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妇 也 有 到 夫 家 守 志 的 情 况 目 前 各 地 现 存 的 大 量 贞 节 牌 坊 和 史 书 中 连 篇 累 牍 的 节 妇 传 就 是 当 时 历 史 的 真 实 反 映 但 是 在 历 史 上,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寡 妇 守 志 并 非 一 件 易 事 很 多 寡 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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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妇 也 有 到 夫 家 守 志 的 情 况 目 前 各 地 现 存 的 大 量 贞 节 牌 坊 和 史 书 中 连 篇 累 牍 的 节 妇 传 就 是 当 时 历 史 的 真 实 反 映 但 是 在 历 史 上,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寡 妇 守 志 并 非 一 件 易 事 很 多 寡 妇 的 族 人 为 了 侵 占 财 产 逼 迫 寡 妇 改 嫁 甚 至 殉 夫, 即 使 寡 妇 没 有 受 到 来 自 外 部 的 改 嫁 压 力, 她 们 所 承 受 的 生 活 压 力 也 会 迫 使 她 们 为 自 己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寻 找 解 决 方 法, 比 如 在 农 耕 时 代, 如 果 家 中 没 有 男 人, 妇 女 在 农 业 生 产 上 所 面 临 的 困 难 可 想 而 知 此 外,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需 求 也 是 一 个 不 得 不 面 对 的 问 题 ; 即 便 如 此, 寡 妇 门 前 是 非 多, 更 加 令 人 难 以 承 受 的 是 社 会 舆 论 的 压 力 寡 妇 应 对 上 述 问 题 的 最 好 方 法 就 是 再 婚 再 婚 有 两 种 方 式, 一 是 再 醮, 即 离 开 亡 夫 的 家, 嫁 到 新 夫 的 家 里 去 ; 另 一 种 方 式 即 是 招 夫, 就 是 寡 妇 并 不 离 开 亡 夫 的 家, 而 是 招 新 夫 到 亡 夫 家 里 接 替 亡 夫 的 位 置 后 一 种 方 式, 又 叫 做 招 接 脚 夫 在 中 国, 寡 妇 招 夫 的 做 法 古 已 有 之 在 宋 会 要 ( 北 宋 ) 中 已 经 有 关 于 接 脚 夫 的 记 载, 南 宋 的 户 令 中 也 有 关 于 招 接 脚 夫 的 法 律 规 定 ( 滋 贺 秀 三,-:/0 /1) 学 者 陈 顾 远 将 招 夫 与 招 赘 进 行 了 区 分, 招 夫 系 指 入 赘 于 寡 妇 之 家 而 言, 与 赘 婚 中 之 招 婿 似 同 而 实 异 ; 盖 赘 婚 乃 女 子 招 婿 入 家, 即 冠 以 女 子 之 姓, 招 夫 乃 妇 于 夫 死 后 或 生 前 再 招 一 夫, 并 使 后 夫 改 前 夫 之 姓 是 也 ( 陈 顾 远,./-1:..) 在 宋 代 判 牍 集 明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中 也 有 接 脚 夫 的 记 载, 赵 氏 先 嫁 魏 景 宜, 景 宜 既 没, 赵 氏 能 守 柏 舟 共 姜 之 志, 则 常 有 魏 氏 之 屋, 宜 也 今 已 改 嫁 刘 有 光, 遂 以 接 脚 为 名, 鹊 巢 鸠 居, ( 中 科 院 历 史 研 究 所 宋 辽 金 元 史 研 究 室,./ 1) 在 清 代, 寡 妇 招 夫 是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清 通 典 引 乾 隆 十 一 年 上 谕 : 坐 产 招 夫, 听 从 民 便, 若 私 昵 图 谋, 有 伤 风 化 者, 应 申 禁, 临 族 禀 逐 ( 转 引 自 张 晋 藩,.// :-) 清 末 民 初 进 行 的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显 示, 在 全 国 被 调 查 的./ 个 省 中, 有.0 个 省 的 调 查 员 报 告 有 招 夫 坐 产 招 夫 和 坐 堂 招 夫 等 习 俗 存 在 在 全 部 -- 个 调 查 报 告 中, 有 0 个 调 查 报 告 显 示 有 招 夫 习 俗, 占 全 部 报 告 总 数 的.. 由 于 基 本 上 是 每 个 县 一 个 报 告, 只 有 少 数 报 告 包 括 多 个 县 份, 这 样 大 致 可 以 推 断, 在 被 调 查 的 县 份 中, 至 少 约 十 分 之 一 的 县 份 有 寡 妇 招 夫 习 俗 的 报 告 ( 见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报 告 录,) 日 本 学 者 滋 贺 秀 三 (-:/0.) 在 他 的 著 作 中 国 家 族 法 原 理 中 总 结 了 涉 及 接 脚 夫 婚 姻 的 历 史 文 献 ; 中 国 学 者 邢 铁 (:1. 1) 也 做 了 大 致 类 似 的 工 作 费 孝 通 先 生 在 江 村 经 济 中 2

提 到 在 江 村 有 招 夫 的 情 况, 当 地 把 寡 妇 招 的 后 夫 叫 做 黄 泥 榜 在 费 孝 通 从 事 调 查 的 时 候, 江 村 共 有 两 个 黄 泥 榜 ( 费 孝 通,.:1 1) 传 统 上 接 脚 夫 被 认 为 是 赘 婿 的 一 种 例 如, 明 末 崇 祯 年 间, 一 个 叫 胡 天 得 的 人 因 家 贫 不 能 娶 妻, 被 地 主 汪 承 恩 招 为 其 佃 仆 陈 六 郎 遗 孀 七 厘 的 接 脚 夫, 更 名 陈 学 寿, 并 向 家 主 保 证 自 招 赘 之 后, 百 凡 悉 遵 主 家 法 度, 安 分 生 理, 应 主 供 役 ; 支 撑 陈 姓 门 户, 永 承 陈 姓 宗 派 ( 转 引 自 邢 铁,:1-) 其 实, 陈 顾 远 (./-1:..) 之 所 以 要 从 学 理 上 区 分 接 脚 夫 和 赘 婿, 原 因 就 是 在 普 通 人 的 心 目 中, 是 将 这 两 种 人 看 作 一 类 人 的 笔 者 在 平 安 村 ( 简 介 见 后 文 ) 调 查 时, 被 调 查 的 所 有 续 夫 们, 都 是 把 自 己 和 其 他 的 上 门 女 婿 引 为 同 类 在 平 安 村, 这 两 类 人 的 很 多 情 况 也 确 实 是 相 似 的 他 们 都 来 自 较 为 贫 困 的 家 庭, 都 远 离 了 自 己 的 出 生 地 而 生 活 在 一 个 陌 生 的 地 方 在 一 个 传 统 上 从 夫 居 的 社 会 里, 他 们 或 多 或 少 都 会 经 历 社 会 地 位 的 降 低 社 会 地 位 的 降 低 一 定 程 度 上 来 自 新 社 区 对 他 们 的 歧 视 对 续 夫 ( 本 文 使 用 这 一 称 谓, 容 下 文 解 释 ) 的 歧 视 首 先 体 现 在 人 们 对 他 们 的 称 呼 上 如 江 西 汤 溪 县 将 招 夫 的 习 惯 俗 称 为 招 布 袋 清 末 民 初 的 调 查 员 们 在 提 供 调 查 资 料 的 同 时, 也 有 些 人 提 出 了 自 己 对 此 习 俗 的 评 论, 将 招 夫 习 俗 斥 之 为 恶 俗 的 不 在 少 数 江 西 德 水 的 调 查 员 在 报 告 中 说, 此 诚 俗 尚 之 最 恶 者 矣 又 如 吉 林 省 的 调 查 员 在 按 语 中 写 道, 此 项 习 惯 有 伤 风 化, 急 宜 改 革 ( 见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报 告 录,) 即 使 像 陈 顾 远 这 样 的 学 者, 在 评 价 招 夫 的 民 俗 时 也 采 取 了 批 评 的 态 度, 清 邱 炜 裷 云, 戚 里 早 寡 者, 或 不 安 于 室, 始 也 求 牡, 终 且 鸠 居, 率 以 招 夫 养 子 卫 言 为 口 实, 是 为 招 夫 养 子 者 也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今 日 并 有 坐 产 招 夫 招 夫 传 后 招 夫 养 老 等 别 斯 皆 奇 俗, 诸 非 嫁 娶 之 正 也 ( 陈 顾 远,./-1:...) 对 那 些 续 夫 们 来 说, 最 让 他 们 感 到 耻 辱 的 事 情 莫 过 于 改 姓 从 民 事 调 查 习 惯 的 结 果 中 统 计, 在 提 及 续 夫 的 姓 氏 安 排 的 0 个 报 告 中, 要 求 续 夫 改 姓 的. 例, 占 全 部 报 告 总 数 的 - ; 不 要 求 改 姓 的 为. 例, 占 - 0 ; 可 改 可 不 改 的 为 例, 占 1 0/ 因 此 可 以 想 象, 在 当 时 的 社 会 状 况 下, 只 有 因 穷 苦 而 无 力 娶 妻 的 才 人 会 走 这 条 路 费 孝 通 在 提 及 黄 泥 榜 时 说, 这 个 替 代 人 的 社 会 地 位 很 低, 富 裕 的 人 是 不 会 接 受 这 种 位 置 的 ( 费 孝 通,.:1) 在 清 末 民 初 的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中, 当 谈 及 寡 妇 招 夫 的 习 惯 时, 调 查 员 3

