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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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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C3301-51-15 Simplified Chinese 天 才 学 生 的 甄 别 和 服 务 之 操 作 标 准 (OPERATING STANDARDS FOR IDENTIFYING AND SERVING GIFTED STUDENTS) 俄 亥 俄 州 行 政 法 案 3301-51-15 2008 年 3 月

3301-51-15 关 于 天 才 学 生 的 识 别 和 服 务 之 操 作 标 准 (A) 定 义 (1) 天 才 学 生 指 在 与 其 他 相 同 年 龄 经 验 或 环 境 的 学 生 相 比 较 时, 那 些 能 力 表 现 出 众 或 显 示 出 这 种 潜 质 并 根 据 修 正 法 案 3324.03 款 (Aa) (B) (C) (D) 被 甄 别 为 天 才 的 学 生 (2) 学 区 不 包 括 联 合 职 业 学 校 的 学 区 (3) 特 别 的 学 习 能 力 领 域 指 以 下 一 个 或 多 个 学 习 领 域 : (a) 数 学 ; (b) 科 学 ; (c) 阅 读 写 作 或 读 写 综 合 技 能 ; 和 / 或 (d) 社 会 科 学 (4)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指 受 过 培 训 或 根 据 经 验 有 资 格 完 成 指 定 行 为 的 人, 如 教 育 工 作 者 私 人 老 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视 觉 或 表 演 艺 术 专 家, 也 指 受 过 训 练 可 以 对 创 造 性 艺 术 视 觉 或 者 表 演 艺 术 领 域 具 有 天 赋 的 学 生 进 行 评 估 / 测 试 的 人 (5) 视 觉 或 表 演 艺 术 能 力 指 在 某 些 领 域 中 的 能 力, 如 画 图 绘 画 雕 刻 音 乐 舞 蹈 和 戏 曲 领 域 (B) 一 般 性 条 款 (1) 小 学 和 中 学 应 遵 守 有 关 天 才 儿 童 的 所 有 最 低 标 准 (2) 学 区 可 以 把 天 才 儿 童 的 甄 别 和 服 务 计 划 进 行 合 并, 形 成 本 区 具 有 连 续 性 的 综 合 改 进 计 划 (C) 甄 别 (1) 定 义 每 个 学 区 的 教 育 委 员 会 都 应 对 本 区 从 幼 儿 园 到 12 年 级 的 天 才 学 生 进 行 甄 别, 方 法 如 下 : 2

(a) 如 果 儿 童 在 过 去 2 年 内 做 到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该 儿 童 应 被 确 认 为 具 有 超 常 的 认 知 能 力 : (i) 在 由 持 照 或 经 过 认 证 的 学 校 心 理 学 家 或 持 照 的 心 理 学 家 所 实 施 的 经 过 批 准 的 标 准 化 个 人 智 力 测 验 中, 得 分 高 于 平 均 值 两 个 标 准 点 ( 减 去 标 准 测 量 误 差 量 ); (ii) 或 完 成 了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 (a) 在 经 过 批 准 的 标 准 化 小 组 智 力 测 验 中, 得 分 高 于 平 均 两 个 标 准 点 以 上 ( 减 去 标 准 测 量 误 差 量 ); (b) 在 经 过 批 准 的 全 国 标 准 化 个 人 或 小 组 基 本 能 力 或 综 合 能 力 测 验 中, 得 分 达 到 或 高 于 95%; (c)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经 过 批 准 的 高 于 其 年 级 水 平 的 国 家 标 准 化 测 试 中 获 得 了 规 定 的 分 数 (b) 如 果 儿 童 在 过 去 2 年 内 能 在 某 个 领 域 经 过 批 准 的 全 国 个 人 或 小 组 标 准 化 学 习 能 力 测 验 中 得 分 达 到 或 高 于 95%, 该 儿 童 应 被 确 认 为 在 该 特 别 学 习 能 力 领 域 中 具 有 高 于 同 龄 儿 童 的 特 别 学 习 能 力 儿 童 可 以 在 多 个 领 域 具 有 特 别 学 术 能 力 的 天 赋 (c) 如 果 儿 童 在 过 