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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 交 易 场 所 )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非 政 府 投 资 的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其 他 项 目, 可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是 否 进 入 招 投 标 场 所 按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要 求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第 六 条 ( 招 标 人 权 利 )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依 法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第 七 条 ( 电 子 招 标 ) 本 市 鼓 励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推 进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第 二 章 招 标 投 标 第 八 条 ( 设 计 勘 察 招 标 内 容 ) 依 法 应 当 设 计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可 以 采 用 全 过 程 设 计 招 标, 也 可 以 对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以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进 行 分 阶 段 招 标, 但 每 个 设 计 阶 段 的 设 计 均 应 当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发 包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可 以 采 用 设 计 方 案 招 标 和 设 计 单 位 招 标,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设 计 方 案 招 标 主 要 通 过 对 设 计 方 案 的 评 审 确 定 中 标 人 ; 设 计 单 位 招 标 主 要 通 过 对 投 标 人 拟 从 事 项 目 设 计 的 人 员 构 成 业 绩 经 历 对 项 目 的 解 读 和 设 计 构 思 等 评 审 确 定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书 面 承 诺, 自 行 承 担 因 项 目 各 种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而 导 致 招 标 失 败 的 风 险 后,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开 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第 九 条 (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准 备 ) 政 府 投 资 的 须 经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前 应 完 成 施 工 图 审 查, 其 他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具 备 满 足 施 工 招 标 要 求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非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前 招 标 人 确 认 具 备 满 足 施 工 招 标 要 求 的 招 标 图 纸 并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满 足 发 包 所 需 的 资 料 或 者 文 件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前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已 经 获 得 批 准 ; 非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前 招 标 人 确 认 具 备 满 足 监 理 招 标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并 出 具 2

承 诺 函, 招 标 人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满 足 发 包 所 需 的 资 料 或 者 文 件 第 十 条 (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类 型 )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的 采 购 分 别 进 行 招 标, 也 可 以 进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的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由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前 款 所 指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包 括 : ( 一 ) 设 计 勘 察 总 承 包 招 标 ; ( 二 )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 ( 三 ) 设 计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总 承 包 招 标 ( 四 ) 设 计 勘 察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 ( 五 ) 设 计 勘 察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总 承 包 招 标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其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业 务, 应 将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外 的 工 程 业 务 再 发 包 给 相 应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可 将 其 承 包 工 程 的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承 包 企 业 第 十 一 条 ( 招 标 形 式 ) 对 于 属 于 同 一 招 标 人 或 不 同 招 标 人 的 同 类 工 程, 在 同 一 时 间 段 实 施 的, 可 以 采 用 批 量 招 标 的 方 式 招 标 ; 对 于 应 急 抢 险 工 程 及 经 常 发 生 的 房 屋 修 缮 园 林 绿 化 道 路 养 护 水 利 设 施 维 修 和 给 排 水 等 工 程, 可 以 采 用 预 选 招 标 的 方 式 招 标 第 十 二 条 ( 标 段 划 分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特 点 合 理 划 分 标 段 不 得 利 用 划 分 标 段 降 低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标 段 划 分 的 原 则 为 : ( 一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同 一 基 坑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只 能 划 分 为 一 个 标 段 招 标, 结 建 的 地 下 工 程 应 当 与 其 地 上 工 程 划 分 为 一 个 标 段 招 标, 分 期 实 施 的 群 体 建 筑 工 程 除 外 ( 二 ) 新 建 房 屋 建 筑 的 桩 基 工 程 ( 不 含 基 坑 开 挖 以 及 基 坑 围 护 ) 可 以 单 独 作 为 一 个 标 段 招 标 3

