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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酬 勞 支 應 原 則 99 年 3 月 1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9 年 4 月 12 日 第 51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9 年 7 月 7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90115431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ㄧ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因 應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特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八 條 及 第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本 原 則 所 稱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其 支 給 項 目 如 下 : ( 一 ) 講 座 教 授 獎 金 ( 二 ) 特 聘 教 授 特 聘 獎 金 ( 三 ) 績 優 傑 出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 四 ) 導 師 費 ( 五 ) 在 職 專 班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其 相 關 人 事 費 ( 六 )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人 事 費 ( 七 ) 推 廣 教 育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其 相 關 人 事 費 ( 八 )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指 導 費 ( 九 ) 兼 任 功 能 性 主 管 職 務 工 作 費 ( 十 ) 新 聘 教 師 住 宿 補 助 費 ( 十 一 ) 正 副 主 管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費 ( 十 二 ) 國 外 學 者 應 聘 來 校 服 務 之 搬 遷 機 票 保 險 簽 證 等 費 用 ( 十 三 ) 其 他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同 意 之 給 與 前 項 各 款 給 與 支 給 基 準, 應 另 行 訂 定 或 經 專 案 簽 奉 核 准, 在 同 一 事 由 不 重 複 支 領 原 則 下 支 給 三 本 原 則 所 稱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 ( 一 ) 支 給 對 象 : 講 座 客 座 人 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進 用 人 員 合 ( 共 ) 聘 教 研 人 員 兼 任 教 師 ( 二 ) 支 給 項 目 : 1. 在 職 專 班 推 廣 教 育 之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其 相 關 人 事 費

2. 外 聘 人 員 酬 金 ( 鐘 點 費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指 導 費 社 團 指 導 諮 商 輔 導 等 ) 3. 講 座 獎 金 客 座 人 員 人 事 費 4.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經 費 進 用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5. 績 效 獎 勵 或 工 作 酬 勞 6. 其 他 經 專 案 核 准 聘 任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支 給 基 準, 應 另 行 訂 定 或 經 專 案 簽 奉 核 准 後 支 給 四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者 得 發 給 工 作 酬 勞, 但 每 月 給 與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百 分 之 六 十 為 限 五 本 原 則 之 經 費 來 源, 由 本 校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及 學 雜 費 項 下 支 應 六 支 應 編 制 內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人 事 費 及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行 政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勞 之 比 率, 以 不 超 過 行 政 院 核 定 佔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總 額 之 比 率 上 限 為 限 七 本 原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原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1 2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6.11.19)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7.04.21) 97 年 7 月 7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7013050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8 年 3 月 6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80036079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8.09.23)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8.12.10) 99 年 1 月 6 日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80229516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ㄧ 本 要 點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八 條 及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適 用 對 象 ( 支 給 對 象 ): ( 一 ) 本 校 專 任 ( 案 )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領 域 上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 二 )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之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以 二 級 為 限 ( 三 ) 因 學 術 發 展 任 務 需 要 成 立 功 能 性 組 織 所 產 生 之 主 管, 由 所 屬 一 級 主 管 單 位 提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者 三 經 費 來 源 ( 支 給 財 源 ): 校 學 雜 費 收 入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四 支 用 原 則 : 需 符 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規 定, 給 與 總 額 應 不 超 過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總 額 之 50% 比 率 上 限, 且 不 可 舉 債 用 於 加 薪, 不 得 透 