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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課 稅 品 用 戶 指 引 手 冊 目 錄 1. 引 言 2. 應 課 稅 品 的 種 類 3. 香 港 的 稅 制 4. 稅 率 5. 酒 類 的 稅 值 評 估 5.1 何 時 須 要 評 估 酒 類 的 稅 值 5.2 評 估 酒 類 價 值 的 法 律 基 礎 5.3 所 需 文 件 5.4 評 定 稅 款 的 權 力 6. 牌 照 6.1 何 時 須 要 申 請 牌 照 6.2 牌 照 種 類 6.3 申 請 程 序 6.4 申 請 表 6.5 所 需 文 件 6.6 牌 照 年 費 6.7 注 意 事 項 7. 許 可 證 7.1 何 時 須 要 申 請 許 可 證 7.2 許 可 證 種 類 7.3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服 務 7.4 許 可 證 條 件 7.5 已 批 核 許 可 證 列 印 本 1

7.6 申 請 許 可 證 7.7 費 用 7.6.1 如 何 申 請 代 號 7.6.2 供 本 地 飲 用 酒 類 的 標 籤 要 求 7.6.3 酒 類 產 地 來 源 證 / 酒 齡 證 書 7.6.4 進 口 香 港 以 供 本 地 使 用 的 煙 草 的 封 包 要 求 7.6.5 申 請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7.8 繳 稅 方 法 7.9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7.10 在 貨 物 過 剩 / 短 缺 / 未 及 付 運 / 損 毀 的 情 況 下 交 還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7.11 修 訂 / 取 消 許 可 證 7.12 注 意 事 項 8. 抽 取 貨 物 樣 本 8.1 何 時 須 要 抽 取 貨 物 樣 本 9. 退 還 及 發 還 稅 款 9.1 准 予 申 請 退 還 / 發 還 稅 款 的 情 況 9.2 申 請 程 序 9.3 所 需 文 件 10. 聯 絡 我 們 10.1 香 港 海 關 10.2 香 港 海 關 網 站 10.3 許 可 證 的 指 定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2

1. 引 言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進 口 出 口 搬 運 儲 存 或 製 造 應 課 稅 品, 必 須 領 有 相 關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本 指 引 手 冊 是 申 請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的 簡 明 參 考 資 料 有 關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的 詳 細 法 律 規 定, 請 參 閱 香 港 法 例 第 109 章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和 109A 章 應 課 稅 品 規 例 如 欲 索 取 資 料 或 了 解 具 體 規 定, 可 向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轄 下 的 應 課 稅 品 科 有 關 辦 事 處 查 詢,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載 於 本 指 引 手 冊 第 10 部 分 2. 應 課 稅 品 的 種 類 香 港 的 應 課 稅 品 分 為 四 類, 分 別 是 酒 類 煙 草 碳 氫 油 和 甲 醇 3. 香 港 的 稅 制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港, 不 會 對 進 口 貨 物 徵 收 關 稅, 但 對 飲 用 酒 類 煙 草 碳 氫 油 和 甲 醇 這 四 類 商 品, 不 論 是 進 口 還 是 本 地 製 造, 均 須 徵 收 稅 款 酒 精 濃 度 多 於 30% 的 酒 類 ( 如 白 蘭 地 威 士 忌 氈 酒 冧 酒 伏 特 加 等 烈 酒, 以 及 某 些 中 國 酒 類 ) 是 唯 一 按 從 價 稅 ( 即 稅 款 是 按 徵 稅 產 品 的 價 值 的 某 個 百 分 率 計 算 ) 徵 稅 的 應 課 稅 品 煙 草 碳 氫 油 和 甲 醇 的 稅 款 則 按 每 單 位 數 量 的 特 定 稅 率 徵 收 4 稅 率 * 現 時, 四 類 應 課 稅 品 的 稅 率 為 : 酒 類 以 下 各 種 酒 類 須 按 所 列 的 稅 率 繳 稅, 稅 率 以 價 值 的 百 分 率 表 示 : i) 在 攝 氏 20 度 的 溫 度 下 量 度 所 得 酒 精 濃 度 以 量 計 多 於 100% 30% 的 酒 類 ii) 在 攝 氏 20 度 的 溫 度 下 量 度 所 得 酒 精 濃 度 以 量 計 不 多 0% 於 30% 的 酒 類, 葡 萄 酒 除 外 iii) 葡 萄 酒 0% 入 口 出 口 或 搬 運 零 稅 率 酒 類 無 須 申 領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3

煙 草 煙 草 須 按 以 下 稅 率 繳 稅 : i) 每 1000 支 香 煙 1,906 元 ii) 雪 茄 每 公 斤 2,455 元 iii) 中 國 熟 煙 每 公 斤 468 元 iv) 所 有 其 他 製 成 煙 草, 擬 用 作 製 造 香 煙 者 每 公 斤 2,309 元 除 外 碳 氫 油 碳 氫 油 類 須 按 下 列 每 升 稅 率 繳 稅 : i) 飛 機 燃 油 6.51 元 ii) 汽 油 ( 含 鉛 汽 油 ) 6.82 元 iii) 汽 油 ( 無 鉛 汽 油 ) 6.06 元 iv) 輕 質 柴 油 ( 歐 盟 V 期 柴 油 除 外 ) 2.89 元 v) 歐 盟 V 期 柴 油 0.00 元 甲 醇 甲 醇 及 任 何 含 甲 醇 的 混 合 物 均 須 按 每 百 升 ( 在 攝 氏 20 度 的 溫 度 下 量 度 )840 元 的 稅 率 繳 稅 此 外, 酒 精 濃 度 以 量 計 超 逾 30% 的 每 1%, 須 按 每 百 升 28.10 元 的 稅 率 繳 稅 * 每 年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宣 讀 財 政 預 算 案 時 可 能 會 調 整 有 關 應 課 稅 品 的 稅 率, 請 瀏 覽 海 關 網 址 ( 以 下 的 超 連 結 ) 以 獲 取 最 新 的 稅 率 資 料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dutiable/types/ 4

