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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事 改 革 对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影 响 对 策 及 政 策 建 议 (2014 年 7 月 31 日 ) 一 引 言 3 月 1 日, 新 公 司 法 正 式 实 施 随 着 公 司 法 的 实 施, 广 州 地 区 作 为 商 事 改 革 的 试 验 区, 新 公 司 注 册 设 立 出 现 井 喷 现 象, 投 资 者 热 情 空 前 高 涨 随 着 新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等 一 系 列 与 商 事 改 革 相 关 的 法 规 的 实 施, 公 司 年 检 制 度 与 资 本 金 认 缴 制 度 的 改 变, 给 公 司 设 立 和 营 运 带 来 利 好, 也 给 监 管 带 来 了 挑 战 ; 与 此 同 时, 一 些 以 年 检 审 计 验 资 为 主 营 业 务 的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量 大 幅 下 降, 面 临 着 生 存 考 验 为 此, 我 们 成 立 了 调 研 小 组, 针 对 此 次 商 事 改 革 对 企 业 和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进 行 了 实 地 调 研, 主 要 调 研 地 有 广 州 深 圳 东 莞 以 及 香 港 等 通 过 我 们 的 分 析 和 总 结, 汇 总 成 了 本 篇 报 告, 希 望 对 企 业 设 立 后 的 监 管 工 作 和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未 来 发 展 起 到 积 极 作 用, 同 时 希 望 政 府 部 门 能 够 了 解 到 商 事 改 革 对 于 企 业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切 实 影 响, 平 衡 企 业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关 系, 使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经 济 运 作 中 发 挥 良 好 作 用, 共 同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二 商 事 改 革 的 内 涵 目 标 和 主 体 内 容 ( 一 ) 商 事 改 革 的 内 涵 1

商 事 改 革 是 指 商 事 主 体 的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包 括 资 本 金 从 实 缴 制 到 认 缴 制 的 改 变, 工 商 登 记 从 先 证 后 照 到 先 照 后 证 的 改 变, 等 等 早 在 2012 年 3 月,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下 发 文 件 ( 关 于 支 持 广 东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建 设 幸 福 广 东 的 意 见 ), 就 明 确 指 出 支 持 广 东 省 在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和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横 琴 新 区 开 展 统 一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2012 年 11 月 工 商 总 局 批 复 同 意 广 东 商 事 改 革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为 深 圳 市 珠 海 市 东 莞 市 及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2013 年 3 月 10 日, 国 务 院 秘 书 长 马 凯 谈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时 说, 逐 步 改 革 工 商 登 记 制 度, 将 先 证 后 照 改 为 先 照 后 证, 并 将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 记 制 改 为 认 缴 登 记 制, 放 宽 工 商 登 记 的 其 他 条 件 从 此 拉 开 了 全 国 商 事 登 记 改 革 的 序 幕, 各 地 纷 纷 出 台 商 事 改 革 方 案 随 着 公 司 法 修 改 及 国 务 院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颁 布, 目 前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商 事 改 革 工 作 已 全 面 铺 开 ( 二 ) 商 事 改 革 的 目 标 我 国 进 行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建 立 商 事 主 体 资 格 与 经 营 资 格 相 分 离 的 新 型 登 记 制 度 通 过 压 减 审 批 事 项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标 准,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推 动 新 型 市 场 体 系 得 以 重 新 构 建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建 立 和 实 施 宽 进 的 登 记 制 度 体 系 与 严 管 的 监 管 制 度 体 系 具 体 目 标 表 现 为 : 1. 鼓 励 创 业, 激 发 经 济 活 力 改 革 现 行 企 业 登 记 制 度, 改 变 企 业 登 记 与 前 置 审 批 相 互 渗 透 的 登 记 模 式,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降 低 创 业 成 本,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激 发 创 业 热 潮,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实 现 社 会 资 源 2

的 优 化 配 置, 这 从 商 事 改 革 试 行 来, 广 州 地 区 新 设 公 司 数 量 急 剧 上 升 ( 截 止 2 月 底, 全 市 新 设 立 商 事 登 记 主 体 19660 户, 同 比 增 长 38.52%), 已 得 以 体 现 其 效 果 2. 促 进 政 府 职 能 的 根 本 转 变,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坚 持 以 商 事 主 体 和 市 场 为 导 向,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把 生 产 经 营 权 交 给 商 事 主 体, 国 民 经 济 宏 观 调 控 的 权 力 留 给 综 合 经 济 部 门, 大 量 的 服 务 协 调 监 管 职 能 转 给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突 出 政 府 部 门 在 公 共 服 务 中 的 作 用,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实 现 政 府 职 能 的 根 本 转 变 改 革 重 准 入 轻 监 管 的 管 理 模 式, 改 变 部 门 职 责 不 清 监 管 错 位 缺 位 的 管 理 现 状, 按 照 谁 许 可 谁 监 管 谁 负 责 及 宽 进 严 管 的 原 则, 明 确 各 部 门 登 记 与 监 管 职 责, 确 保 责 权 的 协 调 统 一, 实 现 登 记 监 管 行 政 效 能 的 整 体 提 升 以 企 业 设 立 工 商 登 记 为 例, 过 去 在 广 州 地 区 设 立 公 司, 耗 时 短 者 半 个 月, 长 时 需 30 天, 而 商 事 改 革 后, 可 以 在 3 个 工 作 日 就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行 政 效 率 得 到 大 幅 提 升 3. 全 面 建 立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加 强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制 度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完 善 信 用 公 示 制 度, 形 成 有 效 的 市 场 约 束, 促 进 企 业 和 个 人 自 律 同 时, 加 大 政 府 组 织 协 调 力 度, 促 进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建 立 守 信 激 励 机 制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和 市 场 监 管 水 平, 实 现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全 面 建 立 随 着 企 业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的 出 台, 各 地 都 在 尝 试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平 台 系 统 如 深 圳 地 区 目 前 涉 及 企 业 信 息 平 台 的 体 系 有 两 类 : 一 是 政 府 层 3

