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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日 照 市 委 办 公 室 文 件 日 办 发 2015 36 号 市 委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日 照 市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等 突 破 园 区 聚 力 招 引 工 作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委 工 委,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委, 日 照 军 分 区, 市 直 和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部 门 单 位, 有 关 企 业 : 日 照 市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日 照 市 科 技 创 新 扶 持 政 策 日 照 市 园 区 职 员 制 人 事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日 照 市 园 区 职 员 薪 酬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日 照 市 产 业 招 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市 委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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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照 市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突 破 园 区 聚 力 招 引 的 实 施 意 见 ( 日 发 2015 7 号 ), 进 一 步 加 强 招 才 引 智 工 作, 制 定 如 下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一 引 进 政 策 ( 一 )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指 我 市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和 人 才 科 技 创 新 载 体 引 进 的 掌 握 关 键 技 术 的 创 新 人 才 1. 条 件 (1) 具 有 3 年 以 上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企 业 高 校 科 研 单 位 及 相 关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从 事 技 术 研 发 或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创 新 能 力 较 强, 业 绩 明 显 (2) 引 进 后 能 为 用 人 单 位 服 务 3 年 以 上, 且 每 年 服 务 时 间 不 少 于 2 个 月 2. 扶 持 政 策 (1) 资 金 对 经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区 分 不 同 层 次 给 予 扶 持 : 1 经 认 定 的 国 ( 境 ) 外 科 学 院 ( 工 程 院 ) 院 士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一 次 性 给 予 100 万 元 科 研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8000 元 生 活 补 贴 3

2 千 人 计 划 和 万 人 计 划 学 者 ;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 长 江 学 者 ; 中 国 科 学 院 百 人 计 划 人 选 ;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 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一 二 等 奖 的 前 3 位 完 成 人 ; 享 誉 国 内 外 的 经 济 学 家 大 师 级 文 化 艺 术 名 家 和 知 名 人 士 等 一 次 性 给 予 30 50 万 元 科 研 经 费,3 年 内 由 同 级 财 政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5000 元 生 活 补 贴 3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泰 山 学 者 或 者 相 应 层 次 人 员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省 部 级 重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重 点 实 验 室 学 术 带 头 人 ; 一 级 演 职 人 员 且 在 国 内 外 享 有 较 好 声 誉 的 文 化 艺 术 名 人 ; 培 养 出 在 奥 运 会 或 者 世 锦 赛 上 夺 得 金 牌 的 运 动 员 的 国 家 级 教 练 员 ; 获 省 自 然 科 学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一 等 奖 的 前 2 位 完 成 人, 一 次 性 给 予 10 30 万 元 科 研 经 费,3 年 内 由 同 级 财 政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4000 元 生 活 补 贴 4 留 学 人 员 学 成 后 留 在 海 外, 曾 就 职 于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高 水 平 大 学 和 科 研 机 构,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 具 有 3 年 以 上 担 任 世 界 500 强 或 者 国 内 500 强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领 导 职 务 经 历 的 人 员 ; 省 首 席 技 师 省 和 谐 使 者 省 乡 村 之 星 齐 鲁 文 化 英 才 ; 重 大 项 目 传 统 优 势 产 业 和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需 要, 且 能 突 破 科 研 关 键 技 术 或 者 核 心 部 件 制 造 工 艺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和 产 业 技 能 人 才 ; 其 他 急 需 特 需 人 才, 全 职 在 日 照 工 作 的, 一 次 性 给 予 5 10 万 元 科 研 经 费,3 年 内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每 人 每 4

月 发 放 3000 元 生 活 补 贴 5 在 本 市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从 事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人 员 一 次 性 给 予 5 万 元 科 研 经 费, 在 站 期 间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每 人 每 月 5000 元 生 活 补 贴 (2) 住 房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住 房 在 日 照 首 次 购 房 自 住 的 上 述 1 2 3 4 类 人 才, 一 次 性 分 别 给 予 100 万 元 60 万 元 30 万 元 15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出 站 后 留 在 日 照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满 2 年, 在 日 照 首 次 购 房 自 住 的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一 次 性 给 予 15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购 房 补 贴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同 级 财 政 各 承 担 50%, 到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由 同 级 财 政 全 额 承 担 ( 二 )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 团 队 ) 指 带 资 金 带 项 目 带 技 术 来 我 市 与 内 资 控 股 企 业 合 作 创 ( 领 ) 办 或 自 主 创 办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创 业 人 才 或 团 队 1. 创 业 人 才 或 团 队 带 头 人 条 件 (1) 一 般 应 当 具 备 在 海 内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具 有 海 内 外 自 主 创 业 经 验, 熟 悉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或 曾 在 知 名 企 业 担 任 中 高 级 职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创 业 精 神 市 场 开 拓 和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2) 研 究 方 向 处 于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前 沿, 符 合 我 市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核 心 技 术, 在 相 关 领 域 已 取 得 较 突 出 的 创 新 成 果, 能 为 我 市 重 点 发 展 领 域 行 业 和 产 业 提 供 关 键 技 术 5

(3) 为 创 业 企 业 的 主 要 创 办 人 且 为 第 一 大 股 东, 股 权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总 股 份 的 30% 2. 申 报 企 业 条 件 (1) 拥 有 核 心 技 术 的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已 处 于 中 试 或 产 业 化 阶 段, 有 清 晰 的 商 业 模 式,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效 益 前 景 (2) 企 业 注 册 时 间 不 超 过 5 年,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3) 企 业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或 上 年 度 企 业 主 营 收 入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3. 扶 持 政 策 (1) 资 金 对 经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或 团 队 带 头 人, 给 予 100 1000 万 元 的 创 业 启 动 资 金 其 中, 经 认 定 的 国 ( 境 ) 外 科 学 院 ( 工 程 院 ) 院 士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给 予 1000 万 元 启 动 资 金 ;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万 人 计 划 专 家 及 同 等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给 予 500 万 元 启 动 资 金 ; 其 他 经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或 团 队 带 头 人, 视 情 况 给 予 100 500 万 元 启 动 资 金 ( 根 据 进 度 分 期 拨 付 ) 所 创 办 企 业 3 年 内 销 售 收 入 超 过 5000 万 元 的, 再 择 优 给 予 100 万 元 资 助 (2) 厂 房 由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政 府 或 园 区 提 供 不 低 于 200 平 方 米 的 创 业 场 所,3 年 内 免 租 金 需 要 生 产 性 标 准 厂 房 和 建 设 用 地 的,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政 策 优 惠 (3) 住 房 经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或 团 队 带 头 人 3 年 内 6

