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奥地利设立商业机构 - Invest in Aust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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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 in Austria 在 奥 地 利 设 立 商 业 机 构 www.investinaustria.at

目 录 公 司 法 律 形 式 的 选 择 4 税 收 6 所 得 税 6 税 收 激 励 7 其 他 税 种 7 会 计 簿 记 及 财 务 报 告 8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8 会 计 簿 记 8 财 务 报 告 8 合 并 财 务 报 告 8 劳 动 法 8 外 国 雇 员 8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居 留 许 可 证 的 种 类 8 劳 动 合 同 9 薪 金 报 酬 及 福 利 9 带 薪 假 期 及 病 假 9 工 作 时 间 10 雇 佣 合 同 终 止 及 辞 退 赔 偿 金 10 个 人 所 得 税 11 基 本 原 则 11 税 率 及 对 外 籍 职 员 的 特 殊 规 定 11 实 物 收 益 12 一 般 可 税 前 抵 扣 项 目 和 所 得 税 减 免 12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12 3

公 司 法 律 形 式 的 选 择 按 照 奥 地 利 法 律 规 定, 公 司 合 法 的 组 织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G m b H) 股 份 公 司 (A G) 欧 洲 公 司 (S E) 普 通 合 伙 公 司 (O G) 有 限 合 伙 公 司 (K G) 隐 名 合 伙 公 司 (s t G e s) 非 业 务 合 伙 公 司 合 作 组 织 协 会 此 外 外 国 公 司 还 可 以 在 奥 地 利 成 立 代 表 处 和 注 册 分 公 司, 但 是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均 不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其 中 代 表 处 仅 可 开 展 筹 备 工 作, 不 可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就 一 般 中 国 投 资 者 而 言, 可 以 采 用 的 法 律 形 式 主 要 为 分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GmbH) 和 股 份 公 司 (AG) 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GmbH) 和 股 份 公 司 (AG) 各 自 的 特 点 总 结 如 下 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最 低 股 本 35,000 欧 元 70,000 欧 元 最 低 每 股 价 值 70 欧 元 每 股 面 值 只 可 为 1 欧 元 或 其 倍 数 股 本 最 低 现 金 比 例 50%( 单 个 股 东 最 低 现 金 缴 付 1/4) 100% 注 册 时 的 资 本 最 低 缴 付 比 例 50% 25% 资 本 税 股 东 实 际 出 资 额 1% 股 东 实 际 出 资 额 1% 高 层 管 理 命 令 指 示 所 有 者 决 议 常 务 董 事 由 股 东 聘 任, 期 限 不 做 明 确 规 定, 随 时 可 以 罢 免 股 东 有 权 就 管 理 问 题 向 常 务 董 事 下 达 指 示, 且 必 须 遵 守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或 以 全 体 股 东 书 面 传 阅 并 同 意 的 形 式 通 过 董 事 会 由 监 事 会 聘 任, 期 限 最 多 5 年, 仅 因 为 重 大 原 因 方 可 罢 免 股 东 或 监 事 会 无 权 对 董 事 会 下 达 指 示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不 得 采 取 书 面 传 阅 形 式, 每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须 提 交 公 司 注 册 机 构,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股 份 转 让 须 公 证 可 自 由 转 让, 无 约 束 申 请 注 册 所 需 资 料 商 业 注 册 申 请 表 ( 所 有 股 东 签 字 并 公 证 ) 经 公 证 的 公 司 章 程 经 过 公 证 的 股 东 聘 任 常 务 董 事 的 决 议 ; 常 务 董 事 经 公 证 的 签 字 样 本 ( 公 司 签 字 样 式 须 与 之 相 同 ); ( 在 某 些 事 务 方 面, 如 银 行 业 务 等 ) 如 有 法 律 规 定, 则 须 取 得 政 府 批 准 ; 与 有 限 公 司 类 似 