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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RMTC-GF14-HP 571031-P2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报 批 稿 ) 项 目 名 称 : 建 设 单 位 :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核 磁 共 振 和 DSA 等 射 线 装 置 建 设 项 目 ( 迁 扩 建 ) 杭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编 制 单 位 : 编 制 日 期 : 浙 江 国 辐 环 保 科 技 中 心 2015 年 5 月

目 录 1 项 目 概 况... 1 2 总 论... 2 3 辐 射 装 置... 9 4 污 染 源 分 析... 10 5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4 6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及 监 测 计 划... 29 7 环 评 告 知... 34 8 结 论 与 建 议... 35 附 图 1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示 意... 37 附 图 2 项 目 周 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 桃 源 单 元 GS15)... 38 附 图 3 项 目 周 边 环 境 及 监 测 点 位 示 意 图... 39 附 图 4 项 目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40 附 图 5 一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 放 射 科 )... 41 附 图 6 地 下 一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43 附 图 7 二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44 附 图 8 三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45 附 图 9 五 层 平 面 布 置 图... 46 附 件 1 委 托 书... 47 附 件 2 立 项 文 件... 48 附 件 3 医 院 迁 扩 建 项 目 ( 非 辐 射 ) 环 评 批 文... 50 附 件 4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53 附 件 5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54 附 件 6 原 有 辐 射 项 目 环 评 批 文... 55 附 件 7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及 其 副 本... 57 附 件 8 辐 射 项 目 验 收 意 见... 60 附 件 9 告 知 书... 63 附 件 10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64 附 件 11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65 附 件 1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68

1 项 目 概 况 单 位 名 称 杭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沈 半 路 469 号 法 人 代 表 马 胜 林 电 话 (0571) 88124161 邮 编 310022 联 系 人 倪 立 立 联 系 电 话 13018926699 项 目 名 称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核 磁 共 振 和 DSA 等 射 线 装 置 建 设 项 目 ( 迁 扩 建 ) 项 目 地 点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桃 源 单 元 A5-01 区 块 项 目 用 途 疾 病 诊 断 治 疗 项 目 依 据 杭 发 改 社 会 [2013]7 号 总 投 资 68959.7376 万 元 核 技 术 项 目 投 资 6000 万 元 核 技 术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1000 万 元 应 用 类 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应 用 密 封 源 射 线 装 置 其 它 -- -- Ⅱ Ⅲ 类 核 磁 共 振 仪 核 技 术 应 用 的 目 的 和 任 务 :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 又 名 为 杭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城 北 院 区, 以 下 简 称 老 年 病 医 院 ) 因 发 展 需 要, 拟 从 沈 半 路 469 号 搬 迁 至 拱 墅 区 桃 源 单 元 A5-01 地 块, 本 迁 扩 建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辐 射 设 备 具 体 为 :(1) 射 线 装 置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1 台 ( 为 1 台 DSA);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14 台 ( 包 括 :2 台 CT 8 台 普 通 X 光 机 1 台 C 臂 机 和 3 台 移 动 X 光 机 );(2) 电 磁 设 备 : 1 台 3.0T 核 磁 共 振 仪 ; 其 中 : DSA 用 于 全 身 血 管 检 查, 可 消 除 其 余 影 像, 清 晰 地 显 示 血 管 的 精 细 解 剖 结 构 ; CT 可 做 全 身 检 查, 并 且 有 三 维 血 管 成 像 模 拟 内 窥 镜 等 功 能 ; 普 通 X 光 机 : 用 于 局 部 X 光 机 透 视 摄 影 ; MRI 可 应 用 于 全 身 各 系 统 的 成 像 诊 断, 尤 其 是 对 颅 脑, 及 其 脊 髓 心 脏 大 血 管 关 节 骨 骼 软 组 织 等 诊 断 效 果 最 佳 以 上 辐 射 设 备 使 用 的 目 的 均 为 医 疗 诊 断 和 治 疗 1

2 总 论 2.1 概 况 2.1.1 项 目 由 来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 又 名 为 杭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城 北 院 区, 以 下 简 称 老 年 病 医 院 ), 其 早 期 先 后 以 杭 玻 医 务 室 杭 玻 职 工 医 院 等 名 义 开 展 相 关 活 动 医 院 主 要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为 老 年 人 健 康 提 供 医 疗 与 护 理 保 健 服 务 因 发 展 需 要, 老 年 病 医 院 拟 从 沈 半 路 469 号 搬 迁 至 拱 墅 区 桃 源 单 元 A5-01 地 块,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35464 m 2 ( 含 代 征 道 路 绿 化 面 积 15413 m 2 ), 估 算 总 投 资 68959.7376 万 元 ( 含 土 地 费 15966 万 元 ),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病 房 综 合 楼 门 诊 综 合 楼 住 院 部 行 政 管 理 和 院 内 生 活 等 附 属 用 房, 医 院 总 建 筑 面 积 99015 平 方 米,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70178 平 方 米, 建 设 床 位 数 800 张 本 项 目 迁 扩 建 场 址 ( 拱 墅 区 桃 源 单 元 A5-01 地 块 ) 位 于 原 项 目 地 的 西 侧 20 米 处, 原 址 退 役 后 将 作 为 绿 化 带 为 了 能 为 广 大 患 者 提 供 更 好 的 医 疗 诊 断 和 治 疗 服 务, 老 年 病 医 院 在 迁 建 工 程 实 施 后, 开 展 核 磁 共 振 和 DSA 等 射 线 装 置 建 设 项 目 ( 迁 扩 建 )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的 法 规 要 求, 该 项 目 应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同 时 为 了 更 好 的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环 保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管 要 求, 保 护 公 众 健 康, 医 院 于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正 式 委 托 浙 江 国 辐 环 保 科 中 心 对 该 院 拟 新 增 加 的 辐 射 装 置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2.1.2 项 目 概 况 老 年 病 医 院 现 址 配 备 3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 包 括 1 台 拍 片 机 和 2 台 床 边 拍 片 机 ) 用 于 辐 射 诊 疗 工 作, 均 已 取 得 环 评 批 文 ( 杭 拱 环 辐 评 批 [2013]007 号 ) 和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浙 环 辐 证 [A3186]), 并 通 过 环 保 验 收 迁 建 项 目 实 施 后, 医 院 现 有 3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计 划 处 置 或 报 废, 本 迁 扩 建 项 目 拟 开 展 的 辐 射 工 作 为 : 配 置 辐 射 装 置 16 台 ( 套 ) 及 配 套 的 13 间 放 射 机 房, 具 体 如 下 : (1) 射 线 装 置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1 台 ( 为 1 台 DSA);Ⅲ 类 射 线 装 置 14 台 ( 包 括 :2 台 CT 8 台 普 通 X 光 机 1 台 C 臂 机 和 3 台 移 动 X 光 机 ), 及 配 套 的 12 间 放 射 机 房 ; 其 中 8 台 普 通 X 光 机 具 体 为 :3 台 DR 1 胃 肠 机 1 台 CR 1 台 口 腔 全 景 机 1 台 体 外 碎 石 机 1 台 牙 片 机 ; (2) 电 磁 设 备 : 1 台 3.0T 核 磁 共 振 仪 及 其 配 套 机 房 1 间 评 价 单 位 在 现 场 踏 勘 监 测 和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国 家 对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成 该 迁 扩 建 项 目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报 2

告 表 ( 报 批 稿 ) 2.2 编 制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2003 年 9 月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2003 年 10 月 ; (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 年 ; (4)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2005 年 12 月 1 日 ; (5) 关 于 修 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国 家 环 保 部 令 第 3 号 ; (6) 关 于 进 一 步 下 放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管 理 权 限 切 实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09 44 号,2009 年 6 月 9 日 ; (7)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省 政 府 令 第 288 号,2011 年 10 月 25 日 ; (8) 浙 江 省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省 政 府 令 第 289 号,2011 年 12 月 18 日 ; (9)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10)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18 号,2011 年 4 月 18 日 2.3 项 目 相 关 文 件 (1)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书, 见 附 件 1; (2) 立 项 文 件, 见 附 件 2; (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意 见, 杭 环 评 批 [2014]40 号, 杭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见 附 件 3; (4)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见 附 件 4; (5)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见 附 件 5; (6) 辐 射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意 见, 杭 拱 环 辐 评 批 [2013]007 号, 杭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见 附 件 6; (7)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及 其 副 本, 浙 环 辐 证 [A3186], 见 附 件 7; (8) 验 收 意 见, 杭 州 市 环 保 局 拱 墅 环 境 保 护 分 局, 见 附 件 8; 3

(9) 告 知 书, 见 附 件 9; (10) 辐 射 安 全 与 防 护 培 训 学 习 合 格 证 书, 见 附 件 10; (11)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见 附 件 11; (1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书, 见 附 件 12 2.4 引 用 导 则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导 则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内 容 和 格 式,HJ/T 10.1-1995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2.5 评 价 标 准 (1)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标 准 适 用 于 实 践 和 干 预 中 人 员 所 受 电 离 辐 射 照 射 的 防 护 和 实 践 中 源 的 安 全 1 防 护 与 安 全 的 最 优 化 4.3.3.1 对 于 来 自 一 项 实 践 中 的 任 一 特 定 源 的 照 射, 应 使 防 护 与 安 全 最 优 化, 使 得 在 考 虑 了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之 后, 个 人 受 照 剂 量 的 大 小 受 照 射 的 人 数 以 及 受 照 射 的 可 能 性 均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水 平 ; 这 种 最 优 化 应 以 该 源 所 致 个 人 剂 量 和 潜 在 照 射 危 险 分 别 低 于 剂 量 约 束 和 潜 在 照 射 危 险 约 束 为 前 提 条 件 ( 治 疗 性 医 疗 照 射 除 外 ) 2 剂 量 限 制 第 4.3.2.1 款, 应 对 个 人 受 到 的 正 常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以 保 证 本 标 准 6.2.2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由 来 自 各 项 获 准 实 践 的 综 合 照 射 所 致 的 个 人 总 有 效 剂 量 当 量 和 有 关 器 官 或 组 织 的 总 当 量 剂 量 不 超 过 附 录 B( 标 准 的 附 录 B)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剂 量 限 值 不 应 将 剂 量 限 值 应 用 于 获 准 实 践 中 的 医 疗 照 射 第 B1.1.1.1 款, 应 对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照 射 水 平 进 行 控 制, 使 之 不 超 过 下 述 限 值 : a) 由 审 管 部 门 决 定 的 连 续 5 年 的 年 平 均 有 效 剂 量 ( 但 不 可 作 任 何 追 溯 性 平 均 ), 20mSv; 本 项 目 取 其 四 分 之 一 即 5mSv 作 为 管 理 限 值 第 B1.2 款 公 众 照 射 实 践 使 公 众 中 有 关 关 键 人 群 组 的 成 员 所 受 到 的 平 均 剂 量 估 计 值 不 应 超 过 下 述 限 值 : a) 年 有 效 剂 量,1mSv; 本 项 目 取 其 四 分 之 一 即 0.25mSv 作 为 管 理 限 值 4

