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湛 府 2015 93 号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扶 持 创 业 和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湛 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湛 江 奋 勇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南 三 岛 滨 海 旅 游 示 范 区 湛 江 海 东 新 区 管 委 会,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5 28 号 ) 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2015 78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做 好 扶 持 创 业 和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现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和 更 积 极 的 就 业 政 策 ( 一 ) 把 促 进 就 业 作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优 先 目 标 切 实 把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摆 在 重 要 位 置, 实 施 更 积 极 的 就 业 政 策, 统 筹 做 好 城 1
乡 各 类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工 作, 突 出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和 返 乡 农 民 工 的 就 业 工 作 根 据 就 业 形 势 变 化, 及 时 充 实 和 完 善 就 业 政 策, 加 强 就 业 政 策 与 产 业 贸 易 财 政 税 收 金 融 等 政 策 措 施 的 协 调, 加 大 财 政 对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的 投 入, 完 善 促 进 就 业 的 税 收 和 金 融 扶 持 政 策, 形 成 政 府 重 视 部 门 联 动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良 好 氛 围 ( 二 ) 加 强 对 重 点 群 体 就 业 的 扶 持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摆 在 首 位, 深 入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和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对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进 行 实 名 制 登 记 跟 踪 服 务,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城 乡 基 层 就 业, 逐 步 推 进 政 府 购 买 基 层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岗 位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鼓 励 小 微 企 业 吸 纳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1 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加 大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就 业 援 助 工 作 力 度, 进 一 步 扩 大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范 围, 将 退 役 士 兵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戒 毒 康 复 人 员 精 神 病 康 复 人 员 需 赡 养 患 重 大 疾 病 直 系 亲 属 人 员 纳 入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范 围, 按 规 定 享 受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岗 位 补 贴 等 就 业 援 助 补 贴 政 策 ( 三 ) 做 好 促 进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的 有 效 衔 接 全 面 领 会 粤 府 2015 28 号 文 和 粤 府 2015 78 号 文 精 神, 做 好 相 关 政 策 的 衔 接 工 作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对 象 范 围 扩 展 到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 就 业 见 习 2
补 贴 条 件 及 标 准 调 整 为 : 见 习 单 位 对 见 习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留 用 率 达 50% 以 上 的 ( 含 50%), 政 府 按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60% 承 担 见 习 补 贴 ; 对 留 用 率 达 不 到 50% 以 上 的, 政 府 按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50% 承 担 见 习 补 贴 技 工 院 校 取 得 高 级 工 和 技 师 ( 高 级 技 师 )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毕 业 生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可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相 关 的 补 贴 政 策 将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和 扶 持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补 助 合 并 为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贴, 根 据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实 绩 给 予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贴, 用 于 基 层 能 力 建 设 和 工 作 补 助 二 大 力 扶 持 创 业,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 四 ) 降 低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精 简 和 规 范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依 法 依 规 改 革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等 有 关 登 记 事 项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建 设 的 部 署 精 神, 进 一 步 简 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程 序 ( 五 ) 减 免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规 费 服 务 收 费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对 初 创 企 业 ( 是 指 在 我 市 登 记 注 册 3 年 内 的 小 微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家 庭 农 场, 下 同 ) 免 收 登 记 类 证 照 类 管 理 类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工 会 费 事 业 单 位 的 服 务 收 费, 以 及 各 类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性 强 制 性 评 估 检 测 和 论 证 等 专 业 服 务 收 费, 对 初 创 企 业 均 按 不 高 于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标 准 的 50% 收 取 3
