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员 工 合 作 社 宣 言 国 际 合 作 社 联 盟 2005 年 9 月 23 日 哥 伦 比 亚 卡 塔 赫 纳 大 会 批 准 本 宣 言 以 英 语 或 西 班 牙 语 正 式 文 本 为 依 据, 在 使 用 时 考 虑 到 不 同 的 文 化 语 言 习 惯 和 合 作 社 措 辞, 应 适 用 于 世 界 各 种 语 言 总 则 1. 人 类 永 恒 地 探 索 劳 动 组 织 形 式 的 质 的 进 步, 尽 力 实 现 比 以 往 更 好 的 更 公 平 的 和 更 尊 严 的 劳 动 关 系 2. 当 前, 人 类 从 事 他 们 的 职 业 活 动 有 三 种 基 本 形 态 :(1) 独 立 地 自 我 雇 佣, 它 取 决 于 一 个 人 自 己 的 才 能 与 自 我 调 节 ;(2) 雇 佣 劳 动 者, 他 们 持 续 地 从 属 于 雇 主, 雇 主 给 予 仅 由 个 人 或 集 体 谈 判 达 成 的 报 酬 ;(3) 被 称 为 员 工 所 有 制 的 第 三 种 形 态, 在 这 种 形 态 中, 劳 动 与 管 理 是 联 合 进 行 的, 既 没 有 个 体 劳 动 固 有 的 局 限 性, 也 没 有 通 常 的 雇 佣 劳 动 统 治 的 排 斥 性 3. 在 员 工 所 有 制 诸 形 态 中, 员 工 合 作 社 组 织 形 态 达 到 了 当 今 世 界 发 展 与 价 值 的 最 高 层 次, 它 是 依 据 国 际 合 作 社 联 盟 框 架 内 通 过 的 关 于 合 作 社 界 定 的 声 明 ( 曼 彻 斯 特,1995) 所 阐 明 的 通 行 的 合 作 社 原 则 价 值 与 运 作 方 法 组 织 的 ; 这 些 合 作 社 原 则 价 值 与 运 作 方 法 也 载 入 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即 合 作 社 促 进 建 议 书 (2002)
4. 员 工 合 作 社 要 受 上 述 关 于 合 作 社 界 定 的 声 明 的 约 束 同 时, 有 必 要 在 世 界 范 围 确 定 这 种 类 型 的 合 作 社 独 有 的 某 些 基 本 特 征 与 内 部 运 作 规 则, 它 们 具 有 不 同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合 作 社 的 特 定 目 标 和 功 效 这 样 定 义 将 更 好 地 显 示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的 一 致 的 普 遍 的 本 性, 激 励 它 的 发 展, 在 世 界 范 围 形 成 对 它 在 创 造 体 面 的 可 持 续 的 就 业 岗 位 方 面 的 社 会 经 济 功 能 的 共 识, 同 时 也 防 止 异 化 或 滥 用 5. 从 关 注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的 重 要 意 义, 促 进 员 工 合 作 社 以 及 它 们 同 其 他 类 别 合 作 社 的 关 系, 同 国 家 国 际 组 织 企 业 界 和 工 会 的 关 系 来 说, 也 需 要 有 一 个 世 界 宣 言 这 对 保 证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与 促 进, 对 充 分 认 识 它 们 在 充 当 解 决 失 业 问 题 与 社 会 排 斥 问 题 的 角 色, 以 及 支 持 最 先 进 最 公 平 最 尊 严 的 劳 动 关 系 形 态 与 财 富 生 产 分 配 形 态 之 一 和 所 有 制 与 经 济 民 主 化 方 面 所 起 的 作 用, 是 有 必 要 的 6. 