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而 思 教 育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部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薪 酬 构 成... 2 第 三 章 薪 酬 调 整... 3 第 四 章 薪 酬 支 付... 4 第 五 章 薪 酬 保 密... 4 第 六 章 福 利 体 系... 5 第 七 章 津 贴 管 理... 6 第 八 章 附 则... 8 1 / 8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而 思 教 育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性 及 富 有 内 部 激 励 性 的 薪 酬 福 利 机 制, 达 到 激 励 员 工 与 体 现 员 工 与 公 司 共 同 发 展 的 宗 旨, 体 现 公 司 以 人 为 本 的 管 理 理 念,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学 而 思 教 育 北 京 地 区 各 主 体 员 工, 各 主 体 包 括 北 京 学 而 思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泰 阿 尔 教 育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亿 度 慧 达 教 育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学 而 思 培 训 学 校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乐 加 乐 培 训 学 校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学 而 思 培 训 学 校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学 而 思 培 训 学 校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学 而 思 培 训 学 校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学 而 思 培 训 学 校 北 京 新 唐 思 创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条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基 本 原 则 一 外 部 竞 争 性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的 运 营 情 况 及 发 展 需 要, 定 期 参 加 薪 酬 调 查, 获 取 外 部 市 场 薪 酬 数 据, 并 适 时 进 行 本 公 司 薪 酬 水 平 现 状 分 析, 调 整 公 司 整 体 薪 酬 水 平, 以 适 应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要 二 内 部 公 平 性 原 则 : 通 过 公 司 的 岗 位 职 级 及 人 力 资 源 的 供 需 情 况, 确 定 各 岗 位 在 薪 酬 体 系 中 的 相 应 位 置, 以 达 到 内 部 公 平 原 则 三 成 本 控 制 原 则 : 通 过 定 期 的 薪 酬 成 本 分 析, 建 立 科 学 的 薪 酬 管 理 成 本 预 警 及 成 本 控 制 机 制, 以 便 有 效 控 制 公 司 人 力 成 本 支 出 第 二 章 薪 酬 构 成 第 四 条 薪 酬 构 成 组 成 项 目 基 本 构 成 比 例 及 依 据 发 放 周 期 基 本 工 资 根 据 基 本 工 资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月 度 发 放 月 工 资 标 准 岗 位 工 资 月 工 资 标 准 减 去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月 度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月 工 资 标 准 的 30% 月 度 发 放 浮 动 薪 酬 绩 效 奖 金 根 据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月 度 或 季 度 发 放 2 / 8
年 终 奖 依 据 当 年 业 绩 情 况 和 具 体 方 案 执 行 年 度 发 放 综 合 津 贴 司 龄 津 贴 津 贴 通 讯 津 贴 根 据 第 七 章 : 津 贴 管 理 月 度 发 放 岗 位 津 贴 特 殊 津 贴 加 班 费 根 据 加 班 工 资 核 算 基 数 计 算 月 度 或 年 度 发 放 第 三 章 薪 酬 调 整 第 五 条 薪 酬 调 整 一 调 薪 原 则 : 激 励 绩 效 优 异 的 员 工 保 留 核 心 员 工 鼓 励 员 工 忠 诚 度 建 立 健 全 同 岗 同 酬 的 付 薪 理 念, 原 则 上 每 位 员 工 根 据 绩 效 情 况 年 度 内 有 一 次 调 薪 机 会 二 调 薪 类 型 : 1 异 动 调 薪 : 员 工 岗 位 发 生 调 整 ( 转 岗 降 职 等 ), 根 据 新 岗 位 对 应 的 薪 酬 级 别 确 定 员 工 的 薪 酬 标 准 ; 2 晋 升 调 薪 : 员 工 岗 位 晋 升 时, 经 测 评 后, 根 据 晋 升 后 岗 位 对 应 的 薪 酬 级 别 确 定 员 工 的 薪 酬 标 准 ; 3 激 励 调 薪 : 根 据 员 工 