面 的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各 个 政 府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但 不 对 社 会 开 放 ; 二 是 中 介 层 面 的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由 政 府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建 立 的 企 业 征 信 系 统, 为 实 施 对 企 业 的 监 管 起 到 了 较 大 作 用 ( 三 ) 商 事 改 革 的 主 体 内 容 商 事 改 革 首 先 在 立 法 层 面, 对 重 要 法 规 进 行 全 面 修 改, 包 括 公 司 法 ( 涉 及 资 本 金 制 度 ) 刑 法 ( 涉 及 虚 假 出 资 和 抽 逃 出 资 罪 ) 工 商 登 记 条 例 ( 涉 及 公 司 登 记 和 年 检 ), 并 新 出 台 了 商 事 改 革 方 案 企 业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等 一 系 列 文 件, 立 法 部 门 也 在 进 一 步 梳 理 修 订 与 商 事 改 革 精 神 不 一 致 的 相 关 法 规, 为 商 事 改 革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其 次 是 在 操 作 层 面 大 大 简 化 了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年 度 报 告 流 程, 并 尝 试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以 有 利 于 对 企 业 的 监 管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实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与 经 营 项 目 审 批 相 分 离 的 登 记 制 度 (1) 改 革 营 业 执 照 制 度, 经 营 项 目 审 批 不 再 作 为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前 置 条 件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注 册 后, 即 具 有 商 事 主 体 资 格 和 一 般 项 目 经 营 资 格, 同 时 具 有 公 示 登 记 信 息 的 功 能, 以 及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效 力 但 对 特 定 的 经 营 项 目, 商 事 主 体 仍 须 经 许 可 审 批 才 能 从 事 许 可 项 目 经 营 活 动 (2) 营 业 执 照 中 不 再 记 载 商 事 主 体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仅 记 载 其 主 营 项 目 类 别 商 事 主 体 的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应 当 在 企 业 章 程 中 予 以 明 确, 其 主 营 行 业 应 当 与 名 称 中 的 行 业 相 一 致 2.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度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不 再 对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进 行 登 记, 仅 对 公 司 申 报 的 注 册 资 本 进 行 登 记 申 请 商 事 登 记, 无 需 提 交 股 东 认 缴 注 册 资 本 情 况 的 4

验 资 报 告 商 事 主 体 股 东 实 际 出 资 后 30 日 内, 向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等 材 料, 办 理 实 收 资 本 备 案 手 续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将 商 事 主 体 认 缴 注 册 资 本 情 况 向 公 众 公 示 社 会 公 众 可 通 过 商 事 主 体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查 询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3. 实 行 商 事 主 体 年 报 备 案 制 度 (1) 改 革 现 行 的 企 业 年 检 制 度, 实 行 商 事 主 体 年 报 备 案 制 度 商 事 主 体 在 每 年 3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向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申 报 上 一 年 度 的 到 位 注 册 资 金 资 产 负 债 经 营 情 况 等 基 本 信 息, 向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书,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通 过 商 事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将 年 度 报 告 书 向 社 会 公 示 商 事 主 体 对 年 度 报 告 书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2)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有 权 对 商 事 主 体 办 理 年 报 备 案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对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的 商 事 主 体 进 行 处 罚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发 现 商 事 主 体 提 交 虚 假 年 度 报 告 书, 可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4. 实 行 商 事 主 体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制 度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制 度 是 指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将 违 反 商 事 登 记 有 关 规 定 的 商 事 主 体, 从 商 事 登 记 名 录 中 剔 除, 归 纳 到 异 常 名 录 的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纳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的 商 事 主 体, 不 免 除 该 商 事 主 体 和 投 资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商 事 主 体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仍 可 追 究 其 行 政 违 法 责 任, 存 在 民 事 纠 纷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仍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商 事 主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股 东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因 未 履 行 法 定 5

职 责, 导 致 商 事 主 体 纳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未 履 行 商 事 主 体 清 算 义 务 的,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依 法 将 其 列 入 个 人 信 用 记 录, 并 依 法 限 制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实 现 5. 构 建 统 一 的 商 事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和 商 事 主 体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1) 整 合 各 部 门 行 政 服 务 与 社 会 管 理 信 息 资 源, 建 立 统 一 的 商 事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各 审 批 部 门 均 通 过 该 平 台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及 监 管 业 务 (2) 建 立 统 一 的 商 事 主 体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全 方 位 公 示 商 事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包 括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 年 报 经 营 情 况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等 ) 和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情 况 信 用 信 息 和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记 录 等 (3) 积 极 引 导 行 业 组 织 自 我 完 善, 促 进 商 事 主 体 和 个 人 自 律 ; 加 强 对 审 计 验 资 等 中 介 专 业 机 构 培 育 和 扶 持 力 度, 逐 步 建 立 完 善 其 连 带 责 任 制 度 ; 提 升 公 民 自 治 意 识, 提 高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和 市 场 监 管 水 平 6. 全 面 推 行 网 上 登 记 服 务 (1) 实 现 网 上 申 报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审 批 网 上 发 照 网 上 查 档 的 电 子 化 登 记 管 理 模 式 商 事 主 体 网 上 提 交 登 记 申 请, 上 传 申 请 资 料,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网 上 接 收 受 理 审 批, 发 放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并 及 时 寄 出 纸 质 营 业 执 照 商 事 主 体 提 交 的 网 上 登 记 申 请 资 料,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提 供 给 社 会 公 众 免 费 查 阅 (2) 优 化 整 合 登 记 环 节 构 建 工 商 和 税 务 部 门 的 一 体 化 登 记 制 6