社 会 的 报 告 往 往 简 要 提 及 寡 妇 招 夫 的 原 因 这 些 原 因 包 括 : 家 有 翁 姑 或 子 女 不 忍 离 舍 夫 死 子 幼 ( 为 翁 姑 ) 养 老 翁 姑 年 老 无 依 亡 夫 遗 有 产 业, 无 人 管 理 为 保 存 遗 产 及 抚 养 其 子 女 计 家 有 田 产, 无 人 照 料 等 等 从 上 述 列 举 中 可 以 看 出, 寡 妇 招 夫 的 原 因 不 外 乎 三 条 : 抚 养 年 幼 子 女 赡 养 公 婆 和 管 理 亡 夫 遗 产 在 传 统 的 中 国 社 会, 对 子 女 的 亲 权 是 属 于 夫 家 的, 但 如 果 子 女 幼 小 需 要 母 亲 抚 养, 此 时 寡 妇 改 嫁, 自 然 有 子 女 随 母 改 嫁 的 情 况 但 是, 夫 家 始 终 拥 有 对 这 些 子 女 的 亲 权, 并 且 这 些 子 女 ( 特 别 是 儿 子 ) 成 年 后, 有 认 祖 归 宗 的 权 利 对 于 亡 夫 的 遗 产, 中 国 各 个 朝 代 的 法 律 均 明 文 规 定 再 醮 寡 妇 无 权 继 承 ( 白 凯,-) 寡 妇 只 有 留 在 亡 夫 家 中, 才 能 够 享 有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和 对 财 产 的 使 用 管 理 之 权 至 于 公 婆 的 赡 养 需 要, 则 是 寡 妇 招 夫 得 以 实 现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因 为 招 夫 须 得 到 公 婆 的 同 意 公 婆 处 于 自 身 养 老 的 需 要, 可 能 会 允 许 自 己 的 寡 媳 招 夫 寡 妇 招 到 接 脚 夫 之 后, 前 夫 财 产 的 归 属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问 题 据 宋 会 要 食 货 志 记 载, 寡 妇 招 到 后 夫 后, 共 同 供 输, 其 前 夫 庄 田 且 任 本 妻 为 主, 即 不 得 改 立 后 夫 户 名, 候 妻 亡, 其 庄 田 做 户 绝 施 行 ( 转 引 自 滋 贺 秀 三,-:/0) 南 宋 户 令 也 规 定 : 寡 妇 无 子 孙, 并 同 居 无 有 分 亲, 招 接 脚 夫 者, 前 夫 田 宅 经 官 籍 记 迄 权 给, 计 直 不 得 过 五 千 贯, 其 妇 人 愿 归 后 夫 家, 及 身 死 者, 方 依 户 绝 法 ( 同 上 :/1) 这 也 就 是 说, 寡 妇 招 夫 后, 财 产 管 理 权 仍 归 妇 人, 后 夫 并 不 能 染 指, 妇 人 死 后 财 产 仍 要 按 户 绝 遗 产 处 理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报 告 录 ( 见 /.- / 页 ) 中 所 记 载 的 民 事 习 惯 中, 已 经 不 再 强 调 妇 人 对 前 夫 财 产 的 排 他 性 的 支 配 权, 但 前 夫 和 后 夫 的 儿 子 对 于 这 些 财 产 的 继 承 权 还 是 被 区 别 对 待 的 据 浙 江 省 汤 溪 县 习 惯, 前 夫 所 生 子 女 从 前 夫 之 姓, 其 遗 留 一 切 财 产, 均 归 前 夫 之 子 女 所 有, 后 夫 所 生 子 女 从 后 夫 之 姓, 后 夫 置 买 财 产 与 前 夫 子 女 对 半 均 分 前 夫 和 后 夫 的 子 女 对 家 庭 财 产 的 区 别 对 待, 其 实 是 前 夫 和 后 夫 不 同 家 庭 地 位 的 反 映 对 接 脚 夫 及 其 子 女 的 姓 氏 安 排 随 地 域 而 不 同 费 孝 通 (.: 1 1) 指 出, 在 江 村, 假 如 儿 子 成 婚 后 死 去, 未 留 下 孩 子, 其 父 母 将 为 死 去 的 儿 子 找 一 个 替 代 人 作 为 儿 子 的 后 夫 此 替 代 人 被 称 为 黄 泥 榜 他 将 改 姓 其 妻 子 前 夫 的 姓 并 住 在 前 夫 的 房 屋 内 王 新 汤 (./) 在 赘 婿 制 琐 话 中 说, 凡 是 被 招 之 夫, 有 现 成 的 妻 子, 有 现 成 的 儿 女, 4

现 存 的 财 产, 只 有 一 件, 须 从 妇 家 姓 王 新 汤 的 结 论 似 有 些 以 偏 概 全 浙 江 松 阳 县 习 惯 : 所 招 之 夫 虽 入 前 夫 之 家, 不 从 前 夫 之 姓, 自 招 夫 入 孀 妇 家 之 后 所 生 之 子 为 后 夫 之 继 承 人 ( 见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报 告, 第 /. 页 ) 福 建 建 瓯 县 习 惯 : 建 瓯 孀 妇 得 招 夫 上 门, 抚 养 子 女, 如 无 子 女, 亦 得 招 夫 代 理 家 产, 将 来 如 生 两 子, 长 从 原 夫 姓, 次 从 招 夫 姓, 只 生 一 子, 则 两 姓 兼 祧 ( 同 上, 第 /-0 页 ) 由 此 可 见, 在 有 些 地 方, 不 仅 接 脚 夫 不 用 改 姓, 即 使 他 入 赘 后 所 生 得 儿 子, 也 有 随 自 己 亲 父 姓 氏 的 可 能 在 当 前 的 现 实 生 活 中, 寡 妇 所 面 临 的 这 一 系 列 问 题 是 怎 样 解 决 的 呢? 法 律 和 社 会 的 变 迁, 对 寡 妇 继 承 权 产 生 了 那 些 影 响? 比 如, 对 于 丧 夫 的 妇 女 来 说, 依 现 行 法 律, 对 子 女 的 亲 权 自 然 是 属 于 母 亲 的 但 由 于 受 传 统 的 影 响, 儿 子 跟 着 寡 母 改 嫁 仍 然 会 受 到 来 自 夫 族 的 阻 力 至 于 亡 夫 的 遗 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寡 妇 有 继 承 亡 夫 财 产 的 权 利, 但 在 当 代 中 国 农 村, 寡 妇 带 产 改 嫁 成 功 的 机 率 仍 然 非 常 之 低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法 律 所 赋 予 寡 妇 的 权 利 ( 如 果 她 改 嫁 的 话 ) 在 中 国 农 村 并 不 能 很 好 地 实 现 另 一 方 面, 在 中 国 农 村 特 定 的 文 化 环 境 下, 法 律 的 合 理 性 也 会 受 到 置 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双 方 所 获 得 的 一 切 财 产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这 其 中 包 括 继 承 和 接 受 赠 予 所 获 得 的 财 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他 们 有 平 等 的 继 承 权 继 承 法 还 规 定, 继 承 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之 时 开 始 但 是 在 我 国 农 村, 普 遍 实 行 的 还 是 父 母 在 即 分 家 的 家 产 代 际 间 传 递 方 式 这 样 的 一 种 家 产 传 递, 在 法 律 上 只 能 定 义 为 赠 与 而 非 继 承, 因 为 让 渡 财 产 的 人 在 财 产 让 渡 之 时 仍 然 健 在 ( 费 孝 通,.///: -0) 这 样, 当 丈 夫 早 亡 时, 家 庭 共 同 财 产 有 一 半 属 于 妻 子 的 个 人 财 产, 另 一 半 财 产 被 作 为 遗 产 进 入 继 承 程 序 设 想 一 个 家 庭 有 一 对 夫 妇 和 两 个 孩 子, 同 时 丈 夫 的 父 母 仍 然 健 在 此 时 如 果 丈 夫 意 外 早 亡, 我 们 来 看 一 下 家 庭 财 产 应 当 怎 样 分 配 全 部 财 产 的 一 半 是 妻 子 的 个 人 财 产, 另 一 半 作 为 丈 夫 遗 产 在 个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之 间 平 均 分 配 这 样 如 果 寡 妻 改 嫁 并 带 走 孩 子 的 话, 她 和 两 个 孩 子 将 继 承 丈 夫 遗 产 一 半 中 五 分 之 三 的 财 产, 亦 即 全 部 家 庭 财 产 的 十 分 之 三 再 加 上 她 所 得 的 总 财 产 二 分 之 一, 那 么 她 和 孩 子 将 带 走 总 财 产 的 五 分 之 四 也 就 是 说, 她 5

