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成 进 出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经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召 开 的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中 成 进 出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保 护 环 境,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生 产, 遵 章 守 法 的 方 针,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障 员 工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保 障 股 东 公 司 和 员 工 的 利 益,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成 套 设 备 进 出 口 ( 集 团 ) 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中 成 进 出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业 务 管 理 和 经 营 特 点 制 定, 对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做 出 基 本 要 求 第 三 条 公 司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逐 级 负 责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制 公 司 总 部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督 办 和 考 核, 各 单 位 ( 含 各 部 门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等 ) 具 体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坚 持 安 全 发 展 的 指 导 原 则,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工 作 方 针, 自 觉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等, 始 终 把 安 全 生 产 放 在 首 位 抓 实 抓 好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不 断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做 到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层 层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推 行 先 进 的 安 全 管 理 方 法, 树 立 事 故 可 防, 风 险 可 控 的 理 念 ; 建 立 和 完 善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应 急 机 制,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加 强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等 各 项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水 平 第 六 条 各 单 位 应 充 分 发 挥 党 政 工 团 妇 等 组 织 各 自 优 势, 形 成 安 全 生 产 齐 抓 共 管 的 合 力 ;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强 化 全 员 全 过 程 全 方 位 安 全 管 理,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长 效 机 制 第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把 安 全 生 产 纳 入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的 整 体 布 局 之 中,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实 施 同 步 发 展 ; 把 安 全 生 产 与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同 时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和 考 核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各 单 位 各 单 位 可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组 织 与 职 责 第 九 条 根 据 中 国 成 套 设 备 进 出 口 ( 集 团 ) 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的 要 求, 公 司 总 部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安 委 会 ), 安 委 会 主 任 由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负 责 安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负 责 其 所 在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公 司 安 委 会 主 要 职 责 : ( 一 ) 研 究 部 署 指 导 协 调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二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分 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研 究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问 题 ; ( 三 ) 审 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目 标 奖 惩 等 ; ( 四 ) 讨 论 决 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重 大 事 项 ; ( 五 ) 组 织 协 调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重 大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等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安 委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 为 安 委 会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安 全 质 量 部 第 十 二 条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 ( 一 ) 研 究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计 划 重 大 措 施 建 议 等 ; ( 二 ) 监 督 检 查 综 合 协 调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 三 ) 研 究 分 析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及 时 向 安 委 会 汇 报 ; ( 四 )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 ( 五 ) 参 与 研 究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事 项 ; ( 六 ) 拟 订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及 控 制 指 标 ; ( 七 ) 组 织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重 要 活 动 等 ; ( 八 ) 监 督 检 查 安 委 会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的 贯 彻 落 实 ; ( 九 ) 承 办 安 委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业 务 实 际 等 情 况, 为 本 单 位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其 中 技 术 合 作 项 目 及 保 修 期 项 目 可 配 备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第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责 任 制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建 立 职 责 清 晰 各 负 其 责 逐 级 负 责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体 系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报 告 制 度,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业 绩 考 核 部 门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把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事 项 目 标 考 核 等 项 内 容 纳 入 董 事 会 议 程, 并 做 出 决 议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基 本 职 责 是 : ( 一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定 期 主 持 召 开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研 究 部 署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 ( 三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 ( 四 ) 督 促 检 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 五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公 司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 六 )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公 司 分 管 负 责 人 对 分 管 范 围 内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管 理 负 责, 技 术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所 在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总 负 责 人,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是 所 在 事 业 部 安 全 生 产 总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经 理 是 项 目 部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级 岗 位 人 员 对 所 在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直 接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安 全 管 理 必 须 做 到 制 度 到 位 人 员 到 位 措 施 到 位 各 单 位 应 组 织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进 行 定 期 评 审 及 时 修 订 和 完 善, 不 断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权 利 义 务 及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的 考 核, 将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情 况 作 为 安 全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及 奖 惩 依 据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体 系, 建 立 覆 盖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安 全 监 督 网,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职 责, 强 化 安 全 监 督 的 地 位 和 权 威,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总 部 主 要 对 各 下 属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各 单 位 自 主 开 展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通 过 建 立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事 项 方 法 措 施, 组 织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并 根 据 安 全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保 证 安 全 监 督 的 有 效 性 其 他 单 位 也 应 做 好 本 单 位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设 置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应 满 足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责 任 心 强 专 业 技 术 精 综 合 素 质 高 等 任 职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和 监 督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有 权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询 问 有 关 人 员 调 阅 有 关 资 料 制 止 违 章 指 挥 和 违