4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税 务 机 关 颁 发 的 完 税 确 认 ( 无 异 议 证 书 ); 由 奥 地 利 银 行 出 示 的 确 认 书, 证 明 认 缴 资 本 已 按 规 定 的 数 额 用 现 金 付 清, 常 务 董 事 可 自 行 支 配, 尤 其 是 不 受 反 索 赔 限 制 ; 常 务 董 事 发 布 并 经 过 公 证 的 已 付 清 所 有 认 缴 资 本 的 声 明 ( 通 常 包 含 在 注 册 申 请 中 ); 当 地 商 会 ( 或 其 他 经 授 权 或 认 可 的 会 所, 例 如 律 师 协 会 ) 对 于 公 司 名 称 许 可 的 正 式 意 见 ; 如 果 公 司 设 立 监 事 会 和 授 权 签 字 代 表, 则 须 提 供 : 授 权 签 字 代 表 经 公 证 的 签 字 样 本 ( 公 司 签 字 样 式 须 与 之 相 同 ); 股 东 对 于 监 事 会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选 举 的 决 议 ;( 须 经 公 证 ) 股 份 公 司 最 低 注 册 费 用 ( 粗 略 估 计 )* 3,500 欧 元 5,000 欧 元 * 包 括 资 本 税,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准 备 费 用 和 公 证 费 用 设 立 分 公 司 情 况 较 为 少 见 作 为 中 国 公 司, 如 果 在 奥 地 利 设 立 分 公 司, 该 中 国 公 司 需 要 在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公 司 注 册 机 构 备 案 备 案 时, 必 须 提 交 当 前 有 效 的 经 公 证 的 中 国 公 司 章 程 复 印 件 如 公 司 章 程 使 用 的 语 言 不 是 德 语 须 附 上 经 公 证 的 翻 译 件 同 时 外 国 公 司 需 要 委 派 一 名 常 驻 代 表, 其 任 期 与 分 公 司 存 续 期 应 当 一 致 该 常 驻 代 表 的 居 住 地 必 须 在 奥 地 利 该 常 驻 代 表 在 法 庭 内 外 皆 有 权 代 表 公 司 对 于 第 三 方, 外 国 公 司 只 允 许 将 其 代 表 权 限 制 在 与 分 支 机 构 相 关 的 经 营 上, 其 他 对 其 代 表 公 司 权 限 的 限 制 均 无 效 可 委 任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常 驻 代 表, 联 合 代 表 分 支 机 构 分 公 司 可 用 的 资 本 必 须 缴 纳 1% 的 资 本 税 同 时 分 公 司 必 须 保 存 单 独 的 账 簿 5

税 收 所 得 税 奥 地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不 同 于 中 国, 无 论 公 司 是 否 盈 利, 均 需 交 纳 最 低 公 司 所 得 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最 低 公 司 所 得 税 1,750 欧 元 / 年 3,500 欧 元 / 年 缴 纳 的 最 低 公 司 所 得 税 可 无 限 期 在 以 后 年 度 应 缴 所 得 税 中 抵 扣 受 益 于 年 轻 企 业 家 鼓 励 计 划, 上 述 两 类 公 司 在 成 立 的 第 一 年 的 最 低 公 司 所 得 税 为 1,092 欧 元 / 年 与 中 国 亏 损 可 在 五 年 内 抵 扣 不 同, 奥 地 利 公 司 形 成 的 亏 损 抵 扣 没 有 年 限 限 制 但 是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最 高 只 能 抵 扣 当 年 75% 的 应 税 利 润 奥 地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税 基 础 为 公 司 按 照 奥 地 利 会 计 准 则 (Austrian 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税 前 利 润 经 过 一 定 调 整 得 到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这 些 调 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如 果 固 定 资 产 在 当 年 前 半 年 购 入, 可 在 税 前 抵 扣 全 年 折 旧 ; 如 果 固 定 资 产 在 当 年 后 半 年 购 入, 可 在 税 前 抵 扣 六 个 月 的 折 旧 ; 在 车 辆 飞 机 狩 猎 古 董 方 面 花 费 的 过 高 支 出 不 可 税 前 抵 扣, 如 购 买 车 辆 成 本 超 过 40,000 欧 元 部 分 不 可 在 税 前 列 支 ; 50% 的 招 待 餐 费 不 可 税 前 抵 扣 ; 业 务 招 待 费 / 礼 品 费 用 不 可 税 前 抵 扣 ; 监 事 会 成 员 工 资 福 利 的 50% 不 可 税 前 抵 扣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奥 地 利 税 法 与 中 国 税 法 就 各 项 减 值 准 备 预 提 费 用 和 预 计 损 失 的 规 定 不 尽 相 