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 算 机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试 行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快 建 设 具 有 空 天 信 融 合 特 色 的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世 界 一 流 学 院,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依 据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北 航 ) 相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做 好 计 算 机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要 有 利 于 调 整 优 化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实 现 由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管 理 转 变, 由 以 往 重 身 份 重 评 审 重 资 历 向 重 岗 位 重 聘 任 和 重 实 绩 转 变 第 三 条 实 行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根 据 学 校 核 定 的 我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充 分 考 虑 我 院 现 状 和 未 来 发 展 需 要, 设 置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第 四 条 强 化 目 标 导 向 对 于 不 同 系 列 不 同 等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依 据 其 岗 位 特 色 及 对 提 升 学 科 质 量 学 院 办 学 水 平 的 目 标, 制 定 相 应 的 评 聘 基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严 格 评 审 程 序, 严 肃 评 审 纪 律, 切 实 发 挥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1
的 作 用, 认 真 把 好 质 量 关 第 二 章 评 审 系 列 及 学 科 范 围 第 六 条 学 院 组 织 教 师 ( 科 学 研 究 ) 工 程 实 验 技 术 教 育 管 理 四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第 七 条 学 院 具 有 正 副 高 级 评 审 权 的 一 级 学 科 为 :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软 件 工 程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第 三 章 评 审 组 织 第 八 条 学 院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领 导 和 组 织 工 作 组 长 由 院 长 书 记 担 任, 组 员 包 括 党 政 联 席 会 成 员, 秘 书 由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担 任 第 九 条 学 院 设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聘 委 员 会 ), 具 体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评 聘 委 员 会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内 外 同 行 共 同 构 成 ( 成 员 称 为 评 委 ), 总 人 数 为 15 人 评 聘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主 任 委 员 一 般 由 院 长 担 任 下 设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 挂 靠 在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条 评 委 实 行 聘 期 制, 院 外 专 家 实 行 动 态 聘 任 制, 院 内 专 家 实 行 聘 期 制, 聘 期 一 般 为 3 年, 期 满 后 适 当 调 整, 聘 期 内 因 工 作 调 动 退 休 等 情 况, 可 进 行 微 调 第 十 一 条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并 主 持 取 2
得 参 评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向 评 聘 委 员 会 做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其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学 术 研 究 方 向 学 术 贡 献 教 学 成 果 等 评 聘 委 员 会 内 部 会 议 讨 论 并 表 决, 表 决 内 容 包 括 二 部 分 : 是 否 认 为 申 请 人 具 有 所 申 报 职 称 相 当 的 研 究 水 平 和 能 力 ;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票 决 第 十 二 条 出 席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方 可 开 会 评 聘 委 员 会 执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不 可 由 他 人 代 替 表 决 或 投 票 评 委 要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对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严 守 秘 密 所 讨 论 的 议 题 如 与 申 请 人 直 接 相 关, 要 予 以 回 避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评 审 程 序 包 括 个 人 申 报 资 格 审 查 学 术 水 平 审 查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和 公 示 学 校 高 评 委 审 定 ( 只 针 对 正 高 ) 等 相 关 评 审 程 序 结 束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下 发 聘 任 文 件 1 个 人 申 报 : 申 请 人 提 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的 申 请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评 审 材 料 时, 应 根 据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本 人 的 学 术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作 出 承 诺 2 资 格 审 查 :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公 示 3 学 术 水 平 审 查 : 教 授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人 3
的 学 术 水 平 进 行 审 查 4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 对 通 过 学 术 水 平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校 外 同 行 评 议 5 公 开 答 辩 : 通 过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的 申 请 人 进 入 评 聘 委 员 会 会 议 答 辩 6 公 示 上 报 : 将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并 上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议 第 五 章 评 审 资 格 第 十 四 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应 德 才 兼 备, 具 备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职 业 道 德 和 扎 实 的 业 务 基 础,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忠 诚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积 极 承 担 并 认 真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及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近 5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 含 ) 以 