支, 收 入 短 絀 時, 相 關 支 出 應 檢 討 減 列 五 績 效 評 核 方 式 ( 支 給 項 目 及 支 給 上 限 ): ( 一 ) 本 校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待 遇, 其 績 效 評 核 方 式 係 依 據 校 內 相 關 教 師 獎 勵 補 助 辦 法 於 學 術 或 專 業 領 域 有 卓 越 貢 獻 者, 得 依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講 座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學 術 研 究 傑 出 獎 勵 辦 法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新 聘 傑 出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等 辦 法 ; 於 教 學 或 服 務 表 現 傑 出 者, 得 依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學 傑 出 獎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優 良 導 師 獎 勵 辦 法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師 擔 任 導 師 辦 法 等 辦 法, 給 予 加 給 獎 勵 ( 二 ) 本 校 功 能 性 編 組 之 主 管 得 支 工 作 津 貼, 金 額 比 照 行 政 人 員 兼 辦 五 項 業 務 之 工 作 費, 以 每 人 每 月 8,000 元 為 上 限 六 本 校 各 相 關 辦 法, 如 訂 有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待 遇, 其 支 給 基 準, 悉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1-3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6.11.19)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7.04.21)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97.08.01) 97.08.14 教 育 部 台 高 ( 三 ) 字 第 0970156759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要 點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八 條 及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經 費 來 源 ( 支 給 財 源 ): 本 校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及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三 支 用 額 度 ( 支 給 上 限 ): 每 人 每 月 支 領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八 千 元 為 原 則, 惟 如 有 特 殊 績 效, 支 領 額 度 超 過 前 揭 要 點 規 定 時, 應 經 專 案 會 議 討 論 並 專 案 簽 奉 核 准, 但 每 月 給 與 總 額 以 不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百 分 之 六 十 為 限 四 績 效 核 發 方 式 ( 支 給 項 目 ):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具 有 下 列 績 效 之 一 者, 得 發 給 個 人 績 效 酬 勞 : ( 一 ) 依 據 施 政 計 畫, 訂 定 客 觀 及 量 化 之 具 體 績 效 指 標, 且 超 越 目 標 達 成 率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者 ( 二 ) 執 行 業 務 績 效 良 好 者 ( 三 ) 對 於 主 辦 業 務 能 創 新 思 考, 提 出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具 有 重 大 績 效 者 ( 四 ) 適 時 消 弭 意 外 事 件 或 搶 救 重 大 災 害, 有 具 體 成 果 者 ( 五 ) 對 於 重 大 困 難 問 題, 提 出 有 效 方 法, 予 以 順 利 解 決 者 ( 六 ) 善 用 民 間 資 源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運 用 志 工 或 推 動 機 關 業 務 委 外 作 業 等, 有 具 體 績 效 者 ( 七 ) 辦 理 招 商 投 資 業 務, 有 具 體 成 果 者 ( 八 ) 運 用 革 新 技 術 方 法 或 管 理 措 施, 具 體 開 源 或 節 流,

績 效 顯 著 者 五 本 校 各 相 關 辦 法, 如 訂 有 支 領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績 效 酬 勞, 其 支 給 基 準, 悉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業 務 績 效 酬 勞 印 領 清 冊 附 件 1-4 計 畫 流 水 號 : 職 稱 姓 名 郵 局 年 月 核 定 金 額 身 份 證 字 號 局 號 帳 號 辦 理 項 目 內 容 績 效 合 計 製 表 人 分 機 二 級 主 管 人 事 室 或 事 務 組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計 畫 主 持 人 一 級 主 管 會 計 室 註 : 一 績 效 酬 勞 支 給, 請 依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工 作 酬 勞 支 給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有 關 辦 理 之 項 目 內 容 及 績 效, 請 覈 實 填 寫, 績 效 欄 請 註 記 貴 單 位 得 發 給 績 效 酬 勞 之 標 準, 及 該 同 仁 之 績 效 是 否 符 合 貴 單 位 訂 定 之 標 準 三 另 運 用 單 位 管 理 費 或 單 位 結 餘 款 核 給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俾 憑 核 辦

附 件 2-1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力 行 節 約 措 施 及 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項 事 項 次 1 各 項 內 部 活 動 及 會 議 之 誤 餐 2 年 終 擴 大 工 作 檢 討 會 之 餐 飲 費 用 3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舉 辦 之 各 類 學 術 業 務 研 ( 檢 ) 討 會 議 等 之 餐 飲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以 提 供 便 當 為 原 則, 每 人 每 餐 以 100 元 為 限 96.03.05 第 460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一 次 修 訂 96.05.21 第 465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二 次 修 訂 99.01.18 第 514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三 次 修 訂 經 費 相 關 依 據 及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來 源 部 門 經 費 在 職 專 班 五 項 自 籌 每 人 每 餐 以 500 元 為 限 五 項 自 籌 1. 參 加 對 象 主 要 為 校 外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餐 以 250 元 為 限 2. 有 國 際 人 士 與 會 者, 每 人 每 餐 以 500 元 為 限 3. 辦 理 一 日 ( 含 ) 以 上 大 型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部 門 經 費 在 職 專 班 五 項 自 籌 1. 