的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和 业 绩 表 现, 在 薪 酬 职 级 内 进 行 薪 酬 调 整 三 调 薪 周 期 : 每 年 3 月 或 9 月,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发 布 具 体 调 薪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进 行 调 薪 调 薪 成 本 须 控 制 在 年 度 预 算 之 内 四 薪 酬 确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 1 主 管 级 及 以 下 员 工 的 薪 酬 标 准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人 力 资 源 薪 酬 福 利 部 负 责 人 审 批 确 定 ; 2 经 理 级 员 工 的 薪 酬 标 准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人 力 资 源 薪 酬 福 利 部 负 责 人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审 批 确 定 ; 3 副 总 监 级 及 以 上 薪 酬 标 准 由 所 在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人 力 资 源 副 总 裁 CEO 审 批 确 定 ; 4 员 工 调 薪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须 于 调 薪 当 月 月 底 最 后 工 作 日 之 前 完 成, 填 写 薪 酬 调 整 审 批 表 根 据 职 权 范 围 审 批 后 方 可 生 效 3 / 8
第 四 章 薪 酬 支 付 第 六 条 公 司 采 取 下 发 薪, 每 月 10 日 发 放 上 一 考 勤 月 薪 酬 ( 每 月 1 日 至 当 月 月 底 最 后 一 日 ) 一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薪 酬 支 付 : 1 公 司 的 考 勤 周 期 为 每 月 1 日 至 当 月 月 底 最 后 一 日, 每 月 工 作 天 数 默 认 为 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 ; 2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薪 酬 发 放 时 间 则 提 前 至 最 近 的 工 作 日 二 试 用 期 薪 酬 : 1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采 用 试 用 期 薪 酬 ; 2 试 用 期 薪 酬 标 准 原 则 上 为 员 工 月 工 资 标 准 的 80%; 3 员 工 试 用 期 薪 酬, 根 据 其 试 用 期 实 际 出 勤 天 数 计 算 ; 4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发 生 转 岗, 其 薪 酬 原 则 上 不 发 生 变 动 ; 5 试 用 期 员 工 的 起 薪 日 期 以 人 力 资 源 部 确 定 的 入 职 日 期 为 准, 各 部 门 未 按 人 力 资 源 部 规 定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各 部 门 自 行 承 担 ; 6 员 工 转 正 前, 需 由 员 工 本 人 填 写 员 工 转 正 申 请 / 审 批 表, 按 相 关 流 程 完 成 审 批 手 续 后,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以 便 转 正 薪 酬 的 核 发 员 工 转 正 后 按 照 正 常 情 况 支 付 薪 酬 三 停 薪 : 1 离 职 员 工 最 后 一 个 月 薪 酬, 根 据 离 职 当 月 的 实 际 出 勤 天 数 计 算 ; 2 离 职 员 工 的 停 薪 日 期 以 人 力 资 源 部 确 定 的 离 职 日 期 为 准, 离 职 员 工 未 按 公 司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的, 其 薪 酬 暂 停 发 放, 待 员 工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后, 再 发 放 其 离 职 薪 酬 ; 3 员 工 离 职 当 月 薪 资 不 足 以 抵 扣 个 人 法 定 福 利 扣 款 或 个 人 欠 款 ( 未 还 款 未 回 款 等 ) 时, 由 相 关 薪 酬 福 利 专 员 联 系 部 门 助 理 通 知 员 工 于 离 职 当 月 补 齐 欠 款 四 假 期 及 考 勤 薪 酬 支 付 : 参 照 考 勤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章 薪 酬 保 密 第 七 条 薪 酬 保 密 一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向 员 工 公 开, 员 工 个 人 薪 酬 收 入 不 公 开 二 公 司 薪 酬 实 行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员 工 不 可 相 互 谈 论 工 资 一 经 发 现, 属 严 重 违 纪 三 各 部 门 领 导 应 对 自 己 的 下 属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薪 酬 保 密 教 育, 自 觉 养 成 不 探 询 他 人 薪 酬 的 良 好 风 气 4 / 8