上 第 十 五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1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见 习 1 年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者,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考 察 3 个 月 合 格 者 可 以 确 定 为 初 级 职 称 2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考 察 3 个 月 合 格 者, 或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后 担 任 初 级 职 务 2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后 担 任 初 级 职 务 4 年 以 上 可 以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获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4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可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具 有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获 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可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教 师 ( 科 学 研 究 ) 系 列 正 高 职 人 员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5 任 职 年 限 一 律 以 取 得 最 后 学 历 后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年 限 为 准 如 果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前 已 取 得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规 定 学 历, 则 可 以 将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年 限 的 三 分 之 二 累 计 入 任 职 年 限 中 脱 产 读 学 位 的 年 限 一 律 不 能 计 入 任 职 年 限 第 十 六 条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 需 满 足 以 下 任 一 项 ) 1 符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文 件 规 定 2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公 派 出 国 指 定 外 语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合 格 第 十 七 条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能 力 要 求 1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应 努 力 拓 宽 国 际 视 野,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积 极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并 发 表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提 升 国 际 交 流 能 力, 提 高 学 院 国 际 知 名 度 2 为 加 强 教 师 国 际 交 流 能 力, 专 任 教 师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要 求 有 1 年 以 上 海 外 学 习 工 作 经 历 ( 如 累 加 计 算, 每 次 至 少 3 个 月 ) 或 具 备 较 强 国 际 学 术 影 响 力 国 际 学 术 影 响 力 体 现 方 式 如 下 : 在 CCF A/B/C 类 会 议 担 任 大 会 主 席 或 程 序 委 员 会 主 席 (General Chair 或 Program Committee Chair) 5
第 十 八 条 特 别 申 报 通 道 对 未 满 足 申 报 要 求 中 的 个 别 条 件, 但 在 本 领 域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的 人 员,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集 体 推 荐, 可 直 接 参 加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及 后 续 环 节 第 六 章 评 审 工 作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基 本 条 件 制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基 本 条 件 以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的 业 绩 为 准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必 须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和 相 应 岗 位 的 基 本 申 报 条 件 ( 详 见 附 件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院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只 是 申 报 推 荐 的 入 门 条 件, 其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还 应 按 相 应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以 及 岗 位 设 置 需 要 全 面 掌 握 第 二 十 条 限 制 申 报 次 数 制 度 申 请 人 连 续 申 报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2 次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报 年 龄 限 制 制 度 年 龄 超 过 55 岁 的 副 高 职 人 员, 不 得 再 申 报 参 加 正 高 职 的 评 审 ; 年 龄 超 过 50 岁 的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得 再 申 报 参 加 副 高 职 的 评 审 ; 年 龄 超 过 40 岁 的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得 再 申 报 参 加 中 级 职 称 的 评 审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术 水 平 审 查 制 度 6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学 院 实 行 学 术 水 平 审 查 制 度 申 请 人 向 教 授 委 员 会 作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个 人 学 术 贡 献 等 出 席 教 授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方 可 开 会 委 员 会 执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不 可 由 他 人 代 替 表 决 或 投 票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对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严 守 秘 密 所 讨 论 的 议 题 如 与 申 请 人 直 接 相 关, 要 予 以 回 避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制 度 对 通 过 学 术 水 平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学 院 实 行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制 度 正 高 职 申 请 人,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聘 请 5 位 具 有 正 高 职 的 校 外 在 职 同 行 专 家 ( 包 括 2 名 境 外 专 家 ) 评 审 ; 副 高 职 申 请 人,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聘 请 3 位 具 有 正 高 职 的 校 外 在 职 同 行 专 家 ( 包 括 1 名 境 外 专 家 ) 评 审 申 请 人 可 以 提 供 需 要 回 避 的 同 行 专 家 名 单 供 送 外 评 审 时 参 考 具 体 工 作 规 程 见 附 件 2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示 制 度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报 资 格 及 参 评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并 公 示 评 审 结 束 后, 办 公 室 将 所 有 通 过 人 员 的 评 审 材 料 集 中 公 示, 并 将 公 示 的 时 间 地 点 上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公 示 时 间 至 少 一 周 各 公 示 期 内 如 有 异 议, 均 可 书 面 向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反 映 问 题, 办 公 室 将 认 真 受 理 和 反 馈 第 二 十 五 条 直 评 制 度 7