由 所 在 地 免 费 提 供 不 低 于 100 平 方 米 的 人 才 公 寓, 或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相 应 的 房 租 补 贴 在 日 照 首 次 购 房 自 住 的, 一 次 性 给 予 购 房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和 补 贴 办 法 参 照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执 行, 需 财 政 扶 持 的 由 同 级 财 政 承 担 ( 三 ) 高 层 次 创 新 团 队 指 以 团 队 带 头 人 为 核 心, 团 队 协 作 为 基 础, 有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依 托 内 资 控 股 企 业 的 一 定 平 台 和 项 目, 进 行 持 续 创 新 创 造 的 人 才 群 体 1. 团 队 带 头 人 条 件 (1) 国 内 人 才 一 般 应 具 备 副 高 级 ( 含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海 外 人 才 一 般 应 具 备 在 海 内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在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担 任 中 高 级 职 务, 主 持 过 相 关 产 业 的 重 大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2) 研 究 方 向 处 于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前 沿, 符 合 我 市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核 心 技 术, 在 相 关 领 域 已 取 得 较 突 出 的 创 新 成 果, 能 为 我 市 重 点 发 展 领 域 行 业 和 产 业 提 供 关 键 技 术 (3)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3 年 以 上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工 作 协 议, 有 实 质 性 合 作 项 目, 目 标 任 务 明 确, 每 年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2 个 月 2. 申 报 企 业 条 件 (1) 拥 有 市 级 以 上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工 程 实 验 室 等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平 台 7

(2) 上 年 度 研 发 经 费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5% (3) 围 绕 团 队 带 头 人 组 建 人 才 团 队, 成 员 一 般 不 少 于 5 人, 具 备 长 期 合 作 基 础 3. 扶 持 政 策 (1) 资 金 经 认 定 的 创 新 团 队, 给 予 50 500 万 元 的 资 助 经 认 定 的 国 ( 境 ) 外 科 学 院 ( 工 程 院 ) 院 士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领 衔 的 创 新 团 队, 每 个 团 队 给 予 500 万 元 资 助 ;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万 人 计 划 专 家 团 队 及 同 等 层 次 创 新 团 队, 每 个 团 队 给 予 300 万 元 资 助 ; 经 认 定 的 其 他 创 新 团 队, 每 个 团 队 视 情 况 给 予 50 300 万 元 资 助, 其 中 给 予 团 队 的 研 发 经 费 不 低 于 30% (2) 住 房 团 队 带 头 人 3 年 内 由 所 在 地 免 费 提 供 不 低 于 100 平 方 米 的 人 才 公 寓, 或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相 应 的 房 租 补 贴 不 使 用 人 才 公 寓, 在 日 照 首 次 购 房 自 住 的, 一 次 性 给 予 购 房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和 补 贴 办 法 参 照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执 行, 需 财 政 扶 持 的 由 同 级 财 政 承 担 ( 四 ) 高 校 毕 业 生 指 来 我 市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 含 国 家 承 认 的 海 外 全 日 制 高 校 ) 毕 业 生 凡 到 我 市 企 业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并 首 次 在 日 照 参 加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且 正 常 缴 费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由 各 级 人 社 部 门 统 一 发 放 就 业 创 业 证 自 领 证 之 日 起, 视 同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工 龄, 并 享 受 国 家 相 关 就 业 创 业 优 惠 政 策 引 进 后 从 事 生 产 技 术 科 研 工 作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月 由 同 级 财 政 发 放 3000 元 生 活 补 贴 500 元 房 租 ( 社 保 ) 补 贴, 在 日 照 工 8

作 满 五 年 首 次 购 房 的, 由 同 级 财 政 一 次 性 给 予 15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 对 到 日 照 企 业 就 业, 并 在 日 照 参 加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且 正 常 缴 费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月 由 同 级 财 政 发 放 2000 元 生 活 补 贴 400 元 房 租 ( 社 保 ) 补 贴 ; 对 自 主 创 业 ( 经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并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正 常 经 营 并 在 日 照 参 加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满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高 校 毕 业 生, 每 月 由 同 级 财 政 发 放 800 元 生 活 补 贴 300 元 房 租 ( 社 保 ) 补 贴 上 述 补 贴 为 期 三 年, 按 照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不 重 复 享 受 二 配 套 措 施 ( 一 )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建 立 以 用 人 单 位 为 主, 市 区 县 各 级 财 政 共 同 分 担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支 持 的 多 渠 道 多 层 次 招 才 引 智 投 入 机 制 市 政 府 设 立 人 才 引 进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引 进 人 才 的 各 种 资 助 补 贴 奖 励 及 管 理 服 务, 按 照 财 政 收 入 增 长 每 年 增 长 10% 扶 持 所 需 资 金, 本 规 定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的, 由 市 财 政 承 担 各 区 县 要 按 照 目 标 任 务 要 求, 加 大 招 才 引 智 工 作 力 度, 每 年 安 排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资 金, 以 保 障 招 才 引 智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要 切 实 发 挥 引 才 主 体 作 用, 各 类 园 区 企 业 及 用 人 单 位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各 自 人 才 引 进 激 励 政 策, 形 成 政 策 叠 加 合 力 推 进 的 聚 才 氛 围 ( 二 ) 优 化 融 资 环 境 1. 坚 持 政 府 引 导 企 业 主 导 市 场 运 作 相 结 合, 大 力 引 进 培 育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探 索 建 立 各 类 创 业 众 筹 平 台, 市 财 政 发 起 设 立 1 亿 元 人 才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引 导 各 类 风 投 创 投 资 金 积 极 参 与 投 9

融 资 发 展, 重 点 支 持 引 进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2. 对 全 市 重 点 产 业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促 进 作 用 的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可 由 市 创 投 机 构 采 用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优 先 给 予 支 持 成 功 吸 引 权 威 部 门 认 定 的 社 会 风 险 投 资 的, 可 由 人 才 创 投 基 金 提 供 10 30% 的 跟 进 配 套 投 资, 最 高 可 达 1000 万 元 3.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已 进 入 中 试 或 产 业 化 初 期, 因 流 动 资 金 不 足 申 请 融 资 的, 市 有 关 担 保 机 构 可 给 予 最 高 500 万 元 的 融 资 担 保, 并 由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一 定 的 风 险 补 偿 4. 经 过 评 审 认 定 的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本 市 各 金 融 机 构 可 给 予 一 定 的 银 行 授 信 和 优 惠 的 贷 款 利 率, 不 另 收 取 各 种 附 加 费 用 5. 引 进 人 才 创 办 的 企 业, 允 许 以 科 技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和 专 利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按 注 册 资 本 最 多 70% 的 比 例 折 算 为 技 术 股 份, 允 许 股 份 制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分 期 到 位 ( 三 ) 完 善 财 税 支 持 1. 创 业 人 才 ( 团 队 ) 所 创 办 企 业 处 于 孵 化 期 的 创 业 项 目,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3 年 内, 按 照 对 地 方 财 政 的 贡 献 给 予 扶 持 2. 对 于 科 技 含 量 高 市 场 前 景 好 的 创 业 项 目, 经 评 审 认 定, 创 业 初 期 3 年 内 融 资 所 付 银 行 利 息, 由 同 级 财 政 全 额 补 贴 3. 政 府 给 予 引 进 人 才 ( 团 队 ) 的 各 种 扶 持 资 金 及 生 活 补 贴, 符 合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可 以 免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四 ) 强 化 跟 踪 培 养 优 先 推 荐 引 进 人 才 申 报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万 人 计 划 国 10