第 十 三 条 ( 不 招 标 情 形 ) 非 国 有 投 资 的 商 品 住 宅 商 办 楼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通 过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竞 争 方 式 取 得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凡 具 有 自 行 设 计 施 工 能 力 的, 该 项 目 可 免 于 招 标, 由 其 自 行 进 行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施 工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需 要 向 原 中 标 人 采 购 工 程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且 原 中 标 人 仍 具 备 承 包 能 力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 ( 一 ) 已 建 成 工 程 需 要 改 扩 建 或 者 技 术 改 造, 需 由 原 中 标 人 进 行 设 计 勘 察, 否 则 将 影 响 项 目 功 能 配 套 性 的 ( 二 ) 在 建 工 程 追 加 的 附 属 小 型 工 程 或 主 体 加 层 工 程 前 款 所 称 追 加 的 附 属 小 型 工 程 是 指 在 原 项 目 审 批 范 围 内, 未 达 到 原 招 标 建 设 规 模 的 30%, 并 为 项 目 主 体 服 务 的 相 关 零 星 工 程 ( 三 ) 与 在 建 工 程 结 构 紧 密 相 连, 受 施 工 场 地 限 制 或 安 全 风 险 大 无 独 立 工 作 面 的,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论 证 须 由 原 中 标 人 承 接 的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 招 标 从 业 人 员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其 代 理 的 招 标 项 目 中 应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为 取 得 招 标 职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其 主 要 负 责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组 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确 定 开 标 时 间 以 及 地 点 组 织 开 标 活 动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谋 取 合 同 约 定 费 用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 ( 二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 ( 三 )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 五 )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 六 )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 七 )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 ( 八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4

印 章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十 五 条 ( 资 格 预 审 ) 招 标 人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应 当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分 为 资 格 预 审 和 资 格 后 审 凡 具 有 通 用 技 术 性 能 标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勘 察 监 理 招 标 不 得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施 工 招 标 的 资 格 预 审 项 目 范 围 由 市 建 管 委 另 行 制 定 当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7 个 时, 应 取 消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经 资 格 预 审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并 同 时 向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告 知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第 十 六 条 ( 投 标 筛 选 ) 不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的 公 开 招 标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人 可 进 行 投 标 人 筛 选, 当 投 标 报 名 人 数 20 家 时, 投 标 报 名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可 依 据 信 用 行 政 处 罚 及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之 前 工 程 中 是 否 出 现 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等 因 素 筛 选 出 不 少 于 15 家 的 投 标 人 入 围 参 加 投 标 招 标 公 告 应 明 示 投 标 筛 选 条 件 第 十 七 条 (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 本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文 本, 制 定 本 市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和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招 标 人 编 制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的 标 准 文 本 或 本 市 的 示 范 文 本 第 十 八 条 ( 计 价 方 式 )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当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并 编 制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应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应 由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编 制 第 十 九 条 ( 否 决 性 条 款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将 否 决 性 条 款 集 中 予 以 明 示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条 款 与 集 中 明 示 的 否 决 性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以 集 中 明 示 的 5

否 决 性 条 款 为 准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否 决 性 条 款, 是 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否 定 投 标 文 件 效 力 的 条 款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中 增 加 或 者 删 除 否 决 性 条 款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将 修 改 后 完 整 的 否 决 性 条 款 集 中 明 示 第 二 十 条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期 限 )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招 标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30 日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技 术 复 杂 的 特 大 桥 梁 特 长 隧 道 施 工 招 标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28 日 第 二 十 一 条 ( 招 标 文 件 报 送 ) 招 标 人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时, 应 当 将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招 标 准 备 的 相 应 资 料 报 送 市 招 标 办 或 者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市 招 标 办 或 者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抽 取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不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违 反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影 响 潜 在 投 标 人 投 标 的,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重 新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以 及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 暂 估 价 招 标 )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人 施 工 总 承 包 人 或 者 两 者 的 联 合 体 均 可 作 为 暂 估 价 工 程 的 招 标 人 施 工 总 承 包 人 作 为 暂 估 价 工 程 的 招 标 人 时,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人 应 在 暂 估 价 招 标 中 行 使 决 策 权 前 款 暂 估 价 工 程 是 指 在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而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暂 时 估 定 的 工 程 暂 估 价 工 程 的 招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法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其 暂 估 价 工 程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暂 估 价 工 程 结 算 应 以 暂 估 价 招 标 的 中 标 价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招 标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属 于 以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 6

( 一 ) 设 置 高 于 与 工 程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的 的 ( 二 ) 除 复 杂 和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外, 招 标 人 设 置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要 求 的 ; 复 杂 和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设 置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的 规 模 超 过 发 包 标 段 规 模 指 标 70% 的 ( 三 ) 招 标 人 指 定 特 定 的 设 备 材 料 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少 于 三 个 具 有 相 似 标 准 的 设 备 材 料 供 投 标 人 选 择 的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四 条 ( 禁 止 投 标 )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 一 ) 与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 二 ) 违 反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受 到 限 制 招 投 标 处 理, 在 其 限 制 投 标 期 限 内 的 ; ( 三 ) 为 该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了 勘 察 设 计 造 价 咨 询 监 理 等 服 务 的 任 何 法 人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该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投 标 以 及 包 含 施 工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投 标 ; ( 四 ) 监 理 单 位 及 其 监 理 工 程 师 与 该 建 设 工 程 的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备 以 及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具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的, 不 得 参 加 该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投 标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存 在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投 标 无 效 第 三 章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第 二 十 五 条 ( 开 标 人 员 )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应 当 参 加 开 标 投 标 人 的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应 为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 招 标 人 拒 收 条 款 ) 文 件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投 标 7