章 作 业, 有 权 对 事 故 隐 患 和 事 故 责 任 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有 为 被 检 查 单 位 维 持 正 常 生 产 秩 序 和 保 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安 全 检 查 方 法 和 手 段, 规 范 检 查 程 序, 突 出 检 查 重 点, 注 重 检 查 效 果 ; 必 要 时 可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或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评 价 评 估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在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隐 患 问 题 等, 应 立 即 向 主 管 负 责 人 报 告,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通 报 通 知,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必 要 时 报 请 公 司 批 准 后 下 达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通 知 书 ; 责 任 单 位 应 立 即 制 定 方 案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并 及 时 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反 馈 整 改 情 况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跟 踪 监 督,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整 治 应 组 织 复 查 验 收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建 立 安 全 检 查 处 罚 制 度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违 法 违 章 等 行 为 及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 拒 不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处 理 决 定 等 情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责 任 单 位 及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罚 第 五 章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体 系, 配 备 或 明 确 技 术 负 责 人, 配 备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需 要 的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日 常 技 术 基 础 工 作, 严 格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编 制 审 批 落 实 监 督 等 工 作, 发 挥 技 术 工 作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础 保 障 作 用
第 三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积 极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以 及 先 进 适 用 的 安 全 技 术 成 果 和 管 理 经 验, 提 升 本 质 安 全 水 平 第 六 章 安 全 投 入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安 全 投 入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障 机 制, 各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投 入 有 效 实 施 全 面 负 责, 确 保 安 全 投 入 资 金 责 任 监 督 等 落 实 到 位, 保 证 生 产 条 件 作 业 环 境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财 企 2012 16 号 等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本 着 按 需 投 入 先 提 后 用 专 款 专 用 专 项 核 算 原 则 将 安 全 投 入 资 金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投 入 计 划, 明 确 投 入 项 目 工 程 设 备 及 所 需 资 金, 明 确 安 全 投 入 实 施 的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并 逐 级 报 备 公 司 对 重 大 安 全 投 入 项 目 应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制 第 三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应 对 安 全 投 入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及 安 全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第 三 十 五 条 安 全 投 入 的 提 取 和 使 用 情 况 安 全 投 入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应 通 过 安 全 生 产 季 报 和 年 报 进 行 报 备 安 全 投 入 的 使 用 范 围 : ( 一 ) 完 善 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支 出, 安 全 设 施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支 出 ; ( 二 )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费 用, 安 全 技 术 改 造, 科 学 研 究 及 安 全 生 产 适 用 的 新 技 术 新 标 准 新 工 艺 新 装 备 的 推 广 应 用 支 出 ;
( 三 ) 安 全 监 控 信 息 网 络 建 设 ; ( 四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安 全 评 估 评 价 ( 不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 咨 询 标 准 化 建 设 安 全 风 险 预 控 体 系 建 设 支 出 ; ( 五 )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事 故 隐 患 的 评 估 监 控 和 整 改 支 出 ; ( 六 )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投 入 及 维 修 保 养,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费 用 ; ( 七 )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和 更 新 劳 动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 八 )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及 技 术 培 训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安 全 班 组 建 设 ; ( 九 )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专 项 经 费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关 提 取 安 全 费 用 在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安 全 投 入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以 及 安 全 费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问 题,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七 章 应 急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建 立 应 急 组 织 领 导 应 急 管 理 和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等 组 织 机 构,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应 急 管 理 应 急 救 援 的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领 导 指 挥 组 织 协 调 公 司 应 急 管 理 及 突 发 事 件 的 综 合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 三 ) 研 究 决 定 本 单 位 应 急 管 理 应 急 救 援 及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重 大 事 项 措 施 ; ( 四 ) 审 定 本 单 位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 五 ) 决 定 启 动 本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终 止 ; ( 六 ) 组 织 协 调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危 机 管 理 ; ( 七 ) 负 责 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联 系 与 协 调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公 司 总 部 制 定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各 下 属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分 类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与 现 场 处 置 预 案, 各 级 应 急 预 案 应 上 下 对 应 互 相 衔 接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级 应 急 预 案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评 审 或 论 证 备 案 修 订 等, 公 司 实 行 预 案 逐 级 报 备 制 度 第 四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应 急 教 育 培 训, 普 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避 险 自 救 和 互 救 知 识, 使 有 关 人 员 了 解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熟 悉 应 急 职 责 应 急 程 序 和 岗 位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提 高 应 急 意 识 和 应 急 处 置 技 能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根 据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检 验 应 急 预 案 的 合 理 性 操 作 性, 提 升 应 急 装 备 水 平, 提 高 应 急 决 策 应 急 处 置 的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第 四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与 应 急 并 重 自 救 为 主 统 一 指 挥 分 工 负 责 国 外 自 救 与 国 内 增 援 相 结 合 自 救 与 当 