对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中 的 突 出 人 才 或 引 进 的 特 殊 人 才, 可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实 行 特 定 直 评 程 序 评 审 第 七 章 关 于 评 审 工 作 纪 律 第 二 十 六 条 申 请 人 必 须 如 实 提 供 申 报 所 需 材 料 若 发 现 材 料 不 实, 弄 虚 作 假 者, 取 消 参 评 资 格 或 已 通 过 的 任 职 资 格, 3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情 节 严 重 者,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申 请 人 不 得 自 己 向 评 委 发 送 材 料, 评 委 也 不 得 接 受 非 正 式 渠 道 的 材 料 如 违 规, 申 请 人 取 消 参 评 资 格, 评 委 不 再 聘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评 委 及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工 作 纪 律, 严 禁 向 无 关 人 员 透 露 评 审 情 况, 对 违 反 纪 律 的 评 委 和 工 作 人 员, 一 经 查 出, 对 评 委 取 消 其 资 格, 对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调 离 其 工 作 岗 位 在 评 委 亲 属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时, 评 委 本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院 党 委 负 责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程 序 和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开 性, 保 证 教 职 工 的 知 情 权 ; 严 格 执 行 决 策 程 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人 员 的 变 动 和 最 终 的 上 报 名 单, 按 照 规 定 评 选 推 荐 满 足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也 要 严 格 遵 循 相 应 职 务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8
第 三 十 条 在 评 定 中 不 实 行 复 议 评 审 程 序 第 三 十 一 条 由 教 代 会 负 责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申 诉 委 员 会,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申 诉 受 理 工 作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试 行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如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院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低 于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相 应 条 款, 按 照 学 校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试 行 办 法 由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1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院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2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院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工 作 规 程 9
附 件 1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院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第 一 章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第 一 条 申 报 讲 师 基 本 条 件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基 本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具 有 完 成 本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和 从 事 研 究 的 能 力 任 现 职 以 来,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应 做 到 (1 2 项 必 备, 3 4 5 项 任 选 1 项 ): 1. 承 担 过 辅 导 课 实 验 课 等 教 学 任 务, 协 助 指 导 过 课 堂 讨 论 实 习 课 毕 业 论 文 等, 工 作 成 绩 好 2.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2 篇 ( 含 ) 以 上 论 文, 或 1 篇 SCI(E)/SSCI 期 刊 论 文 3. 作 为 骨 干 参 加 省 部 级 或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1 项 ( 含 ) 以 上 4. 作 为 骨 干 参 加 省 部 级 或 校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 含 ) 以 上 5. 担 任 学 生 班 主 任 工 作 或 其 他 管 理 工 作 至 少 2 年, 并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第 二 条 申 报 副 教 授 基 本 条 件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10
动 态, 学 风 严 谨 正 派,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研 究 上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外 国 语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并 通 过 外 语 考 核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应 做 到 : 1. 完 整 地 主 讲 过 或 任 助 教 讲 授 / 辅 导 1 门 ( 含 ) 以 上 课 程 2.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提 出 的 教 学 改 革 建 议 或 从 事 教 学 改 革 实 践 活 动 有 成 效 3. 重 视 教 书 育 人, 积 极 参 与 指 导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 含 军 训 或 下 厂 实 习 或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或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或 担 任 过 班 主 任 / 学 生 辅 导 员, 累 计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工 作 负 责, 各 方 面 反 映 良 好 4. 指 导 或 者 协 助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2 年 以 上 5.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每 年 指 导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1 名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高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应 做 到 : 1.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5 篇 ( 含 ) 以 上 SCI(E) 期 刊 论 文, 其 中 CCF A 类 /B 类 期 刊 或 Q1/Q2 区 不 少 于 3 篇 特 别 说 明, CCF A 类 会 议 的 长 文 (Full Paper) 最 多 可 等 同 于 Q1/Q2 区 论 文 1 篇 2. 主 持 ( 第 一 申 请 人 )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作 为 完 成 人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或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得 1 项 ( 含 ) 以 上 授 11
