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Similar documents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西昌学院关于实施《西昌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1_02.indd

素 4 在上述学 者 观 点 的 基 础 上本 文 认 为 员 工 需 要 一 理论与假设 同时具备创新意 识 创 新 能 力 创 新 动 机 和 创 新 机 会 才 能产生创新行为 创新 意 识 是 指 员 工 能 通 过 对 组 织 环 境 一 组织的创新战略与员工的创新行为 的解读认识到创新

目 录 1. 河 海 文 化 学 校 简 介 学 校 沿 革 校 训 校 徽 (1) 原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视 察 河 海 大 学 时 的 讲 话 (7) 2. 管 理 规 定 河 海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9) 3. 学 籍 管 理 河 海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本 公 告 的 解 释 权 归 本 公 司 所 有 风 险 提 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Microsoft Word - P085003

目 录


980105

纪 杯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和 学 生 优 化 未 来 创 意 竞 赛 为 做 好 第 13 届 世 纪 杯 竞 赛 的 各 项 工 作, 现 将 相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一 指 导 思 想 服 务 于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中


二O五年八月八 第二版 綜合資訊 ӟ σ ۦڷ Ұᖿ৴ġϷ ٴ գᏰཎဎ 7月3晚 集團中華傳統文化講座系 學院彭永宏院長 惠 州 外 商 投 資 企 協 林長泉 列 印 順 大 和 尚 開 示 講 座 於 集 團 中 總 1 5 長 洪光汜長等 以及公司同事 參 樓多功廳順利舉行 特邀請中佛教協

12_01.indd

228次 张建川 全文和提要.doc

Avision

14 農 幼 體 弱 病 父 捨 寺 廟 母 罷 乃 放 牧 母 寵 愛 深 刻 影 響 展 弗 洛 伊 且 影 響 質 母 寵 愛 孩 產 服 覺 致 真 病 照 顱 幼 又 母 希 望 寄 托 遊 戲 必 攘 龍 典 慈 記 記 載 嬉 戲 車 輻 版 冠 碎 版 筍 牧 又 牧 慣 養 食 續

<4D F736F F D20B4A8B8DFC4BCBCAFCBB5C3F75FB6A8B8E55F2E646F63>

成 都 东 软 学 院 2014 年 9 月 1 日 成 都 东 软 学 院 2014 年 9 月 1 日 印 共 印 3 份 - 2 -

目錄 季刊夏季號.doc


崔 峥 嵘 东 芝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经 理 涂 顺 章 上 海 易 腾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李 晓 飞 中 国 质 量 协 会 教 育 培 训 部 部 长 杨 勇 深 圳 市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主 任 助 理 张 晓


Ground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K Series

42

近期外汇管理新政策解读

请在此添加标题

2016年文告第3号.indd

一、


Microsoft Word IMO計劃書

要 闻 简 讯 两 部 委 启 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日 前,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部 联 合 印 发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简 称 行 动 计 划 ) 行 动 计 划 指 出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片 寧 標 榜 透 玻 璃 輯 屋 裝 農 曆 初 明 惺 怯 服 喔 盞 銀 燈 漆 配 芒 棵 佇 它 楓 樹 葉 映 濛 霧 襯 托 棍 提 緻 欣 賞 日 垂 推 功 夫 薄 霧 脫 疆 馬 批 洩 投 籠 罩 廳 朧 甦 唉 昨 夜 市 產 店 裊 菜 啤 往 肚 灌 恨 目 露 貪 婪

路演公告.PDF

白 吧 爪 哇 社 頗 尊 傅 操 旦 瑪 d q a 尸 庫 又 稱 伯 登 d q a p z p 瑪 晚 瑪 組 金 屬 鍵 耿 碟 爾 - 咀 ujl-- I J 反 ~ <011 巳 :; 阱 '"- 值 - 喝 各 獻 遠 街 帶 量 順 利 { 圈 扭 捏 缺 / 馬 珍 挖 投 庫