度 减 少 商 事 主 体 的 登 记 环 节, 实 现 社 会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和 行 政 效 能 的 整 体 提 升 三 商 事 改 革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 一 ) 对 公 司 监 管 的 影 响 商 事 改 革 后, 注 册 资 本 由 实 缴 制 变 更 为 认 缴 制, 实 行 先 登 记 后 认 缴 ; 经 营 范 围 由 登 记 事 项 改 为 备 案 事 项, 实 行 主 体 资 格 登 记 与 经 营 资 格 许 可 审 批 相 分 离, 允 许 从 事 许 可 行 业 的 经 营 者 可 以 先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再 办 理 许 可 审 批,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这 种 先 注 册 资 本 后 实 收 资 本 及 先 照 后 证 的 模 式 有 利 于 提 高 市 场 效 率, 让 更 多 的 人 可 以 进 入 创 业 创 新 创 富 的 门 槛,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但 是, 商 事 改 革 在 为 公 司 带 来 红 利 的 同 时, 也 给 对 公 司 的 监 管 带 来 挑 战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实 施 事 前 审 批 制 度, 且 信 用 体 系 缺 乏, 信 息 共 享 不 够, 使 监 管 的 难 度 广 度 及 深 度 也 随 之 增 加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后,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大 大 降 低,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大 量 涌 现, 而 现 有 的 监 管 人 员 监 管 装 备 及 监 管 手 段 并 未 跟 上 步 伐, 全 方 位 的 监 管 体 系 尚 未 建 立, 这 将 导 致 非 法 经 营 违 规 经 营 现 象 大 量 滋 生, 会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阻 碍 正 当 企 业 合 法 经 营, 造 成 市 场 经 营 环 境 恶 化, 经 济 秩 序 混 乱 ( 二 ) 明 确 各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按 照 谁 许 可 谁 监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实 现 审 批 与 监 管 相 统 一, 政 府 监 管 与 行 业 自 律 相 结 合, 明 确 各 部 门 对 商 事 主 体 的 监 管 职 责, 经 营 项 目 涉 及 多 个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的, 各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履 行 各 自 监 管 职 责 7

1. 商 事 登 记 机 关 对 商 事 主 体 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擅 自 以 商 事 主 体 名 义 从 事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活 动 的 行 为,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对 各 经 营 主 体 在 经 营 中 存 在 的 商 标 侵 权 虚 假 广 告 不 正 当 竞 争 等 违 法 行 为 依 职 权 进 行 监 管 2. 各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在 对 商 事 主 体 从 事 须 经 审 批 许 可 方 可 从 事 的 经 营 项 目 活 动 进 行 审 批 的 同 时, 依 职 权 对 商 事 主 体 擅 自 从 事 须 经 审 批 许 可 方 可 从 事 经 营 项 目 活 动 行 为,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监 管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商 事 主 体 使 用 的 经 营 场 所 须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的, 由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对 审 批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如 商 事 主 体 经 营 项 目 和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涉 及 多 个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的, 由 各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各 自 的 许 可 和 监 管 职 责, 由 申 请 人 先 行 办 理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审 批 手 续 后, 再 申 领 从 事 该 项 经 营 活 动 许 可 4.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监 管 过 程 中, 发 现 商 事 主 体 从 事 属 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管 辖 的 违 法 行 为, 应 及 时 通 过 商 事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或 其 他 渠 道 反 馈 给 有 关 部 门, 打 破 部 门 壁 垒, 做 到 真 正 信 息 共 享 各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监 管 信 息 不 能 共 享, 是 以 往 监 管 中 存 在 的 最 大 问 题, 导 致 信 息 资 源 巨 大 浪 费, 一 方 面 各 职 能 部 门 重 复 收 集 信 息, 另 一 方 面 信 息 提 供 者 也 重 复 提 供 信 息, 这 样 也 为 提 供 者 因 各 职 能 部 门 信 息 不 共 享, 而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息 ( 三 ) 加 强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和 中 介 组 织 的 自 律 与 管 理 作 用 1. 建 立 商 事 主 体 管 理 和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以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信 息 为 8

