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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4 年 第 4 期 本 通 讯 由 大 成 招 投 标 律 师 团 队 提 供 该 团 队 成 员 : 参 与 招 投 标 立 法 精 通 招 投 标 实 务 取 得 招 投 标 资 格 深 谙 招 投 标 非 诉 擅 长 招 投 标 诉 讼 招 投 标 团 队 公 众 微 信 号 :e 招 标 学 苑 实 时 更 新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资 讯 招 投 标 法 律 答 疑, 欢 迎 关 注! 政 策 清 理 违 法 违 规 的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工 信 部 在 行 动!... 2 政 策 改 革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和 监 管 机 制, 财 政 部 酝 酿 大 动 作... 3 政 策 招 标 相 关 的 职 业 资 格 是 否 会?... 4 行 业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有 形 市 场 与 企 业 大 不 同... 7 行 业 易 招 标 荣 获 2014 年 度 中 国 行 业 信 息 化 两 项 大 奖... 10 实 务 从 事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下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招 标 代 理 需 要 取 得 资 质 吗?... 12 实 务 具 有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公 司 可 以 和 其 他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吗?... 12 实 务 中 标 通 知 书 可 否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13 实 务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要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参 加 么? 13 招 投 标 团 队 负 责 人 : 张 利 江, lijiang.zhang@dachenglaw.com 联 系 方 式 : 上 海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24 层 团 队 电 话 :021-20283468

清 理 违 法 违 规 的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工 信 部 在 行 动! 小 编 的 话 : 我 们 本 月 先 后 发 送 了 山 东 和 湖 南 两 省 清 理 各 类 招 投 标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消 息, 引 起 了 微 友 的 广 泛 关 注 和 热 烈 讨 论 我 们 欣 喜 地 看 到, 工 信 部 也 已 在 行 动! 日 前, 北 京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要 求 各 相 关 单 位 对 已 制 定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立 即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按 照 谁 制 定 谁 清 理 的 原 则, 对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和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修 订 或 废 止 小 编 认 为, 各 地 各 部 门 都 将 陆 续 行 动 起 来, 对 于 法 无 据 的 不 合 理 制 度 坚 决 予 以 清 理, 推 动 招 标 投 标 市 场 走 向 法 制 化 和 规 范 化 轨 道 各 方 市 场 主 体, 请 做 好 准 备 迎 接 市 场 化 时 代 的 到 来! 北 京 通 信 管 理 局 加 强 招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北 京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近 日 召 开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宣 贯 大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通 信 发 展 司 副 司 长 祝 军 从 集 中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报 告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四 个 方 面 对 该 办 法 进 行 了 详 细 分 析,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了 全 面 解 读 会 议 对 北 京 市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提 出 四 点 要 求 : 一 是 各 相 关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办 法 的 学 习, 准 确 理 解 和 把 握 招 投 标 相 关 规 定 基 础 电 信 企 业 要 加 强 对 办 法 贯 彻 实 施 的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责 任 分 工, 努 力 提 高 队 伍 业 务 素 质, 规 范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和 招 标 代 理 行 为 行 业 协 会 要 立 足 于 服 务, 做 好 会 员 单 位 培 训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二 是 各 相 关 单 位 对 已 制 定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要 立 即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按 照 谁 制 定 谁 清 理 的 原 则, 对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修 订 或 废 止 三 是 2014 年 7 月 1 日 前 招 标 人 未 完 成 全 部 招 标 程 序 的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已 完 成 集 中 资 格 预 审 的, 必 须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继 续 完 成 招 标 程 序 北 京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将 根 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对 各 单 位 贯 彻 实 施 办 法 的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重 点 对 宣 贯 培 训 制 度 清 理 以 及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保 障 招 标 投 标 各 项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北 京 电 信 北 京 移 动 北 京 联 通 及 施 工 设 计 监 理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等 多 家 单 位 参 加 了 大 会 ---------------- 文 章 来 源 : 工 信 部 官 网 站 2 / 13