(2)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标 准 (GBZ 130-2013)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医 用 诊 断 X 射 线 机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4.6 移 动 式 和 携 带 式 X 射 线 设 备 防 护 性 能 的 专 用 要 求 4.6.3 连 接 曝 光 开 关 的 电 缆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3m, 或 配 置 遥 控 曝 光 开 关 5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防 护 设 施 的 技 术 要 求 5.1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 照 射 室 ) 应 充 分 考 虑 邻 室 ( 含 楼 上 和 楼 下 ) 及 周 围 场 所 的 人 员 防 护 与 安 全 5.2 每 台 X 射 线 机 ( 不 含 移 动 式 和 携 带 式 床 旁 摄 影 机 与 车 载 X 射 线 机 ) 应 设 有 单 独 的 机 房, 机 房 应 满 足 使 用 设 备 的 空 间 要 求 对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X 射 线 机 房, 其 最 小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表 2.5-1 要 求 表 2.5-1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 照 射 室 ) 使 用 面 积 及 单 边 长 度 设 备 类 型 机 房 内 最 小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m 2 机 房 内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m CT 机 30 4.5 a 双 管 头 或 多 管 头 X 射 线 机 b 单 管 头 X 射 线 机 透 视 专 用 机 c 碎 石 定 位 机 口 腔 CT 卧 位 扫 描 5 30 4.5 20 3.5 15 3 乳 腺 机 全 身 骨 密 度 仪 10 2.5 牙 科 全 景 机 局 部 骨 密 度 仪 口 腔 CT 坐 位 扫 描 / 站 位 扫 描 5 2 口 内 牙 片 3 1.5 a 双 管 头 或 多 管 头 X 射 线 机 的 所 有 管 球 安 装 在 同 一 间 机 房 内 b 单 管 头 双 管 头 或 多 管 头 X 射 线 机 的 每 个 管 球 各 安 装 在 1 个 房 间 内 c 透 视 专 用 机 指 无 诊 断 床 标 称 管 电 流 小 于 5mA 的 X 射 线 机 5.3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屏 蔽 防 护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a) 不 同 类 型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的 屏 蔽 防 护 应 不 小 于 表 3 要 求 b) 医 用 诊 断 X 射 线 防 护 中 不 同 铅 当 量 屏 蔽 物 质 厚 度 的 典 型 值 参 见 附 录 D c) 应 合 理 设 置 机 房 的 门 窗 和 管 线 口 位 置, 机 房 的 门 和 窗 应 有 其 所 在 墙 壁 相 同 的 防 护 厚 度 设 于 多 层 建 筑 中 的 机 房 ( 不 含 顶 层 ) 顶 棚 地 板 ( 不 含 下 方 无 建 筑 物 的 ) 应 满 足 相 应 照 射 方 向 的 屏 蔽 厚 度 要 求 d) 带 有 自 屏 蔽 防 护 或 距 X 射 线 设 备 表 面 1m 处 辐 射 剂 量 水 平 不 大 于 2.5μGy/h 时, 可 不 使 用 带 有 屏 蔽 防 护 的 机 房

表 2.5-2 不 同 类 型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的 屏 蔽 防 护 铅 当 量 厚 度 要 求 有 用 线 束 方 向 铅 当 量 非 有 用 线 束 方 向 铅 当 量 机 房 类 型 mm mm 标 称 125KV 以 上 的 摄 影 机 房 3 2 标 称 125KV 及 以 下 的 摄 影 机 房 口 腔 2 1 CT 牙 科 全 景 机 房 ( 有 头 颅 摄 影 ) 透 视 机 房 全 身 骨 密 度 仪 机 房 口 内 牙 片 机 房 牙 科 全 景 机 房 ( 无 头 颅 摄 影 ) 1 1 乳 腺 机 房 介 入 X 射 线 设 备 机 房 2 2 2( 一 般 工 作 量 )a CT 机 房 2.5( 较 大 工 作 量 )a a 按 GBZ/T 180 的 要 求 5.4 在 距 机 房 屏 蔽 体 外 表 面 0.3m 处, 机 房 的 辐 射 屏 蔽 防 护,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其 检 测 方 法 及 检 测 条 件 按 7.2 和 附 录 B 中 B.6 的 要 求 ): a) 具 有 透 视 功 能 的 X 射 线 机 在 透 视 条 件 下 检 测 时, 周 围 剂 量 当 量 率 控 制 目 标 值 应 不 大 于 2.5μGy/h; 测 量 时,X 射 线 机 连 续 出 束 时 间 应 大 于 仪 器 响 应 时 间 b)ct 机 乳 腺 摄 影 口 内 牙 片 摄 影 牙 科 全 景 摄 影 牙 科 全 景 头 颅 摄 影 和 全 身 骨 密 度 仪 机 房 外 的 周 围 剂 量 当 量 率 控 制 目 标 值 应 不 大 于 2.5μGy/h; 其 余 各 种 类 型 摄 影 机 房 外 人 员 可 能 受 到 照 射 的 年 有 效 剂 量 约 束 值 应 不 大 于 0.25μGy/h; 测 量 时, 测 量 仪 器 读 出 值 应 经 仪 器 响 应 时 间 和 剂 量 检 定 因 子 修 正 后 得 出 实 际 剂 量 率 DSA CT 等 参 照 本 标 准 (3)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 165-2012)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医 用 X 射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摄 影 装 置 ( 简 称 CT) 的 防 护 性 能 机 房 防 护 设 施 和 安 全 操 作 的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及 检 测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CT 使 用 中 的 防 护 5 机 房 的 防 护 要 求 5.1 CT 机 房 的 设 置 应 充 分 考 虑 邻 室 及 周 围 场 所 的 人 员 驻 留 条 件, 一 般 应 设 在 建 筑 物 的 一 端 5.3 CT 机 房 的 墙 壁 应 有 足 够 的 防 护 厚 度 机 房 外 人 员 可 能 受 到 照 射 的 年 有 效 剂 量 小 于 0.25mSv( 相 应 的 周 有 效 剂 量 小 于 5μSv); 距 机 房 外 表 面 0.3m 处 空 气 比 释 动 能 率 小 于 2.5μGy/h 5.4 CT 机 房 门 外 明 显 处 应 设 置 电 离 辐 射 警 告 标 志, 并 安 装 醒 目 的 工 作 状 态 指 6

示 灯 5.5 CT 机 房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风 CT 等 射 线 装 置 参 照 本 标 准 (4) 电 磁 环 境 控 制 限 值 (GB8702-2014)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磁 环 境 中 控 制 公 众 曝 露 的 电 场 磁 场 电 磁 场 (1Hz~300GHz) 的 场 量 限 值 评 价 方 法 和 相 关 设 施 ( 设 备 ) 的 豁 免 范 围 第 4.1 款 公 众 曝 露 控 制 限 值 为 控 制 电 场 磁 场 电 磁 场 所 致 公 众 曝 露, 环 境 中 电 场 磁 场 电 磁 场 场 量 参 数 的 方 均 根 值 应 满 足 表 要 求 表 2.5-3 公 众 曝 露 控 制 限 值 频 率 范 围 MHz 电 场 强 度 (V/m) 公 众 照 射 磁 场 强 度 (A/m) 30~3000 12 0.032 (5)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方 法 和 标 准 (HJ/T10.3-1996) 第 4.2 款, 对 单 个 项 目 的 影 响 必 须 限 制 在 GB8702-88 限 值 的 若 干 分 之 一 在 评 价 时, 对 于 由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负 责 审 批 的 大 型 项 目 可 取 GB8702-88 中 场 强 限 值 的 1/ 2, 或 功 率 密 度 限 值 的 1/2 其 它 项 目 则 取 场 强 限 值 的 1/ 5, 或 功 率 密 度 限 值 的 1/5 作 为 评 价 标 准 根 据 磁 共 振 影 像 系 统 的 射 频 频 率 (56MHz), 结 合 上 述 电 磁 辐 射 标 准,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电 场 强 度 评 价 标 准 值 为 5.4V/m, 磁 场 强 度 评 价 标 准 值 为 0.015A/m 2.6 评 价 目 的 (1) 对 迁 扩 建 放 射 机 房 周 围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背 景 水 平 监 测, 以 掌 握 各 机 房 周 围 的 辐 射 环 境 质 量 水 平 ; (2) 对 迁 扩 建 设 备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3) 对 不 利 影 响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防 治 措 施, 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减 少 到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水 平 (4) 满 足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为 该 项 目 的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7

