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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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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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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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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准 则 二 员 工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三 考 核 与 评 价 四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主 要 规 范 第 五 章 基 本 控 制 政 策 一 管 理 控 制 方 针 二 质 量 管 理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三 全 面 预 算 控 制 四 成 本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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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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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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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熊 安 萍 等 *1$ 文 件 系 统 中 范 围 锁 机 制 的 应 用 研 究! 锁 命 名 空 间 '+'($($ 描 述 了 资 源 和 锁 的 集 合 它 同 时 在 客 户 节 点 和 服 务 节 点 存 在 不 同 之 处 只 是 利 用 一 个 数 据 标 识 来 有 效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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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程 表 : 時 間 內 容 ~ 簽 到 ~ 主 席 師 長 致 詞 / 師 長 介 紹 ~ 提 問 回 覆 ~ 臨 時 動 議 ~ 主 席 總 結 / 散 會 1

第 二 版 责 任 编 辑 刘 森 姣 秋 转 入 冬, 气 温 骤 降, 寒 风 凛 冽 为 了 保 障 我 校 草 木 人 工 湖 内 水 禽 等 顺 利 越 冬, 来 年 再 现 生 机, 绿 化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干 部 职 工 兢 兢 业 业, 坚 守 岗 位, 做 好 各 项 冬

Transcription: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23 ( 三 ) 公 文 流 程 處 理 與 寫 作 實 務 39 ( 四 ) 人 事 業 務 說 明 及 員 工 權 益 63 四 附 錄 91 ( 一 ) 會 計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93 ( 二 )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120 ( 三 ) 本 校 職 員 差 假 一 覽 表 153 ( 四 )104 年 本 校 特 約 醫 療 單 位 154 ( 五 ) 本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158 ( 六 ) 研 究 發 展 處 各 式 業 務 申 請 流 程 162 ( 七 ) 總 務 處 行 政 人 員 Q&A 宣 導 16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日 期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08:30-16:30 地 點 : 本 校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中 心 4 樓 瑞 穗 廳 時 間 課 程 講 座 08:30-08:50 08:50-09:10 一 報 到 二 本 校 簡 介 及 政 策 宣 導 一 校 長 致 詞 二 新 進 人 員 自 我 介 紹 數 位 學 習 邱 義 源 校 長 09:10-09:30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實 務 總 務 處 周 育 慶 專 員 09:30-09:50 本 校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主 計 室 謝 勝 文 主 任 10:00-10:30 公 文 流 程 處 理 及 寫 作 實 務 秘 書 室 范 惠 珍 專 門 委 員 10:30-11:00 人 事 業 務 說 明 及 員 工 權 益 人 事 室 李 青 珊 組 長 人 事 室 劉 玉 玲 組 長 11:30-12:10 綜 合 座 談 人 事 室 鄭 夙 珍 主 任 12:10-13:00 休 息 / 用 餐 時 間 13:30-13:50 一 報 到 二 政 策 性 訓 練 及 宣 導 13:50-15:20 情 緒 與 壓 力 管 理 15:40-16:30 廉 政 倫 理 與 採 購 案 例 分 享 ( 含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作 業 獎 懲 處 理 原 則 宣 導 ) 備 註 : 課 程 議 題 講 座 及 時 間 依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數 位 學 習 陽 明 醫 院 身 心 醫 學 科 臨 床 心 理 師 本 校 輔 諮 系 林 姿 吟 兼 任 講 師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政 風 室 王 品 清 主 任 1

業 務 講 習 3

4

主 題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主 講 人 : 總 務 處 周 育 慶 專 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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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單 位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報 告 人 : 周 育 慶 1 金 額 採 購 屬 性 採 購 金 額 規 模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巨 額 2 億 1 億 2 千 萬 查 核 金 額 5 千 萬 5 千 萬 1 千 萬 公 告 金 額 1 百 萬 1 百 萬 1 百 萬 小 額 十 萬 元 十 萬 元 十 萬 元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88) 工 程 企 字 第 8804490 號 2 7

校 內 常 用 之 採 購 方 式 小 額 (10 萬 元 含 以 下 ) 採 購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10 萬 元 ) 以 上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3 小 額 (10 萬 元 含 以 下 ) 採 購 小 額 採 購 之 金 額, 在 中 央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在 地 方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定 之 但 均 不 得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地 方 未 定 者, 比 照 中 央 規 定 辦 理 ( 採 47-3) 金 額 在 一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免 附 估 價 單 ; 一 萬 元 ( 含 )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者, 須 附 一 家 ( 含 ) 以 上 估 價 單 (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4-3)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案 件 : 除 特 殊 設 備 外, 授 權 十 萬 元 以 下 採 購 案 由 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自 行 負 責 (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5-1) 應 避 免 意 圖 規 避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而 分 批 辦 理 8 4

小 額 採 購 程 序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開 始 至 會 計 室 網 路 簽 證 系 統 登 錄 採 購 項 目 並 列 印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 下 方 為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單 ) 於 申 請 人 處 簽 ( 蓋 ) 章 後, 送 單 位 主 管 及 授 權 主 管 核 章 未 獲 核 准 不 能 採 購 依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辦 法 辦 理 採 購 綠 色 環 保 標 章 者, 優 先 採 購, 並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否 是 是 單 位 主 管 及 授 權 主 管 簽 ( 核 ) 章 是 為 向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優 先 採 購 項 目 否 為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項 目 A 否 5 A 依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上 財 物 或 勞 務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否 是 否 向 同 一 廠 商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未 超 過 NT$10 萬 元 以 上 是 由 學 校 授 權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採 購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發 票 或 收 據 ; 為 節 省 公 帑, 請 多 方 詢 價, 並 請 注 意 採 購 金 額 在 1 萬 元 以 下 者, 免 估 價 單 ;1 萬 元 ( 含 )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者, 須 有 1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估 價 單 由 使 用 單 位 依 規 定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1,000 元 以 下 物 品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登 記 列 管 不 需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由 使 用 單 位 辦 理 核 銷 程 序 核 銷 程 序 : 申 請 人 ( 經 手 人 )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黏 貼 發 票 或 收 據 後,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 如 估 價 單 財 產 增 加 單 等 ) 依 序 送 驗 收 證 明 人 ( 經 手 人 與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 單 位 主 管 ( 學 院 院 長 ) 會 辦 單 位 ( 無 會 辦 時 免 送 )-> 總 務 處 -> 會 計 室 -> 校 長 ( 授 權 主 管 ) 等 核 章 採 購 作 業 完 成 9 6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10 萬 元 ) 以 上 採 購 進 行 採 購 前 需 求 單 位 所 須 備 齊 資 料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後 續 採 購 事 宜 : 核 准 採 購 項 目 相 關 公 文 資 料 :1. 奉 准 之 採 購 簽 案 或 2.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或 3. 核 准 公 文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書 採 購 物 品 規 格 ( 範 ) 書 7 採 購 作 業 開 始 提 出 核 准 文 件 結 束 未 獲 核 准 不 能 採 購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程 序 否 是 採 購 項 目 需 有 1. 核 准 採 購 簽 呈 或 2.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或 3. 核 准 公 文 是 至 會 計 室 網 路 簽 證 系 統 登 錄 採 購 項 目 並 列 印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書 是 否 為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項 目 否 將 主 管 核 完 章 之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書 採 購 物 品 規 格 ( 範 ) 書 及 核 准 採 購 項 目 相 關 公 文 資 料 等, 送 事 務 組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A 10 a. 如 有 非 以 公 開 取 得 或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需 要 者, 招 標 方 式 需 先 簽 准, 如 限 制 性 招 標 b. 採 購 案 預 算 需 事 先 簽 准 方 可 送 出 a.10 萬 元 以 上 至 百 萬 元 以 下, 等 標 期 5-7 天 b. 百 萬 元 以 上 至 查 核 金 額, 等 標 期 11-14 天 c. 請 需 求 單 位 考 量, 等 標 期 事 務 組 採 購 簽 呈 簽 辦 時 間 及 考 量 廠 商 履 約 期 程 等, 採 購 需 求 請 於 適 當 時 機 提 出, 以 8 確 保 採 購 品 質

是 A 底 價 之 訂 定 及 開 標 決 標 作 業 採 購 程 序 中, 需 求 單 位 需 配 合 辦 理 底 價 之 訂 定 及 開 決 標 會 議 ( 第 二 次 以 上 公 告, 除 重 新 檢 討 底 價 外, 毋 需 重 訂 底 價 ) 需 求 單 位 書 面 通 知 事 務 組, 結 束 採 購 作 業 本 次 採 購 結 束 否 是 否 繼 續 公 告 採 購 否 採 購 項 目 決 標 是 a. 決 標 後 事 務 組 負 責 與 廠 商 辦 理 簽 訂 合 約 相 關 事 宜 b. 需 求 單 位 負 責 廠 商 履 約 管 理 事 宜 廠 商 履 約 c. 廠 商 履 約 完 成, 需 繳 交 完 工 報 告 書 至 事 務 組 否 需 求 單 位 確 認 履 約 是 否 完 成 A 是 採 購 流 程 結 束 9 A 事 務 組 通 知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需 求 單 位 需 配 合 驗 收 作 業 之 執 行, 主 驗 人 及 會 驗 人 均 需 到 場 辦 理 驗 收 事 宜 廠 商 改 善 完 成 廠 商 辦 理 改 善 作 業 否 驗 收 合 格 a. 驗 收 如 不 符, 主 驗 人 需 給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b. 廠 商 如 未 能 改 善 則 依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是 核 銷 程 序 由 需 求 單 位 依 規 定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並 於 會 計 室 網 路 簽 證 系 統 上 列 印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黏 貼 發 票,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依 序 送 主 驗 人 ( 經 手 人 與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 單 位 主 管 ( 學 院 院 長 )-> 會 辦 單 位 ( 無 會 辦 時 免 送 )-> 總 務 處 -> 會 計 室 -> 校 長 ( 授 權 主 管 ) 等 核 章 採 購 流 程 結 束 10 11

分 批 & 分 別 辦 理 採 購 叮 嚀 事 項 分 批 或 分 別 辦 理 採 購 機 關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本 法 之 適 用,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 採 14) 機 關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本 辦 法 之 適 用, 分 批 辦 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而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之 採 購 ( 中 6) 不 同 標 的 不 同 施 工 或 供 應 地 區 不 同 需 求 條 件 或 不 同 行 業 廠 商 之 專 業 項 目 可 分 別 辦 理 ( 細 13) 同 類 標 的 合 併 辦 理 並 無 困 難 者, 不 以 分 別 辦 理 為 原 則 同 時 間 洽 同 一 廠 商 承 作 者, 其 採 購 金 額 應 加 總 計 算 11 採 購 標 的 規 格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依 功 能 或 效 益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機 關 所 擬 定 採 用 或 適 用 之 技 術 規 格, 其 所 標 示 之 擬 採 購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特 性, 諸 如 品 質 性 能 安 全 尺 寸, 在 目 的 及 效 果 上 均 不 得 限 制 競 爭 招 標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商 名 專 利 設 計 或 型 式 特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但 無 法 以 精 確 之 方 式 說 明 招 標 要 求, 而 已 在 招 標 文 件 內 註 明 諸 如 或 同 等 品 字 樣 者, 不 在 此 限 ( 採 26) 同 等 品 : 指 經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其 功 能 效 益 標 準 或 特 性 不 低 於 招 標 文 件 所 要 求 或 提 及 者 ( 細 25) 12 12

