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信 息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L-BJ-CJ00003 订 单 号 :031605076801 自 由 行 旅 游 合 同 中 青 旅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版 本 :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月 版 使 用 说 明 1.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中 国 大 陆 户 籍 的 自 由 行 旅 游 者 委 托 旅 行 社 预 订 机 票 酒 店 办 理 签 证 提 供 接 送 机 导 游 等 两 项 ( 含 ) 以 上 服 务 的 事 项 合 同 编 号 :AY031605076801 2. 本 合 同 系 电 子 合 同, 由 旅 游 者 在 产 品 预 订 过 程 中 通 过 预 订 系 统 填 写 勾 选 的 内 容 与 其 他 经 双 方 达 成 合 意 的 常 规 条 款 整 合 生 成 本 合 同 由 由 通 用 条 款 和 协 议 条 款 组 成 旅 游 者 和 旅 行 社 可 以 对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或 补 充, 经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后,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旅 游 者 和 旅 行 社 双 方 订 立 的 预 订 单 信 息 ( 补 充 协 议 ) 等 文 件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旅 游 者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合 同 各 项 条 款, 特 别 是 以 加 粗 字 体 标 注, 需 要 旅 游 者 特 别 关 注 的 条 款, 确 保 全 面 完 整 了 解 相 应 条 款 内 容 以 及 相 应 的 合 同 法 律 责 任 4. 旅 游 者 在 中 青 旅 遨 游 网 完 成 旅 游 服 务 预 订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后, 生 成 订 单 的 同 时 本 合 同 自 动 生 成 旅 游 者 可 在 中 青 旅 遨 游 网 会 员 中 心 自 行 下 载 经 双 方 确 认 的 合 同 文 本 旅 游 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全 部 旅 游 费 用 后, 合 同 生 效, 双 方 以 此 作 为 执 行 依 据 5. 旅 行 社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电 话 :4006006666 : 客 户 意 见 电 子 邮 箱 :yjx@aoyou.com : 6. 北 京 市 旅 游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12301 7. 北 京 市 旅 行 社 服 务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外 大 街 28 号, 邮 编 :100022 通 用 条 款 第 一 章 术 语 和 定 义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术 语 和 定 义 1. 本 合 同 所 指 自 由 行, 系 指 旅 行 社 事 先 设 计 采 购, 或 根 据 旅 游 者 要 求, 由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交 通 住 宿 游 览 导 游 等 两 项 或 者 两 项 以 上 可 供 选 择 的 服 务 由 旅 游 者 自 行 安 排 旅 游 活 动 的 旅 游 形 式 该 旅 游 形 式 无 最 低 成 团 人 数 限 制 2. 旅 游 费 用, 指 旅 游 者 支 付 给 旅 行 社, 用 于 购 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旅 游 服 务 的 费 用 3. 履 行 辅 助 人, 指 与 旅 行 社 存 在 合 同 关 系, 协 助 其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实 际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法 人 自 然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4.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自 然 原 因 和 社 会 原 因 引 起 的 各 类 事 件, 如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恐 怖 活 动 动 乱 骚 乱 罢 工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政 府 行 为 5. 意 外 事 件 ( 已 尽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仍 不 能 避 免 的 事 件 ), 指 因 当 事 人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以 外 的 客 观 因 素 引 发 的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重 大 礼 宾 活 动 导 致 的 交 通 堵 塞, 飞 机 火 车 班 轮 城 际 客 运 班 车 等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工 具 延 误 或 者 取 消, 景 点 临 时 不 开 放 6. 必 要 的 费 用, 指 旅 行 社 履 行 合 同 已 经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向 地 接 社 或 者 履 行 辅 助 人 支 付 且 不 可 退 还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乘 坐 飞 机 ( 车 船 )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费 用 ( 含 预 订 金 ) 旅 游 签 证 / 签 注 / 入 台 证 件 费 用 酒 店 住 宿 费 用 ( 含 预 订 金 ) 旅 游 观 光 汽 车 的 人 均 车 租 7. 旅 行 社 损 失, 指 旅 行 社 为 履 行 合 同 已 经 发 生 的 必 要 的 费 用, 以 及 旅 行 社 为 开 展 该 项 业 务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人 工 成 本 办 公 成 本 管 理 费 用 等 必 要 耗 费 8. 公 共 交 通 经 营 者, 指 航 空 铁 路 航 运 客 轮 城 市 公 交 地 铁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经 营 者 9. 旅 游 者 投 保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指 旅 游 者 自 己 购 买 或 者 通 过 旅 行 社 航 空 机 票 代 理 点 景 区 等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的 以 旅 行 期 间 自 身 的 生 命 身 体 或 者 有 关 利 益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短 期 保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航 空 意 外 险 旅 游 意 外 险 紧 急 救 援 保 险 特 殊 项 目 意 外 险 10. 境 内 旅 游, 指 旅 行 社 组 织 旅 游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旅 游 的 活 动 11. 出 境 旅 游, 指 旅 行 社 组 织 旅 游 者 出 国 旅 游 及 赴 中 外 双 方 政 府 商 定 的 国 外 边 境 区 域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等 旅 游 目 的 地 旅 游 的 活 动, 包 括 旅 游 目 的 地 中 既 包 含 境 外 目 的 地 也 包 含 境 内 目 的 地 的 旅 游 活 动 12.