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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882) (1) 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2) 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3) 委 任 執 行 董 事 (4) 委 任 財 務 總 監 公 司 秘 書 及 授 權 代 表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i) (ii) (iii) (iv) 麥 貴 榮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陳 清 霞 博 士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王 志 勇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及 段 剛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總 監 公 司 秘 書 及 授 權 代 表,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謹 此 提 述 天 津 發 展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三 日 刊 登 有 關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辭 任 及 未 能 符 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第 3.10(1) 條 及 第 3.21 條 要 求 之 公 告 1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 欣 然 宣 佈, 麥 貴 榮 先 生 ( 麥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以 填 補 空 缺 麥 貴 榮 先 生,BSoc. Sc.,ATIHK,ASA, 現 年 五 十 九 歲, 畢 業 於 香 港 大 學, 持 有 社 會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麥 先 生 為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之 會 員 麥 先 生 於 稅 務 界 擁 有 逾 三 十 一 年 之 經 驗, 彼 對 香 港 企 業 及 個 人 稅 務 計 劃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並 曾 協 助 大 量 東 南 亞 客 戶 發 展 有 效 之 稅 務 策 略 使 彼 等 於 地 區 之 稅 項 曝 光 減 至 最 低 作 為 香 港 美 國 及 國 際 稅 務 專 家, 麥 先 生 經 常 被 邀 請 在 不 同 的 專 業 協 會 及 教 育 機 構 所 籌 辦 之 稅 務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演 說, 彼 於 多 間 本 地 與 國 際 報 章 及 專 業 性 期 刊 撰 稿 麥 先 生 前 為 稅 務 局 之 評 稅 主 任, 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加 入 瑪 澤 稅 務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執 行 董 事, 及 後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成 為 其 董 事 總 經 理 於 加 入 瑪 澤 稅 務 有 限 公 司 前, 麥 先 生 曾 為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稅 務 主 管,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申 請 提 早 退 休 以 從 事 彼 於 國 際 扶 輪 3450 地 區 之 總 監 工 作 及 彼 自 身 之 顧 問 業 務 麥 先 生 現 時 為 H5N1 關 注 組 之 司 庫 ; 香 港 專 家 顧 問 服 務 協 會 顧 問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稅 務 委 員 會 及 何 東 中 學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於 過 去, 麥 先 生 曾 擔 任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會 長 ; 香 港 實 習 企 業 網 絡 督 導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國 際 扶 輪 3450 地 區 總 監 ;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青 衣 ) 實 習 企 業 督 導 委 員 會 及 國 際 扶 輪 3450 地 區 扶 輪 基 金 會 地 區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 香 港 交 通 安 全 會 及 長 者 安 居 服 務 協 會 之 司 庫 ;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稅 務 聯 合 聯 絡 小 組 醫 院 管 理 局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與 九 龍 醫 院 之 醫 院 管 治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 以 及 香 港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非 全 職 顧 問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期 間, 麥 先 生 於 達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股 份 現 時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之 公 司 ) 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五 日, 麥 先 生 獲 新 昌 營 造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該 公 司 之 股 份 現 時 亦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麥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簽 訂 委 聘 函,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為 期 三 年, 除 非 於 年 期 屆 滿 前 任 何 一 方 提 前 一 個 月 送 達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根 據 委 聘 函, 麥 先 生 有 權 收 取 每 年 381,600 港 元 之 董 事 袍 金, 並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輪 值 退 任 及 重 選 連 任 麥 先 生 之 袍 金 由 董 事 會 參 考 現 行 市 況 釐 定 2

於 本 公 告 發 出 日 期, 麥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或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任 何 關 係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麥 先 生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其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中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麥 先 生 並 無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十 五 部 所 指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任 何 權 益 ; 亦 無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當 職 位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會 並 無 知 悉 任 何 有 關 麥 先 生 的 委 任 而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或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須 予 披 露 之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隨 著 委 任 麥 先 生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本 公 司 已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3.10(1) 及 第 3.21 所 規 定 之 最 低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人 數, 以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人 數 之 要 求 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亦 欣 然 宣 佈, 陳 清 霞 博 士 ( 陳 博 士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陳 清 霞 博 士, 太 平 紳 士 銅 紫 荊 星 章 及 榮 譽 法 學 博 士, 現 年 53 歲 陳 博 士 為 香 港 祖 偉 仕 律 師 行 的 高 級 合 伙 人 她 是 香 港 英 國 和 加 拿 大 (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 律 師, 亦 為 中 國 司 法 部 委 託 公 證 人 陳 博 士 是 中 華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全 国 委 員 會 委 員, 亦 是 天 津 政 協 常 務 委 員 她 是 港 區 省 級 政 協 委 員 聯 誼 會 副 會 長 她 亦 是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對 外 經 濟 事 務 法 律 顧 問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仲 裁 員 及 香 港 中 國 企 業 協 會 法 律 顧 問 陳 博 士 曾 擔 任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委 任 的 多 項 公 職, 主 要 包 括 有 : 香 港 醫 院 管 理 局 董 事 香 港 教 育 委 員 會 董 事 香 港 考 試 評 核 局 董 事 香 港 公 務 員 敘 用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審 裁 庭 審 裁 員 她 亦 擔 任 香 港 九 龍 醫 院 主 席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主 席 退 休 金 上 訴 委 員 會 主 席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香 港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委 員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審 裁 處 審 裁 員 她 為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校 董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董 事 及 中 國 航 天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股 份 現 時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之 公 司 )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3