同 就 资 产 计 提 的 各 项 减 值 准 备 及 预 提 费 用 均 可 在 税 前 抵 扣 针 对 不 确 定 事 项 或 预 计 亏 损 项 目 的 预 计 损 失 可 在 税 前 抵 扣 80% 如 果 这 些 预 计 损 失 可 在 12 个 月 内 实 现 则 可 全 额 在 税 前 扣 除 设 立 在 奥 地 利 的 公 司 其 海 外 常 设 机 构 的 亏 损 可 以 在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抵 减 但 是 为 了 防 止 双 重 亏 损 抵 减, 当 这 些 海 外 常 设 机 构 盈 利 或 被 处 置 时, 公 司 仍 需 缴 纳 相 关 所 得 税 此 外, 虽 然 奥 地 利 税 法 中 没 有 就 资 本 弱 化 进 行 特 别 规 定, 但 是 实 务 中, 奥 地 利 税 务 机 关 仍 可 能 关 注 此 问 题 通 常 认 为 公 司 的 权 益 比 率 高 于 20% 是 合 理 的, 如 果 母 公 司 授 予 子 公 司 的 贷 款 超 出 正 常 商 业 范 围, 可 能 会 被 奥 地 利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隐 藏 资 本 (Hidden equity), 则 该 贷 款 的 利 息 费 用 不 可 在 子 公 司 税 前 抵 扣 6

税 收 激 励 奥 地 利 政 府 针 对 研 究 开 发 雇 员 培 训 等 项 目 为 公 司 提 供 了 多 种 税 收 激 励 政 策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可 在 税 前 利 润 中 全 额 扣 除, 同 时 还 可 以 加 计 扣 除 25% 此 外, 如 果 公 司 在 当 年 研 发 费 用 超 过 过 往 三 年 平 均 水 平 时,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可 以 提 高 至 35% 如 果 公 司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 如 : 大 学 奥 地 利 科 学 院 ) 进 行 研 究, 且 总 研 究 费 用 不 超 过 100,000 欧 元 / 年 时, 则 公 司 可 以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25% 的 优 惠 公 司 可 以 就 其 员 工 教 育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20% 但 加 计 扣 除 基 础 仅 限 于 教 育 培 训 费 用, 而 且 每 日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2,000 欧 元 或 者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将 员 工 外 部 教 育 费 用 的 6% 直 接 用 于 递 减 应 付 企 业 所 得 税 余 额 此 外 如 果 公 司 为 雇 员 提 供 实 习 培 训 机 会, 那 么 也 能 申 请 实 习 培 训 的 相 关 奖 金 其 他 税 种 增 值 税 奥 地 利 增 值 税 类 似 于 中 国 的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大 多 数 商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都 为 应 税 行 为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20% 对 于 食 品 畜 牧 业 农 业 机 械 设 备 和 资 本 货 物 书 籍 和 古 董 方 便 设 施 私 人 管 理 的 电 影 院 剧 院 和 博 物 馆 人 员 运 输 药 物 供 应 等 业 务 适 用 于 10% 的 低 税 率 除 金 融 保 险 和 控 股 公 司 等 特 殊 行 业 外, 购 入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增 值 税 计 入 进 项 增 值 税 可 用 于 抵 减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产 生 的 增 值 税, 即 销 项 税 外 国 企 业 在 奥 地 利 销 售 商 品 及 提 供 劳 务 的, 外 国 企 业 无 需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由 购 买 商 品 和 接 受 劳 务 的 奥 地 利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增 值 税 不 动 产 转 让 税 对 奥 地 利 境 内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按 购 买 价 格 3.5% 征 收 不 动 产 转 让 税 如 果 属 于 亲 属 或 配 偶 间 的 转 让, 那 么 适 用 于 2% 的 低 税 率 资 本 税 对 公 司 最 初 的 资 本 投 入 和 其 它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 以 及 融 资 等 混 合 形 式 ) 的 合 约 或 自 愿 投 资, 征 