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教 育 部 13.3.24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13851A 號 函 核 定 之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5 年 3 月 1 日 本 校 14 學 年 度 第 1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地 址 :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電 話 :(2)8662-5821~4 網 址 :http://www.tnu.edu.tw/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2 貳 招 考 系 別 及 名 額 3 參 報 考 資 格 3 肆 報 名 4 伍 列 印 考 試 通 知 單 5 陸 口 試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5 柒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內 容 及 成 績 百 分 比 例 5 捌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12 玖 成 績 查 詢 12 拾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13 拾 壹 報 到 分 發 13 拾 貳 放 榜 13 拾 參 放 棄 錄 取 13 拾 肆 簡 章 公 告 事 宜 13 拾 伍 附 註 13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4 附 錄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5 附 錄 三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17 附 錄 四 繳 費 須 知 18 附 錄 五 本 校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入 學 就 讀 獎 學 金 辦 法 19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 參 考 用 ) 21 附 表 二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表 23 附 表 三 運 動 績 優 生 證 明 書 24 附 表 四 考 生 切 結 書 25 附 表 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6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7 附 表 七 申 訴 申 請 表 28 附 件 一 本 校 大 眾 交 通 指 引 29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2)8662-5821~4 相 關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www.tnu.edu.tw/ 1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下 載 15/3/7( 星 期 一 ) 起 網 路 報 名 及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考 試 通 知 單 15/3/28( 星 期 一 ) 15/4/29( 星 期 五 ) 15/5/6(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起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7 頁 附 錄 三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填 妥 相 關 表 件,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中 午 12: 起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考 試 通 知 單,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通 知 考 試 15/5/14( 星 期 六 ) 成 績 查 詢 15/5/18(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本 次 考 試 不 寄 發 成 績 單 各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及 申 訴 15/5/19( 星 期 四 ) 公 告 合 於 報 到 分 發 名 單 15/5/2( 星 期 五 ) 下 午 3: 考 生 亦 可 上 網 查 詢 ( 下 午 3:) (http://www.tnu.edu.tw/) 報 到 分 發 15/5/28( 星 期 六 ) 放 榜 15/5/31( 星 期 二 ) 2
貳 招 考 系 別 及 名 額 招 收 籃 球 田 ( 徑 ) 賽 桌 球 民 俗 體 育 撞 球 跆 拳 道 競 技 啦 啦 隊 啦 啦 舞 蹈 ( 女 ) 橄 欖 球 排 球 角 力 等 十 一 項 專 長 新 生 部 別 學 制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日 間 部 四 技 機 械 工 程 系 5 日 間 部 四 技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組 5 日 間 部 四 技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系 2 日 間 部 四 技 電 子 工 程 系 5 日 間 部 四 技 電 機 工 程 系 4 日 間 部 四 技 資 訊 科 技 系 5 日 間 部 四 技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4 日 間 部 四 技 觀 光 與 生 態 旅 遊 系 4 日 間 部 四 技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24 日 間 部 四 技 餐 旅 管 理 系 7 註 :1. 本 校 將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辦 理 報 到 分 發, 各 專 長 之 名 額 不 限 制 2.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於 就 學 期 間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依 本 校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入 學 就 讀 獎 學 金 辦 法 申 請 獎 勵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9 頁 附 錄 五 3. 本 校 訂 有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輔 導 辦 法 優 秀 運 動 員 獎 勵 辦 法 校 代 表 隊 集 訓 獎 助 要 點 運 動 校 代 表 隊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獎 勵 辦 法 等 多 項 輔 導 及 獎 勵 措 施 参 報 考 資 格 ( 需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才 能 報 考, 具 有 特 殊 身 分 之 考 生, 一 律 不 予 優 待 加 分 ) 一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項 ) ( 一 ) 具 備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中 之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5 頁 附 錄 二 ) ( 二 )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層 級 之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三 )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四 ) 曾 參 加 經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之 運 動 聯 賽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五 ) 曾 任 高 中 職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一 年 以 上, 且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參 賽 紀 錄 者 ( 六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畢 業 生,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二 學 歷 ( 力 ) 資 格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或 應 屆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4 頁 附 錄 一 3
