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頁 次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一 行 政 中 立 實 務 探 討 二 收 到 支 付 命 令 不 可 置 之 不 理 3 9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一 淺 談 駭 客 攻 擊 14 二 何 不 自 行 設 計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17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認 識 爆 竹



Similar documents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穨CAS1042快速安速說明.doc

B03 B04 製 造 資 訊 業 之 業 戶 經 營 ICT 解 決 方 案 規 劃 與 銷 售 兼 綜 理 製 造 資 訊 業 所 有 業 務 發 展 事 項 金 融 業 / 流 通 業 之 業 戶 經 營 ICT 商 開 發 及 解 決 方 案 規 劃 與 銷 售 學 歷 : 大 學 ( 含

C3_ppt.PDF

目 錄 壹 緣 起... 1 貳 目 標... 7 參 現 行 自 動 化 作 業 現 況 肆 實 施 重 點 及 時 程 伍 資 源 需 求 陸 預 期 效 益 及 影 響 柒 計 畫 管 考 捌 配 合 事 項 子 計 畫

104年11月政風月刊




除外責任修正條文對照.doc

untitled

Ps22Pdf



<4D F736F F D20C540A468BAC2BFEFB3F8A657B6B7AABE2E646F63>

untitled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硬體安裝與ADSL.doc

IP505SM_manual_cn.doc

穨CAS1042中文手冊.doc

《计算机网络》实验指导书

电信行业网上营业厅

TCP/IP TCP/IP OSI IP TCP IP IP TCP/IP TCP/IP

第1章 QBASIC语言概述

第 11 章 互聯網技術 11.1 互聯 網 和 萬 維 網 的 發 展 歷 史 A. 互聯網的發展 互聯網是由 ARPANET 開 始發展的 1969 年 美國國防部高級研究計劃署 (ARPA) 把部分軍事研究所和大 的電腦連接起來 建造了㆒個實驗性的電腦網絡 稱為 ARPANET 並 列 的功能

目 錄 1. 青 椒 炒 肉 絲 2 2. 茄 汁 燴 魚 片 3 3. 乾 煸 四 季 豆 4 4. 黑 胡 椒 豬 柳 5 5. 香 酥 花 枝 絲 6 6. 薑 絲 魚 片 湯 7 7. 醋 瓦 片 魚 8 8. 燜 燒 辣 味 茄 條 9 9. 炒 三 色 肉 丁 榨 菜 炒

伍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〆 教 務 處 〆 一 有 關 設 備 組 設 計 校 務 系 統 清 單, 感 謝 主 計 室 提 供 全 校 各 設 備 系 統 及 負 責 人 員 資 料, 本 組 己 順 利 完 成, 資 料 詳 如 附 加 檔 二 感 謝 到 場 與 會 的 校 長 及 師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ebook

PPP Intranet Chapter 3 Chapter IaaS PaaS SaaS

Microsoft Word doc

handsome-招股书-新规则-final-version-0422.PDF

QL1880new2.PDF

IC-900W Wireless Pan & Tilt Wireless Pan & Tilt Remote Control / Night Vision FCC ID:RUJ-LR802UWG

A API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见 应 用 程 序 编 程 接 口 ARP Address Resolution Protocol 地 址 解 析 协 议 为 IP 地 址 到 对 应 的 硬 件 地 址 之 间 提 供 动 态 映 射 阿 里 云 内

一 個 SQL Injection 實 例 的 啟 示 頁 2 / 6 因 此, 在 知 名 網 站 上 看 到 SQL Injection, 讓 人 驚 心, 卻 不 意 外 網 站 專 案 外 包 是 目 前 業 界 的 常 態, 而 在 價 格 取 勝 的 制 度 下, 低 價 得 標 的 S

NSC-161

内页.FIT)

贵州茅台酒招股说明书附件.PDF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民 事 訴 訟, 當 事 人 要 適 格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不 久 之 前, 位 於 新 北 市 的 一 處 聘 有 保 全 公 司 入 駐,

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

目 錄 1. 評 審 程 序 表 1 2. 座 次 表 2 3. 動 線 圖 3 4. 評 審 路 線 圖 4 5. 彙 整 表 5

ansoft_setup21.doc

说明书

<4D F736F F D D352DBED6D3F2CDF8D7E9BDA8D3EBB9DCC0EDCFEEC4BFBDCCB3CCD5FDCEC42E646F63>

SL2511 SR Plus 操作手冊_單面.doc

佳作.pdf

一、选择题

宏电文档

Microsoft Word - DIR-615_B2_Manual_1.00_T_.doc

1. 二 進 制 數 值 ( ) 2 轉 換 為 十 六 進 制 時, 其 值 為 何? (A) ( 69 ) 16 (B) ( 39 ) 16 (C) ( 7 A ) 16 (D) ( 8 A ) 在 電 腦 術 語 中 常 用 的 UPS, 其 主 要 功 能

目 錄 第 一 章 weberp 簡 介... 6 第 一 節 概 述... 6 第 二 節 安 全 性... 7 第 三 節 功 能... 7 一 銷 售 及 訂 單... 7 二 稅... 8 三 應 收 帳 款... 8 四 存 貨... 8 五 購 買... 9 六 應 付 帳 款... 9

Microsoft Word 二專招生簡章_全_.doc

LSR-120 Router

諮 詢 / 吳 明 賢 ( 台 大 醫 院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台 大 醫 學 院 內 科 教 授 ) 撰 稿 / 伍 蓉 症 狀 多 樣 且 擾 人 胃 及 食 道 位 置 圓 胃 食 道 逆 流 分 典 型 症 狀 及 非 典 型 症 狀 典 型 症 狀 為 胃 酸 逆 流 胸 骨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¹ÜȦÌá°¸

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H1428

营养与健康

目 彔 1. 准 备 工 作 登 彔 设 置 功 能 说 明 实 时 监 控 基 本 控 制 功 能 设 置 画 质 调 节 彔 像 与 抓 拍

NetST 2300系列防火墙产品白皮书

1

信息产业(二).doc

d5.indd

epub

1

SEC-220

Transcription:

103 年 6 月 地 政 局 政 風 室 編 撰 1

目 錄 頁 次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一 行 政 中 立 實 務 探 討 二 收 到 支 付 命 令 不 可 置 之 不 理 3 9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一 淺 談 駭 客 攻 擊 14 二 何 不 自 行 設 計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17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認 識 爆 竹 煙 火 高 雄 市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23 27 消 費 者 保 護 專 欄 安 全 選 用 化 粧 品 ( 衛 福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30 健 康 資 訊 清 脾 毒 胃 口 大 開 不 發 胖 33 2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行 政 中 立 實 務 探 討 李 金 松 公 務 人 員 於 選 舉 期 間 應 嚴 守 中 立 公 正, 以 免 引 發 外 界 不 必 要 的 質 疑 與 攻 訐 壹 前 言 由 於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競 爭 激 烈, 不 論 是 爭 取 連 任 或 新 角 逐 者, 莫 不 極 力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尋 求 支 援 正 因 為 政 府 機 關 擁 有 行 政 資 源, 而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公 權 力, 自 然 成 為 各 候 選 人 亟 欲 拉 攏 之 對 象 為 使 常 任 事 務 官 嚴 守 中 立 與 公 正 之 立 場, 忠 實 執 行 政 令, 以 維 國 家 政 務 安 定 成 長, 我 國 自 98 年 6 月 10 日 實 施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簡 稱 中 立 法 ), 至 今 雖 已 逾 4 年, 但 公 務 人 員 被 動 員 及 官 員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等 情 事, 依 然 時 有 所 聞, 不 僅 成 為 各 政 黨 及 候 選 人 相 互 攻 訐 及 社 會 輿 論 關 切 之 焦 點, 同 時 也 影 響 廉 能 政 府 之 形 象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及 社 會 各 界 了 解 行 政 中 立 之 實 質 內 涵, 並 釐 清 相 關 疑 義, 本 文 將 從 實 務 見 解 切 入 貳 重 要 實 務 見 解 中 立 法 共 計 20 條, 其 內 容 主 要 明 確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之 權 利 限 制 及 保 障 ;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期 間 之 相 關 限 制 ; 長 官 不 得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本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以 及 公 務 人 員 如 因 拒 絕 從 事 禁 止 行 為 而 遭 3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之 救 濟 管 道 等 事 項 中 立 法 施 行 細 則 共 計 11 條, 主 要 是 解 釋 中 立 法 相 關 條 文 之 法 律 定 義 行 為 認 定 標 準, 同 時 規 定 各 機 關 ( 構 ) 及 學 校 應 加 強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或 講 習 以 下 就 重 要 實 務 見 解 分 項 說 明 : 一 適 用 對 象 中 立 法 規 範 之 公 務 人 員, 係 指 法 定 機 關 依 法 任 用 派 用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校 依 法 任 用 之 職 員 此 有 疑 義 者, 若 公 務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是 否 仍 屬 中 立 法 適 用 對 象? 據 銓 敘 部 解 釋, 中 立 法 立 法 目 的 係 公 務 人 員 應 注 意 其 身 分 之 特 殊 性, 並 考 慮 其 職 務 上 之 義 務, 對 政 治 活 動 應 自 制, 或 採 取 中 立 之 態 度, 故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特 定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因 此, 無 論 公 務 人 員 是 否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均 不 得 為 之 ;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該 期 間 仍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因 此 上 開 人 員 仍 須 遵 守 中 立 法 各 項 規 定 二 競 選 行 為 為 避 免 公 務 人 員 擅 用 行 政 資 源 競 選, 凡 請 假 參 加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者, 無 論 是 否 經 機 關 同 意, 均 不 得 將 其 服 務 機 關 之 識 別 標 誌 使 用 於 其 競 選 文 宣 中 立 法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者, 自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止,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立 法 意 旨 除 為 避 免 公 務 人 員 運 用 職 權 作 為 競 選 資 源, 或 因 其 參 選 行 為 影 響 機 關 整 體 工 作 情 緒, 以 及 各 參 選 人 於 候 選 人 申 請 登 記 後, 須 待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始 具 備 該 項 選 舉 之 候 選 人 資 格 ; 除 取 得 候 選 人 之 法 定 身 分 4