第 六 章 福 利 体 系 第 八 条 福 利 管 理 体 系 法 定 福 利 项 目 专 项 福 利 项 目 假 期 福 利 项 目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1 商 业 保 险 2 年 度 体 检 3 节 日 实 物 福 利 4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5 结 婚 礼 金 6 企 业 文 化 活 动 7 集 团 彩 铃 1 法 定 节 假 日 2 年 假 3 婚 假 4 产 检 假 产 假 5 护 理 假 6 节 育 假 7 哺 乳 假 8 丧 假 第 九 条 法 定 福 利 一 社 会 保 险 : 1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 2 所 有 员 工 均 享 受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权 利 ; 3 15 日 ( 含 ) 以 前 入 职 的 新 员 工, 入 职 当 月 为 员 工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15 日 以 后 入 职 的 新 员 工 在 入 职 次 月 为 员 工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15 日 ( 含 ) 以 前 离 职 的 员 工, 离 职 当 月 停 止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15 日 以 后 离 职 的 员 工, 次 月 停 止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4 员 工 离 职 时, 需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后 方 可 将 在 公 司 期 间 参 加 的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 5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纳 核 算 账 户 管 理 关 系 转 移 及 支 取 使 用 等 办 法,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住 房 公 积 金 : 1 所 有 员 工 均 享 受 参 加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权 利 ; 2 新 员 工 入 职 次 月 为 员 工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15 日 ( 含 ) 以 前 离 职 的 员 工, 离 职 当 月 停 止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15 日 以 后 离 职 的 员 工, 次 月 停 止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 3 员 工 离 职 时, 需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后 方 可 将 在 公 司 期 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转 出 ; 4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纳 核 算 账 户 管 理 关 系 转 移 及 支 取 使 用 等 办 法,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 / 8
第 十 条 专 项 福 利 一 商 业 保 险 : 1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 全 体 员 工 入 职 两 个 月 内 即 享 受 公 司 为 员 工 购 买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详 细 内 容 见 公 司 当 年 的 商 保 方 案 ; 2 附 加 医 疗 保 险 : 主 管 级 及 以 上 员 工 入 职 满 2 年 及 以 上 的 员 工 享 有 附 加 医 疗 保 险, 生 效 时 间 为 2 个 月 内 ; 详 细 内 容 见 公 司 当 年 的 商 保 方 案 ; 3 员 工 离 职 的 当 月, 公 司 将 撤 销 对 员 工 购 买 的 商 业 保 险 项 目 二 年 度 体 检 : 公 司 每 年 为 员 工 安 排 年 度 体 检 福 利, 具 体 参 检 人 员 资 格 详 见 每 年 体 检 通 知 三 节 日 实 物 福 利 : 每 年 春 节 三 八 妇 女 节 中 秋 节, 公 司 会 送 上 节 日 祝 福, 发 放 节 日 贺 礼 四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 1 员 工 自 入 职 次 月 起, 按 月 享 受 部 门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标 准 为 30-100 元 / 月 / 人 2 部 门 主 管 行 使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的 使 用 权, 可 以 作 为 员 工 奖 惩 或 者 部 门 活 动 的 基 金 五 结 婚 礼 金 : 入 职 以 后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正 式 员 工, 需 在 领 取 结 婚 证 一 年 以 内 提 