肆 報 名 一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件 ( 一 ) 報 名 系 統 自 15/3/28( 週 一 ) 上 午 9: 至 15/4/29( 週 五 ) 下 午 4: 止 ( 二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http://www.tnu.edu.tw/) ( 三 ) 請 將 所 列 印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連 同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內 ( 封 面 請 黏 貼 附 表 五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15/3/28~15/4/29) 掛 號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7 頁 附 錄 三 二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核 對 輸 入 無 誤 後 親 自 簽 名, 並 於 正 副 表 上 貼 妥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二 ) 請 備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 ( 三 )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畢 業 證 書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書 ) (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 ( 四 ) 在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一 ~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 ( 五 )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明 : 各 級 比 賽 之 出 場 證 明 成 績 證 明 獎 狀 影 本 或 運 動 代 表 隊 體 育 班 畢 業 生 證 明 ( 證 明 文 件 依 各 校 規 定, 或 參 照 附 表 三 ) 本 項 資 料 可 黏 貼 於 附 表 二 或 自 行 裝 訂 於 本 表 背 頁 ( 六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5 年 9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及 准 考 證 明 書 始 准 報 名 並 應 繳 驗 軍 人 補 給 證 此 項 申 請 登 記 人 應 以 普 通 生 身 分 報 名 三 繳 納 報 名 費 : ( 一 )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 二 )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憑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代 碼 ( 例 :11531---------- 共 16 碼 ) 繳 費, 注 意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代 碼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繳 交 一 名 考 生 費 用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8 頁 附 錄 四 ( 三 ) 凡 具 有 各 直 轄 市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清 寒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採 用 ), 報 名 費 均 予 以 全 免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表 件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後, 若 經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表 件 不 全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資 料 填 寫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或 未 繳 費 繳 費 不 足 者, 一 律 以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不 得 要 求 補 ( 抽 換 ) 件 或 退 費 ( 二 ) 所 繳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概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留 存 備 查,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三 )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件 ( 退 費 ) ( 四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4
伍 列 印 考 試 通 知 單 一 本 校 預 訂 於 15/5/6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起 開 放 列 印 考 試 通 知 單, 請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資 料 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二 考 生 應 詳 加 核 對 考 試 通 知 單 上 各 欄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時, 請 來 電 詢 問 (2)8662-5821~4( 教 務 處 ),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陸 口 試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15/5/14( 週 六 ) 二 時 間 : 報 到 時 間 8:5, 考 試 時 間 9: 至 13: 三 地 點 : 本 校 中 山 樓 夢 初 體 育 館 ( 大 禮 堂 ) 四 參 加 考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考 試 通 知 單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應 考 柒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內 容 及 成 績 百 分 比 例 : ( 一 ) 籃 球 ( 男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五 定 點 投 籃 一 分 鐘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五 對 五 實 戰 1. 投 籃 位 置 : 左 右 底 線 左 右 45 度 及 中 央 位 置 約 三 分 線 內 共 五 點 2. 方 法 : 一 分 鐘 內 需 投 完 所 指 定 位 置 十 球 1. 運 球 上 籃 位 置 : 左 右 ; 底 線 左 右 45 度 及 中 央 位 置 約 罰 球 線 外 共 五 點 2. 方 法 : 一 分 鐘 內,( 不 限 左 右 手 ) 連 續 運 球 上 籃, 至 一 分 鐘 記 進 球 數 ( 上 籃 不 進 不 用 補 投 進 ) 1. 按 各 位 置 報 名 順 序, 以 一 名 中 鋒 (5 號 球 員 ), 二 名 前 鋒 (3 4 號 球 員 ), 二 名 後 衛 (1 2 號 球 員 ) 為 一 隊, 於 術 科 測 驗 當 天 抽 籤 後 再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 人 數 不 足 時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補 ) 2. 防 守 以 區 域 半 場 盯 人 兩 種 方 式 進 行 3. 比 賽 時 間 15 分 鐘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投 籃 準 確 度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運 球 敏 捷 性 及 上 籃 穩 定 性 1. 以 籃 球 運 動 潛 力 表 現 為 評 量 包 括 ( 臨 場 經 驗 綜 合 技 術 反 應 創 意 及 變 化 )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助 攻 命 中 率 走 位 及 掩 護 觀 念 等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籃 板 阻 攻 抄 截 補 位 等 4. 浪 投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者 為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得 分 比 重 15% 15% 7%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1 總 分 1 備 註 5