家 特 支 计 划 和 泰 山 学 者 泰 山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等 人 才 引 进 资 助 计 划 以 及 市 以 上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对 入 选 千 人 计 划 万 人 计 划 和 泰 山 学 者 泰 山 产 业 领 军 人 才 的, 分 别 再 给 予 100 万 元 50 万 元 资 助 ( 五 ) 建 设 平 台 载 体 深 入 推 进 产 学 研 合 作 和 校 企 合 作, 建 成 一 批 集 工 作 空 间 网 络 空 间 社 交 空 间 资 源 共 享 空 间 于 一 体 的 大 学 生 众 创 空 间 新 建 国 家 级 省 级 海 外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基 地, 分 别 给 予 100 万 元 30 万 元 的 奖 励 ; 新 建 国 家 级 省 级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分 别 给 予 50 万 元 20 万 元 的 奖 励 ; 新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分 别 给 予 20 万 元 10 万 元 的 奖 励 ; 新 批 准 设 立 的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院 士 工 作 站 省 博 士 后 创 新 实 践 基 地, 分 别 给 予 20 万 元 20 万 元 10 万 元 的 奖 励 ; 新 建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技 师 工 作 站, 分 别 给 予 15 万 元 10 万 元 5 万 元 的 奖 励 ; 新 获 得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引 进 国 外 智 力 成 果 示 范 推 广 基 地 ( 示 范 单 位 ) 称 号 的 单 位, 分 别 给 予 15 万 元 10 万 元 5 万 元 的 奖 励 ; 知 名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在 日 照 创 办 的 产 学 研 基 地 成 果 转 化 基 地 合 作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等, 经 申 报 认 定 后, 给 予 5-10 万 元 的 奖 励 ( 六 ) 创 新 人 事 管 理 机 制 1. 成 立 日 照 市 人 才 创 新 发 展 院, 市 内 企 业 及 民 办 高 校 医 院 等 引 进 的 人 才, 具 备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可 入 院 管 理 入 院 人 才 的 人 事 档 案 档 案 工 资 晋 升 职 称 评 11

聘 由 人 才 创 新 发 展 院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公 积 金 由 所 在 企 业 按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规 定 划 入 人 才 创 新 发 展 院, 由 人 才 创 新 发 展 院 代 为 缴 纳 在 日 照 服 务 满 三 年 的 入 院 人 才 离 任 后, 设 两 年 过 渡 期, 过 渡 期 内 保 留 其 事 业 身 份, 社 会 保 险 公 积 金 单 位 缴 纳 部 分 由 财 政 承 担 非 事 业 编 制 人 才 入 院 6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允 许 调 入 市 内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 在 日 照 连 续 服 务 10 年 以 上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由 人 才 创 新 发 展 院 为 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享 受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待 遇 2. 在 日 照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设 立 企 业 发 展 研 究 院,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的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及 团 队 带 头 人, 可 在 研 究 院 评 聘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称 3. 经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及 团 队 带 头 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不 受 引 进 单 位 的 岗 位 限 制, 引 进 后 作 出 较 大 贡 献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破 格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4. 为 事 业 单 位 招 引 人 才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的 绿 色 通 道, 引 进 急 需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时 追 加 用 编 进 人 计 划 ; 没 有 编 制 空 额 的 单 位, 单 独 给 引 进 的 人 才 调 剂 编 制 5.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及 团 队 带 头 人 的 配 偶 子 女 以 及 已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可 随 迁 落 户 ; 配 偶 属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的, 由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编 制 部 门 对 口 安 排 工 作 ( 七 ) 探 索 市 场 化 引 才 机 制 12

充 分 发 挥 中 国 海 洋 人 才 市 场 日 照 分 市 场 作 用, 强 化 海 内 外 人 才 智 力 交 流 合 作 引 进 大 力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积 极 引 进 国 内 外 知 名 猎 头 公 司 调 动 个 人 和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引 才 积 极 性, 通 过 中 介 引 才 以 才 引 才 亲 情 引 才, 努 力 提 高 引 才 精 准 度 建 立 实 施 引 才 激 励 制 度, 对 成 功 引 荐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按 照 所 推 荐 人 才 获 得 资 助 金 额 的 10% 给 予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对 成 功 引 荐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等 高 层 次 领 军 人 才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可 以 一 事 一 议, 给 予 重 奖 ( 八 ) 发 放 人 才 绿 卡 对 经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及 团 队 带 头 人,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放 日 照 人 才 绿 卡 凭 卡 可 享 受 以 下 基 本 服 务 : 1. 每 年 享 受 一 次 免 费 健 康 体 检, 在 定 点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就 诊 可 优 先 享 受 门 急 诊 住 院 出 诊 专 家 会 诊 服 务,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列 支 2. 持 卡 人 的 适 龄 子 女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公 办 幼 儿 园 就 近 优 先 安 排 ;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免 试 免 费 就 近 安 排 公 办 学 校 入 学 3. 在 日 照 机 场 登 机 享 受 贵 宾 通 道 4. 每 年 为 持 卡 人 分 别 充 值 2000 元 健 身 费 用, 可 到 指 定 健 身 中 心 消 费 ( 九 ) 整 合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13

依 托 市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设 立 人 才 引 进 服 务 窗 口, 打 造 政 策 集 成 资 源 集 约 服 务 集 中 的 人 才 引 进 综 合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一 网 宣 传 一 线 接 听 一 站 服 务 的 人 才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为 各 类 人 才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求 职 创 业 项 目 申 报 等 全 过 程 服 务 按 照 市 县 联 动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引 进 人 才 认 证 评 审 实 名 登 记 制 度, 建 设 引 才 用 才 数 据 库 ( 十 ) 落 实 政 治 待 遇 在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推 荐 提 名 时, 对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有 参 政 议 政 能 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优 先 推 荐 担 任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 十 一 )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渠 道 各 类 媒 介 宣 传 日 照 人 才 政 策, 提 高 政 策 影 响 力, 做 好 政 策 兑 现 落 实 工 作 加 大 对 人 才 工 作 品 牌 和 优 秀 人 才 事 迹 的 宣 传 力 度, 积 极 营 造 全 社 会 爱 才 尊 才 重 才 的 良 好 氛 围, 形 成 引 得 进 留 得 住 用 得 好 的 人 才 发 展 环 境 三 认 定 程 序 人 才 引 进 以 市 内 各 类 园 区 和 重 点 企 业 为 主 要 载 体, 吸 引 人 才 通 过 创 办 企 业 受 聘 工 作 等 形 式 来 日 照 发 展 和 服 务, 争 取 进 入 各 类 园 区 的 人 才 占 比 达 到 80% 以 上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 团 队 ) 高 层 次 创 新 团 队 的 评 审 认 定 工 作,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牵 头 组 织, 原 则 上 每 年 一 次, 主 要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推 14

