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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分 为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为 应 对 各 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制 定 的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是 本 单 位 应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总 体 工 作 程 序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的 总 纲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为 应 对 某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类 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针 对 重 要 生 产 设 施 重 大 危 险 源 重 大 活 动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制 定 的 专 项 性 工 作 方 案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根 据 不 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类 型, 针 对 具 体 场 所 装 置 或 者 设 施 所 制 定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第 二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第 七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依 法 依 规 符 合 实 际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以 应 急 处 置 为 核 心, 明 确 应 急 职 责 规 范 应 急 程 序 细 化 保 障 措 施 第 八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 ( 一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 ( 二 )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情 况 ; ( 三 )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性 分 析 情 况 ; ( 四 ) 应 急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分 工 明 确, 并 有 具 体 的 落 实 措 施 ; 3

( 五 )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应 急 程 序 和 处 置 措 施, 并 与 其 应 急 能 力 相 适 应 ; ( 六 ) 有 明 确 的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满 足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工 作 需 要 ; ( 七 ) 应 急 预 案 基 本 要 素 齐 全 完 整, 应 急 预 案 附 件 提 供 的 信 息 准 确 ; ( 八 )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与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相 互 衔 接 第 九 条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成 立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由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吸 收 与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人 员, 以 及 有 现 场 处 置 经 验 的 人 员 参 加 第 十 条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前,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事 故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事 故 风 险 评 估, 是 指 针 对 不 同 事 故 种 类 及 特 点, 识 别 存 在 的 危 险 危 害 因 素, 分 析 事 故 可 能 产 生 的 直 接 后 果 以 及 次 生 衍 生 后 果, 评 估 各 种 后 果 的 危 害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提 出 防 范 和 控 制 事 故 风 险 措 施 的 过 程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是 指 全 面 调 查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第 一 时 间 可 以 调 用 的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和 合 作 区 域 内 可 以 请 求 援 助 的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并 结 合 事 故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的 过 程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4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组 织 编 制 相 应 的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明 确 信 息 报 告 响 应 分 级 指 挥 权 移 交 警 戒 疏 散 等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相 关 标 准, 结 合 本 单 位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生 产 规 模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特 点, 确 立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编 制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体 现 自 救 互 救 和 先 期 处 置 等 特 点 第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风 险 种 类 多 可 能 发 生 多 种 类 型 事 故 的,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事 故 风 险 描 述 预 警 及 信 息 报 告 应 急 响 应 保 障 措 施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等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某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类 型 的 事 故 风 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编 制 相 应 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或 将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并 入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与 职 责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场 所 装 置 或 者 设 施,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工 作 职 责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5

事 故 风 险 单 一 危 险 性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只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第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向 上 级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联 系 方 式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清 单 等 附 件 信 息 附 件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当 及 时 更 新, 确 保 准 确 有 效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过 程 中,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或 者 实 际 需 要, 征 求 相 关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编 制 的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之 间 应 当 相 互 衔 接, 并 与 相 关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涉 及 的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相 衔 接 第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工 作 场 所 岗 位 的 特 点, 编 制 简 明 实 用 有 效 的 应 急 处 置 卡 应 急 处 置 卡 应 当 规 定 重 点 岗 位 人 员 的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以 及 相 关 联 络 人 员 和 联 系 方 式, 便 于 从 业 人 员 携 带 第 三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公 布 和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本 部 门 编 制 的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审 定 ; 必 要 时, 可 以 召 开 听 证 会, 听 取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6

第 二 十 一 条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 带 储 存 设 施 的, 下 同 ) 储 存 企 业, 以 及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和 中 型 规 模 以 上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编 制 的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审, 并 形 成 书 面 评 审 纪 要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编 制 的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论 证 第 二 十 二 条 参 加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的 人 员 应 当 包 括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及 应 急 管 理 方 面 的 专 家 评 审 人 员 与 所 评 审 应 急 预 案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二 十 三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应 当 注 重 基 本 要 素 的 完 整 性 组 织 体 系 的 合 理 性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应 急 预 案 的 衔 接 性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经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后,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公 布, 并 及 时 发 放 到 本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岗 位 和 相 关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事 故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周 边 其 他 单 位 人 员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将 有 关 事 故 风 险 的 性 质 影 响 范 围 和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告 知 周 边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人 员 7