( 六 ) 完 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将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调 整 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对 自 主 创 业 ( 国 家 限 制 行 业 除 外 ) 自 筹 资 金 不 足 的, 可 在 创 业 地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其 中 个 人 贷 款 额 度 最 高 到 20 万 元, 合 伙 经 营 或 创 办 小 企 业 的 可 按 每 人 不 超 过 20 万 元 总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额 度 实 行 捆 绑 性 贷 款 ;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和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在 规 定 的 贷 款 额 度 内, 按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最 高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据 实 给 予 贴 息 ; 劳 动 密 集 型 和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按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50% 给 予 贴 息 ( 七 ) 鼓 励 电 子 商 务 创 业 在 我 市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商 户 从 业 人 员, 同 等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未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商 户 从 业 人 员, 可 认 定 为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申 请 享 受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扶 持 政 策 在 网 络 平 台 实 名 注 册 稳 定 经 营 且 信 誉 良 好 的 网 络 商 户 创 业 者,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政 策 ( 八 ) 鼓 励 科 研 人 员 创 业 我 市 各 事 业 单 位 和 驻 湛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经 原 单 位 同 意 离 岗 创 业 的, 保 留 其 基 本 待 遇 创 业, 其 社 会 保 险 在 原 单 位 参 加, 在 职 称 评 审 时 视 同 于 在 岗 人 员, 在 创 业 期 间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视 同 于 在 职 期 间 取 得 将 专 利 创 造 标 准 制 定 及 成 果 转 化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科 研 人 员 参 与 职 称 评 审 与 岗 位 考 核 时, 发 明 专 利 转 化 应 用 情 况 与 论 文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待, 技 术 转 让 成 交 额 与 纵 向 课 题 指 标 要 求 同 等 对 4
待 在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中, 将 职 务 发 明 成 果 转 化 后 用 于 奖 励 科 研 负 责 人 骨 干 技 术 人 员 等 重 要 贡 献 人 员 和 团 队 的 收 益 比 例 不 低 于 50% 三 加 大 扶 持 创 业 补 贴 力 度 ( 九 )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对 具 有 创 业 要 求 和 培 训 愿 望 并 具 备 一 定 创 业 条 件 的 城 乡 各 类 劳 动 者 ( 非 毕 业 学 年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院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除 外 ),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可 凭 学 员 身 份 证 和 培 训 合 格 证, 向 培 训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相 应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不 超 过 1000 元 / 人 ; 每 位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只 能 享 受 一 次 补 贴,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 十 ) 一 次 性 创 业 资 助 在 校 及 毕 业 5 年 内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和 领 取 毕 业 证 书 5 年 内 的 出 国 ( 境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军 转 干 部 复 退 军 人 以 及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创 业 者 ), 成 功 创 业 ( 在 我 市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定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本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正 常 经 营 6 个 月 以 上, 可 凭 创 业 者 身 份 证 及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其 他 法 定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 税 务 登 记 证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申 请 5000 元 的 创 业 资 助 ;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每 人 只 能 享 受 一 次 创 业 资 助 ( 十 一 ) 租 金 补 贴 对 入 驻 我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创 业 园 区 ) 的 初 创 企 业, 按 照 第 一 年 不 低 于 80% 第 二 年 不 低 于 50% 第 三 年 不 低 于 20% 的 比 例 减 免 租 金 创 5
业 者 在 我 市 租 用 经 营 场 地 ( 含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的 孵 化 基 地 ) 创 业, 可 凭 创 业 者 身 份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其 他 法 定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 税 务 登 记 证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和 经 营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申 请 租 金 补 贴, 每 年 最 高 4000 元, 补 贴 期 限 累 计 不 超 过 3 年, 租 金 补 贴 直 接 补 助 到 其 所 办 企 业 ( 十 二 )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补 贴 初 创 企 业 与 被 吸 纳 就 业 人 员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可 凭 创 业 人 员 身 份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其 他 法 定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税 务 登 记 证 和 最 近 3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按 其 吸 纳 就 业 人 数 申 请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补 贴 : 招 用 3 人 ( 含 3 人 ) 以 下 的 按 每 人 2000 元 给 予 补 贴 ; 招 用 3 人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1 人 给 予 3000 元 补 贴,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十 三 ) 开 展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资 助 每 年 遴 选 一 批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特 别 是 我 市 重 点 发 展 的 五 大 五 新 五 特 产 业 ( 即 大 钢 铁 大 石 化 大 纸 业 大 旅 游 大 物 流 五 大 产 业 ; 新 海 洋 新 能 源 新 电 子 新 医 药 新 材 料 五 新 产 业 ; 特 色 农 业 特 色 家 具 特 色 家 电 特 色 食 品 特 色 文 化 五 特 产 业 ) 的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推 荐 参 加 省 级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评 选 ( 十 四 ) 加 快 创 业 孵 化 平 台 建 设 鼓 励 各 县 ( 市 区 ) 驻 湛 高 校 和 社 会 力 量 新 建 或 利 用 各 种 场 地 资 源 改 造 建 设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搭 建 促 进 创 业 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探 索 采 取 政 府 入 股 的 方 式 6