陳 博 士 是 加 拿 大 維 多 利 亞 大 學 ( 香 港 ) 基 金 會 主 席, 並 曾 擔 任 清 華 大 學 法 律 教 育 基 金 會 副 主 席 她 曾 任 香 港 加 拿 大 商 會 主 席 及 會 長, 現 仍 為 該 商 會 之 董 事 陳 博 士 與 本 公 司 簽 訂 委 聘 函,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為 期 三 年, 除 非 於 年 期 屆 滿 前 任 何 一 方 提 前 一 個 月 送 達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根 據 委 聘 函, 陳 博 士 有 權 收 取 每 年 318,000 港 元 之 董 事 袍 金, 並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輪 值 退 任 及 重 選 連 任 陳 博 士 之 袍 金 由 董 事 會 參 考 現 行 市 況 釐 定 於 本 公 告 發 出 日 期, 陳 博 士 與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或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任 何 關 係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於 過 去 三 年 彼 並 無 在 其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中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陳 博 士 並 無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十 五 部 所 指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任 何 權 益 ; 亦 無 於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當 職 位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會 並 無 知 悉 任 何 有 關 陳 博 士 的 委 任 而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或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須 予 披 露 之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委 任 執 行 董 事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亦 欣 然 宣 佈, 王 志 勇 先 生 ( 王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王 志 勇 先 生, 現 年 三 十 七 歲, 現 職 津 聯 集 團 天 津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津 聯 集 團 天 津 資 產 ) 總 經 理 王 先 生 之 前 曾 任 津 聯 集 團 天 津 資 產 副 總 經 理 及 金 融 部 經 理 王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加 入 津 聯 集 團 天 津 資 產 前 為 北 方 國 際 信 託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國 際 部 交 易 主 管 王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畢 業 於 南 開 大 學 金 融 學 系, 獲 國 際 金 融 專 業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通 過 南 開 大 學 貨 幣 銀 行 專 業 在 職 碩 士 研 究 生 課 程 考 試 王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獲 南 開 大 學 經 濟 學 院 國 經 所 世 界 經 濟 專 業 碩 士 研 究 生 學 位 王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榮 獲 開 保 工 委 優 秀 處 級 領 導 幹 部 稱 號 津 聯 集 團 天 津 資 產 亦 榮 獲 市 級 文 明 單 位 及 開 發 區 保 稅 區 優 秀 處 級 領 導 班 子 稱 號 4

本 公 司 與 王 先 生 並 無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彼 於 本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並 無 特 定 服 務 年 期, 惟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於 股 東 大 會 輪 值 退 任 及 重 選 連 任 王 先 生 之 董 事 酬 金 將 由 董 事 會 及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參 考 現 行 市 場 狀 況 以 及 王 先 生 之 表 現 資 歷 及 經 驗 而 釐 定 於 本 公 告 發 出 日 期, 除 擔 任 津 聯 集 團 天 津 資 產 ( 津 聯 集 團 天 津 資 產 乃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津 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津 聯 集 團 )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總 經 理 及 津 聯 集 團 總 經 理 助 理 外, 王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或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任 何 關 係 王 先 生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其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中 擔 任 董 事 職 務 王 先 生 並 無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十 五 部 所 指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任 何 權 益 除 擔 任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天 津 發 展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外, 亦 無 於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當 職 位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會 並 無 知 悉 任 何 有 關 王 先 生 的 委 任 而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或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須 予 披 露 之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委 任 財 務 總 監 公 司 秘 書 及 授 權 代 表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亦 欣 然 宣 佈, 段 剛 先 生 ( 段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總 監 公 司 秘 書 及 授 權 代 表,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段 剛 先 生, 現 年 46 歲, 畢 業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持 有 商 業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在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段 先 生 在 多 間 上 市 公 司 任 職, 擁 有 豐 富 的 公 司 財 務 及 庫 務 管 理 經 驗 段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至 一 九 九 一 年 間 作 為 稅 務 顧 問 分 別 任 職 於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德 勤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後 的 十 年 間, 段 先 生 主 要 從 事 企 業 銀 行, 直 接 投 資 及 收 購 合 併, 投 資 者 關 係, 上 市 公 司 合 規 及 處 理 公 司 秘 書 相 關 工 作 等, 分 別 任 職 副 總 裁, 財 務 董 事 段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為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再 次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於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中 國 投 資 顧 問 5

董 事 會 謹 此 衷 心 歡 迎 麥 先 生 陳 博 士 王 先 生 及 段 先 生 承 董 事 會 命 天 津 發 展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主 席 于 汝 民 香 港,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于 汝 民 先 生 吳 學 民 先 生 戴 延 先 生 鄭 道 全 先 生 王 建 東 博 士 白 智 生 先 生 張 文 利 先 生 孫 增 印 先 生 宮 靖 博 士 及 王 志 勇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張 永 銳 先 生 及 陳 清 霞 博 士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鄺 志 強 先 生 鄭 漢 鈞 博 士 及 麥 貴 榮 先 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