( 一 ) 籃 球 (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罰 球 1. 投 籃 位 置 : 罰 球 線 罰 球 2. 方 法 : 一 分 鐘 罰 球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投 籃 準 確 度 得 分 比 重 15% 評 分 高 低 標 1 備 註 一 分 鐘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五 對 五 實 戰 1. 運 球 上 籃 位 置 : 左 右 ; 底 線 左 右 45 度 及 中 央 位 置 約 罰 球 線 外 共 五 點 2. 方 法 : 一 分 鐘 內,( 不 限 左 右 手 ) 連 續 運 球 上 籃, 至 一 分 鐘 記 進 球 數 ( 上 籃 不 進 不 用 補 投 進 ) 1. 按 各 位 置 報 名 順 序, 以 一 名 中 鋒 (5 號 球 員 ), 二 名 前 鋒 (3 4 號 球 員 ), 二 名 後 衛 (1 2 號 球 員 ) 為 一 隊, 於 術 科 測 驗 當 天 抽 籤 後 再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 人 數 不 足 時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補 ) 2. 防 守 以 區 域 半 場 盯 人 兩 種 方 式 進 行 3. 比 賽 時 間 15 分 鐘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運 球 敏 捷 性 及 上 籃 穩 定 性 1. 以 籃 球 運 動 潛 力 表 現 為 評 量 包 括 ( 臨 場 經 驗 綜 合 技 術 反 應 創 意 及 變 化 )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助 攻 命 中 率 走 位 及 掩 護 觀 念 等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籃 板 阻 攻 抄 截 補 位 等 4. 浪 投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者 為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15% 7% 1 1 總 分 1 6
- - - - ( 二 ) 田 徑 賽 ( 男 女 ) 1. 短 跑 跳 部 擲 部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6M 速 跑 要 領 與 1 公 尺 賽 跑 相 同, 採 蹲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距 式 起 跑, 得 著 釘 鞋 口 令 為 : 2. 測 驗 速 度 及 跑 姿 是 否 優 良 1 各 就 各 位 2 預 備 3 槍 聲 得 分 比 重 5% 評 分 備 註 高 低 標 1 立 定 跳 遠 雙 腳 應 併 攏 於 起 點 上, 可 做 預 備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性 擺 動 但 切 勿 使 雙 腳 或 單 腳 做 2. 測 定 其 爆 發 力 5% 任 何 移 動 及 小 彈 跳 1 總 分 1 2. 中 長 跑 距 離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6M 速 跑 15M 速 耐 要 領 與 1 公 尺 賽 跑 相 同, 採 蹲 1.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得 分 比 重 距 式 起 跑, 得 著 釘 鞋 口 令 為 : 2. 測 驗 速 度 及 跑 姿 是 否 優 良 5% 1 各 就 各 位 2 預 備 3 槍 聲 測 試 速 耐 力 的 能 力, 得 著 釘 鞋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測 定 其 心 肺 耐 力 5%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備 註 總 分 1 7
- - - ( 三 ) 桌 球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基 本 技 術 基 本 步 法 1 對 1 實 戰 1. 攻 球 2. 推 擋 球 3. 弧 圈 球 4. 搓 球 5. 發 球 與 接 發 球 1. 左 推 右 攻 ( 跳 步 ) 2. 推 側 仆 ( 交 叉 步 )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穩 定 性 落 點 旋 轉 速 得 分 比 重 度 25%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考 驗 移 動 準 確 走 動 到 位 重 心 平 穩 迅 速 調 整 25% 採 11 球 三 戰 二 勝 制 按 排 名 高 低 給 分 5%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1 備 註 總 分 1 基 本 體 能 ( 四 ) 民 俗 體 育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專 項 技 能 立 定 跳 遠 5M 速 跑 1. 舞 龍 2. 民 俗 體 育 ( 扯 鈴 跳 繩 踢 鍵 ) 2. 專 項 技 能 器 材 自 行 準 備 等 3. 舞 獅 以 上 三 項, 任 選 一 項 雙 腳 應 併 攏 於 起 點 上, 可 做 預 備 性 擺 動 但 切 勿 使 雙 腳 或 單 腳 做 任 何 移 動 及 小 彈 跳 要 領 與 1 公 尺 賽 跑 相 同, 採 蹲 距 式 起 跑, 得 著 釘 鞋 口 令 為 :1 各 就 各 位 2 預 備 3 槍 聲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3. 依 結 構 ; 律 動 優 美 度 ; 熟 練 度 ; 配 樂 ; 創 意 給 分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得 分 比 重 7% 2. 測 定 其 爆 發 力 15%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測 驗 速 度 及 跑 姿 是 否 優 良 15%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1 備 註 總 分 1 8
- ( 五 ) 撞 球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得 分 比 重 評 分 高 低 標 備 註 規 則 : 1. 監 視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1. 每 局 採 9- 號 球 排 球 方 式 ( 規 則 2. 測 驗 準 度 與 技 巧 是 否 優 良 同 9-Ball) 2. 每 局 衝 球 後, 母 球 皆 為 全 場 自 由 球 3. 全 場 自 由 球 後, 發 生 失 誤, 即 結 束 該 局, 並 計 算 分 數 9-ball Run1 評 量 法 分 數 計 算 : 1. 自 我 檢 測 以 9 局 為 佳, 最 高 總 分 1 分 1% 1 2. 每 局 衝 球 有 進 球 ( 未 犯 規 ) 即 得 2 分, 為 衝 球 得 分 3. 全 場 自 由 球 後, 每 打 進 1 顆 球, 即 算 1 分, 加 上 衝 球 進 球 數, 為 進 攻 得 分 4. 清 台 (Clean table) 為 9 分 5. 衝 球 犯 規 扣 1 分 總 分 1 ( 六 ) 跆 拳 道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基 本 動 作 踢 擊 1. 主 反 擊 ( 旋 踢 下 壓 後 踢 )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踢 靶 2. 考 驗 穩 定 性 準 確 性 敏 捷 性 2. 採 一 進 一 退 模 式 踢 靶, 前 後 腳 速 度 反 應 能 力 均 要, 每 項 動 作 各 三 次 得 分 比 重 4% 評 分 高 低 標 1 備 註 對 練 按 考 生 體 重 分 級 對 練, 每 組 3 回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合,1 回 合 2 分 鐘, 護 具 自 備 2. 考 驗 實 戰 能 力 6% 1 總 分 1 9