与 社 会 力 量 共 同 投 资 建 设 完 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孵 化 基 地 按 规 定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创 业 孵 化 服 务 的 ( 不 含 场 租 减 免 ), 按 实 际 孵 化 成 功 ( 登 记 注 册 并 搬 离 基 地 ) 户 数 按 每 户 不 超 3000 元 标 准 给 予 创 业 孵 化 补 贴 大 力 提 升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运 作 水 平, 对 达 到 市 级 示 范 性 基 地 建 设 标 准 的, 市 给 予 每 个 3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补 ; 对 达 到 国 家 省 级 示 范 性 基 地 建 设 标 准 的, 省 给 予 每 个 5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补 ( 十 五 ) 设 立 创 业 引 导 基 金 我 市 设 立 创 业 引 导 基 金 用 于 扶 持 创 业, 实 行 专 业 运 营, 滚 动 发 展 相 关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四 提 高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 十 六 ) 不 断 完 善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依 托 我 市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网 络,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项 目 推 介 开 业 指 导 融 资 服 务 补 贴 发 放 等 一 站 式 创 业 服 务, 及 时 发 布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办 事 流 程 创 业 信 息 服 务 资 源 等 公 共 信 息 充 分 发 挥 社 团 组 织 行 业 协 会 和 社 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作 用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创 业 服 务 项 目 清 单,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等 方 式 购 买 社 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创 业 服 务 成 果, 形 成 多 层 次 广 覆 盖 专 业 化 的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 十 七 ) 加 大 创 业 指 导 力 度 建 立 创 业 项 目 库, 每 年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投 资 少 风 险 低 见 效 快 易 操 作 的 小 型 创 业 项 目, 为 有 创 业 意 愿 人 员, 特 别 是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提 供 创 业 项 目 展 7
示 平 台 和 信 息 不 断 充 实 创 业 导 师 志 愿 团 队, 鼓 励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和 创 业 资 源 的 企 业 家 创 业 成 功 人 士 及 专 家 学 者 参 加 创 业 志 愿 服 务, 提 供 创 业 指 导 和 帮 助 根 据 创 业 导 师 志 愿 者 的 实 际 出 勤 时 间 给 予 交 通 伙 食 补 贴 ( 十 八 ) 放 宽 创 业 者 入 户 条 件 初 创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1 年 以 上, 并 依 法 纳 税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凭 身 份 证 及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其 他 法 定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 税 务 登 记 证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和 经 营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申 请 将 户 口 迁 入 创 业 地,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随 迁 五 营 造 创 新 创 业 社 会 氛 围 ( 十 九 ) 营 造 创 新 创 业 文 化 氛 围 加 大 创 业 政 策 宣 传 力 度, 倡 导 敢 为 人 先 宽 容 失 败 的 创 新 文 化, 树 立 崇 尚 创 新 创 业 致 富 的 价 值 导 向, 大 力 培 育 企 业 家 精 神 和 创 客 文 化, 将 奇 思 妙 想 创 新 创 意 转 化 为 实 实 在 在 的 创 业 活 动 加 强 各 类 媒 体 对 大 众 创 新 创 业 的 新 闻 宣 传 和 舆 论 导 向, 报 道 一 批 创 新 创 业 先 进 事 迹, 树 立 一 批 创 新 创 业 典 型 人 物, 让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在 全 社 会 蔚 然 成 风 ( 二 十 ) 丰 富 创 业 主 题 活 动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围 绕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组 织 开 展 各 类 公 益 活 动 联 合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企 业 等 社 会 力 量 定 期 举 办 创 业 沙 龙 活 动 每 年 举 办 一 次 创 业 大 赛, 对 在 创 业 大 赛 获 奖 的,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5 万 元 的 奖 励 8
六 加 强 工 作 保 障 ( 二 十 一 ) 建 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将 湛 江 市 就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更 名 为 湛 江 市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负 责 协 调 组 织 各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支 持 优 化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环 境 的 政 策, 对 全 市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检 查 各 县 ( 市 区 ) 要 相 应 建 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统 筹 规 划 当 地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积 极 落 实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总 结 推 广 典 型 经 验, 推 动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全 面 开 展 ( 二 十 二 ) 建 立 目 标 责 任 制 将 创 业 工 作 纳 入 全 市 劳 动 转 移 与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将 优 化 创 业 环 境 落 实 创 业 政 策 以 及 提 高 创 业 培 训 效 果 创 业 服 务 质 量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效 应 等 作 为 衡 量 创 业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标 ( 二 十 三 ) 建 立 信 息 交 流 制 度 各 县 ( 市 区 )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创 业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报 市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市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编 辑 整 理 工 作 动 态, 定 期 通 报, 总 结 典 型, 推 动 工 作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0 月 30 日 9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市 委 有 关 部 委 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纪 委 办 公 室, 驻 湛 各 部 队, 市 中 级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中 央 省 驻 湛 有 关 单 位,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大 专 院 校, 各 新 闻 单 位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