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2014 年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 第 二 批 ) 实 施 方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5 年 1 月 15 日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新 机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3 142 号 ) 原 浙 江 省 卫 生 厅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纠 正 行 业 不 正 之 风 办 公 室 等 11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浙 卫 发 [2011]151 号 )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委 省 政 府 深 化 医 改 工 作 部 署, 探 索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新 模 式, 在 认 真 落 实 2014 年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 第 一 批 ) 实 施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做 好 第 二 批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目 标 及 原 则 ( 一 ) 目 标 进 一 步 完 善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机 制, 在 保 障 药 品 质 量 和 供 应 的 基 础 上, 严 格 控 制 药 品 价 格, 规 范 购 销 行 为,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性 价 比 适 宜 的 药 品 ( 二 ) 工 作 原 则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质 量 优 先 价 格 合 理 性 价 比 适 宜 ; 招 采 合 一 量 价 挂 钩 左 右 联 动 ; 满 足 需 求 保 障 供 应 二 实 施 范 围 和 组 织 形 式 ( 一 ) 实 施 范 围
全 省 县 及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举 办 的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县 及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它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 含 国 有 控 股 ) 企 业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须 全 部 参 加 本 次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含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村 卫 生 室 )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或 其 他 形 式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非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也 必 须 全 部 参 加 本 次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中 标 结 果 鼓 励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自 愿 参 加 ( 二 ) 组 织 形 式 本 次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统 一 组 织 统 一 规 则 统 一 平 台 浙 江 省 药 械 采 购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 采 购 中 心 ), 是 全 省 唯 一 的 采 购 经 办 机 构, 代 表 我 省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浙 江 省 药 械 采 购 平 台 ( 网 址 http://www.zjyxcg.cn)( 以 下 简 称 : 采 购 平 台 ), 是 全 省 唯 一 负 责 发 布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相 关 信 息 的 平 台 三 采 购 范 围 和 方 式 ( 一 ) 采 购 范 围 1. 目 前 在 省 采 购 平 台 集 中 采 购 在 线 交 易 的 产 品, 但 不 包 括 浙 江 省 2014 年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 第 一 批 ) 采 购 目 录 中 同 通 用 名 药 品 及 备 案 采 购 药 品 2. 以 上 范 围 内 原 为 我 省 廉 价 药 系 统 的 在 线 交 易 产 品, 暂 按 原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2
3.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和 放 射 性 药 品 不 纳 入 本 次 集 中 采 购 范 围, 继 续 按 照 国 家 和 我 省 现 行 规 定 采 购 使 用 ( 二 ) 采 购 方 式 在 质 量 优 先 价 格 合 理 性 价 比 适 宜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交 易 价 格 确 认 的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 三 ) 其 它 1. 采 购 周 期 : 暂 定 1 年, 必 要 时 经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研 究 决 定, 可 延 期 本 次 中 标 结 果 执 行 至 下 一 轮 中 标 结 果 执 行 时 废 止 2. 中 标 企 业 必 须 确 保 药 品 质 量, 保 障 中 标 产 品 及 时 足 量 供 应 四 集 中 采 购 产 品 目 录 本 次 集 中 采 购 的 药 品 为 采 购 平 台 上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有 配 送 记 录 的 产 品 ( 含 低 价 药 品 ), 不 包 括 第 一 批 集 中 采 购 中 相 同 通 用 名 的 产 品, 上 述 期 间 无 配 送 记 录 的 产 品 将 暂 停 交 易 具 体 采 购 目 录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五 投 标 企 业 及 其 产 品 的 确 认 ( 一 ) 采 购 中 心 依 据 本 实 施 方 案, 发 布 采 购 公 告 ( 二 ) 参 与 本 次 集 中 采 购 投 标 的 主 体 ( 即 投 标 企 业 ) 为 原 中 标 的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企 业 设 立 的 仅 销 售 本 公 司 产 品 的 商 业 公 司 进 口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产 品 国 内 总 代 理 ( 无 国 内 总 代 理 商 的, 应 为 从 境 外 取 得 浙 江 省 代 理 授 权 的 唯 一 代 理 商 ) 等 代 理 商 可 视 同 生 产 企 业 3