收 1% 的 资 本 转 让 税 2007 年 7 月 7 日, 欧 盟 法 院 确 定 : 公 司 将 注 册 地 址 从 一 个 欧 盟 成 员 国 迁 至 另 一 个 成 员 国 的 情 况, 特 别 对 于 无 资 本 转 让 税 的 成 员 国, 不 征 收 资 本 转 让 税 资 本 投 入 对 象 的 问 题 必 须 从 经 济 角 度 看 待, 而 不 应 拘 泥 于 法 律 组 织 形 式 印 花 税 一 些 特 定 文 件 和 签 订 合 同 或 公 证 书 ( 例 如, 租 赁 合 同 贷 款 协 议 汇 票 转 让 等 ) 的 法 律 事 务 文 件, 须 征 收 印 花 税 ( 有 两 种 形 式 ) 根 据 民 法 生 效 的 法 律 行 为, 如 果 法 律 规 定 须 征 收 印 花 税, 只 要 文 件 在 奥 地 利 订 立 并 签 署, 则 产 生 印 花 税 责 任 因 此 可 以 通 过 不 产 生 印 花 税 的 法 律 行 为, 如 在 国 外 订 立 文 件 或 避 免 产 生 / 签 署 文 件, 以 减 少 费 用 开 支 ( 例 如 可 以 通 过 相 关 方 行 为 推 断 构 成 合 同, 或 仅 通 过 律 师 函 件, 或 通 过 录 像 或 录 音 磁 带 记 录 口 头 协 议 等 方 式 ) 但 要 注 意,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如 果 上 述 替 代 性 文 件 包 含 了 合 同 要 件, 则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替 代 性 合 同 而 需 要 缴 纳 印 花 税 7

特 许 商 品 税 类 似 中 国 的 消 费 税, 包 括 石 油 产 品 烟 草 产 品 和 酒 精 类 饮 料 需 要 缴 纳 特 许 商 品 税 会 计 簿 记 及 财 务 报 告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奥 地 利 适 用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由 公 司 法 (UGB) 规 定 会 计 簿 记 原 则 上 奥 地 利 企 业 应 当 将 其 会 计 帐 本 记 录 及 凭 证 保 存 在 奥 地 利 境 内, 最 短 保 存 期 为 7 年 财 务 报 告 奥 地 利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告 年 度 一 般 与 日 历 年 度 一 致 财 务 年 度 也 可 与 日 历 年 度 不 同, 但 最 长 不 可 以 超 过 12 个 月, 且 需 要 税 务 部 门 批 准 财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9 个 月 内, 公 司 应 当 向 公 司 注 册 机 构 提 交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和 业 务 报 告 对 于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小 型 公 司, 提 交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和 业 务 报 告 可 以 适 当 精 简, 同 时 无 须 经 过 独 立 审 计 师 审 计 ( 总 资 产 小 于 484 万 欧 元 收 入 小 于 968 万 欧 元 或 年 平 均 雇 员 少 于 50 人 :2011 年 标 准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根 据 奥 地 利 当 地 法 规 的 要 求, 在 奥 地 利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外 国 公 司 也 需 要 在 奥 地 利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报 备 其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财 务 报 告 所 有 设 立 在 奥 地 利 的 集 团 控 股 公 司 均 需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可 以 依 据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编 制 劳 动 法 外 国 雇 员 适 用 于 外 国 雇 员 的 相 关 规 定 正 在 修 订 中, 在 此 仅 介 绍 现 有 规 定 作 为 外 国 雇 员 在 奥 地 利 工 作, 需 要 获 得 奥 地 利 居 住 许 可 证 和 工 作 许 可 证 工 作 许 可 证 是 获 得 居 住 许 可 证 的 必 要 条 件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居 留 许 可 证 的 种 类 在 奥 地 利 境 内 长 期 工 作 外 籍 雇 员 需 要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居 住 许 可 证 一 般 向 奥 地 利 派 遣 外 籍 员 工 可 以 以 关 键 人 才 季 节 工 或 公 司 特 派 员 的 身 份 申 请 上 述 两 项 许 可 证 其 中 关 键 人 才 需 要 外 籍 雇 员 本 身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方 可 申 请 8

