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 Distr. GENERAL UNEP/CBD/SBI/1/12/Add.1 17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第 一 次 会 议 2016 年 5 月 2 日 至 6 日,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临 时 议 程 * 项 目 11.2 提 高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下 结 构 和 进 程 的 效 率 同 时 举 行 公 约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执 行 秘 书 的 说 明 导 言 1.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与 作 为 关 于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和 公 正 和 公 平 分 享 其 利 用 所 产 生 惠 益 的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 同 时 举 行 这 两 次 会 议 是 基 于 执 行 秘 书 为 响 应 审 查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第 5/2 号 建 议 而 编 写 的 计 划 组 织 的 2. 工 作 组 还 在 该 建 议 中 请 执 行 秘 书 编 写 一 份 关 于 同 时 举 行 所 有 三 个 会 议 的 计 划 : 即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生 物 安 全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 )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该 计 划 列 于 UNEP/CBD/COP/12/25/Add.2 号 文 件, 已 提 供 给 缔 约 方 大 会 3. 根 据 该 资 料,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在 第 XII/27 号 决 定 第 3 段 正 式 决 定 在 两 周 的 时 间 内 举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今 后 的 常 会, 同 时 举 行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BS-VII/9 号 决 定 第 1 段 )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NP-1/12 号 决 定 第 1 段 ) 也 作 了 类 似 的 决 定 4. 在 此 背 景 下, 请 执 行 秘 书 遂 行 以 下 任 务 : * UNEP/CBD/SBI/1/1/Rev.1
Page 2 (a) 进 一 步 完 善 同 时 组 织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的 计 划, 特 别 着 重 所 涉 法 律 财 务 和 后 勤 问 题 ; (b) 编 制 一 份 这 些 会 议 组 织 工 作 的 初 步 草 案 ; (c)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精 简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作 为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同 时 举 行 的 会 议 的 议 程 ; (d) 编 制 一 份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尤 其 是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参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程 度 的 分 析, 包 括 同 以 前 公 约 下 举 行 会 议 参 与 情 况 的 比 较 以 及 可 能 提 高 参 与 程 度 的 方 法 ; 5. 请 执 行 秘 书 在 开 展 以 上 概 述 的 工 作 时 参 照 审 查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第 5/2 号 建 议, 同 时 组 织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经 验, 并 顾 及 缔 约 方 对 这 些 会 议 的 评 估 意 见 以 及 其 他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如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和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一 组 公 约 的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6.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BS-VII/9 号 决 定 第 3 和 4 段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NP-1/12 号 决 定 第 2 段 也 表 示 同 意 落 实 这 些 工 作 和 后 续 进 程 7. 本 文 件 是 对 请 执 行 秘 书 开 展 这 些 工 作 的 回 应 第 一 节 进 一 步 讨 论 同 时 举 行 三 个 会 议 所 涉 法 律 后 勤 和 财 务 问 题, 作 为 对 UNEP/CBD/COP/12/25/Add.2 号 文 件 第 三 节 资 料 / 分 析 的 补 充 精 确 计 划 载 于 附 件 一 初 步 工 作 安 排 列 于 附 件 二 第 二 节 提 供 采 取 步 骤 精 简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议 程 相 关 信 息 第 三 节 载 有 对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参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程 度 的 分 析 第 四 节 述 及 审 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的 标 准 第 五 节 载 有 一 份 建 议 草 案 一. 在 墨 西 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精 确 计 划 和 初 步 工 作 安 排 8. 2014 年 10 月 在 大 韩 民 国 平 昌 举 行 会 议 时, 缔 约 方 大 会 以 及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审 议 了 UNEP/CBD/COP/12/25/Add.2 号 文 件 附 件 所 载 关 于 同 时 举 行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的 计 划 1 该 计 划 的 制 订 基 于 UNEP/CBD/WGRI/5/12 号 文 件 附 件 二 所 载 关 于 组 织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备 选 办 法 9. 下 文 A 小 节 载 有 关 于 同 时 举 行 三 个 会 议 所 涉 法 律 后 勤 和 财 务 问 题 的 更 多 信 息, 作 为 对 UNEP/CBD/COP/12/25/Add.2 号 文 件 第 三 节 资 料 / 分 析 的 补 充 B 小 节 介 绍 附 件 二 所 载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初 步 工 作 安 排 草 案 1 该 计 划 还 提 供 给 作 为 各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分 别 载 于 UNEP/CBD/BS/COP- MOP/7/6/Add.2 和 UNEP/CBD/NP/COP-MOP/1/8
