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3000102501—002

Similar documents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行政许可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002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行政处罚流程图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行政许可

—00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业 务 手 册 目 录 一 前 言 4 二 审 批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审 批 对 象 4 ( 四 ) 审 批 依 据 4 ( 五 ) 审 批 条 件 5 ( 六 ) 审 查 材 料 7 ( 七 )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I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一、资质申请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002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002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第十六章〓附〓录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002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GZ

标题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标准名称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4 ( 八 ) 办 理 时 限 5 (

鄂考院﹝2016﹞2号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002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002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Microsoft Word - 苏事管〔2016〕10号.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4) 申 请 人 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有 效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四 材 料 要 求 1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D7F6BAC C4EAB6C8BEADBCC3D7A8D2B5BCBCCAF5D7CAB8F1BFBCCAD4BDADCEF7BFBCC7F8BFBCCEF1B9A4D7F7B5C4CDA8D6AA>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书面申请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汉中市邮政管理局

Microsoft Word - B01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doc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编号: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Transcription:

3707030102616 行 政 许 可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驾 驶 证 核 发 续 展 增 驾 服 务 指 南 寒 亭 区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发 布 2015-10-20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办 理 依 据 4 ( 六 ) 办 理 条 件 4 ( 七 ) 申 请 材 料 5 ( 八 ) 办 理 时 限 5 ( 九 ) 收 费 标 准 5 ( 十 ) 咨 询 服 务 5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6 1. 提 交 方 式 6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6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6 ( 二 ) 受 理 6 1. 材 料 补 正 6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7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7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8 ( 五 ) 流 程 图 8 三 法 律 救 济 8 2

( 一 ) 投 诉 8 ( 二 ) 行 政 复 议 9 四 表 单 填 写 9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9 五 有 关 说 明 9 附 件 1 办 事 流 程 图 10 附 件 2 申 请 表 11 附 件 3 档 案 材 料 目 录 12 附 件 4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13 附 件 5 驾 驶 技 能 准 考 证 明 14 附 件 6 业 务 流 程 记 录 单 15 附 件 7 考 试 成 绩 表 16 附 件 8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退 办 凭 证 17 3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驾 驶 证 核 发 续 展 增 驾 编 码 :37070301026-16 ( 二 ) 实 施 机 构 : 寒 亭 区 农 机 局 农 机 监 理 站 ( 三 ) 申 请 主 体 : 在 寒 亭 滨 海 行 政 区 域 内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等 农 业 机 械 驾 驶 人 ( 四 ) 受 理 地 点 : 寒 亭 区 农 机 局 农 机 监 理 站 窗 口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法 ( 主 席 令 第 16 号, 由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 通 过,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二 十 条 2.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63 号,2009 年 9 月 7 日 国 务 院 第 80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九 条 3.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农 业 部 令 第 42 号,2004 年 9 月 6 日 农 业 部 第 27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第 二 条 ( 六 ) 办 理 条 件 4

申 请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证 许 可,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寒 亭 区 户 口 或 在 寒 亭 区 工 作 居 住 的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等 农 业 机 械 驾 驶 人 员 并 且 年 龄 在 18 至 60 岁 之 间 身 体 健 康 的 驾 驶 人 ( 七 ) 申 请 材 料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证 核 发 许 可, 应 当 向 区 农 机 局 监 理 站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证 申 请 书 ( 原 件 1 份, 纸 质 ) 2. 身 份 证 居 住 证 明 原 件 ( 复 印 件 1 份, 纸 质 ) 3. 身 体 健 康 体 检 证 明 ( 原 件 1 份, 纸 质 ) 4.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4 张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时 限 :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后 法 定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 九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转 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机 动 车 牌 证 工 本 费 等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鲁 价 费 发 [2005]53 号 ) 收 费 标 准 : 驾 驶 证 10 元 / 本 理 论 考 试 20 元 / 人 次 场 地 考 试 40 元 / 人 次 道 路 考 试 70 元 / 人 次 模 拟 考 试 70 元 / 人 次 ( 十 ) 咨 询 服 务 寒 亭 区 农 机 局 农 机 监 理 站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寒 亭 区 农 机 局 农 机 监 理 站 窗 口 ( 寒 亭 区 通 亭 5

街 东 转 盘 500 路 南 ) 咨 询 电 话 号 码 :13361557891 电 子 邮 箱 :wfhtjl@126.com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寒 亭 区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农 机 监 理 站, 地 址 : 寒 亭 区 通 亭 街 东 转 盘 500 路 南, 联 系 电 话 :13361557891 (2) 信 函 提 交 寒 亭 区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农 机 监 理 站, 地 址 : 寒 亭 区 通 亭 街 东 转 盘 500 路 南, 邮 编 :261100, 联 系 电 话 : 13361557891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6