去 2 年 内 能 在 经 过 批 准 的 个 人 或 小 组 智 力 测 验 中, 得 分 高 于 平 均 值 一 个 标 准 点 ( 减 去 标 准 测 量 误 差 量 ), 并 且 做 到 了 以 下 之 一, 该 儿 童 应 被 确 认 为 具 有 高 于 同 龄 儿 童 的 创 造 性 思 维 能 力 : (i) 在 经 过 批 准 的 个 人 或 小 组 创 造 性 能 力 的 测 试 中, 获 得 了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高 分 ; (ii) 在 经 过 培 训 的 人 实 施 的 经 过 批 准 的 创 造 性 行 为 考 试 中, 表 现 达 到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水 平 (d) 如 果 儿 童 能 做 到 下 列 两 项, 该 儿 童 应 被 确 认 为 具 有 高 于 同 龄 儿 童 的 视 觉 或 表 演 艺 术 能 力 : (i) 在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面 前, 通 过 作 品 展 示 试 听 表 演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表 演 或 展 示, 表 现 出 在 视 觉 或 表 演 艺 术 学 领 域 具 有 超 常 的 能 力 ; (ii) 在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面 前, 进 行 特 定 艺 术 领 域 经 过 批 准 的 行 为 考 试, 表 现 达 到 教 育 部 的 规 定 的 水 平 3

(2) 学 区 甄 别 计 划 每 个 学 区 的 教 育 委 员 会 都 应 按 照 修 正 法 案 3324.04 款 的 要 求, 制 定 一 项 甄 别 天 才 儿 童 的 计 划 (a) 计 划 应 符 合 教 育 部 的 指 南, 应 在 学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即 刻 提 交 教 育 部 审 批 (b) 如 果 计 划 包 含 了 所 有 下 列 各 项, 教 育 部 应 在 60 天 之 内 批 准 计 划 : (i) 说 明 学 区 将 使 用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一 览 表 中 哪 些 评 估 方 法 来 筛 选 和 甄 别 天 才 儿 童 ; (ii) 筛 选 天 才 儿 童 的 日 程 安 排 和 实 施 评 估 方 法 的 合 理 程 序 这 些 程 序 应 该 : (a) 对 那 些 自 己 请 求 获 得 评 估 或 被 老 师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儿 童 推 荐 进 行 评 估 的 儿 童, 一 年 至 少 提 供 两 次 评 估 机 会 ; (b) 保 证 将 包 括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贫 困 学 生 残 疾 儿 童 和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儿 童 纳 入 筛 选 和 评 估 范 围 ; (c) 孩 子 转 入 学 区 后, 如 果 其 父 母 提 出 请 求, 保 证 在 转 学 后 90 天 内 对 孩 子 进 行 评 估 ; (iii) 在 得 到 评 估 结 果 的 30 天 内 通 知 父 母 的 安 排, 通 知 内 容 包 括 : (a) 任 何 筛 选 程 序 或 评 估 方 法 的 结 果, (b) 让 孩 子 父 母 有 机 会 对 筛 选 或 评 估 结 果 的 决 定 对 评 估 的 日 程 安 排 对 孩 子 参 加 的 项 目 或 接 受 服 务 进 行 上 诉 ; (iv) 学 区 承 诺 接 受 其 他 学 区 或 学 区 之 外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员 使 用 的 评 估 方 法 产 生 的 分 数, 但 这 些 评 估 方 法 应 列 入 修 正 法 案 3324.02 款 制 定 并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一 览 表 名 单 之 中 (a) 学 区 的 计 划 可 以 许 可 学 区 与 合 格 的 公 共 或 私 人 服 务 部 门 订 立 合 同, 由 他 们 根 据 计 划 提 供 筛 选 或 评 估 服 务 (b) 学 区 应 接 受 其 他 学 区 或 学 区 之 外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员 所 提 供 的 评 估 结 果, 该 结 果 按 照 本 规 则 ( 甄 别 工 作 ) 的 (C)(1) 段 的 内 容, 应 等 同 于 学 区 的 测 试 结 果 如 果 该 学 生 符 合 本 规 则 ( 甄 别 工 作 )(C)(1) 段 的 标 准, 学 区 不 能 以 重 新 评 估 其 他 学 区 的 测 试 得 分 或 学 区 之 外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4