( 一 )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 ( 三 ) 投 标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无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 四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设 计 勘 察 总 承 包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应 为 7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他 类 型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应 为 9 人 以 上 单 数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成 员 应 当 在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按 相 关 规 定 在 评 标 前 限 定 时 间 内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专 家 抽 取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或 者 国 家 有 特 殊 要 求,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的 专 家 难 以 保 证 胜 任 评 标 工 作 的 项 目, 可 由 招 标 人 在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资 深 专 家 中 抽 取 ;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无 相 应 专 业 或 专 业 人 数 过 少 不 能 满 足 项 目 需 求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直 接 确 定 评 标 专 家 第 二 十 九 条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求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与 外 界 联 系 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应 当 提 出 回 避 时 应 及 时 主 动 提 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主 动 接 受 协 助 配 合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等 第 三 十 条 ( 施 工 评 标 办 法 )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建 设 工 程 类 别 和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相 应 的 施 工 评 标 办 法 具 体 规 定 由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 评 标 委 员 会 表 决 的 情 形 )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表 决,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 (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投 标 人 投 标 ; ( 二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修 正 ; 8

( 三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评 标 办 法 文 字 上 理 解 出 现 歧 义 时, 招 标 人 进 行 释 疑, 招 标 人 的 释 疑 不 得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决 议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视 为 通 过, 决 议 不 得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书 面 决 议 或 评 标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书 面 阐 述 不 同 意 见 未 书 面 阐 述 不 同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书 面 决 议 或 评 标 结 论 第 三 十 二 条 ( 招 标 人 定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标 办 法 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排 序 推 荐 2-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书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其 投 标 价 是 否 能 完 成 所 有 工 程 内 容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价 及 商 务 文 件 不 作 修 改 的 前 提 下 依 据 复 核 情 况 进 行 技 术 方 案 优 化 和 商 务 报 价 澄 清 若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拒 绝 澄 清 的, 招 标 人 可 否 决 其 投 标, 可 依 序 对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复 核, 最 终 确 定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应 对 定 标 过 程 进 行 书 面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第 三 十 三 条 ( 重 新 招 标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在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的 原 因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 ( 一 )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个 或 者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发 售 期 内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个 的 ; ( 二 )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 三 ) 因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现 有 招 标 资 格 条 件 无 法 满 足 项 目 工 程 规 模 的 ; ( 四 ) 当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使 有 效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且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 五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且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该 情 形 应 重 新 招 标 的 ; ( 六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按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无 法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中 标 人 的 9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因 前 款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原 因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三 个 的, 在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手 续 中 认 定 发 包 方 式 的 建 设 工 程, 由 原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部 门 批 准, 在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手 续 中 未 认 定 发 包 方 式 的 建 设 工 程 由 招 标 人 申 请, 市 和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投 标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造 成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工 程 重 新 招 标 的 投 标 第 三 十 四 条 (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当 在 定 标 前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内 容 应 包 括 : (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及 其 排 序 ; ( 二 ) 开 标 记 录 ; ( 三 ) 投 标 文 件 被 否 决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否 决 原 因 及 其 依 据 ; ( 四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分 ; ( 五 )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价 和 其 投 标 价 中 包 括 的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当 在 定 标 后 公 示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内 容 应 包 括 : ( 一 ) 中 标 人 名 单 ; ( 二 )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价 和 其 投 标 价 中 包 括 的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等 ; ( 三 ) 招 标 人 定 标 原 因 及 依 据 第 三 十 六 条 (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备 案 )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或 异 议 已 答 复 的,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15 日 之 内 向 市 招 标 办 或 者 区 县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第 三 十 七 条 (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以 及 暂 估 价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内 应 报 送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解 除 合 同 导 致 合 同 终 止 的,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后 30 日 内 应 报 送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应 在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后 对 合 同 10