2.7 评 价 范 围 按 照 HJ/T10.1-1995 核 技 术 应 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该 项 目 辐 射 装 置 为 能 量 流 污 染 的 特 征, 根 据 能 量 流 的 传 播 与 距 离 相 关 的 特 性, 确 定 为 各 机 房 周 围 50m 区 域 为 评 价 范 围 2.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为 该 医 院 从 辐 射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员 机 房 周 围 其 他 非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成 员 2.9 地 理 位 置 2.9.1 医 院 地 理 位 置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现 位 于 杭 州 市 沈 半 路 469 号, 迁 扩 建 场 址 位 于 拱 墅 区 桃 源 单 位 A5-01 地 块, 现 址 西 侧 20 米 处 迁 扩 建 场 址 东 侧 现 状 为 原 项 目 所 在 地 ( 规 划 为 绿 地 ), 隔 原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沈 半 路 ( 距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33m); 南 侧 现 状 为 小 路 和 空 置 厂 房 ( 规 划 为 杭 玻 路 ); 西 侧 为 空 地 ( 规 划 为 道 路 和 商 业 金 融 ); 北 侧 为 绿 地 ( 规 划 不 变 ), 隔 绿 地 为 金 昌 路 ( 距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为 36m) 其 具 体 地 理 位 置 示 意 图 见 附 图 1, 项 目 周 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 桃 源 单 元 GS15) 见 附 图 2, 项 目 周 边 环 境 及 监 测 点 位 示 意 图 见 附 图 3 具 体 详 见 表 2-1: 表 2-1 项 目 周 边 环 境 概 况 方 位 现 状 规 划 东 侧 医 院 现 址 沈 半 路 绿 地 沈 半 路 南 侧 小 路 空 置 厂 房 杭 玻 街 商 业 金 融 用 地 西 侧 空 地 规 划 道 路 商 业 金 融 用 地 北 侧 绿 地 金 昌 路 规 划 绿 地 金 昌 路 2.9.2 辐 射 装 置 位 置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辐 射 设 备 主 要 位 于 放 射 科 (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 另 有 1 台 牙 片 机 位 于 口 腔 科 ( 门 诊 综 合 楼 3 楼 北 侧 ),1 台 C 臂 机 位 于 手 术 中 心 ( 病 房 综 合 楼 5 楼 北 侧 ), 其 中 放 射 科 位 于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地 下 为 餐 厅 厨 房 停 车 库, 二 楼 为 病 理 科, 放 射 科 东 侧 是 急 诊, 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西 侧 为 中 西 药 房, 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其 在 医 院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中 位 置 见 附 图 4,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8

3 辐 射 装 置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现 有 和 迁 扩 建 场 址 新 增 的 辐 射 装 置 技 术 参 数 和 规 模 详 见 表 3-1 放 射 科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附 图 3 表 3-1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辐 射 装 置 清 单 主 要 参 数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最 大 管 电 压 (kv) 最 大 管 电 流 (ma) 位 置 备 注 1 床 边 拍 片 机 1 HREM-0135 110 63 现 址 病 房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2 床 边 拍 片 机 1 PLX102 100 60 现 址 病 房 3 拍 片 机 1 HF50-RA 150 500 现 址 拍 片 机 房 1 DSA 1 待 定 150 1250 11 号 机 房 2 CT1 1 待 定 150 1000 2 号 机 房 3 CT2 1 待 定 150 1000 6 号 机 房 4 DR1 1 待 定 150 900 3 号 机 房 5 DR2 1 待 定 150 900 4 号 机 房 6 DR3 1 待 定 150 900 5 号 机 房 7 胃 肠 机 1 待 定 150 1000 7 号 机 房 8 CR 1 待 定 150 900 8 号 机 房 9 口 腔 全 景 机 1 待 定 90 200 9 号 机 房 10 体 外 震 波 碎 石 机 1 待 定 150 500 10 号 机 房 11 牙 片 机 1 待 定 90 100 牙 片 机 房 12 C 臂 机 1 待 定 110 200 防 辐 射 手 术 室 9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放 射 科 门 诊 综 合 楼 3 楼 口 腔 科 门 诊 病 房 综 合 楼 5 楼 手 术 中 心 北 侧 13-15 移 动 X 光 机 3 待 定 130 450 病 房 综 合 楼 -7-16 层 使 用 16 磁 共 振 仪 1 待 定 3.0T 1 号 机 房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放 射 科 现 有, 已 做 环 评,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并 通 过 环 保 验 收, 迁 扩 建 项 目 实 施 后 不 搬 迁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电 磁 设 备 本 次 环 评

4 污 染 源 分 析 4.1 射 线 装 置 (1) 工 作 原 理 DSA CT 普 通 X 光 机 等 均 是 利 用 X 射 线 进 行 摄 影 或 诊 疗 上 述 设 备 中 产 生 X 射 线 的 装 置 主 要 由 X 射 线 管 和 高 压 电 源 组 成 X 射 线 管 由 安 装 在 真 空 玻 璃 壳 中 的 阴 极 和 阳 极 组 成, 详 见 图 4-1 阴 极 是 钨 制 灯 丝, 它 装 在 聚 焦 杯 中, 当 灯 丝 通 电 加 热 时, 电 子 就 蒸 发 出 来, 而 聚 焦 杯 使 这 些 电 子 聚 集 成 束, 直 接 向 嵌 在 金 属 阳 极 中 的 靶 体 射 击 靶 体 一 般 采 用 高 原 子 序 数 的 难 熔 金 属 制 成 高 电 压 加 在 X 射 线 管 的 两 极 之 间, 使 电 子 在 射 到 靶 体 之 前 被 加 速 达 到 很 高 的 速 度, 这 些 高 速 电 子 到 达 靶 面 为 靶 所 突 然 阻 挡 从 而 产 生 X 射 线 1 DSA 数 字 血 管 造 影 (DSA) 是 计 算 机 与 常 规 血 管 造 影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检 查 方 法, 是 集 电 视 技 术 影 像 增 强 数 字 电 子 学 计 算 机 技 术 图 像 处 理 技 术 多 种 科 技 手 段 于 一 体 的 系 统 DSA 主 要 采 用 时 间 减 影 法, 即 将 造 影 剂 未 达 到 欲 检 部 位 前 摄 取 的 蒙 片 与 造 影 剂 注 入 后 摄 取 的 造 影 片 在 计 算 机 中 进 行 数 字 相 减 处 理, 仅 显 示 有 造 影 剂 充 盈 的 结 构, 具 有 高 精 密 度 和 灵 敏 度 2 CT 图 4-1 典 型 X 射 线 管 结 构 图 CT 是 计 算 机 断 层 X 射 线 摄 影 术 (Computed Tomography) 的 简 称, 它 使 用 了 精 确 准 直 的 X 射 线 从 各 种 不 同 的 离 散 角 度 扫 描 所 关 注 的 平 面, 利 用 探 测 器 记 录 透 射 光 束 的 衰 减 量, 并 经 过 数 学 运 算, 电 子 计 算 机 处 理 相 应 数 据, 从 而 产 生 一 个 以 检 查 层 的 相 对 衰 减 系 数 为 依 据 的 躯 体 横 断 面 的 影 像 10

3 普 通 X 光 机 DR 平 板 胃 肠 造 影 机 数 字 乳 腺 机 骨 密 度 仪 均 利 用 X 射 线 对 人 体 不 同 组 织 穿 透 力 不 同 的 原 理, 寻 找 病 灶 部 位 形 状 及 体 积 大 小 并 予 以 定 位 摄 影, 它 用 X 线 胶 片 代 替 荧 光 屏, 永 久 记 录 被 检 部 位 影 像 的 一 种 设 备, 这 种 方 法 比 透 视 能 发 现 更 多 有 诊 断 价 值 的 信 息 (2) 设 备 组 成 虽 然 上 述 诊 断 用 的 X 线 机 因 诊 断 目 的 不 同 有 很 大 的 差 别, 但 其 基 本 结 构 都 是 由 产 生 X 线 的 X 线 管 供 给 X 线 管 灯 丝 电 压 及 管 电 压 的 高 压 发 生 器 控 制 X 线 的 量 和 质 及 曝 光 时 间 的 控 制 装 置, 以 及 为 满 足 诊 断 需 要 而 装 配 的 各 种 机 械 装 置 和 辅 助 装 置 即 外 围 设 备 组 成 (3) 操 作 流 程 1DSA 患 者 仰 卧 并 进 行 无 菌 消 毒, 局 部 麻 醉 经 皮 穿 刺 静 脉 / 动 脉 送 入 扩 张 管 与 外 鞘 X 射 线 需 检 查 部 位 连 续 成 像,7~10 帧, 需 时 10s 经 导 管 注 入 有 机 碘 水 取 一 帧 血 管 内 不 含 造 影 剂 的 图 像 取 一 帧 含 造 影 剂 最 多 的 图 像 影 像 增 强 器 A/D 转 换 计 算 机 减 影 处 理 经 操 作 台 得 减 影 得 血 管 图 像 D/A 转 换 2CT 确 定 患 者 体 层 摄 影 的 体 位, 扫 描 定 位, 投 照 摆 位, 屏 气 曝 光 扫 描 过 程 中,X 线 球 管 连 续 地 发 射 X 线, 扫 描 床 持 续 同 步 前 移, 实 现 无 间 断 容 积 数 据 采 集 3 普 通 X 光 机 依 据 X 线 检 查 单, 核 对 摄 影 部 位, 确 定 投 照 条 件, 患 者 摆 位, 有 时 需 屏 气, 曝 光 (4) 污 染 因 子 由 X 射 线 装 置 的 工 作 原 理 可 知,X 射 线 是 随 机 器 的 开 关 而 产 生 和 消 失 因 11

此, 该 院 使 用 的 X 射 线 装 置 在 非 诊 断 状 态 下 不 产 生 射 线, 只 有 在 开 机 并 处 于 出 线 状 态 时 才 会 发 出 X 射 线 因 此, 在 开 机 期 间,X 射 线 成 为 污 染 环 境 的 主 要 因 子 上 述 各 射 线 装 置 在 运 行 时 无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产 生 4.2 核 磁 共 振 (1) 工 作 原 理 磁 共 振 成 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 是 在 核 磁 共 振 波 谱 学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起 来 的 磁 共 振 成 像 指 处 于 某 个 静 磁 场 中 的 物 质 的 原 子 核 系 统 受 到 相 应 频 率 的 电 磁 波 作 用 时, 在 它 们 的 磁 能 级 之 间 发 生 的 共 振 跃 迁 现 象 即 人 体 内 的 氢 核 在 一 定 静 磁 场 和 射 频 场 的 作 用 下, 所 产 生 的 氢 核 核 磁 共 振 信 号, 经 过 数 字 处 理, 重 建 以 磁 共 振 信 号 强 度 为 基 础 的 图 像 磁 共 振 影 像 系 统 就 是 利 用 上 述 原 理 进 行 医 学 诊 断 的 仪 器 (2) 设 备 组 成 该 设 备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磁 体 系 统 梯 度 系 统 射 频 系 统 计 算 机 系 统 和 辅 助 设 备 系 统 5 部 分 组 成 该 设 备 扫 描 室 四 周 墙 体 采 用 射 频 屏 蔽 层 (56MHz-60dB), 出 入 通 道 设 有 屏 蔽 防 护 门, 以 减 少 电 磁 辐 射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3) 操 作 流 程 扫 描 前 明 确 检 查 重 点 和 范 围 后, 确 定 扫 描 方 式, 确 认 金 属 物 质 未 带 入 磁 体 房 内, 调 节 射 频 频 率 脉 冲 宽 度 使 用 线 圈 扫 描 层 厚 扫 描 间 隔 脉 冲 序 列 等, 开 机 扫 描, 图 像 记 录 (4) 污 染 因 子 该 设 备 采 用 永 久 磁 体 磁 共 振 产 生 磁 场 的 部 件 采 用 超 导 磁 体, 磁 场 强 度 稳 定 由 于 磁 共 振 仪 设 备 采 取 了 自 屏 蔽 措 施, 因 此 周 围 环 境 的 磁 场 强 度 衰 减 较 快 同 时, 核 磁 共 振 仪 运 行 时 发 出 的 射 频 将 向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电 磁 辐 射 所 以, 该 项 目 的 污 染 因 子 为 射 频 电 场 强 度 和 射 频 磁 场 强 度 4.3 事 故 分 析 (1) 射 线 装 置 a. 工 作 人 员 或 病 人 家 属 在 防 护 门 关 闭 后 尚 未 撤 离 辐 照 室,X 射 线 装 置 运 行 可 能 产 生 误 照 射 b. 安 全 装 置 发 生 故 障 状 况 下, 人 员 误 入 正 在 运 行 的 X 射 线 装 置 辐 照 室 12

