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19)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 的 审 议 意 见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今 年 是 我 国 实 施 第 七 个 五 年 普 法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按 照 常 委 会 今 年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常 委 会 将 制 定 我 省 七 五 普 法 决 议, 具 体 工 作 由 内 司 委 承 担 6 月 至 7 月 上 旬, 常 委 会 罗 娟 副 主 任 率 内 司 委 负 责 同 志 及 部 分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等 对 我 省 普 法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了 调 研 调 研 组 听 取 了 省 司 法 厅 关 于 我 省 六 五 普 法 工 作 情 况 及 七 五 普 法 决 议 草 案 起 草 情 况 的 介 绍, 召 开 有 省 委 依 法 治 省 办 等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部 分 专 家 学 者 律 师 和 人 大 代 表 等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并 分 赴 广 州 梅 州 中 山 阳 江 等 市 开 展 实 地 调 研,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方 面 对 我 省 普 法 工 作 及 七 五 普 法 决 议 草 案 稿 的 意 见 建 议 7 月 中 旬, 省 人 民 政 府 将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 ( 即 七 五 普 法 决 议 草 案 ) 提 请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7 月 11 日, 内 司 委 召 开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对 决 议 草 案 进 行 了 审 议 经 7 月 14 日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提 请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现 将 审 议 意 见 报 告 如 下 : 2011 年 以 来, 我 省 在 全 体 公 民 中 实 施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个 五 1
年 规 划,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得 到 进 一 步 普 及, 公 民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意 识 明 显 增 强, 社 会 治 理 法 治 化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依 法 治 理 和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深 入 推 进,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即 六 五 普 法 决 议 ) 提 出 的 任 务 基 本 完 成,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内 司 委 认 为,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不 可 能 毕 其 功 于 一 役, 需 要 常 抓 不 懈, 久 久 为 功, 在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的 新 形 势 下, 普 法 工 作 要 更 加 突 出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治 精 神 培 育, 更 加 突 出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能 力 培 养, 推 动 全 民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因 此, 出 台 本 决 议, 从 2016 年 开 始 实 施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第 七 个 五 年 规 划, 有 利 于 在 我 省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树 立 全 社 会 法 治 意 识, 为 我 省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三 五 规 划 顺 利 实 施, 实 现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目 标 创 造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内 司 委 同 时 认 为, 决 议 草 案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中 央 和 省 委 关 于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策 部 署, 从 宣 传 内 容 宣 传 对 象 任 务 措 施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面 作 出 规 定, 提 出 基 本 要 求, 与 全 国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和 我 省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总 体 要 求 一 致, 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抵 触, 符 合 新 形 势 下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要 求, 对 于 贯 彻 实 施 中 央 和 我 省 的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和 法 治 化, 构 筑 2
广 东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新 格 局, 有 着 重 要 的 保 障 和 促 进 意 义 内 司 委 在 审 议 中, 对 决 议 草 案 提 出 了 如 下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一 建 议 在 第 一 部 分 标 题 后 增 加 围 绕 率 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目 标, 按 照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和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牢 固 树 立 和 贯 彻 落 实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构 筑 广 东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新 格 局 的 统 领 性 规 定, 从 总 体 上 明 确 七 五 普 法 工 作 的 方 向 和 目 标 同 时, 建 议 参 照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七 五 普 法 决 议 的 内 容, 适 当 细 化 宪 法 学 习 的 有 关 内 容 二 建 议 删 除 第 一 部 分 中 有 关 具 体 领 域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教 育 的 内 容, 考 虑 到 草 案 中 所 列 举 的 相 关 领 域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全 面, 尚 未 涵 括 法 律 体 系 的 全 部, 建 议 修 改 为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围 绕 广 东 实 现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目 标, 加 强 对 国 家 基 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重 要 地 方 性 法 规 以 及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法 治 广 东 建 设 公 民 权 益 保 障 等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同 时, 考 虑 到 该 决 议 面 向 的 是 全 省 公 民, 建 议 将 宣 传 党 内 法 规 的 内 容 删 除 三 建 议 将 第 二 部 分 中 的 加 强 村 ( 社 区 )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修 改 为 加 强 城 乡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以 与 标 题 中 的 推 动 全 民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相 呼 应 同 时, 建 议 根 据 我 省 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在 这 一 部 分 中 增 加 加 强 法 治 师 资 队 伍 培 训 等 内 容 四 建 议 参 照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七 五 普 法 决 议 第 六 部 分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中 的 表 述, 将 第 三 部 分 中 的 推 进 法 3