本 宣 言 是 以 员 工 合 作 社 为 特 定 目 标 的, 尽 管 CICOPA 也 接 纳 个 体 手 工 艺 者 合 作 社 和 基 于 以 劳 动 与 生 产 为 中 心 任 务 的 其 他 合 作 社 经 营 形 式 的 组 织 为 成 员 这 个 目 标 的 设 定 并 不 排 除 本 宣 言 在 可 能 范 围 内 被 使 用 者 合 作 社 运 用, 应 用 于 对 它 们 的 员 工 也 赋 予 社 员 资 格 和 所 有 权 的 使 用 者 合 作 社, 这 些 区 别 于 其 他 社 员 的 员 工, 通 过 这 样 一 个 途 径 使 他 们 的 利 益 得 以 充 分 体 现 本 宣 言 也 适 用 于 对 人 类 劳 动 特 别 重 视 的 一 切 经 营 形 式, 以 及 实 行 本 宣 言 而 使 合 作 社 性 质 的 好 处 应 用 于 它 们 的 员 工 的 组 织 形 式, 如 员 工 有 限 责 任 社 团 ; 总 之, 适 用 于 对 它 们 的 成 员 除 提 供 福 利 服 务 外 还 赋 予 特 殊 劳 动 关 系, 具 有 共 同 体 性 质 的 一 切 企 业 CICOPA 是 工 业 手 工 艺 与 服 务 业 生 产 者 合 作 社 国 际 组 织 的 简 称 它 是 国 际 合 作 社 联 盟 的 一 个 部 门 组 织 中 译 者 注
基 于 上 述 考 虑,CICOPA 一 致 通 过 如 下 世 界 员 工 合 作 社 宣 言 一 基 本 特 征 依 据 关 于 合 作 社 界 定 的 声 明 ( 曼 彻 斯 特,1995) 阐 明 的 并 载 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即 合 作 社 促 进 建 议 书 (2002) 的 合 作 社 定 义 价 值 与 原 则 1, 员 工 合 作 社 具 有 如 下 基 本 特 征 : 1. 它 们 的 目 标 是 创 造 与 维 持 可 持 续 的 就 业 和 创 造 财 富, 以 改 善 员 工 社 员 的 生 活 质 量, 使 人 类 劳 动 受 到 尊 重, 让 员 工 得 以 实 行 民 主 的 自 我 管 理, 并 促 进 社 区 与 地 方 发 展 2. 它 们 的 成 员 为 贡 献 他 们 个 人 的 劳 动 与 经 济 资 源 而 自 由 与 自 愿 取 得 社 员 资 格, 是 以 工 作 场 所 的 存 在 为 条 件 的 3. 作 为 一 般 规 则, 工 作 应 该 由 社 员 来 承 担 这 意 味 着, 一 个 既 定 的 员 工 合 作 社 企 业 中 的 大 多 数 员 工 是 社 员, 反 之 亦 然 1 合 作 社 是 自 愿 联 合 起 来 的 人 们 通 过 联 合 所 有 与 民 主 控 制 的 企 业 来 满 足 他 们 共 同 的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的 需 求 与 抱 负 的 自 治 联 合 体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2 条 ) 合 作 社 原 则 是 自 愿 与 开 放 的 社 员 资 格 ; 民 主 的 社 员 控 制 ; 社 员 经 济 参 与 ; 自 治 与 独 立 ; 教 育 培 训 与 告 知 ; 合 作 社 之 间 的 合 作 ; 关 注 社 区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3 条 b 款 ) 合 作 社 价 值 是 自 助 自 担 责 任 民 主 平 等 公 平 与 团 结 ; 以 及 诚 信 开 放 社 会 责 任 与 关 怀 他 人 的 伦 理 价 值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3 条 a 款 )
4. 员 工 社 员 同 他 们 的 合 作 社 的 关 系, 应 区 别 于 通 常 的 雇 佣 劳 动 关 系 和 自 主 的 个 体 劳 动 关 系 5. 它 们 的 内 部 规 章 是 通 过 员 工 社 员 民 主 商 定 与 接 受 的 治 理 制 度 正 式 制 定 的 6. 面 对 国 家 和 第 三 方, 它 们 在 劳 动 关 系 与 管 理 和 生 产 资 料 使 用 与 管 理 方 面, 应 该 是 独 立 自 主 的 二 内 部 运 作 规 则 员 工 合 作 社 在 其 内 部 运 作 中 必 须 重 视 如 下 规 则 它 们 应 该 : 1. 对 它 们 的 社 员 的 劳 动, 要 考 虑 他 们 的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职 能 责 任 复 杂 性 和 特 异 性, 以 及 他 们 的 生 产 率 和 企 业 的 经 济 能 力, 公 平 地 给 予 报 酬, 设 法 缩 小 最 高 和 最 低 报 酬 的 差 距 2. 有 利 于 资 本 增 加 和 不 可 分 割 的 公 积 金 与 基 金 的 适 度 增 长 3. 给 工 作 场 所 提 供 旨 在 达 到 适 合 运 行 和 良 好 组 织 氛 围 的 物 质 设 备 和 技 术 设 施 4. 以 合 适 的 福 利 社 会 保 障 与 职 业 保 健 制 度 保 护 员 工 社 员, 遵 守 工 作 中 孕 产 妇 育 儿 和 未 成 年 人 范 围 生 效 的 保 护 标 准