因 此, 医 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X 射 线 装 置 操 作 程 序 进 行 诊 断, 防 止 事 故 照 射 的 发 生, 避 免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接 受 不 必 要 的 辐 射 照 射 工 作 人 员 每 次 上 班 时 首 先 要 检 查 防 护 门 上 的 灯 光 警 示 装 置 是 否 正 常 如 果 失 灵, 应 立 即 修 理, 恢 复 正 常 (2) 核 磁 共 振 医 生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误 给 带 有 心 脏 起 搏 器 或 人 体 内 植 有 铁 磁 性 物 质 的 患 者 做 磁 共 振 检 查, 或 让 他 接 近 检 查 室, 引 起 心 脏 起 搏 器 不 工 作 或 铁 磁 性 物 质 移 位, 威 胁 患 者 的 生 命 因 此, 为 避 免 事 故 的 发 生, 要 求 医 生 在 给 患 者 做 磁 共 振 检 查 前, 应 确 认 患 者 不 带 有 以 上 器 械 ; 为 避 免 让 他 接 近 检 查 室, 在 检 查 室 周 围 应 张 贴 注 意 电 磁 辐 射 的 警 告 标 志 13

5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5.1 医 院 现 有 辐 射 项 目 环 保 执 行 情 况 5.1.1 环 保 手 续 履 行 情 况 1) 环 评 情 况 老 年 病 医 院 现 址 配 备 3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 包 括 1 台 拍 片 机 和 2 台 床 边 拍 片 机 ) 用 于 辐 射 诊 疗 工 作, 医 院 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 通 过 杭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拱 墅 环 境 保 护 分 局 ( 杭 拱 环 辐 评 批 [2013]007 号 ) 2) 许 可 情 况 医 院 于 2013 年 12 月 08 日 取 得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颁 发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浙 环 辐 证 [A3186]) 3) 验 收 情 况 医 院 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 通 过 杭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拱 墅 环 境 保 护 分 局 环 保 验 收 迁 建 项 目 实 施 后, 医 院 现 有 3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计 划 处 置 5.1.2 历 年 辐 射 防 护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1) 个 人 剂 量 检 定 情 况 医 院 现 有 2 名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均 配 备 了 个 人 剂 量 计, 其 每 3 个 月 由 杭 州 杭 康 卫 生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检 验 一 次 ( 见 附 件 ), 并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形 成 年 度 档 案 2)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情 况 医 院 已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工 作, 具 体 见 附 件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书 ( 浙 一 医 院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在 岗 期 间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 受 检 人 员 未 见 职 业 健 康 损 害, 可 继 续 原 放 射 工 作 3)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情 况 医 院 已 有 2 人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当 每 四 年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 4) 辐 射 工 作 制 度 医 院 已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符 合 现 有 辐 射 项 目 的 工 作 制 度, 并 落 实 执 行 5) 年 度 评 估 制 度 医 院 每 年 底 对 医 院 辐 射 防 护 工 作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历 年 工 作 未 发 生 辐 射 事 故 14

5.2 评 价 规 模 通 过 与 建 设 单 位 核 实, 本 迁 扩 建 项 目 拟 开 展 的 辐 射 工 作 为 : 配 置 辐 射 装 置 16 台 ( 套 ) 及 配 套 的 13 间 放 射 机 房, 技 术 参 数 见 表 3, 具 体 如 下 : (1) 射 线 装 置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1 台 ( 为 1 台 DSA);Ⅲ 类 射 线 装 置 14 台 ( 包 括 :2 台 CT 10 台 普 通 X 光 机 1 台 C 臂 机 和 3 台 移 动 X 光 机 ), 及 配 套 的 12 间 放 射 机 房 ; 其 中 普 通 X 光 机 具 体 为 :3 台 DR 1 胃 肠 机 1 台 CR 1 台 口 腔 全 景 机 1 台 体 外 碎 石 机 1 台 牙 片 机 ; (2) 电 磁 设 备 : 1 台 3.0T 核 磁 共 振 仪 及 其 配 套 机 房 1 间 5.3 辐 射 装 置 位 置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辐 射 设 备 主 要 位 于 放 射 科 (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 另 有 1 台 牙 片 机 位 于 口 腔 科 ( 门 诊 综 合 楼 3 楼 北 侧 ),1 台 C 臂 机 位 于 手 术 中 心 ( 病 房 综 合 楼 5 楼 北 侧 ), 其 中 放 射 科 位 于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地 下 为 餐 厅 厨 房 停 车 库, 二 楼 为 病 理 科, 放 射 科 东 侧 是 急 诊, 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西 侧 为 中 西 药 房, 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具 体 见 表 5.3-1 各 机 房 布 置 具 体 见 附 图 15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放 射 科 (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 口 腔 科 ( 门 诊 综 合 楼 3 楼 北 侧 ) 手 术 中 心 ( 病 房 综 合 楼 5 楼 北 侧 ) 放 射 机 房 ( 间 ) 11 表 5.3-1 医 院 辐 射 工 作 场 所 及 其 周 围 情 况 一 览 表 设 备 上 方 下 方 东 侧 南 侧 西 侧 北 侧 1 台 Ⅱ 类 射 线 装 置 (DSA); 9 台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 1 台 3.0T 核 磁 共 振 仪 超 声 心 电 图 厨 房 停 车 库 急 诊 建 筑 外 绿 化 中 西 药 房 建 筑 外 绿 化 1 1 台 牙 片 机 病 理 科 妇 科 手 术 室 医 生 诊 室 控 制 室 医 护 廊 外 墙 1 1 台 C 臂 机 EPS 中 心 供 应 器 械 室 洁 净 走 廊 手 术 室 外 墙 5.4 辐 射 装 置 防 护 水 平 12 间 射 线 装 置 的 放 射 机 房 采 用 的 屏 蔽 设 计 具 体 情 况 见 表 5.4-1 序 号 机 房 名 称 设 备 分 类 1 11 号 机 房 DSA 机 房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m 2 ) 表 5.4-1 放 射 机 房 辐 射 屏 蔽 设 计 一 览 表 机 房 内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m) 设 计 38 5.96 24cm 实 心 砖 +1cm 钡 水 泥 辐 射 屏 蔽 材 料 及 厚 度 (mmpb) 四 侧 墙 体 顶 棚 地 坪 12cm 混 凝 土 +1cm 钡 水 泥 工 作 人 员 防 护 门 受 检 者 防 护 门 观 察 窗 20cm 混 凝 土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3.0 2.5 2.5 3.0 3.0 3.0 符 合 性 符 合 2 2 号 机 房 CT1 标 准 30 4.5 2.0 2.0 2.0 2.0 2.0 2.0 设 计 39 5.6 24cm 实 心 砖 +1cm 钡 水 泥 12cm 混 凝 土 +1.5cm 钡 水 泥 20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3.0 3.0 3.0 3.0 3.0 3.0 标 准 30 4.5 2.5 2.5 2.5 2.5 2.5 2.5 符 合 16

续 表 5.4-1 序 号 机 房 名 称 设 备 分 类 3 6 号 机 房 CT2 机 房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m 2 ) 机 房 内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m) 设 计 36.7 5.58 24cm 实 心 砖 +1cm 钡 水 泥 辐 射 屏 蔽 材 料 及 厚 度 (mmpb) 四 侧 墙 体 顶 棚 地 坪 12cm 混 凝 土 +1.5cm 钡 水 泥 20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工 作 人 员 防 护 门 受 检 者 防 护 门 观 察 窗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3.0 3.0 3.0 3.0 3.0 3.0 符 合 性 符 合 4 3 号 机 房 DR1 5 4 号 机 房 DR2 6 5 号 机 房 DR3 7 7 号 机 房 胃 肠 机 标 准 30 4.5 2.5 2.5 2.5 2.5 2.5 2.5 设 计 27 5.1 24cm 实 心 砖 南 墙 ( 主 射 线 墙 ):24cm 实 心 砖 +1.5cm 钡 水 泥 12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20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 主 射 线 墙 )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2.0(3.5) 2.0 3.0 3.0 3.0 3.0 标 准 20 3.5 2.0(3.0) 2.0 3.0 2.0 2.5 2.0 设 计 27 5.1 24cm 实 心 砖 12cm 混 凝 土 南 墙 和 北 墙 ( 主 射 线 墙 ): +0.5cm 钡 水 泥 24cm 实 心 砖 +1.5cm 钡 水 泥 20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 主 射 线 墙 )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2.0(3.5) 2.0 3.0 3.0 3.0 3.0 标 准 20 3.5 2.0(3.0) 2.0 3.0 2.0 2.5 2.0 设 计 27 5.1 24cm 实 心 砖 北 墙 ( 主 射 线 墙 ):24cm 实 心 砖 +1.5cm 钡 水 泥 12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20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 主 射 线 墙 )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2.0(3.5) 2.0 3.0 3.0 3.0 3.0 标 准 20 3.5 2.0(3.0) 2.0 3.0 2.0 2.5 2.0 设 计 30.4 4.64 24cm 实 心 砖 北 墙 ( 主 射 线 墙 ):24cm 实 心 砖 +1.5cm 钡 水 泥 12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20cm 混 凝 土 +1.0cm 钡 水 泥 ( 主 射 线 墙 )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2.0(3.5) 2.0 3.5 3.0 3.0 3.0 标 准 30 4.5 2.0(3.0) 2.0 3.0 2.0 2.5 2.0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符 合 17