供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至 人 力 资 源 部, 方 可 享 有 500 元 结 婚 礼 金, 随 工 资 发 放 六 企 业 文 化 活 动 : 新 年 联 欢 会 : 全 体 员 工 欢 聚 一 堂, 总 结 过 去, 展 望 未 来, 并 举 行 丰 富 的 文 娱 节 目 七 集 团 彩 铃 : 主 管 级 及 以 上 人 员 可 享 有 集 团 彩 铃, 集 团 彩 铃 网 络 系 统 间 人 员 免 费 互 通 电 话 第 十 一 条 假 期 福 利 : 参 考 考 勤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第 七 章 津 贴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津 贴 发 放 标 准 一 综 合 津 贴 1 含 义 :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的 餐 补 交 通 补 助 及 劳 保 补 助 2 标 准 : 员 工 入 职 当 月 即 享 有 380 元 / 月 的 综 合 津 贴 二 司 龄 津 贴 1 含 义 : 根 据 员 工 在 本 公 司 的 司 龄, 以 一 年 为 最 小 计 算 单 位, 为 员 工 发 放 的 福 利 津 贴 2 标 准 : 服 务 满 一 年, 司 龄 津 贴 为 50 元, 自 第 二 年 起 每 满 一 年 司 龄 津 贴 增 加 100 元, 司 龄 满 十 年 不 再 累 计 计 算 6 / 8
三 通 讯 津 贴 标 准 1 含 义 :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的, 由 于 工 作 产 生 通 话 费 用 的 津 贴 2 标 准 : 主 管 级 以 上 的 员 工 享 有 50 元 / 月 的 通 讯 津 贴 3 除 此 之 外, 有 些 特 殊 岗 位 需 要 沟 通 的 工 作 较 多,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的 通 讯 津 贴 包 含 以 下 几 档 标 准 : 第 一 档 第 二 档 第 三 档 第 四 档 30 元 / 月 50 元 / 月 100 元 / 月 200 元 / 月 4 各 事 业 部 自 行 确 定 可 以 申 请 特 殊 通 讯 津 贴 的 岗 位 列 表 四 岗 位 津 贴 标 准 1 含 义 : 由 于 员 工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兼 职 其 他 岗 位 时 需 要 发 放 的 短 期 津 贴, 此 类 津 贴 最 多 享 有 半 年, 在 半 年 的 时 间 里 可 以 对 兼 岗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管 理, 如 果 符 合 要 求, 待 到 调 薪 周 期 的 时, 应 取 消 此 类 津 贴, 并 入 调 薪 额 度 中, 在 调 整 后 月 工 资 标 准 中 体 现 2 标 准 : A. 员 工 兼 任 其 它 岗 位 标 准 一 :100 元 / 月 标 准 二 :200 元 / 月 B. 员 工 兼 任 主 管 标 准 一 :300 元 / 月 标 准 二 :500 元 / 月 标 准 三 :700 元 / 月 五 特 殊 津 贴 标 准 : 对 于 用 于 其 它 用 途 的 津 贴, 则 需 要 特 殊 申 请 并 明 确 使 用 原 因, 作 为 特 殊 津 贴 进 行 发 放 第 十 三 条 津 贴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一 通 讯 岗 位 特 殊 津 贴 只 在 特 定 岗 位 实 施, 因 工 作 调 动 等 原 因 离 开 岗 位 时, 津 贴 不 随 薪 酬 关 系 迁 转 二 综 合 津 贴 岗 位 津 贴 以 当 月 实 际 出 勤 天 数 计 算 ; 当 月 实 际 出 勤 天 数 大 于 5 天 的 员 工 享 有 通 讯 津 贴 三 所 有 津 贴 随 当 月 薪 酬 发 放 并 与 当 月 考 勤 相 关, 具 体 参 见 考 勤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7 / 8
四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予 以 减 发 或 停 发 其 津 贴 : 1 工 作 纪 律 松 懈, 不 能 完 成 任 务 者, 或 不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无 理 取 闹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减 发 或 停 发 ; 2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减 发 或 停 发 ; 3 无 故 缺 勤 者, 停 发 当 月 的 岗 位 津 贴 ; 4 因 其 他 原 因, 经 部 门 讨 论 研 究, 决 定 予 以 减 发 或 停 发 五 各 部 门 有 申 请 津 贴 的 人 员, 需 填 写 津 贴 申 请 / 取 消 单, 在 签 批 后, 于 每 月 月 末 最 后 一 天 之 前 提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如 未 做 提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与 修 订 第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实 施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