社 会 如 果 带 孩 子 改 嫁 的 话, 她 将 带 走 绝 大 部 分 的 财 产 可 是, 如 果 按 照 上 述 的 办 法 来 分 割 财 产, 显 然 对 她 年 老 的 公 婆 不 公 平 老 年 人 把 财 产 让 渡 给 儿 子, 是 有 条 件 的, 那 就 是 在 他 们 老 年 的 时 候 儿 子 赡 养 他 们 由 于 他 们 让 渡 财 产 的 行 为 从 法 律 的 意 义 上 说 是 赠 予 行 为, 而 他 们 又 不 可 能 和 儿 子 签 署 一 纸 有 条 件 赠 予 的 协 议 在 正 常 的 情 况 下, 儿 子 将 在 年 老 时 赡 养 他 们, 因 为 这 是 他 的 义 务, 即 使 他 们 没 有 留 给 他 任 何 遗 产 但 是 儿 子 的 夭 亡 使 情 况 发 生 了 变 化 他 们 赠 予 儿 子 的 财 产 并 没 有 附 加 任 何 义 务, 这 些 财 产 已 经 成 为 了 儿 子 一 家 的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其 中 儿 媳 占 有 其 中 一 半 的 份 额 随 着 儿 媳 的 改 嫁, 绝 大 部 分 财 产 被 带 走, 却 解 除 了 对 前 公 婆 的 赡 养 义 务 以 上 的 分 析 只 是 理 论 上 的 推 理, 只 有 真 正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才 能 实 现 现 实 的 情 况 是, 大 多 数 寡 妇 带 产 改 嫁 的 努 力 将 受 到 夫 家 的 巨 大 阻 力 另 外, 寡 妇 带 产 改 嫁 也 会 有 现 实 的 困 难, 因 为 在 农 村, 农 民 最 主 要 的 财 产 还 是 房 产, 在 一 个 传 统 势 力 仍 很 强 大 的 社 区 中, 寡 妇 将 其 房 屋 变 卖 的 可 能 性 很 小, 或 许 根 本 没 有 人 会 买 她 的 房 子 若 将 房 子 拆 除, 价 值 几 乎 化 为 乌 有, 而 且 这 样 做 还 可 能 引 发 暴 力 冲 突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如 果 寡 妇 改 嫁 离 开 夫 家 的 话, 不 是 寡 妇 的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就 是 老 年 人 的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那 么 在 目 前 的 中 国 农 村, 丧 偶 的 中 青 年 妇 女 是 怎 样 处 理 他 们 的 婚 姻 问 题 的? 笔 者 赴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平 安 村 进 行 了 田 野 调 查 社 区 研 究 虽 然 不 能 得 出 一 般 的 结 论, 但 可 以 给 大 规 模 研 究 提 供 线 索 ; 再 者, 较 之 问 卷 式 的 抽 样 调 查, 访 谈 式 的 研 究 可 以 更 深 入 地 了 解 村 庄 的 文 化 环 境 和 当 事 人 的 真 实 感 受 和 态 度 在 报 告 田 野 调 查 结 果 之 前, 首 先 对 概 念 作 一 厘 清 工 作 是 必 要 的 二 续 夫 的 界 定 和 相 关 称 谓 与 任 何 研 究 一 样, 界 定 关 键 词 续 夫 是 研 究 的 首 要 问 题 在 平 安 村, 需 要 将 续 夫 婚 姻 和 近 来 逐 渐 增 多 的 老 年 人 再 婚 区 别 开 来 笔 者 认 为, 界 定 续 夫 的 关 键 是, 寡 妇 新 婚 的 丈 夫 是 否 接 替 了 寡 妇 前 夫 的 角 色, 也 就 是 说, 他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了 寡 妇 前 夫 作 为 儿 子 父 亲 的 义 务 或 者 换 一 个 角 度, 他 是 否 是 以 他 的 前 任 替 身 的 身 份 生 活 在 这 个 社 区 在 这 里 丈 夫 的 角 色 不 是 关 键, 因 为 如 果 寡 妇 再 醮, 丈 夫 的 角 色 与 招 夫 时 丈 夫 的 角 色 并 无 二 致 因 此, 判 断 续 夫 婚 姻 的 主 要 的 标 准 是 看 6

这 桩 婚 姻 中 的 丈 夫 是 否 承 担 了 前 夫 父 母 儿 子 的 角 色, 以 及 丈 夫 是 否 主 要 生 活 在 妻 子 前 夫 的 村 庄 具 体 讲 来, 界 定 续 夫 的 第 一 个 标 准 是, 在 寡 妇 再 婚 时, 他 的 再 婚 丈 夫 是 否 和 前 夫 的 家 族 订 立 书 面 的 或 口 头 的 协 议, 该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新 婚 的 丈 夫 承 担 他 的 前 任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义 务 比 如 接 管 前 夫 的 财 产, 获 得 前 夫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承 担 在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承 担 赡 养 前 夫 父 母 的 义 务 等 等 第 二 个 标 准 是, 在 寡 妇 的 新 婚 丈 夫 来 到 本 村 时, 寡 妇 是 否 有 年 老 的 公 婆 需 要 赡 养 或 年 幼 的 子 女 需 要 抚 养 存 在 上 述 至 少 一 种 情 况, 是 笔 者 将 寡 妇 新 婚 的 丈 夫 界 定 为 续 夫 的 必 要 条 件 界 定 续 夫 的 第 三 个 必 要 条 件 是, 寡 妇 的 新 婚 丈 夫 是 否 长 期 生 活 在 寡 妇 前 夫 的 村 庄 中 续 夫 婚 姻 应 当 与 老 年 人 再 婚 区 别 开 来 在 老 年 人 再 婚 中, 婚 姻 的 当 事 人 一 般 年 龄 较 大, 大 多 已 经 完 成 了 赡 养 老 人 抚 养 儿 女 和 为 子 女 完 婚 的 义 务 他 们 再 婚 主 要 是 为 了 找 一 个 老 伴 两 位 老 年 人 各 自 保 留 自 己 在 原 来 社 区 的 成 员 身 份, 他 们 的 主 要 财 产 也 是 各 归 各 尤 为 重 要 的 是, 他 们 往 往 在 婚 前 约 定, 在 他 们 去 世 之 后, 各 自 与 自 己 的 前 夫 ( 妻 ) 合 葬 在 居 住 安 排 上, 他 们 往 往 并 不 固 定 住 在 其 中 的 一 家, 而 是 不 时 在 两 个 家 中 居 住 在 平 安 村, 村 民 们 把 这 种 居 住 方 式 叫 作 两 头 跑 根 据 上 述 特 征, 可 以 将 老 年 人 再 婚 和 续 夫 婚 姻 区 别 开 来 另 一 个 相 关 的 问 题 是, 应 使 用 什 么 词 语 来 指 称 上 文 所 界 定 的 寡 妇 的 新 婚 丈 夫 笔 者 建 议 使 用 续 夫 一 词 来 指 称 这 一 类 人 在 以 前 的 文 献 中, 多 使 用 接 脚 夫 一 词 应 当 说, 这 一 名 称 很 形 象 地 概 括 了 这 一 类 人 的 社 会 特 征 但 是 这 一 名 称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缺 陷 首 先, 这 一 称 谓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一 个 蔑 称 ; 其 次, 寡 妇 的 新 夫 的 角 色 是 一 个 角 色 丛, 他 不 但 是 丈 夫, 同 时 还 承 担 着 儿 子 父 亲 的 角 色, 常 常 还 承 担 兄 弟 的 角 色 当 我 们 叙 述 他 和 寡 妇 前 夫 的 父 母 和 兄 弟 的 关 系 时, 我 们 不 能 说 他 是 接 脚 儿 子 或 接 脚 兄 弟, 或 者 说 前 夫 的 父 母 是 他 的 接 脚 父 母, 这 样 说 既 不 符 合 汉 语 的 语 言 习 惯, 也 不 能 准 确 反 映 他 的 角 色 丛 特 点 因 此, 我 们 应 当 使 刻 画 这 些 相 关 角 色 的 概 念 在 外 在 特 征 上 有 某 种 统 一 性, 这 样 才 能 更 好 地 揭 示 事 物 的 本 质, 而 续 夫 续 子 续 父 母 和 续 兄 弟 这 些 概 念 在 外 在 特 征 上 具 有 明 显 的 统 一 性 其 实, 在 文 献 中 已 经 出 现 了 类 似 的 称 谓 系 统 据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报 7

