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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5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1 月 4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06 年 9 月 2 日 公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伴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危 险 化 学 品 长 输 管 道 建 设 项 目,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其 安 全 审 查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勘 探 开 采 及 其 辅 助 的 储 存, 原 油 和 天 然 气 勘 探 开 采 的 配 套 输 送 及 储 存, 城 镇 燃 气 的 输 送 及 储 存 等 建 设 项 目,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由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分 级 负 责 实 施 建 设 项 目 未 经 安 全 审 查 的,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或 者 投 入 生 产 ( 使 用 ) 第 四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实 施 工 作, 并 负 责 实 施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 ( 一 ) 国 务 院 审 批 ( 核 准 备 案 ) 的 ; ( 二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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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对 下 列 安 全 条 件 进 行 论 证, 编 制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报 告 : ( 一 )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政 府 产 业 政 策 与 布 局 ; ( 二 )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区 域 规 划 ; ( 三 )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是 否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化 工 企 业 总 图 运 输 设 计 规 范 (GB50489) 等 相 关 标 准 ;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长 输 管 道 的, 是 否 符 合 输 气 管 道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251)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183) 等 相 关 标 准 ; ( 四 )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重 要 场 所 区 域 及 居 民 分 布 情 况,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施 分 布 和 连 续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及 其 相 互 影 响 情 况,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是 否 科 学 可 行 ; ( 五 ) 当 地 自 然 条 件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影 响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科 学 可 行 ; ( 六 ) 主 要 技 术 工 艺 是 否 成 熟 可 靠 ; ( 七 ) 依 托 原 有 生 产 储 存 条 件 的, 其 依 托 条 件 是 否 安 全 可 靠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符 合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细 则 的 要 求 第 十 条 建 设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由 甲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 ( 一 ) 国 务 院 及 其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核 准 备 案 ) 的 ; ( 二 ) 生 产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 ( 三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开 始 初 步 设 计 前, 向 与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规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 一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申 请 书 及 文 件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报 告 ; ( 三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 四 )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件 和 规 划 相 关 文 件 ( 复 制 件 ); 件 ) ( 五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复 制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的 文 件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当 场 予 以 受 理, 并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的 文 件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第 十 三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派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需 要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建 设 单 位 整 改 现 场 核 查 发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和 修 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本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 ( 一 )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报 告 或 者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漏 项 的, 包 括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辨 识 和 评 价 不 全 或 者 不 准 确 的 ; ( 二 ) 建 设 项 目 与 周 边 场 所 设 施 的 距 离 或 者 拟 建 场 址 自 然 条 件 不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的 ;

( 三 ) 主 要 技 术 工 艺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的 ; 证 的 ; ( 四 ) 国 内 首 次 使 用 的 化 工 工 艺, 未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安 全 可 靠 性 论 ( 五 )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提 出 的 对 策 与 建 议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的 ; ( 六 ) 未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 ( 七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资 料 的 建 设 项 目 未 通 过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的, 建 设 单 位 经 过 整 改 后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第 十 五 条 已 经 通 过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的 建 设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评 价, 并 申 请 审 查 : ( 一 )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二 ) 变 更 建 设 地 址 的 ; ( 三 ) 主 要 技 术 工 艺 路 线 产 品 方 案 或 者 装 置 规 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建 设 的 ( 四 ) 建 设 项 目 在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有 效 期 内 未 开 工 建 设, 期 限 届 满 后 需 要 开 工 第 三 章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第 十 六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按 照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计 管 理 导 则 (AQ/T3033),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设 计, 并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应 当 符 合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导 则 的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完 成 后 详 细 设 计 开 始 前, 向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书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 一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书 及 文 件 ; ( 二 ) 设 计 单 位 的 设 计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复 制 件 ); ( 三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第 十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的 文 件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当 场 予 以 受 理 ;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不 予 受 理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第 十 九 条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派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同 意 或 者 不 同 意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的 决 定,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的 审 查 意 见 书 ;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十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需 要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建 设 单 位 整 改 现 场 核 查 发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和 修 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本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第 二 十 条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 ( 一 )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 设 计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的 ; ( 三 ) 对 未 采 纳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中 的 安 全 对 策 和 建 议, 未 作 充 分 论 证 说 明 ( 四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资 料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建 