採 購 標 的 規 格 - 不 當 之 作 法 抄 襲 特 定 廠 商 之 規 格 資 料 超 出 需 求 或 與 需 求 無 關 之 規 格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指 定 特 定 廠 牌 之 規 格 或 型 號 或 特 定 國 家 或 協 會 之 標 準 而 未 允 許 同 等 品 型 錄 須 蓋 代 理 廠 商 之 章 型 錄 須 為 正 本 限 型 錄 上 之 規 格 必 須 與 招 標 規 格 一 字 不 差 非 屬 必 要 卻 限 制 不 同 組 件 須 由 相 同 廠 牌 所 組 成 指 定 進 口 品 13 採 購 標 的 規 格 - 不 當 作 法 規 定 廠 商 須 在 嘉 義 市 設 有 營 業 處 規 定 投 標 文 件 須 檢 附 ISO 認 證 規 定 投 標 時 須 具 備 指 定 之 設 備 規 定 開 標 時 須 攜 帶 資 格 文 件 之 正 本 規 定 投 標 時 須 檢 附 原 廠 製 造 證 明 原 廠 保 固 證 明 原 廠 品 質 保 證 書 限 定 公 部 門 或 國 內 之 實 績 規 定 資 格 與 履 約 能 力 無 關 ( 如 採 購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卻 規 定 須 具 備 民 間 公 證 人 資 格 ) 13 14

其 他 1 萬 元 ( 含 )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者, 須 有 1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估 價 單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萬 元 以 下 財 物 需 填 寫 非 消 耗 品 增 加 單 一 萬 元 以 上 財 物 需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收 據 或 發 票 需 確 實 粘 貼 於 支 出 粘 貼 憑 證 送 出 前 各 欄 位 請 確 認 勿 漏 章 15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適 用 機 關 應 利 用 本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前 項 適 用 機 關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得 不 利 用 本 契 約, 並 應 將 其 情 形 通 知 訂 約 機 關 ( 共 6) 正 當 理 由 之 認 定 價 格 較 低 功 能 不 同 緊 急 需 用 (89.6.26 工 程 企 89017619 號 函 ) 採 用 價 格 較 低 功 能 不 同 理 由 應 先 行 另 案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方 可 進 行 採 購, 有 關 採 用 緊 急 需 用 理 由 得 先 行 採 購 後 再 另 案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再 辦 理 核 銷 程 序 如 發 現 契 約 價 格 高 於 市 場 行 情, 可 利 用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商 品 市 價 通 報 機 制 通 報 訂 約 機 關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辦 理 查 價 (103.6.24 工 程 企 字 第 10300214070 號 函 ) 16 1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程 序 常 犯 之 錯 誤 請 購 單 列 印 格 式 錯 誤 請 購 單 核 章 內 容 錯 誤 請 購 單 內 未 敘 明 用 途 及 經 費 來 源 逾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未 附 財 物 購 置 俢 繕 申 請 書 逾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未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驗 收 核 銷 時 未 附 請 購 單 正 本 核 銷 時 未 附 驗 收 單 驗 收 紀 錄 未 簽 章 發 票 或 收 據 日 期 須 於 驗 收 日 期 之 後 17 學 校 2 18 15

19 20 16

21 身 心 障 礙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庇 護 工 場, 所 生 產 之 物 品 及 其 提 供 之 服 務, 於 合 理 價 格 及 一 定 金 額 (100 萬 元 ) 以 下 者,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及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之 機 構 團 體 私 立 學 校 應 優 先 採 購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69 條 ) 範 圍 : 食 品 手 工 藝 品 清 潔 用 品 園 藝 產 品 輔 助 器 具 家 庭 用 品 印 刷 品 環 保 再 生 碳 粉 匣 ( 產 品 代 工 )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項 目 依 優 先 採 購 辦 法, 各 單 位 優 先 採 購 結 果 須 達 法 定 比 率 5% 22 17

23 24 18

25 平 時 登 入 逐 筆 統 計 建 檔, 於 年 底 將 統 計 資 料 送 所 屬 院 中 心 處 室 為 單 位 進 行 彙 整 後 送 事 務 組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26 19

Q & A 請 參 閱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網 頁 27 事 務 組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介 紹 姓 名 職 稱 負 責 單 位 ( 項 目 ) 洪 泉 旭 組 長 採 購 案 10 萬 元 以 下 ( 總 務 長 丙 章 ) 核 章 周 育 慶 專 員 全 校 10 萬 元 以 下 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審 核 張 如 松 技 士 農 學 院 圖 書 館 期 刋 採 購 ( 紙 本 ) 吳 榮 山 組 員 生 科 院 師 範 學 院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採 購 蔡 仲 瑜 書 記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10 萬 以 下 採 購 審 核 ( 行 政 單 位 ) 陳 雅 萍 組 員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進 修 部 身 心 障 礙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採 購 業 務 蘇 美 蓉 組 員 行 政 單 位 圖 書 館 電 子 期 刋 10 萬 以 下 採 購 審 核 ( 教 學 單 位 ) 聯 絡 電 話 :2717110-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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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主 講 人 : 主 計 室 謝 勝 文 主 任 23

2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實 務 主 計 室 講 師 : 謝 勝 文 主 任 104 年 6 月 10 日 綱 要 經 費 結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一 般 支 出 憑 證 貳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參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肆 印 領 清 冊 及 個 人 領 據 經 費 報 支 憑 證 範 例 說 明 25

經 費 結 報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一 般 支 出 憑 證 : 統 一 發 票 ( 或 收 據 ) 應 載 明 1. 買 受 人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2. 購 買 日 期 3. 購 買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4. 加 蓋 商 號 之 發 票 章 ( 或 收 據 章 ) 發 票 收 據 之 品 名 欄 若 以 外 文 書 寫 者, 請 擇 要 譯 註 中 文, 另 有 關 單 據 有 外 文 部 分 亦 請 擇 要 譯 註 中 文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請 要 求 輸 入 本 校 統 編 : 66019206; 若 未 輸 入 統 編, 應 請 營 業 人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向 廠 商 洽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感 熱 紙 ) 報 支 經 費 時, 請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 發 票 號 碼 ),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取 具 普 通 收 據 時, 應 注 意 運 用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之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廠 商 是 否 有 使 用 發 票, 俾 單 據 合 法 核 銷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 址 :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 IEW/24) 公 示 資 料 查 詢 項 下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網 頁 26

書 面 資 料 改 正 書 寫 錯 誤 應 注 意 事 項 1.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印 領 清 冊 之 金 額 或 相 關 資 料 修 改 時, 請 經 辦 人 在 改 正 處 簽 名 證 明 2. 統 一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不 得 於 統 一 發 票 上 塗 改 3. 支 出 憑 證 ( 例 如 : 收 據 領 據 ) 之 總 數 書 寫 錯 誤, 應 由 原 出 具 者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簽 名 證 明 金 額 一 萬 元 以 下 之 案 件,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先 行 墊 付,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案 件 不 得 墊 付 貳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 (1/3)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出 差 應 於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線 上 簽 核 差 勤 系 統 事 前 上 網 申 請 出 差, 奉 准 後 始 得 出 差 助 理 人 員 出 差 填 具 紙 本 之 出 差 申 請 單, 免 會 人 事 室, 但 請 主 持 人 應 於 出 差 申 請 單 上 之 人 事 室 欄 位 蓋 章 學 生 因 公 出 差 應 於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各 項 作 業 申 請 點 選 學 生 因 公 出 差 申 請, 奉 准 後 完 成 請 假 出 差 手 續 出 差 事 畢, 於 15 日 內 填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及 核 准 之 出 差 申 請 單 結 報 旅 費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內 各 欄 位 請 核 實 填 列 ( 尤 其 職 級 欄 務 請 填 列 正 確, 以 利 審 核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 27

出 差 以 服 務 機 關 所 在 地 為 報 支 旅 費 之 起 ( 終 ) 點 (2/3) 有 關 以 手 機 票 證 搭 乘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取 據 之 購 票 證 明 核 銷 經 費, 依 行 政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4 年 5 月 6 日 主 會 財 字 第 1041500063B 號 函 說 明,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略 以, 搭 乘 高 鐵 者,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核 實 報 支, 又 據 高 鐵 公 司 告 以, 以 手 機 票 證 方 式 搭 乘 高 鐵 者, 可 於 搭 乘 日 出 站 時 臨 櫃 取 得 或 透 由 網 路 下 載 購 票 證 明 爰 透 由 上 開 方 式 取 得 之 購 票 證 明, 均 可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又 基 於 網 路 下 載 購 票 證 明 係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列 印, 故 請 由 報 支 者 本 誠 信 原 則 就 其 真 實 性 負 責, 並 於 該 證 明 簽 名 後 作 為 報 支 憑 證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特 任 級 人 員 簡 任 級 人 員 ( 第 十 至 十 四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雇 員 技 工 駕 駛 及 工 友 ) (3/3) 交 通 費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部 會 及 相 當 部 會 之 首 長 副 首 長 得 乘 坐 商 務 艙 ( 車 廂 ) 或 相 同 之 座 ( 艙 ) 位, 其 餘 人 員 乘 坐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 均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覈 實 報 支 其 餘 交 通 工 具, 不 分 等 次 覈 實 報 支 住 宿 費 每 日 上 限 2,200 1,800 1,600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雜 每 費 日 400 備 註 : 一 約 聘 ( 僱 ) 人 員 依 其 原 定 職 等 按 本 表 分 等 數 額 報 支 28

參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 (1/2) 出 差 應 於 事 前 提 出 出 差 申 請, 奉 准 後 始 得 出 差 出 差 事 畢 後 15 日 內 填 具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及 核 准 之 出 差 申 請 單 結 報 旅 費 報 支 國 外 旅 費 應 檢 附 之 單 據 如 下 : 1. 機 票 部 份 :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2)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前 項 以 外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除 本 國 境 內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前 項 以 外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除 本 國 境 內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生 活 費 : 按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標 準 報 支 ; 但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30% 報 支 公 差 人 員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均 以 當 日 留 宿 之 區 為 列 支 數 額 3. 註 冊 費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等 辦 公 費 用 均 應 檢 據 報 支 4.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保 額 以 400 萬 元 為 上 限 5. 出 差 人 員 報 支 旅 費 日 期 應 以 本 國 日 期 計 算, 其 出 國 前 已 辦 妥 結 匯 者, 依 匯 價 報 支,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報 支 (2/2) 29

肆 印 領 清 冊 及 個 人 領 據 : (1/2) 屬 於 個 人 之 給 與 ( 主 持 人 費 薪 資 臨 時 工 資 工 讀 金 等 ), 請 以 清 單 請 購 登 帳, 並 一 律 以 存 帳 方 式 存 入 個 人 金 融 帳 號, 不 得 代 墊 外 籍 人 士 應 代 扣 之 所 得 稅 會 因 居 留 期 間 而 有 不 同 之 稅 率, 請 先 行 向 出 納 組 查 詢 報 支 臨 時 工 資 及 工 讀 金, 除 印 領 清 冊 外, 需 另 檢 附 工 作 日 誌 表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演 講 費 : 領 據 應 註 明 講 座 給 付 標 準, 並 檢 附 授 課 課 程 表 ( 內 含 上 課 日 期 時 間 ) 出 席 費 : 每 次 會 議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視 會 議 諮 詢 性 質 酌 予 支 給 稿 費 審 查 費 等 : 領 據 應 註 明 字 數 及 支 給 標 準 (2/2) 30

