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九 月
万 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万 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976 号 文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人 为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广 发 银 行 ) 4. 本 基 金 将 自 2016 年 9 月 9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暂 不 开 通 场 内 发 售 渠 道, 本 基 金 目 前 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减 或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5.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本 基 金 不 设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6. 募 集 对 象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7. 认 购 限 额 : (1)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2)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的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3)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4)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5) 募 集 期 间,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和 数 量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6)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电 子 直 销 系 统 ( 网 站 微 交 易 ) 或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时, 原 则 上,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1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时,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差 级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7)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多 次 认 购 的,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8) 以 上 认 购 金 额 均 含 认 购 费 8.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9.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合 约 上 或 其 他 障 碍 10.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1. 本 公 告 仅 对 万 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介 上 的 万 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wjasset.com)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3.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销 售 机 构 咨 询 14.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888- 0800, 或 95538 转 6), 万 家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wjasset.com)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渠 道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6. 风 险 提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因 交 收 违 约 和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回 报 可 2
能 低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该 类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并 不 公 开 各 类 材 料 ( 包 括 招 募 说 明 书 审 计 报 告 等 ),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 债 券 进 行 外 部 评 级, 可 能 会 降 低 市 场 对 这 类 债 券 的 认 可 度, 从 而 影 响 这 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且 各 类 材 料 不 公 开 发 布, 也 大 大 提 高 了 分 析 并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基 本 面 的 难 度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失 本 基 金 的 具 体 运 作 特 点 详 见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 一 般 风 险 及 特 有 风 险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风 险 揭 示 部 分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理 论 上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混 合 型 与 股 票 型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 收 益 的 产 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此 外, 本 基 金 以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存 在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一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万 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A 类 :003329,C 类 :003330) 2.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4.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5.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目 前 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减 或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6.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7.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3
(2)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9 月 9 日 到 2016 年 9 月 23 日 公 开 发 售 在 认 购 期 内,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定 募 集 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如 发 生 此 种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会 另 行 公 告 另 外,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以 上 基 金 募 集 期 的 安 排 也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3)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若 本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并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给 基 金 认 购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4)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成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二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2. 认 购 费 率 (1)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即 在 认 购 时 支 付 认 购 费 用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并 按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金 额 (M)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4
M<100 万 0.06% 100 万 M<300 万 0.04% 300 万 M<500 万 0.01% M 500 万 每 笔 1,000.0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金 额 (M)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M<300 万 0.40% 300 万 M<500 万 0.10% 0 M 500 万 每 笔 1,000.00 元 (2)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认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结 算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3) 投 资 者 多 次 认 购 时, 需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3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包 括 净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认 购 的 份 额 和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部 分 截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本 金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 本 金 认 购 份 额 +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0.60%,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0 元, 则 可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金 额 =10,000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0.60%)=9,940.36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940.36=59.64 元 本 金 认 购 份 额 =9,940.36/1.00=9,940.36 份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5.00/1.00=5.00 份 0 5
认 购 份 额 =9,940.36+5.00=9,945.36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0 元, 可 得 到 9,945.36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4.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2)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部 分 截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及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并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5. 认 购 的 确 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三 直 销 渠 道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电 子 直 销 系 统 ( 网 站 微 交 易 )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7:00 接 受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2 开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 居 民 身 份 证 中 国 公 民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港 澳 通 行 证 文 职 证 警 官 证 等 ); (2) 职 业 ; (3)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支 持 电 子 直 销 的 银 行 卡 3 认 购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电 子 直 销 系 统 ( 网 站 微 交 易 ) 认 购 基 金 时, 以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完 成 资 金 支 付 6