外, 亦 考 量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日 之 翌 日 始 為 競 選 活 動 開 始 之 日, 爰 明 定 前 開 特 定 期 間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準 此,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於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日 前,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請 假 期 間 或 下 班 時 間, 得 否 從 事 競 選 拜 票 等 選 舉 活 動 期 間 前 之 準 備 行 為, 雖 非 中 立 法 規 範 之 範 圍, 惟 其 仍 應 遵 守 集 會 遊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噪 音 管 制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三 助 選 行 為 中 立 法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而 從 事 相 關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例 如 不 得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助 選 在 辦 公 場 所 張 貼 候 選 人 海 報 發 起 掃 街 遊 行 在 媒 體 具 名 廣 告 或 對 部 屬 指 示 參 加 造 勢 活 動 等 本 文 舉 出 實 務 上 容 易 發 生 之 情 事 : ( 一 ) 依 中 立 法 明 文,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如 機 關 係 單 純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而 受 該 活 動 邀 請 之 公 職 候 選 人 ( 不 論 是 現 任 民 意 代 表 或 現 任 長 官 ) 未 穿 戴 公 職 候 選 人 競 選 徽 章 服 飾 或 攜 帶 旗 幟, 且 未 有 造 勢 拜 票 之 意, 即 不 生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疑 義 ; 惟 主 辦 單 位 仍 宜 先 行 提 醒 該 公 職 候 選 人 不 宜 有 任 何 造 勢 拜 票 行 為, 以 避 免 違 反 中 立 法 相 關 規 定 ( 二 ) 中 立 法 雖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臺 遊 行 或 拜 票, 然 基 於 人 情 世 故 考 量, 中 立 法 施 行 細 則 特 別 將 公 務 人 員 之 配 偶 或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5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時, 以 眷 屬 身 分 站 臺 未 助 講 之 情 形 排 除 在 外 在 此 需 提 醒 注 意, 公 務 人 員 之 直 系 血 親 ( 如 父 母 子 女 ) 參 加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其 仍 不 得 於 請 假 或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為 其 直 系 血 親 從 事 中 立 法 所 禁 止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例 如 公 開 站 臺 遊 行 或 拜 票 等 但 有 種 特 殊 情 形, 亦 即 擬 參 選 人 於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前, 因 尚 非 公 職 候 選 人, 故 為 免 擴 張 該 條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之 範 圍, 因 此 公 務 人 員 若 為 擬 參 選 人 助 選, 原 則 上 不 受 中 立 法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公 開 站 臺 遊 行 或 拜 票 之 限 制, 惟 銓 敘 部 建 議 仍 應 盡 量 避 免 為 宜 ( 三 ) 另 為 避 免 政 府 機 關 公 器 私 用, 直 轄 市 縣 ( 市 ) 長 開 設 之 噗 浪 或 臉 書 等 個 人 網 站, 如 與 推 動 政 務 或 執 行 職 務 無 涉, 則 其 官 方 網 站 自 不 得 與 直 轄 市 縣 ( 市 ) 長 開 設 之 噗 浪 或 臉 書 等 個 人 網 站 相 連 結 四 造 訪 活 動 中 立 法 明 定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發 布 選 舉 公 告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止 之 選 舉 期 間, 應 禁 止 政 黨 公 職 候 選 人 或 其 支 持 者 之 造 訪 活 動 ; 並 應 於 辦 公 活 動 場 所 之 各 出 入 口 明 顯 處 所 張 貼 禁 止 競 選 活 動 之 告 示 此 部 分 可 分 兩 點 說 明 : ( 一 ) 於 選 舉 期 間 之 非 上 班 時 間, 若 有 候 選 人 向 公 立 學 校 租 借 操 場 辦 理 活 動, 該 活 動 場 地 屬 性 為 何? 學 校 操 場 於 下 班 或 國 定 及 例 假 日 期 間, 依 相 關 規 定 租 借 予 不 特 定 人 政 黨 或 政 治 團 體, 是 時 該 活 動 場 地 即 非 屬 中 立 法 所 稱 供 機 關 6

學 校 固 定 辦 公 或 處 理 公 務 之 場 所, 惟 相 關 公 務 人 員 ( 如 出 借 場 地 或 參 加 活 動 之 公 務 人 員 ) 仍 應 遵 守 中 立 法 有 關 規 定 ( 二 )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所 屬 之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如 果 有 身 著 競 選 背 心 的 候 選 人 ( 包 括 競 選 助 理 ) 入 場 參 觀, 該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應 如 何 處 理? 中 立 法 所 稱 辦 公 活 動 場 所 係 指 供 機 關 學 校 固 定 辦 公 或 處 理 公 務 之 場 所, 於 選 舉 期 間, 機 關 自 不 得 同 意 身 著 競 選 背 心 之 公 職 候 選 人 進 入 辦 公 及 活 動 場 所 進 行 造 訪, 如 公 職 候 選 人 僅 是 洽 公, 自 無 庸 禁 止 其 進 入, 惟 應 請 其 脫 掉 競 選 背 心 ; 至 隸 屬 於 機 關 學 校 管 轄 供 不 特 定 人 自 由 使 用 而 非 屬 上 開 規 定 所 稱 之 辦 公 活 動 場 所 者 ( 如 公 園 等 ), 則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內 五 出 借 場 地 為 舉 辦 造 勢 活 動, 政 治 團 體 或 候 選 人 多 會 租 借 學 校 場 地, 而 學 校 若 依 據 該 校 校 園 場 所 開 放 實 施 要 點, 並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處 理 原 則, 將 場 地 租 借 予 政 治 團 體 或 候 選 人, 並 不 違 反 中 立 法 規 定 至 租 借 場 地 之 管 理 人 員, 如 僅 於 租 借 場 地 之 政 黨 政 治 團 體 或 候 選 人 辦 理 活 動 時, 基 於 職 責 所 在 單 純 從 事 場 地 設 備 操 作 工 作, 屬 中 立 法 所 稱 執 行 職 務 之 必 要 行 為, 亦 不 生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之 情 形 六 其 他 7

由 於 政 治 人 物 或 民 選 首 長 透 過 臉 書 或 噗 浪 等 社 交 網 絡 平 臺, 與 民 眾 交 換 意 見 爭 取 民 意 支 持, 已 是 現 在 趨 勢, 而 民 眾 亦 多 會 透 過 此 一 管 道 表 達 政 治 理 念 是 以,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的 政 治 自 由 與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之 間 拿 捏 得 宜, 公 務 人 員 不 宜 於 上 班 時 間 或 以 公 家 電 腦 上 網 連 結 社 交 網 站, 從 事 與 執 行 職 務 無 關 之 相 關 網 路 行 為 但 公 務 人 員 若 為 執 行 職 務 ( 如 負 責 為 民 服 務 事 ( 本 文 摘 自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5 月 號 ) 8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收 到 支 付 命 令 不 可 置 之 不 理 收 到 支 付 命 令 未 在 20 日 內 提 出 異 議, 即 讓 對 方 的 非 法 成 為 合 法 ; 大 家 應 該 提 高 警 覺 別 怕 麻 煩, 在 法 定 的 期 間 內 向 法 院 提 出 異 議 葉 雪 鵬 幾 天 前 接 到 一 位 朋 友 透 過 E-mail 輾 轉 寄 來 一 封 信, 用 以 分 享 他 人 被 騙 的 經 驗 這 是 一 件 利 用 司 法 程 序 詐 欺 得 逞 的 實 際 案 例, 整 個 過 程 是 無 中 生 有, 進 而 由 假 變 真, 逐 步 把 被 害 人 玩 弄 在 預 設 的 陷 阱 內 ; 被 害 人 雖 然 知 道 自 己 受 騙, 最 後 還 是 乖 乖 地 將 被 騙 的 款 項 匯 進 行 騙 者 的 帳 戶 內 這 種 少 見 利 用 人 性 怕 麻 煩, 不 願 多 事 的 弱 點 行 騙, 大 家 應 該 提 高 警 覺, 不 要 重 蹈 這 位 被 害 人 的 覆 轍! 教 人 防 範 詐 騙 的 165 專 線, 也 應 該 收 作 案 例, 以 免 有 更 多 人 受 害 去 年 的 4 月 間, 信 中 的 被 害 人 突 然 接 到 一 封 名 為 元 誠 公 司 寄 給 他 的 郵 局 存 證 信 函, 信 中 直 指 被 害 人 積 欠 這 家 公 司 三 萬 七 千 多 元, 要 求 歸 還 因 為 被 害 人 並 沒 有 欠 人 金 錢, 便 理 所 當 然 地 認 為 那 是 詐 騙 集 團 的 行 詐 手 法, 沒 有 加 以 理 會 這 是 被 害 人 過 於 自 信, 不 知 保 護 自 己 權 益, 踏 出 的 錯 誤 第 一 步 到 了 6 月 間, 被 害 人 收 到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寄 來 的 一 紙 支 付 命 令, 指 他 欠 元 誠 公 司 的 債 務 應 該 償 還, 如 有 異 議 要 在 20 日 內 提 出 他 還 是 認 為 那 只 是 9