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出 发 地 或 目 的 地 政 府 或 其 他 行 政 机 构 或 权 力 机 关 公 布 的 节 日 或 假 日, 在 此 期 间 一 般 会 出 现 出 游 游 客 大 幅 度 增 加, 酒 店 机 票 旅 游 配 套 设 施 资 源 紧 张 等 情 况 活 动 等 13. 目 的 地 特 殊 节 庆, 指 非 法 定 节 假 日, 但 为 出 发 地 或 目 的 地 传 统 习 惯 社 会 风 俗 或 特 殊 情 形 下 形 成 的 节 庆 日, 如 目 的 地 举 行 的 传 统 庆 典 举 办 重 大 文 体 会 议 展 览 14. 包 机 或 包 位 航 班, 指 旅 行 社 与 航 空 公 司 或 航 空 代 理 机 构 签 署 协 议, 由 旅 行 社 包 销 全 部 或 部 分 机 位 的 航 班 第 二 章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二 条 订 立 合 同 旅 游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合 同 条 款 和 预 订 单 信 息 等 合 同 附 件, 在 旅 游 者 理 解 本 合 同 条 款 及 有 关 附 件 后, 点 击 生 成 电 子 合 同 文 本 第 三 条 旅 游 广 告 及 宣 传 品 束 力 旅 行 社 的 旅 游 广 告 及 宣 传 品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其 内 容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要 约 规 定 的,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旅 行 社 和 旅 游 者 双 方 具 有 约 第 三 章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四 条 旅 行 社 的 权 利 1. 核 实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根 据 旅 游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及 相 关 条 件 决 定 是 否 与 旅 游 者 订 立 本 合 同 2.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旅 游 者 收 取 全 额 旅 游 费 用 3. 遇 紧 急 情 况 时, 可 以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紧 急 避 险 措 施 并 要 求 旅 游 者 配 合 4. 拒 绝 旅 游 者 提 出 的 超 出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5. 要 求 旅 游 者 健 康 文 明 旅 游, 劝 阻 旅 游 者 违 法 和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 行 为 要 求 旅 游 者 对 在 旅 游 活 动 中 或 者 在 解 决 纠 纷 时 损 害 旅 行 社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出 境 旅 游 的, 旅 行 社 有 权 根 据 出 境 旅 游 目 的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向 旅 游 者 收 取 一 定 金 额 的 出 境 保 证 金 如 通 过 旅 行 社 取 得 签 证 签 注 或 入 台 证 后, 因 旅 游 者 的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在 行 前 解 除 或 旅 游 者 放 弃 出 行 的, 旅 行 社 有 权 注 销 旅 游 者 的 相 应 签 证 / 签 注 / 入 台 证 ( 因 其 中 含 有 旅 行 社 的 信 誉 担 保 ) 7. 旅 游 者 订 立 合 同 时 在 70 周 岁 以 上 或 18 周 岁 以 下 或 怀 有 身 孕 或 有 身 体 残 障 等 情 况, 以 及 非 中 国 国 籍 或 为 港 澳 台 人 士 的, 应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告 知 旅
行 社, 并 按 照 旅 行 社 的 要 求 签 署 有 关 文 件, 旅 行 社 视 情 况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旅 游 者 订 立 合 同 出 行 旅 游 者 为 育 龄 女 性 的,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前 须 确 认 本 人 出 行 期 间 不 处 于 妊 娠 期, 如 因 处 于 妊 娠 期 要 求 解 除 或 变 更 合 同 的,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中 旅 游 者 解 除 或 变 更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有 关 责 任 第 五 条 旅 行 社 的 义 务 1.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为 旅 游 者 提 供 服 务, 不 擅 自 变 更 旅 游 安 排, 不 降 低 服 务 标 准 2. 向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订 购 产 品 和 服 务 3. 旅 行 社 通 过 与 旅 游 者 确 认 预 订 单 信 息, 向 旅 游 者 发 放 出 行 通 知 等 方 式, 如 实 告 知 具 体 旅 游 安 排 和 有 关 具 体 事 项 4. 接 受 旅 游 者 委 托 为 旅 游 者 办 理 签 证 签 注 入 台 证 或 其 他 必 要 手 续 的, 应 妥 善 保 管 旅 游 者 的 各 项 证 件,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毁, 应 及 时 补 办, 并 承 担 补 办 费 用, 因 此 导 致 旅 游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旅 行 社 应 予 赔 偿 5. 旅 游 者 人 身 财 产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应 给 予 合 理 必 要 的 协 助 6. 积 极 协 调 处 理 旅 游 过 程 中 的 纠 纷,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7. 提 示 旅 游 者 投 保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8.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其 向 旅 行 社 已 交 付 的 旅 游 费 用 发 票 9. 依 法 对 旅 游 者 个 人 信 息 保 密 10. 旅 行 社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意 外 事 件 违 约 除 外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 第 六 条 旅 游 者 的 权 利 1. 要 求 旅 行 社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2.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旅 游 产 品 和 服 务 3. 在 支 付 旅 游 费 用 时 要 求 旅 行 社 出 具 发 票 4. 人 格 尊 严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 得 到 尊 重 5. 在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遇 有 危 险 时, 有 权 请 求 救 助 和 保 护 ; 人 身 财 产 受 到 侵 害 的, 有 权 依 法 获 得 赔 偿 6. 在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或 者 要 求 旅 行 社 协 助 索 赔 或 赔 偿 7. 享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旅 游 者 的 其 他 各 项 权 利 第 七 条 旅 游 者 的 义 务 1. 如 实 填 写 出 行 人 信 息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办 理 签 证 / 签 注 / 入 台 证 等 资 料, 告 知 与 旅 游 活 动 相 关 的 个 人 健 康 信 息,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2. 