<4D F736F F D20C8DAD7CAC8DAC8AFD7A8CCE2D1D0BEBFB1A8B8E6D6AEC8FDA1AAA1AABBF9D3DACBE6BBFAD1A1D4F1B5C4C5E4B6D4BDBBD2D7B2DFC2D42E646F63>

γ

试 与 修 理 的 人 员 (2) 职 业 等 级 : 初 级 (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五 级 ), 职 业 编 码 : ; (3) 职 业 能 力 特 征 :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习 表 达 和 计 算 能 力 ; 具 有 一 定 的 空 间 感 形 体 知 觉 及 较

警 告 : 表 示 需 要 提 高 警 惕 的 事 項, 如 果 誤 操 作 可 能 導 致 人 員 傷 亡 禁 止 觸 碰 遠 離 兒 童 禁 止 改 裝 觸 電 拔 下 電 源 插 頭 禁 止 濕 手 觸 碰 觸 電 禁 止 擅 自 拆 卸 修 理 切 勿 損 壞 切 割 加 工 電 源 線 或

翔 亞 機 械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市 利 勁 機 電 有 限 公 司 三 菱 電 機 自 動 化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震 雄 營 銷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海 克 斯 康 測 量 技 術 ( 青 島 ) 有 限 公 司 東 莞 市 利 成 機 械 有 限

!"#$%&' ( )*+,-./(0 ) *567/89:;, *<= >?@ABCDE 3 FG HIJKL 3MNO PQRSTUV! WXY I Z[\@]^ _/ ` " #

C Ann.indd

07HW1.mps

彩色沥青路面技术指南(试行)-报批稿a.doc

( β ) () () R () R ) β ( ) ( ( β ) () R [ ] C( ) f ( ) g( ) ( f ( ) g( )) f ( ) g( ) d () () C( ) R [ ] R[ ] () 4 H ξ ( ) < H (Hlert) ) ( k β ) ( kβ )

,540 10,540 3,298 3,298 (8,604) (358) (8,962) (2,732) (11) (2,743) 1,936 (358) 1, (11) 555 (728) (728) (118) (118) (372) (372) (98) (98)

Microsoft Word - BD-QH2004.doc

ttian


索 拉 燃 气 轮 机 - 无 所 不 在 的 动 力 之 源 从 炼 油 厂 到 制 造 厂 从 医 院 到 大 专 院 校 从 飞 机 场 到 垃 圾 填 埋 场 到 电 网 公 司, 索 拉 (S ol a r ) 燃 气 轮 机 为 工 业 商 业 及 其 它 行 业 提 供 清 洁 可 靠

<BCF4A46BB0B7B164A6CAACEC2E696E6464>

Matthew Linn Dennis Linn 合 易 玲 玲 譯 Sheila Fabriant 智 版 社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太平周报W25_ doc

文 件 选 载 处 文 件 号 关 于 发 布 二 八 年 一 季 度 ( 区 ) 商 品 砼 指 导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建 设 局 有 关 单 位 : 为 合 确 定, 保 证 商 品 砼 场 正 常 运 作 及 招 投 标 作 的 有 序 竞 争, 根 据 近 期 我 场 材

赔钱也要撑着:美国人认.开放性多人聊天室 为网络传媒5年后可能赚钱

一、

閉 潰 數 治 102 A 削 舌 灣 省 主 川 發 央 脈 雪 南 湖 全 長 H h b 且 梨 佳 陽 達 見 谷 關 勢 縣 梧 棲 鎮 頂 北 厝 附 近 入 灣 海 椒 沿 途 風 優 美 灣 重 旅 據 點 蘊 藏 非 常 富 主 途 發 電 給 農 近 來 由 受 到 沿 鎮 都

CONTENTS 03 重 庆 市 委 书 记 孙 政 才 到 药 交 所 考 察 05 卫 生 部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调 研 组 考 察 药 交 所 06 药 交 所 围 绕 三 大 平 台 构 建 全 程 服 务 体 系 07 检 验 试 剂 即 将 上 线 交 易 08 创 新 机 制

untitled

AA

8 资 源 与 产 业 2013 年 0 引 言 页 岩 气 是 指 赋 存 于 富 有 机 质 泥 页 岩 及 其 夹 层 中, 以 吸 附 和 游 离 状 态 为 主 要 存 在 方 式 的 非 常 规 天 然 气, 成 分 以 甲 烷 为 主, 是 一 种 清 洁 高 效 的 能 源 资 源