5. 在 组 织 的 决 定 性 事 务 上 和 管 理 过 程 的 一 切 阶 段 实 施 民 主 6. 确 保 社 员 能 力 建 设 的 终 身 教 育 与 培 训, 给 社 员 提 供 信 息, 以 保 证 专 业 知 识 和 员 工 合 作 社 模 式 的 发 展, 并 激 励 创 新 和 良 好 的 管 理 7. 有 利 于 改 善 家 庭 核 心 的 生 活 条 件 和 社 区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8. 防 止 员 工 合 作 社 被 用 作 使 雇 佣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条 件 更 扭 曲 或 更 不 稳 定 的 手 段, 以 及 充 当 通 常 的 职 业 中 介 角 色 三 合 作 社 运 动 内 部 的 关 系 向 整 个 合 作 社 运 动 恳 切 请 求 : 1. 使 促 进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成 为 世 界 合 作 社 运 动 内 主 要 优 先 程 序 之 一, 并 有 效 地 促 成 这 种 类 型 新 企 业 的 创 立 2. 建 立 扶 持 员 工 合 作 社 发 展 的 战 略 联 盟, 使 它 们 的 创 业 项 目 成 为 可 能, 包 括 获 得 合 适 的 融 资 机 会, 促 销 它 们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它 们 生 产 的 产 品
3. 建 立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资 本 形 成 机 制, 包 括 来 自 其 他 类 别 的 合 作 社 的 风 险 资 本 对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投 资, 条 件 是 经 济 报 酬 足 以 支 付 机 会 成 本 和 适 当 地 参 与 管 理, 而 不 危 及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自 治 与 独 立 4. 促 进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地 方 性 全 国 性 区 域 性 和 国 际 性 代 表 组 织 的 发 展, 以 及 它 们 之 间 的 合 作, 支 持 创 立 合 作 社 之 间 的 第 二 级 实 体 企 业 家 团 体 与 公 会 以 及 共 同 的 社 会 经 济 协 定, 以 提 供 有 效 率 的 创 业 服 务, 加 强 合 作 社 运 动, 为 实 现 以 社 会 包 容 与 团 结 为 特 征 的 社 会 模 式 而 奋 斗 2 5. 促 进 国 家 举 措, 保 证 国 家 在 其 不 同 部 门 建 立 与 改 进 适 合 于 这 种 类 型 合 作 社 发 展 的 手 段, 包 括 相 应 的 合 适 的 立 法 这 也 意 味 着 为 使 这 种 立 法 成 为 可 能 而 更 多 地 求 助 于 国 会 议 员 6. 尽 可 能 促 进 合 作 社 的 雇 佣 劳 动 者 融 合 成 为 员 工 社 员 四 同 国 家 的 关 系, 同 区 域 性 机 构 和 政 府 间 机 构 的 关 系 1. 政 府 应 该 理 解 促 进 与 发 展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重 要 性, 这 类 合 作 社 充 当 着 就 业 创 造 和 使 失 业 的 社 2 特 殊 措 施 的 制 定 应 该 受 到 鼓 励, 以 便 使 作 为 富 有 团 结 精 神 的 企 业 与 组 织 的 合 作 社, 能 够 对 其 社 员 的 需 求 和 社 会 的 需 求 作 出 反 应, 包 括 为 达 到 合 作 社 的 社 会 包 容 而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需 求 作 出 反 应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5 条 )