续 表 5.3-1 序 号 机 房 名 称 设 备 分 类 8 8 号 机 房 CR 机 房 有 效 使 用 面 积 (m 2 ) 机 房 内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m) 设 计 24.6 3.96 辐 射 屏 蔽 材 料 及 厚 度 (mmpb) 四 侧 墙 体 顶 棚 地 坪 24cm 实 心 砖 南 墙 ( 主 射 线 墙 ):24cm 实 心 砖 +1.5cm 钡 水 泥 12cm 混 凝 土 +0.5cm 钡 水 泥 20cm 混 凝 土 +1.0cm 钡 水 泥 ( 主 射 线 墙 ) 工 作 人 员 防 护 门 受 检 者 防 护 门 观 察 窗 3mm 铅 板 3mm 铅 板 15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2.0(3.5) 2.0 3.5 3.0 3.0 3.0 符 合 性 符 合 9 9 号 机 房 口 腔 全 景 机 标 准 20 3.5 2.0(3.0) 2.0 3.0 2.0 2.5 2.0 设 计 18.6 2.9 24cm 实 心 砖 12cm 混 凝 土 20cm 混 凝 土 2mm 铅 板 2mm 铅 板 10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2.0 1.5 2.5 2.0 2.0 2.0 标 准 5 2 1.0 1.0 1.0 1.0 1.0 1.0 符 合 10 10 号 机 房 体 外 震 波 碎 石 机 设 计 24.6 3.9 24cm 实 心 砖 12cm 混 凝 土 20cm 混 凝 土 2mm 铅 板 2mm 铅 板 10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2.0 1.5 2.5 2.0 2.0 2.0 标 准 20 3.5 1.0 1.0 1.0 1.0 1.0 1.0 符 合 设 计 14.7 3.7 24cm 实 心 砖 12cm 混 凝 土 12cm 混 凝 土 2mm 铅 板 ( 仅 一 出 入 门 ) 10mm 铅 玻 璃 11 牙 片 机 房 牙 片 机 折 算 值 2.0 1.5 1.5 2.0 2.0 标 准 3 1.5 1.0 1.0 1.0 1.0 1.0 12 防 辐 射 手 术 室 C 臂 机 设 计 34 4.6 钢 板 +1mmPb 防 护 涂 料 12cm 混 凝 土 12cm 混 凝 土 2mm 铅 板 ( 仅 一 出 入 门 ) 10mm 铅 玻 璃 折 算 值 1.0 1.5 1.5 2.0 2.0 标 准 20 3.5 1.0 1.0 1.0 1.0 1.0 18

5.5 现 场 监 测 (1) 监 测 目 的 对 迁 建 场 址 周 围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背 景 水 平 监 测, 并 采 用 类 比 监 测 评 价 方 法, 预 测 迁 建 场 址 辐 射 装 置 投 入 运 行 后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2) 监 测 内 容 根 据 污 染 因 子 分 析, 评 价 单 位 对 医 院 进 行 γ 射 线 剂 量 率 及 电 磁 背 景 水 平 监 测 (3) 监 测 点 位 按 照 环 境 地 表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测 定 规 范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结 合 现 场 条 件, 对 辐 射 装 置 各 机 房 进 行 监 测 布 点 (4) 监 测 仪 器 与 规 范 监 测 仪 器 的 参 数 与 规 范 见 表 5.,5-1 和 5.5-2 表 5.5-1 X-γ 剂 量 率 仪 参 数 与 规 范 仪 器 名 称 仪 器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能 量 响 应 量 程 检 定 证 书 监 测 规 范 仪 器 名 称 生 产 厂 家 仪 器 型 号 探 头 型 号 频 率 响 应 测 量 规 范 X-γ 辐 射 剂 量 监 测 仪 FH40G+FHZ672E-10 Thermo 公 司 在 60keV~3MeV 范 围 内 误 差 <±15% X-γ:1nSv/h~100μSv/h 中 国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 检 定 证 书 编 号 :Dyj12013-2784) 有 效 期 :2013 年 8 月 13 日 ~2014 年 8 月 12 日 环 境 地 表 γ 辐 射 剂 量 率 测 定 规 范 (GB/T14583-93)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HJ/T61-2001) 表 5.5-2 电 磁 辐 射 测 量 仪 器 参 数 与 规 范 电 磁 场 测 量 仪 德 国 Narda Safety Test Solutions EMR-300 电 场 :9.2 型 ; 磁 场 :10.2 型 电 场 :10MHz~18GHz; 磁 场 :27MHz~1GHz 电 磁 辐 射 监 测 仪 器 和 方 法 (HJ/T10.2-1996) (5)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a 合 理 布 设 监 测 点 位, 保 证 各 监 测 点 位 布 设 的 科 学 性 和 可 比 性 b 监 测 方 法 采 用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标 准, 监 测 人 员 经 考 核 并 持 有 合 格 证 书 19

上 岗 c 监 测 仪 器 每 年 定 期 经 计 量 部 门 检 定,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d 每 次 测 量 前 后 均 检 查 仪 器 的 工 作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并 用 检 验 源 对 仪 器 进 行 校 验 e 由 专 业 人 员 按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仪 器, 并 做 好 记 录 f 监 测 报 告 严 格 实 行 三 级 审 核 制 度, 经 过 校 对 校 核, 最 后 由 技 术 总 负 责 人 审 定 (6) 监 测 结 果 2014 年 7 月 18 日 对 本 项 目 迁 建 场 址 的 X-γ 辐 射 剂 量 率 电 场 强 度 和 磁 场 强 度 本 底 值 进 行 了 监 测,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5.5-3, 监 测 点 位 见 附 图 2 表 5.5-3 监 测 结 果 点 位 序 号 点 位 描 述 γ 辐 射 剂 量 率 ngy/h 平 均 值 标 准 差 电 场 强 度 V/m 磁 场 强 度 A/m 1 迁 扩 建 场 址 东 侧 109.4 5.3 <0.6 <0.01 2 迁 扩 建 场 址 南 侧 112.7 5.7 <0.6 <0.01 3 迁 扩 建 场 址 西 侧 90.6 5.6 <0.6 <0.01 4 迁 扩 建 场 址 北 侧 107.1 5.1 <0.6 <0.01 5 迁 扩 建 场 址 南 侧, 道 路 105.2 4.5 <0.6 <0.01 由 表 5.5-3 的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 本 项 目 迁 建 场 址 γ 辐 射 剂 量 率 在 87.5~112.7nGy/h 之 间, 根 据 浙 江 省 环 境 天 然 放 射 性 水 平 调 查 报 告 可 知 杭 州 市 室 外 的 γ 辐 射 剂 量 率 在 27~119nGy/h 之 间 可 见, 该 在 建 地 的 γ 辐 射 本 底 水 平 未 见 异 常 本 项 目 迁 建 场 址 各 测 量 点 位 电 磁 场 强 度 均 低 于 单 个 项 目 的 评 价 标 准 值 ( 电 场 强 度 :5.4V/m, 磁 场 强 度 0.015A/m), 符 合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GB8702-88) 中 的 规 定 5.6 建 设 期 和 运 行 期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5.6.1 实 践 正 当 性 由 于 射 线 装 置 的 应 用 在 我 国 是 一 门 成 熟 的 技 术, 它 在 医 学 诊 断 治 疗 方 面 有 其 他 技 术 无 法 替 代 的 特 点, 对 保 障 健 康 拯 救 生 命 起 了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本 项 目 建 成 投 运 后, 该 院 将 为 病 人 提 供 一 个 更 加 优 越 的 诊 疗 环 境, 具 有 明 显 的 社 会 效 益, 同 时 20

也 提 高 了 医 院 档 次 及 服 务 水 平, 吸 引 了 更 多 的 就 诊 人 员, 因 而 医 院 在 保 障 病 人 健 康 的 同 时 也 为 医 院 创 造 了 更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其 使 用 辐 射 诊 断 装 置 所 产 生 的 危 害 同 社 会 和 个 人 从 中 取 得 的 利 益 相 比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因 此, 该 院 射 线 装 置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辐 射 防 护 实 践 正 当 性 的 要 求 5.6.2 建 设 期 环 境 影 响 因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配 备 的 核 磁 共 振 DSA 和 普 通 X 光 机 等 医 疗 设 备 只 有 在 开 机 曝 光 过 程 中 才 会 产 生 辐 射, 其 产 生 的 射 线 是 随 机 器 的 开 关 而 产 生 和 消 失 的 磁 共 振 仪 只 有 在 开 机 过 程 中 才 会 产 生 电 磁 辐 射, 射 频 磁 感 应 强 度 是 随 机 器 的 开 关 而 产 生 和 消 失 因 此, 在 建 设 期 未 通 电 运 行, 故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电 离 辐 射 影 响, 也 无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水 及 固 体 废 弃 物 产 生 5.6.3 运 行 期 环 境 影 响 5.6.3.1 DSA 和 普 通 X 光 机 等 射 线 装 置 (1) 类 比 监 测 为 了 分 析 了 解 该 项 目 建 成 投 入 运 行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所 造 成 的 辐 射 影 响, 本 次 评 价 分 别 选 取 浙 江 医 院 目 前 已 经 投 入 运 行 各 辐 射 装 置 进 行 类 比 监 测, 可 比 性 情 况 详 见 表 5.6-1 表 5.6-1 DSA 等 射 线 装 置 可 比 性 分 析 内 容 类 比 对 象 ( 浙 江 医 院 ) 本 项 目 技 术 参 数 ( 最 大 管 电 压 / 管 电 流 ) 100~150kV/500~ 1000mA 最 大 为 150 kv/1250ma 主 要 设 备 DSA CT 普 通 X 光 机 等 DSA CT 普 通 X 光 机 机 房 面 积 (m 2 ) 18-40 具 体 见 表 5.4-1 门 2.0mm 铅 板 窗 铅 玻 璃 相 当 于 2mm 铅 当 量 具 体 见 表 5.4-1, 防 护 水 平 均 高 于 类 比 防 护 设 施 项 目 24cm 实 心 砖 或 者 相 当 于 墙 体 2mm 铅 当 量 其 他 建 筑 材 料 由 表 5.6-1 可 知, 本 项 目 射 线 装 置 其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与 类 比 对 象 相 当, 其 防 护 水 平 略 高 于 类 比 对 象 或 与 类 比 项 目 相 近, 因 此 两 个 项 目 有 很 好 的 可 比 性, 通 过 对 类 比 对 象 的 监 测, 可 预 测 本 项 目 运 行 后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类 比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5.6-2, 类 比 21

