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院 发 [2014]06 号 关 于 印 发 地 球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年 度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地 球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年 度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办 法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望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地 球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 1 -
地 球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年 度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办 法 ( 试 行 ) 按 照 我 院 建 设 国 内 一 流 国 际 知 名 的 办 学 目 标 要 求, 根 据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绩 效 工 资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 中 石 大 东 发 [2014]6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2011 年 地 球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岗 位 津 贴 分 配 方 案 和 学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我 院 2014-2017 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办 法 一 总 则 1. 坚 持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完 善 与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业 绩 实 际 贡 献 相 匹 配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2. 按 照 以 下 四 类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进 行 发 放 : 1) 高 校 教 师 岗 是 指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教 师, 包 括 教 学 岗 教 研 岗 科 研 岗, 按 国 家 高 校 专 业 技 术 级 别 进 一 步 分 为 一 级 岗 到 十 二 级 岗, 其 中 我 院 主 要 有 二 级 岗 三 级 岗 四 级 岗 五 级 岗 六 级 岗 七 级 岗 八 级 岗 九 级 岗 十 级 岗 9 个 级 别 2) 其 它 专 业 技 术 岗 即 实 验 岗, 包 括 教 学 实 验 岗 和 科 研 实 验 岗, 按 专 业 技 术 级 别 进 一 步 分 为 三 级 岗 到 十 三 级 岗, 我 院 主 要 涉 及 四 级 岗 五 级 岗 六 级 岗 七 级 岗 八 级 岗 九 级 岗 十 级 岗 7 个 级 别 3)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包 括 专 职 管 理 岗 和 兼 职 管 理 岗, 专 职 管 理 岗 是 指 党 政 管 理 学 院 办 公 室 以 及 其 它 除 专 职 辅 导 员 以 外 的 学 院 办 公 室 人 员 ; 兼 职 管 理 岗 是 指 由 学 院 专 任 教 师 兼 任 学 院 管 理 干 部 以 及 学 院 办 公 室 人 员 4) 辅 导 员 岗 包 括 本 科 生 辅 导 员 岗 和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岗 3.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为 基 础 津 贴 和 浮 动 津 贴 : 基 础 津 贴 为 所 聘 岗 位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80%; 浮 动 津 贴 为 超 过 各 岗 位 基 本 工 作 量 的 奖 励, 具 体 视 学 校 - 2 -