5. 酒 類 的 稅 值 評 估 5.1 何 時 須 要 評 估 酒 類 的 稅 值? 如 進 口 或 本 地 生 產 任 何 酒 類 產 品 以 供 本 地 飲 用 時, 該 酒 類 產 品 便 須 評 定 稅 款 酒 稅 是 按 照 某 一 特 定 稅 率 計 算, 而 稅 率 是 以 有 關 酒 類 產 品 價 值 的 百 分 率 表 示 目 前, 只 有 酒 精 濃 度 多 於 30% 的 酒 類 產 品 須 繳 稅, 而 稅 率 則 是 產 品 價 值 的 100% 5.2 評 估 酒 類 價 值 的 法 律 基 礎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第 26A 條 訂 定 評 估 酒 類 價 值 的 法 定 基 礎 交 易 價 值 為 酒 類 產 品 稅 款 評 定 的 最 主 要 基 準 該 價 值 是 指 貨 物 原 本 的 作 價 及 買 家 須 付 予 賣 方 的 包 裝 費 佣 金 或 經 紀 費 版 權 或 牌 照 費 及 其 後 續 費 用 該 價 值 不 包 括 因 貨 物 輸 入 香 港 而 引 致 的 運 費 保 險 費 及 其 相 關 開 支 5.3 所 需 文 件 (1) 發 票 ; (2) 售 賣 合 約 ; (3) 價 格 清 單 ; (4) 付 款 記 錄 ; (5) 購 貨 訂 單 ; 以 及 (6) 海 關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5.4 評 定 稅 款 的 權 力 若 進 口 商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有 效 的 文 件, 或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並 不 足 夠 或 準 確 以 證 明 所 申 報 的 酒 類 產 品 價 值, 則 海 關 可 定 出 一 個 價 值 以 作 為 酒 類 產 品 稅 款 評 定 的 基 礎 5

6. 牌 照 6.1 何 時 須 要 申 請 牌 照? 任 何 進 口 出 口 儲 存 或 製 造 應 課 稅 品 的 人 士 均 須 持 有 有 效 牌 照 6.2 牌 照 種 類 i) 進 出 口 牌 照 ; ii) 製 造 商 牌 照 ; iii) 保 稅 倉 牌 照 ( 公 眾 保 稅 倉 牌 照 一 般 保 稅 倉 牌 照 及 私 用 保 稅 倉 牌 照 ) 6.3 申 請 程 序 有 意 申 請 牌 照 的 人 士, 須 填 妥 牌 照 申 請 表 " (CED 65),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交 回 或 郵 寄 * 到 海 關 應 課 稅 品 牌 照 小 組 ( 牌 照 小 組 ) 如 要 更 改 牌 照 的 內 容, 則 須 填 妥 更 改 牌 照 所 填 資 料 申 請 書 " (CED 111) 牌 照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申 請 人 須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商 業 登 記 證 租 約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等, 視 乎 申 請 的 牌 照 種 類 而 定 牌 照 的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持 牌 人 須 於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2 個 月 起 至 牌 照 屆 滿 前 1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為 牌 照 續 期 及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在 牌 照 到 期 前 兩 個 月, 持 牌 人 會 收 到 海 關 牌 照 小 組 發 出 的 續 期 通 知 和 申 請 表 持 牌 人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郵 寄 或 親 自 交 回 * 牌 照 小 組 * 海 關 預 計 於 2017 年 年 初 推 出 應 課 稅 品 系 统 ", 屆 時 所 有 牌 照 新 申 請 者 或 牌 照 持 有 人 必 須 透 過 該 系 统 以 電 子 方 式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牌 照 更 改 牌 照 資 料 及 續 牌 等 手 續 6.4 申 請 表 牌 照 申 請 表 (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清 單 ) 可 循 以 下 途 徑 索 取 : (a)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222 號 海 關 總 部 大 樓 3 樓 香 港 海 關 應 課 稅 品 科 牌 照 小 組 ; 或 6

(b) 香 港 海 關 網 頁 http://www.customs.gov.hk/filemanager/common/pdf/pdf_form s/ced65.pdf 6.5 所 需 文 件 如 屬 進 出 口 牌 照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如 屬 製 造 商 或 保 稅 倉 牌 照 -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6.6 牌 照 年 費 * 現 時, 有 關 牌 照 每 年 所 需 牌 照 費 用 如 下 : i. 進 出 口 - 進 出 口 牌 照 1,200 元 -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 碳 氫 油 ) 1,200 元 ii. 保 稅 倉 - 一 般 保 稅 倉 牌 照 24,350 元 - 公 眾 保 稅 倉 牌 照 24,350 元 - 私 用 保 稅 倉 牌 照 24,350 元 iii. 製 造 商 - 碳 氫 油 製 造 商 牌 照 24,650 元 - 煙 草 製 造 商 牌 照 22,700 元 - 酒 類 製 造 商 牌 照 22,700 元 - 酒 房 牌 照 22,700 元 - 蒸 餾 器 牌 照 ( 只 發 給 財 政 司 司 長 認 可 的 免 費 教 育 科 學 或 慈 善 機 構 ) 其 他 費 用 - 牌 照 內 容 的 每 項 更 改 515 元 - 補 領 牌 照 200 元 * 由 於 牌 照 年 費 會 定 期 作 出 調 整, 請 瀏 覽 海 關 網 址 ( 以 下 的 超 連 結 )) 以 獲 取 最 新 的 資 料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dutiable/licence_pe rmit/licences/index.html 7