Page 3 A.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所 涉 问 题 10.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卡 塔 赫 纳 生 物 安 全 议 定 书 和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是 相 互 关 联 但 彼 此 独 立 的 条 约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之 前, 公 约 理 事 机 构 和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理 事 机 构 分 别 举 行 了 会 议, 这 些 机 构 没 有 正 式 机 会 进 行 互 动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 除 第 二 次 会 议 外 ) 紧 接 着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之 后 举 行 11. 在 其 他 多 边 条 约 框 架 下, 同 时 和 前 后 相 衔 接 地 举 行 相 互 关 联 但 彼 此 独 立 的 条 约 会 议 已 取 得 经 验 2 自 2005 年 举 行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以 来, 在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下,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届 会 和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以 及 附 属 机 构 会 议 相 互 结 合 举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常 会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而 两 个 常 务 附 属 机 构 ( 科 学 和 技 术 咨 询 附 属 机 构 及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 通 常 每 年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同 时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届 会 第 一 周 期 间 分 别 召 开 一 系 列 会 议 就 在 数 年 前, 巴 塞 尔 鹿 特 丹 和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化 学 品 公 约 组 群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都 是 单 独 举 行, 后 来 它 们 开 始 定 期 前 后 相 衔 接 地 举 行 会 议, 也 可 能 举 行 联 合 会 议 讨 论 共 同 关 心 的 问 题 12. 同 时 举 行 或 相 互 结 合 举 行 这 些 政 府 间 会 议 呈 现 扩 大 的 趋 势, 以 期 :(a) 促 进 协 同 效 应 ;(b)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和 效 率 ; 以 及 (c) 减 少 各 代 表 参 加 这 些 需 要 类 似 或 重 叠 专 门 知 识 的 会 议 的 时 间 这 也 符 合 各 国 在 2012 年 6 月 举 行 的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大 会 ( 里 约 +20) 上 商 定 的 更 广 泛 的 政 策 方 向, 各 国 在 该 会 议 上 承 诺 促 进 一 致 性 和 增 强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之 间 的 协 同 效 应 3 13.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可 以 理 解 为 在 同 一 时 期 同 一 地 点 举 行 不 同 的 会 议 这 些 会 议 需 要 共 享 所 提 供 的 资 源 时 间 工 作 人 员 会 议 设 施 等, 但 提 供 了 机 会 促 进 协 同 效 应 和 一 体 化 不 同 条 约 之 间 彼 此 独 立 的 法 律 立 场 需 要 保 护 各 自 缔 约 方 的 决 策 权 限 的 程 序 1. 法 律 14. UNEP/CBD/COP/12/25/Add.2 号 文 件 第 三 节 述 及 同 时 举 行 这 三 个 会 议 所 涉 法 律 问 题 与 该 早 先 的 文 件 一 样, 载 于 附 件 二 的 拟 议 计 划 基 于 公 约 第 32 条 第 2 款 以 及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第 26 条 和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第 29 条 所 反 映 的 规 则, 其 中 规 定, 任 何 议 定 书 下 的 决 定, 只 应 由 该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作 出 尚 未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或 加 入 一 项 议 定 书 的 公 约 缔 约 国, 可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参 加 该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的 任 何 会 议 这 项 规 则 立 足 于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第 二 十 六 和 第 三 十 四 条 包 含 的 各 项 原 则, 这 两 条 分 别 规 定, 凡 有 效 之 条 约 对 其 各 当 事 国 有 拘 束 力, 必 须 由 各 该 国 善 意 履 行 ; 条 约 非 经 第 三 国 同 意, 不 为 该 国 创 设 义 务 或 权 利 15. 就 此 而 论, 同 时 举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所 产 生 的 主 要 法 律 问 题 是, 如 何 确 保 每 项 条 约 的 自 主 权, 特 别 是 在 决 策 程 序 中, 以 及 会 议 设 施 和 会 议 相 关 服 务, 包 括 秘 书 处 服 务 的 费 用 分 配 的 安 排 方 面 2 化 学 品 公 约 组 群 意 义 上 的 前 后 相 衔 接 地 会 议 的 含 义 可 能 需 要 澄 清 实 际 上 这 些 术 语 在 不 同 的 文 书 中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含 义 3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其 第 66/288 号 决 定 第 89 段 中 通 过 了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大 会 成 果 文 件 我 们 希 望 的 未 来
Page 4 16. 维 护 该 自 主 权 的 第 一 步 是 确 保 这 三 个 会 议 拥 有 独 立 的 议 程 每 个 会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应 由 各 自 的 理 事 机 构 审 议 17. 继 同 时 举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成 功 实 例 之 后, 预 计 成 立 两 个 工 作 组, 其 任 务 是 审 查 除 分 配 给 全 体 会 议 的 项 目 以 外 的 所 有 议 程 项 目 并 提 交 建 议, 以 及 成 立 预 算 委 员 会 这 两 个 工 作 组 还 将 被 授 予 以 下 任 务 : 为 了 各 议 定 书 即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第 30 条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第 27 条 之 目 的, 审 查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并 参 照 各 议 定 书 理 事 机 构 一 直 用 于 公 约 所 设 或 公 约 下 的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的 备 选 办 法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设 立 的 两 个 工 作 组 在 该 届 会 议 第 二 周 也 为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提 供 服 务 这 是 第 一 次 同 时 举 行 不 同 的 会 议, 出 席 这 些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提 供 了 积 极 的 反 馈 意 见 18. 如 同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期 间 举 行 的 工 作 组 会 议 一 样, 必 须 使 所 有 缔 约 方 明 确 了 解 工 作 组 承 接 的 哪 些 项 目 涉 及 公 约, 哪 些 项 目 涉 及 各 议 定 书 这 就 确 保 有 关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方 通 过 参 与 制 定 建 议 和 决 定 草 案, 行 使 对 这 些 项 目 的 自 主 权 19. 可 以 组 织 召 开 这 两 个 工 作 组 的 会 议, 以 便 分 配 给 工 作 组 的 一 些 涉 及 公 约 或 一 项 或 两 项 议 定 书 的 关 于 共 同 跨 领 域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可 以 就 近 处 理, 或 者 如 果 缔 约 方 有 此 决 定, 则 联 合 处 理 在 此 类 议 程 项 目 情 况 下, 全 体 会 议 或 工 作 组 应 当 相 继 着 手 处 理 这 些 事 项 并 分 别 拟 定 决 定 各 项 决 定 需 要 拟 定 并 提 交 给 公 约 及 每 项 议 定 书 下 各 自 的 全 体 会 议, 以 供 分 别 通 过 除 了 这 些 决 定 以 外, 联 合 讨 论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相 互 谅 解 或 协 定 可 以 记 录 在 会 议 报 告 中 20. 