拨 款 和 学 院 当 年 收 入 情 况 而 定 二 各 岗 位 年 度 基 本 工 作 量 ( 一 ) 高 校 教 师 岗 位 年 度 基 本 工 作 量 1. 三 级 岗 : 分 值 为 200 分 ; 2. 四 级 岗 : 分 值 为 160 分 ; 3. 五 级 岗 : 分 值 为 140 分 ; 4. 六 级 岗 : 分 值 为 130 分 ; 5. 七 级 岗 : 分 值 为 120 分 ; 6. 八 级 岗 : 分 值 为 100 分 ; 7. 九 级 岗 : 分 值 为 90 分 ; 8. 十 级 岗 : 分 值 为 80 分 ; 基 本 工 作 量 中, 教 学 岗 和 教 研 岗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0%, 其 中, 教 授 副 教 授 为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讲 授 理 论 课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24 学 时 ; 科 研 岗 的 科 研 工 作 量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0% 如 果 完 成 下 列 之 一, 当 年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不 做 要 求 : 1. 获 国 家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一 完 成 者 ( 第 一 单 位 ); 2.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第 一 完 成 者 ( 第 一 单 位 ); 3. 获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者 ; 4. 获 批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项 目 973 计 划 项 目, 担 任 首 席 科 学 家 ; 5. 获 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6. 获 批 国 家 科 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863 计 划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7. 成 功 申 报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委 创 新 群 体 的 带 头 人 ; 8. 成 功 申 报 国 家 级 实 验 平 台 的 负 责 人 ; 9. 获 批 重 大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 3 -
10. 指 导 的 博 士 生 获 得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 11.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 12. 获 批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的 负 责 人 ; 13. 成 功 申 报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的 负 责 人 ; 14. 获 批 重 大 项 目 ( 科 研 经 费 1000 万 ) 的 负 责 人 ; 15. 在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校 企 合 作 等 方 面 做 出 特 殊 贡 献 人 员, 由 院 长 提 议, 经 学 院 岗 位 聘 任 考 核 委 员 会 或 学 院 管 理 团 队 审 核 通 过 者 ( 二 ) 实 验 岗 位 年 度 基 本 工 作 量 1. 三 级 岗 : 分 值 为 25000 人 学 时 ; 2. 四 级 岗 : 分 值 为 22000 人 学 时 ; 3. 五 级 岗 : 分 值 为 18000 人 学 时 ; 4. 六 级 岗 : 分 值 为 16500 人 学 时 ; 5. 七 级 岗 : 分 值 为 15000 人 学 时 ; 6. 八 级 岗 : 分 值 为 12000 人 学 时 ; 7. 九 级 岗 : 分 值 为 10500 人 学 时 ; 8. 十 级 岗 : 分 值 为 9000 人 学 时 ; 基 本 工 作 量 中, 教 学 实 验 岗 的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0%; 科 研 实 验 岗 的 科 研 实 验 工 作 量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0% 实 验 室 分 值 按 人 学 时 计 算, 人 学 时 与 分 的 换 算 关 系 为 1 分 =150 人 学 时 ( 三 ) 管 理 岗 位 辅 导 员 岗 位 年 度 绩 效 等 级 评 定 1. 学 院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 综 合 全 校 考 评 和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评 议 结 果, 由 教 授 委 员 会 评 议, 分 为 A B C 三 个 等 级 - 4 -