权 并 转 让 的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且 转 化 经 费 到 款 30 万 以 上 第 三 条 申 报 教 授 基 本 条 件 教 授 分 为 教 学 型 教 授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授 科 学 研 究 型 研 究 员 (1) 申 报 教 学 型 教 授 基 本 条 件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学 风 严 谨 正 派, 有 10 年 以 上 或 连 续 18 学 期 以 上 教 学 经 历, 有 丰 富 的 教 学 经 验 和 主 持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 改 革 的 经 历, 在 本 学 科 教 学 上 做 出 过 突 出 贡 献, 产 生 全 校 性 及 以 上 影 响 任 现 职 以 来,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需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2 3 4 5 项 必 备,6 7 8 项 任 选 1 项 ): 1. 完 整 地 主 讲 过 2 门 ( 含 ) 以 上 课 程 ( 至 少 1 门 为 本 科 生 核 心 或 必 修 课 程 ), 每 学 年 至 少 讲 授 1 门 本 科 课 程, 近 5 年 作 为 主 讲 教 师 年 均 总 学 时 不 少 于 96 学 时, 教 学 效 果 好, 历 年 教 学 考 核 优 秀 率 大 于 80%( 承 担 教 学 建 设 项 目 且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者 可 适 量 冲 抵 ) 2.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取 得 1 项 以 上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5), 或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3),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2) 3. 正 式 出 版 教 材 或 教 学 参 考 书 1 部 以 上 ( 担 任 副 主 编 以 上 或 本 人 撰 写 部 分 不 少 于 15 万 字 ) 4. 主 持 完 成 校 级 以 上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1 项 12
5.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正 式 出 版 的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5 篇 ( 含 ) 以 上 ( 论 文 集 或 专 刊 类 2 篇 折 算 1 篇 ), 且 在 国 际 知 名 教 学 刊 物 或 会 议 上 发 表 论 文 不 少 于 1 篇 6. 作 为 负 责 人 主 持 课 程 改 革, 课 程 在 211 工 程 ( 含 ) 以 上 学 校 获 得 推 广 ( 有 证 明 材 料 或 教 学 数 据 ) 7. 主 持 完 成 校 级 ( 含 )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重 点 项 目 1 项 以 上 ( 含 研 究 生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8. 指 导 学 生 取 得 省 部 级 相 关 奖 项 ( 含 挑 战 杯, 省 级 一 等 奖 1 项 或 省 级 二 等 奖 2 项 及 以 上 ) (2) 申 报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授 基 本 条 件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担 任 学 术 带 头 人 的 能 力, 学 风 严 谨 正 派, 在 本 学 科 教 学 科 研 上 做 出 较 突 出 的 贡 献, 并 在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有 相 当 的 影 响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外 语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和 国 际 交 流, 并 通 过 外 语 考 核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应 做 到 : 1. 完 整 地 主 讲 过 2 门 ( 含 ) 以 上 课 程, 每 学 年 应 至 少 讲 授 1 门 课 程, 年 均 总 学 时 不 少 于 64 学 时, 教 学 效 果 好, 历 年 教 学 考 核 成 绩 优 良 2.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提 出 有 价 值 的 教 学 改 革 建 议 或 从 事 教 学 改 革 实 践 活 动 有 成 效 主 持 校 级 ( 含 ) 以 上 教 改 教 研 13
项 目 1 项, 或 主 编 本 科 研 究 生 必 修 / 核 心 课 程 教 材 1 本 3. 重 视 教 书 育 人, 积 极 参 与 指 导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效 果 良 好 4. 担 任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至 少 带 出 1 届 毕 业 生,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高 5.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每 年 指 导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2 名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高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应 做 到 (1 2 3 项 必 备,4 5 6 7 项 任 选 1 项 ): 1.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7 篇 ( 含 ) 以 上 SCI(E) 期 刊 论 文, 其 中 CCF A 类 /B 类 期 刊 或 Q1/Q2 区 不 少 于 4 篇 特 别 说 明, CCF A 类 会 议 的 长 文 (Full Paper) 最 多 可 等 同 于 Q1/Q2 区 论 文 1 篇 2. 至 少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或 重 点 重 大 项 目 1 项, 此 外 再 主 持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3. 年 均 科 研 经 费 到 款 50 万 以 上 4. 论 文 单 篇 SCI 他 引 超 过 15 次, 或 论 文 SCI 他 引 总 数 超 过 40 次 5.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得 2 项 ( 含 ) 以 上 授 权 并 转 让 的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且 转 化 经 费 累 计 到 款 100 万 以 上 6.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出 版 1 部 ( 含 ) 以 上 学 术 专 著 7. 作 为 完 成 人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或 省 部 级 教 14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5)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3) (3) 申 报 科 学 研 究 型 研 究 员 基 本 条 件 申 请 人 应 具 有 坚 实 宽 广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担 任 学 术 带 头 人 的 能 力, 学 风 严 谨 正 派, 在 科 学 研 究 上 做 出 突 出 的 贡 献, 并 在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有 相 当 的 影 响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外 国 语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和 国 际 交 流, 并 通 过 外 语 考 核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应 做 到 (1 2 3 项 必 备,4 5 6 7 项 任 选 1 项 ): 1.