改 革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和 监 管 机 制, 财 政 部 酝 酿 大 动 作 小 编 的 话 : 近 期, 小 编 连 续 发 布 了 山 东 湖 南 两 地 贯 彻 住 建 部 要 求 和 北 京 通 信 局 贯 彻 工 信 部 要 求, 清 理 招 投 标 相 关 违 法 违 规 文 件 和 管 理 制 度, 推 动 招 投 标 的 法 制 化 和 市 场 化 的 资 讯 日 前, 财 政 部 也 有 新 动 作, 驻 财 政 部 监 察 局 和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江 苏 省 镇 江 市 联 合 举 办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座 谈 会 会 议 与 会 代 表 直 面 政 府 采 购 中 存 在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采 购 效 率 低 价 格 虚 高 信 息 披 露 不 重 复 等 问 题, 并 讨 论 改 革 措 施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瑛 会 上 提 出,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的 工 作 重 心 和 重 点 是 : 建 机 制 优 程 序 抓 监 管 促 公 开 财 政 部 调 研 座 谈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日 前, 驻 财 政 部 监 察 局 和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江 苏 省 镇 江 市 联 合 举 办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座 谈 会 会 议 前, 就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在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进 行 专 题 调 研 我 们 开 展 的 这 次 调 研 年 初 就 已 纳 入 了 财 政 部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全 年 工 作 计 划 驻 财 政 部 监 察 局 监 察 专 员 兼 副 局 长 秘 京 平 说,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既 是 深 化 财 税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财 政 部 门 牵 头 的 深 化 治 理 腐 败 的 工 作 任 务 之 一, 财 政 部 党 组 印 发 的 关 于 推 进 财 政 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2013-2017 年 工 作 任 务 的 实 施 意 见 中 也 明 确 提 出 要 继 续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和 监 管 机 制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对 于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财 政 惩 防 体 系 都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作 为 引 领 公 共 财 政 支 出 管 理 改 革 的 三 驾 马 车 之 一, 我 国 的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在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建 设 的 历 史 背 景 下 应 运 而 生, 从 1996 年 开 始 试 点 到 1998 年 全 面 启 动, 特 别 是 2003 年 政 府 采 购 法 开 始 实 施 的 10 年 来,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步 入 法 制 化 管 理 的 轨 道, 沿 着 扩 面 增 量 和 规 范 管 理 的 主 线 稳 步 推 进, 走 出 了 一 条 从 无 到 有 从 点 到 面 从 小 到 大,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之 路 与 会 代 表 充 分 肯 定 了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所 取 得 的 成 效 以 及 在 反 腐 倡 廉 领 域 发 挥 的 作 用 采 购 实 施 范 围 从 货 物 类 采 购 向 工 程 类 服 务 类 采 购 扩 展, 从 传 统 的 通 用 类 货 物 服 务 向 专 业 新 型 货 物 服 务 扩 展, 从 满 足 机 关 单 位 办 公 需 要 向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扩 展 目 前, 我 国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以 政 府 采 购 法 为 统 领 以 部 门 规 章 为 依 托 的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框 架, 涵 盖 了 体 制 机 制 执 行 操 作 基 础 管 理 及 监 督 处 罚 等 各 个 方 面 内 容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成 效 不 断 显 现 3 / 13

