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 酬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本 着 对 内 具 有 公 平 性, 对 外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原 则, 为 保 持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一 致 性, 提 供 公 平 的 待 遇 均 等 的 机 会, 创 造 合 理 的 竞 争 机 制, 激 励 员 工 的 工 作 热 情, 促 进 公 司 及 员 工 共 同 的 发 展 与 成 长, 为 公 司 创 造 更 大 经 济 效 益,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建 立 一 种 以 岗 位 为 基 础, 以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为 核 心 的 正 向 激 励 机 制 从 而 把 员 工 的 薪 资 收 入 与 岗 位 责 任 工 作 绩 效 密 切 结 合 起 来, 实 现 薪 酬 管 理 与 分 配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司 机 除 外 ) 二 薪 酬 的 定 义 及 结 构 第 三 条 薪 酬 定 义 薪 酬 指 员 工 所 获 得 的 一 切 有 形 的 ( 财 物 形 式 ) 和 无 形 的 ( 非 财 物 形 式 ) 劳 动 报 酬, 它 既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等 现 金 性 收 入, 也 包 括 各 种 形 式 的 福 利 奖 励 第 四 条 薪 酬 的 结 构 基 于 激 励 的 需 要, 将 薪 酬 体 系 划 分 为 固 定 工 资 与 浮 动 工 资 两 大 部 分 员 工 薪 酬 = 固 定 工 资 + 浮 动 工 资 固 定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 工 龄 工 资 + 职 级 工 资 + 福 利 津 贴 浮 动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绩 效 奖 金 + 加 班 工 资 + 特 殊 奖 励 + 福 利 津 贴 1 基 本 工 资 指 所 在 区 域 社 会 最 低 保 障, 按 固 定 周 期 发 放 的 工 资, 公 司 员 工 的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分 12 个 月 发 放 2 绩 效 工 资 指 与 公 司 部 门 员 工 三 方 面 的 绩 效 相 关 的 固 定 或 不 固 定 发 放 的 工 资 员 工 绩 效 工 资 与 公 司 整 体 绩 效 表 现 部 门 整 体 绩 效 表 现 和 个 人 绩 效 表 现 挂 钩, 但 主 要 依 据 部 门 整 体 绩 效 表 现 和 员 工 个 人 绩 效 表 现 来 实 施 公 司 的 整 体 绩 效 表 现 主 要 体 现 在 每 年 10 月 份 的 工 资 调 整 上 第 1 页 / 共 7 页
1 绩 效 考 核 级 别 : 绩 效 考 核 分 为 优 秀, 优 良, 良 好, 中 等, 差 五 个 级 别 五 个 级 别 相 对 应 的 绩 效 工 资 约 占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比 例 的 25-30%,20-25%,10-20%,5-10%,0-5% 不 等, 绩 效 工 资 比 例 基 点 为 该 员 工 当 前 适 用 的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2 绩 效 考 核 奖 惩 : 在 季 度 考 核 中, 获 季 度 考 核 优 秀 的 部 门, 该 部 门 主 管 发 绩 效 奖 金 200 元, 该 部 门 员 工 发 绩 效 奖 金 100 元 ; 在 季 度 考 核 中, 获 季 度 考 核 差 的 部 门, 该 部 门 主 管 扣 罚 200 元, 该 部 门 员 工 扣 罚 100 元 连 续 两 次 获 得 差 评 的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并 考 虑 对 部 门 主 管 进 行 降 级 处 理 在 季 度 考 核 中, 获 得 优 秀 的 员 工, 发 绩 效 奖 金 200 元 在 季 度 考 核 中, 获 得 差 的 员 工, 扣 罚 200 元 连 续 两 次 获 得 差 评 的 员 工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在 季 度 考 核 中, 获 得 优 秀 的 员 工, 发 绩 效 奖 金 200 元 在 月 度 考 核 中, 获 得 差 的 员 工, 扣 罚 200 元 连 续 两 次 获 得 差 评 的 员 工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季 度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中, 优 秀 员 工 不 超 过 员 工 总 人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4 试 用 期 员 工 不 参 与 绩 效 考 核, 不 享 受 公 司 福 利 津 贴 5 绩 效 评 定 标 准 和 评 定 流 程 按 照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的 细 则 实 施 3 加 班 工 资 由 于 业 务 需 要, 公 司 可 临 时 安 排 员 工 于 法 定 的 公 休 日 休 息 日 照 常 上 班 1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或 者 无 法 安 排 