依 托, 以 各 职 能 部 门 日 常 审 批 和 监 管 信 息 为 重 点, 将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纳 入 其 中, 形 成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网 逐 步 构 建 以 该 信 用 网 为 基 础 的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信 用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信 用 信 息 披 露 体 系 和 信 用 激 励 体 系 2. 建 立 和 完 善 商 事 主 体 行 业 组 织 和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组 织 和 中 介 组 织 的 自 律 管 理 作 用, 强 化 中 介 组 织 连 带 责 任 对 消 防 验 收 环 境 评 估 卫 生 评 价 审 计 验 资 等 许 可 审 批 中 涉 及 的 需 由 专 业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运 用 专 业 技 能 进 行 相 关 资 质 或 资 格 认 定 许 可 评 估 的 专 业 领 域, 逐 步 将 实 质 性 审 查 审 批 及 备 案 职 能 转 移 给 中 介 组 织, 由 中 介 组 织 依 法 独 立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并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机 构 共 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以 商 事 主 体 财 务 信 息 为 例,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信 息, 可 以 在 信 息 公 示 网 公 示, 如 涉 及 保 密 的 企 业, 可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豁 免 财 务 信 息 公 示, 但 应 公 示 是 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审 计 的 事 务 所 名 称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字, 这 样 既 发 挥 了 中 介 对 商 事 主 体 的 监 管 作 用, 也 加 大 了 中 介 的 责 任 国 务 院 关 于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中 第 四 条 提 出 :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的 监 督 自 律 作 用 扩 大 行 业 协 会 参 与 度,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的 行 业 管 理 监 督 约 束 和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等 作 用,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和 社 会 责 任 积 极 发 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证 机 构 等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作 用, 强 化 对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行 为 的 监 督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仲 裁 机 构 等 组 织 通 过 调 解 仲 裁 裁 决 等 方 式 解 决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的 争 议 积 极 培 育 鼓 励 发 展 社 会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支 持 开 展 信 用 评 级, 提 供 客 观 公 9

正 的 企 业 资 信 信 息 目 前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明 确 规 定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公 平 规 范 的 要 求, 根 据 企 业 注 册 号 等 随 机 摇 号, 确 定 抽 查 的 企 业, 组 织 对 企 业 公 示 信 息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抽 查 企 业 公 示 的 信 息,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检 查 实 地 核 查 网 络 监 测 等 方 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抽 查 企 业 公 示 的 信 息, 可 以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并 依 法 利 用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作 出 的 检 查 核 查 结 果 或 者 专 业 机 构 作 出 的 专 业 结 论 抽 查 结 果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通 过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布 这 些 规 定 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参 与 商 事 改 革,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奠 定 法 律 基 础 也 表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商 事 改 革 中, 可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四 对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影 响 分 析 ( 一 )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现 状 及 结 构 分 析 以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例, 目 前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183 多 家, 占 广 州 地 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总 数 的 77.8%,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结 构 年 度 审 计 和 验 资 各 占 总 业 务 收 入 43% 和 41%, 其 他 业 务 为 专 项 审 计 代 理 记 账 及 咨 询 服 务 等 所 以,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要 业 务 是 为 工 商 年 检 出 具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由 于 目 前 国 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是 分 开 许 可 设 立 的, 各 自 业 务 各 自 执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涉 足 税 务 审 计 业 务, 使 得 其 执 10

业 范 围 受 限 ( 二 ) 商 事 改 革 对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目 前 的 影 响 分 析 目 前 处 于 商 事 改 革 的 初 期, 对 于 中 小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更 多 的 是 负 面 影 响 具 体 表 现 为 : 1. 资 本 金 实 缴 制 改 为 认 缴 制, 威 胁 小 型 会 计 所 生 存 能 力 过 去, 验 资 是 一 些 小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要 业 务 之 一, 一 般 中 小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业 务 占 了 业 务 收 入 的 30%-70% 以 上, 有 的 小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业 务 占 了 业 务 收 入 的 90% 以 上, 虽 然 验 资 业 务 属 一 类 高 风 险 业 务, 但 也 维 系 小 型 所 的 生 存 商 事 改 革 之 后, 验 资 业 务 大 量 减 少, 使 得 小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生 存 困 难 广 州 地 区 2013 年 上 半 年 验 资 份 数 为 30454 份, 对 应 收 入 为 5691.41 万 元,2014 年 同 期 验 资 份 数 为 10834 份, 对 应 收 入 为 2666.00 万 元, 验 资 收 入 下 降 53.16% 2. 年 检 制 改 为 报 告 制, 对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年 报 审 计 业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商 事 改 革 后, 广 州 地 区 企 业 年 度 检 验 制 度 改 为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工 商 机 关 将 不 再 强 制 要 求 商 事 主 体 每 年 必 须 提 交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这 一 改 革 将 使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年 报 审 计 业 务 大 大 减 少, 使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生 存 面 临 严 重 威 胁 广 州 地 区 2013 年 上 半 年 审 计 份 数 为 63343 份, 对 应 收 入 为 70928.24 万 元,2014 年 同 期 审 计 份 数 为 32835 份, 对 应 收 入 为 60185.39 万 元, 审 计 收 入 下 降 15.15% 3. 报 告 制 的 示 范 效 应, 进 一 步 影 响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业 务 随 着 工 商 部 门 对 公 司 年 检 不 接 受 审 计 报 告, 会 间 接 影 响 其 他 部 门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需 求, 势 必 进 一 步 影 响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业 务 目 11