2. 学 院 机 关 各 办 公 室 管 理 岗 位 : 综 合 单 项 工 作 在 全 校 考 评 和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教 师 代 表 评 议 结 果, 由 学 院 管 理 团 队 评 议 划 分 为 A B C 三 个 等 级 3. 辅 导 员 岗 位 : 结 合 学 生 工 作 在 全 校 考 评 和 辅 导 员 个 人 全 校 考 核 结 果, 由 学 院 管 理 团 队 评 议, 分 为 A B C 三 个 等 级 三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办 法 1. 教 学 岗 教 研 岗 和 教 学 实 验 岗 达 到 年 度 基 本 工 作 量 者, 发 放 基 础 津 贴 和 浮 动 津 贴 ; 未 达 到 基 本 工 作 量 者, 基 础 津 贴 中 所 缺 的 基 本 工 作 量 按 所 在 岗 位 的 分 值 扣 发, 其 中, 教 学 岗 和 教 研 岗 未 达 到 教 学 工 作 量 科 研 岗 未 达 到 科 研 工 作 量 教 学 实 验 岗 未 达 到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科 研 实 验 岗 未 达 到 科 研 实 验 工 作 量 要 求 的, 递 减 降 档 核 算 2. 科 研 岗 和 科 研 实 验 岗 达 到 基 本 工 作 量 且 上 交 所 聘 岗 位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90% 的 人 员 参 照 第 1 条 执 行 ; 未 上 交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者,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按 照 浮 动 津 贴 发 放 3. 管 理 岗 和 辅 导 员 岗 按 照 评 议 绩 效 等 级 发 放,A 级 发 放 100-105%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B 级 发 放 90-95%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C 级 发 放 80-85%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岗 位 职 责 外 的 工 作 量 根 据 实 际 分 值 给 予 浮 动 奖 励 4. 二 级 教 授 在 满 足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前 提 下, 发 放 全 额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或 参 照 三 级 岗 位 工 作 量 标 准 发 放 基 础 津 贴 和 浮 动 津 贴 5. 学 校 机 关 工 作 的 兼 职 人 员, 发 放 1/4 相 应 的 全 额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或 直 接 参 与 浮 动 津 贴 的 发 放 6. 病 事 假 等, 按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进 修 访 学 等 全 年 不 在 岗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发 放 基 础 津 贴, 所 得 分 值 参 与 浮 动 津 贴 发 放 ; 工 作 未 满 一 年 者, 基 础 津 贴 按 在 岗 时 间 所 占 比 例 进 行 计 算 与 发 放, 或 者 个 人 申 请 参 加 - 5 -
正 常 工 作 量 考 核 与 发 放 7. 该 发 放 办 法 自 2014 年 起 实 行, 原 发 放 办 法 自 该 发 放 办 法 实 行 之 日 起 废 除 本 考 核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归 地 球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 6 -
附 件 : 考 核 分 值 计 算 办 法 ( 一 ) 课 时 分 值 计 算 1. 全 日 制 学 生 课 堂 教 学 课 时 按 职 称 赋 予 系 数, 中 级 1, 副 高 1.2; 正 高 1.4 2. 根 据 班 级 或 人 数, 计 算 实 际 分 值 : 本 科 生 课 程 : 1 个 班 ( 自 然 班 ): 课 表 学 时 1.0; 2 个 班 ( 自 然 班 ): 课 表 学 时 1.1; 3 个 班 ( 自 然 班 ): 课 表 学 时 1.2; 4 个 班 ( 自 然 班 ): 课 表 学 时 1.3; 5 个 班 及 其 以 上 ( 自 然 班 ): 课 表 学 时 1.4; 混 合 选 修 班 30 人 : 课 表 学 时 1.0; 混 合 选 修 班 31-60 人 : 课 表 学 时 1.1; 混 合 选 修 班 61-90 人 : 课 表 学 时 1.2; 混 合 选 修 班 91-120 人 : 课 表 学 时 1.3; 混 合 选 修 班 121 人 : 课 表 学 时 1.4; 研 究 生 课 : 30 人 : 课 表 学 时 1.0; 31-60 人 : 课 表 学 时 1.1; 61-100 人 : 课 表 学 时 1.2; 100 人 以 上 : 课 表 学 时 1.3; 工 程 硕 士 班 : 1) 工 程 硕 士 班 单 独 开 课, 按 一 个 班 计 算 ; 2) 工 程 硕 士 班 单 独 开 课, 在 岗 位 基 本 工 作 量 内 计 算 时 按 课 - 7 -