未 超 過 用 餐 時 間 不 得 提 供 以 下 同 2. 由 本 校 以 外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補 助 委 辦 或 由 出 席 個 人 支 應 經 費 之 案 件, 依 核 定 計 畫 書 或 契 約 所 列 項 目 單 價 數 量 辦 理 ; 未 明 列 單 價 數 量 者 仍 依 本 案 支 付 標 準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以 下 同 3. 依 國 科 會 98.9.11 臺 會 綜 二 字 第 0980066917 號 函 規 定, 國 科 會 於 98.8.1 及 以 後 所 補 助 經 費 ( 含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與 研 究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以 下 同 每 年 以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經 費 編 列 規 定 ( 略 ): 1. 參 加 對 象 主 要 為 機 關 ( 構 ) 人 員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薦 任 以 下 250 元, 簡 任

項 次 事 項 4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邀 請 外 賓 之 餐 飲 費 用 5 師 生 聯 誼 餐 飲 費 用 ( 導 生 活 動 ) 支 付 標 準 及 研 討 ( 習 ) 會, 請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辦 理 1. 每 人 每 餐 以 300 元 為 限 2. 特 殊 情 由, 得 酌 予 提 高 費 用 上 限, 惟 每 人 每 餐 不 得 超 過 800 元 3. 若 有 超 過 800 元 以 上 者, 需 經 專 簽 核 准 經 費 來 源 在 職 專 班 五 項 自 籌 每 人 每 餐 以 250 元 為 限 在 職 專 班 五 項 自 籌 6 各 類 茶 點 1. 各 類 會 議 以 不 供 應 點 心 水 果 為 原 則 2. 惟 如 邀 請 外 部 專 家 學 者 外 賓 與 會, 或 性 質 較 為 特 殊 者, 可 由 各 單 位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每 人 每 份 以 50 元 為 限 7 應 教 學 研 究 業 務 需 要 提 供 僑 生 聯 誼 新 春 校 友 聯 誼 之 摸 彩 品 及 同 仁 住 院 慰 問 等 以 一 級 單 位 及 教 學 ( 研 究 ) 單 位 之 系 所 ( 中 心 ) 提 供 者, 每 次 以 3,000 元 為 限 部 門 經 費 在 職 專 班 五 項 自 籌 五 項 自 籌 相 關 依 據 及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275 元 2.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 構 ) 以 外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500 元 3.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1,100 元 依 教 育 部 98.3.16 台 人 ( 二 ) 字 第 090033823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項 事 項 次 8 應 教 學 研 究 宣 傳 推 廣 需 要, 致 贈 紀 念 品 支 付 標 準 經 費 來 源 在 職 專 班 歷 年 結 餘 五 項 自 籌 相 關 依 據 及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1. 以 學 校 統 一 製 作 之 紀 念 品 為 原 則 2. 各 單 位 自 行 製 作 具 有 單 位 特 色 紀 念 品, 製 作 單 價 以 300 元 為 限 3. 特 殊 需 求 專 案 簽 核 1. 依 中 央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要 點 第 七 點 之 ( 七 ) 規 定, 因 應 教 學 研 究 宣 傳 推 廣 需 要, 得 致 贈 紀 念 品 2.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規 定,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不 得 編 列 紀 念 品 禮 品 或 宣 導 品 之 經 費 1. 依 行 政 院 60.6.2 臺 (60) 人 政 肆 字 第 6378 號 令 頒 退 休 人 員 照 護 事 項 規 定,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時, 可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舉 行 歡 送 及 酌 贈 紀 念 品 2. 依 行 政 院 96.9.27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60063657 號 函 略 : 有 關 致 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紀 念 品, 請 在 每 人 5,000 元 以 內 覈 實 辦 理 3. 依 中 央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要 點 第 七 點 之 ( 十 二 ) 規 定, 致 贈 同 仁 退 休 紀 念 品, 以 3,000 元 為 限 1. 依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所 稱 文 康 活 動 分 為 藝 文 活 動 及 康 樂 活 動 二 類 : (1) 藝 文 活 動, 係 指 各 類 9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紀 念 品 每 人 以 5,000 元 為 限 部 門 經 費 五 項 自 籌 10 教 職 員 工 慶 生 年 終 特 定 節 日 慶 祝 送 舊 迎 新 社 團 及 1. 本 項 所 列 均 屬 文 康 活 動 之 範 疇, 請 於 每 人 每 年 核 定 額 度 內 ( 含 編 制 外 專 任 人 員 ), 管 制 運 用 部 門 經 費 在 職 專 班 五 項

項 次 事 項 支 付 標 準 經 費 來 源 自 籌 相 關 依 據 及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體 育 競 賽 等 活 動 之 餐 飲 紀 念 品 摸 彩 品 禮 品 服 裝 及 其 他 相 關 支 出 2. 其 中 同 仁 三 節 禮 品, 每 人 每 年 以 1,500 元 為 限 ; 其 他 特 定 節 日 慶 祝 紀 念 品, 每 人 每 次 以 1,500 元 為 限, 均 請 於 前 項 核 定 額 度 內 勻 支 3. 另 支 應 全 校 性 活 動 之 摸 彩 品, 以 一 級 單 位 及 教 學 ( 研 究 ) 單 位 之 系 所 ( 中 心 ) 提 供 者, 每 單 位 以 3,000 元 為 限 亦 請 於 1 項 核 定 額 度 內 勻 支 依 實 際 需 要 於 公 共 關 係 費 預 算 總 額 內 支 用 藝 文 研 習 欣 賞 或 競 賽 等 活 動 (2) 康 樂 活 動, 係 指 各 類 社 團 研 習 體 能 競 賽 慶 生 聯 誼 服 務 休 閒 等 活 動 2. 依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列 標 準 文 康 活 動 費, 應 依 前 項 要 點 規 定, 以 每 人 每 年 不 得 高 於 3,840 元, 於 用 人 費 項 下 編 列, 並 不 得 於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重 複 編 列 11 宴 客 招 待 致 贈 來 賓 禮 品 婚 喪 喜 慶 之 禮 金 奠 儀 花 圈 花 籃 輓 聯 喜 幛 及 獎 賞 慰 問 等 公 關 支 出 校 長 公 共 關 係 費 依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公 共 關 係 費 之 列 支, 應 受 法 定 預 算 限 制