地 社 会 救 援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原 则, 建 立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有 效 机 制, 在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的 领 导 指 挥 下 应 对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应 保 持 足 够 应 急 资 源 和 保 障 能 力 一 旦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迅 速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负 责 人 应 立 即 赶 往 事 发 现 场,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努 力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并 按 规 定 报 告 事 故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应 做 到 反 应 迅 捷 职 责 明 确 指 挥 统 一 救 人 优 先, 把 事 故 造 成 的 危 害 和 损 失 减 小 到 最 低 限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应 对 重 特 大 突 发 事 件 媒 体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各 级 负 责 人 应 加 强 学 习, 提 升 应 对 危 机 的 素 养, 提 高 舆 论 引 导 快 速 反 应 和 应 急 协 调 能 力 发 生 一 般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时, 由 公 司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现 场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由 公 司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授 权,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部 指 定 发 言 人 发 生 重 大 及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时, 由 国 投 集 团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公 司 及 现 场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由 国 投 集 团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授 权, 经 我 驻 外 使 领 馆 经 参 处 批 准,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部 指 定 发 言 人 信 息 发 布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全 面 并 根 据 处 置 情 况 做 好 后 续 发 布 工 作 第 八 章 事 故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分 析 处 理 等 工 作 第 四 十 六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是 事 故 综 合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事 故 的 统 计 分 析 和 建 立 档 案, 参 与 内 部 事 故 调 查, 监 督 防 范 措 施 制 定 和 落 实 等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报 告 事 故, 不 得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和 瞒 报 一 旦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发 单 位 应 立 即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1 小 时 内 应 向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向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报 告,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公 司 总 部 上 报 书 面 事 故 快 报 ; 事 故 在 抢 救 及 处 理 过 程 中 或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续 报 公 司 总 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成 套 设 备 进 出 口 ( 集 团 ) 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总 公 司 ) 分 管 负 责 人 总 公 司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及 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第 四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抢 险 救 援, 公 司 总 部 应 对 事 故 的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及 可 能 扩 大 的 趋 势 等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随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第 四 十 九 条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发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同 时 应 按 照 四 不 放 过 (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不 清 楚 不 放 过 事 故 责 任 者 没 有 受 到 严 肃 处 理 不 放 过 防 范 措 施 没 有 落 实 不 放 过 职 工 群 众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 的 原 则,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确 定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开 展 警 示 教 育, 防 止 类 似 事 故 发 生 第 五 十 条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落 实 事 故 调 查 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决 定, 并 根 据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规 定 对 其 他 有 关 责 任 人 作 出 处 理 第 九 章 建 设 项 目 和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等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项 目 ) 及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 含 成 套 设 备 出 口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 应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范 围, 与 生 产 经 营 性 项 目 一 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司 总 部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单 位 ) 在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及 执 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时, 应 保 证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所 列 投 资 纳 入 建 设 概 算,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建 设 项 目 三 同 时 (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执 行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三 同 时 的 有 效 实 施 负 全 面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的 主 管 单 位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按 照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投 集 团 总 公 司 和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的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控 体 系,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确 保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第 五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应 设 立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建 的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建 设 单 位 应 作 为 安 委 会 主 任 单 位,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等 单 位 应 作 为 安 委 会 副 主 任 或 委 员 单 位 ; 安 委 会 应 建 立 定 期 会 议 制 度,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指 令 ; ( 二 ) 决 策 工 程 施 工 中 重 大 安 全 措 施 ; ( 三 ) 通 过 并 发 布 统 一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 四 ) 协 调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的 关 系 ; ( 五 )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和 大 型 安 全 活 动
第 五 十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和 承 包 工 程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将 参 建 各 方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定 期 组 织 对 参 建 各 方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现 场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安 全 设 施 工 程 进 展 及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工 程 质 量 和 文 明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劳 务 组 织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隐 患 和 问 题 应 书 面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并 监 督 落 实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和 承 包 工 程 单 位 应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与 参 建 各 方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并 对 参 建 各 方 进 行 安 全 考 核 和 奖 惩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并 通 过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审 查 第 五 十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制 度, 把 历 史 安 全 业 绩 安 全 管 理 状 况 及 队 伍 素 质 作 为 选 择 承 包 商 的 重 要 依 据, 不 得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和 安 全 施 工 条 件 的 承 包 商, 对 承 包 商 分 包 工 程 项 目 及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应 进 行 审 查 第 