經 費 報 支 憑 證 範 例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須 註 明 買 受 人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日 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及 金 額 等 1. 收 據 或 發 票 漏 ( 未 ) 註 明 買 受 人 日 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或 金 額 大 寫 登 載 錯 誤 等 2. 發 票 數 量 只 寫 一 批, 未 另 加 註 明 細 NOTE 收 據 請 務 必 加 蓋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NOTE 一 批 ( 式 ), 請 務 必 詳 細 註 明 清 單 明 細 31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違 失 ( 錯 誤 態 樣 ) 支 出 金 額 達 二 千 元 以 上 者, 應 儘 量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應 取 得 發 票 收 執 聯 進 行 經 費 核 銷, 若 為 3 聯 式 發 票 應 同 時 附 收 執 聯 及 扣 抵 聯 核 銷 誤 以 扣 抵 聯 或 影 本 辦 理 核 銷 三 聯 式 發 票, 於 經 費 核 銷 漏 ( 未 ) 將 收 執 聯 與 扣 抵 聯 一 併 黏 貼 附 上 NOTE 1.2 聯 式 發 票 收 執 聯 核 銷 2.3 聯 式 發 票 應 將 扣 抵 聯 與 收 執 聯 依 序 一 併 黏 貼 附 上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違 失 ( 錯 誤 態 樣 ) 收 銀 機 式 發 票 及 電 子 發 票 應 鍵 入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66019206), 發 票 未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簽 章 發 票 漏 ( 未 ) 鍵 入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66019206); 漏 ( 未 )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 或 已 於 發 票 上 加 註 中 文 說 明, 經 手 人 却 未 簽 章 NOTE 學 校 統 編 66019206 NOTE 若 沒 有 品 名 應 加 註 明 細, 並 應 由 經 手 人 簽 章 32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態 樣 )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因 無 法 長 時 間 保 存, 各 機 關 ( 構 ) 員 工 向 廠 商 洽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感 熱 紙 ) 報 支 經 費 時, 請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 發 票 號 碼 ),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各 機 關 ( 構 ) 員 工 向 廠 商 洽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感 熱 紙 ) 報 支 經 費 時, 未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NOTE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未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24 條 規 定,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應 另 行 開 立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未 請 廠 商 另 行 開 立 收 據 ( 領 據 ) 內 容 金 額 應 正 確 並 以 國 字 表 達, 若 有 修 改 應 請 出 具 人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核 章 ( 簽 名 ) 1. 收 據 ( 領 據 ) 金 額 有 誤 或 新 台 幣 金 額 以 數 字 書 寫 ( 錯 誤 ex:5,360) 2. 修 改 處 漏 ( 未 ) 簽 章 或 承 辦 人 自 行 修 正 核 章 NOTE 1. 若 有 修 改 應 由 出 具 人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2. 新 臺 幣 金 額 表 達 為 國 字 33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1. 經 費 報 支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或 財 物 購 置 修 繕 申 請 應 註 明 用 途 說 明 2. 經 手 人 驗 收 證 明 人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批 示 等 欄 位 應 予 核 章 1. 未 註 明 用 途 2. 經 手 人 驗 收 證 明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院 院 長 批 示 等 欄 位 漏 未 核 章 3. 經 手 人 與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可 同 一 人 3. 承 辦 人 與 驗 收 人 同 一 人 4. 若 款 項 代 墊 代 墊 人 應 簽 名 及 加 註 薪 資 代 碼 5. 擬 結 報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金 額 時, 請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之 金 額 欄 註 明 實 付 金 額 元 並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6. 單 據 應 黏 貼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多 張 單 據 按 黏 貼 線, 由 上 而 下 黏 貼 整 齊 ; 黏 貼 單 據 時 應 注 意 勿 黏 蓋 住 發 票 號 碼 及 日 期, 應 以 能 清 楚 看 見 發 票 編 號 及 日 期 為 主 4. 代 墊 款 代 墊 人 漏 ( 未 ) 簽 名 及 薪 資 代 碼 5. 擬 核 銷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金 額, 未 加 註 實 付 或 經 手 人 未 簽 章 6. 單 據 未 黏 貼, 僅 以 訂 書 針 固 定 ; 發 票 號 碼 及 日 期 黏 貼 時 被 蓋 住 NOTE 請 詳 細 註 明 用 途 不 可 為 同 一 人 擬 結 報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金 額 時, 請 於 金 額 欄 註 明 實 付 並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或 核 章 代 墊 款 代 墊 人 簽 名 34

NOTE 請 用 膠 水 黏 貼 固 定, 勿 用 訂 書 針, 以 免 遞 送 過 程 中 憑 証 掉 落 遺 失 NOTE 單 據 請 按 憑 證 黏 貼 線, 由 上 而 下 黏 貼 整 齊 1 2 注 意 事 項 常 見 可 能 漏 失 ( 錯 誤 情 形 ) 1.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應 填 日 期 出 差 地 點, 出 差 事 由 及 具 領 人 應 簽 章 2.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不 支 雜 費 ( 例 如 1 名 薦 任 組 員 出 差, 雜 費 為 400 元 ) (1) 屬 出 席 會 議 出 差 1 日 :400 元 (2) 屬 出 席 會 議 出 差 半 日 :200 元 (3) 屬 訓 練 性 質 研 討 會 : 不 支 雜 費 0 元 1.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漏 未 登 填 日 期 出 差 地 點 等 或 具 領 人 未 簽 章 2. 出 差 申 請 單 與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內 出 差 之 日 期 地 點 不 一 致 3. 參 加 研 討 會 講 習 說 明 會 等 屬 訓 練 性 質 者 未 依 規 定 仍 報 支 雜 費 4.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未 使 用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 清 單 報 支 5. 未 註 明 出 差 事 由 及 各 項 會 議 之 性 質 35

NOTE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請 使 用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 清 單 報 支 NOTE 訓 練 講 習 不 支 雜 費 NOTE 出 差 人 ( 具 領 人 ) 應 簽 章 結 語 講 習 內 容 係 依 當 下 法 規 資 料 整 理, 執 行 經 費 結 報 時, 仍 須 依 據 最 新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依 據 97 年 10 月 28 日 台 審 部 一 字 第 0970006172 號 函 : 審 計 部 查 核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因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處 行 政 罰 鍰 之 結 果, 存 有 該 等 罰 鍰 肇 因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所 致, 如 逕 由 公 款 支 付, 顯 有 欠 當 為 避 免 上 述 所 提 情 形 致 公 帑 損 失 情 事 發 生, 請 各 機 關 應 確 實 檢 視 業 務 執 行 之 管 控 作 業 有 無 應 補 強 之 處, 嗣 後 倘 發 生 類 此 情 事, 並 應 依 規 定 嚴 以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36

報 告 完 畢 謝 謝 聆 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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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公 文 流 程 處 理 與 寫 作 實 務 主 講 人 : 秘 書 室 范 惠 珍 專 門 委 員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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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報 告 人 : 專 門 委 員 范 惠 珍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6 月 10 日 報 告 大 綱 觀 念 交 流 & 前 言 文 書 處 理 參 考 法 規 及 依 據 公 文 概 述 公 文 結 構 用 語 及 擬 稿 方 式 公 文 寫 作 及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41

觀 念 交 流 - 身 在 公 門 好 修 行 做 一 天 和 尚 敲 一 天 鐘 觀 念 交 流 - 價 值 觀 的 拉 距 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 有 人 這 樣 做 ) V.S 不 經 一 事 不 長 一 智 ( 我 要 不 要 這 樣 做 ) 42

觀 念 交 流 做 一 天 和 尚 敲 一 天 鐘 - 處 理 好 公 文 是 公 務 員 的 基 本 責 任 公 文 是 公 務 傳 達 溝 通 的 工 具 - 溝 通 傳 達 行 政 作 為 及 行 政 處 分 藉 良 好 的 公 文 撰 擬 與 處 理 來 完 成 工 欲 善 其 事, 必 先 利 其 器 - 良 好 的 公 文 撰 擬 及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就 是 利 器 前 言 流 程 - 完 成 一 件 事 情 的 過 程 公 文 流 程 - 文 書 自 收 文 或 交 辦 起 至 發 文 歸 檔 止 之 全 部 流 程 公 文 - 處 理 公 務 之 文 書 ( 是 公 務 傳 達 溝 通 的 工 具 ) 適 用 於 : 機 關 內 部 間 ( 橫 向 縱 向 ) 機 關 與 機 關 間 機 關 與 人 民 間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間 43

前 言 如 何 讓 公 文 辦 理 更 順 暢 熟 悉 業 務 ( 法 規 規 定 人 事 時 地 物 ) 除 了 溝 通 還 是 溝 通 ( 縱 向 橫 向 上 下 左 右 ) 展 現 誠 意 文 書 處 理 參 考 法 規 及 依 據 (1)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14 條 )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及 附 錄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 文 書 處 理 部 分 ( 共 94 條, 依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更 具 體 規 定 文 書 處 理 細 節 )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本 校 首 頁 - 人 事 室 -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http://www.ncyu.edu.tw/personnel/gradation.aspx?site_cont ent_sn=15294 44

文 書 處 理 參 考 法 規 及 依 據 (2) 文 書 處 理 相 關 釋 例 (1040105 更 新 版 ) 文 書 流 程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公 文 寫 作 變 革 : 橫 式 書 寫 阿 拉 伯 數 字 電 子 化 作 業 公 文 自 民 國 94 年 開 始 採 橫 式 書 寫, 及 為 因 應 電 子 化 作 業, 相 關 法 規 亦 隨 之 修 正 這 樣 的 改 變 是 以 前 的 公 務 員 無 法 想 像 的 好 的 文 書 處 理 依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及 相 關 規 定 ( 通 案 ) 熟 悉 權 責 各 該 法 規 ( 個 案 ) 用 心 ( 需 先 協 商 部 分 應 先 協 商 ) 細 心 ( 最 後 要 送 出 之 前 再 檢 查 一 遍 ) 應 留 意 追 蹤 承 辦 公 文 流 向 及 辦 理 情 形 45

公 文 概 述 (1) 何 謂 公 文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1 條 稱 公 文 者, 謂 處 理 公 務 之 文 書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定 義 文 書 之 意 義 處 理 公 務 或 與 公 務 有 關 之 一 切 資 料 機 關 與 機 關 或 機 關 與 人 民 往 來 之 公 文 書, 機 關 內 部 通 行 之 文 書 公 文 以 外 之 文 書 而 與 公 務 有 關 者 公 文 概 述 (2) 公 文 類 別 依 現 行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規 定 分 為 六 種 : 令 呈 咨 函 公 告 其 他 公 文 令 : 公 布 法 律 發 布 法 規 命 令 及 人 事 命 令 時 使 用 呈 : 對 總 統 有 所 呈 請 或 報 告 時 用 咨 : 總 統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公 文 往 復 時 用 46

公 文 概 述 (3) 公 文 類 別 函 : 各 機 關 理 公 務 公 文 往 復 時 使 用, 有 下 列 情 形 : 上 級 機 關 對 所 屬 下 級 機 關 有 所 指 示 交 辦 批 復 時 下 級 機 關 對 上 級 機 關 有 所 請 求 或 報 告 時 同 級 機 關 或 不 相 隸 屬 機 關 間 行 文 時 民 眾 與 機 關 間 之 申 請 及 答 復 時 公 告 : 各 機 關 對 公 眾 有 所 宣 布 時 用 得 張 貼 於 機 關 之 公 布 欄 電 子 公 布 欄, 或 利 用 報 刊 等 大 眾 傳 播 工 具 廣 為 宣 布 如 需 他 機 關 處 理 者, 得 另 行 檢 送 公 文 概 述 (4) 公 文 類 別 其 他 公 文 : 書 函 開 會 通 知 單 會 勘 通 知 單 公 務 電 話 紀 錄 其 他 定 型 化 處 理 之 公 文 ( 完 工 報 告 申 請 表 等 ) 手 諭 簽 報 告 箋 函 或 便 箋 聘 書 證 明 書 證 書 或 執 照 契 約 書 提 案 紀 錄 節 略 說 帖 等 依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前 述 各 款 之 公 文 必 要 時 得 以 電 報 電 報 交 換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 之 47