劳 动 合 同 雇 主 须 在 劳 动 雇 佣 关 系 成 立 伊 始 就 向 雇 员 出 具 书 面 材 料 说 明 劳 动 雇 佣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这 些 权 利 和 责 任 要 求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如 果 以 口 头 协 议 的 方 式 确 定 劳 动 雇 佣 关 系, 则 应 向 雇 员 提 供 雇 佣 通 知 书, 内 容 包 括 所 有 必 要 的 信 息 多 数 劳 动 合 同 适 用 于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由 代 表 劳 资 双 方 利 益 的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条 款 详 细 规 定 了 劳 资 双 方 相 互 间 的 补 充 权 利 和 责 任 劳 动 合 同 不 可 排 除 或 限 制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的 规 定, 但 劳 动 合 同 可 包 含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所 预 见 的 对 雇 员 更 为 有 利 的 条 款 薪 金 报 酬 及 福 利 根 据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奥 地 利 雇 主 每 年 度 向 雇 员 支 付 14 个 月 的 工 资 对 于 第 13 和 第 14 个 月 的 工 资, 可 以 享 受 远 低 于 一 般 个 人 所 得 税 率 的 特 别 税 率 但 是 对 于 其 他 薪 资 报 酬 及 奖 金 则 一 概 视 为 普 通 薪 金 报 酬 纳 税 奥 地 利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与 中 国 类 似, 雇 主 与 雇 员 各 自 均 需 向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缴 纳 各 项 费 用 雇 员 缴 纳 部 分 在 工 资 中 直 接 扣 除 下 表 为 各 项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比 例 : 社 会 保 障 类 型 雇 主 缴 费 比 例 雇 员 缴 费 比 例 比 例 合 计 健 康 3.83% 3.82% 7.65% 失 业 3.00% 3.00% 6.00% 退 休 12.55% 10.25% 22.80% 事 故 1.40% - 1.40% 其 他 * 1.05% 1.00% 2.05% 社 会 保 障 缴 款 ( 总 计 ) 21.83% 18.07% 39.90% * 第 13 和 第 14 个 月 的 工 资 无 需 缴 纳 此 项 费 用 缴 费 基 数 为 雇 员 的 月 工 资, 但 最 高 缴 费 基 数 为 4,020 欧 元 / 月 此 外, 雇 主 须 向 家 庭 负 担 平 衡 基 金 支 付 4.5% 的 费 用, 按 每 月 薪 资 总 额 的 3% 缴 纳 社 区 税 对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后 开 始 就 业 的 雇 员, 雇 主 有 义 务 支 付 雇 员 月 薪 资 的 1.53%( 缴 费 基 数 无 上 限 ) 作 为 雇 员 辞 退 赔 偿 基 金 的 供 款 根 据 奥 地 利 相 关 规 定, 所 有 合 同 期 超 过 一 年 的 外 籍 员 工 均 需 加 入 奥 地 利 当 地 的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按 照 规 定 每 月 向 各 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供 款, 在 离 开 奥 地 利 返 回 本 国 时, 相 关 供 款 不 会 予 以 退 还 带 薪 假 期 及 病 假 根 据 奥 地 利 相 关 法 律, 工 作 年 限 少 于 25 年 的 雇 员, 每 年 应 当 有 30 个 工 作 日 的 带 薪 假 期 而 工 作 年 限 超 过 25 年 的 雇 员, 则 每 年 应 当 有 36 个 工 作 日 的 带 薪 假 期 未 休 完 的 带 薪 假 期 在 随 后 两 年 内 有 效 9