6.7 注 意 事 項 上 述 牌 照 主 要 供 處 理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應 課 稅 品 如 進 口 的 應 課 稅 品 是 供 個 人 使 用, 或 是 單 一 次 商 業 付 運 而 稅 值 少 於 港 幣 2,000 元, 則 無 須 申 領 牌 照, 但 須 繳 交 該 貨 品 稅 款 的 10% 作 為 牌 照 費 用, 最 低 費 用 為 港 幣 2 元 牌 照 申 請 表 必 須 由 持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公 司 提 交 該 公 司 須 就 擬 申 請 牌 照 的 事 宜 委 任 一 至 兩 名 負 責 人 員 獲 委 任 的 負 責 人 員 須 為 該 公 司 的 職 員, 建 議 是 持 有 效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海 關 可 在 港 與 他 聯 絡 如 對 申 請 牌 照 有 任 何 查 詢, 可 致 電 3759 2398 與 海 關 牌 照 小 組 聯 絡 8

7. 許 可 證 7.1 何 時 須 要 申 請 許 可 證? 移 走 任 何 應 課 稅 品 的 人 士 均 須 向 海 關 申 領 許 可 證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請 致 電 3759 2500 向 許 可 證 小 組 查 詢 詳 情 7.2 許 可 證 種 類 i) 應 課 稅 品 搬 運 許 可 證 應 課 稅 品 由 進 口 運 輸 工 具 移 往 保 稅 倉, 須 申 請 首 批 搬 運 許 可 證 應 課 稅 品 由 一 個 保 稅 倉 移 往 另 一 個 保 稅 倉, 須 申 請 非 首 批 搬 運 許 可 證 ii) 已 完 稅 貨 品 移 走 許 可 證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須 申 請 首 批 已 完 稅 貨 品 移 走 許 可 證 - 在 悉 數 繳 付 稅 款 後, 貨 品 從 進 口 運 輸 工 具 移 走 供 本 地 使 用 ; 貨 品 獲 豁 免 課 稅 後, 從 進 口 運 輸 工 具 移 走 供 本 地 使 用 ; 貨 品 屬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適 用 但 毋 須 課 稅 的 貨 品, 從 進 口 運 輸 工 具 移 走 供 本 地 使 用, 或 移 往 出 口 運 輸 工 具 以 便 再 轉 口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須 申 請 非 首 批 已 完 稅 貨 品 移 走 許 可 證 - 在 悉 數 繳 付 稅 款 後, 貨 品 從 保 稅 倉 移 走 供 本 地 使 用 ; 貨 品 獲 豁 免 課 稅 後, 從 保 稅 倉 移 走 供 本 地 使 用 ; 貨 品 經 海 關 批 准, 由 保 稅 倉 移 往 指 定 的 地 方 予 以 銷 毀 iii) 出 口 許 可 證 應 課 稅 品 由 入 口 運 輸 工 具 移 往 出 口 運 輸 工 具 以 便 出 口, 須 申 請 首 批 出 口 許 可 證 應 課 稅 品 由 保 稅 倉 移 往 出 口 運 輸 工 具 以 便 出 口, 須 申 請 非 首 批 出 口 許 可 證 iv)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用 作 船 舶 補 給 品 的 應 課 稅 品 由 入 口 運 輸 工 具 移 往 出 口 運 輸 工 具, 須 申 請 首 批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用 作 船 舶 補 給 品 的 應 課 稅 品 由 保 稅 倉 移 往 出 口 運 輸 工 具, 須 申 請 非 首 批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9

7.3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服 務 所 有 許 可 證 申 請 須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人 可 於 每 日 ( 包 括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由 上 午 7 時 至 晚 上 11 時, 透 過 以 下 其 中 一 個 指 定 的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海 關 遞 交 申 請 :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商 貿 易 )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 貿 易 通 ) 標 奧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 標 奧 ) 如 欲 查 詢 登 記 成 為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服 務 用 戶 的 資 料, 可 致 電 2599 1700 與 貿 易 通,8201 0082 與 商 貿 易 或 2111 1611 與 標 奧 聯 絡 7.4 許 可 證 條 件 海 關 可 能 會 因 各 種 管 制 理 由, 在 發 出 許 可 證 時 施 加 許 可 證 條 件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許 可 證 條 件 會 在 許 可 證 的 第 三 部 分 訂 明 持 證 人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施 加 在 許 可 證 上 的 條 件 7.5 已 批 核 許 可 證 列 印 本 在 許 可 證 申 請 獲 批 後, 許 可 證 小 組 會 透 過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通 知 申 請 人 為 方 便 海 關 檢 查, 持 證 人 應 列 印 一 份 許 可 證, 隨 同 有 關 應 課 稅 品 一 起 搬 運 / 附 運 7.6 申 請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提 交 許 可 證 申 請 時,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進 出 口 牌 照 申 請 許 可 證 期 間, 申 請 人 可 能 須 要 在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內 輸 入 有 關 的 應 課 稅 品 代 號 運 載 工 具 代 號 供 應 商 代 號 和 酒 齡 證 書 號 碼 ( 只 適 用 於 白 蘭 地 和 威 士 忌 ) 7.6.1 如 何 申 請 代 號? ( 步 驟 1): 申 請 人 須 登 入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從 代 號 表 中 搜 尋 合 適 的 代 號 ( 步 驟 2): 如 未 能 找 到 合 適 的 代 號, 申 請 人 可 聯 絡 海 關 代 號 編 制 組, 申 請 新 的 代 號 10