公 文 處 理 程 序 公 文 處 理 程 序 收 文 處 理 : 簽 收 拆 驗 分 文 編 號 登 錄 傳 遞 ( 文 書 組 ) 文 件 簽 辦 : 擬 辦 送 會 陳 核 核 定 ( 承 辦 人 核 稿 人 ) 文 稿 擬 判 : 擬 稿 會 稿 核 稿 判 行 發 文 處 理 : 繕 印 校 對 蓋 印 及 簽 署 編 號 登 錄 封 發 送 達 ( 文 書 組 ) 歸 檔 處 理 : 依 檔 案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公 文 結 構 ( 函 書 函 ) 機 關 名 稱 文 別 聯 絡 方 式 受 文 者 欄 發 文 日 期 字 號 速 別 密 等 附 件 欄 本 文 (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 正 副 本 函 蓋 校 長 簽 名 章 書 函 及 開 會 通 知 蓋 機 關 全 銜 條 戳 48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1)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 活 用 三 段 式 ) 主 旨 全 文 精 要, 說 明 行 文 目 的 與 期 望, 應 力 求 具 體 扼 要 ( 不 超 過 150 字 ) 說 明 ( 經 過 原 因 ) 案 情 必 須 就 依 據 事 實 來 源 或 理 由 作 較 詳 細 之 敘 述, 無 法 於 主 旨 段 容 納 時, 於 本 段 說 明 ( 附 件 可 於 主 旨 或 本 段 說 明 ) 49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2) 公 文 本 文 分 段 ( 活 用 三 段 式 ) 辦 法 ( 建 議 請 求 擬 辦 核 示 事 項 ) 向 受 文 者 提 出 之 具 體 要 求 無 法 在 主 旨 內 簡 述 時, 用 本 段 列 舉 其 分 項 條 列 內 容 過 於 繁 雜 或 含 有 表 格 型 態 時, 應 編 列 為 附 件 承 辦 人 可 依 公 文 複 雜 程 度 選 擇 採 取 一 段 二 段 或 三 段 式 製 作 公 文, 能 一 段 完 成 則 不 必 用 二 段 ( 範 例 - 三 段 式 ) 公 文 製 作 要 領 公 文 製 作 要 領 文 字 使 用 - 簡 淺 明 確 實 際 作 業 - 力 求 正 確 清 晰 簡 明 迅 速 整 潔 一 致 完 整 格 式 正 確 - 依 公 文 格 式 製 作 條 理 分 明 - 依 據 來 源 理 由 經 過 附 件 用 語 適 切 - 態 度 禮 貌 用 語 應 顧 及 公 務 倫 理 訴 求 清 楚 - 最 好 一 文 一 事 50

公 文 用 語 (1) 公 文 用 語 目 的 期 望 及 准 駁 用 語 - 以 用 在 主 旨 為 宜 稱 謂 用 語 - 發 文 者 對 受 文 者 之 稱 謂 及 自 稱 直 接 稱 謂 用 語 間 接 稱 謂 用 語 一 般 用 語 - 起 首 語 引 敘 語 經 辦 語 准 駁 語 請 示 語 附 送 語 結 束 語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及 用 語 公 文 語 彙 法 制 用 字 用 語 補 充 數 字 用 法 公 文 用 語 (2) 期 望 用 語 得 視 需 要 酌 用 請 希 請 核 示 ; 請 鑒 核 : 請 受 文 者 核 定, 以 利 發 文 者 依 核 示 事 項 辦 理 ( 上 行 文 ) 請 核 備 : 為 尊 重 受 文 者, 行 文 受 文 者 報 備 ( 上 行 文 ) 請 查 照 : 請 受 文 者 查 明 後 依 文 中 所 述 辦 理 請 辦 理 見 復 : 請 受 文 者 辦 妥 後 務 必 回 復 發 文 者 ( 平 行 文 ) 51

公 文 用 語 (3) 目 的 期 望 及 准 駁 用 語 舉 例 請 備 查 : 為 尊 重 受 文 者, 行 文 受 文 者 報 備 准 予 核 備 或 同 意 備 查 : 回 復 同 意 行 文 機 關 請 求 應 予 照 准 ; 未 便 照 准 請 查 明 見 復 : 請 受 文 者 查 明 後 務 必 回 復 發 文 者 希 照 辦 : 希 受 文 者 依 文 照 辦 ( 下 行 文 ) 希 辦 理 見 復 : 希 受 文 者 辦 妥 後 務 必 回 復 發 文 者 文 書 處 理 擬 稿 方 式 (1) 簽 先 簽 後 稿 簽 稿 並 陳 以 稿 代 簽 之 使 用 時 機 簽 : 係 指 依 案 情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處 理 意 見 或 解 決 問 題 之 方 案 簽 請 核 示 簽 應 依 主 旨 說 明 擬 辦 三 段 式 辦 理 案 情 簡 單 之 簽, 可 使 用 便 簽, 不 分 段, 以 條 列 式 簽 擬 創 簽 時 應 留 意 撰 簽 的 日 期 ( 尤 其 是 用 舊 檔 案 來 改 者 ) 簽 擬 人 及 簽 章 之 一 致 性 (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 52

文 書 處 理 擬 稿 方 式 (2) 先 簽 後 稿 : 指 案 情 內 容 複 雜, 必 須 先 行 簽 准 後 再 辦 稿 之 案 件 1. 制 定 訂 定 修 正 廢 止 法 令 案 件 2. 有 關 政 策 性 或 重 大 興 革 案 件 3. 牽 涉 較 廣, 會 商 未 獲 結 論 案 件 4. 擬 提 決 策 會 議 討 論 案 件 5. 重 要 人 事 案 件 6. 其 他 性 質 重 要 必 須 先 行 簽 請 核 定 案 件 文 書 處 理 擬 稿 方 式 (3) 簽 稿 併 陳 : 簽 及 稿 二 者 均 需 經 由 首 長 核 准 始 得 發 文, 可 將 簽 與 稿 一 併 陳 核 ( 簽 稿 都 需 核 章 ) 1. 文 稿 內 容 須 另 為 說 明 或 對 以 往 處 理 情 形 須 酌 加 析 述 之 案 件 2. 依 法 准 駁, 但 案 情 特 殊 須 加 說 明 之 案 件 3. 須 限 時 辦 發 不 及 先 行 請 示 之 案 件 以 稿 代 簽 : 一 般 案 情 簡 單, 或 例 行 承 轉 之 案 件, 可 以 稿 代 簽 ( 稿 面 核 章 ) 53

公 文 撰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公 文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 (1) 數 字 用 語 具 一 般 數 字 意 義 ( 如 代 碼 身 分 證 日 期 時 間 計 量 單 位, 統 計 數 據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2) 數 字 用 語 屬 描 述 性 用 語 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書 名 人 名 慣 用 語 )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3) 屬 法 規 條 款, 應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規 定 辦 理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1) 公 文 辦 理 時 限 文 書 處 理 應 隨 到 隨 辦 隨 辦 隨 送, 不 得 積 壓 各 類 公 文 處 理 期 限 : 一 般 公 文 最 速 件 :1 日 速 件 :3 日 普 通 件 :6 日 54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2) 公 文 會 簽 會 核 時 限 最 速 件 :1 小 時 速 件 :2 小 時 普 通 件 :4 小 時 會 辦 之 文 件, 受 會 單 位 應 視 同 速 件, 並 依 收 發 文 程 序 辦 理 同 仁 應 養 成 隨 到 隨 辦 隨 辦 隨 傳 電 子 實 體 合 一 之 精 神 簽 辦 或 傳 送 公 文 ; 並 落 實 代 理 公 文 處 理 時 限 (3) 限 期 公 文 ( 無 須 填 速 別 ) 來 文 或 依 其 他 規 定 訂 有 期 限 之 公 文, 應 依 其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 若 限 期 太 久 或 定 期 陳 報 表 報, 可 影 印 或 錄 案 存 辦, 文 先 歸 檔 ) 來 文 訂 有 期 限 者, 如 受 文 機 關 收 文 時 已 逾 文 中 所 訂 期 限 者, 該 文 得 以 普 通 件 處 理 或 應 洽 來 文 機 關 確 定 辦 理 時 限 變 更 來 文 所 訂 期 限 者, 須 聯 繫 來 文 機 關 確 認 55

發 文 函 稿 常 見 問 題 (1) 應 釐 清 受 文 者 正 副 本 ( 影 響 期 望 語 及 稱 謂 語 使 用 ) 開 會 通 知 單 出 列 席 者 以 姓 名 職 銜 書 寫, 例 如 : 李 安 進 主 任 秘 書 范 惠 珍 專 門 委 員 許 文 權 組 長 附 件 名 稱 及 數 量 未 敘 明 或 附 件 名 稱 與 內 文 附 件 名 稱 不 一 致 承 辦 人 未 留 意 發 文 係 以 學 校 名 義 發 文 ( 爰 稱 謂 語 應 以 本 校 或 本 校 OO 學 系, 而 誤 用 本 處 或 本 中 心 等 文 字 ) 錯 別 字 或 漏 字 ( 完 成 公 文 製 作 未 再 仔 細 檢 視 ) 發 文 函 稿 常 見 問 題 (2) 上 行 文 或 平 行 文 期 望 語 使 用 不 當 未 留 意 引 用 依 據 與 受 文 者 之 關 係 ( 例 如 縣 市 政 府 轉 知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獎 學 金 申 請 或 發 放 辦 法 ) 主 旨 太 冗 長 或 太 簡 短 ( 例 有 關 00 案 請 參 說 明 - 主 旨 應 說 明 行 文 目 的 與 期 望 ) 附 件 內 容 有 誤 ( 急 就 章 或 以 過 去 檔 案 修 改 未 完 全 檢 視 內 容, 尤 其 是 辦 理 日 期 時 間 人 數 金 額 人 名 等 ) 56

發 文 函 稿 常 見 問 題 (3) 依 據 未 註 明 完 整 ( 缺 函 文 日 期 或 字 號 - 依 據 貴 會 103 年 7 月 30 日 漁 發 會 字 第 1036331 號 函 辦 理 ) 受 文 者 未 使 用 全 銜 ( 農 委 會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說 明 或 辦 法 若 只 有 一 項, 應 直 接 接 說 明 段 或 辦 法 段 下 書 寫, 無 需 另 起 一 行 冠 項 次 ( 說 明 : 依 據 ) 儘 量 簡 潔 避 免 贅 字 ( 例 如 " 之 " 或 " 的 " 等 - 讀 讀 看 ) 公 文 撰 寫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1) 公 文 期 望 目 的 及 稱 謂 用 語 空 格 問 題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1 日 以 書 函 檢 轉 行 政 院 104 年 3 月 25 日 函 示 略 以 為 期 使 各 機 關 處 理 公 文 有 一 致 遵 循 標 準, 自 即 日 起 有 關 公 文 之 期 望 目 的 及 稱 謂 用 語 均 無 需 挪 抬 ( 空 格 ) 例 如 請 查 照 請 查 照 請 鑒 核 請 鑒 核 57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1) 單 位 內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單 位 內 各 組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應 先 取 得 共 識 再 送 會 相 關 單 位, 避 免 公 文 在 單 位 內 來 回, 延 宕 辦 理 時 間 案 情 複 雜 或 會 簽 單 位 過 多 時 會 簽 單 位 過 多 者 建 議 以 協 調 會 紀 錄 取 代 會 簽 意 見 案 情 較 複 雜 公 文 需 先 協 調 有 共 識 再 簽 擬, 避 免 單 位 間 意 見 不 一 致 之 公 文 往 返 時 間 及 單 位 間 之 和 諧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2) 文 書 處 理 簡 化 可 用 直 接 辦 稿 或 簽 稿 併 送 時, 不 必 先 簽 後 辦 可 用 電 話 會 議 會 談 紀 錄 時, 不 必 行 文 例 行 公 文 可 予 定 型 化 時, 不 必 重 複 簽 辦 不 必 要 的 副 本 不 必 抄 送 能 合 併 處 理 一 稿 發 文 時, 不 必 一 事 數 稿 分 別 發 文 通 案 公 文, 可 一 次 直 接 發 行 至 應 達 層 級 時, 應 一 次 下 達, 不 必 逐 級 層 轉 58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3) 簡 簽 之 使 用 各 承 辦 人 收 到 文 書 組 分 送 之 公 文 時, 若 公 文 無 適 當 之 空 白 位 置 可 簽 擬 意 見, 或 簽 擬 之 意 見 需 會 送 其 他 單 位 表 示 意 見 時, 請 使 用 簡 簽 或 會 核 單 格 式, 並 輸 入 學 校 收 文 號 檔 號 等 ; 惟 簡 簽 僅 適 用 於 外 部 來 文 時 用 內 部 創 簽 仍 應 由 筆 硯 公 文 系 統 製 作 並 取 號 管 控 流 程, 以 利 追 蹤 公 文 辦 理 流 程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4) 簽 註 日 期 及 時 間 問 題 文 書 處 理 過 程 中 之 有 關 人 員, 均 應 於 文 面 適 當 位 置 蓋 章 或 簽 名, 並 註 明 時 間 ( 例 如 11 月 8 日 16 時, 得 縮 記 為 1108/1600), 以 明 責 任 簽 名 必 須 清 晰, 以 能 辨 明 為 何 人 所 簽 註 明 決 行 層 級 承 辦 人 需 參 考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於 文 面 註 明 決 行 層 級, 落 實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59