除 非 由 于 雇 员 个 人 重 大 疏 忽 或 故 意 造 成 的 伤 病, 雇 主 均 须 在 雇 员 伤 病 的 一 定 期 间 内 向 其 支 付 全 额 薪 酬 时 间 依 据 雇 员 服 务 年 限 及 造 成 伤 病 的 原 因 长 短 不 一, 但 是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六 个 星 期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时 间 由 奥 地 利 工 作 时 间 法 案 和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规 定 通 常 为 每 天 8 小 时 工 作 制,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为 40 小 时 原 则 上 每 周 加 班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5 小 时, 每 年 合 计 加 班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60 小 时 但 是 如 果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同 时 加 班 工 资 应 当 为 正 常 小 时 工 资 的 150%, 加 班 时 间 也 可 以 采 用 休 假 的 形 式 予 以 补 偿 雇 佣 合 同 终 止 及 辞 退 赔 偿 金 雇 佣 合 同 可 以 在 双 方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随 时 终 止 同 时 对 于 固 定 期 限 雇 佣 合 同, 在 到 期 后 即 终 止, 无 须 另 行 通 知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雇 主 或 者 雇 员 可 以 立 即 终 止 雇 佣 合 同 这 些 情 况 一 般 包 括 : 职 员 严 重 渎 职 行 为 或 者 雇 主 未 履 行 约 定 的 支 付 薪 酬 或 进 行 了 伤 害 雇 员 的 行 为 无 期 限 雇 佣 合 同 可 以 在 提 前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终 止, 具 体 的 提 前 通 知 时 限 与 雇 员 的 职 位 工 作 年 限 及 雇 佣 合 同 相 关 联 下 表 列 出 了 白 领 员 工 不 同 工 作 年 限 的 提 前 通 知 时 限 要 求 : 工 作 年 限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0~2 年 6 个 星 期 2~5 年 2 个 月 5~15 年 3 个 月 15~25 年 4 个 月 超 过 25 年 * 5 个 月 对 于 辞 退 赔 偿 金, 目 前 奥 地 利 存 在 新 旧 两 套 平 行 的 机 制, 以 2003 年 1 月 1 日 为 界, 此 前 开 始 雇 佣 关 系 的 适 用 于 旧 机 制, 此 后 的 采 用 新 机 制 旧 体 制 下 辞 退 赔 偿 金 与 在 职 年 限 相 关 : 工 作 年 限 辞 退 赔 偿 金 3~4 年 2 个 月 的 工 资 5~9 年 3 个 月 的 工 资 10~14 年 4 个 月 的 工 资 15~19 年 6 个 月 的 工 资 20~24 年 9 个 月 的 工 资 超 过 25 年 *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3 年 的 无 须 支 付 赔 偿 金 12 个 月 的 工 资 新 机 制 下, 雇 主 须 每 月 按 雇 员 薪 资 的 1.53% 向 雇 员 辞 退 赔 偿 基 金 供 款 但 在 雇 员 被 雇 佣 的 第 一 个 月, 雇 主 没 有 供 款 义 务 除 此 之 外, 雇 主 也 无 须 向 雇 员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10

个 人 所 得 税 基 本 原 则 奥 地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用 属 地 原 则, 即 以 居 住 地 作 为 判 定 是 否 为 奥 地 利 居 民 纳 税 人 如 果 在 奥 地 利 拥 有 住 址 或 日 常 住 所, 只 要 居 留 时 间 超 过 6 个 月, 一 般 就 被 视 为 奥 地 利 居 民 纳 税 人 作 为 奥 地 利 居 民 纳 税 人, 需 要 就 其 全 球 收 入 在 奥 地 利 纳 税 而 奥 地 利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仅 需 就 其 来 源 奥 地 利 境 内 收 入 缴 纳 税 款 国 籍 并 不 作 为 判 定 纳 税 责 任 的 标 准 税 率 及 对 外 籍 职 员 的 特 殊 规 定 以 下 收 入 为 主 要 的 应 税 收 入 种 类 有 薪 酬 收 入 和 资 本 利 得 薪 酬 收 入 采 用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适 用 的 税 率 如 下 表 : 年 收 入 适 用 税 率 小 于 等 于 11,000 欧 元 0% 超 过 11,000 欧 元 但 少 36.50% 于 25,000 欧 元 部 分 超 过 25,000 欧 元 但 少 于 60,000 欧 元 部 分 43.21% 超 过 60,000 欧 元 部 分 50% 资 本 利 得 税 率 为 单 一 税 率 25% 依 据 外 籍 职 员 特 殊 规 定, 作 为 中 国 派 遣 至 奥 地 利 的 员 工, 如 果 过 去 10 年 都 不 在 奥 地 利 居 住, 同 时 无 意 在 奥 地 利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而 且 其 在 中 国 的 住 所 未 出 租 则 适 用 于 以 下 条 款 : 1. 从 中 国 搬 迁 至 奥 地 利 的 一 次 性 搬 迁 费 用, 不 超 过 年 度 工 资 的 1/15 部 分 可 以 税 前 抵 扣 ; 2. 