治 文 化 建 设 与 道 德 教 育 相 结 合 修 改 为 推 进 法 治 教 育 与 道 德 教 育 相 结 合 五 建 议 结 合 我 省 法 治 创 建 工 作 的 实 际, 在 第 四 部 分 中 增 加 法 治 乡 镇 ( 街 道 )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的 内 容 ; 鉴 于 实 践 中 工 会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的 创 建 活 动 形 式 并 不 限 于 诚 信 守 法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企 业 创 建 活 动, 建 议 作 适 当 修 改 六 建 议 在 第 五 部 分 中 增 加 推 动 建 立 互 动 型 服 务 型 创 新 型 普 法 模 式, 积 极 打 造 岭 南 普 法 特 色 品 牌 的 内 容 ; 考 虑 到 社 会 资 源 参 与 普 法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建 议 增 加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普 法 工 作, 扶 持 发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类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购 买 市 场 投 入 公 众 参 与 的 社 会 普 法 运 作 机 制 等 内 容 同 时, 建 立 我 省 媒 体 法 治 公 益 宣 传 制 度 应 属 落 实 普 法 责 任 制 部 分 的 内 容, 建 议 作 适 当 调 整 七 建 议 在 第 六 部 分 中 明 确 普 法 责 任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以 及 媒 体 法 治 公 益 广 告 刊 播 的 监 测 公 布 机 制, 进 一 步 推 进 普 法 责 任 的 落 实 八 结 合 我 省 基 层 普 法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普 法 任 务 重 普 法 力 量 薄 弱 普 法 经 费 短 缺 等 问 题 情 况, 建 议 在 第 七 部 分 强 化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队 伍 经 费 设 施 等 工 作 保 障 后 增 加 确 保 基 层 普 法 工 作 有 人 管 事 有 钱 办 事 的 内 容 同 时, 结 合 我 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地 方 立 法 的 实 际, 建 议 在 这 一 部 分 中 增 加 加 快 推 进 广 东 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修 订 工 作 的 内 容 4
此 外, 建 议 对 决 议 草 案 的 文 字 表 述 作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完 善 以 上 意 见 并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请 予 审 议 附 件 :1.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 2.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对 照 稿 )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内 务 司 法 委 员 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 5
附 件 1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 2011 年 至 2015 年, 广 东 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顺 利 实 施 和 完 成, 全 民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社 会 治 理 法 治 化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为 建 设 经 济 文 化 强 省 法 治 广 东 平 安 广 东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基 础,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和 保 障 性 作 用 为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重 要 论 述,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治 省 战 略 部 署, 顺 利 实 施 我 省 十 三 五 规 划, 实 现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目 标,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和 全 国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从 2016 年 至 2020 年 在 全 省 公 民 中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特 作 决 议 如 下 : 一 围 绕 我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 目 标 任 务,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围 绕 率 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目 标, 按 照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和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牢 固 树 立 和 贯 彻 落 实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构 筑 广 东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新 格 局 突 出 学 习 宣 传 宪 法, 在 全 6
社 会 普 遍 开 展 宪 法 学 习 教 育, 大 力 宣 传 宪 法 确 立 的 国 体 政 体 基 本 制 度 以 及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等 内 容 弘 扬 宪 法 精 神, 树 立 宪 法 权 威, 落 实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12.4 国 家 宪 法 日 集 中 宣 传 活 动, 教 育 引 导 一 切 组 织 和 个 人 以 宪 法 为 根 本 活 动 准 则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围 绕 广 东 实 现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目 标, 加 强 对 国 家 基 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重 要 地 方 性 法 规 以 及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法 治 广 东 建 设 公 民 权 益 保 障 等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在 全 社 会 树 立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权 由 法 定 权 依 法 使 等 基 本 法 治 理 念 二 坚 持 将 领 导 干 部 青 少 年 和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作 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点 对 象, 推 动 全 民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对 象 是 一 切 有 接 受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坚 持 把 全 民 普 法 和 守 法 作 为 依 法 治 国 的 长 期 基 础 性 工 作, 抓 住 重 点 对 象,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一 是 坚 持 把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学 法 模 范 守 法 严 格 执 法 作 为 全 社 会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的 关 键 健 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将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总 体 规 划 健 全 完 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日 常 学 法 和 考 核 评 估 机 制, 把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情 况 作 为 考 核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的 重 要 内 容 健 全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机 制, 推 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推 动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促 进 司 法 机 关 公 正 司 法, 切 实 提 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二 是 坚 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从 青 少 年 抓 起 把 法 7