设 单 位 经 过 整 改 后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的 审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已 经 审 查 通 过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原 审 查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变 更 设 计 的 审 查 : ( 一 ) 改 变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且 可 能 降 低 安 全 性 能 的 ; ( 二 ) 在 施 工 期 间 重 新 设 计 的 第 四 章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 使 用 )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完 成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保 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满 足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的 安 全 要 求, 并 处 于 正 常 适 用 状 态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研 究 提 出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 使 用 )( 以 下 简 称 试 生 产 使 用 )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及 对 策, 并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制 定 周 密 的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内 容 : ( 一 ) 建 设 项 目 设 备 及 管 道 试 压 吹 扫 气 密 单 机 试 车 仪 表 调 校 联 动 试 车 等 生 产 准 备 的 完 成 情 况 ; ( 二 ) 投 料 试 车 方 案 ; ( 三 ) 试 生 产 ( 使 用 )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对 策 及 应 急 预 案 ; ( 四 )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环 境 与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试 生 产 ( 使 用 ) 相 互 影 响 的 确 认 情 况 ;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 六 )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情 况 ; ( 七 ) 试 生 产 ( 使 用 ) 起 止 日 期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采 取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后, 方 可 将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与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的 主 体 装 置 设 施 同 时 进 行 试 生 产 ( 使 用 ) 试 生 产 ( 使 用 )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试 生 产 ( 使 用 )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条 件 进 行 确 认,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过 程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试 生 产 ( 使 用 ) 前, 将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报 送 出 具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书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 一 )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备 案 表 ; ( 二 )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 ( 三 )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以 及 是 否 具 备 试 生 产 ( 使 用 ) 条 件 的 意 见 ; ( 四 ) 专 家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的 审 查 意 见 ; ( 五 )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重 大 变 更 情 况 的 报 告 ; ( 六 ) 施 工 过 程 中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落 实 情 况 的 报 告 ; 报 告 ; ( 七 ) 组 织 设 计 漏 项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隐 患 的 检 查 情 况, 以 及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八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复 制 件 ); ( 九 )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复 制 件 ); ( 十 )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 复 制 件 ), 以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名 单 ; ( 十 一 )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 十 二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情 况 说 明 ; ( 十 三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文 件,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清 单 岗 位 操 作 安 全 规 程 清 单 ; ( 十 四 )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文 件 ( 复 制 件 ) 第 二 十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设 单 位 报 送 备 案 的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备 案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试 生 产 ( 使 用 ) 备 案 意 见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期 限 应 当 不 少 于 三 十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需 要 延 期 的, 可 以 向 原 备 案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两 次 延 期 后 仍 不 能 稳 定 生 产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试 生 产,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分 析 原 因, 整 改 问 题 后, 按 照 本 章 的 规 定 重 新 制 定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并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章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完 成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情 况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情 况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施 工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施 工 单 位 以 往 所 承 担 的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情 况 ; ( 二 )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情 况 (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 三 ) 施 工 依 据 和 执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 ( 四 )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情 况 ( 五 ) 施 工 变 更 情 况, 包 括 建 设 项 目 在 施 工 和 试 生 产 期 间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设 施 改 动 第 二 十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对 建 设 项 目 及 其 安 全 设 施 试 生 产 ( 使 用 ) 情 况 进 行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且 不 得 委 托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同 一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进 行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符 合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细 则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期 限 结 束 前 向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书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 一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书 及 文 件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监 理 情 况 报 告 ; ( 三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 ( 四 ) 试 生 产 ( 使 用 ) 期 间 是 否 发 生 事 故 采 取 的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

( 五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证 明 材 料 ( 复 制 件 ); (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 复 制 件 ); ( 七 ) 构 成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证 明 文 件 ( 复 制 件 )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并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已 经 受 理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派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同 意 或 者 不 同 意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投 入 生 产 ( 使 用 ) 的 决 定,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书 ;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出 具 验 收 意 见 书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十 个 工 作 日, 但 应 当 将 延 长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需 要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建 设 单 位 整 改 现 场 核 查 发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和 修 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本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不 ( 一 ) 未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的 ; ( 二 ) 未 按 照 已 经 通 过 审 查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或 者 施 工 质 量 未 达 到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的 ; ( 三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施 工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的 ; ( 四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后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或 者 经 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 五 ) 未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的 ;