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9 篇 ( 含 ) 以 上 SCI(E) 期 刊 论 文, 其 中 CCF A 类 /B 类 期 刊 或 Q1/Q2 区 不 少 于 6 篇 特 别 说 明, CCF A 类 会 议 的 长 文 (Full Paper) 最 多 可 等 同 于 Q2 区 论 文 1 篇 2. 至 少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或 重 点 重 大 项 目 1 项, 此 外 再 主 持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3. 年 均 科 研 经 费 到 款 50 万 以 上 4. 单 篇 论 文 SCI 他 引 超 过 15, 或 论 文 SCI 他 引 总 数 超 过 50 5.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得 2 项 ( 含 ) 以 上 授 权 并 转 让 的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且 转 化 经 费 累 计 到 款 100 万 以 上 6.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出 版 1 部 ( 含 ) 以 上 学 术 专 著 15
7. 作 为 完 成 人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5)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3) 第 二 章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第 四 条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基 本 条 件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从 事 3 年 以 上 工 程 或 型 号 研 制 项 目 工 作 的 经 历, 并 参 与 3 项 ( 含 )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且 现 在 仍 在 工 程 研 制 与 开 发 岗 位 上 工 作 具 有 较 强 的 工 程 理 论 基 础 专 业 知 识 和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每 年 指 导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1 名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高 任 现 职 以 来,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需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2 项 必 备,3 4 项 任 选 1 项 ): 1.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2 篇 ( 含 ) 以 上 SCI(E) 期 刊 论 文, 或 EI 论 文 5 篇, 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2. 主 持 经 费 超 过 200 万 重 要 工 程 项 目 1 项 ( 含 ) 以 上, 且 近 三 年 年 均 经 费 到 款 不 少 于 100 万, 项 目 通 过 鉴 定 或 验 收 合 格 3. 作 为 完 成 人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北 航 是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且 个 人 排 名 前 3) 4. 主 持 1 项 ( 含 ) 以 上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基 金 项 目, 或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得 1 项 ( 含 ) 以 上 授 权 并 转 让 的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且 转 化 经 费 累 计 到 款 200 万 以 上 16
第 五 条 申 报 研 究 员 基 本 条 件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从 事 5 年 以 上 重 大 重 点 工 程 或 型 号 研 制 项 目 工 作 的 经 历, 且 现 在 仍 在 工 程 研 制 与 开 发 岗 位 上 工 作 具 有 深 厚 的 工 程 理 论 基 础 专 业 知 识 和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每 年 指 导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2 名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高 任 现 职 以 来,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需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2 项 必 备,3 4 项 任 选 1 项 ): 1.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2 篇 ( 含 ) 以 上 SCI(E) 期 刊 论 文, 或 EI 论 文 6 篇, 或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2 部 2. 主 持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重 要 工 程 项 目 1 项 以 上, 单 项 经 费 不 少 于 400 万, 且 近 五 年 年 均 经 费 到 款 不 少 于 200 万, 项 目 通 过 鉴 定 或 验 收 合 格 3. 作 为 完 成 人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 北 航 是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且 个 人 排 名 前 5);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 北 航 是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且 个 人 排 名 前 2) 4. 主 持 1 项 ( 含 ) 以 上 省 部 ( 含 ) 以 上 基 金 项 目, 或 以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得 1 项 ( 含 ) 以 上 授 权 并 转 让 的 技 术 发 明 专 利, 且 转 化 经 费 累 计 到 款 300 万 以 上 第 三 章 申 报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报 助 理 实 验 师 基 本 条 件 掌 握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常 规 实 验 工 作 原 理 17
方 法 和 步 骤 能 熟 练 地 使 用 与 实 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对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具 有 初 步 维 修 的 技 能 参 加 一 定 数 量 的 实 验 工 作, 能 初 步 独 立 制 定 实 验 方 案 第 七 条 申 报 实 验 师 基 本 条 件 1. 具 有 本 专 业 所 必 需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积 极 参 加 实 验 室 建 设, 并 能 独 立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对 有 关 的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能 进 行 维 护 检 修 或 完 成 经 公 开 评 审 的 研 究 报 告 实 验 报 告 等, 或 参 编 过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等 2.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2 篇 ( 含 ) 以 上, 或 1 篇 EI 收 录 论 文 第 八 条 申 报 高 级 实 验 师 基 本 条 件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从 事 3 年 以 上 实 验 工 作 的 经 历, 具 有 主 持 或 参 与 某 一 实 验 项 目 全 过 程 的 经 历, 且 现 在 仍 在 实 验 室 岗 位 上 工 作 具 有 较 好 的 工 程 实 践 经 验 和 操 作 能 力, 具 备 本 学 科 较 好 的 知 识 背 景 和 理 论 基 础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教 学 方 面 应 做 到 : 1. 独 立 开 设 2 门 ( 含 ) 以 上 实 验 课 程 以 及 具 有 指 导 青 年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和 业 绩, 且 目 前 正 在 独 立 主 讲 1 门 实 验 课, 年 均 总 学 时 ( 理 论 课 程 和 实 验 室 课 程 ) 不 少 于 96 学 时, 教 学 认 真 负 责, 教 学 效 果 好, 教 书 育 人 成 绩 显 著 2. 指 导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1 年 以 上, 工 作 负 责, 有 较 好 成 效 18