FIT)

.0 引 言

活動看板 元培科技大學 47 週年校慶大會 元培科技大學 47 週年校慶在本校 大禮堂舉行 將表揚 100 年度傑出校友 8 人 以及資深教職員 26 人 傑出校友 8 人名單如下 竇慧琴 女 78 年五專部醫師 檢驗系畢業 高雄榮總微生物科醫檢 師 陳小萍 女 91 年進修部醫務 管理系畢業 天主

<4D F736F F D20B5DA33D5C220BDE1B9B9C9E8BCC6BBF9B1BED4ADC0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0B9E2B7FCD3C3D0EEB5E7B3D8C8CFD6A4BCBCCAF5B9E6B7B6CEC4B1BE2D E646F63>

参 2

Microsoft PowerPoint - Graduate-01.ppt [只读]

豐 ' 營 養 好, 保 健 知 識 多, 應 變 能 力 強,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神 經 細 胞 活 動, 經 常 不 斷, 因 之 難 得 停 滯 呆 板, 這 與 癡 呆 症 的 病 理 特 徵 互 相 符 合 : 神 經 細 胞 退 化, 神 經 板 的 形 成 以 及 神 經 纖 維

数 学 1 如 图, 用 数 学 的 眼 光 欣 赏 这 个 蝴 蝶 图 案, 它 的 一 种 数 学 美 体 现 在 蝴 蝶 图 案 的 了 十 二 平 均 律, 对 音 乐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科 学 家 是 A. 张 衡 B 刘 徽 C 祖 冲 之 D 朱 载 堉 5 在 我

警 告 不 遵 守 下 列 警 告 可 能 会 导 致 死 亡 或 重 伤 正 确 的 维 护 和 操 作 程 序 非 常 重 要 请 务 必 遵 守 安 装 说 明 并 保 持 适 当 的 润 滑 切 勿 使 用 压 缩 空 气 旋 转 轴 承 滚 子 可 能 在 强 力 的 作 用 下 弹 出

{封面繪 圖 釋見墨 {封面設計 唐亞陽 {封面故事 你曾仰望星空 繁星閃 爍 流星雨 孤星高 縣峙 掛你記憶深處 美麗星空 深遠幽遠微 具 臨 空 異蒙 星星墜落 好像沒訊花果 被暴風 樹 吹落 應待 浩真降臨嗎 {編輯手札 } 開!l 編輯組 注視敵 敵 } 蔡彥仁 蔡彥 仁 蔡彥仁 母題 掀開

#!!

2004年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公路)

ABC Amber Text Converter

第 一 章 期 权 基 础 知 识 一 知 识 点 1. 什 么 是 期 权? 期 权 是 交 易 双 方 关 于 未 来 买 卖 权 利 达 成 的 合 约, 其 中 一 方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以 约 定 的 价 格 买 入 或 卖 出 约 定 数 量 的 标 的 证

校 基 本 情 表 校 名 称 成 都 理 工 大 校 代 码 邮 政 编 码 校 园 网 址 edu.cn 校 办 基 本 类 型 o 部 委 院 校 þ 地 方 院 校 þ 公 办 o 民 办 o 中 外 合 作 办 机 构 þ 大 o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工 作 原 理 电 路 的 工 作 原 理 如 下 : 如 果 积 分 器 输 出 是 正, 第 一 次 比 较 器 将 输 出 一 个 高 信 号 给 触 发 器 的 D 输 入 在 下 一 个 时 钟 脉 冲, 高 信 号 将 从 Q 线 输 出 到 最 后 一 个 比 较 器 的 放 大 器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财 会 月 刊 较 小, 财 务 战 略 偏 保 守, 可 考 虑 适 当 增 加 财 务 杠 杆 弹 性 ; 财 务 战 略 偏 于 激 进 的 级 数 量 分 别 为 1 家 3 家 3 家 2 家 8 家 特 别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北 生 药 业 河 池