员 测 试 产 生 的 分 数 为 理 由 使 学 生 无 法 选 择 服 务 除 了 本 规 则 ( 甄 别 工 作 )(C)(1) 段 的 方 法 外, 学 区 不 应 以 其 他 考 虑 方 法 或 计 算 方 法 为 理 由, 来 改 变 儿 童 的 资 格 (c) 学 区 将 与 教 育 部 一 起 修 改 计 划, 并 且 保 证 计 划 获 得 批 准 如 果 学 区 改 变 计 划, 变 动 内 容 经 学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应 即 刻 上 报 教 育 部 (3) 筛 选 / 甄 别 每 个 学 区 的 教 育 委 员 会 都 应 提 供 关 于 筛 选 和 甄 别 天 才 儿 童 政 策 的 说 明, 并 且 把 该 政 策 说 明 提 供 给 学 生 的 父 母 政 策 说 明 的 内 容 应 该 包 括 : (a) 学 区 筛 选 和 进 一 步 评 估 儿 童 使 用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被 选 出 的 儿 童 能 力 表 现 出 众 或 具 有 这 种 潜 质, 属 于 本 规 则 指 定 领 域 的 天 才 儿 童 ; (b) 学 区 筛 选 孩 子 做 进 一 步 测 试 所 依 据 的 评 估 数 据 的 来 源, 向 父 母 解 释 修 正 法 案 33 24.03 款 规 定 使 用 多 种 评 估 方 法 甄 别 天 才 儿 童 的 内 容 ; (c) 向 父 母 解 释 学 区 如 何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学 区 所 有 孩 子 都 能 够 平 等 参 加 筛 选 和 接 受 进 一 步 评 估, 包 括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贫 困 学 生 残 疾 儿 童 和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儿 童 ; (d) 规 定 机 会 均 等, 保 证 学 区 所 有 被 确 认 为 天 才 的 儿 童 都 能 获 得 学 区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 (e) 规 定 儿 童 如 何 退 出 天 才 项 目 和 服 务, 规 定 儿 童 如 何 重 新 接 受 评 估 和 转 入 学 区 的 儿 童 如 何 进 行 评 估 ; (f) 父 母 对 学 区 的 甄 别 工 作 和 录 取 决 定 有 意 见 时 的 解 决 方 法 ; (g) 根 据 修 正 法 案 3324.04 款, 学 区 按 照 本 条 款 制 定 的 政 策 的 副 本, 应 与 学 区 计 划 一 起 送 交 教 育 部 (4) 测 试 / 评 估 (a) 学 区 应 从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一 览 表 中 选 择 筛 选 和 识 别 方 法 并 将 其 纳 入 学 区 计 划 中 评 估 必 须 衡 量 儿 童 天 才 能 力 的 具 体 领 域 (b) 学 区 在 使 用 评 估 法 应 保 证 : (i) 使 用 儿 童 的 母 语 或 其 他 交 流 方 式 进 行 评 估, 除 非 这 种 做 法 完 全 不 可 行 ; 5