3. 积 极 参 加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提 出 有 价 值 的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建 议 或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活 动, 且 有 成 效 4.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每 年 指 导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1 名 以 上,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质 量 高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实 验 技 术 方 面 应 做 到 : 1. 提 出 关 于 实 验 内 容 实 验 方 法 实 验 技 术 的 改 革 意 见 并 被 采 用 和 实 施, 效 果 良 好 主 持 实 验 设 备 工 具 或 环 境 的 开 发 / 改 造, 并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在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建 设 中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2. 作 为 主 持 人 或 骨 干 获 得 校 级 ( 含 ) 以 上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3. 作 为 主 持 人 或 骨 干 参 与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 含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基 金 ) 科 研 项 目 1 项 ( 含 ) 以 上, 或 作 为 主 持 人 或 骨 干 参 与 校 级 重 点 教 改 项 目 1 项 ( 含 ) 以 上 4.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内 外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6 篇 ( 含 ) 以 上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的 教 学 科 研 论 文, 且 EI 收 录 论 文 4 篇 ( 含 ) 以 上, 或 发 表 2 篇 ( 含 ) 以 上 SCI(E) 期 刊 论 文 第 四 章 申 报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职 务 基 本 条 件 第 九 条 申 报 研 究 实 习 员 基 本 条 件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研 究 实 习 员 岗 位 职 责 并 运 用 计 算 机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基 本 条 件 19
1. 具 有 一 定 的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和 相 关 学 科 的 知 识, 对 所 从 事 的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有 较 深 入 的 了 解, 能 熟 练 地 运 用 计 算 机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2. 任 现 职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内 外 刊 物 发 表 2 篇 ( 含 ) 以 上 教 育 管 理 类 论 文 第 十 一 条 申 报 副 研 究 员 基 本 条 件 申 请 人 应 从 事 高 校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至 少 5 年, 具 有 坚 实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的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必 须 具 有 教 学 科 研 经 历 ( 指 从 事 过 课 程 教 学, 参 与 过 科 研 活 动 ), 有 较 丰 富 的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和 完 成 学 校 关 键 管 理 工 作 的 能 力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应 做 到 : 1. 管 理 工 作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获 得 校 级 ( 含 )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任 现 职 以 来 历 年 考 核 中 至 少 1 年 获 得 优 秀 等 级 2. 为 推 进 学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创 造 性 地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得 到 学 校 公 认 3. 为 学 校 或 上 级 部 门 决 策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并 得 到 好 评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应 做 到 : 1.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或 骨 干 获 得 校 级 ( 含 )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或 管 理 成 果 奖, 或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2.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全 国 性 核 心 刊 物 发 表 有 实 用 价 值 20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研 究 论 文 6 篇 ( 含 ) 以 上, 或 参 与 学 校 重 大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持 提 出 或 拟 定 对 学 校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工 作 意 见 重 要 规 划 政 策 文 件 等 1 项 ( 含 ) 以 上 ( 已 被 采 纳 并 取 得 显 著 效 果 ), 且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的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不 少 于 5 篇 3. 主 持 或 参 加 校 级 重 大 管 理 课 题 或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正 式 立 项 的 管 理 课 题 研 究 ( 须 有 一 定 的 经 费 支 持 ), 通 过 鉴 定 或 取 得 较 好 成 效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研 究 员 基 本 条 件 申 请 人 应 具 有 坚 实 宽 广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必 须 具 有 教 学 科 研 经 历 ( 指 从 事 过 课 程 教 学, 参 与 过 科 研 活 动 ), 有 丰 富 的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和 具 备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骨 干 的 能 力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应 做 到 : 1. 管 理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在 全 国 同 行 中 有 较 大 影 响, 任 现 职 以 来 历 年 考 核 中 至 少 2 年 获 得 优 秀 等 级 2. 为 推 进 学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创 造 性 地 工 作, 贡 献 较 大, 效 果 明 显, 得 到 学 校 公 认 3. 为 学 校 或 上 级 部 门 决 策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意 见 并 得 到 好 评 ( 须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正 式 书 面 意 见 )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应 做 到 : 1.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21