公 文 處 理 實 務 上 常 見 問 題 (5) 歸 檔 經 機 關 首 長 ( 校 長 ) 核 示 或 依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各 單 位 主 管 決 行 之 公 文 一 定 要 記 得 辦 完 隨 時 歸 檔 ( 送 本 校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文 書 組 ), 避 免 檔 案 遺 失 或 時 間 過 久 忘 記 歸 檔 之 風 險 單 位 存 查 各 單 位 之 創 簽 文 於 核 示 後 亦 應 於 電 子 公 文 辦 理 單 位 存 查 並 將 檔 案 分 類 歸 檔 以 備 查 考 文 書 保 密 (1) 各 機 關 員 工 對 於 本 機 關 任 何 文 書, 除 經 允 許 公 開 者 外, 應 保 守 機 密, 不 得 洩 漏 文 書 之 處 理, 不 得 隨 意 散 置 或 出 示 他 人 各 級 人 員 經 辦 案 件, 無 論 何 時, 不 得 以 職 務 上 之 秘 密 作 私 人 談 話 資 料 非 經 辦 人 員 不 得 查 詢 業 務 範 圍 以 外 之 公 務 事 件 60

文 書 保 密 (2) 文 書 之 核 判 會 簽 會 稿 時, 不 得 假 手 本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員, 更 不 得 交 與 本 案 有 關 之 當 事 人 文 書 放 置 時, 應 置 於 公 文 夾 內, 以 防 止 被 他 人 窺 視 下 班 或 臨 時 離 開 辦 公 室 時, 應 將 公 文 收 藏 於 辦 公 桌 抽 屜 或 公 文 櫃 內 並 即 加 鎖 文 書 保 密 (3) 職 務 上 不 應 知 悉 或 不 應 持 有 之 公 文 資 料, 不 得 探 悉 或 持 有 因 職 務 而 持 有 之 機 密 文 件, 應 保 存 於 辦 公 處 所, 並 隨 時 檢 查, 無 繼 續 保 存 之 必 要 者, 應 繳 還 原 發 單 位 ; 無 法 繳 回 者 應 銷 毀 之 承 辦 機 密 文 書 人 員, 發 現 承 辦 或 保 管 之 機 密 文 已 洩 漏 遺 失 或 判 斷 可 能 洩 漏 遺 失 時, 應 即 報 告 所 屬 主 管 查 明 處 理 61

心 得 分 享 及 期 許 不 畏 歷 練 及 改 變, 增 加 自 己 全 方 位 能 力 有 所 為 有 所 不 為, 不 重 過 程 重 結 果 工 作 上 一 份 成 就 感 應 是 大 於 一 份 薪 水 的 意 義 公 務 員 是 一 份 定 義 自 己 一 生 價 值 所 在 的 志 業 公 務 員 依 法 行 政, 更 應 本 專 業 有 積 極 的 作 為 做 一 個 快 樂 有 自 信 的 公 務 員 敬 請 指 教 62

主 題 : 人 事 業 務 說 明 及 員 工 權 益 主 講 人 : 人 事 室 李 青 珊 組 長 人 事 室 劉 玉 玲 組 長 63

6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主 講 人 : 人 事 室 李 青 珊 組 長 劉 玉 玲 組 長 1 目 錄 兼 課 兼 職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員 工 福 利 考 核 獎 懲 訓 練 進 修 保 險 - 給 付 標 準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65 2

目 錄 兼 課 兼 職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員 工 福 利 考 核 獎 懲 訓 練 進 修 保 險 - 給 付 標 準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3 兼 課 及 兼 職 規 定 66 4

公 務 人 員 兼 職 法 令 規 定 : 一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二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捐 ( 補 ) 助 財 團 法 人 及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職 務 規 定 5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但 投 資 於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監 督 之 農 工 礦 交 通 或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而 其 所 有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公 務 員 利 用 權 力 公 款 或 公 務 上 之 秘 密 消 息 而 圖 利 者, 依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處 斷 ; 其 他 法 令 有 特 別 處 罰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其 離 職 者, 亦 同 公 務 員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者, 應 先 予 撤 職 67 6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依 法 令 或 經 指 派 兼 職 者, 於 離 去 本 職 時, 其 兼 職 亦 應 同 時 免 兼 7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相 關 函 釋, 請 見 人 事 室 網 頁 熱 門 服 務 專 區 68 8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捐 ( 補 ) 助 財 團 法 人 及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職 務 規 定 一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董 監 事 部 分 : ( 一 )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務 上 對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有 直 接 監 督 關 係 者, 不 得 兼 任 其 董 監 事 職 務 ( 二 ) 行 政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以 科 長 或 相 當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事 業 機 構, 以 事 業 總 機 構 一 級 副 主 管 及 分 支 機 構 ( 附 屬 單 位 ) 首 長 以 上 之 主 管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三 )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專 任 聘 僱 人 員, 不 得 兼 任 政 府 投 資 或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董 監 事 及 其 他 執 行 業 務 之 重 要 職 務 9 公 務 人 員 二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財 團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部 分 : ( 一 )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徹 底 檢 討 派 兼 財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情 形, 如 非 確 屬 業 務 需 要, 均 不 得 再 派 員 兼 任 ( 二 ) 行 政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以 科 長 或 相 當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事 業 機 構, 以 事 業 總 機 構 一 級 副 主 管 及 分 支 機 構 ( 附 屬 單 位 ) 首 長 以 上 之 主 管 人 員 兼 任 為 限 ( 三 )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專 任 聘 僱 人 員, 不 得 兼 任 政 府 捐 ( 補 ) 助 財 團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及 其 他 執 行 業 務 之 重 要 職 務 69 10

公 務 人 員 兼 課 法 令 規 定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5.01.23. 局 考 字 第 0 九 五 00 六 0 五 六 四 一 號 書 函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教 學 工 作,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除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登 記 外, 並 得 以 加 班 補 休 方 式 辦 理, 惟 仍 應 受 每 週 兼 課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之 限 制 11 校 務 基 金 專 案 人 員 兼 課 及 兼 職 法 令 規 定 : 本 校 專 案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26 條 本 校 員 工 非 經 校 長 同 意, 不 得 在 校 內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70 12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 法 規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本 校 差 勤 管 理 要 點 本 校 教 職 員 加 班 管 制 要 點 本 校 教 職 員 因 公 出 差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13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本 校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依 工 作 需 求 實 施 加 班 輪 班 輪 值 及 延 長 工 時 得 於 加 班 後 6 個 月 內 補 休 因 故 不 能 工 作 時, 應 先 行 請 假, 核 准 後 方 可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但 遇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手 續 嚴 禁 代 人 刷 卡, 違 反 者 一 律 以 記 過 處 分 71 14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為 上 午 8 點 至 下 午 17 點,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僅 有 上 午 8 點 至 8 點 30 分, 上 午 請 假 者, 應 於 下 午 1 點 前 刷 卡 到 公 8 時 31 分 上 班 應 請 假 1 小 時 (8 時 至 9 時 ) 9 時 1 分 上 班 應 請 假 2 小 時 (8 時 至 10 時 ), 餘 類 推 當 日 請 假 未 滿 1 日, 離 開 時 應 刷 退 漏 刷 卡 應 於 三 日 內 填 本 校 職 員 上 下 班 未 刷 卡 登 記 表 送 人 事 室 補 登 15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中 午 12 點 至 下 午 1 點 應 辦 公 服 勤, 加 班 時 數 累 計 於 寒 暑 假 補 休 以 時 為 單 位 請 假, 請 假 時 數 與 上 班 時 數 合 計 需 滿 8 小 時 ( 不 含 中 午 1 小 時 ), 於 8 時 10 分 上 班, 提 早 2 小 時 下 班, 請 假 時 間 應 為 15 時 至 17 時, 但 15 時 10 分 以 後 始 得 下 班 72 16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系 統 內 點 選 加 班 補 休 假 別, 再 點 選 補 休 情 形, 可 查 詢 個 人 補 休 紀 錄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之 加 班, 一 律 線 上 申 請 加 班, 並 以 加 班 補 休 假 別 申 請 補 休 系 統 會 按 照 加 班 日 期 先 後 自 動 扣 除 已 補 休 時 數, 但 已 逾 6 個 月 時 數 自 動 失 效 17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出 差 : 以 國 內 出 差 單 申 請, 勿 以 公 假 或 公 出 申 請 公 假 :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情 形 者 公 出 : 上 班 時 間, 短 時 間 外 出 處 理 公 務, 仍 應 刷 退, 因 處 理 公 務 未 能 於 規 定 上 下 班 時 間 刷 卡 者, 應 申 請 差 假 73 18

工 作 時 間 規 定 公 假 一 奉 派 參 加 政 府 召 集 之 集 會 二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考 試,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三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四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主 辦 之 各 項 投 票 五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者 六 奉 派 或 奉 准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進 修,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但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七 奉 派 考 察 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八 應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邀 請,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會 議 或 活 動, 或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答 辯,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九 參 加 本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十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強 制 隔 離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事 由 而 罹 病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一 依 考 試 院 訂 定 之 激 勵 法 規 規 定 給 假 者 19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74 20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適 用 規 定 適 用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1. 曠 職 繼 續 達 1 日 未 達 2 日 或 1 年 內 累 積 逾 2 日 未 達 5 日 者, 予 以 記 過 處 分 ; 曠 職 繼 續 達 4 日 或 1 年 內 累 積 達 10 日 者, 記 貳 大 過 處 分 並 予 以 免 職 2. 病 假 延 長 期 限 已 滿 或 請 公 傷 假 已 滿 期 限 兩 年, 仍 不 能 銷 假,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3. 前 項 人 員 自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已 逾 一 年 仍 未 痊 癒 者, 應 依 法 規 辦 理 退 休 退 職 或 資 遺 專 案 人 員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及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 曠 職 繼 續 達 1 日 未 達 2 日 或 一 年 內 累 積 逾 2 日 未 達 5 日 者, 予 以 記 過 處 分 2.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職 3 日 或 1 個 月 內 曠 職 達 6 日 者, 本 校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21 各 假 別 准 假 日 數 及 規 定 重 點 說 明 事 假 ( 含 家 庭 照 顧 假 ) 病 假 ( 含 生 理 假 ) 產 前 假 陪 產 假 補 休,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喪 假 休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各 項 假 別 請 參 職 員 差 假 一 覽 表 出 國 應 於 2 週 前 填 送 紙 本 出 國 申 請 表 75 22

員 工 福 利 23 員 工 福 利 生 日 禮 券 :1,200 元 教 師 節 禮 券 :300 元 資 深 行 政 人 員 禮 券 :2,000 元 (10 年 ) 3,000 元 (20 年 )4,000 元 (30 年 )5,000 元 (40 年 ) 托 育 服 務 : 本 校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提 供 本 校 同 仁 子 女 優 先 入 學 76 24

員 工 福 利 社 團 活 動 : 一 年 補 助 5000 元 本 校 設 有 網 球 桌 球 羽 球 休 閒 登 山 有 氧 運 動 樂 活 自 行 車 太 極 拳 福 智 中 華 花 藝 明 心 讀 書 會 等 社 團 文 康 活 動 : 每 年 辦 理 新 春 團 拜 及 健 行 桌 球 躲 避 球 帶 式 橄 欖 球 全 校 運 動 會 等 體 育 活 動 與 民 間 業 者 簽 訂 優 惠 措 施 : 提 供 優 質 又 優 惠 的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店 家, 同 仁 可 至 人 事 室 網 頁 / 熱 門 服 務 / 員 工 生 活 服 務 區, 查 詢 參 考 擇 用 25 員 工 福 利 本 校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 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簽 訂 契 約 期 限 內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就 醫 診 療 優 惠 與 保 健 諮 詢 ( 如 中 醫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牙 科 眼 科 婦 產 科 身 心 醫 學 科 )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 1. 提 供 本 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公 務 人 員,2 年 1 次 之 政 府 健 康 檢 查 方 案 2. 配 合 學 務 處 每 學 年 度 辦 理 之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針 對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團 體 特 優 價 77 26