社 会 告 录 ( 见 1 1 页 ) 记 载, 在 安 徽 ( 今 属 江 西 上 饶 市 编 者 注 ) 婺 源 县, 婺 俗 有 子 死 后, 令 媳 招 夫 到 家, 名 曰 赘 子, 得 以 承 继 一 切 家 业, 与 己 子 无 异 赘 子 称 妇 之 翁 姑 曰 赘 父 赘 母, 其 族 人 对 于 养 子 视 已 死 者 之 行 辈, 有 赘 兄 赘 弟 之 称 可 以 看 出, 在 婺 源 县 曾 经 采 用 的 称 谓 系 统, 与 笔 者 建 议 的 称 谓 系 统 是 同 构 的 但 这 个 称 谓 系 统 与 接 脚 夫 称 谓 有 同 样 的 缺 点, 即 都 是 蔑 称 如 果 将 上 述 称 谓 系 统 中 的 赘 改 为 续 字, 就 恰 好 是 笔 者 所 建 议 的 称 谓 系 统 笔 者 之 所 以 建 议 使 用 续 夫 一 词 来 指 称 寡 妇 新 夫 这 一 类 人, 还 受 到 了 平 安 村 周 围 地 方 一 种 风 俗 的 启 发 在 平 安 村 周 围 有 一 种 风 俗, 如 果 一 个 男 人 在 妻 子 亡 故 后 续 弦, 那 么 新 婚 的 妻 子 和 这 个 男 人 亡 妻 的 娘 家 将 建 立 一 种 关 系 这 个 新 婚 的 女 子 被 叫 做 男 人 前 岳 父 母 的 续 闺 女, 相 应 地, 男 人 的 前 岳 父 母 被 叫 做 新 婚 女 子 的 续 爹 娘, 男 人 亡 妻 的 娘 家 被 叫 做 新 婚 女 子 的 续 娘 家 可 以 推 想, 如 果 男 人 的 亡 妻 留 有 子 女 的 话, 这 些 子 女 自 然 不 可 能 断 绝 和 他 们 的 外 祖 父 母 的 关 系, 孩 子 们 的 继 母 由 于 孩 子 的 原 因, 必 然 和 孩 子 们 的 外 祖 父 母 形 成 一 种 拟 制 的 亲 属 关 系 笔 者 以 为 这 可 能 是 续 闺 女 风 俗 的 主 要 起 因 这 一 风 俗 在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报 告 录 ( 见 第 -- 页 ) 亦 有 反 映 在 山 西 隰 县, 女 故, 婿 家 另 娶, 其 岳 父 母 称 其 后 娶 之 妻 为 续 女 应 当 说, 续 女 的 逻 辑 和 寡 妇 招 夫 的 逻 辑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都 是 一 个 人 承 担 他 或 她 的 前 任 在 婚 姻 中 的 角 色, 只 不 过 在 中 国 这 样 一 个 实 行 从 夫 居 的 社 会 中,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轻 重 不 同 罢 了 因 此 笔 者 建 议 借 鉴 续 女 的 说 法, 将 寡 妇 新 夫 这 一 类 人 叫 做 续 夫 至 于 为 什 么 不 用 续 子 而 用 续 夫 作 为 这 一 角 色 丛 的 统 称, 是 因 为 寡 妇 新 夫 的 最 主 要 身 份 还 是 丈 夫 而 不 是 其 他,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他 的 其 它 角 色 可 能 会 逐 渐 卸 去, 但 丈 夫 的 角 色 会 是 存 留 时 间 最 长 的 角 色 再 者, 其 它 所 有 角 色 的 存 在 都 依 赖 于 丈 夫 角 色 的 存 在 寡 妇 的 新 夫 可 能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和 寡 妇 前 夫 的 家 庭 关 系 破 裂, 这 时 丈 夫 的 角 色 依 然 存 在 而 丈 夫 角 色 的 失 败 将 取 消 角 色 丛 中 其 它 一 切 的 角 色 综 上 所 述, 笔 者 使 用 续 夫 一 词 作 为 寡 妇 新 夫 的 角 色 丛 的 统 称, 在 叙 述 寡 妇 新 夫 和 寡 妇 前 夫 的 父 母 兄 弟 的 关 系 时, 则 可 以 使 用 续 父 母 续 子 续 兄 弟 等 称 谓 至 于 说 到 寡 妇 新 夫 和 寡 妇 前 夫 的 子 女 的 关 系, 由 于 这 一 关 系 和 其 他 再 婚 家 庭 中 的 继 父 母 和 继 子 女 的 关 系 并 无 不 同, 我 们 在 叙 述 寡 妇 新 夫 和 他 的 前 任 的 子 女 的 关 系 时, 仍 然 可 以 使 8

用 继 父 母 和 继 子 女 的 称 谓 而 且, 为 了 将 寡 妇 新 夫 和 寡 妇 亡 夫 的 父 母 的 关 系 与 上 述 关 系 区 别 开 来, 我 们 必 须 使 用 继 父 母 和 继 子 女 的 名 称 来 指 称 寡 妇 新 夫 和 寡 妇 亡 夫 的 子 女 的 关 系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都 使 用 续 父 母 和 续 子 女 的 称 呼 会 混 淆 这 两 种 关 系 三 平 安 村 的 续 夫 婚 姻 平 安 村 是 石 家 庄 市 下 属 县 级 市 鹿 泉 市 管 辖 下 的 一 个 普 通 村 庄, 距 离 石 家 庄.. 公 里, 位 于 京 广 铁 路 和.1 国 道 沿 线 全 村 人 口,-/ 人, 耕 地, 1- 亩,1 是 一 个 农 工 商 兼 营 的 社 区 人 口 中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者 占 0- 平 安 村 是 一 个 主 姓 村, 主 要 有 高 朱 郑 赵 等 姓 氏, 其 中 高 姓 占 家 庭 总 数 的 0 同 时, 这 是 一 个 传 统 和 现 代 并 存 的 社 区, 村 庄 内 外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人 员 和 信 息 的 交 流, 但 这 并 不 妨 碍 人 们 在 大 年 初 一 走 街 串 户 磕 头 拜 年, 也 不 妨 碍 人 们 在 发 生 纠 纷 时 以 家 族 为 界 线 进 行 械 斗 对 垒 据 笔 者 了 解, 寡 妇 招 夫 在 附 近 的 农 村 地 区 已 经 非 常 普 遍 笔 者 在 年 春 天 走 访 了 平 安 村, 对 村 里 的 几 个 寡 妇 招 夫 的 家 庭 和 相 关 人 士 进 行 了 访 谈 在 访 查 中 得 到. 个 寡 妇 招 夫 的 案 例, 这 些 家 庭 的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表. 表. 平 安 村 续 夫 婚 姻 一 览 表 序 号 前 夫 是 结 婚 时 新 生 前 夫 前 夫 是 否 是 否 续 夫 结 婚 是 否 续 夫 否 留 有 前 夫 父 孩 子 兄 弟 兄 弟 迁 来 带 自 来 源 地 时 间 生 育 婚 史 未 成 年 母 是 否 姓 氏 排 行 几 个 户 口 己 孩 子 子 女 健 在. 本 市 外 县 年 是 随 生 父 初 婚 是 母 健 在 长 子 个 是 否 外 省 年 是 随 生 父 初 婚 是 均 健 在 次 子 - 个 是 否 - 外 市 /- 年 否 再 婚 是 父 健 在 长 子 个 是. 个 儿 子 外 市 / 年 否 初 婚 是 均 健 在 次 子 个 是 否 外 省 /0 年 否 初 婚 是 均 健 在 四 子 个 是 否 0 本 市 外 县 /0 年 否 初 婚 是 均 健 在 独 子. 个 是 否 1 本 市 外 县 /1 年 否 再 婚 是 均 健 在 长 子 - 个 否. 个 女 儿 本 市 外 县 /1 年 否 初 婚 是 母 健 在 次 子 个 是 否 / 外 省. 年 否 初 婚 是 母 健 在 长 子 - 个 否 否. 资 料 来 源 : 鹿 泉 市 统 计 局,-, 鹿 泉 市 国 民 经 济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9