( 六 )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或 者 未 达 到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的 ; ( 七 )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漏 项, 包 括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辨 识 和 评 价 不 正 确 的 ; ( 八 )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资 料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未 通 过 的, 建 设 单 位 经 过 整 改 后 可 以 再 次 向 原 验 收 部 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第 三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同 意 投 入 生 产 ( 使 用 )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书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配 套 规 章 的 规 定 申 请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其 他 安 全 许 可 意 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可 以 作 为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安 全 许 可 的 现 场 核 查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通 过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之 后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之 前, 建 设 单 位 发 生 变 更 的, 变 更 后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将 证 明 材 料 和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负 责 审 查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上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撤 销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 ( 一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 ( 二 )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 四 ) 申 请 人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 ( 五 )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的 其 他 情 形 建 设 单 位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通 过 安 全 审 查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第 三 十 七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档 案 及 其 管 理 制 度, 并 及 时 将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情 况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第 三 十 八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依 法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情 况,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并 通 报 实 施 安 全 审 查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上 一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实 施 情 况 报 告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2 月 15 日 前,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上 一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实 施 情 况 报 告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未 依 法 履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四 十 一 条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或 者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通 过,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建 设 项 目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变 化 后, 未 重 新 申 请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以 及 审 查 未 通 过 擅 自 建 设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竣 工 验 收 的 法 律 责 任 条 款 给 予 处 罚 : ( 一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未 通 过, 擅 自 建 设 的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未 经 变 更 设 计 审 查 或 者 变 更 设 计 审 查 未 通 过, 擅 自 建 设 的 ; ( 三 )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未 根 据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的 ; ( 四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生 产 ( 使 用 ) 的 第 四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后 未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 ( 二 ) 在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时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资 料 的 ; ( 三 ) 未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研 究 提 出 试 生 产 ( 使 用 )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及 对 策, 或 者 未 制 定 周 密 的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进 行 试 生 产 ( 使 用 ) 的 ; ( 四 ) 未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对 试 生 产 ( 使 用 )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的 ; ( 五 ) 试 生 产 ( 使 用 ) 方 案 未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给 予 警 告, 并 自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审 查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自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撤 销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审 查 第 四 十 五 条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证 明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于 规 模 较 小 危 险 程 度 较 低 和 工 艺 路 线 简 单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适 当 简 化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第 四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分 期 建 设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分 期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试 生 产 方 案 备 案 及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新 建 项 目, 是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项 目 : ( 一 ) 新 设 立 的 企 业 建 设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 或 者 现 有 企 业 建 设 与 现 有 生 产 储 存 活 动 不 同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 的 ; ( 二 ) 新 设 立 的 企 业 建 设 伴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 设 施 ), 或 者 现 有 企 业 建 设 与 现 有 生 产 活 动 不 同 的 伴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 设 施 )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改 建 项 目, 是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项 目 :

( 一 ) 企 业 对 在 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 在 原 址 更 新 技 术 工 艺 主 要 装 置 ( 设 施 ) 危 险 化 学 品 种 类 的 ; ( 二 ) 企 业 对 在 役 伴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学 品 生 产 装 置 ( 设 施 ), 在 原 址 更 新 技 术 工 艺 主 要 装 置 ( 设 施 ) 的 第 五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扩 建 项 目, 是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项 目 : ( 一 ) 企 业 建 设 与 现 有 技 术 工 艺 主 要 装 置 ( 设 施 ) 危 险 化 学 品 品 种 相 同, 但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 设 施 ) 相 对 独 立 的 ; ( 二 ) 企 业 建 设 与 现 有 技 术 工 艺 主 要 装 置 ( 设 施 ) 相 同, 但 生 产 装 置 ( 设 施 ) 相 对 独 立 的 伴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实 施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所 需 的 有 关 文 书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制 定 和 公 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需 要 简 化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和 分 期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的 建 设 项 目 范 围 及 其 审 查 内 容, 并 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备 案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施 行 后, 负 责 实 施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生 变 化 的 ( 已 通 过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建 设 项 目 除 外 ), 原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实 施 情 况 及 档 案 移 交 根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实 施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06 年 9 月 2 日 公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