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林 业 厅 文 件 赣 林 造 字 2016 155 号 省 林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区 ) 林 业 局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森 林 旅 游 发 展 的 意 见 ( 赣 府 厅 发 2012 36 号 ) 和 加 快 林 业 改 革 发 展 推 进 我 省 生 态 文 明 先 行 示 范 区 建 设 十 条 措 施 ( 赣 府 厅 发 2016 8 号 ) 文 件 精 神, 积 极 推 进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和 森 林 旅 游 发 展, 打 造 一 批 森 林 公 园 示 范 品 牌, 带 动 全 省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和 森 林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特 制 定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做 好 实 施 工 作 1
附 件 :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评 分 表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江 西 省 林 业 厅 2016 年 8 月 1 日 抄 送 : 各 市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江 西 省 林 业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8 月 3 日 印 发 2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森 林 旅 游 发 展 意 见 ( 赣 府 厅 发 2012 36 号 ) 和 加 快 林 业 改 革 发 展 推 进 我 省 生 态 文 明 先 行 示 范 区 建 设 十 条 措 施 ( 赣 府 厅 发 2016 8 号 ) 精 神, 着 力 推 进 全 省 生 态 文 明 先 行 示 范 区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森 林 公 园 保 护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传 播 生 态 文 化 知 识 开 展 森 林 旅 游 等 主 体 功 能 作 用, 打 造 一 批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和 森 林 旅 游 发 展 示 范 品 牌, 示 范 带 动 全 省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和 森 林 旅 游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确 保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活 动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开 展,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通 过 开 展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活 动, 强 化 示 范 样 板 作 用, 推 进 全 省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和 森 林 旅 游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促 进 林 产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实 现 林 业 产 业 增 效 以 及 林 区 职 工 和 群 众 增 收 第 三 条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应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科 学 规 划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的 原 则, 着 力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培 育 森 林 体 验 和 森 林 养 生 等 产 品, 积 极 打 造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的 森 林 生 态 旅 游 产 业 形 象 第 四 条 江 西 省 林 业 厅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的 评 选 公 布 表 彰 等 工 作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由 江 西 省 森 林 公 园 管 3
理 办 公 室 承 办 第 二 章 范 围 和 对 象 第 五 条 从 2016 年 起,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开 展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活 动 第 六 条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对 象 为 全 省 经 国 家 林 业 局 和 省 政 府 或 省 林 业 厅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第 三 章 申 报 与 评 选 第 七 条 实 行 逐 级 申 报 制 度 申 报 创 建 单 位 应 向 当 地 县 ( 市 区 ) 林 业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县 ( 市 区 ) 林 业 局 初 审 同 意 后, 由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向 所 辖 设 区 市 林 业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设 区 市 林 业 局 审 查 通 过 后 向 省 林 业 厅 提 出 书 面 推 荐 申 请 报 告 省 直 管 县 ( 市 ) 由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直 接 向 省 林 业 厅 申 报 第 八 条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实 行 一 年 一 申 报, 一 年 一 评 选 制 度 设 区 市 林 业 局 和 省 直 管 县 ( 市 ) 政 府 于 每 年 9 月 集 中 向 省 林 业 厅 提 交 推 荐 申 请 报 告 和 相 关 材 料 ( 一 式 三 份 ) 第 九 条 申 报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落 实 了 人 员 编 制 和 经 费 预 算, 设 置 了 岗 位 和 专 门 人 员 管 理 ( 实 行 一 套 人 马, 两 块 牌 子 管 理 的 视 为 等 同 );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并 挂 牌 运 营 ( 二 ) 风 景 资 源 保 护 良 好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保 持 稳 定 并 开 4