社 会. 石 家 庄 市 - 年 否 再 婚 是 母 健 在 次 子 个 否 否 案 例. : 可 追 溯 到 的 平 安 村 较 早 的 一 桩 寡 妇 招 夫 婚 姻 发 生 于./ 年 ( 据 笔 者 对 村 内 老 人 的 访 谈, 平 安 村 在 历 史 上 没 有 寡 妇 招 夫 的 传 统 或 先 例 ) 当 时 -0 岁 的 死 于 肝 癌, 留 下 了 自 己 的 一 对 儿 女 和 寡 妻 寡 母 和 寡 祖 母 本 村 的 一 个 妇 女 看 到 生 活 艰 难, 就 把 自 己 娘 家 的 一 个 堂 弟 % 介 绍 给 了 他 们 的 婚 事 经 过 了 的 母 亲 祖 母 和 家 族 的 同 意 双 方 协 议 % 无 论 在 权 利 还 是 在 义 务 上 都 继 承 的 身 份 % 接 手 和 管 理 的 财 产, 抚 养 的 儿 女, 并 且 赡 养 的 母 亲 和 祖 母 的 父 母 一 共 有 个 儿 子, 当 去 世 的 时 候, 除 了 最 小 的 儿 子 之 外, 其 它 儿 子 都 已 经 结 婚 并 分 家 另 过 % 的 责 任 就 是 分 摊 分 家 协 议 ( 当 地 叫 做 分 单 ) 中 规 定 的 赡 养 老 人 的 义 务, 即 每 月 给 老 人 提 供 住 所 粮 食 燃 料 和 零 花 钱 后 来 的 最 小 的 弟 弟 也 结 了 婚, 几 个 兄 弟 就 平 分 了 母 亲 和 祖 母 的 责 任 田 分 别 耕 种 最 初 的 几 年 双 方 相 处 得 还 好, 但 后 来 由 于 % 翻 盖 楼 房, 自 己 经 济 紧 张, 就 有 几 个 月 没 有 给 老 人 零 花 钱 这 引 起 了 的 兄 弟 们 的 愤 怒, 他 们 因 此 牵 走 了 % 养 的 几 头 猪 % 到 乡 政 府 上 告, 经 过 调 解 才 解 决 了 纠 纷 后 来 的 祖 母 去 世 了, 按 照 当 地 的 风 俗, 应 当 由 %( 作 为 长 孙 ) 承 担 打 幡 的 义 务, 但 % 借 口 他 自 己 的 父 亲 生 病, 在 出 殡 当 天 离 开 了 现 场 最 后 只 好 由 的 长 子 为 自 己 的 曾 祖 母 打 幡 出 殡 此 后 双 方 的 关 系 越 闹 越 僵, 目 前 % 已 经 不 再 承 担 他 赡 养 的 母 亲 的 义 务 只 是 在 的 长 子 结 婚 的 时 候, 的 母 亲 出 席 了 婚 礼, 但 双 方 的 关 系 仍 没 有 完 全 恢 复, 并 且 的 母 亲 对 此 已 经 不 抱 希 望 据 的 母 亲 讲, 在 最 初 撮 合 这 桩 婚 事 的 时 候, 其 它 地 方 已 经 出 现 了 这 样 的 婚 姻, 但 她 说 不 清 具 体 是 什 么 地 方 估 计 不 会 太 远, 否 则 不 会 起 到 示 范 效 果 案 例 : 在.1 国 道 上 遭 遇 车 祸 身 亡, 留 下 了 妻 子 两 个 儿 子 和 年 迈 的 双 亲 一 共 兄 弟 三 人, 他 去 世 时, 兄 弟 三 人 都 已 结 婚 并 分 家 单 过 来 自 山 东 济 南 的 2 在 铁 路 上 做 临 时 工, 经 人 介 绍 他 和 结 了 婚 和 其 它 的 这 类 婚 姻 相 似, 在 结 婚 前 双 方 商 定 2 接 收 的 全 部 权 利 和 义 务, 特 别 是 抚 养 的 孩 子 和 赡 养 的 父 母 的 义 务 结 婚 后 不 久, 就 因 为 的 死 亡 抚 恤 金 和 的 父 母 兄 弟 发 生 了 纠 纷 认 为 的 抚 恤 金 应 当 全 部 归 她, 而 的 父 母 认 为 他 们 也 有 份, 并 将 抚 恤 金 扣 下 将 的 父 母 告 上 了 法 庭 法 庭 最 后 判 决 抚 恤 金 由 和 的 父 母 分 享 10

双 方 因 此 而 结 怨 并 断 绝 了 关 系 ( 的 原 话 ) 本 例 的 一 个 特 殊 之 处 是, 的 娘 家 在 本 村, 因 此 她 不 至 于 像 外 来 的 媳 妇 一 样 在 和 他 人 发 生 纠 纷 时 无 依 无 靠 ( 在 笔 者 做 家 访 时, 当 问 到 是 否 有 人 欺 负 2 这 个 外 来 的 女 婿 时, 她 也 承 认 自 己 本 村 娘 家 的 身 份 有 助 于 他 们 在 本 村 立 足 这 种 情 况 已 经 类 似 于 女 儿 招 婿, 但 是 不 承 担 赡 养 自 己 父 母 的 义 务 ) 的 父 母 去 世 后, 和 2 都 没 有 参 加 葬 礼 目 前, 和 她 的 前 夫 的 兄 弟 们 不 再 有 任 何 往 来 在 的 大 儿 子 结 婚 的 时 候, 的 几 个 侄 子 参 加 了 婚 礼, 而 的 兄 弟 和 兄 弟 媳 妇 们 没 有 参 加 这 个 举 动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和 了 几 个 家 庭 之 间 的 矛 盾, 但 是 和 2 现 在 仍 然 不 和 的 兄 弟 和 兄 弟 媳 妇 们 说 话 案 例 - : 作 为 独 子 的 村 民 在 - 岁 时 患 癌 症 去 世, 留 下 了 自 己 的 父 母 妻 子 3 和 两 个 儿 子 来 自 石 家 庄 地 区 新 乐 县 的 4 当 时 正 在 石 家 庄 市 打 工 经 人 介 绍 他 和 3 结 了 婚 和 其 它 类 似 婚 姻 一 样,4 承 诺 承 担 所 有 未 尽 的 义 务, 如 抚 养 孩 子 和 赡 养 老 人 他 们 结 婚 后 不 久 的 父 亲 就 得 了 病 3 不 愿 意 给 的 父 亲 看 病, 最 终 是 的 两 个 姐 妹 拿 出 元 钱 将 的 父 亲 送 到 了 石 家 庄 市 的 医 院 的 父 亲 最 后 不 治 身 亡 办 丧 事 时, 的 母 亲 一 开 始 拒 绝 让 4 为 的 父 亲 打 幡 后 来 在 3 的 强 烈 抗 议 下, 才 由 4 为 的 父 亲 打 幡 出 殡 的 父 亲 原 来 在 一 家 企 业 看 大 门, 在 他 死 后,3 去 这 家 企 业 取 走 了 他 几 个 月 的 工 资 这 导 致 了 3 和 的 母 亲 的 矛 盾 目 前 3 和 的 母 亲 的 关 系 主 要 由 的 两 个 儿 子 维 系 3 和 4 早 就 和 的 母 亲 分 灶 吃 饭, 但 他 们 仍 然 为 的 母 亲 提 供 粮 食 和 燃 料, 而 的 两 个 儿 子 跟 着 他 们 的 祖 母 吃 饭 这 一 家 人 目 前 矛 盾 的 焦 点 是 的 母 亲 的 零 花 钱 3 不 给 的 母 亲 零 花 钱 的 母 亲 的 零 花 钱 主 要 由 她 的 两 个 女 儿 供 给, 她 们 还 不 时 给 母 亲 带 来 衣 物 蔬 菜 和 其 它 食 品 而 邻 居 们 认 为 也 不 完 全 是 3 的 责 任, 因 为 他 们 说 的 母 亲 事 儿 太 多 ( 爱 惹 是 生 非 之 意 ) 目 前 双 方 的 关 系 仍 没 有 任 何 缓 和 的 迹 象 以 上 案 例 表 明, 在 寡 妇 招 夫 后, 前 夫 父 母 被 赡 养 权 利 的 实 现 取 决 于 新 婚 夫 妇 和 前 夫 父 母 关 系 的 好 坏 因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前 夫 的 父 母 是 和 两 个 与 自 己 完 全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人 打 交 道 没 有 了 亲 情 作 为 保 障, 他 们 是 否 能 得 到 良 好 的 赡 养, 只 能 依 赖 舆 论 压 力 和 当 事 人 的 道 德 水 准. 对 招 夫 婚 姻 中, 有 - 对 没 有 很 好 地 履 行 他 们 赡 养 老 人 的 义 务 据 村 11