( 二 ) 受 理 1. 补 正 材 料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2 属 于 信 函 传 真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告 知 理 由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13361557891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获 取 方 式 :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7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监 理 站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督 查 农 机 所 有 人 对 审 批 服 务 科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对 一 般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重 要 投 诉 举 报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举 报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区 农 机 局 电 话 :0536 7251515 电 子 邮 箱 :wfhtjl@126.com 信 箱 : 寒 亭 区 农 机 局 邮 编 :261100 ( 二 ) 行 政 复 议 寒 亭 区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地 址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富 亭 街 2846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7251675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 二 ) 档 案 材 料 目 录 8

见 附 件 3 ( 三 )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见 附 件 4 ( 四 ) 驾 驶 技 能 准 考 证 明 见 附 件 5 ( 五 ) 业 务 流 程 记 录 单 见 附 件 6 ( 六 ) 考 试 成 绩 表 见 附 件 7 ( 七 )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退 办 凭 证 见 附 件 8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9

附 件 1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1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2 驾 驶 人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3 1 寸 证 件 照 (4 张 )4 填 写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受 理 审 核 岗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 查 询 确 认 申 请 人 有 无 不 得 申 请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的 情 形, 并 在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中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不 予 受 理, 并 说 明 理 由 或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出 具 驾 驶 证 业 务 不 予 受 理 凭 证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应 当 受 理, 录 入 信 息, 收 存 资 料, 出 具 受 理 凭 证, 预 约 科 目 一 考 试, 核 发 预 约 考 试 凭 证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1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出 具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事 项 告 知 书 考 试 岗 按 期 进 行 科 目 一 考 试, 考 试 前 核 实 申 请 人, 考 试 员 签 字, 不 合 格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合 格 原 因, 可 补 考 一 次 组 织 进 行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考 试 前 核 实 申 请 人, 考 试 后 在 考 试 成 绩 表 记 载 考 试 成 绩, 并 签 字 不 合 格 的, 告 知 不 合 格 原 因, 可 当 场 补 考 一 次 考 试 合 格 后, 收 回 准 考 证 明 业 务 领 导 岗 业 务 领 导 岗 审 核 全 部 资 料 作 出 予 以 批 准 或 不 予 以 批 准 的 决 定 驾 驶 证 管 理 岗 复 核 申 请 受 理 岗 收 存 的 资 料 和 考 试 资 料, 核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信 息,2 个 工 作 日 制 发 合 格 人 员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管 理 岗 不 合 格 人 员, 发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退 办 凭 证 档 案 管 理 岗 核 对 所 有 资 料 及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将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准 考 证 明 考 试 成 绩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业 务 流 程 记 录 单 存 入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档 案 10

附 件 2 11

附 件 3 12

附 件 4 13

附 件 5 14

附 件 6 14

附 件 7 17

附 件 8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业 务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退 办 凭 证 ( 存 根 联 ) : 凭 证 类 别 :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退 办 申 请 人 :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编 号 : 业 务 种 类 : 初 次 申 领 增 加 准 驾 机 型 补 证 有 效 期 满 换 证 身 份 信 息 变 化 换 证 领 取 驾 驶 证 时 间 : 转 出 转 入 证 件 损 毁 换 证 注 销 审 验 记 载 事 项 更 正 申 请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 ( 签 发 机 构 章 ) 年 月 日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业 务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退 办 凭 证 : 凭 证 类 别 :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退 办 申 请 人 :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编 号 : 业 务 种 类 : 初 次 申 领 增 加 准 驾 机 型 补 证 有 效 期 满 换 证 身 份 信 息 变 化 换 证 领 取 驾 驶 证 时 间 : 不 予 受 理 / 退 办 原 因 : 转 出 转 入 证 件 损 毁 换 证 注 销 审 验 记 载 事 项 更 正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申 领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被 吊 销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或 者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未 满 二 年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后 逃 逸 被 吊 销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或 者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驾 驶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消 未 满 三 年 驾 驶 证 被 暂 扣 已 申 领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身 体 条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计 记 分 达 到 12 分 驾 驶 技 能 准 考 证 明 有 效 期 内 考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未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凭 证 材 料 或 凭 证 材 料 不 全 或 者 所 证 明 事 项 不 符 合 规 定 : 证 件 照 片 身 份 证 明 身 体 条 件 证 明 驾 驶 培 训 记 录 转 出 通 知 单 原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原 驾 驶 证 档 案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准 申 请 的 情 形 : 经 办 人 : ( 签 发 机 构 章 )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