一 張 自 說 自 話 的 紙, 直 接 將 其 定 位 為 詐 騙 事 件 而 置 之 不 理! 這 是 踏 出 的 錯 誤 第 二 步 過 了 兩 個 月, 被 害 人 收 到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的 執 行 命 令, 從 主 旨 中 得 知 : 法 院 將 對 他 實 施 強 制 執 行, 要 從 他 任 職 單 位 扣 押 薪 資 以 償 還 債 務, 被 害 人 雖 然 還 是 認 為 是 詐 騙 事 件, 但 令 他 懷 疑 的 是 對 方 居 然 知 道 他 的 工 作 資 料, 執 行 命 令 上 蓋 有 紅 紅 的 法 院 大 印, 又 不 得 不 認 為 那 是 真 的! 便 半 信 半 疑 地 打 電 話 去 彰 化 地 院 查 詢, 令 他 驚 訝 的 答 案 竟 是 法 院 處 理 過 程 並 無 半 點 虛 假! 被 害 人 這 才 回 頭 思 考 整 個 事 件 的 過 程 自 行 檢 討 的 結 果 : 最 大 的 問 題 出 在 收 到 支 付 命 令 後, 沒 有 在 20 日 內 提 出 異 議, 讓 對 方 的 非 法 手 段 成 為 合 法! 被 害 人 憤 憤 不 平 地 指 摘 民 事 訴 訟 處 理 流 程, 讓 詐 騙 集 團 只 用 兩 封 信 兩 張 紙 ( 都 沒 有 任 何 附 件 說 明 ) 就 如 此 簡 單 讓 人 受 害! 由 於 擔 心 個 人 資 料 被 詐 騙 集 團 掌 握 造 成 更 多 損 害, 於 是 請 朋 友 幫 他 問 到 一 位 律 師, 正 巧 這 位 律 師 的 太 太 也 曾 收 到 與 被 害 人 相 同 情 形 的 支 付 命 令, 由 於 律 師 深 諳 法 律, 在 法 定 的 期 間 內 向 法 院 提 出 異 議, 結 果 什 麼 事 情 都 沒 有! 對 於 被 害 人 詢 問 案 件 可 有 救 濟 途 徑? 律 師 的 答 覆 是 可 以 聲 請 再 審 被 害 人 信 件 的 結 語, 說 自 己 是 個 很 怕 麻 煩 的 人, 又 很 清 楚 再 提 訴 訟 跟 這 些 人 攪 和, 要 付 出 的 情 緒 成 本 恐 怕 更 高 於 五 萬 多 元! 於 是 認 栽 了! 將 三 萬 七 千 多 元 連 所 說 利 息, 總 共 五 萬 三 千 多 10

元 乖 乖 匯 入 指 定 戶 頭 裡, 結 束 了 這 件 無 中 生 有 的 詐 騙 惡 夢! 並 提 醒 大 家 別 跟 我 犯 一 樣 的 錯 誤! 這 件 信 函 中 所 述 詐 騙 手 法, 是 歹 徒 繳 納 了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的 裁 判 費, 聲 請 法 院 依 督 促 程 序 對 債 務 人 核 發 支 付 命 令 督 促 程 序 是 現 行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特 別 訴 訟 程 序 的 一 種 依 這 法 第 50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只 要 債 權 人 的 請 求 標 的, 是 給 付 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或 有 價 證 券 之 一 定 數 量 為 標 的 者, 都 可 以 用 書 狀 向 法 院 聲 請 對 債 務 人 核 發 支 付 命 令 同 法 第 511 條 所 定 書 狀 應 記 載 的 內 容, 只 要 求 載 明 下 列 五 點 : 一 當 事 人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二 請 求 之 標 的 及 其 數 量 ; 三 請 求 之 原 因 事 實 其 有 對 待 給 付 者, 已 履 行 之 情 形 四 應 發 支 付 命 令 之 陳 述 五 法 院 書 狀 中 不 用 提 出 任 何 證 據, 也 不 必 對 有 關 證 據 作 任 何 說 明, 只 要 沒 有 同 法 第 509 條 所 定 的 聲 請 人 應 為 對 待 給 付 尚 未 履 行, 或 支 付 命 令 之 送 達 應 於 外 國 為 之, 或 依 公 示 送 達 為 之 者 的 限 制 情 形, 法 院 就 應 該 不 訊 問 債 務 人, 就 支 付 命 令 之 聲 請 為 裁 定 法 院 對 於 債 權 人 的 聲 請 內 容 是 真 是 假, 不 作 任 何 過 濾 的 調 查 債 務 人 唯 一 的 救 濟 途 徑, 就 是 依 同 法 第 5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在 支 付 命 令 送 達 後 的 二 十 日 之 不 變 期 間 內, 不 附 理 由 向 發 命 令 之 法 院 提 出 異 議 債 務 人 於 法 定 期 間 內 合 法 提 出 異 議 者, 支 付 命 令 於 異 議 範 圍 內 失 去 效 力, 以 債 權 人 支 付 命 令 的 聲 請, 視 為 起 訴 或 聲 請 調 解 這 時 候 的 債 權 人, 想 要 有 進 11

一 步 結 果, 必 須 要 在 調 解 或 者 起 訴 程 序 中 現 身, 不 再 是 躲 在 暗 處 用 書 狀 指 指 點 點 就 可 以 過 關! 如 果 支 付 命 令 的 聲 請, 是 無 中 生 有 的 騙 局, 被 債 務 人 提 出 異 議 以 後, 心 虛 的 債 權 人 料 想 不 敢 再 有 任 何 訴 訟 的 後 續 動 作 讓 異 議 權 睡 著 的 人, 沒 在 法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異 議, 這 時 的 支 付 命 令, 依 同 法 第 521 條 規 定 : 便 與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之 效 力 債 權 人 就 可 以 將 支 付 命 令 作 為 執 行 名 義, 向 法 院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由 法 院 運 用 公 權 力 替 他 完 成 討 債 任 務 聲 請 法 院 核 發 支 付 命 令 既 不 必 提 出 證 據, 又 不 用 繳 納 大 額 的 裁 判 費, 只 要 在 書 狀 中 將 聲 請 事 項 寫 得 清 楚, 就 可 以 快 速 得 到 與 判 決 效 力 相 同 的 執 行 名 義 支 付 命 令 由 於 具 備 這 些 優 點, 早 被 不 肖 之 徒 用 於 製 造 假 債 權 的 斂 財 工 具 過 去 一 些 債 務 人 的 財 產 被 法 院 查 封 拍 賣, 便 勾 串 第 三 人 利 用 支 付 命 令 製 造 假 債 權 參 與 分 配 在 分 配 的 程 序 中, 讓 真 正 的 債 權 人 少 拿 一 點 錢, 留 給 假 債 權 的 錢 多 一 些! 因 此 學 者 之 間 早 有 人 倡 議 廢 除 這 個 容 易 造 假 的 制 度, 現 在 又 被 詐 騙 集 團 相 中 用 作 詐 騙 工 具 已 發 現 的 案 例, 除 了 這 位 被 害 人 以 外, 另 有 律 師 的 太 太 也 收 到 同 樣 的 支 付 命 令 報 載 : 一 位 黃 姓 婦 人 收 到 五 千 萬 元 的 支 付 命 令, 也 認 為 是 詐 騙 手 法 未 提 異 議 而 告 確 定, 尚 未 發 現 的 黑 數 應 該 不 在 少 數 可 見 詐 騙 集 團 已 大 舉 入 侵 此 一 容 易 造 假 的 制 度, 所 以 有 立 法 委 員 要 對 這 制 度 進 行 修 法 個 人 的 看 法, 修 正 法 條 莫 過 於 將 督 促 程 序 刪 除, 免 得 繼 續 危 害 社 會! 沒 有 了 支 付 命 令 制 度,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特 別 法 中, 都 還 有 替 代 程 序 可 供 利 用, 並 不 會 影 響 真 正 債 權 人 的 權 益! 12

( 本 文 轉 載 自 103 年 1 月 21 日 法 務 部 法 治 視 窗 網 頁 ) ( 作 者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13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駭 客 入 侵 電 腦 前, 會 根 據 其 目 的 確 認 攻 擊 目 標, 唯 有 依 靠 使 用 者 的 自 制 與 管 理, 才 能 有 效 防 堵 魯 明 德 科 技 部 於 今 (103) 年 3 月 初 才 成 立, 就 驚 爆 網 頁 遭 到 入 侵 小 潘 看 到 這 則 新 聞 後, 想 到 以 前 念 過 的 資 訊 安 全, 好 像 都 在 講 資 訊 的 加 解 密 ; 駭 客 到 底 是 如 何 入 侵 網 站? 帶 著 滿 肚 子 的 疑 問, 小 潘 立 刻 針 對 駭 客 問 題 向 司 馬 特 老 師 請 教, 司 馬 特 老 師 娓 娓 道 來, 其 實 網 際 網 路 是 個 非 常 不 安 全 的 平 臺, 它 在 確 保 資 訊 安 全 的 能 力 上, 本 來 就 是 先 天 不 足 後 天 失 調, 才 造 成 今 天 的 駭 客 橫 行 網 際 網 路 在 設 計 初 始,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提 供 美 軍 做 為 資 訊 交 換 之 用, 並 沒 有 想 到 有 今 日 的 用 途, 所 以 網 路 架 構 設 計 係 採 用 TCP/IP 的 協 定, 主 要 著 眼 在 快 速 正 確 地 傳 達 訊 息, 因 此 在 安 全 性 的 考 量 上 著 墨 較 少, 這 是 它 先 天 不 足 的 地 方 當 柯 林 頓 政 府 把 網 際 網 路 開 放 做 為 商 業 用 途 至 今, 網 際 網 路 快 速 擴 張, 輔 以 微 軟 作 業 系 統 的 普 及, 幾 乎 大 部 分 的 電 腦 都 採 用 微 軟 的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透 過 TCP/IP 的 通 訊 協 定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然 而, 問 題 就 在 於 微 軟 的 作 業 系 統 其 實 14