(ii) 方 法 的 用 途 已 经 得 到 确 认 并 经 过 使 用 人 群 验 证 ; (iii) 由 合 格 人 员 按 照 制 作 人 提 供 的 说 明 进 行 评 估 (c) 学 区 应 从 经 过 批 准 的 一 览 表 中 选 择 用 于 筛 选 和 甄 别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贫 困 学 生 残 疾 儿 童 和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儿 童 的 评 估 方 法 (d) 选 择 和 实 施 的 测 试 项 目 时, 如 果 测 试 的 对 象 是 感 官 能 力 动 手 能 力 或 说 话 技 能 受 到 了 损 害 儿 童,, 应 保 证 测 试 结 果 准 确 反 映 儿 童 的 才 能 能 力 水 平 或 其 他 测 试 要 衡 量 的 因 素, 而 不 是 只 反 映 儿 童 受 损 的 感 官 能 力 动 手 能 力 或 说 话 技 能, 除 非 这 些 技 能 是 测 试 要 衡 量 的 因 素 (e) 教 育 部 将 制 定 和 出 版 经 过 批 准 的 评 估 法 和 检 查 法 的 一 览 表, 如 有 可 能, 将 包 括 判 断 评 价 法 和 检 测 法 技 术 性 精 确 性 的 标 准 (d) 服 务 天 才 和 有 天 赋 的 学 生 需 要 差 别 式 课 程 和 教 学 法, 需 要 获 得 支 持 性 服 务 和 超 越 其 年 级 学 习 指 标 和 水 准 的 机 会,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其 认 知 学 习 创 造 性 和 艺 术 方 面 的 能 力, 才 能 在 特 定 的 领 域 出 类 拔 萃 (1) 如 果 学 生 接 受 天 才 教 育 服 务 符 合 本 规 则, 学 区 就 不 必 再 向 父 母 说 明 或 教 育 部 报 告 (2) 学 区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符 合 学 区 为 接 受 这 些 服 务 的 条 件 而 制 定 的 书 面 标 准 (a) 学 区 应 根 据 要 求 向 父 母 学 区 教 育 工 作 者 或 教 育 部 提 供 关 于 接 受 天 才 服 务 的 条 件 的 书 面 标 准 (b) 学 区 提 供 的 书 面 标 准 应 解 释 学 区 使 用 何 种 方 法 保 证 学 区 内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都 可 以 享 有 全 部 天 才 服 务 的 项 目, 包 括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贫 困 学 生 残 疾 儿 童 和 英 语 为 第 二 语 言 的 儿 童 (c) 学 生 接 受 的 服 务 应 与 其 被 确 认 的 天 才 领 域 一 致, 服 务 应 有 差 异, 以 适 应 他 们 的 需 要 (d) 不 得 以 老 师 推 荐 等 主 观 标 准 为 理 由 使 学 生 无 法 享 受 应 该 获 得 的 超 常 认 知 领 域 和 特 别 学 习 领 域 的 服 务 (e) 学 区 所 有 符 合 天 才 服 务 书 面 标 准 的 学 生 都 应 获 得 均 等 的 的 服 务 机 会 6

(3) 每 个 学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一 条 龙 服 务 可 以 包 括 以 下 选 项 : (a) 授 课 环 境 和 服 务 (a) 授 课 在 正 常 的 教 学 日 应 提 供 属 于 天 才 服 务 的 授 课 这 些 授 课 的 形 式 可 以 是 大 课 小 课 和 / 或 个 人 授 课, 或 其 他 各 种 形 式, 包 括 : (i) 普 通 教 学 环 境 包 括 : (a) 年 级 快 进 度 教 育 ; (b) 提 前 入 学 ; (c) 分 组 学 习 环 境 : 学 习 的 课 程 高 于 本 年 级 水 平 或 由 天 才 儿 童 教 育 干 预 专 家 授 课 ; (d) 提 前 毕 业 ; 并 且 (e) 单 科 快 进 度 教 育 (ii) 资 源 教 室 ; (iii) 特 殊 班 教 室 ; (iv) 特 色 学 校 ; (v) 在 学 院 委 员 会 授 权 下 提 供 尖 子 班 课 程 ; (vi) 双 重 注 册 机 会, 包 括 修 正 法 案 第 3365 章 规 定 的 大 学 注 册 选 择 等 等 ; (vii) 优 秀 学 生 课 程 国 际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其 他 高 级 班 ; (viii) 教 育 选 择 ; (ix) 网 上 高 级 课 程 和 项 目 ; (x) 到 企 业 非 营 利 组 织 和 艺 术 机 构 实 习 授 课 的 深 度 广 度 和 进 度 根 据 所 选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涉 及 的 内 容 而 定,, 并 应 根 据 学 生 被 确 认 的 天 才 领 域 和 个 人 的 需 要 而 有 所 区 别 7