前 国 有 企 业 集 团 审 计 业 务 有 准 入 门 槛,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很 难 涉 足 ; 发 行 债 券 发 行 票 据 业 务 均 要 求 有 证 券 资 格,IPO 及 三 板 业 务 更 要 求 有 证 券 资 格, 因 此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可 能 参 与 此 类 审 计 业 务 其 生 存 压 力 日 益 加 大, 据 调 查, 广 州 地 区 部 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随 着 审 计 业 务 的 萎 缩, 已 出 现 裁 减 人 员 现 象, 这 在 过 去 20 多 年 是 从 未 出 现 过 的 现 象 ( 三 ) 商 事 改 革 的 未 来 影 响 分 析 商 事 改 革 后, 市 场 主 体 数 量 会 快 速 增 长, 对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服 务 需 求 会 增 加 ; 宽 进 情 况 下 如 何 严 管, 是 新 形 势 下 政 府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发 挥 其 所 具 有 的 专 门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来 对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行 为 进 行 相 关 领 域 的 监 督 作 用 1. 市 场 主 体 多, 会 计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增 多 虽 然 企 业 设 立 容 易, 但 是 如 何 规 范 运 作 是 个 重 大 问 题 财 务 作 为 企 业 的 核 心 部 门, 应 当 聘 请 合 适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来 担 任, 部 分 企 业 会 由 于 成 立 初 期 考 虑 成 本 问 题, 而 将 财 务 业 务 外 包, 此 时,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优 势 就 得 以 体 现 2. 市 场 经 济 活 跃, 监 管 迫 切 需 要 加 强 商 事 改 革 后, 市 场 主 体 数 量 如 雨 后 春 笋 般 涌 现, 宽 进 情 况 下 如 何 严 管 将 是 未 来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企 业 数 量 猛 增 将 不 可 避 免 带 来 商 业 欺 诈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乃 至 商 业 犯 罪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专 业 机 构 将 在 市 场 监 管 中 可 以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过 程 中 运 用 专 业 技 能 有 效 判 别 企 业 自 行 申 报 的 财 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为 信 息 使 用 者 提 供 保 障 由 于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12

上 的 企 业 财 务 信 息, 如 仅 由 企 业 自 行 上 传 申 报,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和 真 实 性 难 以 保 障, 外 部 信 息 使 用 者 根 据 这 些 财 务 信 息 做 出 决 策 时, 容 易 被 误 导, 不 利 于 维 护 正 常 的 经 济 秩 序 3. 年 报 审 计 不 再 是 形 式 主 义 的 需 求, 真 实 审 计 将 成 为 主 流 过 往 企 业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需 求 很 大 一 部 分 是 源 于 工 商 年 检 银 行 贷 款 申 办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企 业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需 求 主 要 是 满 足 形 式 上 的 报 告 资 料 要 求, 而 商 事 改 革 后, 这 种 形 式 上 的 需 求 将 大 幅 下 降, 而 发 自 企 业 投 资 人 股 东 债 权 人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真 实 需 求 将 会 增 加, 可 以 预 见, 以 往 抄 账 式 的 形 式 审 计 将 难 以 持 续,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责 任 也 会 随 之 加 重 4. 特 定 专 项 审 计 将 明 显 增 长 商 事 改 革 后, 股 权 认 定 多 是 按 照 法 理 和 按 股 东 约 定, 由 于 没 有 工 商 注 册 资 料 作 为 股 权 认 定 的 标 准, 这 类 纠 纷 未 来 会 增 加, 司 法 机 关 及 企 业 股 东 提 出 的 涉 及 股 权 真 实 性 认 定 类 专 项 审 计 将 会 明 显 增 长, 这 不 仅 考 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会 计 专 业 能 力, 还 考 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水 平 和 综 合 知 识 能 力, 所 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综 合 能 力 的 培 养 将 是 有 必 要 的 五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策 分 析 ( 一 )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作 用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虽 然 规 模 较 小, 包 括 从 业 人 员, 业 务 收 入, 但 也 集 聚 大 量 专 业 人 才, 以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例, 目 前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3026 人, 有 能 力 为 经 济 运 行 发 挥 作 用 1.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13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是 连 接 政 府 和 企 业 的 桥 梁, 所 有 者 和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纽 带 过 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按 照 政 府 的 特 定 需 要 履 行 了 大 量 专 项 监 督 工 作, 如 对 财 政 收 入 是 否 按 规 定 级 次 划 分, 是 否 依 法 征 税 进 行 检 查 ; 对 近 年 来 出 现 的 非 法 集 资 案 经 济 诈 骗 案 进 行 检 查 ; 对 有 关 部 门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以 及 国 家 拨 付 的 建 设 资 金 和 研 发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查 证 核 实 ; 等 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将 国 家 对 经 济 的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和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成 为 活 跃 在 经 济 舞 台 上 的 一 支 重 要 的 社 会 监 督 力 量 2.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监 督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企 业 财 务 信 息 进 行 独 立 审 计, 首 先 对 企 业 遵 守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符 合 性 测 试, 并 对 企 业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评 价, 一 方 面 对 企 业 的 内 控 制 度 是 否 遵 守 一 贯 性 原 则 发 表 意 见 ; 另 一 方 面 判 断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告 是 否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地 反 映 了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资 金 变 动 情 况 发 表 意 见 在 这 个 审 计 阶 段,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实 质 上 是 对 企 业 依 据 内 控 制 度 所 进 行 的 经 营 活 动 和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评 价, 从 而 使 企 业 经 营 行 为 得 到 规 范, 提 高 公 司 治 理 的 水 平 ; 对 反 映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实 质 性 测 试 和 鉴 证,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真 实 可 靠 3. 引 导 资 金 流 动,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在 实 践 中,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企 业 依 法 审 计 做 出 的 审 计 结 论 直 接 影 响 着 投 资 者 的 信 心, 决 定 着 公 司 的 价 值, 引 导 着 社 会 资 本 的 流 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资 本 流 动 已 从 间 接 引 导 过 渡 到 直 接 引 导 融 资 代 理 业 务 的 迅 速 发 展, 使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资 本 供 应 者 和 资 本 需 求 者 之 间 充 当 信 息 中 介, 把 资 本 引 向 优 势 产 业, 实 现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使 资 本 所 有 者 最 14