附 件 2-2 計 畫 管 理 費 及 結 餘 款 流 水 號 設 立 及 編 碼 原 則 一 國 科 會 管 理 費 凡 國 科 會 計 畫 所 提 撥 之 管 理 費 屬 之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第 二 類 項 下 建 立 流 水 號 管 理 編 碼 原 則 : 計 畫 截 止 年 度 +2A+ 部 門 代 碼 以 天 文 所 為 例 :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至 100 年 者, 流 水 號 為 1002A2050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至 101 年 者, 流 水 號 為 1012A2050 以 此 類 推 二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費 除 國 科 會 以 外 之 政 府 部 門 委 辦 計 畫 所 提 撥 之 管 理 費 屬 之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第 一 類 項 下 建 立 流 水 號 管 理 編 碼 原 則 :1G+ 部 門 代 碼 以 天 文 所 為 例 : 流 水 號 為 1G2050 三 民 間 團 體 管 理 費 非 政 府 部 門 委 辦 計 畫 所 提 撥 之 管 理 費 屬 之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第 一 類 項 下 建 立 流 水 號 管 理 編 碼 原 則 :1H+ 部 門 代 碼 以 天 文 所 為 例 : 流 水 號 為 1H2050 四 98 年 度 ( 含 ) 以 前 所 提 撥 管 理 費 之 結 存, 仍 保 留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第 6 類 項 下, 持 續 運 用 編 碼 原 則 :6+ 部 門 代 碼 以 天 文 所 為 例 : 流 水 號 為 62050 五 國 科 會 管 理 費 賸 餘 款 國 科 會 管 理 費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如 有 賸 餘, 改 列 為 單 位 之 賸 餘 款, 依 本 校 結 餘 款 使 用 相 關 規 定 運 用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第 二 類 項 下 另 建 立 流 水 號 管 理 編 碼 原 則 :2S+ 部 門 代 碼 以 天 文 所 為 例 : 流 水 號 為 2S2050

六 國 科 會 計 畫 結 餘 款 國 科 會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之 結 餘 款 屬 之, 置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第 二 類 項 下 編 碼 原 則 : 單 位 :2T+ 部 門 代 碼 個 人 :2T+ 部 門 代 碼 + 序 號 另 98 年 以 前 結 餘 款 全 數 轉 入 國 科 會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流 水 號 持 續 運 用 七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結 餘 款 非 國 科 會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後 之 結 餘 款 屬 之, 置 於 會 計 管 理 系 統 第 一 類 項 下 編 碼 原 則 : 單 位 :1Y+ 部 門 代 碼 個 人 :1Y+ 部 門 代 碼 + 序 號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附 件 3-1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編 號 NSC -- -- 計 畫 流 水 號 計 畫 名 稱 合 約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原 核 定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擬 申 請 變 更 流 用 情 形 ( 流 入 數 額 未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及 流 出 數 額 未 超 過 核 定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 項 目 金 額 流 入 流 出 金 額 百 分 比 金 額 百 分 比 流 用 後 核 定 金 額 流 用 原 因 說 明 備 註 1 未 超 過 規 定 範 圍 者, 請 由 中 心 或 系 所 主 管 代 為 決 行 2 超 過 或 變 更 為 原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者,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前 上 網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下 載 變 更 資 料 乙 份 送 研 發 處 認 証 送 出 計 畫 主 持 人 3 請 填 寫 一 式 二 份,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一 份 計 畫 主 持 人 留 存, 一 份 於 計 畫 期 限 結 束 經 費 報 銷 時 連 同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送 各 單 位 辦 理 結 案 系 所 主 任 或 中 心 主 任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附 件 3-2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編 號 NSC - - - - -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流 水 號 計 畫 名 稱 合 約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奉 准 延 長 期 限 : ( 文 號 : ) 項 目 原 核 定 用 途 金 額 擬 變 更 用 途 金 額 研 究 設 備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備 註 1 擬 申 請 變 更 購 買 之 設 備, 單 價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請 依 規 定 於 事 前 透 過 國 科 會 網 站 提 出 線 上 變 更 申 請 2 於 國 科 會 核 定 清 單 研 究 設 備 費 核 定 金 額 內 變 更 採 購 項 目 者, 請 填 本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3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述 變 更 理 由 4 請 附 一 份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及 經 分 表 5 本 表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存, 並 於 計 畫 結 案 時 一 併 附 上 計 系 主 院 中 研 會 校 畫 所 管 長 心 發 計 長 主 / / 主 處 室 或 持 中 任 授 人 心 權 人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及 人 力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附 件 3-3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編 號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流 水 號 計 畫 名 稱 合 約 期 限 項 目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奉 准 延 長 期 限 : 年 月 日 ( 文 號 : ) 原 核 定 項 目 擬 變 更 項 目 級 別 人 數 金 額 級 別 人 數 金 額 年 研 究 人 力 費 研 究 人 力 費 (A) 小 計 元 小 計 元 年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B) 業 務 費 總 計 (C=A+B) ( 業 務 費 變 更 前 後 金 額 需 相 等 ) 原 核 定 金 額 元 變 更 後 金 額 元 元 元 說 明 備 註 1 研 究 人 力 費 級 別 包 含 : 專 任 助 理 兼 任 助 理 (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 臨 時 工 2 欲 變 更 國 科 會 核 定 研 究 人 力 費 級 別 與 金 額 或 變 更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之 金 額, 請 填 寫 此 單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述 變 更 理 由 多 年 型 計 畫 請 依 各 年 度 分 別 填 寫 3 本 表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附 影 本 再 呈 經 分 表 並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存, 並 於 計 畫 結 案 時 一 併 附 上 計 系 主 院 中 研 會 校 畫 所 管 長 心 發 計 長 主 / / 主 處 室 或 持 中 任 授 人 心 權

