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輻防計畫1010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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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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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地 址 : 新 竹 市 大 學 路 1001 號 電 話 :03-5712121-51514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01 日 修 訂 00

目 錄 頁 次 第 一 節 總 則... 2 第 二 節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2 第 三 節 輻 射 源 管 制 與 檢 查... 3 第 四 節 輻 射 源 廢 棄... 4 第 五 節 地 區 ( 實 驗 室 ) 管 制... 4 第 六 節 人 員 講 習 訓 練 與 防 護... 5 第 七 節 醫 務 監 護... 6 第 八 節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及 報 告 事 項... 6 第 九 節 紀 錄 保 存... 7 附 件 一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環 保 輻 射 與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8 附 件 二 環 安 組 織 系 統 圖... 9 附 件 三 輻 射 作 業 申 請 書... 10 附 件 四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紀 錄 列 管 表... 11 附 件 五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放 射 性 物 質 帳 料 紀 錄 表... 14 附 件 六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16 附 件 七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評 估 認 定 基 準 與 須 知... 18 附 件 八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評 估 認 定 表... 20 附 件 九 放 射 性 物 質 管 制 或 輻 射 防 護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21 附 件 十 實 驗 室 輻 射 意 外 事 件 通 報 單... 22 附 件 十 一 輻 射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處 理 程 序... 23 附 件 十 二 輻 射 作 業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25 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第 一 節 總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01 日 修 定 第 一 條 : 本 校 為 確 保 游 離 輻 射 操 作 人 員 之 健 康 與 安 全, 防 止 游 離 輻 射 危 害,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以 執 行 輻 射 防 護 管 制 作 業 本 校 輻 防 計 畫 包 含 各 校 區, 現 行 運 作 場 所 為 光 復 校 區 ( 統 一 編 號 46804706) 及 博 愛 校 區 ( 統 一 編 號 46804706-1) 第 二 條 : 本 計 畫 按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第 三 條 : 本 校 除 應 遵 守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及 其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外, 尚 須 依 本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第 四 條 : 本 校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單 位 為 環 保 安 全 中 心 ( 簡 稱 環 安 中 心 ),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人 員 隸 屬 於 環 安 中 心 第 二 節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第 五 條 : 本 校 之 輻 射 防 護 事 宜, 由 校 內 環 保 輻 射 與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環 安 委 員 會 ) 負 責, 並 統 籌 規 劃 督 導 推 行 及 定 期 檢 討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 組 織 規 則 與 系 統 圖 如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 ( 一 ) 制 定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督 導 實 施 ( 二 ) 評 估 修 訂 與 檢 討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有 關 之 規 定 ( 三 ) 稽 核 各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 以 下 簡 稱 輻 射 源 ) 場 所 之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者, 應 即 停 止 其 作 業, 並 限 期 改 善 ( 四 ) 不 定 期 召 開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管 理 會 議, 檢 討 全 校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 五 ) 設 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合 格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協 助 規 劃 與 執 行 校 內 輻 射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事 項 第 六 條 :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之 職 責 ( 一 ) 審 核 各 類 輻 射 防 護 申 請 案 件 紀 錄 及 報 告 案 件 ( 二 ) 檢 討 意 外 事 件 之 調 查 與 處 理 ( 三 ) 審 核 與 評 估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資 格 判 定 及 操 作 能 力 ( 四 ) 審 核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書 與 相 關 輻 射 防 護 規 範 作 業 程 序 第 七 條 : 學 校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人 員 之 職 責 ( 一 ) 辦 理 各 類 輻 射 防 護 申 請 案 件 紀 錄 及 報 告 案 件 ( 二 ) 辦 理 各 類 輻 射 防 護 定 期 申 報 與 運 作 管 理 作 業 ( 三 ) 辦 理 意 外 事 件 之 調 查 與 處 理 ( 四 ) 辦 理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評 估 認 定 與 管 理 作 業 ( 五 ) 辦 理 各 項 輻 射 安 全 講 習 與 訓 練 計 畫 之 執 行 ( 六 ) 辦 理 輻 射 實 驗 室 輔 導 檢 查 與 缺 失 改 善 作 業 ( 七 ) 制 訂 或 修 正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書 與 相 關 輻 射 防 護 規 範 作 業 程 序 第 八 條 : 輻 射 源 使 用 單 位, 需 指 派 單 位 輻 射 防 護 承 辦 人 員 ( 具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為 佳 ), 2

負 責 協 助 推 動 與 執 行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及 各 項 輻 防 管 理 業 務, 其 主 要 業 務 項 目 如 下 : ( 一 ) 各 項 輻 射 實 驗 場 所 運 作 ( 購 入 使 用 停 用 轉 讓 報 廢 ( 停 用 ) 及 進 出 口 等 作 業 ), 應 向 學 校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 環 安 中 心 ) 提 出 申 請 ( 輻 射 作 業 申 請 書 如 附 件 三 ), 並 經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核 准 後 始 可 為 之 ( 二 ) 密 封 性 非 密 封 性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現 況 掌 控 與 管 理, 如 有 異 常 異 動 或 操 作 人 員 變 更 時, 應 報 知 學 校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 三 ) 協 助 各 項 輻 射 防 護 定 期 申 報 作 業, 通 知 所 屬 實 驗 室, 並 彙 整 申 報 資 料 後, 提 送 學 校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 四 ) 協 助 辦 理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評 估 認 定 作 業, 並 彙 整 提 報 學 校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 五 ) 發 現 工 作 人 員 違 反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規 定 或 潛 在 輻 射 危 害 之 行 為 時, 立 即 勸 導 糾 正 制 止 與 呈 報 ( 六 ) 輻 射 意 外 事 件 之 協 助 調 查 分 析 及 處 理 紀 錄, 並 於 期 限 內 向 學 校 提 出 報 告 ( 七 ) 依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派 訓 人 員 取 得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證 明, 以 報 請 環 安 委 員 會 核 備 ( 八 ) 其 他 輻 防 工 作 支 援 第 三 節 輻 射 源 管 制 與 檢 查 第 九 條 : 各 實 驗 室 經 校 內 輻 防 ( 管 理 ) 人 員 協 助 輔 導, 建 立 控 管 正 確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核 種 設 備 名 稱 數 量 活 度 與 裝 設 位 置 ( 如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 以 及 設 備 或 物 質 使 用 紀 錄 等 資 料, 並 提 報 學 校 備 查 第 一 條 : 新 購 射 源 接 收 時, 除 報 請 學 校 輻 防 組 織 及 輻 防 員 簽 章 審 核 外, 各 實 驗 室 負 責 教 授 應 將 射 源 妥 善 保 存, 並 加 鎖 在 射 源 儲 存 場 所 ; 射 源 核 准 輸 入 ( 轉 讓 ) 證 明 書 規 格 結 構 圖 維 修 保 養 手 冊 及 其 他 技 術 資 料 應 妥 為 收 存 及 備 查 第 一 一 條 : 輻 射 源 設 備 表 面, 應 有 明 顯 耐 久 之 輻 射 警 告 標 誌, 並 附 註 有 關 核 種 設 備 名 稱 活 度 及 必 要 之 說 明 第 一 二 條 : 預 防 輻 射 源 未 經 核 准 報 廢, 應 於 財 產 卡 上 加 註 輻 射 管 制 品, 同 時 註 明 報 廢 前 應 報 經 原 能 會 核 准 等 字 樣 第 一 三 條 : 對 使 用 中 或 儲 存 之 射 源, 在 使 用 位 置 或 封 閉 位 置 均 應 加 鎖 或 鍊 條, 只 准 負 責 教 授 授 權 之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開 啟 鎖 鍊 執 行 射 源 之 檢 修 或 再 裝 置, 並 應 填 寫 記 錄 存 檔 備 查 第 一 四 條 :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應 定 期 查 核, 於 每 個 月 十 五 日 前, 由 環 安 中 心 統 一 上 網 申 報 第 一 五 條 : 使 用 或 持 有 ( 非 )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單 位, 應 每 半 年 提 報 包 含 射 源 使 用 動 態 操 作 人 員 現 況 非 密 封 物 質 料 帳 紀 錄 及 廢 水 檢 測 紀 錄 等 文 件, 送 交 環 安 中 心, 以 備 原 能 會 查 核 第 一 六 條 : 使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單 位, 應 於 每 週 或 每 次 作 業 完 畢 後, 偵 測 其 工 作 場 所 污 染 情 形 一 次 並 紀 錄 備 查 每 年 應 就 排 放 之 廢 水 取 樣 至 少 兩 次, 並 偵 測 分 析 其 核 種 第 一 七 條 :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 氣 態 物 質 除 外 ) 每 年 定 期 委 託 合 格 專 業 單 位 作 洩 漏 檢 查, 並 將 擦 拭 報 告 交 由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 環 安 中 心 ), 以 備 原 能 會 查 核 第 一 八 條 : 使 用 或 持 有 ( 非 )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操 作 人 員 應 定 期 實 施 射 源 表 面 工 作 位 3