会 群 体 融 入 劳 动 生 涯 的 有 效 角 色 因 此, 政 府 不 应 该 歧 视 员 工 合 作 社, 而 应 该 将 促 进 与 发 展 这 种 类 型 的 企 业 纳 入 它 们 的 政 策 与 规 划, 以 对 付 世 界 面 临 的 由 于 排 斥 性 的 全 球 化 与 发 展 而 产 生 的 某 些 主 要 问 题, 如 失 业 和 不 平 等 2. 为 使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成 为 一 种 现 实 的 选 择, 各 个 国 家 应 该 建 立 确 认 这 种 类 型 合 作 社 的 特 殊 法 律 性 质 的 全 国 性 与 区 域 性 的 规 章 制 度, 使 它 们 能 够 在 最 佳 条 件 下 生 产 商 品 或 服 务, 并 为 它 们 的 员 工 社 员 和 整 个 社 区 的 利 益 开 发 它 们 所 有 企 业 家 创 造 力 与 潜 能 3. 特 别 是, 国 家 应 该 : 在 它 们 的 立 法 中 承 认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是 以 区 别 于 雇 佣 劳 动 和 自 我 雇 佣 或 独 立 劳 动 的 劳 资 关 系 为 条 件 的, 认 可 员 工 合 作 社 适 用 相 应 的 规 范 和 规 章 确 保 一 般 劳 工 立 法 适 用 于 员 工 合 作 社 与 之 建 立 普 通 的 雇 佣 关 系 的 非 社 员 的 员 工 在 考 虑 到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特 殊 劳 动 关 系 情 况 下, 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体 面 工 作 概 念 和 规 范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金 失 业 保 险 职 业 保 健 与 劳 动 安 全 方 面 的 社 会 保 障 的 清 晰 的 准 确 的 相 关 的 规 定, 应 用 于 员 工 合 作 社 制 定 使 员 工 合 作 社 得 以 发 展 并 促 进 其 发 展 的 规 范 员 工 合 作 社 的 财 务 制 度 与 自 我 管 理 组 织 的 专 门 法 律 条 款 为 得 到 国 家 合 适 的 待 遇, 合 作 社 应 该 注 册 登 记 和 ( 或 ) 审 计 4. 政 府 应 该 通 过 创 立 专 门 的 公 共 基 金, 或 者 贷 款 担 保 或 适 合 于 获 得 金 融 资 源 的 契 约, 通 过 促 进 同 合 作 社 运 动 的 经 济 联 盟, 保 证 员 工 合 作 社 开 展 的 创 业 项 目 获 得 合 适 的 融 资 条 件
5. 各 个 国 家 以 及 区 域 性 组 织 与 政 府 间 组 织, 应 该 基 于 成 功 经 验 的 交 流 和 对 员 工 合 作 社 创 业 支 持 与 制 度 支 持 结 构 的 信 息 与 发 展, 在 国 际 性 与 区 域 性 合 作 框 架 内 促 进 为 就 业 创 造 可 持 续 创 业 行 动 性 别 平 等 和 抗 御 贫 困 与 边 缘 化 的 项 目 6. 无 论 在 企 业 主 变 更 与 重 组 创 业 私 有 化 和 处 于 危 机 中 的 企 业 转 让 无 继 承 人 企 业 易 手, 还 是 公 共 服 务 与 公 共 采 购 的 特 许 等 等 过 程 中, 应 该 提 倡 将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作 为 一 种 选 择 和 创 业 模 式, 国 家 应 该 制 定 在 这 些 过 程 中 通 过 员 工 合 作 社 企 业 促 进 地 方 发 展 的 调 节 条 款 7. 