出 國 申 請 單 填 單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4-1 申 請 人 所 屬 單 位 職 稱 出 國 事 由 會 議 名 稱 出 國 地 點 身 分 證 字 號 起 訖 時 間 出 國 天 數 經 費 來 源 備 註 ( 標 明 計 畫 標 號 ) ( 請 填 寫 非 屬 學 生 之 工 作 職 稱 ) 例 假 日 兼 任 助 理 其 他 出 差 人 簽 章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人 事 室 核 章 校 長 批 示 ( 或 其 授 權 人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日 期 起 迄 地 點 交 通 費 飛 機 船 舶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生 活 費 手 續 費 辦 公 費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禮 品 及 交 際 費 雜 費 單 據 號 數 合 計 備 註 出 差 人 : 單 位 主 管 :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 計 畫 主 持 人 : 主 辦 人 事 人 員 :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理 人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申 請 單 附 件 4-2 100.06.24 修 正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起 迄 時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計 天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事 由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人 簽 章 會 簽 經 費 來 源 所 屬 單 位 校 長 批 示 ( 或 授 權 人 ) 導 師 ( 指 導 教 授 ) 簽 章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返 校 銷 案 簽 證 該 生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到 校 簽 證 銷 案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簽 証 : 備 註 : 本 表 單 僅 適 用 於 學 生 出 國 申 請 使 用 ; 學 生 請 假 請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附 件 4-3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本 人 確 因 下 列 原 因 改 搭 外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 請 於 內 打 勾 ): 出 國 返 國 或 轉 機 當 日,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客 位 已 售 滿 出 國 返 國 或 轉 機 當 日, 無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飛 航 搭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再 轉 機, 其 轉 機 等 待 時 間 超 過 四 小 時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無 法 銜 接 轉 運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 說 明 : ) 申 請 人 職 稱 姓 名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附 件 4-4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國 外 差 旅 費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編 號 NSC - - - - -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流 水 號 計 畫 名 稱 合 約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奉 准 延 長 期 限 : ( 文 號 : ) 項 目 補 助 出 國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擬 變 更 用 途 國 外 差 旅 費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並 發 表 論 文 檢 附 論 文 被 接 受 函 赴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差 旅 費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出 國 差 旅 費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備 註 1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變 更 出 國 項 目 ( 包 含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赴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差 旅 費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出 國 差 旅 費 ) 或 追 加 經 費, 請 依 規 定 於 出 國 前 填 具 國 科 會 變 更 申 請 表 函 送 國 科 會 申 請 2 上 述 三 項 出 國 項 目 之 任 一 項, 其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地 點 或 出 席 之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出 國 前 填 本 表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變 更 3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並 需 發 表 論 文 成 果, 請 附 論 文 被 接 受 函 4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述 變 更 理 由 5 請 附 一 份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及 經 分 表 6 本 表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自 存, 並 於 計 畫 結 案 時 一 併 附 上 計 系 主 院 中 研 會 校 畫 所 管 長 心 發 計 長 主 / / 主 處 室 或 持 中 任 授 人 心 權 人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使 用 建 教 合 作 管 理 費 結 餘 款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書 