住 所 租 金 每 月 不 超 过 2,200 欧 元 部 分 可 以 税 前 抵 扣 ; 3. 归 国 探 亲 中 拜 访 国 内 雇 主 的, 视 为 公 务 旅 行, 探 亲 费 用 可 以 全 额 抵 税 同 时 在 探 亲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每 月 不 超 过 281 欧 元 部 分 可 以 全 额 抵 税 ; 4. 由 于 子 女 在 奥 地 利 进 入 私 立 国 际 学 校 学 习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每 月 不 超 过 110 欧 元 / 人 部 分 可 以 全 额 抵 税 同 时 根 据 中 国 与 奥 地 利 避 免 重 复 征 税 双 边 协 定, 中 国 员 工 因 在 奥 地 利 工 作 从 奥 地 利 公 司 取 得 的 薪 资 收 入 仅 需 缴 纳 奥 地 利 个 人 所 得 税, 无 须 中 国 另 行 纳 税 但 是 如 果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中 国 雇 员 在 奥 地 利 取 得 的 薪 资 收 入 可 以 在 中 国 纳 税 : 1. 中 国 雇 员 在 有 关 日 历 年 度 中 在 奥 地 利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 不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 2. 该 项 报 酬 由 并 非 该 奥 地 利 的 雇 主 支 付 或 代 表 该 雇 主 支 付 ; 3. 该 项 报 酬 不 是 由 雇 主 设 在 该 奥 地 利 的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所 负 担 11

实 物 收 益 除 了 从 雇 主 取 得 的 现 金 收 入 外, 雇 主 给 予 的 一 些 实 物 福 利 可 能 也 被 视 为 薪 资 收 入 而 纳 入 到 雇 员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例 如, 雇 主 为 雇 员 提 供 的 车 辆 免 费 住 宿 等 等 是 需 要 全 额 纳 税 的 但 是 某 些 小 的 实 物 福 利 的 是 免 税 的, 还 有 由 于 经 营 转 让 而 引 起 的 员 工 实 际 迁 移 费 用 的 补 偿 也 是 免 税 的 一 般 可 税 前 抵 扣 项 目 和 所 得 税 减 免 以 下 列 举 了 部 分 一 般 可 税 前 抵 扣 项 目 的 清 单 : 1. 与 收 入 相 关 的 费 用, 如 : 购 买 书 籍 和 电 脑, 参 加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费 用 ; 2. 向 合 资 格 的 教 堂 或 宗 教 组 织 捐 款 ( 年 度 抵 扣 上 限 200 欧 元 ); 3. 个 人 税 务 咨 询 费 用 ; 4. 不 超 过 本 年 收 入 10% 的 捐 赠 ; 此 外, 如 果 纳 税 人 出 现 某 些 非 正 常 大 额 开 支 ( 如 : 自 然 灾 害 而 产 生 的 开 支 ), 且 开 支 的 金 额 超 过 下 表 列 举 最 低 限, 那 么 相 关 开 支 可 以 全 额 在 税 前 抵 扣 年 收 入 开 支 所 占 比 例 小 于 等 于 7,300 欧 元 6% 超 过 7,300 欧 元 但 少 于 14,600 欧 元 超 过 14,600 欧 元 但 少 于 36,400 欧 元 部 分 8% 10% 超 过 36,400 欧 元 部 分 12% 此 外, 纳 税 人 还 可 以 享 受 下 列 所 得 税 减 免 : 1. 子 女 津 贴 :5 8.4 0 欧 元 / 人 / 月 ; 2. 家 庭 唯 一 受 薪 人 津 贴 : 年 减 税 额 最 低 为 364 欧 元, 随 抚 养 子 女 的 人 数 增 多 而 增 多 ; 3. 交 通 补 贴 :291 欧 元 / 年 ;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所 有 纳 税 人 均 有 义 务 向 奥 地 利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年 度 税 务 申 报 表 申 报 时 限 根 据 申 报 形 式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详 见 下 表 申 报 方 式 书 面 申 报 电 子 申 报 雇 佣 税 务 咨 询 师 申 报 申 报 时 限 随 后 年 度 的 4 月 底 之 前 随 后 年 度 的 6 月 底 之 前 随 后 第 二 个 年 度 的 3 月 底 之 前 12

