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住 所 : 广 西 南 宁 市 七 星 路 135 号 )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主 承 销 商 (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发 行 人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提 示 1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公 司 或 广 西 农 垦 )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不 超 过 17 亿 元 ( 含 17 亿 元 ) 的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债 券 )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716 号 文 核 准 2 广 西 农 垦 本 期 债 券 拟 分 期 发 行, 第 一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5 亿 元, 并 附 不 超 过 5 亿 元 的 超 额 配 售 权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面 值 为 不 超 过 100,000 万 元,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共 计 不 超 过 1,000 万 张,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3 本 次 债 券 评 级 为 AA+ 级,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级 ; 本 公 司 2015 年 末 合 并 报 表 中 净 资 产 ( 含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为 90.14 亿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71.71%; 本 公 司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0.19 亿 元 1.61 亿 元 和 4.55 亿 元,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2.21 亿 元,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标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4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本 期 债 券 仅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行, 公 众 投 资 者 不 得 参 与 发 行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后 将 被 实 施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仅 限 合 格 投 资 者 参 与 交 易, 公 众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买 入 的 交 易 行 为 无 效 5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6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3 年 期
7 票 面 利 率 询 价 预 设 区 间 为 3.5%-5%,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8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 (T-1 日 ) 以 簿 记 建 档 的 方 式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进 行 利 率 询 价, 并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结 果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 (T 日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9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发 行 人 拟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安 排 如 获 批 准,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将 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0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债 券 配 售 具 体 发 行 安 排 将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配 售 原 则 详 见 本 公 告 三 网 下 发 行 中 ( 六 ) 配 售 11 网 下 发 行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网 下 最 低 申 购 数 量 为 10,000 手 (100,000 张,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 手 (1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主 承 销 商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2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替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认 购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3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公 告 中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时 间 认 购 办 法 认 购 程 序 认 购 价 格 和 认 购 款 缴 纳 等 具 体 规 定 14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尽 快 办 理 有 关 上 市 手 续, 本 期 债 券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15 本 期 债 券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行, 发 行 完 成 后, 本 期 债 券 可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和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挂 牌 上 市 16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不 构 成 针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详 细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查 询 17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视 需 要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及 时 公 告,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在 本 公 告 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我 国 中 国 本 公 司 公 司 发 行 人 或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本 期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天 风 证 券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会 上 交 所 本 期 债 券 的 公 开 发 行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糖 业 集 团 剑 麻 集 团 畜 牧 集 团 茶 业 集 团 广 西 农 垦 糖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剑 麻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农 垦 永 新 畜 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农 垦 茶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十 万 大 山 明 阳 生 化 广 西 农 垦 十 万 大 山 天 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农 垦 明 阳 生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阳 开 发 广 西 明 阳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柳 兴 制 糖 金 光 制 糖 红 河 制 糖 防 城 制 糖 广 西 农 垦 糖 业 集 团 柳 兴 制 糖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农 垦 糖 业 集 团 金 光 制 糖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农 垦 糖 业 集 团 红 河 制 糖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农 垦 糖 业 集 团 防 城 制 糖 有 限 公 司 中 证 协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承 销 协 议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主 承 销 协 议 承 销 团 承 销 方 式 由 主 承 销 商 为 承 销 本 次 发 行 而 组 织 的 承 销 机 构 的 总 称 本 次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负 责 组 建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认 购 金 额 不 足 最 终 发 行 规 模 的 部 分, 全 部 由 主 承 销 商 余 额 包 销 发 行 人 与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天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投 资 人 持 有 人 就 本 次 债 券 而 言, 通 过 认 购 受 让 接 受 赠 与 继 承 等 合 法 途 径 取 得 并 持 有 本 次 债 券 的 主 体, 两 者 具 有 同 一 涵 义 公 司 章 程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律 师 广 西 纵 华 审 计 机 构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评 级 机 构 东 方 金 诚 广 西 纵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新 会 计 准 则 具 体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最 近 三 年 近 三 年 报 告 期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和 2016 年 1-3 月 工 作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的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交 易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营 业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元 / 万 元 / 亿 元 人 民 币 元 / 万 元 / 亿 元
一 本 期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发 行 主 体 :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债 券 名 称 :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3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3 年 期 4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5 亿 元, 并 附 不 超 过 5 亿 元 的 超 额 配 售 权 5 债 券 利 率 及 其 确 定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簿 记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确 定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采 取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6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为 100 元 7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8 发 行 方 式 与 发 行 对 象 : 本 期 发 行 将 向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和 承 担 能 力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9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认 购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质 押 等 操 作 10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不 安 排 向 公 司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11 起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12 利 息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利 息 登 记 日 按 照 上 交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利 息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就 所 持 本 期 债 券 获 得 该 利 息 登 记 日 所 在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13 付 息 日 期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期 为 2017 年 至 2019 年 每 年