治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实 施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大 纲, 设 立 法 治 知 识 课 程, 完 善 法 治 教 材 体 系 强 化 学 校 家 庭 社 会 三 位 一 体 的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格 局 加 强 青 少 年 学 生 法 治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学 校 培 育 和 创 建 活 动 加 强 法 治 师 资 队 伍 培 训, 推 进 落 实 中 小 学 校 法 治 副 校 长 工 作 规 范, 组 建 青 少 年 普 法 志 愿 者 和 社 工 队 伍, 在 全 省 中 小 学 校 持 续 开 展 法 治 教 育 进 校 园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三 是 加 强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依 托 用 工 单 位 和 社 区 加 强 普 法 教 育, 着 重 培 育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民 主 法 治 意 识 和 依 法 维 权 意 识 加 强 城 乡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以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易 于 接 受 的 方 式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融 入 法 律 服 务 中, 发 挥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引 导 公 民 主 动 学 法 自 觉 守 法 遇 事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靠 法, 增 强 全 社 会 厉 行 法 治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自 觉 性 三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把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纳 入 现 代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推 动 法 治 文 化 与 地 方 文 化 行 业 文 化 企 业 文 化 融 合 发 展 推 进 法 治 教 育 与 道 德 教 育 相 结 合, 大 力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弘 扬 中 华 传 统 美 德, 培 育 社 会 公 德 职 业 道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强 化 规 则 意 识, 倡 导 契 约 精 神, 健 全 公 民 和 组 织 守 法 信 用 记 录,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法 用 法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宣 传 表 彰 制 度 加 强 基 层 法 治 文 化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培 育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示 范 基 地, 繁 荣 法 治 文 化 作 品 创 作 推 广, 广 泛 开 展 群 众 性 法 治 文 化 活 动, 为 法 治 广 东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人 文 环 境 8
四 深 入 推 进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坚 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与 法 治 实 践 相 结 合 把 法 律 规 定 变 成 引 领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本 规 范, 提 高 社 会 治 理 法 治 化 水 平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城 市 法 治 县 ( 市 区 ) 法 治 乡 镇 ( 街 道 ) 民 主 法 治 村 ( 社 区 ) 依 法 治 校 法 治 示 范 校 等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深 化 基 层 组 织 和 部 门 行 业 依 法 治 理, 指 导 和 推 动 工 会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创 建 活 动,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和 专 业 服 务 功 能,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对 其 成 员 的 行 为 导 引 规 则 约 束 权 益 维 护 作 用 五 大 力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创 新 遵 循 现 代 传 播 规 律, 推 进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理 念 方 式 方 法 载 体 阵 地 和 体 制 机 制 等 创 新, 推 动 建 立 互 动 型 服 务 型 创 新 型 普 法 模 式, 积 极 打 造 岭 南 普 法 特 色 品 牌 充 分 发 挥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的 积 极 作 用, 高 度 重 视 新 媒 体 新 技 术 等 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中 的 运 用,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推 进 互 联 网 +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行 动 建 立 法 官 检 察 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律 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等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充 分 运 用 典 型 案 例, 结 合 社 会 热 点, 开 展 生 动 直 观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普 法 工 作, 扶 持 发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类 社 会 组 织,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购 买 市 场 投 入 公 众 参 与 的 社 会 普 法 运 作 机 制 进 一 步 深 化 法 律 进 机 关 进 乡 村 进 社 区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进 单 位 等 六 进 活 动 六 落 实 普 法 责 任 制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各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要 高 度 重 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9
作,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认 真 履 行 普 法 责 任 落 实 国 家 机 关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的 普 法 责 任 制, 建 立 普 法 责 任 清 单 和 公 告 制 度 普 法 工 作 报 告 和 报 告 评 议 等 制 度 推 进 普 法 责 任 社 会 评 估,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推 动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群 众 组 织, 按 照 普 法 责 任 分 工 自 觉 承 担 普 法 工 作 责 任 健 全 我 省 媒 体 法 治 公 益 宣 传 制 度, 建 立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公 益 广 告 刊 播 的 监 测 公 布 机 制, 推 动 媒 体 落 实 公 益 普 法 社 会 责 任, 在 重 要 频 道 重 要 版 面 重 要 时 段 开 展 公 益 普 法 健 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进 一 步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人 大 监 督 政 府 实 施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七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积 极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强 化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队 伍 经 费 设 施 等 工 作 保 障, 确 保 基 层 普 法 工 作 有 人 管 事 有 钱 办 事 ; 做 好 中 期 检 查 和 终 期 评 估, 并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要 充 分 运 用 执 法 检 查 听 取 和 审 议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代 表 视 察 专 题 调 研 等 形 式, 加 强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本 决 议 得 到 切 实 执 行 加 快 推 进 广 东 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修 订 工 作,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10