荐 申 报 或 人 才 自 荐 申 报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专 业 委 员 会 评 审 面 向 社 会 公 示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等 程 序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的 审 核 认 定 工 作,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牵 头 组 织, 原 则 上 每 半 年 一 次, 主 要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申 报 或 人 才 自 荐 申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组 织 认 定 面 向 社 会 公 示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等 程 序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待 遇 兑 现 工 作, 由 各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采 取 随 到 随 办 的 方 式, 从 受 理 到 办 结 不 得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主 要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申 报 或 人 才 自 荐 申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兑 现 待 遇 等 程 序 本 规 定 所 列 各 项 人 才 支 持 政 策 和 待 遇 按 照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不 重 复 享 受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和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可 采 取 一 人 一 策 一 事 一 议 的 方 式, 给 予 特 别 支 持 本 规 定 所 述 企 业 不 含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单 位 市 本 级 其 他 文 件 涉 及 到 的 人 才 引 进 政 策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5

日 照 市 科 技 创 新 扶 持 政 策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突 破 园 区 聚 力 招 引 的 实 施 意 见 ( 日 发 2015 7 号 ), 制 定 如 下 科 技 创 新 扶 持 政 策 一 支 持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对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专 利 权 转 让 登 记 或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备 案 额 度 在 50 万 元 以 上 从 外 市 引 进 的 先 进 技 术 项 目, 在 有 关 项 目 登 记 或 备 案 实 施 后,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实 施 效 果, 给 予 支 付 费 10% 补 助, 每 项 最 高 补 助 30 万 元 二 支 持 企 业 加 大 科 技 研 发 投 入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等 财 税 扶 持 政 策, 推 动 企 业 科 技 研 发 投 入 逐 年 递 增 对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当 年 加 计 抵 扣 确 认 研 发 费 用 给 予 5% 奖 励, 单 个 企 业 所 获 奖 励 不 超 过 50 万 元 鼓 励 企 业 进 行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传 统 产 业 技 术 改 造 升 级, 支 持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做 大 做 强 对 新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给 予 20 万 元 补 助 三 支 持 创 业 孵 化 类 平 台 建 设 对 现 有 的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每 年 给 予 30 万 元 运 营 经 费 补 助 对 新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 国 家 级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 给 予 100 万 元 补 助, 对 新 认 定 的 省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 省 级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 给 予 30 万 元 补 助 四 支 持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技 术 转 移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知 识 产 权 科 技 咨 询 科 技 金 融 科 技 推 广 等 科 技 服 务 机 16

构 对 服 务 科 技 创 新 突 出 的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每 年 评 选 不 超 过 10 家, 给 予 每 家 机 构 10 万 元 扶 持 五 加 大 对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共 享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创 新 的 扶 持 力 度 按 照 政 府 扶 持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原 则, 为 参 与 创 新 创 业 的 小 微 企 业 使 用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协 作 共 用 网 的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检 测 试 验 分 析 等 活 动 在 省 财 政 补 助 40% 的 基 础 上 再 给 予 使 用 费 用 20% 的 补 助, 鼓 励 其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同 一 小 微 企 业 每 年 最 高 补 助 50 万 元 六 支 持 鼓 励 发 明 创 造 对 企 业 首 次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的 给 予 申 请 费 代 理 费 全 额 补 贴 对 新 认 定 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企 业 ( 示 范 企 业 ), 给 予 20 万 元 奖 励 ; 对 新 认 定 的 省 级 知 识 产 权 优 势 企 业 ( 示 范 企 业 ), 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七 支 持 创 制 技 术 标 准 对 主 持 制 定 国 际 标 准 的 单 位, 给 予 30 万 元 奖 励, 主 持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的 单 位, 给 予 20 万 元 奖 励 ; 参 与 制 定 国 际 标 准 的 单 位, 给 予 15 万 元 奖 励, 参 与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的 单 位 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八 支 持 种 业 科 技 创 新 对 当 年 通 过 国 家 审 定 的 动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科 技 研 发 主 持 培 育 单 位, 给 予 30 万 元 补 助 ; 对 当 年 通 过 省 审 定 的 动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科 技 研 发 主 持 培 育 单 位, 给 予 10 万 元 补 助 九 加 大 科 技 奖 专 利 奖 支 持 力 度 对 当 年 获 得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的 单 位,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200 万 元 100 万 元 奖 励 ; 对 当 年 获 得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的 单 位, 分 别 17

给 予 一 次 性 60 万 元 30 万 元 奖 励 对 获 中 国 发 明 专 利 金 奖 和 中 国 发 明 专 利 优 秀 奖 的 专 利 权 人, 分 别 给 予 60 万 元 30 万 元 奖 励 对 获 省 专 利 奖 一 二 等 奖 的 专 利 权 人, 分 别 给 予 20 万 元 10 万 元 奖 励 十 上 述 补 助 或 奖 励 资 金 从 市 园 区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十 一 本 政 策 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十 二 本 政 策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8

日 照 市 园 区 职 员 制 人 事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灵 活 高 效 的 用 人 机 制, 激 发 各 园 区 工 作 人 员 活 力, 服 务 并 促 进 园 区 创 新 跨 越 发 展, 根 据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突 破 园 区 聚 力 招 引 的 实 施 意 见 ( 日 发 2015 7 号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经 市 委 市 政 府 批 准 实 行 职 员 制 管 理 的 各 经 济 科 技 创 业 园 区, 实 施 范 围 包 括 园 区 内 在 职 在 岗 工 作 人 员 ( 不 含 法 检 两 院 各 类 学 校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含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 第 三 条 园 区 以 能 力 评 价 为 导 向, 打 破 原 有 体 制 身 份 界 限, 根 据 能 力 水 平 和 业 绩 贡 献 等 因 素, 竞 争 上 岗, 统 一 实 行 职 员 制 第 四 条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园 区 职 员 制 人 事 制 度 实 施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考 核 ; 园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职 员 制 人 事 制 度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五 条 职 员 制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德 才 兼 备 注 重 实 绩 竞 争 择 优 ; ( 二 ) 统 一 管 理 合 同 聘 用 依 法 依 规 ; 19

