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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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網 路 交 易 營 業 稅 課 稅 規 定 介 紹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銷 售 稅 課 陳 玉 春

目 錄 我 國 網 路 交 易 租 稅 政 策 與 主 張 網 路 交 易 型 態 網 路 交 易 的 基 本 要 素 網 路 交 易 的 付 款 方 式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網 路 交 易 之 管 轄 機 關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透 過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作 業 網 路 交 易 營 業 稅 起 徵 點 之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計 算

我 國 網 路 交 易 租 稅 政 策 與 主 張 一 1999 年 經 濟 部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電 子 商 務 綱 領 : 1. 對 於 網 路 交 易 應 維 持 明 確 的 ㄧ 致 的 中 立 的 無 歧 視 的 租 稅 政 策 2. 以 網 路 訂 購 方 式 進 口 實 體 貨 物 時, 不 因 其 訂 購 方 式 而 增 加 額 外 的 進 口 稅 捐 3. 避 免 國 際 間 對 於 網 路 交 易 課 稅 管 轄 權 的 衝 突 或 發 生 重 複 課 稅 的 現 象 4. 因 應 網 路 交 易 的 特 性, 稽 徵 技 術 應 予 簡 化 及 明 確 化

我 國 網 路 交 易 租 稅 政 策 與 主 張 ( 二 ) 1999 年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發 表 網 路 交 易 課 稅 政 策 : 1. 應 建 立 明 確 的 賦 稅 架 構, 以 利 納 稅 義 務 人 遵 循 2. 積 極 進 行 或 尋 求 國 際 合 作, 以 有 效 解 決 諸 如 課 稅 管 轄 權 重 複 課 稅 等 國 際 租 稅 問 題 3. 不 應 以 包 括 消 費 稅 或 關 稅 等 任 何 形 式, 對 於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新 的 租 稅 4. 網 路 交 易 租 稅 政 策, 應 符 合 租 稅 中 立 及 公 平 原 則, 簡 化 稅 務 行 政 避 免 重 複 課 稅 或 未 課 稅, 並 應 考 量 國 際 間 稅 基 及 稅 收 公 平 分 配 原 則

我 國 網 路 交 易 租 稅 政 策 與 主 張 ( 三 )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亦 同 時 宣 示 對 於 營 業 稅 所 採 取 的 課 稅 原 則 : 1. 中 立 性 原 則 : 無 論 買 賣 雙 方 採 用 何 種 交 易 媒 介 或 傳 輸 方 式, 均 應 適 用 相 同 的 課 稅 方 式 2. 避 免 重 複 課 稅 原 則 3. 簡 化 稅 務 行 政 與 降 低 依 從 成 本 原 則 4. 消 費 地 課 稅 原 則 : 以 買 受 人 使 用 勞 務 及 無 形 資 產 的 所 在 地 作 為 消 費 地 之 準 則

網 路 交 易 型 態 ( 一 ) 架 設 網 頁 ( 二 ) blog ( 三 ) 網 路 商 店 : PChome 線 上 購 物 Yahoo 奇 摩 購 物 中 心 樂 天 購 物 網 淘 寶 網.. ( 四 ) 網 路 拍 賣 : Yahoo 奇 摩 拍 賣 露 天 拍 賣 樂 天 超 級 拍 賣 HiNet 拍 賣.. ( 五 ) 網 路 交 易 平 台 : 虛 擬 寶 物 交 易 網 網 路 訂 房 中 心 ( Booking.com A goda ) 團 購 網 (G omaji Groupon ) 第 三 方 支 付..

網 路 交 易 的 基 本 要 素 ( 一 ) 金 流 : 金 錢 的 流 動 - 包 含 資 金 來 源 最 終 去 向 ( 二 ) 物 流 : 商 品 的 流 動 - 包 含 商 品 的 來 路 去 向 ( 供 應 商 買 家 宅 配 或 運 輸 業 者 ) ( 三 ) 商 流 : 網 路 商 店 虛 擬 商 城 ( 有 商 機 的 地 方 就 會 有 賣 家 ) ( 四 ) 資 訊 流 : 串 聯 上 述 交 易 情 報 的 資 訊 ( 包 含 物 流 配 送 收 付 款 機 制 及 商 城 建 置 等 )

