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3 2013 年 泰 安 市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报 考 指 南 1 哪 些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公 务 员? 凡 是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和 2013 年 泰 安 市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招 考 简 章 及 公 安 机 关 招 考 简 章 ( 通 知 ) 中 规 定 的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者, 均 可 报 考 相 应 职 位 的 公 务 员 ( 包 括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除 工 勤 人 员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下 同 ) 2 哪 些 人 员 不 能 报 考 公 务 员? 下 列 人 员 不 能 报 考 公 务 员 : (1) 曾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或 曾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人 员 ; (2) 在 各 级 公 务 员 招 考 中 被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有 舞 弊 等 严 重 违 反 考 录 纪 律 行 为 且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人 员 ; (3)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被 辞 退 未 满 五 年 的 ; (4) 现 役 军 人 ; (5) 在 读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 (6) 具 有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人 员 此 外, 在 读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也 不 得 以 已 取 得 的 学 历 作 为 条 件 参 加 报 考 3 已 经 具 有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人 员 能 报 考 吗? 在 我 省 县 ( 市 区 ) 及 以 下 机 关 ( 含 省 垂 管 部 门 县 以 下 单 位 ) 1
工 作 满 5 年 ( 含 试 用 期 ) 或 工 作 满 2 年 并 获 得 过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的 县 ( 市 区 ) 及 以 下 机 关 公 务 员 可 以 报 考 上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职 位, 其 他 公 务 员 不 能 报 考 4 在 我 省 县 ( 市 区 ) 及 以 下 机 关 ( 含 省 垂 管 部 门 县 以 下 单 位 ) 工 作 满 5 年 ( 含 试 用 期 ) 或 工 作 满 2 年 并 获 得 过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的 县 ( 市 区 ) 及 以 下 机 关 公 务 员 可 以 报 考 上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职 位 应 如 何 理 解? (1) 关 于 5 年 和 2 年 的 界 定 系 指 公 务 员 自 到 单 位 报 到 之 日 起 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 止, 足 年 足 月 累 计 时 间 为 5 年 或 2 年 其 中,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必 须 是 在 公 务 员 岗 位 获 得 的 ; (2) 报 考 上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职 位 的 界 定 系 指 乡 镇 机 关 公 务 员 可 以 报 考 省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级 机 关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务 员 职 位 ; 县 ( 市 区 ) 机 关 ( 含 街 道 办 事 处 ) 公 务 员 只 能 报 考 省 设 区 的 市 级 机 关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务 员 职 位 5 报 考 公 务 员 对 回 避 有 什 么 要 求? 报 考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有 应 回 避 亲 属 关 系 公 务 员 所 在 的 同 一 单 位 根 据 公 务 员 回 避 规 定 ( 试 行 ), 应 回 避 的 亲 属 关 系 是 指 : (1) 夫 妻 关 系 ;(2)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包 括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父 母 子 女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3)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包 括 伯 叔 姑 舅 姨 兄 弟 姐 妹 堂 兄 弟 姐 妹 表 兄 弟 姐 妹 侄 子 女 甥 子 女 ;(4) 近 姻 亲 关 系, 包 括 配 偶 的 父 母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的 配 偶 6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面 向 社 会 招 考 职 位 吗? 2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面 向 社 会 招 考 职 位, 但 必 须 符 合 招 考 职 位 所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7 哪 些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面 向 我 省 基 层 符 合 条 件 的 选 调 生 的 职 位? 从 选 调 生 中 考 选 补 充 工 作 人 员 的 选 调 生 职 位 报 考 条 件 为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自 觉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工 作 扎 实, 肯 于 吃 苦, 甘 于 奉 献, 工 作 创 新 意 识 强, 干 事 创 业, 实 绩 突 出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清 正 廉 洁, 作 风 正 派, 群 众 威 信 高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年 龄 在 32 周 岁 以 下 (1980 年 3 月 15 日 以 后 出 生 ),2010 年 ( 含 ) 以 前 选 调 到 基 层, 现 在 县 ( 市 区 ) 以 下 机 关 单 位 工 作, 经 县 ( 市 区 ) 委 组 织 部 推 荐 市 委 组 织 部 审 定, 且 符 合 报 考 职 位 专 业 条 件 ( 其 中, 参 与 公 开 选 拔 领 导 干 部, 职 务 得 到 提 拔,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不 得 报 考 ) 或 具 有 职 位 所 在 部 门 工 作 经 历, 身 体 健 康 8 哪 些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初 任 法 官 检 察 官 职 位? 