需 要 旅 行 社 办 理 签 证 / 签 注 / 入 台 证 等 出 入 境 手 续 的, 应 向 旅 行 社 提 交 能 有 效 使 用 的 个 人 证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私 护 照 或 者 港 澳 台 通 行 证 以 及 旅 行 社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自 办 签 证 / 签 注 / 入 台 证 者 应 当 确 保 所 持 签 证 / 签 注 / 入 台 证 在 出 游 期 间 有 效 ; 持 中 国 因 私 护 照 以 外 旅 行 证 件 的 旅 游 者, 应 自 查 出 入 境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 如 旅 游 者 因 工 作 性 质 或 所 在 单 位 要 求, 需 要 办 理 有 关 出 入 境 备 案 或 报 批 手 续 的, 旅 游 者 应 确 保 已 办 理 完 毕 相 应 手 续 ; 如 因 此 影 响 旅 游 的,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损 失 3. 境 内 旅 游 的, 旅 游 者 在 旅 游 过 程 中 应 随 身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16( 周 岁 以 上 公 民 均 应 办 理 身 份 证 件 并 携 带 ) 出 境 旅 游 的, 旅 游 者 应 保 证 旅 行 结 束 时 护 照 等 证 件 仍 有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有 效 期 4.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旅 游 费 用 5. 遵 守 我 国 和 旅 游 目 的 地 国 家 ( 地 区 )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遵 守 旅 游 目 的 地 国 家 ( 地 区 ) 的 公 共 秩 序 和 社 会 公 德, 尊 重 当 地 的 风 俗 习 惯, 文 化 传 统 和 宗 教 信 仰, 爱 护 旅 游 资 源,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不 携 带 违 禁 物 品 出 入 境 ; 不 参 与 色 情 赌 博 和 涉 毒 活 动 ; 携 带 需 要 申 报 物 品 出 入 海 关 的, 应 当 遵 守 我 国 或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海 关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进 行 申 报 纳 税 ; 不 在 境 外 滞 留 不 归 6. 对 国 家 应 对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暂 时 限 制 旅 游 活 动 的 措 施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或 者 旅 游 经 营 者 采 取 的 安 全 防 范 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配 合 否 则 造 成 旅 行 社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7. 妥 善 保 管 自 己 的 行 李 物 品, 随 身 携 带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不 在 行 李 中 夹 带 8. 在 旅 游 活 动 中 或 者 在 解 决 纠 纷 时,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不 损 害 当 地 居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干 扰 他 人 的 旅 游 活 动, 不 损 害 旅 游 经 营 者 和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采 取 拒 绝 上 下 机 ( 车 船 ) 等 不 当 行 为 扩 大 损 失, 否 则 应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9. 应 当 在 自 己 能 够 控 制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选 择 活 动 项 目, 遵 守 旅 游 活 动 中 的 安 全 警 示, 对 自 己 的 安 全 负 责 由 于 旅 游 者 的 过 错, 使 旅 行 社 履 行 辅 助 人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旅 游 者 遭 受 损 害 的, 旅 游 者 应 赔 偿 损 失 第 四 章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转 让 第 八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1. 旅 行 社 与 旅 游 者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增 加 的 旅 游 费 用 及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变 更 提 出 方 承 担 ; 减 少 的 旅 游 费 用, 旅 行 社 退 还 旅 游 者 2. 旅 游 出 发 前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意 外 事 件 的, 双 方 经 协 商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或 者 延 期 出 行 解 除 合 同 的,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处 理 ; 延 期 出 行 的,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减 少 的 费 用 退 还 旅 游 者 3. 旅 游 过 程 中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或 意 外 事 件, 影 响 旅 游 的,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1) 合 同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旅 行 社 经 向 旅 游 者 做 出 说 明, 旅 游 者 同 意 变 更 的, 可 以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变 更 合 同,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减 少 的 费 用 退 还 旅 游 者 (2) 危 及 旅 游 者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旅 行 社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因 此 支 出 的 费 用, 由 旅 行 社 与 旅 游 者 分 担 (3) 造 成 旅 游 者 滞 留 的, 旅 行 社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置 措 施 因 此 增 加 的 食 宿 费 用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增 加 的 返 程 费 用 由 旅 行 社 与 旅 游 者 分 担 第 九 条 合 同 的 转 让 承 担 旅 游 出 发 前, 旅 游 者 可 以 将 本 合 同 中 自 身 的 权 利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旅 行 社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的 不 得 拒 绝, 并 办 理 相 关 转 让 手 续,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旅 游 者 和 第 三 人 正 当 理 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应 原 旅 游 者 办 理 的 相 关 服 务 不 可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 ; 无 法 为 第 三 人 办 妥 签 证 / 签 注 / 入 台 证 安 排 交 通 等 情 形 的 ; 旅 游 活 动 对 于 旅 游 者 的 身 份 资 格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第 五 章 合 同 的 解 除 第 十 条 旅 行 社 解 除 合 同