置 劑 量 及 環 境 測 量, 同 時 檢 查 輻 射 示 警 標 誌 標 語 是 否 污 損, 檢 查 紀 錄 存 檔 備 查 第 一 九 條 : 輻 射 偵 檢 儀 器 委 託 合 格 專 業 單 位, 每 年 校 正 一 次, 校 正 報 告 應 存 檔 備 查 第 二 十 條 : 許 可 類 輻 射 源 應 每 年 實 施 年 度 偵 測 證 明, 並 於 每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申 報 環 安 中 心, 以 備 原 能 會 查 核 第 四 節 輻 射 源 廢 棄 第 二 一 條 :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而 以 廢 棄 方 式 處 理 時, 應 向 環 安 中 心 填 報 申 請 書, 並 依 原 能 會 指 定 之 部 分 (x 光 管 ) 自 行 破 壞 至 不 堪 使 用 狀 態, 並 拍 照 留 存 備 查 第 二 二 條 : 射 源 之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而 以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報 請 學 校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 環 安 中 心 ), 提 送 原 能 會 申 請 審 查 合 格 後, 發 給 許 可 : 一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廢 棄 計 畫 表 二 放 射 性 物 質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三 原 領 使 用 許 可 證 三 運 送 說 明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申 請 經 原 能 會 核 准 後, 於 三 個 月 內, 將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運 送 至 接 收 單 位 於 完 成 接 收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輻 射 作 業 場 所 偵 測 證 明 接 收 文 件 及 原 領 使 用 許 可 證 ( 領 有 許 可 證 者 ), 送 原 能 會 備 查 第 二 三 條 : 實 驗 室 申 請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報 請 學 校 輻 防 單 位 提 送 原 能 會 申 請 審 查 合 格 後, 依 核 准 之 計 畫 完 成 除 污, 並 報 請 原 能 會 檢 查 : 一 領 有 許 可 證 者 應 附 原 領 使 用 許 可 證 二 除 污 計 畫 書 除 污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應 包 括 除 污 期 程 除 污 方 式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式 除 污 作 業 區 域 劃 分 及 人 員 管 制 措 施 第 二 四 條 : 輻 射 源 之 轉 讓 接 收 設 備 安 裝 變 更 位 置 廢 棄 (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 或 檢 修 前 及 完 竣 後, 均 應 經 本 校 輻 防 員 審 核 與 簽 章, 並 提 報 校 內 環 安 委 員 會 審 核 或 追 認 後, 發 文 報 請 原 能 會 核 准 第 五 節 地 區 ( 實 驗 室 ) 管 制 第 二 五 條 : 各 實 驗 室 應 於 輻 射 源 所 在 地 點 劃 分 管 制 區, 並 設 置 明 顯 耐 久 之 輻 射 警 示 標 誌, 並 加 註 輻 射 作 業 場 所, 未 經 許 可 請 勿 進 入 之 標 語 放 射 性 物 質 使 用 場 所 應 個 別 訂 定 並 張 貼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如 附 件 六 ) 第 二 六 條 : 進 入 置 有 輻 射 源 管 制 區 工 作 時, 應 事 先 經 各 實 驗 室 負 責 教 授 核 可 後, 方 可 進 入 進 行 操 作 第 二 七 條 :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操 作 輻 射 源 前, 應 熟 讀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並 主 動 提 出 輻 射 防 護 訓 練 之 證 明 供 管 理 人 員 審 核, 操 作 時, 未 經 適 當 評 估 及 核 准, 需 使 用 人 員 4