在 看 到 成 绩 的 同 时, 与 会 代 表 也 清 醒 认 识 到, 目 前,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如,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 政 策 执 行 不 到 位 ;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不 到 位 ; 采 购 效 率 低 ;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存 在 价 格 虚 高 问 题 ;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中 腐 败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披 露 不 充 分, 监 督 力 薄 弱 ; 相 关 制 度 自 由 裁 量 空 间 较 大 等 最 后,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瑛 在 会 上 提 出,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的 重 心 和 重 点 是 : 建 机 制 优 程 序 抓 监 管 促 公 开 她 说, 制 度 改 革 与 监 管 创 新 应 主 要 围 绕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展 开 : 一 是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制 度 体 系 王 瑛 说, 从 现 阶 段 看, 既 要 着 力 完 善 公 平 交 易 核 心 机 制, 又 要 探 索 建 立 采 购 结 果 评 价 制 度 从 长 远 看, 我 国 应 借 鉴 WTO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和 国 际 经 验, 制 定 包 括 需 求 管 理 程 序 管 理 合 同 与 履 约 管 理 绩 效 审 计 评 价 等 内 容 完 整 的 政 府 采 购 法, 使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真 正 成 为 部 门 支 出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府 重 要 的 公 共 管 理 制 度 二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体 制 在 坚 持 管 采 分 离 体 制 的 同 时, 必 须 遵 循 放 管 结 合 的 原 则, 优 化 程 序 与 强 化 监 管 并 重, 把 监 管 重 点 从 程 序 控 制 转 向 监 督 检 查, 从 事 前 审 批 审 核 转 向 事 后 监 督, 不 断 提 升 监 管 效 果 三 是 着 力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进 一 步 落 实 信 息 公 开 的 新 要 求 ; 重 点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和 结 果 评 价 的 信 息 公 开 ; 努 力 将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扩 大 到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过 程 采 购 结 果 采 购 合 同 及 履 约 情 况 等 方 面, 逐 步 实 现 政 府 采 购 全 过 程 信 息 公 开 本 次 座 谈 会 邀 请 了 河 北 辽 宁 等 10 个 省 ( 市 ) 财 政 厅 ( 局 ) 纪 检 组 组 长 监 察 室 主 任 和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工 作 的 处 室 负 责 人 参 加, 兼 顾 了 东 中 西 等 不 同 地 区, 具 有 较 强 的 代 表 性 ---------------- 文 章 来 源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报 招 标 相 关 的 职 业 资 格 是 否 会? 小 编 的 话 : 国 务 院 日 前 发 出 通 知, 11 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涉 及 房 地 产 经 纪 国 际 商 务 税 务 资 产 评 估 土 地 登 记 建 筑 项 目 经 理 品 牌 管 理 等 领 域, 同 时 决 定 各 地 自 行 设 置 的 各 类 职 业 资 格, 由 此 引 发 招 标 机 构 和 从 业 人 员 对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去 留 的 深 切 关 注 小 编 今 日 对 此 做 出 简 要 分 析, 供 微 友 参 考 和 讨 论 4 / 13

社 会 对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泛 滥 诟 病 已 久, 某 些 认 证 甚 至 成 为 牟 取 暴 利 的 手 段 相 关 部 门 虽 然 高 举 规 范 管 理 的 大 旗, 但 无 法 掩 盖 背 后 附 带 的 部 门 或 小 团 体 利 益, 报 名 费 培 训 费 评 审 费 等 一 系 列 收 益 成 为 一 块 大 肥 肉 有 数 据 显 示, 我 国 认 证 经 济 的 总 额 超 过 3000 亿 元, 诱 惑 力 之 大 不 言 而 喻 由 此 也 出 现 一 种 职 业 多 部 门 抢 着 认 证 证 出 多 门 滥 发 职 业 资 格 证 的 现 象, 大 大 损 伤 了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严 肃 性 和 公 信 力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本 是 一 项 国 际 通 行 的 制 度, 但 我 国 同 样 应 该 借 鉴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认 证 的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打 破 政 府 部 门 主 导 的 模 式, 改 变 政 府 部 门 既 当 裁 判 员 又 当 教 练 员 的 做 法, 藉 此 截 断 行 政 权 力 借 认 证 牟 利 的 路 径 如 此, 方 可 从 根 本 上 消 除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的 乱 象 这 次 职 业 资 格 的 主 要 原 则 是, 国 务 院 部 门 设 置 的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决 定 作 为 依 据 的 准 入 类 职 业 资 格 一 律 ; 国 务 院 部 门 设 置 实 施 的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准 入 类 职 业 资 格, 与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公 民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关 系 并 不 密 切 或 不 宜 采 取 职 业 资 格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的, 按 程 序 提 请 修 订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后 予 以 ; 国 务 院 行 业 部 门 和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学 会 自 行 设 置 的 水 平 评 价 类 职 业 资 格 一 律, 确 有 必 要 保 留 的, 经 国 务 院 门 批 准 后 纳 入 国 家 统 一 规 划 管 理 那 么, 招 标 相 关 的 职 业 资 格 到 底 属 于 哪 一 类, 会 不 会 同 样 面 临? 小 编 收 集 了 相 关 信 息, 以 供 参 考 2014 年 4 月 25 日 国 务 院 审 改 办 发 出 通 知,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 和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社 部 发 2013 19 号 ), 增 列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认 定 作 为 发 展 改 革 委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因 此 小 编 认 为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仍 将 保 留, 短 时 间 内 不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开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等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5 号 ) 要 求, 国 务 院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汇 总 清 单 ) 显 示, 依 据 建 筑 法 第 14 条 规 定 :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执 业 证 书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一 级 建 造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仍 然 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因 此 小 编 认 为 上 述 资 格 短 期 内 仍 将 保 留 国 务 院 关 于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经 研 究 论 证, 国 务 院 决 定, 和 下 放 45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11 项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将 31 项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另 建 议 和 下 放 7 项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设 立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将 5 项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设 立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改 为 后 置 审 批, 国 务 院 将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修 订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5 / 13