( 三 ) 总 量 调 控 自 主 用 人 企 业 化 管 理 ; ( 四 ) 人 员 能 进 能 出 岗 位 能 上 能 下 工 资 能 增 能 减 ; ( 五 )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 ( 六 ) 精 简 高 效 灵 活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等 级 第 六 条 各 园 区 根 据 功 能 定 位 和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自 主 灵 活 进 行 职 员 岗 位 设 置, 可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向 招 商 引 资 招 才 引 智 经 济 管 理 岗 位 倾 斜 第 七 条 副 厅 级 园 区 职 员 等 级 从 高 到 低 分 为 一 至 八 级, 设 1 至 14 岗, 正 处 级 园 区 职 员 等 级 从 高 到 低 分 为 二 至 八 级, 设 3 至 14 岗 每 一 岗 对 应 不 同 的 工 资 待 遇 厅 级 正 职 为 一 级 职 员, 设 为 1 岗 ; 厅 级 副 职 为 二 级 职 员, 设 为 2 3 岗 ; 处 级 正 职 为 三 级 职 员, 设 为 4 5 岗 ; 处 级 副 职 为 四 级 职 员, 设 为 6 7 岗 ; 科 级 正 职 为 五 级 职 员, 设 为 8 9 岗 ; 科 级 副 职 为 六 级 职 员, 设 为 10 11 岗 ; 科 员 为 七 级 职 员, 设 为 12 13 岗 ; 办 事 员 为 八 级 职 员, 设 为 14 岗 日 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日 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内 职 员 四 级 以 上 为 高 等 职 员, 五 六 级 为 中 等 职 员, 七 八 级 为 初 等 职 员 ( 其 他 园 区 可 参 照 进 行 设 置 ) 高 等 职 员 中 等 职 员 初 等 职 员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为 1:4:5 园 区 根 据 各 自 实 际 科 学 进 行 具 体 岗 位 设 置, 明 确 岗 位 名 称 20

岗 位 级 别 岗 位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任 务 目 标 要 求 等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上 要 控 制 在 现 有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和 实 行 聘 用 制 管 理 的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数 量 内 岗 位 设 置 完 成 后, 严 格 按 照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确 定 的 职 员 数 量 和 条 件 要 求 聘 用 人 员 第 三 章 岗 位 聘 用 和 交 流 第 八 条 园 区 职 员 制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坚 持 先 入 轨 运 行 后 全 员 竞 聘 的 原 则 园 区 原 有 人 员 实 行 档 案 职 务 与 竞 聘 岗 位 档 案 工 资 与 实 际 薪 酬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与 合 同 聘 用 管 理 三 分 离 原 身 份 封 存 管 理, 保 留 原 编 制 身 份 级 别 不 变, 工 龄 连 续 计 算 过 渡 完 成 后, 结 合 任 职 及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晋 级 晋 职 手 续 在 交 流 参 加 相 关 竞 争 性 选 拔 退 休 时 按 档 案 职 级 办 理 第 九 条 园 区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现 任 职 务 职 级 过 渡 到 职 员 制, 首 次 聘 用 按 以 下 条 件 过 渡 并 执 行 相 应 工 资 待 遇 1. 现 任 厅 级 副 职 人 员 聘 为 二 级 职 员 ; 2. 现 任 处 级 正 职 人 员 聘 为 三 级 职 员, 现 任 处 级 副 职 人 员 聘 为 四 级 职 员 ; 3. 现 任 科 级 正 职 人 员 聘 为 五 级 职 员, 现 任 科 级 副 职 人 员 聘 为 六 级 职 员 ; 4. 现 任 科 员 聘 为 七 级 职 员, 现 任 办 事 员 聘 为 八 级 职 员 ; 5. 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聘 为 相 应 等 21

级 职 员 ; 6. 实 际 享 受 的 工 资 待 遇 高 于 现 聘 职 级 或 者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的, 可 按 照 其 工 资 标 准 聘 为 相 应 等 级 职 员 ; 7. 其 他 人 员 比 照 聘 用 第 十 条 首 次 聘 用 完 成 后, 园 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自 主 组 织 竞 聘 上 岗 一 般 在 同 一 职 级 连 续 任 职 满 三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获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的 人 员 方 可 参 加 上 一 职 级 的 竞 聘 有 重 大 或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并 按 程 序 研 究 同 意 后, 可 参 加 上 两 个 职 级 的 竞 聘 第 十 一 条 竞 聘 上 岗 按 照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日 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四 至 八 级 6 至 14 岗 职 员 实 行 竞 聘 上 岗, 其 他 园 区 五 至 八 级 8 至 14 岗 职 员 实 行 竞 聘 上 岗, 竞 聘 上 岗 层 次 逐 步 提 高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对 四 级 6 7 岗 位 职 员 的 竞 聘 上 岗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和 结 果 备 案, 各 区 县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对 五 至 六 级 8 至 11 岗 位 职 员 的 竞 聘 上 岗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和 结 果 备 案 原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岗 位 竞 聘, 竞 聘 上 岗 后, 解 除 原 人 事 代 理 聘 用 合 同, 签 订 职 员 聘 用 合 同 ; 未 被 聘 用 到 职 员 岗 位 的, 在 原 人 事 代 理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后 不 再 续 聘 各 园 区 应 制 定 竞 聘 上 岗 工 作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各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竞 聘 上 岗 原 则 方 式 方 法 及 程 序 组 织 领 导 监 督 检 查 等 竞 聘 上 岗 一 般 采 取 自 愿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考 试 考 核 民 主 评 议 竞 聘 答 辩 等 方 式 确 定 聘 用 人 员 22

第 十 二 条 初 次 就 业 人 员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人 员 聘 为 八 级 职 员,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人 员 聘 为 七 级 职 员,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聘 为 六 级 职 员,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聘 为 五 级 职 员 竞 争 上 岗 时, 原 职 级 自 行 免 除, 统 一 参 加 岗 位 竞 聘 第 十 三 条 竞 聘 上 岗 后 的 职 员, 在 所 聘 岗 位 聘 期 满 三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可 在 本 级 所 对 应 的 岗 中 向 上 晋 升 一 岗, 并 执 行 相 应 工 资 待 遇 在 同 一 职 级 任 职 满 六 年 且 任 期 考 核 合 格 的, 可 晋 升 至 上 一 级 所 对 应 的 最 低 岗, 并 执 行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第 十 四 条 园 区 原 有 人 员 竞 聘 到 高 于 本 人 档 案 职 级 的 岗 位 后, 连 续 聘 满 两 个 聘 期,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综 合 考 虑 工 作 实 绩 和 领 导 职 数 空 缺 情 况,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后, 可 将 档 案 职 级 晋 升 为 所 聘 职 员 岗 位 对 应 职 级 第 四 章 招 聘 和 引 进 第 十 五 条 园 区 要 严 格 按 照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补 充 人 员, 除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上 级 任 命 和 涉 密 岗 位 等 人 员 以 外, 新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参 照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规 程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会 同 区 县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各 园 区 组 织 实 施, 原 则 上 每 年 招 聘 一 次, 招 聘 方 案 招 聘 结 果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核 备 案 园 区 引 进 高 层 次 23