需 要 或 受 益 于 缔 约 方 之 间 在 三 个 会 议 上 具 体 互 动 的 项 目, 例 如 预 算 建 议, 应 提 交 给 同 一 委 员 会 虽 然 设 想 分 别 作 出 关 于 公 约 和 各 议 定 书 下 方 案 预 算 的 决 定, 但 各 议 定 书 下 的 决 定 可 以 参 照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决 定 予 以 精 简, 反 之 亦 然 执 行 秘 书 编 制 并 提 交 全 秘 书 处 2017-2018 年 方 案 预 算, 其 中 还 确 定 秘 书 处 为 每 项 议 定 书 提 供 服 务 可 分 开 支 付 的 费 用 由 同 一 预 算 委 员 会 审 议 方 案 预 算 便 于 合 理 分 配 由 公 约 和 两 项 议 定 书 之 间 分 担 的 费 用 21. 另 一 个 例 证 是 处 理 全 权 证 书 事 宜 各 缔 约 方 必 须 提 交 参 加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的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以 及 如 有 可 能, 参 加 作 为 两 项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的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然 而, 缔 约 方 为 参 加 所 有 三 个 会 议 提 交 的 全 权 证 书 可 合 并 在 一 份 文 件 中 同 样, 主 席 团 可 依 照 议 事 规 则 第 19 条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参 加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全 权 证 书 的 报 告 以 供 各 自 作 出 决 定 2. 后 勤 22.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传 统 上 在 两 周 时 间 内 举 行, 紧 接 着 举 行 为 期 一 周 的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在 两 周 时 间 内 同 时 举 行 这 些 会 议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的 决 定 显 然 需 要 承 担 一 系 列 后 勤 挑 战 (a) 会 议 日 程 紧 凑 : 在 两 周 时 间 内 讨 论 三 个 会 议 各 自 的 议 程 项 目
Page 5 23. 审 议 项 目 的 时 间 有 限, 可 能 导 致 两 个 工 作 组 和 联 络 组 的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忙 碌 重 叠, 有 时 甚 至 混 淆, 这 对 于 来 自 发 展 中 国 家 规 模 较 小 的 代 表 团 尤 其 不 公 平 议 程 广 泛 及 随 之 而 来 的 紧 凑 会 议 日 程 也 可 能 给 决 定 的 质 量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从 而 影 响 执 行 的 进 展 情 况, 原 因 是 没 有 时 间 对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讨 论 另 一 方 面, 同 时 安 排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第 二 周 的 日 程 得 以 审 议 各 自 议 程 上 的 所 有 项 目, 并 没 有 导 致 决 定 的 质 量 下 降 24. 为 了 确 保 在 同 时 举 行 所 有 三 个 会 议 时 有 充 裕 的 时 间, 要 求 执 行 秘 书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精 简 同 时 举 行 的 会 议 的 议 程 ( 第 XII/27 号 决 定 第 4(c) 段 BS-VII/9 号 决 定 第 3(e) 段 和 NP-1/12 号 决 定 第 2 段 ) 因 此, 执 行 秘 书 与 主 席 团 协 商 后, 已 做 出 努 力 集 中 和 合 并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拟 议 临 时 议 程 中 涉 及 类 似 或 相 关 问 题 的 项 目 (b) 更 加 需 要 进 行 空 间 和 具 体 座 位 安 排 25. 若 干 国 家 和 组 织 针 对 公 约 和 各 议 定 书 设 立 了 不 同 的 联 络 点 和 主 管 部 门 同 时 举 行 三 个 会 议 将 导 致 代 表 团 规 模 扩 大 这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比 此 前 的 会 议 期 间 更 大 的 会 议 设 施 一 些 代 表 团 可 能 需 要 在 会 议 室 拥 有 更 多 空 间 和 设 施 来 容 纳 其 成 员, 特 别 是 这 三 项 文 书 中 每 项 文 书 的 主 要 代 表 这 可 能 给 东 道 国 带 来 后 勤 负 担 26. 秘 书 处 审 查 了 每 个 缔 约 方 国 家 联 络 点 /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分 配 情 况, 以 注 明 与 这 三 项 文 书 有 关 的 责 任 由 不 止 一 个 国 家 机 构 或 主 管 部 门 承 担 的 缔 约 方 数 量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代 表 团 的 构 成 可 能 包 括 这 些 机 构 参 加 同 时 举 行 的 会 议 的 代 表 这 可 能 有 助 于 了 解 并 估 计 座 位 安 排 空 间 和 其 他 会 议 设 施 方 面 潜 在 的 后 勤 需 求 27. 因 此, 根 据 秘 书 处 数 据 库 当 前 提 供 的 信 息, 有 100 个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和 119 个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与 公 约 国 家 联 络 点 不 同 其 中 63 个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和 87 个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设 在 与 公 约 国 家 联 络 点 相 同 的 主 管 部 门 有 40 个 国 家 联 络 点 同 时 代 表 公 约 和 两 项 议 定 书 平 均 来 看,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以 及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会 议 期 间, 近 三 分 之 二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可 能 分 别 需 要 增 加 两 名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首 席 代 表 更 多 关 于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与 公 约 国 家 联 络 点 的 数 量 和 分 配 的 信 息 列 于 资 料 文 件 (UNEP/CBD/SBI/1/INF/28) 中 28. 关 于 座 位 安 排, 依 照 惯 例, 将 按 照 字 母 表 顺 序 安 排 缔 约 方 代 表 的 座 位, 再 安 排 其 他 政 府 代 表 和 观 察 员 的 座 位 然 而, 在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时, 期 望 会 议 期 间 按 需 要 安 排 座 位 以 满 足 先 安 排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再 考 虑 其 他 政 府 代 表 的 习 惯 要 求 是 不 现 实 的 因 此, 出 于 实 际 原 因,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的 座 位 安 排 将 用 于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该 座 位 安 排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采 用, 似 乎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效 果 出 席 该 会 议 并 在 同 时 举 行 的 全 体 会 议 或 工 作 组 的 会 议 期 间 坐 在 公 约 缔 约 方 后 面 而 非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后 面 的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未 对 座 位 安 排 表 达 任 何 关 切