附 件 2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对 照 稿 ) ( 斜 体 下 划 线 为 删 去 部 分 黑 体 为 增 加 部 分 ) 2011 年 至 2015 年, 广 东 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顺 利 实 施 和 完 成, 全 民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社 会 治 理 法 治 化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为 建 设 经 济 文 化 强 省 文 化 大 省 法 治 广 东 平 安 广 东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基 础,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和 保 障 性 作 用 为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重 要 论 述,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治 省 战 略 部 署, 顺 利 实 施 我 省 十 三 五 规 划, 推 动 全 体 公 民 自 觉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实 现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目 标,2016 年 至 2020 年 在 全 体 公 民 中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十 分 必 要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决 议 和 全 国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规 划,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从 2016 年 至 2020 年 在 全 省 体 公 民 中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特 作 决 议 如 下 : 一 围 绕 我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 目 标 任 务,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围 绕 率 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11
社 会 的 目 标, 按 照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和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牢 固 树 立 和 贯 彻 落 实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构 筑 广 东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新 格 局 突 出 学 习 宣 传 宪 法, 在 全 社 会 普 遍 开 展 宪 法 学 习 教 育, 大 力 宣 传 宪 法 确 立 的 国 体 政 体 基 本 制 度 以 及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等 内 容 弘 扬 宪 法 精 神, 树 立 宪 法 权 威, 落 实 实 行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12.4 国 家 宪 法 日 集 中 宣 传 活 动, 教 育 引 导 一 切 组 织 和 个 人 以 宪 法 为 根 本 活 动 准 则 深 入 学 习 宣 传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围 绕 广 东 实 现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目 标, 加 强 对 国 家 基 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重 要 地 方 性 法 规 以 及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法 治 广 东 建 设 公 民 权 益 保 障 等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着 眼 广 东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新 常 态, 大 力 宣 传 市 场 经 济 领 域 的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反 对 暴 力 恐 怖 和 维 护 政 治 安 全 金 融 安 全 网 络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等 五 大 领 域 风 险 防 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着 眼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大 力 宣 传 民 生 保 障 行 政 执 法 司 法 领 域 的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涉 农 涉 劳 资 涉 环 保 涉 金 融 涉 房 地 产 等 五 大 领 域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 着 眼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新 要 求, 加 大 党 内 法 规 宣 传 力 度 在 全 社 会 树 立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权 由 法 定 权 依 法 使 等 基 本 法 治 理 念 二 坚 持 将 领 导 干 部 青 少 年 和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作 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点 关 键 对 象, 推 动 全 民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对 象 是 一 切 有 接 受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坚 持 把 全 民 普 法 和 守 法 作 为 12
依 法 治 国 的 长 期 基 础 性 工 作, 抓 住 重 点 对 象,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的 对 象 是 一 切 有 接 受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一 是 坚 持 把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学 法 模 范 守 法 严 格 执 法 作 为 全 社 会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的 关 键 健 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将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总 体 规 划 健 全 完 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日 常 学 法 和 考 核 评 估 机 制, 把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情 况 作 为 考 核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的 重 要 内 容 健 全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机 制, 推 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推 动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促 进 司 法 机 关 公 正 司 法, 切 实 提 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不 断 促 进 全 社 会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厉 行 法 治 二 是 坚 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从 青 少 年 抓 起 把 法 治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制 定 和 实 施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大 纲, 设 立 法 治 知 识 课 程, 完 善 法 治 教 材 体 系 强 化 学 校 家 庭 社 会 三 位 一 体 的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格 局 加 强 青 少 年 学 生 法 治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学 校 培 育 和 创 建 活 动 加 强 法 治 师 资 队 伍 培 训, 推 进 落 实 中 小 学 