劑 量 佩 章 ( 簡 稱 TLD) 量 測 個 人 所 接 受 之 輻 射 劑 量, 確 認 人 員 安 全 無 虞 第 二 八 條 : 設 備 如 需 維 護, 應 先 確 定 射 源 處 於 關 閉 或 停 機 狀 態, 且 由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進 行, 並 配 帶 人 員 劑 量 配 章 及 輻 射 偵 測 器, 否 則 該 實 驗 室 負 責 教 授 或 管 理 人 員 應 禁 止 其 工 作 第 二 九 條 : 有 關 上 述 於 管 制 區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操 作 輻 射 源 之 人 員 使 用 時 間 及 工 作 內 容, 均 應 留 存 記 錄 備 查 第 六 節 人 員 講 習 訓 練 與 防 護 第 三 十 條 :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有 關 游 離 輻 射 之 工 作 第 三 一 條 : 各 實 驗 室 負 責 教 授 應 指 派 基 於 教 學 需 要 之 於 合 格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操 作 訓 練 之 人 員, 參 加 每 年 至 少 三 小 時 之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講 習 操 作 許 可 類 之 輻 射 源 則 應 在 合 格 人 員 直 接 監 督 下 始 得 為 之 第 三 二 條 :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資 格 : 許 可 類 -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登 記 類 - 十 八 小 時 訓 練 第 三 三 條 : 操 作 人 員 需 接 受 每 年 至 少 三 小 時 之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參 酌 如 下 : 一 輻 射 基 礎 課 程, 二 輻 射 度 量 及 劑 量, 三 輻 射 生 物 效 應, 四 輻 射 防 護 課 程, 五 原 子 能 相 關 法 規, 六 安 全 作 業 程 序 及 工 作 守 則, 七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訊 完 成 受 訓 之 人 員, 始 得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第 三 四 條 : 從 事 輻 射 操 作 人 員 者 皆 需 接 受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評 估 認 定 作 業, 以 評 估 操 作 人 員 為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與 非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認 定 有 關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認 定 辦 法 與 評 估 方 式 如 附 件 七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評 估 認 定 基 準 與 須 知 與 附 件 八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評 估 認 定 表 第 三 五 條 : 對 工 作 人 員 之 輻 射 劑 量 偵 測, 各 實 驗 室 應 辦 理 實 施 個 別 人 員 劑 量 監 測 ( 配 帶 人 員 劑 量 計 ), 且 定 期 校 正, 各 項 紀 錄 留 存, 影 本 提 報 學 校 備 查 第 三 六 條 :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職 業 曝 露 之 劑 量 限 度,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每 連 續 五 年 週 期 之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一 百 毫 西 弗, 且 任 何 單 一 年 內 之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毫 西 弗 二 眼 球 水 晶 體 之 等 價 劑 量 於 一 年 內 不 得 超 過 一 百 五 十 毫 西 弗 三 皮 膚 或 四 肢 之 等 價 劑 量 於 一 年 內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毫 西 弗 第 三 七 條 : 十 六 歲 至 十 八 歲 接 受 輻 射 作 業 教 學 或 工 作 訓 練 者, 其 個 人 年 劑 量 限 度,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六 毫 西 弗 二 眼 球 水 晶 體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毫 西 弗 三 皮 膚 或 四 肢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一 百 五 十 毫 西 弗 第 三 八 條 : 輻 射 作 業 造 成 一 般 人 之 年 劑 量 限 度,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一 毫 西 弗 二 眼 球 水 晶 體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毫 西 弗 三 皮 膚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毫 西 弗 第 三 九 條 : 雇 主 於 接 獲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告 知 懷 孕 後, 應 即 檢 討 其 工 作 條 件, 使 其 胚 胎 或 胎 兒 接 受 與 一 般 人 相 同 之 輻 射 防 護 前 項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其 賸 餘 妊 娠 期 間 下 腹 部 表 面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二 毫 西 弗, 且 攝 入 體 內 放 射 性 核 種 造 成 之 約 定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一 毫 西 弗 5

第 七 節 醫 務 監 護 第 四 十 條 : 新 進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須 經 體 格 檢 查, 並 於 受 僱 用 期 間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準 用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始 得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 而 於 特 殊 情 況 下, 應 實 施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以 上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未 列 入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者 可 不 受 上 述 規 定 所 限, 其 相 關 檢 查 費 用 由 各 使 用 單 位 編 列 支 出 第 四 一 條 : 受 輻 射 曝 露 之 人 員, 經 健 康 檢 查 判 定 不 適 於 輻 射 工 作 者, 應 予 停 止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第 四 二 條 :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醫 務 監 護 及 傷 患 救 診 療, 委 由 本 校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處 理 第 四 三 條 : 以 上 各 項 檢 查 紀 錄, 均 需 建 檔 保 存 備 查 第 八 節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及 報 告 事 項 第 四 四 條 : 國 內 管 制 機 關 服 務 單 位 之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料, 應 予 公 布, 內 容 如 附 件 九, 以 備 緊 急 聯 絡 之 需 第 四 五 條 :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的 主 因 有 : 一 天 然 災 害 的 延 及 自 然 災 害 如 地 震 水 災 火 災 等, 均 可 能 造 成 損 毀, 進 而 威 脅 到 人 員 的 安 全 在 處 理 上, 應 著 眼 於 如 何 儘 量 減 少 及 減 小 其 所 帶 來 之 災 害, 所 以 要 有 預 防 措 施, 是 避 免 事 件 的 最 好 方 法 二 人 為 因 素 的 造 成 1. 操 作 人 員 不 了 解 輻 射 防 護 知 識 2. 未 按 規 定 程 序 進 行 工 作 3. 人 員 警 覺 性 不 夠, 未 能 發 現 潛 伏 的 危 機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的 處 理 方 式, 分 別 如 下 : 1. 各 實 驗 室 加 強 輻 射 安 全 的 防 禦 能 力 2. 從 事 輻 射 操 作 人 員, 應 接 受 專 業 基 本 知 識, 對 輻 射 的 生 物 性 危 害 有 所 認 識 3. 工 作 人 員 應 嚴 守 輻 射 防 護 規 則, 並 保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第 四 六 條 : 一 當 發 生 下 列 意 外 事 故 時, 應 先 採 取 必 要 之 防 護 措 施 並 立 即 告 知 學 校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及 通 報 原 能 會 所 發 生 之 事 故 1. 人 員 接 受 之 劑 量 超 過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者 2.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以 外 地 區 之 輻 射 強 度 或 其 水 中 空 氣 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中 所 含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濃 度, 超 過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者 本 款 污 水 下 水 道 不 包 括 設 施 經 營 者 擁 有 或 營 運 之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腐 化 槽 及 過 濾 池 3. 放 射 性 物 質 遺 失 或 遭 竊 者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重 大 輻 射 事 故 二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三 十 天 內, 將 下 列 各 項 作 成 書 面 報 告 函 報 原 能 會, 報 告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 1. 含 人 事 時 地 物 之 事 故 描 述 2.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6

3. 輻 射 影 響 評 估 4. 事 故 處 理 經 過 善 後 措 施 及 偵 測 紀 錄 5. 檢 討 改 善 及 防 範 措 施 6.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三 前 項 報 告, 除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應 於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或 自 知 悉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函 報 原 能 會 核 備 輻 射 意 外 事 件 通 報 單 如 附 件 十 所 示 第 四 七 條 : 本 校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處 理 程 序 與 輻 射 作 業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如 附 件 十 一 十 二 第 九 節 紀 錄 保 存 第 四 八 條 : 下 列 各 項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 項 目 名 稱 1. 輻 射 安 全 會 議 紀 錄 2. 偵 檢 儀 器 校 正 紀 錄 一 3. 放 射 性 物 質 管 理 紀 錄 4. 輻 射 防 護 講 習 紀 錄 ( 操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 1. 測 試 報 告 2. 擦 拭 報 告 3. 輻 射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二 4. 定 期 查 核 紀 錄 5. 廢 水 樣 品 偵 測 紀 錄 6. 工 作 場 所 偵 測 紀 錄 1.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定 期 教 育 訓 練 紀 錄 三 2.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自 離 職 或 畢 業 後 之 個 人 檔 案 資 料 3. 輻 射 作 業 人 員 個 別 劑 量 監 測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及 特 別 醫 務 監 護 四 報 告 等 資 料 五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職 業 曝 露 歷 史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三 年 五 年 十 年 三 十 年 自 其 停 止 參 與 輻 射 工 作 之 日 起, 應 至 少 保 存 三 十 年, 並 至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年 齡 超 過 七 十 五 歲 第 四 九 條 : 本 計 畫 報 經 原 能 會 核 備 後 實 施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者, 修 訂 後, 函 報 原 能 會 核 備 7