获 得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或 管 理 成 果 奖, 或 所 主 管 的 部 门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表 彰, 或 其 研 究 成 果 具 有 重 要 推 广 应 用 价 值 ( 须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的 书 面 意 见 ) 2.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内 外 核 心 刊 物 发 表 有 实 用 价 值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研 究 论 文 10 篇 ( 含 ) 以 上, 或 参 与 学 校 重 大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持 提 出 或 拟 定 对 学 校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工 作 报 告 重 要 规 划 政 策 文 件 等 2 项 以 上, 且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的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关 的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不 少 于 8 篇 3. 主 持 校 级 重 大 管 理 课 题 或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正 式 立 项 的 管 理 课 题 研 究, 通 过 鉴 定 或 取 得 较 好 成 效, 或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或 编 写 学 术 专 著 ( 本 人 撰 写 部 分 不 少 于 10 万 字 ) 第 五 章 说 明 第 十 三 条 一 项 学 术 成 果 ( 论 文 获 奖 学 术 专 著 ) 在 职 称 评 审 中 只 能 使 用 一 次, 计 算 论 文 SCI 他 引 次 数 除 外 第 十 四 条 关 于 时 间 的 说 明 年 均 经 费 按 照 截 止 至 学 院 职 称 申 报 通 知 发 布 当 月 的 1 日 起 前 推 60 个 月 任 现 职 满 5 年 的, 年 均 经 费 = 近 五 年 满 足 要 求 的 经 费 总 数 /5; 任 职 不 足 5 年 的, 年 均 经 费 =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满 足 要 求 的 经 费 总 数 / 任 现 职 月 份 总 数 *12 年 均 学 时 数 按 照 申 报 通 知 发 布 的 前 一 个 学 期 的 期 末 前 推 10 个 学 期 计 算 ( 每 年 按 2 学 期 计 算,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期 间 的 课 程 课 并 入 最 近 的 一 个 学 期 ) 任 现 职 满 5 年 的, 年 均 学 时 数 22
= 近 10 个 学 期 符 合 规 定 的 学 时 总 数 /5; 任 现 职 不 满 5 年 的, 年 均 学 时 数 =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整 学 期 内 承 担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学 时 总 数 / 完 整 学 期 数 *2 计 算 年 均 学 时 数 时, 可 将 公 派 出 国 1 年 挂 职 锻 炼 1-2 年 产 假 1 学 期 剔 除 计 算 任 现 职 以 来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 包 括 文 章 奖 励 等 ) 从 取 得 现 职 职 务 开 始 计 算, 截 止 至 当 年 申 报 通 知 发 布 日 博 士 后 出 站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任 现 职 时 间 以 博 士 毕 业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第 十 五 条 关 于 奖 励 的 说 明 国 家 级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等 同 于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国 家 级 / 北 京 市 精 品 教 材 的 署 名 作 者 等 同 于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北 航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等 同 于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等 同 奖 励 的 认 定 说 明 : 1. 全 国 北 京 市 教 学 比 赛 的 一 等 奖 等 同 于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二 等 奖 等 同 于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三 等 奖 等 同 于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 校 级 教 学 比 赛 一 等 奖 校 级 优 秀 主 讲 教 师 校 级 优 秀 班 主 任 校 级 优 秀 生 产 实 习 队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北 航 我 爱 我 师 十 佳 优 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或 感 动 北 航 称 号 获 得 者 认 定 为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2.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挑 战 杯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认 定 为 校 23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冯 如 杯 一 等 奖 (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 的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认 定 为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3. 有 经 费 支 持 的 各 类 人 才 项 目 不 可 等 同 于 成 果 奖 ; 没 有 经 费 支 持 的 人 才 奖 需 报 评 聘 委 员 会 认 可 第 十 六 条 关 于 教 学 条 件 的 说 明 教 学 效 果 好, 教 书 育 人 成 绩 显 著,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且 有 成 效 的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为 : 1. 教 学 内 容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学 生 评 教 为 良 好 ( 含 ) 以 上 2. 按 条 件 规 定 的 年 限, 提 交 每 年 课 程 的 教 案 ( 包 括 备 课 等 记 录 ) 3. 考 试 试 卷 拟 定 的 准 备 材 料 和 标 准 答 案, 以 及 批 改 后 的 一 个 年 级 的 学 生 试 卷 4. 关 于 严 格 遵 守 教 学 秩 序, 由 系 和 教 务 处 提 供 有 无 教 学 事 故 的 证 明 材 料 ( 内 容 包 括 教 师 上 课 的 迟 到 早 下 课 现 象 学 期 内 的 调 课 次 数, 是 否 有 审 批 手 续, 如 何 补 课 ; 带 学 生 下 厂 实 习 的 业 绩 与 事 故 等 ) 5. 教 学 中 对 学 生 严 格 要 求, 作 业 的 批 改 情 况 及 考 试 阅 卷 评 分 等 6. 承 担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且 完 成 效 果 良 好, 需 提 供 教 学 改 革 的 思 路 计 划 实 施 步 骤 和 具 体 成 绩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七 条 关 于 论 文 认 定 的 说 明 24