休 息 的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须 在 本 人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填 写 员 工 加 班 申 请 单 经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由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以 补 发 加 班 费 的 形 式 予 以 补 偿 ; 部 门 主 管 任 及 以 上 人 员 需 要 加 班 者 需 经 总 经 理 审 核, 以 补 发 加 班 费 的 形 式 予 以 补 偿,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的 人 员 不 计 付 加 班 补 贴 2 员 工 加 班 分 工 作 日 延 时 加 班 休 息 日 加 班 与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3 原 则 上, 安 排 加 班 的, 当 月 尽 量 安 排 补 休, 如 当 月 不 能 补 休 的, 则 计 算 加 班 补 贴, 标 准 如 下 : 公 休 日 延 时 加 班, 加 班 费 为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资 的 150%; 休 息 日 加 班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加 班 费 为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资 的 200%; 法 定 休 假 日 加 班 的, 加 班 费 为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资 的 300% 4 工 龄 工 资 本 公 司 员 工 工 龄 工 资 依 据 员 工 在 本 行 业 或 者 本 公 司 服 务 年 限 为 给 付 依 据 1 员 工 转 正 后 每 服 务 满 一 年, 给 予 工 龄 工 资 30 元 / 月 2 公 司 工 龄 工 资 的 给 付 年 限 最 长 为 5 年,5 年 后 不 再 增 加 工 龄 工 资 5 福 利 指 法 定 福 利 和 公 司 福 利 每 年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各 类 员 工 法 定 福 利 和 公 司 第 2 页 / 共 7 页
福 利 的 标 准 和 预 算, 报 部 门 主 管 会 讨 论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执 行 1 法 定 福 利 : 普 惠 福 利, 公 司 全 员 享 有 包 括 :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其 缴 费 比 例 依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2 公 司 福 利 : 非 普 惠 福 利, 部 分 员 工 因 一 定 条 件 享 有, 也 可 以 是 全 员 享 有 例 如 : 午 餐 补 贴 100 元 / 月 ( 全 员 享 有 ) 住 房 补 贴 100 元 / 月 ( 在 外 租 房 员 工 单 独 享 有 ) 出 差 补 助 等 6 特 殊 奖 励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针 对 为 公 司 做 出 重 大 或 特 殊 贡 献 的 人 员 设 立 的 特 殊 奖 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创 新 奖 管 理 创 新 奖, 杰 出 贡 献 奖 等 技 术 创 新 奖, 杰 出 贡 献 奖 和 管 理 创 新 奖 的 奖 金 范 围 是 200-500 元 员 工 特 殊 奖 励 的 方 式 以 现 金 形 式 为 主, 还 可 包 括 物 资 奖 励 和 奖 励 性 福 利 7 薪 资 扣 款 项 目 个 人 所 得 税 社 保 费 公 积 金 部 分 及 其 他 代 扣 事 项 三 定 薪 第 五 条 新 进 人 员 定 薪 1 新 员 工 见 习 期 为 三 个 月, 实 习 期 间 首 月 无 薪, 第 二 个 月 开 始, 依 据 工 作 表 现 享 有 300-500 的 见 习 工 资, 从 第 四 个 月 起 转 入 试 用 期 若 新 员 工 在 见 习 期 间 表 现 优 秀,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可 破 格 提 前 转 入 试 用 期 2 试 用 期 3 个 月 试 用 期 薪 资 860 元 3 对 于 较 优 秀 的 特 别 稀 缺 的 人 才,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给 予 破 格 定 级, 但 须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4 新 进 员 工 转 正 后 薪 资 确 定 的 岗 位 权 限 : 由 所 在 部 门 主 管 提 交 试 用 意 见 和 薪 资 级 别 意 见 到 行 政 人 事 部 处 审 核, 行 政 人 事 部 审 核 通 过 后 交 总 经 理 审 批 第 六 条 内 部 正 式 员 工 定 薪 1 规 范 定 薪, 根 据 员 工 个 人 表 现, 部 门 及 公 司 的 综 合 评 价, 按 照 新 制 定 的 薪 酬 体 系 等 级 ( 附 表 一 ) 确 定 现 有 人 员 的 薪 资 等 级 2 对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根 据 胜 任 程 度 按 薪 酬 等 级 表 中 相 对 应 的 工 资 标 准 上 下 浮 动 1-2 个 薪 级 3 对 不 胜 任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可 根 据 该 人 员 的 职 业 规 划 作 相 应 的 岗 位 调 整, 并 作 降 薪 处 理 若 调 岗 后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则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四 薪 资 调 整 第 七 条 个 人 薪 资 调 整 第 3 页 / 共 7 页