Page 6 3. 财 务 29. UNEP/CBD/COP/12/25/Add.2 号 文 件 中 已 经 述 及 充 分 有 效 参 与 所 涉 财 务 问 题 下 文 第 三 节 载 有 关 于 这 些 事 项 的 更 多 信 息 30. 关 于 可 分 开 支 付 的 秘 书 处 服 务 费 用,UNEP/CBD/COP/12/25/Add.2 号 文 件 注 意 到,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第 31 条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第 28 条 规 定, 为 本 议 定 书 提 供 的 秘 书 处 服 务 所 涉 费 用 可 分 开 支 付 时, 此 种 费 用 应 由 本 议 定 书 各 缔 约 方 予 以 支 付 作 为 本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为 此 目 的 在 其 第 一 次 会 议 上 做 出 必 要 的 预 算 安 排 该 文 件 建 议, 与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安 排 相 关 的 费 用 可 按 每 一 议 定 书 22% 和 公 约 56% 的 比 例 予 以 分 摊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预 算 大 致 遵 循 这 一 建 议 和 的 会 议 安 排 分 摊 比 例 为 56.6% ( 公 约 ) 23.8%(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 和 19.6%(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 B.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初 步 工 作 安 排 草 案 31.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安 排 在 两 周 时 间 内 举 行 该 两 周 期 限 包 括 12 天 会 议,2016 年 12 月 4 日 至 17 日 第 一 个 工 作 周 从 2016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日 至 9 日 星 期 五, 第 二 个 工 作 周 从 2016 年 12 月 12 日 星 期 一 至 17 日 星 期 六 12 月 10 日 星 期 六 或 12 月 11 日 星 期 日 将 不 安 排 任 何 正 式 会 议 32. 除 第 一 天 以 外, 4 全 体 会 议 拟 议 日 程 表 为 : 两 次 3 小 时 的 会 议, 分 别 为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和 除 非 主 席 团 另 有 决 定, 预 计 每 天 上 午 8 时 至 9 时 开 会, 评 价 前 一 天 的 工 作 进 展, 并 商 定 当 天 的 工 作 顺 序 或 模 式 另 外, 区 域 组 预 计 在 每 天 上 午 9 时 至 10 时 举 行 会 议 33. 每 个 会 议 的 多 数 议 程 项 目 计 划 预 计 由 建 立 的 两 个 工 作 组 审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预 计 商 定 也 指 定 两 个 工 作 组 承 担 各 自 议 程 项 目 方 面 类 似 的 职 能 如 先 前 所 提 及, 设 想 对 三 个 会 议 关 于 共 同 跨 领 域 问 题 的 一 些 议 程 项 目 就 近 处 理, 或 者 如 果 会 议 有 此 决 定, 则 联 合 处 理 34. 更 精 确 的 计 划 和 初 步 工 作 安 排 的 详 情 分 别 载 于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二. 采 取 步 骤 精 简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议 程 35. 议 事 规 则 第 8 条 规 定, 秘 书 处 应 当 与 主 席 商 议 制 订 每 次 会 议 的 临 时 议 程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临 时 议 程 已 由 秘 书 处 与 各 会 议 主 席 和 主 席 团 协 商 后 制 订 这 些 项 目 反 映 了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成 果, 铭 记 缔 约 方 请 执 行 秘 书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精 简 同 时 举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作 为 各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议 程 4 预 计 第 一 天 即 2016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日 的 工 作 是 会 议 开 幕, 定 于 下 午 5 时 至 7 时 举 行
Page 7 36. 秘 书 处 已 做 出 最 大 努 力 汇 集 议 程 项 目 并 调 整 各 附 属 机 构 (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闭 会 期 间 特 设 工 作 组 科 学 技 术 和 工 艺 咨 询 附 属 机 构 及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 的 议 程, 以 此 作 为 制 定 建 议 提 交 给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先 导 进 程 37.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过 去 做 出 的 决 定 和 审 议 深 刻 影 响 着 今 后 会 议 的 议 程 秘 书 处 认 识 到, 精 简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议 程 可 以 通 过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一 系 列 会 议 旨 在 优 先 考 虑 和 重 点 关 注 项 目 的 持 续 努 力 来 进 一 步 加 强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可 以 在 加 快 精 简 议 程 的 进 程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今 后 会 议 的 议 程 应 当 越 来 越 侧 重 于 在 推 进 公 约 和 各 项 议 定 书 的 实 施 方 面 至 关 重 要 的 项 目 正 在 制 定 的 决 5 定 跟 踪 - 工 具 也 可 以 在 精 简 议 程 方 面 提 供 实 用 的 支 助, 成 为 对 主 题 专 题 领 域 或 跨 领 域 问 题 进 行 大 规 模 或 彻 底 审 查 的 良 好 证 据 来 源, 因 此 可 能 不 需 要 继 续 列 入 今 后 各 自 理 事 机 构 的 议 程 中 三. 分 析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的 参 与 程 度 38.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将 使 缔 约 方 代 表 得 以 参 与 公 约 和 各 议 定 书 下 的 所 有 相 关 讨 论, 并 且 将 加 深 与 会 者 对 不 同 进 程 中 审 议 的 问 题 的 理 解, 便 于 解 决 具 有 挑 战 性 的 问 题, 扩 大 相 互 支 助 以 促 进 相 关 进 程 和 在 国 家 层 面 的 执 行 然 而,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创 造 的 此 类 机 遇 高 度 依 赖 每 个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在 这 些 会 议 及 其 不 同 届 会 占 有 席 位 的 能 力, 只 有 足 够 数 量 的 代 表 才 有 权 决 定 不 同 会 议 或 届 会 处 理 的 主 题 不 充 分 的 代 表 性 和 参 与 度 可 能 损 害 正 在 通 过 决 定 的 合 法 性 39. 审 查 2012 年 10 月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前 后 相 衔 接 地 举 行 的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的 提 名 信 函 全 权 证 书 和 与 会 者 名 单 显 示,44 个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没 有 派 代 表 参 加 此 次 会 议 其 中 16 个 缔 约 方 也 没 有 派 代 表 参 加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同 样, 审 查 2014 年 10 月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前 后 相 衔 接 地 举 行 的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的 与 会 者 也 显 示,52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没 有 派 代 表 参 加 此 次 会 议 其 中 一 半 的 缔 约 方 也 没 有 派 代 表 参 加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40. 