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足 球 协 会 乙 级 联 赛 参 赛 准 入 条 件 和 审 查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乙 级 联 赛 ( 以 下 简 称 中 乙 联 赛 ) 的 管 理, 规 范 中 乙 联 赛 赛 事 运 营, 合 理 衔 接 职 业 联 赛 及 青 少 年 联 赛 的 发 展, 提 高 中 国 足 球 水 平,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章 程 等 规 定, 结 合 我 国 足 球 联 赛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乙 联 赛 参 赛 单 位 包 括 中 乙 俱 乐 部 参 赛 球 队 和 中 国 足 协 所 属 会 员 协 会 及 体 育 行 政 单 位 ( 省 市 足 管 中 心 ) 组 成 的 参 赛 球 队, 参 赛 单 位 应 尊 重 并 遵 守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章 程, 获 得 中 国 足 协 批 准 参 加 中 乙 联 赛 的 参 赛 单 位 必 须 为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以 中 国 足 协 所 属 会 员 协 会 及 体 育 行 政 单 位 组 队 参 赛 的 应 具 有 事 业 法 人 或 社 团 法 人 登 记 证, 参 赛 申 请 必 须 得 到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第 三 条 中 乙 联 赛 由 中 国 足 协 主 办 第 二 章 准 入 条 件 第 四 条 俱 乐 部 的 组 织 结 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中 国 足 协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俱 乐 部 章 程, 建 立 健 全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完 善 组 织 机 构 ; ( 二 ) 以 博 彩 等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赛 的 行 业 为 营 业 范 围 或 资 金 来 源 的 投 资 方, 不 得 成 为 俱 乐 部 股 东 ; 同 一 投 资 方 不 得 同 时 成 为 两 家 及 两 家 以 上 俱 乐 部 的 股 东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手 段 和 方 法 控 制 一 家 以 上 俱 乐 部 或 对 决 策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 三 ) 俱 乐 部 及 其 股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近 亲 属 不 得 入 股 其 他 俱 乐 部, 不 得 管 理 其 他 俱 乐 部 事 务,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其 他 俱 乐 部 任 职 或 兼 职 ; 1
( 四 ) 俱 乐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无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 ( 五 ) 保 证 不 存 在 不 参 与 任 何 影 响 比 赛 公 平 公 正 的 不 正 当 交 易, 包 括 双 方 之 间 多 方 之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以 及 显 性 与 隐 性 的 不 正 当 交 易 ; ( 六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必 要 的 工 作 机 构,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施, 聘 用 相 应 的 工 作 人 员 ; ( 七 ) 制 定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第 五 条 球 队 建 设 要 求 : ( 一 ) 加 强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思 想 道 德 遵 纪 守 法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教 育,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和 公 众 的 监 督 ; ( 二 ) 拥 有 中 乙 球 队 并 组 建 教 练 组 ( 教 练 员 数 量 和 资 质 应 符 合 联 赛 规 程 的 规 定 ) 参 加 中 乙 联 赛 球 员 应 当 在 中 国 足 协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其 数 量 及 要 求 应 符 合 规 程 的 规 定 ; ( 三 ) 根 据 职 业 联 赛 发 展 的 需 要, 鼓 励 处 在 中 乙 阶 段 的 球 队 组 建 青 少 年 梯 队, 组 成 符 合 球 队 发 展 需 要 的 教 练 组, 并 制 定 青 少 年 球 员 培 养 规 划 ; ( 四 ) 保 证 青 少 年 球 员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培 养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素 质 体 育 运 动 人 才 ; ( 五 ) 与 教 练 员 球 员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与 业 余 性 质 的 球 员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 合 同 原 件 除 单 位 个 人 保 存 一 份 外, 必 须 上 报 中 国 足 协 备 案 一 份 ; ( 六 ) 重 视 球 员 身 体 健 康, 每 年 为 本 队 球 员 梯 队 球 员 ( 如 设 立 ) 及 官 员 安 排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第 六 条 俱 乐 部 应 当 拥 有 下 列 基 础 设 施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中 乙 联 赛 体 育 场 标 准 的 比 赛 场 ; ( 二 ) 可 用 于 中 乙 球 队 训 练 培 训 及 生 活 的 训 练 基 地 ; 如 在 参 加 中 乙 联 赛 初 期 因 条 件 所 限 不 能 一 步 到 位 的, 可 与 当 地 具 备 条 件 的 单 位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 ( 三 ) 满 足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的 办 公 场 所 第 七 条 参 赛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遵 守 国 家 财 务 税 务 制 度, 保 证 良 好 的 财 务 运 行 状 况 ; ( 二 ) 聘 用 专 职 财 务 人 员,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工 作 和 管 理 制 度 ; ( 三 ) 中 乙 俱 乐 部 保 证 所 有 者 权 益 三 百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 四 ) 以 体 育 行 政 单 位 或 中 国 足 协 所 属 会 员 协 会 组 队 参 赛 的, 其 资 金 能 力 应 2