電 話 :3759 2507 傳 真 :2581 0218 電 郵 :dc_code_app@customs.gov.hk ( 步 驟 3): 如 申 請 應 課 稅 品 代 號 和 供 應 商 代 號, 申 請 人 須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向 代 號 編 制 組 提 交 申 請 表, 並 須 夾 附 下 述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可 從 海 關 網 頁 ( 以 下 的 超 連 結 ) 下 載 : http://www.customs.gov.hk/en/trade_facilitation/duti able/other/public_forms/index.html#code_application 如 申 請 應 課 稅 品 代 號,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為 : (1) 發 票 ; (2) 產 品 標 籤 ; (3) 包 裝 貨 單 ; (4) 空 運 提 單 或 提 單 ; 以 及 (5) 酒 齡 證 書 ( 只 適 用 於 白 蘭 地 和 威 士 忌 ) 如 申 請 供 應 商 代 號,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為 : (1) 發 票 ; 以 及 (2) 空 運 提 單 或 提 單 ( 步 驟 4): 如 申 請 運 輸 工 具 代 碼, 申 請 人 只 須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無 須 提 交 申 請 表 (1) 空 運 提 單 或 提 單 ; (2) 海 事 記 錄 卡 ( 只 適 用 於 內 河 船 隻 ); 以 及 (3) 船 舶 國 籍 證 書 ( 只 適 用 於 內 河 船 隻 ) ( 步 驟 5): 如 申 請 獲 批, 代 號 編 制 組 會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新 設 的 代 碼 會 加 進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的 有 關 代 號 表 內, 供 貿 易 商 將 來 申 請 許 可 證 時 採 用 7.6.2 供 本 地 飲 用 酒 類 的 標 籤 要 求 所 有 進 口 香 港 或 在 香 港 生 產 以 供 本 地 飲 用 的 酒 類, 其 容 器 須 印 有 標 籤, 上 面 載 有 該 酒 類 的 酒 精 濃 度 或 酒 精 濃 度 的 幅 度, 並 須 用 英 文 字 母 中 文 字 樣 阿 拉 伯 數 字 或 % 符 號 或 其 任 何 組 合, 以 清 晰 可 讀 的 方 式 印 上 該 等 資 料 11

7.6.3 酒 類 產 地 來 源 證 / 酒 齡 證 書 產 地 來 源 證 / 酒 齡 證 書 產 地 來 源 證 / 酒 齡 證 書 是 由 配 製 該 等 酒 類 的 地 方 的 有 關 當 局 ( 如 海 關 和 商 會 ) 發 出 的 文 件, 證 明 該 等 酒 類 的 種 類 性 質 和 品 質 何 時 須 要 申 請 酒 齡 證 書 號 碼? 欲 為 供 本 地 飲 用 的 進 口 白 蘭 地 或 威 士 忌 申 請 已 完 稅 貨 品 移 走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必 須 遞 交 酒 齡 證 書 海 關 許 可 證 小 組 收 到 酒 齡 證 書 後, 會 為 該 張 證 書 編 配 一 個 號 碼 交 予 申 請 人,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許 可 證 時 輸 入 該 號 碼 如 何 申 請 酒 齡 證 書 號 碼?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可 以 透 過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申 請 酒 齡 證 書 號 碼, 或 親 自 到 北 角 渣 華 道 222 號 海 關 總 部 大 樓 3 樓 向 許 可 證 小 組 提 交 申 請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如 下 : (1) 產 地 來 源 證 / 酒 齡 證 書 ; (2) 發 票 ; (3) 空 運 提 單 或 提 單 ; (4) 已 填 妥 的 酒 齡 證 書 號 碼 申 請 表 ( 註 : 空 白 表 格 可 透 過 傳 真 或 親 自 向 許 可 證 小 組 索 取 ); 以 及 (5) 進 出 口 牌 照 7.6.4 進 口 香 港 以 供 本 地 使 用 的 煙 草 的 封 包 要 求 在 香 港 作 售 賣 用 途 的 香 煙 或 煙 草 產 品 的 封 包, 必 須 按 照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第 8 條 的 規 定, 附 有 健 康 忠 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任 何 香 煙 的 焦 油 含 量 不 可 超 過 17 毫 克 7.6.5 申 請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欲 出 口 應 課 稅 品 作 船 舶 補 給 品 的 人 士, 必 須 親 自 或 透 過 指 定 的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海 關 許 可 證 小 組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船 舶 補 給 品 表 格 (CED 45) 海 關 只 會 批 核 淨 噸 位 60 噸 以 上 的 船 隻 的 船 舶 補 給 品 申 請 12

船 舶 補 給 品 申 請 獲 批 後, 申 請 人 可 以 申 請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船 長 / 負 責 船 員 確 認 接 收 有 關 船 舶 補 給 品 的 14 個 工 作 天 內,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確 認 收 妥 船 舶 補 給 品 通 知 書 表 格 ( CED 45A) 7.7 費 用 海 關 不 會 就 許 可 證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不 過, 三 個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會 向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收 取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申 請 的 服 務 費 7.8 繳 稅 方 法 就 已 完 稅 貨 品 許 可 證 申 請 而 言, 在 評 稅 完 畢 後, 海 關 會 經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發 送 付 款 通 知, 通 知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須 繳 稅 款 的 金 額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可 循 以 下 途 徑 繳 付 稅 款 : 在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或 集 友 銀 行 任 何 一 間 分 行 繳 交 ; 以 現 金 或 支 票 繳 交, 支 票 抬 頭 請 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或 香 港 海 關 ( 帳 戶 號 碼 :012-875-0-030 388-0); 透 過 存 支 票 機 服 務 繳 交 ; 或 透 過 中 銀 集 團 提 供 的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或 企 業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繳 交 如 欲 查 詢 更 多 詳 情, 請 致 電 中 國 銀 行 熱 線 2826 6728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在 繳 清 稅 款 後, 須 透 過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向 海 關 發 送 付 款 確 認 通 知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隨 後 會 自 動 批 核 已 完 稅 貨 品 許 可 證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付 款 確 認 通 知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申 請 參 考 編 號 這 是 由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編 配 的 14 位 數 字 參 考 編 號, 用 作 申 請 許 可 證 此 編 號 必 須 填 寫 付 款 方 式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必 須 註 明 付 款 方 法 ( 例 如 以 現 金 支 票 互 聯 網 或 企 業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付 款 ) 帳 單 編 號 這 是 載 於 付 款 通 知 內 的 16 位 數 字 編 號, 用 作 確 定 有 關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人 是 否 已 繳 交 稅 款 此 編 號 必 須 填 寫 13