( 七 ) 競 技 啦 啦 隊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評 量 重 點 單 底 層 多 底 層 籃 形 拋 投 口 號 & 舞 蹈 跳 躍 & 翻 滾 以 4-6 秒 的 動 作 自 由 發 揮 以 4-6 秒 的 動 作 自 由 發 揮, ( 上 層 請 展 現 2-3 個 柔 軟 度 ) 須 實 施 2 次 上 拋 投 ( 上 層 請 實 施 2 次 以 上 不 同 空 拋 動 作 ) 口 號 2 至 3 秒, 至 少 6 個 手 部 動 作 ; 舞 蹈 自 備 音 樂 CD (3 秒 以 內 ) 跳 躍 至 少 2 個, 可 連 接 原 地 騰 翻 ; 單 一 騰 翻 2 至 3 個, 連 接 翻 騰 1 至 2 趟 得 分 比 重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測 驗 技 巧 穩 定 度 及 正 確 性 2%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測 驗 柔 軟 度 及 技 巧 穩 定 度 2%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測 驗 爆 發 力 及 技 巧 穩 定 度 2%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測 驗 個 人 群 眾 魅 力 肢 體 律 動 能 力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15% 2. 測 驗 協 調 性 25% 評 分 備 註 高 低 標 1 1 1 1 1 總 分 1 ( 八 ) 啦 啦 舞 蹈 ( 女 ) 項 目 內 容 評 量 重 點 技 巧 組 合 舞 蹈 基 本 技 術 1. 水 平 跳 躍 + 下 分 腿 2. 平 轉 + 跨 跳 3. 平 轉 + 跨 跳 + 高 踢 腿 + 收 腳 轉 圈 1. 考 生 自 行 編 創 2. 時 間 以 2 分 鐘 內 含 技 巧 動 作 3. 街 舞 爵 士 舞 現 代 舞 彩 球 舞 等 1. 踢 腿 2. 跳 躍 ( 原 地 流 動 ) 3. 轉 圈 ( 原 地 流 動 ) 4. 分 腿 1. 完 整 性 2. 穩 定 性 3. 精 確 性 得 分 比 重 2% 整 體 表 現 力 35% 1. 穩 定 性 2. 精 確 性 3. 難 度 45%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1 備 註 人 員 示 範 總 分 1 1
( 九 ) 橄 欖 球 ( 男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基 本 兩 人 一 組 傳 接 踢 球 2. 依 據 其 動 作 之 正 確 性 及 準 確 性 技 術 給 分 1. 勒 克 (Ruck) 基 本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 拓 克 路 (Tackle) 攻 防 2. 移 動 準 確, 進 攻 及 防 守 能 力 備 註 : 各 三 次 分 組 採 1 分 鐘 二 次 接 觸 (Touch) 橄 欖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比 賽 球 2. 團 隊 配 合 及 攻 防 應 變 之 能 力 得 分 比 重 25% 25% 5%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1 備 註 總 分 1 ( 十 ) 排 球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1. 姿 勢 正 確 性 1. 上 手 托 球 對 傳 基 本 2. 傳 球 穩 定 性 2. 低 手 傳 接 球 技 術 3. 移 動 協 調 性 3. 雙 人 扣 接 備 註 :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六 對 六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現 場 搭 配 分 組 比 賽 實 戰 2. 臨 場 全 面 性 技 術 與 經 驗 表 現 得 分 比 重 5% 5%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備 註 總 分 1 11
( 十 一 ) 角 力 ( 男 女 ) 項 目 內 容 與 方 法 評 量 重 點 綜 合 橋 姿 立 姿 攻 擊 技 術 地 板 攻 擊 技 術 1. 定 點 旋 轉 ( 左. 右 ) 2. 前 後 橋 姿 3. 橋 姿 轉 身 口 令 為 : 1. 各 就 各 位 2. 預 備 3. 開 始 1. 抱 頭 摔 2. 側 拋 摔 3. 手 臂 迴 旋 4.Takuru 1. 滾 橋 2. 鎖 腳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3 秒 測 驗 速 度 及 姿 勢 是 否 優 良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3 秒 測 驗 速 度 及 姿 勢 是 否 優 良 1.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進 行 2.3 秒 測 驗 速 度 及 姿 勢 是 否 優 良 得 分 比 重 3% 3% 4% 評 分 高 低 標 1 1 1 備 註 總 分 1 捌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一 計 分 方 式 : 每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以 考 生 所 得 總 分, 按 高 中 ( 職 )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1%) 口 試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4%) 及 術 科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5%) 之 百 分 比 例 換 算 後, 為 最 後 之 總 分 項 目 高 中 ( 職 )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口 試 術 科 百 分 比 1% 4% 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3 2 1 二 各 單 項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計 算 (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術 科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為 75 分,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考 生 各 甄 審 項 目 如 有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按 高 中 ( 職 )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口 試 成 績 及 術 科 成 績 百 分 比 例 計 算 之 總 分, 依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排 名 順 序 ;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再 相 同 時, 則 依 口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各 科 分 數 均 相 同 需 增 額 錄 取 時, 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並 報 部 核 定 玖 成 績 查 詢 本 次 考 試 不 寄 發 成 績 單, 各 考 生 自 15/5/18( 週 三 ) 下 午 3: 起,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12
拾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成 績 及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日 期 :15/5/19( 週 四 ) 下 午 4: 前 二 方 式 : 申 請 複 查 應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填 妥 本 簡 章 所 附 複 查 申 請 表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Fax : 2-26643648) ( 二 ) 檢 附 1. 複 查 申 請 表 正 本 2. 壹 佰 元 申 請 費 ( 受 款 人 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之 郵 政 匯 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2222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訴 日 期 :15/5/19( 週 四 ) 下 午 4: 前 四 申 訴 方 式 : 請 以 傳 真 或 親 至 本 校 中 山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辦 理 申 訴 五 手 續 : ( 一 ) 一 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申 訴 申 請 表 申 請 ( 二 ) 本 校 教 務 處 受 理 申 訴 申 請 表 後 即 予 以 編 號, 於 申 訴 時 間 截 止 後 二 日 內, 轉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 三 ) 申 訴 時 間 截 止 後 二 日 內, 以 傳 真 通 知 申 請 人 申 訴 結 果 或 電 話 通 知 申 請 人 來 校 領 取 申 訴 結 果 拾 壹 報 到 分 發 拾 貳 放 榜 一 合 於 報 到 分 發 名 單 將 於 15/5/2( 週 五 ) 專 函 通 知, 並 可 上 網 查 詢 ( 下 午 3:) 二 報 到 分 發 日 期 時 間 :15/5/28 週 六 ) 上 午 9:3 至 12: 三 報 到 分 發 作 業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之 順 序 進 行 撕 取 榜 單 四 參 加 報 到 分 發 之 最 低 分 數 標 準 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五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錄 取 