达 到 相 应 数 额 可 参 照 俱 乐 部 的 标 准, 准 备 相 应 的 资 金 以 确 保 球 队 完 成 整 个 赛 季 训 练 比 赛 的 额 度 需 要, 此 外 须 提 交 : 1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参 赛 担 保 函 ; 2 本 单 位 所 在 开 户 银 行 提 供 的 资 金 担 保 函 ; ( 五 ) 按 时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及 奖 金 体 育 场 租 金 安 保 等 费 用 ; ( 六 ) 接 受 中 国 足 协 指 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计 和 财 务 检 查 第 八 条 参 赛 单 位 参 加 中 乙 联 赛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达 到 参 加 中 乙 联 赛 的 比 赛 成 绩 要 求 ( 如 与 第 四 级 联 赛 形 成 升 降 级 ); ( 二 ) 尊 重 和 遵 守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章 程 和 中 国 足 协 相 关 规 定, 签 署 并 履 行 中 乙 联 赛 公 平 竞 赛 公 约 及 中 乙 联 赛 参 赛 承 诺 书 ; ( 三 ) 按 时 全 额 交 纳 中 乙 联 赛 所 规 定 的 中 乙 联 赛 年 度 保 证 金 ; ( 四 ) 按 时 全 额 交 纳 中 乙 联 赛 所 规 定 的 报 名 费 第 三 章 准 入 审 查 程 序 第 九 条 准 备 参 加 中 乙 联 赛 的 参 赛 单 位, 应 在 当 年 1 月 10 日 之 前, 向 其 所 在 地 中 国 足 协 会 员 单 位 ( 省 市 级 足 协,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足 协 ) 申 请 注 册, 并 报 送 准 入 申 请 材 料 ( 见 附 件 ) 未 按 要 求 向 其 所 在 地 方 足 协 申 请 注 册 的, 则 不 具 备 条 件 向 中 国 足 协 注 册 并 参 赛 第 十 条 中 国 足 协 所 属 会 员 协 会 对 俱 乐 部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材 料 不 齐 全, 地 方 足 协 自 收 到 该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俱 乐 部 补 齐 ; 材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地 方 足 协 向 俱 乐 部 出 具 同 意 注 册 函 如 不 同 意 注 册, 地 方 足 协 需 书 面 告 知 俱 乐 部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足 协 将 俱 乐 部 申 请 材 料 及 同 意 注 册 函 报 当 地 上 级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获 得 确 认 函 第 十 二 条 参 赛 单 位 于 当 年 1 月 20 日 前, 将 准 入 申 请 材 料 地 方 足 协 同 意 注 册 函 和 上 级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函 上 报 中 国 足 协 第 十 三 条 中 国 足 协 以 书 面 材 料 审 核 实 地 检 查 等 形 式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参 赛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进 行 社 会 公 示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存 在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或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应 向 有 关 部 门 进 一 步 调 查 核 实 3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足 协 于 中 乙 赛 事 注 册 报 名 截 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注 册 及 获 得 参 赛 资 格 的 决 定 不 予 批 准 注 册 及 获 得 参 赛 资 格 的, 书 面 告 知 参 赛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五 条 参 赛 单 位 对 审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于 收 到 审 查 意 见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足 协 书 面 提 起 申 诉, 并 附 相 关 证 据 中 国 足 协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仲 裁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受 理 参 赛 单 位 申 诉, 并 于 收 到 申 诉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裁 决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凡 报 名 参 加 中 乙 联 赛 的 单 位, 应 达 到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有 目 标 并 准 备 通 过 中 乙 联 赛 取 得 升 入 中 甲 联 赛 资 格 的 参 赛 单 位, 应 在 中 乙 参 赛 年 度 中, 依 照 职 业 俱 乐 部 ( 中 甲 联 赛 ) 的 准 入 条 件 及 要 求, 积 极 准 备, 以 达 到 中 甲 联 赛 的 相 应 要 求,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已 颁 布 施 行 的 规 程 办 法 规 定 等, 内 容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 起 试 行 4
附 件 : 中 乙 联 赛 准 入 申 请 材 料 一 俱 乐 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 一 ) 俱 乐 部 注 册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加 盖 年 检 戳 记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二 ) 商 标 注 册 信 息 ; ( 三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加 盖 年 检 戳 记 或 标 识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 四 ) 俱 乐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 ( 五 ) 俱 乐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保 证 书 ; ( 六 ) 俱 乐 部 章 程 ( 载 明 保 证 遵 纪 守 法 公 平 竞 赛 等 内 容 ); ( 七 ) 俱 乐 部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 ( 八 ) 俱 乐 部 股 