附 件 一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環 保 輻 射 與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則 87.1.14 第 217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88.04.07 第 五 次 實 驗 室 安 全 環 保 委 員 會 通 過 修 訂 草 案 89.09.28 第 九 次 環 安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89.09.29 89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行 政 會 議 核 定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環 保 輻 射 與 安 衛 法 令 及 本 校 實 驗 場 所 環 安 管 理 規 章, 成 立 環 保 輻 射 及 實 驗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以 推 動 本 校 環 保 輻 射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第 二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在 評 估 研 議 規 劃 督 導 本 校 下 列 事 項 : 1. 環 保 輻 射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之 制 定 2. 主 任 委 員 交 付 之 環 保 輻 射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3. 本 校 實 驗 場 所 之 環 保 輻 射 及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規 定 4. 校 園 環 保 輻 射 有 關 規 定 5. 防 止 機 械 設 備 或 原 料 材 料 之 危 害 6.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結 果 應 採 之 對 策 7. 飲 用 水 及 健 康 管 理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會 置 委 員 共 四 十 五 人, 其 組 成 如 下 : 1. 主 任 委 員 : 由 校 長 擔 任 2. 副 主 任 委 員 :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3. 委 員 兼 執 行 秘 書 : 由 環 安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4. 當 然 委 員 : 教 務 長 總 務 長 學 務 長 研 發 長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院 長 工 學 院 院 長 理 學 院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院 長 電 子 資 訊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半 導 體 中 心 主 任 電 工 系 系 主 任 光 電 所 所 長 土 木 系 系 主 任 環 輻 組 組 長 安 衛 組 組 長 公 消 組 組 長 營 繕 組 組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衛 保 組 組 長 5. 遴 選 委 員 : 共 十 五 人 由 列 管 工 作 人 員 互 選 之, 遴 選 代 表 任 期 二 年, 每 年 改 選 二 分 之 一 第 四 條 本 會 依 教 育 部 學 術 機 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下 設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毒 化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毒 化 委 員 會 由 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毒 理 運 作 或 管 理 專 長 之 委 員 擔 任, 委 員 任 期 同 本 會, 若 相 關 專 長 委 員 不 足 五 人, 不 足 人 數 得 聘 請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具 相 關 專 長 者 擔 任 委 員, 主 任 委 員 由 環 安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第 五 條 本 會 每 三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第 六 條 本 會 得 視 需 要 請 有 關 單 位 派 員 列 席 本 會 會 議 第 七 條 各 院 及 各 系 所 中 心 等 單 位, 應 成 立 環 安 委 員 會 或 相 關 委 員 會, 負 責 執 行 單 位 內 環 保 輻 射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頒 佈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附 件 二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環 安 組 織 系 統 圖 101.06.01 環 安 中 心 擬 校 長 環 安 委 員 會 環 安 中 心 各 學 院 與 中 心 主 管 系 所 主 管 中 心 系 所 指 派 之 單 位 環 安 承 辦 人 員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99

附 件 三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輻 射 作 業 申 請 書 一 基 本 資 料 : 1. 單 位 名 稱 : 2. 實 驗 室 負 責 老 師 : 3. 申 請 人 : 4. 申 請 人 連 絡 電 話 : 5. 實 驗 室 地 點 : 6.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 二 申 請 事 項 : 1. 申 請 事 由 : 新 購 永 久 停 用 ( 報 廢 ) 登 載 事 項 變 更 遷 移 新 址 更 換 射 源 (x 光 管 ) 轉 入 轉 出 更 換 操 作 人 員 停 用 恢 復 使 用 遺 失 補 發 期 滿 換 發 其 他 2. 申 請 事 由 內 容 : 3. 執 照 號 碼 : 4. 設 備 / 物 質 名 稱 : 5. 證 照 類 別 : 登 記 類 設 備 許 可 類 設 備 登 記 類 物 質 ( 密 封 非 密 封 ) 許 可 類 物 質 ( 密 封 非 密 封 ) 三 進 出 口 及 轉 讓 詳 細 資 料 證 照 號 碼 : 進 口 a. 買 / 賣 方 國 家 : b. 銷 售 業 者 名 稱 : 出 口 c. 銷 售 業 者 連 絡 人 d. 銷 售 業 者 連 絡 電 話 : 轉 入 a. 出 讓 單 位 : b. 出 讓 單 位 負 責 人 : d. 出 讓 單 位 連 絡 人 : e. 連 絡 電 話 : a. 接 收 單 位 : b. 接 收 單 位 負 責 人 : 轉 出 d. 接 收 單 位 連 絡 人 : e. 連 絡 電 話 : 規 格 詳 細 内 容 項 次 名 稱 廠 牌 型 號 1. 物 質 核 種 活 度 2. 設 備 最 高 能 量 數 量 單 位 申 請 人 環 安 承 辦 人 負 責 老 師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環 安 中 心 承 辦 人 環 安 中 心 主 管 校 長 / 受 權 代 理 人 環 安 中 心 收 文 日 期 : 10

附 件 四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紀 錄 列 管 表 系 所 單 位 : 材 料 系 登 記 證 明 字 設 備 執 照 X 光 管 球 出 廠 設 備 安 裝 位 置 設 備 名 稱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號 碼 備 註 號 號 碼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日 期 ( 附 圖 及 照 片 ) 光 復 校 區 工 六 館 M101 登 設 字 設 字 第 分 析 鑑 定 X D-5000 SIEMEMS F-Nr 090-030 Siemens 801951 室 2005736 號 200734 號 光 機 FL CU 4KE ( 呂 志 鵬 老 師 ) 麥 威 方 光 復 校 區 工 六 館 M101 登 設 字 X 光 繞 射 儀 BRUKER D8 DISCOVER 204836 KFL CU2K 401198 室 2009727 號 AXS ( 韋 光 華 老 師 ) 麥 威 方 註 : 登 設 字 2009727 號 同 時 進 二 台 X 光 繞 射 儀, 另 一 台 (D2 PHASER) 列 為 豁 免 管 制, 無 需 列 管 輻 安 訓 第 101.11.10 日 0970711 號 到 期 99.03 購 入 輻 安 訓 第 104.03.19 日 0970711 號 到 期 系 所 單 位 : 電 物 系 登 記 證 明 字 設 備 執 照 X 光 管 球 出 廠 設 備 安 裝 位 置 設 備 名 稱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號 碼 備 註 號 號 碼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日 期 ( 附 圖 及 照 片 ) 登 設 字 2000692 號 設 字 第 分 析 鑑 定 X 201443 號 光 機 光 復 校 區 科 一 館 RIGAKU MINIFLEX ND3669N RIGAKU 0598 72 年 SA-117 A-20-Cu ( 羅 志 偉 老 師 ) 蕭 雁 夫 輻 安 訓 字 第 101.11.26 0980894 號 到 期 登 設 字 2005228 號 設 字 第 201444 號 分 析 鑑 定 X 光 機 RIGAKU RU-200B M091310 RIGAKU CN-4148B2 ND60015 81 年 光 復 校 區 科 一 館 SA-105 ( 莊 振 益 老 師 ) 蕭 雁 夫 輻 安 訓 字 第 0980894 號 105.8.30 到 期 11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紀 錄 列 管 表 ( 續 ) 登 記 證 明 X 光 管 球 設 備 執 照 設 備 名 稱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字 號 號 碼 廠 牌 型 號 序 登 設 字 2003947 號 設 字 第 200142 號 分 析 鑑 定 X 光 機 PHILIPS PW1811 CY620 PXS4-612CU 4357 號 系 所 單 位 : 電 資 中 心 出 廠 設 備 安 裝 位 置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號 碼 備 日 期 ( 附 圖 及 照 片 ) 光 復 校 區 奈 米 中 心 R225 ( 張 翼 老 師 ) 王 煥 中 100 輻 協 訓 字 第 0034 號 102.7.6 到 期 註 登 記 證 明 設 備 執 照 X 光 管 球 設 備 名 稱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字 號 號 碼 廠 牌 型 號 序 登 設 字 2000453 號 登 設 字 2007849 號 設 字 第 201092 號 設 字 第 201320 號 X 光 繞 射 儀 BRUKER D8-advance D8/03-2020 44 X 光 繞 射 儀 RIGAKU RU-300 PO53412 號 KEL Cu2k 472339 92.6 系 所 單 位 : 應 化 系 出 廠 設 備 安 裝 位 置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號 碼 備 註 日 期 ( 附 圖 及 照 片 ) 光 復 校 區 科 二 館 貴 儀 中 心 102 室 ( 李 積 琛 老 師 ) 光 復 校 區 科 二 館 貴 儀 中 心 102 室 ( 許 千 樹 老 師 ) 李 積 琛 李 積 琛 92 輻 協 訓 字 第 61098 號 92 輻 協 訓 字 第 61098 號 103.5.4 到 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自 清 大 轉 入 本 校 102 年 03 月 19 日 到 期 1212