也 有 許 多 安 全 漏 洞, 加 上 使 用 者 眾, 遂 成 為 駭 客 覬 覦 的 目 標, 這 是 它 後 天 失 調 之 處 小 潘 聽 完 司 馬 特 老 師 的 說 明, 終 於 了 解 網 際 網 路 常 被 入 侵 的 原 因 但 是, 什 麼 是 駭 客 呢? 司 馬 特 老 師 繼 續 說 明, 我 們 一 般 都 把 那 些 惡 意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破 壞 或 竊 取 資 料 的 人 稱 為 駭 客, 其 實 英 文 上, 對 於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的 人, 又 可 分 為 Hacker 及 Cracker 二 類 ; 其 中 Hacker 原 來 是 指 那 些 具 有 電 腦 程 式 能 力, 喜 歡 寫 程 式 或 挑 出 系 統 問 題, 並 予 以 補 強 的 程 式 設 計 師, 他 們 通 常 是 針 對 系 統 中 存 在 的 弱 點 處 入 侵, 但 不 會 故 意 破 壞 系 統 ;Cracker 則 是 指 那 些 比 較 惡 意, 未 經 他 人 允 許 就 進 入 系 統 搞 破 壞 的 人, 不 過 現 在 大 家 也 都 把 他 們 稱 為 駭 客 駭 客 在 入 侵 前, 一 定 會 根 據 入 侵 的 目 的, 先 確 定 要 攻 擊 的 目 標 攻 擊 的 目 的 可 能 有 : 商 業 目 的 報 復 目 的 單 純 練 功 等 ; 確 定 攻 擊 目 標 後, 駭 客 就 會 開 始 大 量 蒐 集 目 標 資 訊, 其 中 包 括 : 主 機 的 數 量 使 用 的 作 業 系 統 使 用 何 種 郵 件 系 統 網 路 伺 服 器 防 火 牆 系 統 漏 洞 等 當 這 些 資 訊 都 蒐 集 完 畢 後, 駭 客 們 就 會 使 用 他 們 的 攻 擊 方 法, 運 用 各 種 技 巧 入 侵 目 標 系 統 小 潘 聽 完 後 頻 頻 點 頭, 原 來 駭 客 的 攻 擊 是 有 戰 略 的, 但 是 它 的 戰 術 又 有 哪 些 呢? 司 馬 特 老 師 接 著 說 下 去, 駭 客 的 攻 擊 通 常 分 為 4 個 階 段 : 感 染 持 續 通 訊 操 作 駭 客 入 侵 電 腦 的 過 程, 類 似 人 們 感 冒 般, 感 冒 前 會 先 受 到 病 毒 的 感 染 同 樣 地, 駭 客 在 入 侵 前, 也 會 透 過 釣 魚 郵 件 軟 體 漏 洞 下 載 惡 意 程 式 15

等 方 式, 讓 目 標 電 腦 先 遭 到 感 染 由 於 電 腦 技 術 的 進 步, 駭 客 可 能 藉 由 一 個 暗 藏 攻 擊 的 網 址, 就 能 讓 電 腦 的 門 戶 大 開, 所 以 大 家 常 用 的 社 群 網 站 或 通 訊 軟 體, 便 是 很 好 的 攻 擊 載 具 當 惡 意 程 式 順 利 進 入 目 標 後, 必 須 要 讓 它 能 夠 持 續 存 活, 不 致 因 系 統 重 新 開 機 而 陣 亡, 因 此 惡 意 程 式 要 能 夠 修 改 開 機 順 序, 比 作 業 系 統 更 早 載 入, 才 能 確 保 常 駐 被 感 染 的 電 腦 為 了 避 免 被 防 毒 軟 體 或 防 火 牆 發 現, 惡 意 程 式 也 會 偽 裝, 本 身 沒 有 寫 入 攻 擊 指 令, 在 常 駐 後 再 向 外 界 的 伺 服 器 溝 通 因 此, 駭 客 會 透 過 遠 端 遙 控 的 方 式, 操 縱 惡 意 程 式, 進 行 各 種 破 壞 或 竊 取 工 作 為 避 免 傳 遞 指 令 被 電 腦 使 用 者 發 現, 通 常 會 利 用 加 密 的 方 式 傳 遞, 或 利 用 proxy 代 理 伺 服 器 做 為 跳 板, 或 是 直 接 取 代 DNS 伺 服 器 當 受 感 染 的 電 腦 接 到 指 令 後, 就 會 尋 找 電 腦 內 特 定 的 資 訊, 或 是 記 錄 使 用 者 操 作 電 腦 的 指 令, 或 是 再 去 感 染 其 他 的 電 腦, 尤 其 在 今 日 社 群 網 站 普 及 的 時 代, 很 多 感 染 都 是 透 過 社 群 網 站 做 為 媒 介 聽 完 駭 客 攻 擊 的 方 式 後, 小 潘 又 想 到 : 該 如 何 避 免 惡 意 程 式 的 攻 擊 呢? 司 馬 特 老 師 接 著 說, 為 避 免 電 腦 遭 到 惡 意 程 式 攻 擊, 首 先 要 做 應 用 程 式 的 控 管, 不 明 來 源 的 程 式 不 要 安 裝 在 電 腦 中, 如 果 真 的 要 使 用, 也 應 先 進 行 掃 描 後 再 行 安 裝 其 次, 要 進 行 使 用 者 的 控 管, 現 實 生 活 中 常 是 1 臺 電 腦 有 多 位 使 用 者, 此 時 應 儘 量 將 使 用 者 設 定 成 不 同 的 使 用 者 帳 號, 權 限 也 應 越 低 越 好, 最 好 每 位 使 用 者 的 儲 存 空 間 或 應 用 程 式 完 全 分 開, 避 免 交 互 感 染 最 後 是 網 路 管 理, 千 16

萬 不 要 為 了 資 料 交 換 的 方 便, 而 開 啟 無 帳 號 密 碼 的 資 料 分 享 空 間, 以 避 免 惡 意 程 式 感 染 公 用 資 料 夾 中 的 檔 案, 造 成 大 量 感 染 小 潘 對 於 駭 客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同 時 也 深 刻 體 會 到 任 何 科 技 如 果 無 使 用 者 的 自 制 與 管 理 制 度, 終 究 是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 作 者 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 ( 本 文 摘 自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5 月 號 ) 自 行 設 計 的 防 禦 系 統 可 從 偵 測 駭 客 攻 擊 開 始, 且 隨 即 實 施 反 制, 同 時 不 會 因 誤 判 而 擋 掉 正 常 通 訊 的 封 包 王 孝 忱 一 般 坊 間 販 售 的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IPS), 其 反 制 駭 客 的 方 式 大 多 是 先 過 濾 出 所 有 經 過 此 設 備 的 網 路 封 包, 再 對 其 進 行 網 路 行 為 的 模 式 比 對, 當 辨 識 出 屬 於 駭 客 的 攻 擊 行 為 模 式 後, 便 把 這 些 網 路 封 包 過 濾 掉 這 種 作 法 的 有 效 性 完 全 仰 賴 其 駭 客 攻 擊 行 為 模 式 資 料 庫, 但 即 使 廠 商 不 斷 更 新 資 料 庫, 仍 然 無 法 有 效 防 17

禦 最 新 發 展 出 來 的 駭 客 攻 擊 技 術, 這 與 掃 毒 程 式 永 遠 無 法 應 付 最 新 的 電 腦 病 毒 是 一 樣 的 道 理 要 偵 測 與 反 制 駭 客 攻 擊 難 道 只 有 這 種 方 式 嗎? 如 果 你 要 防 禦 駭 客 攻 擊 的 標 的 是 在 防 火 牆 內 的 企 業 內 部 區 域 網 路, 不 妨 跳 脫 這 類 產 品 的 設 計 思 維, 自 己 來 設 計 一 套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先 從 偵 測 駭 客 攻 擊 開 始, 只 要 偵 測 到 未 經 申 請 欲 與 企 業 內 部 區 域 網 路 連 線 的 通 訊 行 為, 即 可 判 定 為 駭 客 攻 擊 行 為, 可 隨 即 對 其 實 施 反 制 措 施 這 樣 的 駭 客 行 為 偵 測 方 式 既 簡 單 又 有 效, 且 不 論 駭 客 採 取 哪 種 攻 擊 方 式 都 能 偵 測 出 來, 甚 至 連 駭 客 攻 擊 前 的 探 測 作 業 也 能 探 知 而 提 前 採 取 反 制 措 施 由 於 不 需 比 對 駭 客 攻 擊 的 行 為 模 式, 這 種 駭 客 偵 測 判 定 方 式 不 但 不 會 有 漏 網 之 魚, 更 不 會 因 誤 判 而 擋 掉 正 常 通 訊 封 包 的 情 況 發 生 再 談 如 何 在 偵 測 到 駭 客 攻 擊 時 對 其 行 為 進 行 反 制, 自 行 設 計 開 發 的 系 統 具 備 可 以 控 制 內 部 所 有 網 路 設 備 這 個 市 售 商 品 所 沒 有 的 優 勢, 因 此 在 反 制 駭 客 攻 擊 時, 可 同 時 應 用 多 個 網 路 設 備, 分 別 在 不 同 的 網 路 節 點 上 進 行 多 點 協 同 防 禦, 相 較 於 市 售 商 品 只 能 在 設 備 內 單 點 將 攻 擊 封 包 過 濾 掉 的 做 法, 無 疑 更 具 彈 性 與 優 勢 以 下 提 出 四 種 簡 易 的 駭 客 反 制 技 術 供 讀 者 參 考 : 一 固 定 式 誘 餌 反 制 當 駭 客 意 圖 針 對 某 單 位 進 行 網 路 攻 擊 時, 常 會 先 搜 尋 該 單 位 的 領 域 名 稱 伺 服 器 (Domain Name Server) 中 的 主 機 領 域 名 稱 與 對 應 網 址 設 定, 以 期 能 先 鎖 定 18