表 学 时 0.5; 3) 工 程 硕 士 班 和 校 内 其 他 硕 士 生 合 并 开 课 的 课 程, 算 作 一 门 课 程, 按 正 常 硕 士 生 上 课 计 算 ; 助 课 课 时 计 算 : 新 进 教 师 两 年 内 助 课 : 课 表 学 时 0.5 3. 课 内 实 验 习 题 课 : 实 验 学 时 数 每 班 分 组 数 ( 按 课 表 分 组 ) 实 验 系 数 班 数 职 称 系 数 ( 中 级 及 以 下 1, 副 高 1.2; 正 高 1.4) 根 据 实 验 室 的 实 际 开 课 条 件, 若 : 1 每 次 实 验 课 可 安 排 1 个 自 然 班 时, 分 组 数 =1, 实 验 系 数 =1 2 每 次 实 验 课 只 能 安 排 1/2 个 自 然 班 时, 分 组 数 =2, 实 验 系 数 =0.7 3 每 次 实 验 课 只 能 安 排 1/3 个 或 更 少 人 数 的 自 然 班 时, 分 组 数 =3, 实 验 系 数 =0.6 开 放 性 实 验 按 实 际 开 放 时 间 计 算 工 作 量 多 组 同 时 进 行 的 只 能 算 1 组 4. 全 英 文 课 程 系 数 为 1.6, 不 计 班 数 5. 课 程 设 计 周 数 系 数 12;( 1 个 班 系 数 为 1, 每 增 加 一 个 班 系 数 增 加 0.4) 6. 野 外 实 习 : 周 数 20 7. 油 田 野 外 实 习 东 营 校 区 黄 岛 校 内 实 习 : 周 数 16 8. 毕 业 设 计 : 人 数 8-8 -
9. 指 导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正 常 学 制 范 围 内, 且 为 第 一 指 导 老 师 ): 硕 士 : 人 数 6; 博 士 : 人 数 10; 油 田 作 为 第 一 导 师, 校 内 导 师 赋 分 减 半 分 值 上 限 : 博 导 :140 分 ; 硕 导 ( 教 授 ):80 分 ; 硕 导 ( 副 教 授 ):60 分 10. 监 考 : 1 分 /2 学 时 ( 二 ) 实 验 室 管 理 分 值 计 算 1. 实 验 岗 日 常 管 理 : 人 学 时 =2400 考 核 系 数 考 核 系 数 为 0-2.0, 教 学 实 验 岗 人 员 年 底 由 系 里 统 一 组 织 考 核, 科 研 实 验 岗 人 员 年 底 由 科 研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其 中, 优 秀 2.0, 良 好 1.5, 合 格 1.0, 不 合 格 0 2. 实 验 课 程 准 备 : 人 学 时 = 人 数 学 时 ; 3. 开 放 实 验 室 : 人 学 时 = 人 数 学 时 ; 4. 科 研 实 验 室 : 到 位 1 万 元 分 析 测 试 费 计 2 分 ( 三 ) 项 目 及 科 研 经 费 计 算 1. 科 研 经 费 : 到 位 经 费 每 5 万 元 计 1 分 ; 2. 获 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项 目 973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863 计 划 项 目 )400 分 ; 3.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项 目 : 重 点 项 目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当 年 一 次 性 奖 - 9 -
励 200 分, 面 上 项 目 青 年 项 目 当 年 一 次 性 奖 励 60 分 ; 4. 政 府 类 省 部 基 金 : 省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人 才 入 选 者 当 年 一 次 性 奖 励 200 分 ;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教 育 部 相 关 基 金 等 当 年 一 次 性 奖 励 30 分 ; 5. 获 批 教 改 项 目 ( 新 增 实 验 项 目 自 制 仪 器 设 备 ): 校 级 20 分 ; 省 部 级 40 分 ; 国 家 级 80 分 ( 四 ) 论 文 分 值 以 第 一 作 者 ( 或 学 生 第 一 作 者, 导 师 为 第 二 作 者 ), 发 表 期 刊 论 文 : 1. 教 学 论 文 ( 以 教 务 处 公 布 为 准 ):1 篇 计 30 分 ; 2. 科 研 论 文 ( 以 科 技 处 公 布 为 准 ): 1)EI 收 录 论 文 1 篇 计 30 分 ; 其 中 中 国 科 学 科 学 通 报 论 文 1 篇 40 分 ; 2)JCR 四 区 及 其 它 SCI 收 录 论 文 1 篇 计 40 分,JCR 三 区 SCI 收 录 论 文 1 篇 计 60 分 ;JCR 二 区 SCI 收 录 论 文 1 篇 计 100 分 ;JCR 一 区 SCI 收 录 论 文 1 篇 计 200 分 ; 3) 在 NATURE 或 SCIENCE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1 篇 计 500 分 ; 3. 学 术 会 议 ( 以 外 事 处 公 布 和 现 场 照 片 为 准 ) 参 加 境 外 国 际 会 议 并 做 口 头 报 告 的 会 议 论 文,1 篇 计 30 分 ; 展 板 论 文 1 篇 计 20 分 ; 4. 同 一 篇 论 文 按 高 分 值 计 算, 不 重 复 计 分 ; 同 一 论 文 中 英 版, 按 一 篇 奖 励 - 10 -