2012 年 4 月 世 界 科 技 研 究 与 发 展 管 理 学 企 业 孵 化 器 运 营 水 平 包 含 着 多 方 面 的 评 价 指 标, 从 总 体 上 讲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层 次 1) 主 体 层 次 这 里 所 指 的 主 体 主 要 指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本 身

<4D F736F F D20C7A7D1CCD6DED3A1BCC B6A8B8E52E646F63>

5989_5672.qxd


目 录 教 学 探 索 篇 微 课 让 生 物 实 验 课 更 高 效 3 数 据 化 教 学 诊 疗 的 探 索 实 践 7 教 学 研 究 篇 高 中 生 命 科 学 实 验 微 课 程 的 研 究 与 建 设 研 究 进 展 13 高 中 生 命 科 学 校 本 课 程 校 园 生 物 多 样

untitled

Salary Survey of Shanghai Dec 2004.doc

<4D F736F F D203036D2A9CEEFB7D6CEF6BCBCCAF5BDCCD1A7B4F3B8D92E646F63>

6 年 铜 精 混 合 矿 化 学 成 分 分 析 循 环 比 对 结 果 报 告 目 录 一. 前 言... 3 二. 统 计 处 理 结 果 及 能 力 评 价 原 始 数 据 Cu 的 数 据 分 析... 3 Au 的 数 据 分 析 Ag 的 数 据

2005年01月12日

热 轧 特 殊 钢 一 般 机 械 结 构 用 碳 素 钢 合 金 钢 工 具 钢, 经 热 处 理 工 程 后 用 于 各 种 机 械 零 部 件 的 生 产 高 压 容 器 用 钢 板 具 有 良 好 的 加 工 性 能 和 耐 压 强 度, 用 于 生 产 内 容 积 500L 以 下 充 填

(12) 3 (6 ) (2) 5 SCI, (13) 6 SSCI,A&HCI, (14) 2 (8 ) 2 SCI,SSCI,A&HCI 1.1.2, Article,Review, Letter (3) 5 5 ( ) SCD 3 (4) 5 (1) 4 (5) 5 (2) 6 (3) 4 3

untitled

Transcription: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首 经 贸 政 发 2013 6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科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年, 实 行 弹 性 修 业 年 限 制 度, 学 生 在 校 修 业 年 限 最 多 不 超 过 六 年, 完 成 全 部 修 业 任 务 经 申 请 批 准 可 以 三 年 毕 业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新 生 入 学, 持 我 校 签 发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有 关 证 件,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及 时 向 学 校 书 面 请 假, 并 附 医 院 原 单 位 或 所 在 街 道 乡 镇 证 明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理 由 外, 按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处 理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凡 属 下 列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 1 -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其 中 包 括 : ( 一 ) 报 名 及 开 始 录 取 过 程 中 作 假 舞 弊 ; ( 二 ) 他 人 帮 助 作 假 舞 弊 ; ( 三 ) 入 学 复 查 时 即 发 现 有 作 假 舞 弊 行 为 ; ( 四 ) 虽 已 经 取 得 学 籍 但 发 现 有 作 假 舞 弊 行 为 第 六 条 学 校 对 入 学 新 生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体 检 复 查,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下 列 疾 病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 一 ) 严 重 心 脏 病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经 手 术 治 愈, 或 房 室 间 隔 缺 损 分 流 量 少, 动 脉 导 管 未 闭 返 流 血 量 少, 经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专 科 检 查 确 定 无 需 手 术 者 除 外 ) 心 肌 病 高 血 压 病 ( 二 ) 重 症 支 气 管 扩 张 哮 喘, 恶 性 肿 瘤 慢 性 肾 炎 尿 毒 症 ( 三 ) 严 重 的 血 液 内 分 泌 及 代 谢 系 统 疾 病 风 湿 性 疾 病 ( 四 ) 重 症 或 难 治 性 癫 痫 或 其 他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 严 重 精 神 病 未 治 愈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滥 用 和 依 赖 ( 五 ) 慢 性 肝 炎 病 人 并 且 肝 功 能 不 正 常 者 ( 肝 炎 病 原 携 带 者 但 肝 功 能 正 常 者 除 外 ) ( 六 ) 结 核 病 除 下 列 情 况 外 可 以 不 予 录 取 : 1. 原 发 型 肺 结 核 浸 润 性 肺 结 核 已 硬 结 稳 定 ; 结 核 型 胸 膜 炎 已 治 愈 或 治 愈 后 遗 有 胸 膜 肥 厚 者 ; - 2 -