大 限 度 地 避 免 风 险, 实 现 资 本 盈 利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统 一 ( 二 ) 中 小 会 计 事 务 所 在 商 事 改 革 中 的 作 用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简 化 了 登 记 程 序, 放 宽 了 企 业 登 记 门 槛, 有 利 于 激 发 民 间 创 业 热 潮, 但 是 在 商 事 改 革 的 同 时 也 给 工 商 等 部 门 带 来 一 系 列 监 管 问 题, 后 续 监 管 措 施 亟 待 跟 进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监 督 者, 是 后 续 监 管 的 主 力 军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在 以 下 方 面 发 挥 中 作 用 1.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保 障 为 完 善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国 家 以 企 业 法 人 国 家 信 息 资 源 库 为 基 础 构 建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支 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在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公 示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备 案 监 管 等 信 息 ;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公 示 年 度 报 告 和 获 得 资 质 资 格 的 许 可 信 息 ; 个 体 工 商 户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年 度 报 告 和 获 得 资 质 资 格 的 许 可 信 息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在 系 统 上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作 为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然 而 会 计 信 息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受 会 计 理 论 会 计 方 法 和 会 计 技 术 的 限 制, 不 可 避 免 地 渗 入 人 们 的 主 观 假 设 估 计 和 判 断, 乃 至 舞 弊, 造 成 会 计 信 息 的 失 真 和 错 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对 企 业 报 送 的 财 务 信 息 进 行 评 价 审 核 和 鉴 证, 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确 保 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可 靠, 是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同 时 随 着 企 业 信 息 公 共 平 台 的 建 设, 有 利 于 各 信 息 使 用 主 体, 包 括 工 商 税 务 银 行 投 资 者 等 等, 共 享 信 息, 杜 绝 企 业 出 现 对 不 同 部 门 提 供 不 同 财 务 信 息 的 现 象, 此 类 信 息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鉴 证 后, 大 大 提 升 了 其 利 用 价 值 15