社 会 民 判 断, 这 个 比 例 高 于 亲 生 儿 子 赡 养 时 出 问 题 的 比 例 幸 运 的 是 其 中 的 两 对 老 人 不 止 有 一 个 儿 子, 另 一 位 老 人 还 有 女 儿 提 供 一 定 的 帮 助, 才 使 他 们 没 有 陷 入 无 人 赡 养 的 境 地 在. 个 案 例 中, 所 有 的 续 夫 都 很 好 地 履 行 了 他 们 作 为 继 父 的 职 责 其 中 两 位 还 给 他 们 的 继 长 子 完 了 婚 在 问 及 他 们 与 继 子 女 相 处 良 好 的 原 因 时, 他 们 和 他 们 的 妻 子, 以 及 乡 亲 们 都 归 结 为 他 们 结 婚 时 孩 子 的 幼 小 续 夫 们 说, 实 际 上 是 他 们 把 这 些 继 子 女 拉 扯 大 的, 因 此 和 他 们 感 情 很 好 在 所 有. 个 招 夫 婚 姻 中, 有 1 个 家 庭 中 前 夫 的 孩 子 称 他 们 的 继 父 为 爸 爸, 在 - 个 家 庭 中 称 叔 叔 笔 者 在 进 行 访 谈 时, 也 没 有 听 到 这. 对 夫 妻 中 有 夫 妻 不 和 的 传 闻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寡 妇 招 夫 很 好 地 解 决 了 寡 妇 和 孩 子 的 出 路 问 题 此 外, 所 有 的 婚 姻 在 起 初 都 是 双 方 约 定 由 新 夫 接 替 前 夫 的 角 色, 没 有 例 外 这 些 续 夫 都 以 前 夫 替 身 的 身 份 进 入 平 安 村 的 社 会 生 活, 他 们 叫 前 夫 的 父 母 爹 和 娘, 对 前 夫 的 族 人 都 以 前 夫 的 身 份 来 称 呼 他 们 大 多 数 的 续 夫 都 较 好 地 履 行 了 自 己 作 为 续 子 的 职 责, 还 有 两 位 以 长 子 的 身 份 为 自 己 前 任 的 父 母 打 幡 送 殡 平 安 村 村 民 对 重 要 的 民 事 行 为 有 订 立 契 约 的 习 惯, 笔 者 在 平 安 村 搜 集 了 几 份 有 关 续 夫 婚 姻 的 契 约 其 中 一 份 典 型 地 反 映 了 对 婚 姻 当 事 人 ( 后 文 的 故 事 的 主 人 公 )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特 别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契 约 对 孩 子 的 姓 氏 双 方 之 间 的 称 呼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约 定 对 这 些 礼 俗 内 容 的 明 确 约 定 鲜 明 地 体 现 出, 招 夫 行 为 是 在 传 统 的 礼 俗 框 架 内 进 行 的 招 夫 行 为 不 仅 仅 涉 及 婚 姻 当 事 人, 也 关 乎 家 族 中 的 其 他 人 现 将 该 契 约 抄 录 于 下 ( 文 中 人 名 为 化 名 ): 契 约 李 秀 鹏 高 俊 枝 二 人 经 中 人 介 绍, 自 愿 结 合, 男 到 女 家 落 户, 继 承 原 女 方 夫 妇 所 有 财 产, 自 愿 履 行 赡 养 女 方 原 配 父 母 和 子 女 的 义 务, 特 立 协 议 如 下 : 一 赡 养 原 配 老 人, 履 行 原 配 兄 弟 三 人 分 家 分 单, 随 生 活 条 件 增 长, 兄 弟 三 人 协 商 赡 养 物 资 数 目,( 现 规 定 年 数 目 每 人 小 麦 - 斤 玉 米. 斤 肉 - 斤 油 斤 豆 腐. 斤 粉 条. 斤 煤. 斤, 老 人 医 疗 费 三 人 均 摊 ) 二 履 行 抚 养 教 育 孩 子 的 义 务, 负 担 小 孩 接 受 教 育 和 生 活 到 成 人 的 12

义 务 三 两 个 孩 子 成 人 后, 必 须 履 行 赡 养 其 母 亲 或 继 父 的 义 务 四 双 方 结 婚 后, 男 方 仍 姓 李 姓, 两 个 孩 子 姓 赵 姓 五 结 婚 后, 双 方 对 女 方 原 配 父 母 坚 持 爹 娘 称 呼, 两 个 小 孩 对 男 方 和 女 方 称 爸 妈 六 原 配 所 留 抚 恤 金 / 元, 规 定 为 父 母 和 小 孩 各 半, 现 有 ( 由 ) 家 长 赵 清 水 保 存, 到 原 配 二 老 百 年 后, 归 两 个 小 孩 所 有 空 口 无 凭, 立 字 为 据 立 约 人 李 秀 鹏 高 俊 枝 中 人 高 长 治 郑 喜 辰 赵 偏 头 赵 华 子 赵 拾 金./ / 年 月 - 日 在 这 些 续 夫 中, 有 两 个 后 来 又 生 了 自 己 的 孩 子, 但 是 这 两 个 孩 子 都 随 了 自 己 父 亲 的 姓 氏, 而 没 有 随 自 己 母 亲 前 夫 的 姓 氏 当 然 这 一 点 在 最 初 的 协 议 中 并 没 有 说 明 有 一 个 招 了 续 子 的 老 太 太 悻 悻 地 对 笔 者 说, 哼! 他 们 后 来 又 生 了 一 个 儿 子, 可 他 不 姓 咱 们 的 高! 她 显 然 认 为 既 然 承 担 儿 子 的 角 色, 就 应 当 全 部 履 行 儿 子 的 义 务, 包 括 新 生 儿 女 的 姓 氏 但 笔 者 询 问 了 很 多 乡 亲, 他 们 对 这 种 做 法 表 示 理 解 这 说 明 现 代 意 识 已 经 影 响 了 他 们 在 进 行 家 访 的 时 候, 其 中 一 个 孩 子 自 豪 地 对 笔 者 说, 我 妈 妈 姓 高, 我 姓 李, 我 的 两 个 哥 哥 姓 赵! 在 目 前 的 中 国 农 村, 房 子 仍 然 是 村 民 们 最 大 宗 的 财 产 上 述. 位 夭 亡 的 村 民, 在 分 家 时 都 从 父 亲 手 中 分 得 了 一 份 房 产 他 们 其 实 是 提 前 继 承 了 父 母 的 遗 产 这 份 遗 产 作 为 他 们 自 己 的 遗 产 的 一 部 分, 当 他 们 的 妻 子 再 婚 时 转 移 给 了 他 们 的 继 任 那 些 续 夫 们 因 此 那 些 寡 妇 和 他 们 的 新 夫 自 然 有 义 务 赡 养 他 们 的 续 父 母 但 是 正 如 我 们 所 看 到 的,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的 再 婚 夫 妇 没 有 很 好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赡 养 义 务 寡 妇 招 夫 的 婚 姻 形 式 虽 然 很 好 地 解 决 了 寡 妇 和 孩 子 的 实 际 问 题, 却 没 有 令 人 满 意 地 解 决 丧 子 老 人 的 赡 养 问 题 至 此, 我 们 可 以 把 文 献 记 载 中 的 接 脚 夫 婚 姻 与 平 安 村 目 前 的 续 夫 婚 姻 做 一 比 较, 不 过, 对 于 这 种 比 较 我 们 必 须 采 取 非 常 谨 慎 的 态 度 由 于 文 献 中 的 记 载 涵 盖 了 中 国 各 地 的 情 况, 因 此, 文 献 记 载 和 平 安 村 实 13