網 路 交 易 的 付 款 方 式 ( 一 ) 一 般 付 款 方 式 : 臨 櫃 繳 款 匯 款 超 商 條 碼 ATM 轉 帳 電 話 轉 帳 貨 到 付 款 ( 宅 急 便 ) 面 交 ( 二 ) 特 殊 的 付 款 方 式 : 輕 鬆 付 支 付 連 支 付 寶 荷 包 網 第 三 方 支 付 事 業 ( 現 金 信 用 卡 )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為 規 範 利 用 網 路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及 進 口 貨 物 之 營 業 稅 課 徵, 及 營 利 事 業 或 個 人 利 用 網 路 從 事 交 易 活 動 之 所 得 稅 課 徵, 特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 以 下 簡 稱 營 業 稅 法 ) 所 得 稅 法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營 業 稅 課 稅 規 定 ( 一 ) 網 路 註 冊 機 構 受 理 申 請 人 取 得 網 域 名 稱 及 網 路 位 址 等 註 冊 業 務 收 取 之 註 冊 費 及 管 理 費 等 : 1. 該 等 機 構 或 受 其 委 託 辦 理 此 項 業 務 之 營 業 人 如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其 提 供 註 冊 服 務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勞 務 買 受 人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2. 該 等 機 構 或 受 其 委 託 辦 理 此 項 業 務 之 營 業 人 如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其 提 供 註 冊 服 務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該 等 機 構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5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我 國 境 內 網 路 註 冊 機 構 取 得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 已 移 撥 改 制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備 查 及 國 際 組 織 認 可, 負 責 管 理.tw 頂 級 網 域 名 稱, 並 提 供 網 域 名 稱 系 統 運 作 及 相 關 註 冊 管 理 之 服 務 事 項, 其 提 供 註 冊 服 務 予 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所 收 取 之 註 冊 費 及 管 理 費, 係 屬 在 我 國 境 內 銷 售 勞 務, 允 應 依 法 課 徵 營 業 稅 ; 但 外 國 機 構 提 供 註 冊 服 務 予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非 屬 我 國 營 業 稅 課 稅 範 圍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 二 ) 向 註 冊 機 構 申 請 取 得 網 域 名 稱 及 網 路 位 址 並 自 行 架 構 網 站, 或 向 網 路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其 他 提 供 虛 擬 主 機 之 中 介 業 者 承 租 網 路 商 店 或 申 請 會 員 加 入 賣 家, 藉 以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取 得 代 價 : 1. 提 供 網 路 連 線 虛 擬 主 機 或 加 值 服 務, 收 取 連 線 服 務 費 用 帳 號 手 續 費 用 代 管 主 機 費 用 等 : ( 1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外 國 事 業 機 關 團 體 組 織, 其 提 供 網 路 連 線 加 值 等 服 務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勞 務 買 受 人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 2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業 人, 其 提 供 網 路 連 線 加 值 等 服 務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該 營 業 人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5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 銷 售 勞 務 如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規 定 並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外 國 事 業 機 關 團 體 組 織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提 供 網 路 連 線 虛 擬 主 機 或 加 值 服 務 予 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係 屬 在 我 國 境 內 銷 售 勞 務, 應 依 法 課 徵 營 業 稅 ; 惟 該 外 國 事 業 ( 母 公 司 ) 於 境 外 直 接 提 供 網 路 連 線 加 值 等 服 務 予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非 屬 我 國 營 業 稅 課 稅 範 圍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提 供 線 上 交 易 平 臺 服 務 予 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所 收 取 之 網 頁 設 計 建 置 費 用 平 臺 租 金 商 品 上 架 費 用 或 廣 告 等 費 用, 係 屬 在 我 國 境 內 銷 售 勞 務, 允 應 依 法 課 徵 營 業 稅 ; 惟 該 外 國 事 業 ( 母 公 司 ) 於 境 外 直 接 提 供 線 上 交 易 平 臺 服 務 予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非 屬 我 國 營 業 稅 課 稅 範 圍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2. 提 供 線 上 交 易 平 臺, 協 助 承 租 人 或 會 員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取 網 頁 設 計 建 置 費 用 平 臺 租 金 商 品 上 架 費 用 或 廣 告 費 用 等 : ( 1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外 國 事 業 機 關 團 體 組 織, 其 提 供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服 務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勞 務 買 受 人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 2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業 人, 其 提 供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服 務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該 營 業 人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5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3. 利 用 網 路 接 受 上 網 者 訂 購 貨 物, 再 藉 由 實 體 通 路 交 付 : ( 1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外 國 事 業 機 關 團 體 組 織, 其 利 用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買 受 人 者, 屬 進 口 貨 物, 應 由 貨 物 收 貨 人 或 持 有 人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9 條 及 第 41 條 規 定 徵 免 營 業 稅 ( 2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業 人, 其 利 用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40 條 規 定 通 知 該 營 業 人 繳 納 營 業 稅 或 由 該 營 業 人 依 同 法 第 35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 銷 售 貨 物 如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者, 免 徵 營 業 稅 ; 銷 售 貨 物 如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規 定 者 並 得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 應 檢 附 營 業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4. 利 用 網 路 接 受 上 網 者 訂 購 無 形 商 品, 再 藉 由 實 體 通 路 提 供 勞 務 或 直 接 藉 由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下 載 儲 存 至 買 受 人 電 腦 設 備 運 用 或 未 儲 存 而 以 線 上 服 務 視 訊 瀏 覽 音 頻 廣 播 互 動 式 溝 通 遊 戲 等 數 位 型 態 使 用 : ( 1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外 國 事 業 機 關 團 體 組 織, 其 利 用 網 路 銷 售 勞 務 予 我 國 境 內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勞 務 買 受 人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 2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業 人, 其 利 用 網 路 銷 售 勞 務 予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買 受 人 者, 應 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40 條 規 定 通 知 該 營 業 人 繳 納 營 業 稅 或 由 該 營 業 人 依 同 法 第 35 條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 銷 售 勞 務 如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者 免 徵 營 業 稅 ; 銷 售 勞 務 如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規 定 並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網 路 交 易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規 範 四 營 業 登 記 : 凡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利 用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營 業 人 ( 包 含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採 進 銷 貨 方 式 經 營 者 ), 除 業 依 營 業 稅 法 第 28 條 所 得 稅 法 第 18 條 辦 竣 營 業 登 記 或 符 合 營 業 稅 法 第 29 條 得 免 辦 營 業 登 記 規 定 者 外, 應 於 開 始 營 業 前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營 業 登 記 登 記 有 關 事 項, 應 依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網 路 交 易 課 稅 之 管 轄 機 關 ( 一 ) 已 辦 理 稅 籍 登 記 : 以 稅 籍 所 在 地 所 轄 稽 徵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 二 ) 未 辦 理 稅 籍 登 記 者 : 1.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以 該 營 業 場 所 所 轄 稽 徵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2. 未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 以 居 住 地 ( 含 通 訊 地 聯 絡 地 ) 所 轄 稽 徵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 無 居 住 地 者, 以 戶 籍 地 所 轄 稽 徵 機 關 為 管 轄 機 關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透 過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作 業 財 政 部 94 年 10 月 1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404577990 號 函 一 適 用 範 圍 :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採 進 銷 貨 方 式 經 營, 無 實 體 店 面 且 無 其 他 對 外 營 業 之 固 定 場 所,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者 二 應 備 資 料 : ( 一 ) 負 責 人 ( 個 人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二 ) 負 責 人 ( 個 人 ) 印 章 ( 三 ) 營 業 人 印 章 ( 以 負 責 人 姓 名 為 營 業 人 名 稱 者 得 免 附 ) ( 四 ) 居 住 地 證 明 ( 以 戶 籍 地 為 登 記 地 址 者 免 附 ) ( 五 ) 網 路 交 易 明 細 資 料 ( 必 要 時 請 提 供 收 款 存 摺 影 本 )( 申 請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者 得 免 附 )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透 過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作 業 財 政 部 94 年 10 月 1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404577990 號 函 三 辦 理 方 式 : ( 一 ) 由 負 責 人 ( 個 人 ) 向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 擇 一 ) 所 在 地 國 稅 局 所 屬 分 局 稽 徵 所 服 務 處 申 請 營 業 登 記 ( 二 ) 應 填 表 格 : 營 業 登 記 ( 設 立 ) 登 記 申 請 書 ( 其 他 類 ) 1 份 ( 三 ) 填 表 說 明 : 1. 營 利 事 業 名 稱 欄 : 填 列 個 人 姓 名 或 商 號 名 稱 2. 營 利 事 業 所 在 地 址 欄 : 填 列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3. 營 業 項 目 欄 : 除 依 實 際 經 營 項 目 填 列 外, 加 填 網 路 購 物 4. 網 域 名 稱 / 網 址 及 會 員 帳 號 欄 : 填 寫 網 域 名 稱 或 拍 賣 網 站 網 址 及 會 員 帳 號 5. 電 子 信 箱 欄 : 填 寫 電 子 信 箱 號 碼 6. 營 利 事 業 所 在 地 房 屋 稅 籍 編 號 欄 : 本 欄 免 填 7. 營 利 事 業 蓋 章 欄 : 蓋 用 營 業 人 印 章 ; 以 個 人 姓 名 為 營 業 人 名 稱 者, 蓋 用 個 人 印 章 8. 負 責 人 蓋 章 欄 : 蓋 用 負 責 人 印 章