紧 缺 急 需 人 才, 可 专 设 特 需 岗 位, 直 接 考 核 引 进, 在 职 级 确 定 上 可 实 行 高 聘 并 在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等 方 面 适 当 上 浮 第 十 六 条 园 区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替 代 性 工 作 岗 位 所 需 人 员 原 则 上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解 决 第 五 章 合 同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竞 聘 上 岗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职 员 订 立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统 一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聘 期 一 般 为 3 年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第 十 九 条 首 次 签 订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为 6 个 月, 包 括 在 聘 期 内 合 同 期 满 是 否 续 聘,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员 根 据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等 协 商 确 定 第 二 十 条 职 员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职 员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且 不 同 意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职 员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对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三 条 自 聘 用 合 同 按 照 规 定 解 除 终 止 之 日 起, 用 人 单 位 与 被 解 除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职 员 的 人 事 关 系 终 止 24

第 六 章 考 核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园 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统 一 执 行 标 准, 加 强 内 部 考 核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可 参 照 山 东 省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包 括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方 法 和 程 序 考 核 等 次 比 例 考 核 结 果 使 用 组 织 领 导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合 同 约 定 及 考 核 办 法 全 面 考 核 职 员 表 现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绩 效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核 采 取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平 时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聘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要 注 重 实 效 简 便 易 行 便 于 操 作 可 以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确 保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动 态 反 映 职 员 的 工 作 实 绩 和 综 合 表 现 第 二 十 七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次 对 市 委 市 政 府 综 合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园 区,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人 员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的 20%; 综 合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的,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人 员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的 18% 聘 期 考 核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职 员 晋 升 奖 励 惩 戒 调 整 工 资 待 遇 以 及 续 订 合 同 等 的 依 据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参 加 原 聘 职 级 以 上 岗 位 竞 聘 25

第 七 章 薪 酬 退 休 和 保 险 第 二 十 九 条 园 区 职 员 实 行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收 入 分 配 体 现 实 际 贡 献 和 工 作 量, 不 受 身 份 限 制 职 员 薪 酬 由 基 础 性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两 部 分 构 成 园 区 工 资 总 额 与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挂 钩, 实 行 浮 动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园 区 原 有 人 员 继 续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工 资 经 费 渠 道 缴 纳 医 疗 养 老 等 社 会 保 险 在 岗 位 空 缺 内 新 公 开 招 聘 或 引 进 的 各 级 职 员 缴 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第 八 章 工 作 纪 律 第 三 十 一 条 园 区 内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任 职 回 避 制 度 担 负 聘 用 考 核 争 议 纠 纷 处 理 等 职 责 的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实 行 公 务 回 避 : ( 一 ) 与 本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 二 ) 与 本 人 近 亲 属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 三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聘 用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职 员 合 法 权 益, 及 时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第 九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三 条 日 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的 岗 26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竞 聘 上 岗 方 案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备 案 ; 其 他 园 区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竞 聘 上 岗 方 案 报 所 在 区 县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批,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报 所 在 区 县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园 区 职 员 的 奖 惩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等 事 项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附 件 : 园 区 人 员 现 任 职 务 向 职 员 岗 位 等 级 过 渡 对 应 表 27

附 件 园 区 人 员 现 任 职 务 向 职 员 岗 位 等 级 过 渡 对 应 表 等 级 岗 位 对 应 职 务 一 1 厅 级 正 职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厅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处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科 级 副 职 科 员 八 14 办 事 员 28

日 照 市 园 区 职 员 薪 酬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支 持 园 区 发 展, 推 动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发 挥 薪 酬 激 励 机 制 促 进 园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杠 杆 作 用, 充 分 调 动 园 区 职 员 干 事 创 业 的 积 极 性, 促 进 全 市 园 区 优 质 快 速 发 展, 根 据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突 破 园 区 聚 力 招 引 的 实 施 意 见 ( 日 发 2015 7 号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试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经 市 委 市 政 府 批 准 实 施 职 员 制 管 理 的 各 经 济 科 技 创 业 园 区, 实 施 范 围 包 括 园 区 内 在 职 在 岗 工 作 人 员 ( 不 含 法 检 两 院 各 类 学 校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含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 第 三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园 区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指 导 监 督 ; 园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薪 酬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园 区 职 员 薪 酬 制 度 实 行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 二 ) 园 区 各 类 人 员 薪 酬 纳 入 统 一 体 系 管 理, 收 入 分 配 体 现 实 际 贡 献 和 工 作 量, 不 受 身 份 限 制 ; 29

( 三 ) 工 资 总 额 与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挂 钩,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动 态 管 理 ; ( 四 ) 档 案 工 资 与 实 际 薪 酬 分 离 ; ( 五 ) 工 资 分 配 向 关 键 岗 位 高 层 次 人 才 业 务 骨 干 和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人 员 倾 斜, 向 基 层 一 线 倾 斜 第 二 章 工 资 总 额 确 定 第 五 条 按 照 园 区 工 资 总 额 与 经 济 发 展 指 标 挂 钩 的 要 求, 园 区 工 资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动 态 管 理, 与 实 际 实 现 的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挂 钩 工 资 总 额 分 为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和 超 额 奖 励 工 资 总 额 两 部 分 第 六 条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是 园 区 在 当 年 度 全 面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增 加 值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目 标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依 据 实 际 实 现 的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应 当 提 取 的 工 资 总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年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 当 年 实 际 实 现 的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 上 年 度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资 总 额 上 年 度 实 际 实 现 的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 园 区 没 有 完 成 当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的, 每 项 扣 减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的 5%, 最 高 扣 减 额 度 为 10% 第 七 条 超 额 奖 励 工 资 总 额 是 对 园 区 超 额 完 成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从 超 出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目 标 任 务 中 拿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资 金 用 于 特 别 奖 励 的 工 资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超 额 奖 励 工 资 总 额 =( 当 年 实 际 实 现 的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目 标 任 务 ) 浮 动 系 数 30

浮 动 系 数 控 制 在 上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占 上 年 度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的 比 重 内, 由 园 区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计 算 公 式 为 : 浮 动 系 数 = 上 年 度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资 总 额 上 年 度 实 际 实 现 的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第 三 章 薪 酬 构 成 第 八 条 园 区 职 员 收 入 全 部 纳 入 薪 酬 管 理, 薪 酬 ( 税 前, 下 同 ) 由 基 础 性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两 部 分 构 成 第 九 条 基 础 性 工 资 是 工 资 构 成 中 用 来 保 障 园 区 职 员 基 本 生 活 的 部 分, 与 园 区 职 员 制 等 级 岗 位 对 应 设 立 八 个 等 级 十 四 个 工 资 档 次, 各 工 资 等 级 工 资 档 次 标 准 参 照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相 当 职 务 层 级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40% 确 定 ( 具 体 标 准 见 附 表 ), 按 月 发 放 基 础 性 工 资 标 准 原 则 上 每 两 年 调 整 一 次, 如 遇 国 家 基 本 工 资 政 策 调 整, 可 适 时 作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方 案 由 市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制 定 第 十 条 绩 效 工 资 包 括 基 础 性 绩 效 奖 励 性 绩 效 和 超 额 奖 励 三 部 分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是 绩 效 工 资 的 基 本 部 分, 职 员 当 年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照 上 年 度 本 人 绩 效 工 资 的 50% 确 定, 均 分 到 月 后 按 月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是 对 园 区 全 面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的 奖 励, 是 基 本 31