7.9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保 稅 倉 營 運 商 在 放 行 或 接 收 付 運 貨 物 後, 須 立 即 向 海 關 發 送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須 在 搬 運 付 運 貨 物 後 的 14 個 工 作 天 內 發 送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如 對 發 送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致 電 海 關 稅 務 統 計 及 研 究 組 ( 電 話 :3759 2531) 查 詢 7.10 在 貨 物 過 剩 / 短 缺 / 未 及 付 運 / 損 毀 的 情 況 下 交 還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如 放 行 / 接 收 一 方 ( 例 如 保 稅 倉 營 運 商 ) 或 持 證 人 在 執 行 許 可 證 期 間 遇 到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在 發 送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時, 須 在 電 子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系 統 的 資 料 欄 位 輸 入 以 下 相 關 資 料 : 資 料 欄 位 接 收 / 放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實 際 數 量 損 毀 數 量 額 外 貨 物 未 及 付 運 貨 物 指 示 倉 庫 牌 照 號 碼 情 況 貨 物 過 剩 - - 貨 物 短 缺 - - - - 貨 物 未 及 付 運 - - - 貨 物 損 毀 - - - 7.11 修 訂 / 取 消 許 可 證 修 訂 許 可 證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可 修 訂 某 一 申 請 參 考 編 號 的 許 可 證 不 過, 涉 及 交 易 的 任 何 一 方 一 旦 向 海 關 發 送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便 不 可 修 訂 許 可 證 一 般 而 言, 在 許 可 證 獲 批 後, 不 會 接 受 下 列 修 訂 : 搬 運 日 期 及 時 間 ( 如 搬 運 最 後 限 期 及 時 間 已 過 ); 已 完 稅 貨 品 許 可 證 的 項 目 資 料 ( 包 括 應 課 稅 品 代 號 數 量 成 本 及 首 批 已 完 稅 貨 品 移 走 許 可 證 號 碼 );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超 出 原 來 獲 批 數 量 的 貨 物 數 量 ; 以 及 船 舶 補 給 品 許 可 證 的 運 載 工 具 名 稱 及 搬 運 方 式 14

取 消 許 可 證 要 取 消 已 批 核 的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須 在 獲 批 的 搬 運 期 限 的 最 後 一 天 起 計 14 個 工 作 天 內, 透 過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海 關 提 交 取 消 申 請 如 已 為 許 可 證 輸 入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允 許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要 求 獲 批 後, 海 關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許 可 證 取 消 確 認 信 息, 並 將 該 信 息 轉 發 至 相 關 的 放 行 和 接 收 雙 方, 以 作 通 知 7.12 注 意 事 項 只 有 當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收 到 電 子 信 息 ( Government Query ) 時, 才 須 要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在 此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須 把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夾 在 Government Query 頁 內 的 標 準 傳 真 封 面 下 傳 真 給 海 關 如 申 請 人 已 提 交 所 有 必 需 的 資 料 和 文 件, 並 已 繳 交 相 關 稅 款, 許 可 證 申 請 一 般 可 在 半 個 工 作 天 內 辦 妥 許 可 證 不 得 轉 讓 申 請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的 詳 細 資 料, 載 於 香 港 海 關 網 站 的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用 家 指 引 手 冊 內 : http://www.customs.gov.hk/filemanager/common/pdf/pdf_publications/dc pguidebook_e.pdf 如 對 申 請 許 可 證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致 電 3759 2500 與 海 關 許 可 證 小 組 聯 絡 15

8. 抽 取 貨 物 樣 本 8.1 何 時 須 要 抽 取 貨 物 樣 本? 為 了 進 行 稅 值 評 估 或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海 關 可 能 須 要 抽 取 應 課 稅 品 的 樣 本 以 交 政 府 化 驗 師 進 行 分 析 海 關 會 在 有 關 的 許 可 證 訂 明 條 件, 要 求 抽 取 樣 本 違 反 許 可 證 條 件 即 屬 犯 法 16