国 务 院 关 于 和 下 放 50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中 提 出 的 涉 及 修 改 法 律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有 8 项 国 务 院 已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修 改 了 相 关 法 律, 现 一 并 予 以 公 布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11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 单 位 ) 其 他 共 同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1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2001 128 号 ) 2 注 册 税 务 师 税 务 总 局 注 册 税 务 师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1996 116 号 ) 3 质 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质 检 总 局 质 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2000 123 号 ) 4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国 土 资 源 部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2002 116 号 ) 5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国 土 资 源 部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2000 82 号 ) 6 国 际 商 务 专 业 人 员 商 务 部 国 际 商 务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2002 70 号 ) 7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财 政 部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职 发 1995 54 号 ) 8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司 法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1997 26 号 ) 9 建 筑 业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中 国 冶 金 建 设 协 会 无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建 1995 1 号 ) 10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员 水 利 部 无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水 建 1997 339 号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令 2005 年 第 26 号 ) 11 品 牌 管 理 师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无 品 牌 管 理 专 业 人 员 技 术 条 件 (SB/T 10761-2012) ( 商 务 部 公 告 2012 年 第 58 号 ) ---------------- 来 源 : 中 国 政 府 网 6 / 13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有 形 市 场 与 企 业 大 不 同 小 编 的 话 : 很 多 人 认 为, 我 国 只 有 一 部 招 标 投 标 法, 只 有 一 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因 此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也 应 该 只 有 一 种 类 型, 别 人 用 过 的 系 统 直 接 搬 过 来 自 己 就 能 用 其 实, 这 是 一 种 错 误 而 且 非 常 危 险 的 认 识! 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的 建 设 发 展 中, 由 于 建 设 主 体 的 不 同, 所 实 现 的 功 能 也 存 在 非 常 大 的 差 异 目 前 电 子 招 投 标 行 业 从 建 设 主 体 和 对 应 的 软 件 开 发 商 维 度, 总 体 上 可 分 为 两 类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即 有 形 市 场 类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和 企 业 类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本 期 小 编 将 详 细 分 析 上 述 两 类 交 易 平 台 的 差 异 下 图 分 别 为 有 形 市 场 和 企 业 主 导 建 设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所 提 供 的 功 能 从 功 能 框 架 图 可 以 看 出, 有 形 市 场 主 导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兼 顾 了 交 易 功 能 部 分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和 部 分 行 政 监 督 功 能, 且 其 侧 重 在 监 管, 缺 少 企 业 的 内 部 管 理 功 能 企 业 主 导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兼 顾 了 企 业 的 内 部 管 理 运 营 管 理 和 网 上 交 易 功 能, 两 者 网 上 交 易 部 分 功 能 基 本 相 同 有 形 市 场 主 导 建 设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功 能 框 架 图 7 / 13

企 业 主 导 建 设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功 能 框 架 图 大 成 招 投 标 法 律 业 务 通 讯 有 形 市 场 与 企 业 主 导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差 异 性 8 / 13