社 会 际 的 差 异 既 可 能 是 时 间 上 的 差 异, 也 可 能 是 空 间 上 的 差 异 将 这 两 种 差 异 区 分 开, 则 必 须 对 目 前 各 地 招 夫 习 惯 作 一 广 泛 研 究, 而 这 显 然 不 是 本 文 能 够 做 到 的 当 下, 我 们 只 能 在 文 献 记 载 和 平 安 村 续 夫 实 践 之 间 进 行 简 单 对 比, 对 此 结 果 也 仅 进 行 尝 试 性 的 解 释 总 结 上 文 的 内 容, 笔 者 把 文 献 记 载 中 的 接 脚 夫 婚 姻 和 平 安 村 续 夫 婚 姻 之 间 的 差 异 总 结 为 以 下 几 点 : 首 先, 历 史 上 的 接 脚 夫 可 能 被 前 夫 的 家 族 要 求 在 结 婚 后 改 姓 前 夫 的 姓 氏, 有 些 甚 至 还 要 改 名 字 ( 邢 铁,:1.) 如 果 续 夫 改 了 姓 氏, 他 以 后 生 的 儿 子 自 然 就 不 可 能 再 姓 亲 父 原 来 的 姓 氏 而 在 平 安 村, 所 有 的 续 夫 都 保 留 自 己 的 姓 氏, 有 些 后 来 生 的 孩 子 还 随 了 续 夫 的 姓 氏, 而 不 是 前 夫 的 姓 氏 而 且, 平 安 村 的 社 会 舆 论 对 他 们 孩 子 的 姓 氏 处 理 是 宽 容 的 其 次, 文 献 中 记 载 的 事 例 往 往 强 调 前 夫 的 儿 子 对 前 夫 财 产 的 继 承 权, 后 夫 的 儿 子 继 承 母 亲 前 夫 的 财 产 会 遇 到 阻 力 现 在 平 安 村 村 民 已 经 不 再 怀 有 这 样 的 意 识 笔 者 问 过 那 些 后 来 又 生 了 儿 子 的 再 婚 夫 妇, 他 们 都 说, 前 夫 的 儿 子 和 后 夫 的 儿 子 在 分 家 时 平 等 对 待 出 现 这 种 改 变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以 前 的 家 族 财 产 的 观 念 已 经 被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概 念 所 代 替 寡 妇 和 续 夫 结 婚 后, 以 前 的 家 庭 财 产 转 化 为 了 再 婚 夫 妇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他 们 所 有 的 儿 子 自 然 都 有 继 承 的 权 利 在 传 统 家 族 文 化 的 氛 围 里, 家 产 是 家 族 财 产 的 一 部 分, 自 然 不 容 异 姓 染 指, 所 以 后 夫 的 儿 子 就 没 有 继 承 的 权 利 这 说 明 现 代 观 念 对 平 安 村 民 的 社 会 意 识 还 是 产 生 了 一 定 的 影 响 再 次, 所 有 的 历 史 文 献 都 显 示, 接 脚 夫 受 到 前 夫 村 庄 村 民 的 歧 视, 社 会 地 位 低 下 在 平 安 村, 这 种 歧 视 不 能 说 已 经 完 全 消 失, 但 所 有 的 续 夫 基 本 都 平 等 地 生 活 在 村 中 笔 者 访 问 了 所 有 的 续 夫, 他 们 说 话 和 社 会 交 往 的 方 式, 都 透 着 自 信 和 自 尊, 没 有 给 人 一 丝 低 人 一 等 的 感 觉, 其 他 村 民 也 都 能 较 平 等 地 对 待 他 们 这 说 明, 平 等 的 观 念 已 经 被 村 民 们 广 泛 接 受, 现 代 续 夫 和 他 们 历 史 上 的 同 类 相 比, 其 待 遇 已 经 有 了 明 显 的 改 善 我 们 在 平 安 村 考 察 到 的 寡 妇 招 夫 婚 姻 可 能 并 没 有 在 全 社 会 推 广 的 意 义 我 们 发 现, 所 有 的 续 夫 都 来 自 外 地 据 笔 者 了 解, 他 们 之 所 以 到 当 地 做 续 夫, 主 要 原 因 无 非 是 两 个 : 家 里 穷 兄 弟 多, 从 而 无 力 娶 14

妻 ; 原 籍 在 偏 远 地 区 或 山 区, 原 籍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不 如 平 安 村, 这 几 乎 是 男 性 婚 姻 移 民 的 共 同 特 征 而 且, 在 全 部. 个 续 夫 婚 姻 中, 有 1 个 续 夫 是 初 婚 试 想, 一 个 住 在 偏 远 山 区 且 家 庭 并 不 富 裕 的 寡 妇 招 到 上 门 夫 婿 的 可 能 性 是 很 小 的 无 怪 乎 民 间 将 这 样 的 婚 姻 叫 做 坐 产 招 夫, 因 为 没 有 产 是 招 不 来 夫 的 平 安 村 的 村 民 也 大 多 认 为, 本 村 之 所 以 有 这 么 多 的 招 夫 婚 姻 ( 据 笔 者 了 解, 年 以 后, 在 平 安 村 只 有 个 寡 妇 再 醮 离 开 本 村 ), 就 是 因 为 本 村 地 皮 儿 好 生 活 富 裕 四 几 点 推 论 所 有 的 寡 妇 招 夫 婚 姻 都 是 在 传 统 礼 俗 文 化 的 框 架 中 进 行 的 我 们 看 到, 所 有 的 续 夫 在 结 婚 之 前 都 与 前 夫 的 家 族 有 书 面 的 或 口 头 的 协 议, 即 续 夫 享 有 前 夫 所 有 的 权 利, 承 担 前 夫 所 有 的 义 务 他 实 际 上 只 是 前 夫 的 一 个 替 身 有 一 个 生 动 的 例 子 最 能 说 明 这 一 点 有 一 个 去 世 的 男 人 叫 做 三 儿, 而 人 们 在 背 后 把 他 的 继 任 者 叫 做 假 三 儿 这 说 明 人 们 清 醒 地 意 识 到 续 夫 是 对 前 夫 身 份 的 替 代 费 孝 通 在 提 及 黄 泥 榜 时 也 说, 他 们 是 死 去 儿 子 的 一 个 替 代 人 ( 费 孝 通,.:1) 对 于 妻 子 来 说 他 是 续 夫, 对 于 前 夫 的 父 母 来 说 他 是 续 子, 前 夫 的 父 母 则 是 他 的 续 父 母 在 这 里, 一 个 村 庄 接 受 一 个 外 来 的 男 人 的 方 式, 并 不 是 一 种 风 俗 上 的 创 新 续 夫 并 不 是 仅 仅 作 为 寡 妇 的 丈 夫 而 进 入 一 个 社 区 的, 他 还 作 为, 并 且 主 要 是 作 为 前 夫 的 替 身, 即 拟 制 的 儿 子 的 身 份 而 进 入 的 在 传 统 的 中 国 社 区, 获 得 社 区 成 员 资 格 ( 村 籍 ) 的 前 提, 是 获 得 该 社 区 中 某 一 个 家 族 的 族 籍 族 籍 的 获 得, 主 要 通 过 出 生 及 婚 姻 两 条 途 径 但 无 论 是 出 生 还 是 婚 姻, 都 以 男 性 血 统 为 准 ( 参 见 朱 勇,./ 1:.) 也 就 是 说, 族 籍 的 生 发 之 源 必 须 是 男 人, 一 个 人 要 获 得 某 一 宗 族 的 族 籍, 无 论 是 通 过 出 生 还 是 婚 姻, 都 必 须 和 族 中 的 一 个 男 人 发 生 联 系 才 能 实 现 妇 女 是 不 能 成 为 族 籍 的 生 发 之 源 的, 所 以 传 统 社 区 中 的 女 儿 一 般 不 能 通 过 婚 姻 将 她 的 丈 夫 引 入 自 己 娘 家 的 家 族 只 有 在 无 兄 弟 的 情 况 下, 女 儿 才 能 招 婿, 而 女 婿 其 实 也 是 以 拟 制 的 儿 子 的 身 份 进 入 岳 丈 的 家 族 的 正 如 滋 贺 秀 三 (-:/) 认 为 的 那 样, 在 岳 父 与 赘 婿 之 间 所 产 生 的 类 似 父 子 的 关 系, 就 其 本 质 来 说 无 非 是 前 节 详 述 的 义 父 子 关 系 岳 父 和 女 婿 的 拟 制 的 父 子 关 系 在 中 国 文 化 的 框 架 内 是 有 些 问 题 15