適 當 的 攻 擊 目 標 主 機 網 址 為 使 駭 客 找 不 到 正 確 的 攻 擊 目 標, 可 在 領 域 名 稱 伺 服 器 內 設 定 一 些 吸 引 駭 客 攻 擊 的 誘 餌, 一 旦 駭 客 攻 擊 錯 誤 目 標 時, 其 行 蹤 便 已 提 前 暴 露, 讓 系 統 的 其 他 主 要 的 反 制 措 施 可 提 早 反 應 運 作, 增 強 反 制 效 果 誘 餌 的 類 型 可 設 計 成 下 列 兩 種 : ( 一 ) 虛 擬 網 域 型 誘 餌 : 設 定 一 些 名 如 firewall oracle intranet mail 等 較 會 吸 引 駭 客 注 意 的 領 域 名 稱, 並 將 其 對 應 至 空 的 網 址 ( 該 網 址 實 際 上 並 無 主 機 在 使 用 ) 當 駭 客 攻 擊 這 些 網 址 時, 各 種 連 線 嘗 試 企 圖 因 無 實 際 主 機 存 在 故 不 會 成 功, 駭 客 會 以 為 攻 不 破 類 似 防 火 牆 系 統 的 保 護 而 持 續 嘗 試 各 種 攻 擊 手 段 ( 二 ) 偽 裝 主 機 型 誘 餌 : 同 樣 也 是 設 定 一 些 較 會 吸 引 駭 客 注 意 的 領 域 名 稱, 但 將 其 對 應 至 一 些 偽 裝 主 機 的 網 址 所 謂 偽 裝 主 機 是 利 用 一 些 已 淘 汰 不 用 的 電 腦, 在 其 內 也 裝 置 如 防 火 牆 資 料 庫 系 統 等 著 名 軟 體 來 偽 裝 成 實 際 運 作 的 主 機, 但 僅 做 簡 易 防 護 工 作 讓 駭 客 能 夠 入 侵 成 功 當 駭 客 入 侵 成 功 後 看 到 主 機 內 有 這 些 著 名 的 商 用 軟 體 系 統, 必 定 會 花 時 間 在 這 偽 裝 主 機 內 尋 找 可 竊 取 的 有 用 資 料, 或 者 植 入 後 門 程 式 以 便 能 長 時 間 控 制 這 臺 主 機 當 然 偽 裝 主 機 內 沒 有 任 何 有 用 資 訊, 設 置 偽 裝 主 機 的 目 的 除 了 提 前 讓 駭 客 暴 露 行 蹤 外, 還 可 以 根 據 被 破 壞 的 情 形 評 估 駭 客 的 攻 擊 能 力 與 目 的 二 機 動 式 連 線 反 制 19

如 果 沒 有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的 話, 管 理 者 只 有 當 電 腦 主 機 已 被 駭 客 入 侵 成 功 後 才 會 發 現, 此 時 管 理 者 必 須 拔 掉 該 主 機 的 網 路 線, 先 讓 駭 客 無 法 再 度 進 入 主 機, 再 開 始 修 復 受 損 的 系 統 這 種 人 為 的 連 線 反 制 操 作, 並 無 預 防 功 能 當 有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時, 便 可 以 在 駭 客 嘗 試 入 侵 階 段 就 自 動 予 以 連 線 反 制, 達 到 預 防 的 效 果, 使 安 全 更 有 保 障 由 於 駭 客 並 未 入 侵 成 功, 此 時 的 連 線 反 制 並 不 需 要 實 際 拔 掉 網 路 線, 可 以 採 取 關 閉 網 路 卡 或 關 閉 網 路 交 換 器 通 訊 埠 的 方 式 就 能 達 到 同 樣 的 效 果, 如 此 連 線 反 制 的 實 施 與 解 除 過 程 便 能 透 過 程 式 自 動 完 成, 完 全 不 須 人 為 操 作 的 介 入 連 線 反 制 方 式 適 合 用 於 反 制 駭 客 線 上 手 動 操 作 的 攻 擊, 以 及 分 散 式 阻 斷 服 務 (DDoS) 攻 擊 等 攻 擊 型 態, 每 次 實 施 連 線 反 制 的 時 間 越 久 效 果 當 然 就 越 好, 但 相 對 會 降 低 網 路 頻 寬 因 此, 實 施 連 線 反 制 的 時 間 長 短 必 須 考 量 網 路 通 訊 品 質 的 需 求, 取 得 一 個 妥 協 點 通 常 會 因 上 下 班 時 段 之 不 同, 實 施 不 同 程 度 的 連 線 反 制 三 機 動 式 路 由 反 制 路 由 反 制 技 術 是 藉 由 將 駭 客 來 源 端 網 址 (Source Address) 的 路 由 改 道, 使 駭 客 無 法 與 本 處 主 機 進 行 交 互 通 訊 的 反 制 方 法 作 法 是 在 一 臺 封 包 流 向 網 際 網 路 必 經 的 路 由 器 (Router) 內, 更 改 其 路 由 表 (Routing Table) 設 定, 使 所 有 20

前 往 駭 客 來 源 端 網 址 的 網 路 封 包 不 再 依 循 原 有 預 設 路 由 所 指 示 的 正 確 路 徑 回 去, 其 效 果 等 同 於 直 接 將 網 路 封 包 過 濾 (Drop) 掉 一 樣 相 較 於 連 線 反 制, 路 由 反 制 技 術 具 有 射 後 不 理 (Fire and Forget) 以 及 不 會 降 低 網 路 頻 寬 等 雙 重 優 點 從 對 一 個 駭 客 網 址 啟 動 路 由 反 制 開 始, 一 直 到 解 除 反 制 前 的 這 段 時 間 內, 該 網 址 與 內 部 網 路 的 所 有 通 訊 行 為 即 被 完 全 封 鎖, 偵 測 系 統 不 需 再 理 會 來 自 該 駭 客 網 址 的 後 續 攻 擊 行 為, 因 此 即 使 遭 到 大 規 模 的 網 路 攻 擊, 亦 不 會 降 低 偵 測 系 統 的 執 行 效 能, 且 正 常 的 網 路 連 線 亦 能 保 持 通 暢, 不 因 反 制 駭 客 而 降 低 連 外 網 路 頻 寬 但 對 每 個 駭 客 來 源 網 址 的 路 由 反 制 必 須 於 適 當 時 機 加 以 終 止,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駭 客 均 為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ISP) 的 非 固 定 網 址 用 戶, 故 長 時 間 的 路 由 反 制 是 無 意 義 的, 況 且 若 路 由 反 制 數 量 有 增 無 減 的 話, 路 由 表 將 越 來 越 大, 致 使 該 網 路 設 備 效 能 降 低 四 固 定 式 縱 深 反 制 企 業 會 為 了 因 應 網 路 安 全 需 求 而 調 整 其 網 路 架 構, 例 如 在 用 於 聯 繫 外 界 網 路 的 路 由 器 後 方, 設 置 一 開 放 區 網 段, 然 後 再 經 由 開 放 區 網 段 上 的 防 火 牆 來 防 護 內 部 的 區 域 網 路, 這 麼 做 可 使 內 部 區 域 網 路 得 以 增 加 安 全 防 禦 縱 深 外 來 駭 客 必 須 闖 過 第 一 線 的 邊 界 路 由 器 (Boundary Router) 與 第 二 線 的 防 火 牆 系 統 等 兩 道 關 卡 後, 方 能 接 觸 到 企 業 的 內 部 區 域 網 路 系 統 21

對 於 曾 經 長 期 且 多 次 企 圖 侵 入 內 部 區 域 網 路 系 統 的 駭 客 網 址, 必 須 特 別 加 以 列 管, 可 將 其 網 址 設 定 於 第 一 線 的 邊 界 路 由 器 中 ( 例 如 Cisco Router 的 Access-List 功 能 ), 阻 絕 其 與 企 業 內 部 區 域 網 路 系 統 間 的 所 有 通 訊 這 種 增 加 防 禦 縱 深 的 反 制 方 式, 特 別 適 合 用 於 已 被 黑 名 單 列 管 鎖 定 的 駭 客 網 址 以 上 介 紹 的 四 種 駭 客 反 制 機 制 中, 誘 餌 反 制 與 縱 深 反 制 的 設 定 內 容 不 需 經 常 變 動, 屬 於 固 定 式 的 反 制 機 制 ; 而 連 線 反 制 與 路 由 反 制 則 應 具 備 高 度 的 機 動 性, 能 夠 隨 時 實 施 與 解 除 由 於 實 施 連 線 反 制 與 路 由 反 制 各 有 其 特 點, 在 面 對 千 變 萬 化 的 駭 客 攻 擊 環 境 下, 應 因 時 制 宜 地 自 動 變 換 反 制 機 制, 以 獲 取 最 佳 的 反 制 效 果 假 使 您 的 企 業 內 部 已 備 有 市 售 的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還 是 可 在 現 有 網 路 架 構 下, 於 該 系 統 後 方 再 部 署 一 套 自 行 設 計 的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來 增 強 防 護 由 於 這 兩 種 系 統 的 部 署 方 式 不 同, 兩 者 可 各 自 獨 立 運 作 而 不 會 互 相 干 擾 自 行 設 計 的 系 統 除 了 以 上 所 介 紹 的 優 點 外, 還 有 一 項 更 重 要 的 優 勢, 那 就 是 駭 客 可 以 將 市 售 產 品 買 一 套 回 去 好 好 研 究 如 何 破 解, 但 駭 客 非 但 無 法 取 得 您 自 行 設 計 的 系 統, 也 無 從 知 道 這 套 系 統 的 部 署 方 式 ( 作 者 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國 家 太 空 中 心 研 究 員 ) ( 本 文 摘 自 清 流 月 刊 103 年 5 月 號 ) 22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認 識 爆 竹 煙 火 1. 爆 竹 煙 火 分 類 介 紹 依 據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條 例 所 稱 爆 竹 煙 火, 指 其 火 藥 作 用 後 會 產 生 火 花 旋 轉 行 走 飛 行 升 空 爆 音 或 煙 霧 等 現 象, 供 節 慶 娛 樂 及 觀 賞 之 用, 不 包 括 信 號 彈 煙 霧 彈 或 其 他 火 藥 類 製 品 分 類 為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及 專 業 爆 竹 煙 火, 說 明 如 下 : 1.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 經 型 式 認 可 個 別 認 可 並 附 加 認 可 標 示 後, 供 民 眾 使 用 者 2. 專 業 爆 竹 煙 火 : 須 由 專 業 人 員 施 放, 並 區 分 如 下 : 舞 臺 煙 火 : 指 爆 點 火 光 線 導 火 花 震 雷 及 混 合 劑 等 專 供 電 影 電 視 節 目 戲 劇 演 唱 會 等 活 動 使 用, 製 造 表 演 聲 光 效 果 者 特 殊 煙 火 : 指 煙 火 彈 單 支 火 藥 紙 管 或 其 組 合 之 產 品 等, 於 戶 外 使 用, 製 造 巨 大 聲 光 效 果 者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另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之 細 部 分 類 如 下 : 1. 火 花 類 : 指 以 噴 出 火 焰 或 分 枝 狀 之 火 花 火 星 為 目 的 者 2. 旋 轉 類 : 指 利 用 火 藥 作 用 後 所 生 推 力, 使 主 體 產 生 旋 轉 並 噴 出 火 花 者 23