辦 理 稅 籍 登 記 之 三 不 四 要 ( 一 ) 三 不 : 1. 不 用 看 房 屋 稅 單 2. 不 必 抄 房 屋 稅 號 3. 不 必 留 房 屋 租 約 ( 二 ) 四 要 : 1. 要 註 記 ID 域 名 及 e-mail 2. 要 登 錄 房 屋 稅 號 # 3. 要 建 檔 487112 ( 電 視 購 物 網 路 購 物 ) 或 487113 ( 網 際 網 路 拍 賣 ) 4. 要 賣 家 提 供 交 易 記 錄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透 過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作 業 財 政 部 94 年 10 月 1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404577990 號 函 四 營 業 稅 課 稅 方 式 : ( 一 ) 自 動 報 繳 : 營 業 人 每 月 網 路 交 易 之 銷 售 額 達 20 萬 元 以 上 者, 除 符 合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者 外, 應 於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時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並 以 每 兩 個 月 為 一 期, 於 次 期 開 始 15 日 內 ( 分 別 於 每 年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 11 月 之 15 日 前 ), 填 具 規 定 格 式 之 申 報 書, 檢 附 退 抵 稅 款 及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向 登 記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銷 售 額 應 納 或 溢 付 營 業 稅 額 如 有 應 納 營 業 稅 額 者, 應 先 向 公 庫 繳 納 後, 檢 同 繳 納 收 據 一 併 申 報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透 過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作 業 財 政 部 94 年 10 月 1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404577990 號 函 四 營 業 稅 課 稅 方 式 : ( 二 ) 查 定 課 徵 : 營 業 人 每 月 網 路 交 易 之 銷 售 額 在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8 萬 元 以 上 ( 銷 售 勞 務 者 為 4 萬 元 以 上 ) 未 達 20 萬 元 者 ( 含 新 設 立 或 尚 未 開 業 者 ), 稽 徵 機 關 得 核 定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依 照 網 路 交 易 明 細 資 料 ( 必 要 時 請 提 供 收 款 存 摺 影 本 等 資 料 ) 查 得 之 銷 售 額, 按 1% 稅 率 計 算 營 業 稅 額 每 三 個 月 ( 分 別 於 每 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 底 前 ) 郵 寄 繳 款 書 通 知 繳 納 ; 如 平 均 每 月 銷 售 額 低 於 8 萬 元 ( 銷 售 貨 物 者 ) 或 4 萬 元 ( 銷 售 勞 務 者 ) 者, 免 徵 營 業 稅