( 五 ) 成 果 分 值 计 算 1. 成 果 奖 励 专 利 : 1) 作 为 完 成 单 位, 获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总 排 名 第 一 者 奖 励 300 分, 排 名 第 2~ 第 5 者 奖 励 100 分, 排 名 第 六 及 以 后 者 奖 励 50 分 ; 二 等 奖 按 相 应 级 别 的 70% 计 算, 三 等 奖 按 相 应 级 别 的 50% 计 算 ; 2) 作 为 完 成 单 位, 获 具 有 资 格 推 荐 国 家 级 奖 励 的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总 排 名 第 一 者 奖 励 100 分, 排 名 第 2~ 第 5 者 奖 励 40 分, 排 名 第 六 及 以 后 者 奖 励 20 分 ; 二 等 奖 按 相 应 级 别 的 50% 计 算, 三 等 奖 按 相 应 级 别 的 20% 计 算 ; 3) 国 家 级 精 品 教 材 100 分 ; 省 部 级 教 材 奖 省 部 级 精 品 教 材 奖 60 分 ; 4) 获 批 软 件 著 作 权 每 项 10 分 ; 5) 获 批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每 项 40 分 ; 6) 获 批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每 项 80 分 ( 注 :1 同 一 个 项 目 所 获 不 同 单 位 的 奖 励 分 别 计 算,2 所 有 获 奖 以 拿 到 获 奖 证 书 为 准 ) 2. 出 版 专 著 教 材 1) 以 我 院 职 工 为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出 版 一 般 专 著 1 部 80 分 全 版 英 文 专 著 国 内 出 版 100 分 境 外 出 版 150 分 ; 2) 主 编 公 开 出 版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100 分 ; 主 编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50 分 ; 校 内 胶 印 教 材 20 分 ( 六 ) 学 科 建 设 分 值 : 1. 获 批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500 分 ( 联 合 申 报 减 半 ); 2. 获 批 省 部 级 重 点 学 科 省 部 级 重 点 实 验 室,200 分 ( 联 合 申 报 减 半 ); - 11 -
3. 新 增 博 士 点,100 分 ; 新 增 硕 士 点,80 分 ; 4. 指 导 的 博 士 生 获 得 国 家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300 分, 获 得 国 家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提 名 奖 100 分 省 级 优 博 50 分 省 级 优 硕 30 分 ; 5. 获 批 国 家 级 特 色 专 业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教 学 实 践 中 心 300 分 ; 省 级 特 色 专 业 品 牌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教 学 实 践 中 心 100 分 ;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50 分 ; 6. 获 批 国 家 级 教 学 科 研 团 队 300 分 ; 省 部 级 教 学 科 研 团 队 100 分 ; 教 育 部 111 引 智 基 地 200 分 ; 7. 承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100 分, 承 办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30 分 ; 8. 建 设 期 内 并 评 价 优 秀 的 团 队 机 构 学 科 课 程 等 每 年 按 照 建 设 贡 献 给 予 奖 励 ( 由 负 责 人 负 责 分 配 ): 1)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学 ( 或 科 研 ) 团 队 精 品 课 程 等 40-100 分 ; 2) 省 级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学 ( 或 科 研 ) 团 队 精 品 课 程 等 20-60 分 ( 七 ) 兼 职 及 社 会 工 作 分 值 : 1. 院 长 助 理 各 办 公 室 主 任 系 主 任 支 部 书 记 50 分, 系 副 主 任 30 分 ; 2. 工 会 : 主 席 50 分, 副 主 席 20 分, 委 员 10 分, 小 组 长 10 分 ; 3. 教 授 委 员 会 学 位 委 员 会 : 主 任 副 主 任 40 分, 委 员 10 分 ; 4.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组 成 员 :10 分 ; 5.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指 导 老 师 :10 分 ; 6. 班 主 任 :10 分 ; 7. 指 导 大 学 生 科 技 活 动 并 获 奖 : 国 家 级 20 分, 省 部 级 10 分 - 12 -
( 八 ) 其 它 : 以 上 未 涉 到 相 关 工 作, 如 需 核 算 工 作 量, 经 基 层 组 织 单 位 等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院 岗 位 聘 任 考 核 委 员 会 或 学 院 管 理 团 队 审 核 地 球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印 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