登 記 證 明 字 號 登 設 字 2001533 號 設 備 執 照 號 碼 設 字 第 202796 號 設 備 名 稱 X 光 管 球 出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型 號 序 號 日 X 光 繞 射 儀 BEDE D1 B50293 PW2773/00 DK183004 93.2.4 系 所 單 位 : 奈 米 科 技 中 心 廠 設 備 安 裝 位 置 使 用 目 的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號 碼 備 期 ( 附 圖 及 照 片 ) 光 復 校 區 固 態 大 樓 x-ray 實 驗 室 ( 韋 光 華 老 師 ) 教 學 研 究 賴 良 一 輻 安 訓 字 第 0970378 號 104.3.9 到 期 註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紀 錄 列 管 表 ( 統 計 總 表 ) 系 所 單 位 設 備 名 稱 登 記 證 明 字 號 材 料 系 電 物 系 登 記 備 查 到 期 日 ( 五 年 ) 分 析 鑑 定 X 光 機 登 設 字 2005736 號 101.11.10 到 期 1 X 光 繞 射 儀 登 設 字 2009727 號 104.03.19 到 期 1 登 設 字 2000692 號 101.11.26 到 期 分 析 鑑 定 X 光 機 2 登 設 字 2005228 號 105.8.30 到 期 電 資 中 心 分 析 鑑 定 X 光 機 登 設 字 2003947 號 102.7.6 到 期 1 應 化 系 X 光 繞 射 儀 登 設 字 2000453 號 登 設 字 2007849 號 103.5.4 到 期 102.03.19 期 奈 米 科 技 中 心 X 光 繞 射 儀 登 設 字 2001533 號 104.3.9 到 期 1 總 計 8 數 量 2 13

附 件 五 放 射 性 物 質 帳 料 紀 錄 表 物 質 執 照 號 碼 核 種 活 度 廠 牌 序 號 規 格 尺 寸 數 量 射 源 安 裝 位 置 物 字 第 1201220 號 85 Kr 2mCi TSI 1686T 棒 狀 射 源 小 1 1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8 室 ( 登 記 類 ) 負 責 老 師 蔡 春 進 老 師 系 所 單 位 : 環 工 所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號 碼 備 註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101.7.14 到 期 物 字 第 1201221 號 ( 登 記 類 ) 85 Kr 2mCi TSI 2116 棒 狀 射 源 小 1 1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7 室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101.7.14 到 期 物 字 第 1201222 號 ( 登 記 類 ) 85 Kr 2mCi TSI 2105 2031 棒 狀 射 源 小 2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8 室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101.7.14 到 期 物 字 第 1201223 號 ( 登 記 類 ) 85 Kr 10 mci TSI 2097 棒 狀 射 源 大 1 1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7 室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校 正 用 101.7.14 到 期 物 字 第 1202728 號 ( 登 記 類 ) 物 字 第 1203101 號 ( 登 記 類 ) 物 字 第 1203209 號 ( 登 記 類 ) 物 字 第 1203102 號 ( 登 記 類 ) 85 Kr 2mCi IPL 77-0457 棒 狀 射 源 小 1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7 室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106.2.4 到 期 85 Kr 10 mci Eckert &Ziegl er 77A-0184 棒 狀 射 源 大 1 1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7 室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首 次 登 記 備 查 日 :97.06.30 102.06.29 到 期 85 Kr 2mCi TSI 1603T 棒 狀 射 源 小 1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8 室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103.06.01 到 期 85 Kr 2mCi IPL 77-0478 棒 狀 射 源 小 1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207 室 劉 俊 男 園 訓 981218 103.01.20 到 期 1414

放 射 性 物 質 帳 料 紀 錄 表 ( 續 ) 系 所 單 位 : 生 科 學 院 物 質 執 照 號 碼 核 種 活 度 數 量 射 源 安 裝 位 置 負 責 老 師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號 碼 備 註 物 字 第 2100022 號 ( 許 可 類 ) H-3 5 mci 黃 聖 慈 輻 安 證 字 第 12619 號 105.7.26 到 期 C-14 2 mci 黃 聖 慈 輻 安 證 字 第 12619 號 105.7.26 到 期 博 愛 校 區 竹 銘 館 116 室 吳 東 昆 老 師 P-32 3 mci 黃 聖 慈 輻 安 證 字 第 12619 號 105.7.26 到 期 S-35 3 mci 黃 聖 慈 輻 安 證 字 第 12619 號 105.7.26 到 期 放 射 性 物 質 統 計 表 系 所 單 位 核 種 名 稱 類 別 證 照 數 量 執 照 號 碼 五 年 到 期 日 物 字 第 1201220 號 101.07.14 物 字 第 1201221 號 101.07.14 物 字 第 1201222 號 (2 顆 射 源 ) 101.07.14 環 工 所 Kr-85 密 封 性 ( 登 記 類 ) 8(9 顆 射 源 ) 物 字 第 1201223 號 101.07.14 物 字 第 1202728 號 106.02.04 物 字 第 1203101 號 102.06.29 物 字 第 1203209 號 103.06.01 物 字 第 1203102 號 103.01.20 生 科 學 院 H-3 C-14 P-32 S-35 非 密 封 性 ( 許 可 類 ) 1 物 字 第 2100022 號 105.07.26 統 計 9 註 : 電 物 系 物 字 第 1200494 號 (Cs-137) 與 物 字 第 1200435 號 (Am-241) 於 101 年 5 月 2 日 核 准 永 久 停 止 使 用 ( 完 成 報 廢 ) 15