附 件 4-5 申 請 人 單 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結 餘 款 經 費 所 有 經 費 來 源 流 水 號 管 理 費 人 簽 章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申 請 次 數 出 差 人 於 同 一 年 度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以 使 用 二 次 為 限, 如 受 大 會 邀 請 之 主 講 者 (Keynote speaker 或 Invited speaker) 或 議 程 主 席 (Session chair or Convener) 則 不 列 入 計 算 會 議 正 式 名 稱 中 文 : 英 文 : 會 議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地 點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 英 文 : 參 與 性 質 Session Chair or Convener Keynote Speaker Oral Poster Other( 請 註 明 ) 補 助 項 目 預 估 經 費 ( 新 台 幣 ) 說 Invited Speaker 明 機 票 費 ( 起 訖 地 點 ) 經 費 需 求 生 活 費 ( 實 際 參 與 會 議 天 數 +1.4)*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 預 估 匯 率 註 冊 費 ( 註 冊 費 * 預 估 匯 率 ) 其 他 費 用 ( 手 續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 合 計 會 議 之 性 質 及 其 學 術 地 位 重 要 性 : 備 註 : 1. 檢 附 資 料 : 會 計 室 : (1) 本 申 請 書 (2) 會 議 議 程 表 (3)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論 文 摘 要 如 無 第 (3) 項 請 檢 附 大 會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其 他 證 明 出 席 會 議 之 文 件 2. 本 申 請 書 請 於 出 國 二 週 前 提 出 3. 使 用 校 結 餘 款 管 理 費 或 其 他 校 方 補 助 經 費 者, 請 另 案 簽 准 後 辦 理, 毋 須 填 交 本 表 會 簽 單 位 研 發 處 申 請 人 : 單 位 主 管 : 院 長 / 中 心 主 任 : 校 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使 用 建 教 合 作 管 理 費 結 餘 款 前 往 國 外 附 件 4-6 研 究 實 驗 訓 練 與 參 訪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單 位 職 稱 聯 絡 人 電 話 經 費 來 源 管 理 費 結 餘 款 流 水 號 經 費 所 有 人 簽 章 申 請 次 數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出 國 行 程 停 留 國 家 地 區 城 市 有 所 不 同, 則 請 就 各 段 行 程 一 一 填 寫, 以 便 計 算 生 活 費 2. 各 類 費 用 請 依 照 行 政 院 頒 布 之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規 則 規 定 標 準 填 列, 本 項 經 費 全 年 度 支 用 總 額 : 教 師 以 15 萬 元 為 上 限, 其 他 出 差 人 以 10 萬 元 為 上 限 3. 請 將 所 列 各 項 費 用 換 算 為 台 幣 後, 加 總 填 入 合 計 欄 內, 並 於 說 明 欄 內 註 明 估 算 匯 率 類 別 行 程 起 訖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日 期 地 點 日 期 地 點 / / / / 說 明 : 申 請 補 助 費 用 補 助 項 目 預 估 經 費 ( 新 台 幣 ) 說 明 機 票 費 ( 起 訖 地 點 ) 生 活 費 天 數 *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 預 估 匯 率 其 他 費 用 ( 手 續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 合 計 備 註 : 1. 應 附 資 料 : 本 申 請 書 計 畫 書 ( 含 行 程 表 ) 邀 請 會 計 室 函 或 接 洽 文 件 一 份 2. 本 申 請 書 請 於 出 國 二 週 前 提 出 3. 使 用 校 結 餘 款 管 理 費 或 其 他 校 方 補 助 經 費 者, 請 另 案 簽 准 後 辦 理, 毋 須 填 交 本 表 會 簽 單 位 研 發 處 申 請 人 系 所 主 任 ( 中 心 主 任 ) 院 長 校 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差 旅 調 查 表 附 件 4-7 分 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學 院 / 系 所 / 年 級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部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家 裡 電 話 學 號 ( ) 出 國 日 期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至, 共 計 天 事 由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訓 練 研 究 實 驗 參 訪 其 他 協 助 中 大 招 生 團 至 印 尼 各 大 學 招 生 金 額 先 不 用 填 結 餘 款 流 水 號 : 校 內 管 理 費 流 水 號 : 捐 贈 收 入 流 水 號 : 出 國 差 旅 經 費 來 源 其 他 5500 計 畫 流 水 號 :995502-1 補 助 單 位 : 國 科 會 教 育 部 民 間 機 構 校 外 其 他 計 畫 名 稱 : 流 水 號 : 出 差 人 員 單 位 主 管 會 計 室 審 核 承 辦 帳 務 承 辦 國 際 處 註 : 經 費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本 表 一 份, 經 單 位 主 管 會 計 室 核 章 後, 由 會 計 室 定 期 送 交 國 際 事 務 處 彙 整 存 查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重 點 項 目 檢 核 表 附 件 4-9 分 類 是 否 檢 核 項 目 一 一 般 事 項 ( 一 ) 是 否 檢 附 出 國 申 請 單? 及 是 否 於 出 差 前 經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核 准? ( 二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之 職 稱 職 等 是 否 已 填 寫? ( 三 ) 報 告 表 所 列 出 差 起 迄 日 期, 與 申 請 單 之 起 迄 日 期 是 否 一 致? ( 四 ) 出 差 人 員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相 關 主 管 是 否 均 已 簽 章? ( 五 ) 報 告 表 內 容 如 有 任 何 修 改, 是 否 均 經 出 差 人 員 簽 章 證 明? 二 交 通 費 ( 一 ) 機 票 1 是 否 檢 附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2)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3) 登 機 證 存 根? 2 電 子 機 票 是 否 有 價 格 顯 示? 及 其 價 格 若 低 於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之 金 額, 是 否 註 明 原 因? 3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始 得 乘 坐 商 務 座 ( 艙 ), 其 他 人 員 若 因 里 程 數 或 其 他 原 因 自 動 升 等 者, 是 否 註 明 原 因? 4 未 搭 本 國 營 運 之 班 機, 是 否 填 寫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5 機 票 費 以 最 直 接 航 程 報 支,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有 繞 道 之 情 形, 是 否 檢 附 航 空 公 司 或 旅 行 社 出 具 最 直 接 航 程 之 票 價 資 料, 以 為 佐 證? 