學 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六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並 依 報 名 時 之 學 歷, 繳 驗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未 繳 交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名 單 於 15/5/31( 週 二 ) 下 午 3: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站, 網 址 http://www.tnu.edu.tw/ 拾 参 放 棄 錄 取 一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者, 務 必 填 寫 放 棄 錄 取 通 知 於 15/6/3( 週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222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註 明 放 棄 錄 取 通 知 二 在 校 生 需 經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拾 肆 簡 章 公 告 事 宜 一 簡 章 公 告 日 期 :15/3/7( 週 一 ) 起 二 網 路 下 載 位 址 :http://www.tnu.edu.tw/ 三 簡 章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2)86625821~4, 或 傳 真 (2)26643648 拾 伍 附 註 一 特 種 考 生 ( 如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生 僑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港 澳 生 ), 一 律 以 普 通 考 生 報 考, 不 予 加 分 或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二 報 名 時,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情 事 者 除 取 消 報 名 或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依 法 移 請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如 已 入 學 或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外, 並 依 法 移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三 有 關 本 校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站 http://www.tnu.edu.tw/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本 校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3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教 育 部 15 年 2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564E 號 令 修 正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14
附 錄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教 育 部 14 年 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4368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下 列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升 學 : 一 國 民 中 學 及 其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升 學,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甄 審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所 定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二 甄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學 生 下 列 成 績, 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後, 依 學 生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但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情 形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 一 ) 第 六 條 或 第 八 條 所 定 運 動 成 績 ( 二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三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經 該 校 辦 理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通 過 四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 前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依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按 其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通 過 第 四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所 定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選 拔 或 徵 召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選 徵 程 序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成 績 不 限 二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三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六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八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九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十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二 )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一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二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三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15
十 四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第 五 條 前 條 各 款 所 定 賽 會 之 參 賽 國 ( 地 區 ) 及 隊 ( 人 ) 數,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定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前 二 名 : 應 有 四 國 ( 地 區 ) 及 四 隊 ( 人 ) 以 上 二 第 三 名 : 應 有 五 國 ( 地 區 ) 及 五 隊 ( 人 ) 以 上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名 次 : 應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第 六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參 加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參 加 前 款 以 外 之 下 列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 ( 一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 二 )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三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四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五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六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該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賽 會 運 動 種 類 或 項 目 以 外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八 個 或 九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或 七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16