工 资 总 额 中 发 放 基 础 性 工 资 和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超 额 奖 励 工 资 是 对 园 区 超 额 完 成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的 特 别 奖 励, 是 用 超 额 奖 励 工 资 总 额 发 放 的 工 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超 额 奖 励 工 资 合 并 作 为 激 励 工 资, 由 园 区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考 核 分 配 办 法 激 励 工 资 分 配 时 要 打 破 职 员 职 级 限 制, 重 点 考 虑 实 际 贡 献 和 工 作 量,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向 关 键 岗 位 高 层 次 人 才 业 务 骨 干 和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工 作 人 员 倾 斜, 不 得 平 均 分 配 园 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根 据 目 标 任 务 制 定 科 学 可 行 的 激 励 分 配 办 法, 激 励 分 配 办 法 报 市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章 调 整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职 员 岗 位 变 动 后, 从 变 动 的 下 月 起 执 行 新 聘 岗 位 的 工 资 标 准 基 础 性 工 资 按 新 聘 岗 位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园 区 聘 用 的 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凡 岗 位 ( 职 级 ) 晋 升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同 意, 应 当 同 时 调 整 本 人 职 务 ( 岗 位 ) 工 资 级 别 ( 薪 级 ) 工 资 标 准, 只 记 入 本 人 档 案, 不 作 为 发 放 工 资 的 标 准 第 十 三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原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按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晋 升 级 别 工 资 ( 薪 级 工 资 ), 记 入 本 人 档 案, 不 作 为 发 放 标 准 第 五 章 其 他 32

第 十 四 条 园 区 职 员 住 房 公 积 金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在 工 资 总 额 外 据 实 单 列, 职 员 住 房 公 积 金 计 提 ( 存 缴 ) 基 数 比 例 及 职 员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纳 待 遇 享 受 等 按 照 我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园 区 职 员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退 休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园 区 职 员 薪 酬 分 配 所 需 经 费, 按 照 现 行 经 费 渠 道 安 排 第 十 七 条 园 区 职 员 薪 酬 应 当 限 高 保 低 职 员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相 当 职 务 层 级 人 员 工 资 总 额 的 60%, 不 高 于 300% 第 十 八 条 经 批 准 执 行 的 特 岗 津 贴 乡 镇 补 贴 等, 由 园 区 在 核 定 的 工 资 总 额 内 自 行 确 定 发 放 办 法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附 件 : 园 区 职 员 基 础 性 工 资 标 准 33

附 件 园 区 职 员 基 础 性 工 资 标 准 等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元 / 月 ) 一 1 5690 2 4860 二 3 4600 4 4000 三 5 3820 6 3310 四 7 3160 8 2650 五 9 2540 10 2190 六 11 2100 七 八 14 1690 各 类 学 校 毕 业 生 试 用 期 薪 酬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2 1890 13 1820 34

日 照 市 产 业 招 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突 破 园 区 聚 力 招 引 的 实 施 意 见 ( 日 发 2015 7 号 ), 切 实 增 强 产 业 招 商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建 立 一 个 主 导 产 业 一 名 市 级 领 导 一 个 责 任 部 门 一 套 工 作 班 子 一 个 实 施 方 案 的 五 个 一 工 作 机 制, 全 市 成 立 16 个 产 业 招 商 组 一 产 业 发 展 目 标 1. 汽 车 及 零 部 件 产 业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大 型 汽 车 集 团 的 合 作, 强 化 自 主 技 术 创 新, 做 大 做 强 汽 车 制 造 产 业, 培 育 汽 车 及 零 部 件 产 业 集 群, 加 快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制 造 及 配 套 产 业,3 5 年 内 将 该 产 业 打 造 为 千 亿 级 产 业 集 群 2. 钢 铁 及 配 套 产 业 依 托 港 口 区 位 优 势 和 大 型 矿 石 码 头, 加 快 推 进 日 照 钢 铁 精 品 基 地 建 设, 大 力 招 引 钢 铁 产 业 链 高 端 产 品 ( 如 汽 车 专 用 板 高 铁 轨 道 等 ) 制 造 企 业,3 5 年 内 将 该 产 业 打 造 为 千 亿 级 产 业 集 群 3. 石 油 化 工 产 业 充 分 发 挥 岚 山 港 区 大 型 原 油 码 头 液 体 化 工 码 头 和 油 气 管 道 运 输 等 优 势, 重 点 招 引 精 细 化 工 化 工 新 材 料 及 石 油 炼 化 一 体 化 项 目,3 5 年 内 将 该 产 业 打 造 为 千 亿 级 产 业 集 群 35

4.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产 业 以 日 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海 洋 装 备 制 造 日 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高 端 制 造 市 北 经 济 开 发 区 现 代 农 业 装 备 机 场 航 空 装 备 制 造 为 重 点, 招 引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先 进 技 术 的 重 点 企 业,3 5 年 内 将 该 产 业 打 造 为 五 百 亿 级 产 业 集 群 5. 高 档 纸 制 品 及 印 刷 包 装 产 业 拓 展 浆 纸 产 业 链, 带 动 包 装 印 刷 企 业 的 发 展,3 5 年 内 将 该 产 业 打 造 为 五 百 亿 级 产 业 集 群 6. 粮 油 及 食 品 加 工 产 业 重 点 围 绕 粮 油 海 产 品 禽 畜 肉 类 深 加 工 等 行 业 领 域, 充 分 利 用 我 市 及 进 口 大 宗 农 副 产 品 资 源, 发 挥 龙 头 企 业 带 动 作 用, 延 伸 产 业 链 条, 引 进 新 工 艺, 开 发 高 附 加 值 产 品,3 5 年 内 将 该 产 业 打 造 为 五 百 亿 级 产 业 集 群 7. 木 材 深 加 工 产 业 依 托 岚 山 国 家 级 木 材 园 区, 引 导 木 材 生 产 企 业 从 粗 加 工 向 精 深 加 工 转 变, 加 大 对 骨 干 企 业 和 创 新 成 长 型 企 业 培 植 力 度, 引 进 一 批 国 内 外 知 名 大 型 企 业, 加 强 上 下 游 链 条 合 作, 带 动 产 业 水 平 整 体 提 升 8. 综 合 旅 游 产 业 山 海 天 旅 游 度 假 区 争 创 国 家 级 旅 游 度 假 区, 与 五 莲 山 旅 游 度 假 区 实 行 山 海 联 动, 捆 绑 营 销, 加 快 打 造 国 家 5A 级 旅 游 景 区 ; 加 快 推 进 东 方 太 阳 城 项 目 规 划 建 设 ; 积 极 推 进 海 上 垂 钓 旅 游 小 镇 民 俗 旅 游 等 特 色 旅 游 项 目, 提 高 旅 游 业 发 展 水 平 9.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改 造 提 升 传 统 物 流, 有 效 整 合 提 升 现 有 物 流 运 输 仓 储 配 货 等 网 络, 建 立 共 享 式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规 划 36