1. 旅 游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旅 行 社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1) 患 有 传 染 病 等 疾 病, 可 能 危 害 其 他 旅 游 者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 (2) 携 带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物 品 且 不 同 意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 (3) 从 事 违 法 或 者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的 ; (4) 从 事 严 重 影 响 其 他 旅 游 者 权 益 的 活 动, 且 不 听 劝 阻 不 能 被 制 止 的 ; (5) 法 律 规 定 的 影 响 合 同 履 行 的 其 他 情 形 旅 行 社 因 上 述 情 形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旅 游 者,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的 相 关 约 定 扣 除 相 应 费 用 后, 将 余 款 退 还 旅 游 者 2. 除 第 十 条 第 1 款 情 形 外, 旅 行 社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退 还 全 部 费 用, 并 按 下 列 标 准 向 旅 游 者 支 付 违 约 金 : (1) 出 发 前 8 至 15 日 ( 按 照 出 发 日 减 去 解 除 合 同 日 的 自 然 日 之 差 计 算, 下 同 )( 含 第 8 日 和 第 15 日 )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支 付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5% 的 违 约 金 ; (2) 出 发 前 7 日 内 ( 含 第 7 日 )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支 付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10% 的 违 约 金 3. 旅 游 者 和 旅 行 社 协 商 确 认, 同 意 按 照 上 述 比 例 和 方 式 支 付 旅 游 者 违 约 金 如 按 上 述 比 例 支 付 违 约 金 后 仍 不 足 以 赔 偿 旅 游 者 实 际 损 失 的, 旅 行 社 可 按 照 实 际 损 失 予 以 支 付 第 十 一 条 旅 游 者 解 除 合 同 1. 境 内 旅 游 行 前 解 除 合 同 的 (1)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7 日 前 ( 不 含 第 7 日 )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行 社 在 扣 除 必 要 费 用 后 将 旅 游 费 用 退 还 旅 游 者 ; (2)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前 7 日 以 内 ( 含 第 7 日 )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游 者 同 意 由 旅 行 社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扣 除 旅 行 社 损 失 后, 将 余 款 退 还 旅 游 者 : A. 出 发 前 7 至 4 日 ( 含 第 7 日 和 第 4 日 ), 按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的 20%; B. 出 发 前 3 日 ( 含 第 3 日 ) 至 出 发 当 日, 按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的 60% 2. 出 境 旅 游 行 前 解 除 合 同 的 (1)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30 日 前 ( 不 含 第 30 日 )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游 社 扣 除 必 要 费 用 后 将 旅 游 费 用 退 还 给 旅 游 者 ; (2)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前 30 日 以 内 ( 含 第 30 日 )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游 者 同 意 由 旅 行 社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扣 除 旅 行 社 损 失 后, 将 余 款 退 还 旅 游 者 : A. 出 发 前 30 至 15 日 ( 含 第 30 日 和 第 15 日 ), 按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的 5%; B. 出 发 前 14 至 7 日 ( 含 第 14 日 和 第 7 日 ), 按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的 20%; C. 出 发 前 6 至 4 日 ( 含 第 6 日 和 第 4 日 ), 按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的 50%; D. 出 发 前 3 日 ( 含 第 3 日 ) 至 出 发 当 日, 按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的 70%; 3. 在 旅 游 过 程 中 解 除 合 同 的 : 旅 游 者 同 意 由 旅 行 社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扣 除 旅 行 社 损 失 后, 将 余 款 退 还 旅 游 者 : 旅 游 费 用 出 发 当 日 扣 除 比 例 +( 旅 游 费 用 - 旅 游 费 用 出 发 当 日 扣 除 比 例 ) 旅 游 天 数 已 经 出 游 的 天 数 4. 如 旅 游 者 参 加 的 旅 游 活 动 期 间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目 的 地 特 殊 节 庆, 或 旅 行 社 已 告 知 其 航 班 采 取 包 机 航 班 等 特 殊 情 形 的, 由 于 相 关 资 源 提 供 方 的 严 格 限 制 条 件, 旅 游 者 解 除 合 同 后, 旅 行 社 收 取 相 应 损 失 费 用 或 违 约 金 的 标 准, 以 预 订 单 信 息 上 的 特 别 约 定 为 准 5. 旅 游 者 和 旅 行 社 协 商 确 认, 同 意 按 照 上 述 比 例 和 方 式 扣 除 旅 行 社 损 失 如 按 上 述 比 例 扣 除 必 要 费 用 或 旅 行 社 损 失 后 仍 不 足 以 赔 偿 旅 行 社 实 际 损 失 的, 旅 行 社 可 按 照 实 际 损 失 予 以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旅 游 者 实 际 缴 纳 的 旅 游 费 用 6. 旅 游 者 未 按 约 定 时 间 出 发 或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缴 纳 旅 游 费 用 或 出 境 保 证 金 或 未 提 交 相 关 旅 行 证 件 和 资 料 的, 视 为 旅 游 者 解 除 合 同,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的 约 定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意 外 事 件 解 除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意 外 事 件, 影 响 旅 游 活 动,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旅 行 社 和 旅 游 者 均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旅 游 者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的, 旅 行 社 应 当 在 扣 除 已 向 地 接 社 或 者 履 行 辅 助 人 支 付 且 不 可 退 还 的 费 用 等 必 要 费 用 后, 将 余 款 退 还 旅 游 者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解 除 