附 錄 三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網 站 http://14.129.14.17/recruitdb/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自 15/3/28 一 ) 上 午 9: 至 15/4/29( 五 ) 下 午 4: 點 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讀 招 生 簡 章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報 名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修 改 複 核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繳 費 須 知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費 需 知 及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依 印 出 之 繳 費 須 知 繳 交 報 名 費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郵 寄 至 本 校, 完 成 所 有 報 名 程 序 請 將 所 列 印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連 同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內 ( 封 面 黏 貼 報 名 表 件 寄 送 封 面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17
附 錄 四 繳 費 須 知 ㄧ 使 用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 免 扣 手 續 費 ) 1. 插 入 提 款 卡 2. 輸 入 密 碼 3. 選 擇 繳 費 用 4. 選 擇 繳 學 雜 費 5.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例 : 11531------, ( 注 意 : 共 16 碼,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6.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5 7.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8. 交 易 明 細 單 及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議 時 核 帳 用 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 扣 手 續 費 ) 1. 插 入 提 款 卡 2. 輸 入 密 碼 3.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4.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7 5.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例 : 11531------, 注 意 : 共 16 碼,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6.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5 7.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8. 交 易 明 細 單 及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議 時 核 帳 用 三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免 扣 手 續 費 ) 1. 由 報 名 系 統 印 出 繳 費 單 2. 填 寫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下 方, 例 : 11531------ )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3.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5 4. 考 生 收 執 聯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議 時 核 帳 用 18
附 錄 五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入 學 就 讀 獎 學 金 辦 法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通 過 (99.1.25)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3.1)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9.4.6)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3.16)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3.22) 第 1 條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於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中 吸 引 各 高 中 ( 職 ) 畢 業 之 優 秀 學 生 入 學 就 讀, 提 昇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競 技 實 力 並 為 校 爭 光,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2 條 適 用 範 圍 : 經 由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本 校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方 式 入 學 本 校 日 間 部 之 新 生 第 3 條 獎 勵 標 準 : 本 辦 法 獎 勵 標 準 分 為 A B C 三 級, 擇 一 申 請 : 一 A 級 : 達 下 列 成 就 之 一 者 ( 具 甄 審 資 格 者 ) ( 一 ) 獲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前 十 六 名 ( 二 ) 獲 亞 洲 運 動 會 前 六 名 ( 三 ) 獲 亞 洲 運 動 會 表 演 賽 前 二 名 ( 四 ) 獲 世 界 運 動 會 前 四 名 ( 五 ) 獲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前 四 名 ( 六 ) 獲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前 三 名 ( 七 ) 獲 世 界 青 少 年 運 動 會 前 三 名 ( 八 ) 獲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 最 優 級 組 ) 前 三 名 ( 九 ) 獲 東 亞 運 動 會 前 二 名 二 B 級 : 須 達 到 下 列 各 專 項 之 獎 勵 標 準 ( 一 ) 籃 球 : 獲 全 國 高 中 聯 賽 組 織 主 辦 之 比 賽 前 四 名 ( 二 ) 田 徑 : 獲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比 賽 前 四 名 ( 三 ) 桌 球 : 獲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比 賽 前 四 名 ( 四 ) 競 技 啦 啦 隊 : 獲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啦 啦 隊 錦 標 賽 甲 組 第 一 名 ( 五 ) 橄 欖 球 : 獲 全 國 錦 標 賽 高 中 甲 組 第 一 名 三 C 級 : 須 達 到 下 列 各 專 項 之 獎 勵 標 準 ( 一 ) 籃 球 : 獲 全 國 高 中 聯 賽 組 織 主 辦 之 比 賽 五 - 八 名 ( 二 ) 田 徑 : 獲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主 辦 之 比 賽 前 五 - 八 名 ( 三 ) 桌 球 : 獲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主 辦 之 比 賽 前 五 - 八 名 ( 四 ) 競 技 啦 啦 隊 : 獲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啦 啦 隊 錦 標 賽 甲 組 第 二 名 ( 五 ) 橄 欖 球 : 獲 全 國 錦 標 賽 高 中 甲 組 第 二 名 第 4 條 獎 勵 內 容 一 A 級 : 獎 勵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 四 學 年 ) 每 學 期 助 學 金 貳 萬 伍 仟 元 整 二 B 級 : 獎 勵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 四 學 年 ) 每 學 期 助 學 金 貳 萬 元 整 三 C 級 : 獎 勵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 四 學 年 ) 每 學 期 助 學 金 壹 萬 伍 仟 元 整 第 5 條 申 請 程 序 符 合 規 定 之 申 請 人,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親 自 填 具 申 請 表, 經 所 屬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簽 註 意 見 後,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體 育 室 彙 整 憑 辦 19