展 了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和 质 量 提 升 工 作 ; 古 树 名 木 进 行 了 挂 牌 建 档 等 规 范 管 理 ; 近 3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森 林 火 灾 和 盗 伐 滥 伐 林 木 盗 猎 滥 捕 野 生 动 物 案 件, 以 及 违 法 违 规 开 矿 挖 沙 取 土 和 征 占 用 林 地 案 件 ( 三 ) 完 成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 划 并 经 批 复 或 备 案, 同 时 依 据 总 体 规 划 开 展 了 基 础 设 施 等 建 设 出 入 口 建 有 明 显 的 森 林 公 园 建 筑 标 志 ; 园 内 设 立 了 导 游 牌 警 示 标 识 ; 修 建 了 车 行 道 步 行 道 公 共 厕 所 停 车 场 管 理 站 休 憩 亭 廊 和 垃 圾 箱 等 必 要 的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 通 公 园 主 要 干 道 具 备 县 乡 级 公 路 标 准 ; 开 展 了 标 界 立 桩 工 作 ( 四 ) 旅 游 开 发 成 效 明 显 开 发 了 观 光 休 闲 度 假 科 普 教 育 文 化 体 验 康 体 养 生 户 外 运 动 等 森 林 旅 游 项 目 2 类 以 上 ; 年 游 客 量 在 10 万 人 次 或 年 旅 游 综 合 收 入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 举 办 了 旅 游 节 庆 或 主 题 活 动 并 在 省 内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 近 3 年 无 重 大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或 游 客 严 重 投 诉 事 件 ; 开 展 了 森 林 人 家 森 林 庄 园 或 A 级 景 区 等 森 林 旅 游 品 牌 创 建 工 作 ( 五 ) 森 林 体 验 和 森 林 养 生 发 展 成 效 显 著 积 极 开 展 了 森 林 体 验 基 地 和 森 林 养 生 基 地 建 设, 制 定 了 基 地 建 设 方 案 并 明 确 了 建 设 区 域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建 设 任 务 和 建 设 目 标 被 国 家 林 业 局 或 省 林 业 厅 确 定 为 全 国 或 全 省 森 林 体 验 基 地 森 林 养 生 基 地 建 设 试 点 单 位 的 可 以 优 先 列 入 示 范 创 建 范 围 ( 六 ) 森 林 旅 游 助 推 扶 贫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带 动 所 在 地 及 周 边 5
的 乡 村 联 动 发 展 ; 当 地 群 众 直 接 参 与 森 林 旅 游 服 务 就 业 率 高, 就 业 增 收 明 显 ( 七 ) 当 地 政 府 重 视 出 台 了 支 持 发 展 森 林 旅 游 的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将 森 林 公 园 森 林 旅 游 建 设 发 展 纳 入 县 发 展 规 划, 并 预 算 建 设 经 费 的 可 以 优 先 纳 入 示 范 创 建 范 围 第 十 条 满 足 第 九 条 规 定 基 本 条 件 的 申 报 单 位, 可 以 依 据 有 关 程 序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当 地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包 括 县 林 业 局 书 面 意 见 创 建 单 位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 二 ) 设 立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批 复 文 件 ; ( 三 ) 申 报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法 人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 四 )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情 况 总 结 报 告 ; ( 五 )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 划 批 复 或 备 案 文 件 ( 复 印 件 ); ( 六 ) 森 林 公 园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有 关 文 件 图 片 和 影 像 等 相 关 资 料 ; ( 七 ) 县 人 民 政 府 等 有 关 支 持 森 林 公 园 和 森 林 旅 游 建 设 发 展 的 文 件 ; ( 八 )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 主 要 是 以 打 造 示 范 品 牌 为 目 标, 今 后 3 年 需 推 进 的 项 目 建 设 ); ( 九 )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评 分 自 评 情 况 表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纳 入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范 围, 设 区 市 林 业 局 不 予 推 荐 : 6
( 一 ) 未 完 成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 划 的 ; ( 二 ) 未 设 立 森 林 公 园 专 门 管 理 机 构 的 ; ( 三 ) 申 报 材 料 不 实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 ( 四 ) 综 合 自 评 分 不 满 80 分 的 第 十 二 条 设 区 市 林 业 局 负 责 本 辖 区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组 织 申 报, 受 理 和 市 级 审 查 认 真 按 照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评 分 表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客 观 公 正 做 好 市 级 自 评 工 作 向 省 林 业 厅 提 交 的 推 荐 申 请 报 告 应 当 附 有 加 盖 公 章 的 自 查 评 分 表 第 十 三 条 省 林 业 厅 收 到 设 区 市 林 业 局 和 省 直 管 县 的 申 请 报 告 和 材 料 后, 及 时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材 料 补 全 补 正 意 见,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考 评 组, 对 备 选 单 位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分 (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 必 要 时 将 进 行 实 地 勘 察 考 评 组 完 成 评 比 后, 向 省 林 业 厅 提 报 评 比 成 果 和 拟 推 荐 名 单 第 四 章 评 选 与 奖 励 第 十 四 条 根 据 省 级 审 查 和 评 分 结 果, 省 林 业 厅 对 综 合 评 分 在 80 分 以 上 且 排 名 靠 前 的, 将 择 优 确 定 一 批 予 以 公 布, 并 通 过 省 林 业 厅 网 站 对 拟 定 的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第 十 五 条 对 公 示 期 间 收 到 举 报 投 诉 问 题 的, 将 开 展 问 题 调 查, 经 调 查 问 题 属 实 不 符 合 评 选 条 件 的, 取 消 评 选 资 格, 对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进 行 追 责 7