(c) 指 导 天 才 儿 童 服 务 可 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i) 在 普 通 教 学 环 境 中, 进 行 差 异 式 授 课 并 提 供 快 进 度 ( 高 于 其 年 级 ) 的 课 程 教 育, 中 进 行 差 异 式 老 师 应 拥 有 天 才 教 育 的 执 照 或 得 到 批 准, 或 接 受 过 天 才 学 生 教 育 的 专 业 培 训 并 在 课 程 开 发 中 得 到 不 断 帮 助, 包 括 教 育 家 的 指 导, 而 该 教 育 家 根 据 (E) (2) (d) 条 款 获 得 了 天 才 教 育 干 预 专 家 执 照 差 异 式 课 程 按 以 下 一 个 或 多 个 方 法 设 置 : (a) 向 学 生 提 供 高 级 课 程 的 内 容, 可 以 替 换 和 延 伸 一 般 课 程 的 内 容 ; (b) 修 改 学 习 进 程, 以 提 供 适 当 的 挑 战, 包 括 使 用 压 缩 课 程 的 策 略 ; (c) 根 据 学 生 的 需 要 和 能 力, 修 改 或 替 换 作 业 和 学 习 项 目 的 内 容 (ii) 制 定 刺 激 高 层 次 思 维 的 方 法, 包 括 批 判 性 思 维 分 散 思 维 抽 象 思 维 逻 辑 推 理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iii) 口 头 书 面 和 艺 术 性 表 达 ; (iv) 独 立 学 习 和 研 究 的 方 法 ; (v) 深 入 的 专 题 研 究, 方 式 如 下 : (a) 完 成 开 放 式 的 任 务, (b) 提 供 反 映 复 杂 抽 象 概 念 的 产 品 和 / 或 培 养 深 层 次 思 考 的 技 能 ; (vi) 职 业 选 择 的 探 索 ; (vii) 提 前 进 入 幼 儿 园 或 一 年 级, 全 年 级 课 程 快 进 度 教 育 单 科 课 程 快 进 度 教 育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快 进 度 教 育, 这 些 都 符 合 由 学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教 育 部 根 据 修 正 法 案 3324.10 款 批 准 的 学 区 快 进 度 教 育 政 策 ; (viii) 辅 导 工 作 ; 从 指 导 顾 问 和 / 或 指 导 项 目 接 受 的 指 导 服 务, 这 些 都 是 专 门 设 计 来 适 应 天 才 儿 童 的 社 会 和 情 感 需 要, 包 括 做 出 学 业 和 事 业 选 择 (4)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8

天 才 儿 童 服 务 应 根 据 学 生 被 确 认 的 领 域 和 个 人 需 要 进 行, 由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引 导 学 区 应 根 据 天 才 学 生 的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定 期 向 父 母 提 供 服 务 有 效 性 的 报 告 (a)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应 : (i) 说 明 应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 (a) 每 项 服 务 为 学 生 设 立 的 目 标, 包 括 学 术 目 标 等 等 ; (b) 评 估 达 到 规 定 目 标 的 进 展 的 方 法 ; (c) 向 学 生 报 告 进 展 的 方 法 和 日 程 表 (ii) 指 定 负 责 的 人 员, 以 保 证 指 定 的 服 务 被 提 供 ; (iii) 规 定 在 参 加 在 公 共 教 育 之 外 提 供 天 才 服 务 时, 免 除 作 业 和 错 过 预 定 考 试 的 政 策 ; (iv) 规 定 修 正 和 审 阅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的 日 期 ; (b) 父 母 和 所 有 负 责 向 学 生 提 供 天 才 教 育 服 务 的 教 育 者, 包 括 在 大 众 教 育 环 境 中 提 供 不 同 授 课 的 老 师, 都 应 获 得 一 份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的 副 本 (5) 每 个 学 区 的 教 育 委 员 会 应 该 以 教 育 部 指 南 为 基 础, 制 定 出 一 个 计 划, 为 本 学 区 注 册 的 根 据 修 正 法 案 3324.03 款 确 认 为 天 才 