9. 退 還 及 發 還 稅 款 9.1 准 予 申 請 退 還 / 發 還 稅 款 的 情 況 海 關 可 按 照 法 例 訂 明 的 以 下 情 況 准 予 退 還 稅 款 : 獲 得 關 長 書 面 同 意 從 香 港 出 口 的 已 完 稅 貨 品, 但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貨 品 所 獲 退 還 的 稅 款 不 得 超 過 已 繳 付 的 稅 款 ; 已 完 稅 入 口 貨 品 的 說 明 品 質 狀 態 或 狀 況 與 售 賣 合 約 不 符, 或 已 完 稅 貨 品 在 過 境 期 間 受 到 損 毀, 並 其 後 在 關 長 的 書 面 同 意 下 在 香 港 境 內 予 以 銷 毀, 或 交 還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供 應 商 ; 用 作 製 造 應 課 稅 貨 品 的 已 完 稅 貨 品, 但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貨 品 所 獲 退 還 的 稅 款 不 得 超 過 已 繳 付 的 稅 款 ; 供 應 予 領 事 使 用 的 已 完 稅 貨 品 ; 抽 取 作 為 樣 本 供 政 府 化 驗 師 分 析 的 已 完 稅 貨 品 ; 置 於 淨 註 冊 噸 位 多 於 60 噸 的 遊 樂 船 隻 的 油 缸 內, 以 供 該 船 隻 到 達 一 個 香 港 以 外 的 指 定 港 口 的 合 理 分 量 已 完 稅 燃 料 ; 以 及 專 營 巴 士 使 用 的 已 完 稅 輕 質 柴 油 遇 有 下 列 個 案, 海 關 可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准 予 發 還 稅 款 : 已 完 稅 貨 品 出 現 短 缺 / 損 毀 ; 因 評 稅 不 正 確 而 多 繳 的 稅 款 ; 就 已 獲 政 府 化 驗 師 證 明 的 變 性 酒 精 或 甲 醇 繳 付 的 稅 款 ; 取 消 已 完 稅 貨 品 移 走 許 可 證 ; 如 有 關 於 其 他 情 況 的 查 詢, 請 致 電 3759 2526 與 海 關 稅 務 統 計 及 研 究 組 聯 絡 9.2 申 請 程 序 市 民 可 遁 以 下 途 徑 索 取 申 請 表 : (a) (b)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222 號 海 關 總 部 大 樓 3 樓 香 港 海 關 應 課 稅 品 科 ; 或 香 港 海 關 網 頁 http://www.customs.gov.hk/filemanager/common/pdf/pdf_f orms/ced28a.pdf 17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歸 還 稅 款 申 請 表 (CED 28A), 連 同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交 回 或 郵 寄 到 香 港 海 關 9.3 所 需 文 件 (1) 以 書 面 方 式 說 明 有 關 事 件 和 申 請 退 還 / 發 還 稅 款 的 理 據 ; (2)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和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的 副 本 ; (3) 購 貨 訂 單 及 發 票 ; (4) 付 款 記 錄 ; (5) 提 單 ; (6) 供 應 商 / 保 稅 倉 的 確 認 書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以 及 (7) 其 他 海 關 要 求 的 文 件 18

10. 聯 絡 我 們 10.1 香 港 海 關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應 課 稅 品 牌 照 (852) 3759 2398 (852) 2542 4660 應 課 稅 品 許 可 證 (852) 3759 2500 (852) 2542 4179 - 申 請 應 課 稅 品 代 號 / 供 應 (852) 3759 2507 (852) 2581 0218 商 代 號 - 酒 齡 證 書 (852) 3759 2500 (852) 2542 4179 - 已 執 行 許 可 證 通 知 (852) 3759 2531 (852) 2541 3470 抽 取 樣 本 (852) 2424 4496 (852) 2429 4167 退 還 及 發 還 稅 款 (852) 3759 2526 (852) 2541 3470 開 放 式 保 稅 倉 系 統 ( 全 日 ) (852) 2424 4496 (852) 2367 5085 (852) 2429 4167 (852) 2481 3011 10.2 香 港 海 關 網 站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dutiable/index.html 10.3 許 可 證 的 指 定 電 子 服 務 供 應 商 電 話 號 碼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852) 2599 1700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852) 8201 0082 標 奧 電 子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852) 2111 1611 19

附 件 一 進 出 口 /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清 單 Checklist of Supporting Documents Applica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Special Import Licence 請 於 遞 交 牌 照 申 請 表 (CED65) 時, 一 併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須 蓋 有 公 司 印 鑑 ): Please enclos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bearing company chop) in support of your application for licence(s) (CED65): (A) 所 有 申 請 人 適 用 (A) For all applicants 供 申 請 人 備 註 For Applicant s Use 1. 有 效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1. A vali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2. 全 份 租 約 ( 已 打 釐 印 ) ( 亦 須 注 意 本 清 單 E 部 份 ) 2. Full set of Tenancy Agreement (Stamp Duty paid) (Please also refer to Section E of this checklist) 3. 業 權 證 明 ( 即 土 地 註 冊 處 紀 錄 ) 3. Proof of Landlord (i.e. Land Registry records) 4. 公 司 照 片 ( 顯 示 公 司 的 外 貌 名 稱 及 內 部 設 備 ) 4. Photos of premises (showing the exterior construction, company name and interior setup) 只 供 海 關 填 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B) 有 限 公 司 適 用 (B) For Limited Company 1.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1.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 董 事 註 冊 文 件 ( 周 年 申 報 表 / 表 格 NNC1/ 表 格 NNC1G) 3. 董 事 局 委 任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的 授 權 信 4. 由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簽 署 確 認 接 受 委 任 的 同 意 信 2. Registration of Directorship (Annual Return/Form NNC1/Form NNC1G) 3. Authorization letter(s) from Board of Directors to appoint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4. Acceptance letter(s) signed by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confirming acceptance of the appointment

(C)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公 司 適 用 (C) For Sole Proprietorship/ Partnership Company 1.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的 證 明 文 件 (Form 1(a) 或 Form 1(c)) 2. 東 主 / 合 夥 人 委 任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的 授 權 信 3. 由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簽 署 確 認 接 受 委 任 的 同 意 信 1. Proof of Proprietorship/Partnership (Form 1(a) or Form 1(c)) 2 Authorization letter(s) from Proprietor/partner to appoint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3. Acceptance letter(s) signed by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confirming acceptance of the appointment 供 申 請 人 備 註 For Applicant s Use 只 供 海 關 填 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D)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適 用 (D) Applicable to Special Import Licence 1. 證 明 申 請 人 的 私 用 保 稅 倉 能 貯 存 不 少 於 500 千 升 碳 氫 油 的 文 件 1. Supporting documents to prove a storage capacity of not less than 500 kilolitres of hydrocarbon oil of applicant s licensed warehouse (E) 其 他 ( 如 適 用 ) (E) Others (if applicable) 1. 同 意 租 客 分 租 單 位 予 申 請 公 司 的 業 主 信 函 1. Letter from the landlord granting permission to the principal tenant to sublet the said premises to the applicant company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請 你 在 遞 交 牌 照 申 請 表 時 一 併 將 此 清 單 及 列 於 此 清 單 上 的 有 關 文 件 提 交, 否 則 你 的 申 請 或 不 被 接 納 Please hand in your application with this CHECKLIST and all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stated on this CHECKLIST, otherwise your application may not be accepted for processing.