2. 一 切 肺 外 结 核 ( 肾 结 核 骨 结 核 腹 膜 结 核 等 等 ) 血 行 性 播 散 型 肺 结 核 治 愈 后 一 年 以 上 未 复 发, 经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 或 结 核 病 防 治 所 ) 专 科 检 查 无 变 化 者 ; 3. 淋 巴 腺 结 核 已 临 床 治 愈 无 症 状 者 ( 七 ) 患 有 下 列 疾 病 者, 学 校 有 关 专 业 将 不 予 录 取 : 1. 轻 度 色 觉 异 常 ( 俗 称 色 弱 ) 色 觉 异 常 Ⅱ 度 ( 俗 称 色 盲 ), 不 能 被 环 境 工 程 安 全 工 程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广 告 学 等 专 业 录 取 2. 不 能 识 别 红 黄 绿 蓝 紫 等 颜 色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颜 色 的 导 线 按 键 信 号 灯 几 何 图 形 者, 不 能 被 环 境 科 学 经 济 学 类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类 工 商 管 理 广 告 学 公 共 管 理 等 专 业 录 取 不 能 准 确 在 显 示 器 上 识 别 红 黄 蓝 绿 紫 等 各 种 颜 色 中 任 何 一 种 颜 色 的 数 码 字 母 者, 不 能 被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系 统 传 播 学 等 专 业 录 取 第 七 条 新 生 进 行 体 检 复 查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生 活, 但 不 属 于 第 六 条 所 列 疾 病 范 围 者, 经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准 许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并 应 回 家 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的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必 须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三 个 月 内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入 学 体 检 要 求 者, 经 学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 3 -

第 八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缴 纳 学 费 ( 学 费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缴 纳 ) 后,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和 学 费 收 据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学 生 经 注 册, 方 可 获 得 在 校 继 续 学 习 的 资 格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注 册 者, 必 须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的 书 面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未 经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对 于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确 实 无 力 缴 纳 学 费 者, 经 学 校 核 准,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贷 款 或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九 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实 行 严 格 的 请 假 制 度,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课 堂 学 习 或 者 实 践 学 习 任 务 的, 必 须 请 假 一 天 以 内 的 请 假, 须 经 班 主 任 批 准 ; 一 天 以 上 三 天 以 下 的 请 假 须 经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三 天 以 上 一 周 以 内 的 请 假, 须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 一 周 以 上 的 请 假 须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第 三 章 成 绩 管 理 与 记 载 办 法 第 十 条 学 生 按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任 务, 经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获 得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计 入 学 生 成 绩 册 和 学 校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并 归 入 学 生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记 载, 用 绩 点 考 核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 一 ) 成 绩 与 绩 点 的 转 换 标 准 百 分 制 成 绩 绩 点 五 级 分 制 成 绩 等 级 绩 点 90-100 4.0-5.0 优 4.5-4 -