初 任 法 官 检 察 官 职 位 的 报 考 条 件 为 : ( 一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官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检 察 官 法 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和 资 格 ; ( 二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 三 ) 年 龄 为 23 周 岁 至 40 周 岁 之 间 (1972 年 3 月 15 日 至 1990 年 3 月 15 日 期 间 间 出 生 ); ( 四 ) 身 体 健 康 五 官 端 正 ; ( 五 )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3
(A 证 或 B 证 ) 对 具 备 法 官 检 察 官 任 职 条 件, 并 已 经 通 过 律 师 考 试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的 执 业 律 师 和 其 他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以 视 为 已 经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 ( 六 )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满 二 年, 其 中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的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满 一 年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已 具 有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科 级 以 下 干 部, 经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同 意, 满 最 低 服 务 期 限 的, 可 以 报 考 已 经 被 任 命 为 法 官 检 察 官 ( 包 括 助 理 审 判 员 助 理 检 察 员 ) 的, 不 得 报 考 初 任 法 官 检 察 官 职 位 9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报 考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材 料?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报 考 的, 除 需 提 供 招 考 简 章 中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还 要 出 具 国 家 教 育 部 门 的 学 历 认 证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学 历 认 证 由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报 考 人 员 可 登 陆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http://www.cscse.edu.cn) 查 询 认 证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程 序 学 历 认 证 材 料 和 使 领 馆 开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等, 必 须 在 2013 年 3 月 15 日 前 取 得, 在 面 试 前 与 其 他 材 料 一 并 交 招 录 机 关 审 核 10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何 界 定? 招 考 简 章 和 本 指 南 中 提 到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系 指 纳 入 全 国 统 一 招 生 国 内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 含 科 研 院 所 ) 应 届 毕 业 的 学 生 11 对 报 考 人 员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获 得 时 间 有 什 么 要 求? 2013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学 历 及 学 位 证 书 必 须 在 2013 年 7 月 31 日 4
前 取 得, 其 他 报 考 人 员 的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必 须 在 2013 年 3 月 15 日 前 取 得 12 如 何 界 定 报 考 人 员 所 学 专 业? 以 报 考 人 员 所 获 毕 业 证 上 注 明 的 专 业 为 准 13 报 考 人 员 在 网 上 提 供 的 照 片 有 什 么 要 求? 报 考 人 员 在 网 上 报 名 时 提 供 的 照 片, 必 须 是 1 寸 近 期 同 底 版 免 冠 照 片, 并 且 与 进 入 面 试 后 资 格 审 核 所 提 供 的 照 片 同 一 底 版 14 笔 试 结 束 后, 如 何 确 定 自 己 是 否 进 入 面 试? 笔 试 阅 卷 工 作 结 束 后, 成 绩 会 在 报 名 网 站 公 布, 并 同 时 公 布 笔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面 试 人 员 从 达 到 笔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的 报 考 人 员 中, 根 据 录 用 计 划 和 报 考 职 位 由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确 定 面 试 人 数 按 以 下 比 例 确 定 : 相 同 职 位 录 用 计 划 在 10 人 以 下 的 为 1:3;10 人 ( 含 ) 以 上 的 为 1:2( 其 中 录 用 计 划 为 10-13 人 的, 进 入 面 试 人 员 统 一 确 定 为 28 人 ) 笔 试 合 格 人 数 出 现 空 缺 的 职 位, 取 消 录 用 计 划 ; 达 不 到 计 划 录 用 比 例 的, 按 实 有 合 格 人 数 确 定 进 入 面 试 人 员 15 进 入 面 试 的 报 考 人 员 需 向 用 人 部 门 提 交 哪 些 证 明 材 料? 进 入 面 试 的 报 考 人 员, 在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确 定 之 后, 需 向 用 人 部 门 提 交 本 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报 考 公 务 员 诚 信 承 诺 书 及 1 寸 近 期 同 底 版 免 冠 照 片 3 张 ( 须 与 网 上 报 名 的 照 片 同 一 底 版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考 的, 提 交 二 代 身 份 证 学 校 核 发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 其 他 人 员 报 考 的, 提 交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 须 在 2013 年 3 月 15 日 之 前 取 得 ) 二 代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5