第 6 條 經 費 來 源 由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支 應 第 7 條 審 查 程 序 一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由 體 育 室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組 成, 成 員 名 單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成 立 二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體 育 室, 經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核 發 第 8 條 懲 處 依 本 辦 法 獲 得 獎 勵 之 學 生 除 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比 賽 並 須 接 受 績 效 考 評, 如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經 審 查 會 決 議 撤 銷 其 獎 勵 資 格 違 反 第 三 至 五 款 者, 另 須 簽 請 學 校 依 校 規 議 處 一 於 獎 勵 期 間, 休 學 退 學 或 轉 學 者 二 經 教 練 提 報 怠 惰 練 習 者 三 偽 造 變 造 申 請 獎 勵 之 證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四 以 不 當 或 非 法 之 方 式 獲 得 名 次, 經 舉 發 而 調 查 屬 實 者 五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者 第 9 條 領 取 方 式 依 獲 頒 助 學 金 之 金 額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發 給 第 1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
附 表 一 參 考 用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准 考 證 號 ( 請 勿 填 寫 ) 專 長 項 目 專 長 類 別 身 高 : 體 重 : cm kg 畢 業 學 校 學 校 : 科 組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年 月 畢 業 請 貼 一 張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生 通 訊 電 話 :( )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備 註 : 請 列 出 曾 參 與 之 各 類 比 賽 名 稱 及 成 績, 並 於 報 名 資 料 中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繳 費 帳 號 :( 於 網 路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方 可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考 生 簽 名 ( 請 勿 代 簽 ): 21
參 考 用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准 考 證 號 ( 請 勿 填 寫 ) 專 長 項 目 專 長 類 別 身 高 : 體 重 : cm kg 畢 業 學 校 學 校 : 科 組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年 月 畢 業 請 貼 一 張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生 通 訊 電 話 :( )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繳 費 帳 號 :( 於 網 路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方 可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考 生 簽 名 ( 請 勿 代 簽 ): 22
附 表 三 二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文 件 黏 貼 表 准 考 證 號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一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體 育 專 長 項 目 請 備 齊 簡 章 P5 說 明 之 學 歷 證 件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直 接 浮 貼 於 本 處 二 在 學 成 績 單 直 接 浮 貼 於 本 處, 或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本 頁 之 後 三 各 種 比 賽 之 出 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直 接 浮 貼 於 本 處, 或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本 頁 之 後 23
附 表 三 運 動 績 優 生 證 明 書 茲 證 明 學 生 代 表 隊 隊 員, 為 本 校 體 育 班 學 生 在 校 修 業 期 間 熱 衷 本 校 運 動 項 目, 特 此 證 明 主 任 或 代 表 隊 教 練 或 老 師 : ( 簽 章 ) 學 校 名 稱 : ( 加 蓋 單 位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4
附 表 四 考 生 切 結 書 學 生 報 考 貴 校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生 招 生 考 試, 因 故 未 能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項 比 賽 證 明 其 他, 將 於 5 月 14 日 ( 考 試 ) 前 繳 交, 如 未 能 按 時 補 繳,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此 致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 簽 章 本 表 亦 可 網 路 下 載 使 用 (http://www.tnu.edu.tw/) 考 生 如 於 報 名 期 間 無 法 備 齊 各 項 表 件, 應 於 上 述 缺 繳 項 目 前 勾 記 年 月 日 25
申 請 人 : 地 址 : 專 長 項 目 : 2222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附 表 五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請 將 本 表 黏 貼 於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26
附 表 三 六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報 考 專 長 項 目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 請 於 欲 複 查 之 項 目 內 打 ˇ)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 口 試 - 術 科 - 傳 真 電 話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複 查 說 明 一 本 表 之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報 考 專 長 項 目 及 複 查 項 目 名 稱, 請 填 寫 清 楚 二 本 表 填 寫 完 畢 後, 於 15/5/19( 週 四 ) 下 午 4: 前,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Fax:2-26643648) 再 檢 附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正 本 2. 壹 佰 元 申 請 費 ( 受 款 人 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之 郵 政 匯 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2222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成 績 時,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覆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27