附 件 六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許 可 類 非 密 封 作 業 場 所 )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實 驗 室 博 愛 校 區 竹 銘 館 116 室 一 放 射 實 驗 室 放 射 源 檯 面 必 須 鋪 吸 水 紙 地 面 鋪 牛 皮 紙 透 明 塑 膠 布 及 噴 黃 色 網 線 以 明 確 標 示 可 操 作 放 射 線 區 域 二 放 射 線 實 驗 室 門 口 必 須 貼 輻 射 警 告 標 誌 ( 輻 射 區 域 ) 三 放 射 線 實 驗 室 必 須 有 輻 射 偵 檢 紀 錄 表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帳 料 表 四 實 驗 室 前 後 都 必 須 以 檢 測 器 檢 測 操 作 區 域, 偵 測 污 染 情 形 應 登 記 數 值 備 查 五 操 作 人 員 進 入 輻 射 管 制 區 前 必 須 佩 戴 個 人 劑 量 佩 章 六 放 射 性 物 質 收 到 後 立 即 登 記 存 貨 記 錄 本, 每 次 使 用 必 須 再 登 記 簿 記 載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廢 液 須 集 中 上 鎖 專 人 管 理 七 放 射 性 物 質 使 用 必 須 用 器 皿 盛 裝, 內 覆 吸 濕 紙, 以 備 翻 覆 時 處 理 八 進 入 放 射 實 驗 室 內, 要 穿 工 作 服 換 專 用 鞋, 並 且 在 操 作 時, 需 使 用 防 水 手 套, 避 免 皮 膚 直 接 接 觸 九 在 放 射 實 驗 室 內, 嚴 禁 飲 食 抽 煙 及 其 他 與 實 驗 非 相 關 活 動 十 離 開 實 驗 室 必 須 脫 去 手 套, 並 嚴 禁 穿 戴 實 驗 用 手 套 接 觸 實 驗 室 開 關 門 把 公 共 儀 器 之 開 關 門 把 門 禁 開 關 或 接 觸 其 他 公 共 用 物 品, 違 者 通 知 指 導 教 授 並 公 布 老 師 及 學 生 姓 名, 同 時 禁 止 該 學 生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三 個 月, 第 二 次 違 規 時 該 生 永 久 禁 止 使 用 本 放 射 性 實 驗 室 ; 同 一 實 驗 室 於 一 年 內 三 次 以 上 違 規 時 送 環 安 委 員 會 議 處 十 一 當 發 現 有 污 染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該 實 驗 室 並 通 知 本 校 輻 防 管 理 單 位 ( 環 安 中 心 ) 處 理 之 16

附 件 六 輻 射 安 全 作 業 守 則 ( 續 ) ( 登 記 類 密 封 作 業 場 所 )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實 驗 室 光 復 校 區 環 工 館 二 樓 207 和 208 室 一 靜 電 中 和 器 須 貼 輻 射 警 告 標 誌, 並 張 貼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二 靜 電 中 和 器 必 須 有 輻 射 偵 檢 紀 錄 表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帳 料 表 三 靜 電 中 和 器 雖 為 密 閉 儀 器, 但 卻 會 釋 放 輻 射 射 線, 使 用 者 需 佩 帶 輻 射 臂 章, 以 偵 測 是 否 過 量 四 操 作 儀 器 時, 嚴 禁 飲 食 抽 煙 及 其 他 與 實 驗 非 相 關 活 動 五 靜 電 中 和 器 中 含 有 輻 射 物 質, 故 一 天 工 作 時 數 盡 量 不 要 超 過 八 小 時, 以 免 輻 射 劑 量 過 量 六 非 使 用 中 的 靜 電 中 和 器 需 鎖 在 鉛 櫃 裡, 再 予 以 妥 善 收 藏 七 靜 電 中 和 器 保 存 的 溫 度 22~50 C 之 間, 不 可 太 高 或 太 低 保 存 時 應 盡 量 平 放 並 固 定 好, 以 防 止 其 掉 落 破 損, 造 成 輻 射 物 質 外 洩 八 若 輻 射 物 質 不 甚 外 洩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實 驗, 保 持 通 風, 並 進 一 步 防 止 洩 漏 九 禁 止 在 管 制 區 內 飲 食 或 喝 水 或 閒 留, 如 操 作 人 員 受 傷 時 禁 止 操 作 十 操 作 人 員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三 小 時 輻 安 講 習, 且 在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指 導 下 操 作 17

附 件 七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認 定 基 準 與 須 知 一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係 指 受 雇 或 自 雇 經 常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並 認 知 會 接 受 暴 露 之 人 員 ; 而 其 所 受 暴 露 經 評 估 未 超 過 游 離 輻 射 安 全 標 準 之 一 般 人 劑 量 限 度 者 ( 即 年 有 效 等 效 劑 量 不 超 過 1 msv, 眼 球 水 晶 體 之 等 效 劑 量 一 年 不 超 過 15 msv, 皮 膚 之 等 效 劑 量 於 一 年 內 不 超 過 50 msv), 得 視 同 一 般 人 員 二 前 項 評 估 應 由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從 事 輻 射 防 護 偵 測 業 務 者 或 專 職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為 之, 並 以 書 面 載 明 評 估 結 果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評 估 認 定 後, 須 經 個 別 工 作 人 員 認 知 並 簽 署 與 保 存 備 查 三 第 一 項 評 估, 得 以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推 估 及 歷 年 使 用 人 員 輻 射 劑 量 監 測 記 錄 ( 請 附 證 明 資 料 ) 四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 1. 雇 用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前 應 要 求 其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實 施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並 依 檢 查 結 果 為 適 當 處 理 2. 應 對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個 別 劑 量 監 測 並 告 知 結 果 ; 自 工 作 人 員 離 職 或 停 止 輻 射 工 作 起, 留 存 監 測 記 錄 30 年 並 至 工 作 人 員 75 歲 經 評 估 對 其 年 暴 露 量 不 可 能 超 過 有 效 等 效 劑 量 6 msv, 眼 球 水 晶 體 之 等 效 劑 量 50 msv, 皮 膚 及 四 肢 之 等 效 劑 量 為 150 msv 者, 可 以 環 境 監 測 或 個 別 劑 量 抽 樣 監 測 代 之 3. 每 年 應 接 受 3 小 時 以 上 之 輻 射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五 若 輻 射 作 業 人 員 年 累 積 劑 量, 不 超 過 一 般 人 年 劑 量 限 值 一 毫 西 弗 者, 依 該 基 準 判 斷 非 屬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則 有 關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劑 量 監 測 及 體 檢 等 事 宜 得 不 受 輻 射 防 護 法 之 規 範 六 操 作 資 格 與 評 估 方 式 1. 操 作 登 記 備 查 類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資 格 : (1) 操 作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與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人 員,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並 領 有 18 小 時 操 作 人 員 證 書 若 基 於 教 學 需 要 在 合 格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操 18