代 理 商 为 证 照 齐 全 的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进 口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产 品 国 内 总 代 理 商 作 为 投 标 企 业 的, 还 需 出 具 生 产 企 业 的 授 权 代 理 协 议 ( 三 ) 在 线 交 易 产 品 视 同 为 通 过 资 质 审 查, 中 标 后 将 结 合 我 省 药 品 基 础 库 信 息 进 行 相 关 资 料 的 审 查 工 作,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将 予 以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七 产 品 价 格 确 认 本 次 集 中 采 购 采 用 价 格 确 认 的 方 式 进 行 ( 一 ) 产 品 确 认 价 格 为 投 标 企 业 该 产 品 的 实 际 供 货 价 格, 其 中 包 含 配 送 企 业 的 配 送 费 用 价 格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 单 位 : 元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二 ) 投 标 企 业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价 格 确 认 工 作, 不 同 意 按 参 考 价 供 货 的 产 品, 企 业 须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情 况, 采 购 中 心 将 视 情 排 查 处 理 未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的, 视 为 同 意 按 参 考 价 供 货 同 意 以 参 考 价 供 货 企 业 的 产 品 列 入 拟 中 标 范 围, 不 同 意 的 产 品 暂 停 在 线 交 易 资 格 八 参 考 价 的 计 算 以 省 采 购 平 台 中 在 线 交 易 的 价 格 下 降 10% 为 参 考 价 Ⅰ 其 中 属 于 中 药 注 射 剂 或 抗 菌 药 物 的, 在 参 考 价 Ⅰ 的 基 础 上 下 降 5% 为 参 考 价 ; 属 于 我 省 公 布 的 2013 年 配 送 金 额 前 200 位 的 品 种, 在 参 考 价 Ⅰ 的 基 础 上, 前 50 位 的 降 5%,51-100 位 的 降 4%,101-150 位 的 降 3%,151-200 位 的 降 2%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2 种 情 形 的 降 幅 累 加 计 算 中 药 注 射 剂 : 指 批 准 文 号 为 国 药 准 字 Z 的 产 品, 同 通 用 4
名 同 剂 型 批 准 文 号 既 有 国 药 准 字 Z 又 有 其 它 分 类 的, 参 照 医 保 目 录 分 类 认 定 九 中 标 结 果 的 公 布 ( 一 ) 拟 中 标 目 录 经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会 议 审 核 后, 在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网 站 采 购 平 台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 二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拟 中 标 目 录 即 为 中 标 目 录 ( 三 ) 由 省 人 社 厅 等 通 过 竞 争 性 谈 判, 纳 入 浙 江 省 大 病 医 保 保 险 范 围 内 的 产 品,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的 视 同 为 本 次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结 果, 直 接 纳 入 中 标 目 录 ( 四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中 标 结 果 进 行 评 估, 确 保 临 床 用 药 需 求 十 配 送 的 管 理 中 标 药 品 暂 以 原 配 送 关 系 在 线 交 易, 设 2 个 月 的 过 渡 期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需 通 过 采 购 平 台 重 新 确 立 配 送 关 系 ( 一 ) 配 送 企 业 自 愿 报 名 参 加 本 次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的 配 送 工 作,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的, 经 公 示 确 认 后 公 布 鼓 励 生 产 企 业 自 行 配 送 2014 年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 第 一 批 ) 已 报 名 企 业 无 需 报 名,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 二 ) 以 市 为 单 位 划 分 配 送 区 域 每 个 中 标 产 品, 不 设 定 配 送 企 业 数 量 配 送 企 业 报 名 时 需 申 报 本 企 业 的 配 送 区 域 ( 三 ) 中 标 企 业 要 对 每 个 中 标 产 品 制 定 配 送 方 案 中 标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配 送 企 业, 在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下, 通 过 采 购 平 台 确 定 中 标 产 品 的 配 送 关 系 5