另 外, 有 41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在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同 时 举 行 的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成 为 该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方 其 中 有 一 个 缔 约 方 没 有 派 代 表 参 加, 其 余 40 个 缔 约 方 至 少 派 1 名 代 表 与 会 41. 一 些 缔 约 方 不 派 代 表 参 加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的 原 因 可 能 各 不 相 同 然 而, 其 中 一 些 缔 约 方 必 然 是 由 于 缺 乏 资 金 或 支 付 其 代 表 与 会 费 用 的 资 金 姗 姗 来 迟 而 无 法 派 代 表 参 加 前 两 次 同 时 举 行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根 据 目 前 的 做 法,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代 表 的 差 旅 费 和 生 活 津 贴 由 捐 助 国 提 供 的 自 愿 捐 款 支 助 这 些 捐 款 通 常 数 额 不 足 和 / 或 未 及 时 承 诺 提 供 这 就 必 须 优 先 考 虑 支 助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根 据 当 前 的 做 法, 来 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一 名 代 表 可 获 得 差 旅 费 和 生 活 津 贴, 该 支 助 仅 在 根 据 请 求 按 先 来 先 得 的 方 式 向 其 他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提 供 的 资 金 范 围 内 提 供 5 见 第 XII/28 号 决 定 第 3 段
Page 8 42. 关 于 前 两 次 同 时 举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期 间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代 表 性 和 参 与 度 的 更 多 详 情, 见 UNEP/CBD/SBI/1/INF/28 号 资 料 文 件 四. 审 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的 标 准 43.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在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审 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并 请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制 定 拟 用 于 审 查 的 标 准 计 划 对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四 和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进 行 审 查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还 就 这 一 整 体 办 法 和 时 间 表 达 成 了 一 致 意 见 44.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第 XII/27 号 决 定 第 6 段 确 定 了 以 下 指 示 性 标 准 清 单 : (a) 发 展 中 国 家 特 别 是 其 中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代 表 和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代 表 充 分 有 效 地 参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各 个 会 议 ; (b) 有 效 发 展 缔 约 方 大 会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成 果 ; (c) 加 强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之 间 的 整 合 ; (d) 成 本 效 益 45.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谨 补 充 以 下 标 准 : (a) 报 告 其 公 约 和 各 项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之 间 已 增 进 磋 商 协 调 和 协 同 效 应 的 缔 约 方 数 量 ; (b) 东 道 国 政 府 对 其 同 时 主 办 会 议 产 生 的 后 勤 和 技 术 负 担 的 评 价 五. 建 议 草 案 的 构 成 部 分 46.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谨 通 过 措 辞 如 下 的 建 议 :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1. 欢 迎 分 别 载 于 本 建 议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的 关 于 同 时 举 行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计 划 和 工 作 安 排 ; 2. 请 执 行 秘 书 根 据 该 计 划 并 与 主 席 团 和 会 议 东 道 国 墨 西 哥 政 府 磋 商, 为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进 行 必 要 的 筹 备 ; 3. 建 议 通 过 措 辞 如 下 的 决 定 : 缔 约 方 大 会, 1. 决 定 在 第 XII/27 号 决 定 第 6 段 确 定 的 标 准 清 单 中 纳 入 以 下 内 容, 以 供 其 第 十 四 届 和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审 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 (a) 报 告 其 公 约 和 各 项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之 间 已 增 进 磋 商 协 调 和 协 同 效 应 的 缔 约 方 数 量 ; (b) 东 道 国 政 府 对 其 同 时 主 办 会 议 产 生 的 后 勤 和 技 术 负 担 的 评 价
Page 9 2. 请 执 行 秘 书 利 用 上 述 标 准, 制 定 审 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的 初 步 方 案, 以 供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47.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还 谨 建 议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措 辞 如 下 的 决 定 :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1. 决 定 采 用 以 下 标 准 审 查 根 据 BS-VII/9 号 决 定 第 5 段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 (a)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其 中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的 代 表 充 分 和 有 效 地 参 与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 (b) 有 效 制 定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成 果 ; (c) 加 强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之 间 的 整 合 ; (d) 成 本 效 益 ; (e) 报 告 其 公 约 和 各 项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之 间 已 增 进 磋 商 协 调 和 协 同 效 应 的 缔 约 方 数 量 ; (f) 东 道 国 政 府 对 其 同 时 主 办 会 议 产 生 的 后 勤 和 技 术 负 担 的 评 价 2. 重 申 其 吁 请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增 加 对 相 关 自 愿 信 托 基 金 的 捐 款, 以 确 保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其 中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的 代 表 充 分 和 有 效 地 参 与 同 时 举 行 的 会 议 ; 48.