搭 乘 船 泊 或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是 否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二 ) 報 支? 共 同 項 目 註 : 市 區 車 資 包 含 於 生 活 費 之 零 用 費 項 下,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 計 程 車 及 租 車 費 包 含 於 辦 公 費 之 雜 費 項 下, 得 併 同 其 他 雜 費, 檢 據 於 每 日 台 幣 600 元 以 內 報 支 三 生 活 費 ( 一 ) 是 否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及 出 差 天 數 核 實 報 支? ( 二 ) 同 一 日 跨 越 兩 地 以 上, 是 否 以 留 宿 地 區 之 日 支 數 額 報 支? ( 三 ) 日 支 數 額 表 未 列 舉 之 地 區, 是 否 以 其 他 報 支? ( 四 ) 生 活 費 之 60% 為 住 宿 費,30% 為 膳 食 費,10% 為 零 用 費,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其 每 日 生 活 費 金 額 折 算 是 否 正 確? 1 供 膳 宿 : 是 否 按 日 支 數 額 之 10% 報 支? 註 : 供 膳 係 指 供 應 二 餐 ( 含 ) 以 上, 以 下 同 2 供 膳 不 供 宿 : 是 否 按 日 支 數 額 之 70% 報 支? 3 供 宿 不 供 膳 : 是 否 按 日 支 數 額 之 40% 報 支? 4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是 否 按 日 支 數 額 40% 報 支? ( 五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是 否 檢 附 邀 請 函 或 議 程 表 等 足 資 證 明 會 議 期 間 之 佐 證 資 料? 四 辦 公 費 ( 一 ) 辦 公 費 包 含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 含 註 冊 費 ) 雜 費 等, 是 否 均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如 為 網 路 列 印, 是 否 書 明 原 因 並 簽 章?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重 點 項 目 檢 核 表 分 類 是 否 檢 核 項 目 ( 二 ) 報 支 保 險 費, 其 保 險 期 間 如 超 過 出 國 起 迄 日 期 或 保 額 超 高 400 萬 元, 是 否 檢 附 保 險 公 司 出 具 之 費 率 表, 俾 便 換 算? ( 三 ) 報 支 行 政 費, 除 經 補 助 或 委 託 單 位 核 定 者 外, 是 否 於 出 國 前, 將 預 計 支 用 項 目 金 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國 報 支 雜 費 是 否 超 過 上 限? ( 四 ) 註 : 雜 費 包 括 計 程 車 費 租 車 費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等, 每 人 每 日 報 支 上 限 600 元 五 其 他 ( 一 ) 學 生 赴 國 外 出 差 案 件 是 否 檢 附 學 生 出 國 差 旅 調 查 表? 出 國 人 員 如 使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是 否 註 明 與 信 用 卡 持 有 人 之 關 ( 二 ) 係 及 原 因, 並 簽 章? 一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出 國 案 件 依 國 科 會 規 定, 依 出 國 目 的 區 分 為 赴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 一 ) 旅 費 及 國 際 合 作 旅 費 等 三 種, 變 更 前 列 出 國 目 的, 是 否 於 事 前 填 具 變 更 申 請 表, 向 國 科 會 申 請? ( 二 ) 是 否 檢 附 (1) 經 分 表 ;(2) 核 定 清 單 供 參?( 非 計 畫 主 持 人 出 國 另 請 檢 附 核 定 計 畫 書 內 容 ) 科 會 ( 三 ) 出 國 人 員 是 否 為 經 分 表 所 列 之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 四 )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或 地 點 如 有 變 更, 是 否 依 本 校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 即 檢 附 本 校 項 目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 ( 五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是 否 檢 附 論 文 摘 要 或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專 案 補 助 之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案 件 是 否 檢 附 (1) 核 定 函 ;(2) 線 上 繳 交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報 告 之 佐 證 資 ( 一 ) 料? 一 是 否 檢 附 (1) 經 分 表 ;(2) 計 畫 書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符 合 計 畫 用 途 之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產 或 說 明? 學 二 出 國 人 員 是 否 為 列 名 於 經 分 表 之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合 作 三 原 計 畫 若 未 編 列 國 外 差 旅 用 途, 是 否 洽 委 辦 單 位 辦 理 變 更, 如 委 辦 單 位 表 示 授 權 本 校 依 權 責 辦 理, 是 否 依 本 校 行 政 程 序 簽 請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核 准? 一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是 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書 或 經 權 責 長 官 核 准 之 簽 案 ( 二 ) 會 議 議 程 表 管 ( 三 )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論 文 摘 要 ( 若 無 請 檢 附 大 會 正 式 邀 請 函 或 其 理 他 證 明 出 席 之 文 件 ) 費 及 二 赴 國 外 研 究 實 驗 訓 練 與 參 訪 是 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實 驗 訓 練 與 參 訪 申 請 書 或 經 權 責 長 官 核 准 之 簽 案 結 ( 二 ) 計 畫 書 ( 含 行 程 表 ) 餘 ( 三 ) 款 邀 請 函 或 接 洽 文 件 三 因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已 核 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項 目, 且 依 其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該 項 經 費 如 有 不 敷 支 用,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 含 管 理 費 ) 流 入, 故 國 科 會 管 理 費 不 得 用 作 國 外 出 差 用 途 四 若 使 用 單 位 管 理 費 單 位 結 餘 款 出 國 者, 是 否 檢 附 單 位 同 意 補 助 之 會 議 記 錄?