监 测 点 位 图 见 图 5.6-1 和 图 5.6-2 表 5.6-2 类 比 对 象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周 围 X-γ 辐 射 剂 量 率 监 测 结 果 ( 单 位 :ngy/h) 机 房 名 称 点 位 序 号 测 点 描 述 辐 射 剂 量 率 平 均 值 标 准 差 1 医 生 出 入 门 门 口 30cm 处 关 机 137.0 2.8 开 机 141.8 1.9 2 操 作 室 内 医 生 操 作 位 关 机 138.5 2.0 开 机 140.4 1.1 3 铅 玻 璃 前 30cm 处 关 机 109.2 2.0 开 机 111.4 1.1 DSA 机 房 ( 700mA 120kV) 4 5 6 病 人 出 入 门 门 口 30cm 处 机 房 南 墙 外 1m 处 机 房 南 墙 门 口 30cm 处 关 机 178.1 2.9 开 机 257.8 1.9 关 机 151.0 1.2 开 机 159.6 1.5 关 机 155.6 2.0 开 机 158.8 1.1 7 机 房 西 侧 化 验 室 关 机 151.3 2.4 开 机 154.0 1.2 8 DSA 机 房 楼 顶 关 机 158.7 2.6 开 机 160.8 1.9 9 DSA 室 内 医 生 操 作 位 ( 铅 衣 外 ) 关 机 157.2 2.1 开 机 3392.4 23.1 图 5.5-1 类 比 项 目 (DSA 机 房 ) 监 测 测 点 位 图 22

续 表 5.5-2 机 房 名 称 点 位 序 号 测 点 描 述 辐 射 剂 量 率 平 均 值 标 准 差 1 医 生 出 入 门 30cm 处 关 机 116.2 1.5 开 机 121.2 0.8 X 线 机 2 观 察 窗 处 30cm 处 关 机 122.4 2.1 开 机 124.2 0.8 机 房 (600mA 3 病 人 出 入 门 30cm 处 关 机 125.3 1.6 开 机 130.8 0.8 120kV) 4 机 房 东 侧 钼 靶 机 室 关 机 130.4 1.1 开 机 132.6 2.1 5 机 房 北 侧 墙 外 1m 处 关 机 106.5 1.7 开 机 109.6 1.1 7 观 察 窗 处 30cm 处 关 机 131.2 1.4 开 机 133.2 0.8 X 线 机 机 房 8 病 人 出 入 门 30cm 处 关 机 131.2 1.5 开 机 187.8 3.3 (600mA 120kV) 9 机 房 北 侧 墙 外 1m 处 关 机 107.1 1.7 开 机 114.4 3.8 10 机 房 西 侧 值 班 室 关 机 151.7 2.1 开 机 155.8 0.8 11 医 生 出 入 门 30cm 处 关 机 127.2 2.0 开 机 183.2 5.1 CT 机 房 (400mA 120kV) 12 13 14 观 察 窗 处 30cm 处 病 人 出 入 门 30cm 处 机 房 东 侧 墙 外 1m 处 关 机 116.0 2.7 开 机 118.6 1.1 关 机 117.9 1.6 开 机 128.8 4.1 关 机 125.4 1.8 开 机 130.6 1.5 15 机 房 北 侧 值 班 室 关 机 154.2 1.5 开 机 158.8 0.8 移 动 式 X 线 机 (10mA 90kV) 16 医 生 操 作 位 ( 拉 线 长 5m, 或 者 遥 控 ) 关 机 138.4 1.4 开 机 152.8 3.2 注 : 监 测 结 果 未 扣 除 宇 宙 射 线 23

N 图 5.5-2 类 比 项 目 监 测 点 位 图 (2) 剂 量 估 算 1) 估 算 公 式 按 照 联 合 国 原 子 辐 射 效 应 科 学 委 员 会 (UNSCEAR)--2000 年 报 告 附 录 A,X 射 线 产 生 的 外 照 射 人 均 年 有 效 剂 量 当 量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H = D t 0.7 10 6 ( msv) ( 式 5-1) E r r 其 中 : H Er :X 射 线 外 照 射 人 均 年 有 效 剂 量 当 量,mSv/a; Dr:X 射 线 空 气 吸 收 剂 量 率,nGy/h; t:x 射 线 照 射 时 间,h/a; 0.7: 剂 量 换 算 系 数,Sv/Gy 2)DSA 估 算 结 果 a.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由 类 比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根 据 其 工 作 流 程 分 析,DSA 机 操 作 为 介 入 操 作, 医 生 需 进 操 作 室 内 工 作, 在 患 者 手 术 时, 医 生 穿 戴 好 铅 衣 铅 围 脖 铅 帽 铅 眼 镜 等 辐 射 防 护 用 品, 在 近 距 离 操 作, 因 此 X-γ 辐 射 剂 量 率 较 高 现 根 据 医 院 预 计 最 大 工 作 量 作 保 守 假 设,1 每 月 的 病 人 数 为 100 人 ;2 医 生 手 术 时 间 1~4 小 时 不 等, 但 是 其 实 24

际 开 机 曝 光 时 间 最 多 为 40min(γ 辐 射 剂 量 率 取 操 作 位 处 3392.4nGy/h, 该 监 测 数 据 为 铅 围 裙 里 面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身 体 位 受 到 的 辐 射 照 射 剂 量 );3 所 有 工 作 2 组 ( 包 括 1 名 主 持 医 生,2 名 助 手 ) 人 员 完 成, 考 虑 分 工 差 异,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体 的 最 大 工 作 量 取 其 总 量 的 2/3 根 据 表 5-7 的 现 状 监 测 结 果,DSA 机 房 操 作 室 内 操 作 位 X 辐 射 剂 量 率 与 未 开 机 时 相 比 未 见 显 著 升 高, 表 明 在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位 于 室 外 拍 片 操 作 时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辐 射 照 射 在 上 述 偏 保 守 的 条 件 下, 由 公 式 (5-1) 可 以 计 算 出 该 工 作 人 员 接 受 的 附 加 年 有 效 剂 量 当 量 为 1.27mSv, 本 评 价 项 目 以 5mSv 作 为 管 理 限 值, 相 比 之 下, 该 医 院 从 事 介 入 操 作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所 接 受 的 年 附 加 有 效 剂 量 低 于 管 理 限 值,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剂 量 限 值 的 要 求 b. 公 众 成 员 由 类 比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机 房 周 围 公 众 成 员 活 动 范 围 内 X-γ 辐 射 剂 量 率 与 未 开 机 时 相 比 未 见 明 显 升 高, 故 公 众 成 员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辐 射 照 射 2)CT 和 普 通 X 光 机 类 比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各 机 房 周 围 各 关 心 点 位 X-γ 辐 射 剂 量 率 与 未 开 机 时 相 比 未 见 明 显 升 高, 其 顶 棚 和 底 部 的 屏 蔽 防 护 能 力 和 四 侧 墙 体 相 当, 故 其 辐 射 剂 量 率 也 不 会 明 显 升 高, 且 开 机 工 作 时,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均 位 于 操 作 位, 故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成 员 均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辐 射 照 射,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剂 量 限 值 的 要 求 3) 移 动 X 光 机 类 比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移 动 X 光 机 在 5m 外 操 作 其 辐 射 剂 量 率 未 见 明 显 升 高, 本 项 目 正 式 运 行 后, 对 C 臂 机 可 配 备 铅 屏 风, 每 次 开 机 曝 光 前, 通 知 无 关 人 员 撤 离 现 场, 其 相 应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成 员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辐 射 照 射 5.5.3.2 核 磁 共 振 (1) 机 房 屏 蔽 由 于 核 磁 共 振 仪 机 房 防 护 设 计 图 见 图 5.5-3, 各 侧 墙 体 屏 蔽 设 施 见 表 5.5-3 25

表 5.5-3 核 磁 共 振 各 侧 墙 体 屏 蔽 设 施 一 览 表 项 目 各 侧 墙 体 ( 包 括 顶 棚 ) 观 察 窗 屏 蔽 门 地 板 防 护 屏 蔽 设 施 0.5mm 镀 锌 钢 板 +16mm 高 密 度 板 +0.5mm 镀 锌 钢 板 双 层 不 锈 钢 网, 约 100mm 厚 ; 宽 高 尺 寸 : 3T 机 房,1. 8m 0.9m; 1mmm 不 锈 钢 板 +1mm 厚 铜 板, 铍 青 铜 簧 片 ; 操 作 人 员 出 入 门 宽 高 尺 寸 :3T 机 房,0.9m 2.1m; 受 测 者 出 入 门 宽 高 尺 寸 :3T 机 房,1.2m 2.1m; 0.5mm 镀 锌 钢 板 +16mm 高 密 度 板 +0.5mm 镀 锌 钢 板,1mm 厚 绝 缘 橡 胶 电 缆 通 道 铝 合 金 线 缆 槽 机 房 长 宽 高 : 7.75m 5.75m 4.0m( (H); 图 5.5-3 核 磁 共 振 仪 机 房 防 护 设 计 图 (2) 类 比 分 析 为 了 分 析 了 解 该 项 目 建 成 投 入 运 行 后 对 周 围 电 磁 环 境 所 造 成 的 辐 射 影 响, 本 次 评 价 选 取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目 前 已 经 投 入 运 行 的 磁 共 振 仪 进 行 类 比 监 测, 可 比 性 情 况 详 见 表 5.5-3 26