附 表 六 三 七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15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報 考 專 長 項 目 報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電 話 申 訴 理 由 陳 述 招 生 委 員 會 回 覆 申 訴 說 明 1. 本 表 之 姓 名 報 考 專 長 項 目 准 考 證 號 日 期 及 申 訴 理 由, 請 填 寫 清 楚 2. 本 表 填 寫 完 畢 後, 於 15/5/19( 週 四 ) 下 午 4: 前, 傳 真 或 親 至 本 校 中 山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申 請 3. 本 校 受 理 申 訴 申 請 表 後 即 予 以 編 號, 於 申 訴 時 間 截 止 後 二 日 內, 轉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28
附 件 一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大 眾 交 通 指 引 交 通 路 線 一 聯 營 公 車 : 以 下 公 車 均 可 直 達 本 校 門 口 聯 營 公 車 236 ( 台 北 車 站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指 南 客 運 949 ( 深 坑 捷 運 古 亭 站 ) 聯 營 公 車 251 ( 台 北 車 站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指 南 客 運 66 ( 圓 環 土 庫 ) 欣 欣 客 運 666 ( 捷 運 景 美 站 烏 塗 庫 ) 指 南 客 運 912 ( 深 坑 捷 運 市 政 府 ) 指 南 客 運 679 ( 金 龍 寺 動 物 園 ) 欣 欣 客 運 819 ( 捷 運 七 張 站 深 美 橋 ) 福 和 客 運 1558 ( 基 隆 動 物 園 ) 台 北 客 運 795 ( 木 柵 平 溪 ) 二 捷 運 文 湖 線 木 柵 站 下 車 後, 轉 搭 上 述 班 車 僅 需 五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三 捷 運 淡 水 信 義 線 於 象 山 站 下 車 後, 於 信 義 行 政 中 心 轉 搭 912 公 車 僅 需 十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四 由 東 區 ( 台 北 11) 開 車 經 北 二 高 信 義 支 線, 到 本 校 只 要 十 分 鐘 五 本 校 備 有 立 體 停 車 場, 十 分 便 利 六 各 公 車 重 點 路 線 指 引 聯 營 公 車 236( 台 北 車 站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重 點 路 線 :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捷 運 動 物 園 站 捷 運 萬 芳 醫 院 站 捷 運 公 館 站 捷 運 古 亭 站 捷 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捷 運 台 大 醫 院 站 館 前 路 台 北 車 站 29
聯 營 公 車 251( 台 北 車 站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重 點 路 線 :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捷 運 木 柵 站 景 文 中 學 考 試 院 文 山 二 分 局 ( 捷 運 景 美 站 ) 捷 運 萬 隆 站 捷 運 公 館 站 捷 運 古 亭 站 捷 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捷 運 台 大 醫 院 站 館 前 路 台 北 車 站 ( 開 封 ) 欣 欣 客 運 666( 捷 運 景 美 站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烏 塗 庫 ) 重 點 路 線 : 皇 帝 殿 石 碇 土 庫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捷 運 木 柵 站 木 柵 高 工 考 試 院 景 美 國 中 ( 捷 運 景 美 站 ) 指 南 客 運 679( 金 龍 寺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動 物 園 ) 重 點 路 線 : 捷 運 動 物 園 站 大 誠 高 中 政 大 木 柵 高 工 捷 運 木 柵 站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深 南 路 世 新 山 莊 南 深 路 中 研 院 南 港 高 工 南 港 車 站 方 濟 中 學 捷 運 內 湖 站 金 龍 寺 台 北 客 運 795( 木 柵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平 溪 ) 野 人 谷 十 分 寮 平 溪 菁 桐 皇 帝 殿 石 碇 土 庫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捷 運 木 柵 站 指 南 客 運 66( 圓 環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土 庫 ) 重 點 路 線 : 石 碇 高 中 土 庫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捷 運 木 柵 站 木 柵 高 工 捷 運 景 美 站 捷 運 萬 隆 站 捷 運 公 館 站 捷 運 古 亭 站 捷 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小 南 門 ( 和 平 醫 院 ) 捷 運 西 門 站 中 華 路 北 站 北 門 台 北 車 站 ( 承 德 ) 指 南 客 運 912( 深 坑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捷 運 市 政 府 ) 重 點 路 線 : 石 碇 高 中 土 庫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石 壁 坑 ( 行 經 信 義 快 速 道 路 ) 信 義 行 政 中 心 ( 捷 運 象 山 站 ) 松 壽 路 口 市 政 府 捷 運 市 政 府 站 欣 欣 客 運 819( 捷 運 七 張 站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深 美 橋 ) 重 點 路 線 : 阿 柔 洋 消 防 局 文 山 路 深 美 橋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捷 運 木 柵 站 木 柵 高 工 景 文 中 學 (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 景 美 女 中 寶 橋 路 口 寶 強 路 口 捷 運 七 張 站 七 張 ( 寶 橋 路 ) 寶 橋 中 興 路 口 福 和 客 運 1558( 基 隆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木 柵 動 物 園 ) 重 點 路 線 : 基 隆 車 站 光 華 國 宅 電 信 大 樓 [ 基 隆 ] 長 庚 醫 院 安 樂 社 區 石 皮 賴 興 寮 [ 基 金 交 流 道 ] [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 [ 木 柵 交 流 道 ] 草 地 尾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台 新 工 廠 木 柵 高 工 [ 捷 運 木 柵 站 ] 貓 纜 動 物 園 站 捷 運 動 物 園 站 指 南 客 運 949 ( 深 坑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捷 運 古 亭 站 ) 重 點 路 線 : 石 碇 高 中 土 庫 深 坑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石 壁 坑 [ 行 經 國 道 三 號 甲 線 ] [ 辛 亥 路 三 段 ] 自 來 水 處 大 安 運 動 中 心 羅 斯 福 師 大 路 口 捷 運 古 亭 站 師 大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辛 亥 路 口 七 本 校 於 學 期 上 課 期 間 另 有 多 線 捷 運 接 駁 專 車, 於 多 個 重 點 捷 運 站 接 送 學 生 到 校 包 括 : 忠 孝 新 生 站 忠 孝 復 興 站 台 北 車 站 古 亭 站 公 館 站 新 莊 輔 大 站 土 城 永 寧 站 永 安 市 場 站 新 店 大 坪 林 站, 就 學 期 間 歡 迎 同 學 多 加 利 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