1.SCI SCI(E) 不 做 区 分 2.SCI 论 文 分 区 以 本 期 刊 在 近 五 年 内 的 JCR 小 区 最 高 分 区 为 准 ; 尚 未 列 入 分 区 的 新 晋 SCI 期 刊 不 算 Q1/Q2 区 文 章 3. 作 者 顺 序 认 定 : 第 一 作 者 第 一 通 讯 作 者 本 人 指 导 ( 博 士 生 导 师 或 副 导 师, 硕 士 及 本 科 生 指 导 教 师 ) 的 学 生 第 一 作 者 且 本 人 第 二 作 者 均 视 为 第 一 作 者 ; 鼓 励 与 境 外 研 究 者 联 合 发 表 研 究 论 文, 与 境 外 研 究 者 联 合 发 表 的 论 文, 本 人 排 名 第 一 或 本 人 排 名 第 二 且 境 外 研 究 者 排 名 第 一 的 均 视 为 第 一 作 者 导 师 与 其 指 导 的 学 生 合 作 完 成 的 已 转 化 专 利, 第 二 作 者 的 导 师 可 以 视 同 为 第 一 作 者 统 计 4. 录 用 (Accept/online) 但 尚 未 被 SCI 检 索 的 文 章, 计 算 为 公 开 发 表 总 数 不 能 超 过 1 篇, 分 区 按 照 期 刊 所 在 分 区 计 算 第 十 八 条 特 别 规 定 申 请 人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不 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基 本 条 件 任 职 年 限 海 外 出 国 经 历 等 限 制, 直 接 进 入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及 后 续 环 节 1. 博 士 入 学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Nature/Science 及 子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或 发 表 ESI 高 被 引 论 文 (Highly Cited Paper) 或 热 点 论 文 (Hot Paper)1 篇,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 任 副 高 级 职 称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Nature/Science 及 子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或 发 表 ESI 高 被 引 论 文 (Highly Cited Paper) 或 热 点 论 文 (Hot Paper)1 篇, 或 获 得 高 被 引 科 学 家 称 号, 25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2. 博 士 入 学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SCI(E) 论 文 他 引 次 数 超 过 100 次,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 任 副 高 级 职 称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SCI(E) 论 文 ( 博 士 入 学 以 来 发 表 的 ) 他 引 增 量 超 过 300 次,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3. 博 士 入 学 以 来,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5)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3) 省 部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第 1),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 任 副 高 级 职 称 以 来,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3)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2),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4. 获 得 CCF 优 博,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 获 得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青 年 长 江 以 上 称 号,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26
附 件 2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计 算 机 学 院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条 总 则 为 保 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过 程 的 科 学 性 和 公 正 性, 规 范 同 行 专 家 匿 名 评 审 程 序,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规 程 第 二 条 专 家 选 聘 学 院 逐 步 建 立 校 内 外 同 行 专 家 信 息 库, 并 根 据 评 审 情 况 建 立 相 应 学 术 信 用 档 案 校 外 评 议 专 家 一 般 从 国 家 学 科 排 名 前 5 名 或 教 育 部 985 工 程 学 校 或 相 当 水 平 的 国 内 外 大 学 / 研 究 院 所 聘 请, 评 议 专 家 水 平 应 与 我 院 学 科 专 家 相 当 或 高 于 我 院 第 三 条 专 家 回 避 制 度 为 确 保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同 行 评 议 的 公 正 公 平,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人 员 可 向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同 行 专 家 回 避 申 请, 申 请 回 避 的 专 家 不 超 过 2 名 经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审 议 通 过 后, 学 院 不 再 安 排 回 避 名 单 上 的 专 家 作 为 其 校 外 同 行 评 议 专 家 第 四 条 程 序 和 要 求 校 内 外 同 行 专 家 匿 名 评 审 安 排 在 评 审 资 格 审 查 之 后, 由 评 聘 工 作 办 公 室 进 行 送 审 正 高 职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3-5 篇 代 表 作 全 文 材 料, 聘 请 5 位 具 有 正 高 职 的 校 外 在 职 同 行 专 家 ( 包 括 27
2 名 境 外 专 家 ) 评 审 副 高 职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2-5 篇 代 表 作 全 文 材 料, 聘 请 3 位 具 有 正 高 职 的 校 外 在 职 同 行 专 家 ( 包 括 1 名 境 外 专 家 ) 评 审 第 五 条 工 作 规 范 负 责 送 审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本 着 认 真 负 责 的 工 作 态 度, 坚 持 原 则, 保 证 评 审 程 序 的 公 平 与 公 正, 确 保 每 一 个 环 节 评 审 内 容 不 失 密, 保 护 同 行 专 家, 建 立 学 术 信 誉 要 做 到 : 不 泄 露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评 审 意 见 及 结 论, 不 复 制 保 留 或 向 他 人 扩 散 评 审 资 料,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收 回 申 请 人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集 中 处 理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及 评 审 结 果 直 接 报 评 聘 委 员 会 不 利 用 工 作 人 员 的 特 殊 身 份 和 影 响, 索 取 或 者 接 受 评 审 对 象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可 能 影 响 评 审 公 正 性 的 宴 请 或 其 他 利 益 第 六 条 违 规 处 理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范 要 求 的 人 员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警 告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年 终 考 核 不 合 格 等 处 罚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