作 訓 練 者, 不 在 此 限, 但 需 於 操 作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前, 接 受 合 格 人 員 規 劃 之 操 作 程 序 及 輻 射 防 護 講 習 三 小 時 使 可 為 之 (2) 此 類 人 員 符 合 下 列 兩 點 評 估 之 其 中 一 項 者, 不 列 入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A 查 閱 往 年 劑 量 紀 錄, 其 年 累 積 劑 量 為 背 景 值 或 低 於 一 毫 西 弗 者 B 使 用 登 記 類 設 備, 以 其 設 備 之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推 估, 年 累 積 劑 量 低 於 一 毫 西 弗 2. 操 作 許 可 類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資 格 : (1) 必 須 先 接 受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輻 射 防 護 訓 練 機 構, 所 舉 辦 之 36 小 時 或 36 小 時 以 上 的 輻 防 訓 練, 並 通 過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測 驗, 取 得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六 年 若 基 於 教 學 需 要 在 合 格 人 員 直 接 監 督 下 從 事 操 作 訓 練 者, 不 在 此 限, 但 需 於 操 作 前 接 受 合 格 人 員 規 劃 之 操 作 程 序 及 輻 射 防 護 講 習 三 小 時 使 可 為 之 (2) 此 類 人 員 符 合 以 下 評 估 者 : 查 閱 往 年 劑 量 紀 錄, 其 年 累 積 劑 量 為 背 景 值 或 低 於 一 毫 西 弗 者, 不 列 入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備 註 : 年 輻 射 總 劑 量 = [( 第 1 種 ) 設 備 或 射 源 表 面 輻 射 暴 露 率 X 使 用 頻 率 +( 第 2 種 ) 設 備 或 射 源 表 面 輻 射 暴 露 率 X 使 用 頻 率 + +( 第 n 種 ) 設 備 或 射 源 表 面 輻 射 暴 露 率 X 使 用 頻 率 ] X 12 ( 不 同 核 種 或 設 備 請 務 必 個 別 填 寫 使 用 時 數, 以 利 計 算 總 輻 射 劑 量 ) 19

附 件 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評 估 認 定 表 單 位 : 職 稱 : 職 / 學 員 代 號 : 姓 名 : 設 備 或 物 質 名 稱 / 執 照 號 碼 : 一 本 表 依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93.06.28 會 輻 字 第 0930020987 號 令 頒 公 告 之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認 定 基 準 規 定 進 行 評 估 認 定, 評 估 方 式 與 結 果 如 下 所 示 二 若 輻 射 作 業 場 所 曝 露 條 件 或 受 評 估 人 工 作 內 容 有 所 變 更, 本 評 估 認 定 表 即 為 失 效, 應 重 新 予 以 評 估 評 估 方 法 :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方 式 : 設 備 或 物 質 之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值 (msv) 檢 測 日 期 檢 測 單 位 以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推 估, 年 累 積 劑 量 低 於 一 毫 西 弗, 不 列 入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為 劑 量 率 (µsv/hr)* 一 年 工 作 時 數 /1000 msv/µsv 年 累 積 劑 量 方 式 : 個 人 體 外 輻 射 劑 量 測 試 紀 錄 表 姓 名 年 累 積 劑 量 (msv) 劑 量 報 告 測 量 日 期 B 表 示 自 然 背 景 值 H p (d),d 為 人 體 組 織 之 深 度, 其 任 一 深 度 之 年 累 積 劑 量 低 於 一 毫 西 弗 者, 不 列 入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代 表 性 方 式 : 代 表 人 員 個 人 劑 量 或 環 境 劑 量 背 章 量 測 方 式 年 累 積 劑 量 (msv) 劑 量 報 告 測 量 日 期 代 表 人 員 : 環 境 背 章 本 評 估 方 式 中 以 代 表 人 員 方 式 者, 為 使 用 或 操 作 同 一 物 質 或 設 備 之 人 員, 以 實 際 操 作 人 員 或 接 觸 射 源 時 數 最 高 人 員 作 為 代 表, 其 受 評 估 人 員 接 觸 射 源 之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代 表 人 員 H p (d) 任 一 深 度 之 年 累 積 劑 量 低 於 一 毫 西 弗 者, 受 評 估 人 員 不 列 入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評 估 結 果 : 同 意 列 為 非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同 意 列 為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受 評 估 人 員 本 人 已 了 解 上 述 評 估 結 果 受 評 估 人 員 簽 名 : 身 分 證 號 碼 : 日 期 :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 ( 簽 章 )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 ( 簽 章 )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單 位 : 註 : 本 表 單 保 存 期 限 至 受 評 估 人 員 離 職 ( 畢 業 ) 之 日 止 20

附 件 九 放 射 性 物 質 管 制 或 輻 射 防 護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一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成 功 路 一 段 80 號 電 話 :(02)8231-7919 24 小 時 事 故 通 報 專 線 :0800-088-928 二 原 能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保 健 物 理 組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文 化 路 1000 號 電 話 :02-3651717 轉 7606 三 原 能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化 學 工 程 組 ( 核 廢 料 處 理 廠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文 化 路 1000 號 電 話 :02-3651717 轉 5830 5831 03-4711400 轉 5830 5831 四 原 能 會 台 灣 輻 射 偵 測 工 作 站 : 高 雄 縣 烏 松 鄉 大 華 村 澄 清 路 823 號 電 話 :07-3819206 五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原 科 中 心 保 健 物 理 組 :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二 段 101 號 電 話 :03-5715131 轉 5443 六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輻 射 防 護 協 會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二 段 295 號 15 樓 之 1 電 話 :03-5722224 21

附 件 十 實 驗 室 輻 射 意 外 事 件 通 報 單 收 文 單 位 通 報 單 位 事 件 類 別 發 生 位 置 發 生 時 間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人 偵 測 值 狀 況 說 明 : 處 置 情 形 : 檢 討 與 建 議 : 2222