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还 谨 建 议 通 过 措 辞 如 下 的 决 定 :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1. 决 定 采 用 以 下 标 准, 在 其 第 五 次 会 议 上 审 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 (a)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其 中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的 代 表 充 分 和 有 效 地 参 与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 (b) 有 效 制 定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成 果 ; (c) 加 强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之 间 的 整 合 ; (d) 成 本 效 益 (e) 报 告 其 公 约 和 各 项 议 定 书 国 家 联 络 点 之 间 已 增 进 磋 商 协 调 和 协 同 效 应 的 缔 约 方 数 量 ; (f) 东 道 国 政 府 对 其 同 时 主 办 会 议 产 生 的 后 勤 和 技 术 负 担 的 评 价
Page 10 2. 吁 请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增 加 对 相 关 自 愿 信 托 基 金 的 捐 款, 以 确 保 发 展 中 国 家, 特 别 是 其 中 的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和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缔 约 方 的 代 表 充 分 和 有 效 地 参 与 同 时 举 行 的 会 议 附 件 一 关 于 同 时 举 行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的 计 划 A. 会 议 开 幕 1.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代 表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主 席 将 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日 ( 下 午 5 时 开 始 ) 宣 布 开 幕, 并 请 缔 约 方 大 会 选 举 会 议 主 席 按 照 惯 例, 东 道 国 墨 西 哥 政 府 的 代 表 预 计 当 选 为 主 席 2. 依 照 议 事 规 则 第 21 条, 新 主 席 的 任 期 选 后 立 即 开 始, 由 于 墨 西 哥 也 是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方, 主 席 自 动 成 为 现 任 主 席 团 成 员 和 主 席, 该 主 席 团 还 兼 任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主 席 团 因 此, 新 任 主 席 同 时 成 为 各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主 席 随 后, 主 席 以 该 身 份 宣 布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开 幕 3. 主 席 宣 布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开 幕 之 后, 将 召 开 联 合 全 体 会 议, 听 取 发 言 主 席 预 计 首 先 介 绍 高 级 别 会 议 审 议 的 成 果 或 进 展, 该 高 级 别 会 议 暂 定 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 星 期 六 开 始 6 嗣 后, 联 合 全 体 会 议 将 听 取 代 表 缔 约 方 小 组 或 观 察 员 小 组 所 作 的 简 明 发 言 区 域 代 表 和 一 些 观 察 员 组 织 的 代 表 将 应 邀 致 开 幕 词 随 后 会 议 将 休 会, 第 二 天 即 2016 年 12 月 5 日 继 续 开 会 B. 全 体 会 议 4. 会 议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继 续 举 行 首 先, 缔 约 方 大 会 将 通 过 议 程 ; 商 定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拟 议 工 作 安 排 ; 建 立 两 个 工 作 组 处 理 除 全 体 会 议 已 经 讨 论 的 项 目 以 外 的 所 有 项 目 并 建 立 预 算 委 员 会 ; 任 命 每 个 工 作 组 主 席, 该 主 席 将 是 来 自 公 约 及 其 两 项 议 定 书 7 的 缔 约 方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并 兼 任 预 算 委 员 会 主 席 5. 主 席 随 后 将 按 顺 序 邀 请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通 过 各 自 的 议 程, 商 定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拟 议 工 作 安 排, 核 可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成 立 的 工 作 组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并 酌 情 将 各 自 的 议 程 项 目 提 交 给 工 作 组 6. 本 届 会 议 期 间, 缔 约 方 大 会 还 将 审 议 关 于 待 决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5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议 程 项 目 4 以 及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各 自 的 议 程 项 目 3 的 框 架 下, 主 席 团 将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全 权 证 书 的 报 告 执 行 秘 书 报 告 将 述 及 各 自 的 议 程 项 目 8( 公 约 和 各 议 定 书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预 算 事 项 ) 执 行 秘 书 还 报 告 区 域 筹 备 会 议 6 铭 记 东 道 国 政 府 就 高 级 别 会 议 的 规 划 不 断 举 行 的 讨 论 7 如 果 主 席 来 自 并 非 一 项 或 两 项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的 国 家, 将 从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当 中 选 出 一 名 代 理 人, 主 持 讨 论 与 该 项 或 另 一 项 议 定 书 有 关 的 项 目
Page 11 和 闭 会 期 间 会 议 的 情 况, 包 括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工 作, 进 而 述 及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7 和 议 程 项 目 5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还 将 听 取 各 自 的 遵 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7. 会 议 随 后 将 休 会, 以 便 各 工 作 组 可 以 开 始 履 行 其 职 责 8. 第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定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举 行 该 会 议 预 计 审 查 各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并 核 准 原 本 拟 定 的 决 定 草 案 9.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定 于 12 月 13 日 星 期 二 下 午 举 行, 也 计 划 审 查 工 作 组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的 进 展 情 况 10. 第 四 轮 ( 最 后 一 次 ) 全 体 会 议 将 在 会 议 最 后 一 天 即 2016 年 12 月 17 日 星 期 六 下 午 举 行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将 通 过 工 作 组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分 别 向 其 提 交 的 决 定 草 案 ; 审 议 各 自 的 议 程 (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项 目 18;, 项 目 13;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项 目 20) 下 的 其 他 事 项 ( 如 有 ); 通 过 各 自 的 会 议 报 告 11. 