的 6 月 17 日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每 次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14 到 期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 15 兑 付 日 期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期 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顺 延 期 间 兑 付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16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17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及 支 付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于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利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与 对 应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的 乘 积 ; 于 兑 付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本 息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兑 付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及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的 本 金 18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19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经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20 担 保 情 况 :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无 担 保 21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本 公 司 聘 请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22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负 责 组 建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23 拟 上 市 交 易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4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为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与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陈 述 的 用 途 一 致, 规 避 市 场 风 险,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发 行 人 针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专 项 账 户, 并 委 托 监 管 银 行 对 该 账 户 进 行 监 管 25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拟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26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日 期 T-2 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 ) T-1 日 (2016 年 6 月 15 日 ) T 日 (2016 年 6 月 16 日 ) T+1 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 T+2 日 (2016 年 6 月 20 日 ) 发 行 安 排 刊 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发 行 公 告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网 下 询 价 确 定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网 下 发 行 起 始 日 主 承 销 商 向 获 得 网 下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送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网 下 发 行 截 止 日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在 当 日 15:00 前 将 认 购 款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专 用 收 款 账 户 刊 登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主 承 销 商 向 发 行 人 划 款 发 行 结 束 注 : 上 述 日 期 均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期 二 网 下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利 率 询 价 ( 一 ) 网 下 投 资 者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且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律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二 ) 利 率 询 价 预 设 区 间 及 票 面 利 率 确 定 方 法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预 设 利 率 区 间 为 3.5%-5%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上 述 利 率 区 间 范 围 内 确 定 本 次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发 行 利 率 确 定 原 则 :
(1)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至 高 的 原 则, 对 合 规 申 购 金 额 逐 笔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2) 若 合 规 申 购 的 累 计 金 额 未 能 达 成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则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的 上 限 即 为 发 行 利 率 ( 三 ) 询 价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 (T-1 日 ), 参 与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6 年 6 月 15 日 (T-1 日 )9:00-16:00 之 间 将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一 )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 四 ) 询 价 办 法 1 填 制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拟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和 认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发 行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网 站 下 载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并 按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填 写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应 注 意 : (1) 应 在 发 行 公 告 所 定 的 利 率 区 间 范 围 内 填 写 询 价 利 率 ; (2) 每 一 份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最 多 可 填 写 5 个 询 价 利 率 ; (3) 填 写 询 价 利 率 时 精 确 到 0.01%; (4) 填 写 询 价 利 率 应 由 低 到 高 按 顺 序 填 写 ; (5) 每 个 询 价 利 率 上 的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万 元 (10,000 手 ) 的 必 须 是 100 万 元 (1,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 (6) 每 一 询 价 利 率 对 应 的 认 购 总 金 额, 是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询 价 利 率 时,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投 资 需 求 ;
(7)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报 价 一 次,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2 提 交 参 与 利 率 询 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在 2016 年 6 月 15 日 (T-1 日 ) 9:00-16:00 之 间 将 以 下 资 料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并 电 话 确 认 (1)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2)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根 据 询 价 情 况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投 资 者 发 出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对 投 资 者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合 格 投 资 者 如 需 对 已 提 交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进 行 修 改 的, 须 征 得 主 承 销 商 的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修 改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修 改 后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申 购 传 真 :010-59833044; 咨 询 电 话 :010-59833042 3 利 率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的 结 果 在 预 设 的 利 率 区 间 内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并 将 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 (T 日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按 上 述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三 网 下 发 行
( 一 ) 发 行 对 象 网 下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且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律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二 ) 发 行 数 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5 亿 元, 并 附 不 超 过 5 亿 元 的 超 额 配 售 权 网 下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为 不 超 过 10 亿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的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最 低 申 购 数 量 为 10,000 手 (100,000 张,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 手 (1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每 一 合 格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中 填 入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10 亿 元 主 承 销 商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三 )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 四 ) 发 行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的 期 限 为 2 个 交 易 日, 即 2016 年 6 月 16 日 (T 日 )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T+1 日 ) ( 五 ) 申 购 办 法 1 凡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认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登 记 公 司 的 证 券 账 户 尚 未 开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6 年 6 月 15 日 (T-1 日 ) 前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2 欲 参 与 网 下 认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发 行 期 间 自 行 联 系 主 承 销 商,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意 向, 与 合 格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认 购 数 量, 并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送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或 与 其 签 订 网 下 认 购 协 议 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在 2016 年 6 月 15 日 (T-1 日 )9:00-16:00 之 间 将 以 下 资 料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 (1)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2)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主 承 销 商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六 ) 配 售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售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配 售 原 则 如 下 :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对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投 资 者 原 则 上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价 格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经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及 配 售 对 象 协 商, 可 根 据 上 述 配 售 原 则 确 定 的 结 果 进 行 调 整 ( 七 ) 缴 款 获 得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认 购 款 须 在 2016 年 6 月 17 日 (T+1 日 )15:00 前 足 额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划 款 时 请 注 明 合 格 投 资 者 全 称 和 16 桂 农 01 认 购 资 金 字 样, 同 时 向 主 承 销 商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账 户 名 称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东 湖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28903982410704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308521015055 联 系 人 : 丁 子 静 联 系 电 话 :010-59833042 传 真 :010-59833044 ( 八 ) 违 约 申 购 的 处 理