建 设 综 合 性 现 代 化 的 大 型 园 区, 着 力 提 高 园 区 规 划 建 设 水 平 运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国 内 外 市 场 影 响 力 10.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产 业 开 展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等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机 制 (PPP) 试 点, 拓 宽 市 场 化 融 资 渠 道,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和 运 营 ; 引 进 国 内 知 名 企 业 来 我 市 投 资 建 设 城 市 综 合 体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11.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扶 持 现 有 企 业 做 强 做 大, 依 托 日 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的 省 级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园, 引 进 一 批 新 项 目, 扩 大 电 子 信 息 制 造 软 件 开 发 应 用 电 子 家 电 等 产 业 和 信 息 消 费 规 模, 力 争 经 过 3 5 年 的 努 力, 打 造 成 百 亿 级 产 业 集 群 12. 新 材 料 新 医 药 新 技 术 新 能 源 产 业 支 持 现 有 企 业 发 展 壮 大, 依 托 日 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的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和 日 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的 国 家 级 中 小 企 业 孵 化 器 引 进 研 发 团 队, 打 造 四 新 高 科 技 企 业 聚 集 区 13. 健 康 养 老 产 业 大 力 发 展 医 养 结 合 的 健 康 养 老 产 业, 做 好 健 康 养 老 产 业 规 划, 充 分 发 挥 日 照 的 自 然 环 境 优 势, 加 快 发 展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广 泛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推 进 医 疗 机 构 和 养 老 机 构 的 融 合, 将 我 市 打 造 成 全 国 知 名 的 健 康 养 老 基 地 14. 金 融 产 业 构 建 以 银 行 业 为 龙 头, 证 券 保 险 信 托 业 为 支 撑, 融 资 租 赁 基 金 及 新 兴 金 融 业 态 为 辅 助, 广 覆 盖 多 元 化 多 层 次 的 现 代 金 融 体 系, 招 引 股 份 制 银 行 基 金 公 司 到 日 照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推 动 企 业 上 市 挂 牌, 提 高 直 接 融 资 比 重 37

15.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依 托 日 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的 省 级 服 务 外 包 基 地, 积 极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外 包 平 台, 实 施 互 联 网 + 战 略, 培 育 建 设 集 产 品 展 示 信 息 发 布 交 易 支 付 于 一 体 的 大 型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平 台 和 电 子 商 务 应 用 网 站, 提 升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水 平, 瞄 准 国 内 外 知 名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创 建 日 照 新 型 服 务 外 包 品 牌 16.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大 力 发 展 文 化 创 意 影 视 演 艺 动 漫 游 戏 文 化 旅 游 新 闻 服 务 等 新 兴 文 化 产 业, 重 点 培 育 一 批 创 意 设 计 企 业, 加 快 推 进 日 照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园 建 设 依 托 日 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等 重 点 园 区, 大 力 实 施 文 化 产 业 金 种 子 计 划, 建 设 小 微 文 化 企 业 孵 化 器, 推 动 文 化 企 业 集 聚 发 展 二 工 作 职 责 各 产 业 招 商 组 针 对 负 责 产 业, 重 点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 1. 摸 清 我 市 现 有 产 业 发 展 现 状 及 重 点 企 业 发 展 情 况 2. 研 究 所 负 责 产 业 的 发 展 态 势 和 产 业 政 策, 梳 理 产 业 链 条 发 展 情 况, 制 定 所 负 责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布 局 3. 研 究 所 负 责 产 业 的 国 内 外 骨 干 或 龙 头 企 业 的 发 展 布 局, 摸 清 其 战 略 规 划 和 投 资 意 向, 确 定 重 点 招 引 的 目 标 企 业, 制 定 招 商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招 商 活 动 4. 抓 好 所 负 责 产 业 项 目 的 洽 谈 推 进 和 建 设 中 的 协 调 服 务 工 作, 同 时 密 切 联 系 现 有 企 业, 帮 助 解 决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三 工 作 要 求 38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以 责 任 领 导 任 组 长, 相 关 副 秘 书 长 责 任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任 副 组 长,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区 县 园 区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的 产 业 招 商 组, 在 责 任 部 门 设 立 产 业 招 商 办 公 室 2. 强 化 工 作 措 施 各 产 业 招 商 组 要 尽 快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细 化 分 解 年 度 招 商 计 划 和 任 务 目 标, 务 实 开 展 招 商 活 动 3. 加 强 信 息 交 流 市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线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要 发 挥 统 筹 协 调 服 务 作 用, 搜 集 整 理 各 产 业 的 基 础 资 料 及 项 目 信 息, 及 时 提 供 给 各 产 业 招 商 组, 全 程 参 与 相 关 产 业 的 招 商 活 动 各 产 业 招 商 组 要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整 理 和 报 送 工 作, 每 月 月 底 前 向 招 商 引 资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报 送 有 关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附 件 : 日 照 市 16 大 产 业 招 商 组 分 工 表 39

附 件 日 照 市 16 大 产 业 招 商 组 分 工 表 产 业 招 商 组 责 任 领 导 责 任 单 位 ( 设 产 业 招 商 办 公 室 ) 现 代 物 流 业 孟 庆 斌 董 淑 波 市 合 作 招 商 局 新 材 料 新 医 药 新 科 技 新 能 源 产 业 邹 斌 芳 尹 成 基 王 森 勋 梁 云 爱 市 科 技 局 市 贸 促 会 汽 车 及 零 部 件 产 业 王 斌 毛 晖 明 市 发 改 委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解 世 增 林 玉 营 市 文 广 新 局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产 业 刘 西 良 崔 亮 市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局 石 油 化 工 产 业 高 杰 王 坤 英 市 合 作 招 商 局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熊 波 高 丽 萍 郇 梅 市 商 务 局 市 外 侨 办 健 康 养 老 产 业 马 强 戚 素 芬 市 民 政 局 钢 铁 及 配 套 产 业 刘 兆 亮 市 经 信 委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刘 兆 亮 市 经 信 委 金 融 产 业 刘 兆 亮 董 文 媛 孙 承 金 市 金 融 办 综 合 旅 游 产 业 杨 留 星 许 传 东 市 旅 游 局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产 业 陈 刚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高 档 纸 制 品 及 印 刷 包 装 产 业 郇 梅 市 商 务 局 粮 油 及 食 品 加 工 产 业 马 先 侠 董 全 宏 市 农 业 局 市 粮 食 局 木 材 深 加 工 产 业 马 先 侠 市 林 业 局 中 共 日 照 市 委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1 日 印 发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