两 类 模 式 对 比 表 对 比 维 度 有 形 市 场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企 业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建 设 主 导 主 体 大 类 功 能 适 用 类 型 政 府 交 易 中 心 招 标 办 党 委 纪 委 网 上 交 易 部 分 公 共 服 务 行 政 监 督 行 业 管 理 内 部 报 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工 程 和 服 务 类 招 标 集 团 型 企 业 招 标 办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管 理 运 营 管 理 内 部 报 批 各 行 业 专 业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类 招 标 业 务 类 型 国 内 招 标 国 际 招 标 国 内 招 标 特 点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监 督 平 台 交 易 平 台 三 合 一 纯 交 易, 与 内 部 管 理 系 统 对 接 或 合 一 规 范 性 与 灵 活 性 仅 限 于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的 招 标 项 目 流 程 适 用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自 愿 招 标 项 目, 非 招 标 采 购 等 流 程 都 适 用 对 比 维 度 各 级 政 府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招 标 机 构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用 户 使 用 便 捷 性 系 统 功 能 招 标 项 目 管 理 招 标 文 件 审 核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政 府 交 易 中 心 招 标 办 等 监 督 部 门 为 主 政 府 部 门 便 捷 市 场 主 体 普 遍 感 觉 不 好 从 项 目 报 建 审 批 代 理 机 构 遴 选 到 招 标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全 流 程 管 理 集 团 型 企 业 招 标 办 代 理 机 构 内 部 审 计 监 察 等 监 督 部 门 为 主 市 场 主 体 便 捷 从 计 划 管 理 项 目 建 档 招 标 方 案 到 招 标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全 流 程 管 理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报 交 易 中 心 备 案 招 标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建 立 招 标 项 目 交 易 中 心 审 核 ( 多 岗 位 ) 代 理 机 构 录 入, 交 易 中 心 审 核 发 布 招 标 机 构 内 审 招 标 人 审 核 专 家 评 审 招 标 机 构 从 招 标 文 件 生 成 招 标 公 告, 内 审 后 发 布 对 比 维 度 各 级 政 府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招 标 机 构 建 设 的 交 易 平 台 标 书 澄 清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澄 清 文 件 发 布 下 载 在 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现 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现 场 开 标 电 声 唱 标 网 上 或 离 线 评 标, 线 下 澄 清, 线 下 签 名 定 标 定 标 送 ( 交 易 中 心 ) 审 定 标 内 审 中 标 通 知 书 交 易 中 心 签 章 澄 清 文 件 发 布 下 载 澄 清 交 互 ( 提 问 答 疑 ) 在 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网 上 开 标, 展 示 开 标 一 览 表, 无 需 唱 标 网 上 评 标, 网 上 澄 清, 电 子 签 名 招 标 机 构 签 章 9 / 13

易 招 标 荣 获 2014 年 度 中 国 行 业 信 息 化 两 项 大 奖 在 9 月 19 日 落 幕 的 第 六 届 中 国 行 业 信 息 化 奖 项 评 选 活 动 中, 易 招 标 荣 获 中 国 电 子 招 投 标 最 具 影 响 力 企 业 奖 和 中 国 企 业 级 电 子 招 投 标 最 佳 解 决 方 案 奖 两 个 重 量 级 奖 项, 成 为 我 国 企 业 电 子 招 投 标 领 域 唯 一 获 奖 的 公 司 同 台 获 奖 的 企 业 还 有 阿 里 巴 巴 联 想 集 团 东 软 集 团 思 科 惠 普 和 英 特 尔 等 公 司 中 国 电 子 招 投 标 最 具 影 响 力 企 业 奖 是 对 易 招 标 所 获 成 绩 的 充 分 肯 定 易 招 标 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实 施 之 后 建 设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数 量 居 全 国 同 行 之 首, 服 务 的 客 户 包 括 多 家 财 富 世 界 500 强 或 中 国 500 强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例 如 国 电 集 团 东 风 汽 车 中 航 工 业 华 能 集 团 中 煤 集 团 兖 矿 集 团 等 其 中, 国 电 集 团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已 经 通 过 国 家 首 批 强 制 性 预 检 测, 所 用 时 间 仅 为 另 一 个 受 检 平 台 的 三 分 之 一 易 招 标 的 客 户 还 包 括 青 海 路 达 青 海 机 电 河 南 鑫 诚 等 领 先 的 社 会 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我 国 招 标 代 理 行 业 迄 今 为 止 唯 一 的 上 市 公 司 国 义 招 标 2014 年 度 中 国 企 业 级 电 子 招 投 标 最 佳 解 决 方 案 奖 表 彰 的 是 易 招 标 自 主 研 发 的 易 招 标 全 流 程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该 平 台 覆 盖 了 招 标 机 构 各 个 方 面 的 需 求, 功 能 齐 备 模 型 丰 富 合 规 性 强, 不 仅 在 多 家 央 企 和 领 先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得 到 了 可 靠 的 应 用, 而 且 建 设 周 期 一 再 刷 新 行 业 纪 录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建 成 的 国 电 平 台 用 时 195 天 ;2013 年 11 月 16 日 建 成 的 兖 矿 平 台 用 时 89 天 ; 2014 年 6 月 6 日 建 成 的 东 风 平 台 用 时 66 天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通 常 在 12 个 月 以 上 10 / 13