考 核 獎 懲 27 考 核 獎 懲 適 用 規 定 進 用 類 別 適 用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1.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2.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3.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專 案 人 員 1. 勞 動 基 準 法 2. 本 校 進 用 契 僱 人 員 及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3. 本 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本 校 績 優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教 師 及 職 員 選 拔 要 點 78 28

考 核 獎 懲 平 時 考 核 進 用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人 員 考 核 時 間 每 年 4 月 8 月 每 年 7 月 考 核 項 目 工 作 知 能 及 公 文 績 效 創 新 研 究 及 簡 化 流 程 服 務 態 度 品 德 操 守 領 導 協 調 能 力 ( 主 管 )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等 計 6 項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考 核 紀 錄 等 級 分 A B C D E, 考 列 D 或 E 者, 主 管 應 與 受 考 人 面 談 分 A B C D E 平 時 獎 懲 獎 勵 分 嘉 獎 記 功 記 大 功, 懲 處 分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29 考 核 獎 懲 另 予 考 績 ( 考 評 )& 年 終 考 績 ( 核 ) 進 用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人 員 辦 理 時 間 每 年 12 月 辦 理 每 年 12 月 辦 理 考 核 項 目 1. 工 作 50% 2. 操 行 20% 3. 學 識 15% 4. 才 能 15% 1. 工 作 (50 分 ): 時 效 (20 分 ) 負 責 (20 分 ) 勤 勉 (10 分 ) 2. 操 行 (20 分 ): 配 合 度 (10 分 ) 言 行 (10 分 ) 3. 學 識 才 能 (30 分 ): 表 達 (10 分 ) 學 識 (10 分 ) 教 育 訓 練 (10 分 ) 考 核 等 第 甲 等..80 分 以 上, 晉 本 俸 1 級 給 與 1 個 月 俸 給, 年 功 俸 最 高 俸 級, 給 2 個 月 俸 給 乙 等..70 分 上 不 滿 80 分, 晉 本 俸 1 級 給 與 半 個 月 俸 給, 年 功 俸 最 高 俸 級, 給 1.5 個 月 俸 給 丙 等..60 分 上 不 滿 70 分, 留 原 俸 級 丁 等.. 不 滿 60 分, 免 職 另 予 考 績 依 上 開 等 第 結 果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但 不 晉 級 79 壹 等..80 分 以 上, 續 聘 1 年 並 晉 薪 1 級 貳 等..70 分 至 79 分, 續 聘 1 年 不 予 晉 級 連 續 2 年 考 列 貳 等 不 予 續 聘 參 等..70 分 以 下, 不 予 續 聘 另 予 考 評 考 列 壹 等 或 貳 等, 得 予 續 聘 不 晉 級, 考 列 參 等 不 予 續 聘 30

考 核 獎 懲 注 意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1.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曠 職 1 日 或 累 積 達 2 日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14 日 者,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2. 延 長 病 假 6 個 月 以 上 得 考 列 丙 等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1. 年 度 考 核 內 請 事 病 假 合 計 14 日 以 上, 但 特 殊 原 因 且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不 在 此 限 2. 延 長 病 假 3 個 月 以 上 或 獎 懲 抵 銷 後 仍 累 積 記 過 處 分 初 評 不 得 考 列 壹 等 31 考 核 獎 懲 本 校 績 優 職 員 選 拔 在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績 均 列 甲 等 或 年 終 考 評 均 列 壹 等, 且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事 蹟 之 一 者, 得 選 拔 為 本 校 績 優 職 員 1. 辦 理 重 要 工 作, 規 劃 周 密, 克 服 困 難,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並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2. 對 經 辦 業 務, 認 真 負 責 積 極 創 新, 表 現 優 異, 提 出 有 關 論 著 或 具 體 改 進 辦 法, 經 採 行 確 具 成 效 者 3. 奉 公 守 法, 廉 潔 自 持, 且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4. 對 儀 器 設 備 之 維 護 改 良, 能 減 少 損 害, 節 省 公 帑, 並 能 提 高 教 學 與 研 究 效 率 者 5. 對 校 務 設 施,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經 採 行 成 效 卓 著 者 6. 適 時 消 弭 意 外 事 件 或 重 大 變 故 之 發 生, 或 已 發 生 能 處 置 得 宜, 免 遭 嚴 重 損 失 者 7. 執 行 職 務, 聞 聲 救 苦, 發 揮 主 動 積 極 精 神, 克 服 困 難,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8. 其 他 在 工 作 品 德 學 術 等 方 面, 有 具 體 特 殊 事 蹟, 足 為 全 校 同 仁 之 楷 模 者 80 32

考 核 獎 懲 年 終 獎 金 任 職 至 年 終 滿 1 年 以 上 者, 給 與 1.5 個 年 終 獎 金 任 職 至 年 終 未 滿 1 年 者, 依 在 職 期 間 比 例 計 算 33 訓 練 進 修 81 34

訓 練 進 修 進 修 學 位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服 務 滿 1 年 以 上, 大 學 學 位 每 學 期 補 助 1 萬 元 ; 碩 士 學 位 補 助 6000 元 進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補 助 2 萬 元, 碩 士 學 位 至 多 補 助 2 學 年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服 務 滿 2 年 以 上, 不 予 補 助, 每 週 最 高 給 與 8 小 時 公 假 年 資 計 至 學 期 開 始 前 1 月 止 以 上 僅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35 訓 練 進 修 在 職 訓 練 人 事 室 每 年 將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表 行 文 各 單 位, 調 查 各 單 位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彙 整 簽 辦 後 於 暑 假 期 間 或 學 期 中 辦 理 各 類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 如 新 進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知 能 ), 置 於 人 事 室 / 熱 門 服 務 / 終 身 學 習 / 教 育 訓 練 教 材 區, 供 同 仁 隨 時 下 載 研 讀 82 36

訓 練 進 修 終 身 學 習 進 用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專 案 工 作 人 員 指 定 課 程 每 人 需 參 加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課 程 2 小 時 以 上 ( 實 體 及 數 位 皆 可 ) 學 習 時 數 至 8 月 底 以 前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至 10 月 底 以 前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未 達 前 項 各 訓 練 時 數 標 準 者, 列 入 年 終 考 績 ( 評 ) 之 參 考 依 據 37 保 險 - 給 付 標 準 83 38

公 務 人 員 生 活 津 貼 支 給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結 婚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2 個 月 薪 俸 額 2 個 月 薪 俸 額 給 付 內 容 本 人 符 合 公 保 規 定 支 領 生 育 給 付 者 不 得 申 請 配 偶 如 為 公 務 人 員 可 申 請 差 額 部 分 喪 葬 補 助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5 個 月 薪 俸 額 3 個 月 薪 俸 額 子 女 死 亡 子 女 在 臺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住, 就 讀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以 下 小 學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正 式 生, 可 按 規 定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9 公 保 支 給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生 育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給 付 內 容 2 個 月 薪 俸 額 依 6 個 月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數 計 算 依 6 個 月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數 60% 計 算 依 10 年 投 保 年 資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計 算 因 公 :36 個 月 非 因 公 :30 個 月 2 個 月 薪 俸 額 依 6 個 月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數 計 算 給 與 父 母 及 配 偶 給 與 3 個 月 子 女 未 滿 12 歲 給 與 1 個 月, 年 滿 12 歲 未 滿 25 歲 給 與 2 個 月 84 40

公 保 支 給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內 容 殘 廢 全 殘 廢 : 因 公 :36 個 月 (6 個 月 保 險 薪 半 殘 廢 : 因 公 :18 個 月 俸 平 均 數 計 算 ) 養 老 給 付 (10 年 投 保 年 資 保 險 薪 俸 平 均 計 算 ) 非 因 公 :30 個 月 非 因 公 :15 個 月 部 份 殘 廢 : 因 公 :8 個 月 非 因 公 : 6 個 月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每 滿 1 年 給 與 1.2 個 保 險 俸 額, 最 高 以 42 個 月, 辦 理 優 存 者 最 高 以 36 個 月 為 限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每 滿 1 年 在 給 付 率 0.75% 至 1.3% 間 核 給, 最 高 以 35 年 總 給 付 率 最 高 以 45.5% 俟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法 律 修 正 通 過 後 施 行 41 勞 保 給 付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傷 病 給 付 普 通 傷 病 職 業 傷 病 失 能 給 付 給 付 內 容 普 通 傷 害 或 普 通 疾 病, 不 能 工 作 之 第 4 日 起 給 付,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50%, 給 付 6 個 月 ; 投 保 年 資 滿 1 年 再 加 發 6 個 月 因 執 行 職 務 致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不 能 工 作 之 第 4 日 起, 第 1 年 內 給 付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70%; 第 2 年 起, 給 付 投 保 薪 資 的 50% 治 療 後 仍 不 能 期 待 治 療 效 果, 經 醫 院 診 斷 為 永 久 失 能, 並 符 合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規 定 ( 共 分 12 類 15 級 220 項 ), 給 付 平 均 日 投 保 薪 資 的 30 日 ~1200 日 ; 如 因 職 業 傷 病 可 依 給 付 標 準 增 給 50% 85 42

勞 保 給 付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老 年 給 付 ( 最 高 60 個 月 之 月 投 保 薪 資 平 均 計 算 ) 生 育 給 付 (6 個 月 投 保 薪 資 平 均 計 算 ) 年 金 給 付 一 次 給 付 本 人 給 付 內 容 下 列 擇 優 發 給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按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0.775% 計 算 並 加 計 3000 元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按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1.55% 計 算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給 付 1 個 月 ; 超 過 十 五 年, 每 滿 1 年, 給 付 2 個 月 滿 半 年 以 1 年 計 最 高 45 個 月 生 育 補 助 費 60 日 43 勞 保 給 付 標 準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內 容 死 亡 給 付 本 人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5 個 月 遺 屬 年 金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期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標 準 計 算 後 金 額 之 半 數 發 給 遺 屬 年 金 保 險 有 效 期 保 險 年 資 每 滿 1 年 按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1.55% 計 算 職 業 死 亡 另 1 次 發 給 10 個 月 遺 屬 津 年 資 未 滿 1 年, 給 付 10 個 月 ; 貼 ( 一 滿 1 年 未 滿 1 年, 給 付 20 個 次 支 領 ) 月 ; 滿 2 年, 給 付 30 個 月 職 業 致 死 不 論 年 資, 一 律 給 付 40 個 月 父 母 配 偶 3 個 月 子 女 年 滿 12 歲 2.5 個 月 未 滿 12 歲 1.5 個 月 86 44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45 87 46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本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目 的 1. 發 現 並 協 助 公 務 同 仁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能 之 相 關 問 題, 使 其 能 以 健 康 的 身 心 投 入 工 作, 提 昇 其 工 作 士 氣 及 服 務 效 能 2.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樂 活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更 以 預 防 性 的 觀 念 創 造 一 個 有 效 率 與 活 力 的 工 作 文 化, 提 昇 組 織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47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內 容 諮 詢 專 線 心 理 諮 詢 包 括 壓 力 調 適 人 際 關 係 情 緒 管 理 生 涯 各 階 段 重 大 危 機 之 因 應 與 管 理 等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 服 務 專 線 :05 2732439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9 點 至 下 午 5 點 法 律 諮 詢 包 括 買 賣 房 屋 或 汽 ( 機 ) 車 糾 紛 購 屋 或 租 屋 契 約 民 刑 法 解 釋 民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等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服 務 88 張 雯 峰 律 師 : 服 務 專 線 (05)2781693 2751480 蔡 碧 仲 律 師 : 服 務 專 線 :(05)2778188, 2719197 48