后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或 费 用 的 返 还 本 合 同 所 有 解 除 合 同 事 项 涉 及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费 用 返 还 的, 在 旅 游 者 将 收 到 的 旅 游 费 用 发 票 返 还 给 旅 行 社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旅 行 社 为 旅 游 者 办 结 退 款 手 续 如 旅 游 者 以 银 行 卡 预 付 费 卡 等 形 式 支 付 的, 在 旅 行 社 办 理 完 毕 退 款 手 续 后, 实 际 退 款 到 账 日 期 需 根 据 发 卡 机 构 的 相 关 退 款 规 则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旅 行 社 协 助 旅 游 者 返 程 及 费 用 承 担 旅 游 过 程 中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行 社 应 协 助 旅 游 者 返 回 出 发 地 或 者 旅 游 者 指 定 的 合 理 地 点 因 旅 行 社 或 者 履 行 辅 助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解 除 的, 返 程 费 用 由 旅 行 社 承 担 ; 由 于 旅 游 者 原 因 或 旅 行 社 依 据 第 十 条 第 1 款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的, 返 程 费 用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第 3 款 第 (2)(3) 项 情 况 的, 返 程 费 用 由 旅 游 者 和 旅 行 社 分 担 第 六 章 旅 行 社 责 任 限 制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旅 游 服 务 为 自 由 行,, 旅 行 社 仅 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除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由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外, 旅 游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由 旅 游 者 自 行 办 理 和 安 排 : 如 以 外 国 语 填 写 目 的 地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出 入 境 卡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办 理 登 机 及 行 李 托 运 办 理 酒 店 入 住 手 续 旅 游 过 程 中 紧 急 事 件 的 现 场 处 理 等 旅 游 者 ( 尤 其 是 出 境 旅 游 者 ) 应 确 保 自 身 具 备 一 定 的 旅 行 经 验 和 外 国 语 能 力, 并 妥 善 安 排 和 规 划 旅 游 日 程, 慎 重 选 择 旅 游 活 动 项 目 ( 尤 其 是 高 空 高 速 水 上 潜 水 探 险 等 高 风 险 项 目 ), 否 则 由 此 导 致 的 有 关 损 失 和 责 任, 均 由 旅 游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六 条 由 于 第 三 方 侵 权 行 为, 或 因 旅 游 者 与 第 三 方 之 间 的 合 同 关 系 ( 如 保 险 合 同 关 系 客 运 合 同 关 系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 等 不 可 归 责 于 旅 行 社 的 原 因 导 致 旅 游 者 人 身 财 产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旅 行 社 不 承 担 责 任 ; 按 照 相 应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由 旅 游 者 与 第 三 方 自 行 解 决 第 十 七 条 旅 游 者 委 托 旅 行 社 办 理 签 证 签 注 入 台 证 等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收 取 的 费 用 中 包 含 签 证 签 注 入 台 证 办 理 费 和 旅 行 社 服 务 费 但 是 否 发 放 签 证 签 注 入 台 证, 是 否 准 予 出 入 境, 系 有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主 权 或 行 政 权, 个 别 使 领 馆 等 机 构 可 能 会 致 电 旅 游 者 抽 查 或 要 求 面 谈, 旅 游 者 对 此 应 有 相 应 准 备 因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材 料 存 在 问 题 或 其 他 非 旅 行 社 原 因 导 致 拒 签 缓 签 拒 绝 入 境 或 出 境 的, 旅 行 社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游 者 因 此 无 法 出 行 的, 按 照 旅 游 者 行 前 解 约 处 理 如 给 旅 行 社 造 成 损 失 的, 旅 游 者 还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旅 行 社 原 因 导 致 旅 游 者 被 拒 签 缓 签 拒 绝 入 境 或 出 境 而 解 除 合 同 的,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第 2 款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入 境 免 签 或 落 地 签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旅 游 者 应 向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出 示 酒 店 订 单 返 程 机 票 等, 因 旅 游 者 未 携 带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旅 游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九 条 旅 行 社 仅 按 旅 游 者 的 指 定 或 选 择 预 订 酒 店, 不 对 酒 店 的 设 施 设 备 酒 店 本 身 的 服 务 事 项 负 责 第 二 十 条 旅 游 者 应 按 照 酒 店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入 住 退 房 交 纳 押 金 等 事 宜 因 提 前 入 住 或 推 迟 离 店, 以 及 其 他 的 额 外 消 费, 酒 店 加 收 的 费 用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第 二 十 一 条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酒 店 住 宿 费 用 中 包 含 早 餐 的, 酒 店 按 照 床 位 数 安 排 早 餐 旅 游 者 中 不 占 床 位 的 儿 童 无 专 属 早 餐 ( 需 由 旅 游 者 另 行 付 费 购 买 ) 第 二 十 二 条 由 于 公 共 交 通 经 营 者 的 原 因 造 成 旅 游 者 人 身 损 害 财 产 损 失 依 法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旅 行 社 应 当 协 助 旅 游 者 向 公 共 交 通 经 营 者 索 赔 第 二 十 三 条 机 票 的 转 签 退 票 等 事 宜 由 航 空 公 司 规 定 因 旅 游 者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第 二 十 四 条 机 票 为 往 返 或 者 联 程 机 票 的, 旅 游 者 应 当 按 顺 序 使 用, 如 未 按 顺 序 使 用, 或 旅 游 者 在 部 分 或 全 部 航 段 未 能 按 时 乘 机 的, 航 空 公 司 将 取 消 旅 游 者 的 后 续 航 班, 未 乘 坐 的 航 段 费 用 航 空 公 司 将 不 予 退 还 因 上 述 情 况 造 成 的 额 外 损 失 或 旅 游 者 无 法 完 成 旅 行 的 责 任, 由 旅 游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五 条 旅 行 社 对 旅 游 者 自 行 办 理 的 旅 游 证 照 签 证 签 注 入 台 证 交 通 票 证 酒 店 住 宿 等 事 项 不 承 担 责 任, 由 此 导 致 的 有 关 问 题 和 损 失, 由 旅 游 者 自 行 解 决 第 二 十 