附 件 二 製 造 商 / 保 稅 倉 牌 照 申 請 提 交 文 件 清 單 Checklist of Supporting Documents - Application for Manufacturer s or Warehouse Licence 請 於 遞 交 牌 照 申 請 表 (CED65) 時, 一 併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須 蓋 有 公 司 印 鑑 ): Please enclos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bearing company chop) in support of your application for licence(s) (CED65): (A) 所 有 申 請 人 適 用 (A) For All Applicants 供 申 請 人 備 註 For Applicant s Use 1. 有 效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1. A vali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2. 全 份 租 約 ( 已 打 釐 印 ) 2. Full set of Tenancy Agreement (Stamp Duty paid) 3. 業 權 證 明 ( 即 土 地 註 冊 處 紀 錄 ) 3. Proof of Landlord (i.e. Land Registry records) 4. 保 稅 倉 / 廠 房 詳 細 圖 則 ( 附 帶 總 面 積 圖 示 ) 5. 保 稅 倉 / 廠 房 之 照 片 ( 顯 示 外 貌 名 稱 及 內 部 設 備 ) ( 可 於 裝 修 / 改 建 後 提 交 ) 6. 保 稅 倉 / 廠 房 開 放 時 間 的 陳 述 7. 貨 品 製 造 / 保 稅 倉 的 詳 細 工 作 程 序 8. 有 關 貨 品 製 造 或 應 課 稅 貨 品 存 倉 所 備 存 的 帳 簿 或 其 他 文 件 之 記 錄 系 統 方 法 樣 式 根 據 其 備 存 及 更 新 頻 率 的 描 述 或 流 程 圖 ( 為 該 用 途 所 採 用 或 擬 採 用 的 各 種 表 格 及 記 錄 之 複 印 副 本 或 樣 本 ) 9. 因 應 在 該 保 稅 倉 或 廠 房 貯 存 應 課 稅 貨 品 所 備 存 或 擬 備 存 的 帳 簿 及 其 他 文 件 的 內 容 說 明 ( 即 資 料 的 類 別 ) 10. 在 保 稅 倉 或 廠 房 貯 存 貨 物 的 編 碼 系 統 儲 存 地 點 分 區 系 統 及 標 籤 系 統 的 描 述 4. Detailed layout plan of the warehouse /factory (with indication of dimensions) 5. Photos of warehouse/factory (showing the exterior construction, company name and interior setup) (can be submitted after renovation/modification) 6. A statement of the proposed opening hours of the warehouse/factory 7. Detailed operation procedures of the factory/warehouse 8. Narrative descriptions / flowchart of the record system, the means, format, basis and frequency of such record maintenance and updating relating to the books of accounts and other documents kept or proposed to be kept in relation to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 warehousing of dutiable goods (with photocopies / specimen of all forms and records used or proposed to be used for such purposes) 9.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 (i.e. the type of data) of the books of account and other documents kept or proposed to be kept in respect of dutiable goods stored in the warehouse/factory 10. Description of stock coding system, storage location identification system and labelling system of physical stock stored in the warehouse/factory 只 供 海 關 填 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A) 所 有 申 請 人 適 用 (A) For All Applicants 供 申 請 人 備 註 For Applicant s Use 11.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名 單 及 有 關 犯 罪 及 破 產 記 錄 ( 如 適 用 者 ) ( 詳 情 請 看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名 單 (CED378) 及 犯 罪 及 破 產 紀 錄 (CED379)) 12. 獲 授 權 於 擬 申 請 牌 照 之 處 所 接 收 / 放 行 應 課 稅 貨 品 之 人 士 的 資 料 及 其 簽 署 樣 式 13. 書 面 描 述 已 採 用 或 擬 採 用 的 管 理 措 施 以 妥 善 保 管 所 貯 存 應 課 稅 貨 品 及 防 止 未 獲 授 權 人 士 進 入 該 廠 房 / 保 稅 倉 ( 如 在 出 入 口 裝 置 的 安 全 設 備 ) 14. 有 關 保 稅 倉 / 製 造 商 的 運 作 系 統 / 存 貨 管 理 系 統 / 存 貨 管 制 系 統 的 描 述 解 說 記 錄 系 统 / 工 序 手 冊 ( 包 括 查 核 許 可 證 銷 毁 應 課 稅 貨 品 調 正 不 符 之 處 及 調 查 例 外 或 不 尋 常 之 處 ) 15. 展 示 最 近 3 個 月 的 業 務 交 易 的 銀 行 月 結 單 的 副 本 ( 須 經 2 位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獨 資 經 營 的 東 主 或 合 夥 經 營 公 司 的 所 有 股 東 核 證 ) 11. List of the applicant/responsible personnel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 conviction and bankruptcy record (if applicable) (Please refer to List of the Applicant/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of the Applicant (CED378) and Conviction and Bankruptcy Record (CED379)) 12. Particulars and specimen signatures of the persons authorized to receive/release dutiable goods into/from the proposed licensed premises 13. Written documentation on the control measures adopted or to be adopted for safe guarding storage of dutiable goods and to prevent unauthorized person from entering into the factory/ warehouse (e.g. installation of security devices at entrances/exits) 14. System description, explanatory notes, system/procedural manual of the warehouse s/manufacturer s stock operation system / inventory management system / inventory control system (including checking of permits, destruction of dutiable goods, reconciliation of discrepancy and investigation of exceptions / irregularities) 15. Certified true copies (by two directors/ chief executive of a limited company, the sole proprietor or all partners of a partnership company) of bank statements showing the transactions of the latest 3 months 只 供 海 關 填 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B) 有 限 公 司 適 用 (B) For Limited Company 1. 公 司 註 冊 證 明 書 1.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 董 事 註 冊 文 件 ( 周 年 申 報 表 / 表 格 NNC1/ 表 格 NNC1G) 3. 董 事 局 委 任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的 授 權 信 4. 由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簽 署 確 認 接 受 委 任 的 同 意 書 2. Registration of Directorship (Annual Return/Form NNC1/Form NNC1G) 3. Authorization letter(s) from Board of Directors to appoint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4. Acceptance letter(s) signed by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confirming acceptance of the appointment