区 域 组 和 其 他 代 表 团 的 代 表 随 后 将 应 邀 作 一 系 列 闭 幕 词, 如 果 有 此 愿 望, 可 以 涵 盖 一 个 或 多 个 会 议 的 相 关 事 项 致 闭 幕 词 之 后, 主 席 将 宣 布 各 会 议 闭 幕 C. 工 作 组 12. 除 全 体 会 议 将 述 及 的 一 些 具 体 项 目 以 外, 各 会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中 多 数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组 讨 论 工 作 组 结 束 工 作 前, 将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交 若 干 系 列 决 定 草 案 13. 每 个 工 作 组 必 须 花 费 适 当 的 时 间 来 讨 论 分 配 给 它 的 每 个 议 程 项 目 根 据 通 过 的 工 作 安 排, 具 有 类 似 或 相 关 性 质 的 各 会 议 的 议 程 项 目 将 由 同 一 工 作 组 就 近 处 理 因 此, 关 于 公 约 和 各 议 定 书 下 类 似 或 相 关 议 程 项 目 的 会 议 室 文 件 将 就 近 审 议 因 此, 例 如, 某 一 议 定 书 的 缔 约 方 审 议 一 份 会 议 室 文 件 是 紧 接 着 公 约 缔 约 方 审 议 涉 及 相 关 议 题 的 会 议 室 文 件 后 进 行, 反 之 亦 然 14. 还 可 能 有 一 些 项 目 被 联 合 提 交 审 议, 因 此 类 审 议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决 定 可 能 与 所 有 会 议 相 关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就 近 审 议 项 目 的 一 些 方 面 可 能 受 益 于 综 合 性 更 强 的 办 法, 因 此, 接 下 来 的 审 议 和 理 解 可 采 取 联 合 审 议 的 形 式, 以 期 通 过 更 连 贯 和 一 致 的 决 定, 从 而 加 强 所 有 三 项 文 书 的 执 行 联 合 提 交 和 审 议 一 些 议 程 项 目 将 提 高 会 议 运 行 的 效 率, 有 利 于 审 议 期 间 交 流 思 想 然 而, 联 合 审 议 产 生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决 定 构 成 部 分 将 需 要 由 各 自 的 会 议 通 过 15. 联 络 组 也 可 能 由 全 体 会 议 或 工 作 组 根 据 处 理 具 体 项 目 的 需 要 而 建 立 D. 可 能 就 近 或 联 合 审 议 或 结 合 两 者 审 议 的 项 目 16. 以 下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或 议 程 项 目 构 成 部 分 建 议 由 各 会 议 的 全 体 会 议 和 / 或 适 当 工 作 组 联 络 组 或 委 员 会 就 近 或 联 合 审 议 : (a) 建 议 就 近 审 议 的 项 目 :
Page 12 ( 一 ) 能 力 建 设 议 程 项 目 12;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6;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9; ( 二 ) 提 高 认 识 和 传 播 议 程 项 目 10( 关 于 传 播 战 略 的 分 项 目 );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17;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10; ( 三 ) 信 息 交 换 所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7;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4( 以 及, 依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第 一 次 会 议 成 果 而 定, 关 于 信 息 交 换 所 机 制 的 项 目 可 能 由 审 议 ); 以 及 ( 四 ) 合 作 议 程 项 目 13;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9;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7 (b) 建 议 联 合 审 议 的 项 目 : ( 一 ) 预 算 事 项 议 程 项 目 8;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10;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8( 具 体 要 素 或 内 容 如 下 : 共 同 分 担 费 用 秘 书 处 的 职 能 审 查 ); ( 二 ) 提 高 结 构 和 进 程 的 效 率 ( 具 体 要 素 或 内 容 如 下 :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的 工 作 方 法 ; 审 查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的 经 验 的 标 准 ; 主 办 今 后 会 议 的 建 议 ); 以 及 ( 三 ) 全 权 证 书 议 程 项 目 4;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3; 以 及 作 为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4( 主 席 团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 (c) 两 者 相 结 合 ( 就 近 审 议 和 联 合 审 议 ) 与 财 务 机 制 有 关 的 事 项 议 程 项 目 11;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8; 议 程 项 目 6; 缔 约 方 大 会 将 提 供 财 务 机 制 准 则, 顾 及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建 议 的 任 何 准 则 构 成 部 分, 同 时 各 自 议 程 项 目 的 其 他 方 面 将 就 近 审 议
Page 13 E. 技 术 安 排 17. 无 论 是 全 体 会 议 还 是 工 作 组 召 集, 非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和 / 或 名 古 屋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的 国 家 将 作 为 观 察 员 出 席 会 议, 审 议 关 于 各 项 议 定 书 的 项 目 将 制 定 技 术 措 施, 在 审 议 期 间 区 分 缔 约 方 和 非 缔 约 方, 以 协 助 会 议 主 席 或 工 作 组 主 席 18. 出 于 实 际 原 因,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的 座 位 安 排 将 用 于 作 为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19. 所 有 会 议 文 件, 包 括 会 期 文 件, 将 在 为 会 议 创 建 的 网 站 上 提 供 将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确 保 在 屏 幕 和 会 议 网 站 上 及 时 发 布 会 议 公 告
Page 14 附 件 二 同 时 举 行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和 的 拟 议 初 步 工 作 安 排 12 月 4 日 星 期 日 下 午 5 时 至 7 时 12 月 5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全 体 会 议 1. 会 议 开 幕 3.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 选 举 主 席 ) 1. 会 议 开 幕 1. 会 议 开 幕 2. 通 过 议 程 和 工 作 安 排 3.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 除 主 席 以 外 ) 2. 组 织 事 项 2.1 通 过 议 程 ; 2.2 选 举 代 理 主 席 团 成 员 ; 2.3 工 作 安 排 2. 组 织 事 项 2.1 通 过 议 程 ; 2.2 选 举 代 理 主 席 团 成 员 ; 2.3 工 作 安 排 5. 待 决 问 题 4. 关 于 全 权 证 书 的 报 告 3. 关 于 全 权 证 书 的 报 告 3. 关 于 全 权 证 书 的 报 告 7. 闭 会 期 间 会 议 和 区 域 筹 备 会 议 的 报 告 5.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的 报 告 4. 遵 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5. 遵 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Page 15 8. 执 行 秘 书 关 于 公 约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信 托 基 金 预 算 的 报 告 10. 执 行 秘 书 关 于 议 定 书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预 算 事 项 的 报 告 8. 执 行 秘 书 关 于 议 定 书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预 算 事 项 的 报 告