表 5.5-3 磁 共 振 仪 可 比 性 分 析 内 容 类 比 对 象 (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 技 术 参 数 3.0T 防 护 设 施 门 铜 板 内 衬 防 护 门 ( 相 当 于 0.5mm 厚 铜 板 ) 窗 铜 网 ( 相 当 于 0.5mm 厚 铜 板 ) 墙 体 0.5mm 厚 的 铜 板, 采 用 铜 焊 连 接 成 六 面 体 作 磁 屏 蔽 层, 地 面 做 绝 缘 板 隔 开 由 上 表 可 知, 本 项 目 核 磁 共 振 仪 机 房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与 类 比 对 象 相 当, 防 护 水 平 与 类 比 对 象 相 当, 因 此 两 个 项 目 有 很 好 的 可 比 性, 通 过 对 类 比 对 象 的 监 测, 可 预 测 本 项 目 运 行 后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类 比 监 测 仪 器 与 规 范 同 前, 类 比 监 测 结 果 见 表 5.5-4, 监 测 点 位 图 见 图 5.5-4 北 3 磁 共 振 仪 1 操 作 间 注 : 监 测 点 位 2 病 人 通 道 图 5.5-4 类 比 对 象 ( 核 磁 共 振 仪 ) 监 测 点 位 图 表 5.5-4 类 比 项 目 磁 共 振 室 周 围 电 磁 辐 射 水 平 测 量 结 果 点 位 代 号 点 位 描 述 电 场 强 度 V/m 磁 场 强 度 A/m 1 医 生 操 作 位 <0.6 未 检 出 2 屏 蔽 门 口 ( 病 人 入 口 ) <0.6 未 检 出 3 磁 共 振 室 南 侧 围 墙 外 <0.6 未 检 出 注 :0.6V/m 为 仪 器 检 测 下 限 本 项 目 迁 扩 建 核 磁 共 振 仪 静 磁 场 的 磁 感 应 强 度 为 3.0 特 拉 斯 (30000 高 斯 ) 据 文 献 报 道, 短 时 期 内, 在 高 达 2T(20000 高 斯 ) 的 静 磁 场 中 照 射 不 会 对 人 员 产 生 有 损 健 康 的 效 应 因 此, 本 项 目 磁 共 振 影 像 系 统 的 静 磁 场 对 人 员 不 产 生 明 显 的 损 害 27

但 是 静 磁 场 会 干 扰 其 它 仪 器 的 正 常 工 作, 例 如 心 脏 起 博 器 生 物 刺 激 仪 和 神 经 刺 激 器 要 求 小 于 5 高 斯 的 工 作 环 境, 因 此, 磁 共 振 影 像 系 统 机 房 的 设 计 应 将 5 高 斯 等 磁 感 应 强 度 限 制 在 室 内 范 围 另 外, 关 于 静 磁 场 的 防 护 标 准 国 家 尚 未 建 立, 因 此, 本 项 目 不 考 虑 静 磁 场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问 题 由 表 5.5-4 的 监 测 结 果 可 知, 类 比 项 目 磁 共 振 机 房 各 监 测 点 位 电 场 强 度 低 于 单 个 项 目 的 评 价 标 准 值 ( 电 场 强 度 :5.4V/m), 磁 场 强 度 未 检 出 ( 低 于 0.01A/m), 符 合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GB8702-88) 的 要 求 由 类 比 测 量 结 果 可 知, 本 项 目 迁 扩 建 的 磁 共 振 机 房 只 要 参 照 类 比 对 象 进 行 屏 蔽, 运 行 时 其 周 围 各 测 量 点 位 的 电 场 强 度 将 低 于 单 个 项 目 的 评 价 标 准 值 ( 电 场 强 度 : 5.4V/m), 符 合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GB8702-88) 的 要 求 5.6 辐 射 屏 蔽 设 计 符 合 性 分 析 5.6.3 射 线 装 置 ( 包 括 DSA CT 及 普 通 X 光 机 等 ) 本 项 目 各 放 射 机 房 的 辐 射 防 护 屏 蔽 机 房 对 照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GBZ130-2013)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如 表 5.3-1 所 示 各 射 线 装 置 放 射 机 房 的 机 房 面 积 最 小 单 边 长 度 各 侧 墙 体 屏 蔽 防 护 铅 当 量 厚 度 均 能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5.7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现 位 于 杭 州 市 沈 半 路 469 号, 迁 扩 建 场 址 位 于 拱 墅 区 桃 源 单 位 A5-01 地 块, 现 址 西 侧 20m 处 迁 扩 建 场 址 东 侧 现 状 为 原 项 目 所 在 地 ( 规 划 为 绿 地 ), 隔 原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沈 半 路 ( 距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33m); 南 侧 现 状 为 小 路 和 空 置 厂 房 ( 规 划 为 杭 玻 路 ); 西 侧 为 空 地 ( 规 划 为 道 路 和 商 业 金 融 ); 北 侧 为 绿 地 ( 规 划 不 变 ), 隔 绿 地 为 金 昌 路 ( 距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为 36m) 老 年 病 医 院 辐 射 设 备 主 要 位 于 放 射 科 (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 辐 射 设 备 相 对 集 中 便 于 管 理, 另 有 部 分 特 有 应 用 设 备 位 于 专 用 科 室, 如 1 台 牙 片 机 位 于 口 腔 科 ( 门 诊 综 合 楼 3 楼 北 侧 ),1 台 C 臂 机 位 于 手 术 中 心 ( 病 房 综 合 楼 5 楼 北 侧 ); 其 中 放 射 科 位 于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地 下 为 餐 厅 厨 房 停 车 库, 二 楼 为 病 理 科, 放 射 科 东 侧 是 急 诊, 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西 侧 为 中 西 药 房, 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各 机 房 屏 蔽 能 力 基 本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故 其 选 址 是 合 理 可 行 的 28

6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及 监 测 计 划 6.1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6.1.1 射 线 装 置 (DSA CT 和 普 通 X 光 机 ) (1) 机 房 内 布 局 要 合 理, 应 避 免 有 用 线 束 直 接 照 射 门 窗 和 管 线 口 位 置 ; 医 院 各 辐 射 装 置 屏 蔽 情 况 见 表 5 根 据 类 比 监 测, 其 防 护 能 力 基 本 能 满 足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2) 医 院 需 在 所 有 操 作 室 上 张 贴 相 应 的 操 作 规 程 (3)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必 须 设 置 工 作 指 示 灯, 且 警 示 灯 必 须 和 射 线 装 置 联 锁, 病 人 防 护 门 须 设 有 电 离 辐 射 标 志 并 有 中 文 说 明, 并 注 明 工 作 时 严 禁 人 员 入 内 (4) 根 据 各 射 线 装 置 的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配 备 可 升 降 的 含 铅 挡 板, 为 受 检 病 人 的 非 检 查 部 位 提 供 遮 挡, 尽 量 减 少 受 照 剂 量 (5) 所 有 的 机 房 病 人 出 入 门 外 1m 处 应 设 置 黄 色 警 戒 线, 告 戒 无 关 人 员 请 勿 靠 近 (6) 医 院 所 有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个 人 剂 量 计 (7) 射 线 装 置 运 行 过 程 中,X 射 线 与 空 气 作 用 会 产 生 少 量 臭 氧 氮 氧 化 物 等 有 害 气 体, 机 房 应 设 置 动 力 排 风 装 置, 并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风 医 院 防 辐 射 手 术 室 配 独 立 的 直 排 风 口 排 风 机, 排 风 管 上 装 止 回 阀, 排 风 口 设 置 中 效 过 滤 器, 正 压 室 排 风 口 设 置 在 顶 部 天 花, 负 压 室 设 置 下 排 风 口, 其 他 11 间 射 线 装 置 机 房 也 按 要 求 设 置 机 械 排 风 系 统 (8) 新 增 设 备 必 须 配 备 足 够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9)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尚 未 确 定 该 项 目 配 备 的 防 护 用 品 与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种 类 与 数 量, 建 议 医 院 按 照 GBZ130-2013 的 要 求 ( 详 见 表 6.1-1) 配 置 相 应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和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 铅 当 量 应 不 低 于 0.25mmpb), 当 受 检 对 象 为 儿 童 时 应 配 备 有 保 护 相 应 组 织 和 器 官 的 防 护 用 品 ( 铅 当 量 应 不 低 于 0.5mmpb) 29

表 6.1-1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和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配 置 要 求 放 射 检 查 类 型 工 作 人 员 患 者 和 受 检 者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辅 助 防 护 设 施 放 射 诊 断 学 用 X 射 线 设 备 隔 室 透 视 摄 影 铅 橡 胶 性 腺 防 护 围 裙 ( 方 形 ) 或 方 巾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帽 子 或 可 调 节 防 护 窗 口 的 立 位 防 护 屏 ; 固 定 特 殊 受 检 者 体 位 的 各 种 设 备 口 内 牙 片 摄 影 大 领 铅 橡 胶 颈 套 牙 科 全 景 体 层 摄 影 口 腔 CT 铅 橡 胶 帽 子 大 领 铅 橡 胶 颈 套 放 射 诊 断 学 用 X 射 线 设 备 同 室 透 视 摄 影 铅 橡 胶 围 裙 选 配 : 铅 橡 胶 帽 子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手 套 铅 防 护 眼 镜 或 铅 防 护 屏 风 铅 橡 胶 性 腺 防 护 围 裙 ( 方 形 ) 或 方 巾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帽 子 或 可 调 节 防 护 窗 口 的 立 位 防 护 屏 ; 固 定 特 殊 受 检 者 体 位 的 各 种 设 备 CT 体 层 扫 描 ( 隔 室 ) 铅 橡 胶 性 腺 防 护 围 裙 ( 方 形 ) 或 方 巾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帽 子 铅 橡 胶 围 裙 铅 橡 胶 性 腺 防 护 围 裙 床 旁 摄 影 选 配 : 铅 橡 胶 帽 或 铅 防 护 屏 风 ( 方 形 ) 或 方 巾 铅 橡 子 铅 橡 胶 颈 套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帽 子 骨 科 复 位 等 设 备 旁 操 作 铅 橡 胶 围 裙 选 配 : 铅 橡 胶 帽 子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手 套 移 动 铅 防 护 屏 风 铅 橡 胶 性 腺 防 护 围 裙 ( 方 形 ) 或 方 巾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帽 子 介 入 放 射 学 操 作 铅 橡 胶 围 裙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帽 子 铅 防 护 眼 镜 选 配 : 铅 橡 胶 手 套 铅 悬 挂 防 护 屏 铅 防 护 吊 帘 床 侧 防 护 帘 床 侧 防 护 屏 选 配 : 移 动 铅 防 护 屏 风 铅 橡 胶 性 腺 防 护 围 裙 ( 方 形 ) 或 方 巾 铅 橡 胶 颈 套 铅 橡 胶 帽 子 阴 影 屏 蔽 器 具 注 : 表 示 不 需 要 求 6.1.2 核 磁 共 振 仪 (1) 拟 采 用 的 屏 蔽 措 施 具 体 见 表 5.5-3, 根 据 类 比 监 测, 其 防 护 能 力 基 本 能 满 足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2) 机 房 必 须 设 置 工 作 指 示 灯, 张 贴 注 意 电 磁 辐 射 的 警 告 标 志 同 时, 医 院 必 须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并 张 贴 于 工 作 现 场 处 6.2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6.2.1 管 理 机 构 和 规 章 制 度 30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医 院 已 设 立 专 门 的 辐 射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机 构, 并 制 订 相 应 的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医 院 已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 国 环 辐 证 3186,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08 日 ) 医 院 本 次 项 目 主 要 增 加 设 备 均 为 Ⅱ 类 和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故 其 现 有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基 本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同 时 应 结 合 项 目 开 展, 新 增 相 应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落 实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意 识 教 育 还 必 须 在 本 次 项 目 实 施 前, 到 环 保 部 门 办 理 许 可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6.2.2 年 度 评 估 报 告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令 部 令 第 18 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完 善 医 院 辐 射 工 作 年 度 评 估, 并 于 每 年 年 底 前 向 当 地 环 保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的 评 估 报 告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状 况 年 度 评 估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设 施 的 运 行 与 维 护 情 况 ; (2)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制 度 及 措 施 的 制 定 与 落 实 情 况 ; (3)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变 动 及 接 受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知 识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 (4)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进 出 口 转 让 或 者 送 贮 情 况 以 及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射 线 装 置 台 账 ; (5) 场 所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和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情 况 及 监 测 数 据 ; (6) 辐 射 事 故 及 应 急 响 应 情 况 ; (7) 核 技 术 利 用 项 目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和 退 役 情 况 ; (8)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及 其 整 改 情 况 ; (9)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落 实 情 况 年 度 评 估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立 即 整 改 6.2.3 事 故 应 急 为 有 效 预 防 和 及 时 控 制 突 发 放 射 性 事 故, 规 范 管 理 和 突 发 放 射 性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提 高 应 对 辐 射 事 故 的 能 力, 切 实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及 公 众 的 生 命 安 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医 院 本 次 项 目 主 要 增 加 设 备 为 头 部 伽 玛 刀 ( 配 备 Ⅰ 类 放 射 源 ), 其 余 均 为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故 必 须 在 现 有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基 础 上,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完 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方 案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应 急 机 构 和 职 责 分 工 ( 明 确 具 体 人 员 和 联 系 电 话 ); 2 可 能 发 生 的 辐 射 事 故 类 型 与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 主 要 为 现 场 保 护 措 施 ); 31

