 院 科 研 发 展 基 金,80% 转 入 科 研 孵 化 经 费 账 户 或 全 额 转 入 项 目 主 持 人 有 相 关 性 的 新 获 纵 向 项 目 账 户, 用 于 项 目 成 果 申 报 推 广 科 研 设 备 维 护 人 才 培 养 新 项 目 的 孵 化 等 支 出 3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由 项 目 主 持 人 所 在 学 院 提 取 20% 作 为 学 院 科 研 发 展 基 金,80% 转 入 科 研 孵 化 经 费 账 户 ( 也 可 直 接 提 取 现 金, 提 取 比 例 不 超 过 结 余 经 费 的 50%, 依 法 纳 税 ) 为 鼓 励 科 研 经 费 的 优 化 使 用, 也 可 以 将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全 部 结 余 经 费 转 入 有 相 关 性 的 新 的 纵 横 向 研 究 项 目 转 入 新 项 目 的 经 费 也 需 列 出 经 费 使 用 预 算, 但 不 再 重 复 提 取 管 理 费, 不 计 业 绩 分 和 奖 励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严 格 按 照 省 监 察 厅 省 科 技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联 合 印 发 的 浙 江 省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浙 监 2012 32 号 ) 要 求, 做 好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信 息 的 公 开 工 作 重 点 公 开 接 待 费 差 旅 费 劳 务 费 会 议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科 目 支 出 情 况

坚 决 防 止 和 制 止 虚 构 项 目 支 出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虚 列 虚 报 冒 领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如 有 上 述 违 法 情 况, 学 校 追 回 违 法 经 费, 并 由 项 目 人 员 个 人 负 责,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开 支 范 围 是 学 校 各 二 级 学 院 用 于 补 助 项 目 研 究 经 费 项 目 预 研 和 启 动 学 术 交 流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培 训 等 的 有 关 支 出 第 二 十 五 条 科 研 孵 化 卡 经 费 管 理 科 研 孵 化 经 费 是 指 用 作 申 报 高 级 别 课 题 的 其 它 经 费 来 源, 相 关 经 费 来 源 和 使 用 要 求 见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校 科 研 孵 化 经 费 卡 启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 浙 树 科 [2010]14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其 它 事 项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应 于 课 题 结 题 后 6 个 月 内 结 账, 超 过 6 个 月 的, 由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审 定, 决 定 结 余 经 费 使 用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有 新 的 规 定,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开 始 施 行, 原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浙 树 科 [2010]14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研 处 计 财 处 负 责 解 释 浙 江 树 人 大 学 办 公 室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