2. 政 府 监 管 的 得 力 助 手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使 后 续 监 管 的 难 度 广 度 加 大, 由 于 政 府 的 现 有 人 员 有 限, 后 续 监 管 任 重 而 道 远, 因 此, 政 府 可 将 对 企 业 的 财 务 监 管 外 包 给 会 计 事 务 所 事 务 所 代 表 政 府 的 意 志, 依 法 对 企 业 的 财 务 信 息 和 经 营 管 理 进 行 审 计 和 监 督, 并 向 政 府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协 助 政 府 完 善 企 业 监 管 ( 三 ) 香 港 会 计 师 经 验 的 借 鉴 在 香 港 地 区 调 研 中, 了 解 到 香 港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情 况 和 商 事 登 记 情 况 香 港 地 区 对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是 否 取 消 法 定 审 计 也 经 历 长 时 间 的 争 论, 行 业 商 会 企 业 为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期 望 对 中 小 企 业 豁 免 审 计, 但 香 港 政 府 在 广 泛 调 查 基 础 上, 听 取 会 计 师 公 会 建 议 香 港 政 府 认 为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完 全 由 企 业 自 行 决 定 披 露, 真 实 性 无 法 证 明, 导 致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无 法 维 持 ; 行 业 商 会 仅 考 虑 对 企 业 审 计 会 增 加 运 行 成 本, 过 于 狭 窄, 从 公 平 性 出 发 需 要 维 护 审 计 监 管 ; 税 务 部 门 认 为 如 取 消 审 计, 监 管 压 力 加 大, 需 要 聘 请 更 多 公 务 人 员, 最 终 还 是 加 重 纳 税 人 负 担 因 此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法 定 和 非 法 定 业 务 均 得 以 发 展 1. 法 律 规 定 了 审 计 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法 定 业 务 2012 年 修 订 的 香 港 公 司 条 例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每 年 都 需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业 务 仍 旧 是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法 定 业 务 ; 税 收 委 员 会 要 求 企 业 在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时 需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报 告 需 注 册 会 计 师 署 名 ; 破 产 署 要 求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需 提 交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历 年 审 计 报 告, 以 此 作 为 破 产 清 算 的 基 础 ; 公 司 向 银 行 贷 款 时 需 要 承 贷 主 体 提 交 16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在 投 标 时,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可 以 证 明 公 司 的 资 历 以 及 实 力 以 上 要 求 构 筑 了 香 港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法 定 业 务 基 础 实 际 上, 本 次 内 地 商 事 改 革, 新 公 司 法 并 没 有 修 改 商 事 主 体 提 供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的 要 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相 关 法 规 也 没 有 修 改 要 求 外 资 企 业 提 供 年 度 审 计 的 要 求, 而 是 广 州 地 区 在 试 行 商 事 改 革 时, 自 行 取 消 了 对 年 度 报 告 的 要 求, 这 样 也 使 得 这 些 法 规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规 定 无 法 落 实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延 伸 非 法 定 业 务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除 了 法 定 审 计 税 务 及 公 司 秘 书 三 大 法 定 业 务 外, 以 原 有 客 户 为 基 础, 积 极 开 拓 非 法 定 业 务, 包 括 咨 询 顾 问 法 证 服 务 专 业 清 算 及 代 理 公 司 注 册 等 等 因 此 香 港 地 区 虽 然 有 1400 多 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其 业 务 也 能 得 以 保 障 ( 四 )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转 型 路 径 及 可 行 性 面 对 于 目 前 的 商 事 改 革,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积 极 应 对, 通 过 我 们 对 深 圳 东 莞 香 港 以 及 广 州 市 中 小 事 务 所 的 调 研, 总 结 以 下 几 条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转 型 路 径 1. 积 极 拓 展 业 务 范 围 以 前 的 年 度 审 计 所 出 具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主 要 是 出 于 工 商 部 门 的 需 要, 商 事 改 革 后, 年 度 检 验 制 度 改 为 企 业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这 仅 说 明 政 府 对 于 审 计 的 要 求 减 少, 但 是, 对 于 企 业 股 东 分 红 银 行 贷 款 等 方 面 对 于 审 计 的 需 求 会 有 所 增 加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积 极 与 企 业 沟 通, 发 现 客 户 单 位 的 需 求, 拓 展 业 务 范 围 17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并 面 对 商 事 改 革 冲 击,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探 索 走 联 合 之 路, 一 是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应 进 行 合 并, 以 增 强 实 力, 共 同 面 对 困 难, 抱 团 取 暖 ; 二 是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找 合 适 的 大 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寻 求 并 购 机 会, 这 样 不 仅 可 以 过 渡 商 事 改 革 这 个 非 常 时 期,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人 才 团 队 也 可 以 更 好 的 发 挥 作 用, 在 更 大 的 平 台 上 施 展 专 业 技 能, 有 助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价 值 的 提 升 目 前 广 州 地 区 中 小 所 纷 纷 寻 求 与 大 型 所 合 并 的 趋 势 在 加 快, 证 券 资 格 所 在 广 州 地 区 设 分 所 已 达 30 多 家, 其 中 大 部 分 都 是 与 本 地 中 小 所 联 姻 的 结 果 如 广 州 某 所 在 加 入 证 券 资 格 所 后, 一 方 面 拓 展 了 证 券 业 务, 同 时 以 集 团 化 管 理 方 式, 保 留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评 估 公 司 及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等 其 他 牌 子, 整 体 业 务 不 但 未 受 商 事 改 革 的 影 响, 反 而 有 较 大 增 长 3. 拓 展 专 项 审 计 业 务 专 项 审 计 业 务 包 括 与 财 政 收 支 财 务 收 支 投 资 绩 效 评 价 有 关 政 府 外 包 审 计 业 务,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监 督 相 关 的 外 包 业 务, 村 办 经 济 相 关 的 外 包 业 务, 境 外 公 司 委 托 的 专 项 业 务, 等 等 目 前 随 着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反 贪 工 作 的 深 入, 政 府 审 计 服 务 外 包 趋 势 越 来 越 明 显, 专 项 审 计 业 务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广 州 地 区 不 少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积 极 为 提 供 此 类 专 项 服 务 做 准 备, 包 括 资 格 入 围 人 员 培 训 招 投 标 方 案 制 作 技 巧 提 升 等 等 广 州 地 区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2014 年 上 半 年 出 具 报 告 8065 份, 业 务 收 入 12680.12 万 元, 对 比 2013 年 上 半 年 报 告 7764 份, 业 务 收 入 10635.74 万 元, 其 数 量 与 收 入 各 增 长 3.70% 和 16.12%, 鉴 于 以 往 年 度 专 项 审 计 季 节 性 的 特 点, 下 半 年 增 长 势 头 更 猛 18

4. 会 计 与 税 务 同 步 运 作 目 前, 由 于 资 格 问 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难 以 涉 足 税 务 业 务, 建 议 行 业 协 会 本 着 开 放 精 神, 积 极 与 税 协 和 税 局 协 调, 相 互 可 以 认 同 资 格, 以 拓 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范 围, 目 前 实 际 上 大 部 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均 设 有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即 一 套 人 马 两 块 牌 子, 如 能 促 进 会 计 与 税 务 的 同 步 运 作, 加 速 资 源 整 合, 会 大 大 降 低 事 务 所 的 经 营 成 本 5. 开 拓 咨 询 服 务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利 用 专 业 人 才 集 中 的 优 势, 积 极 开 拓 咨 询 业 务 但 是 鉴 于 咨 询 业 务 对 于 从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要 求 较 高,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管 理 经 验 要 求 较 高, 所 以 中 小 事 务 所 应 加 强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如 广 州 地 区 某 中 小 所 通 过 对 原 有 客 户 医 院, 发 掘 了 医 疗 卫 生 系 统 的 潜 在 需 求, 比 如 药 品 库 存 管 理 国 家 计 划 免 疫 产 品 的 管 理 医 疗 机 构 绩 效 评 价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等, 为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第 三 方 审 计 或 咨 询 为 了 尽 快 在 这 个 领 域 做 出 该 所 的 品 牌 效 应, 这 块 业 务 收 费 并 不 高 但 工 作 量 和 专 业 要 求 都 比 较 高 的 情 况 下, 仍 然 鼓 励 各 业 务 部 门 承 接 项 目, 即 使 短 期 效 益 低 也 要 换 取 市 场, 目 前 已 显 现 出 良 好 的 专 业 发 展 前 景 6. 记 账 整 账 理 账 服 务 中 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调 整 心 态, 重 视 会 计 服 务 市 场 由 于 会 计 服 务 不 存 在 门 槛, 比 如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财 务 公 司 遍 地 开 花 竞 争 异 常 激 烈 充 分 利 用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优 势, 会 计 服 务 市 场 也 可 以 开 拓 如 广 州 地 区 某 中 小 所 所 提 供 部 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对 象 是 带 有 政 府 行 政 色 彩 的 各 19