3. 行 走 類 : 指 利 用 火 藥 作 用 所 生 推 力, 使 主 體 可 以 在 地 面 或 水 面 上 行 走, 或 一 面 旋 轉 一 面 行 走 者, 並 可 發 出 笛 音 或 爆 炸 音 4. 飛 行 類 : 指 在 紙 或 塑 膠 等 製 成 之 筒 管 中 裝 入 火 藥 作 為 推 進 劑, 於 作 用 後 升 空, 可 發 出 笛 音 或 爆 炸 音 5. 升 空 類 : 指 以 紙 或 塑 膠 製 成 之 筒 管 ( 單 筒 或 多 筒 ), 於 筒 內 填 充 火 藥 等, 射 向 空 中 後 產 生 各 種 顏 色 及 形 狀 之 火 花 者 6. 爆 炸 音 類 : 指 以 產 生 爆 炸 音 為 目 的 者, 分 為 單 響 炮 類 拉 炮 類 玩 爆 紙 類 水 鴛 鴦 類 及 無 紙 屑 炮 類 7. 煙 霧 類 : 指 以 產 生 煙 霧 為 目 的 者 8. 摔 炮 類 : 指 在 細 砂 上 塗 滿 火 藥, 以 紙 等 包 裝 後 再 用 漿 糊 紙 漿 或 木 屑 封 固, 擲 於 硬 物 上 會 發 出 爆 炸 音 者 9. 其 他 類 : 指 無 法 歸 類 於 第 一 款 至 前 款 之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或 由 第 一 款 至 前 款 中 二 類 以 上 之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組 合 者 2. 爆 竹 煙 火 認 可 制 度 爆 竹 煙 火 之 使 用 在 我 國 歷 史 甚 久, 尤 其 在 民 俗 節 慶 之 活 動 中, 使 用 更 是 普 遍 惟 爆 竹 煙 火 具 相 當 之 危 險 性 ; 又 民 眾 若 購 買 地 下 工 廠 製 造 之 產 品 時, 除 產 品 之 穩 定 性 有 疑 慮 外, 並 使 得 地 下 工 廠 有 其 存 在 之 空 間, 對 附 近 居 民 居 住 安 全 構 成 極 大 之 危 害, 無 異 潛 藏 之 不 定 時 炸 彈 有 鑑 於 此,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建 立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認 可 制 度, 一 般 爆 24

竹 煙 火 產 品, 需 通 過 型 式 認 可 及 個 別 認 可 之 認 可 程 序, 經 驗 證 其 形 狀 構 造 材 質 成 份 性 能 與 標 示 符 合 規 範, 並 張 貼 認 可 標 示 後, 始 得 於 市 面 上 販 售, 認 可 標 示 範 例 如 下 : 個 別 認 可 標 示 外 觀 為 長 度 2.5 公 分 寬 度 1.5 公 分, 觸 摸 時 圖 型 及 文 字 之 主 體 均 有 凸 起 之 手 感, 且 自 95 年 度 起 全 面 採 複 色 印 刷 技 術 以 提 升 防 偽 功 能 ; 另 認 可 標 示 附 加 方 式 應 緊 密 張 貼 於 合 格 之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本 體 上, 或 於 本 體 上 張 貼 有 困 難 者, 在 其 最 小 包 裝 上 緊 密 張 貼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認 可 制 度 除 可 使 消 防 人 員 易 於 判 別 進 而 取 締 外, 更 提 供 消 費 者 於 購 買 時 能 夠 判 別 合 法 與 非 法 產 品, 以 杜 絕 非 法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之 銷 售 管 道 另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均 有 潛 在 危 險 性, 惟 經 認 可 之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均 有 標 明 製 造 商 商 號 地 址 電 話 及 使 用 說 明, 可 保 障 消 費 者 基 本 權 利, 且 經 認 可 之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均 要 求 使 用 安 全 引 線 禁 用 危 25

險 藥 劑 及 進 行 抽 樣 測 試 合 格 後 始 得 賣, 相 對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一 層 之 保 障 安 全, 並 可 減 少 施 放 時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二 電 話 舉 報 0800-286 286-586( 586(0800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台 北 郵 政 14-153 153 號 信 箱 四 傳 真 檢 舉 02-2562 2562-1156 五 電 子 郵 件 gechief-p@mail.moj.gov.tw 笑 一 笑 輕 鬆 一 下 婆 婆 去 兒 子 家 給 兒 子 媳 婦 做 飯... 吃 飯 時 媳 婦 奉 承 婆 婆, 一 個 勁 的 問 婆 婆 怎 麼 做 的 那 麼 好 吃 婆 婆 慢 條 斯 理 地 説 : 之 所 以 那 麼 好 吃, 因 為 裡 面 有 一 樣 特 殊 的 東 西, 妳 知 道 是 什 麼 嗎? 媳 婦 答 笑 著 點 點 頭 : 恩 ~~ 是 愛 婆 婆 翻 了 一 個 白 眼 : -- -- -- -- -- 愛 ~~ 妳 個 頭, 是 豆 瓣 醬 啦! 26

消 防 09-101 高 雄 市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高 市 府 消 危 字 第 10132556300 號 令 制 定 第 一 條 為 管 制 本 市 爆 竹 煙 火 之 施 放, 以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及 安 寧, 依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第 二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消 防 局 第 三 條 下 列 區 域 不 得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 一 石 油 煉 製 工 廠 二 加 油 站 加 氣 站 漁 船 加 油 站 三 儲 油 設 備 之 油 槽 區 四 彈 藥 庫 火 藥 庫 五 可 燃 性 氣 體 儲 槽 六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與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儲 存 及 處 理 場 所 七 爆 竹 煙 火 製 造 儲 存 及 販 賣 場 所 八 醫 療 機 構 區 九 各 級 學 校 十 林 班 地 十 一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禁 止 施 放 之 區 域 前 項 禁 止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之 區 域, 於 特 殊 情 形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條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後, 始 得 為 之, 但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在 此 限 : ㄧ 於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年 節 或 特 殊 節 慶 婚 喪 喜 慶 宗 教 民 俗 活 動 選 舉 活 動 施 放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27

二 為 拍 攝 電 影 ( 視 ) 節 目 戲 劇 或 於 室 外 舉 辦 演 唱 會 等 活 動 需 要, 施 放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數 量 以 下 之 舞 臺 煙 火 第 五 條 每 日 二 十 二 時 至 次 日 六 時, 不 得 施 放 有 爆 炸 音 或 笛 音 等 足 以 妨 礙 安 寧 之 爆 竹 煙 火 前 項 限 制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或 公 告 解 除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六 條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應 依 其 產 品 使 用 說 明 為 之 ; 飛 行 類 及 升 空 類 之 爆 竹 煙 火 應 垂 直 對 空 施 放 第 七 條 申 請 施 放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許 可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一 定 數 量 以 下 之 舞 臺 煙 火 備 查 者, 應 於 施 放 五 日 前, 檢 齊 下 列 文 件 一 式 三 份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 一 申 請 書, 內 容 包 括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目 的 時 間 地 點 數 量 種 類 及 來 源 二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三 標 示 安 全 距 離 之 施 放 場 所 平 面 圖 四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場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 為 自 有 場 地 者 免 附 ) 五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之 種 類 照 片 六 施 放 安 全 防 護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警 戒 滅 火 救 護 現 場 交 通 管 制 及 觀 眾 疏 散 等 應 變 事 項 七 其 他 由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須 檢 具 之 文 件 申 請 施 放 前 項 以 外 之 專 業 爆 竹 煙 火 許 可, 應 依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施 放 爆 竹 煙 火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一 施 放 場 所 應 嚴 禁 非 施 放 所 必 要 之 火 源 二 施 放 前 應 檢 查 有 無 受 潮 或 變 質 之 情 況, 如 發 現 有 不 適 合 使 用 之 爆 竹 煙 火, 應 予 標 示 並 立 即 搬 離 現 場 三 不 得 施 放 非 法 製 造 販 賣 之 爆 竹 煙 火 28