为 了 协 助 中 奥 的 双 边 投 资, 毕 马 威 奥 地 利 设 立 了 中 国 联 络 处 我 们 的 专 家 能 够 提 供 服 务 : 财 务 信 息 年 度 及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协 助 收 集 财 务 信 息, 并 依 据 奥 地 利 商 业 法 典 (UGB) 或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检 查 审 计 或 审 阅 财 务 信 息 介 绍 审 计 或 测 试 集 团 财 务 信 息 汇 报 系 统 协 助 建 立 可 靠 的 财 务 报 告 系 统 税 务 税 务 合 规 及 税 务 筹 划 对 各 类 型 企 业 所 得 税 筹 划 及 国 际 税 务 筹 划 外 籍 人 员 个 人 所 得 税 筹 划 转 移 定 价 咨 询 各 类 交 易 税 务 咨 询 咨 询 服 务 并 购 资 本 交 易 及 重 组 咨 询 在 亚 太 及 中 东 欧 区 域 内 搜 寻 投 资 机 会 尽 职 调 查 服 务 重 组 咨 询 ( 现 金 管 理 破 产 再 融 资 及 重 整 )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 包 括 并 购 税 务 咨 询 ) 法 务 咨 询 ( 资 产 追 查 舞 弊 调 查 ) 来 自 毕 马 威 中 国 的 资 深 经 理 吴 旭 初 先 生 作 为 中 国 联 络 处 的 负 责 人 将 为 您 提 供 对 于 中 国 及 奥 地 利 市 场 的 独 到 见 解 同 时, 毕 马 威 奥 地 利 的 Mag. Jürgen Töglhofer 经 理 也 被 派 往 毕 马 威 中 国 他 们 与 毕 马 威 奥 地 利 及 中 国 的 其 它 专 家 可 以 为 您 提 供 贯 穿 于 投 资 始 终 的 专 业 服 务 Contact/ 联 系 方 式 吴 旭 初 ( 维 也 纳 ) 中 国 联 络 处 负 责 人 审 计 经 理 电 话 : +43/1/313 32-824 电 子 邮 件 : jwu23@kpmg.at Jürgen Töglhofer( 北 京 ) 审 计 经 理 电 话 : +86/10/8508-5510 电 子 邮 件 : jurgen.toglhofer@kpmg.com 13

关 于 我 们 奥 地 利 国 家 投 资 促 进 局 (ABA) 是 奥 地 利 的 官 方 投 资 促 进 机 构, 是 国 际 企 业 进 驻 奥 地 利 市 场 的 首 选 联 络 机 构 投 资 促 进 局 隶 属 于 奥 地 利 政 府, 直 接 向 奥 地 利 经 济 部 汇 报 奥 地 利 国 家 投 资 促 进 局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免 费 的 咨 询 服 务 我 们 致 力 于 与 合 适 的 投 资 选 址 相 关 事 宜, 为 有 意 进 驻 奥 地 利 的 海 外 企 业 提 供 专 业 咨 询 服 务 同 时, 我 们 提 供 奥 地 利 作 为 投 资 目 的 地 的 详 细 信 息, 并 且 积 极 寻 找 潜 在 的 投 资 者 投 资 促 进 局 下 属 的 奥 地 利 - 外 景 拍 摄 地 团 队 将 奥 地 利 作 为 国 际 电 影 制 作 的 最 佳 中 心 推 广, 为 选 择 合 适 的 电 影 拍 摄 地 点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促 进 局 总 部 坐 落 于 维 也 纳,29 名 专 业 人 士 为 来 自 欧 洲 美 国 加 拿 大 和 亚 洲 的 项 目 服 务 我 们 在 纽 约 东 京 和 上 海 的 设 立 了 办 公 室, 为 该 国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咨 询 和 服 务 我 们 的 团 队 在 以 下 领 域 为 国 际 投 资 者 提 供 度 身 定 制 的 信 息 支 持 与 咨 询 服 务 : 奥 地 利 作 为 投 资 目 的 地 的 详 细 信 息 筛 选 合 适 的 投 资 地 办 公 地 点 和 商 业 地 产 成 立 公 司 的 所 有 问 题 以 及 启 动 阶 段 的 实 际 支 持 投 资 激 励 和 融 资 劳 工 税 务 和 法 律 咨 询 寻 找 奥 地 利 潜 在 的 投 资 伙 伴 和 供 应 商 投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所 有 关 于 奥 地 利 商 务 据 点 的 问 题 2009 年 世 界 银 行 集 团 发 布 的 全 球 投 资 促 进 机 构 评 选 报 告 中, 奥 地 利 国 家 投 资 促 进 局 在 181 个 投 资 促 进 机 构 中 荣 获 最 佳 称 号 奥 地 利 国 家 投 资 促 进 局 Wilfried Gunka 国 际 事 务 总 监 Opernring 3, A-1010 Vienna, Austria 电 话 :+43-1-588 580 传 真 :+43-1-586 8659 电 子 邮 件 : office@aba.gv.at 网 址 : www.investinaustria.at 中 国 代 表 处 乌 姗 姗 首 席 代 表 奥 地 利 驻 沪 总 领 事 馆 商 务 处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1376 号 上 海 商 城 西 峰 514 室,155 信 箱,200040 中 国 电 话 :+86-21-6279 7197 传 真 :+86-21-6279 7198 电 子 邮 件 : shanghai@advantageaustria.org 网 址 : www.investinaustria.cn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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