第 十 六 条 对 正 式 评 选 为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的 森 林 公 园, 利 用 省 级 财 政 森 林 质 量 提 升 专 项 中 的 森 林 城 市 创 建 项 目 资 金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补 其 中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奖 补 50 万 元,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奖 补 30 万 元 第 五 章 复 核 与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实 行 能 进 能 出 的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第 十 八 条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应 将 本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报 省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办 公 室 第 十 九 条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应 当 发 挥 示 范 品 牌 作 用, 切 实 按 照 提 报 的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推 进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和 森 林 旅 游 发 展 第 二 十 条 对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将 每 3 年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复 核, 复 核 工 作 由 省 林 业 厅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各 设 区 市 林 业 局 协 助 配 合 第 二 十 一 条 复 核 检 查 组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对 存 在 突 出 问 题,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对 基 本 丧 失 示 范 推 广 价 值 的, 将 取 消 其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称 号 第 二 十 二 条 复 核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根 据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内 容, 复 核 建 设 任 务 推 进 和 完 成 情 况 ; ( 二 ) 检 查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 划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的 修 编 情 况 ; ( 三 )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情 况 8
第 二 十 三 条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直 接 取 消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称 号 ( 一 ) 创 建 后 续 工 作 消 极 怠 慢, 近 年 未 开 展 建 管 工 作, 且 拒 不 接 受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正 常 管 理, 已 不 具 有 示 范 性 和 先 进 特 征 的 ; ( 二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不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整 改 的 ; ( 三 ) 发 生 重 大 资 源 破 坏 事 故,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严 重 下 降 达 不 到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的 ; ( 四 )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的 第 六 章 附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江 西 省 林 业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9
附 件 江 西 省 省 级 示 范 森 林 公 园 创 建 评 分 表 森 林 公 园 序 号 分 值 评 分 指 标 及 细 则 评 分 办 法 市 级 自 评 得 分 省 级 审 查 得 分 备 注 总 计 100 一 10 1 7 管 理 机 构 建 设 和 运 行 情 况 1 有 独 立 的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机 构 的 得 3 分 ;2 落 实 了 专 门 人 员 经 费 的 得 4 分 实 行 一 套 人 马, 两 块 牌 子 管 理 的 视 为 等 同 提 交 政 府 文 件 2 3 1 挂 牌 运 营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得 2 分 ;2 分 工 明 确 有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的 得 1 分 提 交 照 片 人 员 分 工 文 件, 并 实 地 勘 察 二 19 森 林 培 育 和 风 景 资 源 保 护 情 况 3 10 1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保 持 稳 定 不 下 降 的 得 5 分 ;2 开 展 了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和 质 量 提 升 工 作 的 得 5 分 提 交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等 相 关 材 料, 并 实 地 勘 察 4 2 1 建 立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档 案 的 得 1 分 ;2 进 行 提 交 档 案 材 料 照 片, 并 了 挂 牌 保 护 的 得 1 分 实 地 勘 察 5 4 6 3 1 近 3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森 林 火 灾 和 盗 伐 滥 伐 林 木 盗 猎 滥 捕 野 生 