四 施 放 場 所 禁 止 飲 酒 之 人 進 入 五 施 放 現 場 不 得 進 行 火 藥 充 填 作 業 六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施 放 人 員 應 暫 停 施 放 行 為 至 情 況 改 善 為 止 : ( 一 ) 與 施 放 作 業 無 關 人 員 進 入 安 全 距 離 內 時 ( 二 ) 現 場 風 速 持 續 達 每 秒 七 公 尺 以 上 大 雨 雷 電 等 天 候 不 良 狀 況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足 以 影 響 煙 火 施 放 安 全 時 ( 三 ) 現 場 或 附 近 發 生 火 災 天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致 生 危 險 或 其 他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害 之 虞 者 第 九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反 貪 宣 導 廉 能 是 政 府 的 核 心 價 值, 貪 腐 足 以 摧 毀 政 府 的 形 象, 公 務 員 應 堅 持 廉 潔, 拒 絕 貪 腐, 廉 政 檢 舉 專 線 : 0800-286-586 29

消 費 者 保 護 專 欄 安 全 選 用 化 粧 品 ( 衛 福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母 親 節 將 至, 美 粧 產 品 一 向 是 熱 門 禮 品,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簡 稱 食 藥 署 )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使 用 化 粧 品 之 衛 生 安 全, 持 續 加 強 上 市 化 粧 品 之 抽 查 檢 驗,102 年 度 受 理 各 地 方 衛 生 局 檢 警 調 及 關 務 署 等 單 位 送 驗 之 化 粧 品 案 件 共 計 880 件, 其 中 不 合 格 51 件 (5.8%), 依 檢 體 類 別 分 析, 不 合 格 率 最 高 為 指 甲 用 化 粧 品, 不 合 格 率 為 15.5%, 其 次 為 眼 部 用 及 髮 用 化 粧 品, 不 合 格 率 分 別 為 11.4% 及 8.8%( 圖 一 ) 不 合 格 原 因 以 檢 出 禁 用 成 分 28 件 最 多, 其 次 為 檢 出 藥 品 成 分 10 件, 另 有 7 件 宣 稱 燙 睫 毛 產 品, 檢 出 燙 髮 成 分 ( 超 出 公 告 使 用 範 圍 ),5 件 爽 身 粉 生 菌 數 超 出 本 署 公 告 化 粧 品 中 微 生 物 容 許 量 基 準 ( 如 圖 二 ),1 件 登 記 為 燙 髮 產 品 其 ph 值 及 鹼 度 超 出 公 告 基 準, 不 合 格 之 檢 體 以 來 自 於 衛 生 局 稽 查 抽 樣 最 多 ( 如 圖 三 ), 不 合 格 產 品 均 已 請 原 送 驗 單 位 依 法 處 辦 檢 出 之 禁 用 成 分 包 括 甲 醛 苯 鄰 苯 二 甲 酸 酯 汞 甲 醇 及 二 氯 甲 烷 等, 其 中 以 甲 醛 13 件 最 多, 其 次 為 苯 6 件, 以 產 品 類 別 來 看 則 以 指 甲 油 產 品 檢 出 禁 用 成 分 比 率 最 高 (8 件, 占 28.6%), 多 為 溶 劑 殘 留 ( 如 表 一 ) 市 售 化 粧 品 含 化 粧 品 中 禁 止 使 用 成 分, 涉 違 反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第 23 條 第 1 項, 以 同 條 例 第 27 條,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其 妨 害 30

衛 生 之 物 品 沒 收 銷 毀 之 摻 加 藥 品 成 分 者, 則 以 具 美 白 去 斑 用 途 之 對 苯 二 酚 及 消 炎 用 之 類 固 醇 各 3 件 最 多, 其 他 則 包 括 維 他 命 A 酸 抗 生 素 雌 激 素 及 Minoxidil 各 1 件 摻 加 藥 品 成 分 者 應 以 藥 品 列 管, 涉 違 反 藥 事 法 第 20 條 22 條 第 2 項, 以 同 條 例 第 82 條 製 造 或 輸 入 偽 藥 或 禁 藥 者, 處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我 國 目 前 未 核 准 任 何 用 於 燙 睫 毛 之 產 品, 宣 稱 燙 睫 毛 產 品 者, 涉 違 反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第 10 條 第 21 條, 以 同 條 例 第 28 條, 處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妨 害 衛 生 之 物 品 沒 收 銷 毀 之 ; 另 燙 髮 產 品 ph 值 及 鹼 度 超 出 公 告 基 準 者, 涉 違 反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第 23 條 第 1 項, 以 同 條 例 第 27 條,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其 妨 害 衛 生 之 物 品 沒 收 銷 毀 之 生 菌 數 超 出 容 許 量 基 準 者, 依 消 保 法 第 36 條, 可 要 求 業 者 立 即 下 架 回 收, 而 未 於 期 限 內 改 善 者, 則 可 處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至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食 藥 署 提 醒, 購 買 化 粧 品 時 應 注 意 產 品 標 示, 不 可 輕 信 誇 大 之 廣 告 宣 稱, 更 勿 購 買 來 源 不 明 及 標 示 不 清 之 產 品 而 為 安 全 使 用 化 粧 品, 需 注 意 化 粧 品 之 使 用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我 國 未 曾 核 准 任 何 燙 睫 毛 產 品, 以 燙 髮 液 當 成 燙 睫 毛 藥 水 使 用, 可 能 造 成 眼 瞼 之 紅 腫 發 炎, 甚 至 引 起 眼 睛 傷 害 ; 另, 指 甲 油 含 有 較 多 溶 劑, 使 用 時 須 注 意 環 境 通 風 在 選 購 及 使 用 化 粧 品 時, 若 發 現 有 不 良 品 或 發 生 不 良 反 應, 可 通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建 置 全 國 化 粧 品 不 良 品 通 報 系 統, 網 址 : 31

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 通 報 專 線 :02-2396-0100 歡 迎 民 眾 藉 由 通 報 機 制, 與 政 府 攜 手 打 造 健 康 安 全 之 化 粧 品 使 用 環 境 社 交 禮 儀 應 正 當 禮 過 三 千 不 妥 當 受 贈 財 物 想 仔 細 知 會 政 風 免 爭 議 收 受 贈 餽 要 注 意 廉 政 倫 理 莫 忘 記 飲 宴 應 酬 應 考 慮 顯 不 相 宜 不 出 席 笑 一 笑 輕 鬆 一 下 好 記 的 名 字 同 事 老 公 姓 周, 她 姓 夏, 在 討 論 將 來 寶 寶 名 字, 想 好 一 個 簡 單 的 周 一, 大 家 說, 不 錯 不 錯, 這 個 名 字 還 有 延 續 性, 一 口 氣 可 以 生 七 個, 從 周 一 到 周 七 有 人 問 : 那 如 果 生 了 第 八 個 怎 麽 辦 呢? 同 事 說 : 第 八 個 就 叫 夏 周 一 32

健 康 資 訊 清 脾 毒 胃 口 大 開 不 發 胖 中 醫 認 為 脾 為 後 天 之 本, 也 就 是 說, 後 天 的 飲 食 習 慣 與 生 活 作 息 影 響 脾 胃 功 能 甚 鉅, 因 此, 如 果 要 維 持 脾 胃 的 消 化 功 能 順 暢, 就 要 調 養 好 胃 口, 才 能 健 康 長 壽 文 / 鍾 碧 芳 脾 為 後 天 之 本, 與 消 化 器 官 腸 胃 功 能 密 切 相 關, 也 是 代 謝 系 統 中 重 要 的 臟 器 如 果 經 常 感 覺 食 慾 不 振 沒 有 力 氣, 甚 至 皮 膚 看 起 來 不 緊 緻 下 半 身 有 水 腫 虛 胖 等 問 題, 都 可 能 是 脾 胃 功 能 不 足 或 是 虛 弱 所 導 致 台 灣 地 處 環 境 濕 熱 的 亞 熱 帶, 因 為 氣 候 潮 濕 且 從 春 天 梅 雨 季 節 一 路 到 夏 天, 很 容 易 弄 壞 腸 胃, 或 者 多 吃 了 一 些 冰 冷 食 物, 就 有 可 能 惹 上 腸 胃 炎, 造 成 脾 胃 的 損 傷, 因 此, 台 灣 有 脾 方 面 問 題 的 人 數 相 對 也 比 較 多 中 醫 的 脾 與 西 醫 的 脾, 兩 者 定 義 的 方 向 大 不 相 同, 不 過 大 多 數 人 普 遍 都 能 夠 接 受 中 醫 的 見 解, 這 可 從 多 數 父 母 會 讓 中 醫 師 開 立 健 脾 的 中 藥 處 方, 改 善 幼 兒 的 食 慾 不 振 腹 瀉 面 黃 肌 瘦 等 症 狀 看 得 出 來 33

脾 的 功 能 主 要 在 於 代 謝, 等 於 是 人 體 中 的 傳 輸 官, 是 把 吃 進 去 的 食 物 分 解 成 養 分 與 水 分, 輸 送 到 其 他 的 臟 器, 就 好 像 是 後 勤 部 隊 一 般 另 一 方 面, 脾 也 掌 管 體 內 的 消 化 機 能, 與 胃 互 為 表 裡 各 司 其 職, 兩 者 共 同 主 導 將 體 內 營 養 精 華 傳 輸 到 心 肺 與 全 身, 胃 主 導 消 化 脾 主 導 吸 收, 因 此, 當 胃 的 功 能 不 好 時, 脾 的 功 能 也 會 衰 退 消 化 液 在 中 醫 是 歸 在 脾 的 功 能, 所 以, 當 代 謝 系 統 出 問 題, 譬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脂 等 疾 患, 就 會 歸 類 在 脾 失 健 運 而 產 生 的 毛 病 人 體 的 肌 肉 同 樣 也 歸 脾 所 管, 這 是 因 為 肌 肉 的 營 養 是 從 脾 的 運 化 吸 收 而 來, 所 以, 當 脾 的 功 能 健 全 時, 肌 肉 就 會 充 盈 ; 若 脾 功 能 不 佳, 就 會 顯 得 消 瘦 或 出 現 水 腫, 也 是 很 多 女 性 肥 胖 的 原 因 脾 積 毒 會 怎 樣? 在 中 醫 的 觀 點 中, 脾 不 單 只 是 個 臟 腑, 還 延 伸 到 口 腔 唾 液 胃 胰 大 腸 小 腸 等 消 化 系 統, 全 部 包 含 在 其 中, 其 他 如 與 血 液 相 關 的 疾 病, 也 都 和 脾 功 能 的 健 全 與 否 有 相 關 性 脾 不 好 的 時 候, 出 現 的 症 狀 也 多, 一 般 症 狀 多 為 食 慾 不 振 常 感 覺 胃 部 脹 滿 卻 又 吃 不 多 腹 瀉 全 身 無 力 容 易 倦 怠 明 顯 消 瘦 或 有 虛 胖 臉 頰 明 顯 疲 憊 且 膚 色 黯 黃 兩 頰 與 眼 袋 下 垂 下 半 身 特 別 容 易 水 腫 等 日 本 大 學 醫 學 博 士 義 守 大 學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教 授 陳 旺 全, 歸 類 三 大 類 型 疾 病 症 狀 如 下 : 消 化 功 能 失 調 脾 氣 虛 34