1 岗 位 或 职 称 无 变 化 的 个 人 薪 资 调 整 : 1 公 司 每 年 有 一 次 对 员 工 薪 级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时 间 由 总 经 理 指 定, 调 薪 后 于 次 月 实 施 薪 资 调 级 以 12 次 绩 效 考 核 为 准 2 一 年 内 有 8 次 及 以 上 绩 效 考 核 为 优 者, 薪 级 往 上 调 2 级 ; 一 年 内 有 6 次 及 以 上 得 优 良 者, 薪 级 往 上 调 1 级 ; 一 年 内 有 6 次 及 以 上 得 中 等 者, 薪 级 往 下 调 1 级 ; 一 年 内 有 4 次 及 以 上 得 差 者, 薪 资 往 下 调 2 级 2 岗 位 或 职 称 有 变 化 的 个 人 薪 资 调 整 : 1 职 位 晋 升 : 对 应 晋 升 后 所 在 岗 位 的 薪 等 重 新 评 估, 原 则 为 该 薪 等 的 较 低 薪 级, 但 必 须 确 保 薪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晋 升 前 的 水 平 2 职 位 平 调 : 薪 等 不 变, 依 照 新 的 职 位 重 新 评 估 薪 级 3 职 位 降 级 : 对 应 降 级 后 所 在 岗 位 的 薪 等 重 新 评 估 薪 级, 但 必 须 确 保 薪 资 总 额 不 高 于 调 整 前 的 水 平 注 : 员 工 晋 升 或 转 正 后, 有 2 个 月 的 岗 位 考 察 期, 岗 位 考 察 期 时 间 长 短 根 据 其 在 岗 期 间 的 绩 效 考 核 来 评 估 岗 位 考 察 期 间 薪 资 等 级 计 算 方 法 : 晋 升 若 不 跨 薪 等, 薪 资 套 用 晋 升 后 职 位 对 应 的 最 低 薪 级 晋 升 若 跨 薪 等, 薪 资 套 用 晋 升 后 薪 等 的 最 低 薪 级 五 薪 酬 发 放 第 十 一 条 员 工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的 发 放 1 应 发 工 资 = 月 资 标 准 实 际 工 作 日 数 / 月 标 准 工 作 日 数 2 离 职 员 工 当 月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按 当 月 工 作 之 实 际 日 数 乘 以 标 准 日 工 资 额, 于 办 理 完 毕 离 职 手 续 后 发 放 ; 员 工 如 当 月 请 无 薪 假 期, 其 当 月 薪 资 按 当 月 工 资 总 额 减 去 请 假 之 实 际 日 数 乘 以 标 准 日 工 资 额 计 算 3 粽 子 以 月 度 为 单 位 发 放, 当 月 工 资 的 发 放 时 间 为 次 月 初 的 5 号, 遇 公 休 日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司 可 根 据 情 况 提 前 发 放 4 员 工 若 试 用 期 满 批 准 转 正 后, 于 指 令 生 效 后 起 计 算, 适 用 新 的 薪 点 转 正 日 在 15 日 以 前 的, 薪 酬 当 月 实 施 ; 转 正 日 在 15 日 以 后 的, 于 次 月 实 施 5 依 据 工 资 管 理 制 度 约 定, 员 工 标 准 日 工 资 额 等 于 员 工 当 月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除 以 26 天 第 十 二 条 员 工 福 利 津 贴 的 发 放 员 工 福 利 津 贴 随 工 资 发 放 第 十 三 条 员 工 绩 效 工 资 的 发 放 第 4 页 / 共 7 页
绩 效 工 资 可 以 季 度 年 度 或 者 以 项 目 完 成 周 期 为 单 位,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放 ;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数 额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方 案 得 出 第 十 四 条 员 工 特 殊 奖 励 的 发 放 员 工 特 殊 奖 励 每 年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评 审 结 果 和 分 配 方 案 发 放 六 薪 酬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管 理 与 职 责 1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根 据 公 司 的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本 制 度 的 制 订 与 修 正 原 则, 以 及 本 公 司 收 入 分 配 的 原 则 方 案 组 织 讨 论 并 批 准 本 制 度 的 实 施 2 行 政 人 事 部 : 1 负 责 组 织 本 制 度 的 修 订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解 释, 负 责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2 负 责 按 各 部 门 上 报 的 考 勤 考 核 等 资 料, 计 算 员 工 工 资 与 奖 金 3 拟 订 薪 资 年 度 预 算, 提 出 员 工 薪 酬 调 整 议 案 3 财 务 部 : 负 责 对 行 政 人 