的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6) 每 个 学 区 的 教 育 委 员 会 应 在 2000 年 12 月 15 日 前, 向 教 育 部 递 交 根 据 修 正 法 案 3324.0 7 款 制 定 的 服 务 计 划 (7) 学 区 应 与 教 育 部 合 作, 确 保 该 服 务 计 划 充 分 完 整, 并 提 供 资 金 预 算 如 果 学 区 改 变 计 划, 修 改 过 的 计 划 应 递 交 给 教 育 部 (8) 除 非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或 作 为 接 受 资 助 的 条 件, 学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可 以 实 施 根 据 本 规 则 (D) (5) 段 制 定 的 计 划, 但 在 议 会 或 州 里 的 公 共 教 育 主 管 做 出 进 一 步 行 动 之 前, 不 应 被 要 求 这 么 做 9

(E) 人 员 (1) 参 与 的 人 员 应 提 供 与 天 才 学 生 的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P 一 致 的 指 示 和 服 务 (2) 天 才 教 育 干 预 专 家 应 该 直 接 给 天 才 学 生 授 课, 时 间 不 少 于 75% 如 果 干 预 专 家 被 分 配 到 超 过 一 个 服 务 环 境, 每 种 情 况 下 的 最 大 工 作 量 必 须 根 据 分 配 的 时 间 成 比 例 减 少 干 预 专 家 应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来 设 计 工 作 评 估 学 生 进 展 开 会 和 进 行 团 队 组 合, 这 些 都 是 与 行 政 法 案 规 定 3301-35-05 段 (A)(9) 相 一 致 的 教 育 部 和 杰 出 儿 童 办 公 室 应 确 立 政 策 和 方 法, 在 与 本 规 则 (E)(2)(a) 至 (E)(2)(e) 段 相 关 的 情 况 下, 授 与 学 区 临 时 豁 免 权 干 预 专 家 应 根 据 本 规 则 (E)(2)(a) 段 至 (E)(2)(e) 所 指 定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服 务 环 境 内, 为 天 才 学 生 授 课 : (a) 任 何 特 定 时 间, 在 一 间 资 源 屋 子 最 多 只 能 有 15 名 天 才 学 生, 最 大 工 作 量 为 60 名 天 才 学 生 在 该 环 境 内, 在 小 学 ( 幼 儿 园 到 五 年 级 ) 阶 段 每 个 学 年 每 个 星 期 应 向 每 名 学 生 授 课 不 少 于 225 分 钟, 在 中 学 ( 六 年 级 至 十 二 年 级 ) 阶 段 每 个 学 年 每 个 星 期 不 少 于 240 分 钟 ; (b) 在 一 间 全 时 的 独 立 教 室 内, 干 预 专 家 是 记 录 中 的 老 师, 在 小 学 ( 幼 儿 园 到 五 年 级 ) 阶 段 最 多 只 能 有 二 十 名 天 才 学 生, 或 在 中 学 ( 六 年 级 至 十 二 年 级 ) 阶 段 最 多 二 十 五 名 天 才 学 生 ; (c) 在 单 科 课 程 中, 干 预 专 家 是 记 录 中 的 老 师, 在 小 学 ( 幼 儿 园 到 五 年 级 ) 阶 段 的 任 何 时 候, 该 干 预 专 家 最 多 只 能 有 20 名 天 才 学 生, 最 大 工 作 量 为 80 名 天 才 学 生, 或 在 中 学 ( 六 年 级 至 十 二 年 级 ) 阶 段 的 任 何 时 候, 最 多 只 能 有 25 名 天 才 学 生, 最 大 工 作 量 为 125 名 天 才 学 生 在 该 环 境 内, 在 小 学 ( 幼 儿 园 到 五 年 级 ) 阶 段 每 门 课 每 个 星 期 应 向 每 名 学 生 平 均 授 课 不 少 于 225 分 钟, 在 中 学 ( 六 年 级 至 十 二 年 级 ) 阶 段 每 门 课 每 个 星 期 平 均 不 少 于 240 分 钟 ; (d) 在 一 门 课 中, 一 般 教 师 是 记 录 中 的 老 师, 在 小 学 ( 幼 儿 园 到 五 年 级 ) 的 任 何 时 候, 该 教 师 最 多 只 能 有 20 名 天 才 学 生, 最 大 工 作 量 为 80 名 天 才 学 生, 或 在 中 学 ( 六 年 级 至 十 二 年 级 ) 的 任 何 时 候, 最 多 只 能 有 25 名 天 才 学 生, 最 大 工 作 量 为 125 名 天 才 学 生 在 该 环 