类 中 心, 因 为 这 类 客 户 在 记 账 服 务 之 外, 也 非 常 重 视 合 法 合 规 的 要 求, 需 要 记 账 人 员 在 记 账 的 过 程 中 予 以 把 关, 故 他 们 选 择 服 务 单 位, 往 往 要 求 较 高 东 莞 地 区 某 所 专 为 拟 上 市 公 司 ( 包 括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 提 供 辅 导 财 务 规 范 化 服 务,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7. 商 事 主 体 监 管 中 业 务 商 事 改 革 后, 要 求 企 业 按 年 度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通 过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并 可 供 查 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积 极 寻 求 以 第 三 方 的 身 份 发 挥 在 财 务 信 息 公 示 中 的 监 管 作 用, 对 于 企 业 申 报 的 财 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加 以 监 管, 包 括 出 具 报 告 受 托 检 查 业 务 及 专 项 分 析 业 务 等 等 六 商 事 改 革 的 政 策 建 议 广 州 地 区 的 商 事 改 革, 在 促 进 政 府 转 变 职 能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及 诚 信 文 化 建 设 等 方 面 已 取 得 较 大 成 绩, 但 是 随 着 商 事 改 革 往 纵 深 推 进, 必 将 面 临 各 种 各 样 问 题, 如 事 后 监 管 如 何 监 管, 信 用 体 系 如 何 建 设, 政 府 部 门 信 息 如 何 共 享, 商 事 主 体 如 何 承 担 责 任, 等 等, 如 只 体 现 宽 进, 未 能 做 到 严 管, 商 事 改 革 有 可 能 只 是 昙 花 一 现, 未 能 真 正 发 挥 其 应 起 的 作 用, 甚 至 会 扰 乱 经 济 秩 序 为 此 提 出 以 下 政 策 建 议 : 1. 确 立 三 位 一 体 的 监 管 体 系 由 政 府 牵 头, 确 立 政 府 社 会 及 中 介 三 方 共 同 参 与 的 商 事 主 体 监 管 体 系, 明 确 各 方 的 监 管 范 围 内 容 方 法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如 中 介 机 构, 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例, 其 依 据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规 对 商 事 主 体 财 务 报 表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实 施 鉴 证 监 督 时, 应 明 确 其 鉴 证 的 商 事 主 20

体 范 围 鉴 证 内 容 方 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鉴 证 过 程 中 的 责 任 2. 建 立 面 向 社 会 的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应 建 立 由 工 商 牵 头,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配 合, 各 行 业 协 会 参 与 的 面 向 社 会 的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使 商 事 主 体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明 确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的 信 息 内 容 信 息 类 别 信 息 保 密 层 级 等 等 以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协 会 参 与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为 例, 广 州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是 全 国 最 早 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报 告 上 传 至 协 会 电 子 报 告 中 心 ( 由 2003 年 广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实 时 报 备 系 统 升 级 而 来 ) 的, 凡 是 经 审 计 过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务 信 息, 均 在 该 电 子 报 告 中 心 中 可 以 查 阅 ( 目 前 是 已 有 限 度 对 外 开 放 的 ), 如 该 信 息 系 统 与 工 商 的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连 通, 视 信 息 开 放 范 围 保 密 层 级,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对 净 化 财 务 信 息 会 会 起 到 很 好 的 作 用 通 过 这 一 平 台, 在 全 市 层 面 上 建 立 包 括 政 府 部 门 在 内 的 全 社 会 信 息 共 享 制 度, 有 效 打 破 现 在 政 府 部 门 信 息 资 料 上 各 自 为 政 与 部 门 利 益 各 自 割 裂 的 格 局, 从 制 度 上 堵 塞 了 商 事 主 体 为 满 足 政 府 部 门 的 各 种 管 理 指 标 而 财 务 数 据 造 假 的 机 会, 做 到 一 个 商 事 主 体 一 套 数 据 一 个 报 告 多 个 用 途, 从 源 头 上 减 轻 了 商 事 主 体 的 成 本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执 业 风 险, 有 力 保 证 财 务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与 准 确 性 3. 建 立 商 事 主 体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应 明 确 商 事 主 体 在 提 供 信 息 和 资 料 过 程 中 的 责 任, 由 商 事 主 体 股 东 或 董 事 会 承 诺 对 其 提 供 信 息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以 财 务 信 息 为 例, 各 政 府 部 门 定 期 抽 查 商 事 主 体 提 供 的 财 务 资 料, 如 确 定 其 财 务 信 息 有 虚 假 的, 不 管 是 否 产 生 民 事 纠 纷, 均 应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追 究 商 事 主 体 的 责 任, 如 该 信 息 是 经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鉴 证 的, 视 鉴 证 过 程 是 否 存 21

在 问 题, 进 一 步 追 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责 任 ( 本 文 作 者 为 广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商 事 改 革 课 题 组 陈 锦 棋 朱 子 放 ) 未 经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许 可, 任 何 单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将 本 资 料 用 于 商 业 目 的 16 号 院 2 号 楼 作 其 他 目 的 引 用 时, 请 予 注 明 邮 政 编 码 :100039 网 址 :http://www.cicpa.org.cn 电 子 邮 箱 :yjzl@cicpa.org.cn 责 任 编 辑 : 研 究 发 展 部 冷 继 凤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