就 对 国 家 的 关 系 来 说, 重 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指 出 的 尽 力 加 强 包 括 合 作 社 在 内 的 有 特 色 的 经 济 领 域 的 必 要 性 3, 是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它 是 不 以 利 润 为 首 要 动 机, 而 以 团 结 参 与 和 经 济 民 主 为 特 征 的 领 域 五 同 雇 主 组 织 的 关 系 雇 主 组 织 可 以 促 进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的 发 展, 将 它 作 为 一 种 创 业 形 式, 这 种 创 业 形 式 以 创 造 可 持 续 的 体 面 的 就 业 岗 位 为 首 要 目 标, 并 具 有 创 业 增 加 值 ; 也 可 作 为 处 于 危 机 中 的 公 司 或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公 司 得 以 复 苏 的 适 当 的 退 出 战 略 条 件 是 要 尊 重 它 们 的 自 治, 让 它 们 自 由 创 业 3 一 个 平 衡 的 社 会 必 然 有 强 大 的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人 部 门 存 在, 同 样 有 强 大 的 合 作 社 的 互 助 的 和 其 他 社 会 的 与 非 政 府 的 部 门 存 在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6 条 ) 一 切 国 家, 无 论 其 发 展 水 平 如 何, 都 应 该 采 取 措 施 发 挥 合 作 社 的 潜 能, 以 扶 持 合 作 社 及 其 社 员 致 力 于 建 立 与 推 广 一 个 有 生 存 能 力 的 有 生 气 的 包 括 合 作 社 在 内 的 适 应 社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需 要 的 有 特 色 的 经 济 部 门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4 条 )
发 展, 不 要 滥 用 这 种 联 合 劳 动 形 态 来 侵 犯 员 工 的 劳 工 权 利 六 同 员 工 组 织 的 关 系 合 作 社 运 动 应 该 同 作 为 员 工 代 表 的 工 会 保 持 持 久 的 对 话, 务 必 使 它 们 理 解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作 为 一 种 克 服 了 雇 佣 劳 动 固 有 冲 突 的 独 特 的 劳 动 关 系 与 所 有 制 形 态 的 性 质 和 精 髓 4, 并 使 它 们 鉴 于 合 作 社 员 工 所 有 制 的 重 要 性 和 它 对 人 类 社 会 贡 献 的 前 景 而 支 持 它 本 宣 言 是 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一 致 的, 该 建 议 书 是 全 世 界 各 国 政 府 雇 主 组 织 和 员 工 组 织 通 过 的 5 所 以, 我 们 希 望 政 府 雇 主 组 织 和 员 工 组 织 认 真 考 虑 本 宣 言, 以 利 于 解 决 影 响 人 类 和 危 及 世 界 和 平 与 人 权 的 严 重 的 世 界 失 业 问 题 唐 宗 焜 (Tang Zongkun) 译 自 英 文 本 资 料 来 源 :http://www.cicopa.coop Professor Tang Zongkun Institute of Economics 4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2002) 就 此 规 定 : 员 工 组 织 应 受 鼓 励 致 力 于 促 进 合 作 社 的 员 工 社 员 权 利 的 行 使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16 条 g 款 ) 5 该 建 议 书 指 出 : 合 作 社 促 进 应 该 被 认 定 为 国 家 的 与 国 际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支 柱 之 一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3 号 建 议 书 第 7 条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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