個 人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透 過 網 路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作 業 財 政 部 94 年 10 月 1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404577990 號 函 五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網 路 拍 賣 業 者 如 果 每 個 月 銷 售 貨 物 之 銷 售 額 未 達 到 8 萬 元 者 ( 銷 售 勞 務 者 為 4 萬 元 ), 得 暫 時 免 向 國 稅 局 辦 理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惟 一 旦 當 月 銷 售 額 達 8 萬 元 ( 銷 售 勞 務 者 為 4 萬 元 ) 以 上 者, 應 即 向 國 稅 局 辦 理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並 報 繳 稅 款, 以 免 因 被 檢 舉 或 被 查 獲 而 必 須 被 補 稅 及 處 罰 ( 二 ) 負 責 人 如 係 未 持 有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外 僑 人 士, 應 檢 附 統 一 證 號 或 護 照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三 ) 負 責 人 如 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應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允 許, 並 應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證 件 1 份 ( 四 ) 稽 徵 機 關 以 營 利 事 業 所 在 地 址 欄 所 填 列 之 地 址, 為 繳 款 書 及 各 種 文 書 之 送 達 地 址

網 路 交 易 營 業 稅 起 徵 點 之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計 算 1 101 年 7 月 開 始 銷 售 服 飾 2 開 業 後 各 月 銷 售 情 形 如 下 : 年 / 月 單 月 銷 售 額 累 計 銷 售 額 (6 個 月 ) 平 均 每 月 銷 售 額 101/7 100,000 100,000 16,666 101/8 0 100,000 16,666 101/9 10,000 110,000 18,333 101/10 30,000 140,000 23,000 101/11 80,000 220,000 36,000 101/12 0 220,000 36,000 102/1 20,000 140,000 23,000 102/2 400,000 540,000 90,000 3 截 至 102 年 2 月 止, 最 近 6 個 月 平 均 每 月 銷 售 額 達 8 月 元 以 上, 應 辦 登 記 期 限 : 102 年 3 月 4 應 補 徵 稅 額 : 4,800 元 = ( 80,000+400,00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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