事 部 提 交 的 员 工 工 资 表 进 行 复 核 及 最 终 发 放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薪 酬 支 付 监 督 等 第 十 七 条 监 督 机 制 1 公 司 坚 持 员 工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公 开 透 明, 个 人 实 际 收 入 严 格 保 密 的 原 则 员 工 须 对 本 身 的 薪 酬 负 保 密 之 责,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漏 打 探 他 人 收 入, 违 反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情 节 恶 劣 者 或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者 视 为 严 重 违 纪 予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 公 司 在 发 放 薪 酬 后 应 发 给 员 工 工 资 单 ( 或 电 子 版 工 资 条 ), 说 明 薪 酬 发 放 的 相 关 明 细,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全 勤 奖, 加 班 工 资, 迟 到 / 早 退, 请 假, 旷 工, 午 餐 补 贴, 住 房 补 贴 等 项 目 员 工 以 收 到 工 资 单 为 知 情, 员 工 未 收 到 工 资 单 或 对 工 资 单 明 细 有 异 议 的, 必 须 在 3 天 内 向 其 部 门 主 管 或 公 司 行 政 人 事 部 提 出, 否 则 视 同 员 工 已 经 知 情 且 无 异 议 附 则 : 1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公 司 的 薪 酬 政 策 和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2 员 工 若 认 为 工 资 分 配 中 存 在 显 失 公 平 内 容 可 直 接 向 所 属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行 政 人 事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3 本 制 度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制 定, 解 释 权 归 行 政 人 事 部 4 本 制 度 于 试 行 后 三 个 月 将 进 行 一 次 总 结, 做 必 要 修 订 第 5 页 / 共 7 页
5 本 制 度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类 似 或 有 冲 突 的 规 定 自 行 失 效, 将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附 表 一 : 员 工 薪 资 等 级 构 成 表 附 表 一 : 员 工 薪 资 等 级 构 成 表 职 级 薪 资 构 成 及 级 别 薪 等 岗 位 名 称 薪 基 本 工 资 工 龄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加 绩 效 级 ( 元 ) ( 元 ) ( 元 ) 工 资 浮 动 范 围 1 860 2800 高 管 类 一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2 860 2600 3 860 2400 4 860 2200 5 860 2000 副 经 理 套 用 3-5 级 总 经 理 套 用 1-3 级 1 860 1400 部 门 主 管 2 860 1300 二 3 860 1200 部 门 副 经 理 4 860 1100 中 管 类 5 860 1000 部 门 副 经 理 套 用 3-5 级 部 门 主 管 套 用 1-3 级 1 860 900 主 管 2 860 800 三 3 860 700 副 主 管 4 860 600 5 860 500 副 主 管 套 用 3-5 级 主 管 套 用 1-3 级 员 职 四 1 860 400 第 6 页 / 共 7 页
一 般 专 员 2 860 300 3 860 后 勤 人 员 4 700 5 600 后 勤 人 员 套 用 3-5 级 专 员 套 用 1-3 级 绩 效 工 资 比 例 : 优 (25%-30%); 优 良 (20%-25%); 良 (10%-20%); 中 (5%-10%); 差 :0% 1 绩 效 工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绩 效 比 例 基 点 为 该 员 工 当 前 适 用 的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总 额 2 员 工 的 薪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员 工 薪 资 =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注 3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套 用 该 薪 等 最 低 级 的 80%, 试 用 期 不 参 与 绩 效 评 估, 但 享 有 公 司 福 利 津 贴 4 员 工 晋 升 到 上 一 薪 等 之 初, 有 3 个 月 的 岗 位 考 察 期, 岗 位 考 察 期 类, 一 律 套 用 该 薪 等 的 最 低 级 5 调 薪 后 对 员 工 进 行 薪 酬 调 查, 了 解 员 工 对 新 的 薪 酬 的 看 法 此 为 内 控 资 料, 注 意 保 密, 仅 供 参 考, 薪 资 以 实 际 定 薪 为 准 第 7 页 /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