动 物 事 件 的 得 2 分 ;2 未 根 据 举 报, 监 管 发 现, 并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开 矿 挖 沙 取 土 事 件 的 得 2 分 每 发 生 一 起 扣 2 分, 扣 完 为 止 实 地 勘 察 项 目 建 设 使 用 森 林 公 园 林 地 按 规 定 履 行 了 根 据 举 报, 监 管 发 现, 并 报 批 手 续, 近 3 年 未 发 生 未 批 先 建 行 为 的 得 实 地 勘 察 3 分 否 则 每 发 生 1 起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三 25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7 3 8 3 完 成 了 森 林 公 园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得 3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公 园 出 入 口 建 有 明 显 的 森 林 公 园 建 筑 标 志 提 交 资 料 和 照 片, 并 实 地 的 得 3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勘 察 10
序 号 分 值 评 分 指 标 及 细 则 评 分 办 法 市 级 自 评 得 分 省 级 审 查 得 分 备 注 9 4 10 10 11 3 12 2 1 园 内 设 立 了 规 范 导 游 牌 和 解 说 牌 的 得 2 提 交 资 料 和 照 片, 并 实 地 分 ;2 设 立 了 警 示 和 旅 游 标 识 得 2 分 否 则 勘 察 每 缺 一 条 内 容 扣 2 分 园 内 修 建 了 车 行 道 游 步 道 公 共 厕 所 停 车 场 休 憩 亭 廊 服 务 接 待 中 心 等 必 要 基 础 提 交 资 料 和 照 片, 并 实 地 设 施 的 得 10 分 否 则 每 缺 一 项 内 容 扣 2 分, 勘 察 扣 完 为 止 通 公 园 主 要 干 道 具 备 县 乡 级 公 路 标 准 的 得 3 提 交 资 料 和 照 片, 并 实 地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勘 察 1 对 森 林 公 园 名 称 和 范 围 等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提 交 实 施 工 作 文 件 和 照 了 公 示 得 1 分 ;2 开 展 了 森 林 公 园 范 围 标 界 片, 并 实 地 勘 察 立 桩 工 作 的 得 1 分 四 18 旅 游 开 发 情 况 13 8 14 2 15 2 16 2 17 4 开 发 了 观 光 休 闲 度 假 科 普 教 育 康 体 养 提 交 项 目 立 项 实 施 等 相 生 森 林 体 验 等 森 林 旅 游 项 目 2 类 及 以 上 的 关 资 料, 并 实 地 确 认 得 8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年 接 待 游 客 在 10 万 人 次 以 上 或 年 旅 游 收 入 提 交 统 计 表, 并 做 专 项 评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价 评 估 以 森 林 旅 游 为 主 题 举 办 了 特 色 节 庆 或 其 他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照 宣 传 活 动, 在 省 内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得 2 分, 片 否 则 不 得 分 近 3 年 无 重 大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或 游 客 严 重 投 诉 提 交 森 林 公 园 上 一 级 管 事 件 的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理 机 构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1 开 展 了 森 林 人 家 或 森 林 庄 园 建 设 的 得 2 分 ;2 开 展 了 A 级 景 区 等 森 林 旅 游 品 提 交 相 关 内 容 文 件 材 料 牌 创 建 工 作 的 得 2 分 五 10 森 林 体 验 和 森 林 养 生 发 展 情 况 18 5 19 5 1 积 极 申 报 并 开 展 了 森 林 体 验 基 地 或 森 林 提 交 推 进 工 作 文 件 建 设 养 生 基 地 建 设 的 得 2 分 ;2 制 定 了 基 地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立 项 材 料 方 案 并 明 确 了 建 设 区 域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期 等 资 料 限 建 设 任 务 和 建 设 目 标 的 得 3 分 被 国 家 林 业 局 或 省 林 业 厅 确 定 为 全 国 或 全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并 以 国 家 省 森 林 体 验 基 地 森 林 养 生 基 地 建 设 试 点 单 林 业 局 或 省 林 业 厅 文 件 位 的 得 5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为 准 11
序 号 分 值 评 分 指 标 及 细 则 评 分 办 法 市 级 自 评 得 分 省 级 审 查 得 分 备 注 六 5 森 林 旅 游 助 推 扶 贫 工 作 情 况 20 5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报 告 和 扶 1 带 动 所 在 地 及 周 边 的 乡 村 联 动 发 展 的 得 贫 建 档 立 卡 资 料 同 时, 2 分 ;2 当 地 群 众 直 接 参 与 森 林 旅 游 服 务 就 参 照 各 地 上 报 的 森 林 旅 业 率 高, 就 业 增 收 明 显 的 得 3 分 否 则 不 得 游 助 推 精 准 扶 贫 建 档 立 分 卡 贫 困 人 口 调 查 汇 总 表 七 13 当 地 政 府 重 视 情 况 21 5 所 在 地 的 市 级 或 县 级 政 府 出 台 了 相 关 支 持 森 林 公 园 森 林 旅 游 建 设 发 展 政 策 文 件 的 得 5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提 交 县 政 府 出 台 的 文 件 22 4 23 4 1 森 林 公 园 森 林 旅 游 建 设 发 展 纳 入 了 县 发 提 交 县 发 展 规 划 和 财 政 展 规 划 得 2 分 ;2 预 算 了 一 定 的 森 林 公 园 森 等 相 关 部 门 文 件 并 作 优 林 旅 游 建 设 项 目 经 费 的 得 2 分 先 条 件 说 明 根 据 总 体 规 划 和 创 建 要 求, 明 确 了 近 期 ( 今 提 交 编 制 的 示 范 森 林 公 后 3 年 ) 的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和 目 标, 制 定 了 实 园 建 设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施 方 案 的 得 4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市 级 自 评 单 位 :( 盖 章 ) 省 级 评 审 单 位 :( 盖 章 ) 市 级 自 评 组 负 责 人 : 签 字 省 级 评 审 组 负 责 人 : 签 字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