东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 保 证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未 入 股 其 他 俱 乐 部, 未 在 其 他 俱 乐 部 任 职 的 承 诺 书 ; ( 九 ) 俱 乐 部 工 作 人 员 未 在 其 他 俱 乐 部 任 职 或 兼 职 的 承 诺 书 ; ( 十 ) 俱 乐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各 部 门 职 责 (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办 公 经 营 技 术 竞 赛 青 少 年 新 闻 球 迷 安 保 等 部 门 ); ( 十 一 ) 俱 乐 部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单 及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 ( 十 二 ) 俱 乐 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奖 惩 制 度 等 ) 二 以 体 育 行 政 单 位 或 地 方 协 会 组 队 参 赛 的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 一 ) 本 单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二 ) 地 方 协 会 商 标 注 册 信 息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 ( 四 ) 地 方 协 会 章 程 ( 载 明 保 证 遵 纪 守 法 公 平 竞 赛 等 内 容 ); ( 五 ) 参 赛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说 明 ; ( 六 ) 如 有 企 业 或 其 他 形 式 赞 助, 请 附 带 赞 助 单 位 ( 企 业 )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 ( 七 ) 球 队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领 队 主 教 练 ) 保 证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未 在 其 他 参 5
赛 单 位 任 职 的 承 诺 书 ; ( 八 ) 本 参 赛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未 在 其 他 中 乙 参 赛 单 位 任 职 或 兼 职 的 承 诺 书 ; ( 九 ) 参 赛 单 位 组 织 结 构 及 各 部 门 职 责 ( 应 包 括 财 务 办 公 经 营 技 术 竞 赛 青 少 年 新 闻 球 迷 安 保 等 部 门 ); ( 十 ) 球 队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奖 惩 制 度 等 ) 三 球 队 建 设 方 面 ( 一 ) 上 级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函 ; ( 二 ) 上 级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的 中 乙 球 员 名 册 ; ( 三 ) 参 赛 单 位 与 球 员 教 练 组 成 员 ( 青 少 年 后 备 梯 队 教 练 组 成 员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培 训 协 议 原 件 ; ( 四 ) 参 赛 单 位 为 球 员 教 练 员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参 保 证 明 ; ( 五 )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出 具 的 中 乙 球 员 年 度 体 检 报 告 ; ( 六 ) 中 乙 球 队 教 练 组 名 册 ( 含 一 名 A 级 主 教 练 至 少 一 名 B 级 助 理 教 练 及 队 医 等 ) 并 附 上 资 质 证 明 ; ( 七 ) 上 级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的 青 少 年 球 员 三 年 发 展 计 划 和 五 年 发 展 规 划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现 状 分 析 未 来 目 标 手 段 和 措 施 等 ); ( 八 ) 俱 乐 部 如 设 有 青 少 年 后 备 梯 队, 应 提 供 梯 队 的 球 员 及 教 练 员 基 本 情 况 资 料 四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 一 ) 体 育 场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协 议 ; ( 二 ) 体 育 场 平 面 图, 基 础 设 施 明 细 ; ( 三 ) 体 育 场 质 检 合 格 证 书 ; ( 四 ) 体 育 场 所 属 地 公 安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明 ; ( 五 ) 训 练 基 地 平 面 图, 基 础 设 施 明 细 ; ( 六 ) 办 公 场 所 使 用 协 议 及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情 况 五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 一 ) 参 赛 单 位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及 复 印 件 ; 6
( 二 ) 参 赛 单 位 注 册 地 有 税 务 部 门 印 鉴 的 参 赛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完 税 证 明 ;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事 务 所 等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 四 ) 参 赛 单 位 财 务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 ( 五 ) 参 赛 单 位 财 务 工 作 和 管 理 制 度 及 执 行 情 况 总 结 ; ( 六 ) 参 赛 单 位 按 时 支 付 员 工 ( 包 括 俱 乐 部 工 作 人 员 球 员 教 练 组 成 员 ) 工 资 及 奖 金 体 育 场 租 金 安 保 等 费 用 的 证 明 ; ( 七 ) 参 赛 单 位 保 证 接 受 中 国 足 协 指 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计 和 财 务 检 查 的 承 诺 书 六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 一 ) 参 赛 单 位 签 署 的 中 乙 联 赛 公 平 竞 赛 公 约 和 中 乙 联 赛 参 赛 承 诺 书 ; ( 二 ) 参 赛 单 位 对 所 提 供 材 料 真 实 性 的 声 明 ; ( 三 ) 地 方 足 协 同 意 注 册 函 ; ( 四 ) 中 乙 联 赛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开 据 的 保 证 金 收 取 凭 证 复 印 件 ; ( 五 ) 中 乙 联 赛 报 名 费 收 取 单 位 开 据 的 报 名 费 收 取 凭 证 复 印 件 2012 年 12 月 修 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