境 内, 在 小 学 ( 幼 儿 园 到 五 年 级 ) 阶 段 干 预 专 家 每 门 课 每 个 星 期 平 均 应 向 每 名 学 生 平 均 授 课 不 少 于 225 分 钟, 在 中 学 ( 六 年 级 至 十 二 年 级 ) 阶 段 每 门 课 每 个 星 期 平 均 不 少 于 240 分 钟 ; 通 过 与 一 般 老 师 合 作 或 小 组 授 课 形 式 提 供 服 务 几 名 天 才 学 生 有 意 ( 成 群 ) 安 置 给 一 位 大 众 教 育 老 师, 而 该 老 师 已 经 接 受 了 给 天 才 学 生 授 课 的 专 业 培 训, 并 被 指 定 为 学 生 的 WEP 提 供 不 同 的 指 示 天 才 教 育 干 预 专 家 和 一 般 老 师 应 获 得 正 常 预 定 的 合 作 计 划 时 间 ; (e) 在 虚 拟 学 习 环 境 里, 学 生 总 工 作 量 不 超 出 125 名 天 才 学 生 ; 10

(f) 在 设 计 和 / 或 监 督 教 育 选 择 或 为 天 才 学 生 的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进 行 实 习 和 指 导 时, 总 学 生 工 作 量 不 超 过 125 名 学 生 (3) 干 预 专 家 应 具 备 干 预 专 家 执 照, 使 其 可 以 合 法 教 授 年 龄 5 至 21 的 天 才 学 生 (4) 天 才 教 育 协 调 员 应 为 学 区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a) 协 助 天 才 学 生 的 识 别 ; (b) 协 助 天 才 学 生 接 受 适 当 的 教 育 服 务 和 进 入 适 当 的 教 育 环 境 中 ; (c) 协 助 学 校 人 员 进 行 天 才 教 育 服 务 的 设 计 ; (d) 就 天 才 教 育 问 题 在 学 区 战 略 规 划 过 程 和 学 校 改 善 计 划 开 发 过 程 中 与 学 校 人 员 协 商 ; (e) 协 助 学 校 人 员 对 天 才 教 育 服 务 的 效 率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包 括 来 自 天 才 学 生 的 父 母 的 反 馈 ; (f) 协 助 学 校 人 员, 确 保 本 规 则 需 要 的 有 关 天 才 儿 童 的 识 别 规 程 和 天 才 儿 童 安 置 的 书 面 标 准 的 准 确 性, 并 确 保 父 母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可 以 获 得 ; (g) 在 为 天 才 学 生 开 发 适 当 传 播 评 估 和 修 改 本 规 则 段 (D) 所 要 求 的 书 面 教 育 计 划 方 面 协 助 学 校 人 员 ; 并 且 (h) 协 助 学 校 人 员 保 证 学 区 遵 照 本 规 则 段 (D) 所 描 述 的 可 信 度 要 求 (5) 天 才 教 育 协 调 员 可 以 为 学 区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a) 与 父 母 和 其 他 人 沟 通 有 关 天 才 学 生 的 特 点 和 教 育 需 要 ; (b) 就 开 发 和 修 改 课 程 教 材 和 教 学 策 略 的 方 式 与 学 校 人 员 协 商 ; (c) 提 供 协 调 服 务 如 : 指 导 高 级 课 程 特 别 研 讨 会 独 立 研 究 学 科 间 课 程 经 验 实 习 职 业 探 索 视 觉 和 / 或 表 演 艺 术 经 验 远 距 离 学 习 监 督 和 评 估 根 据 行 政 法 规 则 3301-35-06 段 (G) 为 天 才 学 生 提 供 的 教 育 选 择 ; (d) 开 发 课 程, 开 展 教 职 员 训 练 活 动, 并 且 提 供 授 课 示 范, 来 展 示 适 当 的 教 学 实 践 或 教 室 管 理 策 略 然 而, 协 调 员 不 应 担 任 正 常 安 排 的 教 学 责 任 ; 并 且 (e) 担 任 天 才 学 生 学 校 人 员 父 母 社 区 成 员 学 院 和 大 学 产 业 企 业 文 化 机 关 和 其 他 感 兴 趣 的 公 众 之 间 的 连 络 人 11