其 中 在 职 人 员 还 应 提 交 有 用 人 管 理 权 限 部 门 或 单 位 出 具 的 介 绍 信 ( 经 用 人 部 门 同 意, 也 可 在 体 检 和 考 察 前 提 供 ) 报 考 定 向 考 录 职 位 的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进 入 面 试 的, 除 出 具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二 代 身 份 证 和 毕 业 当 年 就 业 主 管 机 构 签 发 的 报 到 证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外, 参 加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项 目 的 人 员 出 具 县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认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项 目 的 人 员 出 具 山 东 省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签 发 的 招 募 通 知 书 和 县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考 核 材 料 ;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项 目 的 人 员 要 出 具 共 青 团 山 东 省 委 考 核 认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共 青 团 中 央 统 一 制 作 的 服 务 证 和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鉴 定 表 16 享 受 减 免 有 关 考 务 费 用 的 农 村 特 困 大 学 生 和 城 市 低 保 人 员 怎 样 办 理 减 免 手 续? 享 受 减 免 考 务 费 用 的 考 生 不 实 行 网 上 缴 费, 请 按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中 提 示 的 各 级 考 试 机 构 指 定 的 日 期 地 点 和 程 序 办 理 现 场 确 认 和 减 免 手 续 确 认 和 办 理 减 免 手 续 时, 区 别 下 列 情 况 应 携 带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一 是 享 受 国 家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的 城 镇 家 庭 的 报 考 人 员, 应 提 交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证 明 和 低 保 证 ( 复 印 件 ); 二 是 农 村 绝 对 贫 困 家 庭 的 报 考 人 员, 应 提 交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扶 贫 办 ( 部 门 ) 出 具 的 特 困 证 明 和 特 困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档 案 卡 ( 复 印 件 ), 或 者 出 具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核 发 的 山 东 省 特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卡 17 报 考 人 员 能 否 使 用 新 旧 两 个 身 份 证 号 报 名? 6
报 考 人 员 必 须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进 行 报 名, 报 名 与 考 试 时 使 用 的 身 份 证 必 须 一 致 18 报 考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几 个 职 位? 报 考 人 员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只 能 报 考 一 个 职 位 19 报 考 人 员 是 否 可 以 更 改 报 考 职 位? 用 人 部 门 在 对 报 考 人 员 报 考 信 息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之 前, 报 考 人 员 可 以 更 改 报 考 职 位 没 有 通 过 招 录 机 关 资 格 审 查 的 报 考 人 员, 在 2013 年 3 月 19 日 16:00 以 前, 可 以 改 报 其 他 部 门 或 该 部 门 的 其 他 职 位, 但 系 统 自 动 禁 止 该 报 考 人 员 再 次 报 考 曾 被 拒 绝 的 职 位 通 过 招 录 机 关 资 格 审 查 的 报 考 人 员, 系 统 自 动 禁 止 该 报 考 人 员 改 报 其 他 职 位 20 如 何 确 定 自 己 所 报 考 的 职 位 使 用 哪 类 试 卷? 这 次 考 试 申 论 试 题 按 报 考 职 位 工 作 性 质 进 行 分 类, 其 中 : 各 级 机 关 中 履 行 司 法 行 政 执 法 法 制 工 作 职 责, 以 及 为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职 位, 申 论 考 试 使 用 A 类 试 卷 ; 履 行 财 务 管 理 审 计 经 济 管 理 等 工 作 职 责 的 职 位, 申 论 考 试 使 用 B 类 试 卷 ; 除 上 述 职 位 以 外 的 履 行 综 合 管 理 以 及 机 关 内 部 管 理 等 职 责 的 职 位, 申 论 考 试 使 用 C 类 试 卷 招 考 职 位 使 用 哪 类 试 卷, 招 考 简 章 职 位 表 中 会 有 明 确 标 注 21 对 职 位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有 疑 问 的, 如 何 咨 询? 对 招 考 简 章 中 职 位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其 他 内 容 有 疑 问 的, 请 与 招 录 机 关 或 用 人 部 门 直 接 联 系 咨 询 电 话 可 以 在 市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公 布 的 招 考 职 位 表 中 查 询 7