( 四 ) 中 标 企 业 及 其 委 托 配 送 的 配 送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购 销 合 同 保 证 药 品 供 应, 及 时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的 采 购 需 要 急 救 药 品 配 送 不 超 过 4 小 时, 一 般 药 品 24 小 时 内 送 到 ( 特 殊 情 况 时 不 超 过 48 小 时 ), 节 假 日 照 常 配 送 配 送 药 品 的 剩 余 有 效 期 应 在 6 个 月 以 上 ( 五 ) 药 品 配 送 费 用 由 中 标 企 业 和 其 委 托 的 配 送 企 业 自 行 协 商 结 算 中 标 价 格 已 包 含 配 送 费 山 区 海 岛 的 药 品 配 送 费 可 高 于 一 般 区 域 2% 3% 十 一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 一 ) 采 购 中 心 代 表 全 省 所 有 参 加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的 医 疗 机 构 ( 包 括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与 中 标 企 业 直 接 签 订 的 中 标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视 为 总 合 同 医 疗 机 构 在 采 购 平 台 上, 分 批 交 易 的 订 单 是 中 标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视 为 分 合 同 ( 二 ) 采 购 中 心 向 所 有 中 标 企 业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与 所 有 中 标 企 业 签 订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 三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建 立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的 规 定, 与 医 药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签 订 医 药 产 品 廉 洁 购 销 合 同 ( 四 ) 中 标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应 载 明 采 购 药 品 的 通 用 名 称 剂 型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供 货 时 间 和 地 点 付 款 时 间 履 约 方 式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十 二 中 标 药 品 的 采 购 ( 一 ) 本 次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结 果, 供 全 省 县 及 县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根 6
据 有 关 规 定 采 购 使 用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结 果 ( 二 ) 参 加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的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通 过 采 购 平 台 采 购 中 标 产 品 ( 三 ) 自 本 次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结 果 开 始 执 行 之 日 起, 原 中 标 结 果 自 行 废 止, 各 医 疗 机 构 执 行 新 的 中 标 结 果 ( 四 ) 医 疗 机 构 可 根 据 实 际 采 购 量, 与 企 业 进 行 量 价 挂 钩 成 交 确 认 的 价 格 谈 判,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十 三 付 款 方 式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医 疗 机 构 收 到 药 品 后 进 行 到 货 验 收 确 认, 出 具 签 收 单 从 到 货 确 认 签 收 之 日 起, 在 60 天 之 内 按 合 同 的 规 定 支 付 药 品 款 十 四 其 它 ( 一 ) 建 立 价 格 联 动 机 制 根 据 外 省 市 ( 广 东 福 建 和 军 区 除 外 )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的 中 标 价 格, 对 我 省 中 标 产 品 的 交 易 价 格 每 季 度 进 行 梳 理, 实 行 价 格 联 动 具 体 价 格 梳 理 方 法 为 : 已 在 采 购 平 台 交 易 的 产 品, 当 外 省 ( 市 区 ) 有 更 低 的 以 省 为 单 位 的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价 格 公 布 时, 生 产 企 业 应 主 动 向 采 购 中 心 申 报, 以 新 的 中 标 价 格 作 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及 时 足 量 供 应 我 省,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如 生 产 企 业 未 主 动 申 报, 而 被 其 它 企 业 举 报 或 被 采 购 中 心 梳 理 查 实 的, 取 消 该 产 品 交 易 资 格 ( 二 ) 县 及 县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配 备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配 备 使 用 非 基 本 药 物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另 行 制 定 7
( 三 ) 投 标 企 业 在 集 中 采 购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串 标 围 标 蓄 意 抬 高 价 格 或 以 低 于 药 品 成 本 价 格 恶 意 竞 争, 中 标 后 拒 不 签 订 合 同, 供 应 假 劣 药 品,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配 送 供 货 等, 按 有 关 规 定 纳 入 不 良 记 录, 取 消 该 企 业 所 有 产 品 在 全 省 的 中 标 资 格 自 取 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不 接 受 其 任 何 产 品 参 加 我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各 医 疗 机 构 两 年 内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采 购 其 产 品, 并 中 止 原 签 订 的 购 销 合 同 ( 四 ) 中 标 产 品 合 同 履 行 集 中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等 和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有 关 的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本 方 案 由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解 释, 采 购 中 心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