六 条 由 于 旅 游 者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造 成 旅 游 者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旅 行 社 尽 到 必 要 事 前 说 明 和 事 后 协 助 义 务 的, 旅 行 社 不 承 担 责 任 协 议 条 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旅 行 社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旅 游 者 和 旅 行 社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就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旅 游 者 情 况 联 系 人 信 息 姓 名 : 测 试 邮 箱 :610244343@qq.com 电 话 :13800138000 出 行 人 信 息 姓 名 拼 音 性 别 生 日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测 试 Ce Shi 女 1991-01-11 身 份 证 341203199101110621 测 试 Ce Shi 女 2016-05-08 其 他 123 下 单 人 应 当 保 证, 其 在 本 合 同 以 及 预 订 单 信 息 等 合 同 附 件 中 的 确 认, 能 够 代 表 所 有 旅 游 者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认 可 所 有 旅 游 者 均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维 护 权 益 并 履 行 义 务 第 二 条 旅 游 时 间 服 务 项 目 旅 游 费 用 : 1. 旅 行 社 按 照 旅 游 者 要 求 提 供 2016 年 6 月 7 日 由 北 京 出 发,2016 年 6 月 12 日 返 回 的 巴 厘 岛 4 晚 6 天 百 变 自 由 行 美 居 努 沙 杜 瓦 / 高 级 花 园 房 / 直 飞 产 品 和 服 务 旅 游 时 间 按 自 然 日 计 算, 含 乘 飞 机 车 船 等 在 途 时 间, 不 足 24 小 时 以 一 日 计 服 务 项 目 具 体 安 排 见 预 订 单 信 息 2. 旅 游 费 用 ( 以 人 民 币 为 计 价 货 币, 单 位 元 ) 总 价 :9998 元 第 三 条 出 境 保 证 金 出 境 旅 游 的, 为 保 证 旅 游 者 按 期 回 程 不 在 境 外 非 法 滞 留, 旅 游 者 应 向 旅 行 社 交 付 出 境 保 证 金 旅 行 社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向 旅 游 者 减 收 或 免 收 保 证 金 旅 游 者 应 在 出 发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本 合 同 生 效 时 已 在 出 发 前 三 日 内 的, 应 在 合 同 生 效 时 ), 将 该 保 证 金 ( 如 以 非 现 金 方 式 交 付 的, 以 支 票 汇 款 等 实 际 到 账 日 为 准 ) 交 付 旅 行 社 如 未 按 期 交 付 的, 旅 行 社 有 权 视 同 旅 游 者 解 除 合 同, 按 照 通 用 条 款 第 十 一 条 第 2 款 执 行 如 旅 游 者 在 境 外 非 法 滞 留 的, 旅 行 社 有 权 扣 除 该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如 旅 游 者 未 在 境 外 滞 留 的, 旅 行 社 应 在 旅 游 者 按 期 回 程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为 旅 游 者 办 理 退 还 出 境 保 证 金 的 手 续 第 四 条 通 知 1. 双 方 约 定 以 电 子 邮 件 作 为 通 知 方 式 : 电 子 邮 件 旅 游 者 :610244343@qq.com : 旅 行 社 : 旅 游 者 订 单 提 交 后, 由 旅 行 社 指 定 并 告 知 旅 游 者 2. 双 方 指 定 的 对 接 联 系 人 为 : 旅 游 者 代 表 姓 名 : 测 试 旅 行 社 联 系 人 姓 名 : 旅 游 者 订 单 提 交 后, 由 旅 行 社 指 定 并 告 知 旅 游 者 3. 通 知 视 为 实 际 送 达 的 日 期 确 定 如 下 :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通 知, 该 通 知 于 发 送 之 时 视 为 已 送 达 收 件 人 ; 4. 在 无 法 通 过 上 述 的 方 式 进 行 联 系, 或 紧 急 情 况 下, 双 方 可 通 过 电 话 或 短 信 息 方 式 进 行 沟 通 联 系, 双 方 联 系 电 话 为 : 旅 游 者 电 话 :13800138000 旅 行 社 电 话 :4006006666 旅 游 者 旅 行 社 应 保 证 以 上 通 讯 方 式 畅 通 有 效 如 以 上 述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对 方 联 系 人, 即 视 为 该 方 已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如 一 方 变 更 本 合 同 指 定 的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的, 应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责 任 5. 旅 游 者 为 多 人, 需 要 某 一 位 旅 游 者 代 表 订 立 本 合 同 以 及 相 关 附 件 的, 该 代 表 应 保 证 取 得 其 他 旅 游 者 的 授 权, 如 因 其 他 旅 游 者 未 给 予 授 权 而 发 生 争 议 的, 由 该 代 表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6. 旅 游 者 确 认 出 行 人 信 息 中 填 写 的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并 保 证 出 行 人 信 息 中 的 紧 急 联 系 人 非 本 次 旅 行 的 出 行 人, 且 旅 游 者 出 行 期 间 可 有 效 地 联 系 紧 急 联 系 人 第 五 条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亦 可 向 旅 行 社 所 在 地 的 旅 游 质 监 执 法 机 构 消 费 者 协 会 有 关 的 调 解 组 织 等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依 法 向 旅 行 社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六 条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预 订 单 信 息 等 文 件, 经 双 方 确 认 的,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七 条 合 同 效 力 本 合 同 为 电 子 文 本,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自 旅 游 者 交 付 全 部 旅 游 费 用 后 生 效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自 动 取 代 双 方 就 同 一 订 单 在 此 前 已 订 立 的 合 同 文 本 ( 如 有 )