六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与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等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将 安 全 生 产 列 入 合 同 条 款, 明 确 双 方 安 全 责 任 和 义 务 承 包 工 程 单 位 依 法 将 工 程 项 目 分 包 的, 应 当 与 分 包 单 位 订 立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在 分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并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制 定 项 目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成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明 确 各 方 应 急 职 责, 与 施 工 方 共 同 建 立 应 急 资 源, 一 旦 发 生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抢 险 救 援 承 包 工 程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并 根 据 项 目 所 在 国 家 安 全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保 护 外 派 人 员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方 案, 落 实 所 需 经 费 第 六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和 承 包 工 程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报 告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和 善 后 工 作,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制 定 和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第 十 章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组 织 进 行 专 项 及 日 常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全 员 安 全 意 识 和 安 全 素 质 可 以 自 主 培 训 或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明 确 分 管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第 六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将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保 证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所 需 资 金 第 六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应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具 备 与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第 六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对 新 上 岗 人 员 应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并 进 行 强 制 性 培 训, 保 证 其 具 备 本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自 救 互 救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安 排 上 岗 作 业
第 六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接 受 专 门 安 全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六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建 立 各 级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档 案, 详 细 准 确 记 录 培 训 考 核 情 况 第 七 十 条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等 进 行 监 督, 并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内 容 第 十 一 章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第 七 十 一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明 确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机 构 或 人 员, 负 责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第 七 十 二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建 立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下 属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第 七 十 三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三 同 时 等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四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人 员 应 接 受 职 业 健 康 培 训, 具 备 与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健 康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第 七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教 育 培 训 和 在 岗 期 间 的 定 期 职 业 健 康 培 训, 普 及 职 业 健 康 知 识, 提 高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技 能 和 意 识
第 七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对 产 生 职 业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职 业 危 害 预 评 价 编 制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专 篇 和 职 业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保 证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三 同 时 的 有 效 实 施 第 七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应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用 品, 并 督 促 教 育 指 导 从 业 人 员 正 确 佩 戴 使 用 第 七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应 对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检 修 和 保 养,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下 属 企 业 应 设 专 人 对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 对 产 生 严 重 职 业 危 害 的 作 业 岗 位,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警 示 说 明 第 七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对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上 岗 前 在 岗 期 间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安 排 未 经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 不 得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 第 八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保 证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投 入, 广 泛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创 造 良 好 的 安 全 健 康 作 业 环 境 第 十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第 八 十 一 条 公 司 总 部 各 事 业 部 分 ( 子 ) 公 司 驻 外 机 构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公 司 总 部 对 下 属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做 出 决 定 各 下 属 单 位 应 对 内 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做 出 规 定 第 八 十 二 条 公 司 总 部 对 下 属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的 对 象 是 : 主 要 负 责 人 分 管 负 责 人
第 八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总 部 对 事 发 单 位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和 影 响 的 ; ( 二 ) 存 在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和 瞒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 三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转 移 篡 改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阻 挠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 ( 四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不 及 时 采 取 紧 急 救 援 措 施, 贻 误 时 机, 造 成 事 故 扩 大 的 ; ( 五 ) 拒 不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决 定 指 令 要 求 等,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 六 ) 有 其 他 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八 十 四 条 责 任 追 究 包 括 行 政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主 要 包 括 :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 职 ) 撤 职 解 聘 等 第 八 十 五 条 公 司 总 部 对 各 下 属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由 公 司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根 据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性 质 的 认 定 等, 依 据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建 议, 经 公 司 总 部 决 定 后,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执 行 第 八 十 六 条 事 发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已 经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或 受 到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处 理 重 于 公 司 处 理 规 定 的, 公 司 应 从 其 处 理 ; 轻 于 公 司 处 理 规 定 的, 仍 按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公 司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中 成 进 出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2013] 中 成 股 份 发 字 第 153 号 )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