22 体 检 依 照 何 标 准 进 行? 体 检 按 照 原 人 事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5 1 号 ), 原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操 作 手 册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国 人 厅 发 2007 25 号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修 订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 及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操 作 手 册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0 19 号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特 殊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0 82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由 市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公 安 机 关 ( 包 括 森 林 公 安 ) 的 人 民 警 察 和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司 法 警 察 职 位 对 身 体 条 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职 位 录 用 公 务 员, 有 关 体 检 项 目 按 照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特 殊 标 准 ( 试 行 )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查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特 殊 标 准 ( 试 行 ) 中 的 所 有 体 检 项 目 均 不 进 行 复 检 23 进 入 体 检 考 察 范 围 后 提 出 放 弃 的 如 何 处 理? 凡 考 生 无 故 放 弃 体 检 考 察 资 格 公 示 后 自 动 放 弃 录 用 资 格 的, 将 由 省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记 入 全 省 公 务 员 考 录 诚 信 档 案 数 据 库 24 如 何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收 到 录 用 通 知 书 后, 拟 录 用 人 员 须 携 带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已 参 加 工 作 或 签 约 其 他 单 位 的 人 员, 应 在 报 到 前 与 原 单 位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不 能 按 时 毕 业 并 取 得 报 考 职 位 要 求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及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报 到 者, 取 消 录 用 资 8
格 25 填 写 报 名 登 记 表 应 注 意 什 么 事 项? 填 写 报 名 登 记 表 必 须 真 实 全 面 准 确 主 要 信 息 填 报 不 实 的, 按 弄 虚 作 假 处 理 ; 信 息 填 报 不 全 导 致 未 通 过 用 人 部 门 资 格 审 查 的, 责 任 由 报 考 人 员 自 负 26 报 考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如 何 处 理? 报 考 人 员 要 仔 细 阅 读 诚 信 承 诺 书,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报 考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的,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报 考 资 格 ; 对 伪 造 变 造 有 关 证 件 材 料 信 息, 骗 取 考 试 资 格 的, 给 予 取 消 报 考 资 格 且 5 年 内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处 理,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出 具 虚 假 材 料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27 违 纪 违 规 报 考 人 员 如 何 处 理? 报 考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关 于 公 务 员 考 录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和 有 关 要 求, 自 觉 服 从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人 事 考 试 机 构 和 用 人 部 门 的 统 一 安 排 对 违 纪 违 规 的 报 考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责 令 改 正 取 消 本 次 报 考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5 年 内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终 身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不 予 录 用 取 消 录 用 等 相 应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8 公 务 员 考 试 是 否 有 指 定 的 教 材 和 培 训 班?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不 指 定 任 何 单 位 ( 包 括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 和 个 人 编 写 有 关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教 材, 不 举 办 也 不 委 托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举 办 有 关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培 训 班 特 别 提 示 : 社 会 上 凡 称 与 本 次 公 务 员 考 试 有 关 的 培 训 班 辅 导 网 站 上 网 卡 和 考 试 教 材 辅 导 用 书 等, 误 导 报 考 人 员, 均 与 各 级 公 务 员 9
主 管 部 门 无 关 提 醒 广 大 考 生 提 高 警 惕, 防 止 上 当 受 骗 29 关 于 2013 年 泰 安 市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报 考 指 南 的 适 用 范 围 2013 年 泰 安 市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报 考 指 南 仅 适 用 于 此 次 2013 年 度 泰 安 市 各 级 机 关 及 直 属 单 位 公 务 员 招 考 本 指 南 及 招 考 简 章 中 所 称 公 务 员 均 包 括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除 工 勤 人 员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