Page 16 12 月 5 日 星 期 一 12 月 6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6 日 星 期 二 第 一 工 作 组 9. 对 执 行 2011-2020 年 生 物 多 样 性 战 略 计 划 和 实 现 爱 知 生 物 多 样 性 指 标 的 进 展 情 况 的 临 时 审 查, 以 及 相 关 执 行 手 段 14. 审 查 议 定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效 12. 评 估 和 审 查 议 定 书 的 实 效 ( 第 31 条 ) 4. 遵 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5. 遵 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第 30 条 ) 11. 资 源 调 动 和 财 务 机 制 8. 与 财 务 机 制 有 关 的 事 项 6. 财 务 机 制 和 资 源 ( 第 25 条 ) 12. 其 他 执 行 手 段 :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技 术 和 科 学 合 作 以 及 其 他 协 助 执 行 工 作 的 倡 议 ( 能 力 建 设 方 面 ) 6. 能 力 建 设 和 生 物 安 全 专 家 名 册 9. 协 助 实 施 能 力 建 设 和 能 力 发 展 的 措 施 ( 第 22 条 ) 第 二 工 作 组 10. 加 强 执 行 2011-2020 年 生 物 多 样 性 战 略 计 划 和 实 现 爱 知 生 物 多 样 性 指 标 的 战 略 行 动, 包 括 在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主 流 化 和 纳 入 各 个 部 门 方 面 14.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 返 还 传 统 知 识 的 准 则 ; 制 定 立 法 或 其 他 机 制 的 准 则 ; 联 合 国 土 著 问 题 常 设 论 坛 的 建 议 15. 海 洋 和 沿 海 生 物 多 样 性 : 具 有 重 要 生 态 或 生 物 意 义 的 海 洋 区 域 ;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酸 化 对 冷 水 区 的 影 响 问 题 的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 解 决 海 洋 废 弃 物 和 人 为 水 下 噪 声 对 海 洋 和 沿 海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影 响 ; 海 洋 空 间 规 划 和 培 训 倡 议
UNEP/CBD/COP/11/10 Page 17 12 月 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7 日 星 期 三 12 月 8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7. 生 物 安 全 信 息 交 换 所 的 运 行 和 活 动 4.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信 息 交 换 所 和 信 息 共 享 ( 第 14 条 ) 12. 其 他 执 行 手 段 :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技 术 和 科 学 合 作 以 及 其 他 协 助 执 行 工 作 的 倡 议 ( 传 播 方 面 ) 17.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教 育 和 参 与 ( 第 23 条 ) 10. 提 高 对 遗 传 资 源 和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的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的 措 施 ( 第 21 条 ) 13. 与 其 他 公 约 和 国 际 组 织 的 合 作 9. 与 其 他 组 织 公 约 和 倡 议 的 合 作 7. 与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公 约 和 倡 议 的 合 作 17. 提 高 公 约 下 的 结 构 和 进 程 的 效 率, 包 括 纳 入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5. 执 行 问 题 附 属 机 构 的 报 告 ( 审 查 特 别 是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方 面 的 经 验 的 标 准 ) 6. 缔 约 方 大 会 今 后 会 议 的 日 期 和 地 点 16. 外 来 入 侵 物 种 : 解 决 与 贸 易 相 关 的 风 险 ; 使 用 生 物 控 制 试 剂 的 经 验 ; 决 策 支 助 工 具 17. 其 他 科 学 和 技 术 问 题, 包 括 合 成 生 物 学 政 府 间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科 学 政 策 平 台 关 于 授 粉 媒 介 的 评 估 的 影 响, 以 及 可 持 续 野 生 生 物 管 理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15. 社 会 经 济 考 虑 因 素 ( 第 26 条 ) 16. 关 于 赔 偿 责 任 和 补 救 的 名 古 屋 - 吉 隆 坡 补 充 议 定 书
Page 18 12 月 8 日 星 期 四 12 月 9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9 日 星 期 五 12 月 12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12 日 星 期 一 12 月 13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13 日 星 期 二 12 月 13 日 星 期 二 ( 续 ) 11. 全 球 多 边 惠 益 分 享 机 制 的 必 要 性 和 模 式 ( 第 10 条 ) 19. 第 六 次 国 家 报 告 的 准 则, 今 后 各 版 全 球 生 物 多 样 性 展 望 的 模 式 和 指 标 ( 未 决 事 项 ) 作 为 卡 塔 赫 纳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11.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管 理 ( 第 15 和 16 条 ) 12. 意 外 越 境 转 移 和 应 急 措 施 ( 第 17 条 ) 13. 改 性 活 生 物 体 的 过 境 和 隔 离 使 用 ( 第 6 条 ) ( 未 决 事 项 ) 全 体 会 议 审 查 进 展 情 况 核 准 决 定 草 案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全 体 会 议 审 查 工 作 组 和 预 算 联 络 组 的 进 展 情 况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UNEP/CBD/COP/11/10 Page 19 12 月 14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14 日 星 期 三 12 月 15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星 期 四 12 月 15 日 12 月 16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16 日 星 期 五 12 月 17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2 月 17 日 星 期 六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 未 决 事 项 ) 全 体 会 议 ( ) 根 据 工 作 组 核 准 的 决 定 草 案 通 过 决 定 18. 其 他 事 项 19. 通 过 报 告 全 体 会 议 ( ) 根 据 工 作 组 核 准 的 决 定 草 案 通 过 决 定 13. 其 他 事 项 14. 通 过 报 告 全 体 会 议 ( ) 根 据 工 作 组 核 准 的 决 定 草 案 通 过 决 定 19. 其 他 事 项 20. 通 过 报 告
Page 20 联 合 全 体 会 议 会 议 闭 幕 议 程 项 目 22 议 程 项 目 20 议 程 项 目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