心 理 及 精 神 支 持 機 制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理 財 諮 詢 醫 療 諮 詢 理 財 保 險 規 劃 及 購 屋 節 稅 等 諮 詢 服 務 包 括 飲 食 營 養 運 動 保 健 用 藥 安 全 健 康 檢 查 評 估 建 議 各 項 衛 教 等 諮 詢 服 務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派 駐 本 校 駐 點 服 務 理 財 專 員 何 曉 貞 專 員 : 服 務 專 線 : (05)2286600#205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30 分 於 行 政 大 樓 4 樓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社 區 護 理 室 服 務 專 線 :05-2765041#6160~6163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社 區 健 康 組 服 務 專 線 :05-2756000#3307 49 ~ 謝 謝 聆 聽 ~ 8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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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1 行 政 機 關 公 文 製 作 表 解 行 政 機 關 公 文 製 作 表 解 基 本 要 求 : 簡 淺 明 確 1. 正 確 2. 清 晰 3. 簡 明 4. 迅 速 5. 整 潔 6. 一 致 7. 完 整 一 公 文 類 別 與 結 構 ( 一 ) 公 文 類 別 1. 令 : (1) 公 布 法 律 發 布 法 規 命 令 解 釋 性 規 定 與 裁 量 基 準 之 行 政 規 則 : 可 不 分 段 (2) 發 布 法 規 命 令 及 人 事 命 令 : 格 式 由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3) 蓋 用 機 關 印 信 2. 呈 : 限 對 總 統 使 用 3. 咨 : 總 統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間 使 用 4. 函 : (1) 上 級 機 關 對 下 級 機 關 (2) 下 級 機 關 對 上 級 機 關 (3) 同 級 或 不 隸 屬 機 關 (4) 民 眾 與 機 關 間 5. 公 告 : (1) 向 公 眾 或 特 定 對 象 宣 布 (2) 張 貼 公 布 欄 ( 蓋 機 關 印 信 ) (3) 利 用 報 刊 等 傳 播 (4) 得 用 表 格 處 理 (5) 登 報 公 告 免 署 職 稱 姓 名 6. 其 他 公 文 : 書 函 開 會 ( 會 勘 ) 通 知 單 公 務 電 話 紀 錄 手 令 或 手 諭 簽 報 告 箋 函 或 便 簽 聘 書 證 明 書 證 書 或 執 照 契 約 書 提 案 紀 錄 節 略 說 帖 定 型 化 表 單 ( 二 ) 公 文 結 構 : 1. 主 旨 : (1) 全 文 精 要 說 明 目 的 與 期 望 (2) 力 求 具 體 扼 要 (3) 不 分 段 一 項 完 成 (4) 能 用 主 旨 1 段 完 成 的 勿 分 割 為 2 段 3 段 (5) 定 有 辦 理 或 復 文 期 限 的 須 敘 明 2. 說 明 : (1) 敘 述 事 實 來 源 經 過 或 理 由 勿 重 複 期 望 語 ( 如 請 核 示 請 查 照 等 ) (2) 只 摘 述 來 文 要 點 (3) 提 出 處 理 方 法 分 析 ( 簽 ) (4) 公 告 用 改 為 依 據 指 出 法 條 或 機 關 名 稱 (5) 須 列 明 副 本 收 受 者 的 作 為 附 件 名 稱 份 數 3. 辦 法 : (1)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或 處 理 意 見 勿 重 複 期 望 語 (2) 視 內 容 改 稱 建 議 請 求 擬 辦 公 告 事 項 核 示 事 項 (3) 公 告 改 為 公 告 事 項 或 說 明 (4)3 段 式 內 容 截 然 劃 分 避 免 重 複 ( 三 ) 注 意 事 項 : 一 文 一 事 一 項 一 意 條 列 次 序 : 採 一 字 ( 符 號 ) 一 碼 為 原 則 二 公 文 用 語 與 用 字 ( 一 ) 稱 謂 用 : 1. 上 級 對 下 級 稱 貴 2. 下 級 對 上 級 稱 鈞 鈞 長 大 ( 無 隸 屬 ) 3. 機 關 或 首 長 對 屬 員 稱 臺 端 4. 間 接 對 機 關 團 體 稱 全 銜 或 簡 銜 必 要 時 稱 該 5. 間 接 對 機 關 職 員 稱 職 銜 6. 機 關 對 人 民 稱 先 生 女 士 或 通 稱 臺 端 君 7. 平 行 稱 貴 8. 自 稱 稱 本 9. 行 文 數 機 關 或 單 位 時, 如 於 文 內 同 時 提 及 通 稱 貴 機 關 或 貴 單 位 ( 二 ) 期 望 用 : 視 需 要 酌 用 希 請 查 照 照 辦 辦 理 見 復 核 示 鑒 核 請 轉 行 照 辦 轉 行 轉 告 ( 三 ) 統 一 用 字 ( 語 ): 公 布 身 分 占 有 徵 稅 帳 目 牴 觸 計 畫 策 劃 雇 員 僱 用 聲 請 ( 對 法 院 ) 申 請 ( 對 機 關 ) 關 於 紀 錄 記 錄 領 事 館 蒐 集 儘 量 貫 徹 澈 底 設 機 關 置 人 員 第 九 十 八 條 第 一 百 條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制 定 ( 法 律 ) 訂 定 ( 命 令 ) ( 四 ) 注 意 事 項 : 1. 使 用 標 點 符 號 2. 避 免 艱 深 費 解 無 意 義 模 稜 兩 可 3. 肯 定 堅 定 互 相 尊 重 4. 阿 拉 伯 字 註 明 承 辦 月 日 時 分 5. 法 條 條 文 序 數 不 用 大 寫 6. 司 法 審 判 文 書 另 訂 實 施 公 文 改 革 目 的 發 揮 溝 通 意 見 功 能 普 遍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51 120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2 法 律 統 一 用 字 表 中 華 民 國 62 年 3 月 13 日 立 法 院 ( 第 1 屆 ) 第 5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及 第 78 會 期 第 17 次 會 議 認 可 用 字 舉 例 統 一 用 字 曾 見 用 字 說 明 公 布 分 布 頒 布 布 佈 徵 兵 徵 稅 稽 徵 徵 征 部 分 身 分 分 份 帳 帳 目 帳 戶 帳 賬 韭 菜 韭 韮 礦 礦 物 礦 藏 礦 鑛 釐 訂 釐 定 釐 厘 使 館 領 館 圖 書 館 館 舘 穀 穀 物 穀 谷 行 蹤 失 蹤 蹤 踪 妨 礙 障 礙 阻 礙 礙 碍 賸 餘 賸 剩 占 占 有 獨 占 占 佔 牴 觸 牴 抵 雇 員 雇 主 雇 工 雇 僱 名 詞 用 雇 僱 僱 用 聘 僱 僱 雇 動 詞 用 僱 贓 物 贓 臟 黏 貼 黏 粘 計 畫 畫 劃 名 詞 用 畫 策 劃 規 劃 擘 劃 劃 畫 動 詞 用 劃 蒐 集 蒐 搜 52 121

菸 葉 菸 酒 菸 煙 儘 先 儘 量 儘 盡 麻 類 亞 麻 麻 蔴 電 表 水 表 表 錶 擦 刮 刮 括 拆 除 拆 撤 磷 硫 化 磷 磷 燐 貫 徹 徹 澈 澈 底 澈 徹 祗 祗 只 副 詞 並 並 并 連 接 詞 聲 請 聲 申 對 法 院 用 聲 請 申 請 申 聲 關 於 對 於 於 于 給 與 與 予 給 與 實 物 給 予 授 予 予 與 對 行 政 機 關 用 申 請 給 予 名 位 榮 譽 等 抽 象 事 物 紀 錄 紀 記 名 詞 用 紀 錄 記 錄 記 紀 動 詞 用 記 錄 事 蹟 史 蹟 遺 蹟 蹟 跡 蹤 跡 跡 蹟 糧 食 糧 粮 覆 核 覆 複 復 查 復 複 複 驗 複 復 53 122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3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中 華 民 國 62 年 3 月 13 日 立 法 院 ( 第 1 屆 ) 第 51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認 可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設 機 關 置 人 員 如 : 教 育 部 組 織 法 第 五 條 : 教 育 部 設 文 化 局, 如 :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九 條 : 司 法 院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特 任... 第 九 十 八 條 不 寫 為 : 第 九 八 條 第 一 百 條 不 寫 為 : 第 一 00 條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不 寫 為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不 寫 為 : 自 公 佈 之 日 施 行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自 由 刑 之 處 分, 用 處, 不 用 科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處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準 用 第 條 之 規 定 罰 金 用 科 不 用 處, 且 不 寫 為 :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罰 鍰 用 處 不 用 科, 且 不 寫 為 : 處 五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法 律 條 文 中, 引 用 本 法 其 他 條 文 時, 不 寫 本 法 第 條 而 逕 書 第 條 如 :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者,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法 律 條 文 中, 引 用 本 條 其 他 各 項 規 定 時, 不 寫 本 條 第 項, 而 逕 書 第 項 如 刑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依 第 一 項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者, 自 裁 判 確 定 時 發 生 效 力 制 定 與 訂 定 法 律 之 創 制, 用 制 定 ; 行 政 命 令 之 制 作, 用 訂 定 54 123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製 定 製 作 書 表 證 照 冊 據 等, 公 文 書 之 製 成 用 製 定 或 製 作, 即 用 製 不 用 制 一 二 三 四 五 法 律 條 文 中 之 序 數 不 用 大 寫, 即 不 寫 為 壹 貳 參 六 七 八 九 十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佰 仟 百 千 零 萬 法 律 條 文 中 之 數 字 零 萬 不 寫 為 : 0 万 55 124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4 標 點 符 號 用 法 表 符 號 名 稱 用 法 舉 例 句 號, 逗 號 用 在 一 個 意 義 完 整 文 句 的 後 面 用 在 文 句 中 要 讀 斷 的 地 方 公 告 商 店 負 責 人 張 三 營 業 地 址 變 更 本 工 程 起 點 為 仁 愛 路, 終 點 為 頓 號 用 在 連 用 的 單 字 詞 語 短 句 的 中 間 1 建 什 田 旱 等 地 目 2 河 川 地 耕 地 特 種 林 地 等 3 不 求 報 償 沒 有 保 留 不 計 任 何 代 價 ; 分 號 用 在 下 列 文 句 的 中 間 : 1 並 列 的 短 句 2 聯 立 的 復 句 1 知 照 改 為 查 照 ; 遵 辦 改 為 照 辦 ; 遵 照 具 報 改 為 辦 理 見 復 2 出 國 人 員 於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撰 寫 報 告, 向 部 報 備 ; 否 則 限 制 申 請 出 國 : 冒 號 用 在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文 句 後 面 : 1 下 文 有 列 舉 的 人 事 物 時 2 下 文 是 引 語 時 3 標 題 4 稱 呼 1 使 用 電 話 範 圍 如 次 :(1) (2) 2 接 行 政 院 函 : 3 主 旨 : 4 部 長 :? 問 號! 驚 歎 號 用 在 發 問 或 懷 疑 文 句 的 後 面 用 在 表 示 感 嘆 命 令 請 求 勸 勉 等 文 句 的 後 面 1 本 要 點 何 時 開 始 正 式 實 施 為 宜? 2 此 項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如 何? 1 又 怎 能 達 成 這 一 為 民 造 福 的 要 求! 2 來 努 力 創 造 我 們 共 同 的 事 業 共 同 的 榮 譽! 56 125