附 件 十 一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處 理 程 序 一 目 的 爲 強 化 本 校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特 訂 定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處 理 程 序, 俾 於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時 有 所 依 循 二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但 不 包 括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作 業 場 所 三 平 時 整 備 ( 一 )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與 單 位 輻 射 防 護 承 辦 人 員 應 執 行 下 列 事 項 : 1.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應 明 確 標 示 放 射 性 物 質 位 置 數 量, 並 建 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2. 採 購 放 射 性 物 質 時, 應 請 製 造 廠 商 提 供 火 災 事 故 處 理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納 入 處 理 程 序 3. 定 期 執 行 放 射 性 物 質 料 帳 清 點, 並 加 強 自 主 管 理 ( 二 ) 學 校 輻 射 防 護 員 與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人 員 ( 環 安 中 心 ) 應 執 行 下 列 事 項 : 1. 定 期 或 配 合 其 他 事 故 之 消 防 演 練 實 施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事 故 處 理 訓 練 及 演 練 2. 將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處 理 程 序 納 入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並 適 時 更 新 3. 定 期 巡 查 放 射 性 物 質 實 驗 室 與 料 帳 清 點, 並 輔 導 改 善 相 關 缺 失 事 項 四 作 業 程 序 1.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發 生 火 災 時, 應 立 即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進 行 滅 火 及 火 災 控 制, 並 通 報 環 安 中 心 - 輻 防 管 理 人 員 前 來 處 理 2. 災 害 未 達 放 射 性 物 質 存 放 處 時, 應 迅 速 將 放 射 性 物 質 連 同 屏 蔽 移 至 安 全 地 區, 並 派 人 看 守 3. 若 災 害 已 達 放 射 性 物 質 存 放 處, 應 迅 速 將 現 場 空 調 通 風 系 統 關 閉, 採 取 適 當 方 法 撲 滅 火 災 若 災 害 已 無 法 控 制, 應 立 即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撒 離 現 場, 並 進 行 場 所 管 制, 禁 止 非 工 作 人 員 接 近 4. 請 求 消 防 單 位 支 援 時, 若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仍 未 移 至 安 全 地 區, 提 醒 抵 達 現 場 之 消 防 人 員 有 關 輻 射 相 關 資 訊, 例 如 放 射 性 物 質 核 種 數 量 位 置 及 放 射 性 物 質 外 觀 5. 火 災 經 撲 滅 後, 由 本 校 輻 防 人 員 輻 防 管 理 人 員 或 委 託 輻 射 偵 測 業 者 對 現 場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屏 蔽 進 行 偵 檢, 檢 查 放 射 性 物 質 有 無 洩 漏, 確 定 輻 射 強 度, 劃 定 管 制 區 6. 若 放 射 性 物 質 有 洩 漏 現 象, 本 校 輻 防 ( 管 理 ) 人 員 將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阻 止 或 減 緩 放 23

射 性 物 質 洩 漏, 防 止 污 染 面 積 擴 大, 並 對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適 當 之 處 理, 必 要 時, 進 行 污 染 地 區 或 污 染 物 去 污, 污 染 廢 棄 物 集 中 處 理 7.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於 火 災 後, 造 成 作 業 場 所 屏 蔽 或 防 止 輻 射 洩 漏 設 施 損 壞, 有 輻 射 安 全 之 虞 時, 應 於 火 災 發 生 後 24 小 時 內 向 原 能 會 通 報 五 指 定 之 輻 防 人 員 或 輻 防 管 理 人 員 ( 含 代 理 人 ) 名 冊 及 聯 絡 電 話 姓 名 職 稱 所 在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指 定 之 輻 防 人 員 或 輻 防 管 理 游 育 欣 輻 防 管 理 人 員 ( 輻 防 人 員 ) 環 安 中 心 03-5712121 分 機 :51514 手 機 :0921-281496 人 員 第 一 代 理 人 吳 東 昆 教 授 生 物 科 技 系 03-5712121 分 機 :56917 ( 輻 防 人 員 ) 第 二 代 理 人 環 安 中 心 人 員 環 安 中 心 03-5712121 分 機 :51512 註 :1. 輻 防 人 員 係 指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第 七 條 所 稱 之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即 輻 射 防 護 師 或 輻 射 防 護 員, 負 責 執 行 輻 防 管 理 業 務 2. 輻 防 管 理 人 員 係 指 貴 單 位 若 未 達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尚 不 需 配 置 輻 射 防 護 師 或 輻 射 防 護 員 時,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指 定 人 員 ( 至 少 接 受 18 小 時 輻 射 防 護 訓 練 ) 執 行 輻 防 管 理 業 務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安 監 管 中 心 24 小 時 通 報 專 線 :0800-088-928 24

附 件 十 二 交 通 大 學 輻 射 作 業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本 區 域 為 輻 射 管 制 區, 如 發 生 下 列 重 大 輻 射 安 全 事 故 時, 請 立 即 啟 動 處 理 流 程 : 1. 輻 射 源 遺 失 或 遭 受 破 壞 2. 管 制 區 輻 射 作 業 人 員 傷 亡 3. 非 密 封 射 源 洩 漏 ( 散 ) 而 造 成 嚴 重 體 內 體 外 輻 射 污 染 4. 密 封 射 源 自 其 原 屏 蔽 阻 體 脫 落 而 造 成 體 外 曝 露 5. 火 災 等 工 安 事 故 等 101 年 修 訂 版 如 事 故 現 場 發 生 火 災 事 故 時, 依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放 射 性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火 災 處 理 程 序 處 理,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必 要 之 處 置 : 一 放 射 源 遭 受 人 為 破 壞 時 : 1. 立 即 封 鎖 現 場 2. 利 用 輻 射 偵 測 儀 器 確 認 放 射 源 之 正 確 位 置, 如 發 現 有 異 常 放 射 線 或 放 射 性 物 質 污 染 之 情 形, 現 場 需 加 以 管 制, 嚴 禁 非 必 要 人 員 進 入 3. 用 鉛 皮 或 適 當 屏 蔽 覆 蓋 放 射 源 二 放 射 源 失 竊 或 遺 失 時 : 1. 立 即 封 鎖 現 場 2. 盡 速 派 員 在 遺 失 現 場 附 近 搜 尋 ; 若 為 放 射 源 則 應 利 用 輻 射 偵 測 儀 器 協 助 搜 尋 3. 如 未 能 尋 獲 時, 應 即 將 遺 失 物 品 之 數 量 規 格 外 形 放 射 性 強 度 及 可 能 造 成 之 傷 害 等 資 料, 通 知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三 非 密 封 射 源 嚴 重 洩 漏 於 作 業 環 境 時 : 1. 立 即 封 鎖 現 場 並 通 知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或 環 安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2. 現 場 人 員 在 未 經 證 實 沒 有 放 射 性 污 染 以 前, 不 應 隨 意 離 開 事 故 現 場 ( 可 先 行 離 開 受 污 染 區 域 ), 以 防 污 染 之 擴 大 3. 應 立 即 對 污 染 區 域 進 行 污 染 偵 測, 確 定 污 染 範 圍, 將 污 染 區 域 圍 阻 設 障 或 拉 封 鎖 線, 並 張 貼 警 告 標 誌, 禁 止 人 員 進 入 4. 放 射 性 污 染 應 用 吸 收 性 物 質 覆 蓋, 並 通 知 遴 近 實 驗 室 人 員 離 開 5. 污 染 之 衣 著 及 工 具, 無 法 去 污 處 理 時, 應 以 放 射 性 污 染 廢 棄 物 處 理, 並 經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偵 檢 及 包 裝, 置 於 特 定 場 所 儲 存 6. 嚴 重 污 染 而 無 法 自 行 處 理 時, 請 專 業 輻 射 防 護 單 位 或 通 報 原 能 會, 進 行 除 污 作 業 三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嚴 重 度 逐 層 報 告 ) 1. 本 管 制 區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 指 導 老 師 ) 姓 名 : 電 話 : 2.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 單 位 環 安 承 辦 人 員 ) 姓 名 : 電 話 : 3. 環 安 中 心 姓 名 : 游 育 欣 電 話 :03-5712121#51514 4.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24 小 時 緊 急 通 報 專 線 電 話 :0800-088-928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