症 狀 食 慾 不 振 吃 完 飯 後 肚 子 脹 大 便 很 稀 小 便 不 順 暢 身 體 浮 腫 倦 怠 臉 色 蠟 黃 等 疾 病 慢 性 腸 胃 炎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胃 潰 瘍 胃 腸 功 能 障 礙 常 用 中 藥 及 藥 方 黨 參 茯 苓 白 朮 ; 處 方 為 六 君 子 湯 參 苓 白 朮 散 消 化 機 能 退 化 中 氣 下 陷 症 狀 眩 暈 頭 暈 臉 色 泛 黃 視 力 模 糊 精 神 倦 怠 大 便 很 稀 頻 尿 吃 得 少 等 疾 病 子 宮 下 垂 胃 下 垂 脫 肛 常 用 中 藥 及 藥 方 黃 耆 升 麻 炙 甘 草 ; 中 藥 處 方 為 升 陷 湯 補 中 益 氣 湯 脾 臟 循 環 功 能 不 良 脾 不 統 血 症 狀 臉 色 蒼 白 吃 得 少 容 易 疲 倦 胸 悶 呼 吸 不 順 懶 洋 洋 不 愛 說 話 流 鼻 血 大 便 出 血 皮 膚 出 現 紫 斑 月 經 經 血 過 多 等 疾 病 功 能 性 子 宮 出 血 功 能 性 痔 瘡 出 血 靜 脈 出 血 血 友 病 等 常 用 中 藥 及 藥 方 黃 耆 當 歸 龍 眼 肉 ; 處 方 為 歸 脾 湯 芎 歸 膠 艾 湯 清 脾 毒 5 招 35

要 養 脾 胃,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從 飲 食 下 手, 除 了 不 要 吃 太 飽 之 外, 也 要 有 規 律, 不 要 吃 腐 敗 或 是 過 於 刺 激 性 的 食 物, 才 能 達 到 健 脾 的 功 效 1 餐 餐 只 吃 7 分 飽 由 於 養 脾 要 跟 養 胃 一 起 進 行, 脾 胃 有 起 升 清 降 濁 的 作 用, 因 此, 吃 東 西 絕 對 不 能 吃 太 飽, 以 免 增 加 脾 胃 的 負 擔, 引 發 更 大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時 下 許 多 餐 廳 都 採 吃 到 飽 策 略, 請 注 意, 只 要 吃 7 分 飽 就 好 2 7~9 點 一 定 要 吃 早 餐 早 上 7 點 到 9 點 是 胃 經 運 行 的 時 間, 這 個 時 候 最 適 合 吃 早 餐, 可 以 加 速 食 物 的 消 化, 且 最 好 選 擇 米 飯 類 食 物 當 早 餐, 以 符 合 醣 分 入 脾 的 概 念 ; 到 了 9 點 至 11 點 時, 則 是 脾 經 運 行 的 時 間, 早 餐 消 化 後 的 營 養 物 質 剛 好 可 進 入 脾 臟, 恰 恰 能 符 合 生 理 秩 序, 達 到 養 生 健 脾 的 效 果 3 挑 黃 色 食 物 吃, 健 脾 助 胃 性 甘 的 食 物 可 以 補 養 氣 血 補 充 熱 量 且 消 除 疲 勞 調 解 胃 功 能 不 適, 又 具 有 緩 解 痙 攣 的 作 用, 因 此, 可 以 多 選 擇 紅 糖 桂 圓 肉 蜂 蜜 米 麵 食 品 等, 黃 色 食 物 則 是 健 脾 食 物 的 代 表 以 五 穀 類 來 說, 可 食 用 玉 米 扁 豆 豌 豆 等 ; 蔬 果 類 則 以 地 瓜 南 瓜 芥 蘭 菜 香 菇 類 為 優 先, 水 果 中 的 鳳 梨 橘 子 蘋 果 楊 桃 柳 丁 等, 都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 至 於 肉 類 則 可 以 雞 肉 鱸 魚 鱔 魚 等 36

此 外, 少 吃 不 好 消 化 的 食 物 冰 冷 生 飲 等, 才 能 減 輕 腸 胃 的 負 擔, 尤 其 是 過 於 刺 激 性 的 食 物, 例 如 麻 辣 鍋, 也 應 盡 量 少 吃 4 仰 臥 起 坐 按 摩 小 腿, 都 可 助 消 化 平 日 多 做 運 動 按 摩, 可 加 強 脾 氣 的 運 作 與 功 能, 仰 臥 起 坐 就 是 很 好 的 運 動 之 一, 只 要 在 每 天 起 床 和 睡 前 做 約 20~24 次 左 右, 長 期 下 來 就 能 看 到 效 果 此 外, 也 可 利 用 按 摩 的 方 式 幫 助 腸 胃 的 蠕 動 與 消 化, 作 法 為 仰 躺 在 床 上 以 肚 臍 為 中 心, 順 時 針 以 手 掌 輕 輕 旋 轉 按 摩 約 10~20 次, 或 可 以 按 摩 膻 中 穴 與 下 丹 田, 對 脾 氣 的 運 作 就 有 很 大 的 作 用 另 外, 按 摩 小 腿 也 是 一 個 好 方 法, 因 為 小 腿 集 中 了 不 少 脾 胃 經 的 穴 位, 如 足 三 里 陰 陵 泉 等, 只 要 每 天 睡 前 將 小 腿 從 上 到 下 順 序 按 摩 約 3 次, 就 會 覺 得 通 體 舒 暢 不 過, 千 萬 別 在 吃 飽 時 或 飢 餓 時 按 壓, 以 免 損 傷 脾 胃 功 能 5 保 持 居 住 環 境 乾 爽 脾 喜 歡 乾 燥 不 喜 歡 潮 濕, 因 為 太 潮 濕 的 環 境 會 傷 害 脾 氣, 使 其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尤 其 長 夏 炎 熱 多 雨, 空 氣 濕 度 較 大, 再 加 上 流 汗 淋 雨 或 居 住 環 境 潮 濕 等, 就 會 傷 害 陽 氣, 反 映 在 肌 膚 關 節 上, 就 會 導 致 濕 疹 皮 膚 病 變 等, 因 此, 要 特 別 注 意 保 持 室 內 適 宜 的 濕 度, 建 議 調 整 為 40~60% 左 右 37

此 外, 為 了 保 持 體 內 的 陽 氣, 也 不 能 過 於 避 熱 趨 涼 一 直 吹 冷 氣, 以 防 冷 氣 病 的 產 生 ; 更 要 小 心 腹 部 著 涼, 以 免 濕 氣 侵 入 脾 胃, 導 致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變 差 養 脾 就 要 這 樣 吃 參 棗 米 飯 材 料 : 黨 參 10 公 克 糯 米 250 公 克 白 糖 50 公 克 紅 棗 數 顆 作 法 : 1. 將 黨 參 紅 棗 洗 淨 放 入 鍋 內, 加 水 適 量 先 泡 發 後 煎 煮 30 分 鐘 後 撈 出 2. 藥 液 加 糖 煎 煮 糖 溶 化 後 備 用 3. 將 糯 米 洗 淨, 放 入 瓷 碗 中, 加 入 適 量 的 水 放 入 電 鍋 中 蒸 熟 4. 糯 米 熟 後 放 入 盤 中, 淋 上 藥 液 後, 即 可 食 用 吃 法 : 可 當 做 早 餐 吃 作 用 : 健 脾 益 氣, 對 體 虛 氣 弱 容 易 倦 怠 經 常 心 悸 失 眠 食 慾 不 振 身 體 浮 腫 的 人 有 用 禁 忌 : 糖 尿 病 患 者 38

健 脾 西 瓜 盅 材 料 : 小 玉 西 瓜 1 顆 蓮 子 50 公 克 龍 眼 肉 30 公 克 荸 薺 30 公 克 核 桃 20 公 克 杏 仁 10 公 克 作 法 : 1. 將 西 瓜 外 皮 洗 淨, 剖 開 1 3, 將 西 瓜 肉 挖 出 一 部 分 2. 將 去 蒂 心 的 蓮 子 龍 眼 肉 荸 薺 核 桃 杏 仁 全 部 放 入 西 瓜 盅 內 3. 再 將 瓜 蒂 蓋 起 來, 放 入 磁 鍋 中, 隔 水 加 熱, 煮 約 1 小 時 吃 法 : 早 上 10 點 左 右 吃 作 用 : 清 熱 除 煩 生 津 止 咳, 對 長 口 瘡 咽 喉 痛 等 患 者 有 用 禁 忌 : 急 性 腸 胃 炎 時 不 要 吃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