(6) 协 调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a) 至 少 三 年 成 功 施 教 经 验 的 证 据 ; (b) 硕 士 学 位 ; (c) 如 果 协 调 员 要 应 监 督 老 师 的 话, 要 具 备 俄 亥 俄 行 政 专 家 执 照 ; 并 且 (d) 俄 亥 俄 天 才 儿 童 教 育 干 预 专 家 执 照 (7) 当 天 才 儿 童 教 育 服 务 协 调 员 与 教 育 家 父 母 和 学 生 举 行 会 议 时, 应 有 适 当 地 点 (8) 一 位 受 过 训 练 的 艺 术 辅 导 员 最 多 可 以 给 一 百 二 十 五 名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这 些 学 生 被 认 为 视 觉 或 表 演 艺 术 天 才, 并 且 在 其 WEP 指 定 有 这 样 的 服 务 (F) 资 助 (1) 教 育 部 可 以 根 据 以 下 规 定 批 准 和 补 偿 学 区 为 天 才 教 育 提 供 的 干 预 专 家 和 协 调 员 服 务 : (a) 为 干 预 专 家 提 供 的 单 元 资 助 (i) 可 以 为 提 供 本 规 则 (E)(4) 段 指 定 的 协 调 员 服 务 的 学 区 或 学 区 组 合 批 准 单 元 资 助 ; (ii) 可 以 以 幼 儿 园 到 十 二 年 级 的 平 均 每 日 一 千 人 为 基 础, 为 学 区 或 学 区 组 合 批 准 数 个 单 元 或 数 个 部 分 单 元 ; 并 且 (iii) 如 果 学 区 或 学 区 组 合 的 平 均 每 日 会 员 不 到 一 千, 可 以 批 准 一 个 干 预 专 家 单 元 (b) 协 调 员 单 元 资 助 (i) 可 以 根 据 从 幼 儿 园 到 十 二 年 级 的 平 均 每 日 两 千 五 百 的 人 数, 为 学 区 或 学 区 组 合 批 准 数 个 单 元 或 数 个 部 分 单 元 ; 并 且 (ii) 如 果 学 区 或 学 区 组 合 的 平 均 每 日 会 员 不 到 二 千 五 百, 可 以 批 准 一 个 协 调 员 单 元 (c) 由 州 财 政 资 助 的 天 才 儿 童 服 务 人 员 应 全 时 服 务 于 该 角 色 ; 12

并 且, 如 果 该 职 位 由 州 财 政 部 分 资 助, 服 务 必 须 与 资 助 水 平 相 当 (d) 在 虚 拟 学 习 环 境 里 提 供 的 天 才 教 育 服 务 也 可 以 批 准 资 助 单 元 (e) 减 少 特 定 学 区 在 2007-2008 分 派 到 的 单 元 数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才 能 发 生 : 该 学 区 不 合 规 志 愿 放 弃 平 均 每 日 成 员 数 降 低, 或 可 提 供 的 单 元 总 数 减 少 (G) 问 责 制 (1) 每 个 学 区 应 向 教 育 部 递 交 一 份 年 终 报 告, 说 明 从 幼 儿 园 到 十 二 年 级 每 个 年 级 被 筛 选 的 儿 童 数 量 被 评 估 的 儿 童 数 量 以 及 属 于 修 正 法 案 3324.03 款 规 定 的 每 个 类 别 识 别 为 天 才 的 人 数 (2) 每 个 学 区 应 参 加 对 本 学 区 天 才 教 育 数 据 的 审 计 ( 包 括 根 据 性 别 种 族 残 疾 经 济 能 力 和 英 文 熟 练 度 而 筛 选 评 估 识 别 和 服 务 的 人 数, 以 及 安 排 的 天 才 儿 童 教 育 人 员 ) 这 样 的 审 计 每 三 年 至 少 一 次, 如 果 被 任 意 选 中, 或 者 如 果 有 人 投 诉, 或 教 育 部 怀 疑 任 何 不 合 规 现 象, 该 审 计 应 该 更 加 频 繁 (a) 学 区 应 提 供 机 会, 确 认 用 于 审 计 的 数 据, 并 对 审 计 研 究 结 果 作 出 反 应 (b) 教 育 部 应 向 任 何 被 发 现 不 遵 守 本 规 则 的 学 区 提 供 技 术 协 助 (c) 被 发 现 不 合 规 的 学 区 应 开 发 并 实 施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一 个 纠 正 行 动 计 划 (3) 教 育 部 可 以 根 据 修 正 法 案 第 3317 章 减 少 学 区 接 受 的 资 金, 如 果 该 学 区 教 育 委 员 会 继 续 不 合 规 (4) 学 区 应 准 备 一 份 书 面 年 度 报 告, 介 绍 识 别 天 才 学 生 和 为 之 提 供 服 务 的 有 效 性 报 告 应 在 每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前 递 交 给 教 育 部 (h) 根 据 行 政 法 案 规 则 3301-15-02, 本 规 则 中 识 别 天 才 学 生 的 条 款 不 应 对 有 效 优 秀 或 出 类 拔 萃 的 学 区 豁 免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