80-89 3.0-3.9 良 3.5 70-79 2.0-2.9 中 2.5 60-69 1.0-1.9 及 格 1.5 60 以 下 0.0 不 及 格 0.0 ( 二 )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每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该 课 程 成 绩 绩 点 学 生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该 学 生 所 修 读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 即 : 全 部 必 修 课 学 生 选 修 过 的 全 部 专 业 选 修 课 ( 无 论 是 否 获 得 学 分 ) 和 取 得 学 分 的 全 部 任 意 选 修 课, 但 实 习 军 训 及 军 事 理 论 课 毕 业 论 文 除 外 ) 所 得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除 以 该 生 相 应 修 读 的 学 分 数 即 : Σ(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Σ 课 程 学 分 学 生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违 纪 作 弊 者, 其 相 应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无 效, 旷 考 或 同 一 门 课 程 一 学 期 累 计 缺 课 达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其 相 应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零 分 记 第 十 三 条 在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内, 补 考 重 考 成 绩 达 到 及 格 及 以 上 者, 其 成 绩 绩 点 一 律 按 1.0 记,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绩 点 按 0.0 记 延 长 学 籍 者, 其 成 绩 记 载 方 法 暂 按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延 长 学 籍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 5 -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第 四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入 学 后,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个 别 学 生 有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提 出 转 专 业 的 申 请 ( 一 ) 经 学 校 认 可,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的 ( 二 )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的 ( 三 ) 因 有 特 殊 原 因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确 有 困 难, 学 校 认 为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更 为 适 应 的 ( 四 ) 学 校 为 适 应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形 式 以 及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发 展 的 需 要, 必 要 时 可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需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如 因 身 体 原 因, 必 须 提 供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的 证 明, 经 转 出 院 系 同 意 并 经 转 入 院 系 考 核 同 意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最 终 报 送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专 业 调 整 后, 教 务 处 送 达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二 ) 三 年 级 及 以 上 年 级 的 ( 三 ) 正 在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的 - 6 -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一 般 不 办 理 学 生 转 学,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需 转 入 其 他 学 校 学 习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不 超 过 六 年 ( 含 六 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休 学 : ( 一 ) 因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或 校 医 院 诊 断, 需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超 过 本 学 期 规 定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三 分 之 一 的 ( 二 ) 学 生 提 出 正 当 理 由 申 请 休 学,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 三 ) 学 生 因 某 种 原 因 无 法 坚 持 学 习, 学 校 认 为 其 应 当 休 学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休 学 的, 由 父 母 或 者 监 护 人 - 7 -

签 字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签 署 意 见, 送 教 务 处 审 批,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每 次 休 学 期 限 为 一 学 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 二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即 不 参 加 奖 学 金 及 各 种 评 优, 不 享 受 副 食 补 贴 学 费 减 免 助 学 贷 款 和 勤 工 助 学 等 待 遇 ( 三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回 家 治 疗 休 养 病 休 期 间,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事 宜 按 照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生 就 医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学 生 休 学 回 家,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 五 ) 休 学 学 生 户 口 不 迁 出 学 校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复 学 前 一 学 期 末 持 有 关 证 明,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书 面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复 学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须 提 交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第 六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在 第 一 至 第 三 学 年,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开 出 的 必 修 课 程, - 8 -

按 现 行 考 试 制 度 组 织 考 试, 每 一 学 期 内 有 66.0%( 按 学 分 计 算 ) 及 以 上 课 程 未 能 取 得 学 分 者 ( 下 一 学 期 期 初 补 考 缓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计 算 ) ( 二 ) 在 第 一 至 第 三 学 年,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开 出 的 必 修 课 程, 按 现 行 考 试 制 度 组 织 考 试, 逐 学 期 累 计 有 30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课 程 未 能 取 得 学 分 者 ( 每 学 期 期 初 补 考 重 考 缓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计 算 ) ( 三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复 学 申 请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四 ) 累 计 未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两 年 者 ;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未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者 ( 五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六 )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七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 八 ) 休 学 期 间, 报 考 其 他 学 校 的 要 先 行 办 理 退 学 ( 九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退 学 处 理 不 属 于 纪 律 处 分 退 学 处 理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交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 9 -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退 学 决 定 书 无 法 送 交 本 人 的, 由 学 校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15 天, 公 示 期 满 视 为 送 交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监 护 人 签 字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意 见,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同 时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须 在 两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直 接 向 学 校 申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第 七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校 发 给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 10 -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注 册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的 同 时 经 批 准 可 以 以 辅 修 形 式 参 加 其 他 专 业 的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规 定 从 2009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原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不 再 适 用 2009 级 及 以 后 各 年 级 学 生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