未 履 行 标 的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 现 场 核 查 )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实 行 竣 工 结 算 备 案 制 度, 并 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中 标 价 和 结 算 价 进 行 公 示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项 目 承 包 范 围 工 程 造 价 合 同 履 行 的 计 价 方 式 以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工 地 现 场 核 查 第 三 十 九 条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资 质 许 可 以 及 招 标 人 委 托 范 围 内 代 理 招 标 事 项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从 业 人 员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建 立 招 标 代 理 诚 信 管 理 体 系,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诚 信 记 录 公 示 第 四 十 条 (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 招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其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 一 ) 预 先 约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的 ; ( 二 ) 与 特 定 投 标 人 商 定, 投 标 时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中 标 后 再 给 予 招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额 外 补 偿 的 ; ( 三 ) 发 现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同 一 单 位 的 而 不 制 止, 反 而 同 一 其 继 续 参 加 投 标 的 ; ( 四 ) 投 标 截 止 后, 允 许 特 定 投 标 人 撤 换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更 改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或 故 意 损 毁 篡 改 特 定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 ( 五 ) 投 标 截 止 后, 向 特 定 投 标 人 泄 露 其 他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情 况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 ( 六 ) 以 胁 迫 劝 退 补 偿 等 方 式, 使 特 定 投 标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使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的 ; ( 七 ) 依 法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未 通 过 招 标 确 定 中 标 人 且 已 开 展 勘 察 11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活 动 或 者 已 经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 八 )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倾 向 性 引 导 或 干 涉 正 常 评 标 秩 序 的, 明 示 或 暗 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倾 向 性 评 审 的, 或 者 授 意 资 格 预 审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差 别 对 待 的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一 条 ( 投 标 人 互 相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 投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 一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两 处 以 上 错 漏 一 致 ; ( 三 )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电 脑 或 者 加 密 工 具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源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档 ; ( 四 ) 不 同 投 标 人 聘 请 同 一 人 为 其 投 标 提 供 服 务, 但 招 标 工 程 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有 技 术 的 除 外 ( 五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从 同 一 投 标 人 领 取 或 由 同 一 投 标 人 分 发 ; ( 六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对 方 单 位 名 称 或 业 绩 或 荣 誉 ; ( 七 )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的 人 员 为 参 与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在 职 人 员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二 条 ( 投 标 人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情 形 )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行 为 : ( 一 ) 使 用 虚 假 的 业 绩 荣 誉 中 标 通 知 书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财 务 状 况 信 用 状 况 等 ; ( 二 )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等 ; ( 三 )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承 诺 材 料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弄 虚 作 假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十 三 条 ( 评 标 评 估 ) 市 建 设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评 标 专 家 的 监 督 管 理,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由 市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12

第 四 十 四 条 ( 重 新 评 标 ) 评 标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应 重 新 评 标 : ( 一 ) 评 标 专 家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应 主 动 回 避 未 回 避 的, 应 重 新 抽 取 与 其 等 额 的 评 标 专 家, 替 代 其 对 应 的 评 审 内 容, 重 新 计 算 评 标 结 果 ( 二 ) 对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的 异 议 投 诉 成 立 且 对 中 标 结 果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招 标 人 依 法 提 出 重 新 评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进 入 该 评 标 委 员 会 ( 三 ) 对 评 标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的 异 议 投 诉 成 立 且 对 中 标 结 果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招 标 人 依 法 提 出 重 新 评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组 织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五 条 ( 工 程 价 款 变 更 ) 凡 发 生 变 更 使 建 安 造 价 变 化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应 由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联 合 会 审 第 四 十 六 条 ( 招 标 人 考 核 ) 财 政 审 计 等 相 关 部 门 发 现 招 标 人 发 生 招 投 标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暂 停 项 目 执 行 或 暂 停 资 金 拨 付 ; 国 资 监 管 和 监 察 部 门 对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中 应 增 加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行 为 的 考 核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关 于 招 标 人 的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第 四 十 九 条 采 用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网 络 招 标 的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办 法 由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五 十 条 本 办 法 有 关 用 语 的 含 义 ( 一 ) 复 杂 建 设 工 程 是 指 : 轨 道 交 通 ( 附 属 工 程 除 外 ) 深 基 坑 建 筑 超 高 层 建 筑 大 型 桥 梁 大 型 场 馆 复 杂 施 工 环 境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