附 件 : 预 订 单 信 息 旅 行 社 : 中 青 旅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生 成 日 期 :2016 年 5 月 9 日 预 订 单 信 息 预 订 单 信 息 产 品 名 称 巴 厘 岛 4 晚 6 天 百 变 自 由 行 美 居 努 沙 杜 瓦 / 高 级 花 园 房 / 直 飞 ( 雅 高 集 团 旗 下 四 星, 努 沙 杜 瓦 区 域, 免 费 WIFI, 含 接 送 机 和 电 话 卡!) 订 单 号 031605076801 机 票 日 期 出 发 地 - 到 达 地 航 班 号 航 空 公 司 起 飞 时 间 - 降 落 时 成 人 机 票 ( 张 ) 儿 童 机 票 ( 张 ) 婴 儿 机 间 ( 以 下 时 间 为 票 ( 张 出 发 / 到 达 的 当 地 ) 时 间 ) 2016 年 6 月 7 日 北 京 - 巴 厘 岛 MU781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16:00-00:50 2 0 0 备 注 2016 年 6 月 12 日 巴 厘 岛 - 北 京 MU782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01:50-08:40 2 0 0 以 上 信 息 由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部 分 信 息 可 能 会 因 航 空 公 司 原 因 临 时 变 更, 最 终 信 息 以 出 行 通 知 为 准 出 行 通 知 一 般 于 出 行 前 3 个 自 然 日 发 送 酒 店 入 住 地 入 住 / 离 店 日 期 ( 当 地 酒 店 名 称 日 期 ) 巴 厘 岛 2016-06-07/2016-06-11 Mercure Bali Nusa Dua 巴 厘 岛 美 居 努 沙 杜 瓦 酒 店 地 址 Jalan Nusa Dua Selatan - Lot SW 03 - Badung Bali 80363 NUSA DUA - INDONESIA 房 型 房 间 数 量 ( 间 ) SUPERIOR GARDEN VIEW 高 级 花 园 房 1 旅 游 费 用 包 含 1. 巴 厘 岛 往 返 机 票 及 燃 油 税 ( 第 三 人 儿 童 机 票 费 用 说 明 : 含 儿 童 机 票 费 用 + 酒 店 儿 童 早 餐 费 用, 儿 童 不 加 床 不 占 床 ) 2. 巴 厘 岛 指 定 酒 店 4 晚 住 宿 ( 含 双 人 份 早 餐 ), 每 个 房 间 最 多 入 住 2 名 成 人 和 1 名 12 岁 以 下 儿 童 3.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在 巴 厘 岛 离 境 时, 无 需 支 付 20 万 印 尼 盾 / 人, 离 境 税 已 包 含 在 机 票 税 中 赠 送 项 目 提 供 巴 厘 岛 机 场 至 酒 店 接 送 机, 更 有 巴 厘 岛 当 地 手 机 电 话 卡 ( 每 间 房 1 张 ), 让 您 的 旅 行 轻 松 自 如! 旅 游 费 用 不 包 含 1. 蜜 月 布 置 为 酒 店 单 方 面 促 销 行 为, 我 方 仅 代 为 申 请, 不 提 供 任 何 保 证 如 因 航 空 公 司 或 酒 店 的 蜜 月 服 务 不 到 位 引 发 纠 纷, 请 自 行 联 系 航 空 公 司 或 酒 店 前 台 尝 试 协 调 2. 巴 厘 岛 当 地 观 光 行 程 需 另 行 付 费 预 订 ; 境 内 地 面 服 务 费 : 如 首 都 机 场 接 送 等 ; 各 种 洗 衣 电 话 饮 料 等 个 人 消 费 ; 行 程 之 外 的 观 光 节 目 报 价 3. 个 人 旅 游 意 外 保 险 4. 行 程 中 所 列 酒 店 双 人 间 住 宿 特 别 注 意 : 网 站 中 显 示 的 自 由 行 报 名 费 用 不 适 用 于 1 位 成 人 入 住 1 间 客 房 或 3 位 成 人 入 住 1 间 客 房 的 情 况 如 需 增 订 第 三 成 人 请 咨 询 客 服 5. 如 您 在 境 外 自 理 行 程, 参 考 导 游 服 务 费 : 一 日 游 (8-10 小 时 ) 导 游 服 务 费 :10 美 金 / 人 / 天,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游 客 人 数 计 算, 如 预 订 导 游 服 务, 则 默 认 抵 达 当 地 后 按 服 务 费 参 考 标 准 支 付 导 游 服 务 费 6. 所 有 优 惠 活 动 不 得 同 时 享 受! 旅 游 者 解 约 特 别 约 定 包 机 航 班 / 法 定 节 假 日 / 目 的 地 特 殊 节 庆 1 旅 游 者 解 约, 按 下 列 标 准 支 付 旅 行 社 损 失 : (1)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30 日 前 ( 不 含 第 30 日 )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游 社 扣 除 必 要 费 用 后 将 旅 游 费 用 退 还 给 旅 游 者 ; (2)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前 30 日 以 内 ( 含 第 30 日 )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游 者 同 意 由 旅 行 社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扣 除 旅 行 社 损 失 后, 将 余 款 退 还 旅 游 者 : A.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前 30 至 15 日 ( 含 第 30 日 和 第 15 日 )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游 者 同 意 由 旅 行 社 扣 除 旅 游 费 用 总 额 90% 的 旅 行 社 损 失 后, 将 余 款 退 还 旅 游 者 B. 旅 游 者 在 出 发 前 14 日 以 内 或 出 发 当 日 ( 含 第 14 日 )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旅 游 费 用 作 为 旅 行 社 损 失 全 部 扣 除 2. 如 按 上 述 比 例 扣 除 必 要 费 用 或 旅 行 社 损 失 后 仍 不 足 以 赔 偿 旅 行 社 实 际 损 失 的, 旅 行 社 可 按 照 实 际 损 失 予 以 扣 除,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旅 游 者 实 际 缴 纳 的 旅 游 费 用 以 上 解 约 条 款 如 与 主 合 同 条 款 内 容 发 生 冲 突, 以 上 述 条 款 为 准 重 要 提 示 请 您 携 带 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的 原 件 以 防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或 入 住 酒 店 时,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须 出 示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的 要 求 具 体 有 效 证 件 包 括 : 居 民 身 份 证 个 人 因 私 护 照 港 澳 台 通 行 证 军 官 证 等 根 据 国 际 惯 例, 酒 店 的 入 住 时 间 为 下 午 14:00 之 后, 退 房 时 间 为 中 午 12:00 之 前, 如 超 时 须 旅 游 者 自 行 支 付 超 时 费 用, 费 用 的 具 体 金 额 以 酒 店 规 定 为 准 赴 巴 厘 岛 旅 行 须 知 国 家 名 称 印 度 尼 西 亚 气 候 典 型 的 热 带 雨 林, 气 候 炎 热 而 潮 湿, 平 均 气 温 24-30, 山 区 温 度 可 以 低 至 5, 湿 度 大 时 差 主 要 语 言 无 时 差 印 尼 语, 英 语 货 币 ( 一 ) 卢 比 ( 又 称 印 尼 盾 )( 二 )1 人 民 币 1900 卢 比 ( 汇 率 请 以 当 天 时 实 牌 价 为 准 ) 乘 机 ( 一 ) 办 理 登 机 行 李 托 运 贵 重 物 品 申 报 :1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搭 乘 国 际 航 班 建 议 您 至 少 提 前 3 小 时 到 达 机 场 办 理 登 机 托 运 手 续 2 行 李 超 过 规 定 尺 寸 或 重 量 的 必 须 托 运, 并 请 保 存 好 托 运 行 李 的 单 据 ( 二 ) 安 检 :1 根 据 飞 机 安 检 规 定, 超 过 100 毫 升 的 液 体, 包 括 超 过 100 毫 升 容 器 里 面 只 要 有 液 体 ( 不 管 液 体 是 否 够 100 毫 升 ), 都 不 能 带 上 飞 机, 必 须 托 运 如 果 您 随 身 携 带 以 下 物 品 登 机, 须 将 物 品 放 置 在 容 积 不 超 过 100 毫 升 的 容 器 内, 再 将 容 器 放 在 可 重 复 密 封 的 透 明 袋 中 : 凝 胶 状 物 品 ( 例 如 洗 浴 液 头 发 定 型 凝 胶 等 ); 乳 液 及 液 体 ( 例 如 润 肤 液 香 水 面 霜 防 晒 霜 等 ); 膏 状 物 ( 例 如 牙 膏 凡 士 林 眼 影 膏 等 ); 压 缩