校 法 治 副 校 长 工 作 规 范, 组 建 青 少 年 普 法 志 愿 者 和 社 工 队 伍, 在 全 省 中 小 学 校 持 续 开 展 法 治 教 育 进 校 园 主 题 宣 传 活 动 三 是 加 强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依 托 用 工 单 位 和 社 区 加 强 普 法 教 育, 着 重 培 育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民 主 法 治 意 识 和 依 法 维 权 意 识 加 强 城 乡 村 ( 社 区 )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以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易 于 接 受 的 方 式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融 入 法 律 服 务 中, 发 挥 村 ( 社 区 )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引 导 公 民 主 动 崇 尚 学 法 自 觉 守 法 遇 事 13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靠 法, 增 强 全 社 会 厉 行 法 治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自 觉 性 三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把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纳 入 现 代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推 动 法 治 文 化 与 地 方 文 化 行 业 文 化 企 业 文 化 融 合 发 展 推 进 法 治 教 育 文 化 建 设 与 道 德 教 育 相 结 合, 大 力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弘 扬 中 华 传 统 美 德, 培 育 社 会 公 德 职 业 道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强 化 规 则 意 识, 倡 导 契 约 精 神, 健 全 公 民 和 组 织 守 法 信 用 记 录,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法 用 法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宣 传 表 彰 制 度 加 强 基 层 法 治 文 化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培 育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示 范 基 地, 繁 荣 法 治 文 化 作 品 创 作 推 广, 广 泛 开 展 群 众 性 法 治 文 化 活 动, 为 法 治 广 东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人 文 环 境 四 深 入 推 进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坚 持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与 法 治 实 践 相 结 合 把 法 律 规 定 变 成 引 领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本 规 范, 提 高 社 会 治 理 法 治 化 水 平 深 入 开 展 法 治 城 市 法 治 县 ( 市 区 ) 法 治 乡 镇 ( 街 道 ) 民 主 法 治 村 ( 社 区 ) 依 法 治 校 法 治 示 范 校 等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深 化 基 层 组 织 和 部 门 行 业 依 法 治 理, 指 导 和 推 动 工 会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诚 信 守 法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企 业 创 建 活 动,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和 专 业 服 务 功 能,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对 其 成 员 的 行 为 导 引 规 则 约 束 权 益 维 护 作 用 五 大 力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创 新 遵 循 现 代 传 播 规 律, 推 进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理 念 方 式 方 法 载 体 阵 地 和 体 制 机 制 等 创 新, 14
推 动 建 立 互 动 型 服 务 型 创 新 型 普 法 模 式, 积 极 打 造 岭 南 普 法 特 色 品 牌 充 分 发 挥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媒 体 的 积 极 作 用, 和 高 度 重 视 新 媒 体 新 技 术 等 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中 的 运 用 作 用,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推 进 互 联 网 +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行 动 建 立 我 省 媒 体 法 治 公 益 宣 传 制 度, 推 动 媒 体 落 实 公 益 普 法 社 会 责 任, 在 重 要 频 道 重 要 版 面 重 要 时 段 开 展 公 益 普 法 建 立 法 官 检 察 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律 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等 以 案 释 法 制 度, 充 分 运 用 典 型 案 例, 结 合 社 会 热 点, 开 展 生 动 直 观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普 法 工 作, 扶 持 发 展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类 社 会 组 织,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购 买 市 场 投 入 公 众 参 与 的 社 会 普 法 运 作 机 制 进 一 步 深 化 法 律 进 机 关 进 乡 村 进 社 区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进 单 位 等 六 进 活 动 六 落 实 普 法 责 任 制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各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要 高 度 重 视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认 真 履 行 普 法 责 任 落 实 国 家 机 关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的 普 法 责 任 制, 建 立 普 法 责 任 清 单 和 公 告 制 度 普 法 工 作 报 告 和 报 告 评 议 等 制 度 推 进 普 法 责 任 社 会 评 估,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推 动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群 众 组 织, 按 照 普 法 责 任 分 工 自 觉 承 担 普 法 工 作 责 任 健 全 我 省 媒 体 法 治 公 益 宣 传 制 度, 建 立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公 益 广 告 刊 播 的 监 测 公 布 机 制, 推 动 媒 体 落 实 公 益 普 法 社 会 责 任, 在 重 要 频 道 重 要 版 面 重 要 时 段 开 展 公 益 普 法 健 全 15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把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人 大 监 督 政 府 实 施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七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积 极 开 展 第 七 个 五 年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强 化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队 伍 专 门 人 员 经 费 设 施 等 工 作 保 障, 确 保 基 层 普 法 工 作 有 人 管 事 有 钱 办 事 ; 做 好 中 期 检 查 和 终 期 评 估, 并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要 充 分 运 用 执 法 检 查 听 取 和 审 议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代 表 视 察 专 题 调 研 等 形 式, 加 强 对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本 决 议 得 到 切 实 执 行, 加 快 推 进 广 东 省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条 例 修 订 工 作, 推 动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的 不 断 深 入 开 展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