第 二 十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并 抄 送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抄 送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应 急 预 案 公 布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分 级 属 地 原 则,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告 知 性 备 案 中 央 企 业 总 部 ( 上 市 公 司 ) 的 应 急 预 案, 报 国 务 院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备 案, 并 抄 送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报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备 案, 并 抄 送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非 煤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企 业, 以 及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的 应 急 预 案,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确 定 8

油 气 输 送 管 道 运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除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备 案 外, 还 应 当 抄 送 所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企 业 的 应 急 预 案 除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备 案 外, 还 应 当 抄 送 所 在 地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第 二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申 报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申 报 表 ; ( 二 )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意 见 ; ( 三 ) 应 急 预 案 文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 ( 四 )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清 单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备 案 登 记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应 急 预 案 材 料 进 行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的, 应 当 予 以 备 案 并 出 具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不 予 备 案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齐 的 材 料 逾 期 不 予 备 案 又 不 说 明 理 由 的, 视 为 已 经 备 案 对 于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已 经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在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时, 可 以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仅 提 供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建 档 制 度, 指 导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做 好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登 记 工 作 9

第 四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各 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的 宣 传 教 育, 普 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避 险 自 救 和 互 救 知 识,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安 全 意 识 与 应 急 处 置 技 能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本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的 培 训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重 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培 训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急 知 识 自 救 互 救 和 避 险 逃 生 技 能 的 培 训 活 动, 使 有 关 人 员 了 解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熟 悉 应 急 职 责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应 急 培 训 的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师 资 参 加 人 员 和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提 高 本 部 门 本 地 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风 险 特 点,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10

第 三 十 四 条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结 束 后,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对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撰 写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评 估 报 告,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对 应 急 预 案 提 出 修 订 意 见 第 三 十 五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评 估 制 度, 对 预 案 内 容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进 行 分 析, 并 对 应 急 预 案 是 否 需 要 修 订 作 出 结 论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企 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和 中 型 规 模 以 上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可 以 邀 请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专 家 有 实 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参 加,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实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及 时 修 订 并 归 档 : ( 一 )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及 上 位 预 案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二 )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发 生 调 整 的 ; ( 三 ) 面 临 的 事 故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四 ) 重 要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五 ) 预 案 中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 11

( 六 ) 在 应 急 演 练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中 发 现 问 题 需 要 修 订 的 ; ( 七 ) 编 制 单 位 认 为 应 当 修 订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三 十 七 条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涉 及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主 要 处 置 措 施 应 急 响 应 分 级 等 内 容 变 更 的, 修 订 工 作 应 当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程 序 进 行, 并 按 照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报 备 程 序 重 新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定, 落 实 应 急 指 挥 体 系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应 急 物 资 及 装 备, 建 立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配 备 及 其 使 用 档 案, 并 对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和 维 护, 使 其 处 于 适 用 状 态 第 三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时, 应 当 第 一 时 间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组 织 有 关 力 量 进 行 救 援, 并 按 照 规 定 将 事 故 信 息 及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情 况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第 四 十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应 急 救 援 结 束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对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将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明 确 检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和 标 准, 并 安 全 按 照 计 划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12

第 四 十 二 条 地 方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对 应 急 预 案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并 报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在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前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的 ; 13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 ( 四 ) 事 故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周 边 单 位 人 员 的, 未 将 事 故 风 险 的 性 质 影 响 范 围 和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告 知 周 边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的 ;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并 重 新 备 案 的 ; ( 七 ) 未 落 实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的 应 急 物 资 及 装 备 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申 报 表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统 一 制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