酒 店 泡 沫 及 喷 雾 ( 例 如 剃 须 泡 沫 防 晒 泡 沫 等 ); 食 物 ( 例 如 清 水 饮 料 乳 酪 糖 水 ); 液 态 化 妆 品 ( 例 如 粉 底 液 唇 彩 睫 毛 液 卸 妆 液 指 甲 油 等 ) 以 上 信 息 请 以 机 场 和 海 关 当 天 最 终 确 认 为 准 2 塑 封 食 品 须 有 中 英 文 注 释 每 人 可 携 带 两 条 香 烟,500 ml 低 度 酒 类 ( 三 ) 禁 止 携 带 入 境 的 物 品 :1 海 岛 国 家 严 禁 携 带 与 动 物 植 物, 土 壤 相 关 的 物 品 出 入 境 2 禁 止 带 回 中 国 的 物 品 :(1) 动 植 物 病 原 体 及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2) 动 物 尸 体 及 标 本 ;(3) 土 壤 ; (4) 水 果 及 蔬 菜 ;(5) 蛋 蹄 骨, 角 类 及 肉 类 等 ;(6) 动 物 血 液, 制 品 及 动 物 皮 毛 等 ( 一 ) 通 信 : 办 理 了 国 际 漫 游 的 中 国 手 机 可 在 当 地 使 用 相 关 费 用 可 向 手 机 运 营 商 查 询 ; 也 可 在 酒 店 内 拨 打 国 际 长 途, 需 与 酒 店 前 台 确 认 话 费 ( 二 ) 洗 漱 用 品 : 出 于 环 保 考 虑, 当 地 酒 店 习 惯 上 不 提 供 洗 漱 用 品 和 拖 鞋, 需 自 备 ( 三 ) 另 行 收 费 项 目 : 部 分 酒 店 设 有 收 费 电 视 PAY TV 配 有 收 费 的 食 品 饮 料 等, 请 先 了 解 清 楚 付 费 标 准, 再 行 使 用 如 果 发 生 上 述 费 用, 请 在 离 开 酒 店 前 自 行 到 酒 店 前 台 结 清 ( 四 ) 请 爱 护 酒 店 设 施, 如 有 损 坏, 需 要 个 人 赔 偿 风 险 须 知 及 安 全 提 示 书 行 前 解 确 认 出 行 安 排 : 签 约 后, 旅 游 者 解 约 的, 将 给 旅 行 社 造 成 损 失 ( 该 损 失 可 能 会 涵 盖 旅 游 费 用 的 大 部 分 ), 该 损 失 需 由 旅 游 者 承 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旅 游 者 还 需 要 向 约 风 险 旅 行 社 支 付 违 约 金 请 旅 游 者 详 细 阅 读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出 行 可 行 性 特 殊 情 况 解 约 : 因 旅 游 行 程 涉 及 的 国 家 地 区 发 生 社 会 动 荡 恐 怖 活 动 重 大 污 染 性 疫 情 自 然 灾 害 等 可 能 严 重 危 及 旅 游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情 况, 且 双 方 未 能 协 商 变 更 合 提 醒 : 同 的, 均 可 在 行 前 通 知 对 方 解 约, 旅 游 费 用 在 扣 除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后 返 还 旅 行 者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警 示 : 第 三 方 责 任 告 知 : 确 保 身 体 健 康 : 确 认 自 身 身 体 条 件 能 够 适 应 和 完 成 旅 游 活 动 ; 如 需 随 时 服 用 药 物 的, 请 随 身 携 带 并 带 足 用 量 注 意 饮 食 卫 生 : 提 高 防 护 传 染 病 流 行 病 的 意 识 注 意 用 餐 卫 生, 不 食 用 不 卫 生 不 合 格 的 食 品 和 饮 料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 如 旅 途 涉 及 热 带 高 原 海 滨 草 原 等 特 殊 气 候 地 理 条 件, 应 采 取 必 要 防 护 措 施, 充 分 了 解 目 的 地 情 况, 备 好 相 应 服 装 鞋 帽, 做 好 防 晒 防 蚊 虫 防 高 原 反 应 等 工 作 晕 车 的 旅 游 者, 备 好 有 效 药 物 旅 途 中 有 不 良 反 应, 及 时 就 医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 请 在 自 己 能 够 控 制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旅 游 途 中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进 行 联 系 或 遇 紧 急 情 况 的, 应 立 即 报 警 并 寻 求 当 地 警 察 机 关 或 中 国 驻 当 地 使 领 馆 的 帮 助 慎 选 自 选 活 动 :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选 择 能 够 控 制 风 险 的 自 选 项 目, 慎 重 选 择 如 高 空 高 速 水 上 潜 水 探 险 等 高 风 险 活 动 潜 水 / 跳 伞 / 攀 岩 / 蹦 极 / 骑 马 / 热 气 球 / 快 艇 / 四 轮 摩 托 / 漂 流 / 与 动 物 接 触 等 活 动, 更 具 危 险 性, 请 充 分 了 解 活 动 知 识, 服 从 指 挥 建 议 另 购 特 定 保 险 防 范 水 上 风 险 : 水 上 游 览 或 活 动, 应 加 倍 注 意 安 全, 不 可 擅 自 下 水 或 单 独 前 往 深 水 区 或 危 险 水 域, 应 听 从 指 挥 和 合 理 劝 阻 海 岛 地 区 降 雨 较 多, 海 上 风 浪 有 时 较 大 请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谨 慎 选 择 参 加 水 上 活 动, 并 结 伴 而 行, 相 互 照 应, 儿 童 和 老 人 须 有 他 人 陪 护 参 加 游 泳 浮 潜 等 活 动 时, 要 认 真 了 解 注 意 事 项, 熟 练 掌 握 相 关 设 备 使 用 方 法, 务 必 时 刻 穿 戴 救 生 衣, 在 规 定 区 域 活 动, 并 有 人 在 现 场 陪 伴 不 要 在 恶 劣 天 气 中 下 水, 不 要 在 服 用 酒 精 和 药 物 后 下 水, 不 要 远 离 岸 边, 不 要 透 支 体 力, 避 免 在 码 头 航 道 防 波 堤 岛 屿 间 通 道 以 及 其 他 未 知 水 域 活 动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 通 过 马 路 时 走 人 行 横 道 或 地 下 通 道 行 车 途 中 不 要 在 车 内 走 动, 老 人 和 儿 童 要 有 成 年 人 陪 护, 以 防 不 确 定 危 险 车 辆 在 颠 簸 路 段 行 驶 过 程 中 不 要 离 开 座 位 和 饮 食 ( 主 要 是 坚 果 类 ), 以 免 发 生 呛 水 或 卡 咽 危 险 保 管 贵 重 物 品 : 贵 重 物 品 随 身 携 带 或 申 请 酒 店 的 保 险 柜 服 务, 勿 放 入 交 运 行 李 酒 店 房 间 里 或 旅 游 巴 士 上 随 身 携 带 财 物 稳 妥 安 置, 不 要 离 开 自 己 视 线 范 围 游 览 拍 照 散 步 购 物 时, 随 时 注 意 和 检 查, 谨 防 被 盗 遗 失 携 带 旅 行 票 证 : 旅 行 证 件 交 通 票 证 请 随 身 妥 善 保 管 或 由 领 队 导 游 保 管, 以 避 免 遗 忘 丢 失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 请 保 持 手 机 号 码 与 预 留 在 旅 行 社 的 一 致, 保 持 畅 通 有 效 ; 并 注 意 将 手 机 随 身 携 带 以 备 紧 急 联 系 理 性 购 物 消 费 : 购 物 时 注 意 商 品 质 量 及 价 格, 并 向 商 家 索 取 正 式 发 票 购 买 后, 商 品 无 质 量 问 题, 旅 行 社 不 负 责 退 换 航 班 问 题 提 醒 : 旅 行 社 对 航 班 因 运 力 天 气 等 因 素 延 误 变 更 取 消 等 无 法 掌 控, 如 遇 此 种 情 况, 旅 行 社 将 尽 力 避 免 损 失 扩 大, 并 与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旅 行 社 可 能 因 此 将 对 行 程 做 出 相 应 调 整, 届 时 敬 请 旅 游 者 配 合 谅 解 个 人 消 费 说 明 : 非 旅 行 社 行 程 中 的 安 排 的 购 物 娱 乐 等 项 目, 属 旅 游 者 个 人 消 费 行 为, 如 产 生 纠 纷 或 损 失, 旅 行 社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游 者 充 分 阅 读 和 理 解 本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 旅 游 者 解 约 特 别 约 定 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认 可 条 款 ;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对 本 文 件 内 容 签 署 确 认 旅 游 者 充 分 阅 读 和 理 解 本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 旅 游 者 解 约 特 别 约 定 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认 可 条 款 ;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对 本 文 件 内 容 签 署 确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