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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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6 号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 骆 琳 二 九 年 九 月 八 日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与 健 康,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从 事 炼 铁 炼 钢 轧 钢 铁 合 金 生 产 作 业 活 动 和 钢 铁 企 业 内 与 主 工 艺 流 程 配 套 的 辅 助 工 艺 环 节 的 安 全 生 产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对 全 国 冶 金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属 地 监 管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冶 金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冶 金 企 业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主 体,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相 关 负 责 人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集 团 公 司 对 其 所 属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管 理 责 任 第 二 章 安 全 保 障 第 五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焦 化 氧 气 及 相 关 气 体 制 备 煤 气 生 产 ( 不 包 括 回 收 )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第 六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各 工 种 岗 位

的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第 七 条 冶 金 企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300 人 的,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不 少 于 从 业 人 员 3 比 例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300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第 八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须 的 资 金 投 入, 并 用 于 下 列 范 围 : ( 一 ) 完 善 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 ( 二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和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 三 ) 安 全 评 价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评 估 和 整 改 ; ( 四 )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监 测 和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 ( 五 )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检 验 ; ( 六 )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装 备 的 配 备 及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 七 ) 其 他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物 品 或 者 活 动 第 九 条 冶 金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保 证 从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了 解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熟 悉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从 事 煤 气 生 产 储 存 输 送 使 用 维 护 检 修 的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煤 气 安 全 基 本 知 识 煤 气 安 全 技 术 煤 气 监 测 方 法 煤 气 中 毒 紧 急 救 护 技 术 等 内 容 的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安 排 其 上 岗 作 业 第 十 条 冶 金 企 业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的 安 全 设 施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以 下 统 称 三 同 时 ) 安 全 设 施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的 投 资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建 设 单 位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负 责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预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初 步 设 计 时, 应 当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专 篇 应 当 包 括 有 关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内 容,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应 当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作 重 大 变 更 的, 应 当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并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后,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存 在 的 各 类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对 于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评 估 和 监 控, 并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职 业 危 害 的 防 治 与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工 作,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职 业 危 害, 保 证 作 业 场 所 的 职 业 卫 生 条 件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计 量 检 测 用 的 放 射 源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放 射 物 品 使 用 许 可 证 第 十 六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整 改 ; 暂 时 不 能 整 改 完 毕 的,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整 改 计 划, 并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检 查 及 整 改 情 况 应 当 记 录 在 案 第 十 七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施 工 检 修 等 工 程 项 目 和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场 所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项 目 ) 承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不 得 将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承 包 协 议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义 务 安 全 措 施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工 程 项 目 承 包 费 用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统 一 管 理, 并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具 体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不 得 违 法 转 包 分 包 第 十 八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从 合 法 的 劳 务 公 司 录 用 劳 务 人 员, 并 与 劳 务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对 劳 务 人 员 进 行 统 一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第 十 九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制 定 相 应 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与 器 材,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演 练, 并 按 照 规 定 对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审 和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检 查 与 隐 患 整 改 记 录 安 全 培 训 记 录 事 故 记 录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监 护 记 录 危 险 源 管 理 记 录 安 全 资 金 投 入 和 使 用 记 录 安 全 管 理 台 账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发 放 台 账 三 同 时 审 查 和 验 收 资 料 有 关 设 计 资 料 及 图 纸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等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报 告 记 录 等 及 时 归 档 第 二 十 一 条 冶 金 企 业 的 会 议 室 活 动 室 休 息 室 更 衣 室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在 安 全 地 点, 不 得 设 置 在 高 温 液 态 金 属 的 吊 运 影 响 范 围 内 第 二 十 二 条 冶 金 企 业 内 承 受 重 荷 载 和 受 高 温 辐 射 热 渣 喷 溅 酸 碱 腐 蚀 等 危 害 的 建 ( 构 ) 筑 物,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在 煤 气 储 罐 区 等 可 能 发 生 煤 气 泄 漏 聚 集 的 场 所, 设 置 固 定 式 煤 气 检 测 报 警 仪, 建 立 预 警 系 统, 悬 挂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牌, 并 加 强 通 风 换 气 进 入 煤 气 区 域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携 带 煤 气 检 测 报 警 仪 器 ; 在 作 业 前, 应 当 检 查 作 业 场 所 的 煤 气 含 量, 并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经 检 查 确 认 煤 气 含 量 符 合 规 定 后, 方 可 进 入 作 业 第 二 十 四 条 氧 气 系 统 应 当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氧 气 燃 爆 事 故 以 及 氮 气 氩 气 珠 光 砂 窒 息 事 故 第 二 十 五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使 用 从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服 从 管 理,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第 二 十 六 条 冶 金 企 业 对 涉 及 煤 气 氧 气 氢 气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输 送 使 用 储 存 的 设 施 以 及 油 库 电 缆 隧 道 ( 沟 ) 等 重 点 防 火 部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有 效 可 靠 的 防 火 防 爆 措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状 况,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煤 气 柜 容 积, 按 照 工 业 企 业 煤 气 安 全 规 程 (GB6222) 的 规 定, 合 理 选 择 柜 址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制 定 煤 气 柜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和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校 验 对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和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设 备, 及 时 予 以 报 废 对 现 有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更 新 或 者 改 造 的, 不 得 降 低 其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第 二 十 九 条 冶 金 企 业 从 事 检 修 作 业 前,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并 组 织 落 实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检 修 作 业, 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在 可 能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的 区 域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动 火 审 批 制 度 第 三 十 条 冶 金 企 业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逐 步 提 高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冶 金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并 组 织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第 三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加 强 对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第 三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的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三 同 时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冶 金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为 进 入 冶 金 企 业 特 定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人 员, 配 备 必 需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检 查 仪 器 第 三 十 四 条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 必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执 法 证 件, 并 由 2 人 以 上 共 同 进 行 ; 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依 法 记 录 在 案 对 涉 及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应 当 为 其 保 密 第 三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冶 金 企 业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管 理, 并 将 重 大 冶 金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纳 入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整 体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对 冶 金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冶 金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八 条 冶 金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专 篇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未 按 照 规 定 备 案 的 ; ( 二 ) 煤 气 生 产 输 送 使 用 维 护 检 修 人 员 未 经 培 训 合 格 上 岗 作 业 的 ; ( 三 ) 未 从 合 法 的 劳 务 公 司 录 用 劳 务 人 员, 或 者 未 与 劳 务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或 者 未 对 劳 务 人 员 进 行 统 一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