这 两 个 奖 项 是 对 我 们 过 去 取 得 的 成 绩 的 认 可, 更 是 对 我 们 的 鞭 策 我 们 会 始 终 秉 持 成 就 客 户 的 信 念, 不 断 加 深 对 招 标 采 购 业 务 的 理 解, 持 续 提 升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软 件 产 品 和 平 台 服 务,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务 创 造 更 大 的 价 值, 让 招 投 标 变 得 更 简 单 易 招 标 CEO 表 示 本 届 评 选 是 中 国 行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最 具 权 威 的 奖 项 评 选 活 动 之 一, 它 由 中 国 计 算 机 报 社 中 国 信 息 化 推 进 联 盟 中 国 计 算 机 行 业 协 会 牵 头, 联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计 算 机 与 微 电 子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中 国 软 件 评 测 中 心 ) 中 国 计 算 机 用 户 协 会 国 家 信 息 中 心 中 国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共 同 举 办, 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评 选 出 优 秀 软 硬 件 企 业 信 息 化 人 物 软 硬 件 产 品 行 业 信 息 化 解 决 方 案, 共 同 推 动 中 国 信 息 化 产 业 发 展 11 / 13

e 招 标 学 苑 是 一 个 专 业 交 流 平 台 如 您 在 招 投 标 业 务 或 电 子 招 投 标 方 面 有 任 何 困 惑 与 话 题, 均 可 向 我 们 提 出 若 其 有 代 表 性, 我 们 将 问 题 和 专 家 的 解 答 分 享 给 大 家, 以 供 进 一 步 讨 论 本 栏 目 智 力 支 持 :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招 标 投 标 专 业 团 队 从 事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下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招 标 代 理 需 要 取 得 资 质 吗? 微 友 提 问 : 日 前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修 改 政 府 采 购 法 将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事 项 了, 即 从 事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的 机 构 无 需 资 质 即 可 从 业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包 含 工 程 及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 招 标 代 理 需 要 资 质 认 定, 请 问 从 事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下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招 标 代 理, 还 需 要 取 得 资 质 吗? 律 师 答 疑 : 无 需 取 得 代 理 资 质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下 列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条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范 围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界 定 :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 服 务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条 第 五 款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工 程,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装 修 拆 除 修 缮 等 因 此 政 府 采 购 法 所 称 工 程 与 招 标 投 标 法 所 称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不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概 念, 政 府 采 购 法 所 称 工 程 仅 指 建 设 工 程 而 不 包 括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的, 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因 此, 政 府 采 购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仍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法 律 规 定, 无 需 代 理 资 质 具 有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公 司 可 以 和 其 他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吗? 微 友 提 问 : 分 公 司 具 有 营 业 执 照, 可 以 和 另 外 的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吗? 律 师 答 疑 : 依 法 设 立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公 司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组 织, 可 作 为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可 与 其 他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但 必 须 取 得 公 司 就 此 项 目 与 他 人 联 合 投 标 单 项 授 权 ; 最 终 民 事 责 任 由 其 公 司 承 担 12 / 13

法 律 依 据 公 司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分 公 司 设 立 分 公 司, 应 当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分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公 司 承 担 中 标 通 知 书 可 否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微 友 提 问 : 中 标 通 知 书 只 能 由 招 标 人 发 出 吗? 是 否 可 以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律 师 答 疑 : 中 标 通 知 书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具 体 根 据 双 方 签 署 的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而 定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并 遵 守 本 法 关 于 招 标 人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要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参 加 么? 微 友 提 问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除 了 有 关 经 济 技 术 方 面 的 专 家 外, 还 必 须 要 有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参 加 吗? 律 师 答 疑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常 由 两 种 身 份 的 人 员 组 成, 第 一 种 为 评 标 专 家, 第 二 种 为 招 标 人 代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应 当 有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来 自 其 他 单 位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对 于 非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规 章 对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结 构 人 员 比 例 确 定 方 式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法 律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