附 件 6-1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 一 譯 稿 :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不 訂 定 標 準 二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 每 千 字 ( 一 ) 外 文 譯 中 文 690 元 至 1,040 元, 以 中 文 計 ( 二 ) 中 文 譯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元, 以 外 文 計 三 撰 稿 : 每 千 字 ( 一 ) 一 般 稿 件 : 中 文 580 元 至 870 元 ( 二 ) 特 別 稿 件 : 中 文 690 元 至 1,210 元, 外 文 870 元 至 1,390 元 4. 編 稿 費 : ( 一 ) 文 字 稿 : 每 千 字 1. 中 文 260 元 至 350 元 2. 外 文 350 元 至 580 元 ( 二 ) 圖 片 稿 : 每 張 115 元 至 170 元 5. 圖 片 使 用 費 : 每 張 ( 一 ) 一 般 稿 件 230 元 至 920 元 ( 二 ) 專 業 稿 件 1,160 元 至 3,470 元 6. 圖 片 版 權 費 2,310 元 至 6,930 元 7. 設 計 完 稿 費 : ( 一 ) 海 報 : 每 張 4,620 元 至 17,330 元 ( 二 ) 宣 傳 摺 頁 1. 按 頁 計 酬 : 每 頁 920 元 至 2,770 元 2.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11,550 元 8. 校 對 費 : 按 稿 酬 5% 至 10% 支 給 9. 審 查 費 : ( 一 ) 按 字 計 酬 者 : 每 千 字 中 文 170 元, 外 文 210 元 ( 二 ) 按 件 計 酬 者 : 中 文 每 件 690 元, 外 文 每 件 1,040 元

附 件 6-2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請 撥 代 墊 款 簽 核 單 名 稱 及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科 目 或 計 畫 名 稱 及 代 號 合 計 經 費 用 途 代 墊 原 因 代 墊 人 欲 撥 入 帳 戶 請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 直 接 領 取 支 票 一 本 案 所 簽 屬 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相 關 責 任 二 請 准 予 檢 據 核 銷 並 歸 還 代 墊 人 上 述 款 項 經 手 人 計 畫 主 持 人 審 核 二 級 主 管 會 計 室 主 任 一 級 主 管 I 校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附 件 6-3 ( 機 關 名 稱 ) 支 出 證 明 單 年 月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受 領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貨 物 名 稱 廠 牌 規 格 或 支 出 事 由 單 價 不 能 取 得 單 據 原 因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實 金 付 額 地 址 經 手 人 ( 特 別 費 支 用 人 ) 附 註 : 1. 受 領 人 如 為 機 關 或 本 機 關 人 員, 得 免 記 其 地 址 及 其 統 一 編 號 2. 若 具 合 法 支 付 事 實, 但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取 得 支 出 憑 證, 且 本 機 關 人 員 確 已 先 行 代 墊 款 項 者, 姓 名 或 名 稱 欄 可 填 寫 本 機 關 實 際 支 付 款 項 人 員 之 姓 名 3. 依 行 政 院 95 年 12 月 29 日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50007913 號 函 規 定, 特 別 費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支 出 憑 證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書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因, 並 經 支 用 人 ( 即 首 長 副 首 長 等 人 員 ) 核 ( 簽 ) 章 後, 據 以 請 款 4. 特 別 費 支 用 人 核 ( 簽 ) 章 欄 位, 僅 於 特 別 費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支 出 憑 證 而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時, 由 支 用 人 核 ( 簽 ) 章 適 用, 故 特 加 列 括 號 註 明 單 數 位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