( 二 )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17:00( 周 六 周 日 节 假 日 不 营 业 ) 接 受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2 开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居 民 身 份 证 中 国 公 民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本 等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其 中, 使 用 未 成 年 人 身 份 证 件 开 户 的,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符 合 规 定 的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资 料 ; (2)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存 折 借 记 卡 等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填 妥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4) 填 妥 的 风 险 水 平 测 评 ( 自 然 人 适 用 ) ; (5) 签 字 确 认 的 客 户 风 险 属 性 与 基 金 产 品 匹 配 确 认 表 ; 注 : 上 述 (2) 项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赎 回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资 者 姓 名 一 致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等 的 复 印 件 ; (2) 加 盖 公 章 的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3) 法 人 机 构 对 经 办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私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和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二 代 身 份 证 须 提 供 正 反 两 面, 加 盖 公 章 ); (5)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如 不 能 留 存 原 件 的,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6) 预 留 印 鉴 卡 一 式 两 份 ; (7)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服 务 协 议 书 ; (8) 填 妥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9) 填 妥 的 风 险 属 性 评 估 问 卷 ( 法 人 适 用 ) ; (10) 加 盖 印 鉴 章 的 客 户 风 险 属 性 与 基 金 产 品 匹 配 确 认 表 ; 注 : 上 述 第 (5) 项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7
者 需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赎 回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资 者 名 称 一 致 3 缴 款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6:30 之 前, 通 过 汇 款 等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开 立 的 下 述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并 注 明 用 途 为 万 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认 购 款 (1) 农 业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03492300879001895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卢 湾 支 行 (2) 工 商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1001202919025803311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证 券 专 柜 (3) 建 设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31001520313056008656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分 行 (4) 华 夏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4330200001834600000858 开 户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部 (5) 兴 业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216240100100097183 开 户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虹 桥 支 行 注 : 在 办 理 汇 款 时, 投 资 者 务 必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的 汇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与 认 购 申 请 人 名 称 一 致 ; 2) 投 资 者 汇 款 金 额 不 得 小 于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4 认 购 8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 认 ) 购 业 务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2) 认 购 款 缴 款 凭 证 ( 网 银 截 图 或 银 行 柜 台 办 理 回 单 )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 认 ) 购 业 务 申 请 表 ; (2)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认 购 款 缴 款 凭 证 ( 网 银 截 图 或 银 行 柜 台 办 理 回 单 ) 注 意 事 项 (1) 若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在 当 日 16:3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顺 延 期 限 不 超 过 五 个 工 作 日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2)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仍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划 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者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16:30 之 前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的 ; 5)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四 基 金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以 本 基 金 各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2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必 须 事 先 在 基 金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处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够 的 认 购 资 金 ( 二 ) 通 过 本 基 金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本 基 金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流 程 详 见 各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和 有 关 说 明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由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9
六 募 集 费 用 本 次 募 集 中 所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募 集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七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由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基 金 募 集 资 金 证 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验 资 报 告 及 本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提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次 日 发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若 因 本 基 金 未 达 到 法 定 生 效 条 件 而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承 担 全 部 基 金 募 集 费 用,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给 基 金 认 购 人 八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电 路 360 号 8 层 ( 名 义 楼 层 9 层 )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一 天 成 立 时 间 :2002 年 8 月 23 日 联 系 人 : 兰 剑 联 系 电 话 :021-38909626 公 司 网 站 :www.wjasset.com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客 服 热 线 :400-830-8003 公 司 网 站 : www.cgbchina.com.cn 10
( 三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目 前 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减 或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1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电 路 360 号 8 层 ( 名 义 楼 层 9 层 )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一 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转 6 400-888-0800(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 真 :(021)38909798 联 系 人 : 李 忆 莎 联 系 电 话 :(021)38909777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系 统 ( 网 站 微 交 易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微 交 易 : 万 家 基 金 微 理 财 ( 微 信 号 :wjfund_e) ( 四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电 话 : (010)50938697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场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陆 奇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陆 奇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 邮 编 :100738) 11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200120) 联 系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汤 骏 印 艳 萍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汤 骏 印 艳 萍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9 月 7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