(B) 有 限 公 司 適 用 (B) For Limited Company 供 申 請 人 備 註 For Applicant s Use 5. 最 近 3 年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的 正 本 或 由 審 計 師 核 證 的 副 本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的 詳 細 要 求 列 於 附 表 ) 如 上 述 的 帳 目 未 能 涵 蓋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前 3 個 月 的 帳 目,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相 關 時 期 的 非 正 式 或 管 理 帳 目 5. Original or certified true copy (by auditor) of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latest 3 financial years. (The detailed requirements for the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listed in the Annex) Informal/management accounts up to a period not earlier than 3 months before the date of submitting the application if that has not been covered by the latest audited accounts 只 供 海 關 填 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C)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公 司 適 用 (C) For Sole Proprietorship/ Partnership Company 1. 獨 資 或 合 夥 經 營 的 證 明 文 件 (Form 1(a) 或 Form 1(c)) 1. Proof of Proprietorship/Partnership (Form 1(a) or Form 1(c)) 2. 東 主 / 合 夥 人 委 任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的 授 權 信 2 Authorization letter(s) from Proprietor/Partner to appoint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3. 由 負 責 人 員 及 第 二 負 責 人 員 簽 署 確 認 接 受 委 任 的 同 意 信 3. Acceptance letter(s) signed by the Responsible Personnel and the Second Responsible Personnel confirming acceptance of the appointment 4. 最 近 1 年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正 本 或 經 審 計 師 核 證 的 副 本, 或 者 是 專 業 會 計 師 對 於 持 續 經 營 狀 況 方 面 的 報 告 正 本 或 經 該 專 業 會 計 師 核 證 的 副 本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或 專 業 會 計 師 報 告 的 詳 細 要 求 列 於 附 表 ) 4. Original /certified true copy (by auditor) of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latest financial year or original /certified true copy of report by a Professional Accountant on going concern status. (The detailed requirements for the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the Professional Accountant s report on going concern status are listed in the Annex) 在 提 交 申 請 表 之 前 對 上 的 財 政 年 度 前 的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未 經 審 計 的 帳 目 或 管 理 帳 目 ( 須 由 東 主 所 有 合 夥 人 或 執 業 會 計 師 核 證 ) ( 未 經 審 計 的 帳 目 或 管 理 帳 目 的 詳 細 要 求 列 於 附 表 ) Unaudited account / management account certified by the sole proprietor, or all partners of the company or an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for the 2 financial years preceding the latest financial year prior to submission of application (The detailed requirements for the unaudited accounts / management account are listed in the Annex) 如 上 述 的 帳 目 未 能 涵 蓋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前 3 個 月 的 帳 目,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相 關 時 期 的 非 正 式 或 管 理 帳 目 Informal/management accounts up to a period not earlier than 3 months before the date of submitting the application if that has not been covered by the latest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D) 其 他 ( 如 適 用 ) (D) Others (if applicable) 供 申 請 人 備 註 For Applicant s Use 1. 對 未 能 提 供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則 須 提 交 由 公 司 董 事 總 裁 東 主 或 所 有 合 夥 人 所 核 證 的 預 測 損 益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 預 測 財 務 報 表 的 詳 細 要 求 列 於 附 表 ) 1. For a newly formed company where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not available, forecasted Profit & Loss Account, Balance Sheet and Cash Flow Statement certified by directors, chief executive, sole proprietor or all the partners of the company are required.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forecasted statements are listed in the Annex) 只 供 海 關 填 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2. 貨 物 盤 點 的 程 序 及 日 程 表 2. Procedures and schedules of stock count 3. 有 效 及 適 當 的 危 險 品 証 書 ( 貯 存 烈 酒 甲 醇 或 碳 氫 油 等 適 用 ) 4. 同 意 租 客 分 租 單 位 予 申 請 公 司 的 業 主 信 函 3. Valid and appropriate certificate for storage of dangerous goods (applicable for storage of hard liquors, methyl alcohol or hydrocarbon oil, etc.) 4. Letter from the landlord granting permission to the principal tenant to sublet the said premises to the applicant company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請 你 在 遞 交 牌 照 申 請 表 時 一 併 將 此 清 單 及 列 於 此 清 單 上 的 有 關 文 件 提 交, 否 則 你 的 申 請 或 不 被 接 納 Please hand in your application with this CHECKLIST and all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stated on this CHECKLIST, otherwise your application may not be accepted for proces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