未 能 在 2016 年 6 月 17 日 (T+1 日 )15:00 前 缴 足 认 购 款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申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取 消 其 认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投 资 者 申 购 要 约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并 有 权 进 一 步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投 资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五 认 购 费 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六 风 险 提 示 主 承 销 商 在 已 知 范 围 已 充 分 揭 示 本 期 发 行 可 能 涉 及 的 风 险 事 项, 详 细 风 险 揭 示 条 款 参 见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七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 一 ) 发 行 人 名 称 :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广 西 南 宁 市 七 星 路 13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刚 联 系 人 : 蒋 以 昌 联 系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七 星 路 135 号 联 系 电 话 :0771-2855293 传 真 :0771-2855293 ( 二 ) 主 承 销 商 名 称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韩 大 庆 于 翔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佟 麟 阁 路 36 号 院 联 系 电 话 :010-59833182
传 真 :010-59833044 ( 本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
附 件 : 广 西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重 要 声 明 :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填 表 前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行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填 表 说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可 撤 销 基 本 信 申 息 购 人 承 诺 并 保 证 其 将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的 配 售 数 量 按 时 完 成 缴 款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经 办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传 真 号 码 移 动 电 话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 上 海 )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上 海 )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信 息 托 管 券 商 席 位 号 利 率 区 间 上 限 为 3.5%-5% 申 购 利 率 (%)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如 有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注 : 请 申 购 人 认 真 阅 读 本 表 第 二 页 重 要 提 示 及 申 购 人 承 诺 年 月 日
重 要 提 示 : 1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骑 缝 章 后, 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 (T-1 日 )9:00 至 16:00 时 之 间 连 同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申 购 传 真 :010-59833044; 咨 询 电 话 :010-59833042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 1 申 购 人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2 申 购 人 申 购 资 格 本 次 申 购 行 为 以 及 申 购 款 来 源 均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适 用 于 自 身 的 相 关 法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内 外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后 依 法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 3 本 次 发 行 的 最 终 申 购 金 额 为 本 表 中 不 高 于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的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最 大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 4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接 受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制 定 的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规 则 ; 申 购 人 同 意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本 表 的 申 购 金 额 最 终 确 定 其 具 体 配 售 金 额, 并 接 受 主 承 销 商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和 相 关 安 排 ; 5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其 获 得 配 售, 则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或 网 下 认 购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项 足 额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定 的 划 款 账 户 如 果 申 购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臵 该 违 约 申 购 人 获 配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6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次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次 发 行
填 表 说 明 :( 以 下 填 表 说 明 不 需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但 应 被 视 为 本 发 行 公 告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填 写 : 一 般 法 人 填 写 其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注 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填 写 基 金 简 称 + 证 基 +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批 文 号 码,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填 写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号 码,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填 写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中 的 登 记 号 0.01% 2 申 购 利 率 应 在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精 确 到 3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申 购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大 认 购 量 4 最 多 可 填 写 5 档 申 购 利 率 及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利 率 可 以 不 连 续 5 本 期 债 券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对 应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应 为 1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6 有 关 申 购 利 率 及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规 定, 请 参 阅 发 行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7 以 下 为 申 购 利 率 及 申 购 金 额 的 填 写 示 例 ( 声 明 : 本 示 例 数 据 为 虚 设, 不 含 任 何 暗 示,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询 价 区 间 为 4.00%-5.00%, 某 合 格 投 资 者 拟 在 不 同 申 购 利 率 分 别 申 购 不 同 的 金 额, 其 可 做 出 如 下 填 写 : 申 购 利 率 (%)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4.10% 1,000 4.20% 1,000 4.30% 1,000 4.40% 1,000 4.50% 1,000
上 述 报 价 的 含 义 如 下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4.5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5,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5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4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4,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4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3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3,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3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2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2,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2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1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万 元 ; 零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1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8 参 加 询 价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骑 缝 章 ) 后 在 本 发 行 公 告 公 布 的 时 间 内 将 本 表 连 同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9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后, 即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可 撤 销 若 因 合 格 投 资 者 填 写 缺 漏 或 填 写 错 误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预 约 申 购 无 效 或 产 生 其 他 后 果, 由 合 格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10 参 与 询 价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自 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提 交 一 份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12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以 下 传 真 号 码 以 传 真 方 式 参 与 本 次 询 价 及 申 购,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合 格 投 资 者 传 真 后, 请 及 时 拨 打 联 系 电 话 进 行 确 认 申 购 传 真 :010-59833044; 咨 询 电 话 :010-5983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