可 能 发 生 的 辐 射 事 故 类 型 参 见 事 故 工 况, 可 立 即 采 取 切 断 射 线 装 置 电 源 封 闭 现 场 等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和 蔓 延 3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说 明 报 告 程 序 ; 发 生 辐 射 事 故 时, 事 故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的 辐 射 事 故 应 急 方 案, 采 取 必 要 防 范 措 施, 并 在 2 小 时 内 填 写 辐 射 事 故 初 始 报 告 表,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报 告, 涉 及 人 为 故 意 破 坏 的 还 应 向 公 安 部 门 报 告,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超 剂 量 照 射 的, 还 应 同 时 向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4 环 保 卫 生 部 门 的 联 系 电 话 ; 5 编 写 事 故 总 结 报 告, 上 报 环 保 部 门 并 存 档 医 院 应 急 方 案 已 建 立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程 序, 明 确 人 员 及 联 系 电 话, 以 保 证 事 故 报 告 的 可 操 作 性 但 还 根 据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各 事 故 工 况 补 充 相 应 的 内 容, 并 加 强 辐 射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图, 故 其 基 本 能 满 足 相 应 工 作 开 展 需 要 6.2.4 人 员 管 理 及 安 全 培 训 (1) 历 年 情 况 1) 个 人 剂 量 检 定 情 况 医 院 现 有 2 名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均 配 备 了 个 人 剂 量 计, 其 每 3 个 月 由 杭 州 杭 康 卫 生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检 验 一 次 ( 见 附 件 ), 并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形 成 年 度 档 案 2)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情 况 医 院 已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工 作, 具 体 见 附 件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书 ( 浙 一 医 院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在 岗 期 间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 受 检 人 员 未 见 职 业 健 康 损 害, 可 继 续 原 放 射 工 作 3)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情 况 医 院 已 有 2 人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和 防 护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当 每 四 年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 (2) 迁 建 项 目 实 施 后 迁 建 项 目 实 施 后, 需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人 员, 须 并 做 好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对 新 上 岗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合 格 者 才 能 上 岗 ; 对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个 人 剂 量 检 测 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建 立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和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的 频 率 为 每 3 个 月 1 次,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频 率 为 每 2 年 1 次 该 单 位 还 应 为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保 存 职 业 照 射 记 录 ; 在 本 单 位 从 事 过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在 离 32

开 该 工 作 岗 位 时 也 要 进 行 健 康 体 检 新 进 人 员 也 必 须 参 加 环 保 部 门 组 织 的 上 岗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才 能 上 岗, 并 且 每 四 年 复 训 一 次 6.3 监 测 方 案 医 院 可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定 期 ( 每 年 1 次 ) 对 辐 射 装 置 机 房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辐 射 监 测, 监 测 数 据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须 向 当 地 环 保 局 上 报 备 案 (1) 监 测 频 度 : 每 年 常 规 监 测 一 次 (2) 监 测 范 围 : 各 机 房 屏 蔽 墙 外, 防 护 门 及 缝 隙 处, 候 诊 区 操 作 台 等 (3) 监 测 项 目 :X γ 辐 射 剂 量 率 ; 电 场 强 度 磁 场 强 度 (4) 监 测 记 录 应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并 纳 入 档 案 进 行 保 存 33

7 环 评 告 知 为 使 医 院 周 围 公 众 了 解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情 况 及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建 设 单 位 就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 在 迁 建 场 址 门 口 和 医 院 现 址 门 口 张 贴 了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告 知 书,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概 况 环 境 影 响 及 初 步 评 价 结 论 ; 意 见 反 馈 方 式 主 要 为 电 话, 时 间 为 10 个 工 作 日 现 场 告 知 照 片 见 图 7-1 在 公 告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评 价 单 位 及 环 保 部 门 均 未 接 到 任 何 意 见 反 馈 迁 建 场 址 门 口 公 告 ( 远 景 ) 迁 建 场 址 门 口 公 告 ( 近 景 ) 医 院 现 址 门 口 公 告 ( 远 景 ) 医 院 现 址 门 口 公 告 ( 近 景 ) 图 7-1 现 场 告 知 照 片 34

8 结 论 与 建 议 8.1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拟 配 置 的 DSA 等 医 用 辐 射 装 置, 目 的 在 于 开 展 放 射 诊 断 工 作, 最 终 是 为 了 治 病 救 人, 其 获 得 的 利 益 远 大 于 辐 射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中 关 于 辐 射 防 护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的 要 求 8.2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现 位 于 杭 州 市 沈 半 路 469 号, 迁 扩 建 场 址 位 于 拱 墅 区 桃 源 单 位 A5-01 地 块, 现 址 西 侧 20m 处 迁 扩 建 场 址 东 侧 现 状 为 原 项 目 所 在 地 ( 规 划 为 绿 地 ), 隔 原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沈 半 路 ( 距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33m); 南 侧 现 状 为 小 路 和 空 置 厂 房 ( 规 划 为 杭 玻 路 ); 西 侧 为 空 地 ( 规 划 为 道 路 和 商 业 金 融 ); 北 侧 为 绿 地 ( 规 划 不 变 ), 隔 绿 地 为 金 昌 路 ( 距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为 36m) 老 年 病 医 院 辐 射 设 备 主 要 位 于 放 射 科 (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 辐 射 设 备 相 对 集 中 便 于 管 理, 另 有 部 分 特 有 应 用 设 备 位 于 专 用 科 室, 如 1 台 牙 片 机 位 于 口 腔 科 ( 门 诊 综 合 楼 3 楼 北 侧 ),1 台 C 臂 机 位 于 手 术 中 心 ( 病 房 综 合 楼 5 楼 北 侧 ); 其 中 放 射 科 位 于 病 房 综 合 楼 1 楼 北 侧, 地 下 为 餐 厅 厨 房 停 车 库, 二 楼 为 病 理 科, 放 射 科 东 侧 是 急 诊, 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西 侧 为 中 西 药 房, 北 侧 为 建 筑 外 绿 化,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各 机 房 屏 蔽 能 力 基 本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故 其 选 址 是 合 理 可 行 的 8.3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及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射 线 装 置 的 污 染 因 子 主 要 考 虑 X 射 线 ; 核 磁 共 振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考 虑 电 磁 场 (1) 射 线 装 置 : 根 据 类 比 分 析 可 知,1 该 医 院 从 事 DSA 介 入 操 作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所 接 受 的 年 附 加 有 效 剂 量 为 1.27mSv,DSA 机 房 周 围 公 众 成 员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辐 射 照 射 ;2CT 和 普 通 X 光 机 等 射 线 装 置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均 位 于 操 作 位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辐 射 照 射, 其 机 房 周 围 公 众 亦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辐 射 照 射 由 此 可 知, 本 项 目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成 员 附 加 年 最 大 有 效 剂 量 当 量 均 低 于 相 应 的 职 业 人 员 的 剂 量 管 理 限 值 (5mSv) 和 公 众 人 员 的 剂 量 管 理 限 值 (0.25mSv),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18871-2002) 的 要 求 35

(2) 核 磁 共 振 仪 : 根 据 类 比 分 析 可 知, 该 院 迁 扩 建 的 磁 共 振 室 只 要 按 照 设 计 进 行 屏 蔽, 运 行 时 磁 共 振 室 周 围 各 测 量 点 位 的 电 场 强 度 将 低 于 单 个 项 目 的 评 价 标 准 值 ( 电 场 强 度 :5.4V/m), 符 合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GB8702-88) 的 要 求 8.4 结 论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的 选 址 合 理, 在 充 分 落 实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规 章 制 度 后, 杭 州 市 老 年 病 医 院 核 磁 共 振 和 DSA 等 射 线 装 置 建 设 项 目 ( 迁 扩 建 )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产 生 的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能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运 行 是 可 行 的 8.5 建 议 本 项 目 布 局 设 计 源 项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的 要 另 行 评 价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