附 錄 4 標 點 符 號 用 法 表 符 號 名 稱 用 法 舉 例 引 號 用 在 下 列 文 句 的 後 面,( 先 用 單 引, 後 用 雙 引 ): 1 引 用 他 人 的 詞 句 2 特 別 著 重 的 詞 句 1 總 統 說 : 天 下 只 有 能 負 責 的 人, 才 能 有 擔 當 2 所 謂 效 率 觀 念 已 經 為 我 們 所 接 納 破 折 號 表 示 下 文 語 意 有 轉 折 或 下 文 對 上 文 的 註 釋 1 各 級 人 員 一 律 停 止 休 假 - 即 使 已 奉 准 有 案 的, 也 一 律 撤 銷 2 政 府 就 好 比 是 一 部 機 器 - 一 部 為 民 服 務 的 機 器 刪 節 號 用 在 文 句 有 省 略 或 表 示 文 意 未 完 的 地 方 憲 法 第 58 條 規 定, 應 將 提 出 立 法 院 的 法 律 案 預 算 案 提 出 於 行 政 院 會 議 () 夾 註 號 在 文 句 內 要 補 充 意 思 或 註 釋 時 用 的 1 公 文 結 構, 採 用 主 旨 說 明 辦 法 ( 簽 為 擬 辦 )3 段 式 2 臺 灣 光 復 節 (10 月 25 日 ) 應 舉 行 慶 祝 儀 式 57 126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附 錄 5: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一 為 使 各 機 關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之 數 字 使 用 有 一 致 之 規 範 可 循,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數 字 用 語 具 一 般 數 字 意 義 ( 如 代 碼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編 號 發 文 字 號 日 期 時 間 序 數 電 話 傳 真 郵 遞 區 號 門 牌 號 碼 等 ) 統 計 意 義 ( 如 計 量 單 位 統 計 數 據 等 ) 者, 或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表 示 較 清 楚 者,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三 數 字 用 語 屬 描 述 性 用 語 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書 名 人 名 店 名 頭 銜 等 ) 慣 用 語 者, 或 以 中 文 數 字 表 示 較 妥 適 者,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四 數 字 用 語 屬 法 規 條 項 款 目 編 章 節 款 目 之 統 計 數 據 者, 以 及 引 敘 或 摘 述 法 規 條 文 內 容 時,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 但 屬 法 規 制 訂 修 正 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者, 應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8 127

附 錄 5 公 文 書 橫 附 式 錄 書 6 寫 公 數 文 字 作 使 法 用 舉 原 例 則 數 字 用 法 舉 例 一 覽 表 阿 拉 伯 數 字 / 中 文 數 字 用 語 類 別 代 號 ( 碼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編 號 發 文 字 號 用 法 舉 例 ISBN 988-133-005-1 M234567890 附 表 ( 件 )1 院 臺 秘 字 第 0930086517 號 臺 79 內 字 第 095512 號 序 數 第 4 屆 第 6 會 期 第 1 階 段 第 1 優 先 第 2 次 第 3 名 第 4 季 第 5 會 議 室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第 7 組 阿 拉 伯 數 字 日 期 時 間 民 國 93 年 7 月 8 日 93 年 度 21 世 紀 公 元 2000 年 7 時 50 分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520 就 職 典 禮 72 水 災 921 大 地 震 911 恐 怖 事 件 228 事 件 38 婦 女 節 延 後 3 週 辦 理 電 話 傳 真 (02)3356-6500 郵 遞 區 號 門 牌 號 碼 1005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孝 東 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 計 量 單 位 150 公 分 35 公 斤 30 度 2 萬 元 5 角 35 立 方 公 尺 7.36 公 頃 統 計 數 據 ( 如 百 分 比 金 額 人 數 比 數 等 ) 80% 3.59%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1 萬 500 元 639,442,789 人 1:3 59 128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阿 拉 伯 數 字 / 中 文 數 字 中 文 數 字 用 語 類 別 描 述 性 用 語 用 法 舉 例 一 律 一 致 性 再 一 次 一 再 強 調 一 流 大 學 前 一 年 一 分 子 三 大 面 向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一 次 補 助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社 會 每 一 位 同 仁 一 支 部 隊 一 套 規 範 不 二 法 門 三 生 有 幸 新 十 大 建 設 國 土 三 法 組 織 四 法 零 歲 教 育 核 四 廠 第 一 線 上 第 二 專 長 第 三 部 門 公 正 第 三 人 第 一 夫 人 三 級 制 政 府 國 小 三 年 級 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書 名 人 名 店 名 頭 銜 等 ) 九 九 峰 三 國 演 義 李 四 五 南 書 局 恩 史 瓦 第 三 世 慣 用 語 ( 如 星 期 比 例 概 數 約 數 ) 星 期 一 週 一 正 月 初 五 十 分 之 一 三 讀 三 軍 部 隊 約 三 四 天 二 三 百 架 次 幾 十 萬 分 之 一 七 千 餘 人 二 百 多 人 法 規 條 項 款 目 編 章 節 款 目 之 統 計 數 據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共 分 15 編 415 條 條 文 阿 拉 伯 數 字 法 規 內 容 之 引 敘 或 摘 述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44 條 規 定 : 違 反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1 千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兒 童 出 生 後 10 日 內, 接 生 人 如 未 將 出 生 之 相 關 資 料 通 報 戶 政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44 條 規 定, 可 處 1 千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60 129

附 錄 5 公 文 書 橫 附 式 錄 書 6 寫 公 數 文 字 作 使 法 用 舉 原 例 則 阿 拉 伯 數 字 / 中 文 數 字 中 文 數 字 用 語 類 別 法 規 制 訂 修 正 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公 文 書 ( 如 令 函 法 規 草 案 總 說 明 條 文 對 照 表 等 ) 用 法 舉 例 行 政 院 令 : 修 正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條 文 行 政 院 函 : 修 正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財 產 管 理 第 五 十 點 第 五 十 一 點 第 五 十 二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生 效...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 爰 擬 具 法 草 案, 計 五 十 一 條 關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之 說 明 欄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六 條 之 說 明 : 一 關 稅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計 算 關 稅 完 稅 價 格 附 加 比 例 已 減 低 為 百 分 之 五, 本 條 第 一 項 爰 予 配 合 修 正 61 130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62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發 布 令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修 正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申 請 設 置 辦 法 第 十 條 附 修 正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申 請 設 置 辦 法 第 十 條 院 長 ( 首 長 職 銜 簽 字 章 ) 印 信 位 置 ( 限 : 令 公 告 使 用 ) 131

裝 訂 線 受 文 者 : 函 稿 蓋 章 戳 參 考 範 例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函 ( 稿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主 旨 : 為 杜 流 弊, 節 省 公 帑,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請 轉 知 所 屬 照 辦 說 明 : 一 依 本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據 查 目 前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仍 有 未 按 規 定 公 開 招 標 之 情 事, 或 施 工 期 間 變 更 原 設 計, 以 及 一 再 請 求 追 加 預 算, 致 弊 端 叢 生, 浪 費 公 帑 辦 法 :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二 各 單 位 之 工 程 應 將 施 工 圖 設 計 圖 契 約 書 結 構 圖 會 議 紀 錄 等 工 程 資 料, 報 請 上 級 單 位 審 核, 非 經 核 准,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正 本 : 臺 灣 省 政 府 福 建 省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副 本 : 抄 本 : 院 長 會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決 行 註 記 : 簽 署 原 則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而 右 簽 打 字 校 對 監 印 發 文 說 明 : 有 關 檔 號 保 存 年 限 收 文 日 期 收 文 字 號 承 辦 單 位 簽 名 批 示 會 辦 單 位 繕 打 校 對 監 印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機 制 及 其 他 安 全 控 管 等 項 目, 由 各 機 關 於 空 白 處 自 行 規 定 填 寫 位 置 條 碼 位 置 流 水 號 位 置 63 132

裝 訂 線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公 文 用 印 及 蓋 章 戳 參 考 範 例 00000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行 政 院 函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主 旨 : 為 杜 流 弊, 節 省 公 帑, 各 項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請 轉 知 所 屬 照 辦 說 明 : 一 依 本 院 00 年 00 月 00 日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二 據 查 目 前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仍 有 未 按 規 定 公 開 招 標 之 情 事, 或 施 工 期 間 變 更 原 設 計, 以 及 一 再 請 求 追 加 預 算, 致 弊 端 叢 生, 浪 費 公 帑 辦 法 : 一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營 繕 工 程 應 依 法 公 開 招 標, 並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二 各 單 位 之 工 程 應 將 施 工 圖 設 計 圖 契 約 書 結 構 圖 會 議 紀 錄 等 工 程 資 料, 報 請 上 級 單 位 審 核, 非 經 核 准, 不 得 變 更 原 設 計 及 追 加 預 算 正 本 : 臺 灣 省 政 府 福 建 省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副 本 : 院 長 會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決 行 0723 0723 科 員 0900 科 員 1400 副 秘 書 長 局 長 0723 0910 0723 0920 註 記 : 簽 署 原 則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而 右 簽 0723 1410 秘 書 長 0723 1430 副 市 長 0723 0930 市 長 0723 0940 0723 1100 印 信 位 置 ( 限 : 令 公 告 使 用 ) 0723 1530 0723 1600 0723 1700 0723 1800 64 133

2 段 式 函 作 法 舉 例 ( 平 行 文 )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00000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文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 主 旨 : 函 送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條 第 條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請 查 照 審 議 說 明 : 一 鑑 於 國 際 間 交 往 日 愈 密 切, 文 書 資 料 來 往 頻 繁, 歐 美 文 字 都 是 由 左 而 右 橫 式 排 列, 國 內 目 前 直 式 書 寫 如 遇 引 用 外 文 或 阿 拉 伯 數 字 時, 往 往 形 成 扞 格 為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兼 顧 電 腦 作 業 平 臺 屬 性, 使 公 文 制 作 更 具 便 利 性, 進 而 提 升 公 文 處 理 效 率, 爰 擬 具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條 第 條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二 經 提 本 (00) 年 00 月 00 日 本 院 第 0000 次 會 議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三 檢 送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條 第 條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及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 含 總 說 明 )1 份 正 本 : 立 法 院 副 本 : 院 長 65 134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2 段 式 函 作 法 舉 例 ( 下 行 文 ) 裝 訂 線 00000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主 旨 : 臺 北 市 環 境 美 化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自 00 年 00 月 00 日 廢 止,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本 府 人 事 處 案 陳 貴 局 00 年 00 月 00 日 字 第 0000000000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管 理 處 市 長 66 135

2 段 式 函 作 法 舉 例 ( 上 行 文 )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00000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行 政 院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主 旨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主 旨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因 應 機 關 名 稱 及 機 關 代 碼 異 動, 於 院 授 權 代 擬 代 判 事 項 沒 有 變 更 部 分, 申 請 異 動 發 文 代 字 號, 並 檢 附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各 1 式 2 份, 請 鑒 核 正 本 : 行 政 院 副 本 : 人 事 長 ( 蓋 職 章 ) 67 136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會 銜 函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00000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教 育 部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函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行 政 院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字 第 0000000000 號 字 第 0000000000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修 正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主 旨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折 減 常 備 兵 役 役 期 與 軍 事 訓 練 期 間 實 施 辦 法 第 條, 業 經 教 育 部 會 銜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字 第 號 字 第 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除 另 函 立 法 院 查 照 外, 謹 檢 陳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條 文 各 1 份, 請 備 查 說 明 : 一 本 案 無 須 英 譯 二 旨 揭 辦 法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準 用 第 154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告 刊 登 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行 政 院 公 報 第 卷 第 期, 完 成 預 告 正 本 : 行 政 院 副 本 : 部 長 ( 蓋 職 章 ) 部 長 ( 蓋 職 章 ) 部 長 ( 蓋 職 章 ) 68 137

書 函 作 法 舉 例 附 錄 6 公 文 作 法 舉 例 裝 訂 線 00000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臺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書 函 地 址 :00000 臺 北 市 路 000 號 聯 絡 方 式 :(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 臺 北 市 區 路 段 000 號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發 文 字 號 : 字 第 000000000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主 旨 : 本 校 年 級 學 生 計 00 人, 訂 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前 往 貴 園 參 觀, 屆 時 請 派 員 指 導, 請 查 照 說 明 : 本 案 本 校 聯 絡 人 :, 電 話 :(00)0000-0000 正 本 :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臺 北 市 國 民 中 學 條 戳 ) 69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