社 会 的, 因 为 同 姓 不 婚 是 一 项 较 为 严 格 的 原 则 但 在 招 接 脚 夫 的 情 况 下, 一 切 事 情 都 是 顺 理 成 章 的 儿 子 死 了, 留 下 了 一 个 位 置 的 空 缺, 另 一 个 男 人 作 为 他 的 替 身 填 补 这 一 空 缺 这 里, 前 夫 的 父 亲 仍 然 是 续 夫 的 族 籍 的 生 发 之 源, 只 不 过 一 个 男 人 需 要 通 过 拟 制 的 方 式, 即 充 当 儿 子 的 角 色 来 获 得 族 籍 在 中 国 文 化 中, 拟 制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社 会 机 制 ( 参 见 麻 国 庆,.///:.0.0) 其 实, 无 子 时 过 继 侄 子 就 是 将 侄 子 拟 制 为 儿 子 赘 婿 和 续 夫 通 过 拟 制 的 方 式, 成 为 岳 父 或 妻 子 前 公 爹 的 拟 制 的 儿 子, 从 而 获 得 族 籍 和 村 籍 通 过 拟 制 这 样 一 种 文 化 机 制, 人 们 以 变 通 的 方 式 解 决 了 生 活 中 所 遇 到 的 问 题, 但 又 没 有 突 破 传 统 的 规 范 框 架 打 破 传 统 框 架 的 变 革 因 为 威 胁 到 传 统 自 身 的 生 存, 会 引 发 更 为 强 烈 的 抵 制, 而 在 传 统 框 架 范 围 内 的 变 异 更 容 易 为 人 们 所 接 受 在 平 安 村 的 寡 妇 招 夫 婚 姻 中, 令 人 可 喜 地 带 有 诸 多 现 代 的 因 素 除 了 对 姓 氏 的 处 理, 寡 妇 招 夫 婚 姻 的 现 代 性 的 因 素, 恰 恰 在 几 个 与 前 夫 家 庭 关 系 破 裂 的 招 夫 家 庭 中 表 现 出 来 设 想 在 一 个 完 全 传 统 的 社 会 中, 一 对 和 前 夫 家 庭 关 系 破 裂 的 招 夫 婚 姻 的 夫 妇 很 可 能 会 被 逐 出 前 夫 的 村 庄, 他 们 将 很 难 在 前 夫 的 村 庄 继 续 立 足 但 是 我 们 在 平 安 村 看 到, 发 生 这 种 情 况 的 三 个 家 庭 仍 然 很 好 地 生 活 在 平 安 村, 甚 至 他 们 新 生 的 并 没 有 姓 前 夫 姓 氏 的 儿 子 也 能 够 获 得 平 安 村 的 村 籍 这 说 明, 续 夫 能 够 在 平 安 村 生 活 居 住 的 理 由 并 非 都 在 传 统 的 框 架 内, 他 仍 有 居 住 于 此 的 独 立 的 权 利 基 础 : 独 立 于 由 于 和 前 夫 家 族 的 联 系 而 获 得 的 身 份 权 利 虽 然 续 夫 进 入 平 安 村 的 理 由 完 全 是 在 传 统 框 架 内 的, 而 他 一 旦 进 入 了 这 个 社 区, 他 自 己 就 具 有 了 一 部 分 独 立 的 身 份 权, 这 部 分 独 立 的 身 份 权 至 少 可 以 保 障 他 在 和 前 夫 家 族 关 系 破 裂 后 不 被 逐 出 已 经 进 入 的 社 区 而 这 独 立 的 权 利 基 础 的 来 源 只 能 是 现 代 的 权 利 意 识 美 国 人 类 学 家 克 拉 克 洪 认 为, 一 个 社 会 要 想 从 以 往 的 文 化 中 完 全 解 放 出 来 是 根 本 不 可 想 象 的, 离 开 文 化 传 统 的 基 础 而 求 变 求 新, 其 结 果 必 然 招 致 失 败 (5 +&&$,./0:10) 虽 然, 克 拉 克 洪 是 从 非 常 宏 观 的 角 度 来 阐 述 传 统 和 现 代 的 关 系 的, 但 也 适 用 于 较 为 微 观 的 社 会 情 境 当 我 们 面 临 一 个 传 统 的 社 会 制 度 时, 是 将 它 全 盘 推 倒 重 来, 还 是 首 先 利 用 它 能 容 纳 现 代 因 素 的 空 间 来 推 进 社 会 的 变 革? 笔 者 认 为 后 者 是 16

一 种 代 价 较 小 而 效 果 更 好 的 方 式 当 越 来 越 多 的 现 代 因 素 进 入 传 统 的 框 架 后, 文 化 框 架 本 身 不 可 能 不 发 生 改 变 内 容 的 改 变 最 终 必 然 导 致 形 式 的 改 变 这 一 过 程 可 能 很 漫 长, 但 改 革 的 代 价 也 最 小 从 村 民 的 心 理 反 应 角 度 来 看, 这 种 变 革 也 更 容 易 被 接 受 一 个 对 原 有 的 文 化 框 架 本 身 构 成 威 胁 的 社 会 变 革, 会 威 胁 到 村 民 的 文 化 认 同, 他 们 会 下 意 识 地 抵 制 这 种 变 革 在 中 国 农 村, 婚 姻 家 庭 领 域 是 传 统 保 存 得 最 为 完 整 的 领 域, 这 一 领 域 的 改 革 遇 到 的 阻 力 也 最 大 如 果 我 们 能 够 在 传 统 的 文 化 框 架 内 实 施 变 革, 逐 渐 将 现 代 因 素 引 入 其 中, 变 革 的 阻 力 就 会 小 一 些, 变 革 的 过 程 也 会 更 顺 利 一 些 平 安 村 的 续 夫 婚 姻, 就 给 我 们 提 供 了 这 样 的 一 个 例 证 参 考 文 献 白 凯,-, 中 国 妇 女 的 财 产 权 :/0.//,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 陈 顾 远,./-1, 中 国 婚 姻 史, 商 务 印 书 馆 费 孝 通,./ -, 家 庭 结 构 变 动 中 的 老 年 赡 养 问 题, 北 京 大 学 学 报 ( 哲 社 版 ), 第 - 期,.///, 禄 田 农 村, 费 孝 通 文 集 第 卷, 群 言 出 版 社,., 江 村 经 济, 商 务 印 书 馆 麻 国 庆,.///, 家 与 中 国 社 会 结 构, 文 物 出 版 社 前 南 京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民 事 习 惯 调 查 报 告 录 ( 下 册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瞿 同 祖,-, 中 国 法 律 与 中 国 社 会, 中 华 书 局 王 新 汤,./, 赘 婿 制 琐 话, 女 声 第. 期 邢 铁,, 家 产 继 承 史 论, 云 南 大 学 出 版 社 张 晋 藩,.//, 清 代 民 法 综 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历 史 研 究 所 宋 辽 金 元 史 研 究 室 校,./ 1, 名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卷 九, 中 华 书 局 朱 勇,./ 1, 清 代 宗 族 法 研 究, 湖 南 教 育 出 版 社 滋 贺 秀 三,-, 中 国 家 族 法 原 理, 法 律 出 版 社 5 +&&$./0 & 2 ( 责 任 编 辑 : 李 聆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